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众多法:初、举名相,二、依相解。若具成法,如十缘中已略示讫,就文但一、二法解。

二、众多人法标中,分文可解。若下,指具缘。如前对首、心念,并须具十是也。就下,示注文。

对首作法,义通二界。人唯别者,若对二人,反为非法。小众问边,此但对一,故开别成。纵忏堕下,例亦一人,僧中白和,因舍故也。

但对中,初牒文,若下,释义。初约小众反显开别成者,但得一人,余不集故。纵下,举舍堕释疑。

就众法对首中,人非则有,虽事或多,止是别众,或非数收。若论法事,随缘各异。如五人同住,作舍随事,一是所为,不入僧数;四初僧用,且得舍衣,一人受忏,二人非僧,破除并尽,余相如上;四人自恣,三人说戒,下至二人,都无欲法,俱名对首。约数则异,文须改革,不须谨诵。

众法对首中,初明人非。无非别众,非数所摄。若下,次明法事。初舍堕中,六人同住,尽行僧法;四人同住,唯是别法。今此五人,故通僧别。初舍后还,并是僧法;口和问边,即是别法。破犹简也。次说恣中,约数须改者。说恣对二人,则云二大德;自恣对三人,则云诸大德。一人如常,

义张小众对首,唯忏中品兰,三人得作,二人非众,余如上述。

小众对首,是今义开本,唯但对耳。

下文诫无乱者,世多诵语,少有义求,故事多蹇败,重诫劝也。

诫劝中蹇败,谓迟疑无所成也。

后明心念法中,举位分相,如文易识。

三、一人法标中,举位即文标,分相即注释。

但心念者,人事可知。下二心念。界同人别者,以本是对人众法,既独在界,故开作之。今若有人,还是本法,不合别作,前集法中具分其位。

牒释中,初科,前明但念。下下,次明余二。亦通二界故界同,而有别众故人别。余指如前,闻之多矣。

又云不容临机差舛者,亦为诵多慧少,又重嘱之。如佛说法,何虑不知,犹言谛听谛听,善思念之,此则劝详审也。重说善哉,明顺法也。重言如是,述印定也。大圣尚尔,况下凡乎?集法虽多,显示明矣。至于行用,率多轻略,义须反照,妄心何托?

嘱累中。初示意。如下,举况。三种重言,遍在经律,况今重嘱,意亦同之。集下,申诚。集法多者,通指本文。教本范心,心须禀教,慢教任情,还增本妄,故令自照。既不附教,则其心何所寄乎?

又列成缘,结前文也;后明非法,生后文也。

二、辨坏中,初科言又列者,又前标故,下云又明,又合作后。

就非法相,约人分三。

初僧法中,文义为二,恐人怀疑,非相徒设,故依律本具解七非;非相众多,随文叵尽,故又从义用收诸非。

僧法分文中,唯僧法中具有文义,余二别法止有义非。恐下,叙双出所以。

就前七非,疏有大义,彼从文故,科约稍烦。今但举名,审其体相,行事委识,得离便止。四门张之:一、列数释名体,二、分总别,三、体有无,四、摄非相。此即是上羯磨义中、末、下门也。

僧法文非叙意中,疏即首律师疏,彼解广律,故曰从文。名及体相,义门自显。此下,对指,即前总义能辨教中第四广显非相也。

初门分三。

言列数者,非出昏情,事通凡圣。述缘约于众法,语失坠于四心,随相而言,则不可尽。且从法约,以为七种,其数如文。

义说初门列数中,初二句叙非所起。昏情有二:一者愚教,二则迷忘。凡夫具二,望有事述,故云通也。述下,次明事广。缘约众法,局三羯磨故。失坠四心,通三性故。识、受、想并无记,行兼善恶。随相之言,通指百三十四众法。且下,三、明束约,统归七耳。

二、释名者。据律以相取名,今以义求。作无轨要,号曰非法;体非教制,名非毗尼。言羯磨者,若是入非,不名羯磨。今得名者,以非法非律被他作业,故曰也。或可作业通于善恶,是名非法羯磨。余六非名,大途略尔。若解随名,如下文中。若竖义者,引从此述。

释名中,前释初名。非法约事乖非,毗尼据违教。羯磨两释:初取被事释,后约恶法释。余下,次指后六。羯磨通号,下六并同。然非法别众法相似等六种别名,无非乖事违教,故云大途略尔。仍指释文,令先引说。

