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大门第二,七聚重轻,四门分之:初、明位立七聚,并解聚义;二、明离分品位之意;三、解七聚得名不同;四、解诸罪隐显之相。

【疏】初门位立者,夷为第一,残为第二,兰为第三,提为第四,尼为第五,吉为第六,恶说第七,并如律文增七中说

第二门,初科,位立中,且据一途以列,律中或以偷兰为五,第六或云恶作。

【疏】有人讲论,作七聚义,素不读律,以意出之。总取诸篇方便,以之为聚;成究竟者,以之为篇。亦是一家,唯识普决,不可依也。云何名聚?众罪非一,号之为聚。若如此释,五罪可尔,偷兰恶说,聚在何处?

解义中,初科为二。初斥无稽讲论。论即是说,谓诸传律者,或指他宗论师,故言素不读律等。此有二失:一者名局,二者罪局。律中七聚,通摄本因,不唯方便故。亦下,斥非。唯识普决者,即人造伪论,如钞序所列。谓古所出,同彼伪妄耳。云何下,次斥妄释。五罪在文,容可指处。偷兰恶说,不入戒本,则非聚处。故举以攻之,足彰虚谬。

【疏】今解云:古人以戒本罪相,文籍所收,云聚一处。今不存此,以名义收。但有罪相轻重不同,或七或五,统以收之,随名束罪,用通篇聚。若以名聚,则止如文。夏不依人,犯堕罪者,非戒本收,应不篇摄。乃至众学如法治处,其相无限,故不同昔。今但名收,无罪不尽,义可解。

今解为二。初出古意。今下,次申正解,又三。初立义。名义收者,如举吉名,则总摄尘沙无边轻罪,余皆例之。或七或五者,言七通本因,言五唯果罪,篇聚二名任称无在。若作此解,通达无疑,与彼昔义条然天别。若下,质非。上二句牒非。夏下,引难。特引戒本不摄之戒,难彼局文,理不可立。故下,结示。

【疏】二、明离分品位之意,即辨离分置七意者。

二、明离分标,云即辨者,点上科语。

【疏】如昔解云:语罪为言,体唯不善,理须就本置不善聚。但以体含轻重,业相莫分,故不就体立一聚也。

古解中,初文有二。初叙须立。一切业相,不过善与不善,制戒禁恶,故云理须等。但下,明不立。

【疏】若尔,身、口造业,用收众罪,恶作、恶说,应有二聚,何以无者?今解:以此二业,体含轻重,相亦难分,故不置也。

次科,初、叙难身口业别应须立;二、今下,明不立,即古师自释。

【疏】是以随义离分,出于五聚,五所不摄,还复二位,以二配五,故有七聚生焉。

三中,彼谓一切恶业,不出二聚,由相难分,故离五聚,谓夷、残、兰、提提舍为五;自余罪相,归本二位,足上成七。上约从通派别,故从一分二,就二分七,是知七祇是二,二还归一。

【疏】有人言:如斯意言,出何圣量?若言造罪不出身、口,恶作、恶说违略方有,何得辄言离出于五?若未制戒前,身、口通中便有恶作,俗人所犯亦应入聚;若制后别中有恶作者,五年制淫,未有吉罗,无广教故,何得云离?故知是难。

他难中,初难为二:初、通斥;若下,二、牒难。初难后分五聚。七聚并因违略而制,是则七聚俱从略出,那云五聚从二出耶?若未下,次难先有二聚。五从二出,二必在先,故约二教两以徴之。初约略教难。略是通制,二聚别制,岂得通中先容有别?身口通者,即目略教。次约广教难。淫是制广之始,此时无吉,明非先有。制后别中者,即是广教。

【疏】有人解云:未制广前,实无恶作,悬借后制,用拟前罪。此亦不然。七聚并在未来,俱借齐妙,何止身、口二吉,用以离分?

斥曲救中,初出他义。谓作说虽后,用后拟前,不妨前有,则成上义。此下,正斥。后既有七,何独借二?于理亦乖。

【疏】如此云云,并是古义。今人行诵,曾未思择。不叙,谓言不知;若知,复无所以。如世五尘,不无受用。若不述者,显相无由,不可着也。

结示中,初指古;今下,嗟时;不下,显意;如下,举类。谓五尘虽过,不述焉知?古义虽非,不叙宁辨?此显识非,方能离过。

【疏】今正解云:大圣立教,为显时心,或立结业以收非,或立名相以束罪,随其所通,得解便止。如阴、界、入,随迷故分,可以例晓。

今解。初科中。初叙随机不定。结业谓十业七支,名相即五篇七聚。如下,举例。一切诸法无出色、心,为迷心众生说五阴(分心为四,对色为五),又为迷色众生说十二入(分色为十一,心但为二),又为俱迷者说十八界(复分上心为七)。例今篇聚,七、五离合,并随迷示。如下,三阶。

【疏】罪虽丛聚,一位三阶。定其轻重,取究竟者,莫不齐五,故有五聚、五犯、五制、五品、五篇、五部等是也。定其来报年劫远近者,莫不齐六,故有六犯聚、六种犯是也。定其果由因成,自有因不感果者,莫不齐七,故有七犯聚、七种制、母论、七篇等是也。

次科。初二句总举一位。三阶者,如五篇罪,通五、六、七而无有别,唯偷兰罪局下二阶。定下,列示初阶。次牒六名者。上三,本律品是十诵,篇即僧祇,部乃了论。第二阶中,二名如律,如杂心论,别对六天、六狱。偷兰第三,且据上品,中、下来报,可对堕、吉。第三阶中,不感果者,谓拥住方便也。二名亦见本律母论名篇。准知二名不局

【疏】如斯位置,意在净行,薳(于轨反)妄悠悠,费时损业,则无益也。

三中,初总示教意;薳下,嗟古妄传。薳者,草木丛杂貌,注字疑是后加。

【疏】三、明翻名得名者。

【疏】列名翻出,不异前篇。

第三、解名翻名中,初文指前,即余五聚,名义同篇,故不重出。

【疏】偷兰遮者,善见云:大障善道也。能为上篇方便,又是二逆罪根,体是不善。

别示中,初科二逆,即出血、破僧。

【疏】恶作、恶说,从具标目,故母论云:身名恶作,口名恶说。作义是长,通名身、口,故律下文无问身、口,皆突吉罗,善见解云即恶作者是也。

次科又二。前明别分,具即身口。以吉罗无限,分之令易,故为七聚。作义下,次显通含。作通说局,故云作义长也。此就罪体,鼓动不异,故或为六聚。律下文者,即诸犍度。

【疏】言得名义者。

【疏】有人言:聚虽有七,得名有五:初之二聚,从法立名,谓无余、有余也;第三偷兰,从过立名,言障道也;第四就恶果;第五从对治;六、七从具也。

得名中,初释可解。

【疏】有人言:聚虽有七,得名有六。波罗夷者,名为极恶,当体受名。僧残,体境合目,有残之罪,假僧除灭故也。偷兰,障道为称。余则还同前解。

次释中。夷从体者,即僧祇云义当极恶是也。僧残从体境者,僧是忏境,残即罪体,偷兰前约能障,此据所障。

【疏】如律犬疏,更有诤名废立,终非济人,神爽不常,何得及之!但如上解,足为道分蹊径也。

结告中,初示广,终下,显略。初句明无益,次二句明难晓。神爽即指诸师心见,此谓他师情见各异,故云不常。无暇尽述,故云何得及之。但下,指前已备。蹊,小径也。

【疏】四、解篇部隐显相者。

【疏】问:戒本立相,如篇所明,偷兰恶说,何为不叙?

四、解隐显,即明戒本出没之意;辨兰吉中,叙问可解。

【疏】答:斯出圣心,非凡能决。律中所列,多云二百五十戒为行正宗,故此戒本成斯大数。至于余罪,不入戒本,非余所解,不可情求。

答中。初明圣意难裁。律下,依文示数。多云者,诸律并同故。至于下,谦己让他。

【疏】有人解云:二百五十,且以数求,比丘感戒,量周法界,可不然也?偷兰一罪,不在戒本者,岂不以体相不伦,因果难定?故单抽出,用在聚收,所以前后通塞不定。

古解中,初科。前示数量。偷下,明不入所以。体相约品位重轻,因果即从生根本。所下,指证。律中或列第三,或在第五,通谓三品,皆名为戒,并号威仪。塞即上品是戒,中下名威仪。

【疏】今就通论,俱名为戒,是故律云最初犯戒。若就相说,齐号威仪,故云非威仪也。又据轻重分之:前之三聚,过相粗着,能治名戒,偷兰则在第三;下四过轻,能治之行,名曰威仪。

释成中,初科。前约通论。又下,次就别辨。问:偷兰第三,但摄上品,余二何收?答:中下随重,亦在第三。约杂第五,亦总三品。但在前则上品为正,在后则下品为主。中品无位,但随上下。故知在前戒分,参有威仪;在后威仪,复杂戒分。不入之意,良由于此。问:前问二聚,但答偷兰,恶说不入,复有何意?答:据后问。答:吉罗体同,文摄究竟,自余因罪,故所不入。

【疏】若据均、杂往分,前四为均,后三为杂。偷兰,杂中之重,故在第五。

次科,均唯果本,杂通本因。问:前明篇义,五具三均,今均杂中,乃云四者?答:此义如后。

【疏】上来判约,并据律中,可以类解。因解偷兰,非篇是聚,有何义邪?

