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奏事

国朝旧制:凡近臣知制诰、待制、(二)[三]司副使、知杂御史以上,武班上将军以上,内职合门副使以上,及宣庆、宣政、昭宣使有事欲升(天)[殿]者,先奏取旨。京朝官使臣、大将军以下任大藩及制置、茶盐、转运、提点刑狱、安抚、府界提点公事、三门发运使、判官、诸河催纲拨发见辞,并听上殿。庆历以来,尚书左右丞、侍郎、给事中、谏议大夫、秘书监及枢密副都承旨、谏院、御史里行、考课院、吏部流内铨、尚书刑部、大宗正司、司农寺、群牧司监牧使、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军器、都水、将作监、都提举市易司提举常平广惠仓并管勾

官、提举制置屯田使、国信使副、馆伴、接伴、送伴使副、使夏国回者亦许上殿。旧制:河南、大名、京兆、凤翔、江陵、河中知府,镇、定、沧、具、冀、邢、瀛、保、莫、雄、霸、(祈)[祁]、隰、潞、并、代、忻、岚、麟、府、石、宪、邠、泾、延、环、原、渭、秦、仪、潭、升、洪、杭、扬、兖、青、徐、登、益、嘉、彭、汉、蜀、邛、梓、遂、利、夔、广、桂、邕、宜、容、福知州,干宁、信安、保定、顺安、安肃、广信、永定、宁化、岢岚、大山、保德、保安、镇戎、永康、庆成知军,又瀛、保、定、(草)[莫]、(堰)[雄]、霸、祁、并、(伐)[代]、忻、岚、麟、府、石、宪、延、环、庆、原、渭、秦、仪、益、嘉、彭、汉、蜀、邛、梓、遂、利、夔、广、桂、邕、宜、容、福州、干宁等十四军通判,及兖州奉符、河南永安、剑州剑门知县,并上殿。其后又许应天、真定知府,郓、曹、孟、许、陈、蔡、邓、襄、澶、相、晋、陕、同、亳、庐、寿、宣、苏、越、湖、明、泉、熙、岷、河知州,永宁知军上殿。而祁、隰、忻、岚、宪、邠、泾、义、嘉、彭、汉、蜀、邛、容等知州,永定、宁化、保德、永康、庆成知军,及州军通判、三泉知县、诸河催纲拨发并罢上殿。旧制:总管至驻泊都监并内职合门祗候以上差知州军监、巡检,并令上殿。庆历以来,诸路大提举捉贼、诸路安抚副使、都监亦听上殿。北平寨、镇州北寨、定州军城寨、洪德寨、瓦亭寨、肃宁城、淮安镇、制胜关、剑门沿边巡检、雄、霸州(汾)[沿]界河巡检、沿边都同巡检使、益、彭、邛、蜀、黎、雅、忻、代、维、茂、简都巡检使、巡护黄河堤岸京朝官有紧要任使及诸司使(刻)[副]至合门祗候亦许上殿。其后镇、定、(祈)[忻]、赵沿边、山东、山西都巡检使、保州、广信、安肃军沿边巡检亦上殿,而北平寨、镇州北寨、定州军城寨、洪德寨、瓦亭寨、肃宁城、淮安镇、制胜关、剑门沿边巡检并罢之。知贡举发解事毕,亦令上殿。诸被指出使者,并合门临时取旨。

开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太宗即位,未改元。诏:「自今内外群臣有所论列,并许实封表疏,诣阙以闻。必须面奏者,仰合门吏实时引对。」

太宗雍熙三年十月十八日,诏合门:「开封尹、陈王元僖进呈文书,俟枢密使奏事毕,令上殿。」

淳化元年十月二十五日,诏:「自今后诸路转运使更不得以寿宁节辄献文章。其民间利害及合废置厘革等事,只令实封,附传置以闻。必须面奏者,别听进止。」

四年六月十二日,诏:「自今京朝官充川峡、广南、漳、泉、福建及缘边知州、通判,朝辞日乞上殿,即取旨。其余州郡差遣不令上殿。大两省以上升殿,仍旧取旨。」时颇有受命出使,以细务干听览者,故条约之。

十一月五日,诏:「诸司非言要切事不得上殿。其合取朝旨者,具状以闻。」时诸司事无巨细,悉上殿取旨,帝以谓臣僚自有职分,不当如是。会秘书丞孙冕上章极论不可,故降是诏。

六年十二月九日六年:疑误。淳化仅五年。,诏皇城司:「长春殿门里板障外不得更排(杭)[杌]子。其宰臣、枢密使、宣徽使、三司使等未进呈文书间,并于殿门外合子内祗候,俟合门报上殿奏公事臣僚已退,则入殿门,上殿奏事。仰合门日差通事舍人、合门祗候一人于殿门里板(章)[障]东头侍立,纔

候殿上臣僚退,疾速报覆,及引唤以次合上殿臣僚,不得延迟。」

真宗景德三年五月十日,枢密院言:「近日长春殿奏事官班次甚多,欲望自今每日上殿奏事不得过五班。仍下合门着为定例。」诏从其请。内事有急速者令诣崇政殿。

八月十三日,诏合门:「自今河北、河东、陕西沿边、川峡、广南兵马都监合门祗候以上许上殿,自余有公事,令实封以闻。其恩赐准给之。」时有司言:「升殿官多徇私干求,请行条制。」

九月十一日,军头司言:「准诏,内外百司遇旬假并上巳、春秋二社、重午、重阳并休务一日,请是日后殿更不引对公事。」从之。

十一月十六日,诏客省合门:「长春门里东廊从南第一第二合子轮差承受或军将一人,朝未退间,常在彼祗候。合子内奏事臣僚令于长春门外勾唤祗应人,三司使、御史中丞、开封府所带从人亦止在长春门外。如有公事,旋令承受军将勾唤,不得于长春门内引接。」

