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奴隶的来源

元末明初的学者陶宗仪,在所著《辍耕录》卷十七奴婢条,说明这时代的奴隶情形,他指出了几点:第一,蒙古、色目人的臧获,男曰奴,女曰婢,总称为驱口,这类人是元初平定诸国所俘到的男女匹配为夫妇所生的子孙,永为奴婢。第二是由于买卖,由原主转卖与人,立券投税,称为红契买到。第三是陪送,富人嫁女,用奴婢标拨随女出嫁。这三类来源不同,性质一样,在法律上和奴隶对称的是良人,买良为驱,就法律说是被禁止的,因为良人是国家的公民,驱口或奴隶则是私人的财产。

其次,奴隶的婚姻限于同一阶级,奴婢止可自相婚嫁,例不许聘娶良家,除非是良家自愿娶奴隶的女儿,至于奴娶良家妇女,则绝对为法律为社会所不容许。

主奴关系的改变,有一种情形。奴隶发了财,成为富人,主子眼红,故意找出一点小过错,打一顿关起来,到他家席卷财物而去,名为抄估。家倾了,产荡了,依然是奴才。除非是自己识相,自动献出家财以求脱免奴籍,主人出了放良凭执,才能取得自由人的地位。

在法律上,私宰牛马杖一百,打死驱口或奴隶呢,比平人减死一等,杖一百七,奴隶的生命和牛马一样!

奴婢所生的子女叫家生孩儿。

买卖奴隶的红契,据姚燧牧庵集·十二·浙西廉访副使潘公神道碑》说:凡买卖人口,都要被卖人在契上打手指印,用的是食指,男左女右,以指纹的疏密来判断人的短长壮少。这位潘廉访就曾用指纹学,集合同年龄的十个人的指纹,来昭雪一件良人被抑为奴的冤狱。

买奴的实例,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1555年杨继盛的遗嘱,他在被杀前写信给儿子处分后事,有一条说:

曲钺,他若守分,到日后亦与他地二十亩,村宅一小所。若是生事,心里要回去,你就合你两个丈人商议告着他。——原是四两银子买的他,放债一年,银一两得利六钱,按着年问他要,不可饶他,恐怕小厮们照样行,你就难管。

奴隶作为财产处分的实例,小说《今古奇观》“徐老仆义愤成家”是根据《明史·二百九十卷·阿寄传》写的,淳安徐家兄弟三人分家,大哥分得一匹马,二哥分得一条牛,老三被欺侮,分得五十多岁的老奴阿寄,寡妇成天悲哭,以为马可以骑,牛可以耕田,老奴才光会吃饭,老奴才气急了,发愤经商,发了大财,临死时说:“老奴牛马之报尽矣!”

二、《大明律》中的奴隶

“驱口”这一名词在明代似乎不大用了,奴隶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情形却并不因为朝代之改变而有所不同。

为了维持阶级的尊严,庶民是不许蓄养奴隶的,《明律·四·户律一》:

庶民之家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奴婢从良。

良贱绝对不许通婚,《明律·六·户律一》: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奸淫的处刑也不问行为,只问所属阶级,《明律·二十五·刑律八》:

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各斩。妾各减一等,强者亦斩。凡奴奸良人妇女者,加凡奸罪一等。良人奸他人婢者减一等,奴婢相奸者以凡奸论。

殴骂杀伤也是一样,《明律·二十·刑律六》:

凡奴婢殴良人等加凡人一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杀者绞。若奴婢自相殴伤杀者,各依凡斗伤法,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

凡奴婢殴家长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绞,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奴婢殴旧家长,家长殴旧奴婢者以凡人论。

凡奴婢骂家长者绞。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

大体地说来,私人畜养的奴隶愈多,国家的人民就愈少,租税力役的供给就会感觉到困难。以此政府虽然为代表官僚贵族地主的少数集团利益而存在,但是,这少数集团的过分发展将要动摇政府生存的基础时,政府也会和这少数集团争夺人口,发生内部的斗争。著例如洪武五年(公元1372)五月下诏解放过去因战争流亡,因而为人奴隶的大量奴隶。正统十二年(公元1447)云南鹤庆军民府因为所辖诸州土官,家僮庄户,动计千百,不供租赋,放逸为非,要求依照品级,量免数丁,其余悉数编入民籍,俾供徭役。政府议决的方案是四品以上免十六丁,五品六品免十二丁,七品以下递减二丁,其余尽数解放,归入民籍。但是,在实际上,这些法令是不会发生效力的,因为庶民不许畜养奴隶,而畜养奴隶的人正是支持政府的这少数官僚贵族地主集团,法令只是为庶民而设,刑不上大夫,这法令当然是落空的。

三、奴隶的生活

明代统治集团畜养奴婢的数量是值得注意的,单就吴宽匏翁家藏集》的几篇墓志铭说,卷五十七《先世事略》:

先母张氏,勤劳内助,开拓产业,僮奴千指,衣食必均。

七十四《承事郎王应详墓表》:

家有僮奴千指。

何乔新《何文肃公集·三十一·故承事郎赵孺人董氏墓表》:

无锡赵氏族大资厚,僮使千指。

唐顺之《荆川文集·十一·葛母传》:

葛翁容庵,游于商贾中,殖其家,僮婢三百余指。

嘉靖时名相徐阶家人多至数千。(1)至于军人贵族,那更不用说了,洪武时代的凉国公蓝玉蓄庄奴假子数千人(2),武定侯郭英私养家奴百五十余人。(3)

大量奴隶的畜养,除开少数的家庭奴隶,为供奔走服役的以外,大部分是用来作为生产力量的。用于农业的例子如《匏翁家藏集·五十八·徐南溪传》:

徐讷不自安逸,率其僮奴,服劳农事,家用再起。

六十五《封文林郎江西道监察御史王公墓志铭》:

吴江王宗吉置田使僮奴隶以养生,久之,囷有余粟。

《何文肃公文集·三十·先伯父稼轩先生墓志铭》:

买田一区,帅群僮耕之。

用于商业的例子如《匏翁家藏集·六十一·裕庵汤府君墓志铭》:

世勤生殖,有兄弟八人,其仕者曰渭,他皆行货于外,其家出者,率僮奴能协力作居,而收倍蓰之息。

六十二《李君信墓志铭》:

益督僮奴治生业,入则量物货,出则置田亩,家卒赖以不堕。

用于工业的如《穀山笔麈》所记:

吴人以织作为业,即士大夫家多以纺织求利,其俗勤啬好殖,以故富庶。然而可议者如华亭相(徐阶)在位,多蓄织妇,岁计所织,与市为贾,公仪休之所不为也。

高度的劳动力的剥削,造成这些统治集团大量的财富,奴隶过着牛马一样的生活,在精神上也被当作牛马一样看待。谢肇淛五杂俎·十四·事部》说,福建长乐奴庶之别极严,为人奴者子孙不许读书应试,违者必群击之。新安之俗,不禁出仕,而禁婚姻。江苏娄县则主仆之分尤严,据《研堂见闻杂记》:

吾娄风俗极重主仆,男子入富家为奴,即立身契,终身不敢雁行立。有役呼之,不敢失尺寸。而子孙累世不得脱籍,间有富厚者,以多金赎之,即名赎而终不得与等肩,此制御人奴之律令也。

四、明末的奴变

奴隶在统治集团的政治和军力控制之下,他们受尽了虐待,受尽了侮辱。然而,一到这集团腐烂了,政治崩溃了,军队解体了,整个社会组织涣散无力了,他们便一哄而起,要索还身契,解放自己和他的家族了。明代末年的奴隶——奴隶解放运动,可以说是历史上最光辉的一件大事。这运动从崇祯十六年到弘光元年(公元1644—1646),地域从湖北蔓延到江浙。

徐鼒小腆纪年·卷二》:

崇祯十六年四月,张献忠连陷麻城。楚士大夫仆隶之盛甲天下,而麻城尤甲于全楚。梅刘田李诸姓家僮不下三四千人,雄张里闾间。寇之将作也,(奴)思齐以民伍为相蔽,听其纠率同党,坎牲为盟为里仁会。诸家兢饰衣冠以夸耀之,其人遂炮烙衣冠,推刃故主,城中大乱。城外义兵围之,里仁会之人大惧,其渠汤志杀诸生六十人,而推其与己合者曰周文江为主,缒城求救于献忠。献忠自残破后,步卒多降于自成,麾下惟骑士七千人,闻麻城使至,大喜,进兵城下,义兵解围走,献忠逐入麻城,城中降者五万七千人,献忠别立一军名曰新营,改麻城为州,以文江知州事。

次年北都政权覆灭后,嘉定又起奴变,《小腆纪年·卷六》:

崇祯十七年五月,嘉定华生家客勾合他家奴及群不逞近万人,突起劫杀,各缚其主而数之,倨坐索身契。苏松巡抚祁彪佳捕斩数人,余尽掩诣狱,令曰,有原主来者得免死,于是诸奴搏颡行匄原主以免。

金堡《偏行堂集·卷六·朱它园传》:

东南故家奴树党叛主,所在横行。翁家豢奴谋乘宗祠长至之祀,围而焚之。翁即从山中,归预祭毕,门外剑戟林立,翁久以恩信孚诸健儿,里无赖闻声辄敛手。

至是出叱之去,群奴尽靡,翁密语当涂,诛其首恶,主仆之分始明。

虽然被地方政府用军力压服,可是这运动还是在继续发展,《研堂见闻杂记》记1646年娄县的情形:

乙酉乱,奴中有黠者,倡为索契之说,以鼎革故,奴例何得如初。一呼千应,各至主门,立逼身契。主人捧纸待,稍后时即举火焚屋,间有缚主人者。虽最相得受恩,此时各易面孔为虎狼,老拳恶声相加。凡小奚佃婢在主人所者,立即扶出,不得缓半刻。其大家不习井饪事者,不得不自举火。自城及镇及各村,而东村尤甚,鸣锣聚众,每日有数千人,鼓噪而行,群夫至家,主人落魄,焚劫杀掠,反掌间耳,如是数日而势稍定。

到建州政权在各地奠定以后,这些旧地主官僚和资本家又得到新主人的荫蔽了,他们替新主人镇压人民,维持秩序,搜括财富,征发劳役,自然,所得到的报酬是财产的尊重和奴隶的控制。

一部分人民的厄运,又因大清帝国的成立,而延续了将近三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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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慎行:《谷山笔麈·五》。

(2) 《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五》。

(3) 《明太祖实录·卷一五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