沙门基撰

论。如是已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别解六位诸心所中辨三门讫。此当第四。初结前问后。如文可知。

次举颂等。

论。颂曰至痴慢疑恶见。

述曰。百法等说痴居慢后。显通利.钝。遍上下故。此明不善根故在慢上。

下长行释。释中有三。第一辨烦恼得名。解颂上二字。第二出体.业释颂谓以下文。第三诸门广辨明此六义。

论。曰至得烦恼名。

述曰。此释总名。谓贪等六是随烦恼之根本故。虽复亦得名随烦恼而根本摄。非唯等流性。得烦恼名不名随烦恼。杂集第七说。诸烦恼皆随烦恼。有随烦恼而非烦恼。由此即显根本名烦恼。亦得名随。亦随他生故。忿等但名随不名烦恼。非根本故。

论。云何为贪至生苦为业。

述曰。自下第二门也。释六为六。于中各二。初出体.业。后逐难辨 云何等者。双问体.业 于有有具等。即皆双答。然有难处论覆成之 于有者。谓后有。即唯异熟三有果也 有具者。即中有。并烦恼业。及器世等。三有具故 或无漏法。论下文说与见等俱缘无漏起。缘生贪者皆名有具。萨婆多师缘无漏。贪是善法欲。今大乘说。爱佛贪灭皆染污收。与见俱生缘无漏起故。无漏法能资长有亦名有具。五十八等不说此贪缘无漏者。下文自会。

论。谓由爱力取蕴生故。

述曰。若发业。若润生。皆令取蕴生。非谓唯润惑。上二界中。由爱静虑等故。彼诸烦恼因此增长亦取蕴生。大论第八.五十五.及五十八.显扬.五蕴.对法皆广说贪相。然大论第八同此。

论。云何为嗔至所依为业。

述曰。于苦苦具者。苦即三苦。皆生于嗔。增唯苦受。乐受乖离嗔亦依之生故。苦具者。一切有漏。及无漏法但能生苦者。皆是苦具。依之嗔生 问有漏顺苦法。可名为苦具。无漏不顺苦。如何名苦具 答随顺苦具。无漏即非。缘生于苦。无漏亦是。故邪见等谤无漏无。招恶趣苦。又五十八迷灭道谛。嗔亦亲憎嫉灭.道故。亦说无漏为苦具也。对法等论但言苦具。不知是何。惑者云之唯有漏法。此不然矣大论第八同也。五十八云。有四。谓他见.有情.于所爱不饶益。于非爱作饶益。上但缘取生。然彼尚局据重处语。显扬亦说但缘有情。据业道重语。非于余无嗔。

论。谓嗔必令至不善性故。

述曰。嗔必起业不善性摄。发恶业者必不善故。意识为转。五识为随转。如大论第一说 不安者。不安静也。对法云心怀憎恚多住苦故。此嗔与恶行.不安为所依也。

论。云何为痴至所依为业。

述曰。于理事者。谓独头无明迷理。相应等亦迷事也。

论。谓由无明至杂染法故。

述曰。此释前业。谓由无明于谛等犹豫。邪见拨无。后余贪等次第生起。造诸恶业。乃复招后生诸杂染也。此中所谓见道无明生起次第。然修道者不必起疑及邪定故。谓由无明起贪等故。造人.天业招后生染。然对法中。以邪见者无明增故。说邪定为先后方有疑。然生次第此文为正。五十八云。有四种愚。乃至相应.不共。然第五卷第七识中已分别讫。此略不说。然诸论贪.嗔之后即次说慢。此中但以不善根同次说无明。瑜伽第五十八。及第八。皆见为首。以利惑故。复七种无知等相摄。如大论第九。缘起经等说。

论。云何为慢至生苦为业。

述曰。能障不慢。不慢者何。如善中说

论。谓若有慢至受诸苦故。

述曰。于胜德法。及有德者。心不谦下故受众苦。显令厌舍勿复轮回。然对法中但由有我故心高举。此中所谓我见相应。及等流生。或远从根本说。

论。此慢差别至我德处生。

述曰。有七.九种。不过于五法上生。谓上中下三品。及我。并胜德处生。此义云何。如五蕴论说 谓七慢中。于下品及中品起第一慢。谓于劣计己胜。于等计己等。于中品于上品起过慢。谓于等计己胜。于胜计己等。于上品起慢过慢。谓于胜计己胜。于我蕴起我慢。自恃高举。于未证胜德。起增上慢。虽得少分。于所未得谓己已得。于上品起卑慢。谓他多分胜己。谓己少分不及。己于无德。谓己有德起邪慢。此邪慢者全无谓有。其增上慢己得少胜。谓多殊胜。此即二别也。然于三品起四。灭起一。于德起二。于五处起七慢也 九慢者。大乘中不见文。显扬第一云。如经说三慢类。我胜。我等。我劣慢类。婆沙等第一百九十九。及俱舍第十九说有九慢。前三为三。有胜.有等.有劣为三。无胜.无等.无劣为三。过慢.慢.卑慢如次初三。卑慢.慢.过慢如次中三。慢.过慢.卑慢如次后三。依本论及品类足两说大广。然九依我见后生。三品处起。此与诸见相应无失。

论。一切皆通至起亦无失。

述曰。彼小乘中通见.修断。圣有而不行。无修道我慢故。今大乘修道既得有我慢。是故圣者现行。显扬。及八十八等。云七慢或俱生或分别。故知九慢修起无失 五十八稍广作差别说。

论。云何为疑至善不生故。

述曰。此中说疑迷于谛理犹豫。五十八中依五相别。谓他世.作用.因果.谛.宝。此中言谛亦摄彼尽。如理应思。即缘理.事俱是疑也。然疑杌为人。非此疑惑。或异熟心等。

论。有义此疑至说为疑故。

述曰。疑以慧为体。何以故。大论五十八说犹豫简择说为疑也。大论第八异觉为体。觉即是慧。决断名慧。然简择犹豫异。决断觉说为疑故。此以文证。

又训释中。

论。毗助末底至义无异故。

述曰。所谓末底是慧异名。与般若无别体。于慧上加毗字助之。毗是种种义。即种种慧也。大论言异慧疑。异者是种种义。故知疑体即慧。以末底.般若俱慧异名。以毗助之。岂别有体。此是大乘异师。非是别部。

论。有义此疑至非即慧故。

述曰。别有自体。然说犹豫.简择者。由同时疑。或异时疑令慧不决。故非是慧。

论。瑜伽论说至别有性故。

述曰。五十五说六烦恼中。见是世俗有。又彼自释言即慧分故。余五实有。彼亦自释别有性故。故知疑体非即是慧。若即慧者。应同五见说世俗有。应立量云。疑体非即慧。六烦恼中不说世俗有故如贪等四。

论。毗助末底至智应为识。

述曰。训释辞中。汝以末底是慧毗助之故说慧体为疑。亦应若南是智。毗助之故说智为识。毗是种种义。由助智故变名为识。体非即智。何以助末底疑体即慧。又如职吉蹉是治疗义。毗职吉蹉是疑义。岂以毗言助之。疑体即治疗。

论。界由助力至非慧为体。

述曰。又且末底等是字界。界是性义。由毗字是缘。缘助界力义便转变。何为缘助界已体尚是旧。故此疑非即慧。此师说疑。与显扬对法同也。

论。云何恶见至招苦为业。

述曰。文中有二。初总。次别。若善.恶相翻。恶唯不善。若毁责名恶。恶通有覆。今此五见名为恶者。毁訾名故。于诸谛理颠倒推度者。即唯迷理。虽缘有亲疏。迷理义等故。

论。谓恶见者多受苦故。

述曰。此释前业。谓于欲界。唯除俱生。发招苦处业。是分别惑故。故恶见者多生于苦。

此乃总释。然别说者。

论。此见行相差别有五。

述曰。此总标举。

论。一萨迦耶见至所依为业。

述曰。下别释有四。合二取故。梵云萨迦耶达利瑟致。经部师云。萨是伪义。迦耶是身。达利瑟致是见。身是聚义。即聚集假。应言缘聚身起见。名伪身见。佛遮当来萨婆多等执为有身见者故。说萨伪言。虽一萨言亦目于有。然今说是思诞提底萨义。故萨言表伪 萨婆多云。萨是有义。迦耶等如前。虽是聚身而是实有。身者自体之异名。应言自体见。佛遮当来经部师等说为伪身见者故。说萨有言。虽一萨言亦目于伪。今者应言阿悉提底萨义故。萨言表有 大乘应言僧吃烂底萨。便成移转。由此萨迦耶见大少别说。萨婆多名有身见。经部名虚伪身见。今大乘意。心上所现似我之相。体非实有是假法故也。又体非全无。依他起性成所缘缘故。既非实有。亦非虚伪。唯是依他移转之法。我之所依。又依所执可言虚伪。依所变相可言为有。非如余宗定实定伪。故名移转。此兼我所。不唯我见。或总缘蕴。或别缘蕴。分别.俱生或许总.别缘。如显扬第一说。然俱生中如第七识唯计心为我。故虽不如分别起者简择别缘蕴。亦任运别缘故。然以此我见为所依本。诸见得生。故名一切见趣所依。趣者况也。或所归处也。

论。此见差别至分别起摄。

述曰。谓二十句者。对法第一云。谓如计色是我。我有色。色属我。我在色中。一蕴有四。五蕴二十句也。即二十句中五是我见。十五是我所见。何以五我见。十五我所者。以相应我所。随遂我所。不离我所故。十五种是我所也。如对法第一自有问答广解。分别行缘蕴。不分别所起处。故有二十句。分别行缘蕴。行谓行相。是我.我所之行相也。所者我所。如但于色蕴分别其我.我所行相。不分别此所说我所之所起处。我所必依我见后起。此于色蕴所说三所不分别言此之我所依计何蕴为我此从彼起。但总分别我.我所行 问亦不分别计色之我。是何我所之所从起。何但说言不分别所 答我为根本。不从他起。言色是我。已分别讫。不是不分别其所起处。我所必依我见后起故不.同也 其六十二见等准此应知 六十五者。婆沙杂蕴第一世第一品末第十卷。约蕴约界.处等分别。此言等者。等处。等界也。谓如以色为我。于余四蕴各有三所。谓是我璎珞。我僮仆。我器。即有十二。色为一我。即总十三也。如是五蕴有六十我所。五我见也。此皆分别行缘蕴。亦分别所起处。又此是分别所起。非是俱生。俱生之我不别计故。以何为证。五十八说。二十句萨迦耶见皆见苦断。唯依分别不依俱生。六十五见虽无正文。准二十句亦唯分别。此皆作意分别行。缘蕴等方始生故。然总缘蕴为我。亦通分别者。如显扬说。此依一切异生为论。非依一人有此诸见。

