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法起有无者。

有人言:无也。然以造业发生无作,与行者心俱,谓于心边有得、可得,故有业也。今此结界,非别所为,能作是情,所为非情,何有法起?谁领系者?故知但是约界集处。如律本中,界现前者,作羯磨有制限者是也。谓是作法之处,简异自然,乃至衣、钵、药地,但曾作法,得无罪累,非有法起。

第八门。初师解中。初句判定。然下,申所以,又二。初叙有情有法。无作是所得,心为能得,故云有得可得。今下,正明无情无法。初立理。如下,引据。即五现文,但作制限,显知无法。乃下,例通。持衣、受钵、加药、净地等,义并同也。

有人言:定有法起,故经论中以作因缘发生无作。若作善事,发善无作,属善行阴;作恶亦尔。若无记者,不发无作;地是无记,非情所收。然诸结处非心不起,地是依报,何得不从随心业力?有法依地,故遍标内皆有业力。

次师中,初义判。故下,准教立义。善生经云:世间之法,有因则有果,如因水镜,则有面像。又成论云:因心生罪福等。涅槃、婆沙、杂心,并有明文,广如钞引。文中,初通明业相。善恶有记,并能发业,由是造作,故属行阴。无记非业,一往且对善恶为言,不无别业,如别所明。地下,正明有无。有二义:一者,标结由心,心必发业,如咒加物,物必成用;二者,依正二报,皆心所成,体既相关,理须发业。

如上五分多论所陈,以界威力,善神所护,能令非人不恼道俗。

引证中,初科,指文如上,即前定量中。

又如即时中国结界,必须三反,先竖标结,令知限齐,束约恶神,不得出故。又作法解,放之在外,然后更结,方始永固。近僧传此,常法不改,若无法力,谁能摄持?

次科梵僧所传。中梵现行,故云即时。初结为一反,次解为二反,后结为三反。反犹遍也。束约恶神者,坛经云:恶鬼被围,极苦恼故,佛令解之。近下,示所闻。唐时多有梵僧到此,彼土以为常法。今时重结,盖准此文。有不从者,寡陋故也。若下,反质前义。

又善见中,依相结已,后失界相,或掘至水轮,或水荡成坑,或停坑内作阁起屋二三层者,并名同界,不失本也。

三、善见中。初段结已失相。或失榜示,或失标相,而处犹可辨。地是土轮,土轮下是金轮,金轮下即水轮,水轮下即风轮。今此结法,彻齐金轮,至水轮际,言其极也。地土既坏,已无限制,坑中起阁,犹名同界,显是法持,那云无也?问:无作何以不彻水轮?答:水相虚浮,界须际畔,要期结地。金属地收,水非所期,故法不到。

若有石山,上广下狭,于上结界,岩下比丘不妨上法;以界是色法,依山而下,随其曲直,没入地际,水轮方住故也。

次段嵓下,比丘。由非同界故相,不妨界取。标限分齐,故是色法(有节法字在下,于文非便)。由是色法,故须附物。既至地际,显是业力。

又云:若戒场上、大树上,有比丘唤下作法。准此,依根在界内故,是别非数也。若枝着界外地者,不犯。界外覆内,例亦反同。故十诵云:若结界时,树上比丘众数满者,不召亦得。准此而言,树着界外地也,比丘当时在下枝上故,不唤亦得。余如钞说。

三中。初引论文。准下,次约义决。戒场、树上,本是界外,而令唤集,故约根判。界外覆内,根依在外,不犯枝着,内地则别,故云反同。故下,会通十诵。此彰内地有法明矣。后指如钞,见结界篇。

九、明失不相就。文分二:

初明决失,谓弃舍也。故十诵云:诸比丘舍僧坊去,作念不还,是名界失。文殊问经:下至有一优婆塞宿,是名不失。准此不守,即失界也。智论亦言:一宿无僧,是名弃舍伽蓝。十诵中:若聚落属贼,一切界外随意结之。乃至舍利弗共佛游行,遇宿空精舍,佛言:由弃故,一切界外应结界说戒。

第九门,明失中,初科。初示失相。故下,引示,有四。初十诵中,作念不还,即弃舍也。二、文殊问经,有人不失,准无即失。三、智论,可解。四、十诵中两段。初以伽蓝在聚,聚为贼夺,比丘舍去,故一切处并同界外,通为自然也。后还得之,听随意结。乃下,次即身子侍佛,同宿空蓝,正值半月,佛知弃失,故令结之。

准上以言,皆言失者,无人守故。善见水荡,计僧并散,岂人水下宿守界也?今通解云:作永舍意,所以言失。虽非作法,僧义绝故;作还反意,义无失也。故四分云治故伽蓝,不失净地,明知界在。余如钞解。

次科,初引相违。今下,次以义释。作意去还,故失不失。下引本律,证成不失。净地尚存,明知界在。问:泛尔出去,无舍还意,或寺遗火,或僧死尽,为失界否?答:但无决舍,永下还心,义非失法。

泛明不失,略列六种。

次明不失标中,泛犹通也。

一、善恶互解不失,如律云恶比丘解净地,令余得不净触不成等。

别释中,初科。初标示。如下,引例。恶心解净地,触净食,佛并判不成解者,触者得罪。例今大界,解亦不成,故知不失。

二、僧尼互解不失。见论云:于尼界上得结僧界,尼界不失,尼结反上。五百问云:不得相叉。

二中,见论僧尼互结既成,反结例解,不成可见。五百问中,彼明尼与大僧共行受忏,尼须结界,与大僧界相,不得又互,恐出僧界不成同法,引此亦明互结不妨。

三、异同见互结不失,如律中由诤见故,两无别众同界各说,佛判俱成两无犯也。

三中,引律,即拘睒弥国僧诤不和,同处各说,须各结界,验成互结。

四、邪正互结。十诵云:僧破如法者,得结界。伽论云:僧已坏法语者,成舍;非法语者,反上可通。

四中。邪僧,即调达之党。十诵如法者,即正见僧。既简邪僧不与同法,则知邪正各结皆成。伽论法语、非法语,即邪正二僧。正僧舍正,邪既不成;邪僧舍邪,正亦不足。故云反上。(此上二种,但明互结,反解可知。)

