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武林莲居弟子 大惠 录

复如何知诸有为相异色心等有实自性。

复如下。破生住异灭。初大乘问。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乃至广说。

契经下。次余乘答。三有为者。谓欲色无色三界系法若色若心。皆属有为。有为相者。谓生住异灭四相。有为法上由此无常迁转不停。故名此四为有为相。以经说三有为之有为相。证知异色心外别有有为相。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自性为证不成。

此经下。破。先斥引经不当。

非第六声便表异体(至)无为相体应异所相。

非第下。别分三番例斥。俱破能所异体。第六声。即八转声中第六属声也。唯识开蒙云。体业具为从属依呼。今此之字。正当彼中第六属字。谓系属也。连也。摄也。初直破云。不可因此之字。便表能所异体。次句例破。例云。色心之体。体即色心。彼既不因之字表异。此云何然。又非能下一句。直破。能相。谓生等四相。所相。谓三有为法。非字。破能所定异。次句例破。坚相等。等湿暖动。地等。等水火风。勿字。约地等外无坚等破。又若有下一句。牒纵。次句例破。无为相。谓不生不灭等。无为所相。谓虚空等。应字是反语。应异者。反显不异也。彼无为能所既不异。此云何然。

又生等相若体俱有(至)又住异灭用不应俱。

又生下。破能相有宝自性。上计诸有为相异色心外有实自体。初句牒计。次句以用夺体。用不齐兴。体非俱有。若相下。救。以相违故用不顿兴。而体俱有。体亦下。立量例破体不应俱有。生等用是有法。不顿兴宗。相违故因。喻如体。例云。生等体是有法。亦不应俱有宗。相违故因。喻如用。又住下。以体夺用。承上立量体既不俱。住异灭用亦不应俱。有余乘以四相对三世。生在未来。住异灭三。执同现在故也。此三既不俱有。云何执同现在。

能相所相体俱本有(至)又执生等便为无用。

能相下。双破能所体用俱有。初句牒执。次句以用例明。能相所相用是有法。俱本有宗。无别性故因。喻如体。故云用亦应然。此明立则俱立。若用俱有。又违上文用不顿兴。若谓下。破转计。初句执家约更待因缘。成上用不顿兴。次句破云。所待因缘。应非本有。用非本有。体亦应然。能所相用是有法。应非本有宗。更待因缘故因。喻如能所相体。何也。性相同故。此明破则俱破。体用既俱非本有。此与本执俱有相违。又执下。承上更待因缘破云。所执生等便为无用。因缘自生。因缘自灭。非关生等。故此斥云无用。

所相恒有而生等合(至)彼此异因不可得故。

所相下。立量显能所不异体。所相。谓三有为法。生等。谓能相。立量云。三有为法是有法。而生等合宗所相恒有故因。喻如三无为。无为所相恒有。既不与生等合。以证有为所相恒有。亦应非生等合也。能所体异可以论合。今以无为为同类。言不与生等合者。以破有为法上无别生等来合。即有为法上论生论灭者。以明非异色心别有。

又去来世非现非常(至)故彼所执进退非理。

又去下。立量破过未非实有性。立量如文。以四相对世故。破三世即破四相。生名下。破对世不当。生名下四句。约现未破不当。灭若下二句。约有无破不当。又灭下四句。约同异破不当。故彼下。约进退结不当。退生于未来。进灭于现在。故云非理。

然有为法因缘力故(至)后一是无故在过去。

然有下。申正义。初六句标四相。有无即生灭。暂有即住异。本无下八句。释四相。无而歘有谓之生。相似相续谓之住。刹那迁改谓之异。化有归无谓之灭。前三下。以四相对二世。此异余乘所对。

如何无法与有为相。

如何下。释妨。先立难。问云。灭是无法。如何与有为法作相。

表此后无为相何失(至)虽俱名表而表有异。

表此下。约表直答。生表下。先明刹那四相。生表于今方有。灭表今犹未无。异表迁变改易。住表非久远用。故此下结。

此依刹那假立四相(至)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次明一期四相。此依下。结前。一期下。起后。初有下。正明。初有。谓始生时。后无。谓终死时。后法如前。说名相似。中无间断。谓之相续。渐渐改易。名曰转变。故经云。二十之时衰于十岁。乃至六十。日月岁时。念念迁变等。是故下。以假立结斥余乘实有。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诠表名句文身。

复如下。破名句文身。先大乘问。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契经下。余乘答。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名等为证不成。

此经下。破。初斥引谬。

若名句文异声实有应如色等非实能诠。

若名下。立量破如文。纵其异声有。夺其非能诠。

谓声能生名句文者(至)此足能诠何用名等。

谓声下。破声能生名等。初句牒计。彼计声是能生。名句文是所生。以所生为能诠。能所既异。复计名等异声实有。此声下。破。此声自有音韵屈曲。足可为能诠。何用生名等为能诠。此破其声不必生名等为能诠。

若谓声上音韵屈曲(至)应异色处别有实体。

若谓下。破转救。初句牒救。由上许音韵屈曲可为能诠。今救云。声上音韵屈曲。即我所说名句文。体异于声而定实有。所见下。例破。形量屈曲。谓长短等。彼若异色别有。此音韵亦应然。彼既不尔。此云何然。此破名等异声实有。

若谓声上音韵屈曲(至)此应如彼声不别生名等。

若谓下。破转救。举喻转救。谓音韵声如弦管声非是能诠。还欲成生名等为能诠。此应下。立量并破。音韵声是有法。不别生名等宗。非能诠故因。喻如弦管声。此仍牒后弦管声非能诠。而不能生名等。以证音韵声既非能诠。亦不能生名等。

又谁说彼定不能诠(至)不别生实名句文身。

又谁下。大乘徴。由上余乘举弦管声非能诠。以喻音韵声非能诠。今徴意云。弦管声亦可为能诠。如人闻声。了知宫商等音。以证音韵声即是能诠。何用生名等。声若下。余乘立量救。弦管声是有法。无诠用宗。无情法故因。喻如风铃声。应有者。反言无也上以弦管声喻同音韵声。此以风铃声喻同弦管声。此三皆无诠用。必生名等为能诠。此应下。牒破。既云弦管风铃无诠用。而不生名等。此音韵声如彼二声。亦不别生名句文。立量破如上。

若唯语声能生名等(至)执能诠异语天爱非余。

若唯下。余乘转计。由上大乘以弦风不能生名等。以证语声不生名等。今余乘计云。弦风无情。不生名等。唯语声属有情。能生名等。如何下。大乘牒破。既许唯语能生。如何不许唯语能诠。而要生名等为诠耶。何理一句。余乘难即。次句救异。语不下。大乘约通局如次答。能诠即语。通欲界人天共了故。能诠异语。唯局二禅已上故。以光为能诠。故云异语。不通下界。故曰非余。

然依语声分位差别(至)文即是字为二所依。

然依下。申正义。问。既声即能诠。如何有名等别。答云。依语声分位差别。如梵音斫刍。若二字分呼。未有所目。说为字分位。若二字合呼。诠于眼体。说为名分位。更添阿萨利缚。名为眼有漏。说为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自性者。如言火。唯诠烧热自性。差别者。如言香火。简非草木火等。文即墨字。为二所依。瑜伽云。云何名身。谓依诸法自性施设。自相施设。由遍分别。为随言说。唯建立想。是谓名身。云何句身。谓即依彼自相施设。所有诸法差别施设。建立功德过失。杂染清净戏论。是谓句身。云何文身。谓名身句身所依止性。所有字身。是谓文身。