论。二边执见至出离为业。

述曰。谓由于前我见执我已。随此我见后执为断.常。谓缘前所缘为境。障非断.常说有因果。处中行道谛。及出离灭谛。然此是总。

论。此见差别至分别起摄。

述曰。此下别说。然此边见摄六十二见中四十七见。谓四遍常。乃至无想。及非有想非无想论此见俱非已来四十见。是常见。七断灭论是断见。皆意缘我有常断故。言等者等取十四不可记事中。四常等中常等是常见。无常等是断见 除边等四。彼是邪见 如来死后四中亦有等是常。非有等是断。命与身一等。是我见 又遍常一分常等。有缘他界为断等。是他界缘中广说 此六十二见唯分别起。五十八说故。彼文又说。缘梵王常是邪见。非我见后生。今此我见后生是边见摄。又此边见。此论下文除总缘蕴余非他界缘。设从我见后生。如何缘梵王常等是边见。边见根本亦分别我见。如何别缘我见。亦缘他界生。如下他界缘中。及别抄等会。应审推度 六十二见。如梵网六十二见经.长阿含第十四梵动品.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卷.瑜伽第六.第七.第八.第五十八.第八十七等广解。今言见趣者。趣谓意趣。或是所趣。或谓趣况 言前际者。此依过去起分别见名为前际。依未来起分别见名为后际。若依现在起分别见此即不定。或名前际。未来前故。未来因故。或名后际。过去后故。过去果故 四遍常论者。一由能忆二十成坏劫。彼便执我.世间俱常。由隐显故。二由能忆四十成坏劫。彼便执我.世间俱常。三由能忆八十成坏劫。便执为常。四由天眼见诸有情死时生时诸蕴相续。彼便执我.世间俱常。四中前三由依静虑起。宿住通有上中下。第四由依天眼所见。此见道断。即有见道常见亦他界缘。缘三界法并是常故。然依定后起。可通上界系。虽三界合缘。仍随所应界地所系。以独影故唯从见说 四一分常论。一从梵天没来生此间。得宿住通作如是执。我等皆是梵王所化。梵王是常。我等无常。二闻梵王有如是见等。大种常。心无常。或翻此说。同彼忍者或住梵世。乃至或是展转闻如是道理。我以梵王为量。信其所言。是故世间一分常住 三有先从戏忘天没来生此间。得通起执。在彼诸天不极戏等。在彼常住。我等无常 四有从意愤天没。乃至如前。此天住处文如前已说 此四由执大梵.大种或心戏忘.愤恚四事而起。此之八见依前际起。以色界之我缘自地为我。或以下界我见计梵王为他我故。计一分常常见所摄。不尔应非边见所摄。但不得缘他地诸法为其自我。他我计故。其全常等理不相违 设自身我亦在中故。如何全常一个边见缘上下生。一分常者是常见。无常者是何见 此虽非断。然坚执发。亦是染污。非五见摄。但是染惠 又解邪见所摄。此不同于不可记事是断见摄。彼言无常意说断故。前解为胜。不说一分通邪见故 及计后际有想十六者。初四见依三见立。一命者即身。二命者异身。三此总是我。遍满无二。无异无缺 依第一见立第一我。有色死后有想。以执色为我故名我有色。取诸法想说名有想。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无想天。许无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无色。此有想故。不在后一 依第二见。故立第二我。无色死后有想。执无色蕴为我等。其释名等如论应知。此在欲界.乃至无所有处。除无想天。依第三见立第三我。亦有色我亦无色。死后有想。执五蕴为我。乃至广说。在欲界全乃至广说 第四我非有色非无色。死后有想。即遮第三。无别依见。如是四种或依寻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 次四见一执我有边死后有想。若执色为我。体有分限。或在身中。如指节量等。乃至广说。非色为我。亦有分限。所依所缘有分限故。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无色有色等如前说 二执我无边死后有想。若执色为我。遍一切处。此所不知皆谓为有非其所见。能知无边。三千界等有分限故。下准此解。以其智虑不知边际名为无边。非远知也。余如前说 三执我亦有边。亦无边。死后有想。瑜伽第六云。执我随身或舒或卷其量不定。身无量等。我亦无量等。余义准上 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即遮第三。此四依寻伺。等至皆起 次四依想异。一我有一想。二我有种种想。三我有小想。四我有无量想 次四依受一我纯有乐死后有想。二我纯有苦死后有想。三我纯有苦有乐死后有想。四我纯无苦无乐死后有想。一想者在前三无色。种种想在欲色界除无想天。少想者执少色为我等。想为我所等。我与彼合名为小想。在欲.色界除无想天。无色界如前说。无量想者。执无量色为我等。想为我所等如前说。乃至广如彼论 如是四种寻伺.等至皆容得起。纯有乐有想者。在前三静虑乃至广说。纯有苦有想者。在地狱中。有苦有乐有想者。在畜生.鬼界.人.及欲天。无苦无乐有想者。在第四定以上。寻伺.等至皆容得起 无想八论者。有色等四。有边等四。有色等四者。一我有色死后无想。执色为我得无想定。见他得定生彼作如是计等。二我无色死后无想。执命根为我得无想定等。乃至广说。三执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无想。执色.命根为我。于此二中起一我想。乃至广说。四执我非有色非无色死后无想。即遮第三无别有物。等至.寻伺皆容有起 有边等四者。一执我有边死后无想。执色为我。其量狭少等。得无想定等。乃至广说。二执我无边死后无想。执色为我。遍一切处等。乃至广说。三执我亦有边亦无边死后无想。执色为我。或卷或舒。乃至广说。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无想。遮第三说。等至.寻伺皆容得起 俱非有八者。有色等四。有边等四。一执我有色死后非有想非无想。执色为我见诸有情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执。唯寻.伺非得定。乃至广说。二执我无色死后如前。执无色蕴为我等。入非想非非想定不明了故。作如是执。乃至广说。非等至唯寻.伺起。三执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如前。执色.无色为我。见诸有情想不明了。作如是执。唯寻.伺者乃至广说。四执我非有色非无色为我死后如前。遮第三是 有边等四者。一执我有边死后非有想非无想。乃至第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非有想非无想。如是一切皆执无色为我。已得非想非非想处定。容有此执。一由彼定时分促故。以一一蕴为所缘执我有边。二由彼定时分长故。总以四蕴为所缘执我无边。三由彼定时分或短或长。或一一蕴或总为我故成第三句。第四即遮说故。以上常见摄 七断灭论者。一我有色。粗四大种所造为性。死后断灭毕竟无有。见身死后有而无故。若自若他之我。皆以粗大种所造死后断灭。现在此身亦得。后生他身亦得。后皆准此。二我欲界天死后断灭。三我色界天死后断灭。四我空无边处死后断灭。五我识处死后断灭。六我无所有处死后断灭。七我非想非非想处死后断灭。此中后四执彼彼地为生死顶。故有想已下见皆依死后故名后际 问何故不说色界别地。乃说欲界为二。无色为四耶 答据实而言。依一一地处。各有断灭论。然彼本计无色。无形修定加行难可得成。彼定若起必是加行。以更不见有上地法乃别计断灭。色界有形加行易起。可见后地法。不别计为断灭。但约总界说为断灭。其实地地皆有。欲界之中。人.天趣异。故别别开。论实处处皆别起断。若广分别如毗婆沙。其等等十四不可记事中无常断见。如前已说。

论。三邪见至名义遍故。

述曰。谤因者。谓对法云。谓无施与。无爱乐。无祠祀。无妙行。无恶行等。谤果者。谓无妙行.及恶行业所招异熟。谤作用者。无此世间。无彼世间无母.无父.无化生有情等。谤实事者。谓无世间真阿罗汉等。及四见外余邪分别。即对法说言。谓余一切分别倒见。五十八说。此有二种。一增益。谓余四见。二损减。此谤因等名损减。故对法云。一多分是损减见。即有边等是增益见。即无因论等是损减等。谤因果等。对法第一.瑜伽第八.五十八并相违。如别抄会。然此见宽如增上缘。余所不摄皆此摄故。一者名宽不正名邪。一切不正见皆此所摄。二者义遍诸邪解者皆入此摄。

论。此见差别至不死矫乱。

述曰。二无因者。一从无想天没来生此间得宿住通。不能忆彼出心已前所有诸位。便执诸法本因无而起。诸法如我亦应一切本无而生。便执我及世间无因而起。二由寻伺不忆前身作如是执。无因而起乃至广说。如是二见由无想天。虚忘寻伺二事而起 问此中何故但说二无因。亦有不知欲界。乃至第四定以前多身。应计无因故 答据实亦有地地不知因所从起执无因者。但宿住通无想没显但说其一。又约一生却寻无想出心已前。微细位难见故。彼计无因。余地前生因粗易见故。不计无因。四有边者。一由一向能忆下至无间地狱上至第四静虑天。执我于中悉皆遍满。便作是念。过此有我我应能见。故知有边 二由一向能忆傍无边执我遍满故执无边 三由能忆下上如初近远傍如第二不得边际。于上下起有边想于傍起无边想。四由能忆坏劫分位。便生非有边非无边想。诸器世间无所得故。此四皆忆成坏劫故。得说前际 四不死矫乱者。不死谓天。以天长寿外道执为常住不死。由答不死天无乱问故得生彼天。今毁之言名为矫乱 一念我不知善不善等。有余问我不得定答。我若定答。勿他鉴我无知因即轻笑。我于天秘密义不应皆说等 二行谄曲者作是思惟。非我净天一切隐密皆许记别。谓自所证及修净道故作如前语 三怀恐怖而无记别。勿我昧劣为他所知。由是因缘不得解脱。以此为失而自安处。怀恐怖故。如前广说 四有愚戆专修止行不能矫言。但作是思。诸有问我我当返诰。随彼所问我当一切随言无减而印顺之。此待未来亦名前际。然于现转。又四皆缘先所闻教。皆前际摄。此四第一依怖无知。二行谄曲。三怀恐怖。四为愚戆而起。

论。及计后际五现涅槃。

述曰。一见现在受若人.天五欲乐。便谓涅槃。二厌五欲现住初定以为涅槃。引在身中名为得乐。见他现在住定亦尔。下皆准知。三厌欲.寻.伺故。现住第二定以为涅槃。四厌诸欲寻伺.喜故。现住第三定以为涅槃。五厌诸欲乃至入出息。现住第四定以为般涅 待过去故名为后际。又此执我现既有乐。后亦有乐故后际摄。现乐为先执后乐故。总名现法。然于无色不计涅槃者。以乐怡悦轻微不及色界故。此中且据地全作法。据实无色及欲天等处。各有计为涅槃者。前之断灭人.天别开。今此涅槃人.天合者。彼依我后别起断故。此总计涅槃故合之也。此等皆不依我见起故邪见摄。

论。或计自在至常恒不易。

述曰。自在者自在天也。

世主即是大自在天。为世间主 释谓帝释 梵谓梵王 余物类者。谓自性等。此未得定。及已得定。不计彼为我。但计彼为常。故皆是邪见。不缘我有断.常故 问无不得彼定别计彼为我。世间不计他地为我故。若设许得彼定得起上惑。此我见缘彼为我。我身在此未有色界法。计何为我。若缘欲界身计有我。亦是我见缘他地起 然有义者。谓色界我见总缘现身为我。即通有色界法。此我见是总缘故得缘他地。若别计一色等为我。即无他地缘。下论说然。此义应思。此计自在等如五十八。是计苦谛下邪见。

论。或计自在等至诸邪解脱。

述曰。即一切物因。集谛邪见。然不计为胜。设计为胜。然非见.戒及彼眷属。故是邪见摄。非戒取摄。计诸邪解脱。是灭谛下邪见。虽非胜计胜。然非见.戒眷属。又不计能得净故。非见.戒取。

论。或有忘执至皆耶见摄。

述曰。计非道为。是道谛下邪见。虽非胜计胜。以非戒眷属非戒取。又不计为胜故非戒取。至下当知 诸如是等者。谓等取十四不可记中有边等四。是此中摄故。然六十二见。准五十八文。若边见中摄唯苦谛断。缘苦谛为我增长。边见随我断故。邪见中摄彼自说。二无因唯集谛。五现法涅槃唯灭谛。迷有漏因迷涅槃果故。边无边等四。是苦.灭二谛下。迷有漏.无漏果生故。不死矫乱通四谛下断。问答四谛。及迷四谛故。既无边见中摄者苦谛断文。但准二十句见见苦谛断。即六十二中所随我见亦尔。八十八云二十句见为依。发六十二见等故。

论。四见取至所依为业。

述曰。此于诸见即余一切恶见。及此所依五蕴执为最胜。能得涅槃清净法是见取。由此各各互执为胜诸见等故。一切外道斗诤因斯而起。若执非见及眷属外余法为胜。得涅槃。或但执为胜非见取。大论第五十八初文。及迷四谛合与此同说。如小乘俱舍等。应言见等取。但执非胜为胜。皆见取故。此则不然。无前后别计。然于一聚见及眷属方是此故。以所缘中见最胜故。言等亦得。至下当知。