四年闰五月二十九日,诏:「先是,中书门下、枢密院、三司奏事,得旨即日覆奏。惟开封府得旨或即付外施行,刑名决遣,虑未详审,自今如三司例。」

八月八日,诏审官院三班引对京朝官使臣奏课不得〔过〕三人,京朝官差遣不得过五人,使臣差遣及吏部铨选人各不得过十人。时候引对者颇多,帝悯之,故定其数。

大中祥符元年十二月九日,契丹使入辞,赐宴,帝遣中使谕中书、枢密院,许先奏事。是月自

受册至大宴,皆值休务。旧制:契丹使辞日,亦不视事。帝虑机务有壅,故特令奏事。

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以官吏稍众,三班每引磨勘增至五人,吏部铨每引十五人。」

六月十六日,诏 臣上殿札子自今为二本进内,可行者一留中,一付有司,否者俱留不报。

七月十七日,帝谕宰臣曰:「京朝官诸司使副将赴外任,有上殿者,朕皆谕以当行之事,期以举职。其不上殿者,今后宜为辞戒励,摹印赐之。」知枢密院陈尧叟言:「幕职州县官亦望诫励。」从之。帝曰:「先朝尝以《儒行篇》赐臣僚,今当复赐之。」

三年二月十二日,诏:「三司提举库务、提点仓场、管勾国信官应自来承准宣敕条贯,并仰遵守,不得将有条事件再具札子,上殿取旨。若实有不便,乞行改正者,具状以闻。」

十六日,合门言:「崇德殿群臣见、谢、辞及升殿奏事,仅其亭午。欲望自今朔望除三司、开封府、审刑院外,自余奏事官非有急切,并令次日升殿。」从之。

十二月二十日,以将祀汾阴,诏行在勾当官除常程公事依例申奏外,如须上殿奏覆者,并连书名衔同请对。」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诏:「臣僚上殿奏事,多是偏词,未经有司检会始末利害,亦有挟情用事,即批依奏施行,洎于检会,多成妨碍。宜行约束,庶警异同。自今如于进呈文字款内敢有增减者,当正其罪。」

八月十六日,诏文武官奏事者须时政得失、人民疾苦、刑狱冤滥、军马未

便,事涉机密,即许上殿。余常程细务,本司合行事宜,并令具状闻。如合门、御史台不切晓示,致有违犯,与所犯人同行朝典。仍令中书、枢密院举劾闻奏。

十二月十日,太常博士江嗣宗言:「窃见臣下奏事,取自宸断。今乞天下要务,除礼乐征伐大事出自一人,余细务当委任(缺)之大臣。」帝曰:「嗣宗此奏,深识大体。」即降诏褒谕之。

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诏:「文武臣僚出使还及以外任职事赴阙,合上殿奏禀。如因公事系取勘及曾经降敕断遣责罚差替者,中书、枢密院具职位姓名札与合门,并无得上殿。」

七年三月七日,诏:「应臣〔僚〕上殿札子,奏事进呈后不得批依奏,并批送中书、枢密院、三司等处别取进止。」

九年二月一日,诏:「在京勾当库务臣僚,有以公事上殿取旨者,并与同官参议平允,具体例以闻,违者坐之。」初,监官上殿,多以独见奏禀进止多:原作「当」,据《长编》卷八六改。,而所陈非当,故命条约。

六日六日:后疑脱「诏」字。:「昨大中祥符四年十月尝诏宣徽院、三司、群牧司、提举诸司库务司、入内(内)侍省、内侍省、在京诸司库务、仓场、院务、坊监,今后凡有公事,并谪量允当,方得施行,及连衔申奏。或事须奏覆者,应得条贯,不得同乞上殿。其本辖人犯罪,亦同谪量区分,不得一面行遣,及不连衔申奏并专独上殿。违者委因同职官觉察因:疑误。,当坐以违叙之罪。同职失举者,当司同罪。近日有司多违前诏,宜令中书、枢密院复申明之。」

三月一日,诏:

「今后旬假更不(缺)遇合奏覆公事,即诣便殿请对。」

五月十五日,诏:「黄、汴、广济、石塘河催纲巡河京朝官、使臣每岁许一人奏公事,三门、白波发运使、判官每岁许二人更番入奏。」先是,未有定制,故条约之。

九月二十二日,诏:「三司使、副使自今同上殿奏事,判官有大事亦令上殿。凡公事先须论定,不得临事异同。」旧制:副使、判官皆对,其后止使、副使同之,至是举旧制也。

天禧二年七月十三日,诏:「后殿进呈札子,并须子细书写,具官员印书报(丞)[承]旨司,无得卤莽,违者坐其罪。」

三年六月一日,礼仪院言:「欲今后凡遇上巳、春秋二社、重午、重阳、三伏假日,并依旬假例,前后殿不视事。如中书、枢密院有急速须合面奏公事,即取旨。」从之。

四年二月十三日,诏:「祁州知州入辞日,升殿奏事。」时命供奉官、合门祗候张淡成知州事。祁州旧无上殿之例,淡成为请,特有是命。

干兴元年二月八日,诏:「三班院、刑部、殿前侍卫马步军军头司、骐骥院估马司,自今崇政殿引呈公事支配鞍马,逐处具报承旨司。」

八月二十八日,诏:「审官三班院、流内铨、刑部今后不限班次,并令引见公事。」

仁宗天圣元年四月八日,中书门下请令河北、河东、陕西总管、钤辖、都监、诸路转运使、副使及入契丹使辞见,并令上殿。」从之。

五月十二日,诏:「御(使)[史]台、三司、开封府如有合奏公事,每遇承明殿垂帘,并令升殿闻奏。」

九月二十二日,诏审官院差知州军、知县以上并令引见。

二年九月十四日,合门言:「旧制,知瀛州合该上殿。近诏惟许路分钤辖以上。新知瀛州张昭远缘兼高阳关驻泊钤辖,不该新制。」诏高阳关自今并令上殿。

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诏:「自今垂帘日上殿奏事,并中书、枢密院不得过五班。」既而又诏不定班次。

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诏:「审官、三班院、流内铨、军头司并令主判官臣僚引对公事。」帝为皇太子,令宰臣等于资善堂呈引诸司公事。及即位未改,至是始还有司。

七年五月十一日,诏:「合门祗候以上任知州军者回日,各上边机民事三五条。」时上封者请选崇班以上有武勇谋略者三十二人知河、陕、川、广冲要州军,代还,令上所任民事、边防利害十条,庶因敷纳,可见能否,缓急任使,免至乏人,故有是命。

二十二日,承明殿垂帘,臣僚升殿奏事者十九班。至第九班,日已过中,诏赐辅臣食于崇政殿门。顷之(在)[再]座奏事,方午副罢此句疑有误。《长编》卷一○八作「日昃乃罢」。。

