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收难中,三门分之:初、总明尽不;二、以八难收;三、以三障收。

就初门中。

言不尽者,如多论云:凡受戒法,要以勇猛决誓,断恶为先,后依缘受,方发戒也。诸天着乐,善心微弱;饿鬼身心,常焦热恼;地狱苦楚;畜生业障。虽经说斋,但得善行。如上诸趣,皆无得戒也。四天下言,北方难地,以福报障。又愚痴故,无有佛法。唯三天下,人有四种,男女黄根,唯二具得,黄根则障。就男女中,五逆、污尼、贼住、越济、淫母、断善,俱不得戒。大而言之,受佛法者,盖不足言。如上人畜,成受三归,无感戒也。

第四,收难。前明不尽。引多论中,初叙本因。诸下,次简障难。初约趣简。天与鬼狱,并非人摄,即简非畜也。四下,次就人趣。约四洲简。北洲人寿千岁,珍宝饮食自然,故是福报;着乐无厌,故是愚痴。人下,三、就三洲。约四报简。二具谓根,具者黄根,即黄门二形。就下,四、就男女。约诸业简。越济即破内异名,邪正不摄,故名越济。上之四位,总摄十四。前引多论,犯五、八、十重者,受戒不得,即为边罪,通为十五。淫母与断,善在十三。外大下,三、总断。盖不足言,谓必须净器,诸余杂类,不足言也。

善见云:黄门、畜生二根,贼住坏,尼破。内六人不障天道,但障圣道。若五逆者,人、天、圣障。

善见中,初六人可以诱之,人、天必不能破惑证圣。五逆是无间业,故障人、天、圣三道,文无边罪。非人义,准前收非人,后收边罪。

僧祇中,不生羯磨事,谓十三难人及恶见沙弥。更有四人共有一怨,俱欲出家,路逢本怨:初人张弓,二者欲射还止,三人射而不死,四人断命。此并轻躁无志。初二已出家,不应驱;后作恶,应驱出;后二并驱出。

僧祇中十三,同上恶见沙弥说欲不障道,更四人者,并退道人,故云无志。初二方便即止,不应驱出,即许得戒;后二共杀,二并驱出,即是难摄。

了论云:律中说二十人不得戒,如作誓言:我非比丘,永哑永聋,不乞戒人,永遮不得。

了论二十者,彼云:何者二十?五黄门(四分合一)、五无间人(即五逆也)、污比丘尼人、誓言我非比丘人、偷住人、龙、夜叉、哑人、聋人、哑聋人、不乞戒人、遮人(即小年无衣钵等诸遮也)。对今四分,十种是难,余并遮收。

义说无根一道,痴钝狂昏,无衣钵等,乃有众也,且列十三。

义说中且列六种,而云等者,示其不尽,无根谓无男女形,一道即大小同处。

若无前难,问者得戒,不问不得;余不列者,有则不得,交是戒障;无不问者,得戒无违故。

成否中,初断十三难;余下,次断余难交俱也。

又人解云:戒中说者,收难并尽。何以明之?此中要取有心乞戒,虽作法加,障得名难。余有不至,入别难收,非此重摄。如畜生者,能变来乞,故号为难。自余畜生,本无有心,义何说难?

摄尽中,初科。初判定。何下,申所以。此师要取可预受者,名为重难。定止十三,余收别难,即八难也。如下,举畜类显。

问:小年乞戒,不得应难?答:十三说者,如前永定,小年是遮,待满得受,故不同也。

次科,初问:以年不满者,乞戒障得,理应成难,何得在遮?答文可见。

若尔,九岁和上,应待其满,如何感戒也?答:小年俱同,并是遮位,缘疏因正,故得不异也。类彼式叉,不满非法,正制难违。

转难中,律中九岁和上度人,得戒得罪。准难,小年理应得戒。答中,初示同异。类下,次举例。式叉二岁未满,不成受具,小年亦尔,并律正制,故不可违。

二、以八难摄者。

有人言:十三障戒,八障闻、思,故不摄也。

八、难收中,初释即摄不尽师义。八障闻、思,即是障道,以闻、思、修是入道之慧,十三不摄,故知有余。

又云:不异前说,众难所收。如华严云四轮摧八难者,故成实云:一、住善处,二、依善人,三、发正愿,四、植善根。初轮摧五难三途,长寿天及北有洲也;二、摧佛前后;三、摧世智辩;四、摧聋盲哑。此本无心受,不可通说难也。

次释。即前摄尽师义,故云不异等。如下,引示。华严文通,故引成论别配。先列四轮,轮以摧碾为义。初下,后配八难。初轮中,三途为三,天报寿长,故云长寿天。北有洲者,谓欲有处也。三途恶处,下二难处,故以住善处摧之。二中,佛出未时为佛前,佛法灭已名佛后,生不值佛,故以依善人摧之。三中,世间聪辩,多知博闻,并归邪见,故以正愿摧之。四中,三根不具,由不亲善,故以种善摧之。初轮摧五,下三各一:初、处,二、时,三、心,四、报。对之可见。此下,结示。

三、以三障收者。

黄门欲爱多,烦恼障收;又不能男,亦报障摄;边罪、坏尼、贼心、破道及五逆九,并业障收。若障具戒,十三俱是;若障闻、思,唯五逆也。据俗戒言,不妨受得,如成论中所简别也。非、畜二根,三是报障。

三障总收中,初约烦恼收。黄门者,取其心也。亦报障者,据其形也。边下,次约业障收。初别示,以边等九并由造作,故是业收。若下,次料简,有三:初通示戒障,次别对闻思。若据非畜,亦障闻思,此且就业为言耳。三、明通受俗戒。前引成论五逆、贼、住、坏、尼等,若为白衣,不遮绝慈等善,有世间戒,何咎是也(旧云俗戒是轮王戒,谬矣)。非下,三、约报障收,三皆不善报故。

问:此中说难,宽狭轻重,可得闻乎?

