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本质必定要表现出来。本质的映现(Scheinen)于自身内是扬弃其自身而成为一种直接性的过程。此种直接性,就其为自身反映而言为持存、为质料,就其为反映他物,自己扬弃其持存而言为形式。显现或映现是本质之所以是本质而不是存在的特性。发展了的映现就是现象。因此本质不在现象之后,或现象之外,而即由于本质是实际存在的东西,实际存在就是现象。

附释:实存被设定在它的矛盾里就是现象。现象却不可与单纯的假象相混。假象是存在或直接性最切近的真理。直接性并不是指独立自倚之物而言。反之,直接性只是一种假象,既是假象,它就概括地被看成是本质单纯的自身存在。本质最初是映现在自身内的全体,但它并不停留在这种内在性里,而是作为根据进展到实存,而这个实存的根据又不在其自身内而在他物内,也只是现象。当我们说到现象时,我们总联想到一堆不确定的具有杂多性的实际存在着的事物,它们的存在纯粹是相对的,因而没有自身的基础,只能算作一些过渡的阶段。由此即可同时看出,本质并不徘徊于现象之外或现象之后,无宁可以说,本质似乎以它无限的仁惠,让它的假象透露在直接性里,并予以享受定在的欣幸。于是这样建立起来的现象便不站在自身的脚跟上,它的存在便不在自身而在他物。作为本质的上帝,当他让其自身显现在不同阶段的实存中,也可以说具有创造世界的大仁,但同时他又是超出于这世界的大力量,并且又是正义,可以使得这个实存世界的孤立自存的内容,表现为只是单纯的现象。

现象当然是逻辑理念的一个很重要的阶段。我们可以说哲学与普通意识的区别,就在于哲学能把普通意识以为是独立自存之物,看出来仅是现象。问题在于我们必须正确地理解现象的意义,以免陷于错误。譬如,当我们说某物只是现象时,也许会被误解为,与单纯的现象比较,那直接的或存在着的东西,好象要高一级似的。事实上恰与此相反,现象较之当前的单纯存在反而要高一级。现象是存在的真理,是比存在更为丰富的范畴,因为现象包皮括自身反映和反映他物两方面在内,反之,存在或直接性从是片面的没有联系的,并且似乎只是单纯地依靠自身。再则,说某物只是现象,总暗示着那物有某种缺点,其缺点即在于现象自身有了分裂或矛盾,使得他没有内在稳定性。比单纯现象较高一级的范畴就是现实(Wirklichkeit),现实就是本质范围内第三阶段的范畴,稍后即将予以讨论。

在近代哲学史里,康德是第一个有功绩将前面所提及的常识与哲学思想的区别使之通行有效的人。但是康德只走到半路就停住了,因为他只理解到现象的主观意义,于现象之外去坚持着一个抽象的本质、认识所不能达到的物自身。殊不知直接的对象世界之所以只能是现象,是由于它自己的本性有以使然,当我们认识了现象时,我们因而同时即认识了本质,因为本质并不存留在现象之后或现象之外,而正由于把世界降低到仅仅的现象的地位,从而表现其为本质。一般人的朴素意识,在要求达到对全体的知识时,对于这种主观唯心论的说法,认我们所知道的仅只是现象,会抱怀疑不安的态度,那也是无可责难的。不过,素朴意识亟欲拯救知识的客观性时,很易于退回到抽象的直接性,不加深究,坚持以为当前所给予的这些抽象直接的东西就是真理和现实。费希特有一本小书,名叫《昭如白日的解说——对公众谈谈关于最新哲学的真正性质,一个逼着读者去理解的尝试》,用著者与读者对话的通俗方式去讨论主观唯心论与素朴意识的对立,以证明主观唯心论的立场的正确性。在这个对话里,读者向著者诉苦说,他实在没有法子使他采取主观唯心论的立场,他一想到围绕着他的事物都不是真实事物,而只是现象,便使得他感到怅惘而无安慰。读者的这种苦恼,实在无可责怪,因为我们想要他把自己看成是被禁锢于一个无法穿透的单纯主观观念的包皮围中。可是另外,撇开这种纯主观的现象观不论,我们不能不说,我们有一切理由足以感到欣慰,这是因为我们所须应付的围绕着我们的那些事物,并不是些坚固不摇、独立不倚的实际存在,而只是一些现象,假如真是象那种情况,那么,我们的身体以及精神,都会立即死于饥饿。

