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乐考原》卷六后论

燕乐二十八调说上第一

燕乐之源,据《隋书音乐志》,出于龟兹琵琶,惟宫、商、角、羽四均(当是四声调!也就是四音阶!四声调为四均说,系作者的独见),无征声。一均(声调)分为七(律)调,四均故二十八调也。

其器以琵琶为主,而众音从之。《辽史乐志》曰:“四旦二十八调,不用黍律,以琵琶弦协之,皆从浊至清”是也。

虞世南<琵琶赋>,“声备商、-角,韵包宫、羽。”与段安节《琵琶录》,“商、角同用,宫逐羽音”二语正同,皆不云有征声。琵琶四弦,故燕乐四均矣!(四弦四均说,系作者的独见!但依乐理而论,一弦本不止一均!)

第一弦声最浊,故以为宫声(琵琶四弦分称为宫商角羽是作者的独见!),所谓“大不逾宫”也。(大不逾宫指钟,与琵琶无关!)分为七调:曰高宫、曰仙吕宫、曰中吕宫、曰黄钟宫、曰道宫、曰正宫、曰南吕宫,谓之七宫。

此弦虽曰宫声,即用琴之第七弦,名为黄钟,实太簇清声。(否!琴之第六弦,方为黄钟。琴之第七弦,当是太簇)

故沈存中云:“夹钟(之)宫今为(时调)中吕宫,[黄钟为太簇,故夹钟为中吕,下同]

林钟(之)宫今为(时调)南吕宫,

无射(之)宫今为(时调)黄钟宫”也。

(宋之铁尺律高于唐之玉尺律二律,故宋之黄钟与唐之太簇等高!)

]

第二弦声次浊,故以为商声,分为七调:曰高大石调、曰林钟商(即商调)、曰双调、越调、曰小石调、曰大石调、曰歇指调,谓之七商。

此弦琴中无此声,即今三弦之老弦(A?)。

(今三弦之老弦与琵琶缠弦方是等高,无论三弦还是琵琶,最低弦与次低弦多为四度,而非两度!若此则三弦之老弦与中弦却成为大二度!)

琴散声无二变,故以应钟当之,名为太簇,实应钟声(?)。

故沈存中云:”无射(为)商今为(时调)林钟商也”。[太簇为应钟,故无射为林钟。?]

(宫声差两度,是唐宋律制不同的关系,商声所差则系之/为调名制不同,及声律调名与时调名不同的关系,作者把三者混同了!作者且因不知有之/为调名制之差别,乃有宋南渡后改律.之误说!)

第三弦声次清,故以为角声,分为七调:曰高太石角、曰林钟角(即商角)、曰双角、曰越角、曰小石角、曰大石角、曰歇指角,谓之七角。

此弦琴中亦无此声,即今三弦之中弦(D?),与七商声相应(D?),故其调名与七商皆同,所谓“商、角同用”也。名为姑洗,实亦应钟声。

故沈存中云:"黄钟(为)角今为(时调)林钟角" 也。[姑洗为应钟,故黄钟为林钟] (否!亦系声律调名与时调名不同的关系)

第四弦声最清,故以为羽声。所谓“细不过羽”也,分为七调:曰高般涉调、曰仙吕调、曰中吕调、曰黄钟调(即黄钟羽)、曰正平调、曰般涉调、曰高平调、(即南吕调),谓之七羽。

此弦即今三弦之子弦(A?),实七宫之半声(高八度),故其调名与七宫多同,所谓“宫逐羽音”也。名为南吕,实亦太簇声。

故沈存中云:”黄锺(为)羽今为(时调)中吕调”(南吕为太簇,故黄钟为中吕,下同。)

“林钟(为)羽今为(时调)黄钟调”也。(今《补笔谈》误大吕调)

后之言乐者,不知二十八调为何物,不知古今律吕不同为何故,多置之不论,即论之,亦茫如捕风。故或于琴徽应声求之,或直以为贸(杂也)乱,皆不得其解而妄说也。

盖燕乐自宋以后,汩(ㄍㄨv沉没也)于儒生之陋者,数百年矣。明魏良辅制水磨腔,又高于宋之燕乐,虽有六宫十一调之名,其实燕乐之太簇一均而已(?)。

今为考之陈编(古书也),按之器数,积之以岁月心力,始得其条理,惜孤学独是独非,未敢自信,愿与世之同志者共质(评也)焉。

燕乐二十八调说中第二

宋南渡燕乐不用七角声及三高调,盖东都教坊之遗制也。

至如七商、七羽,亦如七宫,用大吕、夷则、夹钟、无射、仲吕、黄钟、林钟七律,则与东都之燕乐互异焉。(何异?)

夫古今律吕不同,世儒不得其解,已疑为贸(易也)乱。而东都之律吕,复异于南渡,苟不深求其故,则歧路之中,又有歧焉,益樊然(纷乱貌)莫辨矣!

七商(之大石调?)本起太簇也,南渡乃起黄钟。

故姜(夔)尧章云: “黄钟(之)商俗名大石 调”。

王(灼)晦叔云: “夹钟(之)商俗名双 调”,

朱文公( 熹 )云: “无射(之)商俗名越 调”,

而周(密)公谨亦有: “夷则(之 商俗名林钟)商调也”。

[七商起太簇,则无夷则(之)商]

(若以夹钟为律本,方无大吕、夷则两均之所有声调。

七商起太簇,则何以见得,就无有夷则(之)商呢?)

七羽本起南吕也,南渡方起黄钟。

(七羽起盘涉调

「为调名制」属南吕羽,

宋「之调名制」为黄钟之羽,

六度之差乃「之/为调名制」不同的关系!)。

故王(灼)晦叔云:

“黄钟(之)羽俗呼般涉调”,

“夹钟(之)羽俗呼中吕调”,

“林钟(之)羽俗呼高平调”,

“夷则(之)羽俗呼仙吕调”。

周(密)公谨亦云:

"中吕(调)、夹钟(之)羽也”,

“高平(调)、林钟(之)羽也”,

“仙吕(调)、夷则(之)羽也”。

案,《梦溪笔谈》(采「为调名制」),燕乐字谱分配十二律及四清声:

七宫一均,(杀声)用黄钟、大吕、夹钟、仲吕、林钟、夷则、无射(等大吕均)七律,故杀声用

六[配黄钟清]、

(下)四[配大吕]、

(下)一[配夹钟]、

上[配仲吕]、

尺[配林钟]、

(下)工[配夷则]、

(下)凡[配无射]七字也。

七商一均,(杀声)用太簇、夹钟、仲吕、林钟、南吕、无射、黄钟(等夹钟均)七律,故杀声用

(高)四(配太簇)、

(下)一(配夹钟)、

上(配仲吕)、

尺(配林钟)、

(高)工(配南吕)、

(下)凡(配无射)、

六(配黄钟清)七字也。

七羽一均,(杀声)用南吕、无射、黄钟、太簇、姑洗、仲吕、林钟(等无射均)七律,故杀声用

(高)工、(配南吕,旧作”四”误!)、

(下)凡(配无射)、

六(配黄钟清)、

(高)四(配太簇)、

(高)一(配姑洗)、

上(配仲吕)、

尺(配林钟)七字也。

[七角不用,故不数]。

南渡之律吕,虽与此异,而杀声则未闻有异,是名异而实不异也。

(所谓名异者,之/为调名制不同也。南宋采「之调名制」、北宋采「为调名制」。)

于是:

大石调本太簇(为)商,更为黄钟(之)商矣;(之/为两制间,商调差大二度)

双 调本仲吕(为)商,更为夹钟(之)商矣;

小石调本林钟(为)商,更为仲吕(之)商矣;

歇指调本南吕(为)商,更为林钟(之)商矣;

商 调本无射(为)商,更为夷则(之)商矣;

越 调本黄钟(为)商,更为无射(之)商矣。

此七商互异之故也。

般涉调本南吕(为)羽,更为黄钟(之)羽矣;(之/为两制间,商调差大六度)

中吕调本黄钟(为)羽,更为夹钟(之)羽矣,

正平调本太簇(为)羽,更为仲吕(之)羽矣;

高平调本姑洗(为)羽,更为林钟(之)羽矣;

仙吕调本仲吕(为)羽,更为夷则(之)羽矣;

黄钟调本林钟(为)羽,更为无射(之)羽矣:

此七羽互异之故也。

(两理,角调之两制间,会差大七度。但作者是完全不知道,之/调名制间之区别的。)

姜尧章《大乐议》曰:[见《宋史乐志》]

“郑译八十四调,出于苏只婆之琵琶,且其名八十四调者,其实则有大吕、夷则、夹钟、无射、仲吕、黄钟、林钟七律(律调)之宫、商、羽(三声调)而已(宋后阙角调),于其中又阙大吕之商、羽(即高大石与高般涉)焉。

[(阙三高调,今云商羽,)

盖当时高宫尚存,(故只云阙大吕之商、羽)]

亦其证也。

二十八调阙七角声及三高调,尚有六宫十二调。

干兴(公元1022)以来,教坊新奏又阙一正平调,金、元人因之,遂余六宫十一调”云。

[(元周德清)《中原音韵》云:

”自轩辕制律,一十七宫调,今之所传者一十有二。”

元人之不考如此。]

燕乐二十八调说下 第三

周德清《中原音韵》、陶宗仪辍耕录》论曲,皆云有六宫十一调。六宫者:仙吕宫、中吕宫、黄钟宫、道宫、正宫、南吕宫是也。[旧皆以正宫(原文为仙吕宫)为首之次序,今以均次表之,十一调仿此。]

十一调者:商调、双调、越调、小石调、大石调、歇指调、般涉调、高平调、宫调、角调、商角调是也。(此三调皆无曲也! 当是中吕调、仙吕调、黄钟调。)

案,燕乐既有七宫、七角矣,何由又有宫调、角调也?

七角调宋教坊及队舞大曲已不用矣,何由元人尚有商角调也?

皆可疑之甚者!

考《宋史乐志》,太宗所制曲,干兴(公元1022)以来通用之,凡新奏十七调,总四十八曲。所谓十七调者,仙吕宫、中吕宫、黄钟宫、道宫、正宫、南吕宫六宫; 商调(《宋史》误脱“商调”,今补)、双调[《宋史》误脱“调”字,今补]、越调、小石调、大石调、歇指调、仙吕调、中吕调、黄钟羽[即黄钟调]般涉调、高平调、十一调。

燕乐二十八调,不用七角调及宫、商、羽三高调,七羽中又阙一正平调,故止十七调也。此则正史所传,凿然可信者矣!