此三离声虽无别体(至)蕴处界摄亦各有异。

此三下。明不即离。分位故不离。差别故不即。虽不即离。而假实有异。声是实法。名等假立。由此下。约二无碍解所缘判差别。法无碍解缘名等。辞无碍解缘实声。声与下。约三科判异。色蕴。声处。声界。即摄声。行蕴。法处。法界。即摄名等。

且依此土说名句文(至)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且依下。问云。声上屈曲。即以为教。色上屈曲。亦应得为教。答云。且依此土。此方真教体。清净在音闻故。若通余土。六尘皆可。光明等。即色香味触法尘也。皆可立名句文。如净名等所说。依声假立。简非余乘执为实有。

有执随眠异心心所是不相应行蕴所摄。

有执下。别破随眠。随眠。谓烦恼种子。随逐有情。眠伏藏识。或随增过。故名随眠。

彼亦非理名贪等故如现贪等非不相应。

彼亦下。破。立量如文。

执别有余不相应行准前理趣皆应遮止。

执别下。例破余不相应。谓流转。定异。相应。势速。次第。时。方。数。和合性。不和合性等。法本无咎。因执成过。是故破情不破法也。上破不相应行法竟。

诸无为法离色心等决定实有理不可得。

诸无下。破三无为。谓虚空。择灭。非择灭。先总破。

且定有法略有三种(至)故不可执无为定有。

且定下。引例对显。现所知如色心者。色有质碍。心有缘虑。世智可知。现受用如瓶衣者。盛持潟贮。蔽形遮丑。亦世智知。不待比量而知。眼耳等。等鼻舌身。谓五色根。即清净四大。天眼所不能见。由彼彼有生识之用。以用比度。比量证知。无为反此。非世智知。非比量证。此显圣人现量正智亲证。故斥云。不可凡情世智执为离识实有。设许下。破实有。有用者。纵其实有。立量以无常破之。无为是有法。应是无常宗。有实用故因。喻如眼耳等。以有实用。故是无常。反明无为真常。非离色心实有。

然诸无为所知性故(至)离色心等实无为性。

然诸下。明无为非离色心实有。立量如文。上言无为非世共知。非如色心现所知。今量中立无为是所知性如色心等。前后似违。今则不然。前约色心是世智知。无为非世智知。今约无为是圣智证。故用世智所知色心为同喻。以喻无为是圣智知。义不滥也。色心等所显者。缘阙不生时。性空理显故。

又虚空等为一为多。

又虚空下。约一多总徴。

若体是一遍一切处(至)有应相杂无应不遍。

若体下。别破虚空体一。先出虚空义。体一。周遍。容受。随能下。破。先初句破一。能合法。谓大小方圆等。随合成多。此以遍夺一。次句破遍。若谓定一。遍义不成。一所合处余不合故。此以一夺遍。不尔者双救是一是遍。牒救破云。若是一遍。诸法应互相遍。诸法若不互遍。则一遍之义仍复不成。此以诸法不互遍。双破一遍。若谓下。转救。若虚空与法合。则有如上体多。余不合。互相遍。三过。今谓虚空不与法合。体一体遍皆成。不与法合者。虚空自虚空。诸法自诸法。容受之义则不成。立量破不能容受。虚空是有法。应非容受宗。不与法合故因。喻余无为。又色下。复破一遍。上约空中容色破。此约色中有空破。杂则非一。无则不遍。此约有无破一破遍也。

一部一品结法断时(至)执彼体一理应尔故。

一部下。破余二无为。先破一。一部。谓贪嗔等部。一品。谓上中下品。结法者。上下五分烦恼结使也。择灭者。以智慧决择。断诸结使也。非择灭者。不由智决。诸法缘阙不生时。性空理显。名非择灭。破义如文。

若体是多便有品类(至)虚空又应非遍容受。

若体下。立量破多。初量总破三无为。虚空等无为是有法。非实无为宗。有品类故因。喻如色等。虚空下。立量别破虚空无为。虚空是有法。非遍容受宗有品类故因。喻如色等。

余部所执离心心所实有无为准前应破。

余部下。例破余部。所执者。即后三种无为。准前一多例破。

又诸无为许无因果故应如兔角非异心等有。

又诸下。上破无为非实有。此中约无因果故因。立量总破诸无为离心之执。

然契经说有虚空等诸无为法略有二种。

然契下。显正义。总标二种。

一依识变假施设有(至)无有变易假说为常。

一依下。明依识变施设。初句标。谓依意识分别变也。谓曾下。释。始则闻名分别。由名言熏习。数修观力。后心心所生时。似无为相。随观变现。依识所变。此独影境也。此所下。通妨。问曰。无为体常。今所变相。随心生灭。云何言常。释云。前后相似者。由前引后。以后似前故。无有变易者。彼此相同故。虽非真常。故可假说。

二依法性假施设有(至)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二依下。明依法性施设。初句标。谓空下。释。先出所依法性。初句指体。空无我。谓能观观智。真如。谓所显实理。有无下。示义。与一切法非一异者。一切法。即俗。此法性。即真。故言非一。真如遍在一切。一切不离真如。故言非异。是法下。依理立名。法性者。谓诸法所依真实理性。

离诸障碍故名虚空(至)理非妄倒故名真如。

离诸下。次明假施设有。显依一理。施设众名。诸障碍者。谓色心一切诸法。简择力者。智慧观力。杂染者。谓诸烦恼执障。究竟证会。谓所证所会真理。不由等者。谓自性清净涅槃。缘阙所显者。诸法缘离。性空理显。苦乐受灭者。四禅舍念清净。苦乐顿舍。斗心不交。想受不行者。第九次第定。不恒行。恒行染污心心所灭。名灭尽定。此五皆依真如假立。真如亦假施设。扬声止响故。遮拨下。显真如名亦是假立。损减名拨无。增益名执有。勿幻曰实。非妄曰真。空有真实之名。遣情施设。

不同余宗离色心等(至)故诸无为非定实有。

不同下。结示上破无为法竟。

外道余乘所执诸法(至)亦如幻事非真实有。

外道下。以三量总显外道余乘所执诸法。非离心有。非实有性。所取能取。即相见二分。彼此。即本质相分。初量显所取非离识有。次量显能缘不缘外质。唯缘内境。三量显心心所是如幻有。非是实有。三量皆如文。上言外境不有。内心不空。恐执者计心为实。故以如幻遣之。五位诸法悉破竟。

为遣妄执心心所外(至)如执外境亦是法执。

为遣下。释妨。问云。上破外境不有。广明内心不无。今何言亦如幻耶。释意可知。

然诸法执略有二种(至)妄计度故决定非有。

然诸下。束广从略。释义与前我执义同。但我法为异耳。俱生下。明俱生起相。此复下。明执相。此二下明断相。分别下。明分别起相。此亦下。明执相。此二下。明断相。如是下。约相分本质结判有无。是故下。总结妄执。然似下。约依他遍计判有无。

故世尊说慈氏当知(至)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故世下。引证立量如文。诸识所缘二句。此明非离心有依。他如幻二句。此明不可执实。上破法执竟。

