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教规则

第一条 本令【韩】【韩】宗教【韩】称【韩】【韩】神道佛道及基督教【韩】谓【韩】

第二条 宗教宣布【韩】从事【韩】【韩】【韩】【韩】者【韩】左【韩】事项【韩】具【韩】【韩】布教者【韩】资格【韩】证明【韩】文书及履历书【韩】添【韩】【韩】朝鲜总督【韩】【韩】申告【韩】【韩】可【韩】但布教管理者【韩】置【韩】教派宗派又【韩】朝鲜寺刹【韩】属【韩】者【韩】在【韩】【韩】【韩】第二号【韩】事项【韩】省略【韩】【韩】得【韩】

一 宗派及其教派。宗派【韩】名称

二 教义【韩】要领

三 布教【韩】方法

前项各号【韩】揭【韩】事项【韩】变更【韩】时【韩】十日内【韩】朝鲜总督【韩】【韩】申告【韩】【韩】可【韩】

第三条 神道各教派又【韩】内地【韩】佛道各宗派【韩】【韩】布教【韩】【韩】【韩】【韩】【韩】【韩】时【韩】各教派又【韩】宗派【韩】管长【韩】布教管理者【韩】定【韩】【韩】左【韩】事项【韩】具【韩】【韩】朝鲜总督【韩】认可【韩】受【韩】【韩】可【韩】

一 宗教及其教泒宗派【韩】名称

二 教规又【韩】宗制

三 布教【韩】方法

四 布教管理者【韩】权限

五 布教者监督【韩】方法

六 布教管理事务所【韩】位置

七 布教管理者【韩】氏名及其履历书

前项各号【韩】事项【韩】变更【韩】【韩】【韩】【韩】时【韩】朝鲜总督【韩】认可【韩】受【韩】【韩】可【韩】

第四条 朝鲜总督【韩】布教【韩】方法。布教管理者【韩】权限及布教者监督【韩】方法又【韩】布教管理者【韩】不适当【韩】【韩】【韩】认【韩】【韩】时【韩】其变更【韩】命【韩】【韩】有【韩】

第五条 布教管理者【韩】朝鲜【韩】居住【韩】【韩】者【韩】【韩】要【韩】

布教管理者【韩】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现在【韩】依【韩】【韩】所属布教者名簿【韩】作【韩】【韩】翌年一月三十一日【韩】【韩】【韩】朝鲜总督【韩】【韩】申告【韩】【韩】可【韩】

前项名簿【韩】【韩】布教者【韩】氏名及居住地【韩】记载【韩】【韩】可【韩】

第六条 朝鲜总督【韩】必要【韩】【韩】【韩】【韩】时【韩】第三条以外【韩】教派【韩】对【韩】【韩】布教管理者【韩】置【韩】【韩】【韩】有【韩】

前项【韩】依【韩】【韩】布教管理者【韩】置【韩】时【韩】十日内【韩】第三条第一项各号【韩】朝鲜总督【韩】【韩】申告【韩】【韩】可【韩】此【韩】变更【韩】时【韩】亦同【韩】。

第七条 前条【韩】布教管理者【韩】对【韩】【韩】【韩】第四条及第五条【韩】规定【韩】准用【韩】

第三条以外【韩】教派又【韩】宗派【韩】【韩】其规约等【韩】依【韩】【韩】布教管理者【韩】置【韩】时【韩】第四条第五条及前条第二项【韩】规定【韩】准用【韩】

第八条 宗教宣布【韩】从事【韩】【韩】者氏名【韩】变更【韩】【韩】居住地【韩】移转【韩】【韩】又【韩】布教【韩】废止【韩】时【韩】十日内【韩】朝鲜总督【韩】【韩】申告【韩】【韩】可【韩】

第九条 宗教【韩】用【韩】供【韩】【韩】为【韩】【韩】教会堂说教所又【韩】讲义所【韩】类【韩】设立【韩】【韩】【韩】【韩】者【韩】左【韩】事项【韩】具【韩】【韩】朝鲜总督【韩】许可【韩】受【韩】【韩】可【韩】

一 设立【韩】要【韩】【韩】事由

二 名称及所在地

三 敷地【韩】面积及建物【韩】坪数。其所有【韩】氏名竝图面

四 宗教及其教派宗派【韩】名称

五 布教担任者【韩】资格及其选定方法

六 设立费及其支辨方法

七 管理及维持方法

前项第五号【韩】依【韩】【韩】布教担任者【韩】选定【韩】时【韩】设立者又【韩】布教管理者【韩】其氏名及居住地【韩】具【韩】【韩】履历书【韩】添【韩】【韩】十日内【韩】朝鲜总督【韩】【韩】申告【韩】【韩】可【韩】此【韩】变更【韩】时【韩】亦同【韩】

第十条 前条第一项第二号乃至第七号【韩】事项【韩】变更【韩】【韩】【韩】【韩】时【韩】其事由【韩】具【韩】【韩】朝鲜总督【韩】许可【韩】受【韩】【韩】可【韩】

第十一条 宗教【韩】用【韩】供【韩】【韩】教会堂。设教所又【韩】讲义所【韩】类【韩】废止【韩】时【韩】十日内【韩】朝鲜总督【韩】【韩】申告【韩】【韩】可【韩】

第十二条 布教管理者及朝鲜寺刹【韩】本寺住持【韩】各其所属寺院。教会堂。设教所又【韩】讲讲义所别【韩】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现在【韩】依【韩】【韩】其信徒数及其年【韩】在。【韩】信徒【韩】增减数【韩】翌年一月三十一日【韩】【韩】【韩】朝鲜总督【韩】【韩】申告【韩】【韩】可【韩】

前项【韩】申告【韩】布教管理者【韩】不置【韩】【韩】教派 宗泒及朝鲜【韩】寺刹【韩】属【韩】【韩】【韩】【韩】【韩】教会堂。设教所又【韩】讲义所【韩】在【韩】【韩】【韩】各其布教担任者【韩】【韩】【韩】申告【韩】【韩】可【韩】

第十三条 布教管理者【韩】置【韩】教派。宗派【韩】属【韩】者又【韩】朝鲜【韩】寺刹【韩】属【韩】本令【韩】依【韩】【韩】许可【韩】受【韩】【韩】又【韩】申告【韩】【韩】【韩】【韩】【韩】【韩】时【韩】布教管理者又【韩】本寺住持【韩】副书【韩】添附【韩】【韩】可【韩】

第十四条 第九条第一项又【韩】第十条【韩】违反【韩】者【韩】百圆以下【韩】罚金又【韩】科料【韩】处【韩】

第十五条 朝鲜总督【韩】必要【韩】有【韩】境遇【韩】在【韩】【韩】【韩】宗教类似【韩】团体【韩】认【韩】【韩】【韩】本令【韩】准用【韩】【韩】有【韩】

前项【韩】依【韩】【韩】本令【韩】准用【韩】团体【韩】此【韩】告示【韩】

  

附则

第十六条 本令【韩】大正四年十月一日【韩】【韩】此【韩】施行【韩】

第十七条 明治三十九年綂监府令第四十五【韩】此【韩】废止【韩】

第十八条 明治三十九年綂监府令四十五号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韩】依【韩】【韩】认可【韩】受【韩】者【韩】本令第二条【韩】申告【韩】【韩】【韩】又【韩】第三条【韩】认可或【韩】第九条【韩】许可【韩】受【韩】者【韩】看做【韩】但本令第二条【韩】该当【韩】【韩】者【韩】在【韩】【韩】【韩】同样第一项第二号【韩】事项。 本令第三条【韩】该当【韩】【韩】者【韩】在【韩】【韩】【韩】同条第一项第二号第四号【韩】事项本令第九条【韩】该当【韩】【韩】者【韩】在【韩】【韩】【韩】同条第一项第三号第五号【韩】事项竝布教担任者【韩】氏名及履历【韩】具【韩】【韩】本令施行日【韩】【韩】三月内【韩】朝鲜总督【韩】【韩】申告【韩】【韩】可【韩】

第十九条 本令施行【韩】际【韩】【韩】现【韩】宗教宣布【韩】从事【韩】【韩】布教管理者【韩】置【韩】【韩】又【韩】宗教【韩】用【韩】供【韩】【韩】教会堂设教所。 讲义所【韩】类【韩】管理【韩】【韩】者【韩】【韩】前条【韩】该当【韩】【韩】【韩】【韩】【韩】者【韩】本令施行日【韩】【韩】三月内【韩】第二条第三条又【韩】第九条【韩】事项【韩】具【韩】【韩】朝鲜总督【韩】【韩】申告【韩】【韩】可【韩】

前项【韩】依【韩】【韩】第九条【韩】事项【韩】申告【韩】者【韩】本令【韩】依【韩】【韩】许可【韩】受【韩】者【韩】看做【韩】

○朝鲜总府告示第二百五十三号

布教规则【韩】依【韩】布教届。布教愿。布教者名簿。布教管理者设置届。布教所设置愿。信徒数届【韩】样式【韩】左【韩】如【韩】定【韩】

大正四年十一月一日

朝鲜总督伯爵寺内正毅

第一号样式【韩】一

布 教 届

今般宗教【韩】宣布【韩】从事【韩】【韩】【韩】【韩】别纸资格证明书竝履历书【韩】添付【韩】【韩】左记事项【韩】具【韩】【韩】兹【韩】届出【韩】

年  月   日

住 所 氏 名 印

年 月 日 生

朝鲜总督氏名殿

一 宗教及其教宗派【韩】名称

何(明确【韩】记载【韩】【韩】略名等【韩】用【韩】【韩】【韩】【韩】【韩】要【韩】)

二 教义【韩】要领

何(简明【韩】记载【韩】【韩】可【韩】)

三 布教【韩】方法

何(布教所【韩】【韩】【韩】【韩】布教。巡回布教。家庭传道。通信布教等其方法【韩】详记【韩】【韩】【韩】所属教宗派【韩】在【韩】本人【韩】职名【韩】记载【韩】【韩】可【韩】)

备考 一本届书【韩】其职名【韩】如何【韩】勿论【韩】【韩】所属教宗派【韩】制规【韩】依【韩】【韩】布教者【韩】【韩】资格【韩】备【韩】【韩】事实上常时布教【韩】从事【韩】【韩】【韩】【韩】者【韩】总【韩】此【韩】提出【韩】【韩】可【韩】

二布教管理者又【韩】本寺住持【韩】副书【韩】届出人【韩】次【韩】记载【韩】【韩】可【韩】

第一号样式【韩】二

履 历 书

原  籍

现 住 所

氏 名

年 月 日 生

一 学业

二 教派又【韩】官衙【韩】在【韩】任免事项

三 赏罚

右【韩】如【韩】相违【韩】无【韩】

年  月  日

氏 名 [○@印]

第二号样式

布 教 愿

今般布教【韩】从事【韩】【韩】【韩】【韩】【韩】认可【韩】【韩】【韩】望【韩】【韩】布教规则第三条【韩】依【韩】【韩】兹【韩】申请【韩】

年  月  日

住 所

何教宗派管长氏名[○@印]

朝鲜总督爵氏名殿

一 宗教及其教派。宗派【韩】名称

何(第一号样式【韩】同【韩】)

二 教规(又【韩】宗制)

何(别册【韩】【韩】【韩】提出【韩】【韩】无妨【韩】)

三 布教【韩】方法

何(第一号样式【韩】同【韩】)

四 布教管理者【韩】权限

五 布教监督【韩】方法

六 布教管理事务所【韩】位置

何道何府郡何面何洞(里何番地)

