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壁寺沙门传奥述

自下第二、明轻垢戒。体非重过名轻,黩污净行称垢。所以制者,为护微细惑业,增长三聚,方便成于十重戒故。然其戒相无量无边,今之四十八者,盖尤略也。故下数指本品广明。又智度论说略有八万,广有尘沙,今虽略示,可反三偶。又于诸戒之中有含多种,共成七十九戒,及有兼于重戒,至文当示。文三:初、结前生后,次、正诵戒相,后、结劝修学。今初。

佛告诸菩萨言:已说十波罗提木叉竟,四十八轻今当说。

释之可知。次正诵戒相,文五:一、明慢师等十戒;二、明入军等十戒;三、明报怨等十戒;四、明救危等九戒;五、明受戒等九戒。前中分二:初具彰戒相,后结劝指广。前中即为十段。

○第一,轻慢师长戒。既创得戒,须从师教,反生轻慢,失教行亏,故先制也。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二:初令遵戒受持。

佛言:佛子,欲受国王位时,受转轮王位时,百官受位时,应先受菩萨戒,一切鬼神救护王身、百官之身,诸佛欢喜。

释曰:二节:初、释位令受。王之等级,如前所说。百官,即文武将相等。二、显益除疑。疑云:受位不受戒,有何失耶?故次云尔,以具戒故。上顺圣意,故得诸佛欢喜;下叶群灵,故得鬼神救护。有难即救,护乃寻常;不尔,即无以保其社稷、治于人民故也。后令感恩敬养。

既得戒已,应生孝顺心、恭敬心,见上座、和上、阿阇梨、大同学、同见、同行者,应起承迎,礼拜问讯。

释曰:孝顺者,感其恩故。恭敬者,钦其德故。上座者,众中尊。和尚,此云近读,亲承事受读经法故。阿阇梨,此云轨范,以此诲人,令成就故。上二正唯受此戒者兼之,所余无不敬故。大同学者,同学中长,长通年德。同见同行者,解行齐均。此之二类,未必同师。应起下,意有通别。别者,过之必作,居之承事,自外而来即迎而宿,已去即礼,有所不安即问,纵无不适,亦要问讯。通者,见自远来,即速起迎,承接礼拜问讯也。后违禁结罪。

而菩萨反生憍心、慢心、痴心、瞋心,不起承迎、礼拜、问讯,一一不如法供养,以自卖身、国城、男女、七宝、百物而供给之。若不尔者,犯轻垢罪。

释曰:三节,初正明违犯。着自盛事曰憍,恃己凌他曰慢。痴为此二之因,瞋为此二之果。望下不起等,亦得名因。斯则憍慢翻前恭敬,瞋痴反前孝顺。此上皆违逆之心也。一一之言有两意,谓一一师长处,或一一供养事。如法供养有三:一敬供养,谓迎礼等;二事供养,谓香华等;三行供养,谓如说行,亦名法供养。然即正明前二兼后行,此亦翻前可知。二者别示除疑。或曰:礼敬随时,人皆所致。贫富不等,供养如何?故此云矣。卖身及男女,即贫者也。身通兼道俗,男女唯俗,或表郑重。未必贫无国城,唯是在家,又非凡庶。所统曰国,所据为城。此通四轮,兼于粟败。七宝有二:一者唯约轮王,谓轮宝、象宝等;二者兼于小王,谓金银等。百物者,亦有二意,谓所卖、所供。所供即随彼所须,所卖即随自所持,皆通一切。大数言百,于尊上即言供,谓大同学已上;于中下即言给,谓同见同行已下。三总结所犯。不尔之言,该前别示,及次前感恩之两科。若病不能起,不能问讯,贫不能供身等,又无人买,不生憍慢等语,生惭愧之意,即无犯矣。

○第二,饮酒成非戒。前即外仪不肃,此乃内心昏狂,自外之内,义之次也。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二:初约事总标,后约人别制。今初。

若佛子,故饮酒而酒生,过失无量。

释曰:酒过无量者,四分律中说有十种,谓颜色恶、少气力、视不明、多瞋恚等。智论说有三十六,实为众患之基,不唯三惑之一。上所引说,犹是略明,经以蔽诸,故云无量。后约人别制,文二:初制自饮。

若自身手过酒器,与人饮酒者,五百世无手,何况自饮?

释曰:分二:初、举轻。无手者,增上果也。以俱是脚,故云无手,斯则畜生也。然亦兼于人类,但无手矣。二、况重,可知。二、制教化。

亦不得教一切人饮,及一切众生饮酒,况自饮酒?一切酒不得饮。

释曰:想失此罪,过于自饮,损他人故,后违禁结罪。

若故自饮、教人饮者,犯轻垢罪。

释曰:自他之中有二,于此即当其罪。若为治病和诤,慈悲为本,将行大利等,既非酒事,故不为犯。

○第三,食肉无慈戒。前是乱心之饮,此是损形之食。酒、肉、心、形,皆次第也。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二:初标所断,后制令断。今初。

若佛子,故食肉。

释之可知。后制令断,文二:初明失利他以制断也。

一切肉不得食。夫食肉者,断大慈悲性种子,一切众生见而舍去。

释曰:分二:初标所断。一切之言,是肉皆摄。后示其失。断大慈等者,内失化因,积习成性。对于现行,性即是种;或性是现行,薰成种故。一切下,外失化缘。有说:畜生见食肉之人,头上有血光,故怖而舍之。所以童子修慈,雁与争路;比丘带杀,鸟为分岐。后明失自利,以制断也。

是故一切菩萨不得食一切众生肉,食肉得无量罪。

释曰:分二:初标所断,是故之言,蹑前文也;后示其罪,为杀之缘,故曰得无量罪。如智论说偈:肉非自然生,皆从断命得;若人不断肉,皆同劫命贼。后违禁结罪。

若故食者,犯轻垢罪。

释曰:若为化生同事,如志公等,既不在肉味,又无所伤,此即无犯,余皆不可。

○第四,啖薰辛秽戒。前食有命之血肉,此食无命之薰茹,即其次也。文二:初、制戒令行。

若佛子,不得食五辛、大蒜、茖[葸-十+夕]、韭[葸-十+夕]、兰[葸-十+夕]、兴渠,是五种,一切食中不得食。

释曰:三节。初举类总制。此五臭秽熏刺,谓之五辛。二列名别制。大蒜如常见者,茖[葸-十+夕]即山[葸-十+夕]也。北地有,江南无。韭[葸-十+夕]谓胡[葸-十+夕]、兰[葸-十+夕]是。家[葸-十+夕]兴渠者,有说芸薹是,有说叶似野蒜,根茎似韭,亦名芜荖子。江南多有,北地所无。有曰:是阿魏之梵音。余处说[這-言+菲]、[卄/((起-走+光)-巳+韭)]、[葸-十+夕]蒜兴为五辛,与此不同。三约食普制。一切之言势,说五辛及诸食也。后违禁结罪。

若故食者,犯轻垢罪。

释曰:尚合香洁自居,而反薰秽贤圣,故当其罪。若为治病,为大利益,即应开许,余终不可。

○第五,匿非同住戒。前即自洁,此乃净他故也。亦前是物秽,此是行秽。文二:初、制戒令行。

若佛子,见一切众生,犯八戒、五戒、十戒、毁禁、七逆、八难,一切犯戒罪,应教忏悔。

释曰:分二:初、举戒缘。众生即能犯,余皆所犯。八戒、五戒者,五即八中前五,淫但止邪,十戒即沙弥戒也。毁禁者,谓大比丘戒及菩萨戒。七逆者,出佛身血等,如下文说。八难者,即盲、聋等。今取其因,是造八难因之人。一切下,兼结上说,或取所余。二、明戒行。梵云忏摩,此云悔过。见渠有所亏犯,须令改过自断。今此文中,华、梵相兼耳。后违禁,结罪。

而菩萨不教忏悔,同住、同僧利养而共布萨,一众说戒而不举其罪,不教悔过者,犯轻垢罪。

释曰:共住者,处同也。同利者,利同也,亦是食同。共布萨者,法同也。正云补敬多,此云净住。如上过累,共有四重。详之瑜伽说:轻过呵,中过罚,重过摈。不尔,成犯。若举不悔,不伏余去,即自去矣,亦不与居,居即成犯。

○第六,不能请法戒。前于失者不敬,此于德者不求,故又次之。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二:初举戒缘,后彰戒行。今初。

若佛子,见大乘法师、大乘同学、同见、同行,来入僧坊、舍宅、城邑,若百里、千里来者。

释曰:大乘法师者,悟大乘理,行大乘行,趣大乘果,说大乘教故。同学者,同一师学故。同见同行,即未必同师。皆约大乘之者,不许亲近小乘三藏学者故,鸾凤不应宾乌鹊故。僧坊约出家菩萨,舍宅、城邑约在家菩萨。然舍宅兼于贵贱,城邑唯局王候,若约逢迎之处,亦可通也。百里等者,意明在途,即不必远迎。后彰戒行,文二:初、令敬养不亏。