如是外道余乘所执(至)缘用必依实有体故。

如是下。总结。显我法离识皆非实有。故心下。结简心外法。初句结心外本质色。非是亲所缘缘。次句结必用有实体相分境。为所缘缘。

现在彼聚心心所法(至)如非所缘他聚摄故。

现在下。立量简心外心。亦非亲所缘缘如文。彼此者。心王与心所共为一聚。诸识相望。互为彼此。非所缘者。如眼识望声名非所缘。

同聚心所亦非亲所缘自体异故如余非所取。

同聚下。立量简心所。亦非心王亲所缘缘。如文。自体异者。心王心所各有自证体故。如余非所缘者。如声非眼所缘。彼聚心非此聚缘。

由此应知实无外境唯有内识似外境生。

由此下。结。由上从疏以至亲。不但不缘心外法。亦不缘心外心。又亦不缘自聚王外所。由此王尚不缘所。心尚不缘心。故知实无外境。唯有内心似外境生。以结前颂彼依识所变之意。

是故契经伽他中说(至)习气扰浊心故似彼而转。

是故下。引证如文。

有作是难若无离识(至)如何说心似外境转。

有作下。释妨。先难。此难即蹑上似字而生。标中反言无实我法。假亦应无。谓假下。释。先法。次喻。真火。喻真事。似火。喻似事。猛赤法。喻共法。乃可下。结。假说牛等。重立喻。我法下。例标结成。斯则有假似故。亦应有实。若无有实。应无假似。云何说言似外境生。反覆成难。

彼难非理离识我法(至)假说火等俱不成故。

彼难下。答。初文指前总破。次句总标依类依实俱不成。类。谓似类。即似事也。人之猛赤类乎火。故言类。火之猛赤是实有。故言实。

衣类假说理且不成(至)应亦于水等假说火等名。

依类下。先破喻中依类。初句牒计总斥。猛赤下。别破。火之猛以势言。赤以色言。变生成熟。化有归无。名之为德。人之猛以性言。赤以色言。言类有二。谓猛赤相。及德。然人之猛赤类真火有。猛赤之德非类有故。是则猛赤类有。德则不共。若无共德而可假说。水无火德。何不名火。以水亦有猛赤法故。

若谓猛等虽非类德(至)现见亦有互相离故。

若谓下。牒救云。猛赤之德虽非类有。然人色赤者性必猛。性猛者色必赤。有似乎火一体不离。故可于人假说火名。此亦下。破。现见有人猛而不赤。赤而不猛故。

类既无德又互相离(至)故知假说不依类成。

类既下。结不依类。

依实假说理亦不成(至)无共假说有过同前。

依实下。次破依实。实者。即猛赤德也。初句牒计总斥。猛赤下。别破。初句标猛赤德非人火共有。谓猛下。转释非共有。此中亦约无共德破。人之猛赤。以色心为体。依人而住。火之猛赤。以火微。色微。触微为体。依火而住。既人火之德体依各异。则人无火德而可假说。过同说水。

若谓人火德相似故(至)由此假说不依实成。

若谓下。牒转救云。德相似故可假说者。理亦下。破。但说似火人。不言似德人故。由此下。结不依实。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至)故知假说不依真事。

又假下。次破法。初牒计总斥。真谓下。先出真相。真谓自相者。谓法自体。如地之坚性。水之湿性等。乃无分别现量智得。假智及诠俱非其境者。此言真相俱非假智及诠所得之境。正明假不依真。谓假下。转释。假智者。谓作行解有分别心。言诠者。谓表义名句文身。不得自相等者。如五识。及明了意识初念。俱现量心。得法之自相。若后念意识起时。是带名言有作解心。唯于色等共相而转。共相者。谓诸法上无常无我等相。乃有分别比量假智所得。亦非下。谓假智诠虽不得自相。亦非离此别有方便施设自相为假所依。此总言假智不诠真。假智但依意言声起。意言不及处。此智便不行。能诠。谓言及智。所诠谓义与境。故知下。结假不依真。

由此但依似事而转(至)是故彼难不应正理。

由此下。申正义。似事者。谓共相也。增益者。谓现量智了自相已。于后刹那有比量智变现影相。此是增益。由前假智既不依真事似事而立。故知但依增益似相而转。问曰。前言不依似事。今言但依似事。此云何通。答前言似者。约事彼此言似。如鍮似金。此相似似也。此言似者。约识变影相。增益境言似。故前言类须破。此言似须依。是故下。结责前难。

然依识变对遣妄执(至)故于识所变假说我法名。

然依下。明遣执故言似。由此下。引证。结归开章假字。释前三句竟。

识所变相虽无量种而能变识类别唯三。

识所下。释颂中后三句。文中初结前。次起后。谓能变识虽有八种。约类而言。则唯有三。

一谓异熟即第八识(至)及言显六合为一种。

一谓下。初略释三名。初异熟者有三义。一异时而熟。异。谓别异。属因。熟。谓成熟。是果。异因居现在。果熟于未来故。二异类而熟。类。谓三性品类。如因中造善造恶。所感果报。虽苦乐不等。总是异熟果。因通善恶。果唯无记故。三变异而熟。如造业熏种。须数灌溉。种子增盛。因种变易。果方成熟故。多异熟者。不同前六唯一分故。二恒审思量者。谓恒常审察思惟度量也。此简余识。第八恒而不审。第六审而不恒。前五非恒非审。唯此第七亦恒亦审。于未转已转。恒常审度我无我相故。三了境相粗者。谓七八虽俱了境。而见相微细故。唯此前六。了别六尘境相最粗显故。六合为一。及言显之。及者。兼并义。

此三皆名能变识者(至)有漏善恶熏令生长。

此三下。释能变义。总标二种能变。初释因能变。一因下。标名。初句言习气者。指因。等流者。谓前七中三性亲种。后果似前因。即前平等流类。故名等流。异熟者。谓前六中善恶业种。属无记性。前因通善恶。后果唯无记。性类别异。故名异熟。前七是能熏。第八是所熏。二因习气在第八中故。无者熏令生。已生者熏令长。生长即能变义。前六中不言无记者。无记业阙有胜用。不熏种故。第七无记为能熏者。有覆性故。

二果能变谓前二种习气力故有八识生现种种相。

次释果能变。二果下。标名。初句牒前因。谓因能变果故。亲疏二种灌溉成熟有力。有八识生。指果。现种种相。谓相见分等。即能变义。

等流习气为因缘故(至)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等流下。分释。先明等流果。初句牒因。前七三性种二取摄。是亲因缘。八识体。谓各自证分。相。谓各相见分。此即是果。差别而生。即能变义。差别者。谓诸心心所三性四分等异也。名等流果者。谓习善等所引同类。或似先业。后果随转。

异熟习气为增上缘(至)名异熟果果异因故。

次明异熟果。初句牒因。前六有漏善恶种。业种摄。是增上缘。由上等流亲因缘。正招感八识果。今善恶业种为增上缘。助感识生。六道四生苦乐由此而分。第八前六。此即是果。酬引业者。谓业有力。能牵引第八总报主。是善恶趣一期报主。施戒业。引人天果报。杀盗业。引三涂果报。一期无间恒相续故。名真异熟。酬满业者。谓业无力。唯感前六中一分无记是别报。由因中善恶瞋忍胜劣高下不同。别报自分寿夭贵贱妍媸全阙不等。从真异熟生不名真异熟。何也。有间断故。果异因者。谓异性而熟故。其能造业。唯第六识善恶性者。能造引满二业。前五一分善恶者。唯能造满业。七八非造。前五一分无记亦非。其招业成果。第八识全。前六一分。非业招者。第七识全。前六一分善不善性。其第八是总报主。总业招。前六一分无记是别报。别业招。无记心等及根身。亦别业招。皆名正报。器世间亦别业招。仍名依报。

