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就释戒本,四种分别:一、释名,二、定句多少,三、决通诸戒,四、配人犯相。

次释戒本。

【疏】言释名者,何谓戒本?由犯制戒,戒为缘本也。又约缘虽制,文略未显,更以辨相,广张行体,略为广本。又云:即是半月说之所本。所以文云:欲说戒者,当如是说。余同前卷。

释名中,初标问。由下,释通,有三:初约缘起释;又下,次约广解释。律叙缘起,发后制戒;后列广相,释前戒文。故约前后以彰本义,即前五义中教本一义。又云下,三、约说戒释。欲近取证,故重举耳。道、行、听三前已广,故略指之。

【疏】二、定句,张缩为二。

【疏】若依佛解,分为九句:初、若比丘,总举受随也;二、共比丘者,离明受也;三、同戒者,别明随也;四、不还者,体净不舍也;五、戒羸者,体微生厌也;六、不净者,明业过也;七、畜生者,列犯境也;八、波罗夷者,结罪名也;九、不共住者,治罚法也。

定句中,初张分九句。

【疏】二、以义缩,但有二意:初之五句,合之为一,成比丘体,有犯重义;下之四句,托缘分相,若立略本,四句收尽:一、是犯人,二、所托相,三、犯法成,四、结罪目。

次义缩,有二。初缩为二。言托缘者,即上过境;言分相者,即上罪治。若下,次收为四。初即总上五句,二即第七犯境,三即第六过业,四即收前八、九。前后诸戒,句数虽多,不出此四,故云略本。上明张缩,止就当戒,更立此四,该通一切。

【疏】三、决通诸戒者。

【疏】初句比丘,义该八篇,文局上六,众学七灭,单列持相。然非比丘,无由可犯,故律众学广解辨相,明比丘义。但结集翻译,不欲繁文,故略不出,可以知也。

决通中。初句分二:前总示通局;众学下,别显后二:上二句示文无,次二句显义有。故下,准律广解,可验文略,故知西土梵本必具。

【疏】第二、第三共同两句,释成得戒之人,成初比丘之义。通局虽别,义该八篇,文局初戒。四、五两句,文义俱同。

次四句中,前释二、三,云通、局者,通谓初句总举受、随,局则二、三各明受、随,兼前释后,意显通该。次释四、五,亦是文局义通,故指同也。

【疏】昔解云:此戒爱染久习,卒难舍离,不障初果,故开舍染。杀、盗不尔,违损事大,不开舍也。

斥古中,初文。彼谓唯淫开舍,四、五二句,不通余戒初果。见惑已破,思惑全在,虽起贪欲,非妇不淫。故在僧中,欲心设起,则舍戒还家,故有欲饱还来之事,故云不障初果也。

【疏】今解不同。强、羸二舍,义通诸戒,文约淫法,欲成极罪,故须不舍之言。如律云若犯波罗夷,无覆开忏,此则通也。诸篇不明者,略也。

正解中,初二句明义通。文下,示文局。如下,举例。无覆开忏,六聚皆然,岂得滞文不通余聚?故知不尔。

【疏】又解:此之四句,并释比丘具戒成犯。初戒立法故有,余篇准式故无,亦有道、理、智能解也。

他解中,初示,初有余无,于义可见;亦下,叹美所解,于义可取。

【疏】六、七两句文义,当戒所收。

六、七正明业境,戒戒不同,故文义两局。

【疏】八、九二句,义兼下篇,文列初四,以有微犯,不应说戒,则不同住,同如弃者。

八、九中,初示通局;以下,示义通。

【疏】第四,随结。

【疏】约人明之,无制戒时,事义足者,既无后犯,一结便足。若文不具,生疑托缘,则更开结,或约一缘,或至七、八,如为女说法及别众等戒。

第四,通明中。初明制无顿足。以机起不时,故多重制。既下,明随犯单重。初明单结。若下,次明重结。为女说法,初制不得,后开智男。别众戒,初制不得,次开病时、施衣、作衣、道行、船行、大会、沙门施等七缘,凡七番再制。文言七、八,且趣举之。寻戒本中,无至八者。

【疏】今约初戒,一人随结,配句属当,则有三位:第一、第六、八、九四句,则属本制,邪舍故也;第二至五,戒微故立;第七畜生,心迷故有。律中广相,故不叙之。

别明中,初总举。一人随结者,谓因人则制此戒,凡对三人,前后异时,则是各对一人耳。文列三位,属当显然,指律广相,备见注文,下疏自释,故不繁引。

【律】若比丘。

【疏】次就戒本。

【疏】若比丘者,如善见云:若者,总名,不属一人。随有佛法具戒之徒,皆持犯法,故云若也。如世律令条别显诸犯者,不一之谓也。

牒释。初句释文中,随有佛法者,此约处也;具戒之徒,即就人也;犯法,即指戒本,依教守制,故云持也。如下,举俗律助显。

【注】佛言:若比丘者。

【疏】就注解中分三:若比丘者,标列释由也;名字已下,总列众名也;是中者,结定犯人也。

释注总分中,谓上三字是标,下列释之由耳。

【注】名字比丘,相似比丘,自称比丘,乞求比丘,着割截衣比丘,破结使比丘,善来比丘,受大戒白四如法成就,得处所比丘。

【疏】言名字比丘者,善见云:此是总名,通邪正及未具也。如请比丘以设檀会,沙弥未具,入比丘数,是名字比丘也。又如涅槃,虽未受十戒,亦得受请,故知通名。

列众名中,初文善见:初示名通;如下,举例;又下,引证。

【疏】言相似者,如善见云:谓犯重者,内实破戒,威仪相貌似持戒者,其实破戒,故名也。

【疏】言自称者,十诵云:有贼住者,剃发披衣,自言我是比丘也。

【疏】言乞求者,如善见云:既出家已,随须衣食,如法行乞。以四海为家居,离于邪命,故曰求乞。

四、正释中,随须行乞者,示无尽法故;四海为家,无亲疏故。

【疏】如大论云:邪命者,略说有五:初、求利养,改常威仪,诈现异相;二、自说于己所有功德;三、强占吉凶;四、高声现威,令人畏敬;五、说自得利,激动令施。非此邪心,得利活命,故曰正命,如八正中。

次引示中,五邪:初是身业,余四口业。身口现相,心规他物,故云邪命。八正道中,正命一种,为离邪命,故名正道。余皆可解。

【疏】着割截衣者,有二利故:一、毁全相,离自贪故;二、既碎杂,不为王贼之所剥故,常得资身,有长道故。

【疏】破结使者,修道进德,惑尽解满,理解心明,永无业恶,即发具戒,从缘而感,故曰也。

【疏】言善来者,道成初果,亲感至圣,金言命之,便得具戒,故曰也。

【疏】受戒白四者,即如今时感戒者也。

总论八种,前五约名相,后三据受体。又三中,前二唯局圣,白四通凡圣。又上二中,破结局四果,善来局初果。所以无三语者,或是趣举,故文略之;或是但据圣凡三位;或可凡中三语已废,故所不出。