五、中、边不相领,互结、解不相妨,各自足数,两不相通。

五中既不相足,互结互成,互解不成。

六、失界相及空,本界掘至水轮。

六中,失相掘地,即前善见;空本界,即前四分。

如上所引,具分六位,显不失相。

结文可解,钞中有五,无此三、四两种,仍开失相、空本为二。

十、明不成相。反上诸门,皆不成也。四分:相接错涉,隔水无济,不舍重结,标相不显,缘非单复,随一现者,皆不成也。

第十门,初对前反显。即上七门,并是作法成缘,反则不成。次引律示相,且列四种:相接错涉,无中隔也;隔水无济,阙桥、船也;不舍重结,乖本制也;标相不显,迷分齐也。缘非单复,总括七非,如前所列。

此一羯磨,众同之本,随相显之,是非略尽。余者准例,故重累言。终缘四摄,校练得不。人法处事,深须体之。如镜属物,无容私隐,冀诸临御,同响大猷。故律文云:如此比丘,利益多人,令法久住。必反斯趣,妄动非踪,彼我同陷,长轮诸有。故文云:遮法毗尼,多人不益,作诸苦业,以灭正法。可不诫哉!

三、结示中。初结前十门。门门之下,各有是非,如前已示。余准例者,下诸结法,例皆仿此,不复更出,故于此处不免重累。此示前文须繁之意。终下,次申诫约。初明如法之益。人、法、处、事,对前十门,摄别归总,故云四摄。冀即是望。响犹晓也。猷,法也。下引律证。利他住法,为益大矣。必下,次明非法之害。反斯趣者,乖四摄也。彼我陷者,示所损也。复引文证。遮即是障,损人灭法,为害大矣。

上明结成,此显解坏,文分为二。

初标缘起者,由广狭后起,欲张旧界,故随机立教,解法生焉。

第二,解法缘起中,先结广者后欲狭,先结狭者后欲广,故云广狭后起张改也。

文解中牒二同解者,本结为在二同,今解非二同也。

何为不立相解耶?结界须识分齐,故须标域。舍界背相,一切界外用立何为?

解法中,释文两科易解,一切界外,即前十诵中语。

文中,此二羯磨通解有场者,以二界不通,各行结解。无场大界,外相一周;有场大界,内外两围。及作结时,俱是外故,更不改张,故一羯磨通结二界。今解例同,可以知也。

释注中,初释一法两通二界,即有场无场也。故一下,次举结法例解。

此即初义第四门也。上明人、法二同,结解文竟。

三、结指中,义门第四,即结解差别。下诸结解,并以释中正结解法,归前义摄。

二、明法食两同界。

初标举,可知。

二、解缘中。初既二别,后欲二同者,以法、食互缺,今即互须,取法济心之法,取食济形之术,心、形即道之具,机至何教不通,故佛听各解同结也。

次法、食二同。注解中,初文。谓两寺相邻,一寺有食,不行说戒;一寺说戒,而阙饮食。今欲各解合结,彼此相济。法以济心,食以济形。形即是色,心、色二法,道所由成,故为道具也。

计结之始,还用人、法。前结文中列同说、同利者,约缘故入法耳,如上同住、同说也。不列同住字,岂得别众乎?必常途前法,理是正本;后若法、食俱丰,律听解为二别。

次用法中,初文。初明结法还用人法。前结谓同上,但云四方相内结大界耳。二同是缘,去留皆得。必常途前法,谓单牒前结,除去二同也。后下,次明解法。

有人用人、法二同结之,亦是一途处分。必如缘牒唱,岂不会本意乎?

次科,此师全用前法,还牒住、说二同,彼恐不牒同住,容可别众故。亦下,是纵,以同住通含,义摄同利故。必下,是夺,谓必牒同说、同利,岂不知结界本意不容别众耶?

三、明单法同,文二:初标后缘。

由利丰彼此,一住无法,出家所为,以此为先。慧命修延,法身成立,必由此也,故佛听之。

三、法同食别。当法中,据文无法,且约说戒。由是众法之本,摄僧之要,说戒不行,则余可知矣。

文又列唯食同,此僧制也,本非结界,因前同别,故有事来。

次单食中,初利。此僧制者,示法用也。因前同别者,句义相从也。

以正法各明,未劳相请,利养处局,故须周给。由四方僧资属处已定,不作僧法,理无辄分,要须通和,方得出界,用济穷苦。如僧得施,本通四方作法,遮约文收。现在四方常住,物在利通,还作僧法,方听僧用,故文中为守住处也。若不羯磨,辄持出界;若与僧别,同是盗收。故僧祇中通结一界,彼此共用四方床褥,意可见也。余如戒本疏盗法中。

次科。初叙法食同别。由下,次明作法和僧,又二。初明须法之意。文举得施,事义颇同。僧物虽通分须,作法仍指缘起。既令守处,证知送彼继续常住,还听僧用。若下,二、明无法之过。僧别同盗者,与别可知。然送与僧,彼此常住,但无和法,辄移成重。准结知事同情之者,彼知受用,理亦同科。钞引伽论,言犯吉者,且结违法,据文须重,故引僧祇证知局处。余下,指广,学者自寻。

大段第二、结戒场法,约位为二:初场,后界。

初中,就文为三:一、谓制开意,二、内外先后,三、结解法。

初中。文云须十人众起,乃至作齐限,此开结也。由大界广远,僧众烦多,纵有受忏,数集难克。然僧和作业,非别能成,机会不开,未为赴感,故因前事,便开结之。

二、戒场法。初明结场。制意中,初点文。由下,叙意。克犹遂也。无缘大慈,有感必赴,故开结也。

释名如何?戒者,通收止行;场者,拣择精粗。似世诸场,莫非聚结,异品收拾,胜利结开。喻此诸部,或名戒坛,中国寺别置之。如此郊坛之相,每有作法,登阶就位也。

释名正释中。戒收正行者,以通诸法,非专受戒而得名故。场拣精粗者,拣粗选精,或约择处,或约选物。似世场者,以喻为名。世场则聚积珍奇之货,以收多利;戒场则举行羯磨之法,而积大功。诸部下,示异名。僧祇、五百问,皆云坛上师僧等。问:场、坛何别?答:封土曰坛,除地曰场。言场,则通收所结之地;言坛,则别指封土之处。善见云:外国戒场,多在露地,如世祭坛郊祀之所。谓国家郊外祀天立坛,谓之圆丘。登阶就位,轨度如戒坛经。

问:夫立场名,谓在作法多者。若尔,大界可不通作,何故不名场耶?