七 布教管理者【韩】氏名

何某(履历书【韩】第一号样式【韩】依【韩】【韩】别纸【韩】书【韩】事)

备考 本申请书【韩】地方厅【韩】经由【韩】【韩】【韩】【韩】【韩】直接本府【韩】提出【韩】【韩】可【韩】

第三号样式

布教者名簿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调

何教宗何派

布教者住所  布教者氏名  备考

何道何府郡何面何洞(里)

右及御屇候也

  何  (本栏【韩】【韩】宗教上【韩】职名【韩】有【韩】者【韩】其职名【韩】、住职又【韩】布教担任者【韩】在【韩】【韩】【韩】其寺院名又【韩】布教所名【韩】记载【韩】【韩】可【韩】)

年  月  日

何教宗何派布教管理者 氏 名 [○@印]

朝鲜总督爵氏名殿

第四号样式

布教管理者设置届

今般(何年何月何日御指令【韩】基【韩】【韩】)布教管理者【韩】设置【韩】【韩】【韩】【韩】【韩】布教规则第七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韩】依【韩】【韩】左记事项【韩】具【韩】【韩】兹【韩】申告【韩】

年  月  日

住 所

何教宗何派管长(又【韩】此【韩】准【韩】事)氏 名 [○@印]

朝鲜总督爵氏名殿

(第二号样式【韩】同【韩】)

第五号样式

布教所设置愿

今般教会堂(说教所又【韩】讲义所)【韩】设立【韩】【韩】【韩】【韩】【韩】许可【韩】【韩】【韩】望【韩】【韩】左记事项【韩】具【韩】【韩】兹【韩】申请【韩】

年  月  日

住 所

氏 名 [○@印]

(布教管理者住持其他布教上【韩】身分【韩】有【韩】者【韩】此【韩】【韩】书【韩】【韩】可【韩】)

朝鲜总督爵何名殿

一 设立【韩】要【韩】【韩】事由

二 布教所【韩】名称

三 布教所所在地

何道何府郡何面何洞(里)何番地

四 敷地【韩】面积竝其所有者

何坪(图面【韩】别纸【韩】书【韩】事)

所有者 何道何府郡何面何洞(里)何番地 氏 名

五 建物【韩】坪数并其所有者

何坪(图面【韩】平面图【韩】【韩】事但别纸【韩】书【韩】事)

所有者 何道何府郡何面何洞(里)何番地 氏 名

六 宗教及其教派。宗派【韩】名称

何(第一号样式【韩】同【韩】)

七 布教担任者【韩】资格及其选定方法

【韩】 资格 何

【韩】 选定方法 何

八 设立费及其支办方法

何(【韩】【韩】【韩】详细【韩】记述【韩】【韩】要【韩】)

九 管理及维持【韩】方法

备考 普通民家等【韩】临时布教【韩】为【韩】【韩】使用【韩】【韩】境遇【韩】【韩】许可【韩】受【韩】【韩】不要【韩】

第六号样式

信徒数届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调

何教宗何派(本寺何寺。何布教所)

布教所  信徒现在数  本年中

所在地  名称  内地人  朝鲜人  外国人  计  信徒【韩】【韩】者  脱退【韩】者  差引增减

何道何府郡何面  何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何  何说教所              

何  何讲义所              

何  何              

总计                

右申告【韩】

年  月   日

何教宗何派布教管理者(本寺何寺住持何布教所担任) 氏 名 [○@印]

朝鲜总督爵氏名殿

备考 信徒中【韩】【韩】寺院【韩】檀徒【韩】包含计上【韩】【韩】可【韩】(已上布教规则)

○朝鲜寺刹禅教两宗【韩】布教所【韩】名称记载例【韩】左【韩】如【韩】

(甲)本山【韩】【韩】设置【韩】者【韩】名称

大本山何何寺何何地布教堂

(乙)本寺【韩】【韩】设置【韩】者【韩】名称

大本山何何寺末寺何何寺何何地布教堂

○关籍通牒分析两籍

联发第二七号(联发者联合事务所发送之缩文法也)

大正五年十一月二日

禅教两宗三十本山联合事务所委员长姜大莲  [□@印]

禅教两宗各本寺(三十本寺)住持 殿

僧侣【韩】民籍【韩】关【韩】件

首题【韩】关【韩】【韩】本所发第二六号【韩】畧告【韩】【韩】【韩】【韩】【韩】本月一日付官通牒第百八十四号【韩】【韩】政务总监【韩】通牒【韩】有之【韩】【韩】本任【韩】伺出【韩】原文【韩】并官通牒。【韩】译誊布达【韩】【韩】【韩】此【韩】对照【韩】【韩】【韩】民籍取扱上疑霭【韩】生【韩】勿【韩】【韩】【韩】懋要

但仰问书【韩】官通牒【韩】逐条对照【韩】【韩】【韩】意义【韩】明确【韩】

(仰问书誊本)

○仰问书

大正五年九月十一日

朝鲜禅教两宗三十本山联合事务委员长姜大莲

朝鲜总督伯爵寺内正毅  阁下

僧侣【韩】民籍【韩】关【韩】件

一、各寺刹【韩】一户【韩】立【韩】【韩】住持【韩】户主【韩】【韩】【韩】其他【韩】僧侣【韩】即家庭【韩】同【韩】家族构成法【韩】依【韩】【韩】住持【韩】下【韩】附籍【韩】【韩】【韩】【韩】如何

二、新【韩】僧侣【韩】【韩】者【韩】佛前【韩】【韩】新【韩】戒名【韩】受【韩】【韩】改名【韩】【韩】惯例【韩】有【韩】者【韩】【韩】惯习【韩】依【韩】【韩】新【韩】僧侣【韩】者【韩】限【韩】【韩】改名【韩】【韩】事【韩】许可【韩】【韩】【韩】如何

三、僧侣【韩】民籍【韩】本家即俗家【韩】置刊【韩】【韩】境遇【韩】【韩】父母。兄弟又【韩】亲族【韩】家【韩】有【韩】者【韩】勿论【韩】【韩】本籍【韩】可【韩】置【韩】【韩】处【韩】无【韩】者【韩】此【韩】如何【韩】【韩】【韩】可乎

若何何地【韩】一家【韩】创立【韩】【韩】【韩】【韩】【韩】本籍【韩】作成【韩】【韩】时【韩】实地上【韩】家屋【韩】无【韩】一户【韩】空生【韩】

四、寺院【韩】居留届【韩】【韩】【韩】时【韩】假令住持【韩】居留届【韩】【韩】【韩】【韩】【韩】住持【韩】徒弟即养子【韩】居留届【韩】此【韩】如何【韩】【韩】【韩】又【韩】徒弟【韩】万一【韩】多数【韩】【韩】时【韩】此【韩】如何【韩】【韩】【韩】可乎

五、住持甲【韩】居留届【韩】【韩】【韩】其他【韩】僧侣【韩】【韩】【韩】住持【韩】下【韩】居留届【韩】【韩】【韩】【韩】时【韩】住持甲【韩】法类又【韩】师资【韩】关系【韩】无【韩】者即乙丙【韩】此【韩】如何【韩】【韩】【韩】可乎

住持【韩】徒弟【韩】住持【韩】下【韩】居留届【韩】【韩】【韩】【韩】【韩】住持以外【韩】僧侣【韩】徒弟即乙丙【韩】徒弟【韩】如何【韩】居留届【韩】【韩】【韩】可乎

六、。若徒弟【韩】名义记载【韩】无【韩】各各别别【韩】居留届【韩】【韩】时【韩】【韩】各个人【韩】【韩】户别割分担【韩】义务【韩】发生【韩】【韩】【韩】此【韩】如何【韩】【韩】【韩】可乎

若居留届【韩】师资关系【韩】记入【韩】【韩】【韩】【韩】【韩】【韩】【韩】後日【韩】其师僧【韩】死兦【韩】【韩】时【韩】其遗产相续权【韩】丧失【韩】境遇【韩】【韩】此【韩】如何【韩】【韩】【韩】可乎

七、住持以下一般僧侣【韩】【韩】【韩】居留届【韩】【韩】【韩】时【韩】【韩】即当寺【韩】止住者【韩】【韩】目的【韩】别无【韩】者【韩】【韩】自他寺【韩】区别【韩】无【韩】【韩】即住持选举等【韩】招待继席【韩】【韩】以外【韩】【韩】他道【韩】别无【韩】【韩】【韩】此【韩】如何【韩】【韩】【韩】可乎

(官通牒誊本)

官通牒第百八十四号

大正五年十一月 日

政务总监

各道长官 宛

僧侣民籍【韩】关【韩】件

朝鲜寺刹三十本山联合事务所委员长姜大莲【韩】【韩】【韩】【韩】首题【韩】件【韩】伺出【韩】【韩】对【韩】【韩】左记【韩】如【韩】指示【韩】【韩】对【韩】【韩】【韩】民籍事务及居住届事务【韩】掌理【韩】【韩】府尹及面长【韩】在【韩】【韩】其取扱方【韩】如一【韩】【韩】样【韩】【韩】指示【韩】【韩】为【韩】【韩】通版【韩】

政务总监

三十本山联合事务所委员长宛

本年九月十一日附【韩】【韩】首题【韩】件【韩】关【韩】【韩】禀请【韩】条条【韩】左【韩】如【韩】承知【韩】【韩】有【韩】【韩】【韩】兹【韩】通牌【韩】

一、民籍【韩】一家【韩】构成【韩】【韩】户主【韩】家族【韩】【韩】关系【韩】登录【韩】【韩】者【韩】【韩】付【韩】【韩】住持【韩】户主【韩】【韩】【韩】寺刹内【韩】一户【韩】立【韩】【韩】他【韩】僧侣【韩】其附籍【韩】【韩】【韩】【韩】定籍【韩】【韩】不得【韩】

但寺刹内【韩】止住【韩】【韩】僧侣【韩】宿泊及居住规则第三条第四条【韩】依【韩】【韩】居住届【韩】所辖【韩】【韩】府尹又【韩】面长【韩】【韩】提出【韩】【韩】可【韩】者【韩】【韩】

二、僧侣【韩】者【韩】旧惯【韩】依【韩】【韩】改名【韩】【韩】【韩】【韩】【韩】本寺【韩】【韩】【韩】给付【韩】度牒【韩】誊本【韩】添附【韩】【韩】师僧【韩】连署【韩】【韩】明治四十四年府令第百二十四号【韩】依【韩】【韩】道长官【韩】【韩】出愿【韩】【韩】可【韩】

三、僧侣【韩】民籍【韩】各自出家又【韩】其他法令【韩】依【韩】【韩】定籍【韩】家【韩】在【韩】者【韩】【韩】

若其属【韩】【韩】家【韩】无【韩】时【韩】一家【韩】创立【韩】者【韩】【韩】

四、寺刹内【韩】寄寓【韩】认许【韩】【韩】僧侣【韩】其【韩】一人【韩】【韩】【韩】数人【韩】【韩】问【韩】【韩】【韩】【韩】【韩】又【韩】师弟、法类关系【韩】有无【韩】论【韩】【韩】【韩】【韩】【韩】当该寺刹住持【韩】连署【韩】【韩】居住者各自【韩】【韩】【韩】成规【韩】届出【韩】【韩】【韩】可【韩】者【韩】【韩】

五、僧侣【韩】师弟关系宗教上【韩】法度【韩】【韩】不过【韩】【韩】【韩】【韩】民籍【韩】关【韩】届出又【韩】寺刹内【韩】居住【韩】【韩】届出【韩】【韩】其【韩】关系【韩】记载【韩】【韩】可【韩】【韩】【韩】【韩】者【韩】【韩】

