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之定义,研究史学与社会学者,各有不同,大别之可分为二:(1)视文化之范围过狭。仅以学术、文学、美术、宗教等为文化。若文化人、文化事业等名词,颇通行于社会,成文化之通俗意义。实则不然。盖社会之种种,不在狭义文化中者颇多。仅注意学术等一方面,即不能将社会作为整个的研究。(2)视文化之范围过广。凡一切人为之事,概谓之文化现象。其意即谓有意的。然有意之事,不仅人为,一切生物之所为,亦莫不有意。既不闻有动物文化等语,则凡属有意之举动,亦不能谓之文化现象。今依据相当之理由,折中言之,而得以下之文化定义。

人的特色,使用工具,故不待机体的进化。其所以能使用工具,由于:(1)手足分工。(2)手之拇指与余指相对。又人之脑特别发达,能构成概念。人之发音器官发达,能造成繁之语言——其扩大者为文字。故人不但能改变自己以适应于环境,且能改变环境使适应于自己,是谓控制环境。又人系一种社群动物(对家庭动物而言),凡事皆以群力为之。——此为人与猿极重要的区别,几与四手及手足之区别相等,因猿之群居本能,比之于人,殊不足数。

文化者,人有特殊之禀赋,能制造使用工具,有良好之交通工具(语言)所造成之控制环境之共业(见商务本《文化进化论》)。因而人之行为纯粹从机体来看,不在文化范围之内。但人之行为之殆全部机体都只供给能力,其以何形式而出现,几全视乎其文化。故文化之范围极广。

前人以为天下之事,一动一静,故社会亦一治一乱,为不易之真理。实则其过重视机体,而混超机体与纯机体为一。盖整个社会可以此动而彼静,一治一乱,仅能谓之社会之病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