(a)现象界(DieWeltderErscheinung)

§132

凡现象界的事物,都是以这样的方式存在着的:它的持存直接即被扬弃,这种持存只是形式本身的一个环节;形式包皮含持存或质料于自身内作为它自己的规定之一。这样,那现象界的事物,便以这形式亦即它的本质、它的有别于其直接性的自身回复当作它的根据,但是,这样一来,它就只是以形式的另一种规定性当作它的根据罢了。它的这个根据仍然同样是一现象界的东西,于是,现象便继续前进,成了由形式来中介持存,亦即由“非持存”来中介持存的一种无限的中介过程。这种无限的中介,同时也是一种自身联系的统一,而实际存在便因此发展成为一个现象的整体和世界,为一个自身回复了的有限性的整体和世界。

(b)内容与形式(Inhaltund?Eorm)

§133

现象界中相互自外的事物是一整体,是完全包皮含在它们的自身联系内的。现象的自身联系便这样地得到了完全的规定,具有了形式于其自身内,并因为形式在这种同一性中,它就被当作本质性的持存。所以,形式就是内容,并且按照其发展了的规定性来说,形式就是现象的规律。但就形式不返回到自身来说,则这样的形式就成为现象的否定面,亦即无独立性的和变化不定的东西。这种形式就是【与内容】不相干的外在的形式。

【说明】关于形式与内容的对立,主要地必须坚持一点:即内容并不是没有形式的,反之,内容既具有形式于自身内,同时形式又是一种外在于内容的东西。于是就有了双重的形式。有时作为返回自身的东西,形式即是内容。另时作为不返回自身的东西,形式便是与内容不相干的外在存在。我们在这里看到了形式与内容的绝对关系的本来面目,亦即形式与内容的相互转化。所以,内容非他,即形式之转化为内容;形式非他,即内容之转化为形式。这种互相转化是思想最重要的规定之一。但这种转化首先是在绝对关系中,才设定起来的。

附释:形式与内容是成对的规定,为反思的理智所最常运用。理智最习 于认内容为重要的独立的一面,而认形式为不重要的无独立性的一面。为了纠正此点必须指出,事实上,两者都同等重要,因为没有无形式的内容,正如没有无形式的质料一样,这两者(内容与质料或实质)间的区别,即在于质料虽说本身并非没有形式,但它的存在却表明了与形式不相干,反之,内容所以成为内容是由于它包皮括有成熟的形式在内。更进一步来看,我们固然有时也发现形式为一个与内容不相干、并外在于内容的实际存在,但这只是由于一般现象总还带有外在性所致。譬如,试就一本书来看,这书不论是手抄的或排印的,不论是纸装的或平装的,这都不影响书的内容。但我们并不能因为我们不重视这书的这种外在的不相干的形式,就说这书的内容本身也是没有形式的。诚然有不少的书就内容而论,并非不可以很正当地说它没有形式。

但这里对内容所说的没有形式,实即等于说没有好的形式,没有【名实相符的】正当形式而言,并不是指完全没有任何形式的意思。但这正当的形式不但不是和内容漠不相干,反倒可以说这种形式即是内容本身。一件艺术品,如果缺乏正当的形式,正因为这样,它就不能算是正当的或真正的艺术品。

对于一个艺术家,如果说,他的作品的内容是如何的好(甚至很优秀),但只是缺乏正当的形式,那么这句话就是一个很坏的辩解。只有内容与形式都表明为彻底统一的,才是真正的艺术品。我们可以说荷马史诗《伊利亚特》的内容就是特洛伊战争,或确切点说,就是阿基里斯的忿怒;我们或许以为这就很足够了,但其实却很空疏,因为《伊利亚特》之所以成为有名的史诗,是由于它的诗的形式,而它的内容是遵照这形式塑造或陶铸出来的。同样,又如莎士比亚《罗密欧与朱丽叶》悲剧的内容,是由于两个家族的仇恨而导致一对爱人的毁灭,但单是这个故事的内容,还不足以造成莎士比亚不朽的悲剧。