答:据十三难,业宽报中,烦恼最狭,如上所引。若泛论之,三障该通五道,报则是宽,烦恼是中,业即狭也。故论云:地狱具五业,北洲有四,余则说十。又以八难配障,前七是报,世辨烦恼,无业障也。

问答中。初答。初据前以示。业九报三,烦恼但一,宽狭可见。若下,次约义泛论。烦恼及业,并依于报,故报最宽。烦恼虽遍,隐而时发,故为中造;业不具,故最狭也。引论证业,即杂心文。彼云:地狱众生有五不善业:恶口、绮语、贪、恚、邪见(为苦逼故有恶口,不时说故有绮语,贪及邪见成就而不行,瞋恚者俱有,谓与贪、邪俱故),无杀、盗、邪淫、妄语、两舌(无相杀故,无受财故,无执受女人故,无异相故,皆相离故)。郁单曰有后四不善业:绮语、贪、恚、邪见(有歌叹故有绮语,三意成就而不行),无杀、盗等六故(寿分定故,无受财故,无执受女故,无欺他故,常和故,柔软故。彼方行淫,将女至树下,树即覆之,行已还复。若树不覆,并愧而离)。余三洲人、畜生、饿鬼及欲界天,并具十业,故云余说十也(虽天不害天,而害余趣。又天亦有截手足、斩首等,明有瞋、杀也)。有色、无色,无有不善业道(已上文注,并据论文。昔记谬妄,故特委引)。又下,因收八难。前七约报,可解。世辩是分别见,故属烦恼。

言轻重者,烦恼为诸障本,故云若无我者,诸业不集也。业障为中,报是顽痴,故为轻也。言可转者,报障难转故重,余可转故为轻,如忏法中广显其相也。

次答中,初约本末释。烦恼生业报,故云诸障本。引文证者,即成实文。我即烦恼,业能招报,迭论可知。言下,次约转变释。报果已定,故难转。余可转者,业有二别:不定可除,定业可转;烦恼心昏,反照即转。小乘见思,一断永尽;大教无明,体即觉性。在迷望悟,则迷悟分殊;以悟望迷,则迷悟叵得。无明常照,虚妄常真,不待刹那,转凡为圣,所谓百年闇室,一灯能破。准知业次前轻,烦恼最轻也。指下忏法,寻以对之。

大门第五、明通塞者,就分为五:初、约三趣;二、处;三、时;四、人;五、约戒前后分也。

初中。非畜局一难。人中具十一,以造业具故,说业有九。非畜无恶戒故,不说业障,非无造别业,如成实说。又人中有受道故,说黄、形两障。非畜乃兼体非道器,虽有不说难。

第五,三趣中,初科。初明非畜。不通余难,故各局一。人下,次明人趣。初总示;以下,别简。初简边逆等九。非畜无恶戒者,杂心云鬼畜欲天有十业,离不律仪是也。然但不能造总,不妨造别。总谓牵生业,别即庄严业。无记感报,文见成论,如钞所引。又下,次明黄形。非畜兼者,律明三趣并有黄形。

问:何以十三难中不说天为难?答:着乐不来,来亦得道。有说云:人中制戒,天不在例,通非人摄。如上律文,天子,修罗子也。又如多论,目连为弟子上忉利天,见耆婆说。

问答中,答有二义:初谓非难,但不来耳;有下,次明是难,即非人耳。如下,引证。初引律证次义。指如上者,即前经注能受初缘中具引。又下,引论证初义。彼云:目连为弟子病,上忉利天问耆婆(以针佛故,天报一劫)。正值诸天入欢喜园,目连在路侧,诸天一无顾者。耆婆后至,见目连而举一手。目连怪之(先世是目连弟子),即以神力制车令住。耆婆下车,目连呵责。答曰:以我人中为大德弟子,故举手耳。颇见诸天有尔者否?以着乐染心,不得自在,故使尔也。目连遂问:弟子有病,当云何治?答曰:唯以断食为本。

二、就处者,北方永障,十三俱无;就三方论,东西亦有。但十一难,除出血、破僧;若就南洲,则具足也。

二中,佛出南洲,故有出血、破僧二难,以破僧立邪三宝,须对真佛故也。

三、就时者,佛在便具,灭后十一,除二如上。故僧祇中破僧出血难后子,注云:此二难者,佛久涅槃。故依旧文,谓若缺者,不名十三也。

三中,初示通局。故下,引文证。文下小字谓之子,注旧文下合有问耳两字。谓下,疏释彼律依文之意。

四、就人者,谓男女、道俗、僧尼、具非具也。男具十三,女唯十二,除破僧也。据俗,沙弥无二,即二破也。据尼无一,除如上也。若尔,违谏戒者,不有破僧?答:具破在僧,尼但方便也。据未受戒无二,破及边罪,三也。

四中。初通列。四、对男下,别简。初简男女。女无作佛义故,不能破僧。次简道俗。具、非具二位合明。道具可知,但出俗与非具。此约受五、八俗人,受十戒沙弥。三、简僧尼。除如上者,亦即破僧。然破僧违谏,僧尼同犯。明有破僧,故须引难。戒疏云:尼虽无破轮体,得立主伴,坚持五法。故云方便也。四、简未受。此亦未具所收,但都未受,与前为异,故别出之。既未沾戒品,故无边难。

五、约戒前后,生难多少者。

全不受者,但有十难可知。若曾受未具戒,生十难无二,破及坏尼三也。若尔,非畜何得为有耶?答:容变作故,不同上三毕竟也。坏尼纵有,还边罪摄。若受具舍前,则生十一加边罪,无贼住坏尼也。舍戒后生,则亦具有。