三、定体中为三:初、约文,二、约事,三、约业。

初约文者,即律所出,单就白二、白四以明七非。单白非者,但具于五,以无羯磨,阙二似故,所以如大疏辨。此非体所起,在三羯磨。余约相出,具如文解。

定体中,初约文者,即三羯磨以明非体。初叙文。初非略举单白,后非通含中间五非,并二羯磨,故云单就等。单白具五,例准明之。以白与羯磨互倒,名法相似;单白独作,义无二似。广在律疏,故指如彼。此下,次义决。须该三法,但具阙耳。余约相者,即指文中不从义也。

二、约事出者,不离人、法及为事也,位约为三。

二、约事正明中,初科,通名为事,别分三位。

如初非中,三种俱非:僧举僧等,人也;羯磨增减,法也;无病有药,事也。次五,人、法相对明非。末下,单就如法明非。就中,五内位又分三:非似二别,人、法俱非;非似二和,法、非人是法别,众者是人非。

次科为二:初、总分三别;第、减,可知;就下,别分中五,人、法俱互,自为三句,通上具单,则为五句。

所以约事交络定体者,以广张网目,用收恶缘,恐漏天网,方便为非,及论得鱼,实唯一目。

三中,初徴;以下,次释。张网取鱼,得在一目;教制被物,犯止一端。以喻显法,义可见也。

问:七非中,人、法列非则多,就事出非则少。界非不现,其致如何?答:非起约情,故在人也。秉法在人,多生伪滥,是以约文,此二倍多。语其事非,通摄两界;起必依人,故随隐显。或可界非,略不明体。

问中,人法事处,理合齐彰,而事非唯出初句,界非诸句俱无,故问以示之。答中,初答人法。人情易变,秉法多差,故倍多也。语下,次明事处。事摄两界,故界不现;非起依人,故事独少。初非略明,余六不出,故云随隐显也。或下,别示界非。

三、就业性者。羯磨作业,起必依情,情通三性,不离身、口,建立七非。约二论说,以方便、身、口、色、声为体,或通当宗非色、非心、名、句、味也。

三、约业中,初文。初叙业相。言作业者,简非所发也。三、性、身、口,如下自配。约下,引文示二。论即指多杂,方便简报法,色声简余尘,广如戒业章中。或通当宗,即指成论。彼非色心聚有十七种,法、名、句、味即其三焉。今以羯磨、言教摄属其中。名、诠自性,一言已上,召体彰物;句、诠差别,二言已去,随义短长。味即名、句所诠之义,所以律翻名、句、义也。体乖心、色,故二非摄。唐翻名、句、文者,文即文字,为二所依。此归色法,全异成宗,非今所取。(昔约所发无作解者,非也。)

如初非中,增减妄加,纵非恶心,而作非法,故是善色声为体。如非法别中,应来不来,是名身业;不与欲得诃者诃,是口业;并不善色声为体。又如非法和中,应来者来,及应诃者不诃,此善身口业色声也。然作非法及似法故,入非法中;若望同和,义非恶也。

次科,初示初非。以无别众,故判善性。纵即是任。如下,明第二非。即以别众为不善性,准须更收,第四、第五皆别众故。又如下,示第三非。准下,双结,明兼第六。唯第七非,文中不收。若望如法羯磨,即善色声;若望得诃人诃,即不善声。义兼善恶,不可一判。

故知七非通三性,而作非法业故。此业为集故,能感不善果也。反此七非,便成如法作业,终是集谛,是非俱离为要也。

三中。初结非法。据前但收善恶二性,然皆出昏情,无非无记,故通三也。业是集因,故能感果。反下,示如法。集是世间因,通含善恶。如虽是善,不了成滞,非出离因,故亦须离。此言离者,非谓舍弃,兀尔不为。执舍为离,离还成执。若乃达名字性离,了诸行缘生,祇此有为,无非实际。岂唯作法,奉戒亦然;岂唯奉戒,万行亦然。故净名云:能如此者,是名奉律。故知能持无慧,但是集因;有慧不持,终归魔业。此勉持者,更加胜进,非谓抑善使不为也。思之。

二、总别者。

若以名体收总、别,则律本体相,七非皆别。何以知之?如初非中,虽明人、法、事非,不明二似;余人、事等,含非不尽,不可言总。

二、分总别。据名体中,初以义定。名即文标七名,体即名下注释。何下,引示。初非注中列人、法、事,与下六种列相全别,故知各立不可相收。

若以名收,初总下别,故非法相不出三缘。初非之中摄人、事非,故律文中或法不称事,事不应法,或事法俱互,皆号非法、非毗尼也,故知总矣。下之六非,单举人、法一位,交络互非,当局可知。非别,何也?