即起迎来送公,礼拜供养。日日三时供养,日食三两金,百味饮食,床座医药,供事法师,一切所须,尽给与之。

释曰:分二:初、明敬养之仪。迎送等者,谓来者起迎,礼拜供养;去者供养,礼拜送之。三、时供养者,谓朝、中、夜夜供汤药等故。二、明供养所贵。三、两金者,以佛教门出三界苦,恩逾罔极,何限三金?百味等者,谓斋时献食,余时奉饮,偃卧置床,说法敷座,有所乖适,即供医药,须者即给,故云一切。后令请法无倦。

常请法师三时说法,日日三时礼拜,不生瞋心、患恼之心,为法灭身,请法不懈。

释曰:请法有言词,即口业;礼拜,即身业;不瞋等,即意业。谓不以违情故,瞋恼不问。又不说不瞋,说多不恼,反此亦得,双说亦得。又说过违情而不瞋,说深不解而不恼。为法灭身者,虚生浪死,数历尘沙,为法丧躯,于理何爽?雪山童子等,即其例也。后违禁结罪。

若不尔者,犯轻垢罪。

释曰:若实无瞋恼,但以病不能兴,贫不能供,聋哑所难,兼解不及己等,不请不问,即无过犯。

○第七,情听讲筵戒。前即遇人不请,此明有讲不听故也。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二:初示其讲处。

若佛子,见一切处有讲法,毗尼、经、律大宅舍中有讲法处。

释曰:毗尼,此云灭,灭业、灭惑至灭果故。律者,法也,轨则之义。法含对法,则三藏具矣。后敕令听受。

是新学菩萨应持经律卷,至法师所听受咨问。若山林树下、僧地坊中,一切说法处悉至听受。

释曰:经律卷者,或疏或本。听受者,为听其文,受行其义。咨问者,或昧或疑,发明大体,益诸徒也。山林、树下是前一切处,僧坊即是前舍宅。或可宅舍、山林、僧坊是别,前后一切之言是总相。夫讲法之处,岂限此三?后违禁结罪。

若不至彼,听受咨问者,犯轻垢罪。

释曰:新学菩萨,理合如斯。苟乏所闻,难为解行。指奇身命,尚合处求,有讲不听为失,何甚伤乎?即世十有九余,火出水中,云何可救?若别有大利,或病难不遂,或彼不如己,即不往无犯。

○第八、背正向邪戒。前虽勤学,须知邪正。毫𨤲之失,万劫为殃,故须次辨。

若佛子,心背大乘常住经律,言非佛说,而受持二乘、声闻、外道恶见、一切禁戒、邪见经律者,犯轻垢罪。

释曰:常住者,大乘经律所诠之妙理也。常住之经律,依主释也。所诠为主,故言非佛。说者,情动于中而形言,即知口、意二业皆成叛也。二乘者,第二乘,谓缘觉也。不尔,声闻何别言之?谓缘谛异耳。外道者,佛法外之道也。恶见者,不信法空,是二乘恶见;拨无因果,是外道恶见。一切禁戒者,杀人方重,盗满五钱,不遮意地,过大利益,亦无开许,痴于大慈等,是二乘禁戒;乌、鸡、鹿、狗等,是外道禁戒。邪见经律者,即半字及大有等。大般若说:设菩萨于恒沙劫受妙五欲,不名犯戒;若起一念二乘之心,即名为犯。下文亦说:若欲摧伏,要善他宗,于大乘法不背不谤,即受彼无犯。

○第九,见疾不救戒,前智此悲,菩萨行故。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二:初据理普劝。

若佛子,见一切疾病人,常应供养如佛无异;八福田中,看病福田是第一福田。

释曰:两节。初、举尊正劝。以如佛之心,供养看病人,亦如于佛,即能所皆如佛也。二、显福断疑。或曰:何故心境皆如佛那?何故劝我行此行耶?故此云尔。八福田者,有一说曰:一、旷路美井,二、水路桥梁,三、平治险隘,四、孝顺父母,五、供养沙门,六、给事病人,七、救济危厄,八、设无遮会。有曰:三宝为三,其次父母、师僧、贫穷、病疾、畜生为八。此八境中,皆能生福,故名福田。言第一者,以佛居初,文云如佛无异,故名第一,故偏劝之。二、约亲别劝。

若父母、师僧、弟子疾病,诸根不具,百种病苦恼,皆供养令差。

释曰:父母、师僧者,是世、出世间父母,及色身、法身,皆有昊天之恩故,弟子能绍三宝故。虽通一切,此三尤切,故偏劝之。百种之言,理该一切,是苦皆救,方曰大悲。后违禁结罪。

而菩萨以恶心、瞋心、恨心不看,乃至僧坊、城邑、旷野、山林、道路中,见病不救济者,犯轻垢罪。

释曰:恶心即恶其病事,瞋心即慈悲不生,恨心即宿有怨恶。或由恨故,欲使遄死,名曰瞋心;欲令且病,名曰恨心。此则恨、心为总,瞋、恶为别也。又或嫉彼故恶,现违故瞋,宿怨故恨。僧坊即师僧、弟子病处,城邑即父母、亲属病处,山林等通一切人病处,或即互通,不必局定。然菩萨慈悲为心,救物为行,所以月上女割乳房以济产妇,毗舍佉母割股肉以养病僧,忍辱之于父王,亦伤肌以瘳疾故。不尔者,犯斯罪也。若实无瞋、恨等心,但为病难所阻,或利过此,或彼自无乏等,即不尔无犯。

○第十,畜诸非法戒。前无救物之心,此畜害生之具,恶之类也。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二:初举事正遮。

若佛子,不得畜一切刀杖、弓箭、鉾斧、斗战之具,及恶网、罗罥、杀生之器,一切不得畜。

释曰:斗战之具结上刀杖等,杀生之器结上网罗。然杀器之言即通,战具之语即局。知之一切等者,于上二中各有多种,故总制之,谓锵、弩、筌、罩等,后方便重诫。

而菩萨乃至杀父母尚不加报,况杀一切众生?

释曰:父母大怨,尚由不报,余生无过,岂合伤残?将知畜此,诚为非法,后违禁结罪。

若故畜刀杖者,犯轻垢罪。

释曰:为护三宝、父母等事,假此为威,终无杀意,即刀杖等可畜。其网罗之具,义无开许,后结劝指广。

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下六品中当广明。

释曰:可知。

自下第二、明入军等十戒,文二准前。前中十戒,即为十段。

○第一,通国入军戒。前畜战具,此为战使,义类相次。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二:初约事正制。

佛言:佛子,不得为利养恶心故,通国使命,军阵合会,兴帅相伐,杀无量众生。

释曰:利养通于财位,恶心通于宿怨。通国使等者,计会军阵之事,如栾布等。杀无量众生者,如冢下等事。斯即兼犯杀戒,但以为命轻事,故为门也。二、以轻况重。

而菩萨尚不得入军中往来,况故作国贼?

释曰:无事往来,尚由不许,恶心为命,岂可容之?后违禁结罪。

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释曰:若为好心,不为利养,欲使安和,即可往也。

○第二,贩卖招嫌戒。前则通会战诤,此则贩卖人民。又前即害生令死,此即押良为贱,故次之矣。文二:初、总举不应。

若佛子,故贩卖良人、奴婢、六畜,市易棺材、板木、盛死之具,尚不应自作,况教人作?

释曰:良人、奴婢者,或为一事,押良为贱故;或为二事故。六畜者,周礼曰:牛、马、犬、羊、豕、鸡,其实通于一切畜生。市易棺木等者,此是旃陀罗业也。盛死之具,含有所余,可知。然其此中共有三事,若或别明,便成三戒,后双结违禁。

若故自作、教人作者,犯轻垢罪。

释曰:此等买之容有,卖即无文,开遮得失,详会可知。

○第三,无根谤毁戒。前于下位不轻,此于上位不轻不谤,故为次也。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二:初制所应止。

若佛子,以恶心故,无事谤他良人、善人、法师、师僧、国王、贵人,言犯七逆、十重。

释曰:恶心即谤因,通于怨嫉。无事为无根,无根说过,所以成谤。良人下是谤人,人有六种,合即为三,二、二合故,并可详会。七逆等是所谤罪,以重例轻,故不别言也。后制所应作。

于父母兄弟六亲中,应生孝顺心,慈悲心。

释曰:此文与前段影略,不尔则成相违。孝顺心者,谓父母已上,有过讥谏,不犯颜色,是为孝顺。慈悲心者,为弟妹已下,有过善悔,拔其苦业,令后安乐,是慈悲也。后违禁,结罪。

而反更加于逆害,堕不如意处者,犯轻垢罪。

释曰:反更等者,有过直言为不孝,况加谤黩,岂非逆流?堕不如意处者,令父母等堕于恶数中,即不义之地,唯除逆化,余皆不可。

○第四,放火损烧戒。前正报,此依报之次也。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二:初举事令知,后立制令断。前中二:初举能烧之因。

