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武林莲居 绍觉大师 音义

新伊大师 合响

法嗣智素 补遗

△五破三有为相(二)初破他非(二)初徴答实有(二)初论主问。

复如何知诸有为相异色心等有实自性。

补遗 诸有为相。即生住异灭色心等。即有为法。由生住异灭。即色心等法之相。本不可离。外人计为离。色心外。有生等相。自性可得故。论主徴问。佛性论云。一切有为法。约前际与生相相应。约后际与灭相相应。约中际与住异相相应(文)。若法全行三世迁流。此经说为有为之相。令诸有情。生厌畏故。

△次外人答。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乃至广说。

补遗 此外人。引经为证。三有为相者。一生相。二住异相。三灭相。此三是色法心法之相。因有此相。遂名色心。为有为法。又经说。四相不说者。何。所谓住相。谓住于彼行摄受。安立常乐。与彼不相舍离故。不立在有为相中。广百论云。谓色心等。诸有为法。具生住灭。三有为相(文)。又有为法。具足四相。今住异合为一相。谓住相转变。即名为异。瑜伽云。非此异相。离住相。外有别体可得。是故二种总摄为一施设一相(文)。今外人因所引契经中。三有为之有为相之字起执意。谓生等之相。定在色心外也。

△次正破实有(二)初依经总非。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自性为证不成。

△次就义别破(五)初破能相所相体异。

非第六声便表异体(至)无为相体应异所相。

补遗 先约属声破开蒙云。声有八转。谓体业具为从。属依呼释。第六属声。有系属者。皆属声摄。外人因所引经中之字。是第六声。便执生等之相。系属色心之法。故生等相定异色心等法也。俱舍论。叙外人计云。生相若无应无生觉。又第六转言。应不得成。谓色之生受之生(文)。今破意谓经中之字。既是属声。正见生等三相。系属于色心之法故。离色心外。无别有生等之体。可得非谓第六声。便表异体。而言生住灭相。在色心之外。如云色心之体。岂因之字。而色心之体。便异于色心耶。即色心故。非能下次举例破。如坚湿暖动之能相。不异于地水火风。所相之外。而有岂生等能相。定异于色心所相耶。若生住灭。有为能相。定异色心等所相。例此则无为能相体(无生无灭)。亦应异于无为所相耶(虚空非择灭等)。

△次破生等相体俱有。

又生等相若体俱有(至)又住异灭用不应俱。

合响 小乘俱舍论云。四相虽许。俱有用时别故。谓生作用。在于未来。现在已生。不更生故。诸法生已正现在时。住等三相作用方起。非生用时。有余三用故。虽俱有。而不相违(文)。文中先以用破体。若生等相体是俱。有。必一切时。齐兴作用。则一法一时。有生住灭。宁有是理。广百论云。法体生时住灭。未有至住灭位。生相已无。而言体同极为迷谬(文)。若相违下破转计。谓若生等体。虽俱有。其用相违。不顿兴者。体亦应然。那计俱有。又既相违。则生住灭用。不应俱。云何执同现在。

△三破能所相本有。

能相所相体俱本有(至)又执生等便为无用。

合响 初以用破体。彼执能相所相体。俱本有故。破云。体既本有。用亦应然。以用与体。无别性故。若谓下破转计。若谓体虽本有。用须待缘。方得兴起。则所待因缘。应非本有。所待既尔。能待亦然。是则能所之相。俱因缘生。何云本有。又必待余缘用。方得起。所执生等。便为无用。

△四破能相合所相。

所相恒有而生等合(至)彼此异因不可得故。

音义 广百论。叙彼计云彼作是言。我宗中说诸行四相。展转相依。三世往来。不相舍离。由生等合故。成无常法性不坏。故说恒有。是故恒有不废无常等(文)。今立量例破有为法。所相恒有。而生等合故。如无为法。无为法。所相恒有。亦生等合故。如有为法。两宗皆共生等合因。故云彼此异因。不可得故。无为所相。既不与生等。合有为所相。又宁得与生等合。此中但破。而生等合故。因其所相恒有宗准破。

△五破生等三世相违。

又去来世非现非常(至)故彼所执进退非理。

音义 先立比量。明过未非实。生名下明对世相违。先顺明生灭违世。若以生名为有。应属现在。不在未来。若以灭名为无。应属过去。非是现在。灭若下反难。彼救云。灭是非无。故属现在。若以灭为非无应以生为非有。又灭下谓住灭不应同时生住。何容异世。故彼下结退生于未来。进灭于现在。皆不应理。

△次申正义(二)初刹那四相(三)初标立相意。

然有为法因缘力故(至)表异为假立四相。

合响 会玄第十卷。引唯识疏云。相谓相状。标印名相。由此标法。知是有为。俱于现行法上。立此四相。

△次释成四相(四)初别说四相。

本无今有有位名生(至)暂有还无无时名灭。

合响 会玄问。一刹那中。何得四相名义。如是差别。时既极促。理亦难知。答古人有锥插纸喻。如百叠纸。用利锥一插。插则同时。而百层皆透。然锥必次第而过。应有百重生住异灭。同于一时。必见一刹那中。有四相前后。理亦然也。

△次约世拣小。

前三有故同在现在后一是无故在过去。

合响 玄谈第五卷云。同时四相灭表。后无拣异小乘。生在未来。余三现在。会玄问灭表。后无应属未来。何云过去耶。答以灭位是无。故云过去。以现在落谢故也。若望次一刹那中生相等。却在未来。正当生时。还属现在。故异小乘。思之。

补遗 大乘四相。若约世论生住异。属现在灭属过去。若约表论。俱于现行法上说。

△三释通外难。

如何无法与有为相表此后无为相何失。

合响 会玄引古疏云。此外人问。灭若是无如何与现在有体法为相。表此下论主。答不表现法。有但表法后。无因明者。说无得为无因。故亦无过。若尔即龟毛等。应立为相。答此不同彼。非后无故。本无今无。故非是相。

△四迷相所表。

生表有法先非有灭(至)然住表此法暂有用。

音义 初别。释表义。生表有法。先时非有于今方有。灭表有法。后时当无。今犹未无。异表此法非凝然。常迁变改易。住表此法。暂时有用。非久远用。古疏云。此文正述说相所由。及相所表。

△三结成是假。

故此四相于有为法(至)此依刹那假立四相。

△次一期四相。

一期分位亦得假立(至)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补遗 初标。初有下释。瑜伽云。谓于彼彼有情。众同分中。初生名生。终殁名灭。于二中间。婴孩位等立住异性乃至寿位。说名为住。诸位后后转变差别。名住异性。开蒙云。约人物等。从生至灭。长短时节。一期之间。说此四相。名一期也(文)。是故下结。

△六破名句文身(二)初破他非(二)初徴答实有(二)初论主问。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诠表名句文身。

补遗 说文云。诠者具也。谓具说事理故。身者体依聚义。单谓之名。二名已上。方名名身。一句非身多句成身。文即是字为名句。依多文名身。广五蕴论曰。云何名身。谓于诸法自性。增语为性。如说眼等云何句身。谓于诸法差别增语为性。如说诸行。谓无常等云何文身。谓即诸字。此能表了。前二性故(文)。名句文。即声上屈曲。诠表非色非心。但约色心分位假立。是假非实。属不相应行所摄。今外人计名句文身。实有离声之外。别有自体论主。将欲破斥其非。故先徴问。

△次外人答。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补遗 正理论第十四卷云。由此教证。故知别有能诠诸义名句文身。犹如语声。实而非假。

△次正破实有(二)初依经总非。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名等为证不成。

△次就义别破(二)初正破二师(二)初单破正理论师(二)初破名等异声实有。

若名句文异声实有应如色等非实能诠。

合响 据俱舍论中。经部师言。名句文身。用声为体。色自性摄。所以者何。由教及理。知别有故。教谓经言语身文身。若文即语别说。何为。又说应持正法文句。由此等教证知。别有能诠诸义名句文身。犹如语声实而非假。理谓现见。有时得声。而不得字。有时得字。而不得声。故知体别。有时得声。不得字者。谓虽闻声。而不又义。现见有人。粗闻他语。而复审问。汝何所言此闻语声不了义者。都由不达。所发文故。如何乃执文不异声。有时得字。不得声者。谓不闻声。而得了义。现见有人。不闻他语睹唇等。动知其所说。此不闻声。得了义者。都由己达所发文故。由斯理证文。必异声等(文)。广如彼说。今论主。立比量破。若名句文。异声实有。则名句文。应同色香味等。非实能诠。以离声无别能诠故。量云。名句文身。非实能诠。异声实有。应如色等。

△次破声能生名句文(二)初正破。

谓声能生名句文者(至)此足能诠何用名等。

合响 玄谈引古疏云。萨婆多宗。虽有名等。由声显生二义。今论主取生破显类破之。会玄卷第十二释云。由声显生二义者。谓彼立名句文。在未来藏中。虽皆有体。须藉因缘。而得生起。喉吻等为缘。声为因。由此因缘。名等生起。今论主取由声生之义破之。其由声显之义。类例破之。以皆离声。别有名等实体。故俱破也(文)。谓声能生名句文者。牒辞此声下破。谓汝宗既执声。能生名句文。此之声上必有音韵屈曲。即此音韵屈曲。足能诠表。何用别生名等。为能诠耶。

△次遮救(二)初遮音韵即名等异声实有。

若谓声上音韵屈曲(至)应异色处别有实体。

音义 前以声上。即有音韵屈曲。破其别生名等。外人已许。音韵屈曲。即名句文。然犹计异声。实有自体。正理师救云。声上屈曲。是名句文。体异于声。而定实有。所见下例破。色上形量。谓长短等。但是假有。非异色处。别有实体。声亦应然。

△次遮音韵非能诠须生名等。

若谓声上音韵屈曲(至)又谁说彼定不能诠。

音义 先牒救辞。正理师救云。声上音韵屈曲。如弦管声。非实能诠。要须别生名等。立量云。音韵屈曲。别生名等。非能诠故。如弦管声。此应下须例破。彼以弦管声。喻声上音韵屈曲。非是能诠故。须别生名等。论主即以此音韵屈曲之声。还同弦管声。不别生名等。立量云。此音韵屈曲声。不别生名等。非能诠故。如弦管声。会玄云。又谁说彼定不能诠。以上破正理师声。若能诠以下。兼破经部。

△次双破经部正理(二)初正破。

声若能诠风铃声等(至)如何不许唯语能诠。

合响 此中并破经部者。以彼计名等即声故。玄谈谓正理破彼师(相经部)云。汝不应立名句文身。即声为体。以经部义参大乘。亦说名等假声体实。故云即声今但破其即。谓汝经部执声。若能诠。则风铃声等。亦应有诠表用意。以应字反显唯声。不能诠表。此应下兼破正理。由上既破经部之。即正理意谓彼计声即能诠。故有是难。我宗之声。正如风铃声等。非即能诠故。须别生名等。破云。彼风铃声等。不能诠表。不别生名等。此声既如风铃声等。亦应不别生实名句文身。若唯下正理救云。彼风铃声等。或不能生。今唯语声能生名等。破云。若唯语声能生名等。汝如何不许。唯语能诠。必欲别生名等耶。以正理亦破经部计即故。此中且顺经部之即。而破正理之离实。则即亦未尝许也。会玄云。明不即以破经部。明不离。以破正理(文)。以大乘具不即不离二义故。双破二宗也。

△次结责。

何理定知能诠即语宁知异语别有能诠。

音义 初句责经部。次句责正理。古疏破竟结云。故知但有无始惯习前语之声。分位力故。后生解时。谓闻名等。其实耳等。但能取得声之自性。刹那便谢意识。于中诠解究竟。目为名等。非别实有。是故汝等宁知异语。别有能诠。

△次结成愚智。

语不异能诠人天共了执能诠异语天爱非余。

合响 会玄云。语即能诠。若人若天皆共了达(以经部与大乘皆能了故)共知声。即能诠固执能诠之。名体异于语。唯汝天爱(唯汝正理师也)。非余智者。言天爱者。以其愚痴无可录念。唯天所爱。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怜汝尔。故名天爱。有本云。天受言禀受其义也。枢要云。世间之胜。莫过于天。世间之劣。莫过于愚。唤愚为天调戏之也。

△次申正义(四)初显假差别。

然依语声分位差别而假建立名句文身。

音义 准古疏释。假外问云。既声体。即能诠。如何有名等三种差别故。答云然依语声分位差别等。此论主依声假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刍若二字分呼。未有所目。说为字分位。若二字连合。诠于眼体。说为名分位。然未有句位。更添言。阿萨利缚。名为眼有漏。说为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

△次显三用殊。

名诠自性句诠差别文即是字为二所依。

补遗 笔削记云。能诠诸法自性者名也。名是能诠诸法。自性是所诠。如言色言心。言水火等。各各诠表法自性故。诠法差别者句也。句是能诠诸法。差别是所诠。如言形色。显色真心妄心等。诸法例然。一一法中。拣令别故。二所依者文也。二即名句文。即是字。以此通为二法所依止故。由是名则次第行列。句则次第安布。文则次第连合。

△三明不即不离。

此三离声虽无别体而假实异亦不即声。

音义 论主答难。谓先有问曰。上来虽言名等即声。若名等。是不相应行者。色上屈曲。非是不相应行声。何故尔故此。答曰此三离声。虽无别体名等。是假声。是实有。假实异故。故名等三非。即是声非声处摄。但是差别之声。义说名等。以诠义故。是不相应。无别种子生。故言即声。