但师僧【韩】徒弟【韩】【韩】民法上【韩】亲族关系【韩】生【韩】【韩】者【韩】【韩】【韩】【韩】【韩】【韩】师僧死兦後其【韩】徒弟【韩】【韩】【韩】遗产相续【韩】习惯【韩】【韩】【韩】者【韩】其惯习【韩】从【韩】【韩】若其惯习【韩】无【韩】时【韩】遗言其他【韩】方法【韩】依【韩】【韩】生存中【韩】相当【韩】手续【韩】【韩】【韩】存置【韩】【韩】可【韩】者【韩】【韩】

六、僧侣【韩】其止住【韩】【韩】寺刹【韩】【韩】【韩】食资其他【韩】供给【韩】受【韩】【韩】共同生活【韩】【韩】【韩】【韩】各自【韩】【韩】【韩】提出【韩】居住届【韩】师弟又【韩】法类关系【韩】表记【韩】【韩】【韩】【韩】【韩】【韩】【韩】此【韩】因【韩】【韩】僧侣各自【韩】【韩】户税又【韩】户别割【韩】赋课【韩】【韩】【韩】事【韩】无【韩】

但一户【韩】构【韩】【韩】独立【韩】生计【韩】营【韩】【韩】者【韩】此限【韩】在【韩】【韩】【韩】【韩】

七、民籍【韩】僧籍【韩】【韩】全【韩】别异【韩】【韩】彼此关系【韩】无【韩】【韩】付【韩】【韩】寺刹令第三条【韩】依【韩】【韩】定【韩】本末寺法中僧规章【韩】由【韩】【韩】当该寺刹【韩】僧籍【韩】有【韩】者【韩】住持其他职员【韩】选举等【韩】浑【韩】【韩】干预【韩】【韩】事【韩】得【韩】者【韩】【韩】

官通牒第二百二十二号

大正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政务总监

各道长官 宛

僧籍整理【韩】关【韩】件

各寺刹【韩】属【韩】僧尼【韩】籍牒【韩】明破【韩】【韩】【韩】寺刹【韩】管理上最【韩】重要【韩】事项【韩】【韩】【韩】【韩】【韩】左【韩】样式【韩】依【韩】【韩】僧籍牒【韩】编制【韩】【韩】可【韩】旨【韩】贵管内各寺刹住持【韩】【韩】指示【韩】【韩】【韩】为【韩】【韩】兹【韩】通牒【韩】

追而僧籍牒编制【韩】付【韩】【韩】【韩】左记事项【韩】【韩】心得调制【韩】【韩】区区【韩】出【韩】【韩】【韩】【韩】【韩】【韩】并【韩】指示【韩】【韩】【韩】

一、僧籍牒用纸【韩】美浓纸半截寸法【韩】者【韩】【韩】【韩】一人一叶【韩】【韩】【韩】

二、僧籍牒【韩】大正五年十二月一日现在【韩】【韩】编制【韩】【韩】且末寺【韩】在【韩】【韩】【韩】别【韩】誊本【韩】依【韩】【韩】所辖本寺【韩】提出【韩】【韩】本寺【韩】【韩】【韩】此【韩】誊本【韩】寺刹【韩】编缀【韩】【韩】保管【韩】者【韩】【韩】

三、僧籍牒【韩】记载【韩】事项【韩】异动【韩】【韩】【韩】时【韩】其时【韩】【韩】订正【韩】【韩】且末寺【韩】在【韩】【韩】【韩】异动事项【韩】各人别项【韩】详记【韩】【韩】所辖本寺【韩】申告【韩】【韩】本寺【韩】【韩】【韩】申告书接受【韩】时【韩】【韩】加除订正【韩】【韩】【韩】可【韩】者【韩】【韩】

四、僧尼分限【韩】丧失及皈元除籍【韩】境遇【韩】【韩】朱线【韩】引【韩】【韩】僧籍牒【韩】抹消【韩】【韩】可【韩】者【韩】【韩】

五、甲寺所属【韩】僧尼【韩】【韩】乙寺【韩】所属【韩】转籍【韩】承认【韩】时【韩】甲寺【韩】【韩】【韩】僧籍牒【韩】除【韩】【韩】抹削【韩】【韩】乙寺【韩】【韩】【韩】式【韩】如【韩】僧籍牒【韩】加【韩】者【韩】【韩】

六、前记四项又【韩】五项【韩】依【韩】【韩】当该寺刹【韩】僧籍【韩】除【韩】者【韩】别【韩】【韩】除籍牒【韩】【韩】【韩】【韩】编缀整理【韩】事

但僧侣现员【韩】少数【韩】寺刹【韩】在【韩】【韩】【韩】除籍牒【韩】别缀【韩】【韩】【韩】无妨【韩】

(样式)

何何寺(庵)僧籍牒

所生本因  何府郡何町【韩】何某几男女  行

  受戒、法腊、就职等

所化当体  何     某

何年何月何日生

  主要事项【韩】记【韩】

入法结缘  何僧何某  

分限享有  何年何月何日何府郡

何町面何寺【韩】【韩】得度

  何年何月何日本寺何寺

【韩】【韩】【韩】度牒授与

身上异动  何年何月何日何府郡

何町面【韩】【韩】转籍承认

  何年何月何日何府郡何町

面何寺【韩】【韩】【韩】皈入承认

分限丧失  何年何月何日何何【韩】行

为【韩】由【韩】【韩】褫夺度牒

  何年何月何日还俗

申告度牒返纳

归元除籍  何年何月何日某所

【韩】【韩】死亡。

○联合宗院乃觉皇寺

申 请 书

朝鲜禅教两宗三十本山【韩】联合【韩】【韩】讲学【韩】布教【韩】行【韩】【韩】【韩】联合事务所【韩】京城府寿松洞八十二番地觉皇教堂【韩】【韩】定【韩】【韩】【韩】联合事务【韩】处理【韩】【韩】为【韩】【韩】联合制【韩】别纸【韩】如【韩】添附申请【韩】【韩】【韩】御认可【韩】【韩】【韩】伏望

大正四年一月十六日

原籍 京畿道水原郡大本山龙珠寺住持

住所 京城府寿松洞八十二番地觉皇教堂

三十本山住持总代会议所

院长 姜大莲

朝鲜总督伯爵寺内正毅  阁下

地一第七八号

京城府寿松洞八十二番地

朝鲜寺刹三十本山住持总代

京畿道水原郡大本山龙珠寺

住持 姜大莲

大正四年一月十六日附申请朝鲜寺刹各本寺联合制规【韩】【韩】【韩】【韩】件

右寺刹令第三条【韩】依【韩】【韩】认可【韩】

大正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朝鲜总督伯爵寺内正毅  [□@印]

○朝鲜各本寺联合制规

第一条 朝鲜各本寺【韩】联合【韩】【韩】讲学布教【韩】行【韩】

第二条 联合事务【韩】处理【韩】【韩】为【韩】【韩】京城【韩】事务所【韩】置【韩】

第三条 联合事务所【韩】委员长一名事务员若干名【韩】置【韩】

第四条 委员长【韩】本寺住持【韩】互选【韩】依【韩】【韩】此【韩】定【韩】其任期【韩】一年【韩】【韩】

委员长【韩】联合事务【韩】担任【韩】

第五条 事务员【韩】委员长【韩】此【韩】命免【韩】

事务员【韩】委员长【韩】命【韩】承【韩】【韩】事务【韩】掌【韩】

第六条 会计事务【韩】监查【韩】【韩】为【韩】【韩】监查员三名【韩】置【韩】

监查员【韩】本寺住持【韩】互选【韩】依【韩】【韩】此【韩】定【韩】其任期【韩】一年【韩】【韩】

监查员【韩】每年度会计【韩】状况【韩】审查【韩】【韩】此【韩】住持会议【韩】报告【韩】

第七条 联合事务【韩】议决【韩】【韩】为【韩】【韩】住持会议【韩】设【韩】住持会议【韩】各本寺住持【韩】以【韩】【韩】组织【韩】【韩】每年一月【韩】京城【韩】【韩】开催【韩】

委员长【韩】住持会议开催【韩】【韩】期日【韩】定【韩】【韩】豫【韩】住持【韩】【韩】通知【韩】

第八条 左揭【韩】事项【韩】住持会议【韩】议决【韩】经【韩】

但【韩】第二号及第四号【韩】事项【韩】临时急施【韩】要【韩】【韩】者【韩】此【韩】不限【韩】【韩】

一 本制规【韩】变更【韩】

二 联合事业【韩】属【韩】岁入岁出豫筭

三 经费【韩】徵收方法【韩】定【韩】

四 其他重要【韩】事项

第九条 住持会议【韩】议长【韩】委员长【韩】【韩】【韩】此【韩】充【韩】【韩】其议决【韩】出席住持【韩】过半数【韩】同意【韩】依【韩】【韩】此【韩】定【韩】

第十条 本寺住持【韩】互选【韩】依【韩】【韩】常置员七名【韩】定【韩】

常置员【韩】委员长【韩】谘问【韩】应【韩】【韩】意见【韩】提出【韩】

常置员【韩】任期【韩】一年【韩】【韩】

第十一条 左【韩】境遇【韩】【韩】【韩】常置员【韩】意见【韩】闻【韩】

一 第八条但书【韩】依【韩】【韩】专决处分【韩】【韩】时

二 中央学林【韩】职员【韩】任免【韩】时

前项【韩】境遇【韩】【韩】【韩】常置员【韩】过半数【韩】同意【韩】不得【韩】【韩】此【韩】执行【韩】【韩】不得【韩】【韩】【韩】

第十二条 联合寺刹并【韩】其末寺【韩】僧侣【韩】宗教其他必要【韩】学术【韩】教授【韩】【韩】为【韩】【韩】京城【韩】中央学林【韩】置【韩】

第十三条 各本寺并【韩】其末寺僧侣【韩】必要【韩】教育【韩】【韩】【韩】为【韩】【韩】各本寺【韩】地方学林【韩】置【韩】但【韩】事情【韩】【韩】依【韩】【韩】二个寺以上共同【韩】【韩】一学林【韩】设【韩】【韩】得【韩】

第十四条 中央学林并【韩】地方学林【韩】关【韩】学科程度其他必要【韩】细则【韩】别【韩】此【韩】定【韩】

第十五条 联合寺刹并【韩】其末寺【韩】布教区域【韩】别【韩】定【韩】处【韩】依【韩】

第十六条 布教【韩】各本寺【韩】任命【韩】布教师【韩】此【韩】行【韩】

布教师【韩】中央学林卒业者又【韩】此【韩】同等以上【韩】学力【韩】有【韩】者【韩】此【韩】任命【韩】

第十七条 布教【韩】方法【韩】住持会议【韩】【韩】此【韩】定【韩】

第十八条 布教【韩】要【韩】【韩】经费【韩】各担任寺刹【韩】负担【韩】【韩】【韩】

第十九条 联合事务【韩】要【韩】【韩】岁入岁出【韩】每年豫筭【韩】【韩】此【韩】定【韩】

第二十条 联合事业【韩】要【韩】【韩】经费【韩】联合寺刹【韩】负担【韩】【韩】【韩】但地方学林【韩】要【韩】【韩】经费【韩】各本寺【韩】负担【韩】【韩】【韩】

前项【韩】经费【韩】各本末【韩】协议【韩】依【韩】【韩】末寺【韩】分担【韩】【韩】【韩】得【韩】

第二十一条 会计年度【韩】每年四月一日【韩】始作【韩】【韩】翌年三月三十一日【韩】终【韩】

第二十二条 金钱【韩】出纳【韩】总【韩】明细【韩】帐簿【韩】记载【韩】【韩】监查员【韩】要求【韩】时【韩】何时【韩】【韩】此【韩】提示【韩】

第二十三条 委员长【韩】每年度决筭【韩】作【韩】【韩】住持会议【韩】报告【韩】

第二十四条 本则【韩】朝鲜总督【韩】认可【韩】不得【韩】【韩】变更【韩】【韩】不得【韩】【韩】【韩】(已上)