五中,通示有三。初全不受,无三同上。若曾下,次明未具。即五八俗士、十戒沙弥,既是人报,义无非、畜两难,故引以徴之。坏尼边摄,义无两立。若受下,三、明已具前后。舍前加边罪者,对上全不受者,故云加也。具戒无贼心,坏尼边罪摄,舍后则具有。若论舍已,同前生十;但未舍前,容作二破边罪,故云具耳。

就前十一中,是非两异。破内形生等,有定失戒,犹碍戒,故名难也。非畜生者,毕竟报转,定失戒也。若五种通力,变者不失,非其难也。五种黄门,受戒前,则障戒也;受后若生,不失戒也。余至文解。

别简中。初通标。前十一者,即上舍前生者失戒,名难为是,不失为非。破下,别释。初明破形,次简非畜。五种通力,即业报五通。三、辨黄门,指如文解,即见下科。

次消文相。

云边罪者,须相领会,故注罪法,知边名喻。若但得语,不识边义,徒相劳累,不成问也。如舍戒中,如此开教,一说即成,尚自不通,不相领解,何况受缘,容预问对?彼此同昏,不成问难,误他累劫,岂止此生?问者未来,还同今业,可不勖哉!

次消文边罪。牒释中,初示文注之意。海喻佛法,犯重者弃出其外,了知边难,从喻为名,方成问答。如下,引舍况受,容预问对。预即厕预。彼下,斥非显报。勖亦诫也。

余周行晋魏,及本京辅,所有律席,牢不登临。至于难缘,全不筹议,但恐诵文不得,何暇更识其相。以上试论,咸生远惑。

斥讹中,初科。初叙寻访。晋、魏即河东、河北,京辅即京兆、关辅。至下,次明轻略。以上论者,即指前科远惑,远即大也。

有师解云:夫受戒法,作法令诵,但应依文,十三使足。答道无者,便即得戒,何须解义?

二中他解,愚痴不学,习旧成风,尚以鄙词拒于高论,岂唯目击,从古皆然。悲夫!

余以事对,必不相解,受具便感;舍戒不解,反律应成;中边不解,通得足数;粗言不解,亦得正犯。同不相会,如何释之?迟疑无决,因又问曰:将非解者,本受亦不了,而答无耶?故此周章,方便消释,得不已定,不由此通。

三中,初蹑难有三。律中舍戒,须彼此相解;又中边不相解,互不足数;又于女前说粗恶语,彼解方犯。同是不相领会,彼既不成,此何感戒?因下,次徴彼本受。既作此解,验彼受时不了答无,必无疑矣。周章,惊惧之貌。得下,止其妄救。

故多论云:先教授者,令知体相。圣人垂训,良有深旨,但依持之,不劳妄述。

四中,多论,彼云凡欲受戒,先为说法,引导开解等,下劝依禀,责前非解。

近有行人,通明经论,闻斯正义,重受非一,岂虚愿耶?

五中行人,并一时高德,智者循理,闻即怀疑,故求增受,坛经备述,岂比今世执愚守死者乎?

问:尼犯后四,亦名边不?依伽论解,若转根者,不名边故。

问答中,尼八名边,如前已说,伽论异解,故问引之;尼转为僧,限分戒失,故不成边。

二、解坏尼。文中不明净染,引僧祇证者,故彼文云:若那含、罗汉二尼,犯初、中、后,一切成难,由断爱尽,决无中、染故也。若前二果及凡夫尼,初乐名坏,中、后非难,以当分未除爱、染,修道三、四果者之所断故。

坏尼中,初牒文,故下,引示。三、四两果,一向无坏,始终是净,故不论初、后、中。染中即内心初、二两果,初坏后非。当分即已地思惑爱染。修道谓是具惑学人,三、四所断,故不与同。

问:凡言坏者,谓污戒也。圣境不坏,何名为难?答:由尊境清胜,慢污成业,不待前坏,即成戒难。

初问,蹑前三四无染,不当称坏。答中,坏取能心,不论所境。

问:坏尼成难,为淫为触?答:淫是有本,触乃染缘,故随重也。如十诵云:摩尼八人,污尼八事,或一人以八事犯尼,令犯夷重,俗人非难。

次问。以尼淫、触皆自犯重,故引为问。答中。初正答。淫为生死之源,故云有本;触是成淫之渐,故云染缘。随本故重,据体非难。如下,引证。摩尼句绝,即摩触也。八人下二句,即八事。上句约多人共污,下句约一人独污。如资持委引八事,即捉手、捉衣、入屏处、共立、共语、共行、身相倚、共期。

善见:若坏式,又尼、沙弥尼不障出家。若尼三处行淫,皆坏,尼难;以白衣服强与尼着就行,亦难;尼自乐着淫者,不障。

料简中,初科,初简下众;若下,次显余道;以下,三、明易服。尼自乐着而不障者,亦据不知为言。

有师云:但是具戒,何论净秽?陵辱慢重,故障出家;未满位轻,在不问摄。故文云汝污尼,明简下众,由是具戒望于俗人,皆是尊故。

次科他解中,初定境;未下,次简位;故下,引文双证。

若准律中,曾淫着袈裟者成难,此文通三众也。然文列比丘尼,又似简故,三律俱无正决,斯即不了之文,宜用僧祇明判净秽也。

今判中,初明简位。本律两文,通局难定,前据善见,乃是明文。三、律下,次定境。四部律唯僧祇简净,如上所引,可决前非。

问:如善见说杀凡尼至三果不障戒,十轮云杀辟支佛非逆汗尼成障者?答:杀障戒者,取福由极也。污鄣成难,对陵慢胜境,各有其理也。

三、问:杀中论逆,唯杀罗汉、凡夫、有学、辟支果人,并非逆障。以杀难污,如何不同?答中,初通非逆意。学人未极可知。辟支果人而不教化,亦为非极。辟支佛即翻缘觉,亦名独觉。污下,次通成污意。