次约名中,初义判。故下,引示,又二。初明总相。三缘即人、法、事。初非当体是法而摄人、事,仍引律证,显上三缘通号二非。后之六种不出人、法,通是二非,皆归初摄,故为总矣。法不称事等,即对注中有病无药等三句也。下下,二、明别相,对文可寻。

三、体有无者,此门就律释文,故须今不出之,疑未达理,故略举之。

三、体有无中,初科。律列七非,第七一种独不显相,诸师异说,律疏须明。今此所存,意如文显。

有人言:此之七非,前六律出名体,第七有名无体,体谓列其非相也。

他释中,初解第七,律但标名,故云无体;注中显相,乃取人解,非律有之。

有人言:名体具于七非,但人不能出也。前六如文。第七体者,六非之外,应乞不乞,文句增减;若诃不止,第七非体。

次解:初斥前解;前下,示所立。不乞是事非,增减即法非。此二,前六不出,义归第七也。

有人言:前约非法明体,今此第七就如法明体。法须人弘,评忍听可,召说即诃;义须止唱,相诃不止,即其体也。

三中,秉唱无谬,因诃号非,故以如法为体。

有人言:前六有非,应诃、不诃,皆六收之。或有诃者,即第七摄。如非法别、非法和,约法非同,莫不白此事为彼事作,故但配人。和、别即分二非,此亦尔也。故知诃时通含是、非。自六非外,但不应法诃止,即如不止为非。

四中,初科。初立义。如下,举例。二、三两种,非法是同,人分两异;例今前后,有非是同,呵不呵别。故下,结示体相,如非不定。

问:诃不止非,与得诃人诃,有何别耶?答:约人明诃,情不同故,成别众也;约法不止,欲同详秉,故入法非。又云:别众诃者,诃于事故;诃法不止,谓人、法、处等。

拣滥中,前非法、别等,皆有得诃人诃,故须简别。答中两释。初约人、法分。前成别众,后成非法,欲同详秉,显人、如也。又下,次约四缘判。

上诸解者,但分为二,疑未当也。今解无问。情涉违顺,缘通是非,德人吐辞,义须依住。住则是别,法不可非;不住乖法,人法俱非。余就文重解。

今义中,初斥诸解。然此七非,体相各立,那得相对但分二耶?诚为未当,不足疑矣。(旧云取第二师者,非。)次示今义。情即属人,缘收事处。住即是止,由是得诃、人诃,故止、不止皆成别众。然止顺呵,故法不非,即如法别;不止违呵,故兼法非,同非法别。此之两相,即非体矣。(今讲律者,皆言心乖故呵,呵成别众;心同故呵,呵成法非。此传古义,不见此文。)

第四门,摄是非相。

然是非之缘,依情而起,想见纷驰,何由限约?且约缘数,以位束之,为慧解之由途,显行事之通塞耳。就分为五:一、人是非,二、法是非,三、事是非,四、明违顺,五、明通杂,并是前义。但为散落不聚,致相难显,今以义收,相比而摄。

四、摄非相。初叙意中。纷驰,谓杂乱也。缘数,即下人、法、事等。慧解行事,目足相须,一不可缺。就下,分章。并下,点示。

就初人中,是非为二。

约前人非,体相分二。

言体非者,如尼等四人、十三难、二灭之徒,体是非数,不合僧收。三举亦然,戒同治隔,不比难者,本无戒故。二灭戒存,行缺一生;举法少时,解竟复本。

初人是非体非中,初通列诸相;三下,别示三举,对上难灭,简示不同。

二者,相非。戒体纯具,缘相少乖,或别众收,或非数摄,且约三业,辨相乖僧。

一、身心别露,在寻外覆,离见闻隔障互离等,及应来不来,应欲不欲。

相非中,初身心别,即收九种。

二、身心集口别,应诃者诃。

三、心口集身别,如同在僧中,坐立不等,背面乖相。

二三可解。

四、三业相通而名不集,并入非中。

四中,标云三业相通,谓外相通僧也。

如狂等三人,睡定中边,痴钝不了,如上非数,斯类最多。虽初身集,心无非欲,口默不诃,三业未开,俱游舍性,是非不知,实乖相务。以羯磨文云:大德僧听!诫其身也;诸长老忍,劝其心也;不忍者说,动其口也。斯等兀尔,识无行路,言声激对,非复情通。法假僧弘,相乖僧体,不应六和,又乖四准。