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河北、河东沿边安抚(使)使、都监并同管勾安抚司公事〔使〕臣、诸路承受使臣今后到阙奏公事,只得住十日,令合门、内侍省催促进发。如遇急速,不在此限。」

明道二年四月十七日,诏:「今后内中传宣,委逐处具实封覆奏。其三司、开封府并合系上殿之处,仰次日审奏取旨。」

二十一日,中书门下言:「 臣升殿奏事,准诏书当于末批送中

书门下若枢密院,别取进旨。比日奏事,或直批制旨,便付有司。请尽如诏书,违者论罪。」从之。

十二月二十三日,权御史中丞孔道辅、司谏范仲淹率谏官、御史十人直诣垂拱殿门,持榜子云:「为中宫动摇,不协物议,请对。」合门使张敏以闻,诏押往中书。宰臣吕夷简等告谕而(而)退。

二十四日,道辅以本官右谏议大夫知泰州,仲淹以本官仍旧秘合校理、知越州,余各罚铜三十斤。仍戒谕知谏院孙祖德等:「今后言事,依久来体例,密具章疏,直言无隐。不得纠察 官,直诣殿门。取知委状以闻。」

景佑元年闰六月十三日,诏合门:「凡上殿臣僚,各具乡贯、年几、出身、历任过犯、转官章服年月文状一本,前一日进入。」

十月十三日,诏:「诸处承准宫闱教旨,未得施行。内有合该上殿处,仰次日审奏取旨;不该上殿处,即当日内具事由实封申中书、枢密院取旨。」

三年九月十七日,淮南转运司言:「近罢逐年上京奏事,乞依旧赴阙敷奏。」诏每年以次赴阙奏事。

庆历二年闰九月二十九日,诏:「今后非近上臣僚,不得用札子奏事。」

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诏中书门下:「近日御史中丞王拱辰奏,乞遇朔望日前殿视朝退,御后殿召中书、枢密院臣僚从容赐座,讲议时政得失事。朕祗嗣先构,高处宸极,夙夜寅畏,踰二十年。永惟祖宗之鸿烈,历考皇王之令典,循东汉之曩制,勤每旦以临朝,(廷)[延]见群臣,讲修庶政。慕稽众

舍己之论,体纳谏转规之美,下情尽达,大猷是经。而中司之臣,援古有请,欲因朔望之视事,仍许公卿之论道。朕敷求至理,恩致大宁,听纳之间,孜孜靡倦。眷惟台辅之职,实总几微之繁,倚瞩所深,咨询无间。且当世要务,经国显谋,讵止开陈于其端,所宜紬绎而乃已。虽至中昃,朕罔怠焉。自今中书、枢密院臣僚除常程奏事外,如别有敷陈政事,及朕非次特有留对,不限时刻,并许从容奏述,仍不拘定朔望。」

九月八日,诏:「京西转运、按察使兼白波发运使自今岁轮一员入奏计事。」

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居院言:「自今应前后殿上殿臣僚或有询问指挥,除机密外,令少留殿门,俟知记住官出面自写录,或令关报。」奏可。

四年九月十二日,三司户部判官、殿中侍御史赵佑言:「近乞上殿奏事,得旨,寻牒合门须索申状,仍要出身文状两本。比至引对,已经七日。窃缘台谏之官,俱职言事。台官则具奏候旨,谏官则直牒合门,事体有殊。欲许依谏官例,直牒合门。」诏免供家状。

五年六月七日,诏审官、三班院、流内铨、军头司详定后殿引对公事,去甚繁细务。

二十六日,枢密院言:「准诏,殿前都指挥使李昭亮凡奏公事,许免杖子,窄衣升殿。欲请自今殿前与马步军应奏本司公案自如旧例,若系他事及在后殿祗应,许免杖子,窄衣升殿。或别有奏请公事,先关报合门,依常例上殿。」从之。

八年八月二

十六日,诏:「臣僚坐罪罢还京师,毋得辄求上殿奏事。」

皇佑二年闰十一月十五日,御史中丞王举正留百户班于朝堂,欲言张尧佐,有诏止之。而复下诏曰:「近台谏官累乞罢张尧佐三司使及言亲连宫掖,不可用为执政之臣。若优与之官爵,于体无妨。遂除宣徽使、淮康军节度使。兼已指挥,自今后妃之家,毋得除两府职任。今台谏官重有章疏,其言反复,及进退之时,失于諠哗,以法便当责降。朝廷时示含容,且各戒谕之。其下合门,自今如台谏官相率上殿,并申中书门下取旨。」

三年八月三日,合门言:「近日频有臣僚陈乞上殿,欲请除入内内侍省合奏事外,其余侍立祗应及无特旨上殿臣僚,今后不许约人奏事。如有已见利便,只许实封闻奏。」从之。

五年五月六日,诏曰:「朕循三圣之法,监百王之宪。永惟唐虞之世,以及文武之时,上有求教之勤,下有告猷之助,忧劳旰昃,罔敢自安,日与辅臣,裁决万物。虽极辩之不倦,当退公而益强。宜即燕闲,同讲治道。自今中书、枢密院辅臣,如有军国大政、边防重事,候前殿退退:原脱,据《长编》卷一七四补。,别请对于后殿。仍前一日先具所陈事以闻。」

二十六日,臣僚上言:「乞自两制、两省等官言事,不得朋私挟情,决擿阴细,无益治道,务在公实,以副上意。」诏观文殿以下学士至待制合系直牒合门上殿者,许请对言事外,余官令具奏章实封以闻。

至和元年二月二十七日,诏:「京

(几)〔畿〕转运使自今遇干元节许上寿,仍岁终一人奏事。」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合门使李惟贤言:「礼宾副使郭逵上殿奏事,至巳刻尚未退。请自今上殿臣僚,春分前毋得过辰正,春分后毋得过辰初。敷陈未尽,令实封进内。或须面对,令后殿再引。违者合门揖下,近臣、台谏即不问。」从之。

五月二十五日,诏:「台谏官不许相率上殿。今御史台孙抃、郭申锡、 湜、范师道、赵抃同乞上殿,有违近制。其令轮日入对。」时宰臣陈执中家婢以过笞,出就外舍死,而谏官欲合奏斥之。