次非篇中,初文。上三句结前,即指戒仪、均杂二义。并据律者,即诸犍度、增一等文,列名前后也。下三句生起。问:如上破古,篇聚名局,今云兰罪,非篇是聚者?答:彼据二名,分定五、七,但破彼执,随称无在。下文皆云五篇、七聚,意亦如是。

【疏】今释此义,如上已论。且以义约,言位五者,皆究竟罪,莫不三均。偷兰不尔,根本、从生,各有三品,随品三悔,如钞疏中,故是聚摄。

次科正释中,初文指上,即前三阶;且下,示义。

【疏】若尔,吉罗亦有因、果二品两忏,体相不均,何得名篇?

【疏】如昔解云:且据当律,或有小罪,不从人悔,吉罗重轻,非本律故。

初难中。昔解意谓本律吉罪,皆是责心,故云不从人也。既无两忏,则成均义,吉分轻重,出明了论,故云非本律也。

【疏】今解不然。如律文云故作犯二罪,误作除非威仪,二相历然,何得不有?且如堕罪,三十为重,罪对僧除;九十为轻,别人自灭,何为不疑?同一篇摄。吉罗亦尔,重者对人陈过,轻者心念自责,相同无异,故得篇收。

今解中,初斥非。律中故、误二心,结犯单复,不独责心。且下,举类。堕分两忏,合作一篇,吉罗同尔,不足致疑。

【疏】问:波逸提忏,三悔不殊,故同一篇;吉罗不尔,对、独两异,何得相比?答:僧别有殊,三悔是一,对、独乃异,一说不差故也。

释:难中,以堕、吉、悔别,不合相例;答中,据事各异,约说皆同。

【疏】问:吉罗罪中,既通方便,如何在篇?

【疏】答:简究竟者,以入篇中;余方便者,入聚所摄。

次明通因难中。问答可知。若尔,与前古师所立何异?答:古师篇局戒本,文相聚中不通究竟。今师不尔,以名摄罪。篇中吉罗,通收作、说;果头之罪,聚分作、说。名含因、果,非独摄因,故与昔异。所言方便入聚者,谓此聚中通摄方便,非谓纯取方便一色。

【疏】问:偷兰罪中,亦简从生取究竟者,用以入篇?答:不同也。偷兰究竟,或均或杂,或前或后,难定其罪。大约分三,忏同堕位,故入聚收。如大疏中,偷兰灭摈,大小众悔,广有废立,无暇述之,又非时世所行务也。

反难中,兰、吉俱杂,吉得入篇,兰亦应尔。答文为二。初正答。以兰、果、罪自分三品,当局名均,相收还杂,前后如上。吉罗究竟,体无轻重,故知不杂。定在末篇,故非前后。言同堕者,堕有三忏,大众、小众、一人、对首,对兰亦尔。但兰分三体,互忏不成;堕唯一品,随界三别,故为异耳。如下,引证。逆兰、灭摈,余通三悔,故知体杂。下文指广,可解。

【疏】二、不定中。举处录罪,罪唯疑似,同篇聚收;废罪论处,处非罪缘,篇聚不摄。

二、不定中,处即屏、露二处,同篇聚者,即所疑罪,文列三、二,实通六聚。

【疏】七、毗尼中,用法殄诤,诤通染净,持犯自明,故此不论。

七、灭诤中,通染净者,谓所诤事,忆念、不痴是净,觅罪、草覆为染。若据下文,不定生疑,罪是吉罗;七药用差,亦应同吉。不定灭净,宜归第五。今云篇聚不摄,此不论者,未详何意。

【疏】七、佛略教,广前无罪,制后犯者,但是吉罗,同聚收故。何以知之?初未制广有犯过者,最初犯戒,戒是略教,所制有罪,心违三善,况制广后而无犯耶?若不立犯,略教不行,广何所补?用略何为?今则广略俱陈,明知两犯不惑。

略教中,初定犯。何下,二、释所以。前举初制以况三善,即不贪、不瞋、不痴。若下,次约无用以质问。此明犯者,犯在何时?有云:随犯广制,更兼犯略。细寻诸部及悔法中,都无此说,未可准的。意详心违三善,未落广教。随七佛偈所诠行相,有违即结,学者宜更思之。

【疏】大门第三,诸篇方便。

【疏】四分诸律,但言方便,不约篇聚位立多少。今依明了论,解律说罪有五部者。

三、诸篇方便今家中,初科,前明诸部名通;今下,示今所用。

【疏】彼疏释云:此间为篇,今依本义立名部也。故知梵本各有所由,翻经之家,以意商度,以篇译之,何事纭纭浪诤字也?故彼解云:何故名部?有二义故:一、成就根本义,二、随顺根本义。

引疏解中,初文分三:初引疏标文;言本义者,即下二种根本;故知下,因斥古非。以疏标五部,显是随义为名,不必三均独得名篇。纭纭,杂乱之貌。浪,虚也。故彼下,引释部义。二种根本,如后结合。

【疏】初之二篇,立三方便;下诸篇聚,立二方便。

别配中,初科。所以多少者,示现戒仪不同,罪位轻重故。

【疏】故云第一波罗夷部有十六罪,一一各有四部,成十六罪。

次科总举,云一一者,即指四戒;言四部者,因本各有部类故。

【疏】一者,远方便。如行淫时,先起欲心,未动身口,便止不作,责心即灭。

远方便责心者,且依论出,今须对首了论。宗正量部,大同空宗,故结意犯;若约有部,未入犯科。

【疏】二者,次方便动身,就彼口陈欲作,此对人灭,通名吉罗。

次方便中,初文言对人者,此明动色,业粗故重。

【疏】若准十诵多论,此则初篇远方便、偷兰,名虽有异,对人不殊也。故彼文中,初、二两篇,各有远近。方便位分三阶:初篇近者,界内僧忏;初篇远者,二篇近者,合为一阶,界外四人边悔;二篇远者,为第三阶,一人前悔。俱号偷兰,忏同堕罪。

次科会通中,分二。初准文会异。言远方便者,彼宗但立两方便,动色为始,故云远也。中兰与吉,并对首忏,故云名异等。若论词句,三一实异,且就所对,故云同耳。故下,正引彼文。偷兰三品,分对两篇,上下各局,中品两通。

【疏】若依本律,初、二两篇不成之罪,同号偷兰;至于定罪,不分轻重,可依上律如法治之。广如删补羯磨疏钞。

取舍中。初示律文。初篇广解,皆云成者波罗夷,不成者偷兰遮,僧残亦尔。可下,取用。十诵两兰,以替了论次吉,颇合今宗不成偷兰之义。广下,指略。羯磨及疏,即忏法篇事,钞即在篇聚及持犯中。

【疏】三者,近方便至彼人边,或欲摩触,身未交前,是偷兰遮。为行淫故触,不为戏乐故触,所以不成僧残,故此偷兰对僧忏也。

近方便分三:初示犯相;为下,简滥;故下,显罪体。

【疏】第四,身交是根本也。

根本中四分,入如毛头,即为分齐。

【疏】前三方便,皆为成犯,故名部也。若根本未成,前三可忏;若已成就,则随根本,悉不可忏。

结部义中,果由因克,是成就义;揽因归果,即随顺义。以兰、吉别聚,由此二义,总归初篇,同一部类。

【疏】余篇方便,例此可知。

指例中,以下四篇,多少虽异,次第大同。

【疏】若讲至此,可引钞疏相润成宗,必观时宜广略机变,不事诵文,彼此同恼。有人不解道理者,云为我尽底道,余云底何可尽,至佛方知。今且大略识相奉持,勿乖正行,是则可矣。

结告中。初令援引。必下,教随宜。有下,杜非议。彼意嫌略,故持遮之。答云至佛方知者,即智论云:智度大海,唯佛穷底。今下,示略意。

【疏】古德相传,立四方便:一远,二近,三进趣,四阙缘。此之四位,通于篇聚。

次明古德所立。

【疏】所言远者,远资前境,借势成犯,事绝情殊,名体全隔,故名为远。及论成果,非不别因,即以此罪,名为方便。今于此过,位分有五。

远方便中,通示远义,彼谓果罪次第相因,名为方便;非不别因者,即下近中自有方便也。

【疏】言夷远者,自言感圣,声了成犯,后受名利,与盗作缘。

释中,初夷,且约因妄成盗,余可准说。

【疏】言残远者,染心触语,与淫作缘,同是残中支类可比。

残中为二:初望根本;同下,就当篇,如先粗语,后得相触等支流也。

【疏】言提远者,取衣、作衣、染、浣、坐等,并与初、二而作,犯缘。

提中,取衣染浣即三十,作衣坐等即九十,与初二为缘者,或因此过而致淫、触等。

【疏】乃至四、五,种类相收,缘成果克,便成后犯。

四、提舍:受尼、受女食、众学、入白衣舍等,并由先犯,后通上篇种类摄戒,寻之可知。

【疏】如自覆露,教他行非,过状自成,体不相及,非不积习,生于后犯,犯由缘成,故号方便。

举例中,自覆犯吉,教他随篇重轻,此二别犯,并容相续。犯由缘者,缘即前罪。

【疏】此方便者,但有异义,至结罪时,两不通涉。所以立者,欲令行人观犯兴厌,或因染习,便成大犯。故律文中大妄语戒,乃诃大贼,明知盗受,远因妄语,文证可知。

立意中。初示义。谓假异罪相成之义,立此方便,故言异义。然各果罪,故不相通。所下,推益。故下,引证。

【疏】二者,近方便,揽体成果,情事相状,如上明了三方便说。

近方便中,虽三方便,远近不同,相从根本,故并云近。

【疏】三者,进趣方便。心规前境,运用不息,或自造业,或设杀具,心虽克漫,事无暂止,即号此缘名进趣也。

三、明进趣。初解中,初科。规犹谋也。专心一境名克,泛通多境名漫。

【疏】若事未差,念念增其不善,未结兰吉之𠎝;若事毕心达,终成至果,中遭阻碍,初是阙缘。

次科,古谓未至止隔,但是违理,故增不善;若论违制,自归果罪及以阙缘,故约制教,则无进趣。

【疏】问:善本难生,律明步步有福;恶本易就,宁不步步有罪?答:今言制教,必须心事止隔,方定其罪,步步进趣,非教所明。上问罪福,乃是理之违顺,如何将顺理福,难我违制罪也?