○禅教两宗三十大本山联合事务所第五回住持总会会议状况

大正五年一月二日上午九时【韩】三十本山联合事务所【韩】【韩】第五回住持总会【韩】开【韩】【韩】【韩】【韩】其出席员【韩】如左【韩】【韩】【韩】

三十本山联合事务所委员长  龙珠寺住持  姜大莲

  麻谷寺住持  金万愚  榆岾寺住持  金东宣

  桐华寺住持  金南坡  奉先寺住持  洪月初

  海印寺住持  李晦光  法住寺住持  徐震

  威凤寺住持  赵朗应  银海寺住持  朴晦应

  释王寺住持  崔焕虚  传灯寺住持  鞠昌焕

  松广寺住持  李雪月  仙岩寺住持  张基林

  月精寺住持  洪莆龙  通度寺住持  金九河

  奉恩寺住持  罗晴湖  归州寺住持  田南溟

  孤云寺住持  李东旿  宝石寺住持  朴彻虚

  祗林寺住持  金万应  普贤寺住持  朴普峯

  贝叶寺住持  姜九峰  大兴寺住持  白翠云

  永明寺住持  姜龙船  法兴寺住持代 韩漳浩

  成佛寺住持代 金禅隐  白羊寺住持代 宋宗宪

  梵鱼寺住持代 吴梨山  金龙寺住持代 权相老

  乾凤寺住持代 朴海莲  

○总会顺序

 开会 每日上午九时

 前会录朗读    任员选定

 教育【韩】关【韩】件

 布教【韩】关【韩】件

 报债方法

 大正五年度分排金

 会议所(前元兴寺)所有证明

 佛教振兴会【韩】关【韩】件

 开会 每日下午四时

○前会录朗读

常置员代表吴梨山氏【韩】前会录【韩】朗读【韩】【韩】无违【韩】认受【韩】【韩】

○任员选定

大正四年度【韩】任员【韩】自委员长以下【韩】常置员监查员【韩】总【韩】满期辞职【韩】提出【韩】【韩】对【韩】【韩】新【韩】被任【韩】氏名【韩】左【韩】如【韩】【韩】【韩】

委员长

龙珠寺住持姜大莲二十点、松广寺住持李雪月一点、通度寺住持金九河七点奉恩寺住持罗晴湖二点、

多点【韩】依【韩】【韩】姜大莲氏【韩】被选【韩】【韩】

常置员

榆岾寺住持金东宣、法住寺住持徐震河、通度寺住持金九河、海印寺住持李晦光、桐华寺住持金南坡、梵鱼寺住持吴惺月、奉恩寺住持罗晴湖

监查员

白羊寺住持金幻应、普贤寺住持朴普峯、乾凤寺住持李云坡

右诸氏【韩】互选【韩】依【韩】【韩】被选【韩】【韩】

○教育【韩】关【韩】件

中央学林学生【韩】大正四年度【韩】欠员【韩】寺刹【韩】对【韩】【韩】【韩】该留学费每个月每人分六圆式代纳【韩】【韩】【韩】【韩】【韩】姑为留案【韩】【韩】本年三月常置员会议时【韩】议决【韩】【韩】【韩】【韩】【韩】

大正五年度【韩】【韩】学生【韩】员数【韩】递减【韩】【韩】一等地【韩】【韩】三人、二等地【韩】【韩】二人、三等地【韩】【韩】二人、四等地以下【韩】一人式【韩】【韩】【韩】【韩】但永明、法兴两寺【韩】合【韩】【韩】一人威凤、祗林、成佛、三寺【韩】寺况【韩】依【韩】【韩】特【韩】大正五年度【韩】学生起送【韩】免除【韩】【韩】五等、六等地【韩】各寺刹【韩】【韩】学生一人【韩】留学费中三分一【韩】减【韩】【韩】本年三月。常置员会议时学林分排金中【韩】【韩】除减【韩】【韩】【韩】【韩】【韩】

若又大正五年度【韩】学生【韩】如数【韩】未送【韩】【韩】时【韩】每朔每人【韩】代金六圆式【韩】惩纳【韩】【韩】【韩】【韩】【韩】【韩】

但上【韩】定额外【韩】加送【韩】【韩】学生【韩】此【韩】几许【韩】【韩】谢绝【韩】【韩】【韩】【韩】【韩】【韩】【韩】【韩】

学科【韩】对【韩】【韩】【韩】学则【韩】依【韩】【韩】但华严【韩】三学年【韩】分【韩】【韩】一学年【韩】【韩】悬谈、二学年【韩】【韩】三贤、三学年【韩】【韩】十地【韩】、如次【韩】教授【韩】【韩】楞伽经、五宗纲要、四教仪、宗镜录等【韩】现今间【韩】【韩】誊写版【韩】【韩】【韩】印用【韩】【韩】【韩】【韩】【韩】【韩】

地方学林【韩】各寺院状况【韩】依【韩】【韩】早晚【韩】不拘【韩】【韩】佛教专门讲院【韩】名称【韩】变更【韩】【韩】学科【韩】添削【韩】【韩】地方学林【韩】【韩】实施【韩】【韩】【韩】【韩】【韩】

○布教【韩】关【韩】件

大正四年一月总会时内务部长官训谕及联合制规第十五条【韩】本月二日总督阁下训谕第三条【韩】依【韩】【韩】布教区域【韩】定【韩】【韩】各本山【韩】本末区域【韩】随【韩】【韩】此【韩】定【韩】【韩】但既设【韩】布教堂【韩】此限【韩】不在【韩】

本部信徒金相天氏【韩】提出【韩】意见书【韩】依【韩】【韩】

教旗【韩】一致【韩】制用【韩】【韩】白色地【韩】黑色圆相红卍字【韩】定【韩】【韩】

斋米【韩】僧侣及檀信界【韩】施行【韩】【韩】但檀信界【韩】【韩】其诚力【韩】随【韩】【韩】多少【韩】不拘【韩】【韩】【韩】【韩】【韩】

布教书籍刊行【韩】经济【韩】关【韩】【韩】【韩】姑为留案【韩】【韩】

○报债方法

年来【韩】债务七千二百四十圆【韩】对【韩】【韩】轻利【韩】得【韩】【韩】重利【韩】债务【韩】姑为清账【韩】【韩】【韩】三十本山住持【韩】连署【韩】委任书一通【韩】【韩】委员长姜大莲氏【韩】【韩】委任【韩】【韩】右债金【韩】发根【韩】【韩】方法【韩】大正四年度分排金中愆滞【韩】额【韩】对【韩】【韩】利子【韩】计加【韩】【韩】虽已纳【韩】额【韩】【韩】【韩】其选纳【韩】分【韩】日数【韩】计【韩】【韩】亦利子【韩】计【韩】【韩】【韩】【韩】【韩】

右【韩】如【韩】利子【韩】合计【韩】【韩】债额【韩】【韩】内减【韩】【韩】其残额【韩】大正五年度分排【韩】添入【韩】【韩】【韩】【韩】【韩】

○大正五年度分排

妙香山普贤寺【韩】大正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洪水【韩】灾【韩】因【韩】【韩】总额五万六千四百五十六圆【韩】损害【韩】有【韩】【韩】【韩】该本山住持朴普峯氏【韩】报告【韩】依【韩】【韩】现今三年间【韩】三等地【韩】分排额【韩】三分【韩】一【韩】减【韩】【韩】【韩】【韩】【韩】

监查员代表吴梨山氏【韩】大正四年度预算【韩】左【韩】如【韩】报告【韩】【韩】

大正四年度收支预算决算表

本所维持费  豫算  一千〇八十七圆七十钱

决算  二千三百六十三圆〇二钱

 增一千二百七十五圆三十二钱内一百〇五圆五十八钱五厘【韩】杂収入【韩】【韩】除【韩】【韩】一千一百六十九圆七十二钱五厘【韩】实增

学林费  豫算  二千〇七十六圆七十钱

决算  二千三百四十圆六十六钱五厘

 增二百六十三圆九十六钱五厘

太古寺维持费  豫算  

决算  六十圆

 增六十圆

债务报偿  豫算  九千四百十五圆

决算  六千一百十五圆

 残三千三百圆

债金利子报偿  豫算  二百五十圆

决算  一千三百二十六圆三十八钱

 增一千〇七十六圆三十八钱内六百六十五圆四十二钱三厘各寺未収金中推去【韩】【韩】四百十圆九十五钱七厘实增

总计  豫算  一万二千八百二十九圆四十钱又杂収入金百〇五圆五十八钱五厘

决算  一万二千二百〇五圆〇六钱五厘

大正五年度豫算额

金一千五百四十三圆十八钱八厘  本所及教堂维持费

金一千一百六十九圆七十三钱五厘  前年度加用

金七百八十圆四十一钱五厘  学林经费(自大正五年一月至三月条)

金二百六十三圆九十六钱五厘  同前年加用

金六十圆  前年太古寺维持费

金二百圆  大正三年度柴炭费(前年误落)

金三百十一圆五十四钱  前年度债金误算

金四百十九圆十五钱七厘  前年度各债金利子润殖

 计四千七百五十九圆八十钱

内译

联合事务所及布教堂维持费

金二百圆  修缮费

金十三圆二十钱  官报及祈闻代

金八百六十四圆  各任员俸给

委员长车马费 每月十五圆

布教师寄宿费 每月十五圆

财务兼通译 每月十三圆

编辑兼会计 每月十三圆

院主兼奉香员 每月八圆

供司兼使丁 每月八圆

金一百圆  应接费

金六十圆五十八钱八厘  书具及通信费

金一百三十四圆四十钱  电灯费

金七十二圆  电话费

金九十九圆  水道费

金一千一百六十九圆七十三钱五厘  前年度加下报给

金六十圆  前年度太古寺维持费报给

金二百圆  大正三年度柴炭费报给

金四百十圆九十五钱五厘  前年度各债金利子报给

中央学林维持费(自大正五年一月至三月末日三个月分)