七日,知谏院范镇言:「先朝以御宝印纸给言事官,使以时奏上,所以知言者得失而殿最之。陛下虽喜闻谏争,然考于施用,其实无几。岂大臣重因循而多废格乎 请据今御史、谏官见员置章奏簿于禁中,时观省之。仍以中书旧所置簿具其言行否,每季录付史官。」诏中书、台谏言事簿令以时勾销注之,仍录与枢密院。

三年三月十七日,侍御史梁蒨言:「伏闻天圣条制,河北、河东沿边安抚副使、都监并同管勾安抚司公事使臣等到阙奏事,只得住十日。近年多不遵守,每入奏,妄作名目住滞,或敢曲邀圣旨,乞展日限,留身京城,干办私事,经营岐路,(布)[希]望恩泽。不惟妨本任管勾,兼亦紊烦朝廷。请申明前制。」从之。

嘉佑元年七月一日,诏:「三司、开封府、台谏官、审刑院复上殿奏事,仍日引一班。」初,帝不豫,惟二府得奏事。至是,始引对近

臣。

二年八月七日,诏:「驸马都尉李玮自今有所见公事,许直牒合门上殿。」

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合门言:「近例,上殿班除三司、开封府、台谏官遇进辰牌不隔外,其余并次日上殿。或更有三司、开封府并官高者臣僚,亦于辰牌隔下臣僚后引,于理未便。欲乞今后未进辰牌,依旧例引外,其辰牌隔下者,如至三次,得旨许令特上者,即于自来不隔班之后引。」从之。

五年五月十一日,侍御史陈经言:「窃见故知陈州刘沆、于瑾以知制诰张撰父赠官告辞不当,五状诉理,朝廷已黜知黄州,夺瑾校勘之职。风闻瑾所奏状并于内东门进入。瑾身居草(土)[士],名落班籍,未知何缘得至于彼 虑瑾阴结左右内臣,谕令收接。并乞根鞫情幸,严行责降。」中书门下取到御药院状:「昨准内降,草(土)[士]刘瑾奏为父沆身亡,所有本家合具奏陈文状,欲乞依晏殊例,于御药院投进。奉圣旨,令收接。自后赍到奏状,即逐旋进呈。」诏:「今后臣僚乞于入内内侍省御药院内东门司投下文字者,令逐处申中书再取旨。」

六年九月十三日,知谏院杨畋言:「故事,凡臣僚上殿奏事,悉屏左右内臣。今内臣不过去御座数步,对问之语,可得而闻,恐泄漏机事,非便。」诏:「自(合)[今]止令御药使臣及扶持四人升殿角,以备宣唤,余悉屏之。」

英宗治平元年正月二十一日,同知谏院吕诲言:「窃以君臣谋议,戒于不密。先帝朝两府及台谏官奏对,

即左右近侍皆引避于两庑,故从容论(义)[议],事无泄外者。臣近对丹扆,其侍从中官皆不引避。欲乞今后臣僚奏事,近侍之人并引避如故事。」从之。

二年十一月三日,诏:「郑、兖、曹、蔡、相、(刑)[邢]、同、晋、寿、湖、明、宣、河中等知州府辞见者,并许上殿。」先是,侍御史知杂事吕诲奏:「乞除拟知州人引见令上殿,亲有所问,又使中书阅其可否,然后授之。」故降是诏。

三年二月十五日,合门使章希一言:「乞自今上殿人至巳四刻则令次日上殿。」从之。

十一月九日,中书、枢密院初奏事于福宁殿,以帝不豫也。

治平四年二月九日,神宗已即位,未改元。诏入内内侍省、皇城司合覆奏事,并执条覆奏。以御史吴申、刘庠言逐司不遵诏令,多不覆奏故也。

神宗熙宁元年正月二十二日,考课院王珪、滕甫言:「有本职公事,上殿敷奏。」从之。

二月九日,合门言:「旧制,中书、枢密院奏,更引三班上殿,假日两班,或隔过后殿。更遇报巳正即取旨,次日方引。伏缘再御后殿,引杂公事毕,已是巳时,方再引上殿臣僚,仅及午刻。遇开经筵,即须至申未,久劳圣躬非便。欲乞今后遇经筵日,上殿班除中书、枢密院外,权只引一班。或有急速及言事官乞对,即取旨。候罢经筵仍旧。」从之。

十一日,诏翰林承旨至知杂御史各举文臣尝历通判一人堪刑狱钱谷繁难任使。后王珪等以尚书虞部员外郎张讽等二十人应诏。诏罢官及未赴任见

在阙下者并令上殿。

五月十三日,编修实录院言:「修撰官三员欲同上殿奏禀公事,乞下合门许令同敷奏,仍今后着(列)[例]。」从之。

六月十三日,合门言:「假日御(宗)[崇]政殿,每遇辰时,隔上殿班,过延和殿再座便引。伏缘其日更不还内进食,直至巳时正方隔班,临时取旨,尚许引对。欲望自今后假日御崇政殿,依例辰时隔班过延和殿,候进食毕再座,以次引对。遇寒暑大风雨雪,即合门取旨,令次日上殿。」从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以英宗大祥,中书、枢密院、诸司前二日止进呈急速公事。」

(一)[二]年二月十八日,诏河北、陕西、河东转运使副有要切公事须面奏者,许奏取旨,那官一员乘驿赴阙,住京不得过十日。

天 十月二十三日,监察御史里行张戬、程颢言:「每有本职公事欲上殿敷奏,必奏候朝旨;既许上殿,伺候班次,动经旬日。倘遇朝政或阙,及外事有闻,系于机速,不容后时者,如此稽迟,则已无所及。况使往复待报,必由中书,万一事干政府,则或致阻滞。耳目之司,虽欲应急陈闻,安可得也 伏(僖)[禧]诏书,或诏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赏踰制、诛求无节、冤滥未申,并委谏官奏论,宪臣弹举。是盖台谏之职,言责既均,则进见之期理无殊别,何独宪臣隔绝 异 欲乞朝廷推原天(僖)[禧]诏书之意,使依谏官例,牒合门即许登对;或所言急速,仍乞先次上殿。所贵遇事入告,无忧失时。」诏三班御史及

里行有公事,并许直申合门上殿。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诸司官曾在假参者,许便赴奏覆引呈公事。」

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同修起居注、直舍人院蔡延庆言:「蒙恩除直舍人院。昨垂拱殿面奏,欲候奏事讫,下殿曲谢。奏事讫,未及趍庭,圣驾已起。欲乞正谢日,因后殿侍直次许令面奏,降殿曲谢。」从之。