进一步就内容与形式在科学范围内的关系而论,我们首先须记着哲学与别的科学的区别。后者的有限性,即在于,在科学里,思维只是一种单纯形式的活动,其内容是作为一种给予的【材料】从外界取来的;而且科学内容之被认识,并不是经过作为它所根据的思想从内部自动地予以规定的,因而形式与内容并不充分地互相浸透。反之,在哲学里并没有这种分离,因此哲学可以称为无限的认识。当然,哲学思维也常被认作是单纯的形式活动,特别是逻辑,其职务显然只在于研究思想本身,所以逻辑的无内容性可算得是一件公认的既成的事实。如果我们所谓内容只是指可以捉摸的,感官可以知觉的而言,那么我们必须立即承认一般的哲学,特别是逻辑,是没有内容的,这就是说,没有感官可以知觉的那种内容。不过好在通常意识以及一般的语言惯例所了解的内容,却并不仅限于感官上的可知觉性,也不仅限于单纯的在时空中的特定存在。

大家都知道,一本没有内容的书,并不是指没有印得有字的一册空白纸,而是一本其内容有等于没有的书。而且经过仔细考察和深入分析,我们就可见得,对于一个有教养的人说来,所谓内容,除了意味着富有思想外,并没有别的意义。但这就不啻承认,思想不可被认作与内容不相干的抽象的空的形式,而且,在艺术里以及在一切别的领域里,内容的真理性和扎实性,主要基于内容证明其自身与形式的同一方面。

§134

但直接的实存是持存自身的规定性,也同样是其形式的规定性。因此直接实存对于内容的规定性也同样是外在的,尽管内容由于它的持存环节而得到的这种外在性,对于它【内容】仍然是主要的。经过这样设定起来的现象就成为关系(VerhaBltnie),在这种关系里,同一个东西,即内容,作为发展了的形式,是既作为独立实际存在的外在性和对立性,又作为它们的同一性的联系(Bezie-hung),而惟有在这种同一性的联系里,这有差别的两方面才是它们本身那样。

(c)关系(DasVerhaBltnis)

§135

(a)直接的关系就是全体与部分的关系;内容就是全体,并且是由(形式的)诸部分、由它自己的对立面所构成。这些部分彼此是不同的,而且是各自独立的。但只有就它们相互间有同一联系,或就它们结合起来而构成全体来说,它们才是部分。但是结合起来就是部分的对立面和否定。

附释:本质的关系是事物表现其自身所采取的特定的完全普遍的方式。凡一切实存的事物都存在于关系中,而这种关系乃是每一实存的真实性质。因此实际存在着的东西不是抽象的孤立的,而只是在一个他物之内的。唯因其在一个他物之内与他物相联系,它才是自身联系;而关系就是自身联系与他物联系的统一。

只要全体与部分这种关系的概念【名】和它的实在性【实】彼此不相符合,这种关系便是不真的。全体的概念必定包皮含部分。但如果按照全体的概念所包皮含的部分来理解全体,将全体分裂为许多部分,则全体就会停止其为全体。确有许多事物处于上述这样的关系中,但也正是由于这种原因,这些事物只是低级的不真的存在。在这里,一般地必须记着,在哲学讨论里“不真”一词,并不是指不真的事物不存在。一个坏的政府,一个有病的身体,也许老是在那里存在着。但这些东西却是不真的,因为它们的概念【名】和它们的实在【实】彼此不相符合。