△四会其相违(二)初正会相违。

由此法词二无碍解(至)蕴处界摄亦各有异。

补遗 玄谈卷第七云。外人问言。若名等即声。法辞二无碍解境有何别(会玄云。外人问者。显其违也。小乘意云。若我离声有名等是实有。则二境可别。今既名等。即声二境何别。故此会通)。答曰即此缘故。二境有异。法无碍解。缘假名等(小钞云。法谓诸法。如说地水火风等。名字是法。古人假为立名以名诸法。故法无碍解。所缘是假名等)。词无碍解缘实声等(谓以言品说地等词。王以言词分别庄严。名字及义能令人解。此言词声是实法。故词无碍解缘实声)。故说境差别非。二俱缘实。虽二自性(名等与声)。互不相离法。对所诠故。但取名词。多对机故。但说声。耳闻声已。意了义故。以所对不同。说二有异。非体有异也。又此二境及名等。三与声别者。蕴处界摄。亦有异故。色蕴行蕴。声处法处。声界法界。如其次第。摄声名等(色蕴声处声界。唯属于声行蕴。法处法界。属名句文)。

△次蹑迹会违(如对法说。钵陀是迹。如寻象迹。以觅象理。应名迹义之迹。故寻此知义也。所谓或有佛土。瞬视显法。或复扬眉。乃至或示微笑云云。以如是等。而显于法则瞬视扬眉等之能显有异。是迹。而所显之义。是同本也。如下文补遗所引玄谈备悉)。

且依此土说名句文(至)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音义 问曰。声上屈曲。假即言不相应。色上屈曲。假应非色处摄。答声上有教名等不相应。色上无教故。是色处摄。问声上有屈曲。即以为教。色上有屈曲。亦应得为教故。论曰。且以此土等(云云)。所引即净名经。而言等者。等取触思数等。上(光明是色香味如名。等。独思二尘显余五尘皆得立教也。思即法尘)。皆得假立名等三种。亦是不相应。摄此三法故。以众生机。欲对待故假。

补遗 玄谈云。但能显义理。一切诸法。皆为教体。声能显义声名为教。六尘显义。六尘皆教。又楞伽经云。大慧如汝所说。有言说故。有诸法者。此论则坏非一切佛土。皆有言说。言说者。假安立耳。或有佛土。瞬视显法。或复扬眉。或动目睛。或示微笑。颦呻謦欬忆念动摇。以如是等。而显于法。如香积世界䬸香饭。而显三昧。极乐国土。听风柯。而正念成。丝竹。可以传心。目击以之存道故。非定由言说。而有诸法也。

△三傍破执随眠等(二)初正破(二)初叙执。

有执随眠异心心所是不相应行蕴所摄。

音义 宗轮论云。谓化地部。说随眠非心。亦非心所。亦无所缘。与现缠异(缠即。烦恼。现行故名现缠。瑜伽云。一切烦恼。皆有其缠。由现行者。悉名缠故)。随眠自性心。不相应。现缠自性心相应故。即是此执。

补遗 随者俱生义。眠者种子义。谓烦恼种子。随逐有情眠。伏藏识。或随增过。故名随眠。即彼第八识相分。且即为第八执持。而余乘以为不与六现识相应故。执为亦是不相应行摄。

△次破斥。

彼亦非理名贪等故如现贪等非不相应。

补遗 贪等种子。名贪等故即如贪等现行定与染心相应。岂得名为不相应行耶。瑜伽第八十九卷云。烦恼品所有粗重。随附依身。说名随眠。能为种子生起一切烦恼缠故。当知此复建立七种。由未离欲品差别故。建贪嗔恚随眠。由已离欲品差别。建立有贪随眠。由二俱品差别故。建立慢无明见疑随眠。如是总摄一切烦恼(文)。量云。所执随眠是有法。非不相应宗。名贪等故因。如现贪等喻。

△次例余。

执别有余不相应行准前理趣皆应遮止。

补遗 例破。余之十种。谓流转定异相应势速次第时方数。和合性。不和合性(义如开蒙中释)。准前所破十四法之理趣。遮止异色心等。有实自性。上破不相应行法竟。

△三破无为法(二)初正破实有(二)初依理总非。

诸无为法离色心等决定实有理不可得。

合响 诸无为。谓虚空。择灭。非择灭三种。余乘执此离色心等。实有自性。今论主。据理总非。

△次约义别破(二)初正破(二)初例有为总破(二)初例破离色心等定有无为。

且定有法略有三种(至)故不可执无为定有。

合响 将破无为。先举有为作能例。宗镜第五十八卷释云。如色心等者。即是五识身他心智境(知他心法。名他心智)。谓色等五尘。及心心所。此约总聚不别分别。此何识境现量所知。非境所知。如瓶衣等者。此虽现见受用。而非现量所缘是假法故。但是现世所受用物。问此中缘瓶衣等心。是何量收。答非量收。不亲缘得法自体故。非比度故。是非量所收。如眼耳等者。此五色根。非现量得。亦非现世人所知。有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发识用比。知是有证知者。证成道理也。以现见果。比有因故。果谓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诸净色根。此非现量他心智知。大乘第八识境。亦现量得。除佛已外。共许为论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文)。无为下正例可知。

△次立量显无为即色心实性。

然诸无为所知性故(至)离色心等实无为性。

音义 无为是圣智所知之境。亦是色心等。二空所显性故。应知即是色心真性。量云。诸无为是有法。不应下宗。因云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显性故。喻如色心等。

△次约一多别破(二)初总徴。

又虚空等一为多。

△次别释(二)初破体一(二)初破虚空。

若体是一遍一切处(至)有应相杂无应不遍。

合响 初句牒所计。遍一切下约遍容破体一。谓虚空体若是一。彼遍一切处。虚空体。能容受色等法故。则所合虚空。应随能合诸法。而成多体。何以故。一所合处。余不合故。如一方器所合。空处余圆器等。不能合此方器中空。则余圆器等。各自有空合。宁不成多。不尔谓非一合。余不合者。则此诸法。应互相遍。如空与方器合。余圆等器。应皆遍在。方中圆等器。合其义亦然。既云非一。合余不合。理应尔故。若谓下破转救。若谓虚空不与法合。应非容受。如择灭等。尚非虚空。说何体一。量云。虚空应非容受。不与法合故。如余无为。又色等下。约有无二义诘破。若谓有则色空混而相杂。无则色空离而不遍。云何体一。

△次破余二。

一部一品结法断时(至)执彼体一理应尔故。

音义 部谓部分。即见部修部等。品谓品类。即上中下等。由智简择灭诸结使。名曰择灭。若执体一故。得一部一品。择灭应得余部余品。择灭不由简择。缘阙所显。名非择灭。若执体一。则一法缘。阙得不生时。应于一切。得非择灭。

△次破体多。

若体是多便有品类(至)无为虚空又应多遍容受。

音义 初总破三种。虚空下别破虚空无为。

△次例余(二)初准前例破。

余部所执离心心所实有无为准前应破。

合响 华严钞二十一之一云小乘多说三种者。即俱舍等论云。无漏谓道谛。及三种无为。谓虚空二灭(此即前所破)。而言多者。分别论有四。一虚空。二非择灭。三想受灭。四真如。大众部说九无为。谓三及四空缘起支性。圣道支性。化地部。亦九三外。加不动三性道支缘起(即此中所破)。

△次立此量破。

又诸无为许无因果故应如兔角非异心等有。

△次显示正义(三)初总标。

然契经说有虚空等诸无为法略有二种。

补遗 瑜伽云。无生灭。不系属因缘。是名无为。会玄第十卷云。略有四释。一不生不灭。简四相故。二无去无来。非三世故。三无彼无此。皆离自他故。四无得无失。不增减故。即显无为。离此四种。无造作故。名曰无为。或简有为。名曰无为。

△次别释(二)初依识变假施设有。

一依识变假施设有(至)无有变易假说为常。

合响 初标。谓曾下释。曾闻说等者。谓于佛菩萨处。闻得虚空等六种无为之名。随闻分别。有虚空等相。从始发心乃至地前。以有漏心数数熏习力故。心等生时。变现似虚空等无为相。或地上菩萨根本智。证真如已。于后得智。变现似虚空等相故。有漏无漏。皆依识变。此所下释是假有。宗镜第五十八卷云。此无本质。唯心所变。如极微等。变似空等相。现出体者。大乘但约心变相分。假说有虚空故。非离心外有空也。问若说识变相分。说是无为者。即相状之相。随识而为何成无为耶。答此说是识变。假说是无为。其实非是无为。无为是常住法故。今此依无为体者。但取随识。独影相分为体。以前后相似。无有变易。唯有一类空等相故。假说无为此六无为地前菩萨识变。即是有漏。若地上后得智变。即是无漏。

△次依法性假施设有(二)初示法性名。

二依法性假施设有(至)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音义 初标。谓空下释。法性者。法谓差别色心等法。性谓彼法所依体性。即二空所显真如。远离有无一异等执。是法真理。名为法性。

△次出无为体。

离诸障碍故名虚空(至)有实常法名曰真如。

音义 一虚空无为。离一切色心诸法障碍。所显真理。二择灭无为。由无漏智。起简择灭诸障染。所显真理。三非择灭无为。有法不由择力。起无漏智简择而本性净。即自性清净。是或有为法缘阙。不具得不生时。即清净理。显此二义。名非择灭无为。四不动无为。第四净虑。离三灾八难(忧苦喜乐。寻伺出息入息)。苦乐顿舍所显真理。五想受灭无为。从第四禅以上。至无所有处已来。舍受不行。并粗想亦无。显得真。如此五下出体。谓五种无为。皆是真如真如体外更无别。出六种。无为。各皆依真如实德。真如下明真如无为。此五无为。依真如上。假立虚空等。而真如体。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譬如有虫。名曰食油。假名食油。不称体故。真如亦尔。遮拨下约义释名。清凉云。真如亦是假者。不得体故。遮空见者。说如为有遮。小乘中化地部等。执定实有。故说为空(空其情执)。非言无为体即空也(不空真如体也)。勿谓虚幻者。虚简遍计幻拣依他。即显真如。是圆成实。以无虚妄颠倒法故名真如也。不同下。结异余宗。

合响 不由择力等者。华严钞释云。论存二义。初义异小缘阙者。俱舍论云。毕究碍当生。别得非择灭。当生者。当来生法。缘会则生。缘阙不生。于不生时。得非择灭。此非择灭。碍当生法。令永不起名毕竟。碍别得者。谓非择灭。有实体性。缘阙位中。起别得故。非择灭得不因择灭。但由缘阙。名非择灭。论指事明云。如眼与意专一色时。余色声香味触等。谢缘彼境界。五识身等。住未来世。毕竟不生。由彼不能缘。过去境。缘不具故。得非择灭。触等者。等取法中有与能缘。同时为所缘境者。如他心智。所缘境是也。

△三结示。

故诸无为非定实有。

△次立量以显唯识(二)初双显二取是相见分。

外道余乘所执诸法(至)是能取故如缘此觉。

合响 前文破外道余乘所执。实我已竟。总立二量。显实我与我见。是相见分。今已广破所执实法竟。亦总立二量。显二取是唯识。初量明所执实法。离心无体。但是内心所取相分。次量明能取彼法之觉。秪是内心能取见分。亦不缘所执实法。以能取见分。自有相分。为所缘故。如缘内境之见分也。立量如文。

△次结示唯识亦是假说。

诸心心所依他起故(至)如执外境亦是法执。

合响 宗镜第八十四卷。引唯识钞问云。内心唯识者。为是真实有。为非真实有耶。答论云。诸心心所(前陈也)依他起故(因也)。亦如幻事(喻也)。非真实有(法也)。问若尔心境。都无差别。何故乃说唯有识耶。答为遣外道等。心心所外执实有境故。假说唯有识。非唯识言。便有实识(文)。开蒙外难云。破我说色色等即空。破色说识。识性亦空。答识性不空。问何偏不空。答非所执故。问若执识实。复说何破。答执识实有。即是法执。至如唯识。亦是法故。何以故。若执依圆。是有还同遍计之无(文)。

△三结属法执俱分(三)初标列。

然诸法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

补遗 此例前我执分科。释意同前。但我执与法执有异耳。

△次别释(二)初俱生法执(三)初释总名。

俱生法执无始时来(至)任运而转故名俱生。

△次释别相。

此复二种一常相续(至)起自心相执为实法。

△三明断位。

此二法执细故难断(至)胜法空观方能除灭。

△次分别法执(三)初释总名。

分别法执亦由现在(至)然后方起故名分别。

△次释别相。

唯在第六意识中有(至)分别计度执为实法。

△三明断位。

此二法执粗故易断(至)法空真如即能除灭。

△三结判(二)初正判(二)初判相质有无(二)初判定有无。

如是所说一切法执(至)自心内法一切皆有。

△次结成前义。

是故法执皆缘自心所现似法执为实有。

△次判依遍有无。

然似法相从缘生故(至)妄计度故决定非有。

△次引证。

故世尊说慈氏当知(至)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次结示心外境非所缘(二)初明离识我法非所缘缘。

如是外道余乘所执(至)缘用必依实有体故。

补遗 此下别立比量。总收我法二执。皆不离识。缘用所依。唯识变起。必有实体。以通二变三境故。离识我法随情遍计。如龟毛等。无有实体。故非所缘。

△次明自心外蕴非所缘缘(二)初简异聚王所。

现在彼聚心心所法(至)如非所缘他聚摄故。

合响 现在触缘。必有同时一聚心心所法。相应现起。故名为聚。彼此聚者。若有漏位中。唯指第六识为此。余七识聚为彼。以第六能通缘余七。余七不能通缘。如第六故。若无漏位中。即八识互为彼此。以有互缘义故。所以如此。简者以显依他起。有体王所。尚须自聚识上。托质变相。为亲所缘缘。况遍计无体法。而可得为所缘缘耶。如非所缘者。如色非耳所缘。声非眼所缘也。立量如文。

