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战国时,李悝为魏文侯相,“撰次”诸国法,为《法经》六篇。商君取之以相秦。汉初沿用之。后苦其不足用,渐次增加;又益之以“令”及“比”(成案),遂大病其杂乱。直至魏世,始行重纂。至晋初颁行之,[稍加改删。]是为《晋律》。此后中国法律,无甚根本变动矣。此一改变,由古依习惯解决之事多,后世依法律解决之事多也。

2.汉文帝除肉刑,代以髡(髡钳)、笞,刑法之种类太少。[不能得其平。]故多主复肉刑者;又因其残酷,终不能行。直至隋世,定笞、杖、徒、流、死五刑,而此问题乃息。此缘古代习以伤及肉体,使蒙不可恢复之创伤者,乃称为刑;故一时想不到以笞、杖、徒、流为刑也。

3.秦时法吏,自成风气,习于严酷。[此或自古而然。]汉人力加矫正,其风气乃渐变。此可谓儒家之主义,战胜法家。

西谚云:“罗马非思想之人,乃作事之人。”在此点,先秦极似希腊,汉人极似罗马。两晋、南北朝,则为中国与西洋走向两路分歧之点。罗马经蛮族侵入后,欧洲非复罗马人之世界;中国则经过五胡之乱,仍然是中国人之世界也。此其故似有四:(1)中国有广大之长江流域,以资退守,而罗马无之。(2)中国人与五胡人口之比例,似较罗马人与蛮族之比例为大。(3)五胡亦已渐染中国之文化,程度非欧洲蛮族所及(淫暴之主,如刘曜、石虎等,其行政立法,仍依据中国习惯)。(4)欧洲此时,处处有小政治中心,持久不敝,加以组织,遂成封建政体,中国虽亦有此端倪,而地势平坦,风俗相同,中央力量较强,割据之局,不能持久(观南朝陈之事,最可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