全体与部分的关系作为一种直接的关系,乃是反思的理智所非常容易理解的,而因此之故每当事实上我们在寻求较深邃的关系时,反思理智也常会以这种直接关系为满足。譬如,一个活的有机体的官能和肢体并不能仅视作那个有机体的各部分,因为这些肢体器官只有在它们的统一体里,它们才是肢体和器官,它们对于那有机的统一体是有联系的,决非毫不相干的。只有在解剖学者手里,这些官能和肢体才是些单纯的机械的部分。但在那种情况下,解剖学者所要处理的也不再是活的身体,而是尸体了。这倒并不是说科学家这种分解工作不应该有,这只是说,如果我们要真正认识有机体的生命,单凭生命体与部分之间的外在的机械的关系是很不够的。——如果应用这种外在的机械的关系去研究精神和精神世界的各种较高形态,当必更远为不够了。在心理学里虽还没有人明白提到灵魂的部分或精神的部分,但单纯用理智的抽象方法去研究这门学问的人,总不免同样以这种有限的关系的观念为基础。至少当他们列举并描述精神活动的各种形式,并孤立地分解成某些所谓特殊力量和性能时,他们所采取的就是这种外在的机械的关系的观点。

§136

(β)因此上述那种全体与部分的关系中的唯一和同一的东西,即出现在那种关系中的自身联系,乃是一种直接的否定的自身联系,而且也可说是一种自身中介的过程,在这过程里,那唯一和同一的东西(即自身联系)本是与差别不相干的。可是这自身联系既是否定的自身联系,它就对自己本身作为自身反映而形成的差别持排斥态度。并且把自己设定为反映他物而实存着的东西,而且反过来,又把这种反映他物引回到自身关系和无差别。这就发展到力和力的表现。

【说明】全体与部分的关系是直接的,因而是无意义的【机械的】关系,并且是一种将自身同一性转化为差异性的过程。在这转化过程里,全体过渡为部分,部分过渡为全体,而且在这一方面,便忘记了它与那一个方面的对立,因为每一方面,无论全体一面,或个别一面都各自被认为是独立存在。

换言之,如认部分持存于全体内,并以全体为部分所构成,则我们一时便会认全体为持存的,另一时又会认部分为持存的,同时每一方都认它的对方为不重要。机械关系的肤浅性一般即在于各部分既彼此独立,而部分又离全体而独立。

这种无聊的两方面循环往复的抽象关系也可以采取递推至无穷的方式。物质可分性无穷进展的关系就是如此。一个东西在某时被认作全体,于是我们便进而作部分规定,而这个规定旋即被忘记,反而认这部分为全体,于是又重新发生规定部分的工作,如此递推以至无穷。但如果将这种无穷递推的过程认作是否定的东西——它本是否定的东西——那么它就是这两方关系中的否定的自身联系,它就是力,一个作为自在存在的自身同一的全体。同时它又自己扬弃其内在存在并且表现其自身于外,这就是力的表现。反过来,这力的表现又消逝了而回复到力。

力虽说具有这种递推的无限性,但也是有限的。因为【力的)内容,或力及其表现的唯一和同一的东西,首先只潜在地是这种同一性;因为关系的两个方面的每一方面本身都还不是关系的具体同一性,都还不是全体。所以它们是彼此相异的,而它们的关系也是一种有限的关系。因此,力需要外在的诱导,它是盲目地起作用,而且由于这样地缺乏形式,所以内容也是受限制的、偶然的。它的内容与形式还没有真正的同一性,还不是自在自为地规定了的概念和目的。——这种区别有高度的重要性,却不易了解。要到以后讨论目的概念本身时,才作较细密的规定。若忽视这个区别,就会引起混乱,误认上帝为力,赫尔德的上帝观就特别犯了这种毛病。

常有人说,力本身的性质还不知道,知道了的只是它的表现。须知,一方面,力的整个内容规定与力的表现的内容规定正是同一个东西;因此用一种力以解释一个现象,只是一空洞的同语反复。所以一般人以为无法知道的东西,实仅不过自身反映的空洞形式,惟有通过这种空洞的形式,力和它的表现才有区别,而这种空洞的形式同样是某种熟知之物。