论。五戒禁取至所依为业。

述曰。谓依诸见所受戒。说此戒为胜。顺诸见戒。及戒所依五蕴眷属执。为胜及能得涅槃净名戒取。戒即是禁。戒性.遮别。由此戒一切外道。受持拔发等无利勤苦故。除戒及眷属外执余一切法胜。及能为因得清净。戒虽不执胜。但言能为因。并非戒取摄。亦大论五十八卷上下五处文同此说故。

问如对法第一.大论第八二文显扬第一五蕴等。皆云见取执为最胜。不言能得净。戒取名得净不言是胜。与小乘等同。何故此中乃言见执见眷属为最胜能净。戒执戒眷属为胜能得净。

论。然有处说至或随转门。

述曰。此有二解。一影略说。谓见取中说执为胜。明戒取中亦执为胜。于戒取中执为能净。明见取中亦执为能净。欲令学者智见生故。影略说也。若不尔者。五十八说执见及所依蕴。为能得清净解脱名见取。亦戒取亦然。及彼解迷四谛中皆有此说。故知影说 又彼多文非为尽理。随小乘相说。

论。不尔如何至非二取摄。

述曰。若非影说及随转者。即五十八迷四谛中。如灭谛下。非灭计灭。非胜计胜。故应是见取。迷道谛中。非道计道。亦得净故应名戒取。彼非因计因。亦是邪见。如前邪见中说。既是邪见。明不执见.戒等故。及虽计胜不计为能得净。及虽计能得不计为胜。故非见戒.取。此大小二乘别也。若尔何故大论第八。三种四倒见倒中云。非净计净是见取。非乐计乐是戒取 今释之言。彼亦计诸见.眷属.不净。为净及能得净故名见取。然文但明是见取故。略不言诸见。及眷属能得净。但言非净计净故。戒取亦然。谓计戒所受拔发等苦。为乐.胜.能得净是戒取。略不言戒.及眷属.能得净。但言计苦为乐也。若非见.眷属。非净为净。及非戒.眷属。非乐为乐。即非见戒取但是邪见也。如非道计道等。

诸门分别中。大以十二门分别。若细者即十五门。

论。如是总别至俱得生故。

述曰。此初门中有二。初正分别。后异解释。此等初也。若总若别但有十种。一俱生分别。谓贪等六者。钝四。利二。通分别.俱生。除疑.三见。任运起故是俱生。思察生故是分别。显扬第一.及大论第八。皆云此六通俱生分别故。

论。疑后三见至方得生故。

述曰。疑一.及邪见.见取.戒取四法唯分别起。诸论共同。要由恶友.及邪教.自分别三缘生故。总聚而望更无异说。

论。边执见中至方引生故。

述曰。下异解释。初义有三。一标宗。二引教。三举事。此初也。俱生唯有断见。以常见相粗故。何谓相粗。要恶友.邪教.及自分别生故。

谓要不达后有不无方起我断。既得现观知生多少。何故乃执我断非常。

论。瑜伽等说至何所在耶。

述曰。此引教也。如瑜伽第八十八.杂集第三.及第七说。唯有断见。故论言等。观我为断知身后无。准此唯言修道断见。不见修道常见相故。

论。故禽兽等至而起惊怖。

述曰。此以世事释成前义。

论。有义彼论至亦通常见。

述曰。下文有三。一会前标举。二引事。三类教。此初也。修道俱生亦有常见。瑜伽等依粗相说故。何谓粗相。谓得现观者入无我观。已知分别我已断讫。出观之时便生恐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即初我者俱生我也。又言我者分别我也。修道我义言我分别我何所在耶。依此初出观时。缘涅槃起恐怖断见。非修道中说无常见。

此如何等。

论。谓禽兽等至长时资生。

述曰。引事也。如禽兽等以执常存故。炽然造及集长时窟穴资具。集长时饮食资具。如恐我断定有俱生。此以事证。

以教成者。

论。故显扬等至或分别起。

述曰。类教也。显扬第一。大论第八说故。于五蕴计常.断。通俱生.分别。不简俱生无常见故。释现观者。观先所断我无之时。但有断见故唯说断。非预流等许无常见 若尔前师如何释后所引文 此依总语。非许常见亦通俱生。通俱生常见有何相状。如禽兽造.集。但为有我非为计常。常必由邪分别等故。然此二说。初则文全理阙。后有文显理全。俱生常见有相状故。俱取无失。

论。此十烦恼谁几相应。

述曰。此下第二自类相应。此问起已。

论。贪与嗔疑定不俱起。

述曰。答文有六。一贪。二嗔。三慢。四疑。五见。六痴为首。此初也。对法第六.大论五十五.五十八三说文同。

问何以贪.嗔不得俱起。

论。爱憎二境必不同故。

述曰。染.憎不俱。境既不同。行相亦别。以相违故 若尔贪俱忧.苦相返。嗔俱乐.喜为例亦尔。何得相应。爱.迫二境得俱起故。行相不违故无此失。如下当知。

论。于境不决无染著故。

述曰。此释爱.疑不得俱起。爱境必决。疑必不定。故贪.疑不俱。

上说不俱。下说俱者。

论。贪与慢见或得相应。

述曰。见即五见。如对法第五.瑜伽五十五。贪与慢同。彼五十八不得与慢相应。

论。所爱所陵至说得相应。

述曰。此解彼云。谓若于他起爱染者。必不陵彼。以境非同行相亦别。故不俱起。然缘己身起爱名所染。与所恃之我慢等境可一故。对法等说得相应。前约行相粗者。此约行相细者。如前第四卷第七识中已多门解。

论。于五见境至相应无失。

述曰。爱.见二种有时可同。皆可爱故。相应无失。诸论共同。无相违处。此中论言说者有二义。一约此论。自道理可得说与彼相应义。二解说者谓余瑜伽等约此理故说与俱起。又此言得相应。非谓一切恒相应。有时俱起故。然此中一行法。以第一问已以第二问余。舍第一不问。如是展转已下可知。

论。嗔与慢疑至说得俱起。

述曰。第二嗔为首。嗔.慢.疑有时或得俱起。如何不得。谓若内境慢所恃已。非嗔所憎。境不同故。对法第六.五十八。说嗔不与慢相应。若外境之上慢所陵蔑嗔之所憎境可同故。五十五说嗔与慢得相应。又必不于自起嗔。后嗔他复慢彼故。

论。初犹豫时至说得相应。

述曰。释与疑俱。又初疑时心尚轻未憎彼。故瑜伽五十五.五十八俱说不相应。若久思不决心遂重故便嗔于彼。对法第五说得嗔.疑相应。此初后位别解。

论。疑顺违事随应亦尔。

述曰。又顺.违事解。若疑顺己之事或不起嗔。谓疑苦.集谛。若疑违己之事。便嗔于彼说得相应。谓疑灭.道谛。又若现行善疑未来无。便与嗔俱。善法顺已。行因无果故。若现行恶疑未来无。便嗔不俱。恶法损己故。于顺.违二事各有俱.不俱。故言随应亦尔。

论。嗔与二取至不憎彼故。

述曰。此必不俱。见取执为胜。戒取执为道。俱能得净。顺己之境不憎彼故。故不相应。诸论六烦恼明之。故无二取不俱起失。

论。此与三见至说得俱起。

述曰。嗔与三见或得俱起。且身.边见。谓缘乐俱行蕴为我及常。见不生嗔故以顺于己。对法约前二取及此。故说嗔非见俱。若于苦处缘苦俱行蕴。为我及常见。便生憎恚。云我何用此身。生憎恚故。瑜伽二文。依此一分说得俱起。此通俱生.分别。如下无妨。

论。断见翻此说嗔有无。

述曰。断见返此我见常见。说嗔有无。谓于乐俱蕴执为断。得与嗔相应。以恐失乐蕴故。于苦俱蕴起断。便嗔不俱。喜苦无故。

论。邪见诽拨至或无或有。

述曰。恶事.好事邪见拨者。如次说嗔或无或有。谓拨恶事无。便不与嗔俱。喜苦无故。拨乐蕴无。便与嗔俱。憎乐无故。对法依三见一分二取全。说不与嗔俱。瑜伽约三见少分。说嗔相应。见为一门明故。

论。慢于境定至无相应义。

述曰。下第三慢为首。与贪.嗔说已。与疑定不俱。三论皆说故。境定不定故。不陵不定境。若疑彼胜负必不敢慢。慢若起者必自高故。境乃定也。

论。慢与五见至不相违故。

述曰。此总明慢与见皆容俱起。行相俱高缘顺境起。不相违故。三处论皆同。总说见故。

论。然与断见至无陵恃故。

述曰。断见及慢必不俱生。执我断心。定无陵他而自恃故。

论。与身邪见一分亦尔。

述曰。准下忧俱初师所说。若约粗相。慢多缘乐蕴生。与缘苦俱蕴我见一分。及邪见拨无苦.集谛理一分。不与慢俱起。据实亦得。故下文说。慢.身.邪见皆与忧俱。恃执苦劣故。今约粗相多分而解。若缘乐俱蕴为我。及拨无灭.道。可与慢俱。故恃己乐陵灭.道故。

论。疑不审决至定不俱起。

述曰。下第四疑。虽与慧俱与五见不俱起。见审决。疑犹豫。行相相返故定不俱。简择.犹豫可说慧俱。不审决故不与见并。

论。五见展转至有多慧故。

述曰。下第五五见自亦尔。非一心中有多慧故。此据法体并起然前说第七识我见与别境慧俱者。约义别门说有名俱。非二体并起名俱也。

论。痴与九种至必由痴故。

述曰。下第六无明有二种。相应无明与一切俱起。一切惑生必由痴故。独行不然。但与诸论相违。此中皆会讫。

论。此十烦恼何识相应。

述曰。此为问起。第三识相应门。

论。藏识全无至起慢等故。

述曰。第七.八识如前已说。意识并有。五识但三。以无分别故无慢等。慢等必由有随念.计度分别生故。又由慢于称量门起方胜负故。疑犹豫简择门起。见推求门起。故非五识。故五识无此等行相。故对法第七。说称量等门。即等犹豫门等也。

论。此十烦恼何受相应。

述曰。第四诸受相应门。此问起。

论。贪嗔痴三至五受相应。

述曰。下文有二。初实义。后粗相。实义中有四。一明贪.嗔.痴。二明慢。三疑.及三身。四身.边见。今初也。此之三根俱生.分别。一切容与五受俱起。对法第七.大论五十五。贪唯喜.乐.舍者。五十五云。此据多分相应道理。随转门说诸烦恼。今据究竟。应准此会。此与五十九同。彼云贪等通六识。俱生者与一切受相应故。分别贪等。彼一一自作法出行相。然今此中总解二种贪等行相。

下逐难解之。与忧.苦俱。谓别小乘故。

论。贪会违缘至喜乐俱故。

述曰。逐难释也。且于欲界。五.六识中忧.苦俱故。谓失财等。嗔翻此说。见怨死等。一切应知。然此五趣分别至下当知 此中意说。即五识中亦有分别所起贪等。由意分别贪等引故。不尔瑜伽分别贪等。云何与苦受相应。非许意有苦。是决定义故。由五识有分别起贪等决定故。五十九作此定说。不尔如分别慢等。彼不言苦俱故。

论。有义俱生至忧相应故。

述曰。第二明慢有二说。此初也。此二种慢五趣为论。容四受俱。唯除苦受。由苦趣中亦恃己身有苦劣蕴。起慢之时与忧相应。此依实义慢与忧俱。前约相粗说慢不与身.邪见一分俱。不恃苦蕴故。此唯意识。故通分别。不同贪等苦得定说。

论。有义俱生至前已说故。

述曰。俱生之慢亦苦俱起。即五受俱。由五十九文。意地俱生一切烦恼。意识一切受相应故。如前已说。

论。分别慢至邪教等故。

述曰。其地狱中与苦相应。于总聚中。但有得一切受相应义。非一切慢皆得相应。无分别慢等。即等一切分别贪.嗔.痴.疑.邪见.见.戒取等。以无邪教.邪师.及邪思惟故。

论。然彼不造至能发彼故。

述曰。所以者何。五十九说要分别烦恼发恶趣业故。此据总报多分为论。其别报者修道亦发。故五十九分别慢等不言与苦相应。下疑等准此应知。故知前师彼趣有分别烦恼。前生势力故。即造恶趣业也。与对法第七。五十五违。此文皆如贪等会。