金四百〇五圆  各任员俸给

内地教师 一人每月 四十圆

佛教教师兼汉文教师 一人每月 二十圆

佛教教师兼担任教师 一人每月 十五圆

算术教师 一人每月 十五圆

寮监 一人每月 十五圆

书记 一人每月 十三圆

供司 一人每月 七圆

使丁 一人每月 五圆

金百圆  书籍及器械具费

金九十圆  柴炭费

金五圆  纸笔墨费

金四圆  石油费

金十八圆  电话料

金一百圆  修缮费

金十圆  学年末赏品费

金十圆  应接费

金三圆  通信费

金三十五圆四十一钱五厘  运搬、菜田耕作等杂费

金二百六十三圆九十六钱五厘  前年度加下报给

 计四千七百三十九圆八十钱【韩】本年度【韩】分排【韩】【韩】

大正五年度分排金额

一等地 三寺

通度寺 三百五十五圆

海印寺 三百五十五圆

梵焦寺 三百五十五圆

二等地 四寺

榆岾寺 二百八十九圆九十钱

乾凤寺 二百八十九圆九十钱

金龙寺 二百八十九圆九十钱

释王寺 二百八十九圆九十钱

三等地 五寺

龙珠寺 二百〇四圆八十钱

桐华寺 二百〇四圆八十钱

松广寺 二百〇四圆八十钱

仙岩寺 二百〇四圆八十钱

普贤寺 一百三十六圆八十钱 报告【韩】依【韩】【韩】特减

四等地 六寺

银海寺 一百五十七圆八十钱

奉恩寺 一百五十七圆八十钱

麻谷寺 一百五十七圆八十钱

大兴寺 一百五十七圆八十钱

孤云寺 一百五十七圆八十钱

月精寺 一百五十七圆八十钱

五等地 一寺

法住寺 一百〇三圆九十钱

六等地 六寺

归州寺 七十二圆七十钱

宝石寺 七十二圆七十钱

贝叶寺 七十二圆七十钱

传灯寺 七十二圆七十钱

奉先寺 七十二圆七十钱

白羊寺 七十二圆七十钱

七等地 一寺

只林寺 二十圆七十钱

八等地 二寺

成佛寺 十五圆五十钱

威凤寺 十五圆五十钱

九等地 二寺

法兴寺 十圆三十钱

永明寺 十圆三十钱

计四千七百三十九圆八十钱

本所任员【韩】左【韩】如【韩】被选【韩】【韩】

委员长    姜大莲

布教师    金擎云

财务兼通译  金相淑

编辑兼会计  权相老

监院兼奉香员 崔镛植

中央学林任员【韩】左【韩】如【韩】被选【韩】【韩】

内地教师   早川敬藏

佛教教师   朴汉永

担任教师   金宝轮

算术教师   李命七

寮监     金瑢泰

书记     李熙镇

○会议所所有证明

会议所(东门外前元兴寺)所有证明【韩】其处理方法【韩】总【韩】委员长姜大莲氏【韩】【韩】委任【韩】【韩】

○佛教振兴会【韩】关【韩】件

佛教振兴会事件【韩】现今间姑为留案【韩】【韩】副会主姜大莲氏【韩】临时事务【韩】代办【韩】【韩】【韩】

○闭会

大正五年一月八日下午四时【韩】闭会【韩】【韩】(已上)

○中央学林是选佛场

私立佛教中央学林设置认可愿

朝鲜教育令【韩】基【韩】【韩】私立学校规则【韩】依【韩】【韩】私立佛教中央学林设立【韩】【韩】认可【韩】【韩】【韩】望【韩】【韩】左记事项【韩】具【韩】【韩】兹【韩】奉愿【韩】

大正四年十月四日

设立者 原籍京畿道水原郡安龙面大本山龙珠寺

住持

现住京城府寿松洞八十二番地

禅教两宗三十大本山联合事务所

委 员 长  姜 大 莲 [○@印]

朝鲜总督伯爵寺内正毅  殿

学第壹七壹七号

禅教两宗三十大本山联合事务所

委 员 长  姜 大 莲

大正四年十月四日附愿私立佛教中央学林设置【韩】件认可【韩】

大正四年十一月五日

朝鲜总督伯爵寺内正毅  [□@印]

○左记事项

一 目的

朝鲜教育令【韩】旨趣【韩】基【韩】【韩】僧侣【韩】【韩】宗乘余乘及须要【韩】学科【韩】教授【韩】【韩】布教传道【韩】人材【韩】养成【韩】【韩】【韩】【韩】目的【韩】

二 名称、位置

名称 私立佛教中央学林

位置 京畿道京城府崇一洞二番地

三 学则

别纸【韩】如【韩】

四 校地、校舍【韩】平面图及其所有者

图面 别纸【韩】如【韩】

所有者 官有建物  (借受)

五 一年【韩】收支豫算

一金四千〇九拾贰圆 收入总额

右金额【韩】设立者即禅教两宗三十大本山及外二寺【韩】寄附

一金四千九拾贰圆  支出总额

内 译

金贰千贰百四拾四圆  教师十一人俸给

月额金四拾圆 一人

月额金贰拾圆 二人

月额金拾五圆 三人

月额金拾贰圆四拾钱 五人

金壹百八拾圆  书记一人俸给(月额金拾五圆一人)

金参百圆  书籍、器械、器具费

金五百圆  消耗品费(薪炭油纸笔墨费)

金八百六拾八圆  杂给(使丁等)及杂费(通信运搬费等)

六 维持方法

本学林【韩】设立者即禅教两宗三十本山【韩】出资及外二寺【韩】寄附出资【韩】【韩】【韩】维持【韩】其明细【韩】左【韩】如【韩】

(一) 三十大本山每年出资

通度寺 金参百圆

梵鱼寺 金参百圆

海印寺 金参百圆

乾凤寺 金贰百四拾参圆

榆岾寺 金贰百四拾参圆

金龙寺 金贰百四拾参圆

释王寺 金贰百四拾参圆

普贤寺 金壹百六拾五圆

龙珠寺 金壹百六拾五圆

桐华寺 金壹百六拾五圆

松广寺 金壹百六拾五圆

仙岩寺 金壹百贰拾五圆

银海寺 金壹百贰拾五圆

奉恩寺 金壹百贰拾五圆

麻谷寺 金壹百贰拾五圆

大兴寺 金壹百贰拾五圆

孤云寺 金壹百贰拾五圆

月精寺 金壹百贰拾五圆

法住寺 金八拾七圆

归州寺 金六拾圆

宝石寺 金六拾圆

贝叶寺 金六拾圆

传灯寺 金六拾圆

奉先寺 金六拾圆

曰羊寺 金六拾圆

只林寺 金贰拾圆

成佛寺 金拾四圆

威凤寺 金拾四圆

法兴寺 金八圆

永明寺 金八圆

(二) 外二寺每年寄附出资

华严寺 金八拾七圆

泉隐寺 金八拾七圆

七 设立者代表委员长、学长、教师、书记及校医【韩】履历书

别纸【韩】如【韩】

(但校舍【韩】图面【韩】校员【韩】履历书【韩】此【韩】畧【韩】)

○私立佛教中央学林学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林【韩】朝鲜教育令【韩】基【韩】【韩】僧侣【韩】【韩】宗乘余乘及须要【韩】学科【韩】教授【韩】【韩】布教传道【韩】人材【韩】养成【韩】【韩】【韩】【韩】目的【韩】

第二条 本学林【韩】私立佛教中央学林【韩】【韩】称【韩】

第三条 本学林【韩】京畿道京城府崇一洞二番地【韩】设置【韩】

第四条 本学林【韩】本科外【韩】当分间豫科【韩】附设【韩】

第五条 本学林【韩】生徒定数【韩】百贰拾人【韩】【韩】【韩】

第二章 修业年限、教科目、教科课程及每周教授时数

第六条 修业年限【韩】豫科壹年本科三年【韩】【韩】【韩】

第七条 教科目、教科课程及每周教授时数【韩】左【韩】如【韩】

备考 补助科【韩】当分间入学者【韩】学力【韩】应【韩】【韩】必要【韩】学科【韩】教授【韩】者【韩】【韩】

参禅【韩】话头【韩】授【韩】【韩】每日二时间式静坐修业【韩】【韩】

第八条 授业【韩】午前九时【韩】【韩】【韩】午後三时【韩】【韩】【韩】【韩】

但季节【韩】依【韩】【韩】变更【韩】【韩】事【韩】有【韩】

第三章 学年、学期及休业日

第九条 学年【韩】四月一日【韩】始【韩】【韩】翌年三月三十一日【韩】终【韩】

第十条 学年【韩】分【韩】【韩】左【韩】三学期【韩】【韩】

第一学期 四月一日【韩】【韩】【韩】八月三十一日【韩】至【韩】

第二学期 九月一日【韩】【韩】【韩】十二月三十一日【韩】至【韩】

第三学期 一月一日【韩】【韩】【韩】三月三十一日【韩】至【韩】

第十一条 休业日【韩】左【韩】如【韩】

每日曜日

祝日

大祭日

朝鲜总督府始政纪念日

夏期休业 七月二十一日【韩】【韩】【韩】八月三十一日【韩】【韩】

冬期休业 十二月二十九日【韩】【韩】【韩】翌年一月五日【韩】【韩】

学年末休业 三月二十六日【韩】【韩】【韩】三月三十一日【韩】【韩】

夏期休业【韩】外【韩】虽休业日【韩】【韩】【韩】勤行参禅【韩】此【韩】废【韩】【韩】【韩】【韩】

第十二条 左【韩】定【韩】日【韩】【韩】修业【韩】休止【韩】【韩】宗门【韩】仪式【韩】行【韩】

涅盘会 二月十五日

诞生会 四月八日

明治天皇祭 七月三十日

达摩忌 十月五日

成道会 十二月八日

第四章 入学资格、入学、在学、休学及退学

第十三条 入学期【韩】学年【韩】始【韩】【韩】

但时宜【韩】依【韩】【韩】临时入学【韩】许【韩】【韩】事【韩】有【韩】

第十四条 入学【韩】许【韩】者【韩】左【韩】各号【韩】该当【韩】者【韩】【韩】

一 身分 僧侣【韩】【韩】身体健全志愿坚固品行方正【韩】者

二 年龄 豫科【韩】【韩】十八年以上、本科【韩】【韩】十九年以上

三 学力 豫科【韩】【韩】四教科修了【韩】证明【韩】有【韩】者、本科【韩】【韩】地方学林【韩】卒业【韩】证明【韩】有【韩】者及豫科【韩】修了【韩】者

第十五条 入学志愿【韩】左【韩】书式【韩】据【韩】【韩】每年二月末日【韩】【韩】【韩】入学愿书履历书及本山住持【韩】证明书【韩】差出【韩】【韩】可【韩】

入  学  愿

何道何(府郡)何面何洞何寺住持何謢徒弟

何   谁

拙者仪今贵学林本科(豫科)【韩】入学致度候【韩】付别纸履历书及本山住持证明书相添【韩】此段及御愿候也

年 月 日  右     何   谁

私立佛教中央学林  御中

证   明  书

何道何(府郡)何面何洞何寺住持何谁徒弟

何   谁

右何年何月何日当寺(【韩】寺何寺)ニ於【韩】四教科修了。【韩】【韩】【韩】【韩】【韩】证明【韩】

年   月    日

何道何(府郡)何面何洞何本山何寺住持    何谁    [○@印]

履 历 书

何道何(府郡)何面何洞何寺住持何谁徒弟

何   谁

年   月   日 生

一、本页

一、得度

一、修学

一、法腊

一、法阶

右【韩】如【韩】相违【韩】【韩】无【韩】

第十六条 入学【韩】许可【韩】者【韩】本学林【韩】【韩】【韩】【韩】通知【韩】【韩】期日【韩】【韩】【韩】登学【韩】【韩】左【韩】书式【韩】据【韩】【韩】保证书及誓约书【韩】差出【韩】【韩】可【韩】

保   证   书

何道何(府郡)何面何洞何寺住持何谁徒弟

何   谁

右【韩】者今般贵学校【韩】入学御许可被成下候【韩】就【韩】【韩】本人在学中【韩】系【韩】事件【韩】拙僧【韩】於【韩】一切引受可申依【韩】保证书如件

何道何(府郡)何面何洞何寺住持

年   月   日    (本人【韩】师僧又【韩】法类)