问中,举律福文,比例罪相,可立进趣。答中,初正答,上下,反责来问。

【疏】若此立义,何故诸谏、白二舍者有三兰?故知有进趣也。答:此亦以羯磨言教第三息处,故言三兰,非谓三罪。如世人言堂中有三伯,门外有三兄,但第三耳,非三人也。

次难白二者:一、白二羯磨竟舍,故结三兰。答中,但作一罪通之,举事为比,在文可见。

【疏】有人言:进趣方便,或有或无。若藉一世因成,中无隔绝,既因不定,如何结罪?或藉异世因成,如诸谏戒中有法隔,乃至杀、盗,微涉迟疑,皆有其罪,如律文中舍者三兰。

次解中。初通标不定。若下,别释。初释。或无一世,谓同时无间。对下,异世可解。或藉下,释。或有诸谏、羯磨、杀、盗、迟疑,皆谓心事相间,不一时故。

【疏】有人解言:一切造业,其必有因,业成当果,则篇聚所摄,如何此因乃名违理?若以违理恶因而成违制罪者,则违制罪时更无违理恶业。然违理违制,各有二业,故知其因双分两缘,其义极矣。是以十诵多论步步偷兰,文诚验也。

第三,立义中,初科。初难破。彼谓因中违理,果方违制,因果不等,故云如何等。若下,正难。因既违理不违制,果应违制不违理。然下,立义。初明理制相兼。以违制其必违理,故云各二业也。故下,正立。前明因但违理,今须违制,故云双分等。是下,引证。

【疏】据如此理,亦无同异。两世念念趣境,皆有违教之心,是以律云发心作,心念作,即其证也。

次科中,初点破。上句承前义,下句显古非。两世,即上一世、异世。念念下,立义。初正立。是以下,引证。律中发心、心念犯吉,明知违制。

【疏】问:此之进趣与近方便,复何殊邪?答:言进趣者,心事不绝为名;言近方便者,从因至果,时分延促为义。何以分之?如前了论立三方便,此义合之,总名为近。

初问,可解。答中,初示名义不同。远者名延,近则名促。次通延促。何下,正分两别。但近方便定约三时,进趣念念随结。如起淫心,即远方便;后心思度,未动身口,念念吉罗,则是进趣;才动身口,即次方便;身未交前,步步偷兰,则是进趣;身分才交,即近方便;未至究竟,并是进趣。欲令易晓,不觉词繁。

【疏】问:延促虽异,趣果不殊,即是进趣,何必有别?答:息不息别。

次难,以望趣果,则三方便俱名进趣,义无别故。答中,息即近方便,不息即进趣。

【疏】问:不息名为进趣,有息必在阙缘,何须繁纸,横立斯位?答:不息方便,如箭不停;近方便者,如行暂息,不妨意远,非是阙缘。

第三难,以息不息各有所归,则近方便义成无用,故云何须等。答中,先约二喻显二方便;不妨下,正通前难,谓近方便虽复暂息,而远期根本,阙缘不尔,事止不成故。

【疏】四者,阙缘方便,义分二门:初、列名显相;二、校量同异。

【疏】初、列名者。言方便者,乃是趣果之都名。业未成前,诸缘差脱,故令此罪壅住方便。

第四,阙缘列名中,初科,前示名;业下,释义;言诸缘者,总下,通、别二种。

【疏】有人制疏,改曰不成。以律文云不成偷兰,今解亦得,何须较执?即律文云方便求盗,不得偷兰,斯则明证。

斥古中,初引古。彼谓方便既是趣果之名,今不至果,岂名方便?止可名为不成罪耳。今下,斥局。较音觉,定也。然既各有诚据,义无不可,岂得专执一文邪?

【疏】今言方便,随相众多,且以事约,分为七种,所谓阙缘乃至心息,此列名也。

正列七缘,且举初后,略中间五种,如下牒释。

【疏】言显相者。

【疏】初明阙缘,泛解有三。

【疏】一、通名阙缘。七方便者,阙不至果,并为缘来,岂非通也?

显相中阙缘三种,通即总该篇聚。

【疏】二、别名阙缘。如诸戒下,各有阙缘,不可以盗而开杀戒,各不相通,故名别也。

别谓随相不同,上二泛论,总收一切,第二两亦正示初缘。

【疏】三者,亦通亦别。何者是邪?凡是犯戒,体是比丘。若造罪未果,或自命终,舍戒、邪见、二形生等,或未制广教,或病、狂、痴,但有三缘,不名犯戒。俱为造因,未成至果,故名阙比丘缘。望下六别,对戒并通,故兼二号。

三中,初标徴。凡下,示相。初标缘。若下,次明阙相。罪未果者,方便义也。列相有三:初列四舍,体坏无法;次未制广,最初不犯;后病狂等,自不了知。初则体相俱坏;次则体相俱如,但无制法;后谓体具相乖。问:未制广教,那名阙比丘耶?答:虽曾纳体,未辨法相,无教可犯,还同阙人。今已制广,则无此绿。所以钞中止存前后二种,仍加十三难受戒不得等。但下,总结。初结阙缘。望下,次结两亦。问:已下六缘,可例此不?答:亦可例也。以互望皆别,对戒并通,但境强一种,不必尽通,如是思之。

【疏】二、境强者。如欲行杀,前境及强,倒欲害我,差此进趣,壅住在因,故曰方便。然境强非偷兰,偷兰由强而生。余之上下,类此可释。

次缘分二:初叙缘;然下,定罪。强非罪缘,故曰非兰;因强壅住,故云由生也。余下,指例。如云阙缘非偷兰,偷兰由阙缘而生等。问:境差中亦有境强,与此何别?答:此本境强,下异境强,故不同也。

【疏】三者,缘差方便。如欲杀、盗,往逢异人,或恐有事,或刀杖毁坏,或要期未遂,总号缘差。就义通名,七缘皆是,随相取别,唯此第三。

第三分二。初列相,有四:一、非本所期,二、虑他所获,三、杀具有阙,四、如不见前境等。总下,结名。以名通七缘,相局四位。

【疏】四境差者,随戒并有,且据大杀四境来差,谓人、非人、畜生、杌木。

第四,境差标中,初示缘通;且下,次标所出。人是同类,非、畜是异趣,杌木即无情。

【疏】如欲杀人,克心在张,王人异境而代张处。缘王张解,望人不殊,究竟成重。由异境来,张人不死,杀意又息,壅住方便,故曰境差。

人异境中。初科分二。初明差相。且举张、王两姓,以分本、异二境。缘下,结犯。初结异境。由下,结本境罪。是偷兰号,阙缘方便也。

【疏】问:本杀王时,但作张解,无杀王心,何因得重?答:张王非罪缘,人是杀境,虽无王心,然有人想,杀缘既具,何得非重?是故律云男想杀女,佛言波罗夷罪,可以类之。

初问。以心境既差,理非结重。答中,初正答。望张境差,望王心差,故云非罪。张王是别,人趣是通,今就通结,故成杀重。是故下,例证。

【疏】问:杀王重罪,乃取张因而成极果,为望张边别有方便?

次问,意谓果成因没,应无方便,古有异解,故问以决之。

【疏】解云:张、王姓别,人境不殊,重果位同,轻因相等,故揽张因,用成王重。如律本中,列过五因,用成五重。

古解为二:初立理,谓本异并人,因果无别,故揽相成。如下,引例。如律盗戒有四句:一、方便求过五钱,得过五钱,波罗夷;二、若方便求过五钱,得五钱,波罗夷;三、方便求过五钱,得减五钱,偷兰遮;四、方便求过五钱,不得,偷兰遮。今引第二,过五方便能成五果,此亦因果两别,相揽而成,可为今例。

【疏】问:既揽张因成王果者,本立境差方便,今因成果,无境差矣?

今解中,初科。以揽因成果,果成因灭,境差不立,故知非矣。

【疏】今正解云:人趣乃同,形者有异,不揽相成。与王未交,属前张因,对王已去,别起方便,即揽王因,还成正果。本境张因,壅住方便,号此方便,名王境差。

立义中,初通示因果各异;与下,释成。初明王果;本下,释张因。言王境差者,以张是本境,不得名差,故从异境以彰差义。

【疏】问:不揽张因以成王果,何故律文揽过五因,成五重果?答:彼以同损一主,元来有心,故得相成。张、王既别,何得例也?