若佛子,以恶心故。

释曰:恶心通于怨利,后示所烧之事。

放大火烧山林旷野,四月乃至九月放火,若烧他人家屋宅、城邑、僧坊、田木及鬼神官物、一切有主物。

释曰:分二:初、明无主之处。此虽无主,动识攸依,苟至焚烧,宁无伤害?由是此兼犯杀戒。二、明有主之物。通说唯六,别明有十,在文可见,后立制令断。

不得故烧。

释曰:无主之处,从十月初至三月末,即许有主之物,不论时节,皆不可也。故者,恶心故也。后违禁结罪。

若故烧者,犯轻垢罪。

释曰:害生损物,殊不慈悲。细详此事,难为开许。

○第五,法化违宗戒。前为外损,此为内损故也。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恶。前中二:初举缘。

若佛子、自佛弟子,及外道、恶人、六亲、一切善知识,

释曰:五类、十类,开合可知,后立戒令行。

应一一教受持大乘经律,应教解义理,使发菩提心,十发趣心,十长养心,十金刚心,一一解其次第法用。

释曰:如次令持教、悟理、发行、定位、发趣等,同前。次第即行位,阶降谓入住出等。法通所断所证之惑,理用通能断能证之二智。或可三十心中所有轨则,总名法用。依主持业,二释不同。如次则免于僭上逼下,进退可度也。后违禁结罪。

而菩萨以恶心、瞋心,横教二乘、声闻经律、外道邪见论等者,犯轻垢罪。

释曰:恶心唯对所教,恐不成大利故。瞋心嫌于别人,如有人教于大乘为瞋,能教之者,便曲示教小乘,令彼修学,意图彼师所教不成。横教之言,似有此意。或但可是所教之人,以违情故,不示大法。横教者,幸是大根,授以小法,如以秽食置于宝器,况与邪僻,岂非横耶?若实无恶心、瞋心,但缘知是小根,不堪授大;或使摧伏,要善他宗;或为圆成种智,即教亦无犯。

○第六,借法窥利戒。前即不说大乘,此乃说之倒错故也。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二:初举戒缘,后立戒行。今初。

若佛子,应以好心先学大乘威仪经律,广开解义味,见后新学菩萨有从百里、千里来求大乘经律。

释曰:好心者,本欲自利利他故。学威仪者,知其去就。开解等者,晓其所归。不尔,徒设威仪,终何益乎?见下,后学钦风,可知。后立戒行,文二:初、示苦行以成福。

应如法为说一切苦行,若烧身、烧臂、烧指,若不烧身、臂、指,供养诸佛,非出家菩萨,乃至饿虎、狼、师子、一切饿鬼,悉应舍身肉手足而供养之。

释曰:分二:初、上供以荷恩。佛德无上,己身无二,不以此供,何报巨恩?喜见菩萨即其类也。二、乃至下,下济以宛愿。本发大心,亡身益物,遇此不济,徒愿何为?萨埵王子即其人也。后宣妙法以增慧。

然后一一次第为说正法,使心开意解。

释曰:大乘教理行果,是其正法;悟修阶级,是其次第。如华严第六会中说,修因契果,生解分后,违禁结罪。

而菩萨为利养故,应答不答,倒说经律文字,无前无后,谤三宝说者,犯轻垢罪。

释曰:为利养者,邀令苦求故,恐解侵利故。应答不答者,或全不语,或问实答权等。倒说等者,戒、定互言,或通下一意,即差于首尾。谤三宝者,佛不如是说,法不如是诠,僧不如是传,妄言如是,是谤三宝。若实不为利养,但欲随义随机,方便开诱,不依文字,即无过焉。

○第七,倚官强乞戒。前即凭法取利,此即倚官求财,又前诳此威耳。文四。初举犯因。

若佛子,自为饮食、钱财、利养,名养故。

释曰:利养者,衣食之资。名誉者,豪势之名。或得财反惠,以求善名。二、明犯缘。

亲近国王王子大臣百官

释曰:国王唯明粟散,王子通取诸王,大臣兼于将相,百官统于州县。三、彰犯相。

恃作形势乞索,打拍牵挽,横取钱物,一切求利,名为恶求、多求、教他人求,都无慈心,无孝顺心。

释曰:恃作等,倚赖上官,现其威怒。打拍等者,打棒令痛,拍协令惧。初即乞之,不得即牵。牵挽者,将见上官。横取者,非其义也。一切求利者,百计营谋故,是物皆求故。恶求者,打拍横取故。多求者,得已增贪,无厌足故,亦即一切求也。教他人求者,嘱上官故,驱使别人令作故,或教于别人如此求故。下恼众生,是无慈心;上违佛教,是无孝顺。又众生皆父母恼之,亦名不孝。又行恶自随,生为恶人,非唯不救幽灵,抑亦累于见在,亦名不孝也。四、结犯罪。

犯轻垢罪

释曰:准此,亦犯盗戒,方便盗故,为门异故,在此文矣。或夺其贼物以还主,揤之令种善等,不缘自润,一向利他,慈心为本,即可容也。

○第八,无解为师戒。前即倚官求利,此即诈解为师。文二:初制戒令行。

若佛子,学诵戒者,日日六时持菩萨戒,解其义理佛性之性。

释曰:勤诵其文,六时无替。深达义理,二谛分明。义理者,道理也。佛性者,真理也。为拣余性,故云佛性之性。又义理即持犯之法,佛性即本新行性之性,即平等理性。后违禁结罪。

而菩萨不解一句一偈及戒律因缘,诈言能解者,即为自欺诳,亦诳欺他人。一一不解,一切法不知,而为他人作师授戒者,犯轻垢罪。

释曰:句偈有其文义之异,可知。因缘者,通轻重持犯。受学、传诵等,皆具因缘。欺诳自他者,彼此俱堕故。不知者,自冒前人,不令知已。不解文顺,合云一切法中一一不解,他人不知,而为作师受戒,即易会也。若或无人为师,随己所解,不隐所短,即无过也。

○第九,斗谤欺贤戒。前则内隐无知,此乃外欺有德。文二:初、妒贤嫉能。

若佛子,以恶心故,见持戒比丘,手捉香炉,行菩萨行。

释曰:恶心者,或恐侵名利,或宿有怨嫌,但违善品,名为恶心。持戒者,轻重两全。捉香炉者,行道供养,后积恶成祸。

而斗过两头,谤欺贤人,无恶不造者,犯轻垢罪。

释曰:彼此无过,两头互说,遂令善人心生忿毒,递相凌损,故云尔耳。又无恶不造,属于此人,谓种种斗谤,务令相反,是无恶不造也。此唯除痴、狂、心乱,余并不可。

○第十,不救众生戒。前则于善令非,此乃见苦不救。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二:初总标,后别示。今初。

若佛子,以慈心故,行放生业。

释曰:慈心为体,放生为业,业即是行,行即是行,行即是用。后别示,文二:初据理正观,后依观起行。前中二:初观同父母,后观同己身。前中二:初普明皆是,后结所不应。前中二:初约人类。

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我生生无不从之受生。

释曰:分二:初标举;后我生生下,释成。或曰:如何得知皆父母耶?故此云尔。恩爱业缘即为眷属,屡受生无数,理合如斯。后约六趣。

六道众生,皆是我父母。

释曰:或自身为六道,彼此相参,又经多劫,故应尔也。后结所不应。

而杀而食者,即杀我父母。

释曰:问:若然者,杀生合成逆罪,何不然耶?答:以隔生故,无父母相之想,故后观同己身。

亦杀我故身。一切地水,是我先身;一切火风,是我本体。

释曰:分二:初标举;后一切下,释成。或曰:云何知是已耶?故此云耳。意曰:我所受身是其四大,众生之体亦复如是。所舍身既无边,众生足明是我。后依观起行,文二:初蹑前总标,后约事别辨。今初。

故常行放生,生生受生,常住之法,教人放生。

释曰:意云:准上二义,即合生生、受生之处,常行、放生之行,法尔常规,故云常住之法。不唯自尔,兼亦教人二利行也。后约事别辨,文二:初、普救余生。

若见世人杀畜生时,应方便救护,解其苦难,常教化讲说菩萨戒,救度众生。

释曰:分二:初别救危者。方便救者,不尔不遂,或反损故。后常教化下,通救所余。既皆父母,固合救度,横该人物,竖通幽显,可一一故通为也。后别资现在。

若父母兄弟死亡之日,应请法师讲菩萨戒经,福资亡者,得见诸佛,生人天上。

释曰:分二:初孝子荐因。斯则见今生身父母不同,余类存亡可知。以但取忌辰讲说,余生虽悉父母,隔远难知。又复过见广多,故常讲也。由是藏疏言此戒中具于二事:后福资下,先灵享福。谓已在人天者,即令生于净土,故云得见诸佛;若在三涂者,不得同生净土,故令且上人天。然此正明现在兼于余类,经意然也。后违禁结罪。

若不尔者,犯轻垢罪。

释曰:若力所不及,无师可请,自又不任;或有大利,过此不逮兼行,即不可也。后结劝指广。

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如灭罪品中,广明一一戒相。

自下第三、明报怨等十戒,文二准前,前中即为十段。

○第一,无慈报怨戒。前则见苦不救,此乃于怨起酬。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二:初总标所断,后别列所断。今初。

佛言:佛子!不得以瞋报瞋,以打报打。

释曰:合云以骂报骂,共成三业,今以身意合之,后别列所断。文二:初、举重列轻。

若杀父母、兄弟、六亲,不得加报。若国主为他人杀者,亦不得加报。杀生报生,不顺孝道。

释曰:二节,初正制令断,此举至亲至尊之境以况诸也。后示其所由。或曰:君亲之怨不报,何名忠孝耶?故此云耳。生由命也,谓杀彼命以还此命,故云杀生报生。怨怨不息,故非孝道,如琉璃王事。又彼怨亦是我之父母故,亦不合佛心故,亦不契正理故,故不可也。后以轻况重。

尚不畜奴婢、打拍、骂辱,日日起三业,口罪无量,况故作七逆之罪?