这种形式对于那只能从现象中得到认识的内容和规律,却毫无增益。到处也都有人肯定地说,使用这种形式并不会对力的性质提出什么说明;因而我们真无法看出当初为什么会把力的形式引进到科学里面来。但另一方面,力的性质当然是一个还没有被知道的东西,因为,无论就力的内容在它自己本身内如何必然地联结一起,无论力的内容自身如何受到限制,因而它的规定性必须以外在于它的他物为中介,才会联结在一起,——对这些我们都是仍然缺乏理解的。

附释一:力与力的发挥的关系,和全体与部分的直接关系相比较,可认作是无限的关系。因为在力与力的发挥的关系里,两方面的同一是明白建立起来的,而在全体与部分的关系里,双方的同一则只是潜在的。全体虽为部分所构成,但全体一经分割成部分,便失其为全体。但力之为力则全靠其发挥,唯有经过发挥,力才返回其自身,而力的发挥亦即力的本身。但细究之,这种关系仍然是有限的,其所以有限,即在于它的中介存在。正如全体与部分的关系之所以有限,即在于它的直接性。力及力之发挥的中介关系的有限性,最明显的证明即在于每一种力都是受制约的,都需要其自身以外的别种东西以维持其存在。例如,磁力,如众所熟知,需要有铁才能发挥出来。至于铁的别种特质,如颜色、比重、或与酸的关系,却和铁与磁力的关系不相干。同样,别的力也始终必须经过自身以外的别的事物的制约和中介。另外,力的有限性也表明力需要外在的诱导才能发挥出来。而这诱导力的东西自身也仍是力的发挥,而这一力的发挥又同样需要诱导。

这样我们所得到的,或者是复演那无穷的递推,或者是诱导的力与被诱导的力之相互为用。在任何一种情形下,我们都得不到运动的绝对开始,即国力不象目的因,尚没有内容自己规定自己本身的力量。力的内容是一种特定的被给予的东西,所以当力发挥出来时,正如一般人所常说的那样,它的效力是盲目的。从这里就可以理解到抽象的力的发挥和有目的行动之间的区别。

附释二:那常被人重复提出的说法,即力的本身不可知,只有力的发挥方可知的说法,必须被斥为没有根据。因为力之所以为力,只在于它向外发挥,而我们从力的全部发挥里所得到的规律,同时就是对于力的本身的认识。但从认力之本身为不可知的说法里,却已正确的预示着力与力的发挥的关系仅是有限的关系了。就力之各种各样的发挥看来,最初好象只是一些杂多的没有规定性的东西,而且单就力的每一个别的发挥看来,也好象只是偶然的发动。直至我们把这种杂多归结为它的内在的统一,而予以“力”的名称,并在那好象是偶然的发挥中认识其支配着的规律时,我们便可意识到它的必然性了。但各种不同的力自身仍是杂多的东西,而且表现为彼此单纯地纷然杂陈,也好象是偶然的。因此在经验的物理学里,我们说引力、磁力、电力等等,同样在经验的心理学里,我们说记忆力、想象力、意志力以及其他的心理力量。于是又重新引起把这些不同的力量归结为统一的全体的需要,而这种需要,即使我们能将这多种不同的力归结为一个共同的原始的力,仍不能得到满足。因为这种原始的力气实只是一个空洞的抽象东西,正如抽象的物自体一样,没有内容。并且力及力的发挥的相互关系,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中介性的【互相依赖的】关系。如果认力为原始的、独立不倚的,这未免与力的概念或定义相矛盾了。

根据这番对于力的性质的讨论,我们虽勉强可以承认称这实存着的世界为神圣的力的表现,但我们反对认上帝为一单纯的力,因为力仅是一个从属的有限的范畴。在文艺复兴时期,许多自然哲学家曾把自然界的各种现象追溯到一植基于各现象后面的力。这种说法被当时的教会斥责为无神论,实不为无因。大概教会以为,如果认为天体运行是由于引力,植物生长是由于生力等等,那就没有什么化育须由天意主宰,而上帝只好被贬抑成为各种自然力运行的一个悠闲的静观者。

