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书凡为二论:曰境论、常途言境者,本指物界而言。此中则以综观法相、法性一切义理,总名为境。以是知解所行故。 量论。量者,量度。知之异名。 境论有二:一、法相篇,二、法性篇。法相、法性二名,见华手经。法相者,即目色心诸法也。法性者,谓诸法实体。性者,体也。 量论有二:一、分别篇,二、正智篇。分别、正智二名,见楞伽经及大论。俗言理智,略当分别。正智者,证体之智。凡不及知。 观境诚妄,率视其量。故此二论,次第作焉。

唯识宗者,在佛家诸宗,最为晚出。历大小之殊涂,阅空有之众妙,然后本宗始作,固非傥至也。

追维释迦,崛兴天竺,兴感夫生死而归趣于菩提。既豁然澈悟,以其悲愿,化导群伦,始开万世学统。无始以来,一切众生,沦溺生死海中,执取浮沤,以为现实境界。缠绵宛转,有若春蚕作茧自缚。昏昏而生,梦梦而死,故于生死问题漠然无感。偶感焉,亦不切至。唯我释尊,渊然恻然,感发真挚,圣怀高远,具本行经。然世乃有以为释氏怖死,故由怖死而怖生。抑有进之曰:非自怖死,实不忍他死。要之以凡情拟议,皆为无当。释尊悲情流露,虽缘自他生死而发,却于自他生死,毫无怖畏,毫无系着。若有怖畏或系着,便是凡情盲动,非激而狂,必流于萎。奚足以证菩提乎?故知悲情深纯,但是勃尔向上。悲情必与明解俱,故迥异凡情。佛法所以归趣菩提,菩提者,明觉也。又复应知,真正哲学,必自唯一问题而出发,曰人生问题。即此问题,分析以穷之,愈繁密,愈幽远。然问题之发动与进展,恒由悲情与以活力。故哲学者,非但出于惊奇心也。

迹厥声教,本无殊趣。佛氏一切言教,唯欲令众生证大菩提故。 学者展转闻持,因资先导,遂各本自得,益相发抒。后起理论愈精,渐分大小乘。

小乘学发展,先大乘盖四百余年。综其流别,原唯二部:一、大众部,二、上座部。佛灭后百余年间,有大天菩萨,始唱五事,以说阿罗汉不遣所知障,未为究竟。时众议乖诤。诸后进比丘朋大天者,相众为大众部。反之者,皆长老宿德,别为上座部。其后大众部分出八部,并本部有九。上座部分出十部,并本部有十一。详《异部宗轮论》。 大众则多近空观而如理綦难。正知境界,离妄分别,方名如理。 上座则多持有义,而如幻未了。如幻者,无实物义。小宗以虚妄分别所执为有,故不了如幻也。 为山庶几九仞,功亏何止一篑。夫惟筚路蓝缕,以启山林。小开绪业,势极有反。大资权藉,应运而兴。胜事奇缘,谁何足怪?佛灭后四百年间,小宗由两本部而分为二十部。相与殚精空有,备极其盛。未几而大乘乃兴。盖始宏大乘之马鸣,即以佛灭后五百年顷出世也。

详夫大乘,自马鸣诞登王路,初显法空。马鸣以外道皈佛教,为胁尊者弟子。后创宏大乘。其述作最著者,有《尼乾子问无我经》。提法空要领,而谈因缘生法,俗有真无。次则《大宗地玄文本论》。其一切诸法俱非位,谈《大般若经》法无自性之义。实始宏大乘之一人。 龙树或译龙猛。 菩萨,接踵南天。龙树南印度人,当佛灭后六百年顷出世。 造《大智度》等论,宏阐空义。其弟子提婆造《百论》等,宏大而破外小。 玄风益畅。龙则析薪,提克负荷。般若胜义,于焉观止。