释曰:奴婢是属己之贱,打骂之罪犹多。怨家是己之父母,杀即同七逆,七逆之罪,不言可知。口罪无量者,世人于奴婢等大方如此,或恐是得字传写误,故后违禁结罪。

而出家菩萨无慈报仇,乃至六亲中故报者,犯轻垢罪。

释曰:发菩提心,是则出家,不约形服。不尔,在家菩萨得不犯耶?以中摄初、后,但言六亲尔。据此,兼犯杀、瞋二重戒。开遮之义,如杀戒说。

○第二,慢人轻法戒。前于怨境起瞋,招其大损;今于德人生慢,失其大益。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二:初制所应止,后制所应作。前中二:初明制戒因。

若佛子,初始出家,未有所解,而自恃聪明有智,或恃高贵年宿,或恃大姓、高门、大解、大福、大富、饶财、七宝;以此憍慢,而不咨受先学法师经律。

释曰:分三:初、实无所解。出家者两意,谓身及心。又身必兼心,不发大心,非菩萨故。初出之言,即无解之因。二、而自下,徒恃豪族,有十种:一、聪明,耳目俊利;二、有智,悉谙世事;三、高贤,先曾任官;四、年宿,老大;五、大姓,刹族等;六、高门,上代衣璎;七、大解,黄籍或是小乘;八、大福,曾作大施;九、饶财,富有钱帛;十七、宝,足金银等。三、以此下,耻于下,问。于此十中,或一或多,不必一人全具。于十后,明制戒缘。

其法师者,或小姓年少,卑门贫穷,诸根不具,而实有德,一切经律尽解。

释曰:分二:初、风仪外。陋有五类,亦不必一人如此,将对前文有其通、别。别者,小姓,是前大姓之所慢者等;通者,应可互望为之。二、而实下。德行内宛。德即是行,行解具故,以此反明慢之误矣。后制所应作。

而新学菩萨,不得观法师种姓。

释曰:略举一事,可以例诸。且夫童子求于罗刹,天帝跪于野干,皆为慕法情殷,不观形貌。弊恶之短,足以明途,岂得公然辅情损利?世多如此,哀哉!哀哉!后违禁结罪。

而不来咨受法师第一义谛者,犯轻垢罪。

释曰:二谛俱问,盖文略之。除自恃轻他外,或病难所阻,或审知无德,或调伏彼恶,或因招大损等即可,余不可也。

○第三,轻新求学戒。前则有德不问,此即有问不言。又前慢先德,此轻后进,是次第也。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二:初总标受戒之时,后别明受戒之法。今初。

若佛子,佛灭度后,欲以好心受菩萨戒时,

释曰:佛灭等者,佛在,即无自誓等受戒事故。欲以好心者,愿乐深信故,意专二利故,此即好心之欲,拣非恶心,是受戒之器。后别明受戒之法,文二:初别显受学,后双结分齐。前中二:初明自誓受戒,后明从师受戒。前中二:初总明处法,后别显时缘。今初。

于佛菩萨形像前,自誓受戒。

释曰:情发于中,诚言立弘,誓愿自要,口陈羯磨,应教相现,名为得戒。后别显时缘,文二:初、别明迟速。

当以七日,佛前忏悔,得见好相,便受得戒。若不得好相,应以二七、三七,乃至一年,要得好相。得好相已,便得佛菩萨戒,像前受戒。

释曰:分二:初明胜机得戒。且斯七日,见相即止,不必定然。好相者,佛来摩顶等,如下文说。后若不下,明劣机得戒。以见相为限,何指一年?然极劣者,亦不出此,故言一年矣。由此障有厚薄,圣无亲疏,尤宜自责,慎勿怨夫。后总结不可。

若不得好相,虽佛像前受戒,不名得戒。

释曰:戒不可见,佛又无言,不以相表,安知可否?后明从师受戒,文二:初明得戒缘,后明得戒因。前中二:初具彰。

若先受菩萨戒,法师前受戒时,不须要见好相。何以故?是法师师师相授故,不须好相。

释曰:三节,初标。意曰:现前有法师,先曾受戒,今于彼前二徴,戒是一源,何故自誓须相,此不要耶?后释。法师从上传习,善知轨摸,教授如法,故不假相。后印定。

是以法师前,受戒即得戒。

释曰:是者,此也。即得者,不经多日,故后明得戒。

以生至重心故,便得戒。

释曰:虽不假相,要在极郑重之心,恐使因修,故兹严戒。至为至到,罄竭肝心;重为殷重,尊人敬法。其由瓶安水入,溪净月生后,双结分齐。

若千里内无能授戒师,得佛菩萨形像前自誓受戒,而要见好相。

释曰:千里者,八方各尔。有而不受,即是慢他;无而远求,便成自因,故兼勖耳。后违禁结罪,文二:初、明犯因缘。

若法师自倚解经律大乘学戒,与国王、太子、百官以为善友,而新学菩萨来问若经义、律义。

释曰:分三:初、智解分明,此唯因也;二、与国下,交结豪贵,此通因缘;三、而新学下,后进来求,此唯缘也;后结犯行相。

以轻心、恶心、慢心,不一一好答问者,犯轻垢罪。

释曰:以恃内解外势故。于新学生轻慢二心,通于轻慢,亦乃是无慈悲心。或是瞋心,以是不欲之事故。或是嫉妒心,恐彼解同己,侵名利故。如是三心,有一于此,即不能好说。除此心外,为老病失心,或知其后患,故作是说,即无犯也。其羯磨、忏悔、受戒等,广如别说。由此戒中含于二事,为师资各一知之。

○第四,弃正从邪戒。前则恃慢凌人,此乃背真向伪。又前轻人,此舍法,故次来也。文二:初明违禁,后结成罪。前中二:初明弃正,后显从师。今初。

若佛子,有佛经律大乘法,正见、正性、正法身,而不能勤学修习,而舍七宝。

释曰:二节,初列所弃之正。大乘法是教,正见是行,即解之行故。正性是理,正法身是果,四法具矣。又初是修生法,依教闻薰,成正智故。后二是本有法,在缠名性,出缠为法,故表异外法,故言佛也。二、不能下,明所弃之失。七宝者,谕也。大法可重,故如七宝,意显二乘等为瓦砾也。不能言,如舍也。后显从师。

反学邪见二乘、外道、俗典、阿毗昙、杂论、一切书记,是断佛性,鄣道因缘,非行菩萨道。

释曰:分二:初、列所从之邪。邪见者,总明也,反前诸正及佛。二乘者,是异乘邪见。外道者,僧伽等论。俗典者,五经、六书、阿毗昙,此云对法,即小乘论也。杂论者,小乘外道及以俗典杂糅所成。书者,大篆、小篆。记者,大演、小演等。二、是断下,显所从之失。断佛性者,佛种从缘起,此等非正缘,即自他皆断。障道因缘者,由此令菩提教行之道俱不行故。非行菩萨道者,上二所行,非菩萨所行之道故。后结成罪。

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释曰:若其行者,余力资于正法,圆成种智,调化难调,即皆药也。如五地菩萨,即不妨也。

○第五,为主失仪戒。前明舍法,此明损财故也。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二:初总举其时,后别明其事。今初。

若佛子,佛灭度后,

释曰:佛在即无此事,故后别明其事。文二:初、分司立主。

为说法主,为行法主,为僧坊主,教化主,坐禅主,行来主。

释曰:说法主者,知法人也,通于三学。僧房主者,三纲也。教化主者,知修造供养人。坐禅主者,明了止观人也。行来主者,领徒游方之长。为者,作也,后据位为政。

应生慈心,善和斗讼,善守三宝,物莫无度,用如自己有。

释曰:分二:初、通制五主。慈心善和等者,既为上首,众有所诤,即须善和,导之以德,故名善也。二、善守下,别明二主。此最难故,三宝之物,用须如法,不得同于己物,要用即用。又守护爱惜,如其己物,即免损失。斯则护之如己物,用之不如己物也。后违禁结罪。

而反乱众斗诤,恣心用三宝物者,犯轻垢罪。

释曰:反乱众者,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恣心用兼,犯盗戒也。若有六群之类,或病不护禁,王贼所逼等,即无过也。更细思之。

○第六,待宾乖戒,次如科显,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三:初、居僧所住,二、宾客来臻,三、后枑迎礼。今初。