六月八日,编修合门仪制所言:「殿前马步军司有急速公事,许于后殿免杖子上殿。其不系本司公事,别有陈奏,即关报合门,依体例上殿。欲乞如遇假日崇政殿座,免杖子上殿,即在已得旨上殿班后引。」从之。

八月七日,合门言:「检会编敕,自入伏后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只引一处,秋凉仍旧。」诏曰:「引两处。」

十二月三日,诏合门:「今后枢密都承旨遇崇政殿坐日,令于上殿班后(原本缺)人奏事。」

四年六月十一日,皇(原本缺)骐骥使、邵州刺史、许州兵马都监令晏言:「(合)[今]后每有差遣辞见并因事到阙,并乞上殿。或遇大礼,亦乞陪位。」从之。自后宗室领外任者悉用此例。

七月二十八日,同修起居注、同知谏院张琥言:「窃以修起居注之职,古之左右史也。本以记录人主言动,书之典册,以示至公。本朝止令后殿侍立,人主言动,无复与闻。臣今所领修起居注兼知谏院,即与其余修注官事体不同。既有言职,且得侍立。或有敷奏,便可面奏。窃见枢密院承旨每于侍立处尚得论事,亦不先行奏请。欲乞每因

后殿侍立,亦许奏事,更不移牒合门。仍乞今后修起居注,常令谏官一员兼领。所贵左右史之职稍不旷废。」诏谏官兼修起居注者,后殿侍立亦奏事,更不移牒合门。令于枢密院承旨司奏事后,内侍省公事前奏禀。

五年七月二十二日,知大宗正司宗旦、宗惠言:「职事有当奏者,乞上殿敷奏。如止合到中书、枢密院商量,亦乞许同见执政禀议。」诏知判大宗正司皇亲遇有合奏公事,许牒合门上殿。

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诏:「都水监、司农寺、提举在京诸司库务今后并许直牒合门上殿。」

七年九月,诏:「两制以上有公事合同上殿者,令同上殿。」

元丰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尚书侍郎奏事,郎官一员同上殿。」

五年五月十五日,诏:「三省、枢密院独班奏事,每日不得过三班。」

六月十九日,诏:「尚书侍郎奏事,郎中、员外番次随上殿,不得独留身。侍郎以下仍不得独乞上殿。其左右选奏事,非尚书通领者。听侍郎以上郎官自随。秘书、殿中省、诸寺监长官视尚书,贰丞以下视侍郎。六曹于都省禀事亦准此。」

七月四日,诏:「三省、枢密院独班奏事日,枢密院当亟闻,更展一班。」

二十二日,诏:「自今后臣僚上殿札子,并进呈取旨。」先是,三省、枢密院或不以进呈,直寝之,故有是诏。

十二月二十日,引对奉议郎、权发遣府界常平等事张询已下十人。是日旬休,上特御便殿延见,踰午始罢。

七年二月

九日,社,特御延和殿,户部、司农以职事对也。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四日,诏:「臣僚上殿札子于帘前进呈讫,并实封于通进司投进,即不得直乞批降三省、枢密院。」

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诏:「上殿班合直牒并帅臣、国信使副许依元丰八年以前仪制施行外,其余合上殿班,并候祔庙了日取旨。」以三省、枢密院进呈听政后上殿班,宰臣吕大防等奏曰:「陛下初见 臣,愿对者必众,恐太烦劳,欲少为之节。昨日垂帘日, 臣惟台谏得对,又必二人同上,故不敢以不正之言辄干天听。今既人人得对,人心不同,善恶相杂,故于采纳尤难。虽人君不可不博访 臣之言,至于听纳,尤当徐观邪正,参验是非,然后得实。」故降是诏。

绍圣元年闰四月十八日,诏:「在京官所受传宣内降及内中须索并常行应奉,随事申尚书省或枢密院覆奏,及类聚月终奏闻指挥,可并令随处覆奏。得旨施行,即本司官亲承处分须索,仍画所得旨录奏,请宝奉行。其官司奏请得旨,非有司所可行者,即仍旧申朝廷覆奏行下。」

五月九日,诏:「自今除台谏官章疏依条外,其余臣僚上殿札子,如事合进呈,即取旨。」

六月八日,三省、枢密院言:「诸承受传宣内降及内中须索并随处覆奏得旨施行,即本司官亲承处分须索,仍画所得旨录奏,请宝奉行。已上非有司所可行,或事干他司,奏请得旨者,并申中书省或枢密院奏审。」从之。

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殿中侍御史陈次升言:「乞自今文臣带兵钤及监司职任者,朝辞日并令上殿,不许援例不对。」从之。

元符元年八月五日,诏:「今后三省、枢密院进拟在京文臣开封府推判官,武臣横行使副,在外文臣诸路监司、藩郡知州,武臣知州军以上,取旨召对。」

八日,诏:「今后承旨司得圣旨应合覆奏者,并令本司申枢密院覆奏。」

二年六月十七日,翰林学士承旨蔡京等言:「臣等每缘职事请对,待次或踰旬日,遇有急速文字,深恐失事。乞今后许翰林学士依六曹、开封府例,先次挑班上殿,仍不隔班。」从之。

八月十八日,诏:「诸上殿进呈文书,并批送三省、枢密院,不得直批圣旨送诸处。违者承受官司缴连以闻。」

十一月八日,监察御史石豫言:「请自今臣僚论事,如迹涉暧昧不根,先询承传之人察实施行。」诏:「如遇有此事理,令三省取旨。」

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诏:「上殿札子侍郎以上进呈,小事拟进,余则否。」

徽宗崇宁元年六月十九日,诏:「自今六曹尚书如有职事奏陈,许独员上殿。」

五年十二月五日,诏:「臣僚请对,虽遇休假,特御便殿听纳。」

大观二年六月二十日,诏:「外官正任陈乞上殿,多是不循分守,紊乱法度,或陈乞破格,以私害公,甚非肃戢戚里之意。可今后外官正任依宗室正任例,不许陈乞上殿,违者令御史台弹奏。」