释妨中,以向古师执此为例,须为通之,令无后惑。答中,显示境有一异,不例可知。

【疏】昔来诸师,于人异境,更立诸相,通列六缘,中加疑想,用分多句,事理境心,不无其致。此通戒本,无宜复广,若解本律,可更舒之。

指广中,初叙古所立诸相,即下六缘及余句法:一、是人,二、人想,三、有杀心,四、兴方便,五、命断。更加第六疑想,以杀但五缘,故言中加也。复于疑想分出句法,且依首疏,三趣各有五句,杌木、非情、无境、强义,但有三句,总十八句。文中但云人异境,至于作句,则通四境,今备列之。

事即制罪,理谓业道,方便、究竟皆兼两业,境即四异,心谓想、疑。已上并指诸师所立之义。此下,显今略意。

【疏】余有非人、畜、杌来作异境,通望本境,不死偷兰;若望异境,无心无罪。

余异境中,初文可知。

【疏】问:王人异境,亦是无心,何为结重?答:人想而杀,境心相应,是故成重。不起非人想,故无罪也。

释疑中,初蹑前人异境相并,为难释中,以余三境趣类全乖,不可相例。

【疏】问:若无罪者,云何律中非人人想偷兰遮者?

次难中,初引律者,即杀戒境,想第四句。

【疏】答:此由境差,方便罪也。由非人来,人想不舍,杀张心成,而境乖异,望张方便,望非人边,本无罪也。具足五缘,杀非人者,但偷兰遮。如何其因已是方便?义不然也。

他师释中,初科。上二句定罪。由下,释所以。彼谓律结兰罪,还从本境,不望非人。具下,引杀非人罪,质成上义。五缘者:一、是非人,二、非人想,三、有杀心,四、兴方便,五、命断。如何等者,以非人作人想,在人为境差,望非人为想差,故是杀非人因也。谓果罪但兰,岂得因罪即结方便兰耶?以非人方便但吉罗,故方便字合作偷兰(或改已是作不为者,非)。此明律结兰罪,不望非人,斥他异解,故云不然也。

【疏】有人言:上立异境,想、疑心中。想则决彻,人差结重;余则无心,但属本境。疑则不尔,缘两境生,故就两境双结二罪。

斥疑心中,初文。彼谓想心同上,疑心不同,以未决彻本异二境并有心故。云二罪者,本境方便兰,人异境是夷,余三异境并疑心兰。

【疏】今解不然,但列本境。纵使四异来差本境,若强若疑,皆列本境。何以明之?畜是小𠎝,杌非生罪,如何来差俱犯偷兰?岂不望人从本境结?

次科还即古义,对破前解,故云今耳。下云今明正解,始是今义。文中,初判定。云但列者,即指律文境想句中。何下,徴释。且举畜杌,难破前义。据此破词,则知前解异境皆兰。

【疏】问:异境有强,方便属何?答:强想犹怀本境,故知此强不望异结。如是类例,若疑若想,皆从本境。

三、问中。据上已明强从本境,更欲别示,故问所属。答中。强是异境,想缘本境,故云强想。如下,例通。据此立义,不问疑想,异境之上,永无罪也。(前门境强,乃约本境;此明异强,须知两别。)

【疏】问:异境若强,差我不杀,强是本境,异非罪者,异境忽弱而被我害,未害之前,方便属谁?若见异已去,别有方便,此则本境方便自立;若见异已去,无别方便,害异果罪,因还本境。若此立义,则无境差。

次今释中,初文分三:初牒前义;异下,反以境弱为问;若见下,双难。初约有方便难,则本异两境皆有罪故;次以无方便难,则异境果成,本境因没,故云无境差也。

【疏】今明正解。本境一品,齐是偷兰。异境来差,人境缘人,有强有疑,莫不杀心,皆结兰罪。若至非畜,例有强疑,以怀人想,强从本境,非畜异境,一向无罪。若兼疑心,从两境生,本境疑兰,非畜疑吉。若至杌木,并结本境,以杌异境,非生罪缘。

正解中,初明本境通结;异下,明异境别结。又复为二:初明人异境;若至下,次明非、畜境,又二:初通标强;疑以下,别释。初释境强;若兼下,释疑心。非、畜二异,正犯兰提,疑故并吉;杌非罪缘,故无所犯。初师局就本境,异则不结。次师疑心两缘,异境皆兰,不简轻重。观今所判,文理精详,比前可鉴。

【疏】第五,想差方便,义张八位。

【疏】初、心差境方便,如律人、非人想等;二、境差心方便,如律非人、人想等;三、心差境究竟,如律淫、酒戒,若怀非道、非酒想、疑,但是正境,皆结究竟;四、境差心究竟,如欲杀诳张人,张去王来,缘王张解,若诳若杀,是境俱差,齐成究竟;五、心境俱差成方便;六、即此互差成究竟,以事思取;七、心境不差成方便,如出佛身血,境强缘差之类;八、心境不差成究竟,诸戒并是。

五、想差中。此门八位,前四互历,后四具兼。一、三全是想差,五、六心境兼差。此门唯收四句,二、四属前境差,七、八即境想初句。故此四句,皆非科意,句法相从,故为八位耳。五、六二句,令以事思者。五中,如欲杀张王人,替处是境差,心复转想,谓为非人,即想差成方便。第六,如欲杀张王人,替处心作李想,还成究竟。言互差者,互即是俱,承上第五,故云即此。或恐字误。七中,出血一罪,永无根本,境强缘差,事不究竟,心境无改。

【疏】就此想中,或有从轻向重,如杀、盗、畜生,转想向人者是;或从重至轻,即反上句是;或互转者,如彼淫、酒、破僧,俱是正境,想疑或生,无非究竟。

料简中三:初、杀畜、盗畜,方便但吉;转作人想,杀、盗皆兰。二、杀人、盗人,转为非畜,后心并吉,故云反上。三、互转俱重。如淫,前作非道想,后作正道想;或前正后非,无非果本。私释更立互转俱轻,如非人、畜生,心想互差,可以明之。

【疏】第六,疑心方便者,相对义张,八位方尽。

【疏】我疑他方便,人非人疑也。他疑我方便,身现妄语相。前疑不了,是他疑我究竟。我疑他究竟,如口造语业,但使言章了了,不问自他疑也。

【疏】上四句单疑也。今此双举,何者是邪?自他俱疑成方便,如身口互造也;即成究竟者,妄语言了也。自他俱不疑成方便,如出血在佛也;即成究竟者,一切戒是也。

六、疑心中,前四互句,初即境想中第二句。问:与前境差中疑心何别?答:前对异境,此就本境,余三俱约妄语配对。后四俱句,前二还约妄戒,但具两疑,与前为异。言互造者,亦即如上身造口业,后二亦是相从而出。

【疏】第七,善心息方便者。如欲造罪,身口虽发,未邻究竟,忽起善心,便止前业,壅碍不畅,但居方便。

七、善心息。初中。邻,近也。云忽起者,或因他勉,或遇胜缘,或思佛戒,或畏因果。若非此类,善心宁发?居方便者,前心偷兰。

【疏】问:此乃善心生,今何言息?答:实如来问。向若不生,恶必趣果,由此善心,能息恶想,即所息处,号为方便。又如律文:舍者偷兰,舍时非罪。由能舍故,前恶不至后果,故号前因为方便也。

释难中。此即善生恶息,于义易知。欲生下,答,故此为问。答文为二:初正答;又下,引例。能舍则同善生,所舍可类恶息。

【疏】第二大门,校量同异者。

二、校量者,即总料简前七位也。

【疏】初、以自身造境,对置杀具,明方便多少者。身自造境,具七方便,设置悬拟,既非自身,故阙想疑,但五方便。

明多少中,初标示身;自下,别释。初明自造故多;设下,次释置具则少。以想差疑心,必约到境,悬拟相成,不可论故。

【疏】克心辨差,其境则宽,以元在张、王,非畜、杌后来差故。漫心辨差,其境则狭,以通三趣,有境齐害。唯有杌境,用分轻相,乃至想疑,克漫可解。

次科言宽狭者,谓异境多少也。初明克心宽。王、非、畜、杌,即四异境。次明漫心狭。杌境轻者,非情无过,止有方便。上据大漫,若约小漫,如欲通害人趣,望克为狭,对大犹宽。乃至下,此明境差。想、疑二位,并通克、漫二心,宽狭义同,故言可解。

【疏】二、心境分别,境差、境强、缘差。据前境论,阙比丘缘,想、疑心息;据自心辨,或阙恶心,如好心息,或阙有心,如狂心息。

心境中,三种属境,四种属心。阙比丘缘,或约四舍,或是狂痴,故属心也。或下,别示息心,则兼二义。问:狂心息者,与比丘缘何异?答:此据止息,初缘不息,俱不至果。

【疏】三、宗致分别。问:此七方便,依何而述?答:出在律文境想五句。以彼文言人非人想,人非人疑即是向述想疑二位,非人人想则是境差,如前所指。余四方便,义通克漫,境想无文,是故律云不成偷兰,则摄四位可以知也。