若佛子,先在僧坊中住。

释曰:先字应平声。二、宾客来臻。

后见客菩萨、比丘,来入僧坊、舍宅、城邑,若国王宅舍中,乃至夏坐安居处,及大会中。

释曰:共有五处:一、僧房,是出家菩萨住处;二、舍宅,是在家菩萨住处;三、国王宅舍,即禁宫中,此亦在家菩萨住处,城邑通于二住,故在两间,然上二或即安僧在中;四、坐夏处,随所安居,处应非少,不可遍举,故云乃至,谓暂住一夏之处;五、大会,即檀越设斋之处,或是僧居为正,以前云僧房故,后云先住僧故,斯则僧所住处,皆曰僧房。后枑迎礼,文二:初、迎送不亏。后寝膳如法,文二:初、自供必备。

先住僧应迎来送去,饮食供养,房舍、卧具、绳床、木床,事事给与。若无物,应卖自身及男女身,供给所须,尽给与之。

释曰:分二:初辨富僧。卧具者,裀褥衾裕之类。绳床者,谓要坐故。木床者,即卧床也。事事者,灯火诸物,不可具列,故云事事。后明贫士。在家兼男女,出家唯己身。尽给与者,富即尽其所须,贫则尽其所有,后他请无逾。

若有檀越来请众僧,客僧有利养分,僧坊主应次第差客僧受请。

释曰:客虽乍来,便有其分,既入众僧之数,即须依次差之,后违禁结罪。

而先住僧独受请而不差,客僧、坊主得无量罪,畜生无异,非沙门,非释种姓,犯轻垢罪。

释曰:无量罪者,固违圣制,已是罪人;况利属十方,故获𠎝无量。愚痴之甚,故同畜生;急于刍粟,宁有义让?不息恶心,故非沙门;违佛言,故非种姓;不从佛口生,故不得成佛。若病不自由,或王力非己,或初心未能自责等,即可容也。

○第七,受用非法戒。前则待客非仪,此乃用物非法。文二:初别彰所犯,后通结罪名。前中二:初举一以制。

若佛子,一切不得受别请利养入己。而此利养属十方僧,而别受请,即取十方僧物入己。

释曰:有标、释、结,在文可知,后例诸以制。

及八福田中,诸佛、圣人、一一师僧、父母、病人物,自己用故。

释曰:意曰:别请物属众僧,即是八福田中一数。此既不得用,余田之物亦不得用,例同此故,此可立量云云,可思。后通结罪名。

犯轻垢罪

释曰:若以慈悲为怀,益多损少,都不为己,意在利人,即无犯也。

○第八,请僧逾越戒。前受此请,故次之也。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二:初标彼所欲,后示此所应。今初。

若佛子,有出家菩萨、在家菩萨及一切檀越,请僧福田求愿之时。

释曰:檀越,此是兼制,多有此事,故二、示此所应。文二:初、正示所应。

应入僧坊中,问知事人:今欲请僧求愿?知事报言:次第请者,即得十方贤圣僧。

释曰:知事人者,即维那知次第故。今欲等者,明本意即得。等者,凡是一僧,乃是十方之数,以心无拣择故,此一僧便同十方僧也。况十方僧内,凡圣相兼,后校量显胜。

而世人别请五百罗汉菩萨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

释曰:江水虽多,但为一味;海虽少,便具百川。法准详之。问:别请僧,岂非十方僧数耶?答:运心有限,不能普故;境随于心,成局限故。后违禁结罪。

若别请僧者,是外道法;七佛无别请法,不顺孝道;若故别请僧者,犯轻垢罪。

释曰:是外道下,三、意展转相释。七佛,即毗婆尸等。违逆佛心,是不顺孝道。若势力强逼,或不为人情,但为尊德成大利益,或僧次已满等,即应可也。

○第九,恶枝多损戒,前为感福,此乃增罪。文二:初明所犯之事。

若佛子,以恶心故,为利养贩卖男女色,自手作食,自磨自舂,占相男女,解梦吉㐫,是男是女,咒术工巧,调鹰方法,和合百种毒药、千种毒药、蛇毒、生金银毒、蛊毒,都无慈心,无孝顺心。

释曰:恶心利养,但因缘异耳。贩卖下有十三事:一、卖色,即贩淫也。二、自作食等,恶触非法,亦世之讥嫌。三、占相,谓占勘婚嫁,相其善恶。四、解梦,是吉是㐫。五、辨胎中男女。六、咒,咒诅等。七、术,厌祷符书等。八、工巧,谓刻画等。九、调鹰,谓缝耄等。十、合毒,以多毒药,合成百千,但功能迟速之异耳。十一、蛇毒,以五月五日蛇,合和毒药,[罩-卓+鬼]辟蛇等。十二、生金银,合假金银等。十三、蛊毒,取七月七日蜘蛛,五月五日午时青蛇,十二月猫儿,共置瓮中,闭之多日,唯有一在,即成其毒。然束此十三,不出六事,谓三、四、五合故,六、七、八合故,第十已下合故。若别之,即为六戒。无慈孝者,违法损物,故后结所犯之罪。

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释曰:于中开遮,可以意悉。

○第十,违禁行非戒。前则恶作损生,此乃公行毁禁。文三:初总明所犯之因。

若佛子,以恶心故。

释曰:不信业果也。二、别彰所犯之事。文二:初、巧言令色。

自身谤三宝,诈现亲附,口便说空,行在有中。

释曰:依三宝荫以求财利,己取行违,故言诈亲等文。复巧言无行,故云说空等后躬行不善。

为白衣通致男女,交会淫色,作诸缚著,于六斋日,年三长斋月,作杀生劫盗,破斋犯戒者。

释曰:白衣等者,为媒人通于私礼,此是生死之中缚着事,合与解之,而反缚之。六斋日者,一日、八十、五十八、二十四、三十,此是外道六师斋日也。三长月者,智论说:天帝以大宝镜,共诸天众,从正月一日照南州,善恶具录。如是二月东,三月北,四月西,五月还至此,九月亦然,故当修善。杀生等者,如婆薮仙等,唯于此时,即行杀等,以恶见故。此中共有四事,兼有犯重,详之。后通结所犯之罪。

犯轻垢罪

释曰:唯除痴、狂、心乱,或大圣示同即可,余皆不得,后结劝指广。

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制戒品中广说。

自下第四明救厄等九戒,文二准前,前中有九。

○第一,见厄不救戒。前则重罪故违,此乃尊厄不救。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二:初举缘,后正制。前中二:初总标恶时。

佛言:佛子!佛灭度后,于恶世中,

释曰:佛在即无此事,前四五百年亦应无此,后别明恶事。

若见外道一切恶人劫贼,卖佛菩萨父母形像,及卖经律,贩卖比丘、比丘尼,亦卖发菩提心菩萨道人,或为官使与一切人作奴婢者。

释曰:外道,与佛法为怨故。恶人,即阐提之类,不信佛法故。劫贼,则凶暴求财故。父母形像,虽少不无。共有五类,细分为九,义添成十,应有论故。或为等者,欠负官物卖之,取钱纳官,因为奴婢;或为犯事,被官司收配,与别家为贼;或因离乱,为官所掠,赐及有功,乃成贱士。后正制。

而菩萨见是事已,应生慈悲心,方便救护,处处教化,取物赎佛、菩萨形像,及比丘、比丘尼、发心菩萨一切经律。

释曰:慈心与方便,但因缘异耳,后违禁结罪。

若不赎者,犯轻垢罪。

释曰:若痴狂,或钱少,或教化不得,或菩萨自卖,志趣坚深则可也。

○第二,畜诸非法戒。前则有厄不救,此乃无辜加害。文二:初、制戒令行。

若佛子,不得畜刀杖弓箭,贩卖轻秤小斗,因官形势,取人财物,害心系缚,破坏成功,长养猫狸猪狗。

释曰:刀等杀器,前已制之,今重制者,传写误失。于中仗字,从人从本,总别虽殊,随取皆得。贩卖轻秤者,或但卖于此,或以此贩物,因官取物;下或一事逦迤,谓本以势取,势取不得,即以囚系,囚系不得,即破其家产;或即三事迢然各别。养猫等者,能杀所杀,皆不相应。然此文中,开则成六,合则有四,并可知之。后违禁结罪。

若故养者,犯轻垢罪。

释曰:若或痴狂,或欲慈育,或护佛法等,有益即许也。

○第三,观听作恶戒。前贮畜非仪,此观听作恶,以为次也。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二:初总举犯因。

若佛子,以恶心故。

释曰:但顺生死,皆恶心也,后别彰犯事。

观一切男女等斗,军阵兵将劫贼等斗,亦不得听吹贝鼓角、琴瑟筝笛、箜篌歌叫、伎乐之声,不得摴蒲团棋、波罗塞戏、弹棋六博、拍毬掷石、投壶牵道、八道行成、爪镜蓍草、杨枝钵盂、髑髅而作卜筮,不得作盗贼使命。

释曰:总有五类。初、观斗竞,三事可知。有二等字,是中皆有多种斗故。二、亦不得下,听音乐,有十事。伎乐但是总名,以结上诸别,兼该所余。三、不得下,作枝戏,有九事。波罗塞戏、西国兵戏,谓二人各布二十余象或马于局道所,争得要路以为胜也。六博,即双即戮,或即长行等。六、四爪镜下,行邪术,有五事。爪镜者,以药涂爪,咒之便见吉凶;蓍等,并咒之作术。此方所无,未知委的。五、不得下,为盗贼使,一事可知。后约戒总制。