保 证 人   何 谁

私立佛教中央学林  御中

誓  约  书

拙僧仪今般贵学林【韩】入学御许可被成下候【韩】就【韩】【韩】在学中御规则【韩】勿论其【韩】他临时【韩】谕示命令等坚【韩】遵守可仕又成业【韩】後【韩】誓【韩】终身弘教传道【韩】从事【韩】宗义【韩】宣扬【韩】国恩【韩】报效可仕仍【韩】誓约书如件

何道何(府郡)何面何洞何寺住持何谁徒弟

年  月    日          何 谁 [○@印]

私立佛教中央学林  御中

第十七条 保证人【韩】入学者【韩】师僧又【韩】法类【韩】【韩】一个寺住持【韩】者【韩】【韩】

但本学林【韩】【韩】适当【韩】【韩】【韩】认【韩】【韩】时【韩】限【韩】【韩】【韩】此【韩】制限以外【韩】者【韩】【韩】特【韩】保证人【韩】【韩】许可【韩】【韩】事【韩】有【韩】

第十八条 病气又【韩】不得已【韩】事故【韩】认【韩】【韩】境遇【韩】【韩】在学中一个年以内休学【韩】许可【韩】【韩】事【韩】有【韩】

第十九条 左【韩】各项【韩】一【韩】该当【韩】者【韩】【韩】退学【韩】命【韩】

一 性行【韩】不良【韩】【韩】改善【韩】希望【韩】无【韩】【韩】【韩】认【韩】【韩】者

一 学力【韩】劣等【韩】【韩】成业【韩】希望【韩】无【韩】【韩】【韩】认【韩】【韩】者

一 正当【韩】理由【韩】【韩】引续【韩】【韩】一个月以上缺席【韩】【韩】者又【韩】常【韩】出席【韩】【韩】【韩】【韩】【韩】者

第五章 职 员

第二十条 本学林【韩】左【韩】职员【韩】置【韩】

学长 一人

教师 若干人

书记 一人

校医 一人

第二十一条 学长【韩】学林【韩】代表【韩】【韩】校务【韩】掌理【韩】

第二十二条 教师【韩】生徒【韩】教授【韩】从事【韩】

第二十三条 书记【韩】学长【韩】命令【韩】受【韩】【韩】庶务会计【韩】从事【韩】

第二十四条 校医【韩】生徒【韩】健康【韩】注意【韩】【韩】疾病【韩】诊疗【韩】

第二十五条 僧侣【韩】职员【韩】常【韩】法衣【韩】着【韩】【韩】袈裟(络子)【韩】被【韩】【韩】僧帽【韩】戴【韩】【韩】麻鞋【韩】穿【韩】【韩】可【韩】

第二十六条 职员服务【韩】关【韩】细则【韩】学长【韩】别【韩】此【韩】定【韩】

第六章 修业及卒业

第二十七条 各学年【韩】课程【韩】修了又【韩】全教科【韩】卒业【韩】【韩】认【韩】【韩】【韩】平素【韩】成绩及试验成绩【韩】考查【韩】【韩】此【韩】定【韩】

第二十八条 试验【韩】此【韩】分【韩】【韩】学期试验及学年试验【韩】【韩】【韩】

学期试验【韩】学期【韩】终【韩】其学期申履修【韩】各学科目【韩】就【韩】【韩】此【韩】行【韩】

学年试验【韩】学年【韩】终【韩】其学年中履修【韩】各学科目【韩】就【韩】【韩】此【韩】行【韩】

第二十九条 参禅【韩】宗乘中【韩】一科目【韩】【韩】看做【韩】【韩】操行【韩】亦一科目【韩】【韩】看做【韩】

第三十条 第一学期及第二学期【韩】试验【韩】缺席【韩】者【韩】学年试验【韩】受【韩】【韩】得【韩】【韩】【韩】

第三十一条 试验点数【韩】每科目百点【韩】满点【韩】【韩】【韩】【韩】宗乘操行【韩】一科六十点以上其他学科目【韩】四十点以上【韩】【韩】【韩】【韩】平均六十点已上【韩】得【韩】者【韩】及第【韩】【韩】

第三十二条 疾病其他不得已【韩】事故【韩】据【韩】【韩】认可【韩】得【韩】【韩】学年试验【韩】缺席【韩】者【韩】次学年始【韩】一周间以内【韩】补缺试验【韩】受【韩】【韩】得【韩】

第三十三条 学年评点【韩】学年试验点数【韩】学期试验点数【韩】平均【韩】者【韩】加【韩】【韩】二分【韩】【韩】者【韩】【韩】

第三十四条 学长【韩】全教科【韩】卒业【韩】认【韩】者【韩】【韩】卒业证书【韩】授与【韩】

第七章 赏罚

第三十五条 学术、操行优等【韩】者【韩】【韩】褒赏【韩】行【韩】

褒赏【韩】赏品又【韩】赏状【韩】授与【韩】【韩】又【韩】若干【韩】学资【韩】补助【韩】【韩】事【韩】有【韩】

第三十六条 操行【韩】不良【韩】【韩】学林【韩】秩序【韩】紊乱【韩】【韩】生徒【韩】风仪【韩】害【韩】【韩】又【韩】其处【韩】有【韩】【韩】【韩】认【韩】【韩】时【韩】其情状【韩】轻重【韩】依【韩】【韩】左【韩】惩戒【韩】处【韩】

一 戒饬

一 谨慎

一 停学

第三十七条 停学及退学处分【韩】行【韩】时【韩】学长【韩】此【韩】当该生徒【韩】属籍【韩】本山住持【韩】【韩】通知【韩】

第八章 生徒心得

第三十八条 本学林生徒【韩】品行【韩】慎【韩】【韩】风仪【韩】正【韩】【韩】力行【韩】信义【韩】重【韩】【韩】【韩】已【韩】卑【韩】【韩】忍寻【韩】旨【韩】【韩】常【韩】僧侣【韩】本分【韩】守【韩】【韩】师长【韩】教训【韩】恭遵【韩】【韩】日夜研学工夫【韩】【韩】本学林教育【韩】旨趣【韩】副【韩】【韩】可【韩】

第三十九条 本学林生徒【韩】常【韩】黑色短袖【韩】緜法衣【韩】着【韩】【韩】僧帽【韩】戴【韩】【韩】麻鞋【韩】穿【韩】【韩】可【韩】

但教室及僧堂内【韩】在【韩】【韩】【韩】葛黄色袈裟(络子)【韩】被【韩】【韩】仪式【韩】际【韩】【韩】黑色法衣【韩】着【韩】【韩】黄色七条【韩】被【韩】者【韩】【韩】

第四十条 本学林生徒【韩】者【韩】时事【韩】勿论联合事务所又【韩】本学林【韩】措置【韩】对【韩】【韩】其可否得失【韩】论议【韩】【韩】不得【韩】

第四十一条 生徒心得细目【韩】学长【韩】别【韩】此【韩】定【韩】

第九章 寮舍

第四十二条 本学林【韩】寄宿寮【韩】设【韩】【韩】生徒总员【韩】【韩】【韩】【韩】寄宿【韩】【韩】

第四十三条 寄宿寮规则【韩】学长【韩】别【韩】此【韩】定【韩】(已上)

○朝鲜佛教地方学林学则纲领御承认愿

朝鲜各本寺联合制规第十四条【韩】依【韩】【韩】设【韩】中央学林【韩】地方学林【韩】【韩】间【韩】於【韩】人学资格【韩】连络【韩】保【韩】为【韩】【韩】必要【韩】条规【韩】关【韩】【韩】预【韩】其准据【韩】【韩】【韩】【韩】各本寺【韩】知【韩】【韩】【韩】【韩】【韩】学则其他不统一【韩】弊【韩】生【韩】【韩】处【韩】有【韩】故【韩】次【韩】别记【韩】如【韩】纲领【韩】定【韩】【韩】御承认【韩】得【韩】【韩】各本寺【韩】通知【韩】【韩】【韩】【韩】【韩】各本寺【韩】【韩】【韩】地方学林设置愿【韩】出【韩】【韩】时【韩】右纲领【韩】准据【韩】【韩】者【韩】限【韩】【韩】御认可【韩】【韩】【韩】【韩】【韩】御承认【韩】【韩】【韩】【韩】望【韩】

大正四年 月 日

原籍京畿道水原郡大本山龙珠寺

现住京城府寿松洞八十二番地

禅教两宗三十木山联合事务所

委员长 姜大莲

朝鲜总督伯爵寺内正毅  殿

学第一〇七〇号

大正四年七月十五日

朝鲜总督府内务部长官

三十本山联合事务所

委员长 姜 大 莲  殿

○朝鲜佛教地方学林学则纲领承认【韩】件

七月三日付【韩】申请【韩】系【韩】朝鲜佛教地方学林学则纲领【韩】件【韩】总督【韩】【韩】【韩】承认【韩】【韩】【韩】【韩】御了知【韩】【韩】又附则【韩】规定【韩】寺中【韩】设立【韩】普通学校【韩】同一【韩】程度学校【韩】关【韩】【韩】【韩】此际【韩】【韩】【韩】【韩】【韩】私立普通学校【韩】组织【韩】【韩】变更【韩】【韩】【韩】指导【韩】【韩】依命【韩】【韩】兹【韩】通牒【韩】

○朝鲜佛教地方学林学则纲领

第一条 地方学林【韩】僧侣【韩】须要【韩】学科【韩】教授【韩】【韩】其【韩】智德【韩】高【韩】【韩】【韩】兼【韩】【韩】朝鲜佛教。中央学林【韩】入【韩】预修【韩】为【韩】【韩】【韩】【韩】目的【韩】

第二条 朝鲜佛教地方学林【韩】修业年限【韩】三年【韩】【韩】【韩】【韩】其【韩】教科目及课程并每周授业时数【韩】别表【韩】依

第三条 学年【韩】四月一日【韩】始【韩】【韩】翌年三月三十一日【韩】终【韩】

学年【韩】左【韩】三学期【韩】分【韩】

一 四月一日【韩】【韩】【韩】八月三十一日【韩】至【韩】

二 九月一日【韩】【韩】【韩】十二月三十一日【韩】至【韩】

三 一月一日【韩】【韩】【韩】三月三十一日【韩】至【韩】

第四条 地方学林【韩】休业日【韩】左【韩】如【韩】

祝日、大祭日 夏期休业(七月二十七日【韩】【韩】【韩】八月三十一日【韩】【韩】)

冬期休业(十月二十九日【韩】【韩】【韩】翌年一月五日【韩】【韩】) 学年末休业(三月二十六日【韩】【韩】【韩】三月三十一日【韩】【韩】)

前号【韩】外法式执行日

第五条 地方学林【韩】入学【韩】许【韩】者【韩】年龄满十三岁以上【韩】【韩】【韩】【韩】左【韩】资格【韩】有【韩】者【韩】【韩】

一 普通学校【韩】卒业【韩】者

二 普通学校卒业者【韩】同一程度【韩】学力【韩】有【韩】者【韩】【韩】

第六条 学林长【韩】左【韩】各项【韩】一【韩】该当【韩】者【韩】【韩】退学【韩】命【韩】

一 性行不良【韩】【韩】【韩】【韩】改善【韩】希望【韩】无【韩】【韩】【韩】认【韩】者

二 成绩不良【韩】【韩】【韩】【韩】成业【韩】希望【韩】无【韩】【韩】【韩】认【韩】者

三 学林【韩】命令【韩】背【韩】【韩】改善【韩】希望【韩】无【韩】【韩】【韩】认【韩】者

第七条 学林【韩】职员【韩】道长官【韩】认可【韩】受【韩】【韩】设立者此【韩】命免【韩】

第八条 各学年【韩】科程【韩】修了又【韩】全学科【韩】卒业【韩】认【韩】【韩】【韩】其【韩】学年中【韩】履修【韩】各学科目【韩】就【韩】【韩】试验【韩】行【韩】【韩】其【韩】成绩【韩】考查【韩】【韩】此【韩】定【韩】者【韩】【韩】