宗致者,显示七缘皆有诚据。宗即文之所出,致谓立之所以。问意可见。答中,初指三种所出。律中境想五句:初、人作人想,夷;二、人作非人疑,兰;三、人作非人想,兰(上三通名想疑);四、非人人想,兰;五、非人非人疑,兰(此二名境差,文略后句)。余下,次明四种义立。克、漫二位本出境想,今此四缘皆可具之,故云义通,则明境想有义无文也。是下,指通文以摄。由此四缘皆不至果,故可通准不成之文。私谓阙比丘缘,准诸戒末并云颠狂、心乱、痛恼所缠,即其文矣。

【疏】大门第四,明持犯义,略分四门:初、知名字;二、明体状;三、释成就;四、辨位致。

四、明持犯。钞具七门,此但明四,故云略分。名必召体,体成有处,心容明昧,四段辨相,大途已显。余如对篇,逐位别配。

【疏】就初门中,言名字者,持有两种,犯亦同然,各有止作,例分为四。

名字中,名即是字,无别所以,不必强分。然须先了二名,并依受体而立。由本受时,不出二心:一者断恶,二者修善。所发业性,即本愿体;随中守护,对分两持;违反本受,即戒两犯。

【疏】先明二持。

【疏】所言止者,方便正念,护本所受,禁防身口,不造诸恶,目之为止。止而无违,戒体光洁,顺本所受,称之曰持。持由止成,号止持戒。如初篇等,可以自明。此对不作恶法为宗。

止持中二:初牒名;方下,释五节。初释止义。言方便者,或但摄心离过,或复修诸对治。止而下,明持义。持由下,总合。如下,举事以显。此下,指归行宗。所以尔者,欲使四行无滥故。

【疏】恶既已离,事须修善,必当勤䇿三业,修习戒行。有善斯护,名之为持。持由作成,故号作持。如衣食四缘,威仪杂行,作意防拟,方成戒净。此对修习善法为宗。

作持中,蹑前生起。必下,释义,亦五。初释作。有下,明持。持由下,合名。如下,指事。衣、食、药三,皆通受净。房有制量乞法,或可粪衣、乞食、树下腐药。羯磨疏中,科为根本,作持修道,假此故名。四缘杂行,总收众共,皆作持摄。此下,示宗,可知。

【疏】所以前后不同者,论云:戒相止,行相作也。又云:恶止善行,义之次第。

次所以中,初徴意者,以修舍义顺,今相反故。又止作体同,今分异故。论下,次引释。论即百论,文有二段。初释不同。彼明佛说法有二种:一、止相,二、行相。谓息一切恶名止,修一切善名行。外道难曰:已说善行,不应复说恶止,以恶止即善行故。内曰:止相息,行相作,性相违故。今变其语,取其义耳。又下,次释前后。彼云:外人又难曰:善行应在初,以善法有妙果故。内曰:次第法故,先除粗垢,后染善法。

【疏】次明二犯。

【疏】言作犯者,出家五众,内具三毒,我倒自缠,不思对治,鼓动三业,违教造境,名之为作。作与持违,污本所受,名之为犯。犯由作成,故曰作犯。此对造作恶法为宗。

作犯中。初牒名。出下,释义,有四。初释作。初句标能犯之人。次二句叙起业之本。不下,正明造业,释成作义。作与下,次释犯。犯由下,三、合名。此下,四、显宗。两犯并不指事者,翻持可知故。

【疏】恶既作矣,必不修善,是以第二即明止犯。良由痴心怠惰,不奉教法,行违本受,厌而不学,故名为止。止而有违,反彼愿本,故名为犯。犯由止成,故名止犯。此对不修善法为宗。

止犯中五:初蹑前生起;良下四段,亦如上分;作犯造恶,则通三毒;止犯慢法,偏对痴心。

【疏】二、明体状者。

【疏】如昔解云:离身三邪,离口四过,意地不起三不善根,名止持体。屈身礼拜,行檀放生,赞叹三宝,读诵经教,意修三善,对治三毒,各修诸观,乃至离染净行,慈悲四弘等,名作持体。起十不善,名作犯体。止不礼拜,布施修慈,乃至观行,名止犯体。

二、明体状。昔解中,初明止持,通指十恶。屈下,明作持。初二句即身业。赞下,是口业。意下,即意业。上明事行。各下,次列心观。初句即指五停心、总别相念等。离染行者,即十二头陀。四弘,即四无量心。文举慈悲而略喜舍,如后对破。二犯相反,可解。此师大要不明化、制两教业行不同,故下并约制教难破。

【疏】有人问曰:止!不行施、礼拜、读诵,悉为犯者,出在何律?何聚所收?如律文云佛不制者,不应制也。何以得知不施非犯?如智论中:兄弟二人,出家造业,各于施戒,互不修行。弟为白象,以不持戒;兄获罗汉,乞食不得。由不行施,如何而言不施犯罪?

次引正解斥破中,标有人者,即是首师。初难中四:初牒彼计;出下,责其无据;如下,引文显妄。即律中非制不制,是制便行文也。何下,举事证非。迦叶佛时,曾为兄弟,兄但持戒,弟专行施,故云互不修也。至释迦时,感报乃异。今谓兄不行施,乃名持戒,明知不施非破戒也。

【疏】又且律中但约身口,至于意地,未闻戒训,如何而言不修四弘便是犯也?

次难中,即善见云:凡夫常缘欲境,圣人若制心犯,无有得脱之期。

【疏】又若犯者,何曾见悔、不施等罪?故智论云:不行十二头陀、四无量心,不名犯戒,但是于戒阙庄严耳。

三难中,由律悔法,必据犯制、不施等善,律既不制,岂得有忏?故下,引论,可见。

【疏】故知上立违于律论。若论自行,止可违理,若不修慈,何成道业?毒蛇未出,义不安眠,如救头然,名有惭者。

结显中。律论即如上引。若论下,遮疑非。谓施、慈等行都不修之,但非持犯体耳。须知善行约教二别,如上所列,但属化教。道俗通修,如后制听所摄事法,局于制教,唯道行之。故云止可违理,则明非违制也。若不下,显示。须修,可解。问:此中但破止犯,彼立作犯,有何过失?答:前举十恶,还是化教。十中,前七乃入律制,本宗心犯,如别所论。

【疏】今更依教,立持犯礼,能所分别。

正立中。标云依教者,能、所二体,皆出本律。以四分结犯,并问何心。律序又云:当审观意,虽兼身、口,由是无记,非罪福性。今明持犯,必约成业,故专取心为能持体。问:受中作戒,色、心为体。今此能持,即是随作,但云思心,受、随应等,那不同者?答:受、取缘成,必须兼色;随取成业,但约心论。学者深思,方见远致。

【疏】言能持者,即心为体,身口是具,不名为业。若不思虑,不成持犯。

能持体中,初科,虽通指心,正取思业。

【疏】故成论云:是三种业,皆但是心,离心无思,无身口业。又云:身口者,乃是造善恶具,非善恶业体。

次科成论,由是当宗,故可为证。皆是心者,此指意识,犹通四阴。若据成业,须至行心。行即意思,以思从心起,身口二业复由思成,今从业本,故言心耳。

【疏】以此文证,故知意思为能持犯体。

三中,正显体状,体用齐举,故云意思,意即心也。

【疏】言所持者,收二种持,就制、听两教,交络互明。

所持中,标示。但云持者,下列四行,合须云犯,或是语略,或可翻持,自可明故。下约制、听二门,止作互历,故言交络。

【疏】先出二教之意。

先出二教者,今明持犯,唯据律藏,文虽浩博,不出制听,特异古师滥通余行,故须先示二教大纲。

【疏】言制教者,禁诸出家。有恶皆断,名制止也;有善斯习,名制作也。若斯以明,是大略也。若违此二,双结两罪,并由制成,故号制教。

制教中。初示二持。未陈别相,退举总意,故云大略。若下,明两犯制止、反作。制作、反止,皆名违教,一一结罪。

【疏】言听教者,作与不作,一切无罪。

听教中,如造房畜长,必不俯从,乃成上行;依开而作,自摄下根。今望作、不作边,故言无罪。然至作时,还须依教房舍尺量、长衣日限,违则有罪。

【疏】故地持云有罪行者制,无罪行者听,文成证也。

引证中行字平呼,谓造作也。

【疏】所以须二者,唯制不开。中下绝分,进道无由。唯开不制,则令上行慢求,息于自励,故立此二,摄机斯尽。

出意中,初句总徴。唯下,别释。初明须听。唯开下,次明须制。上行忻制乃能勇进,唯开退屈故云慢求。故下,通结。立斯二教摄彼三根,故云斯尽。然上根禀制未必从听,中下二根制听齐奉。上来诸文且陈两教大体,未显持犯体状。有人即以二教为体,又复有立万境为体,并由错认前文致斯妄立,委如事钞所破。

【疏】如昔解云:二教摄法,各有分齐。止、持、作、犯,唯对二教事相以明;作、持、止、犯,通对二教法事以辨。所以前段不通法者,法唯进修方知,事但离过自摄,故所以异。

正明体中,初科。昔解止持作犯,局事无法,与今少异,余则大同。所以下,自释不通之意。以律制法,正在进修,止持离过,非进修故。又事通善恶,故该二持;法唯是善,故唯局作。