一一不得作。

释曰:五中之二也,后违禁结罪。

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释曰:前二中,因而视听不是恶心即可,余除化物、同事、方便,皆不可也。

○第四,辄入二乘戒,前断恶,此修善;又前制身,前防意。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三:初令护持禁戒。

若佛子,护持禁戒,行住坐卧,日夜六时,读诵是戒,犹如金刚,如带持浮囊欲度大海,如草系比丘。

释曰:分二:初、法。护持其行,则毕世无亏;读诵其文,则六时无倦。二、犹如下,谕。如金刚者,不可坏故。如浮囊,纤毫不犯,涅槃所说。草系比丘者,庄严论说:有比丘,贼剥裸形,以草根系之,经宿不转。王见,谓外道臣曰:非也,是佛弟子。以右膞黑,是袒露之相。王问其由,发心请之供养。二、令生大信。

常生大乘善信,自知我是未成之佛,诸佛是已成之佛。

释曰:佛本同我,但由行致故,我坚心三,令发大心。

发菩提心,念念不去心。

释曰:由前所信故,此信不亡,造次颠沛如是,故云念等后违禁结罪。

若起一念二乘、外道心者,犯轻垢罪。

释曰:二乘,即佛法中外道。片云凝空,阳光倏掩,小心绕举,大行那在?若新发意,或习强,或示同调物等,即可也。

○第五、不发大愿戒。前则心不向小,此则愿趣于大。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二:初总标大愿。

若佛子,常应发一切愿。

后别显大愿。

孝顺父母师僧,愿得好师、同学、善知识,常教我大乘经律,十发趣、十长养、十金刚、十地,使我开解,如法修行,坚持佛戒,宁舍身命,念念不去心。

释曰:五愿:一、愿成孝敬,谓生我、训我皆有𠣪劳。二、愿得师友,师既开示,同学研精,善友傍资,又增解行,有知识故。三、常教下,愿解教理,有能所诠,可知。四、愿如法行,谓随相、离相二利等行。五、坚持下,愿护佛戒。然此五愿,从一至五,展转而起,详之后违禁结罪。

若一切菩萨不发是愿者,犯轻垢罪。

释曰:除已得者,余皆须也。

○第六,不作十誓戒,前对顺起愿,此对非立誓。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二:初望前总标,后正明誓愿。今初。

若佛子,发十大愿已,持佛禁戒。

释曰:意云:先发大愿,方得坚持禁戒,斯则十戒之大愿也。后正明誓愿,文二:初约智以自护;后约悲以利他。前中二:初对自犯以发愿。

作是愿言:宁以此身投炽然猛火、大坑、刀山,终不毁犯三世诸佛经律,与一切女人作不净行。

释曰:火等但害一身,淫罪沈于多劫故也。下诸愿门,皆约淫戒说。此有十三愿,若于十戒一一言之,即成一百三十,以不别故,故以例之。后对他缘以发愿,愿各三意:一、是净人料,取则如盗;二、信心敬戒,取则诳他;三、佛留与戒者,取则盗佛之物。故戒经曰:破戒人无一滴水分。下文云:不得饮国王等水。文二:初、偏约身口。

复作是愿:宁以热铁罗网千里周匝缠身,终不以破戒之身受于信心檀越一切衣服。

复作是愿:宁以此口吞热䥫丸及大流猛火经百千劫,终不以破戒之口食于信心檀越百味饮食。

复作是愿:宁以此身卧大流猛火罗网热䥫地上,终不以破戒之身受于信心檀越百种床座。

复作是愿:宁以此身受三百矛刺,经一劫、二劫,终不以破戒之身受于信心檀越百味医药。

复作是愿:宁以此身投热䥫镬经百千劫,终不以破戒之身受于信心檀越千种房舍、屋宅、园林、田地。

复作是愿:宁以䥫锤打碎此身,从头至足令如微尘,终不以破戒之身受于信心檀越恭敬礼拜。

后别约五尘。

复作是愿:宁以百千热铁刀矛挑其两目,终不以破戒之心视他好色。

复作是愿:宁以百千铁锥劖刺耳根,经一劫、二劫,终不以破戒之心听好音声。

复作是愿:宁以百千刃刀割去其鼻,终不以破戒之心贪嗅诸香。

复作是愿:宁以百千刃刀割断其舌,终不以破戒之心食人百味净食。

复作是愿:宁以利斧斩破其身,终不以破戒之心贪着好触。

后约悲以利他。

复作是愿:愿一切众生悉得成佛。

后违禁结罪

而菩萨若不发是愿者,犯轻垢罪。

释曰:唯除狂病等,及己得人,余皆然也。

○第七,诸难处戒。前则护戒心坚,此乃存躯长道。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二:初制所应作,后制所应止。前中二:初总标二门,后别释四事。今初。

若佛子,常应二时头陀,冬夏坐禅,结夏安居。常用杨枝、澡豆、三衣、瓶、钵、坐具、钖杖、香炉、漉水囊、手巾、刀子、火燧、镊子、绳床、经、律、佛像、菩萨形像。

释曰:分二:初、标所依时节。二、时头陀者,春秋也,非寒热故。冬夏坐禅者,寒热不出故。结夏安居者,依教修道故。二、标所用道具,可知。后别释四事,文四:初、双明二事。

而菩萨行头陀时及游方时,行来百里、千里,此十八种物常随其身。

二、别明头陀

头陀者,从正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八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是二时中,此十八种物常随其身,如鸟二翼。

释曰:二翼之言,论时及物;三、总彰布萨。

若布萨日,新学菩萨半月半月布萨,诵十重、四十八轻戒。若诵戒时,当于诸佛菩萨形像前诵,一人布萨即一人诵,若二人、三人乃至百千人亦一人诵。诵者高座,听者下座,各各被九条、七条、五条袈裟。

释曰:分二:初、定时主布萨,此云净住,不犯默然故;二、若诵下,示轨仪;四、例结安居。

结夏安居时,亦应一一如法。

释曰:坐禅含在一一之中,后制所应止。

若行头陀时,莫入难处。若恶国界,若恶国王,土地高下,草木深邃,师子、虎、狼、水、火、风难,及以劫贼、道路、毒蛇,一切难处悉不得入。头陀行道乃至夏坐安居时,是诸难处皆不得入。

释曰:分二:初、偏制头陀十二处,有标、释、结,详之可见,国难、恶王离合皆得;二、乃至兼戒余事,乃至之言,该于坐禅、游方,后违禁结罪。

若故入者,犯轻垢罪。

释曰:兼上应作、不作,共为二戒。前若贫不能置等,后为自调及调众生,或更无好路、好处,事不获等,即可也。

○第八,众坐乖仪戒。前外避厄难,此内顺众仪。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三:初约戒立制。

若佛子,应如法次第坐,先受戒者在前坐,后受戒者在后坐。

二、举人重制

不问老少,比丘、比丘尼、贵人、国王、王子,乃至黄门、奴婢,皆应先受戒者在前坐,后受戒者次第而坐。

释曰:僧尼二众,各自随仪,非容于杂;三、对邪显制。

莫如外道痴人,若老若少,无前无后,坐无次第,如兵奴之法。我佛法中,先者先坐,后者后坐。

释曰:不知礼法,实为兵奴,兵奴岂非痴人?后违禁结罪。

而菩萨不如法次第坐者,犯轻垢罪。

释曰:除狂乱,及不知大小,及不稳便等,即可也。

○第九,应讲不讲戒,前明坐仪,此明道引。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二:初令化安僧,后使讲经益物。今初。

若佛子,常应教化一切众生,建立僧坊、山林、园田,立作佛塔,冬夏安居、坐禅处所,一切行道处,皆应立之。

释曰:山林、园田,是立僧坊及佛塔处。一切行道处者,诵习、礼念等处也。但是修习佛道之处,后使讲经益物。文二:初、总明。

而菩萨应为一切众生,讲说大乘经律。

后别示,文三:初、救疾等诸难。

佛疾病,国难、贼难,父母、兄弟、和上、阿阇梨亡灭之日,及三七日,四、五七日,乃至七七日,亦应读诵讲说大乘经律,一切斋会求愿。

释曰:国难、饥馑等、贼难、兵戈等二、救火等诸难。

行来治生,大火所烧,大水所漂,黑风所吹,船舫江河大海罗刹之难,亦读诵讲说此经律。

三、救罪等诸难

乃至一切罪报,三恶、七逆、八难,杻械加锁系缚其身,多淫、多嗔、多愚痴、多疾病,皆应读诵讲说此经律。

释曰:三恶是三涂,与八难及系缚等是报障,七逆是业障,淫、瞋、痴是烦恼障,后违禁结罪。

而新学菩萨若不尔者,犯轻垢罪。

释曰:兼前教化以为二戒,入位大士利益事别,不必讲经,故唯勖新学。若彼不受化,或不解经,又无人所请等,即不犯也。后劝结指广。

如是九戒,应当学敬心奉持,梵檀品中当说。

释曰:梵檀,此云默摈。

自下第五、明受戒等九戒。文二:初具彰戒相,后结数劝持。前中亦有九。

○第一、不受众生戒。前令讲法益生,此令受戒摄物,故次之也。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二:初明受戒之机,后明受戒之法。今初。

