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年六月作──

第一章 宗旨

一  依何等世界众生,现何等身,说何等法;因有净土、秽土、增劫、减劫、小乘、大乘种种不同之佛教。在政治制度,社会生活皆已变更之现今中国民族,其佛教亦当然须革除从以前政俗所遗来之弊制与迷信,建立适应现今国情之新制与新信。然数千年先德所留之精神的物质的遗产,亦不可不加意护持,依以整理而发挥光大,俾佛教能随世运国运俱进。

二  佛教或中国佛教,当然有不可磨灭的真理,与对于人生或国民广大且殊胜之利益。然在今中国民族中,已被掩于弊制与迷信,致国民中多有误会而欲杜绝或消灭之者。

三  民国以来佛教之情状,一方面由少数人之努力向社会开展,而增不少真了解佛教之正信民众;及产生一部分主张革新的僧众。然一方面则仍有多数保持旧俗的僧众与民众,颇占势力,致捍格冲突而益现凌乱散漫之状态。

四  中国佛教今已处于危险灭亡之绝境,若非全国真解正信于佛教者,若缁、若素、若新、若旧,共同联合团结起来为护持整理振兴之运动,发扬佛教真善美的精神,切实修自他兼利之行,以博中国民族及世界人类之同情,殆无存在的余地!本此四条宗旨,故有全国佛教代表会议的发起。

第二章 组织

一  提议附议者皆列为发起人。由发起人推定筹备委员七人至九人,负责设立筹备处以筹备之。

二  筹备处设于首都,由发起人议定筹备处简章,交筹备委员向首都公安局备案施行

三  筹备处经费,先由发起人捐集之,或由江浙佛教会先垫用之。

四  筹备处常务委员三人,一兼秘书,一兼会计、书记,一兼庶务、招待。

五  由筹备处电告国民政府统辖下之各省区僧众信众团体,推定代表及提出议案,在一月内齐集首都开会。但省区或学院代表到会时,须预缴五十元以上之临时经费。

六  各省区代表至少一人,至多七人(例广西无僧众,或可仅推信佛居士一人。苏省江南江北应有僧代表各一人,居士代表一人;上海市与南京市僧及居士代表各一人,共须七人。他若浙江应有浙西区、浙东区、普陀区僧代表各一人,居士一人,共为四人。湘省例同浙江。四川大省应僧四,居士二。安徽、山西各加九华僧代表,五台僧代表一人,省各僧二,居士一。余省皆可僧与居士各一人)。其僧代表须确能代表该区寺僧者,其居士代表,亦须确能代表该省信众者。

七  佛教中之各学院各推代表一人,由教师学生中公选出之。其资格不限教师或学生(例支那内学院一人,天台宗学院一人,武昌佛学院一人,成都佛学院、法界学院、闽南佛学院各一人等)。

八  省区学院代表到过半数时,先开一预备会议,结束筹备处。推定大会职员,并敦请佛学专家──若竟无居士──,宗义专家──若净土宗印光法师,天台宗谛闲法师等──,僧制专家,法律专家──信佛之法学博士──,政治专家,教育专家等共十人至二十人为指导员。

九  各省代表交来提案到齐,由大会秘书排定议事日程;各省佛团、个人皆得托代表提案。

十  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各组审查员各若干人,由第一日正式会议选定之。

十一  各议员或非议员,如有临时动议,须得议员十人以上之附议,方可提出。

第三章 目的

一  成立一全国统一永久的法定佛教团体,其会名及大纲由大会议定。推举起草员起草章程,再经大会通过,呈请国民政府及内政部批准施行。

二  在全国统一团体未成立前,于首都先成立一全国筹备处,各省分设省筹备处。限半年完全成立。

三  议决各种整理僧寺之方案。

四  议决各信众团体组织之方案。

五  议决僧众与信众之区别与关系。

六  议决僧众教育及佛教对于社会设立之教育。

七  议决佛教对于社会应如何宣传。

八  议决佛教对于社会应办之慈济事业。

九  议决僧众应如何举办农工事业以发展生计。

十  各议决案,皆纳入全国统一佛教团体章程,即由全国统一佛教团体为执行机关。

十一  假定全国佛教统一团体,曰“中国信佛民众会”(中国佛教会)。首都设中央部,省设省部,县设县部,以为决议执行一切佛教事业之法团。(见海刊九卷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