△次简同聚心所。

同聚心所亦非亲所缘自体异故如余非所取。

合响 谓不但彼聚王所。非此聚识亲所缘。即一识同聚心所。亦非同聚心王亲所缘。以王与所。自体异故。必各仗心王为本质。自变相分。为亲所缘。如受决不亲缘想也。立量如文。

补遗 初简去外色等。次简去异聚心心所。三简去同聚心所皆非亲所缘。以见心心所法。定有亲所缘。是唯识所现。

△三总结证成。

由此应知实无外境(至)扰浊心故似彼而转。

补遗 初结示。是故下引密严经偈。初二句。证无实我法。次二句。证有似外境。问外境实无。何由内识似外境生。答由彼无始习气。扰浊其心故。内识变似彼境而转。

△次释假应依实难(二)初难。

有作是难若无离识(至)如何说心似外境转。

合响 先法说。由前广破实我实法是无。圣教所说似我似法是有故。外人难云。若实我法既无。圣教假说我法。亦应不可得。所以者何。谓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以有真似。及真似共相。方可假说故。真事指实我法。似事指似我法。共法指二种我法上。轨持主宰二义。意显假说。必依实似。何得全言。实我法是无。似我法是有耶。如有下次喻明真火似火。喻实法似法。猛赤法。喻二法上共有轨持义。假说牛等者。例上应有真牛似牛。及愚勇法。真牛似牛。喻实我似我。愚勇法。喻二我上共有主宰义。谓依此三事。然后可假说。此人为火为牛等也。我法下。合法结成难意。谓如上法喻。明知假必依真。今既不许有实我实法。从何而说假我假法。假说既无。似亦不成。如何说言心似外境转耶。如开蒙外家问云。外境既无。何有所似。不可牛毛反似龟毛也。

△次释(二)初正释外难(二)初总破法喻。

彼难非理离识我法(至)假说火等俱不成故。

合响 初句总非。离识。下直破真事。以彼真事。指所执实我法故。开蒙云。汝之真火已破成非。何劳再举。依类下略破假依类实。前难文云。真似此言类实者何也。盖由外人所说真似名。虽与大乘同。而义意迥别大乘所谓似者。如开蒙云。以内似外以有似无。外人不达。谓有两法并立以此似彼说名为似者此秪可云类。不得称似。故论主。就彼之意。以类字代之。又彼言真者。据大乘意。于俗谛中。无可言真。即欲说之。但可指诸法自相。如下文云。真谓自相。外人不达。以实为真。本非是真。秪可言实。故论主就彼之意。以实字代之。此中破意。谓不但实我实法已破成非。不应复举。即汝所说。依类依实。假说火等。义亦不成。

△次别破法喻(二)初破喻(二)初破依类假说(三)初正破。

依类假说理且不成(至)应亦于水等假说火等名。

补遗 此约火德。非类有破猛。以火性言赤。以火色言转生。成熟化有为无是火之德。意谓火之猛性赤色。类火人有之。火之转生。成熟化有为无之德。非类火人有。是故猛赤类有德则不共若无共德。而可假说彼人为火。则应于水。亦可假说为火耶。

△次遮救。

若谓猛等虽非类德(至)现见亦有互相离故。

音义 先牒救云。猛赤之德。虽非类有。然人之色赤者性必猛。性猛者色必赤。有似乎火故。可于人假说如火。此亦下破人之猛赤。亦有互离。现见有人猛而不赤者。亦有赤而不猛者。

△三结破。

类既无德又互相离(至)故知假说不依类成。

音义 无德互离。而可假说。故知假说。不依于类。

△次破依实假说(三)初正破。

依实假说理亦不成(至)无共假说有过同前。

合响 此约火德非共有破。以猛赤之德。人之与火。而不共有。谓猛赤在火在人。其体不同。以其所依无情有情各别异故。若无共德。而假说火人者。则应于水。可以假说火等。问类实俱约无共德破。有何差别。答前约无火德。破依类明似火。人但有相似猛赤。然不能似火。有能烧之用。故云非类有。今约无共德。破依实明似火。人虽有猛赤。然不同火一体。有能烧之用。故非共有。约法虽同。其义各别。

△次遮救。

若谓人火德相似故(至)说火在人非在德故。

音义 先牒救。理亦下破假说火。人应依体立。非在于德。那依似德。而假说耶。

△三结破。

由此假说不依实成。

△次破法(二)初正破假说依真。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至)故知假说不依真事。

补遗 此约大乘宗中自共相。破彼假必依真。先标斥。真谓下释。真谓自相者。即诸法自体相。如地之坚相。水之湿相。火之暖相。风之动相等。唯身识现量证知。非名言所得故。假智及诠。俱非其境。假智者。即作行解。有分别心。诠者。谓心上解心名句文。及声上解心名句文。不得自相等者。正显假不依真。唯依共相而转。言共相者。此以名下所诠之义。名共相。会玄云。共相是法自体上义。更无别体。如言火遮非火等。此义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义也。若法体性。言说所及。假智所缘。是为共相言说。若着自相者。说火之时。火应烧口。火以烧物。为自相故。缘亦如是。缘火之时。火应烧心。今不烧心及烧口者。明缘及说。俱得共相。此是第六意识。随五识后起。缘此智故。发言语等。但是所缘所说法之共相。非彼自相。亦非下遮转救。恐彼救云。我宗离大乘所谓自相之外。别有自相名真。为假所依故。遮云。亦非离此有别方便。施设自相。为假所依。然假下释明假不依真之义结成。然假智诠。必依意言声相而起。声不及处。此假智诠。便不转也(笔削云。意言分别者。意言即分别也。形口曰言。在意曰分别。以所分别与所言同。故云意言。夫人发言。皆意中之事。声不及处。即是自相义)。能诠谓言及智。所诠谓境与义。此二俱非法之自相。故知假说不依真立。

△次结申假说正义。

由此但依似事而转(至)故不可说假必依真。

音义 似事即共相也。似谓增益者。谓现量智了自相已。于后刹那。起分别意识。有此分别。变现影像。此是增益。非实有相。如人照镜。形之与影。宛然二人。是增益义。声依此似相而转。不依自相。故不可说假必依真。

补遗 开蒙。问共相何境。答比量之境。问何以故。答作情解等。不称本法故。问缘共相心。不称本法。应是法执。答此称影像。若法执不称影像。问不称影像。是非量否。答随所度境。不谬解故。非量谬解(文)。似谓增益者。此称影像之比量共相境也。非实有相者。不称本法。非现量自相境也。

△三结难非理。

是故彼难不应正理。

△次示假说意。

然依识变对遣妄执(至)于识所变假说我法名。

合响 问既依识变。何不直言唯识。而乃假说似我法耶。答然依识变。秪是唯识。只为对遣外道余乘妄执。心外实有我法故。假说我法言。岂可谓之依真立假乎。近结当文。远则通结前文。由假说我法所变三句颂也。引证可知。

△次释后三句能变(二)初结前标数。

识所变相虽无量种而能变识类则有三。

音义 初结前。而能下标类数。谓能变识。虽则有八。约类而言。唯有三种。

△次释通别名(二)初释三类别名。

一谓异熟即第八识(至)及言显六合为一种。

合响 梵音毗播迦。此云异熟。开蒙。问异熟何义。答有三义。谓变异而熟。异时而熟。异类而熟。具此三义。故名异熟。问变异而熟。答种变异时。果方熟故。问异时而熟。答造因果熟。定异时故。问异类而熟。答因通善恶。果唯无记。因果性异。名异类熟(文)。言多异熟性者。此第八识。随先业转。不待现缘。名异熟性。不同第七全无。前六唯有一分。故名为多。恒审思量者。谓前五不恒不审。第六审而不恒。第八恒而不审。唯此第七。于已转依未转依位。恒审思量我无我相故。了境相粗者。谓诸识虽俱了境。而七八相见。甚微细故。慈恩云。了别别境及粗显境。唯前六故。宗镜云。具四义名粗。一易可了知。乃至儿童亦知。二共许有。即三乘共许。三行相粗。为了别行相显故。四所缘粗。即五尘是粗境。及即兼统之义。显前六种。总合为一了别境识也。

△次释能变通名(二)初总标。

此三皆名能名能变识者能变有二种。

△次别释(二)初释因能变。

一因能变谓第八识(至)有漏善恶熏令生长。

合响 先标。谓第八识中。二因习气。是因能变。即能感异熟果。诸业习气。及等流果。二取习气也。华严钞释云。种子生现行。名因习气。等流下释等流习气。即七识三性种子。各生自现。唯除第八。不能熏故。熏令生长者。谓未生时。由前七识三性现行熏故令生。已生者。复由熏令增长成熟。异熟习气。唯除第七及无记者。非异熟因故。谓由前六识中。造有漏善恶业。熏令生长。名异熟习气。前是因缘。此增上缘。开蒙。问因能变义。答谓二因种子。转变生果。名因能变。

△次释果能变(二)初总明。

二果能变谓前二种习气力故有八识生现种种相。

合响 华严钞释云。即前二因。所生现果。谓有缘法。能变现者名果。能变种种相者。即八识相应心所相见分等。

补遗 因能变。约转变言。种子生现行。名因习气。果能变。约变现言。唯现心等。能起见相。故云有八识生现种种相。开蒙云。即前二因所生果。其自证分。能变现生相见二分。名果能变。

△次别释(二)初等流果。

等流习气为因缘故(至)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合响 体谓内二分。相谓外二分。差别者。谓八识现行体相。各从自种子生。而不乱故。宗镜第七十一卷云。等流果者。等谓平等。流谓流类。如第八识中三性种子。各生三性现行果。果与因性同故。即心种子生心现行。色种子生色现行。有漏种生有漏现行。无漏种生无漏现行(文)。此是一切法亲因缘也。

△次异熟果(二)初正释。

异熟习气为增上缘(至)名异熟果果异因故。

音义 引业者。谓业有力。能引总报第八识者。满业者。谓业无力。唯感前六识中。一分无记。酬于业者。如持五戒招得人身。是总报引业。由于因中。有嗔忍等。于人总报。而有妍媸。名别报满业。第八识者。是总报主。酬前引业。又恒相续。是真异熟。前六转识。无记性者。乃是别报。酬满业者。有间断故。不名异熟。从真异熟起。名异熟生。此二总得名异熟果。由善恶招。体是无记。果异因故。名为异熟。此即异性而熟。名为异熟也。

合响 异熟增上缘等者。会玄第十卷。引古疏云。胜业名引。引余果生故。报亦名引。引余果故。成满果事名满。因果皆有满义。引业能招第八识。名真异熟。恒相续故名真。因通善恶。果唯无记。故名异熟。满业能招前六识中。极劣无记。名异熟生。有间断故。问明品钞云。能招第八。引异熟果。故名引业。能招前六。满异熟果。名为满业。然其引业能造之思。要是第六意识所起。若其满业。能造之思。从五识起。故此引业亦名总报业。满业亦名别业。又引业如画师作模。满业如弟子填彩(文)。又宗镜第五十卷云。异熟识者。此是善恶业果位。以善恶业为因。即招感得此引果故。前世业为因。因是善恶。今世感第八识。是无记异熟。即果异于因。故名异熟。问第八真异熟识。如何名引果。答谓善恶业为能引。第八为所引。是能引家之果。故名引果。故是总报主。前六识名为满果。有一分善恶别报来满故。此满业所招。名异熟生。非真异熟也(文)。

△次简异。

此中且说我爱执藏(至)名为异熟非谓一切。

合响 释中。虽有异熟及异熟生。名异熟果。然颂中且说。我爱执藏。第八能变果识。非通前六异熟生。故云非谓一切。

△初一颂半。略答外难略标识相竟。

△次二十三颂半广明识相显前颂意(二)初十四行半颂明三能变相(二)初广释三能变相(三)初初能变相(三)初末论设问。

虽已略说能变三名(至)且初能变其相云何。

△次举本颂答。

颂曰初阿赖耶识(至)恒转如暴流阿罗汉位舍。

开蒙。问初能变识。有几门解。答有十二门。一自相门(初阿赖耶识)。二果相门(异熟)。三因相门(一切种)四不可知门(不可知)。五所缘门(执受处)。六行相门(了)。七相应门(常与至相应)。八受俱门(唯舍受)。九三性门(是无覆无记)。十心所例王门(触等亦如是)十一因果法喻门(恒转如暴流)。十二伏断位次门(阿罗汉位舍)。

△三末论释成(二)初正释颂文(八)初自相等三门(二)初正释三门(二)初别释(三)初自相门。

论曰初能变识大小乘教(至)藏初过重是故偏说。

补遗 大乘教。谓阿毗达摩等。小乘教。谓增一阿含等。阿赖耶。此云藏。具三藏义故。谓与下转释。圆觉小钞卷四下释云。与杂染互为缘者。此解能所藏义。诸有漏法。皆名杂染。谓能持染种。种名所藏。此识为能藏。是杂染法所熏所依处故。又染法为能藏。此识为所藏。有情执为自内我者。此解执藏义。有情谓染第七识。即有能爱之心。为有情。此唯烦恼障义。非所知障。不尔无学应有此名。此不别执为我所。及与他我。名为自内我。此即正解阿赖耶义。义虽具三。正以执藏为名。此即下结示自相。谓即此三藏是识自相。自相者。自体相也。问与杂染互为缘者。说为能藏。即是因义。亦为所藏。即是果义。因果之外。岂更有自体相耶。故答云。摄持因果。为自相故。自相是总。因果是别。摄持别相。为自体故。摄是包含义。持是依持义。问若尔自相应是假有。答不然。若条然因果两相。合之为自相。自相可成假。既离自相。无别因果相。因果相即自体之上别说。故非假也。此识下释妨。问此识有三位(一我爱执藏位。二善恶因果位。三相续执持位)。何故三能变中举异熟。于此释中反举藏之名耶。故云此识自相分位虽多。此中先安阿赖耶名者。以是最初舍故。又执藏之义。过失最重。故偏说之(藏初者。初舍故。小乘第四果大乘第八地。先舍阿赖耶名)。此识自相分位虽多者。瑜伽论云。第八识自相有八。一依止执受相。二最初生起相。三有明了性相。四有种子性相。五业用差别相。六身受差别相。七处无心定相。八命终时分相。