释中,初科。初列相。且举七人,余指如上,即愦乱、哑、聋、重病等类。虽下,次显意。初叙三业,虽顺而乖。开即是明,舍性即无记。以下,次举羯磨,显其非用。兀尔,昏塞之貌。六和则具兼德用,四僧则必简解能,故须解行双全,呵足俱得。今既昏庸,故乖斯二。僧有四位,摄法轨定,故云四准。

或三业虽明,而见心有异,如诸部等,同界别法,并两通成,俱非相也。

次科,即部别异见,两不相足,如上说也。

就人如中,体、相为二。

初体是者,谓善比丘具六和相,同住现前:一、应来者,来身集也。不妨诃制,而心不集。故律云:见作如法,而心不同,但应默然,是名如法。二、应欲与欲,口、心集也。三、得诃不诃,单口集也。戒、见利同,岂非僧也?

次明人如体。是中,初通示;一下,列显。前列三和。初身集中,由相顺心乖,得成法事,故特示之,文如向引。戒下,后明三体。

二、就相。如本是难遮,或当举灭,法报不具等。当时三业相同,秉法无滥,事从因起,缘是疏微。但本应务相,僧得作故。律中,若先言有过,举众同知不足,作法不成;受已,方知前法并是。故律取三根清净,天通之所不许者,良在斯乎。

相如中。初文为三。初列数。法、报不具,即尼等四人。当下,次显如。因谓所被之心,缘即能秉之境。相僧,即律所谓相似比丘。故下,三、引证。初指律中,即从不持戒和尚受戒四句也。五分、十诵,并如前引。故律下,次引灭诤自言治文。十诵、多论,文亦同此。天眼是六通之一,故云天通。

问:如睡、定、狂之徒,体是好人,相入非相。若约相如,何妨足数?答:事不可也。今言僧者,弘法之人,通于凡圣,若欲作业,听说安忍?睡、狂非预,即非能秉,是不足收,可不诫乎?

初问中,初三句领前,下二句正问。谓此等人,或在众无乖,准不自言,亦应得足。答中,初句直判,今下,示意。听说、安忍、秉法三能,由此有记,故成善业;睡等无记,故云非预。下句令诫,遮后滥用。

问:非数别众,轻重如何?

次总问中,轻重之言,义含业制。

答:非数有二:一、好人不足,睡、定、语等不摄念故,但犯吉罗,前事不成,故有重业;二、恶人不足,如遮难体,非三根众,委在僧数内,自他俱重,由实非僧,滥秉法故;若在数外,自重他轻,不应纳之,不妨成法也。

答:足数中。初句总标。一下,别释。初、明好人制轻业重;二、明恶人内外两别,若论违制,同上俱轻。文明轻重,并据业耳。自即恶人,他即众僧。

若论别众,亦通凡、圣,唯是好人,损他业重,以同界故,圣或不知,非以不知不名为别;余外凡夫,具障僧、别,并不成故,体净应数,失法故轻。

次别众中。初通简所别。对前通恶,故唯好人。钞云别众唯据清净一色,此约不毁四重为言。由是净僧无前滥预,但不与同法,故唯损他。以下,列示别相。初明圣境。谓圣人在界,容有不知,不开境想,故亦成别。余下,次明凡夫。但是境净,僧、别二法皆能障之,故云具障等。失法轻者,且示制罪,须知业重。

分别如此,义无不解。

结显,指上二答,可决前问。

二法是非中又二。

一者、法是;

言体是者,如前集法,约人同法,三阶不同,分阶就位,九品异等,识镜通塞,无有滞碍是也。

二、法是非体。是中,人分三位,法亦三阶,故云约人同法。三位九品,如上已明。

二者,相是。依持谨唱,文句分明;增减非相,一不参涉。听忍说默,冷然无异;缘本腾结,前后无滥。并由声相唱令,徒众同和,约此业成,故云相是。

相。是中,初通明离过。听下,别显纲缘。上二句明纲,下二句示缘,第二句牒,第四句腾羯磨后结。并下,结示相。如

二、就法非非无量故,体相合明五种差别。

法非标中,当体即相,所以合明。

一者,增减,非应作一白,乃作二、三;羯磨亦尔,白二、白四,增减例通。

列释,初中,单白但有增,二种羯磨通增减。

二、倒作非,即二似法,前明羯磨也。

二中,指二似法:前羯磨,后白。此据全法互倒,若文句倒,即属第四。

三、累罪作非,即应作诃责;作诃责已,后乃作摈出等七,覆藏等四,灭诤等七也。

三中,七治、四残,对数可见。灭诤七者,谓七灭中忆念、不痴、罪处所三羯磨也。或可合有三解,并草覆一白,故有七矣。

四、杂倒,非如白中自增减颠倒;羯磨亦尔,不同初非全白重也。故文云不如白法作白等,知何不该?