问答中问词,欲显场界得名所以。

有人言:大界本为住结,不专灭恶生善,故不与场名;小界虽暂生善,既无方限,又非久固作法,故没名不彰。

初解中,但叙大小二界,即显戒场专为作法,独受斯号。

有人言:元结大界,其实通法,但作两难,故不名场。戒场不尔,随集逐成,无有乖难,所以名也。故十五法必在大界,谓受日、受舍、德衣、解界、结解衣、食界、乞钵、舍中四法为十二也。说、恣、亡衣,此三本制大界,难开戒场。自余羯磨,并集场中,作数非难,故标处胜也。或可各据一位,不可双显,彼已云大,此得场名故也。

次解,有二。初约作法难易解。前叙大界,后明戒场。反上两难,随集遂成,即集僧易也;无有乖难,和合易也。十五法中,受日、受舍、德、衣三法,并依本安居处,场非住处故。解界还依本结之处,不通遥解故。结、解、衣、食四法,二结本依大界,二解不可异处。乞钵舍忏,以须罚钵入厨故。戒场非分四法,如集法中。上之十二,纵有难缘,不开场上。下三两通,别在后列。除此十五,余一百十九并通场上,况兼别法?其通可知。或下,次约立名彰异解。彼此各立,无别所以。

文云母论大界围下,明内外先后也,即第二门义。

第二门,初科牒文,母论明内外,五分辨先后。

由大界集难,成和叵具,故开结之。若在界外,本非烦务,未为劳也。善见母论明文在内,故四分云:众中有四人众起。又云:此住处比丘为僧唱相。若是外者,则无住处。

内外中,初立义;善下,引证。母论四分,即如文注。善见云:应先结戒场,后结大界;若先结大界,当舍已更前结之。文明先后,仍见内外。

五分:戒场初在界外,后因贼难,听在界内。若欲结者,先结戒场,后结大界;若已结大界者,应解已,如前次第结之。

先后中,初科五分,文同善见,兼明两义。

今时有人依光师羯磨先结大界者,律文虽有先后,由缘起故,不即因此明结法式,理如五分,不可依人。

斥古中,初科。初示非。律下,点执。彼谓律文先结大界,后开戒场,据本缘起以立次第。理下,决正。坛经云虽预开空域,终是非法之地是也。

母论文云:直结小界,外无大界者,不得受具。若忘结净厨,还解大界,后解小界;先结净地,次结小界,后结大界。祇律虽云在外,此制前也。五百问云:后结戒场而受者,如卑公云恐无所获。然本不知,同于未制,赖有此路,得通侥幸,即可谓非分遇福也。

引证中。初科。母论结小,无大乘本制故。彼第八云:差人先结净地,次结众僧房(即小界也),后结大界。此则了论围轮别住也。若忘,先结净地;解已,次第结之。此证戒场,理必先结。僧祇在外,同上五分初缘。五百问是卑摩罗叉口诀,谓于中受戒,恐无所获。以本结非法,则后受涉疑,故云恐也。本不知者,未见教制,非故违故。通侥幸者,许有得故。非分遇福,即侥幸义也。

问:净地加结,须作法界,如上自然,何得忘立?答:如论所述,似顺十诵,故彼文云:大界内不许净地先有舍之。今若作结,先结一小界,就结净厨,又别结戒场,后于两界外俱分内外相已,通结大界,如明了论围轮别住。若不如此,自然地中终无结理,容有处分,非所明矣。

次科。以前母论先结净厨,似在自然,故问决之。答中,初约义释。以十诵中制断净地,故先结别界。于中结净,自然分隔,即彰僧界不结净厨,故云顺十诵也。若下,结示必然。虽处分净通在自然,而论明作法,故非所明。

三、正加法。文中分三:作者,竖;三、标下,初列子注,义张相位;作是言下,唱也;羯磨者下,正明结也。

三、结解者,亦即前义第四门也。分文云义张相位,即立三标,分三相也。

初中。且举大界一场,故列三相三体。必更缘须诸界,亦随界立体,可以准知。尽自然集不云标者,以场多小,不越自然,必更宽广,终妨后法,理不开也。然律文中,场中相觅,卒不能得,据此复宽,宜从制也。

随释中,初科。初明三相。缘须诸界,谓众院、别房,皆通别结,随有更立,不止三重。尽下,次释集僧。标相两集,今但依相,故须显意。下引律文。场界太宽,令从本制,即前所引说戒法中,比丘在场,或求不得,明非狭矣。

文中小界相者,对外大界为言,异下三小界也。

二中,戒场三小,体别名滥,故特点之。必牒戒场,义亦通得。相中,且约场面向南为言。注云曲斜随称者,以戒场界不必循坛,随依堂舍,故有屈曲。

就结分二,即结、解也。

问:结戒场中,何以不言同一说戒者?答:本为众大集难,别开结也。说戒通制,本据住处,场非住故,不云说也。

三、结法牒缘中,问答并以结大界法对挍不同。初问答中,余法被别,故开戒场。说戒摄僧,制必大界;难开场上,非是常仪。

问:场与大界,两是别住,应具二同,何得无者?答:场兴本为作业,不在安僧,故无住处;住既非有,故说亦无。大界不尔,元对别说别利,故彰二同;戒场无有所对,故俱无也。

次问正明不安同住,因兼同说,故具举之。答中,初叙戒场不牒,有二义:一、非安僧,二、无所对。下明大界牒意,相反可知。

问:所以说、恣二法须场僧集,余法不须者?答:此二摄取僧法,位居行净之人故制,界之内外普同遵故。羯磨余法,所被多途,无局于时,多缘别务。若制通集,还复相劳,徒有前开,终无后益。故作法时,异界有人不两相集,所以文中无同说戒。