佛言:佛子,与人受戒时,不得简择一切国王、王子、大臣、百官、比丘、比丘尼、信男、信女、淫男、淫女、十八梵、六欲天子、无根、二根、黄门、奴婢、一切鬼神,尽得受戒。

释曰:有十七类,可知。后明受戒之法,文二:初教染衣色,后示受戒相。前中二:初约一方正示。

应教身所著袈裟皆使坏色,与道相应皆染使青黄赤黑紫色,一切染衣乃至卧具尽以坏色,身所著衣一切染色。

释曰:袈裟,梵音,此云染色。着此则逆于情爱,故与道相应。二、约余国以辨异。

若一切国土中,国人所著衣服,比丘皆应与其俗服有异。

释曰:诸国土中,衣色不一,但要异俗,何限青黄?后示受戒相,文三:初拣去七逆。

若欲受戒时,师应问言:汝现身不作七逆罪不?菩萨法师不得与七逆人现身受戒。七逆者:出佛身血、杀父、杀母、杀和上、杀阿阇梨、破羯磨转法轮僧、杀圣人。若具七遮,即现身不得戒。

释曰:圣人即五果、十地。若具等者,七中有一,即非戒器,故总名逆。现身者,现生造逆之身,过去不知;二、却收余类。

余一切人,尽得受戒。

释曰:除七逆外,解法师语者,三、释其所由。

出家人法:不向国王礼拜,不向父母礼拜,六亲不敬,鬼神不礼。

释曰:无罪具戒,方堪他敬。七逆反此,故拣不堪。六亲等者,于其六亲,但不拜而已。鬼神之属,亦敬而远之。今文失耳,后违禁结罪。

但解法师语,有百里、千里来求法者,而菩萨法师以恶心、瞋心,而不即与授一切众生戒者,犯轻垢罪。

释曰:应云不即与一切众生受戒,恐彼解脱,即是恶心;不得财利,即应瞋也;兼前失仪,即为二事,除病或不解,或彼非器即可也,余皆犯也。

○第二,无德作师戒。前则有解不为,此乃无德强作。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二:初举缘。

若佛子,教化人起信心时,菩萨与他人作教戒法师者。

释曰:或自教化,或别人教化,令起信心。后正示,文二:初示所要达,后明所不敏。前中,初别明,后总结。前中二:初教资请师。

若见欲受戒人,应教请二师:和上、阿阇梨。

释曰:今请释迦为和尚已,为阇梨后,问罪拣器。文三:初问遮罪。

二师应问言:汝有七遮罪不?若现身有七遮罪者,师不应与受戒;若无七遮者,得与受戒。

二、问重罪,文二:初、罪灭戒存而不受。

若有犯十戒者,应教忏悔。在佛菩萨形像前,日夜六时,诵十重、四十八轻戒。苦到,礼三世千佛,得见好相。若一七日,二、三七日,乃至一年,要见好相。好相者,佛来摩顶,见光华种种异相,便得灭罪。

释曰:三世千佛者,大略言之也。种种异相者,圣境多端故。灭者,此则旧戒却圆,更不要受,后罪存戒灭而可受。

若无好相,虽忏无益,是人现身亦不得戒,而得增受戒。

释曰:现身不得戒者,不得旧戒。得增受戒者,增由重也,得与重受戒也。三、问轻罪。

若犯四十八轻戒者,对首忏悔,罪便得灭,不同七遮。

释曰:应云据此,亦不同十重文之略也。后总结。

而教诫师。于是法中,一一好解,

释曰:好解者,如法实解也。二、明所不敏。文二:初、别明。

若不解大乘经律若轻若重是非之相,不解第一义谛习种性、长养性、不可坏性、道种性、正法性,其中多少观行出入十禅支一切行法。

释曰:有四法:一、教,二、理,三、位。次配十住等,乃至佛位,谓初习次养,性成不坏,入于圣道,觉正法故。四行多少,观行出入者,约地前地上,八地前后等,料拣说之。十禅支者,四禅共有十支,谓初禅五支:一、寻,二、伺,三、喜,四、乐,五、定。二禅:一、内净。三禅:三、舍、念、正知。四禅:一、不苦不乐,俱如别说。二、总结。

一一不得,此法中意。

后违禁结罪

而菩萨为利养故,为名闻故,恶求多求,贪利弟子,而诈现解一切经律,是自欺诈,亦欺诈他人故,与人授戒者,犯轻垢罪。

释曰:不出三事:一、名闻,二、利养,三、弟子稍解不为利养等即可也。

○第三,非处说法戒。前则诈解,此乃妄传也。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三:初总示不应。

若佛子,不得为利养故,于未受菩萨戒者前,若外道恶人前,说此千佛大戒;邪见人前亦不得说。

释曰:千佛者,千华上佛,或是诸佛。上云三世千佛,大数言故,以一切佛皆同说故。三、双彰可不。

除国王,余一切人不得说。

释曰:国王有损益佛法之力故。三、释制所由。

是恶人辈,不受佛戒,名为畜生。生生之处,不见三宝,如木石无心,名为外道。邪见人辈,木头无异。

释曰:愚痴之甚,虽人如畜,当必堕落,故不见三宝。或不奉三宝,则见如、不见如木石。无心者,不知业果故,亦是贬责之言,实非无心,后违禁结罪。

而菩萨于是恶人前,说七佛教戒者,犯轻垢罪。

释曰:若或对王,若有实信,或犯乱不觉等,即可也。

○第四,无知败禁戒,前不应说而说,此不应犯而犯。文二:初示所不应,后作所成犯。前中二:初总标本末。

若佛子,信心出家受佛正戒故,起心毁犯圣戒者。

释曰:信心者,出家受戒因故。起心犯者,无惭等不善心也。圣即正也。二、别示过非也。

不得受一切檀越供养,亦不得国王地上行,不得饮国王水。五千大鬼常遮其前,鬼言:大贼!若入坊舍、城邑、宅中,鬼复常扫其脚迹。一切世人咸皆骂言:佛法中贼!一切众生眼不欲见犯戒之人,畜生无异,木头无异。

释曰:不得受供者,非真福田故。亦不得等者,水属王,百姓以轮税故,得行得饮,若持戒奉,于福税即可,今反此故。五千等者,比丘戒全故,神卫鬼去,今反此故,神去鬼来。一切等者,赚他信施,都无福利,如盗僧物故,人鬼皆骂贼。一切众生等者,到处灾故,无有慈悲故,不欲见之,痴无觉知故,同畜木,二作所成犯。

若故毁正戒者,犯轻垢罪。

释曰:故者,除误也。开遮之理,思而示之。

○第五,不敬经律,戒前犯行,此轻教故。文二:初、制戒令行。

若佛子,常应一心受持读诵大乘经律,剥皮为纸,刺血为墨,以髓为水,折骨为笔,书写佛戒;木皮、谷纸、绢素、竹帛,亦悉书持;常以七宝、无价香华、一切杂宝为箱囊,盛经律卷。

释曰:纵不剥皮刺血,必须纸素香华。二、违禁结罪。

若不如法供养者,犯轻垢罪。

释曰:除贫病、入定、贪、化生等不犯,余皆犯也。

○第六,不化众生戒。前诫轻教,此教发心。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二:初举因显戒。

若佛子,常起大悲心,

释曰:悲为化本,复是无缘。二、对生成戒。文二:初、令受戒。

若入一切城邑舍宅,见一切众生,应当唱言:汝等众生,尽应受三归十戒。

释曰:谓归三宝、十重戒、二令发心。

若见牛、马、猪、羊一切畜生,应心念口言:汝是畜生,发菩提心。而菩萨入一切处山川林野,皆使一切众生发菩提心。

释曰:心念口言者,心发悲念,如念启言,意在警觉,闻之作远因缘也,后违禁结罪。

是菩萨若不发教化众生心者,犯轻垢罪。

释曰:除病及不解。

○第七,说法乖仪戒,前教发心,此令敬法。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二:初举因缘。

若佛子,常行教化,起大悲心,若入檀越、贵人家一切众中。

释曰:悲即化本,是因也。人家即化处,一切众即化机,上二皆缘。言贵人家者,此等多慢,故偏举之。后制戒令行,文二:初、令止非仪。

不得立为白衣说法,应在白衣众前高座上坐。法师比丘不得地立为四众说法。

二、令依是仪。

若说法时,法师高座,香华供养四众;听者下座,如孝顺父母;敬顺师教,如事火婆罗门。

后违禁结罪

其说法者,若不如法说者,犯轻垢罪。

释曰:不如法者,通明三业,唯除化病及王臣力,或已不解。

○第八,非法立制戒。前说法非仪,此恃威灭法。文四:初举犯人。

若佛子,皆以信心受佛戒者;若国王、太子、百官、四部弟子;