问:余果受染,不受苦报,凡尼坏难,何不同圣?答:凡尼以见谛烦恼总发业,故入地狱;圣尼以修道润业故轻,但招别报。余如上说。

四、问,即上僧祇须斯染乐,不堕恶道,恐谓凡同,故问别之。答中,初明凡尼堕苦,我见既在,造业牵生;次明圣尼无报,由有圣智,作业力微,但能润生,故名润业。指余如上,即牒释中。

问:俗坏比丘成难不?答:成。如尼反说,男子亦有。如善生中简五戒云:汝不曾犯比丘及尼不?故俱须问,何独专尼?但无缘起,故不具列。如条部中亦有其事,今但举一三隅动也。

五、问答中。初判成难。尼中对女,故问比丘。反例男子,亦同有犯。如下,引证。彼简五戒,具戒例同。故下,结显。俱问下,指条部者。彼明比丘强捉男子,就己行淫。佛言:波罗夷。举一三隅动者,言不可滞于一端也。论语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言人性若此,不复更教也。)

三、明贼住者。文非明显,随言难解,谓曾行盗取人财物,如注所解,始终无疑。

贼住标中,显示文注之意。

善见三种:一、但偷形者,无师自剃,不敢次第依比丘腊,又不受礼,不入僧法,诸利不受,为饥饿故;若欲出家及受戒者,开之。二、偷和合者,有师出家,受十戒已,往至他方,妄言十夏,受次第礼,入僧布萨羯磨,受人施者。三、俱偷者,此后二人,并不合度。

次科,善见引示中三种:初、偷形者,腊次、受礼、作法、受利;四、并不偷,故判得戒;二、偷和合,具列四法,随一成障;三、俱偷者,兼前二种。

问:偷和合者,应在羯磨,何以文中具列夏等?答:夏次、仪礼及信施等,并是僧家六和表相,由有戒故,便有夏次等也。以盗戒相,令他信之。如五百问中诈为大道人,受比丘一礼拜者,即贼住难,意义同也。

问答中。初约义答。夏礼是戒和,信施即利和,见在其中矣。既不具体,辄便预之,即盗戒相也。如下,引论,且证受礼,余可例之。大道人,即是比丘。

僧祇中:凡人自出家,或避难,自着袈娑来,不经布萨、羯磨者,得;受经者,不得。若沙弥念言:说戒时,为论何事?盗入床下听之。若聪明,记得初、中、后语者,不得戒。若暗钝余念,睡眠不具,得者,成受戒。

僧祇中,初明二偷。前叙偷形经者,不得谓经布萨羯磨,即偷法故。若下,次示偷相。初中后语,据一羯磨始终为言。必约听全,兼须晓义,不具不解,义非难收,如文甚显。

十诵若再三听者,已受应摈,纵经一布萨,未受成受,如上通之,据未解也。

十诵中,再听、三听,必解成难,故摈;一听未解,非难成受。如上通者,即僧祇文。今以义定,不问多少,但令记解,即是难摄。

伽论:若不自知满二十岁,后知不满,故经布萨羯磨者,即贼住也。

伽论不自知者,初受时也,既知须止,故听成难,亦须准上具解方成。

四分:若共一比丘,乃至僧所不共作法者,出家;不得已出家者,成受。若于一比丘及僧所作众法者,成难;若作余但对首、但心念等法者,非难。由说、恣等,体通僧别,摄僧要务,勿过于此。故虽一人心念、说、恣,即是众法,闻者成难。

四分中,初是偷形;若下,即偷法。初正明众法。语通对念、羯磨。若作下,简别法皆非。由下,释所以。说、恣通僧,别该三法故。

四、破内外道者。由创入正法,未活道利,反更还邪,心不定指,制四月试之。必志性调柔,深信明白,然后受具也。沙弥戒愿,未是具法,虽背无难。

破内中,初文。心不定者,于彼邪正都无信故,律因反邪,故制试法,不许辄度;沙弥中破,过轻非障。

十伽云:比丘不舍本戒,入外道中,作其相状,说见受业,名越济人。虽不入彼,但着服乐见,亦是越济人。

次科,破相中。十诵伽论,文同合引。作相状者,同其形仪故;说见者,乐彼所计故;受业,从彼所学故;不入彼者,身在僧门。但具此三,即为破道。

母论:若结发事火,此二不试,有业因故。如长含云:我涅槃后,异道梵志来出家者,即听受具,勿四月试。恐有异端,则生本见,有稽留故。此即废前试教,可准行之。

废试中,初引母论,独开不试,检文未获。如下,次引长含,通开不试,由有稽留,反生本见。此下,劝依。然须量机用舍,未可全废。

五、黄门者,不能男相,难得自知故。十律分五:一、从生不能淫;二、半月能;三、妒者,见他淫人,己形方勇;四、他淫于己,身分方勇;五、病朽烂,若堕虫啖,前四应𢷤,后一听住,舍戒更来应𢷤。

黄门中,初科。十律即十诵。彼律五种,若对注文,唯三种同,而又离妒为二;复加病朽,但无犍变;二中,半月能,半月不能,轮环相间;五中,烂堕、虫啖,共为三相。

律中:受具戒已,自截者摈之,定不失戒。若恶贼业报者,不摈。故知比丘中有黄门也。若舍戒报来,同十诵也。就自截中,不论其相。依五分中,除二卵者摈之,余从忏法。四分无文,可准例也。