论。疑后三见至亦喜受俱故。

述曰。第三明疑.三见。三见谓见.戒取.邪见。四受除苦。随意有无。唯是正义。以地狱无分别惑故。逐难解云。欲界之疑先作恶行。疑无苦.集谛等。亦喜受俱故。以后苦无故。上界即无。无恶行果故。上界疑与乐受俱故。此等皆通三界总聚。有处作法故。致极成之言。

论。二取若缘至与忧相应故。

述曰。若缘忧俱见.戒。及所依蕴。为胜能净。与忧相应故。忧其不速得涅槃等。此中皆同五十九说。彼文一一别广作法指事。此逐难举。

论。有义俱生至唯无记故。

述曰。第四明身.边二见有二说。此初也。身.边二见唯喜.乐.舍俱。意无苦受。非五识俱故无苦受。此俱生者唯无记性。不与忧相应。忧二性故。其忧二性如五十七二十二根性分别门。俱生二见唯无记。如五十八说。

论。分别二见至与忧相应故。

述曰。分别二见得四受俱。在极苦处执苦俱蕴。为我.我所。及常。见者与忧相应。境可忧故。唯不善故。断见执乐俱蕴断。亦与忧俱故。恐失乐故。故言翻此。喜.乐等可知。非在五识等故。无苦俱义。

论。有义二见至苦相应故。

述曰。此第二师。分别二见同前。如地狱等极苦之处。无此身.边分别见故。俱生二见亦苦受俱。在极苦处缘苦蕴故。

论。说俱生至余如前说。

述曰。引论为证。广说如前五受诸趣分别。故知二见与苦俱故。不与忧俱。唯二性故 余如前说。谓分别二见等同第一师 此中同五十九实义。二师俱不违。分别烦恼二师皆同五十九说故。俱生烦恼。前师违五十九。彼无意苦受。身.边二见非一切受俱故。

论。此依实义至四俱除苦。

述曰。下明粗相有二。初直明俱。后明俱地。此等初也。前据定得今随相粗。贪.慢.四见行相唯欣非忧.苦俱。嗔唯戚行唯苦.忧.舍俱。邪见.及疑行通欣.戚。不在恶趣及非在五故非苦俱。五十五说。此据多分相应道理。行相相顺故。如文可知。

论。贪痴俱乐至欲唯忧舍。

述曰。下明俱地。如对法第七。初二定意有乐故。贪等亦乐俱。或初定三识与乐俱也。彼广引证。舍受下三定。于一切相续末位起故。此据六识。若第七恒相续故。下逐难配诸地论。贪.痴与乐俱。通下四地。通六识故。除第四禅以上。除嗔余七俱乐除欲界。欲界意识无乐受故。通次上三地。唯意识俱故。下逐难释。疑虽许四受俱。无明虽许五受俱。疑在欲界唯忧.舍俱。不与喜俱者。对法第七云。于欲界不决定心未息。喜不生故。色界中疑疑上静虑。由喜乐定力所引持故。亦得随转故。彼喜乐俱。独行无明如疑理说。故唯忧.舍俱。粗相苦.乐及欲界之中。不在意故。

论。余受俱起如理应知。

述曰。贪等与喜.舍相应在何地。五见.及疑。与余喜受等相应在何地等。皆令如理知。故言余受俱等。逐难解已义之余也。

论。此与别境几互相应。

述曰。此问起也。第五别境相应门。

论。贪嗔痴慢至得有定故。

述曰。贪等四法得五数俱。逐难解之。此四专住一境得有定故。

论。疑及五见至不异慧故。

述曰。此之六法各容四俱。疑除胜解境.行相违故。见非惠俱。自体不并故。然疑行深。故定俱转。此中不问俱生.分别说皆同也 又问上来虽有容得或五.或四俱。定得五.四一时俱不 如理应思。此中且问别境。问识。问受。不问遍行。问五受别。非遍行故。故为问也。不问与善等性相应。以后必问前故。前不问后。此应准知。

论。此十烦恼何性所摄。

述曰。此问起也。第六性门。

论。嗔唯不善至余九通二。

述曰。嗔唯不善一性所摄。不起即已。起必损自.他。现世.他世皆名损故。余九通二。此总言也。

论。上二界者至定所伏故。

述曰。在上二界定唯无记。不问俱生.分别皆尔。

论。若欲界系至损自他故。

述曰。欲界应分别。分别起者唯不善。一向发恶行故。对法第四初同此说故。俱生者有二。发恶业亦不善。嗔性定然。余三少分损自.他故。

论。余无记摄至自他处故。

述曰。即唯除嗔。二见定唯无记性摄。余三一分。一由微细。二不障善。善位亦起故。如第七识俱者。三非极损自.他。五十八说。数现行故。并此四因。

论。当知俱生至不障善故。

述曰。重显二见唯无记性不发恶业。所以同前 问此二见中。亦有九品等也 答或言无。唯第九品故。或言有。如别抄会。前解为胜。若如后解。如色界无记法体有九品故。

论。此十烦恼至余通三界。

述曰。此下第七界分别门。嗔唯不善。故但在欲。

论。生在下地至容现在前故。

述曰。子段第二。上下相起门。得上未至定。未得起上烦恼。即未至定不通有染。此中唯言得上根本定。方起彼地烦恼等故 若尔有不入根本而命终者若为 必无此者。必得根本定。或退。方命终故 又解当于此时。欲界烦恼未究竟伏。若皆断尽方得起上。非未至定无有染污。第九品时入根本定已断欲九品尽。得起未至惑方自在故。由是若有第九不入根本定者。亦不能起。凡.圣皆尔。未自在故。如求王位未自在时不作恶故。若得已去自在即起。亦同婆沙二说。一未至定无染。二有染。此无正文。显扬第二净染无漏定等中。细勘无之 此中说起。唯定烦恼非生烦恼。或亦通生。如遍常等。

论。诸有漏道至上根本定。

述曰。此显伏修。于中粗者除身.边见。及此相应。言渐次者。故显非顿伏。

论。彼但迷事至正障定故。

述曰。何以世间道伏修不伏见。修道所伏之惑。一但迷事生。二依外门转。简见道贪等唯缘内见等生故。三此所伏烦恼体散乱故。四粗动正障于定。定是事观。事障障故 有义此身见等既不能伏。后越入圣得第三果。如第七识欲界系者。亦不能断。要至金刚方能顿断。唯障无学故。不同见惑正障见道。及见理故。此违第七卷灭定中文。不许圣者伏下生上。有种子故 今解亦断。不可说以先不伏故即言不断。见惑不伏。入见断故。但有漏道既是事观。不伏理惑。入现观时理实亦断。虽无正文任意取舍 于中复有二说。一云见道起二无间。一断见惑。起解脱道已复起无间。断前所伏修道之惑等已方起相见道。二云由加行时先已伏故。一无间道与分别俱断。此为正义。

论。得彼定已至皆容现前。

述曰。下分别惑虽不能伏。得彼定。已得起上地分别起者。其修道我见等。前虽不伏。今得彼定如命终心得起上者。缘未来生故。非计他地法为我。未离下染何以不起上惑者。以相违故。恐相杂故 若尔见惑得彼定已。下地系者为起不起。五十八言不伏见等。对法第五成就品言。若生欲界三界烦恼随烦恼种子成就故成就。离此地染成彼地等。五十八亦言生在下地得起上烦恼。不言未离染起上烦恼。正与此同(如枢要说)。

论。生在上地至皆容俱起。

述曰。此总立宗。

论。生第四定至俱生爱故。

述曰。对法第六。得第四定增上慢比丘。谓是第四果既受中有已。即色界身起下邪见。便谤释种无有涅槃。以于今时后有起故。此有邪见。及俱无明。或许有嗔。嗔涅槃故。既生地狱由邪见力。非色界邪见。不招下苦故。非于欲界身起此邪见。彼言中有生时起故。色界中有。欲界本有如何见之。非定通力住散心故。非由起上邪见为缘。欲界后报业熟生那落迦。无别文证。古师多作此解非也。亦非彼本有起此邪见。势力远故。无文说故。即起下不善分别惑也 若尔应下界行上无明发。此中邪见俱行思即是。又可为难。以上行下无明发。以下例上亦然 如下缘生中自当分别。起润生爱生下亦是。即是俱生无记烦恼也。此中应言我见.我爱.及慢.无明。无明.爱定有。我见.慢不定。未必俱故所以不说。又例起故。此举方隅。无违理失。

下会五十八等文。

论。而言生上至或随转门。

述曰。谓余三见。疑等。不起下故。唯此二时起此等故。或随转门。顺萨婆多故。起余疑等无正文说。

然应如理思所余分别.俱生之惑亦得起不。见断嗔.痴可有。修断慢等亦有。余不得起。唯润生时起修断惑。余时不起。故不可起修断之嗔.及边见二。无起相故。中有谤涅槃便堕地狱。但可起嗔与邪见并。时节极短。不可起余疑.见取等。无起相故。若总说起。虽无正文遮。无行相故不可说起。唯得起下六。谓邪见.嗔.痴.爱.慢.我见。余四不可起。分别.俱生随其所应。下之起上得起几法。若唯定烦恼非生烦恼。即唯有五。见.慢.爱.疑.无明。见即见取。若并生烦恼。我见润生起亦无失。其戒取.邪见.边见。未见正文。以理准者。亦得二取可起。执上地法为见.戒可有起理。得宿住通计梵王为常是邪见。亦有此理。边见可得。得宿住计全常等是。上九烦恼下皆可起。未见起断见文。然约九地三界得起上几许。八地二界何者。今说色界。若无色界互起上下。如枢要说。此中几是分别.俱生。亦应如理思。

论。下地烦恼至味上定故。

述曰。第三子门上下缘别。贪缘上者。一由味胜定。二由求生。此通见.修。六十二卷说五种爱缘上。此但举一。但得缘故。显扬等同。

论。既说嗔恚至离欲地故。

述曰。此唯见断。嗔恚缘灭.道五十八文。此中为例。嗔亲迷灭.道。亦应缘上地。以嗔缘事例于理故。深理尚然。何况浅事。

论。总缘诸行至得缘上故。

述曰。总缘诸行起我.我所。断.常.慢得上缘者。八十八说。世间道不伏身见。由此见故于下上地所有俱行和杂自体。不观差别总计为我.及我所等。五十八云其世间道得离修道贪欲.嗔恚。及彼随法邻近憍.慢等。故知与我见俱慢.贪.及边见亦不伏。此与我见相邻近故。八十八以我见为本略不说余。此论中说总缘行中。不言贪者略也。以别有论文贪上缘故。和杂计为我。即上界种子等法也。不计现行故。此第六识。唯修所断 或有异释。见断我见。如四全常亦得缘上。乃以三界合缘为我。除此不得缘别生故。

论。余五缘上其理极成。

述曰。谓痴.疑.邪见.二取。对法第六与此同故。此中我见.边见.及慢唯举总缘。嗔唯别缘。贪.痴通总.别 有义我见.边见。准六十二见一分常等亦通别缘。而缘上者。慢虽无文。陵他所得胜法。何妨见道所断之慢亦得缘上。又缘梵王一分常者。是上地我见后生常见。得宿住智缘。起上界身.边见故。正义唯是上地所系。得宿住智后方起故。

论。而有处言至或依别缘。

述曰。对法第六。五十八.九等。贪.嗔.慢.及我见不缘上。此言等者等取我见。彼依粗相说。粗相说即小乘也 或粗显行相非巨细。巨细即得。除此所说 或依别缘自身为我我见等不缘上故。或彼对法第六。见缘上中。唯除我见不除边见略也。边见随我见后生。身见不缘。边见应尔。故五十八迷苦谛等中。云缘大梵等为有情常是迷苦邪见。即下界邪见缘上界起。彼卷初云六十二见全常等是常见。即依萨迦耶见后生故。如前已说。是他地边见。随计他地我见后生故。分别我见得定已去起上法故。此中例边同于我见必依起故。此解为胜。