三、问:据前缘集已明,今欲更申教意,虽重而别,对寻可见。答中,初明说、恣。羯磨下,次明余法。所被多途,反上专被行净故。无局时者,反上时限定故。多缘别务,反上唯摄僧故。所以下,准通、别两集,复决前义。大界有通集,故牒二同;戒场唯别集,故无同说。既无同说,因无同住,故不牒二同,义益显矣。

有人云:纵作法时,安二同得,如五分结戒场文,共住、共布萨、共得施也。

次别解中,即前羯磨增减中义。五分明据,显知无在,彼有三同;下加得施,即是利同;四分同说,通摄见利,不复别标也。

后明解法。

若如光师前本,则以解大界者,通舍戒场,故彼注云:此一羯磨,通解二界,随其大小,文无偏局。

解法斥古用大界法中,初文光本已亡,今藏中谛本犹存,此法疑是光师集用。谛本随大小者,小即戒场,但云解界,明知两通。

然则大界结有二同,及解之时,牒同作法;戒场结无同字,明知唯解大界,不在戒场,义不然也。

二中,大界牒二,同结、解相应;若用解场,解不应结,故不可用。

有人云:场结初无二同,理可得无,故亦成也。

三中,此师意谓结场不牒二同,乃是文无理有,故云理可得无;今牒同解,义亦无妨。

今解不然,结、解相类,大界结、解俱有二同,小界结、解俱无二同,故得成也。场结无同,后解方有,解不类结,此不成也。

四中,即举大小结解相类以判场界,虽解不成,法须言教,岂以结法理有解时辄牒耶?

有人用三小界解,此亦非义。三小俱无其相,一席作法,如何类耶?

次斥用三小中,有二不便:一、不立相,二、非久固,故亦不类。

今比诸界,反结成解,虽非律文,有比量故。

显今中,初文比诸界者,大小衣食,莫不皆然,足为准据,故云比量。

就文为二:初标,后法可知。

问:戒场不许僧住,文何牒者?答:住有多种,四仪一时之目,不可怪也。如初结场,犹称住处,何况解也。

释法中,初问。以文违前答,故须决破。住多种者,有永暂故。四仪之住,明非长久,今此所牒,止是暂时。下文引结况解,因知结法亦暂时耳。

问:结场既竟,须结通界,文何明解?答:立法须也。可即依文,任时行藏,义不连诵。余并准此。

次问结,后明解,立法次第,诸界皆然,故此总决。通界,即通围大界。答中,文虽次列,举用在时耳,行藏即用不用也。

后结通围大界法中分三:初、标缘起,二、相,三、结。

初中。不得合河结者,以水难不恒,卒增障集,机缘既阻,僧义不成,徒张拯溺之名,终丧乘权之实,既无津渡,结不成也。僧祇中,水中有洲五处,据标结,两边水内取三由旬,恐持欲渡,飘出界故,三陆地上,随时大小。

后结大界缘中。初科,正释,为二。初示制意。既障僧集,无由应事,故机缘阻也。复乖和合,故僧义不成也。是则如来乘权制法,拯济沉溺,但有虚名,终无实效,故云徒张等。津渡,即船、桥、梁。僧祇下,次引开成。五处据标结者,彼因摩头罗国藂林精舍,隔河东岸有仙人聚落精舍,时二处比丘共结为一布萨界。乃至若河中有洲,应五处作羯磨(谓五处立标,通为一界,随处作法,一切尽集):一、摩头精舍,二、水中,三、洲上,四、水中,五、仙人聚落精舍(此即两在水中,三在陆地也)。如陆地道两边各二十五肘(谓三处陆地,两边立标量也。二十五肘,计四丈五尺),水中亦尔(广量与上陆地齐也)。一时夏水泛涨,比丘受欲来应羯磨,为水漂出界,殆死得出,白诸比丘,乞广结界。即于上下水三由旬,作标结界(即移水中两标令远也)。

问:水陆二界互相摄不?答:如上说竟。自然界中两不相摄,僧祇得者,据作法言之。

问:答中,欲显作法、自然摄不摄异,故问通之。答中,初指自然,即前缘成。明六相中,僧下,次通作法。

不得二界相接者,以界体限约,各分位局,今若连接,终非别住,故制之也。如上相去一肘,无有正文,约同二绳,得分便罢,故文云应留中间,即空地也。

次科,初示制意;如下,次明分隔不定阔狭。前引古师局执一肘,故复点古,非引文显正。

云不唱方相者,今有结者,临时迷事,或坐场内通唱三重者,或于大界内通唱通结场界两所者,或但唱外相者,或但唱内相者,虽唱诸相互不周匝者,皆谓异界相摄,内外通滥,三界混乱,定断不成。

二、明相中,初科。初通标。或下,别列,有五:一、场中遥唱,随界各结;二、大界通唱通结,遥加戒场;三、四两种,两相互缺;五、虽具唱,相有差讹。皆下,总结。异界相摄即前二,内外通滥即后三。或可二句通该五过,戒场、大界中隔自然,故云三界。

界取相分,无相非结;正法从实,无昧彼此。可依文云:先在场内,随标相集,唱场结场。既作法已,将结大界,方可召僧出戒场外,又出自然入大界内。依标相集,先唱内相,用规空地;后唱外相,用绝他界。然始依结,无法不成。

