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旁听席分官员席、公众席、报馆记者席及外宾席四种。

第二条 凡官员旁听,应由所属官厅知会本局书记长,承议长之指挥,限其员数,照送旁听券。

凡受本国聘用之洋员,由所属官厅知会者,一律入官员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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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公众旁听,应由议员介绍书记长,承议长之指挥,限其员数,照送旁听券。

凡由议员价绍之官员、外宾,一律入公众席。

第四条 凡报馆记者旁听,应由报馆通知本局书记长,承议长之指挥,限其员数,照送旁听券。

第五条 凡外宾旁听,应由本省外交官知会本局书记长,承议长之指挥,限其员数,照送旁听券。

第六条 凡开议过一小时,旁听席仍有空位者,书记长得因义员之介绍,承议长之指挥,临时发给旁听券。

第七条 本局旁听券分经常旁听券、临时旁听券二种。

第八条 经常旁听券,惟本省城各行政官厅、各团体、及本省各埠之报馆得用之。各官厅以其长官为限,各团体以其主事者为限,各报馆每馆以一人为限,均不待其知会介绍,由书记长承议长之指挥分送之,凡遇本局常年会、临时会,均可旁听。

第九条 临时旁听券,须按照本规则第二条至第六条办理,券中载明旁听日数,过日即不能用。

第十条 旁听人应以旁听券交守卫验明,依守卫指告之所入席。

第十一条 旁听人应遵守左列各项事宜:

一、不得携带戎器、雨具、伞、杖、斗篷、水旱烟具等物入席;

二、不得在旁听席饮食、吸烟或唾涕在地;

三、坐定后不得来往更动;

四、不得对于议员之言论表示可否;

五、不得谈笑、妨碍议事。

第十二条 凡酒醉者,虽有旁听券,不得入旁听席。

第十三条 旁听人无论何等事由,不得阑入议场。

第十四条 如本局按照谘议局章程第四十一条禁止旁听时,即于本局门首悬禁止旁听牌,虽有旁听券,不得入内。

第十五条 旁听人已经入席以后,如本局按照谘议局章程第四十一条应禁止旁听时,由议长宣告,令全体旁听人退出。

第十六条 旁听人有不守规则,或紊乱议场秩序者,议长得令其退出,遇有必须送交巡警者,得令守卫执行之。

旁听如有骚扰情事,议长得令全体旁听人退出旁听席。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呈请行政长官批准之日起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如有增册修改之处,经本局公决后,仍须呈请行政长官批准方可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