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为邦本,食惟民天,易田畴,薄税敛,经邦之要。于是乎存复于其间,水旱凶荒,则有蠲政恤典,以庇穷黎。统观前古时沛恩施,而薄赋轻徭,本朝为最。又遇恩有赦,遇灾有恤,凡皆博施济众,使薄海之内,僻壤穷乡,无一夫之不被泽也。晋江弹丸之地,土瘠民贫,遇饥馑则不能自给,然天恩特下蠲赈,时闻浃髓沦肌,咏歌载道,斯海隅日出之乡所由共底于康阜也。志蠲政。

太平兴国三年五月,赦免给复一年。《宋史》。

八年四月,帝览福建版籍,谓宰相曰:“陈洪进只以漳、泉二州赡数万众,无名科敛,民所不堪,比朝廷悉己蠲削,民皆感恩,朕亦不觉自喜。”续长编。

至道二年闰七月,诏福建民负人钱没入男女者,还其家,故匿者有罪。《八闽通志》。

四年,除民岁丁钱。《通志》。

大中祥符四年秋七月,除闽、浙、荆湖、广南输身丁钱四十五万四百贯。《宋史》。

皇祐三年十一月,减泉、漳、兴化军丁米。《八闽通志》。

建炎三年,诏减福建上供钱三之一。《八闽通志》。

绍兴二年四月,赐福建赏军钱十万缗。七月,悉蠲被兵之家田税,八月赈饥民。《八闽通志》。

五年,蠲福建诸州军借拨常平钱米。十二月,赈饥民,命监司帅臣分选僚属及提举常平官躬行检察。《八闽通志》。

十四年三月,蠲汀、漳、泉、建四州被贼残蹂民户赋役一年。《八闽通志》。

十六年,赈福建被水之民。《八闽通志》。

十九年,以汀、漳、泉三州民田被贼蹂践,蠲其二税。《八闽通志》。

淳熙十一年旱,赐福建米二十五万石,赈粜一万石,赈贫乏细民。《宋史》。

端平元年六月,诏蠲泉、漳、兴化三州丁米钱。《八闽通志》。

祥兴元年,诏两淮运粜五万石,赈泉州军民。《八闽通志》。

泰定元年十月大饥,赈济。《八闽通志》。

至元二十五年十二月,贼张治囝掠泉州,免泉州今岁田租。《八闽通志》。

洪武十三年,诏免田租。《八闽通志》。

二十六年,诏有司赈饥,毋俟报。《明鑑》。

三十一年惠帝立,赐明年田租之半。《明鑑》。

万历七年秋八月,减均徭加派。《明鑑》。

国朝

康熙十五年,康亲王疏免福建十六年分并以前钱粮。

二十五年九月,免福建本年未完钱粮并二十六年上半年、二十七年下半年钱粮。

四十九年十月,免福建四十八年以前积逋,仍免五十年全年钱粮。

雍正五年,郡城米价腾贵,有司发仓平粜。奉旨截漕赈济,民赖以苏。

雍正六年,晋江、南安、同安秋旱,十一月,钦奉恩诏闽省州县有数处微欠雨泽,将康熙五十五年起,至雍正四年止,带徵民欠地丁银三十三万八千三百余两,概予蠲免。

乾隆三年二月,奉部咨内阁抄出,奉上谕,闽省丁银匀入地亩已经多年,但剔出所匀丁银,未经裁免,仍属民累,著将应纳丁银悉行免徵,永著为例。八年,奉恩旨允闽浙督臣请将浙江尾帮漕米截留十万石,运赴闽省,以备缓急。

十一年,恩诏通免闽省钱粮。

十三年,晋江、南安、惠安、同安四县晚禾被旱被潮,奉上谕蠲免钱粮,并发项赈济。

十四年,恩旨轸念民艰,于蠲免之外,借给口粮。

十七年七月,泉属偶被风水大灾,奉上谕赈给口粮,并发库项散给修理房屋。十月,复奉恩旨加赈口粮一月。

十八年,因前风水偏灾,将蠲剩钱粮,奉上谕缓分三年带徵。

三十五年,奉恩旨蠲免额徵地丁钱粮。

四十二年,奉恩旨蠲免额徵地丁钱粮。

五十五年,奉恩旨蠲免额徵地丁钱粮。

六十年,大饥,至嘉庆元年止,时漳亦饥,米价每升百文,奉恩旨允闽浙督臣奏拨浙江、江西及本省运米二十万七千六百五十九石二斗零,平粜赈济。

嘉庆元年,奉恩旨轮免额徵地丁钱粮并缓徵带徵。

二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平粜至六月十五日止,共平粜米六千六百石四斗八升。奉恩旨允督臣、抚臣奏拨延、建、邵三府米谷解运归补。

二十三年,奉恩旨赦免积年正耗钱粮及遇灾缓徵带徵银谷,自二年起至二十二年止,一十三万二千八百七十两零四分四厘。又豁免屯粮谷一万二千七百三十七石一斗三升九合四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