次科,初叙正制;可下,次教。依文,先结戒场;既下,后结大界。分标集众,各唱各结,事既合教,故无不成。

律无结法,集法行用,必准诵之,在文委曲,可如目见也。余如上二同中。

三、结法中。初明用法。律中既无别立,故令准用无场结法。此不重出,但指同前,故云在文可见。钞加内字,准此不须。余下,指略,即前疏家解释等文也。

三、明结小界法,义分为五:一、教兴所由,二、集僧远近,三、无有标相,四、结解同异,五、显张是非。

初中。夫机教相因,同诸药病,凡情易结,圣意开之,故此三小,兴唯在难。文列僧不和合,或不同意者,并是人难,不合作法,故开别结,以副情愿,意可见也。

三、小界教兴中,初文。初叙应机设教。同药病者,言相应也。凡情易结,谓生滞碍,不和同也。文下,次引缘证。人难,即同法人;情事乖违,副即应也。

问:如拘睒弥亦不同和,如何同界别说开也?答:此不同彼,彼则事、见两乖,便非僧义,故开别说;此见同事别,于事不和,得成诃别,故开别结。

问中,拘睒弥比丘斗诤二十年,众不和合,同界各说,佛判并成。今此亦然,何须别结?答中,事谓所作事,或忍、不忍;见即所执计,有同、不同。见乖则失于六和,事乖则碍于众法。彼兼事、见,此唯局事,故不同也。相传但云恶比丘为难,据此所明,足知虚谬。

二、集僧处者。

观律文相,结并外界,兰若、自然,唯受戒中不同意人,未出界者是作法也。说戒文云下道,自恣文云异处,虽当部中无自然界,异处下道即是诚文。道是一界,下是兰若,必欲依集,可随当时,如上尽自然也。

第二、集僧明今意中,初定结处,文如注列。受戒作法,乃起诤之处,界外疾结,还即兰若,故知三小不开城邑。说戒下,次明集僧,又二。初示界相。说、恣两缘,因在道路,遂开各结。言下道者,在道之下,即以兰望道,故云异处。虽当部等者,前集僧中,四处六相并出他部,虽四分无文,而小界有义,故特示之。道是一界,即道行也。下是兰若,亦是一界,准有道、兰二自然相。必下,二、明依集。随当时者,或道或兰,各有分齐,但道通兰聚,此局兰处,即如本缘无村旷野是也。

有人云:并由难起,未须依界,随集坐处,即以为定,故文云坐处已满,齐如是处结之。

引古中,初解,即准自恣结法中文。

有人言:此非正量,不可承准,须依律文不同意,未出界,疾疾结之。明知恐同自然,故以界为限;既有缘难,不比常途宣用。善见七盘陀集之彼文中云不同意,与此一也。

次解。初斥前。须下,次示义。依律文者,即如注引。若随坐处,不虑他呵,何须疾结?验知约界。既下,引量,具如上释。举论会同,义须准用,即显有难。兰若唯被三小,此文明矣。

三、无标相者。

凡为久固,或无难遮,作法闲缓,立相分域,此之三小,暂时一席,无有二会,故文云不应不解而去也。

三无标相。初释,为二。初叙二界须相,有三:一、久固,二、无难,三、闲缓。此下,次明小界不立。反上三义,且举暂时,如文制也。

二、若竖标相,不可遮诃,随人即结,不和不至。故受戒云界外诃不成诃者,明以集身为标相体。

二中,初二句示立相之过;次二句显不立之益,以界随身,不和之人不可至故。引证,可解。

三者,文云疾疾结之,恐遮人出界也,立相容遮,终非结意,余如文解。

三中,准文立义。若立标相,事容迟缓,遮人即至,结法不成。下指文解,即第五门。

四、结解同异者。又上总门第四义也。大界结时竖相,解时牒二,舍之则解,不类结如上。三、小结解相应者。一、现作非未来,二、暂时非久固,三、无相。为遮诃故,小界与人处相相应也。结者成解,余人不得;若起迷方,无由重舍。故佛制不应不解而去,诚有深致。

四、结解中。初标指。前后诸界皆有结解一科,属前第四义门,故一一提示。大下,对明同异。初叙异。前以大界结解皆牒二同,故云相类。此望解时,不牒标相,且云不类。欲彰小界无相所以,故蹑以问之。一下,释通。初列示三义,反前大界。故下,结显异相。人处相者,处即界体。下引制解,益彰无相。

五、广张是非者,就文解之,文分为四。

初缘分三界,在文可知。

第五,初指三缘。注中,受戒一种,界内不和,潜出界外,文不显处,义必空野;说、恣二种,并因道路,无村旷野,非村兰若,语少异耳。注云类诸难开,谓如诸戒,命、梵缘开,非难擅行,无非正犯。

二、皆无相下,显标处也。并指身以为标体,相在身外。

二、标处中,注中,三、引文证,并结法牒缘,如后自释。

三、今有立相方院下,明非法也,即第五门义。

大小二界,缘难有无,标相宽狭,终不徒立。文中羯磨不成者,以法事相违也。界以标相为体。大界无难,作法具仪,先唱标域,后依加结,乖不成也。小界匆急,不明立相,恐诃人至,纳在相中,随集约身,一时唱结,有乖斯法,理是坏缘。

三、明非法。通明中,初标示。二界不同,如注对显。文下,牒释。初通示。界下,别释。前明大界须相,不立则非;后示小界无相,立则乖法。

下明四过者。

初非开缘,专权结小,违佛教也。如诸难缘,界外持欲,俭开八事,离衣道断,持通九等之流,虽是曲被,未可常行,依法用之,则一切智。故文云:制已更开,开已还制。义须凭准,何得自矜?