【注】是中比丘者,若受大戒,白四如法成就,得处所住比丘法中,是比丘义也。

【疏】次解第三,是中比丘者,明此淫戒犯重比丘也。

【疏】有人云:是中者,总举八种也。若受大戒者,别标定也。前列八种:或有名滥,如沙弥、外道,虽名比丘,不犯夷也;或有相滥,似割截等;或时行滥,如乞求、破结等;或言说滥,如自称也;或时体滥,如善来羯磨也。上列诸位,不必犯重,或时少分,或复全非,皆非共比丘义。所以结中偏牒第八,释成戒本若比丘也。

次科简人中,他解。初文又三。初点文。前下,释总别所以。行滥中,乞求未必具戒,破结据是体滥。然有破结不发戒者,如白衣、罗汉之例。上下,结合少分,如行体全非,如名相等。

【疏】所以然者,上八所列,但明三受,自余五种,相因而立。若欲犯戒,终约受体,破结一受,乃是无学。善来初果,圣无犯法,皆不同也。今约比丘学戒,唯羯磨受是末代法,故牒解之。

显意中,初简非受;破下,次简余二受。

【疏】此中须引删补羯磨。末代戒缘,具足五种,广分别说,缘成得戒,缘差不发。既是大事,无宜轻削。

嘱援引中,初指文。五种者:一、能受人,二、所对境,三、发心乞戒,四、心境相当,五、事成究竟。既下,正劝结文。

【疏】次解结文。

【疏】若受大戒,简沙弥也。白四如法者,羯磨成就缘也。言白四者,简非羯磨受者,即如破结善来之徒也。言如法者,除七非法,成前如相也。得处所者,僧数满足,结界成就缘也。住比丘法者,简定俗人、外道也。或虽比丘,心住无记、病缘等障,不守本性者,则不住比丘法也。是比丘义者,则是戒本犯法、犯行比丘义也。

牒释中五节:初、约位简,二、约法简,三、约人界简,四、约众简。文中又二:一、对俗简,二、约缘简,上四简滥,第五显是。

【律】共比丘。

【疏】共比丘者,明犯重也。受戒法仪,共余比丘则无别也。所以出者,若所受体同,可有犯重;体或不同,则无有犯。故有此同,释诸疑网也。

次句中,初文为二:初正释;所下,示出意。

【注】佛言:若共余比丘受大戒,白四羯磨,乃至住比丘法中者,是谓共比丘义也。

【疏】注中,若共余比丘者,谓释迦一化,现、未两时,三天下内所有僧尼,白四受者,同有犯也。若缘差互,少一非受,虽复犯过,不名夷重,以不共戒,无戒可犯也。

释注中,初释同义。释迦等者,举一佛所化,简余佛故。现、未约竖论,现即佛在,未则灭后,通于像末,尽六万年也。三天下,据横说,且就一往,不被北洲故。僧尼位别,羯磨受同,故通举之。若下,次释不同。即本受不得者,缘差互者,且论能、所。能即受者,身带遮难,无心乞受,衣钵不具等。所对虽多,然亦不出人、法、事、处四法有乖。准此而言,本受缘非,无犯明矣。

【律】同戒。

【疏】言同戒者,佛所制戒,随行通行,但受无随,亦无戒护,故虽犯违,法不同也。

第三句中,初文。依体起持,故名随行;一化齐奉,故曰通行。无戒护者,此谓受时不起持意,纳体不得,亦非同戒,如后问答。

【注】佛言:我为诸弟子结此戒已,宁死不犯。是中共余比丘一戒、同戒、等戒,是名同戒义也。

【疏】注中释之,不过教行。我为结戒,教法同也;宁死不犯,行法同也。今随教行,两释其相。

【疏】先就教者。如佛制教,数虽极多,咸明止恶,名为一戒;对人共学,名为同戒;莫不数齐,名为等戒。如十诵云:同入比丘学法者,百岁比丘与初受者同,初受戒者与百岁者同。又同心、同戒、同说波罗提木叉故。

释注中,就教分二。初释。止恶为一戒者,戒虽无量,止恶不异故。对人为同者,三乘俱禀故。数齐名等者,皆纳具足故。如下,引证。前明新旧同者,标示同戒。又下,别举三同,释成同相。同心收见、利二和,同戒即戒和同说,摄身、口、意三和。

【疏】次就行解,随体无殊,名为一戒;对人兴治,持义不异,名为同戒;齐防尘沙,名为等戒。

就行中,奉持万别,皆名随行,故为一也;后二同前,约行为别。

【疏】问:斯之随行,据初受言,后行乖愿,可非犯者?

问中,指上所解,并据初受行净,可有同义;后乖有犯,即不名同。

【疏】答:此句来者,释成愿行有感戒也。前列共者,明同受愿也;后列同者,明同随行也。若受戒时,且论受愿,无思学行,则但虚愿,不感戒也。

答中,初明立句本意;若下,次明二戒相须。

【疏】故涅槃云:是人唯具作戒,不具无作戒,戒不具足。如萨婆多:无淳重心,不发无作。

引证中,经论二文,并证初受,无心持奉,不发戒体,不同无犯,文据甚明。

【疏】故律明此,恐人滥犯。文列同戒,愿行相投,白四受后,犯非则重;空愿无行,后虽行非,无戒可违,不入犯法也。

结意中,初标示律意,即指戒文也。准知发体则有戒可违,不发则无法可犯。

【律】若不还戒。

【疏】言不还戒者,释疑故也。后戒羸者,自生疑念:前制犯重,心乐道法,有戒可违。今我于佛生厌不乐,为有戒在,同前犯重?为无有戒,无重可犯?故今佛释:若不乐者,听舍还家,后欲修行,得度得受。

第四,释文中,初科。上二句标示;后下,委释。初叙疑。后戒羸者,即欲犯过人,戒力微劣也。故下,释疑。若据戒文,但标不舍,注中乃以舍戒反释。

【疏】所以开者,凡夫退位,知何不为?带戒犯非,业则难拔,故开舍戒,往来无障。即是大圣善达机缘,任物垂教,号法王也。

次科,初叙机劣。内凡已上,不羸不舍已前,皆容有退,故云退位,即外凡也。故下,显开意。往谓开舍,来谓再受,善恶两通,故云无障。即下,结叹。权巧王者,得其自在,于法自在,故称法王。

【疏】增一云:僧伽摩比丘七反降魔,后更受戒,得成罗汉。自今舍戒,听齐七反,若过非法。十诵云:尼若舍戒,转为男者,亦得出家。

三中。初引比丘。开限降魔,不免破戒,故先舍之,极齐七反。已外不开,开中制也。次引十诵。明尼不开,转根方得,反知不转即障出家。又伽论中尼舍再受,即成贼住是也。

【注】佛言:若有比丘不乐梵行,听舍戒还家,复欲出家,于佛法中修梵行者,应度出家,得受大戒。云何不名舍戒?若自颠狂、心乱、痛恼、哑、聋,又向如是人前,及中、边人等,互舍不成。若戏、若眠、若无知人、若自不语、若前人不解,并不成舍。若言我舍佛、舍法、舍僧、和尚戒律、我受家法等,是名舍戒也。