此中且说我爱执藏(至)名为异熟非谓一切。

此中下。简异。上言真异熟及异熟生。皆名异熟。故今简之。唯取第八。此颂中标异熟者。此取具三义者名为异熟。非谓前七可当此名也。

虽已略说能变三名(至)且初能变其相云何。

虽已下。广释三能变相。文中结前起后。别徴初能变。

颂曰初阿赖耶识(至)恒转如暴流阿罗汉位舍。

次颂答。颂有十句。分十二门解释。阿赖耶。自相门。异熟。果相门。一切种。因相门。不可知。难知门。执受处。所缘境界门。了。能缘行相门。常与下。相应门。唯舍受。受俱门。是无覆无记。三性门。触等亦如是。心所例王门。恒转如暴流。因果法喻门。阿罗汉位舍。断伏位次门。

论曰初能变识大小乘教(至)藏初过重是故偏说。

论曰下。依门解释。先释自相门。初句出名通大小乘。谓阿毗达摩等。及增一阿含等。阿赖耶。此云藏。具三藏故。初标。谓与下。转释。杂染互为缘者。诸法于识藏。识于法亦尔。更互为因性。亦常为果性。此明能藏所藏义。有情执为我者。由染污末那。执此见分为自内我。此明我爱执藏义。此即下。结。此三藏义。是识自相。摄植习气因。任持现行果。而为自相故。此识下。简滥。自相分位多者。具因相果相也。今唯言藏者。最初舍故。过失重故。故偏言之。

此是能引诸界趣生(至)异熟实不共故偏说之。

次释果相门。初句明得名义。梵云毗播迦。此云异熟。此字。指第八。善不善业。是能引因。诸界趣生。是所引异熟果。故得异熟名。离此下。反显。谓此正是命根等。此即下。结果相。此识下。简滥。多位者。谓善恶凡圣等不同。多种者。或名心。或名所知依等别。今异熟果名。实不共余自相因相。又不共如来地。以在有漏故。故偏言之。

此能执持诸法种子(至)持种不共是故偏说。

三释因相门。初句明得名义。梵云阿陀那。此言执持。此以所持显能持名。离此下。反显。此即下。结因相。此识下。简滥。因相多种者。染净色心共不共等种异。所持虽异。能持种义。不共余自相果相。故偏言之。

初能变识体相虽多略说唯有如是三相。

初能下。总结。

一切种相应更分别(至)体用因果理应尔故。

一切下。广明一切种。初二句标徴。谓本下。出体。自果。即所生色心等果。功能。即能生作用。即种子自体。差别者。谓色心染净种种异故。谓第八自证分上一分生现功能。约能生义边。名之为种。此与下。辨相。本识是体。种子是用。能持所持故非一。摄用归体故非异。种子是因。所生是果。种现相生故非一。因果相符故非异。

虽非一异而是实有假法如无非因缘故。

虽非下。约假实判。伏问曰。种非一异。是假非实。初句直答是实。亲因缘故。次句以假法反成。

此与诸法既非一异应如瓶等是假非实。

此与下。立量。妨难。如文。

若尔真如应是假有许则便无真胜义谛。

若尔下。牒难立量答。真如是有法。应是假有宗。非一异故因。喻如种子。许假则无真谛。彼既不尔。此云何然。此妨与上伏问虽同。答意有别。上显种子为因缘。此显真如是胜义。

然诸种子唯依世俗说为实有不同真如。

然诸下。约真俗判。上言种子同真如俱实。今简种子是俗谛有。真如是胜义有。

种子虽依第八识体(至)见分恒取此为境故。

种子下。约四分判。如文。

诸有漏与异熟识(至)善性摄故唯名为善。

诸有下。约三性判有漏种。初约体性门。故唯无记。次约功能差别门。可通三性。望能熏因及所生果而言也。无漏种非无记摄。望因望果俱是善故。体不相顺故。二性类别故。能治所治故。有漏无漏故。故唯是善。非无记摄。

若尔何故决择分说(至)异熟种子皆异熟生。

若尔下。释妨。牒上无漏种非无记。约论为难。二十二根下。三知根唯无漏。信等五根通漏无漏。而言皆有异熟种子皆异熟生。验此亦通无记。何言唯善性耶。

虽名异熟而非无记(至)非无记性所摄异熟。

虽名下。释。初句牒论虽名异熟。次句直明非无记。依异下。约所依得名。异性下。以同喻显。无漏种是有法。非无记性宗。异性相依故因。喻如眼识依眼根。识通三性。根唯无记故。或无下。约变异而熟名之。闻思熏习。转变成熟故。

此中有义一切种子(至)由熏习力但可增长。

此中下。出三家本始意。先本有。一切下。出本有意。由熏下。释熏习意。问。种子即习气。习者熏习。何言不从熏生。今释云。但可熏令增长。非从熏生。

如契经说一切有情(至)如是等文诚证非一。

如契下。引证。引二经证本有。如文。恶叉聚者。言染净种多故。引论证熏令增长。诸有下。复证。漏无漏种虽俱本有。若般涅槃者。漏无漏种皆具。若不般涅槃者。唯有漏种。便阙三乘无漏法种。次结。

又诸有情既说本有(至)法尔所得本性住性。

又诸下。引论说本有五种性别。此证本具凡圣种子。一声闻。二缘觉。三如来。四不定。五阐提。又引论证无漏种。未知当知。知。知已。又从无始传来者。谓有情无始闇识相传。依附本识法尔净种。

由此等证无漏种子(至)有漏亦应法尔有种。

由此下。例。无漏既尔。有漏亦然。

由熏增长不别熏生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由熏下。结成因果义。第八识中本有种子。由诸转识熏令增长。不由别别熏令生起。种现相生。互为因果。如是建立。故无错乱。若许新熏。漏与无漏。善与不善。亦互相熏。因果错乱。

有义种子皆熏故生(至)如麻香气华熏故生。

有义下。次新熏。初句直明熏生。前引经言无始有种种界者。所熏能熏俱无始有。故知无始熏习成就。种子下。约字义明熏生。法喻如文。

如契经说诸有情心(至)外种熏习或有或无。

如契下。引经论证。内种。谓本识中功能差别。此即不共种。外种。谓器界谷麦等。此即共种。自受用者有熏。他受用者无熏。

又名言等三种熏习(至)故有漏种必藉熏生。

又名下。明有漏种藉熏生。名言等三者。谓名言。我执。有支。三种习气。此三摄尽色心根尘依正有漏之法。彼三下。约义结成唯始非本。

无漏种子亦由熏习(至)是出世心种子性故。

无漏下。明无漏种亦由熏生。法界等流者。谓般若涅槃圆觉等。谓闻无漏正法。熏成无漏种子。名出世心种性。既从闻熏。故唯始起。

有情本来种性差别(至)但依有障无障建立。

有情下。斥前。初句直斥前家。次句依障成立己意。

如瑜伽说于真如境(至)依障建立非无漏种。

如瑜下。引证。于真如者。迷悟依故。毕竟者。谓永不可害。不般涅槃。谓一阐提也。一生无暇故。二放逸过故。三邪解行故。四有障过故。唯断烦恼。即二乘性。利钝分二故。俱断二障。即佛种性。故知下。结成依障。