次四过中,初过为二。初明违教。权犹擅也。如下,引类。为他持欲,难缘出界,开不失法。俭开八事:内宿、内煮、恶触、残宿、僧俗二食、水陆两果、不作余食法(此四并开不作余食耳)。由有俭缘,不作不犯,忘不持衣,归护不及,或水陆道断,并开无罪。九等,即三根中各分三品。上根守制,专持不犯;中下不堪,故须曲被。依法用者,缘至则开,缘尽还制,开制随时,则彰如来是一切智人也。故下,引证。即迦叶答富那罗之语,如钞记引。义下,诫斥。自贤曰矜。

言辄立相者,古师传用自恣圆坐,五德在中;说戒直立,开无众具。故僧祇云:行、住、坐、卧,悉成布萨。十诵亦然,及作受戒相,如熨斗柄,是中问遮。

二中,初科。自恣对跪须坐,说戒随闻故立。二律所明,四仪通得。古谓说恣宜不立相,受戒问难事须立相,故云如熨斗柄也(讲者但云古师三小立相,滥矣)。

今有人结,随在何处,临时指拟方隅为相,然后诵结。义则不然,三小相同体,以身集为界,如何于外更立标相?必其擅置,故引诃人,令诃法坏,大乖律文,终非开意,诚不可也。

次科,初牒非。义下,蹑斥。初责其妄。判三小同为遮诃,不当有异,那得小受独立相耶?必下,显过。一则法坏,二乃违文。

故受戒文云疾疾一处集,知无异外,一是也;说戒文云尔许比丘集,知数人外无界,二是也;自恣文云齐坐结之,知坐处外非界,三是也;受中又云界外不诃,四是。翻是成非,数可知矣。

三中。初别引四段,并彰无外,如注所引。翻下,总结。若立外相,违上诸文,则成四非。

问:以身为标,外无界内,问难受法,如何得成?文云界外不成受故。答:义须殷鉴,不可冰情,问难前缘,可自依律界外问也。及论请师乞受,必须呼来入界,十人融通,开间纳取,一足入内,尚预法仪,何况俱也?如斯行事,内准佛教,外约凡诃,僧有授法之功,前无虚受之愿可也。

初问中。律云:受戒人不得在空、隐没、离见闻处及在界外。古师执此以立外相,故引为难。答中。初斥执计。问下,教行事。律云:有受戒者,将至界外,脱衣看,稽留受戒,因制问难。此即明在界外。上引不成文者,准下决云此通白四之时耳。一下,举类。即如十诵一人中间木上坐足,四边作法,故云尚预法仪。如下,结益。

问:诃人若来倚我,身界岂不别耶?

次问:若据今师,已无身外之界,欲破古解,故假设为问。

答:有人言:初结不成,以同自然有别住故;既结界已,虽诃不成,界立为难,开无诃也,如恶心触不成触等。

古解中,彼由立相,故作两通:初结若来,即成诃别;结已或至,纵诃不成。引例可见。

今解:前后皆成结齐身坐,正为绝诃,岂得前闭后开?义不可也。律无开语,何得辄通?如所开遮,不劳身界,既结无外,明不容诃。故文云得诃人者,谓善比丘在同住地,余无有文,不可用也。

今斥中,初斥非理。若依立相,初结、结后并成诃别,何得辄判?律下,次斥违文。既下,示今意。既不立相,了无倚身来诃之义。故下,引文证,可验古师妄判无取。

三、处留久固者。以因难生,权开加结;难非常有,结宁永固?必又开久,用大界为?故文中即解而去者:一、为余人迷相,虽解不成;二、为恐后结界,能遮作法;三、为临机一教,非为重集。违斯专制,故乖正法也。

三中,初叙非久所以。用大界为言,无所济也。故下,准制解责非。次列三义。二中,以界不重,结留则遮。后违下,结斥专制,谓擅行也。

四、妄通余法者,开为前缘。非缘不可妄承,行用违拒处多,致令受者怀疑,良由本界非制。故文云非制而制者,即非难而开也;是制便断者,不于场界也;多人不益,谓戒不具足,无行可依也。

四、妄通余法,谓已后续用也。违拒多者,自陷陷他,违制坏法也。致令等者,彰不成也。故下,引证。律文通斥非法,今引别对小界。第配三句,举事可明,无行可依,谓阙行体也。

明彼四是,练此四非,等镜鉴而弗遗,何疑滞于圣化矣。

结诰中,明彼四是,即今所立:一、须难缘,二、不立相,三、须即解,四、唯一席。练此四非,自昔相承,翻成四过:或无难辄结,或立相开诃,或留而不解,或通于后法。达此是非,如镜鉴物,则于佛教无疑滞矣。遗,漏也。

羯磨文如常者,诸本连写,曾不揣量,显晦在时,行藏适世。即今场界二所作法,尚须邀延说恣之与,受仪难缘,希闻故略。必临事或有,准诵自成,故未烦出也。

四、指法中。文脱标数,故多妄节。今详前科,明非方毕,故以指法即为第四。初斥古本。彼文皆出三小结解之法。显下,示今略。显晦行藏,即随机义。下举场界,以数况稀。邀延,谓集结迟留,事难成也。场界尚然,况三小乎?必下,指广律。说戒法中,具出结法,故令准诵。后世素师不体此意,复出羯磨,备引诸法。故知随机之义,独见今宗。余如钞记。

大段第二,结解衣界,先列义门,后就文释。

次摄衣界,初列义门,即悬科文相,至后释文,随文即点。

初、须结得不,二、解教兴意,三、结之方法,四、约界通局,五、除结前后。

就文释义,文分为二:前标举结方,后牒缘加事。

次就文释,标举结方,方即是法。

前中有三种伽蓝下,即初门义也。界与蓝等,及界小蓝,不须结者,以衣界自然约蓝院起,随有周匝,犹开势分。今大界与周院标齐,未结衣界,院外摄衣;若加结竟,入院方会,何须结也?或界在势分内者,亦不须之,转非开故。何况界小于院,依界结之,院内不免失衣。用此度之,俱不须也。

初门。初、标义。门界下,二、牒释不结,有三:初、明蓝界俱等,结则失于势分;或下,二、明蓝狭界宽,但齐势分,结则无益;何况下,三、明蓝宽界狭,结则院内失衣。用下,总结。度音铎,量也。

文云若界大于蓝者,即第二门义也。由界宽院狭,未结摄衣,界内院外,全夏失衣;由结衣界,随僧界内,衣、夏两会,岂非益耶?如下缘说。十诵云:若作不离衣羯磨竟,齐墙壁篱栅来,僧尼乃至学戒沙弥、沙弥尼,不离三衣、五衣也。