论。不见世间至身见起故。

述曰。一解云。无有见道别缘我见有计他地现行为我。以别缘者见所断故。边见亦尔。依彼起故。今此所解一分常等。随于色界系我后而生。此极有理。然此正是得彼定者。依宿住通执为彼常。故如所说。依寻.伺者未得上定。不起上我见。如何起常。故如先说。今此又解。应言但是欲界所系自身之我。不许别缘计他地法为自内我。计他之我理亦不遮。故于此后起常见等。是边见摄。不尔此义道理难思。文中但举修道总缘我见为他界缘。理准亦有见道所断别缘我见。计他地法为他之我。文中但遮计为自我故 又解别缘者是多分义。谓非总缘。及六十二见所依我见以外。无任运.分别二种我见。别缘他地为我者故。其此总缘。六十二见时。理不应遮。缘者所以。依别所以说彼不缘 又解依小乘别缘者。不执他地法为我等。大乘无遮。

论。上地烦恼至而陵彼故。

述曰。上地之惑得缘下地。分别.俱生理俱无失。五十九说于下有情恃己胜德。而陵下地亦起慢故。

论。总缘诸行至得缘下地。

述曰。如前已说此但修道。有文证故总缘起我.边见.爱故。此亦有慢。别有相故略而不说。许起见道理亦无失。此决定然。

论。疑后三见如理应思。

述曰。痴已极成所以不说。疑及邪见.见取.戒取是后三见。如理应思。此中有义亦得缘下。疑于欲界佛世尊故。或复邪执得有邪见。拨疑下地苦.集理故。得上定已起彼二取执欲界闻.思。昔所起者为胜因故。有义不得。无文证故。又二见得行相如前。除邪见.疑。

论。而说上惑至或依别缘。

述曰。五十八等云上不缘下。彼依多分余一切时一切异生故。依别行相缘计为我。边见。及爱。不缘下故。总缘者得。

论。此十烦恼至彼唯善故。

述曰。第八大门中。学者有学.无学.非.学无学。然唯第三。非前二种。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有学.无学。通漏.无漏。然彼唯善。此染故非。

论。此十烦恼何所断耶。

述曰。此问第九三断门。

论。非非所断彼非染故。

述曰。此即总答。诸染皆断。然通见.修故非非断。非所断法非是染故。

论。分别起者至细难断故。

述曰。分别皆见断。以粗易断故。如对法第三.第四卷初说。俱生唯修断。如前已说。分别.俱生之数各有品类。然见所断。为同小乘见四谛断。为九品断耶。

论。见所断十至总缘谛故。

述曰。下别解断。于中有二。初分别。后俱生 分别中初总。后别。此初也。此中十种皆俱顿断。以真见道总缘谛故。总缘四谛之真如。真如虽自相观望谛而说。并皆缘之。名总缘谛。至下第九断惑中解。五十九说与坏缘谛作意相应故。烦恼虽九品。违一或三品智故。非如俱生九品诸惑违九品智故。数数修道方能断之。然除利根由先闻.思力加行。以三界九地烦恼上下地九品。各各为类修道一时总断。得第四果。

论。然迷谛相至怖畏处故。

述曰。下别解分别。第二迷谛总别。然于见道迷谛烦恼。有总有别。总者谓十皆通迷四谛。即一一烦恼皆起之时。迷四谛理。又诸烦恼有别行相。如何者是迷苦谛等。此一谛下别行相。谓随此谛下见.疑后生。即名迷此。若唯尔者。邪见.疑.痴总迷拨疑四谛。及随此起贪等。此是何谛摄。是故须说此总行相。即此总迷见.疑等。名通迷四谛见.疑。随此见等起贪等。皆名通迷四谛贪等。贪等行相如见等总迷可尔。若别迷行相。是何谛下贪等。贪等不能独头别迷谛故。无随总行相见等之贪等。是别迷谛下惑。由见道贪等缘见.疑生故 今此总有二种。一数总。谛各具十故。二行相总。有通迷四谛故。由此二二迷有六。三三迷有四。总迷有一。如坏缘念住 别亦有二。一数别。三谛有八。一谛有十故。二行相别。各各别迷故 何以十种皆能迷四谛。苦.集是十因.依处故。一是因。二是依处。对法第七。苦.集是十因缘。增长此十。又为依处。性能随顺生此十故。此等与大论第八同。灭.道是彼怖畏处所。性不随顺增长十种。但起迷拨犹豫等事。缘此二谛起十惑故。又外道于此二谛。起种种分别故。皆迷灭.道。其烦恼起皆具此二缘。然总迷者。行相总故说具二缘。其别行相不说有也。据实俱有。以行相迷有总.别故。总谓十种皆迷四谛。是数总也。因.依处等。是行相总 问如何于集.灭.道下起身.边二见 答此二见行相深执取。不了三谛故 若尔即一切我见皆迷四谛 应云。此执三谛下烦恼.蕴等。为二见故。

论。别谓别迷至属苦谛故。

述曰。集.灭.道三谛有别行相。不共无明迷三谛者。故得成八。身.边二见多计诸有漏果法为二见故唯迷苦。唯于苦谛不了行相增故。非是能了余之三谛。此同小乘唯果处起。然实缘迷三谛。亦有二见缘三谛下所起诸惑为我等故。然以别缘谛十六行中空.非我二。唯属苦谛故。不说三谛有此之二见。谓总空.非我通四谛。为总缘谛行方断惑故。十六行非总行故。言别空.非我。属言属著。或言摄属。二言皆得。初解是本后解无违 问若尔于集.灭谛如何起戒取 答执彼下见眷属.戒等为戒取故。如五十八除二见一一别说。然对法第七.大论第八。约总迷谛故。十皆迷四谛。五十八。约别迷四谛故。二唯迷苦八通迷四。二论实不相违。总中有行相总者。缘迷多谛。至迷三.四名行相总。若迷少谛但迷一谛名行相别。然立一百二十八烦恼。唯依数总.别缘者说。若唯依总行相.数别说。便无一百二十八故。如相应无明随不共说。此总行相随别者说。理亦无失。

问此十迷四谛。为皆是亲迷。亦有疏迷者。为答此问。及显别行相故次论文。

论。谓疑三见亲迷苦理。

述曰。以上总解迷谛数别。此下即是迷谛行别。且举苦谛。谓疑.三见等。三见者谓邪.我.边 亲迷苦理。此四行相深取所缘。亲从不了苦谛理起。

论。二取执彼至为胜能净。

述曰。见.戒二取执前三见。及俱时蕴为胜能净是见取。执彼俱戒.及蕴。为胜.能净是戒取。然无执独起贪欲.痴.慢为见.戒取。非见.戒故。非此二眷属故。此之二取。虽复行解能深执取是迷理烦恼。然不亲迷无我理等。

论。于自他见至起贪恚慢。

述曰。于自见起贪。他见起嗔。于自.他二见起慢。恃己陵他见故名随应。皆亦疏迷。

论。相应无智至亲迷苦理。

述曰。若此九相应无智。与前九惑随所应同亲疏迷理。不共无明不了苦理故亲迷苦理。即十中五别起亲迷苦理。五别起不然。然二取见法行相深远。能深迷执故可言迷理。别起贪等行相浅近。不深迷执故。何言迷苦理。此但迷事不迷于理 若尔何故前言十皆迷谛 谛有事.理无相违失。又相应贪等。如次下说亦迷苦理。故复前言十皆迷谛。此苦谛已。

论。疑及邪见至准苦应知。

述曰。于集.灭.道三唯有八中除二见故。疑.及邪见.不共无明。亲迷集等三谛。然实有身.边别迷三谛。以说八故略而不论。二取.贪等准前苦说。以二见无故不唯亲迷。

论。然嗔亦能至生憎嫉故。

述曰。嗔亦亲迷灭.道。此意显嗔无漏缘故。迷理生故。无嗔.苦.集理故此不说。但迷无漏之谛理也。由彼亲迷二谛起故。此上皆与五十八同 又解虽亲缘理非迷理惑。不深取故。又以不缘理故。便非迷理。但以行相深远。取者能迷于理。故见戒取名迷理惑 此解不尔。何处烦恼亲缘理生不名迷理。五十八说嗔迷灭谛等故。言迷谛者。必是理故。前解为胜。如下忿等。迷谛同故。

论。迷谛亲疏粗相如是。

述曰。未尽理故。五十八说亦粗相也。

论。委细说者至随应如彼。

述曰。疑.三见.无明五法。亲迷谛理。二取疏远如前定说。且苦谛下贪.嗔.慢三。若独头起缘见生者。疏远如前说。若此贪.慢与三法俱。嗔与疑等四俱起者。随应如彼亦名亲迷谛。慢.贪与我见俱生。于灭.道下烦恼后起亦名迷无漏。嗔与疑俱起或独起。此约数总。若数别者。除集.灭.道下二见准前应说 若余独头起贪.嗔.慢。名迷四谛事。若三见.疑俱者。亦名迷四谛理。又嗔.慢可成无漏缘惑。若灭.道下无漏别缘贪。如何说成无漏缘惑。由此不说贪无漏缘。迷则可尔。是故言随应。此即大论等所无也。

明见道已修道云何。

论。俱生二见至修道方断。

述曰。身.边二见。及此俱爱.慢.无明三。虽亲迷苦谛理。以行相细难断故。修道方断。与苦谛下二见等别。彼粗行相故。

论。嗔余爱等至故修所断。

述曰。嗔及除前二见相应。之外余独行爱慢。及此相应无明。迷别有情或境事生不迷于理。不违四谛观故修所断。简见道独行贪等。虽有迷于事。然违谛观故见所断。

此第九大门中有二子门。一三断。二总别迷谛。迷谛亲.疏。兼明迷理.事。次下第十缘有事无事门。

论。虽诸烦恼至无事烦恼。

述曰。烦恼心等上说所变。皆有相分亲所缘者。今不取之。但彼本质或有。或无。名缘有事.无事烦恼。如下所引有多论文。今取当对法第七。身见等及此相应法等。无本质我名缘无事。余不与此俱者名缘有事。以不执我故。此据人执为论。不据法执。法执通余一切心故。非唯我见。若唯我见。及俱法。亦通摄法执尽。即余四见。及疑无法执。必与我见不俱故。便为大失 此中烦恼。何者与我见俱。何者不共。如前自俱有门说 问一切皆有本质。乃至缘空亦有空名为本质故。即极微教。乃至龟毛等名若为本质。何故今言无本质名缘无事烦恼 答若余影外别有所托名本质。即无无本质者。今取如名之下有所目之质。即有体无之者。如空华.兔角等。故今言名缘无事烦恼。亦不相违。影像.本质双言名缘有.无之烦恼。或直据本质名此二缘烦恼。今勘无漏缘中。不得作此后解。所引诸无事.有事论文。应为门义勒之。瑜伽论云。又十烦恼见所断者名曰无事。彼所缘事非成实故。所余烦恼有事.无事彼相违故。以见道惑以见为首。所取本质都无有故。重缘惑等相从而说名缘无事。修道虽有见境无事。多缘事故。从多名缘有事烦恼。下五十九云。诸见与慢是无事。贪.恚是有事。无明.疑通二种。此以理论。见.修诸见。慢中我慢。本质无故。贪等少故。略而不说。即彼卷下文云。有事缘。谓诸有事烦恼。无事缘。谓诸无事烦恼。此文总说亦不相违。亦云。无境缘谓缘分别所计灭道。及广大佛法等所有烦恼。对法第五云。有事境所缘者。谓除见.慢。及此相应法。余所缘境界。无事者。谓前所除。同五十九初文所说。次下文云。非有所缘。谓颠倒心.心所。及缘过去.未来.梦.影.幻等所缘境界。此不论烦恼但本境无。有所缘。谓余所缘境界。即本质有三性心.心所对法第七亦云。烦恼有二种。谓缘有事.无事。无事者谓见。及见相应法。见谓萨迦耶见.及边执见。所余烦恼名缘有事者。以通见.修此之二见为首。本境实无。相应亦尔。此文尽理。与此文同。非嗔等惑可名无事故。如说枢要。

