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北地守讞:女子甑、奴順等亡,自處□陽, 告丞相自行書順等自贖。 所贓過六百六十,不發告書,順等以其故不論,疑罪。廷報: 、順等受行賕枉法也。

译文:

北地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女子甑、奴顺等逃跑在外游荡。甑上书丞相说顺等已经缴钱赎免了奴隶身份。甑所受财钱六百六十,而不告发顺等逃亡,所以顺等没有受惩处、顺该定何罪?

廷尉批复:甑、顺等所犯的是“受、行赇枉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