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  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二、  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  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五、  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六、  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七、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八、  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九、  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