次科,初明摈之须不。恶贼,为贼所害。业报,即上病、朽等。舍戒报来,谓业报至也。同十诵者,如上应损也。就下,次明截之分齐。余从忏者,即截少分者,但犯兰故。

余解如下。

指略如下者,即正问中前后分释述作之变。

二、次明诸遮,文略显十,如受法中二百五十许也。

释遮中,初科,开有十六,合则为十,百五十许,如资持引。

文云汝今字谁下,三种一处列者,皆遮发戒,故同次明也,律中皆不名受。

释前三中,初科,律中皆不名者,示遮义也。

如僧祇中,不称僧名,众若不和不问,受人不语,若心念答,若大唤答,皆不名受。余和上等,同四分也。

次科。祇律六种:不称僧名,即众僧名;不和,可解;不问,即不问遮难;不语,即不答;心念大唤,虽答非仪;余同四分,即不称和尚及自己名也。

三、问:年岁者,要须俗年满二十者,虽日月不满,后胎闰开满,得戒;若年月俱不满者,不合前开,谓年十七者,若年十八者,得不如上也。

三中,俗年二十,纵令腊月尽日生,正朔一日受胎,闰频大布萨,四位增之,犹剩五月一日。准戒疏中,此犹存古。若十八下,即出今义。今师不必俗年满,但年十八、十九,即堪入算。有满、不满,故云得不如上。唯十七者,不在算也。

四、衣钵者。律中,无衣、借衣,并不成受。如多论中,不除须发,或无衣钵受戒者,得戒得罪。五百问云:坛上师僧,或着俗服,或犯禁戒,受人知非法者不得,不知得戒。准四分中,无正文开,并是非法。有难当开,无难障者,准论依受。

衣钵中。初引示多论资不具仪。五百问师僧非法,意以缘疏,并许得戒。准下,今判四分制急难缘,可通无难。准论者,谓依彼受,可判得戒。

五、父母听者,以生身所籍,义须尽养,比丘辄度,违情故制。

父母,初科。身所藉者,假彼遗阴故。尽养,谓终身竭力以奉给之。

十诵:养儿来者,可问养母。必出家剃发,不白父母、众僧,无过。善见云:若不度,故云我当焚寺,如是难者,不犯。若于余方国度,不须问也。

二中,养儿、养母,皆非亲者,故不白无过。善见不度焚寺,即阿逸多缘,由难故开。

今时行事,依问父母,义须前问在无,无则息言,有问听不?

三中,人不见疏,不管有无,例问听否,果或俱亡,知谁不许?

有人云:父母为二分,为两遮,今以事同,合作一问。

四中,据人有二,约事不殊。

六者、问负债。

负债中,西土负债,出家不索,招讥故制;此土不尔,随有非碍。

七、问:良贱以位居尊胜,非卑劣所及,故律中盗度奴,令主讥诃,同是奴聚,必如法放,非复为奴,本不可寻也。

奴仆中,初科,初示意;故下,引缘;必下,简主。放者,本不可寻,以后从良,亡前贱迹故也。

僧祇云:有五:若家生、买得、抄得者,此人诸处不得度也;他与自来,余处听度。据此而论,本言被放,何论彼此?不放辄度,则入盗收,将非贱为?讥本虽放,犹被轻故。善见:若放奴时云:有道心者放,无者还为奴。如是语者,不得度。准此,主自送放,开度成受,逃奴不合出家。经云:若放奴婢、人民出家,得大福德。斯言是也。

引示中,初科。僧祇五奴家生,谓在主家产者。并下,买得、抄得,皆损财力,属主义强。诸处不得,谓本国、他邦。今时一统,须论州郡。他与自来,无损财力,他处听之。据下,准决下,二。初以义通。若非主放,度即成盗。明是放者,理合通开,何局余处?详究律意,为避讥呵,故云将非等。善见下,次引文证。道心即出家心,主言无决,故不得度。准下,三、约义决。下仍引经,证成自放。

五百问云:知是佛奴,度者犯重;若先不知,后知不遣,亦重。其人非大道人,故僧奴准之。余如盗戒、僧祇等制。

次科。佛僧奴,或费佛僧物雇,或人施佛僧,系属二宝,度则成盗,指钞盗戒。彼引僧祇寺主互用三宝物,谓言不犯,佛判犯夷,其文甚广,寻钞看。

八、官人者,皆谓勋品已上、流内九等文武员者。恐负天朝,可忧有责。余之散任,义不在言。

官人中,初科。凡官有九品,并据勋爵以分差次,自下至于一品,故云已上系勋品者,谓之流内。自余散职,并名流外,恐负天朝。律因比丘辄度匿王勇将,白佛故制,可忧有责,谓虑国家见罪于僧故。

僧祇云:官有四种:有名,有禄。有名无禄,此彼俱制;有禄无名,余处得度;无名禄者,一切俱开。据此度人,知何不得?但违王制,多论小罪。

次科僧祇。名即声名,禄谓爵禄。用此二者,历为四句:有名无禄,如贤臣除谪者;有禄无名,谓世之庸吏;无名无禄,即散任常流也。此彼亦约国土为言,然或国王听许,即非此限。据下,准后一句以决庶人。有谓系于官籍,不得辄度,准无名禄,义合通开。多论:几违王制,结吉罗罪。

九问丈夫。夫者,男子通名。丈者,极形之量也。孔子九尺,余亦有一丈者,故为大分耳。

丈夫中初科孔子家语云:孔子长九尺六寸,河目隆颡(河目,上下匡平而长。颡,额也),其头似尧,其颈似皋繇,其肩似子产。然自腰下不及禹者三寸,且举极形,未必皆尔,故云大分。