盖元人不深于燕乐。见中吕、仙吕、黄钟三调与六宫相复,故去之,妄易以宫调、角调、商角调耳,所以此三调皆无曲也。[《中原音韵》有商角调<黄莺儿>六章, <缀耕录>并入商调,则商角即商调之误也。]

六宫之道宫,元人杂剧不用,金人院本有之,是金时六宫尚全也。

十一调之小石调(附于大石调)、歇指调(附于双调)(等两商调)、仙吕调(附于双调)、中吕调(附于中吕宫)、黄钟调(附于黄钟宫或仙吕宫)、般涉调(附于中吕宫)、高平调(附于双调)(等五羽调),元人杂剧皆不用,金人院本亦有之,唯无歇指调,是金时十一调仅阙一调也。

以金、元之曲证之,《中原音韵》小石调<青杏儿>注云,“亦入大石调”,则小石调附于大石调矣。(两调同音阶)

元北曲双调有<离亭宴带歇指杀>,则歇指调附于双调矣。(两调同音阶)

般涉调诸曲,《缀耕录》皆并入中吕宫,则般涉调附于中吕宫矣。

中吕调金院本与<石榴花>同用,则中吕调亦附于中吕宫矣。(两调同均)

元北曲商调有<高平随调杀>,则高平调(即南吕调)附于商调矣。

元南曲有“仙吕入双调”之名,则仙吕调附于双调矣。(两调同杀声)

黄钟调金院本与<喜迁莺>同用,则黄钟调附于黄钟宫矣。(两调同均)

又,金院本有羽调<混江龙>、元南曲有羽调<排歌>,此羽调不知于七羽中何属?当是黄钟羽也。<混江龙>本仙吕宫曲,<排歌>亦在仙吕宫<八声甘州>之后,然则黄钟羽又可附于仙吕宫也。

故元人杂剧及(元陶九成) 《辍耕录》有曲者,只仙吕宫、中吕宫、黄钟宫、正宫、南吕宫五宫,商调、双调、越调[其锦案,<缀耕录>越调无曲,疑传写脱误]、大石调四调;较《中原音韵》少小石、商角、般涉三调,明人不学,合其数而计之,乃误以为九宫,至于近世,著书度曲,以臆妄增者,皆不可为典要也。

字谱即五声二变说上第四

燕乐之字谱,即雅乐之五声二变也(否!燕乐字谱是固定调,而五声二变是首调!)。论乐者自明郑世子(朱载堉)而后,如胡氏彦升《乐律表微》(1730)、沈氏管(ㄍㄨㄢv)《琴学正声》(1715)、王氏坦《琴旨》(1745),皆知以

合字配下征声,

四字配下羽声,以

上字配宫 声、

尺字配商 声、

工字配角 声、

(高)凡字配变征声,

六字配 征声,

五字配 羽声,

乙字配变宫声,

而世终以其与宋人所配者不同,遂不敢深信,不知其所配与宋人无异也。

(否!宋人但云合字配黄钟,不云配宫声(或征声)也!)

[(清)吴氏颖芳《吹豳录》(1762)又谓合字当配林钟,而以宋人配黄钟为误,则亦不知声与律不同之故。

(否!唐以下征音阶为基本调,宋以正声音阶为基本调,故唐以合字配林钟,宋以合字配黄钟,两皆不误!与声律之有别无关!)

盖十二律长短有定者也,五声二变,递居之无定者也。

黄钟为宫,亦可以为商、为角,为征、羽,为二变也(不错!),

黄钟为合,亦可以为四,为上,为尺、工,为乙、凡也

(否!燕乐字谱为固定调!唐以合字配林锺,宋以合字配黄钟!)。

宋人但云以合字配黄钟,不云以合字配宫声也

(可不是么!但同样的论据,作者却有相反的结论!

因为他以为燕乐字谱也是首调!故与五声二变合,而与律名不合!

实则燕乐字谱当是首调!故与五声二变不合,而与律名合!)。

[考《隋志》,郑译似以合字当宫声。然译之言曰:“应用林钟为宫”,则亦知以征声为合字(用林钟为宫与以征声为合字何干?),故唐、宋人但以合字配黄钟,不云宫声也]。(不云宫声,不是因为黄钟不为宫声,而是合字本不为宫声,只是黄钟!)

(元)赵(孟俯)子昂(1254-1322)《琴原》以

一弦为宫,曰黄钟之均;

二弦为宫,曰夹钟之均;

三弦为宫,曰仲吕之均;

四弦为宫,曰夷则之均;

五弦为宫,曰无射之均。

仲吕均者,琴之正(宫)调也,各调皆以此为主。

三弦为仲吕,[琴弦一为黄钟,二为夹钟,三为仲吕,四为夷则,五为无射,六、七即一、二之清声。五声虽递交,而五律之各不变,故燕乐亦用此五律,加大吕、林钟,则为燕乐之七律矣。]

(否!正调定弦为黄/太/仲/林/南,属仲吕均。定弦若为夷/夹/无/仲/黄五音,则如上所述,系一弦为角之夷则均。不知作者何以数度认为,这是股琴之定弦法。)

燕乐以仲吕配上字,则是宋人亦以上字为宫无疑也(仲吕既并不永远是宫,则仲吕配上字,与上字为宫何干?)。

[(明)宋濂《论琴》谓南宋以仲吕为宫无疑,不知此正唐/宋上字为宫之遗法。]

仲吕配上字为宫声,则

林钟配尺字为商声,

南吕配工字为角声,

应钟配(高)凡字为变征声,

[燕乐所谓变征于十二律中阴阳易位,即此意,盖应钟本变宫(?),今配变征故也。](此说无理!不堪一驳。)

黄钟配合字为下征声,

太簇配四字为下羽声,

姑洗配乙字为变宫声,

黄钟清配六字为征声,

太簇清配五字为羽声,

(以上律名所配字谱无误!但并言为某声者,无据!)

而蕤宾之配勾,

[燕乐因蕤宾为变征,故立勾字之名,其实即下尺也。]

夷则之配下工,

无夷之配下凡,

大吕之配下四,

夹钟之配下乙,皆所以辅五声二变者也。

又各声皆分高下,惟上字无高下,亦可见宫声之独尊矣!

(有高下之分者,惟四/工/乙/凡四字,余字皆无高下之分。由此何可见宫声之独尊?)

然则宋人之所配,与后人宁有异邪?乃不得其解者,泥定合字为宫声,遂起扞(ㄏㄢ\)格(抵触),不知宋人未尝以合字为宫声也。

(作者认为宋人未尝以合字为宫声,而是以上字为宫声,合字为征声也!但事实上,声名是首调,字谱与律名则是固定调,无论唐宋都只以字谱配固定的律名,未尝言及配首调声名)。

[宋房庶谓太常乐黄钟适当仲吕,司马温公以为开元之仲吕。此又唐人以上字为宫之一证。]

(宋之黄钟适当唐之仲吕,就只能证明唐以宋之林钟为黄钟么!也就是说唐朝是以下征音阶为基本调啦!又怎能证明唐人以上字为宫呢?)

夫雅乐去二变可以成乐,俗乐去乙、凡亦可以成乐,若合字为宫,则乙、凡不当二变之位,而俗乐不能去二变声,转可以去五正声矣!有是理乎?

(事实上日本唐传雅乐音阶,就是这样!)

今乐器中,惟琴尚有五声二变之名,而古人精义,多为陈言瞽(瞎)说所晦(隐也!),学者未遑(暇也)深思力索,故不能通之于俗乐也。

至于萧山毛(奇龄1623-1713)氏以四字为宫,而乙、凡不当二变,乃移二变于宫、征之后以就之,益武断,不必辨矣!

[萧山(毛奇龄)说经,廓(ㄎㄨㄛ\扫)除宋儒蒙晦,于圣门颇为有功,然间有矫枉过正,近于武断者,不独论乐也,学者辨之。]

字谱即五声二变说下第五

《辽史?乐志》大乐各调。其声凡十:曰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勾、合;

《宋史?乐志》虽有高、下(如四,五,工,一,凡)、紧(如五)之分,亦止此十声,盖唐人之遗制也。

[朱子《琴律辨》自注:“契丹乐声,比教坊乐下二均,疑唐之遗声。”]

自明以来,俗乐字谱,但有九声,无勾字。

(明)韩邦奇(1479-1555)曰:“勾即低尺也。”

韩氏之言虽以意断,而实与古人暗合,何以证之?于燕乐杀声征之也。

按,五声二变只有七声,今字谱有九声者,以四即低(八度之)五,合即低(八度之)六也。故燕乐二十八调杀声,有六无合,有四无五,有尺无勾,沈氏《笔谈》可考也。

(否!勾是蕤宾,也就是低半音的尺(林钟),而非低八度的尺!勾字与四合两字,两不相侔,不可并论!)

燕乐以勾字配蕤宾律,而四均所用之律吕,皆无蕤宾。唯七角一均,名为起姑洗,实生于应钟,则歇指角即蕤宾角,杀声当用勾字。而沈氏乃云“歇指角用尺字”,岂非勾即低(半音)尺之明证邪?

宋人以字谱分配律吕,某宫某调,则杀声用某字。“杀声”者,即姜尧章所谓“住声”。蔡季通所谓“起调/毕曲”也。

[蔡氏毕曲,即窃燕乐之杀声以为说,而增一“起调”以惑人。]

(沈括之杀声乃调首宫音,姜夔之住声,亦是宫音,王延龄认为起调就是音阶的首音,而非曲调的首音,若然,则三者本皆不误!)

以今器考之,琵琶

第一弦最浊,即琴之第七弦,燕乐七宫应之。

三弦第一弦最浊,即琵琶之第二弦,燕乐七商应之。

七宫一均杀声:

高  宫用(下)四字(为宫),即“四字调”(宫=G? 正工调)、

仙 吕 宫用(下)工字(为宫),即“工字调”(宫=D?)、

中 吕 宫用(下)一字(为宫),即“一字调”(宫=A?)、

黄 钟 宫用(下)凡字(为宫),即“凡字调" (宫=bE)、

道  宫用   上字(为宫),即“上字调”(宫=bB)、

正  宫用   六字(为宫),即“六字调”(宫=F)、

南 吕 宫用   尺字(为宫),即“尺字调”(宫=C)、

此今琵琶之七调也。

七商一均杀声:

高大石调用(下)一字(为宫),即“一字调”(宫=A?)、

商 调用(下)凡字(为宫),即“凡字调”(宫=bE)、

双 调用   上字(为宫),即“上字调”(宫=bB)、

越 调用   六字(为宫),即“六字调”(宫=F)、

小 石 调用   尺字(为宫),即“尺字调”(宫=C)、

大 石 调用(高)四字(为宫),即“四字调”(宫=G正工调)、

歇 指 调用(高)工字(为宫),即“工字调”(宫=D)、

此今三弦之七调也。

今之俗乐, 用三弦不用琵琶,然则今之四字调乃古之正宫(正工?)。

(上两表:宫调之四字调属高宫, 商调之四字调属大石调,则今之四字调怎会是古之正宫呢?)