诚然,许多自然科学家,特别是牛顿,当他们用抽象的力的范畴来解释自然现象时,皆曾明白保证,他们的学说绝不会损害作为世界的创造者和主宰者的上帝的尊荣。但这种用力的观念来解释自然的办法,其逻辑的结果就是这样的:抽象的理智据以推论,就会执着每一个别的力本身,并且将这有限性的力坚持当作究竟至极者,和这种有限化了的独立的力和质素构成的世界相反,便只好用抽象的无限性去规定上帝,说他是不可知的、最高的、远居彼岸的存在了。这就是唯物论和近代启蒙思想的立场,它们对于上帝的看法,只限于表面上承认上帝的存在,而忽视了上帝之所以存在。所以在这场论辩里,教会和宗教思想在某意义下却站在较正确一边。因为那有限的理智的思想方式,对于认识自然界,以及精神世界的诸形态的真理,皆不能予人以充分满足。但另一方面我们却不能忽视经验有理由争取对于现存世界以及它各方面的内容的规定性予以思维的理解,并且进一步去寻求比只是抽象地相信上帝是世界的创造者和主宰者更深彻的智慧。当受到教会权威支持的宗教意识告诉我们说上帝以其全能的意志创造世界,上帝指导星球在轨道上运行,并赋予万有以存在及幸福时,尚剩下一个“为什么?”的问题没有答复。

解答这个为什么的问题,一般就构成科学、经验科学以及哲学科学的共同任务了。当宗教意识拒绝承认科学哲学有权负起解答这问题的任务,并拒绝科学哲学提出这为什么的问题,而借口神圣之谜不可思议的说法以资搪塞时,则它的立场仍然与上面所提及的单纯的抽象的启蒙思想的立场初无二致。而且这种借口与基督教企求在精神和真理去认识上帝的明白的命令相违背,恐怕只是一种任意的独断,这种独断并不是基于基督徒的卑谦,而是出于高傲的狂热和顽固。

§137

力是一个自身即具有否定性的联系于其自身内的全体,因为是这样的全体,所以它自己不断地排斥它自己,表现它自己。但这种“他物反映”,亦即同样是“自身反映”,(相当于前两节所说的全体与部分之间的区别)因此力的这种表现亦即力借以回复其为力的中介过程。力的表现本身即是出现在这种关系里两个方面的差异性的扬弃,和自在地构成力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建立。因此,力及力的表现的真理性只是被区别为内与外两方面的关系。

§138

(γ)内即是根据,而根据乃是现象和关系的一个方面的单纯形式。换言之,内即是“自身反映”的空洞形式。与“内”相对的为外,外是这样一种存在,这种存在同样是关系的形式,不过它是关系的具有“反映他物”的空洞规定的另一个方面的形式。内与外的同一性,就是充实了的同一性,就是内容,就是在力的运动中建立起来的自身反映与反映他物的统一。内与外都是那同一个全体性,而这统一体便以全体性为内容。

§139

由此足见,第一,外与内首先是同一个内容。凡物内面如何,外面的表现也如何。

反之,凡物外面如何,内面也是如何。凡现象所表现的,没有不在本质内的。几在本质内没有的,也就不会表现于外。

§140

第二,但就内与外作为两个形式规定来说,两者仍是正相反的,甚至是彻底相反的。

内表示抽象的自身同一性,外表示单纯的多样性或实在性。但就内与外作为一个形式的两个环节来说,它们本质上是同一的,所以凡最初仅仅在一个抽象中被设定起来的东西,便立刻也仅仅是在另一个抽象中设定了的。因此,凡只是在内者,也只是外在的东西,凡只是在外者,也只是内在的东西。

【说明】反思的通常错误,即在于把本质当成单纯内在的东西。如果对本质单纯采取这样的看法,我们也可以说,这种看法本身就纯粹是一种外在的看法,而被这样看待的本质,也仅是空洞的、外在的抽象。有一个诗人说:没有创造的精神,浸透进自然的内心;谁只要了解它的外表,他真是异常幸运。