文列堪耐十事者,皆近局形骸耳。恶言持戒,在于心护,俗以难割,为之沉溺。道则反之,近忍事恼,远忍理观,依因有由,故简堪能,应丈夫位也。

次科。初通释十事,如注分之。恶下,别点二种。持戒禁情,忍辱降恼,故加心护。事恼既平,理观可显。故下,总结,以彰简意。

文列僧祇,乃约年小大而有所堪,是本制意。年三十者,俗为壮室,无任刚正,何在戒流?七岁对问,佛开受者,但为堪故。今昧情智,未可从开,依制取能,义有依矣。

三、正人中,初科。初示文意。专取堪能,然有壮年而不堪者,故云何在。戒流礼云:男三十壮有室(言可娶也),女二十壮而嫁。或有童稚,即堪能者。七岁对问,即论义受者。今下,释妨。恐谓今时年小,堪能亦应得受,故依制须二十已上取能,须堪耐苦事。

何者?夫受戒,愿也;依随奉持,行也。知受而不知持,徒愿而无其行也。何异撝空成有,𦘕饼充饥,本不可也。必强加法,但可空施,虚上戒德之瓶,妄损明珠之喻,甚非所望,幸自隐括,有无显矣。

次科,初二字徴上简意。夫下,释其所以。初叙愿行相须。知下,次明缺行之过,又二。初资无持意。有名无实,撝空𦘕饼,喻有同焉。必下,二、师妄加法。智论云:譬如贫人,志求富贵,天与一器,名曰德瓶,所须皆得。后乃憍逸,立瓶上舞,瓶即破坏,一切皆失。喻受戒者,放恣毁犯,失戒功德。经云:精进持净戒,犹如护明珠。今谓本受不得,亦无所犯,故云虚上妄损。若此行受,深乖教意,故云非所望也。下劝隐括。意令自审初受之心,则有戒无戒,灼然可见。

律中但云年二十者能堪十事,减者无功,此大约也。

三中,本律约年简能,然年满者未必尽能,故以大约以通文意。

问:此小年者,与前借衣俱作四句,可得例不?答:第四两句不得是齐,年前三句不同衣钵。何以然耶?衣钵虽借,当时是有,或是非法,不言不成,故得戒也。年则不尔,虽不解处齐,而年小者当时已制,又有胎、闰可使开故,后时计满,方知前得也。

问。答中,初问。以古师用和尚四句以例借衣,或有将例年小,故问破之:一、不知借衣非法,二、不知不合借受,三、不知虽受不得,四、俱知年小。例作可解。答中,借衣、小年各后一句,故云两句俱不得戒,此则可同。若前三句,小年不知亦不得戒,衣钵不知容有得义,故不同也。何下,徴释所以。初释衣钵:一、是见有,二、无定制。年下,次释小年。反上二义,兼复有开。

问:胎、闰等开,为受前计之,为受后计之?答:依律,受后疑者,方开胎、闰。不妨感戒白四时生,不由后计,方依开得。据此以明,本受无疑,依法得戒;但依律断,前开何损?

次问,亦由古解受后可算,受前不开,故问决之。答中,初叙本开;据下,次示今断。受前计满,即是得位。

十、明诸病,文列五种。

诸病总示中,一、癞,谓疥癞;二、痈疽;三、白癞;四、干痟,谓瘦瘠也;五、颠狂。

善见云:癞、癣二病,不问赤、白、黑,下至如爪,若在露处,增长不增,俱不得度;屏处,增长不得,不增得度。育王经:疥癞初果,疮痍四果也。由惑尽此生,业终报故,总集受也。多论云:出家后癞者,诸有僧事,皆共作之。若二食时,莫在众也。

别释中,初科。善见屏露两别,意恐招讥,不生物善故。次育王经,即明圣人未免业报,则凡夫可知也。业终报者,谓所作业终此一报。三、引多论,受后患生处众之法。僧事,即羯磨。

五分中:狂乱坏心,或无和上,皆不名受。

次科引示中,或无和尚,相带而引。

今时受者,至时昏梗,瞪瞢如醉,此并乱心,全无心领,何发无作?和上诸师,俱不清卓,故临作法,多增掉慢,轻略众网,闹愦识神。或至睡眠,低头合眼,意谓耳闻,而实昏恼。前后文字,何能具领?故贼住成难,要在具辞。今听错乱,岂成弘摄?俱不成受,如非数说。

斥非中,初叙机钝。梗,塞也。瞪,文证反,目直视貌。瞢,武互反,心不明也。和尚下,次斥师乖。不清卓者,解行鈌也。临席作法有三过:一、轻慢;二、闹愦,谓驰散也;三、昏睡。仍引贼住,反例如法。要具辞者,初、中、后语,始终无谬。(有谓初、中、后语,随一成难,请以此文为证。)弘谓弘法,摄即摄机。

后结文者,恐受者怖惧,僧中异问,故前定是辞,令知后意也。

三、定言议中,显示教师累嘱之意。

五、白召入众,就分为三,缘法仪也。

初缘中。相去舒手相及处立者,中国戒坛多在露地,故须在于两手相接,即一寻内地有成僧相。远不相摄,则别众收,岂唯教师,余僧亦尔。中间非数,两头须及,恐有见讥,但望丛坐,展转周匝,会有相连在于覆处,不用此制。

第五缘中,初科。初正释教师立处。岂下,次明众僧坐相。由列行对坐,则中间相远,故非数收。不然,须令两头伸手相及。借令如此,犹恐见者讥为非数,故令丛坐,则免他疑。言丛坐者,谓丛身参坐,不使相远也。