一字调乃古之高宫

(上两表:宫调之一字调属中吕宫,商调之一字调属高大石调,则今之一字调怎会是古之高宫呢?),

[今人不用一字调,犹宋教坊不用三高调之遗。]

(下)一字(夹钟)调乃古(唐)之高 宫,(宋之中吕宫。)

(下)凡字(无射)调乃古(唐)之仙吕宫,(宋之黄钟宫。) (宫=bE)、

上字(仲吕)调乃古(唐)之中吕宫,(宋之道 宫。) (宫=bB)、

六字(黄钟)调乃古(唐)之黄钟宫,(宋之正 宫。) (宫=F)、

尺字(林钟)调乃古(唐)之道 宫,(宋之南吕宫。) (宫=C)、

四字(太簇)调乃古(唐)之正 宫,(宋之高 宫(大吕?)) (宫=G正工调)、

工字(南吕)调乃古(唐)之南吕宫,(宋之仙吕宫(夷则?)) (宫=D)、

故南宋七商,亦用黄钟至无射(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律也。

七角一均,闰声也,[燕乐七闰为角,非正角声。]宋人已不用。

七羽一均,么(末)弦也,

[唐人六ㄠ皆在七羽。羽弦最小,故曰"ㄠ弦”。]

元人已不用。

今俗乐所用之七宫,又古燕乐之七商,则今乐又高于古乐二律矣。

[太簇高黄钟二律。]

此皆按之典籍器数而得者,非向壁虚造(凭空想象)也。

由此观之,古之字谱,与今之字谱,古之宫调,与今之七调,无以异也,学者又何疑乎?

(否! 古之字谱,属固定调,今之字谱属首调。古之宫调,有四声调,今之七调,只属一声调!岂非有异?)

字谱十字见《辽史》,(明)唐(顺之)荆川(1507─1560)谓载籍无考,而以《楚辞》“四上竞气”当之,误也。

述琴第六

琴之一弦为黄钟,二弦为夹钟,三弦为仲吕,四弦为夷则,五弦为无射,六弦、七弦则一、二之清声也。

(此系一弦为Mi,四弦为Do之夷则均)

一弦为宫,谓之「黄钟之均」,即慢角调也。

二弦为宫(一弦为羽),谓之夹钟之均,即清商调也。

三弦为宫(一弦为征),谓之仲吕之均,即(正)宫调也。

四弦为宫(一弦为角),谓之夷则之均,即慢宫调也。

五弦为宫(一弦为商),谓之无射之均,即蕤宾调也。

(以上皆采紧角为宫法,故生低五度调。)

非一弦(必)定为征也,唯仲吕之均,一弦始为征尔。

[《律吕正义》:”一弦为征”,专指正宫一调而言。]

非三弦十一徽,(必定)应五弦之散声也,乃宫弦(之)十一徽(大三度),(方)应小间(角弦)之散声尔。

盖琴无变宫/变征二弦,其商弦与征弦、角弦与羽弦、征弦与宫弦,(羽弦与商弦)其中皆有二变。是名为隔一弦,实隔二弦也。故按十徽(纯四度),即应小间(高纯四度弦)之散声,唯宫弦与角弦,则真隔一弦,故按十一征(大三度),始应小间(高大三度弦)散声也。此其故,宋姜氏夔言之详矣。其《七弦琴图说》曰:“慢角调于大弦十一徽应三弦散声”,慢角调大弦为宫,故大弦下一徽也。大弦为宫,则四弦为征矣。

又曰:“清商调于二弦十一徽应四弦散声”,清商调二弦为宫,故二弦下一徽也。二弦为宫,则五弦为征矣。

又曰:“宫调于三弦+一徽应五弦散声”,宫调三弦为宫,故三弦下一徽也。三弦为宫,则一弦为征矣。

又曰:“慢宫调于四弦十一徽应六弦散声”,慢宫调四弦为宫,故四弦下一徽也。四弦为宫,则二弦为征矣。

又曰:“蕤宾调于五弦十一徽应七弦散声”,蕤宾调五弦为宫,故五弦下一徽也。五弦为宫,。则三弦为征矣。

何尝拘定一弦为征,三弦独下一徽哉?

近通州王氏坦着<琴旨>,以一弦为征,及三弦独下一徽,为独得之秘,

[一弦为征,明郑世子(朱载堉)已有此说。]

反复辨论,而不知其昧于旋宫之理也。

故于姜氏之说,不得其旨,反谓斯言只得乎当然,而未明乎所以然,何其傎(颠)也!

盖自唐、宋以来,乐之失其传也久矣,以王(坦)氏习予其器,又殚(ㄉㄢ竭尽)毕生之力以求之,其所得不过如此,况不习其器,而托之空言者乎?

王氏又谓琴声不当用律吕,只当较以五声二变。斯言也,但可以论琴徽,不可以论琴弦也。夫五声二变,高下无定者也,无定者亦必有定者程(法)之,方不迷于所往。

若不考律吕,而但用五声二变,譬之舍规矩(画方圆的工具)而谈方圆,弃权衡(称轻重的工具)而论轻重,有此理乎?

故琴徽虽具五声二变,而琴弦必用黄钟、夹钟、仲吕、夷则、无射五律之名,然后无定之声,皆归于有定之律矣。“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孟子所云,岂虚哉!

(王氏所谓”琴声不用律吕,只当较以五声二变”者,当系指不同均之调,首调定弦往往相同之谓也!如

黄钟均与大吕,应钟同定弦──一弦为宫

仲吕均与姑洗,夹钟同定弦──一弦为征

无射均与南吕,夷则同定弦──一弦为商

夹钟均与太簇,大吕同定弦──一弦为羽

夷则均与林钟,蕤宾同定弦──一弦为角

茍论律吕,则许多均调(如大吕,夷则….),因转调法之不同,定弦反而不同)

述笛第七

丝声之度,长短不齐,今之琴徽可验也。[琵琶、三弦同。]

竹声之度,长短如一,(何意?)今之笛孔可验也。[箫管同。]

《续汉志》载京房之言曰:

“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

(竹声不可以度调,指管乐有管口补正问题。)

准之状如瑟,则丝声也。其律之长短皆用准定之,但以准之尺为律之寸而已,非竹声真度也。

[《史记》律数,亦是丝声,又在京房之前]

(意指用准所定之律,系丝声之度,而非竹声之度)

自后儒者悉依其数以制律,故陈其义则可观,施于用则鲜合。

而竹声真度,仅存于伶人(如晋协律中郎将列和)之口,太常之器(如四通十二笛),简编具在,无有深求其故者矣!

何谓伶人之口?列和之辞是也;何谓太常之器?梁武之笛是也。

案,《宋书律志》载列和对荀勖之辞曰:

[<晋书律志>同。]

“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 (长笛有七,由倍无射至姑洗,长律者每笛差二寸)

歌声清者用短笛短律。”(短笛亦有七,由仲吕至应钟,长短者每笛差一寸)

又曰:

“太常东厢长笛长四尺二寸。” (应倍无射律)

又曰:

“笛孔率短一寸”,七孔声均。”(此指七短笛,七长笛则笛孔率短二寸)

又曰:

“声浊者用三尺二笛,声清者用二尺九笛。”

此盖列氏以来相传之旧轨也。

<隋书音乐志>载梁武帝十二笛之制曰:

黄钟笛长三尺八寸,(黄钟笛之前,当尚有更长之二笛,一名倍无射长四尺二寸,一名倍应钟长四尺,由倍无射至姑洗七笛,属长笛之五声二变)

大吕笛长三尺六寸,

太簇笛长三尺四寸,

夹钟笛长三尺二寸,

姑洗笛长三尺,(下有“一寸”二字,疑衍)。(因自黄钟笛至姑洗笛,五律率短二寸)

中吕笛长二尺九寸,

毅宾笛长二尺八寸,

林钟笛长二尺七寸,

夷则笛长二尺六寸,

南吕笛长二尺五寸,

无射笛长二尺四寸,

应钟笛长二尺三寸。

此盖窦公以来相传之遗则也。

自黄钟笛至姑洗笛,五律率短二寸,即列和所云

“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也。

列和又云

“东厢长笛长四尺二寸”,以其数推之,则黄钟笛之前,尚有二笛,盖长笛之五声二变也。(即列和所云“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

自中吕笛至应钟笛,七律率短一寸,即列和所云“歌声清者用短笛短律”也。(盖短笛之五声二变也)

列和又云,“率短一寸,七孔声均”,以其器考之,则笛之差数,即笛孔之距,盖短笛之五声二变也。

列和所云三尺二笛者,即梁武之夹钟笛也。

列和所云二尺九笛者,即梁武之中吕笛也。(《宋书律志》谓三尺二笛应倍无射律,二尺九笛应黄钟律)。

故今时所用之笛,七孔相距,长短如一,与琴徽之相距不同,稽之古法正合。(否!民间匀孔笛, 七孔相距,并非完全长短如一,也并非七平均律!)

然则经生文士之辨论虽纷,而弦工吹师之授受又变也。

荀勖不知竹声之度,异于丝声,乃依京房之术,妄以笛孔取则琴徽,

[见晋、宋二志。]

反讥列和作笛无法,无怪其十二笛当时不能用, 后世不可行也。

(否!荀勖之泰始笛,已作管口补正,目的正在于使竹声之度合于丝声之度,详见1995人民音乐出版社王子初<荀勖笛律研究>。之所以未见用者,可能是因为民间已惯用七匀孔律)

后之论乐者,于箫笛之孔,漫不加察,岂知为竹声之关要乎?

今之箫盖古之笛,今之笛盖古之横笛也。

(十二枝的套笛,既古已有之,可见要奏燕乐28调之七均,并无问题!)

宫调之辨不在“起调”、“毕曲”说第八

起调、毕曲用某律,即为某调,始见于蔡(元定)氏《律吕新书》,盖因燕乐杀声而附会之者, [朱子所云《行在谱》,亦即燕乐之杀声]古无是也。

(福建)安溪李氏(光地,字晋卿1642-1718)论乐,笃(深)信不疑,彼盖不习于器数,因无足责焉耳。

明荆川唐氏(顺之1507─1560)颇知于燕乐推寻,乃亦言宫调之辨惟在起调/毕曲,殊可哂(ㄕㄣv讥)也。

夫沈存中(沈括)、姜尧章(姜夔)但言燕乐某宫调杀声用某字(否!姜白石但言住声,未言杀声,亦未言燕乐某宫调住声当用某字),非谓杀声用某字方为某宫调也,亦非谓宫调别无可辨,徒恃此而辨也。

如宫调别无可辨,徒以杀声辨之,则黄钟起调/毕曲谓之黄钟宫者,改作太簇起调/毕曲,又可谓之太簇宫,则宫调亦至无定不可据之物矣!(宫调非以起调/毕曲辨之,是不错的! 但宫调以杀声辨之则更是对的!只是起调/毕曲并非杀声而已!)

夫五声之于耳,犹五色之于目也,必青色然后谓之青,必黄色然后谓之黄,必赤白、黑色然后谓之赤、白、黑也。

若不问其何调,而但以起调/毕曲辨之,则与以一色之物,但题青、黄、赤、白、黑之号以辨之者何异?

试以今之度曲家明之,工字调与六字调,迥不相同,虽俗工亦知之也。

倘以工字调之曲,用六字起调/毕曲,即可谓之六字调,闻之者有不哑然失笑者乎?](举例不当!工字调与六字调之别在调高,而不在毕曲。若工字调与六字调之别本在毕曲,则工字调之曲,用六字起调/毕曲,当就可谓之六字调么!两者并不宜相喻!燕乐宫调之别在杀声,也就是音阶这一层次)

近方氏成培谈燕乐,亦仍其谬,谓如黄钟宫则用合字起调/毕曲,然则以合字起调/毕曲,不拘今七调中何调,皆可谓之黄钟宫,是古之宫调尚未明,今之宫调已全昧,古之宫调反不如今之七调凿(显)然为可考矣!(不但燕乐宫调与起调/毕曲无关,所有中国音乐根本也与主音无关!)