△二果相门。

此是能引诸界趣生(至)异熟实不共故偏说之。

合响 此是能引等者。谓善不善业是能引。能引三界五趣四生之异熟果故。即此第八异熟识。是所引。离此下正显。唯此为界趣生。真异熟果。故云离此(云云)。此即下结示果相。此识下简异多位种。小钞云。异熟是善恶业果位。从无始来。至于等觉。因位最宽。多种者。宗镜第五十一卷云。望自种子。是等流果。望作意等心所。是士用果。望第七识。为增上果。望善恶因。即异熟果。第八虽具四果。然前三果。诸识皆有。唯此真异熟果。余识所无。故云不共偏说也。

△三因相门。

此能执持诸法种子(至)持种不共是故偏说。

合响 染净诸法种子。此第八能持不失。名为一切种识。余法者。谓余色心等法。或有间转。或无实体。故离第八。余能持种不可得故。此识下简异。因相多种者。宗镜第五十一卷云。能持种子义边。是持种因。若因望种子。俱时而有。即俱有因。若自类种子。前后相引。即同类因。若望同时心所等。即相应因(文)。第八虽具四因。余之三因诸识共有。唯持种因。局在此识。故云不共偏说。

△次总结。

初能变识体相虽多略说唯有如是三相。

△次重明因相(三)初标。

一切种相应更分别。

补遗 三相门中。唯种子相。在于因位。义相难知故。特标种相。更分别之。

△次释(四)初明种子相(二)初正释(二)初正示种相。

此中何法名为种子(至)体用因果理应尔故。

补遗 此中者。即本识中也。初句徴。谓本下。正出种相。亲生自果者。以见条然不紊乱之义。如眼识种亲生眼识现。耳识种。鼻识种。亲生耳识鼻识现等。功能者。种有生果作用名功能。差别者。显此种子非止一种。色心等种。生色心等现。定差别故。转识论云。所余七识种子。并能生自类无量诸法。此与本识下。宗镜第四十七卷释云。本识是体。种子是用。种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应如是。不一不异。本识望种。于出体中。摄相归性(摄种子之相。归于本识体性。以本识是无记故。摄相归性。亦属无记)。故皆无记。种从现行。望于本识。相(种子)用(现行)别论。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说为有因果法。有体用法。若一向异。应谷麦等能生豆等。以许因果一向异故。不尔法灭应方有用。以许体用一向异故。体用相似。气势必同。因果相似。功能状貌。可相随顺。非一向异。宗镜第四十八卷。问种子与阿赖耶识。为一为异。答非一非异。摄论云。是不净品法种子。在阿赖识中。为有别体故异。为无别体故不异。二俱有失。须明不一不异。此阿赖识与种子共生。虽有能依所依。不由别体故异。乃至能是假无体。所是依是实有体。假实和合。异相难可分别。以无二体故。是故非不一。此识先未有功能。熏习生后方有功能。故胜于前。譬如麦种。生于自芽有功能。故说麦是芽种子。麦若陈久。或为火所损。则失功能。麦相不异。以功能坏故。不名种子。此识亦尔。若有生一切法功能。由与功能相应。说名一切种子。此功能若谢无余。但说名果报识。非一切种子。是故非不异(文)。

△次明种实有(二)初正释。

虽非一异而是实有假法如无非因缘故。

合响 此断定实有。谓此之种子。虽与本识及所生果。非一非异。而是有体实法。以是亲因缘故。

△次释妨(二)初难。

此与诸法既非一异应如瓶等是假非实。

补遗 外人难。谓此种子与诸法。既非一异。应如瓶等。泥团与瓶非一异故则此种子同瓶是假。量云。此种子是有法。是假非实宗。与诸法既非一异故因。应如瓶等喻。

△次释(二)初正释。

若尔真如应是假有许则便无真胜义谛。

音义 若尔者。牒上难辞。若谓此与诸法。既非一异。是假非实者。真如亦应是假非实。以真如亦与诸法非一异故。若许真如是假。便无真胜义谛。若不许者。此亦应然。

△次简别。

然诸种子唯依世俗说为实有不同真如。

音义 种子实有。依理世俗。不同真如胜义实有。实有义齐。故可为喻。世俗胜义二谛不同。复须简别。

△次结判(二)初判属相分。

种子虽依第八识体(至)非余见分恒取此为境故。

音义 种子乃是本识相分。非余三分。见分恒缘此为境故。

△次判属三性(二)初正判。

诸有漏种与异熟识(至)善性摄故唯名为善。

音义 宗镜第四十八卷云。此有漏种。与本第八识。体无别故。性类是同。唯是无记。若能所生法。皆通善等三性。谓此种子本能熏现行之因。及后所生现行之果。皆通三性。故言因果俱善等性。此依功能差别门说。非依体门性唯无记。此约有漏种说。若无漏种。非异熟识性所摄。故非无记。体性不顺本识体故。体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类别。能治所治漏无漏殊。不可相即。问无漏既不从识。名无记性。此何为性。答因果俱是善性摄故。唯名为善。法尔一切无漏之法。顺理违生。无恶与无记也。

△次释妨(二)初难。

若尔何故决择分说(至)皆有异熟种子皆异熟生。

补遗 瑜伽第五十七卷。摄决择分中。问二十二根。几有种子异熟。答一切皆有。又问几是异熟生。答亦一切。种子所摄。异熟所生。今难意云。若无漏种。非是异熟识性所摄。何故瑜伽决择分说二十二根。一切皆有异熟种子。皆异熟生耶。以未知当知等。后三根唯无漏故。二十二根。见后第七卷末。

△次释。

虽名异熟而非无记(至)非无记性所摄异熟。

音义 先直答。谓名虽同。而性是别。依异下转释。初约所依得名。异性相依等者。谓能依无漏种是善。所依异熟是无记。例如眼识等。依眼等根。识通三性。根唯无记。岂善眼识等。不许其依无记根耶。或无下。次约转变得名。或无漏种。由闻思修熏习转变。至成熟位。故名异熟。非无记性所摄异熟也。

△次明本新义(三)初净月等师唯立本有(三)初释义。

此中有义一切种子(至)由熏习力但可增长。

音义 有义者。有师立义。谓染净等种。皆本来有。不由熏生。但由熏习力故。令本有种子。增长成熟而已。

△次引证(二)初引教。

如契经说一切有情(至)如是等文诚证非一。

补遗 初引经证。染净种子。皆本性有。恶叉聚毒树果。一苞三子。此喻差别种。一处业生。法尔而有者。正显本有种子。非由功力。界即种子差别异名者。瑜伽卷第十二。又诸种子乃有多种差别之名。所谓名界。名种性。名因名萨迦耶。名戏论。乃至如是等类差别。次引论证。由熏长此。亦瑜伽第二卷中文。诸有情等者。显种本有。不从熏生。般此云入。谓有情类。堪入涅槃法者。漏无漏种。一切悉具。不堪入者。即阙如来缘觉声闻三种菩提种子。后二句结。

△次引理。

又诸有情既说本有(至)由熏增长不别熏生。

音义 初证无漏种。五种者。一声闻。二缘觉。三如来。四不定。五阐提。谓圣教既说本有五种性别。故应定有法尔无漏种子。不由熏生。依此建立种性差别。三无漏根者。即未知当知根。已知根。具知根。有漏下例同。漏种亦尔。

补遗 法尔有种等。瑜伽卷第二卷。此种子随所生处。自体之中。余体种子。皆悉随逐。是故欲界自体中。亦有色无色界一切种子。如是色界自体中。亦有欲界无色界一切种子。无色界自体中。亦有欲色界一切种子。又云。若于一处有染欲。即说一切处有染欲。若于一处得离欲。即说一切处得离欲。是故一一自体中。皆有一切自体种子。

△三结示。

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合响 本识中。本有种子。由诸转识。熏令增长。则漏仍熏漏。无漏仍熏无漏。现熏种时。现因种果。种起现时。种因现果。漏无漏别。如是建立因果不乱。若许熏生。漏与无漏。设互相熏。因果乱矣。

△次难陀等师唯立新熏(三)初释义。

有义种子皆熏故生(至)如麻香气华熏故生。

音义 初一句。直明新熏。所熏下通妨。问种若新熏。何故经云无始时来。有种种界。故释云。能熏所熏俱无始有。乃从无始熏习成就。种子下。约义明熏。种子既是习气异名。故诸种子。必由熏习而生。如胡麻中香气。必假华熏。方得香也。量云。种子皆熏故生。习气必由熏习有故。如麻香气。

△次引证(二)初引教。

如契经说诸有情心(至)外种熏习或有或无。

补遗 内种。谓本识中种。外种。谓谷麦等种。外种熏习或有或无者。外种是假。以是第八识中。共中不共种子所生现行之法。故云或有熏习。以谷麦等。自有根种。展转相传。故云或无熏习。

△次引理(二)初证有漏。

又名言等三种熏习(至)故有漏种必藉熏生。

音义 三种习气。一名言。二有支。三我执。解见后第八卷。

△次证无漏。

无漏种生亦由熏习(至)是出世心种子性故。

合响 净法界者。即清净法界。真如妙理。等流正法者。即诸佛菩萨。如清净妙理所说教法。谓此教法。即诠此清净法界之正法。非别有所说。故云平等流类。此句释成种子由熏生。下句释成是无漏。

△三会违(二)初会本有五种性别(三)初标。

有情本来种性差别(至)但依有障无障建立。

合响 此由初家意。以无漏种子有无。有五性别。证成定有法尔种子。今通云。五性别者。但依有障无障建立。何关无漏种子有无耶。

△次释。

如瑜伽说于真如境(至)即立彼为如来种性。

音义 毕竟者。谓永不可害也。不般涅槃法性者。谓一阐提。

△三结。

故知本来种性差别依障建立非无漏种。

△次会地狱成就三根。

所说成就无漏种言依当可生非已有体。

补遗 此结显上义。通上瑜伽论。谓彼论意。依地狱有情。当来有可生无漏种义。名为成就。非谓地狱有情。已有无漏种体也。

△三护法正义新本合论(三)初正释二类(二)初标。

有义种子各有二类。

合响 宗镜第四十八卷云。若取正义。本有新熏。合生现行。非有前后。古德解熏种义。诸法虽有新旧二种。当生现时。或从新生。或从旧生。名为二种。非为二种于一念中同生一现。若尔即有多种共生一芽之过。以此准知。色心相分种。并同于此(文)。

△次释(二)初本有。

一者本有谓无始来(至)此即名为本性住种。

合响 宗镜第四十八卷云。一切种子。与第八识一时而有。从此能生前七现行。古德问。此总未熏时。此本有从何而生。答谓从无始时来。此身与种子俱时而有。如外草木等种(文)。

△次始起。

二者始起谓无始来(至)此即名为习所成种。

音义 现行者。现有三义。一显现。简非种子。二现在。简非过未。三现有。简非无法。

补遗 瑜伽论卷第二云。又种子体。无始时来。相续不绝。性虽无始有之。然由净不净业。差别熏发。望数数取异熟果。说彼为新。

△次斥前互阙(二)初破净月唯本有(二)初正破(二)初明违理(二)初约因缘义破不从熏生(三)初标。

若唯本有转识不应与阿赖耶为因缘性。

音义 由有新熏。前七与第八为因缘性。若唯本有。则前七虽是能熏。不应与第八。为因缘性。

合响 开蒙云若唯本有无新熏者。前七王所。具能熏义。何缘不熏。举例难云。如水既湿。何不润物。若不润者。恁么则火应不烧。地应不载。风应不动。此例无边。为大失也。

△次释(二)初引经。

如契经说诸法于识(至)展转相生互为因果。

音义 先引文。宗镜古师释云。诸法于识藏能摄藏也。谓与诸识。作二缘性。一为彼种子。二为彼所依。识于法亦尔。所摄藏也。谓诸转识。与阿赖耶。亦为二缘。一于现法长养彼种。二于后法转摄植彼种互相生故。此颂下。华严钞云。七熏八种。七是八因。八含七种。八是七因。故云互为因果。

合响 显扬论卷第十七。问互为因相。建立云何。答阿赖耶识。与彼转识。为二种因。一为种子生因。二为所依止因。种子生因者。谓诸所有善不善无记。转识生时。一切皆因阿赖耶识种子而生。所依止因者。谓由阿赖耶识。所执色根。为依止故。五识身转。非无执受。又由有此识故。得有意根。由此意根为依止故。意识得生。复次转识。与阿赖耶识。为二种因。一于现法中。长养彼种子故。二于后法中。为彼得生摄植彼种子故。于现法中长养彼种子者。谓随依止阿赖耶识。如是如是善不善无记。转识生时。于一依止。同生同灭。如是如是熏习此识(即彼三性转识熏此赖耶)。由是因缘故。后彼转识。善不善无记性。转识复增上。转复炽然。转复明了。而得生起。于后法中摄植彼种子者。谓彼熏习种类。能引摄未来(显识论云。分别识名为摄识。譬如诵经。初一遍未得。第二遍诵摄前第一。如是乃至第十遍诵通利时。即通摄前九。此即引摄未来摄植彼种之义)。即此异熟阿赖耶识。如是种子因故。依止因故。长养种子摄植种子故。是名建立阿赖耶识。互为因相。