【疏】问:如上立义,止持唯事,不通法者,如五邪、七非,并非正法,若作有违,义须止约。此法与事,杀、盗不殊,有何等故,不在止摄?如昔解止,但对事明,于义有乖;今不同彼,无论事、法。圣制止、作,则通持、犯,下以位分,体、状无别。

今义中,初牒彼解;如五下,举法比难;如昔下,斥非立义。此谓事法既有止作,则通四行。下以位分者,即后四门并举事法,对可学不可学以明体状,方显止门与作齐等,故云无别,则异古师单复偏对也。

【疏】前就止持制教门中,有二种位。

止、持制门中云二种者,即下制止、制作,或是可、不可学。问:今论所持体状,何者是耶?答:如后所明,善恶事法,即其体也。问:何不直明事法,而先出二教者?答:此有二意:一、为简化教,不使相滥故;二、由此二教各摄事法,体状各异,持犯不乱。故前标云摄法分齐,意可见也。问:所以事法复论止作者?答:由善恶不同,四行所摄,体相别故。问:何故须分可、不可学?答:若在二教,一切心境皆名可学。由心迷悟,犯不犯别,所以分之。问:旧记何以立二教为体?答:彼将前文即为出体,正明体处,谓论四行。所以攻异,浪争不息。问:立境为体,复有何过?答:境是戒缘,体无持犯。坛场受戒,岂唯受境?随中持戒,岂但持境?应知于本受体有护有毁,遂与教相有顺有违,故有持犯耳。问:如母论云:犯必托境。又事钞云:森然万境,何事非持?今不取境,则违彼文。答:但由持犯,必对境缘。如犯淫戒,须托三境;如持杀戒,亦对三趣。至论持犯,自指淫杀。论云托境,岂不思之?又境是局狭,收缘不尽。如诸戒列缘,境唯一种。若言淫事,一切皆收。又复于一男境,自发五十六戒。若但言境,境即通漫。今言事者,即指别戒。大抵诸家所立,与今现文略无关涉,不足为破。但恐新学致疑,故此略辨,委如事钞。

【疏】一者,可学事制止。何者是邪?如淫通三境,盗分四主,既是恶事,不可妄行,故须止也。

可学事中,三境者,人、非人、畜。非人摄四,天修鬼狱。故知此三总收六趣,三皆犯重,故云通也。言四主者,三趣之外,加三宝境,四犯各别,故云分也。

【疏】二者,可学法制止。如五邪、七非,体乖圣教,明了其相,必不得行,故同止也。

法中五邪,即调达五法:一、乞食,二、粪衣,三、露坐,四、不食酥盐,五、不食鱼肉。五皆尽形,一制无开,故名邪也。七非者,谓所作羯磨违律制也:一、非法非毗尼,二、非法别众,三、非法和合,四、如法别众,五、法相似别众,六、法相似和合,七、呵不止。广如业疏。此二恶法,不殊淫、盗,故云同止。

【疏】言不可学事者,由心迷倒,随境不了,于杀、盗境,疑虑不分,望非犯位,故是止持,而心不了,是不可学。

不可学中,约迷忘者,谓临事造境,忽起之迷,非可预学令知,故言不可(旧谓心迷学不得者,非也)。

【疏】二者,不可学法。如四依、五邪、七非三法,是非相滥,忘思不了,虽未依行,故名止持,非学所知,名不可学。

法中云四依者,以调达倚傍四依而立五法,邪正相滥,容有迷昧。三法者,即单白、白二、白四,或可心念对首众法。

【疏】问:如此生迷,与愚教者,复有何异?答:愚教之徒,生来不学,故随所坏,并结无知。今此不尔,素并明练,忽然迷忘,非学所知,故于教相,无罪可结。

问答分示愚迷两相,在文可解。

【疏】二、就止持对制门,可学事中,制必作者,如衣钵体量也;言可学法者,制必须作,如三羯磨等。

制作门中。今明止持不宜论作,为欲显示双持犯义,如后问答。衣以布、绢为体,长五、广三等为量;钵以泥、铁为体,三斗、斗半为量。三羯磨中,说、恣二法,必须常行;余对别缘,有必依作。

【疏】问:此止持中,但得守戒而已,若有作者,便同作持。今明作者,岂非合乱?答:今言制作,即成止持;若不依行,则是作犯。今顺教作,便成止持。如三衣、一钵,法须具有,故制畜之,岂非作也?望无犯故,名为止持;依教奉行,又是作持。

初问答意。以佛制作,不作有罪,望不犯制,即成今止。若望依作,归后作持,方显止持离过,作持进修,于一事法,兼具二持。今取离过,收归止中,则非乱矣。

【疏】问:与后作持,复何别邪?答:义同意别。具二持犯,其致在兹。

问:后答中,义同者,无别事故;意别者,止中说作,但取无犯,还成于止;后作持门,正约造作。具二下,发起后文。

【疏】因此便明双持只犯义,略分二意:初约心用,后约教行。

次双持犯,标中语略,合云双持双犯,单持只犯。

【疏】若据心用以明持犯,一切诸戒并二持犯。何者是邪?且如淫戒,顺教禁防,即止持义。观厌现前,无思染秽,纵有境逼,三时不乐,名为作持。违作止犯,违止作犯。

心用中通诸戒者,凡持一戒,必起护心。望离恶边,即成止持;望起护边,复是作持。两犯亦尔,违教作恶,必无对治。文约淫戒,示相可解。此谓二持两犯,各自相通,非谓持中有犯,以善恶行别,违顺心乖故也。

【疏】若据教行,必托境生。依教奉行,作而无犯,何者是邪?且如三衣,教遣备具,不敢违侮,名为止持;如教䇿修,顺行不犯,名为作持。违此二持,便成两犯。可同杀、盗,有教开作,名作持邪?

次教行者。此门须约有教令行,方具二持。如僧残二戒(二房有处分故),三十中九戒(长衣、月望、长钵、长药、急施,此五佛令净施故。二、离减六年,此三有羯磨开畜宝,说付俗人),九十中十二戒(说粗罪辄教尼,有羯磨开背请别众切德衣,开食前后并非时入聚,有嘱法足食劝足余食法,开残宿不受七日尽形开口法,故净施问主僧事与欲),提舍二戒(尼指授教令呵止,兰若受食令语使知),众学中一戒(杖囊有法开)。此约戒本具双持者,余皆单持。是则一切作持,其必兼止;若但止持,未必有作。自余羯磨、衣、钵等事,则见广律。文举三衣,其相甚显。侮音武,慢也。可同下,对单持辨异。以杀、盗等无教开作,则无双义。

【疏】问:依教造境名作持者,如淫怨逼,禁心境合,岂非顺教应具二持?答:此以难缘,禁心名止,非谓恒尔。若无怨逼,对境有犯,况复合邪?若作此释,莫问事法,无圣教听,并是单持,广更如后。

引难中,初篇四戒,淫开怨逼,律令作蛇口、火中等想,教既开作,合成双持。答中,怨逼作想,岂与三衣等作同耶?若作下,总判。广下,指后诸篇。

【疏】二、明止持对听门中事法者,亦有可学及不可学。

【疏】言可学事法者,谓房舍尺量,长衣广狭,指授白二,加说净法是也。于此事法,亦听作、听止。必有房财,理须加法,故听作也。若有妨难,犯过衣财,不合加法,故听止也。

听门,释可学中,初标示;谓下,出体;于下,明止作。听中有违,还复令制,故得有止。

【疏】言不可学事法者,谓房财大小,迷忘互生,作法是非,昏昧杂起,望不违教,名为止持。迷非可学,故不制犯。

【疏】次对作持,亦就制听以明持相。

次作持中,标云亦者,亦前止持故。

【疏】先将作持,对制教中,明制作者,位通事法。

释中,依古者,昔谓作持无不可学,今且一向依彼出体,下文难破,方显今疏还通二位。

【疏】言可学者,并制修学。事,谓衣钵行护也;法,谓一切教行也。并托事法,进用修成,而无违犯,名为作持;不敢违越,又是止持。

制门通示中,初句牒示;次句明行相,对简止持,是离过故;事下,出所持体;并下,显示双持。

【疏】问:此止持与前制门中止持,复有何异?答:前对恶法,无由可作,名为止持;此就善法,必不违越,名为止持。各有意致,可通解不?

问:答:为简两门止别。若尔,前制作中止,与今何异?答:与彼同也。今所简者,指制止中止耳。若尔,今此明止,为属于何?答:还属前门。由此而知,止分二种:一、断恶门止,正摄止、持;二、修善门止,旁收作、持。作唯有一,但局修门。又复止恶局前,作善定后,作中之止,则通两门。在止则离过不殊,在作则同由善事。约此以分,止、作无滥。

【疏】就听门中,亦对法、事。事谓长财、房舍,法谓处分、说净。亦有听作、听止,如前所言。

次听门止作,还指止持,事法无别,何以分之?答:听门事法,二俱是善,本属作门,但兼止义,故在前出。但前取听止,此明听作,故不同也。若尔,所以前后俱明止作者?答:为显双持义故,及论止作,各摄所归,不可混也。

【疏】如昔解云作持门中,事法唯可学,无不可学者,非此所明。以非进修,圣不制学,不同止持通不可学,以唯离过,故得明也。

今破中,古解为二:初直判不通;以下,对止显意。彼谓学必造修,如四重等,非可为之,故有不可学。

【疏】今解不然。不可学迷,非学能了,乃至四果犹有事迷,何况下凡而能通辨?故于事法,无问止作,皆有迷忘,而非罪摄。何以明之?如律长财开忘不染,房舍、指授亦开想疑,既不结正,明知不犯。

今解中,初文。古师约事,所以不通。今立心迷,则该四行、四果。事迷者,见思已破,理解虽穷,于事未达,故有忘认瓶、衣之类。故下,决通诸门。何下,引文以证。二、戒想疑,文见戒本。

【疏】问:若不结犯,何以律文结偷兰邪?答:忘非偷兰,此结想疑方便耳。前心欲作过量不处分房,后心转想,谓是应量处分之房,想差前因,不至后果,故结偷兰,可不解也?