第九条 品行方正学术优等【韩】者【韩】【韩】褒赏【韩】行【韩】【韩】褒赏、赏品又【韩】赏状【韩】授与【韩】【韩】或【韩】若干【韩】学资【韩】补助【韩】【韩】事【韩】有【韩】

第十条 训育上必要【韩】认【韩】【韩】时【韩】学林长【韩】生徒【韩】对【韩】【韩】其【韩】轻重【韩】依【韩】【韩】左【韩】惩戒【韩】加【韩】【韩】事【韩】得【韩】

一 谨慎 一 停学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二号【韩】普通学校卒业者【韩】同一程度【韩】学科【韩】修【韩】者【韩】认定【韩】【韩】寺中【韩】於【韩】【韩】四个年以上别表【韩】定【韩】科目【韩】修了【韩】证明【韩】有【韩】者【韩】谓【韩】

地方学林科程、此【韩】卒业【韩】【韩】中央学林【韩】入学

普通学校科程、此【韩】卒业【韩】【韩】地方学林【韩】入学

朝鲜佛教地方学林学则纲领御承认愿

朝鲜各本寺联合制规第十四条【韩】依【韩】【韩】设【韩】中央学林【韩】地方学林【韩】【韩】间【韩】於【韩】入学资格【韩】连络【韩】保【韩】为【韩】【韩】必要【韩】条规【韩】关【韩】【韩】预【韩】其准据【韩】【韩】【韩】【韩】各本寺【韩】知【韩】【韩】【韩】【韩】【韩】学则其他不统一【韩】弊【韩】生【韩】【韩】处【韩】有【韩】故【韩】次【韩】别记【韩】如【韩】纲领【韩】定【韩】【韩】御承认【韩】得【韩】【韩】各本寺【韩】告知【韩】【韩】【韩】【韩】【韩】各本寺【韩】【韩】【韩】地方学林设置愿【韩】出【韩】【韩】时【韩】右纲领准据【韩】【韩】者【韩】限【韩】【韩】御认可【韩】【韩】【韩】【韩】【韩】御承认【韩】【韩】【韩】【韩】望【韩】

大正四年  月   日

禅教两宗大本山   道  郡  寺

住持

朝鲜总督伯爵寺内正毅   殿

余绪(宗教小说二短篇)

○观音圣像感禹性海

全罗道。玉果郡。观音寺。在圣德山。按寺乘。昔有一石船。载观音像。来泊乐安郡海边断桥之侧。郡官以为荒唐之船。欲追捕之。石船无风自动。入于远海。翌日玉果处女名圣德者。无端自出。伫立望远。天海云波漂渺之中。一叶石船。如有引物而来前。圣德奉观船上金相观音。忽生敬爱。投体拜毕。亲负观音。轻如鸿毛。行到此山。重若泰山。奉安其像。扁其额曰圣德山观音寺。今寺中有铁造观音。傍有圣德像即是也。

水月缘

朝鲜湖南之古昌平郡合浦。有一士族。姓禹名性海。其先本灵山郡人。故忠臣性传之後也。因匪乱。移寓昌平。居积十年。致巨产。郡人皆以禹长者呼之。禹年至不惑。惟有一女嫁乐安周氏。常以无嗣为忧。闻玉果圣德山观音之灵异。与妻殷氏谋。虔祷于观音像前三七日。发誓愿曰。若生子舍为僧。奉三宝。祷终之夜。殷氏梦白衣女。将一颗五色珠来投于怀。且曰汝生子。当有人来。锡以嘉名。觉而有娠。及期而举一男。生而拳左手。至五岁终不舒。忽一日。有老僧来曰。君家有稀世之珍宝。可将出来。性海曰家虽不贫。宝则无有。僧曰握拳不舒者是。性海乃引其儿出见僧。僧即以手接曰。还我珠来。儿遽伸手奉珠。父及傍观者皆惊异之。僧告性海曰此儿既握宝而生。且君爱之如掌上珠。其可名宝珠。又书给一偈曰。以忧而得。以乐而失。遇喜则藏。遇悲则还。又曰此儿尚有再度改名之奇缘。飘然而去。

宝珠八岁。其母因乐安女婿邀请。带宝珠去。留将半月矣。一日宝珠出门。而游戱。忽思皈家。如有人导之去。不觉徐徐前行。至二十里外。遂迷失路。逢一老翁问道。翁曰汝是何名。汝欲何之。曰我名宝珠。我家平昌。翁曰既是平昌。则此非其路。指北令去。如是辗转且乞且行。离乡渐远。至岭南界。竛竮飘泊。禹长者失儿之後。送人四处探问。渺无踪迹焦虑之情自不必说。宝珠流离多年。至一处。乃是宁越郡也。郡之北有禁梦庵。朝鲜端宗大王。在宫禁时。得一梦。令剏一寺於此地。故名曰禁梦。後王逊于宁越。果符前梦。庵之近处。有子规楼。即王尝登临吟咏之所也。(王初逊位。退居宁越。世祖大王命安置于郡之清凉浦三面皆水。後有劒阁之高山。王每哭泣。郡吏严兴道闻之亦泣。遂负王出。居千郡之宾舘。王每登观风梅竹楼。夜坐使人吹笛。声达远村。又楼中愁寂寂。咏短句云。月白夜蜀魄啾。含愁情倚楼头。尔啼悲我闻苦。尔无声我无愁。寄语世上苦劳人。慎莫登春三月子规楼。又云。一自冤禽出帝宫。孤身只影碧山中。假眠夜夜眠无假。穷恨年年恨不穷。声断晓岑残月白。血流春谷落花红。天聋尚未闻哀诉。何奈愁人耳独聪。国人闻之莫不流涕)可谓。庄生晓梦迷蝴蝶。望帝春心托杜鹃。宝珠登楼思家。不觉泪下。又北行数日。果到所谓平昌郡。遍问坊曲。无家可覔。一日转至太白山萨那寺。(今净岩寺)寺故祈罗慈藏律师。寻葛蟠处创伽蓝。建玛瑙宝塔。奉安佛舍利之处也。住寺长老名文喜。道僧也。宝珠往投之。具告迷路失家之事。且泣而请曰。愿思慈悲许侍丈席。喜长老遂剃度之。仍谓曰汝衣藏宝珠乞食他方故今改汝名藏珠。藏珠在彼。服勤二十有余年。晨夕勤叅学。喜长老忽示寂。珠心丧三年毕。闻南方多善知识。遂发叅询之志。足草鞋。手锡杖。行至灵山郡。郡之灵鹫山定林寺。高丽时西域僧指空来此。因与天竺灵鹫同其形故名。寺有般若楼。乃金伦为合浦万户(官名)时。以三日之工建此楼。请指空说般若经故名。藏珠赏玩风景。憩于楼上。少顷入定林寺。遥见一黄面老僧。上堂说法。大众围绕。肃然敬听。藏珠问园头曰。彼说法老师是谁。头曰悟真大士。本住是山。取朝问道夕死可矣之义。自号夕可。大善知识人也。藏珠遂入礼拜却坐听法。夕可大师示众云。云横谷口。皈鸟失栖。众生皆是迷路人。知得还乡事也未。演若覔头头。本不失。阿难徵心。心岂可见。良久。拈拄杖。卓一下云。座中亦有江南客。莫向人前唱鹧鸪。言下藏珠机心触发。从众中起。向前三拜。涕泪交横。且告曰。某甲正是迷路之人。不识还乡之事。望乞慈悲。指示迷途。夕可大师曰。善哉问也。三世诸佛祖。摠是指路人。从此南去。南海正面水月院。有一善士住彼。名关大悲。汝可往问之夕可大师又曰。汝且南询。我今西皈。端坐合掌。泊然示寂。大众茶毗收舍利奉藏于塔藏珠礼辞师塔。辗转南行。一时忘了。到海南地。见田间有一婆子。施礼问曰。容出家人问道。正面水月院何处去。婆云。汝云出家。汝家何处。南海共有十一面。那个是正面。既云水月。千江有月。那个是真月。珠不能对。婆又曰。遮里是海南。不是南海。一字不差南北悬隔。道不远汝汝自远道。珠闻言。始知误了。曰谢指示。遂转而北。至南海。历路访见岩寺。考其事蹟。昔朝鲜李太祖。受丽氏禅。登极之後。因诸臣议。放诸王氏于海岛中为庶民。诸王氏喜。争登舟。移岸至中流。使善泅者穿穴船底。船将沉。有僧人与王氏有素者在海岸举手呼之。王氏即口占一联。呼谓僧曰。一声柔橹沧波外。纵有山僧奈尔何。僧痛哭而返。今牛头山见岩寺即其处也。太祖怜之。特赐田百结。又命赐金书妙法莲花经三部。每年十月降香。为王氏荐冥福。珠见海山郁苍。猿鸟悲鸣。皆似助其哀。珠不胜吊古之情。遂足成王氏之诗曰「一声柔橹沧波外。纵有山僧柰尔何」地下若逢龙女佛莲花妙法也应多。自此发向水月院。至洞门外。有一白衣人。坐柳树阴卖胡饼。藏珠便问卖与我胡饼。白衣人曰只管将钱来。藏珠问大悲在院未。君或知否。白衣人起立整衿而对曰。我知大悲在水月院。待还珠和尚久矣。和尚可往见之。遂去。藏珠入院。覔大悲不见。忽闻空唱曰。昌平平昌。海南南海。珠还合浦。是汝自家。珠闻此偈。始大悟而如梦方醒。乃知前卖饼者即大悲也。而亦知三度改名。皆有所因。

逸素批曰。此一篇小传中。灵山夕可是主中主也。玉果观音。南海大悲。是主中宾也索宝老僧。文喜长老。是宾中宾也。

以性传性。其先本灵山人。喻。还乡自是儿孙事。祖父元来不出门也。将头覔头。而今问灵山僧。喻。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也。是以明显暗也。

先叙金伦之听经筑楼。官居合浦。引出珠僧之问法指路。珠还合浦。是以实陪虚也。

未到萨那。先有鹃楼之感泪。将向水月。不胜牛山之吊情。一是去国。一是失家。是正衬也。自昌平而平昌。自海南而南海。一是误路。一是正道。是反衬也。

圣德之迎像。禹氏之迷路。(昌平禹成海。幼时往隣郡母家。皈家迷失道。误住江原道平昌。遂为流乞。後至京城。寄佣於一卖药舖。乃娶室营产。登进士第。又逢其兄。始知为昌平人禹进士今居京城之佳▆洞。年可五十余岁有聋疾。)慈藏之玛瑙塔。指空之般若楼。太祖之置见岩寺。端宗之登子规楼。是实事也。定林寺中之黄面僧水月院外之白衣人。昌平路上之老翁。海南田间之婆子。皆假人也。