△次引论。

摄大乘说阿赖耶识(至)又如束芦互相依住。

音义 宗镜云。如灯炷束芦者。举增上缘。喻因缘义。如灯炷与𦦨。展转生𦦨。内炷生𦦨。如种生现。内𦦨烧炷。如现熏种。又如束芦相依。为俱有因。类显二法为喻。喻因缘义。

△三结。

唯依此二建立因缘(至)与阿赖耶有因缘义。

音义 唯依种现互相生义。建立因缘。除此余法。非因缘义。若谓种子不由熏生。如何前七与第八。有因缘义。

△次约因缘义破由熏增长。

非熏令长可名因缘勿善恶业与异熟果为因缘故。

音义 由前本有家云。由熏习力。令本有种。但可增长。即熏增长。可名因缘。故转识与阿赖耶。有因缘义。破云。非熏令长。可名因缘。应知熏长。是增上缘。如善恶业。感异熟果。非因缘故。

△次明违教。

又诸圣教说有种子由熏习生皆违彼义。

△次结责。

故唯本有理教相违。

△次破难陀唯新熏(二)初正破(二)初明违理(二)初正明违理(二)初斥非(二)初约有为无漏无因破。

若唯始起有为无漏(至)善等应为不善等种。

音义 有为无漏者。谓四智菩提清净法界。乃是了因所了。可非种生。四智菩提。生因所生。生必有种。若无本有无漏种子。为因缘故。则不得生应一切有情。永不成佛。有漏下破救。前始起家救云。闻净法界等流正法。所起闻熏习。即此闻熏。为无漏种。破云初闻熏习。是有漏心。不应为无漏种。若有漏种。生无漏法。应无漏种。可得生有漏法。是以云勿无漏种生有漏故。若许则应诸佛复生有漏。而善等应为不善等种。

合响 开蒙云。若唯新熏无本有者。上品无漏无记第八。此上二类无新熏理。又无本有。从何种生。唯新熏者。不尽此理。

补遗 未登地以前。资粮加行位中。所有闻思修慧。俱属有漏善。但可为增上缘。助彼无漏种子。令渐增长。非可作因缘也。如下文云。后胜进位。熏令增长无漏法起。以此为因。

△次遮性净为无漏生因(三)初出彼所凭。

分别论者虽作是说(至)故无漏法非无因生。

合响 分别论者。指造中边分别论之人。即天亲菩萨。彼论上卷云。云何不染非不染。本心自性清净故。云何不净非不净。烦恼客尘故。此中但义出彼引由。前以无漏无因。破唯始起。彼救云。分别论者说。心性本净。乃至转成无漏。故无前过。意即此彼清净性。是有为无漏之因。何要本有无漏种子。今护法破云。分别论者。虽作是说。心性本净(云云)。然未可据此。遂谓便无前过。何者。以彼说无为(涅槃)。非说有为(菩提)无漏故耳。

△次破彼谬解(二)初徴。

而心性言彼说何义。

合响 此徴其所解。谓汝引分别论者所说心性本净等语。以救前过。今且问汝。彼心性言。为说何义。

△次破(三)初破以空理为无漏因。

若说空理空非心因(至)以体前后无转变故。

音义 若说空理为心性。此空理是无为。非有为无漏菩提心因。且空理常住。非诸法种。以体前后无转变故。种子必须刹那灭故。

△次破以即心为无漏因。

若即说心应同数论(至)勿善恶等互为因故。

音义 若即说现在心。其体本净。有烦恼时。其相则染。离烦恼时。转成无漏。其体常如。是则应同数论师所执自性。相虽转变。而体常一。又心通三性。若说心即本净者。恶无记心。应是善心。若许是善。应与信等心所相应。不许是善。恶与无应记非善心体。既尔恶无记心。尚不可名善。何况是有为无漏耶。又有漏善心。非无漏因。有漏善心虽异。不善杂染是同故。如恶心等性非无漏。既善恶等。皆非无漏。故不应与无漏为因。何以故。勿便善恶等。互为因故。

△三破有漏性是无漏(二)初以有漏例无漏。

若有漏心性是无漏(至)差别因缘不可得故。

音义 若漫言心虽有漏。性是无漏。名本净者。反是而言。则无漏心性应有漏。何者。心法是同。差别因缘不可得故。

△次以异生例圣者(二)初正例。

又异生心若是无漏则异生位无漏现行应名圣者。

△次破救。

若异生心性虽无漏(至)种子现行性相同故。

音义 先牒转救。若谓异生心性虽无漏。相有染故。不得名为无漏现行。故异生位。无有应名圣之失。则心下破。谓现行既非无漏。则心种子。亦非无漏。何故汝论。说有异生唯得成就无漏种子。何者。种子现行。性相同故。

△三申经正义。

然契经说心性净者(至)性是无漏故名本净。

合响 然经说心性净者。谓二空所显真如。真如是心实性故。宗镜卷第四十八云。心性者真如也。真如无为。非心之因。亦非种子。能有果法。如虚空等(文)。或说第一义。不相应心体。名性本净。心体非是烦恼法故。具斯二义。名性本净。故非有漏。心性是无漏。名本性净也。

△次显正。

由此应信是诸有情(至)有漏法种类此应知。

合响 宗镜卷第四十八云。法尔本有无漏种子。虽有生果之能。须假资加二位。有漏诸善资。熏击发。方能生现(文)。故见道位无漏现起。用此清净无漏种子为因。无漏起时。复熏成种。展转增胜。乃至圆满菩提。故无漏种。定有本新二类。有漏例知。

△次通前所引(四)初通内种定有熏习。

诸圣教中虽说内种(至)故说内种定有熏习。

补遗 由前难陀立义。唯新无本。故云种子皆熏故生。且引教证成内种定有熏习故。护法通之。谓教中虽如此说。然不定说一切种子皆熏故生。宁拨全无本有种子。然熏习之义。通于生长。勿得漫言皆熏故生。故本有种子。亦由熏习。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是故圣教。概说内种定有熏习也。

△次通无漏由闻熏习(二)初明亦熏本无漏种。

其闻熏习非唯有漏(至)故亦说此名闻熏习。

音义 有漏善心。闻正法时。新所熏种。是有漏性。熏习本有无漏种子。令其增盛。是无漏性。彼执新熏。即无漏种。殊不知本有无漏种子。止得熏令增长。乃至生出世心。又复不知此新熏种。是有漏性。故此释云。其闻熏习。非是唯熏新有漏种。亦熏本有无漏种子。令渐增盛。乃至生出世心。以从真如展转熏生。是故圣教亦说。此名闻熏习。出世心者。即见道无漏心也。

△次判二性为缘亦异。

闻熏习中有漏性者(至)方便说为出世心种。

音义 闻熏习中有漏性者。于三断中。是修所断。于五果中。感异熟果。于四缘中。为见道心胜增上缘。闻熏习中无漏性者。是非所断。与见道心。正为亲因缘。是等流果。此正下释疑。疑云。既别有无漏性。与出世心为因缘。何故教中有处。不简有漏。总说闻熏习。为出世心种。故释云。此正因缘(云云)。如无性摄论云。此闻熏习。虽是世间有漏心。而是出世间心种子故。

△三通依障建立种性(二)初正释。

依障建立种性别者(至)障有可断不可断义。

补遗 此中通意。由前难陀。引瑜伽论文。会释净月家。有情本性差别。不由无漏种子有无。但依有障无障建立。故护法通云。谓依障建立种性别者。意显正由无漏种子有无(云云)。乃至结示云。故由无漏种子有无。障有可断不可断义。文中初标意。谓若下释。非涅槃法者。指阐提。故由下结。

△次通妨。

然无漏种微隐难知(至)而说依障立种性别。

音义 新熏家复难云。既由无漏种子有无。立种性别。云何瑜伽中说依障建立。释曰。断障可否。由种有无。论不说者。为无漏种隐微难知。故约彼障显性差别。若不尔者。彼障有何别因。害有可不可者。若谓法尔种亦应然。若本全无无漏法种。圣道不生。谁断二障。而言约此立种性别。

△四通三根依当可生。

既彼圣道必无生义说当可生亦定非理。

音义 此承上文。无无漏种。则诸圣道永无生义。而新熏家。谓地狱成就无漏三根。依当可生。亦非理也。

△次明违教。

然诸圣教处处说有本有种子皆违彼义。

△次结责。

故唯始起理教相违。

△三结示正义。

由此应知诸法种子各有本有始起二类。

合响 宗镜出护法意云。有漏无漏种子。皆有新熏本有。合生现行。亦不杂乱。若新熏遇缘。即从新熏生。若本有遇缘。即从本有生。若偏执唯从新熏。或偏执唯从本有。二俱违教。若二义俱取。善符教理。

补遗 一往如上。更须细简。无漏中佛果善。及因中上品无漏。唯从旧种生。若见道本有无漏种。已发现行。从初地已去。十地位中。则有新熏本有二类。若有漏中。宗镜第四十八卷云。今正解者。第八识聚。及此所变异熟五根相分。并异熟浮根等。及异熟前六识等。并无新熏。以其极劣。非能熏故。从本有旧种所生。其长养五根。及此浮根(异熟五根长养五根者。如过去业。招得眼等。名异熟五根。于今世时。因饮食等。长小令大。养瘦令肥。名长养五根)。及等流五尘等相分。前六识所变者。皆可各有新本二种(文)。若善恶有覆前七识聚。一一皆有新本二类。

△三明种子义(三)初明内种(三)初总标。

然种子义略有六种。

补遗 摄论颂曰。胜义诸种子。当知有六种。刹那灭俱有。恒随转应知。决定待众缘。唯能引自果。

△次别释(六)初刹那灭。

一刹那灭谓体才生(至)不可说有能生用故。

合响 先释义。此遮下明简。并如文。开蒙。问刹那灭者何也。答显是有为有转变义。于转变位。能取与果。方成种子。问刹那义简去何法。不得名种。答简无为法。及长时四相。并外道常我。

△二果俱有。

二果俱有谓与所生(至)故但应说与果俱有。

合响 开蒙难。若刹那灭为种子者。应前念种望后念现。或应一念。自他相望。皆与为种。答第二义简要果俱有。宗镜释云。谓此种子。要望所生现行果法。俱时现有现者。一显现。二现在。三现有。三义名现。由此无性人。第七识不名种子。果不显现故。即显现言。简彼第七。现在简前后。现有简假法。体是实有。方成种子故。显现唯在果。现有唯在因。现在通因果。和合简相离(文)。现种下转释。明简去之义。种现相望。种非是现。故名异类。然现与种虽是类别。互不相违。一处一时。有能生用。是种子义。非如种引生种。其类虽同。自体相违。因果前后必不俱有。虽因下。意明因果虽有俱不俱殊。要须因果同时。现在可有生果因用。以未来未生。过去已灭。无自体故。依生下。结示立名。

△三恒随转。

三恒随转谓要长时(至)此显种子自类相生。

合响 开蒙。问种因生现。要与现果俱时而有。方得名种。现因熏种。亦与种果俱时而有。应亦名种。答有第三义。要恒随转。问恒是何义。答要长时相续。其性一类。方名种子(文)。种子转至成熟位。将生现时。名究竟位。此遮下。开蒙云。遮彼转识现熏种时。虽一念与种果俱有。非恒随转。问其能熏现与所熏种。何非恒随。答间断之识。三性互起。非长相续。一类而转。故能熏现不得名种。难曰。若尔第七不间。应得名种。答漏无漏间。不得名种。难若云一类。如何说有有寿尽相。答约生果有限。名有寿尽相。种体非断。

△四性决定。

四性决定谓随因力(至)生异性果有因缘义。

音义 先释义。性谓三性。决定者。谓此种子。各别决定。从此物种。还生此物故。因力谓前能生善等。即随前因力。生后现果。前后善等。一定不移。此遮下明遮。谓此决定义。遮余部所执。善等因生恶等果。

合响 开蒙问。若恒随转得名种子。应善等种生染等现。答四性决定。遮彼异性。为自类因。问性决何义。能遮彼也。答谓随能熏善恶无记。决定无杂。生各性果。名性决定。难若异性因不名种子。如何说有因通善恶。果唯无记也。答彼增上缘。此说因缘。

△五待众缘。

五待众缘谓此要待(至)故种于果非恒顿生。

合响 先释义。此遮下明遮。初以众缘。遮自然生。次以待缘遮缘恒有(开蒙)。问若自性因生自性果。应此性因一时顿生。此性多果。答五待众缘。遮彼顿生多此性果。问待缘何意。答须等待众缘和合。方起现行。始成种子。问众缘者何。答亲因缘。增上缘。等无间缘。所缘缘。问谁说一因。顿生多果。答外道执自然等顿生多果。

△六引自果。

六引自果谓于别别(至)执色心等互为因缘。

合响 先释义。此遮下明遮。初遮外道。次遮余部。俱如文。开蒙问。若同性待缘。生一性果。应善色种生善心果。余性准难。答六引自果。谓要别色及别心等。各自引生自色心果。方成种子。问色心互生。是谁所执。答有外道计一因能生一切诸果。是故遮之。

△三结示。

唯本识中功能差别具斯六义成种非余。

△次明外种。

外谷麦等识所变故(至)令不顿绝即名引因。

音义 摄论云。种子有二。一外种。但是假名。以一切法。唯有识故。二内种。则是真实。以一切法。以识为本故。故谷麦等。是第八识变。相分所摄。无性摄论云。若外种子。亲望于芽。为能生因。传望茎等为能引因。准摄论释。内种亦有生引二因。谓阿赖耶识中内种子。亲望名色。为能生因。传望六处乃至老死。为能引因。后反释云。若二种子。唯作生因非引因者。收置仓中麦等种子。不应久时相似相续。丧后尸骸。如青瘀等分位随转。亦不应有。何者。才死即应灭坏故。