所说成就无漏种言依当可生非己有体。

所说下。破前地狱三无漏根是种。初句牒前。下句释义。依当来有可生义。名为成就。非谓地狱已有种体。

有义种子各有二类(至)此即名为本性住种。

有义下。第三家双具本始。初总标。初本有。蕴处界功能差别者。十八界。十二处。五蕴。各各功能不相紊乱。法尔者。显非功力。任运本具。余引证指初家说。本性住。结成本有。

二者始起谓无始来(至)此即名为习所成种。

次始起。现行者。一显现。简非种子。二现在。简非过未。三现有。简非空华兔角等。习所成。结成新薰。

若唯本有转识不应与阿赖耶为因缘性。

若唯下。先斥初家。若唯本有一句。牒初家偏执。转识下一句。反明转识与赖耶作亲因缘。正明转识为能熏。此证新熏。岂唯本有耶。

如契经说诸法于识藏(至)展转相生互为因果。

如契下。引颂证。初句识为能藏。诸法为因。识为果。次句识为所藏。识为因诸法为果。故后二句云更互亦常等。此颂下。申颂意。

摄大乘说阿赖耶识(至)又如束芦互相依住。

摄大下。引论证。如文。喻中炷焰生烧者。炷生焰。喻种生现。焰烧炷。喻现熏种。此约增上缘。例亲因缘。次束芦相依。此约俱有因。以喻种现互为因果。

唯依此二建立因缘(至)与阿赖耶有因缘义。

唯依下。牒定所引经论意。若诸下牒执反斥。上引经论。双证能熏所熏互为因果。据标结文。意在能熏。为斥初家无新熏故。

非熏令长可名因缘勿善恶业与异熟果为因缘故。

非熏下。破熏长。由前初家云。由熏习力但可增长。今正家意要熏生方名因缘。初句牒破。次句约善恶例破云。善恶业但可作增上缘。非亲因缘。破彼熏长亦非亲因缘。

又诸圣教说有种子(至)故唯本有理教相违。

又诸下。总斥违教。故唯下。结违教理。

若唯始起有为无漏(至)善等应为不善等种。

若唯下。二斥次家。若唯始起一句。牒次家偏执。有为下。以五句反显须本有。有为无漏者。谓四智菩提。断惑证理故。清净涅槃。了因之所了。四智菩提。生因之所生。若无法尔本有亲种。应不得生。救云。闻法界等流正法。闻熏习故。可为无漏种。遮云。闻熏是有漏心。不应为无漏种。反此无漏应生有漏。诸佛有漏善不善等。例尔。应皆互生。

分别论者虽作是说(至)故无漏法非无因生。

分别下。斥心净为种。先牒彼引教。分别论者。指释经论家。心性下。出论家释经之文。故无下。乃始起家引此心性本净为无漏种。故云无漏法非无因生。虽作是说之句。乃今论主斥始起家之辞。

而心性言彼说何义(至)以体前后无转变故。

而心下二句。总结。若说空理一句。牒计。彼以空理名为本净。空非下。破。心指四智菩提。空理真常。而非智种。常法下。出非种子义。种子义须刹那灭。故云常法定非种子等。

若即说心应同数论(至)勿善恶等互为因故。

若即下。破即心。初句牒计。应同下。约同外破。心相生灭。而体本寂。应同数论所计自性。恶无下。约三性破。先破二性。心通三性。若谓本净。恶与无记。俱应是善。则无二性之别。许二性心是善。应与信等相应。何名恶无记。不许是善。尚不名善。况是无漏。有漏下。立量破。善性非是无漏。有漏善心是有法。性非无漏宗。称杂染因。喻如恶心等。故不下。结。有漏心不应与无漏为因。勿善一句。以善恶反覆互例。

若有漏心性是无漏(至)差别因缘不可得故。

若有下。以有漏无漏互明。差别因缘者。同心法也。

又异生心若是无漏(至)种子现行性相同故。

又异下。约异生应名圣者难。若异下牒救。则心下。破。救意以现行心性虽无漏。而相有染。不名无漏。无斯应名圣者之过为救。破意谓则心种子亦非无漏。何也。种子现行性相同故。若种子亦性净而相有染。应不得名无漏种子。何故汝论说异生唯得成就无漏种子。

然契经说心性净者(至)性是无漏故名本净。

然契下。通经义。言心性者。即是真如。真如是心真实性故。或心体本无烦恼名性本净。非有漏心性是无漏。故名本净。然真如体常。非心之因。亦非种子。非有下。结责谬引。

由此应信有诸有情(至)有漏法种类此应知。

由此下。显正义。由此者。承上性净非无漏四智因。故应信有本有及新熏二种。初文显本有。无漏下显新熏。后胜进者。谓资粮。加行。见修等位。胜进之言通浅深故。无漏法者。即现行观智。有漏下。例有漏亦应具本始故。

诸圣教中虽说内种(至)故说内种定有熏习。

诸圣下。通前引教。牒上引内种定有熏习以证新熏。而不下二句。约论意斥拨无本有。然本下。通论中熏习之言。双具生长。明其本有。故说下。结。此言有漏种子具本始二义。

其闻熏习非唯有漏(至)故亦说此名闻熏习。

其闻下。通无漏由闻熏始起。初句牒斥。上谓有漏心闻正法。所熏无漏种是始起。闻正下。明熏习非唯熏始起。亦熏本有。出世心者。谓无漏正智。故亦下。结教意。熏习该通本始二种。

闻熏习中有漏性者(至)方便说为出世心种。

闻熏下。判二类。有漏心中闻正法。熏成种子。是有漏性。本有无漏种子。属无漏性。今判云。有漏性者。三断中是修所断。五果中感胜异熟果。四缘中为增上缘。无漏性者。是非所断。是正因缘。感果应是等流果。如有漏戒施。是有漏性。所感人天尊贵报。名胜异熟。此正下。疑云。有教中说有漏施戒名为出世心种。今何说为增上缘耶。释意可知。如无性摄论云。此闻熏习虽是世间有漏心。而是出世间心种子性故。

依障建立种性别者(至)障有可断不可断义。

依障下。通瑜伽依障建立性别。初二句标。正约无漏种子判性别。谓若下。释性别。故由下。结。无漏种即智种。能发现行。治障相违。故约无漏种子有无以明障有可断不可断义。

然无漏种微隐难知(至)而说依障立种性别。

然无下。通妨。问曰。既约无漏判性别。云何论中约障判。释义可知。不尔下。反明。若不约无漏断障。彼障有何别因有可害不可害者。若谓下。转计法尔障别。无漏下。例责。云何不许无漏种子法尔而有。若本下。约义反斥。明由无漏种。发生现行圣道。能害二障。依此立五性差别。