四中,初示相;不下,简滥;故下,引证。该谓该收。

五、说不明非,如毗尼母羯磨不成者,或言语不具,前后不次,说不明了等是也。

五中,引论不具、不次、不明,秉唱之非,无出三种。

三事是非者,不过有三:一、情事;二、非情事;三、互合。如门又二。

就事是中。

初体是。如情事中,受无缘障,忏非滥疑;非情事中,界相有依,不枉唱说;互合之中,人病衣重。据实以言,并应圣教,实即体也。

三事是非体是中,历举三事,无非据实,实即体者,指出体状。

二者,相是。如受须衣、钵,形、法两具,非是正要;仪、相必须多罪,依篇总牒一悔相中,乃应体须别指等。余即类知。

相。是中,受以衣钵形法为相,法即十戒;忏以所犯多少为相,体即犯之种类。故须别指余类,知者非情。以标限分齐为相,二合即病与衣,当体有相。

就事非中,故亦有二。

言体非者,难障而受,诈痴乞法,无相大界,空指山谷,或有妄结小界,无难辄开,反前是中可以相领。

事体非中。初明情事。无下,次明非。情事无相,谓不竖标相,妄结小界,潜斥古非。下令反前,即无病、衣轻,二、合非也。

言相非者,形法不具,衣钵非教,小年诸遮,虽过非重,而是戒非,并通事摄。必改从法,还顺相是,不同前体,尽形障故。余者例知。

相非中。初列非相。必下,简异。形可剃除,法容求受,衣钵营办,小年待满,前体永定,故特简之。余下,指例。非情二合,比上以说。

四、违顺中,即分为二。

四、五两门并总论四法

初明其顺,则有四种,谓人、法、处、事俱现在前。即律文中,人现前者,言议往返是;法现前者,所持法断灭是;处现前者,白二作制限是。三、法既现前,事无容隐,要唯四现,方成作业。

四中,初明顺者,即四缘如法作业成办也。引律三现,证前三种能成之缘,以被后一所办之事。

后明违中,不过有三:一者,有药无病,如实非犯,妄谓有过,从僧乞治,即事不应法也;二者,有病无药,如应与诃责,乃作五非等,即法不被事也;三者,病、药俱有,施不相当,如应作诃责,乃作摈出等,斯则法、事俱违也。

次明违中,引律三句,事、法互违:初即事违于法,二即法违于事,三即事、法俱违,乞治即求忏,五非即上法非中增、减等五。律文有处以七非中间五种,名五非羯磨,如后自引。

五、总通非相者。

五中,作句总括,通收非相,故曰总通。

约人、法、事、处,单重合历为十四非:初单历为四非,二合为六非,又三合为三非,余总合为一非。

历句中单列总合,此二可见。二合六者:一、人法,二、事人,三、人处,四、法事,五、法处,六、事处。三合为三者:一、人法事,二、人法处,三、法事处(合有人事处为四句,今但云三,未详所以)。

以凡起非,不定前后,知非故造,此则可惭;不识入非,不可限约,故以总含望摄为尽。文中举其纲纪,余不出者,可例知之。

述意中。初明作句。知非故造,谓学人也。不识入非,不学人也。学者知惭,非犹可数;不学愚教,乖谬何穷?所以须句总而括之。文下,次示文略。谓律七种,且据大纲,必约句数,收非方尽。

上来义说,今次文中。

初举非数,即僧法羯磨具七非也;佛言已下,各牒随解,不分自别。

一者,非法非毗尼下,正牒初名,注依律文,解其体相也。

一人举下,至僧。举僧者,明人非也。夫举法者,能秉是僧,所秉是别,可有相顺,得成作业。别人力弱,不行羯磨;四人乃强,不可治僧。故能举之人为非,此人非也。无僧举一、二、三人者,以是如故,非中不明也。

次就文解。第一,人非中,初科。初点文。夫下,次释义。初叙如法。别下,次示非法。注云乃至者,律列十三句,文举初后二句,略中间诸句耳。谓一人具举四位,二人、三人为头,具四亦尔(三四成十二句,皆别人辄行羯磨),四人举四人(此后一句即僧举僧)。别人力弱,释前诸句;四人乃强,释后一句。无下,三、点示所无。