△三简熏习。

内种必由熏习生长(至)是共相种所生果故。

合响 无性摄论释云。内种子。即是阿赖耶识中。一切法熏习。如是种子。应知定由熏习故有。何以故。若无所持闻等熏习。多闻等果。不见有故。外种熏习或有或无者。以外种是依报。乃众生共相种所感。故云熏习或有。以彼自有根种。展转相传。故云熏习或无。宗镜云。云何外种子。如谷麦等。无熏习。得成种子。由内外得成。是故内有熏者。外若成种子。不由自能。必由内熏习感外。故成种子。何以故。一切外法。离内则不成。是故于外不成熏习。亦由内有熏习。得成种子(文)。为增上缘等者。谓外种子。办自所生果。是增上缘。必以内种为因缘。何者。是本识中共相种。所生果故。

补遗 广百论卷第三云。如外种等。依自因缘功能差别。而得生起(此内种为因缘)。复待余缘。助发功力。变生自类芽等诸果(外余缘为增上缘)。

△四明熏习义(三)初总标(二)初问。

依何等义立熏习名。

△次答。

所熏能熏各具四义令种生长故名熏习。

合响 习气种子名异义同。习气约熏习时说。种子对现行立名。宗镜。问熏习以何为义。答熏者发也。或犹致也。习者生也。近也。数也。即发致果。于本识内。令种子生近生长也。

△次别释(二)初行熏(三)初徴。

何等名为所熏四义。

△次释(四)初坚住性。

一坚住性若法始终(至)性不坚住故非所熏。

合响 先释义。此遮下次明遮。下皆仿此。宗镜第四十八卷云。夫为所熏者。且须一类坚住相续不断。能持习气。乃是所熏。今前六转识。若五位无心时。皆间断故。既非坚住。非是所熏。此亦遮经部师。将色心更互持种。论主云。且如于无色界入灭定时。色心俱间断。此时将何法能持种。又如五根五尘。皆不通三界。亦非坚住。如何堪为所熏性。又第七识。在有漏位。虽不间断。在十地位中。亦有解脱间断。谓得无漏时。不能持有漏种。以有漏无漏体相违故。以第八识。虽是有漏。以在因中。体无解脱。唯无覆性。即不妨亦能持无漏种。得名所熏。量云。转识是有法。非所熏宗。性不坚住故因。如声风等喻。

△二无记性。

二无记性若法平等(至)唯带旧种非新受熏。

合响 宗镜。问若言有坚住性。即是所熏者。只如佛果第八。亦是坚住性。应名所熏。答将第二义简。夫为所熏者。须唯是一类无记。即不违善恶性。方受彼熏。今佛果第八。既是善性。即不容不善。及无记性。非是所熏。以佛果圆满故。如沉麝不受臭秽物熏。若不善性者。即是烦恼。又不容信等心所熏。互不相容纳故。其所熏性。如宽心舍行之人。能容纳得一切善恶事。如恶心性人。即不中第八识。似宽心舍行之人。能容一切习气。有此义故。方名所熏。若如来第八无漏净识。所持一切无漏之种。从无始以来。展转相传旧种而已。此唯在因中。曾所熏习。带此旧种。非新受熏。以唯善故。违于不善等。又云。善染如沉麝韭蒜等。故不受熏。无记如素帛。故能受熏。如善不容于恶。犹白不受于黑。若恶不容于善。如臭不纳于香。唯本识之含藏。同太虚之广纳。

△三可熏性。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至)依他坚密故非所熏。

合响 宗镜问。若言坚住性。及无记性。二义便名所熏者。且如第八五心所同心王。具此二义。应是所熏。又如无为。亦有坚住性义。为所熏何失。答将第三义简。自在者。正简难陀。许第八五心所受熏。论主云。心所不自在故。依他生起。非所熏性。性非坚密者简马鸣菩萨。真如受熏。论主云。无为体坚密。如金石等。而不受熏。夫可熏者。须体性虚疏。能容种子方得。唯第八心王。体性虚疏。方可受熏。如衣服虚疏。方能受香等熏。

△四与能熏和合。

四与能熏共和合性(至)无和合义故非所熏。

合响 宗镜。问若言有坚住性。无记性。及可熏性三义。即是所熏者。应可此人第八识。受他人前七识熏。以此人第八。是可熏性故。答将第四义简。今将此人第八。望他人前七。无同时同处和合义。故非是所熏。亦遮经部师。将前念识体。熏后念识相。不同时。亦非所熏。

△三结。

唯异熟识具此四义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合响 华严钞云。非心所等者。即第八同时心所。等取所余。如上所简。

△次能熏(三)初徴。

何等名为能熏四义。

△次释(四)初有生灭。

一有生灭若法非常(至)无生长用故非能熏。

合响 宗镜云。外人问。无为法得名能熏否。答将第一义简。前七识有生灭。有生长作用。乃是能熏(文)。

△二有胜用。

二有胜用若有生灭(至)势力羸劣故非能熏。

合响 宗镜。问若尔者。如业感异熟生心心所。及色法不相应行等。皆有生灭。亦有作用。应是能熏。答将第二义简。其业感异熟生心心所等。劣弱无强盛作用。能熏色法。虽有强盛。又无缘虑胜用。不相应行。二用俱阙。此非能熏。又势用有二。一能缘用。即简诸色。为相分熏。非能缘熏。二强盛用。谓不任运起。即异熟心等。有缘虑用。无强盛用。为相分熏。非能缘熏。内色等有强盛用。无能缘用。异熟心等。有能缘用。无强盛用。不相应法。二用俱无。皆非能熏。即缘势用。可致熏习。如强健人。能致功效。

△三有增减。

三有增减若有胜用(至)前后佛果应有胜劣。

合响 宗镜。问若有生灭。及有胜用。即名能熏者。如佛果前七识。亦具此二义。应是能熏。答将第三义简。开蒙。问有增减者。何等义也。答损益之义。佛无损益。故非能熏(文)。若有损益。则应前佛后佛有胜劣之不同矣。

△四与所熏和合。

四与所熏和合而转(至)无和合义故非能熏。

合响 宗镜。问若言具有生灭。有胜用。有增减三义。即名能熏者。如他人前七识。亦有上三义。应与此人第八。熏得种否。答将第四义简(文)。要与所熏和合而转。简自他前后不得互熏。

△三结。

唯七转识及彼心所(至)具此四义可是能熏。

合响 开蒙。问能熏前七。皆有王所。莫同第八唯王非所么。答王所皆能。问前七心所。何故同王。亦能熏也。答四义具故。问第八心所。何不同王亦所熏耶。答适来已简。阙自在义。所以非所。难曰。心所不自在。心所非所熏。心所不自在。心所非能熏。答已具义不具义故。何烦再问。我问前义。岂可重繁。答为因据有力。心所亦能熏。心所有力故。受熏须报主。心所非所熏。所非报主故。难曰。为因言有力。心所便能熏。为果应有力。心所亦所熏。答为果无力。又过失多。所以心所非是所熏问何知。无力。及有过失。答既有过失。知是无力。问过失者何。答顿生六果。是为过失。宗镜。问七能熏中熏第八。四分之中。约熏何分。答前五转识。能熏阿赖耶相分种子。第六意识。能熏第八相见分种子。第七末那。唯熏第八见分种子。问前七识四分何分能熏。答见相二分能熏种。以此二分。有作用故。问相分是色。何能熏种。答但是见分与力。令相分熏种。如枭附块而成卵㲉。又是分是自证分与力。问前五识与第八。熏相分种者。其第八相分有三境。今熏何相分种。答但熏内身及外器。实五尘相分种。余即不熏。以不能缘故。问五识于一切时。为皆熏三种。为有不尔。答皆熏三种。纵异界相缘时。五识须托自第八相。而熏本质种。又如二禅已上。借初禅三识。缘上地三境时。亦各熏三种。其相质种。二禅已上。收见分种。即属初禅系。以越界地地法无。故言借。若得诸根互用。缘自他五尘境。皆熏三种子。以是性境收本质。同是第八相分故。若第六缘第八见分时。熏得见质二种。皆是心种。即与第八熏得见分种。又自熏得第六见分种。中间相分即不熏。若第六缘第八相分时。或熏三种子。为自熏得能缘见分种。若现量时。亦自熏得相分五尘种。又与第八。熏得五根尘本质种。多分只熏见质二种。问第六缘第八三境相分时。皆与熏得三境种否。答只熏根身器界种。缘种子境。即不熏种。恐犯无穷过故。其第六缘五根及种子境时。皆是独影境。有说是性境者。即须相分是实。便有两重五根现行。犯有情界增过。故知不可。问第六能缘第八四分。何言唯熏见相分种。答以内二分。与见分同。是心种故。于见分中摄。问第六缘一百法时。皆熏本质种否。答若缘无为。并不相应行。及心所中一分假者。皆不熏本质种。实者即熏。以缘假法时。但是独影境故。亦不熏相分种。其能缘见分种即熏。若第七识。缘第八见分熏种者。但熏见质二种。定不熏相分种。其中间相分。但从两头合起。仍通二性。一半从本质上起者。是无覆性。一半从能缘见分上生者。是有覆性。

△三结判(二)初结熏习。

如是能熏与所熏识(至)如熏苣蕂故名熏习。

音义 先法次喻。言苣蕂者。摄论云。苣蕂本来是炭。多时埋在地中。便变为苣蕂。如苣蕂与华俱生俱灭。由于熏习故生香气。又种子是习气之异名。习气必由熏习而有。举喻。如麻香气花熏故生。即胡麻中所有香气。必假花熏。方得香也。西方若欲作涂身香油。先以花香。取于苣蕂子。聚为一处。淹令极烂。后取苣蕂压油。油遂香气芬馥故。麻中无香气。因华熏故生。熏习义者。要俱生俱灭。熏习义成。非如种生芽异时故。不同生灭。故以为喻。

△次判因果(二)初约种现判因果同时。

能熏识等从种生时(至)因果俱时理不倾动。

音义 能熏现识。从种生时。即能为因。复熏成种。种生现时。则种因现果。现生种时。则现因种果。三法者。前后种子。为二法。中间现识。为一法。此三展转能生所生。因果同时。如下喻同时之义。前后焦炷。喻前后种。中间光𦦨。喻现行识。此喻展转相生之义。芦束相依。而不相离。此喻互相依住之义。如是因果同时。道理一定。而不倾动。量云。种现是有法。因果同时宗。因云。展转相生故。同喻。如炷𦦨等。

△次约三类判因果横竖(二)初正判三类。

能熏生种种起现行(至)如同类因引等流果。

音义 俱有同类。是六因中二。士用等流。即五果中二。五果如下释。六因如宗镜第七十一卷中释。俱有者。谓此与果俱时而有。果与因俱。名俱有因。士用果。谓士夫作用。所成办果。能熏胜用。所生种子。种随因力生善等法。义同俱有因。得士用果。同类者。即因似果。如先善心与后善心作因等。等流果者。即果似因。如后善心与先善心为果等。谓前种子。生后自类。所生自类果。似前因义。如同类因。引生等流果。

合响 开蒙。问种引种。现引现。不同时。种生现。现熏种。却同时。请细敷演有异之理。答种引种。现引现。约刹那四相。前后相引。乃横说。故不同也。种生现。现熏种。约头上脚下。生茎结子。乃竖说故。却同时也。是故不同。

△次结属因缘。

此二于果是因缘性(至)设名因缘应知假说。

合响 此二者。指上种生现。现熏种。因果同时故。合为一。种引种。因果前后。别自为一。余法即现引现等。开蒙。问种生现。现生种。如父生子。子复生孙。是亲因缘。殊无疑滞。其种引种。何理说为亲因缘也。答前念既灭。后念已生。即前念体。亲引后念。知是亲因缘。譬如辊弹。前弹至后。后弹即是前弹之体。岂不亲也。其种现相生别办体者。尚说为亲。此种引种。前念后念。即是一体。岂不至亲也。问其现引现。亦是前念。亲引后念。应是因缘。何故却说为真等流也。答疏出已有种子生故。问疏意如何。答前念种子生起头上前念现行。其种辊至第二念时。还生头上第二念现。故知后念现行。不是前念现行亲生。如戴花人。向前行时。其花不曾自向前行。随人向前也。思之思之。问三类亲因缘。四类真等流。请以喻释不同之理。答种生现。如焦炷生𦦨。现熏种。如𦦨生焦炷。种引种。如炷前后自相引生。现引现。如𦦨前后自家相引。其义稍难。又复问云。何故前三名亲因缘。第四只名等流也。答炷亲生𦦨。𦦨亲生焦。此之易见。炷引炷者。其炷脚下。更无有物能生炷者。即知前炷。亲引后炷。此亦名亲。其𦦨引𦦨脚下。已有前后灯炷。而生𦦨故。即知后𦦨非前亲引。故非因缘。只是等流。止是相似。名真流。不是亲生。故非因缘。翻云若前后𦦨。自亲引生。何故炷尽。𦦨便随灭。固是前𦦨。不能亲生也。