二中。初标示。由下,正释。此明界宽,即出势分。外者,不结则益夏损衣,结之则衣夏齐益。指下缘说,即缘起也。下引十诵,且证衣界。随僧界义,准齐墙壁,似蓝界俱等,本不须结。或可蓝外别有篱墙等,思之。文略式叉,故云乃至三衣、五衣。且举僧尼所畜式叉,三众同制二衣耳。

文中有立无村结下,即第三门义也。

三、结法中,此门所明羯磨词中,除村村外,古今集法,或去或留,故曲辨示。

有人言:有村须除,无村不须,何得雷同俱须除也?如律文中,无事有法,非法不成,无村加有,义同此也。

古解中,初解。初立义。有则须牒,无则不须。雷声普遍,故曰雷同,言其不简也。语出曲礼。如下,引证,即瞻波文。彼明无覆藏罪与覆藏法,如无病加药,佛判不成,故取为例也。

有人言:有村结者,现除悬不结,后村移出,不合摄衣;无村结者,现结悬除,村来不摄,村去还会。

次解:不问有无,皆须牒除。但悬不结,义未尽理,与今少异。故下,斥之。现除悬不结者,以先有村,故现牒除。所除之处,即非衣界,既为村碍,无由预加,故悬不结。现结悬除者,由本无村,可容遍结,恐后村来,于中同护,故先牒除。

今解不然。既依界结,遍标内地,同有摄衣。不由村来,衣界便解;不由村在,衣界不遍。但村是男女所居,多生染谤,性与比丘行有讥,故制令除之。

今义中,初科,初明结法,不由村聚在无;但下,次明牒除,本为摄护通塞。了此二途,则古今自异。

故律中,初结衣界中有村,不言除村,村中置衣,后为缘碍,方始除村。此除别缘,不除村体。何以知然?多论前解无村不除,后遂解云:羯磨法尔,莫问有无,皆须除之。村在不得,村去摄衣。

次科。初引当。律本不制,除后缘碍者,因比丘寄衣村中,往会形露,怀惭故制。此下,准判。别缘即指染碍。何下,次引论转证。彼有二解,即诸论师意见各异。如上所引,二师不同,即各据彼一解耳。但次师未善论意,与今不同。村在不得,以现除故;村去还摄,以悬结故。

问:本既无村,而云除者,岂非无病有药,何成羯磨?答:此摄衣界,在同住地。所言除者,除衣障碍,不除村体,故无男女,任意着衣,岂在院宇?本无不结,村来必须,岂非烦重?又若不除,便起疑念,谓结衣界,后村来入,衣则不失,故先结除。如前结界,具列二同,可即有说。文中须述,不妨前结。为成后同,衣界亦尔。为释后除,可以类解。

释疑中。初问。以前古师执此为例,故问决之。答中。初释通在同住地。此明结依大界,必须相应。既除障碍,悬除于后,则是有病,作法理成。岂下,蹑古彰过,有二:一、则烦重,二、乃起疑。如下,举例结显两成。

问:有村结已,不得会衣,与本无村,何须着除?无村无结,村来障衣,与有结同,何须着除?答:为释疑故。未结之前,院内界外,不免失衣,由诸界故。今既结竟,车树界灭,疑谓村界,亦随不生。为释此疑,故二俱除。村有五义,如论故除:一、聚落界散乱不定,衣界是定故;二、为除诽谤故;三、为除斗诤故;四、为护梵行故;五、为除嫌疑,令清净故。余界无情,故不须除。

次问,有二:初、有村障衣,结须牒除;无村通护,着除何益?此明无村不须牒也。二、问:无村不结之处,不曾牒除,村来亦障;比于有村结者,牒则无功。此显有村亦不须除也。与犹比也。答中,初释通院内、界外。内、外字倒,传文误也。未结,则院外自然树、车各立,故有失衣;结已,则作法势强,诸余即灭,唯村自摄,故必须除。村下,次释偏除所以。五义中,初是难护,余并招讥。村聚则移徙不常,衣界须分齐可准,故云定、不定也。四中,第四护己,余三护他。上明村界须除。余下,次简余界不须,以树、车等无情染故。

四、结遍不者。

四中,前列章云约界通局,遍即是通,不即是局,词异义同。

有人言:结不遍界,故文云除村、村外界,既有所除,明知不遍矣。

古师初科,即前所计悬不结者。

十诵云:除聚落及聚落界,结取空地及住处,村及势分,衣界不生故。善见云:村外界者,中人掷石以还是也。人即解云:十诵结时,现除悬结。以文云结取空地者,即村外势分也;及住处者,谓村体也。后村移出,更不须结。四分无预结文,故现除悬不结也。

次科。十诵四句,即彼羯磨中牒除文也。上二句同今四分,后二句彼部所加。村下,释上二句。村即聚落,势分即聚落界也。文既牒除,故界不生。仍引善见示上势分,即十三步。人下,次出他解。彼谓十诵四句,上二句是现除,下二句是悬结(旧云文脱,合云悬不结者,非)。四分止有二句现除文,无下二句预结文,故云悬不结也。

今解不然,既除聚落,明有所除;结取空地者,僧坊外地;及住处者,谓僧坊也;此内摄衣,余是所除,故不遍也。

今解中,初文。初释牒除。谓文中除聚,但是一向简除,岂得所除之处复加结耶?结下,次释加结。以界宽蓝狭,方结摄衣故。蓝外界限,名为空地;蓝内僧坊,名为住处。则知彼文同今四分,那云异耶?