文令立者,诸羯磨法,威仪必同,此既坐、立,极成乖别。由本是僧差,往外为问,事须酬对,坐、和失相。如立、说戒,俱是为僧,意可见也。余通如众,有乖成别。

次科,初叙异;由下,释通坐和失相,谓非为使酬对之仪;如下,引例;余下,示余法不开。

二、正加法。边地五人僧者,据斯一白,用僧处也。中方僧多,十人加法,通始终作。

法中,初科。边地五人,前后三法皆四人僧,独此一白五人僧用,故云用僧处也。中国始终通是十人。

有人言:何必如此?边五前差,其实四人。戒师和白,自岂足数?后作白四,亦何须五?准此就十,亦有商略。如初差人,但有九也。威仪师白召,可名十僧。戒师又和,同前唯九。后作白四,可具十人。以正制须之,发生物信,不同边方,得成便已。

次科,初句斥。前边下,示义。初明边五,不异前说。准下,次明中十,不同上解。初、三各九,二、四俱十,律制十人,正为白四,故后一法定须具之,异上边方,缺亦成法。

如僧祇五分,并戒师白召者,则始终具五,俱为情事。

三中,四分教师白召,故独指此为五人;彼部四法,并戒师作则,通名五人。俱为情事者,出彼所见,欲彰五人皆能秉故。

三、明其仪相。为捉衣钵,以乍入僧中,威仪未涉,且为代担,示其方便也。

仪中,师反代资,事乖常式,且欲引接,故云示方便也。

六、明乞戒,就分为二,谓缘、法也。

初缘须教者,既别为差,正当其务,教授仪式,何得辄受?故先乞请,后方和问,无遮方得,并僧法也。

第六缘中,初科正当其务,谓差教受,止为教乞,先乞后和,本宗行事。

僧祇:在戒师前互跪,教受钵;后受三衣,白已教乞。此异部不同也。

次科僧祇,前加衣钵,可准彼文;然先钵后衣,先和后乞,皆异当宗。

就正乞中,前牒初缘,云从和上也;后牒今意,云从僧受;重牒和上者,表戒法从僧,行随师也。

法中,牒初缘者,谓先请也;牒今意者,即正乞也;戒从僧者,谓今受体也;行随师者,即后随行也。

七、戒师问和者,文相可知。

问:戒师所以不差异教授者?答:教师众外问难不差,无由问故;戒师处众而问,何劳差也?

第七,初问答,可解。

若尔,结集在众,亦何须差?答:彼为僧结,众情非一,故须定人。谁问谁答?受中为别,请师已定,故不须差。

引难中,波离、阿难对众结集,而亦先差,违上义故。答中,初示结集须差。受下,次明戒师不差:一、为别人;二、先受请,与上不同。

问:戒师白和,教师则无者?答:互有无也,终是僧义。以辄问难,众情难忍,故前白请。教师出众,前已白差,又在屏问知和谁者。

次问答中,初通答;以下,别释。初明戒师有和无差;教下,次明教师有差无和。各一和白,故云终是僧义。

八、正问中,前缘后问,大如前法,小有差耳。

第八,初科。小有差者,唯遮难之名,时有不同。如前云污尼,后云犯尼;前云贼住,后云贼心等,对之不见。

注中列其衣钵,事是繁重也,即定辞占,故引接也。僧祇云欺诳不实,乃欺天人及如来者,以戒法所通,下被上达,非缘而受,体是乖仪,欺妄之深,为通遍也。

次科缘中。初释衣钵。辞占即下,审定虚实。先举衣钵,用为发端耳。僧下,次释实答。戒法所通,通何等人?唯被上达清卓之器。论语云:君子上达(达于道义),小人下达(达于财利)。非缘,谓带难欺妄。遍者,即如注列人、天、佛、僧四位收尽。注中两云诸天,前是别召魔、梵,后乃总目余天。

列难名示,亦如教授,同不了者,俱非问也。

释难中,初文略指如前,谓须相解。

就十三中,亦有文中云不犯边罪不者,单约难也;或云犯罪邪者,通有无也。邪音夜加反,疑未决者也,是助辞,非定意,本须两分,音字义别矣。

次科,初示异同。边则局难,罪兼轻重,故通有无。邪下,次正音义。邪也字别,人或不分,故特点示。

就难事中,次解六七云:杀父母者,膝下之养,反加逆害,天地之所不容也。

三、正释杀父母中膝下之养。即孝经云:亲生之膝下,以养父母日严。(膝下,谓孩幼之时,比及年长,则日加尊严,能致敬于父母。)

八、杀罗汉者。愚小多迷罗汉中音,此义云生,上加阿字,乃云无也。此人三有业尽,三界不生,略须此示。不尔,知是何人不解,谓是凡物也。

杀罗汉中,初释名。愚小迷者,谓昧名也。上加阿字,合云无生,业惑俱亡,无后有故。略下,示意。

九、破僧者。此相又难。破羯磨者,两众一时作法,犯中偷兰,不障戒也。破法轮者,立邪五法,尽形乞食、纳衣、树下,不食酥、盐及鱼、肉也。行化于世,致令禅诵佛境不行,犯上偷兰,则能障戒。