△三结。

是谓略说一切种相。

△二不可知等三门(二)初徴答总标。

此识行相所缘云何谓不可知执受处了。

合响 先徴。谓不下。答不可知。即第四不可知门。执受处。即第五所缘门。了即第六行相门。

△次别释三门(二)初释行相所缘(二)初略释(二)初明行相。

了谓了别即是行相识以了别为行相故。

合响 了谓了别者。即第八识。能缘见分。见分取境。有了别用。故名行相(行犹缘也作平声)。开蒙云。能缘用谓之见分。

△次明所缘(二)初别明执受处(二)初释明处。

处谓处所即器世间是诸有情所依处故。

合响 开蒙云。有情所依世界如器。名器世间。即第八识所缘之相分。

△次释执受。

执受有二谓诸种子(至)摄为自体同安危故。

音义 先标。开蒙云。第八自证分上。一分生现功能。谓之种子。有根之身。名为根身。谓诸下释。相名分别习气者。释种子也。即有支名言我执三种习气。亦即五法之三。色根及根依处者。释根身也。色根即胜义根。根依处。即色根所依之处。谓浮尘根。此二下结。谓此种子根身二种。皆是第八识所执受。摄为自体。同安危故。宗镜第四十九卷云。执受各具二义。且执二义者。一摄义。摄为自体二持义。持令不散。受二义者。一领义。领以为境。二觉义。令生觉受。安危共同。根身具执受四义。一摄为自体。同是无记性故。二持令不散。第八能任持此身。令不烂坏。三领以为境。根身是第八亲相分。四令生觉受。安危共同。若第八危五根危。第八安五根安。若器世间量。但缘非执受。即受二义中。领以为境一义。

补遗 宗镜。问此第八识。有几执受。答有二种。摄论云。一切种子心识成熟。展转和合。增长广大。依二执受。一者有色诸根及所依执受。二者相名分别言说戏论习气执受(文)。根身器界。如上解。开蒙云。八缘种时。具执二义。摄为自体。持令不散。具受一义。领以为境(文)。又宗镜。问识中无漏种子。具此三义否。答一切有漏种子。即具三义。若是无漏种子。不随第八成无记。唯是善性。即第八不领为境。以相违故。不妨持而不缘。三义中但具一义。

△次总结是所缘。

执受及处俱是所缘(至)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音义 初总明。阿赖耶下明所变。即以下明所缘。

△次广释(二)初释行相(三)初略指是异熟见分。

此中了者谓异熟识(至)用此了别见分所摄。

△次通明心心所分量。

补遗 王所分量。总有四义。一相分。二见分。三自证分。四证自证分。有四师立义不同。今先于科下。略叙四家。标宗立义差别来源。令学者预识泾渭。庶使临文或立或破。消释文义。不致淆讹。宗镜第六十卷云。第一安慧。立一自证分。识论云。此自证分。从缘所生。是依他起。故说为有。见相二分。不从缘生。因遍计性妄执而有。如是二分。情有理无。唯自证分。是依他起性。有种子生。是实有故。见相二分是无。更变起我法二执。又是无。以无似无。故知八识见相二分。皆遍计妄执有故。唯有自证一分。是依他起。性是实有(云云)。第二难陀立二分。成唯识。初标宗者。一切心生。皆有见相二分。见相二分。是能所二缘。若无相分牵。心心法无由得生。若无能缘见分。谁知所缘相分。谓有境有心。方成唯识。见分是能变。相分是所变。能所得成。须具二分。见分相分是依他起性。有时缘独影境。即同种生。有时缘带质境。即别种生。从种生故。非遍计性。若不许者。诸佛不应现身土等。种种影像也(云云)。第三陈那立三分。谓安慧立一分。但有体而无用。难陀立见相二分。但有用而无体。皆互不足。立理者。谓立量果义。相分为所量。见分为能量。即要自证分为证者。是量果也。今见分缘相分不错。皆由自证分为作果故(云云)。第四护法立四分。立宗者。心心所若细分别。应有四分。立理者。若无第四分。将何法与第三为量果耶。汝陈那立三分者。谓见分有能量。了境用故。即将自证分为量果。汝自证分。亦有能量照境故。即将何法与能量。自证分为量果耶。即须将第四证自证分。为第三分量果也(云云)。略叙如上。广如宗镜。欲详往讨。就中分三。

△初难陀立二分(二)初正明立二分(二)初正释(二)初释(二)初明心心所各有二分。

然有漏识自体生时(至)似能缘相说名见分。

音义 清凉云。谓依他二分。似遍计所执二分。又以小乘相分名行相。能取所缘故。见分名事。心心所自体相故。似心外中境。名似所缘。是心外法。此中无故。所变相分。为所缘耳。若明相分。未是颠倒。向心外取。方为倒耳。又见者。是能缘境义。通心心所。非推求义。推求义者。唯慧能故。

△次破安慧唯立自证分(二)初破无所缘。

若心心所无所缘相(至)自境如余余如自故。

音义 清凉释云。不能缘自境者。谓缘色之心。应不能缘色。或应下。谓随一识等。能缘一切境。以眼识无所缘。而能缘色。余识无色缘。亦应能缘色。既余不能缘一切。明知无所缘者。是义不然。此中正义缘自境时。心上必有带境之相。如镜上面。似面相生。

△次破无能缘。

若心心所无能缘相(至)或虚空等亦是能缘。

音义 清凉释曰。若心等无能缘。同虚空。不能缘故。或虚下。此反难也。谓心心所无能缘。而能缘所缘。此虚空等无能缘。亦应缘所缘(文)。量云。心心所是有法。应不能缘宗。因云无能缘相故。喻如虚空。

△次结。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次引证。

如契经说一切唯有(至)能觉所觉分各自然而转。

补遗 此即密严经。前半明无外境。后半明有见相二分。宗镜释云。一切唯有觉者。即唯识也。所觉义皆无者。即心外妄执实境是。无能觉所觉者。能觉是依他实见分。所觉是依他实相分。各自然而转者。见分从心种子生。相分从色种子生。故须立二分。唯识道理方成。

△次大小乘辩异(二)初明小乘偏义(二)初明行相所缘。

执有离识所缘境者(至)是心心所自体相故。

△次明王所同异。

心与心所同所依缘(至)识受想等相各别故。

音义 彼谓王所同所依根。同所缘境。由彼执离识境。故所缘同。以相分为行相故。得行相相似。事虽数等者。数即心数。等者相似义。彼说王所。皆以见分为事。故云等。若尔则王所何分。故曰事虽数等而相各异。谓识之相。非受等相故。

△次申大乘正说(二)初明行相所缘。

达无离识所缘境者(至)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

音义 清凉释曰。此中虽是立二分家。义已有三。谓内境是所缘。能缘名行相。自证分名事。是相见二分。所依自体故。此若下。明有自证分。意云。相离于见。无别自体。但二功能故。应别有一所依体。若无自证。应不自忆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谓如见分不更相分之境。则不能忆。要曾更之。方能忆之。若无自证。已灭心所。则不能忆。以曾不为自证缘故。则如见分不曾更境。今能忆之。明先有自证。己曾缘故。如于见分。忆曾更境故。

合响 唯识疏云。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如现行色曾被见分缘者。后必能忆。若不曾为见分缘者。后时必不能记忆也。以能缘见分。于过去时。及现在世。但缘相分不曾自缘。前已灭心既过去已。今时见分。有何所以。能自忆持。以于昔时。不曾返缘自见分故。既许今时心心所法。能自记忆。明由昔时。有自证分。缘于见分。证彼缘境。作量果故。故今能忆(文)。

△次明王所同异。

心与心所同所依根(至)识受等体有差别故。

音义 谓大乘正义。以相分境为所缘。王所相分各自变起。故但相似。以见分为行相。心王了别为用。心所领纳等为用故。行相各别。王所等。以自证分为事故。亦言事虽数等。识体与受等体。定有差别。故相各异。

△次陈那立三分(二)初正释。

然心心所一一生时(至)相见必有所依体故。

音义 初标宗。各有三分者。显非王所共三分故。所量下立理。清凉云。所量是相分。能量是见分。量果是自证分。自证分与相见分为所依故。

补遗 宗镜云。见分缘相分不错。由自证分。为作果故。眼识见分缘青时。定不缘黄也。如见分缘不曾见境。忽然缘黄境时。定不缘青。若无自证分。即见分不能自记忆。故知须立三分。若无自证分。即相见亦无。若有二分者。即须定有自证分。自证分喻牛头。二角喻相见二分。

△次引证。

如集量论伽他中说(至)即能量及果彼三体无别。

音义 似境相即相分。似外境现故。能取即是见分。能取相分故。自证即自体也。清凉云。果是何义。成满因义。无别体者。同一识故。则离心无境。

△三护法立四分(二)初正明应有四分(二)初正释。

又心心所若细分别(至)证自体者必现量故。

音义 初标宗。此若下立理。清凉释云。见分是心分。须有自证分。自证分是心分。应有第四证。诸能量必有果者。见分是能量。须有自证果。自证量见分。应有第四果。不应下遮救。恐彼救云。却用见分。为第三果。故遮云。不应见分是第三果。见分或时非量摄故。意谓见分。通于三量。三量者。谓现量比量非量。即明见缘相时。或是非量。不可非量法为现量果。自证是心体。得与比量非量而为果。见分非心体。不得与自证。而为其量果故。不得见分。证于第三证自体者。必现量故。第三四分。既是现量。故得相证。无无穷失。意云。若以见分为能量。但用三分亦足矣。若以见分为所量。必须第四为其量果。若通作喻者。所量如绢。能量如尺。智为量果。即自证分。若尺为所使。智为能使。何物用智。即是于人如证自证分。人能用智。智能使人。故能更证。亦如明镜。镜像为相。镜明为见。镜面如自证。镜背如证自证。面依于背。背复依面。故得互证。亦可以铜为证自证。镜依于铜。铜依于镜。

合响 宗镜第六十卷云。前二师皆非全不正。第三师陈那三分。似有体用。若成量者。于中道理犹未足。须更立第四分。相分为所量。见分为能量。即将自证分为量果。若将见分为所量。自证分为能量。更将何法为量果。故知将证自证分为量果方足也。见分外缘虚疏。通比非二量故。不取见分。为自证量果内二分。唯现量故。互为果无失。夫为量果者。须是现量。方为量果。比非定非量果。喻如作保证人。须是敦直者。方可为证。若略虚人则不堪。又前五识与第八见分。虽是现量。以外缘即非量果。夫量果者。须内缘方为量果。又第七识。虽是内缘。是非量。亦不可为量果。夫为量果者。具二义。一现量。二内缘。又果中后得见分。虽是现量。内缘时变影缘。故非量果。须具三义。又果中根本智见分。虽亲证真如。不变影故。是心用故非量果。即须心体。须具四义。一现量。二内缘。三不变影。四是心体。方为量果。

△次结判(二)初正判。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至)非即非离唯识理成。

音义 初判内外。前二即相见二分。是用是外。后二即自证证自证二分。是体是内。初唯下。判能所缘。相分唯所缘。后三分。俱通能所缘。谓第二下转释。见分缘相。即是能缘。自证缘见。见即所缘。第三缘第四。三是能缘。四是所缘。第四缘第三。四是能缘。三是所缘。第四不缘第二者。第二既为第三所证。第四设缘。亦无所益。见分通三量。三四皆现量。故心下结。无无穷过者。谓第三四既皆现量。故得互证。无无穷过。若不然者。更须第五证第四。如是展转。有无穷过。开为四分故非即。合为一心故非离。

△次引证。

是故契经伽他中说(至)此中见者是见分故。

音义 所引即密严经。心二性者。内二分为一性。相见二分。为第二性。即心境内外二性。一切分者。内外各二分也。能取缠者。即能缘粗动。是能缘见分。所取缠者。即是相缚所缘缚也。见种种差别者。见分通三量故。此颂下论释。先释初句。若内下释二三句。见有下释第四句。

△次摄归唯是一心(二)初明摄。

如是四分或摄为三(至)或摄为一体无别故。

补遗 此言见者。是能缘义。明有所简别也。宗镜第六十卷云。此见分有五类。一证见名见。即三根本智见分是。二照烛名见。此通根心。俱有照烛义故。三能缘名见。即通内三分。俱能缘故。四念解名见。以念解所诠义故。五推度名见。即比量心。推度一切境故(文)。今谓后三。俱是能缘性故。皆见分摄者。乃是五类中。第三能缘名见之见。即通见分自证分证自证分。三俱能缘性。义简非余四类也。

△次引证。

如入楞伽伽他中说(至)此一心言亦摄心所。

音义 先引经。如是下释义。宗镜第六十卷云。如是处处说唯一心者。外境无故。唯有一心。内执着故似外境转。定无外境。许有自心。不离心故总名一识。心所与心相应。色法心之所变。真如识之实性。皆不离识。并名唯识。

合响 宗镜第六十一卷。问只如安慧说一分。不立相见等。今护法摄四归一分时。亦不别立相见等。义势既同。何故言非安慧等诸师知见耶。答乍看似同。细详理别。且如安慧立一自证分。全不说证自证分。虽说见相二分。一向判为遍计所执性。此乃四分中一分。全无二分。有名无体。故亦是无。唯立一依他自证分。今护法虽摄四归一。又不名自证分。但总名一心分。然不失自证等四分义。但以与心无决定相离义。总名一分。与彼别立自证分义别。乃至摄四归三时。内之二分。虽互相缘。其用各别。然其所缘。不失自体故。但名自证。虽总名自证。而互相缘。二分之义不失。不同陈那自证。但有证见分之自证。即无证自证之自证。由此义故。非诸师之知见。

△三结归是异熟见分。

故识行相即是了别了别即是识之见分。

△次释所缘(二)初正明所变(二)初明唯变处等(二)初正释(二)初明业力所变决定(三)初器界(二)初正明共中共变(二)初释义(二)初正释。

所言处者谓异熟识(至)即外大种及所造色。

音义 异熟谓能变心。共相种即器界种。宗镜第四十九卷云。何为共相。多人所感故。虽知人人所变各别。名为唯识。然有相似共受用义。说名共相。实非自变。他能用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缘。心外法故。变似色等。等者。谓由自种子。为因缘故。本识变为器世间相。唯外非情。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处故。言外大种。非心外法也。