僧祇中,舍卫一布萨界,有九僧坊不结衣界,随方别摄。后祇桓比丘诣开眼林坐禅,或于彼宿,恐失衣故。佛令从祇桓及九精舍,同结不失衣法,令得安乐住。亦除聚落及聚落界。

次科。僧祇九精舍,彼云:佛告诸比丘:从今日祇桓至开眼林(以林标号)、东方精舍、西方精舍、东林精舍、西林精舍、王园精舍、受筹塔婆(以塔标号)、还林精舍,尽同作不失衣法。彼律亦但除聚,同今宗耳。

问:无村结时,既遍大界,可称同住;有村不遍,应不得称?答:衣界假于僧界,故称本住。未必相可俱遍摄衣,或可遍界摄衣,村碍故隔,从本故通,从缘故局。有二释文,如上通也。

问答中,初问。既牒同住,即须遍界,有村不遍,应除二同。答中,初引古解。即前悬不结师义,未必相可,言其不遍。可犹称也。或下,次示今义。既称同住,体必相可,据界本通,从缘不遍,故云局也。有下,指前十诵古今两解。

问:结净亦假僧界,义非自然,何不称者?答:僧、衣两摄,虽不相可,莫不用摄人、衣同处。若论净地,元结摄食障人,故不称于本住。又若称者,恐成相可,遍有内宿,不如不结。

次问:衣食两界,能依义同,称不称别,故问分之。答中,初明衣界须称。虽不相可者,约缘为言。若下,次明净地不称,有二释:一、摄食障人,二、恐遍界有过。世人见此,便谓通结净地,须除二同。然不知前牒二同,正彰通结,下除堂殿,别简分齐,明非相可,岂得妄除?今此所通,自明本宗别结,不须称耳。闻声即用,曾不考寻,恐后妄传,寄此点示。

若依僧祇,聚落、兰若通结。后因舍卫失火,兰若畏烧衣故,急奔赴城中,为人所诃,因制兰若不通聚落。四分所结城外僧坊,若聚落内,是彼废教,或是两通。既除村界,明非废也。

四、会异宗中。初引僧祇。聚兰通结者,即前九精舍涉聚兰故。兰若畏烧衣者,谓兰若比丘也。彼云时舍卫城中失火,城中诸人运物出城,诸比丘多于城中寄衣,畏火烧故,急走向城。为人诃者,彼言诸不信佛者呵言我等火逼,出城避难,是沙门等向城而走,如蛾趣火,有何急事等。因制等者,彼云佛言从今已去,不听练若通结聚落,应练若处通结练若,聚落处通结聚落,乃至如前互结,得越毗尼罪。次引四分,会通两部。初约相废释。城外僧坊者,律因比丘见兰若好窟,听结衣界故。羯磨除村,即通聚落,乃是僧祇废教。或下,次约两通释。既制除简,即不相通,正合彼宗,故非所废。僧祇后结,亦制除村,如前可见。

文中,若先无村结,下至五分咸有斯意者,明结随界满,村缘故除,文极明委。

五、除结中,初科点文,示意可见。

五分云:若本无村,结不失衣界竟,村后入者,不须更结,先已结故。若本有村,结衣界已,村移出界,即此空处有不失衣界。若聚落小,后转大者,随村及处,皆非衣界。若村先大,结衣界已,后渐小者,随有空地,尽是衣界。准此通前,约缘不遍;据法从本,说名为遍。

二中,初引文。前明无村,现结悬除。若本下,次明有村,现除悬结。复分三相:初、移村出界,二、展小为大,三、缩大为小。有无广狭,随缘不定,验知除村但除缘碍耳。准下,次准决前义,皆有诚据。

后正加法中,文分为二:初标缘显示,后依法结解。

初缘。言厌离者,即头陀比丘厌于世间不乐想也。除驶流水者,由漂荡鼓怒,会护是难。僧界虽摄,尚通梁济;文乃无桥,义亦通许。

正加标缘中,头陀翻抖薮。世间有二:一、器世间,二、有情世间。三界六道同归苦果,知苦断集,故云猒世等。驶,疾也。文不开桥梁,准前僧界,故云义通。(律中明开桥梁,注中不引,且云无耳。)

就结文中,若本有村,现除悬结,依上五分,摄村下地,故不同古人悬不结也。古人云四分无文,结住及空,此非解也,所以如上。若本无村,现结悬除,准五分中,后村来入,不得安衣。

次依法结解,即前义门第四门也。结法中,初科,即释羯磨结除两句。初有村结法,村下之地,通为衣界,故云摄也。重举古非,并如前示。次无村结法,指文可知。

故知僧坊、净人、男女别院,并非衣界。非时入者,嘱授同村,亦即食家、同宿、屏露,如是类知。若单士女,则非村摄,但是染情之障碍耳。故文云村者,男女所居也。

次别示中,初文。净人居处,并是所除。故非衣界、非时入聚、食家强坐、与女同宿、屏坐、露坐,此等诸戒,皆约村聚,并见九十。因明僧坊男女别院,通诸犯相,不独障衣也。单士女者,谓无住处,或虽有处,村相不成,并归染情两碍。下引律文,证须居处,方为村摄。(旧云单士女者,有男无女,有女无男者,非。)问:今僧坊中净人居处,或单有男,或独有女,为成村否?答:但使俗居,通归村摄。若无村处,既是染情,必须男女,或单有女。若论独男,则非碍摄。

善见云:若施不失衣,界内僧村中比丘不得者,此据缘相明摄,不言法通僧界也。

二中,善见施主施物局处,此即悬不结者所执之文,故引决之。缘相明摄,谓有村碍,故摄衣界,不摄村中,非谓结法有不遍也。

余有自然护衣义,文在戒本疏,就彼开之。

三中,以自然、衣界合在彼明,此论作法,故通指之。

文中结已榜示者,欲令后来不迷护衣也,僧祇中应榜示显处,令后来比丘知说戒等。

释榜示中。初示意。僧下,引证。彼制僧界,故云知说戒等,等取集僧护夏也。例今衣界,要知离护。

就解文中,标法为二。

初中。先解衣界,后解僧界者,法仪伦式,前后有据,不可乱也。十诵中若舍大界,衣界随舍者,以衣法假本,本失未亡而非正,则乱伦获罪。又云若舍衣界,大界不失者,去末存本,义之次第,为除疑故,又重释也。

解法中,次科。初牒释。伦即次也。十下,引示。前引顿舍。僧界所依是本,衣界能依为末。界虽顿失,乱其次序,违制犯吉。又下,后引渐舍。为下二句,显示注意。准前篇首,已明次第,此中复注,故云重释。若今行事,当依次解。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二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