既彼圣道必无生义说当可生亦定非理。

既彼下。破无漏根当生义。文中承上。若无无漏种。现行圣道永不得生。说无漏根当生。亦非其理。

然诸圣教处处说有(至)故唯始起理教相违。

然诸下。总斥违教。故唯下结违教理。

由此应知诸法种子各有本有始起二类。

由此下。总结。

然种子义略有六种(至)不可说有能生用故。

然种下。明种子义。先总标列。下别释。一刹下。标名。谓当处出生。随处灭尽。谓体下。释义。种子体须刹那生灭。方有能生胜用。如世谷麦。假水土缘。展转变易。方有生芽之用。非如数论计自性体常。有能成大等之用。故此遮云。常法常无转变。不可说有能生用。如虚空体常。无能生用故。

二果俱有谓与所生(至)故但应说与果俱有。

二果下。标名。谓因果同时不相离异。谓与下。释义。种因现果。二俱同时。二俱现在。两相和合。成种子义。此下承上明遮。前后。简非同时。及非现在。相离。简非和合。现种下。转释初句。种属无记。现通三性。故名异类。互不相违。即和合义。一身即现义。俱时即俱义。有能生用。名果俱有。非如下。转释上遮句。种子引种子。皆无记性。名自类。前后。无俱现义。相违。无和合义。种生现果。因果同时。名果俱有。种引后种。因果前后。名必不俱。虽因下一句。牒上俱不俱。而现下。明取不取意。初句取种因现果。俱现同时。种望现果有能生用。是故取之。次句不取种引种。何也。前因在位。后果未生。故无自体。后果生时。前因已灭。故无自体。是故不取。依生下。明立名所由。初句明依生现名种。次句明不依引种名种。故但下。结。

三恒随转谓要长时(至)此显种子自类相生。

三恒下。标名。恒者。常也。随转。即相应义。谓要下。释义。长时者。恒也。从初熏乃至发现行时。一类者。唯无记性。相续者。无间无断。究竟。谓成熟位。谓此种子要与本识相应无间而转。又复种子自类前后相随至成熟位。此遮下。遮转识。非如种子恒相随转。转易。谓三性非一类。间断者。谓非长时相续。此恒随转。显种引种义。

四性决定谓随因力(至)生异性果有因缘义。

四性下。标名。性。谓三性。决定者。简非不定。谓随下。释义。因力。谓过去能熏若恶若善因也。善恶等是所生。等者。等染净色心。功能。即种子。谓所熏能生前后平等。染净不易。因果相符。故名决定。此遮下。遮余部色心染净互为因缘故。

五待众缘谓此要待(至)故种于果非恒顿生。

五待下。标名。待。谓停待。众缘。即根。境。空。明。作意。亲因缘。分别。染净。根本。谓此下。释义。如眼识九缘等。此遮下。初以众缘遮自然生。次以待缘遮缘恒有。故种下。结。

引六自果谓于别别(至)具斯六义成种非余。

六引下。标名。谓因果相生。毫无杂乱。谓于下。释义。各各因引生别别果。谓色生色。心生心等。此遮下。初遮外道自在天等。一因生一切法。次遮余部色心互为因缘。色与心作所缘缘。心与色作增上缘。此是亲因缘引自果。是故遮之。唯本下。结前六段。

外谷麦等识所变故(至)令不断绝即名引因。

外谷下。辨异。由种子名通。故须简滥。识所变者。谓第八所变相分。实是现行。无六义故。非实种子。许有因故。假名种子。外种亲望于芽。为能生因。传望茎等。为能引因。准此内种。亦有二因。赖耶是内种子。亲望名色为能生因。传望六处至老死。为能引因。

内种必由熏习生长(至)是共相种所生果故。

内种下。简内外种熏习有无。兼判亲疏二缘。为增上缘者。外种望所生果为增上缘。必以内种为亲因缘。何也。是第八识共相种所生果故。自受用者有熏习。他受用者无熏习。上明种子是因缘。以能生故。若细详之。应有四句料简。谓种生现种引种。现熏种。现引现。前三类亲因缘。第四类真等流。是因缘是种子。前二是也。非因缘非种子。第四是也。是因缘非种子。第三是也。非因缘是种子。外谷麦是也。此中明种。于四义中双取前二。若正明一切种义。独取初一种生现。谓本识中亲生自果功能差别故。

依何等义立熏习名(至)令种生长故名熏习。

依何下。明熏习义。初总徴总答。

何等名为所熏四义(至)性不坚住故非所熏。

何等下。别徴所熏。下别释。一坚住性。问。诸识俱心法。及色法。皆可受熏。俱得名所熏耶。今以坚住性简之坚。谓无转易。即是一类。住。谓无间断。即是相续。由坚住故。方能摄植习气。乃是所熏。此指第八具有此义。此遮下。明遮。转识。谓前七也。前五随缘起灭。第六五位不行。第七地上染净转易。色法无缘虑。是故简之。量云。转识是有法。非所熏宗。不坚住故因。如声风等。转识亦可互立。

二无记性若法平等(至)唯带旧种非新受熏。

二无记性。问。七八互为俱有依。二恒俱转。第七有坚住义可是所熏。今以无记性简之。无记者。谓净无记。平等。即无覆无记。如素帛。故能受熏。此遮下。明遮。善染如青黄。彼此违逆不能容纳。故非所熏。第七有覆亦在染摄。由此下。举如来净识极善强盛。无所容纳。不受新熏。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至)依他坚密故非所熏。

三可熏性。问。第八心所具上二义。可是所熏。今以可熏性简之。自在。谓心王。有为主义。性非坚密者。简非坚固密致。谓体性虚疏也。此遮下。明遮心所依他不自在。无为坚密如金石。皆非所熏。

四与能熏共和合性(至)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四与能熏和合。问。此人第八望他人前七具上三义可是所熏。今以共和合简之。同刹那时。同一身处。能所故不即。一身故不离。此遮下。明遮。他身。不同处。前后。不同时。无和合。则相离。故非所熏。唯异下。结。第八识具此四义。非心所等。等者。如上所简。

何等名为能熏四义(至)无生长用故非能熏。

何等下。别徴能熏。下别释。一有生灭问。诸法皆能熏。无为法亦可为能熏否。今以有生灭简之。有作用故。故是无常。有作用故。生长习气。此遮下。明遮。无为不变。故是真常。无有作用。不能生长。

二有胜用若有生灭(至)势力羸劣故非能熏。

二有胜用。问。第八心心所恒转如流。此有生灭。可为能熏。今以有胜用简之。虽有生灭。亦须善染势力增胜。方能引生习气。此遮下。明遮。异熟心心所无覆无记。势力羸劣。故非能熏。色法无缘虑。不相应行无实体。皆非能熏。

三有增减若有胜用(至)前后佛果应有胜劣。

三有增减。问。若取胜用。佛果善法殊胜无过。可为能熏。今以有增减简之。若有胜用。亦须有增减。摄植习气。此遮下。明遮。圆满故无增减。彼若下。反显。有胜劣者。以前佛熏多。后佛熏少故。