△次释疑。

虽诸有情所变各别(至)如众灯明各遍似一。

音义 疑云。器界既是诸有情识所变。自应各别。如何现见。是一器世间相耶。释云。虽诸有情等。众灯喻诸有情。明喻所变器世间相。各遍喻所变各别。似一喻相相似处所无异。

合响 宗镜云。如众灯明。各遍似一者。此释共果。同在一处。不相障碍。谓外器界相。如众灯明。共在一室。各各遍室。一一自别。而相相似处所无异。此如何知各各遍也。一灯去时。其光常遍。若共为一。是则应将一灯去已。余明不遍。又相涉入不相隔碍。故见似一。置多灯已。人影亦多(文)。会玄十二。引百法钞。问如一人心上所变现。木之与石。则互相碍。如欲界一切有情。同变山河大地木石等。所变之相。随心各异。然更相涉入。如众灯光。不相障碍。谓从诸有情共相种生业力相似。处所无异。而互相摄入也。问多人共变。不相障碍。一人第八所变木石。却有碍耶。答由昔造业熏种。而有同异。故使然也。如第六识。缘山河大地时。不作彼此分别。但熏其种故。后生果时。互相摄入。若木石等互相碍者。由第六识缘时。定作木石等。差别之解。而熏成种。后生果时。亦各有异(文)。

△次料简(二)初徴。

谁异熟识变为此相。

△次释(三)初月藏明一切有情共变。

有义一切所以者何(至)业增上力共所起故。

△二次师明现居当生者变(二)初斥前非。

有义若尔诸佛菩萨(至)变为此土复何所用。

音义 若尔者。牒前释。谓若一切有情识共变起。则不简圣凡之别。佛等净识。应变秽土。异生垢心。应现净土。佛度下劣权现可然。生承佛力。乍见容有。若言实变。无有是处。又那含圣者。销碍入空。必不下生。变此下土。复何所用。

合响 开蒙。问共中共相。实各自变。月藏何说一切共变。难月藏云。若如尔说。应凡与圣。互相变也。难圣变秽。假变不遮。若实变者。秽种已亡。如何变秽。难凡变净。如何凡夫见灵鹫山。仍是丘陵。即知凡夫。不变净境。

△次申自义。

是故现居及当生者(至)诸业同者皆共变故。

音义 谓现居此土有情。异熟识变。故无生佛净秽杂乱之失。又未来当生有情。异熟识变。故无无色圣者变下之过。经依下。通前师所引经义。一切有二种。一者名字一切。二者实一切。少分一切。即名字一切。简所同也。若实一切。法苑云。一以普及为言。切以尽际为语。经依业同少分有情共变而说。非谓实一切也。

△三护法明于身有用即变(二)初斥前非。

有义若尔器将坏时(至)此变为彼亦何所益。

音义 若言器界定属现居当生者变。器界将坏时。必无现居当生者。则此将坏器界。是谁识变耶。又诸下。复约当生难破。无色异生。后虽当生现无色身。预变何用。又无色界劫数长远。下土数经三灾。变斯何益。设有下。恐彼救云。无色无身。不变可尔。色界有身。岂不变耶。释曰。色界异生。设有色身。然细身。粗器不相依持。且上下悬隔。所变何益。

△次申正义。

然所变土本为色身(至)虽无有情而亦现有。

音义 谓所变器界。本为有情正报依持受用。故于身有益。便变为彼。由斯义故。若此土杂居地人。设生他方杂居地。彼识亦得变此杂居地。余地例然。故器界将坏时。及初成时。虽无有情。而亦现有。问他方彼识。变此器界。相去悬远。云何于身有依持用耶。答喻如北方人。置南方产业。虽非现居。而亦得有受用义故。

合响 开蒙。月藏质云。若不互变。劫初将坏。无有情时。谁人变器。正义答云。劫初如受胎。将坏如残果。问正义家。既不互变。成坏胎残。有情未生。是谁变也。答成坏之劫。受胎残果。皆有情业。何须生已。方能变也(文)。他方则异。次解现居义。自地则异月藏互变义。

△次结显共中不共。

此说一切共受用者(至)鬼人天等所见异故。

音义 初句结前共中共变。次句例明共中不共。鬼人下释成。如一恒河。鬼见猛火。人见为水。天见琉璃。鱼龙为窟宅。各随自业力。异熟识变故。宗镜云。共中不共变者。如己田宅妻子。多人第八共变。得名为共。若受用时。唯自前六受用。不通他人。即名不共。

△次种子。

诸种子者谓异熟识(至)如真如性不违唯识。

音义 有漏法种。与异熟识同无记性。第八见分。恒取所缘。无漏法种。非此性摄。故非所缘。虽非下通妨。难曰。无漏法种。既非所缘。与心相离。岂不违于唯识理耶。通意可知。

合响 宗镜第四十九卷。问无漏种子。既不离识。中有如何不缘。答具三义故。所以不缘。一能对治故。即无漏能对有染污法。亦能破坏有漏法。二体性异故。以第八唯无记。无漏种子唯善性。三不相顺故。以无漏种子。不顺有漏第八识故。无漏善性。不顺无记性故。所以不缘。

△三根身(二)初明不共中不共变自根身。

有根身者谓异熟识(至)即内大种及所造色。

合响 不共相种者。谓异熟识不共中不共种子。即根身种也。似色根者。即眼等五根。如经所谓清净四大根。依处者。即眼等所依浮尘根。经中所谓如葡萄朵新卷叶等。此根身。即内四大种。及所造四微所成。宗镜云。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识依用。非他用故。又不共中不共变。如眼等五根。唯自第八。于中有末心。第一念托父母遗体时。变名不共。唯自第八变故。又唯自受用。复名不共。如眼识唯依眼根发眼识。乃至身识依身根等。

补遗 大种即地水火风。四大种是能造。色香味触四微是所造。广五蕴论云。云何为四大种。谓地界水界火界风界。此复云何。谓地坚性。水湿性。火暖性。风动性。界者能持自相所造色故。云何四大所造色。谓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此即内大种及所造色)。色声香味。所触一分(身根所取。谓滑涩轻重等)。无表色(法处所摄色)。即外大种。及所造色。造者因义。谓以四大种为生依立。持养因义即依五因。说名为造。瑜伽第三卷。问一切法生。皆从自种而起。云何说诸大种。能生所造耶。答由一切内外大种。及所造色种子。皆悉依附内相续心。乃至诸大种子。未生诸大以来。造色种子。终不能生造色。要由彼生造色。方从自种子生。是故说彼能生造色。由彼生为前导故。由此道理。说诸大种。为彼生因(亦即起因。谓离大种色不起故)。云何造色依于彼耶。由造色生已。不离大种处而转故(亦即转因。谓舍大种诸所造色。无有功能。据别处故)。云何彼所建立。由大种损益彼。同安危故(谓由大种变异。能依造色随变异故)。云何彼所任持。由随大种量不坏故(谓由大种诸所造色。相似相续生。持令不绝故)。云何彼所长养。由饮食睡眠。修习梵行三摩地等。依彼造色倍复增长。故说大种为彼长养因(此指身根内大种造色而言)。如是诸大种望所造色。有五种作用。应知(文)。广如彼论。又会玄记云。虽色等各从自种办体而生。即亲因缘。依彼大种。为增上缘。故名为造。

△次明不共中共种变他依处(二)初正释。

有共相种成熟力故(至)不尔应无受用他义。

合响 虽此根身。是不共种所成。然于不共种中。复有一分共相种子。成熟之力。能依他人身处。亦变似彼他人浮尘根。为己受用。不尔应无受用他人之义。宗镜云。不共中共变。即自浮尘根。初唯自第八变。名不共变。生已后他人亦有受用义。复名为共。问若许受用他人浮尘根者。心外取法。何名唯识。答受用他人浮尘时。自识先变一重相分。在他人身上。若受用时。还受用自相分。心外无法。得成唯识。问若言受用自相分。因何杀他人。得地狱罪。以杀自相分故。答自相分。与他相分。同在他身处。杀自相分。亦能令他五根相分断灭。故得罪也。

△次料简(二)初师亦变似根。

此中有义亦变似根辨中边说似自他身五根现故。

音义 谓不唯变他依处。亦变似自他身五根。引辩中边论证释。

△次师唯变依处。

有义唯能变似依处(至)彼余尸骸犹见相续。

音义 次师申正义云。此本识唯能变。似他人浮尘根。为我受用。决不能变他人胜义根。为我受用。以自己不能受用他人胜义根故。似自下。通所引论义。故生下结示。意明由识能变他依处故。是以或生他地。或入涅槃。彼余尸骸。为现前有情识之所变。犹见相续。而不坏也。

合响 宗镜第四十九卷云。此唯变他根依处。他根于己都无用故。若无用亦变。何不变七识。无缘虑用。而得缘故。若尔说自他根。现文如何通。所说自他阿赖耶识。各自变为根。非自变他根。一则无用不变他根。二由不定说自身本识变他根故。不可为证。

△次明定等所变不定。

前来且说业力所变(至)随现缘力击发起故。

音义 先结前。若定下正释。谓佛菩萨及诸圣者。以定力通力所变器之界地。身之自他。则不决定。界地不定者。或遇刚强难化众生。则现秽土而折伏之。设遇根性易调者。则现净土而摄受之。自他不定者。如普门三十二应身等。身之与器。是一期利物。为他受用。故多相续。声之与光。乃是一时。应缘击发变现。故不恒也。

△次结示。

略说此识所变境者(至)及堕法处所现实色。

音义 十有色处者。谓五根五尘。即通器界根身。堕法处所现实色者。意识缘境。有实有假。此唯实定果色也。

△次明不变心等(二)初问。

何故此识不能变似心心所等为所缘耶。

△次答(二)初通明诸识有二种变。

有漏识变略有二种(至)初必有用后但为境。

音义 宗镜释云。因缘变者。谓由先业。及名言实种。即要有力。唯任运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即五八识。随其增上异熟因为缘。名言种为因。故变于境。分别变者。谓作意生心。是筹度心。即六七识。随自分别。作意生故。由此六七缘时。影像相分。无有实体。未必有用。初随因缘变。必有实体用。即五八等所变之境。后随分别变。但能为境。非必有用。即六七识等。又解。初唯第八异熟心故。所熏处故。能持种故。变必有用。后余七识所变色触等。皆无实用。似本质用。如镜中光。于三境中。性境不随心。因缘变摄。独影带质。皆分别变。四句分别者。一因缘变非分别变。即五识心心所。及第八识心王。为所缘相分。从自种生。二唯分别变非因缘变。即有漏第七识。及第八五心所是。为所变相分。唯从分别心生故。三俱句。即有漏第六。及无漏八识。以能通缘假实法故。四俱非。即不相应行是。以无实体故。不与能缘同种生故。

△次别显异熟唯因缘变(二)初有漏位唯变色等。

异熟识变但随因缘(至)故异熟识不缘心等。

音义 所变色等有实用者。宗镜云。显变色等从实种生。故所变法必有体用。若相分心心所。如化心等。故不缘之。缘便无用。须彼实用。别从此生者。谓若彼心等。须有实用。别从此第八识所持心种子生。若从种生。则非异熟现行识能变故。异熟识不变心等。变无为等亦无实用者。无为是理。果智所证。第六观心变起。故无实用。故异熟识不缘心等。结答前问。意显此异熟识。能变色等。有实用法。即以所变而为所缘。不变似心等。无实用法。故异熟识不缘心及无为。此明因中不能缘也。

△次无漏位亦现心影。

至无漏位胜慧相应(至)不尔诸佛应非遍智。

音义 谓第八识至佛果位。与圆镜智相应。虽无分别。由体澄净。亦现彼影。纵无实用。亦能现彼心等影像。若谓圆智不缘心等。诸佛亦非遍智。此明果位能变缘也。

△次总结所缘。

故有漏位此异熟识(至)彼识亦缘此色为境。

音义 欲色二界。具三所缘。谓身器及有漏种。在无色界。厌离色故。无业果色故。但缘有漏种子。虽无业果。有定中所现实果。彼识亦得缘此为境。故具缘三。亦不违理。宗镜。问色从识变者。无色界无色。云何说变。答下界众生所见。是业果色。无色界现境。即定果色。俱不离心。

△次明不可知门(二)初明不可知。

不可知者谓此行相(至)量难测故名不可知。

音义 初明能缘行相不可知。或此下。次明所缘三境不可知。

合响 瑜伽第五十一卷云。阿赖耶识。当言于欲界中缘狭小执受境。于色界中缘广大执受境。于无色界空无边处。识无边处。缘无量执受境。于无所有处。缘微细执受境。于非想非非想处。缘极微细执受境。阿赖耶识缘境微细。世聪慧者。亦难了故。

△次徴答劝信(二)初徴。

云何是识取所缘境行相难知。

△次答。

如灭定中不离身识(至)无想等位当知亦尔。

音义 谓此识行相微细。如灭尽定。不离身识。粗动想等。悉皆不行。唯有一类相续微细异熟心在。幽隐难知。应信为有。然必下。立量显有。量云。灭定是有法。有识宗。有情摄故因。同喻如有心时。无想下例知。

成唯识论音响补遗卷第二

音释

(测合切搀入声)。

(职略切音酌)。

颦呻

(颦。皮宾切。音贫。呻。升人切。音身。微笑吟咏之状也)。

妍媸

(妍。五坚切。音研。媸。赤之切。音嗤。研媸美好丑恶也)。

苣蕂

(上臼许切。渠上声。下式正切。音圣。苣蕂胡麻也)。

韭蒜

(上举有切。音九。荤菜名。下苏贯切。音算。荤菜)。

(乞约切。音却。鸟卵空也)。

(各额切。音格。障也)。

(呈延切音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