夫空者,遣有之执。而空复不可执,一往谈空,末流将病。后来清辩论师造《掌珍论》,即蹈沉空之弊。 无著菩萨者当佛灭后九百年顷出世。 奋起北印即小宗上座部思想流行之地。 始从小乘,无著盖从上座分部出家。 超入大宗。既舍有以趣空,舍小乘有执,入大乘空观。 复遮空而明有。空前之有不可有,空后之有不可空。空前之有,谓未空其妄执之有。故云不可有。若乃空其所执,而法体自非无,是谓空后之有。此不可概持空见。 是故以兹有教,辅彼空轮。义既炳如中天,功实齐乎龙树。

爰有世亲或译天亲。 菩萨者,无著之弟也。先从有部出家,广造小论,谤诽大乘。后闻《十地经》,悔小悟大,涕泣谢过。无著因造《摄大乘论》省称《摄论》。 授之。《摄论》要最,成立赖耶。盖以小宗但立六识,世亲一向溺小,于深细义,攀援不及。经云:阿那佗识甚深细,我于于凡愚不开演。赖耶亦名阿那佗识。 乘其悔悟,而为开演。世亲既秉《摄论》,遂乃神悟天拔,唱论唯识。粗控维纲,瑜伽《百法》,举不离识,作《百法明门论》。心外有境,心外无境,大小诤端,作《二十唯识论》。两论简略,聊且发端。其有穷大致精,简持立言,超百氏而独高,破尽一切外道小乘之执。 握千圣之玄鉴,则在《唯识三十颂》。亦简称《三十颂》。 《三十颂》乃世亲晚年所作。释文未竟,遽升睹史。印度论文体制,先以韵语总括全书意义,名之为颂。次依颂作释文,名曰长行,则论之正文也。 洪纲固已标举,密意怅其未宣。犹足深庆,十大论师,继作释论。十师者:一、亲胜,二、火辨,三、难佗,四、德慧,五、安慧,六、净月,七、护法,八、胜友,九、胜子,十、智月。亲胜、火辨,当佛灭后九百年顷,盖与世亲同时。余八论师,约当佛灭后千一百年间出世。安慧则德慧弟子,胜友、胜子、智月,皆护法门人也。 法海泱泱,波澜壮阔。其间护法安慧,两敌堪竞。安慧原出空宗,说犹近古。基师《述记》每于安慧被以古师之名。 护法吸纳众流,义乃创今。护法之思想,于安慧诸师,既有取舍;于空宗清辨,尤多借鉴。细按《述记》可知矣。故以护法学与安慧相校,应称为今学。

逮我玄奘大师西度,弹精群学,靡不穷究根柢,披尽枝叶。其于唯识,尤所深造,流闻五天。印人尊之为大乘天。 祇以瘁于译事,未遑制作。晚乃授意弟子昉、尚、光、基,移译《十释》。前举十大论师,各有《三十颂释论》。今省称《十释》。 基师献议,揉为一部。奘师久而遂许。基乃错综群言,译成《成唯识论》。基师《成唯识论枢要》卷一。初功之际,《十释》别翻,昉、尚、光、基四人同受。数朝之后,基求退迹。大师固问,基殷请曰:群圣制作,各驰誉于五天。虽文具传于贝叶,而义不备于一本。情见各异,禀者无依。请错综群言,以为一本。楷定真谬,权衡盛则。久而遂许。故得此论行焉。大师礼遣三贤,独授庸拙。此论也,括众经之秘,苞群圣之旨;何滞不融,无幽不烛;仰之不极,俯之不测;远之无智,近之有识。虽复本出五天,然彼无兹糅释。直尔十师之别作,鸠集犹难。况更摭此幽文,诚为未有。详此,则基师糅集,自有独到。然十师本义,遂难尽窥,亦不无失已。 更辅以《述记》,纲罗宏富。于本论外,别为《述记》。凡论中不尽之义、与夫众说之待搜罗、己意之当发抒者,皆可于《记》中见之。此传译最善之法。 自是此学东被,蔚为大观。然基师糅集,独宗护法。《述记》有言:制此谓《三十颂》。 释者,虽十论师,于中护法,声德独振。故此论题,特以标首。此师所说,最有研寻。于诸义中,多为南指;邪徒失趣,正理得方。迥拔众师,类超群圣者,其唯护法一人乎。见《成唯识论述记》一。 准此,则东土唯识,衍于基师。奘师于学,无所不窥。而精神所寄,唯在《般若》。观其译《般若经》成,庆慰逾恒,可以知其趣已。基师于《成唯识论》赞扬备至。故此学提倡,彼有力焉。 基师所学,宗于护法。奘命十释别翻,基请糅译,久而后许。可知奘于十师,初无偏尚。独宗护法,则自基师。 导扬之效,诚在当时。《成唯识论》章疏目录,今可考者犹百余种。可见唐人研究之盛。参糅之功,基师自谓:不立功于参糅,可谓失时者也。见《枢要》一。 鲜及后世。其犹汉武董生,黜九流而尊一孔。将何以寻法流之繁衍,窥玄源之广大,可谓失计者也。