【疏】注中云何不名舍戒下,分二:初自颠狂下,心境不了,虽舍不成;若言舍佛下,对境彰成,文相可解。

注文前段即叙佛开,上科已示,故从云何下,分其文耳。

【疏】就舍戒中,义分四门:一、泛列经论,舍相不同;二、渐顿异;三、舍善已未;四、具舍缘。

【疏】言泛列者,如杂心说,若舍命终,断、善二形生也。善生经加受恶戒时舍善戒,俱舍论八戒期心尽,夜分终故舍,且列如此。

舍戒中,初科。若准注文,但明作法,统括诸文,则有六种,故云泛列杂心四舍。言若舍者,即作法断善,即起邪见;善生恶戒,即恶律仪。上五通五、八、十,具俱舍期心,唯局八戒,义兼五戒。言且列者,示未尽故。

【疏】二、渐顿者,即作法舍中。如律我作沙弥、五戒等,是渐也;我作白衣、外道等,为顿也。

渐顿中,初标简;如下,列示,随有退堕,渐顿并开。

【疏】三、明舍善已、未者。问:今舍戒者,为舍已生随行为因之业?为舍初愿本受无作体邪?答:已生为因,不可舍也。得圣无漏,方倾善习。今所舍者,止是本体,更不相续。故杂心云:言舍戒者,戒身种类灭也。

三中,初标科。善谓随中二持之行。未舍之前,所有持行,名已生善;后未修者,名未生善。今明舍戒,为舍何者?问中乃约行愿两审,答文方见已未存亡。答中,初答因业不失。结业在心,行功不灭,故不可舍。及证初果,无漏智力达罪福性,漏业方倾。(习合作集,谓集因也。)今下,次明无作体失。本体即无作。不相续者,失未生善也。故下,引证。戒身即受体无作,种类即相续善行。二皆云灭,证上可知。

【疏】四、明具缘,明舍有五。

四中,戒假缘成,还从缘谢,受、舍各五,相反可寻。

【疏】初、体是比丘住自性者。

初云住自性者,即具本受体也。

【疏】二、所对人境。如多论云:若无出家人,随得白衣、外道相解者,成。

二、明所对开教从缓,不必本众。

【疏】三、有舍心,谓有欣猒心、作舍心、决定心、住自性心、久思心、欢喜心、自有心、寂静心。反上八心,则不成舍。

三中八心,注云:意欲在家,念父母等。又云:不乐梵行,猒比丘法。即忻俗猒道。作舍心,谓欲弃舍也。决定者,非进退也。住自性者,自知是比丘,非狂乱也。久思者,非朝夕也。欢喜者,无所悔也。自有,非他逼也。寂静者,心专一也。

【疏】四、心境相当,如律中边不领,前人不解,并不成舍。

四中指律,即如注引。

【疏】五、一说便成多。云受、舍相对,理宜相准,何故难易不同者?答:相违对故。一、求增上法,如上高山,多缘多力;舍戒退道,如高坠下,故不须多。二、不生前恼,若制缘多,便言佛多缘恼,受须多人,舍何须也?三、受如入海采宝,舍如失财,王、贼、水、火,须臾荡尽。四、受容预心,舍对境情逼,喜带戒行,非一语开成。舍尚不依行,况多缘也?

五中,初标缘。多下,引示。初引问。受舍缘相,难易可知。且取作法,受须白四,舍唯一说。答中,初句通答。善恶天别,故云相违;立法难易,故云对也。一下,别显四义相对:初、三约喻,二、约立教,四、就机宜。

【律】戒羸不自悔。

【疏】言戒羸者,对前强不舍,此明羸不舍也。谓乐俗缘园田家业,便于佛道生毁生恼,持戒力劣,名之为羸,若犯则弃。由体不舍,对前强弱同戒解,有戒成犯重也。

第五句释文中,初牒示。强不舍者,谓非愁忧思念也。谓下,释相。初释羸义。若下,显立所以。

【注】佛言:云何戒羸不舍戒?若有比丘,常怀愁忧,不乐梵行,厌比丘法,意欲在家,便言:我念父母、妇儿、亲里、村落、城邑、园田、家业,我欲舍佛,乃至学事等是也。若作是思:我今舍戒。是戒羸而舍也。

【疏】注解中,前明戒羸不舍相;若作是思下,后明戒羸而舍相,文中可解耳。

释注中,前明不舍,正释本文;后明舍相,反释不舍。

【律】犯不净行。

【疏】六、明不净行者,正明戒本所防过也。

【注】佛言:是淫欲法也。男则二道,女则三道,若从道入道,从道入非道,从非道入道,若限齐,若尽入,乃至入如毛头者,皆波罗夷。

【疏】下注解中,约报分相,文易见也。道入非道,前后境差也。限齐以下,释行犯相,生疑故也。毛头之相,极微故犯,何况余者?

六中,释注有三:初、释犯境,男女是约报,二道、三道即分相;次、释境差;三、释限齐,配注释之。

【律】乃至共畜生。

【疏】七、言乃至共畜生者,举犯境也。多论云:畜生是六道之边。偏举下类以况上,故云乃至也。

第七文中,初点示;多下,引释。六道边者,彼云最在边鄙故。

【注】佛言:可得行淫处者是也。有三种行淫:人、非人、畜生趣。复有五种:妇、童女、二形、黄门、男子。比丘淫心向前境三处、二处,初入便犯,有隔亦犯。若向睡眠,若死未坏,若多未坏,于三处、二处行淫,初入便犯,如是广说。若比丘为怨家将至前所,强持令入三处、二处,始入觉乐,犯;不乐,不犯。有隔、无隔,亦同上。若为怨家强捉比丘行不净行,觉乐、不乐,有隔、无隔,亦如上也。

【疏】注云所可行处者,谓淫戒言畜,举可行者为言;杀戒言畜,据有命者成犯通塞相也。

释注可行中,初科举戒,对显通塞。通谓杀境,塞谓淫境,犯相各异,故须简之。

【疏】然趣有六位,半兼善恶,皆据心行三种善恶。故善门明趣,初天,次人,后修罗也;恶门明趣,地狱为初,次鬼,后畜也。

通明中,初科。上句通举,次句总摄三善三恶,故云半兼。皆下,通示因相,又二:初摄六种归于二门;故下,次就二门各分次第。

【疏】天以受福,自然无贪所感。修罗受福怀疑,于见非正也。地狱所受非贪,多由贪故受苦,丸浆之类是也。饿鬼所以情恼,盖由瞋毒所兴也。畜生愚騃受形,盖是痴心所结。大分次第,不爽业缘也。

次科。初历示五趣。天受福者,示果相也。无贪感者,出因相也。以行上品十善,故文缺人趣。下四因果,临文分对大途为言。且据三品十善,配三善道。修罗下品,心怀犹预,故云非正。三毒配三恶道,如文自分。地狱非贪,谓所受苦事,非可爱故。大下,总结本因。观此善恶,无非心行,故诸学者当好制心。报应无差,有逾影响,自非大智,熟能究之?