推其意,以为燕乐有二十八调,今只七调,对之如治丝而棼(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正确,使问题更加复杂),心目俱乱,中既无所见,而外又震于考亭(先生,朱熹)、西山(先生,宋蔡元定号)之名,遂不得不从其说。

不知燕乐二十八调(中之七律调),即今之七调,一均七调(一旦七宫),四均故二十八调,不必作捕风系(捉)影(虚幻无实或无根据地臆测)之谈也。

即以蔡氏之说而论,

黄钟(之 )宫、

无射(之 )商[即无射(作)宫]、

夷则(之正)角[即夷则(作)宫]、

仲吕(之 )征[即仲吕(作)宫]、

夹钟(之 )羽[即夹钟(作)宫]井用黄钟起调/毕曲者,在燕乐杀声则有六、凡、(下)工、上、(下)一之不同,亦毫厘之于千里也。

(否!此五调之杀声皆为黄钟六,并无不同!作者不知之/为调名制之别,乃有此言!.)

且其所论者雅乐耳,[雅乐亦无此说特就蔡氏言之]方氏必欲强合于燕乐,其参差不齐之故,虽支离牵附,究何益乎?

方氏又讥今之度曲家杀声不用本律,不知在宋已然,沈存中所谓“诸调杀声不能尽归本律”是也。

(否!沈括的“不能尽归本律“指谱字的对应律,与杀声无涉)

杀声虽不归本律,而调之为调,不因杀声而改,则宫调之辨,不在起调毕曲,其理益明矣!

(否!调之为调,皆因杀声而改,杀声若不同,音阶即各异也!宫调之辨在此! 宫调之辨,既在杀声,而不在起调/毕曲,则起调/毕曲,不必合于杀声,有何不可?)

萧山毛(奇龄)氏曰,“设有神瞽于此,欲审宫调,不幸首声已过,必俟歌者自诉而后知之?”诚快论也。

(此结论不错!但真正原因是杀声本非曲调的起调/毕曲,而是音阶的起调/毕曲么!)

征调说第九

丝声以一弦为一均(旦),犹之竹声以一管为一均,金石以一虡(ㄐㄩ\架)为一均也。

(一虡钟磬若十二律具备,又何止一均?作者以为的「均」,与乐界之认知,绝不相同!)

琵琶四弦,故燕乐四均,无征调也。

(凌廷堪所谓的均,似相当于苏只婆的旦,即何昌林之所称为纵均者,所以一旦是可以有四声调的,以西乐譬之,C旦就可有C大音阶与c小音阶两音阶,合称C旦。

同理林钟弦就有林钟(为)宫, 林钟(为)商, 林钟(为)羽, 林钟(为)角四音阶,此四音阶皆以林钟为宫,合称为林钟旦,但凌廷堪却称为征旦!矛盾)

然唐人乐器中有五弦弹者,能备五调,[杜氏《通典》谓之五弦琵琶]。

盖五弦则宫、商、角、征、羽五(声)调皆全矣!

元稹<五弦弹>诗云:

“赵璧(人名)五弦弹征调,征声巉绝何清峭。”

[《乐府杂录》:五弦,贞元中有赵璧者妙于此技也。白傅讽谏有<五弦弹>,近有冯季皋。]

又张祜<五弦>诗云:

“征调侵弦乙,商声过指笼。”

皆云此器有征调也。

新唐书乐志》:

“五弦如琵琶而小,北国所出,旧以木拨弹,乐工裴神符初以手弹。”

(故乐史谓手搊琵琶者,初为五弦琶)

又,西凉伎、天竺伎、高丽伎、龟兹伎、安国伎、疏勒伎、高昌乐皆用五弦,亦此器也。

此器至宋初尚存,徽宗时,置大晟府,命补征调,其时在事如柳(永)耆卿、周(邦彦)美成辈,不过习于燕乐之抗坠,余则佐之以俗工,虽唐人五弦之器,亦不之知,元稹、张祜诗亦未之考,但借琵琶之黄钟宫弦妄为之,而住声(毕曲于)林钟,谓之征调,故丁仙现闻之,即讥其落韵也(因住声于林钟本无毕曲于林钟之意)。

又不能备七征,但有黄钟征而已。

案,(北宋)蔡绦《铁围山丛谈》云:

“(宋徽宗)政和间作燕乐,求征、角二均韵,亦不可得,有独以黄钟调均韵中为曲,而但以林钟律卒之,是黄钟视林钟为征,虽号征调,然自是黄钟宫之均韵,非犹有黄钟、以林钟为征之均韵也。”(因为征调是指下征音阶,与毕曲本无关。)

《姜白石集》<征招序>云:

“黄钟以林钟为征,住声于林钟,若不用黄钟声,便自成林钟宫矣。故大晟府征调兼母声,一句似黄钟均,一句似林钟均,所以当时有落韵之语。“

又云:

“此一曲乃予昔所制,因旧曲正宫<齐天乐慢>前两拍是征调,故足成之。虽兼用母声,较大晟曲为无病矣”。

[余皆论琴,与燕乐无涉、故不录。]

合二说观之,岂非宋人借黄钟宫弦以为征调之明证哉?

姜氏又谓征调无清声,只可施之琴瑟,

[琴之无射均即征调也],

(以此也可见征调与均有关,而与毕曲无关!),

难入燕乐。则亦不知唐人五弦之器有征调矣,甚矣解之难人索也!

夫借黄钟宫弦以为征调,虽住声(毕曲)于林钟,而其为黄钟宫声自若也。

(住声本无毕曲之意,世人都误)

即此,足见蔡元定起调/毕曲为某调之不足凭矣!

乃或者谓燕乐无征调,犹之<周官>三大乐无商声,则又与于穿凿

(将无关之事硬扯在一起牵强地解释)诬诞之甚者。

朱文公云:

“不知有何欠缺,做征调不成?”

朱氏不知乐,固自言之,(如清吴梅亦言:”非不为也,是不能也”)不似后人强不知以为知也!

燕乐以夹钟为律本说第十

或曰,蔡氏元定《燕乐书》[见《宋史.乐志》云:]“燕乐独用夹钟为律本。”此何说也?曰:此燕乐之关键!

初读之亦不能解,积疑至二十余年,渐有所悟入,始知蔡氏虽言之,亦不自知之也。

案,《唐书乐志》云:

“俗乐二十有八调,其宫调应夹钟(为宫之七均)之律,燕设用之,其器以琵琶为首。”

《宋史乐志》云:

“燕乐声高,实以夹钟为黄钟”

凡乐器,皆以声之最浊者为黄钟之宫声,即所谓「律本」是也。

《辽史乐志》云:

“燕乐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谐之”,

自是唐人相传之旧法。

琵琶第一弦声最浊,即燕乐之「律本」也,其弦之巨细,如琴之第七弦。

[以器考之,琵琶大弦即用琴之第七弦也。]

考赵孟俯《琴原》:

“以二弦为宫,谓之夹钟之均。”

二弦者夹钟也,七弦比二弦,是夹钟清声也。

以琴之夹钟清声(七弦?),为琵琶之黄钟宫声(何意?),故曰燕乐以夹钟为「律本」也。(否!「燕乐独用夹钟为律本」者,唐燕乐七均──夹/无/仲/黄/林/太/南,形同夹钟一均之谓也。宋燕乐改用形同大吕均的,大/夷/夹/无/仲/黄/林等七均后,已改为用大吕为「律本」了!)

或曰:何以知蔡氏虽言之亦不自知之也?

曰:蔡氏《燕乐书》又云:

“紧五者夹钟清声,俗乐以此为宫。”

此说则误甚。

俗乐以夹钟为宫者,谓琴之夹钟清声。非谓燕乐紧五之夹钟清声也,故曰燕乐高于雅乐。

若用紧五为宫,则燕乐中再无高于紧五之声者,何以相旋而成曲。此理极易明,不谓蔡氏竟昧之也,是以知其不知也。

(否! 俗乐以紧五(夹钟清声)为宫,则低八度之下乙亦为宫矣!就算燕乐中再无高于紧五之声者,仍有许多低于紧五之声者,如何就不能「相旋成曲」呢?)

或又曰:近方氏成培《词尘》云:

“今人度曲,必先吹笛以定其工、尺,以夹钟为律本者,以紧五为夹钟之清声,而曲之腔,乐器之字眼,皆从五字调(G调?)而生也。”

此说何如?

曰:此又因蔡氏之误而误者也。

夫宋人所谓下五、高五、紧五者,琵琶弦乃有之。若今笛中,但有五字而已,安所得高五、紧五哉?

且字眼(调?)皆从五字调而生者,

盖谓五字调(G调)之

工字(mi)为五字(la)即工字调,

尺字(Re)为五字(La)即尺字调。

此亦俗工相沿之肤(浅也)语,

不知六字调(f调)之

工字(mi)为六字(so)亦工字调(D调),

尺字(Re)为六字(so)亦尺字调(C调),

七调旋相为宫皆如此,不独五字调也。

(卓论!

以 上字调之工字为上字者,即工字调,

故以工字调之上字为工字者,即上字调、

以工字调之尺字为工字者,即尺字调、

以五字调之工字为五字者,即工字调、

以五字调之尺字为五字者,即尺字调、

以六字调之工字为六字者,即工字调、

以六字调之尺字为六字者,即尺字调、……………..

不独上字调、工字调、五字调、六字调也。)

今笛之七调,以琵琶弦谐之,实应唐、宋人燕乐之七商(太簇均?何据?)。

盖今之俗乐,又高于古燕乐二律矣!方氏于古今器数,全未考究,仅能吹笛唱昆山调,不知夹钟为何物,夹钟在何处,漫欲于今值中求燕乐之律本,岂非强作解事者耶?

又或曰:子论二十八调,则以琵琶宫弦为太簇,论律本,又以为夹钟,何说之歧也?(可不是么?)

曰:《梦溪笔谈》以高四字近夹钟,《补笔谈》又以高四字配太簇,盖燕乐声高,本无正黄钟声,故可以为夹钟者,亦可以为太簇,非歧也。

(否!《梦溪笔谈》以高四字近古乐之夹钟姑洗之间(与太簇无涉),唐乐之姑洗为宋乐之太簇,《补笔谈》才说宋乐以高四字配太簇(与夹钟无涉),非谓高四在夹钟/太簇之间,所以可以为夹钟,亦可以为太簇!

即如凌廷堪所论在夹钟/太簇之间者,亦高四字而已,亦非合字(黄钟),则与律本何干?可知非是!

所谓律本,乃”声之最浊者”,即生律之本也,所以都是以五度环来论的, 所谓最浊之音是指五度环最左方的音。以律言黄钟为生律之本,以声言则宫声为生律之本。

俗乐二十八调,以夹钟为律本者,28调之七律调,为以夹钟为律本之七均──夹钟、无射、仲吕、黄钟、林钟、太簇、南吕也!此七律可以构成以夹钟为宫的正声音阶如下:

夹无仲黄林太南

钟射吕钟钟簇吕

变变

宫征商羽角宫征

如此而已!与”高四可以为夹钟者,亦可以为太簇无涉”!