释曰:信心受戒者、不受戒者,非此所明,故四部僧尼士女二彰犯戒相。

自恃高贵,破灭佛法戒律,明作制法,制我四部弟子,不听出家行道,亦复不听造立形像佛塔经律,立统官制众,使安籍记僧菩萨比丘地,立白衣高座,广行非法。如兵奴事主,而菩萨正应受一切人供养,而反为官走使,非法非律。若国王百官,好心受佛戒者,

释曰:与前四部异者,前是能制,此为所制。又王臣自恃,四部凭他,皆起异端,立兹严令。三、辨犯戒业。

莫作是破,三宝之罪。

释曰:同体是别相所显,别相是住持所成。今破住持,即三种俱破,初受后破,有始无毕。诗曰:靡不有初,鲜充有终。即斯义也。四、结犯戒罪。

若故作破法者,犯轻垢罪。

释曰:除制恶人出家,不许造像卖等,余皆成犯。

○第九,自伤内法戒。前恃自威,此凭他势,故次来也。文二:初制戒令行,后违禁结罪。前中二:初制所应止,后制所应作。前中三:初法。

若佛子,以好心出家,而为名闻利养,于国王、百官前说佛戒者,横与比丘、比丘尼、菩萨戒弟子作系缚事,如狱囚法,如兵奴之法。

释曰:苟求名利,容佞王候,或傍法以黑人,或傍法以黑法,事既非理,横义照然,因使不安,名为系缚二谕。

如师子身中虫,自食师子肉,

释曰:莲华面经说:师子死,诸虫兽不敢食。师子身中,虫自食之,三合。

非余外虫。如是,佛子,自破佛法,非外道天魔能破坏。

释曰:外魔不能坏佛法,佛弟子自坏也。然合文与谕中相影详之,后制所应作。文二:初顺显戒精,后反彰罪重。前中文二:初以谕略显。

若受佛戒者,应护佛戒,如念一子,如事父母,不可毁破。

释曰:父母有其一子,怜念情深。孝子于其父母,爱敬尤切。菩萨于其佛戒,岂不然乎?后寄事广明。

而菩萨闻外道恶人以恶言谤破佛戒之声,如三百鉾刺心,千刀万杖打拍其身,等无有异;宁自入地狱经百劫,而不一闻恶人以恶言谤破佛戒之声。

释曰:轻身重法故,大慈为本故,是佛本源故,后反彰罪重。

而况自破佛戒,教人破法因缘,亦无孝顺之心。

释曰:破法者废其教,教废则理等俱废故。无孝顺心者,坏三宝,殃父母,违至理故,后违禁结罪。

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释曰:教道不弘,尚为有过,反更破坏,岂得无𠎝?若不缘名利,翻以慈心为法去害,即不成犯,后结数劝持。

如是九戒,应当学,敬心奉持。

后结劝修学。

诸佛子,是四十八轻戒,汝等受持,过去诸菩萨已诵,未来诸菩萨当诵,现在诸菩萨今诵。

后结劝受持,文四:初举佛同诵。

诸佛子谛听!此十重、四十八轻戒,三世诸佛已诵、当诵、今诵,我今亦如是诵。

释曰:三世皆通十方真应,我今亦诵,即是现在应身;二、劝众普持。

汝等一切大众,若国王、王子、百官、比丘、比丘尼、信男、信女受持菩萨戒者,应受持、读诵、解说、书写。

释曰:人之七类,法行有六,可知三流通不绝。

佛性常住戒卷,流通三世,一切众生,化化不绝。

释曰:展转受则戒卷流通,流通即化化不绝,三身自在,佛性常住。又佛性是理戒,戒卷为教化,化不绝兼于行果。谓依教诠理,依理起行得果,斯则理等三法非教不成,是故殷勤劝令弘教。法华曰:以佛教门出三界苦。即其义也。四、传受利益。

得见千佛,佛佛授手,世世不堕恶道八难,常生人道天中。

释曰:见千佛者,得入二地。授手者,佛以慈教为手,人以信心为手,二手相契,即是授义。不堕恶道等者,持小乘戒,尚得如此,况菩萨戒耶?授手之义,由兹着矣。十三、傍地,故生人道天中。又为道器身,摄众生处,不同凡小耳。三、结劝流通。分文四:初、结所略说。

我今在此树下,略开七佛法戒。

释曰:我即释迦所称,树谓菩提之树,如毛头计,故曰略开。然虽亲授舍那,今论展转,故言七佛。七佛犹略,其实无边,尽过去佛戒,即是法轨则义,故二劝众奉持。

汝等大众,当一心学波罗提木叉,欢喜奉行。

释曰:大众者,正是地前兼地上也。一心者,地前略机,未有余力,苟宜笃志,故此勖之。奉行者,受学传通,自他兼利。三、悬指广文。

如无相天王品劝学中,一一广明。

四、群贤顶受

三千学士时坐听者,闻佛自诵,心心顶戴,欢喜受持。

释曰:三千学士与时坐听者,势通离合。合则一众已、现、当学,皆名学士,同听闻故。若离说者,三千学士即地上菩萨,或但地前已学、现学之流。时坐听者,即地前菩萨,或是未学、当学之辈。闻佛自诵者,敬受之因,余不尔故。心心等者,顶礼戴仰,情欢足蹈,领纳文旨,不遗不忘,人众不一,故曰心心。亦可念念相续,表其殷极。且如远叶群方,迩佛七圣,十身之所赞,千佛之所弘,爰及释迦,是颁金口。况以妙圆三点,克备二严,为利厥深,孰不欢荷敬行而已哉!

尔时,释迦牟尼佛说上莲华台藏世界卢舍那佛所说心地法门品中十无尽戒法品竟;千百亿释迦亦如是说,从摩醯首罗天王宫至此道树下十住处说法品,为一切菩萨、不可说大众受持读诵,解说其义亦如是。千百亿世界、莲华藏世界、微尘世界,一切佛心藏、地藏、戒藏、无量行愿藏、因果佛性常住藏,如如一切佛说无量一切法藏竟,千百亿世界中一切众生受持,欢喜奉行。若广开心地相相,如佛华光王七行品中说。

明人忍慧强,能持如是法,未成佛道间。

安获五种利:一者十方佛,愍念常守护,

二者命终时,正见心欢喜。三者生生处,

为净菩萨友。四者功德聚,戒度悉成就,

五者今后世,性戒福慧满,此是佛行处。

智者善思量,计我著相者,不能信是法。

灭尽取证者,亦非下种处,欲长菩提苗。

光明照世间,应当静观察,诸法真实相。

不生亦不灭,不常复不断,不一亦不异,

不来亦不去,如是一心中,方便勤庄严。

菩萨所应作,应当次第学,于学于无学。

勿生分别想,是名第一道,亦名摩诃衍。

一切戏论恶,悉由是处灭。诸佛萨婆若,

悉由是处出。是故诸佛子,宜发大勇猛,

于诸佛净戒,护持如明珠。过去诸菩萨,

已于是中学,未来者当学,现在者今学。

此是佛行处,圣主所称叹,我已随顺说。

福德无量聚,回以施众生,共向一切智。

愿闻是法者,疾得成佛道。

梵网经记卷下(终)

承久三年十一月下旬,于贺茂佛光山禅堂院住房,以草案之本清书毕。华严宗沙门高辨

宽喜二年十二月十六日,病后励力,两卷拜写。心中恳念,诸佛照览。愿以此功,必共自他。生知足之云阁,拜慈尊之金容。闻法悟道,利益群生。新发意僧空辨记之。(四十七岁)

同三年辛卯正月十一日,于禅河院庵室再校了。沙门空辨(四十八岁)。

元禄六年太岁癸酉春二月上旬,于洛东禅林僧坊参订诸本,肇成全本。释升堂谨识。

窃以菩萨戒者,是为千佛之要路,万圣之严师,三身四智之源,五眼六通之本。昔有天竺三藏罗什法师,译梵语以就秦言,翻秘词而为显说。次有沙门传奥,造疏弘扬,虽绵历于帝朝,奈因缘而隐滞。即有常山重地龙兴上人,法讳慧颙,制科并钞,方得法义齐备,旨趣周圆,望济益于群灵,睹流通于远代。爰有俗弟子张令珣,一闻胜事,便整衷怀,乃命良工,刻兹印板,总斯巨福,普用装严。所集殊因,并将回向,回向真常实性,回向正等菩提。法界有情,皆沾利乐,皇王万岁,宰辅千秋,四夷八表以永安,君正臣忠而□□。师僧父母,善友良缘,历劫先亡,连绵眷戚,皆愿同生知足,共礼慈尊。三涂湮没以停[酉*爰],六趣漂沈□息浪。在众生数,尽启真诚;凡是有情,俱登佛道。

时太平兴国八年岁次癸未冬十一月八日工毕记。

镇府龙兴寺讲法华梵网经沙门归演挍勘

银青光禄太夫、捡挍太子宾客、兼殿中侍御史、颖州尤从都押卫张令珣印施。

妻李氏。长男敕赐及第进士惟吉。次男惟一。忠吉。则吉。永吉。新妇李氏。曹氏。卫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