破僧中,初科。此相难者,人少识故。破羯磨者,谓同一界为言。破法轮者,佛说四依、八正,运转如轮,调达用此五法,抑令不行,故曰破也。禅诵,即目观法。

文中通说,义须广分,必须此示,方晓通塞。故经教所设,意在解慧导前,行实随从;今既无慧,行起无因也。

次科文中通说,但标破僧,故必须此,示须分轻重故。故下,泛论解行,劝令明识,不唯此也。

十、恶心出佛血者,故论说言:出血一也,由心善恶耳。故善登梵天,恶沈鼻狱,俱一劫也。

出血中,初文引论,即多论耆婆、针医、调达杀害出血,事同而心不等,耆婆生天,调达堕狱。准前多论,耆婆自生忉利,今云梵天,定非色界。

此上二难,末代所无,如前解也。破法轮逆,今时微有;出血恶逆,灭后全无。

次科有无中,指如前者,即僧祇子注;破轮有者,即调达徒党,西土不绝,此方则无。

有人云:既不正感真容,何妨毁损形像,或有光现血流,并入逆摄。

他解中,初释恶心损像,取相为逆。

有人言:不可感于血光,但论恶心,损是逆例。如设像代真,敬福齐等,今行恶毁,受罪义一。如尼破法,岂同调达?立谏设治,则无与二。彼既不疑,堂堂行事,敬像如真,损何独别?义不可也。俗律云:僧尼毁佛像者,绞之。意有在矣。余即盗论,非所奉矣。

次释中。初立理。如下,举例,有二:初约敬福反例,次约尼众破僧比例。彼下,显过。谓凶顽之人,不疑毁之有罪。堂堂,公显之貌。下引俗律毁佛死罪,可验同逆。余盗论者,谓菩萨等像也。

故引示之,可斟酌矣。

结示中,可斟酌者,意令临机筹量用舍也。

十一、问:非人者,律中:非人者,鬼也。俗云:鬼者,归也。无人不死,死皆归之。

非人中,初科,引俗云者,文出尸子

约律明趣,但说为三,谓人、非人及畜生也。以人、畜两趣,形现易知,天、鬼、神等,幽通难识,故合天、修、鬼、狱四道为一趣也。莫不分得五通,异于人类,故号非人。故律中诸戒,时有离之,如同宿戒,天子、阿修罗子、饿鬼子等。地狱轻系,义应得同,从重者多,故轻不说。如此分别,略识非人。

二中。初指律文。人畜局一,非人合四,故止三趣。以下,次示离合。初明合意。故律下,二、明离意。同宿戒但开三趣,义收地狱,仍示律文不说所以。

曾以名问诸余讲士,便答余云:不读观音人非人等者可解。言非人者,此谓疑神经中八部紧那罗等也。形如人焉,但顶生角,即教巧工钉角头上,想多闻者知出何文。

三中。初叙非。观音,即普门品八部天、龙、夜叉等,谓顶生角,故号非人。想下,结斥。世有𦘕鬼,冠带似人,云是经中人非人者。又传独觉则头安一角,写婆薮则貌如老妪,循名昧实,今古皆然。

十二、问畜生者。世俗同知,皆耻声相,目见是人,而问畜者,诚可怪也。当从容转语,不失本意者,道俗无过也。应语云:世有群龙,及余精魅,能变化者,趣摄畜生。戒法无预乡,非此等耶?

畜生中,初明直问;当下,教转语,戒法无预,言非分也。

十三、问二形者,俗所同耻,然必须问,亦如畜中及制意、释名所引。

二形中,同上改语,应准制意云:世有形挟两境者,志致懦弱,善恶不成,殊非道器,卿非此等耶?

然诸部行事,繁略不同,至于差问,无不具有,良是同受同持,故名同戒也。

诸部中,初科名同戒者,即戒本云共戒、同戒,言其受随不别也。

制列遮相。诸律并同,及论难体。十诵五分,但问曾为比丘如法持舍不,此边相也,余悉不问。及至僧中亦尔。四分亦同。如律中制十三难已,若不问者,不名得戒。故诸结者,引之集坐,在遮前问。僧祇有二:所言略者,今僧中当问;汝有无,当答。僧中一一问之,大如四分。及诸遮相,不可抄尽,须者观之。乃至问曾为比丘四重、十三事,一一随问。若有犯者,重则令去,残令后悔。

次科。初示遮同。及下,次明难别。初十五二律,屏处僧中,止问边相。次四分亦同,谓差问、正问,亦不列难。言诸结者,即集羯磨人引难冠遮,依律具问。坐犹着也。三、僧祇有二,谓广、略也。广则具问,略即如文。谓屏问时,但嘱累而已。下指遮相,如事钞备引。仍问篇聚,重是边罪故令去,残下非难故令悔。受已方悔,故云后悔也。

次问遮相。

汝字何等?依俗中法,子生三月,孩而名之,年至二十,冠而字之,随义别立。僧中识者,立名异字,如僧传中。自余者,多名字通忍。愚谓名字犹如眼目,字义无别也。当随机转问,并改云名,得实录也。

次释轻遮。示名字中,初引儒释二教名字两分。俗法,如孔子名丘字仲尼之类。僧中识者,如智者字德安,真观字圣达等,僧传皆出之(祖师字法遍)。名字下,斥谬说。当下,教改问。

奴及官人,贵贱非类,应转名问,得意便成。纵诸遮中,不问父母、债、奴、官人,可不得戒?无正断故。又非戒障,必略无损。自余如文,具显辞义,终是相领,此为宗也。

次余相中,初点官、奴二种教令转名,仍示可略,意彰非要。自下,指略余相,重嘱须解。

上以是事,俱是戒缘,有阙一相,即非受法。十三难者,名义须分。诸遮之中,师资、名字及丈夫三,此定须有,缺非戒缘。衣、钵余者,具须依文,至时增减,通人情也。如僧祇中,遮多四分,犹有开略,况复四分定判遮不得戒处,并通消息也。

三、结断中。初通结八缘,必须圆具。十下,别点遮难。初明重难。诸下,次简轻遮。三种须具,余通增减。丈夫即年满。若准钞文,名字、年岁、衣钵。今此衣钵在增减中,必应问前累示,已曾加法,略之无损。通人情者,临事自裁也。如下,引况。僧祇遮多开略,如上所示。四分列遮,并云未受不应受,已受得戒。故知除前三外,改转广略,一切皆通。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三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