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年11月22日)

陈公博“接篆视事”之日,宣称“沪西越界筑路成立特警问题,过去与公共租界方面所订草约,时日迁延,内中不无欠妥之点,将重行加以考虑”云云。看来公共租界当局又有得麻烦了。

据说为了“一劳永逸”起见,公共租界当局有将前此所订“临时协定”改缔“永久协定”之意,一误岂容再误,我们诚望公共租界当局顾全法理立场,不致出此。

即就常识言,工部局与傅某所订的“协定”,陈某可以认为不满,则继陈某而来的人,安知其不对于工部局与陈某所订的“协定”同样认为不满?在异己各派相争相砍下,陈某的“市长”运能否较傅某维持得更长久,还是一个问题,然则今日一纸“永久协定”,安知不会一瞬间就变成废纸?--虽然与非法机关所订立的任何协定,无论如何总不过是一张废纸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