十诵云:若一人摈一人,犯吉罗;若四人摈四人,犯兰,以作破僧因缘故。若有多闻、多眷属者,虽是一人,若治摈者,亦兰,亦近破僧故。除同犯同忏,虽复是僧,以一羯磨牒一切僧者得也。其意可知。

次科。十诵,初明别摈别;若下,僧摈僧;若有下,僧摈别。虽是如法,然恐徒众随师破别,故亦制罪。上三明制。除下,示开。如说戒、白忏,即僧被僧也。

文中一白众多白下,此约三羯磨,增减互非,即法非也。

法非中,增减可知。交络互非者,如单白结界,白二受具,白四说恣;又如白牒结界,羯磨牒出罪之类。

若有病下,明其事非,如上义解,下可知也。

事非指上,即前违中。

二者,非法别众者,人法俱非也。

白此为彼者,白牒戒场,羯磨牒摄衣也。若牒白四中事,则初非摄。若就单白作者,僧时到前牒说戒,忍听后牒自恣也。未必常有,立法例知。如今行世,刈草掘地,集众同作,亦名僧事,望非是同。

第二,释非法中。初牒释。此约三法当位自互,若三法交互,即属初非。未下,示非相。不定下,举世事,即今禅众用为僧法。此显非相,随情讹变,不可收尽。

应来者不来下,三、别众相也。

别众中,初文,三业不和,故分三别。

昔解云:所言诃者,诃前两别,此非正解,不应增三。故五分中,上二并同。此第三云:羯磨时得诃人,不同而强作者,是名别众。十诵上二亦同。第三云:现前比丘遮,成遮。此文义俱同,不烦妄解。

次科。古谓诃法在众非别,但诃前二,故列别中。此下,正斥。本律增三云佛言有三种和合,谓应来者来等,反此别众具三明矣。故下,引证。五分十诵但云遮诃,明判别众,可证妄解。

第三,非法和合众;第四,如法别众。更互相翻,文相可知。

三四相翻,易故不释。

第五法相似者,诵文无差,但倒作故;若白二、白四互倒,则初非所收。第六法相似和合,反上亦同。

五六二、似亦据当法自倒,又不通单白。

第七,诃不止者。律出其人,不明非体,如法为相,如上明之。注中人解,取律意耳。

第七标中,律出其人者,但云得诃人诃故。前之六种,并依律注,后既阙文,故引人解,即相传也。

今解此非,位分三别:初、就人辨诃,能诃之人唯是非非;二、就法辨诃,所诃之法通是通非。后人、法合明者,若非人来诃,去即是是,住即是非;如人来诃,住即是是,去即是非。其相并如上有人得满诃中所说。

释中,初科三位:初、人唯是,即善比丘;二、法通是、非;三、合明中,非人者,即前所简不得诃人;去、住,即约秉法止、不止也;如人诃者,准前四句,二人得诃,然今且据后善比丘,故下但指第四句耳。

母论云:应止羯磨者,比丘皆集,但所作非法,众中持律行净者说言:此非法非律,是不应作。即止不作,是名止羯磨。不应止者,所作如法,无说嫌者,不应止也。

次引文中,母论有二:前明应止,持律行净,即得诃人说言等者,即诃止之诃;后明不应止,即如法也。

五分云:若羯磨时得诃人,不同者不成,强作犯吉,隔障诃者不成诃。

五分不同:即心不和,强作犯吉;即诃不止,隔障不成,以非数故。

四分中,约身坐处结小界,为遮诃人界外不成故。

四分,即准小界,反显同界成诃。

僧祇:若僧作非法羯磨,若有力者遮言:非法,前人凶恶,能为二难,听作见、不欲。不得趣尔。于同意者说言:此非法羯磨,我不忍与见、不欲。三、说已,不得至四。此即六和中见不同也。余者与如法欲已,舍去。若非法断事,不遮,不与欲及不欲者,越毗尼。若自念言随其业行,如火烧舍,但自救身,得护心相应者,无犯。

僧祗中,初明诃欲;若非下,二、示开制。初中又三。初明可遮。有力,谓具道德者。前下,二、在众不欲。目对心乖,名见不欲。制不趣尔,须择同意。词须三说,即对三人。不至四者,恐各成众,令僧破别。如钞引云当语傍人言此非法制,止得三人是也。此下,疏家点示。余下,三、说欲起去。彼律具云:若作非法制,应诃令止。不者,当说如法欲已舍去。此但意乖,望前为难,故云余者。开制中,初明违制。不依上三,通得吉罗。若自下,次明开法。护他之心,称实言喻,故曰相应。