四与所熏和合而转(至)具此四义可是能熏。

四与所熏和合。问。他人前七具上三义。可为我之能熏。今以与所熏和合简之。此遮下。明遮。义同所熏释。唯七下。结。

如是能熏与所熏识(至)如熏苣胜故名熏习。

如是下。总明熏习义。先法。次喻。苣蕂者。胡麻也。麻本无香。因熏故有。二俱生灭。熏习义成。

能熏识等从种生时(至)因果俱时理不倾动。

能熏下。明互为因果。立量云。现种三法是有法。因果俱时宗。互相生熏故因。喻如炷焰等。

能熏生种种起现行(至)设名因缘应知假说。

能熏下。例同因果。初因果。例种现相生。次因果。例种引种前后引生。此二下。结成亲因缘。除此下。明遮。余法非因缘者。如现引现。色引色等。

是谓略说一切种相。

是谓下。总结前章一切种相应。更分别下。所有体相本始六义熏习因果等文。

此识行相所缘云何谓不可知执受处了。

此识下。双徴能缘所缘二门。谓不下。举颂双答。

了谓了别即是行相识以了别为行相故。

了谓下。逆次略释。先释能缘。了别者。谓明了分别也。行相者。谓明了之心行于境相也。

处谓处所即器世间是诸有情所依处故。

处谓下。次释所缘。先明所依处。如文。

执受有二谓诸种子(至)摄为自体同安危故。

次执受二者。谓种子一。根身一。各具二义。执中二义。一摄为自体。二持令不散。受中二义。一领以为境。二令生觉受。种子即名言等三习气。根即五根。清净四大。身即根依之处。葡萄朵等。此二下。结执受。虽俱执受。三类不等。根身具四义。一摄为自体。同无记性故。二持令不散。第八任持不烂坏故。三领以为境。第八亲相分故。四令生觉受。同安危故。若器世间。唯得领以为境。持令不散二义。故但缘而不执受。若有漏种。四义中缺令生觉受一义。但有执持而无执受。若无漏种。四义中唯得持令不散一义。故非缘非执受。摄为下二句。二二义中每略举一。以二摄二故。

执受及处俱是所缘(至)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执受下一句。总明三类境。俱是第八所缘。阿赖下。转释。因缘力者。一者第八自种因缘成熟力。二者三类境亲种因缘成熟力。自体生者。谓第八现行自证分体。从自种生。三类相分境。从自证分体变起。能缘行相得起者。内仗自证体变。外托相分为缘。总言相见俱依自证起故。

此中了者谓异熟识(至)此了别用见分所摄。

此中下。逆次广解。先释行相门。即颂中了字。初文略指异熟见分。

然有漏识自体生时(至)似能缘相说名见分。

然有下。通明心心所诸分。初出二分家。初明诸识二分。彼相下。明心所例王亦二分。似所下。会通名义。

若心心所无所缘相(至)自境如余余如自故。

若心下。立二量反证有所缘。并下二量。意明安慧唯立一心之未尽。初量云。心心所是有法。应不能缘自所缘境宗。无所缘故因。喻自境如余。自所缘者。如眼识以色为自所缘。自境如余者。色境如声香等。不为眼识自所缘。次量云。心心所是有法。应一一能缘一切宗。无所缘而有能缘故因。喻余如自故。如一眼识无自所缘色。而有能缘者。应一切声香等皆如自色为所缘。

若心心所无能缘相(至)或虚空等亦是能缘。

若心下。次立二量反证有能缘。初量云。心心所是有法。应不能缘宗。无能缘相故因。喻如虚空。次量云。虚空是有法。亦是能缘宗。无能缘而能缘故因。喻如心心所。此言心无见分。今既能缘。证空无见应亦能缘。有是理乎。反显心能缘者。有见分故。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至)能觉所觉分各自然而转。

故心下。结。由上四量反成有能所缘。以此证之。故心心所必有二分。如契下。引证。初句明唯有内心。次句明皆无外境。后二句明有二分。自然转者。相见各从自种生故。

执有离识所缘境者(至)是心心所自体相故。

执有下。出三分家。先大小乘辨异。先明小乘三分相。离识境者。小乘计心外有法。说为所缘。以所变相分。为能缘行相。能缘见分。为自证体事。

心与心所同所依缘(至)识受想等相各别故。

心与下。判定小乘王所三分同异。心与心所贯下。同所依者。如眼识王所同依眼根。同所缘者。同缘外本质色境。以相分为行相。各自变相。故行相相似。事虽数等等者。事即体事。数即心所。王依见分。与数依见分。彼此平等无差。而相各异。了别领纳等。各各有别故。

达无离识所缘境者(至)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

达无下。明大乘三分。大乘了知唯识。故无离识境。以相分为所缘。见分为能缘。二分所依名自证体。此若下。反释有自证。意明难陀二分之未尽。心心所见分缘境。由自证分证明。后时方能记忆。若无自证。后时应不自忆。如不下。举见分例。更者。为经历。如见分更境。由前见故。后时复睹。记忆宛然。如不曾更。必不能忆。见分如尺。相分如布。自证如人若无人知数。尺□量布。必不能自知数故。

心与心所同所依根(至)识受等体有差别故。

心与下。判定大乘王所三分同异。同依一根故。以相分为所缘。各自变起。故云相似。以见分为行相。王所了别领纳等用不同。故云各别。王依自证。虽与数依自证。彼此平等无差。而识受等体相差别。此之所缘。不同前王所同缘本质也。此之能缘。不同前以相分为行相相似也。此之所依。不同前以见分为所依事也。大小三分虽同。其意迥别。

然心心所一一生时(至)即能量及果彼三体无别。

然心下。承上大小宗虽不同。以理推徴。若王若所各有三分。所量下。出三分名义。量果。谓自证体。如集下。引证。初句证相分。次句双证见分自证。第三句双释上句。末句结成无外境。相见俱依自证起故。

又心心所若细分别(至)证自体者必现量故。

又心下。出四分家。先立四分。此若下。反证有第四意明陈那三分之未尽。初约心分。明有第四。次约量果。明有第四。不应下。恐前家救云。即以见分为第三果。今遮云。不应等。见分下。出不应义。非量摄故。证自体者必现量故。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至)非即非离唯识理成。

此四下。判。先判内外。前二是用。故判属外。后二是体。故判。属内。此约体用。义言内外。非如离心之内外。初唯下。判能所缘。初标相分唯所缘后三俱通能所缘。谓第下。转释。兼判三量。第二见分但缘相分。见分通三量。所缘相分境既有三。谓性。独影。带质。故能缘量。亦通现。比。非。三种。第三自证能缘第二见分。并第四证自证分。则第二第四又为所缘。证自证分。唯缘第三自证。则第三又为所缘。何以第四不缘第二见分。以为自证所缘。故云无用。后二皆现量摄。故得互为量果。故心下。结。无无穷过者。谓第三第四既皆现量。故得互证。无无穷过。若不然者。更须第五证第四。如是展转。其过无穷。内外能所故非即。唯是一心故非离。

是故契经伽他中说(至)此中见者是见分故。

是故下。引证。此颂下释颂意。

如是四分或摄为三(至)或摄为一体无别故。

如是下。束广从略。上从一识开二三四分不同。从略以至广。故今束之。从广以至略。四分。约量果门。三分。约体用门。二分。约心境门。一心。约唯识门。此言见是能缘义者。恐滥上四分中见。故置此言。上依门虽别。取舍有由。悉檀被机。各皆当理。