至于燕乐七均为什么是以夹钟为律本的七均,而非以黄钟为律本的七均呢?

我们以西乐为譬,西乐虽以C调为基本调,但常用调则是bEbBFCGDA七调,也就是以bE为律本的七调,如下:

bEbBFCGDA

变变

宫征商羽角宫征

这是以正声音阶为基本调的说法

若是以大调音阶为基本调,则是以bB为律本的七调,如下:

bEbBFCGDA

清     变

角宫征商羽角宫

但无论如何,都并非以C为律本的七调么。

同此,则燕乐虽以黄钟调为基本调,其常用的七调并非以黄钟为律本的(黄林太南姑应蕤)七调,而是以夹钟为律本的(夹无仲黄林太南)七调,则又有何不可呢?)

明人九宫十三调说第十一

明(江苏)吴江沈伯英(沈璟1553-1610)本毘(ㄆㄧ/)陵(明)蒋(孝)氏之旧,着《增定南九宫十三调曲谱》,其中有仙吕、仙吕调、羽调、正宫、正宫调、大石调、中吕、中吕调、般涉调、南吕、南吕调、黄钟、越调、商调、小石调、双调、仙吕入双调十七宫调而已。

[非《宋史》十七宫调也]

不知所谓九宫十三调者,何所指也?后之作者读者,徒沿袭其名,而不暇求其说。

沈(璟)氏复以名同而音律不同者列于后,云某调在九宫,某调在十三调,竟似凿然(明确)有九宫十三调者。学者益增其惑,不知皆沿明代之俗称,非事实也。

考元人杂剧及(陶宗仪着)《(南村)辍耕录》,但有(缺高宫、)仙吕(宫)、中吕(宫)、黄钟(宫)、(缺道调宫、)正宫、南吕(宫)五宫,(缺高大石、林钟商、) 商调、双调、越调、(缺小石调、)大石调(缺歇指调)四调,合九宫调,此九宫之所由来也。

(元周清德着)《中原音韵》九宫调之外,又有小石、般涉、商角三调,谓之十二调。元末南曲无商角,有羽调,又增一仙吕入双调,合十三宫调。此十三调之所由来也。

沈(璟)氏胸中亦不知九宫十三调为何物,但沿时俗之称,而贸然(贸昧地)著书,题于卷首,即起沈氏而问之,恐亦茫无所对也。

何以知之?沈氏既有仙吕、又有仙吕调,既有中吕、又有中吕调,既有南吕,又有南吕调(即高平调)。此犹可曰:宋人燕乐仙吕、中吕、南吕三律,本有宫(调)、(羽)调之分也。

至于既有正宫、又有正宫调,此何说也?

而燕乐黄钟亦有宫、调之分,何以有黄钟(宫调)而无黄钟(羽)调?

可见沈氏于宫调全无所解,则其所谓某调在九宫、某调在十三调者,皆自欺之谰(ㄌㄢ/诬陷)言也。

盖古人著书,于乐书多空言无实,后人读书,于乐书多不求甚解(深入理解),即其浅者而观之,已如是矣!

夫燕乐但有七宫,去高宫不用,仅有六宫;合七商、七角、七羽,当有二十一调,去七角不用,当有十四调;又去二高调及正平调不用,仅有十一调;合六宫计之,则有十七宫调,乌睹所谓九宫十三调哉?

后世曲谱,皆沿沈氏而为九宫之名(如<九宫大成>),复有引<景佑乐髓新经>“六甲九宫”之语,为<九宫名谱解>者,又桐城方(苞)氏<物理小识>,因见沈氏有十三调之称,遂杂凑黄钟调、正宫调、大石调、小石调、仙吕调、中吕调、南吕调、双调、越调、商角调、角调、般涉调、子母调(?)十三调之名,以足其数,皆不可为据。

至于七宫之道宫、七羽之高平调,自元以来皆不用,旧曲具存,班班(明着)可验。

近长洲徐(大椿1693-1771)灵昭乃以沈(璟)氏附录,不知宫调之<鹅鸭满渡船>,定为<应时明近>,属之道宫,又以所犯诸曲属之高平,皆师心(自用)凭臆,益不足论矣!

南北曲说 第十二

今之南、北曲,皆唐人俗乐之遗也。德清胡(彦升)氏《乐律表微》谓:”今之南曲,不用一、凡(Si、Fa),为雅乐之遗声”,其说非也。

字谱之一、凡,即古之二变也。

盖古乐有不用二变者,有用二变者:

经典相承,但云五声者,此不用二变者也;

兼云七音者,此用二变者也。

左传》昭公二十年:

晏子曰,五声六律七音。”

又二十五年:

“子太叔曰:七音六律,以奏五声。”

七音者,(东汉)服氏(虔《春秋左氏传解》)注云:

“黄钟之均,黄钟为宫,太簇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征,南吕为羽,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征”

[见《魏书.乐志》]

(唐)陆氏(元朗,字德明550-630)《(经典)释文》云:

“七音,宫、商、角、征、羽、变宫、变征也。”

是雅乐亦兼用二变也。

《通典》:

“祖孝孙以梁、陈旧乐,杂用吴、楚之音,周、齐旧乐,多涉胡戎之伎,于是斟酌南北,考以古音,而作大唐雅乐。”

是雅乐亦有南北也。

姜尧章(姜夔)“侧商调序”云:

“琴七弦具宫、商、角、征、羽、者为正弄,加变宫、变征为散声者曰侧弄。”是无二变者,琴之正调也,有二变者,琴之侧调也。(此单论定弦,以五声定弦者,曲中亦可有二变,以二便定弦者,曲中亦可无二变,不能相提并论。)

盖龟兹琵琶未入中国以前,魏、晋以来,相传之俗乐,但有清商三调而已。(否!还有楚、侧两调。)清商者,即《通典》所谓清乐,唐人之法曲是也。清乐之清调、平调,原出于琴之正弄(此说何据?),不用二变者也。清乐之侧调,[即瑟调]原出琴之侧弄(此说何据?),用二变者也。

至隋、唐,本龟兹琵琶为宴乐,四均共二十八调。宴乐者,即《通典》所谓“燕乐”,唐人之胡部是也。

燕乐二十八调,无不用二变者,于是清乐之侧调,杂入于燕乐,而不可复辨矣!

故以用一、凡,不用一、凡为南、北之分,可也(否!亦不可!);以雅乐、俗乐为南北之分不可也。

然则今之南曲,唐清乐之遗声也;今之北曲,唐燕乐之遗声也(何据?):皆俗乐,非雅乐也。

《梦溪笔谈》云:

“唐天宝十三载,以先王之乐为雅乐,前世新声为清乐,合胡部者为宴乐。”三者判然不同,则清乐,燕乐与雅乐无涉可知矣!

白香山<立部伎>诗自注云:

“太常选坐部伎绝无性识者,退入雅乐部。”

所谓雅乐者如此,安能如今南曲之谐婉可听哉?

清乐者,梁、陈之旧乐。梁、陈南朝也,故谓之南曲。

燕乐者,周、齐之旧乐。周、齐北朝也,故谓之北曲。

事隔千载,而沿革之脉络,尚隐隐可寻也。

至于近世(清雍干间《九宫大成南北词宫谱》)周祥钰辈,以宫、商之调为南曲,角、羽之调为北曲,又以正宫为南曲,以高宫为北曲。

夫七角、七羽、及高调,其废已久,世俗虽有宫调之名,所用者实燕乐太簇一均(此说无据!),凭何器而分角、羽乎?且南、北之分,全不关乎宫调也,亦同归于「不知而作」焉已矣!

声不可配律说第十三。

律(音名)者,六律六同也。其长短分寸,有定者也。如黄钟之长,不可为无射也,应钟之短,不可为大吕也。

声(阶名)者,五声、二变也,其高下相还于六律、六同之中,无定者也。

如<大司乐>:

“黄钟为角,又可以为宫;

太簇为征,又可以为角;

姑洗为羽,又可以为征”也。

《尧典》:

“律和声。”

“大师掌六律、六同,皆文之以五声。”

(校:后二语为<周礼>所言。)

《礼运》:

“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

《孟子》:

“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

皆此义也。

燕乐之字谱,即五声、二变也(否!燕乐之工尺字谱,原为固定调,正是”有定者也”的律名),盖出于龟兹之乐。中外之语不同,故其名亦异也。当其初入中国之时,郑译以其言不雅驯,故假声律缘饰之。其言曰:

“(林钟之宫)应用林钟为宫,乃用黄钟为宫。”

所谓林钟者,即征声也。黄钟者,即宫声也(林钟/黄钟皆律名,征声/宫声皆声名,郑译何尝以律名为声名呢?)。

所谓宫者,则字谱之合字也(否!宫为阶名,合为谱字名,两不相侔!),犹言应用征声为合字者,乃用宫声为合字也。

(此说无理!郑译但言声/律未尝言及谱字,且丘琼荪考证:燕乐之合字配黄钟,唐宋皆然)

以声配律,实始于此。黄钟声最浊,故以合字配之也。(以合字配黄钟,只能说以谱字配律,怎能说是以声配律呢?是凌廷堪误把工尺谱字与声名之间画上等号)

又云:“应用林钟为宫”,则亦疑征声当为合字,宫声不当为合字矣!

至宋杨(瓒)守斋以琴律考之,确然知宫声非合字(工尺谱字原是固定调,与声名之间本来就不能画上等号么!),乃以仲吕为宫声。燕乐以仲吕配上字,是以上字为宫声也(否!工尺谱字原为固定调,配律不配声,以仲吕为宫与以仲吕为上是两回事!)。盖琴律一弦为黄钟,三弦为仲吕:正宫调一弦为合字,故以合字配黄钟;三弦为上字,故以上字配仲吕也(这是琴乐的首调说法,与燕乐原采固定调不同!)。何尝以合字为宫声,上字为角声哉?(若以合字为宫声,则上字为清角声,角声当为乙字)宋人乐谱所注十二律吕及四清声者,盖即字谱十字高下之别名耳(也就是工尺谱字本为固定调么),不可以称谓之古,遂疑其别有神奇也。

自学者不明律有定/声无定之理,遂泥定黄钟之一均不可移易,不论何均,遇黄钟之律,则以为宫声,遇太簇之律,则以为商声,遇姑洗之律,则以为角声,遇林钟之律,则以为征声,遇南吕之律,则以为羽声,遇应钟之律,则以为变宫声,遇蕤宾之律,则以为变征声,而旋宫之义遂晦。

于是论燕乐者,以宫声为合字,而有一、凡不当应钟,蕤宾之疑。

论雅乐者,以七声用七律,而有隋废旋宫,止存黄钟一均之疑。

论琴律者,以三弦独下一徽,而有姑洗而用仲吕为角之疑。

而《尚书》、《周礼》、《礼记》、《孟子》诸书,举不可读矣,皆以声配律之说启之也。

不知燕乐字谱,即五声二变也,非六律六同也。

(否!燕乐字谱,正六律六同也,非五声二变也!凌廷堪所论原亦如此,结论却反是!)