【疏】经中所明四恶趣者,皆非受道之器,故以修罗属之。

引经中,通指诸经。上以修罗摄在善门,有云四恶,故引决之。皆非等者,出经意也。属之,谓摄属恶趣也。

【疏】注中有三种下,明成犯相:初、列趣境;二、比丘淫心向前境下,明自身造境也;三、为怨家将至下,明非自心,外难所逼也。

释成犯相,列趣可解。

【疏】初文又二:前列三趣;后五种下,约趣明报也。

【疏】就中三种行淫,即人、非、畜也。

【疏】所以律合三趣,论开六道者?

离合中,初问。以六趣中人、畜各位,余四或合,通号非人故。言论开者,亦且通指。今据智论云:复次,善恶故,有六道。善中有上、中、下,故有三善道;恶中有上、中、下,故有三恶道也(十善、十恶,各分三品)。

【疏】论据善恶故分,律据通用故合。

答中,初文,善恶即业报,通用谓神通。

【疏】故律人、畜不异,由来解释,非人乃云鬼也。若论此戒,但说非人、天等,不列可非犯也。然下律中,天子、阿修罗子、饿鬼子、地狱无文,义是鬼摄。此之四趣,通用是齐,故合为一,非人趣也。

次科指律广解。上明人畜同诸经论,故云不异。由来下,释非人,示其偏局。若下,点当戒义含。然下,引后文以证,即同宿戒及受戒问难中。彼云非人难者,谓八部鬼神天子等,如文所引。而不出地狱,故云无文。义同饿鬼,故摄鬼趣。此下,结成上文合之所以。

【疏】二、复有五下,明以五报分、三离分、三趣有十五种,是所犯境也。

明报中,五报离分三趣者,谓以妇女形黄,男子别历人、非人、畜,故有十五;若开非人,则有三十。

【疏】就自趣境:初、约觉境以明犯相;二、若向睡眠已下,举后三境以对觉境,同成犯相。

自造中,三境并不觉境。对觉境者,此戒四境齐犯。又四境中,上二生境,下二死境。

【疏】就后怨逼,复分二缘:前明怨捉,将向前境;后明怨捉,就身行犯。

怨逼中,由开身合,故约心论。

【疏】问:所以自身造境,但明侵境,不问其心,后怨家逼,乃问乐者?答:适化无方,意在无逸。若俱禁者,事难当行。怨但逼身,心唯佛制,故开境合,无乐不犯。文相可解。

问词。蹑前两判,欲彰开意。答中。初叙制必须开。以大圣设教,不定一端,故曰无方。禁即是制。谓若唯一制,不济机缘,故曰难常。怨下,明开中复制。

【律】是比丘波罗夷。

【疏】是比丘波罗夷者,引人依法科也。

第八释文中,引人即是比丘,法科即波罗夷。

【注】佛言:譬如断人头,不可复起;比丘亦如是,犯此法者,不复成比丘,故名也。

【疏】就注解中,分二:初释罪名;后方便欲行下,释成不相。

【疏】就初所以将罪以况断头者,过之重也。如俗极刑,勿过大辟,谓斩首也。约刑制戒,两以通之。故钞引云:如人有头,受诸尘也。若不毁重,能有见谛;反此毁坏,永不能见。故以类也。

释注罪名中,初文。前明举喻所以。如下,引俗刑比释。准俗制道,事义相类,故云两通。故下,引示,即标宗篇引婆沙文。人之头首,具纳六尘;戒法亦尔,能通诸法,故以比之。故彼论云:戒名为头,能见苦谛等色,闻名身等义,嗅觉意花,尝出离三菩提味,觉禅定解脱等触,知色阴等法。广如钞记委释。

【疏】人又解云:犯二篇罪,可有上起。若犯初篇,如人头断,不可复起。纵有开忏,障于地狱,然于僧用,则无成法。故文云:若作法已,僧说戒时,来与不来,皆无犯矣。

他解中,即以初、二两篇对显喻意。二篇有余,忏已复本,如人被斫,残有咽喉;初篇永弃,众不容受,故如断头,不可复活。故下,引律证成无用。僧无别众,故云无犯。

【注】若方便欲行不净,成者,波罗夷;不成者,偷兰遮。若教比丘行,若作,教者,偷兰遮;不作,突吉罗。除比丘、比丘尼,余众相教,作不作,尽突吉罗。若尸半坏,若一切坏,若骨间,若地孔、泥孔,行不净者,并偷兰。若道作道想,若疑,若非道想,并波罗夷;若非道道想,道疑,并偷兰遮。比丘尼波罗夷。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灭摈。是谓为犯。不犯者:若睡眠无所觉知,不受乐,一切无有淫意。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痴狂,心乱,痛恼所缠。

【疏】二、若方便行不净下,成犯相中,文分为二:初明成犯相;后明不犯者,开犯法也。初人分二:初明比丘犯相,后明四众犯相。诸戒同尔。下更不解。就前分二:前明自作、教他成犯相;二、尸坏已下,境想相对成犯相。就前又二:初、自作明轻重;二、教比丘行下,教作明轻重。文可解耳。

犯相中,总分凡四重:初、约法简,二、就人分,三、心境不同,四、自他两异,一一对注分节文句。

【疏】问:死尸半坏,行染何罪?答:有二缘:若唯重淫意,入便偷兰;纵出不净,不犯僧残。若欲喜乐意者,如十诵五分:乃至骨间出不净,残;不出,止,兰。此是大淫戒,不就僧残结,以不作出意故。

随释中,初科。问何罪者,若据注中明结偷兰,由兼残境,欲分两犯,故发是问。答中,初句总示。若下,别释,又二:初约心分相;此下,结示今犯。

【疏】就境想中,前之三句,本境为言;后之两句,境差想也。

境想中分句,前三皆重,不开迷故;后二并轻,由境非故。

【疏】义门分之,广如事钞,今略出之。

【疏】初明制意。若无境想,不可定罪轻重。

义门中制意,以心有是非,境有错误,淫酒前三句重,后二句轻;余戒初句相应故重,后四句乖差故轻。

【疏】二、明有无者。准律约戒,不必具有;今解无者,是略也,无别所以。

次门正释中,据律戒本,二十六戒具出境想句,余并不出,故须辨之。

【疏】有人云:一切过境皆重,则无境想,如漏失者。今解不然。境虽通犯,染起由心。如律调部,精出约心,明有无想,即轻重也。故知无者,但是略耳。

斥非中。初引彼解。以漏失戒,内色、外色,水、风、空等,皆是犯境。随境犯残,不须简辨,故无句法。今下,正斥。初立理。如下,引据。彼云非道想不疑残,则明漏失文略,不出非理无也。