论。彼亲所缘至无漏烦恼。

述曰。此下第十一。有漏缘.无漏缘分别。如疑.邪见.无明及此相应嗔.慢等法无漏缘者。亲所缘虽皆有漏。而所杖本质亦通无漏。唯影像相是有漏故。今此但取本.影二境。名缘漏.无漏烦恼。准有.无事不但取本质。与有.无事缘别。不可为例。

论。缘自地者至所起名境。

述曰。自下第十二大门。缘自地烦恼依.缘俱增。名缘分别所起事境。此境本质。亦由今时分别起故。事者体也。缘他地。及无漏者。名缘分别所起名境。影像.本质不相似。灭.道深远。地处远故。依.缘不增。但寻彼名彼名可增。故言分别所起名境。或复名者。即心.心所相分之名。亦由能分别所起故。此如五十八.五十九.对法第六.第七抄说。有别所以。

论。余门分别如理应思。

述曰。谓有.无异熟。有漏.无漏。七随眠摄。八缠诸盖摄。乃至九品等分别。皆如理思。

论。已说根本至其相云何。

述曰。结前生后。

论。颂曰至散乱不正知。

述曰。下第四段明第五位。此举颂列名。

论。曰至名随烦恼。

述曰。长行为二。初释体.业等相。后诸门释。初门有六。初释得名。二束为三位。三释体.业。四解颂中与.并.及字。五解随名之通局。六解废立 释颂之中随烦恼字。谓忿等十.及忘念.不正知.放逸余假染心所。是贪等法根本粗行差别分位名随烦恼。无惭.无愧.掉举.惛沈.散乱.不信.懈怠七法。虽别有体。是前根本之等流性名随烦恼。由根本为因此得有故。此据正义。又说唯四是实 言等流者。谓同类义。势非强胜。然非因故。不名根本。不能生余染心所等。或等流者是等流果 若尔即根本后方生非俱时义 此说同时为等流果。六十二二解。一云随恼于心。二随烦恼而生。今同后义。

论。此二十种至名小随烦恼。

述曰。自下第二束为三位。此忿等十。自类相生。各别起故。非不共他中.大惑俱。行位局故。名之为小。

论。无惭等二至名中随烦恼。

述曰。自得俱生。行通忿等。唯遍不善位局后八。

论。掉举等八至名大随烦恼。

述曰。自得俱生。但染皆遍。得俱生故不可名小。染皆遍故不可名中。二义既殊故八名大。三位料简诸论无也。

自下第三出其体.业。礭解心所指陈分别。当如下知。

论。云何为忿至愤发为性。

述曰。今以时分.行相显体 依对现前不饶益境者。谓依现在可见闻事。或是有情。或是他见。即缘事生。五蕴论说现不饶益事故。非无漏法是现违缘事。忿行相浅不深取故。若对现无漏。此即是嗔。如前已说。

论。能障不忿至身表业故。

述曰。此显作用。不忿即无嗔。显扬论云。忿障无嗔故。此等如前善中已说。下一一应知执仗即是身恶表业仗谓器仗。从粗猛多分说。唯言执仗亦有恶言故。

论。此即嗔恚至忿相用故。

述曰。此对外人辨其假实。显此所依若无诤义同。但叙一解。以皆义同故。若体别义异。即各叙之。不可嫌繁。又五十五.及五十八等说同者。抄中不说。若异者。一一别叙。

论。云何为恨至结怨为性。

述曰。恨忿后起。余文可知。

论。能障不恨至恨相用故。

述曰。热恼为业。由恨故生恼。非俱时也。然忿亦生恼。亲对轻故 但说恨生。此等显扬各有五业。彼论随所依之惑所翻实法。即为彼障。下一准知。彼同此者下不述也。异者当显。

论。云何为覆至不安隐故。

述曰。自作罪已恐失财利及名誉故。隐藏为性。对法云。法尔覆罪者心必忧悔。由此不得安隐而住。

论。有义此覆至覆自罪故。

述曰。皆由不惧当来之苦方覆罪故。诸惧苦者必不覆罪故。此以理显 言论说者。五十五.对法说故。即以教成。然五十八中。是谄品类等流。此据随惑之类。谄亦痴分亦不相违。

言谄品者。俱痴分故。

论。有义此覆至覆自罪故。

述曰。诸覆罪者。亦有恐失财利名誉故贪分。

论。论据粗显至是贪分故。

述曰。论据无智俱为名誉而覆罪者。此相粗显故唯说痴分。如诸论皆说掉举是贪分。实别有体亦痴分故。不极成者理必不然。

论。然说掉举至唯是贪分。

述曰。二论说掉举遍染心。故知亦痴分。或别有体。唯贪分者贪相增故。嗔等俱时便应无故。如前已说。

论。云何为恼至蛆螫为业。

述曰。追先忿.恨之境。触现违缘心多佷戾者。慠佷[怡-台+龍]戾。尤蛆恼螫于他人等。

论。谓追往恶至恼相用故。

述曰。此释前业。缘过.现生。对法.显扬第一.五蕴。皆言发凶险鄙恶粗弊之言者。以多发故。由恼起时亦发身业故。如忿亦发语但说执仗。嚣谓諠嚣。暴谓卒暴。凶谓凶俭.凶疏。鄙谓鄙恶。

论。云何为嫉至嫉相用故。

述曰。殉自名利。殉者。求也。访也 不耐他荣。他荣者谓世间荣。即富贵安乐。出世之荣。即是证说胜品功德。通有.无为。显扬云。谓于他所有功德名誉恭敬利养。心妒为嫉。然实见闻觉知之后皆得起嫉。此中据胜但言见闻 能障不嫉者。显扬第一云能障慈仁为业。显扬第二四无量中云喜是不嫉善根为体。瑜伽皆云嗔之等流一分。故不嫉者即是无嗔。非别有体。

论。云何为悭至悭相用故。

述曰。财法者资具.妻子.荣位等事皆名为财。理.教.行.果皆名为法。至下当知 秘者藏也。吝者惜也。悭之异目。鄙谓鄙恶。畜谓畜积。积集异名。鄙吝悭涩名不能舍。正出悭也。文易可知。对法唯约悭财。五蕴云谓施相违。施既通法。悭亦尔也。

论。云何为诳至诳相用故。

述曰。矫谓不实之义。诡诈虚伪之称。谓自无德诈伪有德。贪利誉故邪命为依。谓矫诳之者心怀非意同异谋计。诈现精进之仪。虽亦痴故行此诳事。多现邪命事故。故对法云邪命依者据多现也。五十五说但是痴分。五十八说邪见等流。诸诳者必痴。唯据定体。贪不定故。诸邪见者痴增上故。邪见之者多现于诳。矫现有德故彼偏说。此以贪.痴二法为体同于对法。

论。云何为謟至謟相用故。

述曰。险者不实之名。曲者不直之义 为网[怡-台+胃]他者。显扬云为欺彼故謟。或欺于彼而陵网于彼。或掩舍之名。谓虽事不合。曲顺时之所宜。笼网矫诈设其方便入其所陵。故作网罗之字。此等为取他意。望他看好。或顺己所求。或为此方便。欲藏己失謟为覆罪之因。故不堪任师友教也。贪名利故謟是贪分。无智故謟即是痴分 五蕴云。谓覆藏自过方便所摄故。謟后生覆。以果显因。恐他说己之恶故行于谄望他说好。谄覆因也。不尔覆.谄俱覆罪故。二相难别。不尔应许覆.谄俱生。故今说謟是覆之因。五十八云。是邪见品类。五十五是痴分。如前诳中说。

论。云何为害至害相用故。

述曰。于有情所无悲愍者。五十八云。于灭道起损害。彼亦缘无漏法起。此据修道通小乘之害。唯说有情。至下当知。对法等论同此损有情。然有二解一云彼言害者嗔之异名。非此害也。此唯缘有情故。以此文为正。二此害亦缘无漏。如彼文为正。前恼中亦然。由彼论言起恚恼心也。

论。嗔害别相准善应说。

述曰。嗔障无嗔正障于慈。害障不害正障于悲。故准善说。嗔能断命。害但损他。故此别也。如善中说。

论。云何为憍至憍相用故。

述曰。憍中于自盛事者。显扬云谓暂获世间兴盛等事心恃高举。对法云。随一荣利之事。谓长寿相等。即是此兴盛事也 然已闻.思。或已证得诸无漏法。岂不恃耶 圣者不缘已证生恃。生恃唯缘有漏事故。异生于所闻.思无漏。可恃生憍。然此有义但恃知见。即是有漏。有义恃所知诸法。亦通无漏。后解为胜。此中通言诸所知法亦名盛事。显扬虽复引经。及对法唯据修道通小乘相多分之憍。亦不违也。于此等中。深生染著耽醉遨逸为性。而恃之也。醉者。惛迷异名也 生长一切染者。对法云一切烦恼等所依。故不憍者即无贪也。然对法中言一分者必彼体也槛彼成故。分者是气分。等流品类义。非即彼体。如懈怠依四法。非即唯贪以为依。亦嗔等为依故。

上来已辨小随惑讫。下辨中随惑有二。初别解。得总释。别释为二。皆有略广。如文可知。

论。云何无惭至诸恶行故。

述曰。此返惭相。应准前说。

论。云何无愧至诸恶行故。

述曰。准返善中愧为其相。然此中无惭言自法。与显扬同。对法.五蕴云自不耻为无惭。法益于己亦名自故。此中以情.非情别故。双举不相违也。

论。不耻过恶至假说为体。

述曰。总解有四。一通教。二难古说。三明行相。四释违文。此通教也。其诸经论解此二体谓以不耻。今此会云不耻是此二种通相。诸教约自.他之缘别故。假说通相为二别相。非彼别相。

论。若执不耻至体无差别。

述曰。下难古有四。一无别体难。二不俱生难。三非实有难。四非遍恶难。有人若执不耻是此二种别相。此二应无别。俱不耻故。如二受等俱领纳故 若尔苦乐体应无别。俱领纳故 此义不尔。分别.不分别。逼迫.适悦等。种种行相别故。不同不耻行相无别。俱是不耻缘约自他。

论。由斯二法至有此义故。

述曰。此不俱生难。既类同故应不俱生。非可受.相等许有此二并生故。

论。若待自他至俱遍恶心。

述曰。次非实有难。若待自.他立二故成体别。应非实有。如长.短等冷.暖亦然 若许此二至俱遍恶心下。非遍恶难。若此二体实许前后生者。复违瑜伽五十五等说俱遍恶心。有起.不起。非遍恶故。无此计者。然设说之。

外人问曰。别相如何。

论。不善心时至无别起失。

述曰。此解行相。随缘何境皆有轻拒善等义故。翻善应说。

论。然诸圣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下释违文。于中二解会诸经违也。世间之中亦摄世典.王法令等。不益己故。

论。而论说为至非即彼性。

述曰。会相违也。此别有体。五十八说。为痴等流以遍依故。对法说为贪等三法分者。是等流故名分。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然五十五说为实有不言他分。此文为正。

论。云何掉举至奢摩他为业。

述曰。令心不静。体非唯不静不静乃是诸惑共相故 能障行舍。善法相违 障奢摩他。止品对治。若别善法相对行相。违于舍相。若总善法相对行相。违于止品。以过失重说有障二。对法显扬皆言违于止品唯此论中违于舍善。对法第七五盖障中掉举障止。亦此同故。舍于恶法掉障最增。说之为障也。