释疑中,此引房戒境想为难,彼结兰罪,今云无犯,则相违故,答约方便,文义易知。

【疏】若依此明,与昔持犯通塞全异,诸有读者,任情两取。

显异中,通塞者,彼不可学,俱局止持,今通四行。诸下,劝令从长。非谓存古而言任情,欲明今古两解,是非已彰,特以此语激励后学。下明两犯。对翻二持者,但望心违,无别体状,是故一一皆指事法,即其体矣。然止犯中明云所对,世人不知事法是体,读至此文,如何消解?教旨极详,但未思审,或复情执,何足为论?

【疏】三、明作犯。其状如何?此犯所立,翻对止持,但不依戒行,事法有违,皆名作犯。

【疏】第四,止犯。以对作持,所对事法,怠而不修,皆名止犯。

【疏】此二犯中,亦有可学及不可学,类止持中。彼此交映,则衢术历然,为繁纸墨,故不疏出。

双结中,由不别陈,故须略点,制听止作可不可学,一同二持,但犯为别。

【疏】三、明持犯成就处所,心、行、对业三门分别。

三、成就门,标中。前虽明体,未识四行成在何时,故以三门辨明分齐:初、约三心,二、就行心,三、兼身口。

【疏】前将止持对心以明,若无染污以明止持。行前三心,得有持义,谓识、想、受。此之三心,非业非记,流入行心,方成别业,故分四阴以为二分。岂非本有戒体,外无染污,光洁纯净,名之为持?三心非记,受体是记,故得持也。

初科。上句标举。若下,正释,为三。初通示。据此非持,取本受体,说名为持,故云有义。古人目为端拱止持,以非造作,任运成故。谓下,别简四心,分二所以。统论四行,止持有二,余之三种,并局行心故也。岂下,结显。三心下,释疑。问:三心何分?答:了别所缘境名识(即通指六识),取所领之相名想(谓取所领六尘之相,则为六想),领纳所缘名受(谓六触因缘生六受,一一各有苦、乐、不苦不乐三受之异,皆从违、顺、非违非顺而生),造作之心能趣于果名为行(谓六受之后,各起善、不善、不动业等,亦名六思,思即是业)。若大乘经,则受、想、行、识,列次不同(由受生想,从想起行,由行成识)。今依小论,则识、想、受、行,以取最初一念了别之心名识,次起想像名想,复次领纳名受,后起业思造作名行。问:破毁之人,有此持否?答:据篇聚中,犯一重戒,余戒常净俨然,是则持毁皆有持义。今文且从持说,故云无染耳。

【疏】二、就治行明止持者。必入行心,方得成就。前之三心,不名为持。善性便有,恶、无记无。如欲离过,作意遮约,或对境防,或起心护,岂彼无记而得成持?若据作持,例同后止;既就境论,三心非分。

次科二持中。初明止持。以非思虑,不成事业,故云必入等。前下,拣三心。善下,拣二性。如下,举事显相。若下,二、明作持。同后止者,简前三心止故。

【疏】若据二犯,行心成就(前言持者,三善为行;今言犯者,三毒为行),前三亦无(识、想、受等,通善、恶行),局不善性,善、无记无。

二犯中,亦约四心、三性以定行体,寻文可了;注中以行通善恶,故须简异。

【疏】若事前后,心则异生,别持别犯,则可知矣。

前后心者,即钞中自作教人、自业相成二种义门。广文如彼,今略举之。如前遣人漉水,即止持;令人送欲,即作持;教他杀生,即作犯;令他造房,不乞处分,是止犯。后修止持,彼四同辨。乃至前作四事,后作止犯,例上可知。虽心境不同,善惡閒雜,不妨前后行业自异,故云别持犯也。自业相成,亦类同上说,但望自作为异。

【疏】三、就业明持犯相者。

【疏】言身、口者,离杀等过,名身止持;受食食等,名身作持。离语四过,名口止持;知净语等,名口作持。身、口二犯,反上可知。

三中,初科。初句双标。离下,列释。前释二持。身下,明两犯。言反上者,行杀、盗等,名身作犯;不受食食,名身止犯;造口四过,名口作犯;不作知净,名口止犯。

【疏】单意业中,不名持犯,故律文云单意者,不名犯也。

单意者,若至身口,必兼意思,如上二业,未及身口,粗细心念,通名单意。初科,据文立义。然单意语通,此据瞥尔,制限大乘,故云非犯。

【疏】若尔,何故律云发心作、心念作,皆名犯者?

难通中,以二文相违,故须简辨。问:发心、心念,为同为异?答:上是方便,期成彼事;下是果头,如恶觉、默妄、染心、看女等。

【疏】答:此谓发心将由身口,虽未动相,即名为犯。

答中,初释通约远方便论,将由身口故非单意,未动身相即是发心。

【疏】有人言:制声闻戒,于可制者言之,独头心念,忽起缘非,不名为犯。重缘向念,可得思觉,而不制约,故是犯科,所以文云心念作也。

次释中。初约大乘释前不犯。独头,即瞥尔异名。重下,次据本宗决后犯。文谓后念还追前事,故云重缘。向即前也。问:意已成犯,何以前约身口明成就耶?答:就意辨成,皆远方便。心念果罪,少分有之。大论趣果,须至身口。

【疏】任情两取,后为正义。

结中,上句是纵,下句是夺。问:世云小乘不制意地,今那制耶?答:此由不辨假实两宗,制限深浅故也。小乘实宗,定不制意,动色成犯;假宗制意,但约重缘,简非瞥尔。是则三宗历然,大小无滥。学者至此,宜须精究。

【疏】上明成就竟。余有通塞诸门,增微杂相,量时须者,可寻事钞中卷持犯,两以相成,故斯略也。

指略中。初结前。余下,总指。事钞七门,三门同上。第四通塞,自分四位,故云诸门(一、心门,将心望境门,自作教人门,自业相成门)。第五渐顿,文中不指。第六优劣,即是增微。七、杂料简,即今杂相。量下,嘱后讲习辈也。

【疏】大门第四,位列持犯者。

第四门中,唯明不学无知,止犯罪相,有无轻重,随一事法,皆须二九,故云位列。

【疏】佛立教相,止为奉行,若但读诵,非本意也。然受戒后,勤学教行,于诸事法,明若指掌,忽于境想,迷忘而造,律制非犯,此不可学迷也。若由来不学,不思过犯。随所造作,不问事法,但作有违,皆犯根本。缘而不了,结无知。若于二持,虽不违负,望非明决,不名为福。若缘不解,但是无知。是以佛言:随作犯根本,更增无知罪。

叙结,分三:初明立教之旨;然下,叙结之所以。初明学人开迷。文中明学,须具二义:言学教者,谓精穷三藏;学行者,谓专修对治。若此为学,方开迷忘。自余泛尔,皆不学收。举世相传,才过学肆,便称学人,自谓无罪。观其所业,曾未勤劳;求其所行,略无奉慎。岂能全免不学无知?请详此文,足为龟镜。律制者,即诸戒后境想中开。若由下,次明不学须结,又三:先明迷犯;若下,次明昧持。故知不学由不晓教,持亦成犯。是下,引证,即不摄耳听戒文。

【疏】今略标举,须配位法。此立两个九句,交络有无,为持犯方轨。

总标中。初句指前,须下,生后。言交络者,即于事犯,各有识、疑、不识三心,互织作句,如图所显。言方轨者,若解二九,随一事法,无不该通,故事钞云类通法界是也。

【疏】先就止持,明罪有无轻重分齐,于可学事法作九句,分三品。

止持可学标中有无等者,有即疑及不识,无即是识;轻谓不学及疑,重即不识。立句之意,如作犯门,具明所以。

【疏】上品一句,识事、识犯。事谓杀、盗、三衣、一钵,犯谓夷、兰、提、吉。若能于此事法明了,无疑奉行,可谓上品持律之士。

上品事中,杀、盗制止事,衣、钵制作事;犯中,夷、兰对杀、盗,提罪对衣、钵,吉罗,通上止、作二事。今略示图相,则依文易解。

【疏】中、下二品,各分四句:初、识事疑犯,二、识事不识犯,三、识犯疑事,四、识犯不识事。下品四句:初、疑事疑犯,二、疑事不识犯,三、不识事疑犯,四、事犯俱不识。

【疏】言不识者,犯谓不犯,迷轻谓重。疑中亦尔,疑有疑无,疑轻疑重。

【疏】上品一句,事犯俱识,不可以结不学无知。

显数中,上品可解。

【疏】中品事犯,句虽兼识,然于罪事生疑不识,随有迷处,皆结两罪:一是不学,二是无知。四句单双,罪则有八,犹自名为中品持律,以句带识,非是全迷。

中品,前示罪数单、双者,下半事犯是单,皆有二罪名双。犹下,结品。

【疏】下品四句,罪事俱迷,随句有四,则十六罪。此则名为下品持律,然于末句最第九也。由涉疑故,是解家津,不识罪事,非智之甚,可不然也!