【疏】三、定四五句者。

三中。以律中列句,四、五不定。且如初篇,淫、杀、妄三戒并五句,盗戒四句。杀五句者:一、人作人想,夷;二、人作人疑,兰;三、人非人想,兰;四、非人人想,兰;五、非人非人疑,兰。盗四句者:一、有主有主想,夷;二、有主有主疑,兰;三、无主有主想,兰;四、无主无主疑,兰。余如钞记具引。但由第三一句结罪有无,故句法不定。如杀戒,人非人想、转想,兰;本迷,吉(以作非人杀故)。盗戒无第三句者,以有主无主想、想转,亦兰;本迷,无罪(以无主物非罪缘故)。若准钞中,则约本迷、转想对明。今此一门,唯约本迷罪之有无,于义易解。

【疏】若轻重相望境,是可学生,不可学迷,同是五句,如覆重谓轻等。

轻重中,迷重为轻,如人作非畜杀,有主作非畜盗等,皆缘罪境,定有第三句,故同五句。覆重者,即覆粗戒,律出四句,今约罪缘入五句中,谓覆藏初、二两篇。粗罪犯提,迷夷作提,迷残谓吉,覆则犯吉。此虽本迷,不妨结犯,律中不出,谓一向无罪而覆藏者。

【疏】若犯、不犯相形,则四则五,谓前后俱迷,非缘罪境,即定四句,除第三位,如处分想、无主想等;迷虽是定,而缘罪境,即定五句,如非道想、非人想、减五想等。

犯不犯中。初标举。谓下,别释。初明定四。处分律出五句,今望本迷无罪,故入四中。无主想者,律无此句。迷虽下,次明定五。此即总放轻重二位。减五想者,此谓盗戒。若作无主,则是四句。若盗满五,迷为减五,亦随结犯,故入五句。如前,或将本四入五,如覆粗是;或以本五为四,如处分是。意显随义不定,不必依文。

【疏】四、互四五者,由是可学生,不可学迷,即互轻重。

【疏】或从四以至五,如实无主,体唯四句,后转为主,即为五也。

四中,初文从四至五者,即约前心本迷,后心转入罪境故。

【疏】若缘罪境,人、非人想,即五句也。若本缘人,转想当杌,约从后心,则唯四句。前心谓人偷兰罪者,属于方便想差所摄。

次科亦合标云从五至四,谓本是心境,相当后转,缘非罪境,故云转想。当杌,即人作杌木想。前心下,简前兰罪。

【疏】五、轻重者。

【疏】如文次第,前疑重,后疑轻。以境是异,轻本境故;前想重,结本方便,心境相当故;后想轻,以正犯时,有心无境。

五中,初文。前释两疑,后释两想。制教同罪,心业重轻,故分两异。前疑重下,准钞应云:以本缘人,人境不舍,临杀有半,缘人心故。后疑双阙,故轻。后二想中,有心无境者,阙本境也。

【疏】又就本境中,疑重想轻。以疑半心,不舍本境故重;想则舍本,从异故轻。就后异境,想重疑轻。以想缘本,但是境差故重;以疑减半,缘于异境故轻。

次科,初明本境二句,次明异境二句。疑减半者,以疑犹豫,半涉是非,是于异境复减半心,故轻于想。

【疏】此判轻重,据本重异轻为言。若本轻异重,例之即是,如杀非畜,人为异境,可以例诸。

三中,初立义;如下,显相,又如非道、漏失道为异境等是也。

【疏】言不犯者。

【疏】先总解不犯相,有五:一、作事无违说不犯,如痴、狂等;二、说犯为不犯,如最初人违略起非,无广可犯;三、说不犯为不犯,如律一切无淫意,正念摄心故;四、开前禁后说不犯,如怨逼想;五、当戒别开说不犯,如文睡眠无觉故。

不犯中,初科。注列五种,疏以五意从后倒释:初释后二,即是通缘;后释前三,即是别缘;第四即释不受乐句,开前谓许身合,禁后谓制心乐。

【疏】又开大位,难别通三。

次科,总举。难别通者,即上五开,大分三位:不乐、无意,命难故开;睡眠、不觉,当戒别开;最初痴、狂,诸篇通开。

【疏】初、言难者,命、梵二也。

【疏】梵行难者,夷、残二位也。恐犯此故,已下开之。余之三篇,有不开者,或是性恶,或由事重,或以重夺轻,故不开之。有开反前,可以例也。

释梵难中,夷、残二位,标行体也。已下开者,为护行也。余下,简辨所开有差别也。文列三句:初句简性戒,小妄、毁两、杀打、饮用之类;下二句简遮事重,如掘坏、背别、非残之类。以重夺轻者,如牙角、针筒、过量坐具等,虽事是轻,须加重制故。有开反前者,亦有三句:或是遮恶,如辄教尼同坐、同行、乘船等,遮机过故;或事是轻,离衣、夺衣、余语二敷、兜罗绵等,以轻遮重;共女宿、藏衣钵、非时入聚等,为防淫盗故。

【疏】言命难者,恐被夺命,故不名犯。淫开境合,教制约心。盗虽无文,约义许有,既不损境,暂移后还,不作永意,何过之有?杀、妄两戒,罪成无改,故并不开。

命难中,上二篇中,唯开淫戒:初示难相;淫下,次简四戒:初、准文开淫,二、约义通盗,三、明不开杀、妄。

【疏】二、别开者。诸戒中各有别相,故其开通,类例不一,如淫开睡,盗开亲等。

别开中。初叙诸戒相别。即就别缘,各明开义,故不一也。如下,略举二戒。盗开亲者,谓亲厚意取。又如杀开瓦石,误着、妄开增慢、戏笑等。

【疏】三、通开者,如文。最初者,约初作人,有略可犯,故言初也。未制戒者,举时节也。初犯无过,何等之时?未制广前,故不说犯。言痴狂者,以不忆识是比丘故。此通诸戒。

通开中,前释最初,开未制也;次释痴狂,开无心也。

【疏】就前别开。言睡眠者,开怨来逼,无所觉故。不受乐者,开前怨家,将向前境,禁无染故。一切无有淫意者,开身造境,既无有心,亦无境故。

覆释中,三种并约怨、逼释之。言怨有二:如王、大臣、恶贼,持刀陵逼,是名强怨;若亲里故二,爱染缠扰,名软怨。睡眠开者,强、软俱开;无乐、无心,唯开强逼。虽无文判,准理合然。无心、无境者,虽与境合,摄念当前,必无染着,故云无境。

【律】不共住。

【疏】九、言不共住者,治摈名也。

九中,释文云:治摈名者,若犯夷重,灭摈永弃,故不共住。

【注】佛言:有二共住:同一羯磨,同一说戒。不得于此二事中住,故名不共住也。

【疏】注解中,初列两同,后反释之。此律解中,但明法不同住,如十诵中,财、法两种俱不同也。

释注中,初科。上二句点注文。同羯磨者,众法同也;同说戒者,自行同也。持奉无瑕,方应说戒故。此下,会释。本律二同,并据法说。法既加摈,义不同财,但无显文,故引十诵耳。

【疏】如多论中四解:一、既坏道法,无所住用,摈出众外,生天、龙、鬼、神信敬心故;二、现佛法,无爱无憎,清净者共住,不净者摈出众故;三、为息外道诽谤故;四、为持戒者得安乐住,增善根故,又肃将来欲犯戒者,生惭愧心,不犯恶故。