次就义张。

文云摄非尽者,以事则随相,不可穷本;义则依理,从归有途。故又述之,各其致也。云单白非相,义同过别。别谓三十九相,各不相有;同谓四缘成业,不可相无也。下文可解。

义张总意中。初科又二。初释叙意。事局义通,蹑前生后,以彰立意。云下,释同别。不可相有,随法过别也;不可相无,四缘义同也。指下文者,即余单白、白二、白四,并类此释,故云可解。

今此七名交络互现,界非不无,摄在事也;离合适时,不可交定也。

次科,前离为四,成十四非;此合为三,止有七非。前是义门总摄,此欲从文历句,故云离合适时等。交即训俱。

一、人非中,识、疑两罪须忏露者,以律正约犯者不得闻故,此人亦望能、所俱非,律云不得为犯者说故。界中有别者,即诃不成也。人非应法者,谓威仪乖越,不顺教相故。

次释非相人。非中,初释不忏露,约行明非。能、所俱非,谓能说、所闻,二俱违律。界下,次释别众非法,约缘明非。别众且据口别,余二准知;非法略举乖仪,通含足、别。

二、法非中,三人单白者,非法和也;倒错不了,此法非也;有诃不止,亦是法非,由不止故。

法非三节,对文可解。

三、事非中。时非正教者,非布萨日,制唯在三,余为非日也。有缘须略,略有少多,随前缘缓急而合作法,并乖缘也。众具阙者,筹华、灯火不济时也。界非圣制,无难别缘,结小界也。既结说已,又不即解,皆非法也。

事非中。四时缘具界,并事所收,制唯在三,黑、白两半,各有三日。有缘略者,谓八难余缘,缓则略少,急则略多。今无缘辄略,或虽有缘,不随缓急,故云并乖也。

余有四法,错互上三,不可顿现,故张网目,收罗尽也。

次示双具。双有三句,具足一句,即用三单相合历之,总为七句。

因解小界,泛评律中,须解羯磨。

谓无心领有十九种,十三为情,余六非情。

因明总标中,无心领者,僧法加彼前无领受心也。

言十三者,七治为七,罪处为八,颠狂九,学家十,覆钵十一,不礼十二,摈沙弥十三。二义分之:一、解得有用,体是僧故;二、治无日限,理须为解,如学家、沙弥等。

初无心中十三有情为二:初别列诸相;七治,即四羯磨及三举也。二下,次约义总分:初义收十法;次义收三法,等取覆钵。

就事有六:大界、戒场、小界、不失衣、净地、说戒堂,为六功德衣。虽有日限,事宽滥用,故须舍之。

六、非情中,上列六解,下示德衣同非情故。据有日限,限满自失,本不须解,故以滥用通之(昔云使众同知,属有心领者,非)。

又有无心领中十三难,重摈不须解,以非数故。

后二中,十三难人并犯重人,尽形灭摈,不须为解。

有心中受戒须解,缘逼故开,引后戒故,大略如此。

有心中受戒须解,即遇缘舍戒,后得重受,故云引后也。

文中理须条贯诸缘者,譬若寻条得叶,得叶虽殊,各有依附。物之在贯,例亦同之。欲知非相,但寻其本。下文晓成败者,又诫劝也。引佛世者,律云:作一羯磨,俱作五非,七人共诤,言成不成也。

结劝中。初释条贯。诸缘即百三十四法,如叶如物;七非统摄,如条如贯。总必摄别,故令寻本。下下,释诫劝。本律四十三云:尔时有住处僧,为比丘作法非别众羯磨。时众多僧共诤,或言非法别众,或言非法和合,或言如法别众,或言法相似别众,或言法相似和合(此即五非,应是五处评量再作,故云五处作也),或言羯磨成就,或言不成就(合上为七人也)。戒坛经云:佛世执法,犹行五非,岂是不学无知人耶?临机心境迷忘故也。