宋人以六律六同代字谱者,盖缘饰之以美名,即郑译之意也。

(否!燕乐字谱,正六律六同也!故以字谱代六律六同)

以声配律,始于郑译,成于沈括,皆无他奥义。

(郑译未尝言及工尺谱字,沈括则但以工尺谱字配律吕,未尝配及声名!声不可以配律是不错的,但工尺谱字确可以配律。凌廷堪之误,.在于把工尺谱字与宫商声名视为一物!)

后儒不遑(暇也)深求其故,遂怖其言,若河汉(天河)之无极,苟明律与声不同之故,则千古不解之惑,可片言而决矣!

燕乐表

(宋)沈(括)存中《补笔谈》云:

“燕乐二十八调,

黄钟(为)角今(时调名)为林钟角,

黄钟(为)羽今(时调名)为中吕调,

夹钟(为)宫今(时调名)为中吕宫,

林钟(为)宫今(时调名)为南吕宫,

无射(为)宫今(时调名)为黄钟宫,

无射(为)商今(时调名)为林钟商。

其古今律吕不同,从未有能言其故者。”

夫沈存中非上古之人,宋燕乐非神瞽所制,世之言乐者,已不能知其故,则其所言之古乐,果可以深信乎?

(否!沈括采「为调名制」

时调林钟角,属夷则(之)角,黄钟(为)角

时调中吕调,属夹钟(之)羽,黄钟(为)羽

时调中吕宫,属夹钟(之)宫,夹钟(为)宫

时调南吕宫,属林钟(之)宫,林钟(为)宫

时调黄钟宫,属无射(之)宫,无射(为)宫

时调林钟商,属夷则(之)商,无射(为)商

与古今律吕不同,完全无关!

燕乐之宫调理论,更非不可以深信!)

又《补笔谈》所云:

“仲吕(为)商今(时调名)为双调,

南吕(为)羽今(时调名)为般涉调”者,

(宋)王(灼)晦叔《碧鸡漫志》乃云:

“夹钟(之)商俗呼双调,

黄钟(之)羽俗呼般涉调。”

则复与沈说互异,读之弥增其感。

(否!沈括采「为调名制」, 王灼采「之调名制」

时调双 调,属夹钟(之)商,仲吕(为)商

时调般涉调,属黄钟(之)羽,南吕(为)羽

两皆不误!凌廷堪不知有之/为调名制之别,乃自云「心目俱乱」!)

言乐者高谈(律管之)周径,剖析毫芒,更无暇及此也。

廷堪积思有年,考之典籍,证之器数,稍稍窥其原本,始知平易如菽粟,非有神奇不传之秘也(否!其秘,凌廷堪实未之详也!)。

于是不揣(ㄔㄨㄞv忖度愚陋,僭(越份)为之表,俾(使)承(继)学之士,一览而知焉!

七宫、七羽表:

七 宫

七 羽

(之)

则(之)

钟(之)

射(之)

吕(之)

钟(之)

钟(之)

(为)

《宋史,乐志》(载蔡元定)云:

“燕乐七宫皆生于黄钟,七羽皆生于南吕。”(燕乐

七宫皆生于黄钟,

七商皆生于太簇,

七羽皆生于南吕,

七角皆生于应钟者,

当系指

七宫调之音阶,皆同于黄钟均以黄钟为宫之音阶,

七商调之音阶,皆同于黄钟均以太簇为宫之音阶,

七羽调之音阶,皆同于黄钟均以南吕为宫之音阶,

七角调之音阶,皆同于黄钟均以应钟为宫之音阶,如下:

黄钟均 黄林太南姑应蕤

钟钟簇吕洗钟宾

七宫之音阶 以黄钟为宫 152637#4->1 2 3 #45 6 71

七商之音阶 以太簇为宫 b7415263->1 2 34 5 6b7 1

七羽之音阶 以南吕为宫 b3b741526->1 2b3 4 5 6b7 1

七角之音阶 以应钟为宫 b6b2b3b7415->1b2 b3 4 5b6 b7 1

案,燕乐之源,据《隋书?音乐志》,出于龟兹琵琶。

《辽史?乐志》亦云:

“四旦二十八调,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谐之。”

则七宫一均,琵琶之第一弦也(何以见得?)。

此弦即以琴之第七弦为之。琴之第七弦,实太簇律(半?)律,

[其景锦案 ”律律”当是半律之伪]

故燕乐之黄钟,实太簇声,所谓高二律也。

(唐宋分用玉/铁尺律,以是宋之黄钟等于唐之太簇,此即高二律之缘,与燕乐宫调相当于琴乐第七弦太簇半律无关!)

燕乐声高,无正黄钟声(?),或又以为夹钟半律(?)。

七羽一均,琵琶之第四弦也(何以见得?)。

此弦为第一弦之半声,即太簇清声。

故燕乐之南吕,亦太簇声也。

(黄钟南吕皆为太簇?若可以这样任意指称,则28调之谜,还有何不可解之处呢!)

第一弦最大,故以为宫声,第四弦最细,故以为羽声。盖取“大不逾宫,细为(不)过羽”之义。

(“大不逾宫,细不过羽”指制作钟时,最大的钟不应低过于黄钟声,以免劳民伤财,与琵琶之定弦无关!)

段安节曰,“宫逐羽音”,故七羽调名与七宫多相应也。

《补笔谈》云:

“大吕(为)宫今为(时调)高 宫,

夷则(为)宫今为(时调)仙吕宫,

夹钟(为)宫今为(时调)中吕宫,

无射(为)宫今为(时调)黄钟宫。

中吕(为)宫今为(时调)道调宫,

黄钟(为)宫今为(时调)正 宫、

林钟(为)宫今为(时调)南吕宫“

“无射(为)羽今为(时调)高般涉调,

中吕(为)羽今为(时调)仙吕调,

黄钟(为)羽今为(时调)中吕调,

林钟(为)羽今为(时调)黄钟调。

太簇(为)羽今为(时调)正平调,

南吕(为)羽今为(时调)般涉调,

姑洗(为)羽今为(时调)高平调,

观表可不烦言而解。

七羽与七宫,虽有清浊之分,而实与七宫相复。

(此说为凌廷堪独创,但并无论据)

故金人院本以后,七羽即不用,盖并入七宫也

(否!由日本唐传雅乐可知,羽调音阶是含大三度与小二度之五声音阶,有日本味,所以元后才失传)。

以琴律考之,第七弦乃夹钟之半律,

(前言:琴之第七弦,实太簇半律,今又言:乃夹钟之半律,若然,则七羽与七宫,实不相复?)

今以为燕乐之黄钟。

(否!以夹钟为律本,并非以夹钟为黄钟!)

故曰,燕乐以夹钟为律本也。

(俗乐二十八调,以夹钟为律本者,28调之七律调,为以夹钟为律本之七均──夹钟、无射、仲吕、黄钟、林钟、太簇、南吕也!如此而已!

燕乐以夹钟为律本,并非燕乐以夹钟为黄钟之意!)

道调宫即《宋志》之道 宫也,

高平调即《宋志》之南吕调也,

黄钟调即《唐志》之黄钟羽也。

考《宋志》,林钟(为)羽当为(时调)黄钟调,

《补笔谈》作 (时调)大吕调。(否!大吕调非时调名,当是黄钟调)

南吕(律)配(高)工字,般涉调为南吕(为)羽,杀声当用(高)工字。

《补笔谈》作四字。皆传写之误也。

(《补笔谈》此段文字多误,惟此字所载未作四字,而为(高)工字。)

七商、七角表:

七 商

七 角

(之)

(之)

(之)

(之)

(之)

(之)

(之)

《宋史?乐志》云,“燕乐七商皆生于太簇,七角皆生于应钟。”

则七商一均,琵琶之第二弦也。

(何以见得?燕乐七商皆生于太簇者,七商调之音阶,皆同于黄钟均以太簇为宫之音阶也)

此弦琴中无此声(琴中岂无太簇声?),琴散声不用二变,故以为应钟声。(何意?)即今三弦之老弦也(何以见得?)。

七角一均,琵琶之第三弦也,(何以见得?)此弦琴中亦无此声(古琴正调一二三弦定为黄钟,太簇,仲吕,故无姑洗声?)。

即今三弦之中弦也(何以见得?)。

段安节曰,“商、角同用”,则亦应钟声(明明是姑洗,那会是应钟!),其调名皆与七商相应。故《宋史?乐志》直云七角皆生于应钟,不云姑洗也。

然则燕乐太簇,姑洗二均,皆应钟声也。

(太簇,姑洗皆为应钟?若可以这样任意指称,则28调之谜,还有何不可解之处呢!)

《补笔谈》云,

“夹钟(为)商今为(时调)高大石调,

无射(为)商今为(时调)林钟商,[其锦案:此下当有”仲吕商今为双调“七字。]

(仲吕(为)商今为(时调)双 调)

黄钟(为)商今为(时调)越 调。

林钟(为)商今为(时调)小石调,

太簇(为)商今为(时调)大石调,

南吕(为)商今为(时调)歇指调,

中吕(为正)角今为(时调)高大石角,

黄钟(为正)角今为(时调)林钟角,

林钟(为正)角今为(时调)双 角,

太簇(为正)角今为(时调)越 角,

南吕(为正)角今为(时调)小石角,

姑洗(为正)角今为(时调)大石角,

应钟(为正)角今为(时调)歇指角。”

观表亦不烦言而解。

七角之声,虽少清于七商,而实与七商相复。

(此说为凌廷堪独创,但并无论据)

故北宋干兴以来,七角即不用,盖并入七商也。

(否!角调音阶是含大三度与小二度之五声音阶,比元时才失传的羽调,其日本味更浓,所以早在宋时已先羽调失传。)

七角既生于应钟,则小石角乃姑洗(为闰)角,林钟角即林钟(为闰)角,

(否!《孟溪笔谈》所载之小石角乃南吕(为正)角,林钟角乃黄钟(为正)角)

故段安节《琵琶录》曰,“小石角亦名正角调。”

(小石角之亦名正角调与此何干?)

《景佑乐髓新经》曰:

“林钟(为闰)角,在今乐亦为林钟角”也。

[此角为闰角]

大石调、高大石调、小石调,即《唐志》、《宋志》之“大食调”、“高大食调”、“小食调”也。

林钟商即《宋志》之商调也。

大石角、高大石角、小石角,即《唐志》、《宋志》之“大食角”、“高大食角”、“小食角”也。

林钟角即《宋志》之商角也(?)。

宋人以蕤宾配勾字,(时调)歇指角为蕤宾(为)角,

(《孟溪笔谈》所载之歇指角杀声虽为蕤宾/勾,但声律调名则为应钟(为)角,而非蕤宾(为)角)

杀声当用勾字,今(《孟溪笔谈》)不用勾字,而与林钟角同用尺字,可见勾字即下尺也。

(时调)越角为南吕(为)角(《孟溪笔谈》所载之越角杀声虽为南吕/工,但声律调名则为太簇(为)角,而非南吕(为)角),杀声当用(高)工字,《补笔谈》作上字,盖因字形而致误也。

(此段《补笔谈》多误,惟此字所载确为工字,所误者当为高工,缺一高字)

南宋七商表

(之)

(之)

(之)

(之)

(之)

(之)

(之)

七商本生于太簇,南渡以后,亦如七宫,用黄钟以下(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律(当是七均,且用黄钟以下(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均者,非独七商,七角、七羽亦然!)之名。

(唐之燕乐以夹钟为律本,28调分属 夹无仲黄林太南 七「均」,

宋之燕乐以大吕为律本,28调分属大夷夹无仲黄林 七「均」,

──但七商之杀声,属 夹无仲黄林太南 七「律」、

七羽之杀声,属 无仲黄林太南姑 七「律」。)

故姜(夔)尧章云:

“黄钟(之)商俗名大石(调)”,(姜白石采之调名制,大石调属黄钟(之)商)

王(灼)晦叔云:

“夹钟(之)商俗呼双调”,

朱(熹)文公云:

“无射(之)商俗呼越调",

而周(密)公谨自度曲,亦有无射商也。(此句何干?)