次科,论中四义,求佛𢷤意:初、与四并生善益,内外分之;二、表彰法胜;三、灭恶益,若不除恶,必遭外毁。

【疏】此戒是初,故繁解释,自此说文,多约略也。

显繁意中,上二句示当戒,下二句点后诸戒。

【律】二、大盗戒。

【疏】二、明大盗戒。

盗戒对不满五,故云大盗。

【疏】前就内色起贪,此就外财生染,并由贪惑缠缚,故犯形于次第。

叙次中,初明约境分异;并下,次明就心是同;故下,正显列。次谓境异须分,心同故并;内重外轻,故有前后。内色即有情形,谓相形比义。

【疏】就戒四意。

【疏】言制意者,资财形命之本,非此不济,人情保重,恋着处深。然出家之士,理须舍己所珍以济于物,今反侵夺以自拥己,自坏恼他,过中之甚,是以圣制意在于此。

释制意中三:初叙财境;然下,次显过状,又二:上明为道专崇两利,下明违行反成两损。舍已除贪是自利,济物成用即利他。己所珍者,谓内外两财。珍谓珍惜,物即群生。拥犹积也。是下,三、结制意。

【疏】二、释戒名者。

【疏】问:盗劫、偷窃、不与取等,无非损财,所以此戒标盗名者?

释名问中,通列四名,以徴别标之意,偷窃是一种。

【疏】答云:文不可具,且列一名。

初答可解。

【疏】有人言:据俗,大盗谓窃神器。今言盗者,对犯轻过,非此戒收,故言大盗。但世贼、盗,义通不别。

次答。初释名。前示俗名。窃神器者,谋篡国位也。老子注云:大宝之位,是天下神明之器。今下,次显今名轻过。即盗四已下,止得兰吉,不至夷重,故标大字。但下,遮妨。谓虽有多名,皆归盗义,故云义通不别。

【疏】有人言:非理损者为盗,公白取者为劫,畏主觉知为偷,不与取者明主不舍。

后释中,初文。非理取者,因利求利,侵亏于人。公白,谓强力直夺。

【疏】然则偷之与劫,名局义乖。不与取者,虽是名通,然于义中,有非盗滥。何者是邪?四句分之:初、与取不是盗;二、与取而是盗,如俭分食,错得二饼等;三、不与取是盗;四、不与取非盗,如亲友意暂用等。是以众名俱不标戒。若举盗者,名通彼此,损盗义尽,又无非盗之滥,故云盗也。

次科。初简余三名。上二句明偷劫。名局谓公私不同,义乖谓两不相摄。下明不与取,名通义滥。四句中,初三可解,故不显相。二、约俭时,食有限量,错得不还,即成重盗。若下,正显今名。言名通者,反前偷劫也。由此盗名该彼偷劫,故云通彼此也。言无滥者,反上不与取也。

【疏】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举,故云盗戒。

释:戒中,盗是所观之境,治谓能观之智,境智相合,思修业成,故名为行。

【疏】三、具缘成犯者,此戒五缘。

【疏】初是人物,以盗余趣,不成重故。

具缘中,初缘虽通三宝,至于结重,多从主掌,是以初缘通云人、物,对简非、畜,如后自分。

【疏】物虽人主,及至盗损,还须人想。若生余想,疑谓别境,则是轻犯,非此戒收,是以第二作人物想。

二中,初蹑前;及下,叙。

文明疑想,即境想中二、三两句。

【疏】问:想知二心,有差别不?答:有同异也。了境无疑曰知,当境意谓为想,俱能了境,想与知同。然知唯了境,想通迷悟,故与知异。若以此心知是人物,于下阙缘,转想不便,谓实达境,非迷忘故。若谓人物想即顺阙缘,不乖律文境想互义。

问中,或有立云知是人物,故问决之。答中,初答知想差别。上句通标;了下,分示;俱下,显同异。若下,次明立缘是非。前叙立知有滥,意谓若具缘中标云知者,则人谓后阙缘中转想,皆是明了之心,故不可立。若下,次明立想顺教。以律但有想差,不言知故,互即差也。

【疏】想虽当境,若盗轻物,不成重罪,故次第三明是重物。

【疏】财虽满五,若无盗心,本自无咎,故次第四明有盗心。

【疏】心虽起盗,财未离处,损主未就,属己不显,亦未成重,故次第五明举离处。

余三可解。总五为三:初、三是境,二、四是心,五、心境合。

【疏】问:前后诸戒,缘具方便,今此盗缘,无方便者?答:损财明盗,便成重罪。有盗成重,不假方便,恐涉滥故。纵有方便,亦俱不明,但知未离已前,并方便摄。

初问可见。若准事钞,须具六缘、五兴方便,今此除之,故发是问。答中,初示成犯齐限。有下,次明避滥不出。如互用三宝、烧薶坏色、寄借抵拒之类,但使亏损,即成盗业,不必方便。然非一向都无,故云纵有不明等。

【疏】问:经论明盗,缘虽多少,皆无重物者何?答:彼为成业,受苦招生,故无轻重。如牛呞比丘,但损一粟,五百生偿;今虽遇圣,口犹是牛。律明持犯盗轻,开悔得住;盗五,制重摈出。故使法律轨仪,其相在此。

次问中。经论即通指化教。缘多少者,谓所盗之物多少不定,不约满五以定犯相。欲彰教意,故问示之。答中有二。初示化教。但论心业,故不简境。如下,引缘以示。梵云憍梵波提,此云牛呞(音诗。尔雅注云:食之已久,复出嚼之。),亦云牛迹。智论云:昔作比丘,摘他一穗谷,观其生熟,五百生作牛偿力。今遇佛出家得道,口有牛呞,足有牛蹄之相。律下,次明制教须分重轻。由有忏摈开制不同,故须轨定;化教不尔,所以不分。

【疏】四、阙缘者,其相甚易,列句辨犯,讲者通诵。世相无几,时节可惜,故不出也。如其不解,试为略举。

阙缘中反具成阙,故云甚易。学者皆能,故云通诵。世下,示不广所以。如下生下,所出无几,谓非久也。时可惜者,恐虚度也。

【疏】若阙初境,得三偷兰:初、非人物,替人物处作人想取;二、畜生物,三、无主物,俱作人想。望本人物,不得境差,方便兰。后之三物,本自无心,则非罪也。如前义门,可以通之。此据小漫,人物并取为言。若据克心,王物替张,亦同前判,阙境还立。如此识相,举一千从,可谓达持犯者。

初缘中二。前约小漫,以大漫随犯,故非所论。上二句总标。初下,别示。三种异境,替人物处而非本境,故名阙境。俱下,示犯。如下,指广,即境差方便中。此下,次明克心,蹑前以示。同前判者,张物不得,境差方便,兰;王物无心,则无所犯。对上小漫,人趣无阙,故云还立。如下,结叹。