七月二十九日,诏:「自今正任及横行以上,无

职事不得上殿,有职事奏听旨。若因而陈乞私事,以违制坐之。」先是,密州观察使李许上殿,乞知赵州,了婚葬,许因降授濮州团练使,故有是诏。

已降诏旨,凡命郎官,必进对而后除,则滥进之徒不复觊其侥幸。近者杨夙等未经进对,故特降旨,并令上殿。今未对而各除开封府曹官,府曹秩视 三年九月十七日,臣僚上言:「伏(即)[郎]省,其选亦高,伏望令上殿进对而审用。」从之。

政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都官〔员〕外郎、提举淮南、两浙路茶盐事赵点奏:「昨往淮南、两浙路提举茶盐,又按察州县监司失职,近已回程,已上殿奏禀职事讫。今来本司结局,已见次第,有奏禀职事,伏望许依例不隔班,先次上殿。」诏赵点罢都官员外郎,送吏部,惩其妄有奏请,徼幸万一也。

五年八月十三日,诏:「今后臣僚因上殿别除差遣,合再上殿者与免。」

十一月六日,诏:「诸监司、郡守在任不得陈乞赴阙奏事,违者委御史台弹奏,尚书省互察。」

六年五月七日,诏:「太师蔡京已降指挥,令三日一造朝。今后遇有奏事,非赴朝者,亦许趁赴。」

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臣僚言:「比年以来,二三大臣入侍君前,奏对之际,留身面奏,排斥己怨,谗疏善良。至于请求相继,甚非朝廷至公之体。」诏:「自今除蔡京缘五日一朝,许留身外,余官非除拜迁秩、因谢及陈乞解罢,并不许独奏公事。违者东上合门报御史台弹劾。」

宣和元年五月九

日,秘书省校书郎王昂言:「乞今后除卿监,未经上殿人,并令上殿,如郎官之法。」诏:「今后初除郎官以上职事官,未经上殿人,并令东上合门引见上殿。」

三年四月六日,诏:「元丰官制,寺监职事上部,部上省,故得上下维持,纲纪所出。今后虽系视两制职司寺监不许独对。」

十一月七日,诏:「内外许上殿奏事官,除殿中省、辟廱太中大夫以上、知州、都大提举、同提举、都大管干茶事、提举学事、提举保甲官系合上殿及系增置许上殿,余并依元丰官制。」

十四日,诏:「已降指挥,上殿依元丰官制外,其见行东上合门大观上殿格内不该载上殿,并不许上殿。其正任横行,依大观二年逐次已降指挥。推勘制勘公事虽结案,亦不许陈乞。余依见行条法。」

三年闰五月三日,诏:「诸路学士已罢提举官,更不令上殿。」

十一月十九日,枢密院奏:「两浙东西路廉访使者刘仲元申:淮令,诸使者每岁春秋依格轮赴阙奏事,独员者以取索季奏文书入递进纳。仲元为独员,所有季奏文书,乞掩杀婺州等处贼徒了,取索入递进呈。」从之。

四年十二月十日,臣僚言:「乞诏诸路监司,未经上殿者虽从外移,并令赴阙引对,方得之官,庶几仰副为官择人之意。」从之。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一日,臣僚言:「次见陛下每对臣僚奏事次:疑误。,从容紬绎,而未闻以得圣语付史官者。欲乞今后上殿臣僚被受睿训,除机密外,关治体者悉录付史官,以备修纂。」从之。

三年闰八月二十九日,宰臣吕颐浩等言:「九

月朔,日有食之,礼不视事,是日欲晚朝进呈。」诏可,以车驾巡幸,机务至繁故也。

绍兴元年十月二十六日,诏:「中丞近日上殿,奏事详明,特与转一官。」

二年十月七日,诏:「起居舍人王洋因奏事举不急之务,可降一官。」详见存先代后。

九日,右司谏刘棐言:「昨上殿奏事札子内用字卤莽,乞特赐严谴。」诏放罪。

十二月十五日,合门言:「右谏议大夫徐俯得旨,今后凡遇有合奏禀事,不拘早晚及假日请对。缘内殿奏事,即不属合门引班。」诏令入内内侍省引。

三年三月十二日,诏:「今后臣僚上殿,不得辄论私事,及有侥求。对毕,并申合门照会。」先是,浙东沿海制置使吕源赐对,辄奏私事,希幸恩旨。以臣僚弹劾,故降是诏。

五月八日,诏:「奉使官入国门,不以早晚,服紫衫赴内殿奏事。」

十四日,左中大夫、新除徽猷合直学士、充淮南东路宣抚使司参谋官宋泊友言:「前任知处州,召赴行在,令合门引见上殿。缘道路中暑,乞先次朝见,乞伺候班次,别日上殿。」从之。

二十八日,诏:「权监察御史、两浙西路宣谕胡蒙事毕回阙,令合门于六月三日引见。仍不隔班,先次上殿。其御宝手历,令先诣通进司投进。」先是,遣使往诸路宣谕,给御宝手历,令记事,回日上殿面纳。皆以手历所书事多,卷轴稍大,进对拜伏不便,乞先次投进者,并从其请。

七月二十八日,参知政事、同都督江淮荆浙诸军事孟庾言:「有军期

机密利害,欲暂诣行在奏事,恭禀圣训。」从之。

十月十五日,诏:「诸上言臣僚不得留身奏事,宰臣、执政官非,仍着为令。」

四年十一月二日,诏御内殿,止令宰执奏事,从官随班赴起居。以巡幸故也。

五年五月十三日,诏:「中书舍人胡寅论奏使事,辞旨剀切,深得献纳论思之体。可令学士院降诏奖谕。」

十二月十一日,诏:「侍从官以论思献纳为职,如有已见,勿拘以时,勿限以数,许令请对。」从给事中吕祉请也。

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宰臣赵鼎言:「李纲除江西帅请觐已到,来日内殿引对,偶是寒食正节。」上曰:「朕宫中每日饭后整理此小家事了,即观书写字,此外别无他事。来日自可引对。」

五月六日,诏:「今后上殿官合审察人,如到行在所,令吏部取索历任脚色并原得指挥,申尚书省,候审察讫,关牒合门照会。」

八月五日,诏:「左司谏陈公辅论奏,深得谏臣之体,令尚书省将公辅奏疏修写成图上之。」

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右谏议大夫李谊言:「比年近以荐举人材年近:疑误。,得旨引对,并蒙与改合入官,或与陛擢差遣,循沿之久,遂以为例,使奔竞相效,无复廉耻。望今后引对臣僚,须敷奏详明,议论纯一,合于圣意,即与改官,或升美遣;倘非其人,不在此选。」诏依。