我们甚至必须说,如果有人把自然的本质规定为内在的东西,那么,他也只是知道自然的外壳。——因为一般在存在里或甚至在单纯的感官知觉里,概念才是单纯在内的东西,因此概念在这阶段里只是一种外在于存在的东西,一种主观的没有真实性的存在或思维。——无论在自然界或在精神界,只要概念、目的或规律仅只是些内在的潜伏性或纯粹的可能性,那么它们才仅只是一种外在的无机的自然,一位第三者的知识,异己的力量等等。——唯有当一个人有了外在的表现,这就是说,表现在他的行为里,(当然这并不只是他的肉体的外面),他才算得有了内心。假如他仅只有内心的倾向,譬如说只在动机方面在意向方面他是良善的,有道德的,而他外表的行为并不和它相符合,则他的外面与他的内面都同样地空虚不实。

附释:内与外的关系作为前面两种关系的统一,同时就是对单纯的相对性和一般现象的扬弃,但只要理智坚持内与外的分离,则它们便成为一对空虚的形式,彼此皆同样地陷于空无。无论在自然界以及精神界的研究里,对于内与外的关系的正确认识,有很大的重要性,特别须避免认内为本质的,为根本所系,而认外为非本质的,为不相干的错误。当我们习 于以内与外的抽象区别来解释精神与自然的区别时,我们常遇见这种错误。就自然来说,无疑地大体上是外在的,不仅是对精神来说是外在的,甚至就它本身来说,也是外在的。但这里所谓大体上却并不是指抽象的外在性而言,因为天地间并没有抽象的外在性;宁可说,作为自然和精神的共同内容的理念在自然界里只得到外在的表现,但也就是由于这个原因,理念体现在自然界里仅仅是内在的,【或潜在的】。

习 于“非此即彼”方式的抽象理智,姑无论如何竭力反对这样的自然观,但在别的意识里,特别在宗教意识里,却仍可显然见到。按照宗教的观点,自然也同样是上帝的启示,并不亚于精神世界。两者彼此的区别,在于自然尚未能明白自觉其神圣本质,而精神(特别有限精神)的任务即在于使其神圣本质得到自觉。那些认自然的本质为单纯的内在性,因而非我们所能达到的人,适与认神灵为有嫉妒情绪的古希腊观点相同,而这种观点早已由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明白驳斥了。上帝是什么,他必显示出来、启示出来,并且首先通过自然,在自然内显示并启示出来。

再则,一个对象的缺点或不完善之处,即在于它只是内在的,因而同时也只是外在的。或者同样可以说,即在于它只是外在的,因而同时也只是内在的。譬如一个小孩,一般就他是一个人来说,他当然是一个有理性的存在,但真正讲来,小孩的理性最初只是内在的,只表现为禀贩或志愿等。而他这种单纯的内在的理性,也有其单纯的外表形式,即表现在这小孩的父母的意志里,老师的学识里,以及围绕着这孩子的理性世界里。

一个小孩的教育和培养即在于将他最初只是自在的或潜在的,因而亦即是为他的(为成年人的),也将成为自为的。那最初对小孩来说只是内在可能性的理性,通过教育得以实现于外。反过来说,同样那小孩最初看成是外在的权威,如礼俗、宗教、科学等等,经过教育之后,他将会意识到为他自己固有的内在的东西。在小孩是这样,在成人 也是这样,只要他违反了他的使命,他的理智和意志老是被束缚于自然状态之下,也会是这样。例如一个罪犯所受的处罚,诚然是外在暴力所加的,但真正讲来,这处罚只是他自己的犯罪意志的表现。