【疏】阙第二缘,据小漫者,九句偷兰,谓转想、疑心,双阙各三,故有九也。亦不劳出,恐未达者,聊试举之。

阙第二中,即阙人想、想疑、境定,心差双阙,心境俱差。用此三种,各历三境,故成九句。亦下,示意同前。

【疏】言转想者。

【疏】初须人想,可得同境。临欲取时,乃作非人物想,据后心时,俱得吉罗。然律但结前心之罪,盗人方便,故云人物、非人物想取,偷兰。此句既尔,诸句、诸戒例同此解,后不言也。

转想三中,初句又三。初明心转。须人想者,示本想也。心境相当,故云同也。临欲等者,明后心也。据下,次辨罪相。此下,三、例通。诸句,即下八句。诸戒,指杀、妄等。若据杀戒,亦列句数,但不叙前后心相结罪之义,故云不言耳。

【疏】二、人物畜生物想。

【疏】三、人物无主,物想罪或有无。若先知人物,后作无主想,则有前心罪;若本作无主无心,故无罪也。

三、无主想罪有无者,即约转想本迷为言,今此正明转想,旁示本迷。

【疏】二、明疑心者。初是人物,对境生疑:为人非人物?为人畜生物?为人无主物?

【疏】三、明双阙者。初、盗人物,非人物替,阙境缘也。就非人物,复生疑心,为人物?为非人物?阙心缘也。二、畜物来替,为阙?为畜邪?三、无主物替,为主?无主邪?并例准知。如此处解,余戒不释。

疑及双阙,同是疑心,但前疑据境定,双阙约境转耳。作图示之。

【疏】阙第三缘,重物作轻想,结前方便,兰。

阙第三中,如取满五,意谓不满。

【疏】阙第四缘,有盗无盗心,前心吉罗,本无非罪。

四中有二:初约先有后无。前心吉者,远方便也。下句次约始终无心,如开缘中粪扫、亲厚等取也。由前具缘,不列方便,故此阙中须分二种。当知先有后无,即阙方便;始终无者,正是阙心。问:前心犯吉,那云阙心?答:望未动身,犹非盗等,故名阙心。若尔,至次方便转入无心,名阙心否?答:身色才动,盗业已彰,但物未离,未成根本,是以拥住次近,并名阙第五耳。问:前心后转,与阙想何异?答:阙想有心,此据无心。又前约动身后转,此约初心即转。如是思之。

【疏】阙第五,缘未离处,轻重二兰,随相分别。

五中,二兰未与物交,次方便也;相交未离,近方便也;或次或近,有阻不成,拥在方便,次近不定,故令随分。

【注】佛在罗阅城。有檀尼迦,在闲静处草屋坐禅,为人持去,乃作全成瓦屋。佛令打破,便诈宣王教,取彼要材,为王臣人民诃责,无使入村,勿复安止。比丘以过白佛,因斯如上制戒。

【疏】就戒缘中,初、明盗缘;二、为王臣下,诃犯之相。缘中又二:初、作瓦屋打破,盗戒远缘;二、便诈宣教下,正是所犯。

【疏】就远缘中,明静居坐禅者,欲显盗相动心。禅行尚尔,况余滞境,其过弥繁。世俗常言:顾雍拜万户封,家人不知;葛亮受三郡赏,库无石贮。斯岂道邪?知足若此,可以自励。

戒缘中,远缘分二:初示托缘之意;滞境,谓贪吝之人;世下,引俗诫道。顾雍吴志云:吴郡人,孙权为王,累迁官至尚书令,封阳遂卿。候还家而家人不知,后闻乃惊。此谓轻其势禄也。葛亮,姓诸葛,蜀志云:琅瑘阳都人,事蜀先主。后收江南,以亮督零陵、桂阳、长沙三郡,家无一石之粮。此谓轻其财利也。

【疏】问:瓦舍打破,不犯罪邪?答:如见论解,以损命妨道,恶法相学,故敕打破,无损财咎。

问:答中,佛令阿难打破瓦屋,恐疑损财,有所犯故;答中,引论出彼三过,示其可打,复禀佛敕,明非自为。

【疏】就犯相中,言要材者,僧祇云:取飞梯二枚。故取重财,早觉急制,为开教主,岂是凡邪?故彼律明后得无学,说自庆颂:欲得寂灭乐,当习沙门法,止财支身命,如蛇鼠入穴。又云:衣食系身命,精粗随众得。余注可解。

次科。僧祇,初释要财。飞梯亦曰云梯,即相战攻城之具,是国家要用之物,故云要财。瓶沙王木坊中有五枚,故言取。二、故下,出故盗之意。檀尼已证初果,故云非凡。此彰起教非实行故。故彼下,引证。亦即僧祇,彼云达贰伽耶(梵言之异)。即作念言:我作第一房,上座次受,驱我令出(因分房故)。第二、第三亦驱我出(今注不出此缘)。后续作烧成瓦屋,世尊复敕令坏,及取王材作舍。复见呵责:徒自辛苦,用多事为?自今已后,止此苦事。依随僧众,苦乐任时,便习无事。昼夜精进,专修道业,得诸禅定,成就道果。遂说三偈以自庆。初偈如疏引。初句标所期。道果寂灭,即是涅槃。脱三界苦,故云乐也。次句示修因。因即是行,行依于教,即三学八正,是沙门法。此上二句,三偈并同。各下二句有别,并是成道之缘。初即少欲行。上句法说,下句喻显。多欲多恼,损害形命;少欲无事,资养安适。蛇鼠入穴,相似法故。支,持也。即经云:多求利故,苦恼亦多。少欲之人,无求无欲,则无此患是也。第二下半,明随缘行。身名有待,必假资缘,非别所怀,系命而已。随得随受,不择美恶。即经云:于好于恶,勿生增减,趣得支身,以除饥渴是也。第三下半,明知足行。偈云:一切知止足,专修涅槃道。上句谓随于四事,受用有余;下句谓心存圣道,更无余务。此之三偈,即是颂前长行。初偈颂前止此苦事,次偈颂前依随众僧,后偈颂前专修道业。又此三偈,上二句并灭、道二谛,各下二句总明苦、集二谛。初是多欲苦,二即多食苦,三即无厌足苦。三行对治,如上所释,即知苦、断集、修道、证灭。尊者道成无学,说此自庆,以示未悟,故云欲得等。

【疏】就戒本中,约文求相,事在弘演。诸律明盗,其相极多,后学未周,何由总括?然余所撰事钞,随戒释相,文亦具矣。恐本未见,故略解之。然则盗相难分,要知足者,可有评判,自余随境,何由通晓?