如入楞伽伽他中说(至)此一心言亦摄心所。

如入下。引证唯心。如是下。指广。

故识行相即是了别了别即是识之见分。

故识下。结归。此言见分。即颂中了字。

所言处者谓异熟识(至)即外大种及所造色。

所言下。释所缘门。即颂中处字先牒定。谓异下。释。异熟。即能变心。共相种。即器界种。人人所变各别。名为唯识。有情同业相感。处所无异。然有相似共受用义。相与他同。熏成自种。名共相种。由种子因缘成熟力故。变似色等。等余四尘也。大种。即地水火风。所造。即色香味触。言外者。相分言外。如上所判。

虽诸有情所变各别(至)如众灯明各遍似一。

虽诸下。释伏疑。疑云。既有情所变各别。如何现见是一。今牒释云。相相似故。处无异故。如众下。举喻例明。如众灯之明。体异明一。量云。诸有情所变器界是有法。似一宗。而相相似处所无异故因。如众灯之明。

谁异熟识变为此相。

谁异下。别明所变不同。能变种异。由种不同。有共中共。共中不共。不共中不共。不共中共。故以谁字徴出。谁人谁种所变。

有义一切所以者何(至)业增上力共所起故。

有义下。释共中共种变。有三师。今初云。一切有情变。引经证成。同业相感故。

有义若尔诸佛菩萨(至)变为此土复何所用。

次第二家。先斥前。若尔下。牒前破。所变土有四土净秽不同。能变亦有圣凡差别。今此一切之言无所简别。则有凡圣混滥之过。诸佛应实变秽。折伏刚强。权现则可。异生应实变净土。摄受有缘。暂睹则可。应实二字。是斥之辞。又那含圣者。厌离有色。消碍入空。必不下生。变此何用。

是故现居及当生者(至)诸业同者皆共变故。

是故下。正释现居当生所变。由现居故。佛居净而生居秽。故无生佛杂变之失。由当生故。故无无色变下土之失。经依下。通前经义。一切有二。少分一切。一切一切。经依同业少分一切言也。

有义若尔器将坏时(至)此变为彼亦何所益。

第三家。先斥前。若尔下。牒前斥。器界有成住坏空各二十劫。然彼器非常。情俱生灭故。要七火一水。七水火后风。坏时既无现居当生者。则此将坏之界。谁识变耶。又诸下。复破当生。难。那含超出。必不下生。异生退殁。岂不变耶。通人间五十年。下天一昼夜。承斯寿五百。上五倍倍增。空天展转。上寿永劫。下地数灾。预变何用。设有下。难。无色无身。色界有身岂不变耶。通。上色界身细。下界地粗。上下悬隔不相依持。变彼何益。

然所变土本为色身(至)虽无有情而亦现有。

然所下。正释。他方自地者。如他方五趣杂居地。望此杂居。名曰自地。业分相同。彼识亦变此地。余地例然。

此说一切共受用者(至)鬼人天等所见异故。

此说下。释共中不共种变。初句结前。若别下。例释。如颂云。鬼旁生人天。各随其所应。等事心异故。许义非真实。各随所应者。随自业力也。等事者。共也。心异者。不共也。此明各随自业。异熟识中共中不共种所变起故。

诸种子者谓异熟识(至)如真如性不违唯识。

诸种下。释不共中不共种变。异熟识。即能持。有漏种。即所持。同无记性。故是所缘。无漏种唯善性。非无记摄。故非所缘。虽非下。通妨。妨云。既非所缘。与心相离。岂不违唯识耶。立量释云。无漏种是有法。不违唯识宗。非所缘而不相离故因。喻如真如。

有根身者谓异熟识(至)即内大种及所造色。

有根下。释不共中共种变。先通明。似色根者。谓眼等五根。即清净四大。根依处。谓如葡萄朵新卷叶等。即身根摄。此二即能造四大所造四微而成。根是不共中不共种变。身是不共中共种变。

有共相种成熟力故(至)不尔应无受用他义。

有共下。正释不共中共。他人身处。是我共种所变。不尔下。反释。受用他者。一切有情互相缘故。

此中有义亦变似根(至)彼余尸骸犹见相续。

此中下。通异解。初句明变根。辩中下。引证。似自他身之中亦变五根现故。有义下。显正义。初句直明唯变身。次句明不变根。似自下。通所引论。谓论中文总意别。说自识变自根身。他识变他根身。故生下。引现事证唯变身。尸骸相续者。正显众有情识之所变故。若能变他人之根。虽死亦应有见闻故。

前来且说业力所变(至)随现缘力击发起故。

前来下。约定不定判前所变。初句牒前业力因缘变是定。若定下。初二句标不定。等者。等通力。所变下。明不定相。身器多恒相续者。一期利物。或折或摄。现秽现净。故多相续。少分或暂时。声光多暂时者。一时缘系。林沼声光。机忘应息。故多暂时。少分或久停。

略说此识所变境者(至)及堕法处所现实色。

略说下。总结。十有色处。谓五根五尘。即根身。器界。并种子。即三类境也。堕法处者。谓五尘落谢影。即法处所摄色。所现实色者。法处色有五种。谓极迥极略。遍计所执。受所引生。定果。前四是假。定果是实。定果实色。是异熟识所变。余四假色。是意识分别妄生。

何故此识不能变似(至)初必有用后但为境。

何故下。通明诸识有二种变。先假问。由上云十有色处等是异熟变。今假不变心等所缘为问端。徴出二变中为是何等变耶。何故不变心耶。有漏下。答。通明诸识有二种变。以显异熟唯因缘变。略标二种。通言因缘变者。谓五八。及意识一分。皆伏亲疏因缘生。唯是现量。任运缘性境故。通言分别变者。谓第七。及意识一分。皆计度分别生。通非比量。缘带质独影故。初有实体用。后但为所缘。故颂云。性境不随心。独影唯从见。带质通情本。性种等随应。是因缘非分别。谓五八。非因缘是分别。谓第七。亦因缘亦分别。谓第六。非因缘非分别。谓不相应行。

异熟识变但随因缘(至)不尔诸佛应非遍智。

异熟下。别显异熟唯因缘变。初二句答。异熟唯因缘变。以有实用。故唯变色。若变下。答以无实用。故不变心。相分一句。出无用所以。不能缘者。如化人心也。须彼下。举有用者反显。若彼心等有实能缘用者。须别从此识中种生。而非识变。今是识变故无实用。无为下一句。例无为是观心中现。亦非因缘变。故亦无用。故异下一句。结答。不变故不缘。至无漏下。明无漏心不同有漏。亦变亦缘。

故有漏位此异熟识(至)彼识亦缘此色为境。

故有下。总结三所缘。在欲下。判界地所缘不同。如文。阿赖耶识。当言于欲界中。缘狭小执受境。于色界中。缘广大执受境。无色界空无边处识无边处。缘无量执受境。于无所有处。缘微细执受境。于非想非非想处。缘极微细执受境。

不可知者谓此行相(至)量难测故名不可知。

不可下。明难知门。初明能缘行相不可知。次明所缘境界不可知。

云何是识取所缘境(至)无想等位当知亦尔。

云何下。重徴行相难知。如灭下。答。谓此识行相微细难知。如灭定中识。不离身故。极微细故。立量云。缘境行相是有法。应信为有宗。微细不离身故因。喻如灭定中识。此以灭定中识。证成微细行相为有。复如何知灭定中有识耶。复立量证。灭定中识是有法。应信为有宗。有情摄故因。喻如有心时有情。无想下。例无想。如灭定亦有识。

成唯识论自考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