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律之二河防

盗决河防

失时不修堤防

侵占街道

修理桥梁道路

盗决河防:

凡盗决(官)河防者,杖一百。盗决(民间之)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因盗决而致水势涨漫)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淹没田禾,计物价,重(于杖)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各减鬪杀伤罪一等(各字承河防圩岸陂塘说)。若(或取利或挟雠)故决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决圩岸、陂塘,减二等。漂失(计所失物价,为)赃重(于徒)者,准窃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剌。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盗决河防一,故决、盗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蜀山湖,安山积水湖,扬州高宝湖,淮安高家堰、柳蒲湾及徐邳上下滨河一带各堤岸,并河南、山东临河大堤,及盗决格月等堤,如但经故、盗决尚未过水者,首犯,先于工次枷号一个月,发边远充军。其已经过水,尚未侵损漂没他人田庐财物者,首犯,枷号两个月,发极边烟瘴充军。既经过水,又复侵损漂没他人田庐财物者,首犯,枷号三个月,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因而杀伤人者,照故杀伤问拟。从犯,均先于工次枷号一个月,各减首犯罪一等。其阻絶山东泰山等处泉源,有干漕河禁例军民,倶发近边充军。闸官人等,用草卷阁闸板,盗泄水利,串同取财,犯该徒罪以上,亦发近边充军。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前明问刑条例(《笺释》。故决、盗决南旺等湖,阻絶泉源,则关系漕河,其事尤重,故漕禁有充军之例。倶依盗决、故决本律。为首之人引例,为从不引。闸官人等串同取财,问枉法,发附近充军。

□《集解》此盗水以供私用者也,专为故决漕河而设,则知正律所指河防不专漕河矣)。一系前明问刑条例(按,此非因盗水或恐漂流自损也。《集解》。此专指河南等处言者,盖河南逼临黄河,河以南皆恃堤以自固,故特设此例)。一系乾隆二十一年河东河道总督白钟山条奏定例(按,此亦指盗决河南、山东等处临河大堤而言),嘉庆九年修并,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南旺、昭阳等湖,漕运攸关,故问拟充军。河南滨临大河,一经盗决堤防,为害匪浅,故亦拟充军。从无大堤已经决开,尚未浸损漂没之理。似应以浸损漂没之多寡,仿照失火例酌加枷号。记核。

□律以盗决、故决为罪名轻重之分,例则并无区别,亦不言盗故决之由,殊未明显。

□原例首条系指取利而言,下二条非恐自损,即意在损人,颇觉明晰。修并一条,似应详为叙入。

盗决河防一,凡黄河一年之内,运河三年之内,堤工陡遇冲决,而所修工程实系坚固,于完工之日已经总河、督抚保题者,止令承修官赔修四分,其余六分准其开销。如该员修筑,钱粮倶归实用,工程已完,未及题报而陡遇冲决者,该总河、督抚将冲决情形并该员工程果无浮冒之处据实保题,亦令赔修四分,其余倶准开销。如黄河一年之外、运河三年之外,堤工陡遇冲决,而该管各官实系防守谨愼,并无疏虞懈弛者,该总河督抚査明具题,止令防守该管各官共赔四分,内河道分司、知府共赔二分,同知通判守备州县共赔一分半,县丞、主簿、千总、把总共赔半分,其余六分准其开销。其承修防守各员倶令革职留任,戴罪効力,工完之日,方准开复。傥总河、督抚有保题不实者,后经査出,照徇庇例严加议处,所修工程仍照定例勒令各官分赔还项。若河员有将完固堤工故行毁坏,希图兴修,借端侵蚀钱粮者,该总河察访奏闻,于工程处正法。

此条系雍正五年钦奉上谕议准定例。

谨按。此指工程实系坚固,陡遇冲决而言。修筑黄河堤岸,定限保固一年,修筑运河堤岸,定限保固三年,见《处分则例》。于工程处正法,可谓严矣。而从未办过,亦具文耳。

失时不修堤防:

凡不(先事)修(筑)河防及(虽)修而失时者,提调官吏各笞五十。若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杖六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八十。

○若不(先事)修(筑)圩岸及(虽)修而失时者,笞三十。因而渰没田禾者,笞五十。

○其暴水连雨,损坏堤防,非人力所致者,勿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失时不修堤防一,凡运河一带,用强包揽闸夫、溜夫二名之上,捞浅铺夫三名之上,倶问发附近充军。揽当一名,不曾用琼森事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笺释》云,包揽各夫二名、三名以上,问豪强求索。系官给工食,问常人盗。揽当一名及有人应役又不多取工钱,止问不应或违制之罪。

谨按。包揽驿递夫役,见兵律驿使稽程,应参看。

失时不修堤防一,遇河工紧要工程,如有浮议动众,以致众力懈弛者,将倡造之人拟斩监候。附和传播者,杖一百,即于工所枷号一个月。其指称夫头包揽代雇勒掯良民者,二名以上,发附近充军。一名者,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夫役工匠挟制。散,见公事应行稽程,应参看。

失时不修堤防一,楚省歳修堤塍,如有掯勒业戸将夫工包折银钱者,照河工包揽闸夫、溜夫、捞浅铺夫例分别名数定拟。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此指楚省而言,皆所谓一事一例也。

失时不修堤防一,河工承修各员采办料物,如有奸民串保领银,侵分入己,以致亏帑诬工,该总河将承办官参究,仍将亏帑奸民发该州县,严査追比。傥有徇纵等情,亦即査参,交部议处。其亏帑串保奸民审实,照常人盗仓库钱粮律计赃治罪,应追银两逾限不完,着落原领官名下追赔。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常人盗仓库钱粮,律无死罪,旧例亦较今为寛。此处云照律治罪,如至一百两以上,如何拟断。记核。

失时不修堤防一,凡堤工宜加意愼重以固河防,除现在已成房屋无碍堤工者,免其迁移外,如再有违禁増盖者,即行驱逐治罪。并将徇纵容隐之官弁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所奉上谕,原指江南黄运两河而言。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通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折毁修筑)复旧。其(所居自己房屋)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穿墙)出水者,勿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侵占街道一,在京内外街道,若有作践,掘成坑坎,淤塞沟渠,盖房侵占,或傍城使车,撒放牲口,损坏城脚及大清门御道棊盘,并护门栅栏,正阳门外御桥南北,本门月城,将军楼,观音堂,关王庙等处作践损坏者,倶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修改。

《笺释》云,盖房侵占,除本律损坏城脚,除毁宫墙垣栅栏等处作践损坏者,除毁官物,倶依违制枷号发落。若计所毁之赃重于违制之罪,仍各从本律。

谨按。律统指各处而言,例则专言京城以内也。

□问罪,《笺释》谓依违制问杖一百也。若不叙明,将从何发落耶。

□观音堂、关王庙等语似应删去。

修理桥梁道路:

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贰官、(职专)提调,于农隙之时,常加点视修理,(桥梁)务要坚完(道路务要)平坦。若损坏失于修理、阻碍经行者,提调官吏笞三十(此原有桥梁而未修理者)。

○若津渡之处,应造桥梁而不造、应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此原未有桥梁而应造置者)。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