戒本中,叙意为四:初推讲演;诸下,叙相繁;未周,谓未能遍览诸部律论也;然余下,指广生起;然则下,示难劝学;随境,谓随逐尘缘者。

【律】若比丘(其义如上)。

【疏】就戒句中,文分为六:初句能犯人;在村若静,明盗物处;不与者下,明其心业;王臣已下,为俗法诃;上三明其盗本,不通诸戒;下二罪摈,如上解也。

【律】在村落。

【注】村有四种:一者、四周墙,二者、栅篱,三者、篱墙不周,四者、四周屋也。

【疏】言村静处者,遮恶比丘心出罪网也。彼生疑意:村中有主,摄护是强;静处犯盗,可亦制罪?故今张网纲维,广布罪目。但是有主,以我心盗,非理义立,何得无𠎝?故列空、有二处,用收罪人。

总释二处中,初科。上三句牒文略示。辟制造过,即恶比丘心。戒标二处,即出罪网。彼下,委释。初叙恶比丘心故。今下,释出。罪网纲维,并网上绳故。列下,结显。空即闲静处,有即村落。

【疏】村有四种,假以事明,必过于此,理亦通摄。据文约相,五种围之,对五不周,则有十种。余者不出,例此二缘。

释村中。初示义通。但取有物周围,不必此四,故云必过等。如僧祇渠、沟、堑等围,皆名聚落。据下,点文相。言五种者:一、垣,二、墙,三、栅,四、篱,五、屋(屋必有壁,注中脱垣字,置令妄解)。此五相中,或容余物间接,皆名不周,则又为五。注中第三,且据墙有篱间,余者准知。或可五物二对参闲,自有十种:一、垣墙,二、垣栅,三、垣篱,四、垣屋,五、墙栅,六、墙篱(注即此句),七、墙屋,八、栅篱,九、栅屋,十、篱屋(三对有六,四对有三,五对有一,准上作之)。余下,指例。言不出者,即渠、堑等二缘,谓周、不周也。

【律】若闲静处。

【注】即村外静地也。处者,若地中,若地上处,若乘,若担,若空,若架上,若村,若阿兰若,若田处,若处所,若船,若水,若私度关塞不输税,若取他寄信物,若取水,若杨枝,若园果草木,若无足众生,若二足、四足、多足,若同财业,若共要,若伺候,若守护,若逻道,是名处也。

【疏】言闲静处者,注解村外也。就文明处,通村内外者,总举盗相之缘位也。

释静中:村外,谓齐聚落行来处已外兰若地也。

【疏】就分为三:初十三种,明物处差别;次取寄信物下八种,明物体差别;若同财业下五种,明契要差别。此之三位,随盗财物,皆据有主以入盗科;若无主者,则不名犯。今总明主,后就文消。

别释中,总分为二:前分三位;今下,次列二科明主。

【疏】计主物者,于物自在,集散皆得,故曰主也。大约以分,不出三位。

总举中,初示主义。集谓聚积,散谓费用。大下,分主相。

【疏】初、明三宝;二、盗别人;三、明非、畜。初、明三宝。

【疏】谓知事者,掌用此物,罪福大深,如大集中,非圣非净,何能监护,无有疮疣?

三宝中。初科。上三句叙罪福。二皆深者,由境胜故。如下,准教简人。彼经云:僧物难掌,佛法无主。我听二种人掌三宝物:一者、阿罗汉,二者、须陀洹(此二圣人)。复有二种:一、能净持戒,识知业报;二、畏后世业,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无疮疣(此二清净人。疮疣,喻破戒恶业)。

【疏】初、盗三宝。总而为言,有守护者,随盗满五,皆是极重佛物。无护如鼻,柰邪断施主故。余广如钞。

次文两判:初、望护主;佛下,二、断施福,并犯夷重。鼻奈耶云:若盗佛塔、声闻塔等幡盖,皆望断施主福边得,弃捐不受(即波罗夷)。若准钞中,佛无我所,例非人结兰。今文不出,故指如彼。

【疏】言佛物中有四差别。

【疏】初、佛受用物者。如堂宇、衣服,及以金石、泥土,曾为佛像之所受用者,不得差互,常拟供养,生世大福。故律云:若是佛园、坐具等者,一切天人供养,同塔事故。所以不许者,莫不即体法身之相,表处是深,不得轻故。

佛物中,初科分三:初示物相;故下,引律证;所下,徴所以。法身无相,随物以彰,故此诸物即法身体。

【疏】二、属佛物所以得转者,由本施主通拟佛用,故得货易,不同前者曾为胜相,故唯一定也。

二中,初标示,即钱、宝、人、畜等物;所下,明开转所以;不下,对前简异。

【疏】三、供养物,以幡、华等得货易者,事同属佛,可以义求。

三中物别,转易同上。

【疏】四、献佛物者,开侍卫者用之,义同佛家之所摄故。如萨婆多有施法者,法师、说法、诵经者,亦取分故。余广如钞。

四中。初标示。物即饮食、果实等。次明用与。初判属侍人。今时掌佛庙人,义通道俗。善见云:佛前献饭,侍佛比丘食之。白衣侍佛,亦得食之。如下,引例。论云:若施法者,分作二分:一分与经法,一分与诵经说法人。谓彼虽施法,而人获分,例今侍佛,得食无疑。古记:问云:若用常住僧食供佛,通彼用否?答:法苑云:后还入常住。

【疏】言盗法物,亦有其四。

【疏】一、法所受用者,谓纸素竹木,上书经像,或箱函器幞,曾经盛贮,克定永施,不许改转。此则一定敬同圣教,皆是灭理之所依持,故有损益,并望涅槃而生罪福。

法物中,初文,前出物体;皆下,示所以。纸素函器,止是世物,但望所诠,至真无价故。

【疏】有人无识,烧毁破经,我今火净,谓言得福,此妄思度。半偈舍身,着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

次科。前出谬见。(世中妄传说偈得烧,故经不见。此疏焉知误他?)此下,次据文斥。上引半偈舍身者:一、彰如来求法之勤,二、示如来重法,三、显正法难闻。下引经证。两字除惑,显佛法功深。举少况多,其过弥甚。傥畏来苦,勿逐魔徒。二缘并出涅槃经。彼云:佛告迦叶菩萨言:过去之世,佛日未出,我于尔时住于雪山,唯食诸果。食已,系心思惟坐禅。经无数岁,不闻如来大乘经名,修是苦行。时释提桓因自变其身,作罗刹像,下至雪山,宣过去佛所说半偈云:诸行无常,是生灭法。乃至闻此半偈,心生警疑。汝今幸可说竟此偈。罗刹答言:今我实为饥苦所逼,实不能说。我即问言:汝食何物?罗刹言:惟人暖肉。其所饮者,唯人热血。我复语言:且说半偈。我闻偈已,当以此身奉施供养。罗刹即说半偈云:生灭灭已,寂灭为乐。菩萨偏于石壁树道书写此偈已,即上高树,投身树下。身未至地,虚空之中出种种声,乃至阿迦尼吒。尔时罗刹还复帝释形,即于空中接取菩萨,安置平地云云。又经云:善男子,若复有人不知如来甚深境界,乃至轮转生死,增长诸结,多受苦恼。若有能知如来常住,无有变易,或闻常住二字,若一经耳,即生天上。后解脱时,乃能证知如来常住,无变易等。言事在福者,如施主作桥井等事,随在福生,缘坏则失,名事在无作。今烧故经,其事亦尔。

【疏】余之三相,可以准前。

指余三中,前二转易,后与侍人,并同前判。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二上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