若七商如北宋起太簇,则无所谓无射商矣(咦?上文不就明载:朱文公云:“无射商俗呼越调"、《补笔谈》云:无射商今为林钟商么?),观表自知之!

南宋七羽表:

(之)

(之)

(之)

(之)

(之)

(之)

(之)

七羽本生于南吕,南渡以后,亦如七宫,用黄钟以下七律之名,

(其所谓南渡以后,七羽皆用黄钟以下七律之名,实因1117年后,中国已改采了「之调名制」,所以燕乐28调之所有声调,皆属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均了!非独七羽方如此! )

故王(灼)晦叔云:

“黄钟(之)羽俗呼般涉调,

夹钟(之)羽俗呼中吕调,

林钟(之)羽俗呼高平调,

夷则(之)羽俗呼仙吕调。”

又云:

“(唐)林钟(之)羽时号平调,(宋)今呼高平调(林钟之羽)也。”

周(密)公瑾亦云:

“中吕(调)、夹钟(之)羽也,

高平(调)、林钟(之)羽也,

仙吕(调)、夷则(之)羽也。”

与北宋律名不同,观表自知。(咦?何由知之呀?)

南宋七闰表:

(「之调名制」)

北宋七闰角

(「为调名制」)

《笔谈》七正角

(「为调名制」)

七角一均,所用律名,在在不同,竟成移步改观,阅之心目俱乱。

初以为此均北宋以来即不用,遂置之弗论,今得《词源》考之,亦具有条理。

《笔谈》用姑洗以下七律(仲黄林太南姑应),因姑洗为(正)角故也(但杀声却仍在闰角!)。

《宋史》用应钟以下七律(黄林太南姑应蕤)者,所谓七(闰)角皆生于应钟是也。

盖七角一均,本无正声,生于应钟者,则借用七商一均(?)。

生于姑洗者,则借用本均之名(?),其实琵琶之第三弦(?)。

或借用七商一均、或借用七宫一均、或借用本律一均,不过「徒有其名」而已,皆古人久不能用之调。

故《笔谈》以姑洗(为正)角为大石角者,借本律之名(?)也,以下则

仲吕(为正)角为高大石角,

林钟(为正)角为双 角,

南吕(为正)角为小石角,

应钟(为正)角为歇指角,

黄钟(为正)角为商 角(林钟角),

太簇(为正)角为越 角也。

《宋史》以应钟(为闰)角为大石角者,借用七商之律名也(?不知何谓借本律之名,何谓借用七商之律名)。以下则

黄钟(为闰)角为高大石角,

太簇(为闰)角为双角,

姑洗(为闰)角为小石角,

蕤宾(为闰)角为歇指角,

林钟(为闰)角为商角,

南吕(为闰)角为越角也。(《宋史》皆较《笔谈》高五度)

七角一均,南宋虽不用,仍借七宫之律名。

《宋史》“闰为角”,故《词源》云:

“大吕(之)闰(角)俗名高大石角,

夷则(之)闰(角)俗名商 角(林钟角),

夹钟(之)闰(角)俗名双 角,

无射(之)闰(角)俗名越 角

仲吕(之)闰(角)俗名小石角,

黄钟(之)闰(角)俗名大石角,

林钟(之)闰(角)俗名歇指角”也。

盖南宋(采之调名制后)宫、商、角、羽四均(声调),皆用黄钟以下之(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律,原各有经纬不紊也。

入之者浅,故望洋辄叹,今为表而出之,则乱丝皆秩然就绪矣!

[此<南宋七闰表>与说,系先生己已年五月三十日所草创也。

越翌日,不幸哲人遽(ㄐㄩ\忽也)萎,故未及整齐,手自订正,编入于此书。且篇内“以下则仲吕角”、“以下则黄钟角”,并“故《词源》”云云,亦均未举其辞。

今冬往海州之板浦,搜集先生遗书归,并得此稿,原取《词源》互相参考,补录于此,更附数语以别之使夙昔曾见是书者,不致讥其以伪乱真云。

时嘉庆庚午(1810年)十二月除夕前三日,受业宣城张其锦谨识于长溪之曲肱亭。]

姜尧章《七弦琴图说》表

自郑世子(朱载堉)论琴,以大弦为征,学者群然从之,不知此特正宫(当是正调)一调耳,他调则还相为宫矣!宋姜尧章(姜夔字白石)《七弦琴图说》,言之最详,《宋史》仅载其说,而佚其图,读者遂无从得其端绪,亦言乐者一大迷津也。

夫琴以按十一徽(大三度)应隔一弦之散声,相和者则为宫弦(本弦若为宫弦,则隔一弦为大三度之角弦)。宫以此定,调以此辨,不必问其何弦也。

昧者惟知三弦(宫弦)独下一徽(其余之弦,皆以按十徽(纯四度)与隔一弦之散声相和,如征弦之合宫弦,羽弦之合商弦,……惟宫弦以十一徽与隔一弦之散声角弦相应,故谓宫弦独下一徽),自矜创获,反谓姜氏不知其所以然,岂知其于姜氏之书,句读尚未分乎?[观王氏坦《琴旨》可见]。今依姜氏之说,绎之为表庶学者不迷于所往焉!

慢角调[即黄钟均]

(一说,由正调(仲吕调)慢角(三)弦,成黄钟均,故名慢角调。

二说黄钟调慢15263五音,成一弦为宫之应钟调,故称为慢角调。

黄钟调因与应钟调一样,皆属一弦为宫之琴调,故亦称为慢角调。)

宫——一弦

商——二弦

角——三弦

变征 —○

征——四弦

羽——五弦

变宫 ─○

宫——六弦

商——七弦

姜尧章云:黄钟、大吕并用慢角调,(应钟当亦是并用慢角调者。)故于大弦(宫弦)十一徽(大三度)应三弦(角弦)散声。

(黄钟,大吕,应钟三调,一弦皆为宫,如下表所示,故并用!

应蕤大夷夹无仲黄林太南姑应蕤

钟宾吕则钟射吕钟钟簇吕洗钟宾

--------------------------------------

商征宫角羽商征宫角羽商征宫角)

[案:慢角调大弦(一弦)为宫,则十一徽(大三度) 为角声,三弦散声亦为角声,故应之。

若三弦为角,则十徽(纯四度)为羽声,五弦亦羽声,仍于十徽应之,不于十一徽也,盖十一徽应隔一弦之散声者。惟宫应角,止隔商声一弦(为大三度)故也。至于

商与征:隔角与变征两声,

角与羽:隔变征与征两声,

征与宫:隔羽与变宫两声,

羽与商:隔变宫与宫两声。(以上皆为纯四度)

琴无二变,虽隔一弦,实隔两弦,故皆以十徽应散声也。此其故,虽郑世子(朱载堉)不知,他何论焉?]

清商调[即夹钟均] (黄钟调紧362(角羽商)三弦,成夹钟均,故名清商调)

羽——一弦

变宫— ○

宫——二弦

商——三弦

角——四弦

变征 — ○

征——五弦

羽——六弦

宫——七弦

姜尧章云:太簇、夹钟并用清商调,故于二弦(宫弦)十一徽(大三度)应四弦(角)散声。

(夹钟,太簇两调,一弦皆为羽,如上表所示,故并用,与清商无关!)

[案:清商调二弦为宫,则十一徽为角声,四弦散声亦为角声,故应之。若三弦为商,则十徽为征声,五弦亦征声,仍于十徽应之,不于十一徽也。]

宫调[即仲吕均](三弦为宫者,为(正)宫调)

征——一弦

羽——二弦

变宫- ○

宫——三弦

商——四弦

角——五弦

变征— ○

征——六弦

羽——七弦

姜尧章云:姑洗、仲吕、蕤宾(否!蕤宾一弦当为角,三弦当为羽,而不为宫)并用宫调,故于三弦十一徽应五弦散声。

[案,宫调三弦为宫,则十一徽为角,五弦亦角声,故于十一徽应之,三弦独下一徽,惟正宫调为然。姜氏之说最详析。后世大弦为宫,大弦为征,几成聚讼。不知大弦为宫,则大弦独下一徽,而三弦乃用十徽应五弦散声,非正宫调矣!此理极易明,不谓言琴者皆昧昧也。]

慢宫调[即夷则均](黄钟均慢一弦(宫弦)为林钟均,故称慢宫调,蕤宾及夷则均之定音,与林钟均同,故亦称为慢宫调。)

角——一弦

变征— ○

征——二弦

羽——三弦

变宫— ○

宫——四弦

商——五弦

角——六弦

征——七弦

姜尧章云:林钟、夷则(及蕤宾)并用慢宫调,故于四弦十一徽应六弦散声。

[案,慢宫调四弦为宫,则十一徽为角声。六弦亦角声,故于+一徽应之。若三弦为羽,则十徽为商声,五弦为商,仍于十徽应之,不于十一徽也。]

蕤宾调即无射均(此蕤宾与律名、调名皆无关!不知因何得名?)

商——一弦

角——二弦

变征—○

征——三弦

羽——四弦

变宫—○

宫——五弦。

商——六弦

角——七弦

姜尧章云:南吕、无射、应钟并用蕤宾调,(否!应钟一弦当为宫,三弦当为角)故于五弦十一徽应七弦散声。

[案,蕤宾调五弦为宫,则十一徽为角,七弦为清角,故于十一徽应之。若三弦为征,则十徽为宫,五弦为宫,仍于十徽应之,不于十一徽也。

姜氏之言,详析如此,而昧者孰视无睹,仍坐云雾中,甚矣,真读书者之难也!]

燕乐合琴表

琴律所用者,黄钟、夹钟、仲吕、夷则、无射五律也。(此属一弦为角之夷则均,不知作者因何数云,其为「琴律所用者」。)

分五弦命之,六、七乃一、二之清声。燕乐七宫,则加大吕、林钟为七律(即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律,是则此处所言之燕乐属宋制之铁尺律)。

南渡后,虽七商、七羽二均,亦用此七律矣!(此乃因改采一均只有一宫之「之调名制」故。且非特七商、七羽,七宫、七角亦然!)可见燕乐之原,虽出于龟兹琵琶,未尝不用琴之律名也。(这些都是中国的传统律名,与琴何干?)