就对首中,初举位明数,其相可知。

对首中,举位是标,明数即注。

于缘有异者,以非摄之,义则通也。莫不对人,是足是净;据法施事,附相乃异。于缘必如,如义通于对法,故须例解;约相持说有殊,故须委练。

但对总标中,初举通释别。于缘异者,即二十八法是别,七非是通。莫下,对较通别。初总举。如义下,别释。初释义通。对法即该二十八也。约下,次释相异。

初明人非即受对者,既有重缘,三根非妄,斯即非数,义无同证。

人非犯重中,初文但释犯重,注云遮难,即本受不得人,如小年不称名等,虽遮障戒。

问:自身犯重,合持说不?答:戒从别发,互不相乖。若不受净,随相结犯。如学悔流,审知浊境,自犯重者,不合同作,乍可心念。若同学悔,界无净僧,共对无妨。

问中,恐谓不堪为他对证,自加受净亦不成故。答中,初明须说。重虽有犯,余自成持,本从别发,随别解说。如下,次简对首。自虽犯重,亦须净境,彼我学悔,无净方开。

有诃者,诃谓前对证,语使文具,不问住止,俱是人非。

二中,不问住、止者,止即法如,人别不止,人、法俱非。

或对僧、俗者,僧是别位,俗是下流,必对二人,并人非摄。

三中,僧即四人,故云别位;或对二、三,亦名非法。

就法非中,持脱错者,脱谓不牒二名,错谓不顺受体,今诵僧祗乖依随相是也。

法非中,不牒二名,即己名、衣名。能所不辨,或俱或互,皆名非法。讹错义多,特举乖宗,暗斥时用。

就事非中,既是法衣,不容滥染;五色上染,是俗非道,虽持不成,事不应法也。

事非中,且举色相,求财不如,体量乖法,并是事收。

余四交络,非相互现,可知有无。

就众法对首,言人非者,谓法界内无僧,故开有人,别众不成舍也。自然五里亦须明练,余界准知。

众法对首人非中,初科,前明法界,后示自然,且举兰若,余令准知。

人非应法者,所对行秽,体非拔济。

二中行秽,语通轻重,但使有过,不合受忏。

诃人设诃者,能败法人,是别众也。置止即非,闻诃即止,虽止亦非,即人非也。若不止者,自是法非。但以法假人弘,有诃须住,自言我是,闻止故去,去是非法。随住是如下忍而说,义非独建,故是法败也。

三中。初释设诃。能败法人,即得诃者。次释置止,又二。初明即止。法是人非,当句所收。若下,次明不止。人法两非,即兼下句。但以等者,叙非所以。不忍而说,举文以示。

法非中舍等三人法,和合僧私,诸法不一,理须分别也。

法非中舍等三者,牒注舍财、忏罪、还衣,人、法和合,谓诃人、不诃僧私,私即是别,忏通三位,如上累明,必应自忆、不忆,更检看之。

就事非中,犯过如律者,不问大小,过限并犯。今时悔者,但忏应量;余不应者,谓是不犯。论有诚文,小大同染,虽忏不脱;通须净悔,方免瑕累也。

事非中,且举长衣以显非相。初文不问大小,大即应量犯提,小即不应得吉,过限即十日已外。今下,斥非。论即多论,如钞具引。

非制而忏,如毛、绵等,未是衣相重物,不合舍堕。小钵本非受净,正色非受,非离邪求,理非正教,滥贮服用,皆堕。如斯般事,总是秽染,不合受净,何得舍忏?

次科。初别列,为三。初至舍堕,简非犯长。毛、绵不成量,被褥、重物并不开畜。小钵一句,兼收长、乞,皆非所犯。正色下三句,简非离衣。正色邪求,滥用已犯,故非离宿。如下,总结。准知如法可入受净,方犯长、离。

非疑过分者,谓衣财散落,染净未分,通将入舍,即过分也。故律文中,识者忏悔,疑者发露,虽有覆藏,不治日月。既有明例,无容深约。

三中。初牒释。制教犯忏,并须明识。怀疑通舍,是为过分。故下,引证。疑不许忏。虽下,举例。谓疑罪未决,不算日月。治覆藏罪,可例有疑,不可谩舍,故云无容深约。钞引律云:不忆、有疑、不识,并不成覆。(旧云犯长覆藏,不同僧残治日月者,非。)注中判犯并无知罪,必约学与不学、迷心愚教,断犯有无。

余文可知。

就心念中,位列易知。

心念中,位即三法,列即七非。

忏吉罗中,轻重二忏,对与非对,理须知之。人非相中,对首忏者,如今舍堕牒覆对人,人实当仪,异篇非律。此但心念,不合向人开别众作。

但念中。初释总标。故心重吉,如前对首;误心轻吉,即此心念。次释人非。此是但念,对首成非。如下,举类。忏堕牒覆。人同对首,罪是异篇,即是事非;轻吉对首,罪虽同聚,人滥上位,故是人非。

余二心念,别众并同,莫非开独;有人依本,并托界分之余文诫劝,恐入非路也。

次余二中。初通释二法,但示人、非,自余易解。有人依本者,对首心念即还对首,众法心念随有增人。若至二、三,归前对首;若至四、五,依本僧法。约界有无,如非自显。下释诫劝,遮后滥行。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一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