根据上面这番讨论,假如一个人作事有过失或错误,他根据内外的区别,诉说他的动机和意向是如何良好,那么,我们就会知道如何去平衡他了。生活里的确常有个别情形,由于恶劣的外在环境使得良好的动机成为泡影,使得有良好目的的计划在实行的时候受了阻碍。但一般讲来,即在这里内与外本质上的统一性仍然是有效准的。因此我们必须说:人的行为【外】形成他的人格【内】。对于那些自恃内在的优越性而虚骄自欺的人,可举出福音中一句名言去驳斥他:“汝须从行为的果实里去认识人”。这一伟大的名言,最初本来应用在道德和宗教生活方面,但进而仍可应用在科学和艺术的工作方面而有成效。一个有锐敏眼光的教师察出学生中有特殊秉赋的人,他可以表示他的意见,说某生是将来的拉斐尔或莫扎特,这也只有考验将来的结果,才可以证实他的话有无根据。但一个低能的画家或一个拙劣的诗人夸大他们内心充满了高尚的理想而自慰,那么这种安慰便是虚妄无谓的。如果他们坚决要求,须以他们主观的意向和理想作为评判他们实际作品的标准,那么我们有正当理由可以拒绝这种虚妄无理的要求。有时又常有另一种相反的情形发生。对于有良好而伟大成就的人,人们又常根据一种错误的内外的区别去加以不同情的判断。人们说,凡别人所完成的事业都仅只是外在的表现,而他们内心中却另为不良 的动机所推动,如满足虚荣或私欲等。这可以说是嫉妒之心的表现。有嫉妒心的人自己不能完成伟大事业,便尽量去低估他人的伟大,贬抑他人的伟大性使之与他本人相齐。说到这里,让我们记起歌德的嘉言:“对于他人的伟大优点除了敬爱以外,没有别的适宜办法。”人们想用怀疑别人动机、诬蔑别人伪善的办法去剥夺别人可敬佩的成就,但必须注意,人诚然在个别事情上可以伪装,对许多东西可以隐藏,但却无法遮掩他全部的内心活动。在整个生活进程(decursusvitae)里任何人的内心也不可避免地必然要流露出来。所以即在这里,我们仍然必须说,人不外是他的一系列行为所构成的。

近代特别有所谓“实用主义的”写历史的办法,即由于错误地把内心和外表分离开,于论述伟大历史人物时常常陷于罪过,即由于抹煞了并歪曲了对于他们的真实认识。不满意于其实地叙述世界史英雄所完成的伟大勋绩,并承认这些英雄人物的内心的内容也足以与其勋业相符合,这种实用主义的历史家幻想着他有理由并且有责任去追寻潜蕴在这些人物公开的显耀勋业后面的秘密动机。这种历史家便以为这样一来,他愈能揭穿那些前此被称颂尊敬的人物的假面具,把他们的本源和真正的意义贬抑成与凡庸的人同一水平,则他所写的历史便愈为深刻。为了达到这种实用主义的历史写法的目的,人们就常常鼓励对于心理学的研究,因为大家相信,心理学研究的结果,可以使我们看见支配人类行为的真实动机。但这里所说的心理学不过是对于人情的一些支节知识,它不求对于人性有普遍的和本质的理解,而主要地仅以特殊的、偶然的、和个别化的本能、情欲等等为观察的对象。但这种实用主义的心理学方法,至少应让那寻求伟大行为背后的动机的历史家有一个选择:即一方面在实质性的兴趣如爱国心、正义感、宗教真理等,另一方面在主观的形式的兴趣,如虚荣心、权力欲、贪婪等之间有所选择。但实用主义的心理学家必会认后一类动机为真正的推动力量,因为不如此他们便无法坚持内(行为的动机)与外(行为的内容)之间的对立的假定了。但真正讲来,内与外具有同一的内容,所以,为了反对这种学究式的小聪明,我们必须明白肯定地说,如果历史上的英雄仅单凭一些主观的形式的兴趣支配行为,那么他们将不会完成他们所完成的伟大事业。如果我们重视内外统一的根本原则,那我们就不得不承认伟大人物曾志其所行,亦曾行其所志。

§141

使一个同一的内容还停留在【对立的】关系中的那些空虚的抽象【观念】,都在直接的过渡里扬弃其自身:一方过渡到对方。这内容的本身不是别的,即是对立两方的同一(§138)。这抽象的对立双方就是本质的假象设定起来作为假象的。通过力的表现,内便设定为“实存”。但这种设定乃是通过种种空虚的抽象而起的中介作用;这种中介过程在自己本身中消逝成为一种直接性,在这种直接性里,内与外是自在自为地同一的,内外的区别仅被规定为一种设定起来的东西。这种内外的同一就是现实(Wirklichke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