十月十三日,诏合门:「今后应从官上殿,令次台谏,在面对官之上引。」

九年六月一日,诏:「吴伟明除应天府路提点刑狱公事,曾纬除淮南东路提

举茶盐,刘彦差权发遣徐州,并免上殿,令疾速前去之任。」旧制:监司、守臣朝辞,令上殿奏事讫之任。伟明、彦以知新复州军,纬以淮东提盐复置之初,皆待正官缉治,故免临遣。

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中书门下后省言:「内殿非时引见臣僚,望令各具所得圣语申省,使修注者有纪焉。」从之。

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御史中丞(万)[万]俟言:「敕差充歹赞宫按行使,内侍宋唐卿副使。遇有本司合行奏禀职事,欲与唐卿同班上殿敷奏。」从之。

十月十六日,资政殿学士、左朝奉大夫、知绍兴军府事楼照言:「已到任讫。念臣久违轩陛,切欲一望清光,兼有本任职事。乞依张守、孟忠厚例,暂赴行在所奏事。」从之。

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诏:「合门六参日,依合引上殿一班,止引面对官;如值假合后殿坐日分,依合引上殿两班。」

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诏:「今后监司守臣替回上殿,并令以民事奏陈。」

二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诏:「上殿臣僚进呈札子,或在当头及不近前奏事,依例合门官转拨,令稍前奏事;如转拨不得,令合门官近前拨赴奏事位。」

二十九年五月四日,诏:「今后六参日上殿班数已定,遇台谏官乞对,隔下面对官次日引。」

孝宗隆兴二年五月十二日,诏:「今后应除监司,须于阙期前具名取旨。仍令先次上殿,不得在外及以资序差除,立为定式。」

九月十五日,诏依建炎间指挥,今后应除郎官,令先次上

殿,然后供职。以臣僚上言:「古者为郎,出宰百里,特以县令之任尔,犹谓有非其人,民受其殃,以是难之。况在今日,以其郎官出而补外者,必为监司,否亦得为郡守,则其待之当何如哉!郎官虽(谏)[监]司、郡守之所从出,而今选授之间,若有不得与监司、郡守比者,臣于上殿一事见之。盖除知州军,见在行朝,而阙次已及,当即赴者,皆令上殿。至如监司,则近降指挥,须于阙期具名取旨,先次上殿,不得在外及以资序差除,立为定式。可谓其选欲重,而其择欲精矣。故有已除漕臣,因是遽改郡守者。独于郎官差除,或在内而序迁,或在外而初授,皆未有上殿指挥。虽为郎不称职,不过一身侥幸,而监司不得人,必至一路被害。然未有为郎官称职,而为监司不得人者。况建炎间,凡除郎官,即于所降指挥便带,如未经上殿,令合门引见上殿。此盖祖宗旧制,建炎之初犹循而不改,虽经兵火,案籍散失,而当时曾任郎官之家,所除省札多有存者,不知厥后于何年月始不带行,却有先次供职之文。此所谓郎官乃监司、郡守之所从出,而选授之间反若甚轻,盖于上殿见之也。」故有是命。

干道元年六月一日,诏:「今后转员、引呈将校换官、射射及御试举人唱名日并 决罪人,并依令不引上殿班。」先是,有旨:「防秋在即,除旬假如旧外,应国忌行香及小节省部并不作假,候将来解严日仍旧。若皇帝御殿廷,别有小

小公事,合门并听收接目下上殿班次。」续以边事宁息,有旨依令式作假。合门状:「契勘合门令,诸转员、引呈将校换官、射射及御试举人唱名日并 决罪人等并不引上殿班。今来已降〔指〕挥,〔依〕令式作假日分依旧。所有前项条令,不合引上殿班日分。」故有是命。

八月十八日,诏:「今后应文武知州军、诸路厘务、总管、副总管、钤辖、都监见辞,并令上殿,批入料钱文历。如托避免对,并未得差除赴任,委台谏、监司常切(接)觉察,以违制论。」

二年三月十六日,诏:「应除郎官,先关报合门,上殿讫,方得供职授告,立为永法。」

八月十七日,诏:「今后遇垂拱殿坐日分,枢密都副承旨起居讫,合赴朵殿侍立。如有职事,许令上殿奏事。」

九月二十四日,诏:「今后台谏、侍从章奏,各置一簿,随所上录之,一以留禁中,时备观览,一以授大臣,使之详阅。有事已行而辄废,或行而于法有碍,于民未便,及监司、郡守言与事违者,各以时纠之。」从秘书少监汪大猷请也。大猷奏:「臣闻兼听广览,人主之盛德;尽言无隐,臣子之忠诚。切惟陛下勤于听览,乐闻忠言,内之台谏、侍从,外之监司、郡守,又有朝臣之转对,公交车之召见,隆宽广问隆宽:疑误。,殆无虚日。凡州县之积弊,人情之利病,皆不下堂而周知,甚盛德也。 远之臣,登玉陛,奉清光,盖千一之荣遇。故其所陈,虽事有大小,利有久近,孰不愿竭忠诚以补聪明之万分。其间仰契圣意者,固已不

崇朝而颁行之。然有事合讨论,迹涉迂缓,下之有司,未蒙施用,往往不复再经天览。不唯间有可行者因而废格,兼亦无以考言者之是非,而知人才之得失。况监司、太守,所论民事,大率可喜,到官之后,所行未必如所言,朝廷无由察其果从违也。其兴利除害之事,既已施行,有司或谨于始而怠于终,朝廷亦未尝课其果行否也。行之而孰为利,孰为害,亦无所稽考也。如是,则献言者既不责其实 ,其流必务为文具,徒美观听而已,恐非陛下求言之本意。臣伏闻真宗皇帝时,尝诏中书置籍,记谏官、御史之言,事行与不行,岁终具奏。又范镇在仁宗皇帝时,亦尝乞禁中并中书、枢密院各簿上谏官、御史所奏,上以备观览之遗忘,下以责大臣之销注。若此者,盖非特稽所言之当否,亦用以知其人而防壅蔽也。臣考之故事,此实可行于今。」故诏从之。