珠喻佛性。是骨子也。得珠失珠藏珠还珠是影子也。

道喻智慧。是骨子也迷道指道行道得道是影子也。

其始也。有异僧之四句偈。妙在含糊说去。不知是吉是凶。

其终也。闻空唱之四句偈。妙在和盘托出。乃悟其因其果。

以忧得之。忧者多戒慎。得之本也。以乐失之。乐者多放逸。失之本也。

遇喜则藏。喜者慈爱也。与乐之本也。故安置寺中也。遇悲则还。悲者哀悯也。拔苦之本也。故还皈故乡也。

殷氏得怀胎而感虔祷者。是动机也。老僧。知握拳而索还珠者。是发机也。文喜许剃发而勤叅学者。是接机也。夕可说迷路而乃涕泣者。是投机也。大悲则对面而不相逢者是收机也。

昌平平昌海南南海。毫厘有差。天地悬隔。是喻迷悟颠倒。唯在一念。

○成佛道僧渡李无能

忠清道槐山郡成佛寺。在成佛山。寺旧颓圮。觉渊寺僧双杖禅师。法号山海名继奉者募缘重创之。时己卯岁也。双杖禅师。因精进。身忽飞堕。两足内曲。拄双杖行故名。

牧牛歌

无能者。李四也。以愚故名。湖西槐山郡大学村一农家子也。八岁上。入家塾习汉文。十五而冠焉。厌头痛之苦。不着网巾。为掩上头。(髻之俗名)常戴程子冠。(近世朝鲜儒冠之名)故。乡里人。起别号曰。李脱网。时其父聘雪城高叟为西席。无能。始读孟子七篇。有时浴乎槐江之水。曾点之胸襟洒落。有时驱牛明德山之下。牧童之风致宛然。一日高师谓无能曰。圣贤有言正衣冠尊瞻视。今汝不巾不袜。马牛衿裾。如是惯了。将来焉能行于世乎。其自今日。整齐衣巾。端坐读书可也。无能难违师教。对曰谨遵师。乃着马尾网巾。(魔迷妄愆)。头晕便作。穿三升布袜。(三乘无明)。鷄眼又生。忍耐苦痛。跪坐而读大学。(朝鲜田舍有农夫穿三乘袜跪坐而读大学之俗语盖此况极不自由之事也。)高师问无能曰。夫文理者。贵自得之。汝试道看。此文之义如何无能对曰。师乎「大学之道。在明明德」。此岂指大学村之道路。在明德山下云乎哉。高师笑曰。尔言似亦然也。汝且看朱子集注。「大学者。大人之学也。明。明之也。明德者。人之所得乎天。而虚灵不味。以具众理。而应万事者也。但为气禀所拘。人欲所蔽。有时而昏。然其本体之明。则有未尝息者。故学者当因其所发。而遂明之。以复其初也」。此即大学之纲领也。然则汝欲为大人。当如是修去也。无能曰。此外更无简约之注觧乎。高师曰。有王阳明先生注曰。「虚灵不昧。众理具而万事出。心外无理。心外无事。故又曰。无善无恶。是心之体有善有恶。是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较朱注。直捷简明。虽然。从王学者难免斯文乱贼之科律。莫为举论。无能闻此言。更觉头疼。用手缓其网绳。且问曰师乎。谁则创造网巾者。高师曰。朱天子。(明太祖朱元璋)创造也。无能曰。头外则朱天子之网巾束缚之。脑中则朱夫子之网巾束缚。之。有此内外之束缚。人无以活为也。高师掩无能之口曰。是何言斯。大事出矣。

日之夕矣。牛羊下来。无能。往明德山下驱牛去。望见槐江。正是。野水无人渡。孤舟尽日横。少焉。有一老僧。从彼岸上。伛伛偻偻。步一步前来。认得是成佛寺重创化主双杖禅师也。放下拄杖。藉草而坐。无能。遥施一礼。问曰。师今欲渡不。禅师曰。子岂渡我。是我渡子。无能曰。师在彼岸。我在此岸。我之彼岸。师之此岸。师之彼岸。我之此岸。既无彼岸可到。何有此岸可离。师欲度我。向何处着。此岸即是。彼岸即是。禅师曰。不着此岸。不着彼岸。不着中流。如是而着。相见大笑。双杖禅师。为无能。作牧牛歌曰。

牧牛兮明德山之阿兮。白石灿兮流水清兮。牛兮牛兮食肥草兮。牛兮牛兮勿食稼兮牛兮鼻孔本来撩天。为甚鼻孔还却穿了。

二十解书剑。西游长安城。政值前韩建阳元年。时势变迁。百度维新。无能。夤缘得仕农商工部。为主事之职。一日忽自思曰。枳棘之林非鸾凤之所栖。大丈夫焉能系缚于此区区之名利乎。周游世界。观风察俗。研究学术。岂非男儿之事乎。明日遂辞职。还觉心神爽然。自此专攻英佛汉日等语学。盖为游学之准备也。

前韩光武四年。支那北方。拳匪闯发。斥杀外人。各国联合军。攻陷北京。此时有佛国人前来朝鲜。雇募运送人夫数百名。无能之同窓友有任运者。被雇为监督。兼通译之任董率人夫。从天津往北京战地矣。

任运虽在佛阵。不改朝鲜之面目。着网巾戴漆笠。彼处西洋人等。见而恠之。或以手按其笠顶。或以指弹其网头。遂作阵中之一笑具矣。

既有水土之不服。亦因饮食之不适。任运。罹於疾疫。往红十字病院。受佛国医士之诊察。断以脑病。入院治疗。其病院之看护妇。乃英国籍之赵恩夫人也。慈悲之心行。现於外表。照顾甚亲切。时时来到病床之前。殷懃慰安。虽胞姊妹。无以过之。一日两人。入於酬语。

(任)Madamei parlez-vous Francais?(【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魔谈,拨遏来。赴佛安世)(夫人。佛语【韩】【韩】【韩】【韩】【韩】【韩】【韩】)

(赵)Non, moi, je sais un pcu le Francais,(【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侬,无我衰世应拜赖佛安世。)(【韩】【韩】佛语【韩】【韩】【韩】【韩】【韩】【韩】)

(赵)Mr. Yim, do You speak English?(【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迷时多任,蠢儒,是避匿,英杰你谁依)(任先生,【韩】【韩】【韩】英语【韩】【韩】【韩】【韩】【韩】【韩】)

(任)Madame. I speak English better than Franch.(【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灵谈。我。以是。避匿,仍届理随喜。拜投於大恩佛。我安就)(夫人。【韩】【韩】英语是佛语【韩】【韩】【韩】【韩】【韩】【韩】【韩】)

(赵)You may have head ache.(【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儒,味以害腐,悬头翳匿)(【韩】【韩】【韩】头痛【韩】【韩】【韩】【韩】【韩】【韩】)

(任)Yes, I have head ache. I don't know why.(【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理碍事,我。以害腐慧头翳匿我已顿悟[囗@力]尔)(【韩】【韩】合【韩】【韩】【韩】【韩】头痛【韩】【韩】合【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合【韩】【韩】)

(赵)Your "mang-kun" is the cause, I think.(【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韩】)(儒语妄【韩】以是底故崇。我以定克(定克两字备用汉▆))(【韩】生觉【韩】【韩】【韩】【韩】【韩】网巾【韩

】【韩】【韩】【韩】【韩】【韩】【韩】【韩】【韩】)

(任)Of cause.(【韩】【韩】【韩】【韩】【韩】)(迂腐故祟)(【韩】【韩】【韩】【韩】【韩】)(此下避烦直译之)

任运。因带微笑而语曰「夫人。如能容恕。敢问一句无礼之话。」赵恩夫人曰。好也。请言之任运曰。西洋女人。有束腰之俗。能不感苦痛乎。赵恩曰。不。不。犹如高丽安人之缠头也。任运曰。今度来此处观之。则支那女子。因裹足之故。兵乱猝至。不能逃避。坐而死者。十居八九。是可怜闷者也。赵恩曰。然也。夫孰不有同情哉。继问曰。我曾得读林乐知先生所着「高丽女俗」。则高丽安女子。常被幽囚於内室。时或出门。亦着蒙头云。果然乎不。任运对曰。往时。朝鲜女子社会。果尝受此苦痛矣。虽然。今已开放。其出门时。用阳伞代蒙头也。赵恩曰。女界风气。如是渐开。甚属好事。遂称谢别去。

任运病愈。自北京还。无能往访之。任运具述冠巾受耻之事。无能。回思旧时缠头之苦痛。亦不觉哑然失笑。任运从北京瑠璃厂。购得一部唐板圆觉经。一部指月录。因作土仪之赠。无能持来。置诸架上。一日。闲居无聊。披览圆觉经。有云。

尔时世尊。告清净慧菩萨言。一切障碍。即究竟觉。(雪堂行禅师颂云。枯树云充叶。凋梅雪作花。击桐成木响。蘸雪叹冬苽。长天秋水。孤鹜落霞。)得念失念。无非解脱。成法破法。皆名涅盘。智慧愚痴。通为般若。菩萨外道所成就法。同是菩提。无明真如。无异境界。诸戒定慧及[泳-永+(瑶-王)]怒痴。俱是梵行。众生国土。同一法性。地狱天宫。皆为净土。有性无性。齐成佛道。一切烦恼。毕竟解脱。法界海慧。照了诸相。犹如虚空。此名如来随顺觉性。

但诸菩萨及末世众生。居一切时。不起妄念。於诸妄心。亦不息灭。住妄想境。不加了知於无了知。不辨真实。彼诸众生。闻是法门。信解受持。不生惊畏。是则名为随顺觉性。(径山果禅师。颂云。荷叶团团团似镜。菱角尖尖尖似锥。风吹柳絮毛球走。雨打梨花蛱蝶飞。师。答。林少瞻云。但将此颂放在上面。却将经文。移来下面。颂却是经。经却是颂。如此做工夫看。莫管悟不悟。心头休要忙。亦不可放缓。如调弦之法。紧缓得其所。则曲调自成矣。琅琊宝觉禅师。尝问讲僧曰。如何是居一切时不起妄念。对曰。起即是病。又问如何是於诸妄心亦不息灭。对曰。息即是病。又问如何是住妄想境不加了知。对曰。知即是病。又问如何是於无了知不辨真实。对曰。辨即是病。觉公笑曰。汝识药矣。未识药中之忌也。宝觉禅师。则为之偈曰。黄花熳熳。翠竹珊珊。江南地煖。塞北春塞。游人去後无消息。留得云山到老看。)

无能。由是。知佛法之广大无外。便有十分倾向之心。随又披阅指月录。见五祖法演禅师垂语曰。

譬如水牯牛。过窓灵。头角四蹄。都过了。因甚尾巴过不得。(高峯原妙禅师颂云。等闲放出这牛儿。头角分明举似谁。若向尾巴尖上会。新罗鹞子过多时。)

无能。於此。不觉联想山海禅师之牧牛歌。遂从此时。佛语等学。抛置一边。而从事於研究佛心。或放浪山水而吟咏。或游行市井而闲谈。十二时中。四威仪内。腾腾任运。任运腾腾。有诗三首。以见其意。

其一

牧牛歌任运腾腾。一个江湖有发僧。八万法门闻指月。百千公案读传灯。空花生处看真妄。道果成时验爱憎。四十九年何所得。依然还我李无能。

其二(宋永明寿禅师有物外。山居诗余步其韵而反其意云尔)

静閙何关决我疑。长安大道且平夷。城中亦有山中境。心外原无物外诗。九陌晓锺摇旧梦。万家春树乱新枝。除非一只沙门眼。肯许知音得子期。

其三

自家幽境转能深。不用逃形物外寻。山色溪声叅活句。莺吟鷰语听真心。俗机还向红尘息。世虑都从白业沉。多少闲人相见处。清风明月是吾襟。

朝鲜佛教通史下编(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