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七节停止讨论动议之用法停止讨论之动议,是否属正式程序之一部分,尚无定论。又除各尽所言之外,讨论宜否停止,亦久成一未决问题。在大会场中,此停止讨论之动议,视为不可少之件,盖非此则无以防止缠绵之讨论也。倘有用之非宜,亦易为大多数所打消。在小会场中,此动议以少用为宜,倘有常用之而致生讨论之障碍者,或防止少数人之发挥意见者,宜定条例以限制之。若无专条以限制之,则用之者固视为议场所应尔也。凡社会欲立限制之条件,宜以三分之二表决为妙,此可防范仅仅之大多数以阻止讨论也。美国国会之元老院、纽约省会之元老院及马士朱雪省会之元老院,皆不用停止讨论之动议,但其内之各附属会用之。凡有社会不喜用此动议者,可规定特别条例如下:“本会禁用停止讨论之动议。”

五十八节停止讨论动议之效力前已言之,若无条例以限制讨论,则讨论必继续至各尽所言,或至时间已届,而主座发问“诸君准备处分此问题否?”之后,方可自然停止。若欲随时停止讨论而行表决,其法当用停止之动议。此动议既发,及经接述之后,虽未得表决,而本题之讨论当立即停止。若停止讨论之动议为表决所打消,则本题之讨论可再复。若得可决,则本题当立呈表决。此动议有当注意之要点二:其一、为一简单之停止讨论动议而已。其二、此动议一发,议场即当立为表决两动议:甲、独立之动议(即讨论中之本题),乙、附属动议(即停止讨论动议)。两动议当各为表决,先行表决停止动议,倘得通过,再行表决本题动议。要之凡能讨论之动议,皆受停止讨论动议之规限。

五十九节停止讨论动议之讨论停止讨论之动议,自身亦可讨论,但限以时间,常以十分钟为度。或立例以规定之,为不讨论之列。讨论此动议,无可多说,不过指明理由,何以本题不可立时表决而已,此可顷刻说毕也。倘言者讨论此动议之时,而支吾入于本题之议论,则为逸出秩序,主座当立止之。

六十节停止讨论之演明式地方自治励行会当讨论公开演说会时,己君以为讨论过久而欲速行表决之,适寅君言毕而坐,己君循例讨得地位而言曰:“我动议停止讨论。”主座曰:“停止讨论之议已提出矣,可否呈出本题?”若无异议,彼当继曰:“赞成者……”云云。如有讨论,则讨论亦甚简略,只限于本题之应否即行表决之理由耳。如十分钟已至,或讨论告终,主座当曰:“讨论之限已过,今当表决,赞成者请曰‘可’!反对者请曰‘否’!”云云。随宣布曰:“案已通过,停止讨论,当在秩序。”彼随而呈出本题以表决,曰:“诸君赞成本会公开演说会之动议,请曰‘可!’”云云。如是则事件告竣矣。倘有人于停止讨论秩序之后,仍思讨论,便为犯秩序矣。盖会中已决即行表决本题,则不容再有阻止之者。

若动议否决,主座当曰:“此案否决,讨论当继续进行。”讨论于是复续,至再有停止动议,或至互相许可,或至散会,或至别种动议致本题立当处决而后止。

六十一节停止动议与本题动议之别当一动议在讨论之中,遇有发停止讨论动议者,即谓之为“附属动议”。此动议当先行表决,如得通过,立即当呈本题以表决。此两表决相续而行,不容有他事为之间断也。

六十二节停止动议对于他动议之效力停止动议既发并接述后,尚有可行者为以下之事:可提起权宜问题或秩序问题之关于本题者,可动议散会,可动议休息,可动议定时开下期之会,可动议搁置本题,及可动议各种有关于本题之修正及表决方法。但停止讨论动议既呈决之后,除不足额问题及表决法问题外,则无可阻挠本题之立决者,而各种问题皆须即行表决,不得再事讨论也。

若有延期动议或付委动议在待决之时,而停止动议通过,则两动议为之打消。其故因会众表决停止讨论之时,则必欲即行表决本题,而延期及付委皆与此意抵触也。惟修正案则不能打消,因此为成全本题也;但皆不得讨论,亦不得增加。其对于复议之效力,七十八、八十二两节详之。

六十三节停止动议对于本题一部分之效力停止讨论之动议,能否施之于本题之一部分,向为会议学说之一争点。有一说谓停止动议一提,则全部须为之停止,是以不能独施于一部分也。但属于事所必需,则停止动议当能施之于可讨论者,而重要可讨论之附属动议,为延期、付委、修正及无期延期等附属动议。若对于本题一部分而发停止讨论,则必须明白说出,其式如下:“我动议停止修正问题之讨论,或付委问题之讨论。”如得通过,则此一部分当立呈表决,而后再从事以讨论他部分也。

六十四节定时停止讨论停止讨论动议之外,更有动议以定未来时间之停止讨论也。此动议与他动议同,惟所异者,虽在他议待决中亦可发耳。时间动议,最妙能发于开始之前,其用处一面在防止缠绵之讨论,而同时又使能得适度之讨论。此动议之方式如下:“我动议限此动议之讨论,至四点钟为止。”其时间之长短,可以讨论而修正之,乃呈表决。倘得可决,则届时讨论须停止,而即行表决本题。此时倘大多数尚欲继续讨论,则此案可以复议如他种动议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