三年闰七月十五日,诏:「今后监司、(群)[郡]守如授讫已上殿,应赴在二年内者,与免将来奏事,候阙到前去之任。其应赴在二年之外,及在外除授未经上殿人,依已降指挥,阙到半年前赴行在奏事讫之任。」

十二月三日,诏起居舍人洪迈令直前奏事,今后修注官遇常朝日有奏禀职事依此。

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诏合门:「上殿班为积压班数稍多,内见辞官该上殿者,及阙到半年前赴行在奏事,见待班次,并续下到上殿文字,曾经审察人并权免上

殿,依例放见、辞。新除郎官等候引上殿班日上殿。台谏、侍从有本职公事及已见之实封进入,余并候得旨,引上殿班日依旧。」

八月二十日,诏自今月二十三日后殿起居班次并引上殿班令依旧。

六年七月八日,诏:「川广监司、郡守未经上殿,许先赴任之人,今后任满,须赴行在奏事讫,方得再有除授。」

十六日,诏:「今后除授郎官,不以曾未上殿,并令上殿讫供职。」

八年十一月八日,诏:「已降指挥,文武臣已授监司、郡守、诸路厘务、总管、钤辖、都监应赴在二年之外,阙到半年前赴行在奏事之人,令展作四年,余依已降指挥。」

二十三日,诏:「今后应文武臣监司、知州军、诸务厘务、总管、副总管、钤辖、都监,见辞并令上殿,批入料钱文历。如托避免对,并未得差除赴任,委台谏常切觉察,以违制论。其已授未赴任人,如已经上殿赴在四年内,与免将来奏事,候阙到前去之任。其应赴在四年外,及在外除授未经上殿人,阙到半年前赴行在奏事。如本贯川广,见在本乡居住之人,即仰逐州知通,结罪保明诣实,申取朝廷指挥。川广见阙正官去处,许令一面先次之任,听候朝廷指挥。及川广未经上殿,许先赴任之人,今后任满,须赴行在奏事讫,方得再有除授。」

九年五月十六日,诏:「在外臣僚召赴行在,或令赴行在奏事,被旨日久,往往迁延,间有托故稽留起发,令御史台觉察以闻。」

八月七日,诏:

「监司、郡守、诸路厘务、总管、钤辖、都监任满回,已经〔朝〕见上殿,再除授在半年之内,与免朝辞日奏事。」

九日,合门奏:「勘会监司、郡守、诸路厘务、总管、钤辖、都监因任满回,已经朝见上殿,再除授今来差遣。若朝辞更令奏事,切虑烦渎。」有旨:「如再除授在半年之内,与免朝辞日奏事。余依已降指挥。」

淳熙四年二月十九日,诏职事官以上各陈弊事,凡事涉繁冗虚伪者,悉条上之。既而以秘书丞史弥大言:「今日之事,繁而不简,虚而不实者甚众,愿诏百官,俾各陈弊事。凡涉繁冗虚伪者悉条上之,然后与二三大臣日夜讲求所以去之之术,磨以岁月,使天下之事尽归于简实。」故有是命。

七年三月九日,诏:「监司、郡守条具民间利病,悉以上闻,毋或有隐。」既而中书舍人郑丙言:「昨诏监司、郡守到任,必以民间利病条奏,而所在乃以细故塞责,民之疾苦不以实闻。如广西因草窃之变,陛下令诸司讲求利害,始有打筭岁计之请。近日臣僚进对,言诸路敷酒捉酒之弊,陛下始行约束,皆非监司守臣所自言,乞行申敕。」故有是命。

八年八月八日,诏:「朕谓侍从之臣,当以论思献纳为任。自今或事有过举,政有阙失,卿等即宜尽忠极言,或求对,或入奏,务在于当理而后已。各思体此,称朕意焉。」

十年七月十二日,诏:「可自今月十三日避殿减膳,令侍从、台谏、两省卿监、郎官、馆职各条具朝政阙失,毋有所隐。朕将亲览,考求

其当,以辅政理。咨尔在位,副朕志焉,」诏曰:「朕涉道日寡,秉事不明,政化失中,以干阴阳之和。乃季夏涉秋,旱暵为虐,大田失望,民靡错躬。夕惕以思,反己自咎。意者听断弗烛厥理,委任有非其人,狱讼不得其平,赋敛所共者大,阿谀成习、雷同顺指者众,忠谠切直之言郁于上闻,致此眚灾,下逮黎庶。侧躬祗畏,忧心惨切。退次贬食,虚己求言,仰答天心,庶迎善气。发朕至诚之虑,匪事虚文之行。」

十四年七月七日,诏:「政事不修,旱暵为虐,可令侍从、台谏、两省卿监、郎官、馆职疏陈阙失及当今急务,毋有所隐。」

十日,诏:「夏秋之交,旱暵为虐。深虑州县弊事、民间疾苦壅于上闻,致干和气。可令诸路监司各限半月条陈闻奏。」

淳熙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侍从之臣,皆极一时之选,既无同对之拘,又无越职之禁,而犹承用近例,率数月一请对,又必以序进,殆未足以尽论思献纳之义。愿陛下明诏近臣,凡朝政阙失、军国利害,苟有所见,大则请对,小则抗章,直言无隐,皆无须时。如此,则近臣毕情竭虑,皆以国事为意,献可替否,竞致尽规之忠,其于政治,诚非小补。」从之。

绍熙二年二月六日,诏:「近日阴阳不和,雷雪交作,朕恐惧修省,殊不遑宁。深虑庶政或有阙失,未能消弭。可令侍从、台谏、两省卿监、郎官、馆职各条具时政阙失闻奏。」同日,宰执进呈次,留正等奏:「近日更有侍从、台谏因灾异入

文字否 」上曰:「只是罗点、陈骙有文字。陈骙欲得讲筵间读《洪范政鉴》。」留正奏:「此等书不可〔不〕观,却不须专读。」胡晋臣奏:「愿陛下万机之余,时观此书。」

六月十六日,诏:「宰臣、执政正宜寘诸左右,论道经邦,而常朝殿庭之间,不能尽从容。今后不时内殿宣引奏事,庶可讲究治道,广求民瘼,副朕意焉。」

嘉定八年四月十一日,奉御笔:「朕为农闵雨,沛泽未周,方省厥愆,冀闻阙失。可令学士院降诏,布告中外,使尽无隐,以辅朕不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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