论。有义掉举至乐事生故。

述曰。初师谓唯贪分。无别体性。五十五.五十八.显扬.对法皆唯说贪分故。不言余分故。下以理成。此复由忆昔乐事生故。虽亦有贪现.未来故生。然修止相。策练其心。缘先境增故言忆昔。又五十五云此非遍染故。言遍染者有别义故。如第五卷会。

论。有义掉举至遍染心故。

述曰。第二师说。文有其三。一破前。二申正。三会违。今初文也。此非唯贪。对法第六.瑜伽五十八说遍染心故。若唯贪分即不遍故。说不遍者。有别义故。如前已会。此举教成。

论。又掉举相至无别相故。

述曰。申正也。诸论皆言此掉举相谓不寂静。五蕴.对法此说皆同。然对法第六作此说言。不寂静是共相故。此掉举离一切染无别体性。

此师意说。即依一切烦恼上立。若尔何意论唯说是贪分。

论。虽依一切至说为贪分。

述曰。会违也。贪爱境界唯掉举增。掉举增时依贪分故。说为贪分。非唯依贪说是假相。此之二师以五十五云是世俗有故皆说假。

论。有义掉举至亦假有故。

述曰。第三师说。文亦有四。一破初师。二会文。三显正。四破第二师。此初也 贪等之外别有自性。由此故得遍诸染心。若唯贪分者。不遍一切染故。如不信.懈怠对法说为痴分。大论言是实有。非说是他痴分。不信.懈怠便非实有。非说是贪他分。掉举之体便非实有。勿不信等亦假有故。遍染心言是一分证。如不信等是实有故。此因不定。亦不遍故。以放逸遍染许是假故。

论。而论说为至随他相说。

述曰。此会文也。五十五说世俗有者。如睡眠.恶作二法名世俗有体仍是实。彼亦随他相说故。谓掉举位而贪分增。从贪相说名世俗有。世俗有者仍非是假。睡眠有义不以为实。此中喻虽不成。以理逐之亦令实有。至下当说。故今为喻。

若尔别相云何。不静是共相故。前来难通第一师义。下出其别相答第二师。

论。掉举别相至不家静故。

述曰。此申正也。谓嚣掉举动是此自性。令其俱生心心所法不寂静故。

论。若离烦恼至非此别相。

述曰。破第二师也。若离一切烦恼无别此体相者。何故别说障于止也。一切烦恼不皆障止故。又诸烦恼能障一切善。不应别障。故知不寂静非此别体相。别体相者即嚣动故。

论。云何惛沉至毗钵舍那为业。

述曰。此乃别障善中轻安。通障观品。显过失增说有二障。

论。有义惛沉至是痴相故。

述曰。此第一师。据教立理以论为证。诸论同故。以理与痴无别相故。

论。有义惛沉至惛沈相故。

述曰。此第二师。文有二。一立义。二会文。此初也。诸烦恼共相即是别相。即依一切烦恼上立。对法第六说无堪任是惑共相故。

论。虽依一切至但说痴分。

述曰。会论如前。此依一切烦恼假立。痴位增也。

论。有义惛沉至非即痴摄。

述曰。此第三师。文有四。一破初说。二申正。三破第二师。四辨差别。此初也。别说有体。会名痴分者。是痴等流故。同五十八说。不信.懈怠二法为喻。

论。随他相说至是实有性。

述曰。此释说名世俗所以。以痴增故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实有性。此通第一师文。通第二师难等。准前应说。

论。惛沈别相至无堪任故。

述曰。此申正也。谓即瞢重是此别相。瞢谓[夢-夕+登]瞢。即是惛义。重谓沉重。那是沈义。此体别相非无堪任。令俱生法无堪任故。

论。若离烦恼至非此别相。

述曰。难第二师。若以烦恼共相为体。不应别说障其观品。应一切名惛沈。一切皆障观故。又能障一切善法。何但障观品。如前已说。

与痴何别。

论。此与痴相至而非迷闇。

述曰。下辨差别。谓痴于境轻而迷闇。闇者不了义。正障善中无痴。别相于境不必[夢-夕+登]瞢沉重。惛沈于境[夢-夕+登]瞢沉重。障善轻安。别相于境不必迷闇。

论。云何不信至多懈怠故。

述曰。下文有二。初略后广。以此等略也 惰依者。惰即懈怠也 实德能者。不信所依 不忍乐等。是不信相。

论。不信三相至心秽为性。

述曰。下广有三。一辨境。二辨心秽。三释不忍等差别。此初二也。所不信之三相等。返前信说。

论。由不信故至非别有故。

述曰。下解不忍等差别也。由不信故。于实等中。不忍.不乐.不欲者。非别实有不忍等性。前于善中忍.乐.欲。体即是欲.解。此于实等不忍.乐.欲。但是不信。由此信中于染法等不忍.不乐。亦即是信。无别有体。

论。若于余事至非此自性。

述曰。若于染法起忍.乐等。体是欲等。非是不信。不信因果故。若于无记起忍.乐等。但是欲.解。非与余法为因果故。若于染法不忍.乐等。体即是信。亦非欲.解。

论。云何懈怠至滋长染故。

述曰。业中增者。是滋长义。

论。于诸染事至非别有故。

述曰。非但于善不勤名怠。于恶策励亦是怠也。于无记事策勤是欲.胜解。非别有体。

论。如于无记至无信不信。

述曰。此以喻成。于无记事忍可乐欲。非信非不信。但是欲.胜解故。此等二法行相增猛。但有善.染。无记行劣。无别二相。但欲.胜解。此上二法五十五说是实物有。对法等言应作分别。前因已会论言痴分等。五蕴同此。

论。云何放逸至非别有体。

述曰。纵谓纵恣 荡谓荡逸。余解性.业。翻善之中不放逸性。应知废立。

论。虽慢疑等至如不放逸。

述曰。何以不依慢.疑等上立放逸者。四用胜故。障三善根及遍策法。遍策法者即是精进。翻善应说。此唯是假。论有成文。不劳疑故。

论。云何失念至心散乱故。

述曰。由失念故生起散乱。逐难解业。不能明记善等事故名为失念。

论。有义失念至相应念故。

述曰。此初师云。此是念一分。对法说是烦恼相应念故。瑜伽论说是痴分者。是等流故。

论。有义失念至故名失念。

述曰。此第二师说。是痴分。大论五十五.五十八。皆说此是痴一分故。对法言念俱分者。由痴令彼相应念失故。因会解名。

论。有义失念至遍染心故。

述曰。此第三师摄前二义。二文影说故以教证。言遍染心非唯念分。有染心时无有念故。

论。云何散乱至发恶慧故。

述曰。余文可知。流者驰流。即是散功能义。荡者荡逸。即是乱功能义。

论。有义散乱至是痴分故。

述曰。此第一师说是痴分。五十五说是痴分故。体是假有。

论。有义散乱至遍染心故。

述曰。第二师说是三法分。对法等说。等取五蕴。五蕴同说是三分故。瑜伽说痴分者。以遍染心故。彼二法分不遍染故。

何以但依三法上立。

论。谓贪嗔痴至说为散乱。

述曰。此之三法令心流荡。胜慢等法故。是不善根故。行相数猛故。

论。有义散乱至名世俗有。

述曰。述第三师说。初标举会文。二申正。三破前。四显别。此初也。别有自性。论说三分者。是三分等流。随彼相说。即是总会是痴分讫。如无惭愧对法亦说是三分故。大论复言是实有故。

此上标举会文破第二师及第一师说。下显正义。及破前说。

论。散乱别相至障三摩地。

述曰。谓躁扰是别相。躁者谓散。扰者谓乱。令俱生法流荡。流荡非自性。余惑共相故。破前说言。既言别障定。故是实有。不然应说通障余故。

论。掉举散乱二用何别。

述曰。下显差别。此问掉.乱用何差别。

论。彼令易解此令易缘。

述曰。下论主答。掉举举于心。境虽是一令俱生之心心所解数转易。即一境多解也。散乱之功令心易缘别境。即一心易多境也。

问如五识等一念染心如何说易。

论。虽一刹那至有易义故。

述曰。虽一念中解.缘二法。虽无俱易义。而多念相续有易解.缘义故。一刹那中虽有此二行相难知。故以相续显其行相。若唯一念隐故不说。

若尔即一切染心中掉力皆应易解。乱力应恒易缘何故不尔。若一境一心解.缘不易。所有染心应无此二。如爱味定等。所缘.行解俱无改易。无此二故。

论。染污心时至俱遍染心。

述曰。答此问云。染污心时由此二力常应念念易解易缘。俱生念定等力增故。制持此二如系猿猴。俱生染心有暂时住专注一境。掉乱力微体非无也 如掉乱增时。念.定等法行相劣故。互有增微。故此二法如诸论说俱遍染心。

论。云何不正知至多所毁犯故。

述曰。非迷于境而闇钝也。但是错谬邪解名不正知。不正知多发业。多起恶身.语业。而多犯戒等。显扬.对法。五蕴皆同。

论。有义不正知至相应慧故。

述曰。第一师。以对法说是诸烦恼相应慧故。

论。有义不正知至名不正知。

述曰。此第二师。痴一分摄。五十五说是痴分故。名俱慧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此上二师互相会文。皆是等流随所执为定。然易解故。不繁一一。皆应准前。

论。有义不正知至遍染心故。

述曰。此第三师。以二为体。二谓如前所引教故。五十五.八说遍染心。说不遍者有别义故。如前频会。

论。与并及言至随烦恼故。

述曰。自下第四释前颂言诳谄与害憍。无惭及无愧等。与.并.及言显随烦恼二十外有。如法蕴解杂事经中。有多随烦恼。同大论八十八卷.五十八卷亦引此经。然旧人不知。谓是杂藏。或谓毗奈耶中所说杂蕴。

论。随烦恼名至非烦恼摄故。

述曰。自下第五解随惑名通局。八十八贪等亦名随烦恼。对法第七亦有此义。烦恼皆随。随非烦恼。如彼法蕴足等广解。谓忿等及六十二说。趣向前行等是烦恼同类。染污法但名为随。烦恼等流故。不名烦恼非根本故。

既有多种皆名为随。何故此中唯说二十。

论。唯说二十至唯染粗故。

述曰。自下第六释其废立。谓有三义。贪等虽是随。此中二十非烦恼故不说贪等。邪欲等法亦虽是随。是别境法体通三性。此唯染故故不说彼。然失念等是痴分故说之。不为念分故说也。以有痴分念摄在中无不定过。趣向前行等亦虽是随。行相细故。此相但粗。是故具此三义。一非烦恼。二唯染。三粗故。唯说二十更不说余。

论。此余染法至如理应知。

述曰。然此二十外余染污法。如邪欲等是此等流。等流者。是同类义。或此分位。体不离此。于此不信等实法上。假立所余假法。又诸假法。于无惭等有体法上假立名此分位。分位差别故。或此等流。谓身.语业亦名随烦恼。是此等流。诸随烦恼所等起故。皆此所说二十中摄。随其类别如理应知。勘八十八一一此摄。即是此中不说大论邪欲等法之所以也。

论。如是二十至如前应知。

述曰。自下第二诸门分别。诸门分别中。别以十三门分别。第一假实分别。此忿等小十大中忘念.放逸.不正知此无异诤。对法第一云当知忿等皆是假有。此虽总言各别之中有实假者。又随他相总名假有。如此等十三。他少分故名假。如余七法无惭.无愧.不信.懈怠定是实有。随他相说亦名为假。前之十三假。后之四种实。教理成故。五十五说无惭等四实物有故。凡世俗者亦有是假有。对胜义为言但言世俗。而体实有。此等言世俗。对胜义为论。以随他相而体非假。掉.惛.乱三。有义是假。有义是实。如前说故今取实者为胜。上虽一一别明。未总显二十中几假实故。今总辨之。

论。二十皆通至势力起故。

述曰。此第二俱生分别门。此依正义。下断门中有说唯修。今不依彼。彼不正故。一一皆通二。随二惑起故。见等之后贪等之上。亦假立彼忿等十法故。至下当知。

论。此二十中至各为主故。

述曰。第三自相应门。小十忿等自各相望定不俱起。体性相违故。何故尔者。以行相粗猛。非如根本细和。一一各各为主故不并生。五十五.及五十八皆云忿等十法互不俱故。正与此同。