综上所述,则知唯识者,更小大空有之递衍。而其论始出,肇端无著、世亲,而集大成于护法。故基师移述唯识,以护法为正统,厥有由矣。基师尊护法为正统,自有所据。但九师之籍,不复译传,终为其短。

吾昔治护法学,叹其宏密,吸纳众流,而组成博大谨严之系统。 然复病其凿。护法立说,只用分析排比之术。构画虽密,不必应理。 又且矫清辨之空,而不免于过,故尝欲别探真际。怀此既久,博求之内外载籍,复役役不自得。终乃屏弃书册,涤除情计,游神于无。无者,谓不有妄情计虑杂之也。 极览众物,而不取于物相;深观内心,而不取于心相。乃至不取非物非心之相。由是覆寻般若,而会其玄旨于文言之外。恍然吾之所喻,实有以遥契乎释迦龙猛群圣之心也者。踊跃欢喜,如承授记,愿竭微明,聊复申论,名曰《唯识论》。庶几上匡护法,不为好异,下质方来,将有莫逆者乎。

此书文字力求质实深简。不质不实,则不能求理道之真。将狭肤驳或笼统之见,造为浮词。不深,则不能会众理而穷其极致。不简,则说理不能扼要,反以繁词蔽冲旨。 而恒惧不达至理,不可泥物而谈。而文字本以仪物,今欲用此以明深妙之理,其难一矣。深妙者,谓究竟道理,非妄情计度所及曰深。不可遗物而求之,亦不可执物而求之,曰妙。 凡人心量所函,用文言表示,终有制限,不得尽发中藏。《易》曰:“书不尽言,言不尽意。”其难二矣。读书者,所以贵好学深思,心知其意。 友人或请用语体文,不悟理之深妙,决非猥杂常言可以形写。心须遣字命词,严整简赅,含蓄不尽,方可曲达深致。世人有见于浅,无见于奥,不信有语体文所不能达之理境。逞其狂诞,云如之何?或乃谓佛祖说法,岂非话言,何故成文,不堪语体?当知说者、闻者,心机相感,迥出语言之表。又说者亦有身手动作,藉表意量,辅辞说之不逮。如禅家之举手或挥尘等是也。 若夫文字,则与对语异情,何可概相衡比。禅宗语录,多不可解。以当时说者与闻者间相感之机,无由叙述。徒直录其语,故难解也。 故知修辞立诚,华靡谅在所黜,而亦不宜下比俚语。念时俗文敝,并论及之。

附申:

此书用自注,以济行文之困。或有要义须申,不便分系句读下者,则于某段尾别出为附识。亦注之例。 每下一注,皆苦心所寄。然时或矜慎太过,失之繁琐。宁贻讥大雅,毋令意义晦失。

此书于佛家本为创作。书中所用名词,有承旧名,有采世语,而涵义皆不必如其本来。旧名谓佛典中名词,世语谓时俗新名词。 读者须综会吾说之全体,而后一一名词之涵义无误解焉。凡专家论著,其所有一切名词,悉依从其学说之系统,以各得确切之涵义,必不容泛滥故也。然则何以有承于旧名,有采于世语乎?名者公器,本乎约定俗成,不能悉自我制之也。旧名之已定者与世语之新成者,皆可因而用之,而另予以新解释,此古今言学者之所同于不得已也。

此书前卷,初稿次稿,以壬戌、丙寅,先后授于北京大学。今此视初稿,则主张根本变异;视次稿,亦易十之三四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