正宫调大弦为征,姜尧章已详言之。宋吴(?)元士云:“古黄钟(均)今慢角(调,第一弦为宫),古(第三弦)清角今正宫(第一弦为征)。”

又以琴之第三弦为宫,以第六、第七弦为征、羽,以第一、第二弦为征、羽之应。(见《朱子文集答吴元士书》)

其说与姜氏同,而朱子不以为然,盖以慢角调(一弦为宫)为正宫(正调),故有仲吕(三弦)为角之疑,宜乎其琴律说多不得旨要也。作燕乐合琴表。

琴律    姜氏  赵氏 燕乐

  <七弦琴说>《琴原》

一弦 黄钟为宫 慢 角  黄钟均 合 、黄钟   正宫

下四、大吕   高宫

     高四、太簇

二弦 夹钟为宫 清 商 夹钟均 下一、夹钟 中吕宫

高一、姑洗

三弦 仲吕为宫 宫 调 仲吕均 上 、仲吕 道宫

勾 、蕤宾

尺 、林钟 南吕宫

四弦 夷则为宫 慢 宫 夷则均 下工、夷则   仙吕宫

高工、南吕

五弦 无射为宫 蕤宾调 无射均  下凡、无射 黄钟宫

高凡、应钟

[案,琴律但有夷则、夹钟、无射、仲吕、黄钟五律(当是五调之误!),无姑洗也。朱子因正(宫)调三弦独下一徽,遂谓琴本姑洗为角,今改用仲吕角为疑。盖因仲吕下姑洗一律(凌氏率皆以「高音」为「下」!),故三弦亦独下一徽,(此处却以低音(高徽)为下。)不知正(宫)调三弦非角声也。

夫正宫调以仲吕为宫,故仲吕弦独下一徽(以十一徽应大三度的角声)。 若慢角调则以黄钟为宫,而黄钟弦又独下一徽,岂可因此而疑黄钟为大吕乎?(疑黄钟为大吕?不知何意!)其弊皆坐止知有正宫一调故也。

吴元士知之,而不能言其义,朱子不知,而又穿凿(将无关之事硬扯在一起牵强地解释)言之。

今姜氏之图虽佚,而其说尚存。由此求之,不独琴律明,而燕乐亦明,可不谓非厚幸邪?

琴正(宫)调七弦为下征、下羽、宫、商、角、征、羽之七声,应燕乐(当是工尺,燕乐以合应黄钟,不以合应下征,)合、四、上、尺、工、六、五之七字,本无疑义,必考之以琴律,则《补笔谈》所云:”合字配黄钟,下一字配夹钟、上字配仲吕、下工字配夷则,下凡字配无射”,自黄钟、仲吕二律外,余皆与字谱不合。(否! 琴律所用者,本非黄钟、夹钟、仲吕、夷则、无射五律。)

故《梦溪笔谈》又云:

“高四字(太簇)近夹钟(姑洗之间),

尺字(林钟)近夷则(南吕之间),

高工字(南吕)近无射(应钟之间)”

,以迁就之。(否!此段系指唐宋律制差(不到)两律!与「迁就」无关! 凌廷堪但有不解处,则以「迁就」、「缘饰」视之)

则琴律虽与字谱合,然移之他调,又不能相合,可见字谱但可配五声二变,断不可配十二律吕也

否!燕乐工尺谱原是固定调,正可以配十二律吕,工尺谱字之所以无法配琴调之五声二变,乃因琴调采首调制)。

少日尝作<论曲诗>,有“工尺须从律吕求”之句。当时入之未深,尚不免为沈存中(沈括)所绐(ㄉㄞ\欺。否! 工尺谱原是固定调,沈括不误!)。

今始知字谱自字谱,存中但缘饰以十二律吕之名,犹之今吏部称冢宰,户部称大司农耳。若以五声二变求之,则不能无所迁就。观《笔谈》已难自守其说,况后世乎?(否! 沈括不误!凌廷堪但有不解处,则以「缘饰」视之!)

燕乐有合、四,又有六、五, 犹之琴有一、二弦,又有六、七弦也。故琴加二变声为九声,而燕乐加一、凡二声,亦有九声也。(工尺谱字有十五声,不止九声)勾字虽配蕤宾,而二十八调杀声皆不用(否!若角调属闰角,则歇指角杀声为蕤宾!)。歇指角本蕤宾(为)角,杀声应用勾字,乃不用勾字而同尺字,则勾字为下尺字可知(尺字当为勾字之误!)。然则律吕之名者,皆迁就也。(否!凌廷堪但有不解处,则以「迁就」视之!)

言琴者不稽之于燕乐,终属扣盘扪钥(揣测误会)而已!

琴律(当是「琴调」。)不用二变,而燕乐有之,故姜氏(白石)云:

“黄钟、大吕(应钟),并用慢角调,(宫调)

太簇、夹钟 ,并用清商调,(羽调)

姑洗、仲吕、蕤宾,并用(正)宫调,(征调)

林钟、夷则 ,并用慢宫调,(角调)

南吕、无射、(应钟),并用蕤宾调。”(商调)

皆以所用之五律兼不用之七律言之。

赵氏(孟俯)云:

“黄钟之均(宫调),大吕、太簇如之;(否!太簇系羽调!)

夹钟之均(羽调),姑洗 如之,(否!姑洗系征调!)

中吕之均(征调),蕤宾、林钟如之;(否!林钟系角调!)

夷则之均(角调),南吕 如之,(否!南吕系商调!)

无射之均(商调),应钟 如之。” (否!应钟系宫调!)

亦以所用之五律兼不用之七律言之,所兼之律,虽有不同,而五调之正律,实无异也。(否!琴五调,各书不见得多相同!)

盖琴弦者律也,可以律名之,琴徽者声也,不可以律名之。世之言琴者,乃有某律在某徽之内,某律在某徽之外之说,皆不明声与律不同之故,宜乎为(清)王(坦)吉途(《琴旨》作者)所诮(ㄑ一ㄠ\讥)也。(否!律指音名,声指阶名,互为表里。)

与阮伯元侍郎书

承询近来心得,唯于乐律似稍稍有所获。但苦书少,又精力不继,不能用心探讨耳!

闲为《燕乐考原》一书,中言二十八调,颇为自来讲乐家所未悟,其不遽(ㄐㄩ\仓促)尔录寄者,缘此书及《礼经释例》尚为有关系之作,非杂文诗词可比,惧以未定之本,流布于外人也!

其书不论(律管之)容积周径,不论六十律及八十四调。

盖容积周径,如推步之算历元虚数,皆无用之说也。不知至元辛巳可为元,崇祯戊辰亦可为元,康熙甲子亦可为元也。

犹之今笛自吹口至出音孔,约长八九寸,即黄钟也;箫约长一尺五六寸,亦黄钟也;琴弦约长三尺有余,又黄钟也。此易知者也。

六十律八十四调,如月之有九道八行,皆疑世之言也!不知行朱道、黑道者,

止此月道也,行青道、白道者,亦此月道也!

犹之京房六十律、钱乐之三百律,止此五声二变也!

郑译八十四调[声成文谓之「音」,后世始谓之「调」]、蔡元定六十调,亦此五声二变也。此又易知者也。(茍依凌氏之言,则中国岂非就只有一种音阶了?)

[字谱唐以后始有之,盖即龟兹之乐,然字虽异,其所以七声相旋者,不能异也!

如今曰上尺,古曰宫商;犹之中法曰降娄之次(?),西人曰白羊宫(?)也!

(明)唐(顺之)荆川(1507─1560)以《楚辞》”四上竞气”,为即今之字谱,此附会之说,近人多从之,而未悟其失。]

概乐自郑译而后,乃一大变更。周官同律无论矣,汉以来之乐,以京房律准为根,丝声倍半,相应与竹不同,

[竹声半太簇,始应黄钟,](因管口补正的关系,半黄钟之管长,得音比半黄钟低)故荀勖笛律,以丝度为竹度则不能行。而梁武帝十二笛,仍用列和之制也。

隋以来之乐,以苏祇婆琵琶为根,琵琶四弦,一弦七调(否!七调有何须用一弦之理、之实?)故为二十八调。

唐宋以来之雅乐,及燕乐宫调字谱,皆琵琶之遗声也[燕乐无征调,不必补]。

然二十八调实止十四调──以七羽合于七宫;以七角合于七商也!

(否!这是宋元后角羽两调失传下的情况,并非28调的本质)观段安节《乐府杂录》”商角同用,宫逐羽音”二语,可知矣!(岸边成雄认为:”商角同用,宫逐羽音”二语是指商调之调名与角调类似,如双调/双角,歇指调/歇指角…..羽调之调名与宫调类似,如仙吕调/仙吕宫, 中吕调/中吕宫….)

[《梦溪笔谈》所载燕乐宫调,与律吕异名,其故虽沈存中(沈括)、姜尧章(姜夔)不能言之,(但丘琼荪已力证出其声律对应)今皆推得其所以然,诚生平一大快事,容后寄正](凌廷堪不知南北宋,有之/为调名制之分,乃有律吕异名之疑。其所谓『推得其所以然』者,迨如『宋南渡后,全面改度』之类!)

北宋干兴以来,通用者六宫十一调,而自明至今,燕乐之宫调,此七商一均而已(止七商一均难解!其意当系言,止某律(如太簇)一均而已)。此古今言乐之最要关键。蔡季通(蔡元定)、郑世子(朱载堉)皆未知也!

[毛(奇龄)西河武断,江(?)、戴(?)二君亦无确见,若(清)胡彦升但知唱昆山调及推崇考亭(先生,朱熹)耳!]

昨寄来钱溉亭(钱塘)论乐诸篇,以为必有妙理,及读之,仍是郢书燕说,偶有所见,皆取诸《律吕正义》,又不能发明之。

其余皆言算数,甚矣此学之难索解人也。(钱塘)溉亭但取今之笛,以上考律吕,此必不得之数也。

夫今笛与古律,中隔唐人燕乐一关,此关不通,而欲飞渡,何其傎(ㄉㄧㄢ颠)也!

持今笛以求燕乐之二十八调,尚不可得,况律吕乎?

[今笛止七调,欲备八十四调,必十二笛而后可,于此即见(钱塘)溉亭之愚矣!]

试起(钱塘)溉亭而问之,何者为二十八调?恐亦茫然张两眸也!

窃谓推步(推算)自西人之后,有实测可凭,譬之鸟道羊肠,绳行悬度,茍不惮(ㄉㄢ\畏也)辛苦,无不可至者。

若乐律诸书,虽言之成理,及深求其故,皆如海上三神山,但望见焉,风(闻也)引之则又远矣!何者?一实有其境,一虚构其理也。

他日吾书成,庶东海扬尘(显露也),徒步可到矣,乃戏为游仙诗曰:

三千弱水不胜舟 丱(ㄍㄨㄢ\小)女童男枉自求

谁言丹成非异事 如今缓步到瀛州

因念此中神悟,虽容甫(汪中1744-1794)、众仲(孔广森1752-1786)二君尚存,亦难语此。可与语者,惟大弟耳!

所以每至读书有得之际,辄思之入骨也。

书至此,时已二鼓(更也)。寒月在云,将有雪意,缩地(化远为近)无方,溯洄(追思往事)靡致,浮(饮干)一大白,默然就枕而已。

想吾弟阅之,亦同此相思之况(情)也。余具别(信)纸,廷堪顿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