下品中,初示罪相;然下,别示。第九,初指句;由下,对简前三句;不下,正显后句(津合作律,又复写倒,甚合作堪)。

【疏】此中计罪有二十四,六波逸提、十八吉罗。无知故重,则不识是也;有疑不学,但是轻收。

总合中,初合数;无下,示罪体。无知通轻重,不学一向轻。

【疏】问:既名愚教,即是犯位,有何等义,名为止持?答:不犯根本,故名止持。事犯有迷,自是愚教止犯所摄。举宗判义,持犯何乖?

门答中,根本名持,正在今位;枝条是犯,自摄后科,故云举宗等也。

【疏】次对不可学事法,以明止持,各分三品。

【疏】初三句中:一、识事识犯,二、识事疑犯,三、识事不识犯。

【疏】中品三句:一、疑事识犯,二、疑事疑犯,三、疑事不识犯。

【疏】下品三句:一、不识事识犯;二、不识事疑犯;三、不识事不识犯。

次不可学列示中,即前九句,欲使结罪有无易见,故三三品列。

【疏】此三三句,各下二句,于犯带迷,有疑不识,各有不学、无知二罪,合十二也。亦望不犯根本,名为止持。

合数中,初正合。此三三句,并第一句,于犯俱识,故唯下二句有罪耳。亦下,结宗。

【疏】但事是可学,想疑忽生,缘而不了,圣不制罪。罪是可学,若有迷者,皆结其罪。

显意中,所以唯事开忘者,事是临境造修,有迷可恕;犯是教相,纵令先学后忘,还成懈惰,故不开也。

【疏】问:于事有迷,故开不结。必于犯法亦有迷忘,如上引律,过量、不处分,想、疑皆开,何为于此而结不学无知?答:计理成例,是所不惑,可如作持对法中说。此中交络,事、法互有,不学无知,故生此位。

问:答中,初难意者,以古师作持中无不可学,故蹑事为难,意使例同。所以答中但指如后,至作持门还指同前。谓事既开迷,犯何结罪?犯既是法而不开者,则作持迷法亦应不开。答中,初承前难意。若迷法者,宜同事开,故云成例。可如下,指后作持不可学九句。此下,显今止持就事立句,但可例同,未该后法。问:此止持门不明法位者?答:影略互彰。止持就事,作持从法,至于四行,各具事、法。故知止持一门,恶事、恶法各有可学及不可学,合四、九句。余三同此,总有十六、九句。不学止犯,立一、八句。此约四行,通数如上。若就别论,一一事、法皆通二、九。是以钞云类通法界,义在于此。

【疏】问:如杀、盗等论罪,有无人非人想、主无主想,有何义故,律判不定?答:大有意也。或缘罪境,人非人想故,但结心罪;或缘非罪境,有主无想故。然彼迷心,并不结犯,皆约前心方便为言。

第二难中,上云迷事圣不制犯,而律境想结不结异,故引为问。答文,初句叹教通答;或下,别示有无;然下,结成开意。谓正迷时并无犯故,还归事开。

【疏】二、明作犯。可学事法,如初九句;不可学者,如后九句。结罪多少轻重皆同,但犯根本以为别耳。

作犯中,初科。可学则有九根本罪。不可学中,三识并至根本,三疑半涉本境,无不有罪,但重轻为别,如杀、盗等,可以思之。三不识句,除淫、酒犯根本,余戒转想并有,方便本迷,一切无犯。

【疏】就此根本不识事中,始终无心,如误杀人等,不结其罪。前则有心,中后无心,但转想、疑,除淫、酒戒,余结方便。若不差者,还结根本;若心了境,不造前事,则无罪也。

料简中。初科为二。初标品位。三识三疑,俱有罪故,不须辨之。唯三不识,有无不定,故此委示。始下,正简,有四。初明本迷。前下,明转想。除淫酒者,该上本迷(准下酒开方便)。若不下,于不可学转为可学。若心下,如善心息也。

【疏】问:有何等义,分二九句?答:欲使持犯相易也。

次科问,答云:相易者,谓阶品差降,则结罪有无,多少可见,如次所显。

【疏】故前九中,上品一句,中下各四者,由缘一事,带疑、不识,交络互明,出其犯相。九句就事,皆结究竟,缘而不了,愚教之罪,自结不学无知也。其愚教罪,亦是究竟,无果可趣,有识无疑,则非罪摄。

明前九中,初明立句。以识等三心,历于事犯,上下不定,故云交络。九句下,明根本罪。缘下,示枝条罪。古师谓是方便,故特点之。

【疏】论后九句,三品各三。由不识事境非可学,不妨于犯是可学,故致列其相,事总而罪别也。

次明后九。初中,略举不识,必该疑心。是则三识非不可学,句法相因,故可知矣。此中立句,事但一心。且如上品,上半皆云识事,故云事总(中品疑事、下品不识事皆然);下半犯中,识、疑、不识三心不同,故云罪别。

【疏】问:若据此论,识、疑二事,分句为六,可是犯摄;不识等三,便是无犯,云何说言作犯九句?答:若就本迷,实唯六句。然缘犯法,有疑、不识,即是其犯,故说九句。

次科上中二品,有罪可知。此下,唯明下品三句。初问中,以作犯门必须有罪,下三非犯,故设此问。答中,初纵来问,然下,夺归须立。

【疏】若尔,缘罪疑等,乃是止犯,何得说为作犯位也?答:从根本边,说名作犯。

次难中,以止作犯别,不合同位故。答中,从根本者,三不识句,虽不犯罪,非不造境,故得归宗。

【疏】若尔,不识事、识犯,全是无罪,止应有八,何得有九?答:如上已明相从句法。

后难中,以此初句本枝俱无,义不可立,答如上者,即指初答。

【疏】有人解云:何须如此?今总为分。若可学事法生可学迷,一向九句,莫不犯根本也。若可学事法生不可学迷,则有八句,除不识事、不识法也。以心迷故,学不可得。如有主无想,过量、不过量,处分不成,羯磨不辨。若始终迷,除第七句。若转想迷,还有九句,后心无罪,结前心因也。

次总分中。初三句标示。但随具阙,不必定九,故责云何须等。若下,示可学具九。若可下,明不可学不定,又三。初明六句标简。云八者,写误,准钞并作六字。事、法二位皆无下品,故云除不识等。以心下,释除所以。如下,引事以显。上举盗房,释开事也;下举处分羯磨,释开法也。次明八句。除第七者,即下品初句,余二句枝绦带罪,故得存之。后明九句,可知。

【疏】三、明作持。二、九句,对于事法立句辨相,如上止持可学法中。此但顺教作事而已,不同止持识相守持,今为略述。

三、作持中,初科为二:初指同;此下,简异。

【疏】上品一句,识法、识犯。造房白二,是识法也;不乞犯残,是识犯也。

【疏】中品四句:识法疑犯,识法不识犯,疑法识犯,不识法识犯。

【疏】下品四句:疑法疑犯,疑法不识犯,不识法疑犯,不识法不识犯。

次科,以法立句,同前图样;中品三、四二句,与前小异,合云识犯疑法,识犯不识法。

【疏】结罪分齐,大分二位:顺教作事,不犯根本;愚教不学,则犯堕、吉。如上例显。

三中,初标分;顺下,别显。初明持义;愚下,示犯相。还指止持,故云如上。

【疏】就不可学法,亦有九句,如前段后九句三品。法虽可学,迷倒忽生,佛开不犯,不同昔解。是以律中不处分想、疑,皆非残故。

不可学中三:初标指;法下,立理;不同下,斥古。前止持中,问答指后作持者,即此文也。

【疏】四、明止犯,亦二九句,翻对作持,可以自明。

四、止犯中,指句可知。

【疏】如昔解云:止犯法中,无不可学。今言迷倒,随位皆有。如不说净,见罪不露,即是可学;若迷若忘,即不可学。如是例知,通诸戒相。

引古中,初科为二:初、牒古,二、立今。说净、覆藏,二俱开忘,故引为据。如下,例通一切。文言诸戒,举其大概。须论戒下,若事若法,皆具二九,类通法界,即其义焉。

【疏】有人解云:止犯位中,对教不学,则唯八句,除法、事俱识也。对事不学,九句通有,如造房舍、衣钵,虽达相了知,何妨不乞处分,受持、加净,皆获残、提等罪是也。

次科。止犯一位,须分三种:一、不学止犯,即不学无知也;二、事法止犯,即于制听善事善法,故违不作也。如文两别。初止犯中除初句者,二种并识,非无知故。问:与下同异?答:下有根本,故可存九;此则不尔,故但有八。问:二持门中亦无根本,何不除去二识句邪?答:彼是持门,无罪可立;此是犯门,无罪何用?问:二犯门中如何列句?答:应翻二持,下品为上,以犯门解义,罪多为胜。钞意如是。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一下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