论。中二一切至皆容俱起。

述曰。无惭等中二。遍一切不善心俱。但不善心皆有故。对法第六.五十五.及五十八皆同于此相如前说。故知得与小.大并生。皆通不善故。义引五十八。说大八掉举等遍诸染污心。展转自相望。及与小.中十二。皆容俱起。不相违故。前第四卷说有四师。第四师为正。忘念.不正知是痴分故。散乱别有性故。余者极成。故八遍也。此中但有后师正义。

论。有处说六至不俱起故。

述曰。若八遍染。何故五十五说不遍染耶。彼除惛.掉者。此二行相增时不俱起故。必一增一劣。如萨婆多寻.伺二法 问寻.伺行粗细。不许一心俱。惛.掉相下高。应非一心并 答别体下高互增。劣惛.掉得俱生。无体粗细不互然故。非一心并。俱增行相惛.掉相违。增.不增时体无乖返 问寻.伺相粗细。粗.细何则定。惛.掉相高.下。高.下增.不增 答彼无别体假立故然。此有别体实故得尔 问贪.嗔应尔。亦有增.不增 答不尔。法性定故。掉等体遍。行相增劣。非如寻.伺体是不遍。不可为例。即惛.掉行相俱增时不俱生。非彼二体不俱生也。

论。有处但说至违唯善故。

述曰。对法六中说五遍者。谓不信.懈怠.惛沈.掉举.放逸五法。以此五法违唯善法。惛障轻安。举障于舍余文可知。非如忘念等许违三性。念等虽有痴分违无痴者。以有非痴分故不说之。以彼所违虽善正念。念通三性故。非如善法中法故不为例。

论。此唯染故至五识容有。

述曰。第四诸识俱门。八.七.六识可知。八如第三卷说。七如第五卷说。取痴分念等。舍念分念等。忿等小十行相粗而且猛。五识望彼即细故不俱。中二。大八。五识容有。遍不善.染故。

论。由斯中大五受相应。

述曰。第五受俱门。遍行之中余四。义定不说之也。由遍于不善等故。说中及大遍五受俱。五受皆通不善.染故。

论。有义小十至四俱除苦。

述曰。此第一师。除谄.诳.憍余忿等七。唯喜.忧.舍三受俱起。非通上界。无意乐故。不在五识。欲界不通苦乐。地狱之中意无苦故。通欢戚行亦有喜故。谄.诳.憍三四受俱除苦。色界乐俱故。以初静虑有意乐故。

论。有义忿等至前已说故。

述曰。此第二师。七唯欲界系者。四受俱除乐。欲界意无乐故。谄.诳.憍三五受俱起。此增苦者。意有苦受故。如前数说。

此受相应之行相者。

论。此受俱相如烦恼说。

述曰。问忿等如何与喜俱。悭等如何与忧并。此如前根本烦恼中说。

论。实义如是至亦如实义。

述曰。此上所说约审细义。随粗相者。一行相顺多分起故。二随小乘相。忿等五法唯忧.及舍俱。彼嗔分故。此戚行故。覆.悭喜舍俱。彼贪痴分。此欣行故。余谄.诳.憍三更增乐受。上地有故。除苦.忧二。唯欣行故。中.大随粗。亦如此前自实义说。以通违顺二行相故。

论。如是二十至不相违故。

述曰。第六别境相应门。皆得俱起。行相不相违故。

此总解讫。下逐难问答。问忘念云何与念俱。恶慧云何与慧俱。

论。染念染惠至亦得相应故。

述曰。此中忘念念为体者。不与别境中念俱。通痴分者。故得相应。惠准此知。亦有痴分故。此二合说故。言染念慧等。

问忿缘现在。念缘曾习。云何此二说得俱生。

论。念亦缘现至亦得相应。

述曰。念缘曾习。亦缘现在之境。有是过去曾习之类。故念亦缘现在起故得与忿俱。如见旧怨起忿.念法。此以念从忿行。下以忿从念行。念缘过去次前刹那。亦名缘过去。现在一念故。忿缘分位现在。随事究竟名缘现在。即忿亦缘刹那过去。忿.念二法随就行相皆得相应。无过失也。

问定专一境。乱取多缘。云何俱起。

论。染定起时至相应无失。

述曰。染定起时既名染故。心亦躁扰不相违故。相应无失。非是散乱定取多缘。以躁扰是乱自相故。

论。中二大八十烦恼俱。

述曰。第七根本相应门。中二.大八十烦恼俱。遍染心故。遍不善故。然俱生者与俱生者俱。俱生者中除身.边见。不与无惭愧俱。性相违故。余定容俱。

论。小十定非至彼审细故。

述曰。小十行.体性俱粗动。彼见及疑行相审细故。前说嗔.疑及二见一少分俱者。约细行相说。今忿等行粗行相相违。不俱生也。又憎嫉灭.道由疑不决。便憎等俱亦无过失。此约多分。亦不相违。

论。忿等五法至是嗔分故。

述曰。忿.恨.恼.嫉.害。容得慢.痴二法俱。非贪.恚二并。与贪行定相违故。嗔是忿等自体相故。由此证知。不共无明分位忘念.不正知。不遍此心。即痴分故。此义应思。不言不共无明定得与俱。但言与十俱。即此无明时。或有惠分故。然痴分者定遍一切染心聚故。非言不共无明一法。定与恶惠俱。此无明聚中。余法与此俱故。即于无明假建立故。

论。悭痴慢俱至是贪分故。

述曰。悭与痴.慢二法容俱。非贪并自性故。非嗔并相违故。

论。憍唯痴俱至是贪分故。

述曰。憍唯痴俱。是贪分故。不与嗔.贪并。与慢解别。不与慢俱。憍缘自高举生。慢亦缘他下逸起。故不俱生。

论。覆诳与谄至贪痴分故。

述曰。此三与贪.痴.慢俱。行相无违故与彼俱。贪.痴分故不与嗔并。贪分故与痴俱。痴分故与贪并。

然此应思。贪分覆等可不嗔俱。独头痴分覆等。何不嗔俱起。岂彼三生皆定有贪也。今解必无唯痴分覆等。覆等俱时必有贪分故。又设无贪而痴覆者。欣.戚别故亦无嗔俱。若如前解无违理失。此覆等行必贪名利等故(如枢要说)。

论。小七中二至亦通无记。

述曰。第八三性门。小七.中二唯不善。唯欲界系。唯发恶行故。小三.大八亦通无记。通色界有。三八遍染.无记故。

论。小七中二至余通三界。

述曰。第九界门。子门有三。一界有摄。小七中二。如前唯欲界摄。唯发恶行唯粗鄙故。谄.诳欲.色有。王.臣等处二方有故。余通三界。谓憍及后八。唯缘自起等。遍诸染心故。

论。生在下地至起憍诳谄故。

述曰。第二子门。生下上起上下门。生在下地容起上十一。耽定故起憍一法。于他欲界有情等起诳.谄故。余八通染。润生心等皆有彼故。

论。若生上地至容起彼故。

述曰。若生上地起下后十。中有邪见俱有无惭等二。润生爱俱有后八故。

论。小十生上至及谤灭故。

述曰。此十忿等生上不起下。一非润生。下十唯不善。润生无记故。不与爱俱。又不谤灭故。不与邪见并。除此二时生上必不起下心。故忿等十上不起下。

第三子门上下相缘。

论。中二大八下至相应起故。

述曰。十下缘上。与前根本之中所说上缘贪等。相应起故。

论。有义小十至不远取故。

述曰。此第一师。小十下者不得缘上。此十行相浅近。不能远深取彼界故。嫉上地者嫉名闻故。嫉心不以彼地为质。故非如余心行相深远取。悭相亦尔。此义应思。十并不上缘。

论。有义嫉等至生嫉等故。

述曰。第二师说。忿等七法定不缘上。嫉等三法亦缘上起。于胜地法生嫉等故。言嫉等者。等取悭.憍二法。定者谓嫉他所得静虑无色故。憍恃所证知解彼地法故。悭所证知解上地法也。诳.谄二法定无上缘。无诳谄色界胜有情故。有义许尔。诳.谄亦于殊胜处起故。如称梵王以为本师行谄等是。然前解为胜。见于胜人所不生谄.诳。若准后解亦得起。于自界胜上起谄.诳故。恐失利誉故望他顺己故。有说害亦缘上。尚许害诸佛。何况色界有情故也。忿等不缘者。行相如前说。若嗔上界必非是忿。对现境生行相细故。

论。大八谄诳至非所恃故。

述曰。中二忿等七上界无故。不须分别。大八谄.诳十法上亦缘下。与前根本中所说下缘慢等。相应俱起故有大八。梵王执马胜手。是谄.诳故。此据本质。若影像者皆唯自地。属自心故。唯憍不缘下。下地法劣非所恃故。

论。二十皆非至彼唯净故。

述曰。第十一学等门。可知。

论。后十唯通至相应起故。

述曰。下第十二见断等门。二段分别初明后十为一段。初中有三子门。一见修断。后十通见修断。与二烦恼俱故。言唯者不通不断。

论。见所断者至皆如烦恼说。

述曰。第二子门。迷谛总别。第三迷行亲疏。皆类可知。

自下第二段解前十。

论。前十有义至任运生故。

述曰。第一师。唯修断同小乘。此十缘粗事境。不分别生唯任运起故。

论。有义亦通至生忿等故。

述曰。第二师说。通见.修断。此无别体。依二烦恼俱生分别势力起故。故通二种。非但缘粗事生。亦缘他身见生忿等故。此后师正。故前俱生分别中唯取正义。然五十八说迷谛中。于灭谛起损害心恚恼心。即害.恼二亲迷理生。亦通见断。出佛身血害。缘无漏生。对法云憎嫉出离。嫉缘理生。故亦见断。九十卷云。或嫉妒性。乃至于有情起邪见行。发恶业种种事。故知能发恶趣业也。唯分别起。更有八十六已去忿等发恶趣业文。忘不知处。又何缘假立唯修非见。又于谛言嫉等。即非是嫉等但名为嗔者。于事言嫉等。何故是嫉等。

论。见所断者至皆通四部。

述曰。下第二段。子门第二迷谛总.别。皆通四部。随所依止前能所引生烦恼。或从所缘以分四谛。依四谛下烦恼引生。依止假立故。

论。此中有义至不深取故。

述曰。第三子门。迷谛亲疏。此第一义。忿等十法但缘迷谛惑生。不亲迷谛。五十八说害.恼等者嗔异名故。以此等行相粗而浮浅。但缘有情等生。不能深取。又设缘谛。而不是迷。不深取故。五十八说嗔迷灭者。此通言故。实非是迷。若缘故即言迷。不缘者应不迷。如二取等。二取等行相深故。不缘亦迷。嗔等虽缘浅故何妨不迷。

论。有义嫉等至生嫉等故。

述曰。又说七得。除覆.诳.谄三。灭.道胜法不能诳.谄故 又解嫉.恼.害.悭.憍五法亦亲迷谛。五十八说于灭谛等生嫉等故。如前所引。然不见说憍亦迷谛。以理准有。恃所证故。大论第二帙说。有悭谛等文勘。楞伽第九颂谓外道嫉妒说法。故亦见断迷谛。准此谛皆有二十。其数可知。

论。然忿等十至方得生故。

述曰。下第十三有事等门。忿等但缘有事。不与我见俱。我见俱心等名缘无事。本质我无故。此据人执心本质名缘无事。准知后十通二所缘。

论。缘有漏等准上应知。

述曰。唯有无漏所起事所起名。准上烦恼说。或此上来所明之义。说其嫉等名缘无漏所起名等。忿等名缘有漏所起事故。此事名缘。如五十八.九卷抄会。有漏等言。等取有异熟等门。有九品润生发业门等。皆如理思。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六(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