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旨,在就传统中国政府对城市商人之统制(包括控制与利用),提出若干看法,以供讨论。所谓商人,系用广义,一切行商坐贾、铺户店号,乃至当铺钱业牙行,均在讨论之列。所谓城市,亦取广义,兼指城镇,不论大小。所谓传统中国,时限可长可短。在本文多指帝国时代末期,自清初至鸦片战争一段,但亦有时兼及前后。

中国传统,远自二千余年以前,早已以农为本,视工商为末业,政府对四民之待遇,因有重轻。然就全帝国时代而言,亦不可一概而论。如《史记》、《汉书》所载,政府对商人之统制,包括贾人有市籍,不得为吏,不得名田,重其租税,乃至其车马服饰,亦受限制。此种政策,虽起于汉初(或更早),至武帝时,因财政关系,已有孔仅、桑弘羊等,由市井跃登朝列。其他限制,似亦渐成具文。此后在理论上,虽仍轻商,实则对于商人之控制与利用,力图兼顾。唐、宋以来,此种情形,更为显著,议论亦略有改变。读史者当就各时代分别观之,始能得其真象。如就清初至中叶一段论之,则对商人之控制,已不甚严,租税负担,亦非特重,政府且颇以恤商自许。利用则积前代之经验,特重“保”(如保商、保结、连环保)“包”(如包办、包额)诸术,颇有成效。

在清代商人入仕,远较前代为易。在隋、唐与辽代,工商及其子弟,均不得应科举。但此限制至北宋已见宽弛。据《宋会要·选举》,庆历四年(1044年)定“诸科举人,每三人为一保,所保之事有七”,其七为“身是工商杂类及曾为僧道者”并不得取应。细玩“身是”与“曾为”字样,则不但工商子孙可以应举,即曾为工商而今已改儒业者,似亦可以应举。更早者为淳化三年(992年)所定,“如工商杂类人内有奇才异行卓然不群者,亦并解送”。虽属特例,已开商贾应举之门矣。

金元时代,对商人应科举,似乎已无限制。明清更有所谓“商籍”,专为盐商子弟在本籍之外盐商营业之地报考生员,而且特为保留名额。据何炳棣教授之计数,盐商子弟,成进士者,明代近一百九十人,举人三百四十人。清代进士至乾隆之末,已达四百二十余人,举人八百二十余人,其中在18世纪,人数尤众。按明清商籍,盖仿元代河东之运学运籍。当异族入主之世,商人往往特受优待,亦可注意也。

科举之外,尚有捐纳一途,为富商入仕之捷径。清代捐纳制度,近人已有专书详论。在清代主要自为财政关系,然如雍正上谕所言,捐纳进身,可救偏重科举之弊,则其中亦不无政治意味也。

宋、元以降,商人入仕之途渐广,此与一般社会经济之发展,关联自极密切,在思想上,亦有反映。如宋元儒者,已不讳言治生,明末黄梨洲,已有工商皆本之论,清代沈垚(《落帆楼文集》)更谓“古者四民分,后世四民不分。古者士之子恒为士,后世商之子方能为士。此宋明以来变迁之大较也”。其言虽近于偏激,亦有相当根据。

秦汉所谓市籍,至少延至唐代。中唐以后,政府对于市场之管制,大见松弛,对商人之特别注籍,似亦不及以前之注意。明代户籍,分军民匠灶四大类。商人似亦属于民户。清代《嘉庆会典》有“军民商灶”之别,然此所谓商,即上文商籍之商,专指盐商而言,不得误解为一般商人。惟以商人当行及纳税(如门摊、铺税等)之故,政府对于孰为商人,及各商资力之大小,亦当有相当了解。保甲调查,亦分住户铺户,此在19世纪之纪录特为显著,京师所在,固不待言,如《津门保甲图说》(1846年)所记天津各区人户,分类详细,数目似亦相当可信也。

政府就商人收取关卡通过税及落地税等,几于无代无之。关卡之弊,记述议论,亦复多有。工商当行,在政府视为应尽之义务。然行户采买,名为给值,实多白取。所谓和买、坐办等,皆是此类,深为商民之患。就一般税役而论,明清虽有以货币代实物之趋势,实际负担,仍属不小。惟清代在未创设厘金之前,税额较之前代,似为稍轻。

牙行中之官牙,领有牙帖(纳费),实只相当于唐代之市司,除介绍买卖外,并可评定物价,有时且可为商人之居停主人。在水路则有埠头,亦称船埠头,其作用与牙行同。牙行之作用,与同业商人自组之行,有时相辅,有时相竞,其关系殊为微妙。在政府用为统制之工具,则无甚异同。政府对物价与币值之控制,普通最重视米粮价格与银钱比价,对米粮与货币之流通,有时亦加管制。惟自宋元以后,亦不时有人论及过分统制之恶果,提倡自由流通,此亦经济发展之反映也。

政府利用商人之一常法,为发商生息。此在若干情形之下,对商人可能有利。但商人须负责偿还本息,往往为难。至于盐商洋商等之捐输报效,名曰情愿,号为踊跃,实际则多出强迫,不过政府与商人分利之美名而已。

一般言之,清政府对商人,尚属宽大。商人之苦于苛虐者,罢市、请愿,乃至短期暴动,虽有其例,大规模之变乱,则未有商人为领袖者。此中因素,虽甚复杂,与政府对都市商人统制之和缓,似不无关系也。

一、导论

这篇关于政府对城市商人之统制的文章并不是一篇研究论.文,文中所提出的数点建议只是一个社会史学者所做的一般性的观察,希望或可作为进一步讨论的基础。文中“商人”一词是用的广义,包括各种商人与生意人,固定的与流动的,甚至牙人(经纪人),经营当铺、钱庄的人,以及投资于传统手工业的生意人。这样使用的理由是中国传统上把这些人都称做“商”。“铺户”一词,是登记职业用的,差不多包括所有从事各行生意的人。“店”这个字或指商店或指旅店。因此商人一词必须使用广义才能把一些有意味与相关的事实包括在内。“城市”一词也是用的广义,兼指城、镇与郊区,而不限于城墙以内的地区。事实上,通称为“镇”的市场中心,大抵是没有城墙的。商人只要是在城市做生意的都可称为城市商人,虽然他并不一定住在城里。“统制”这一词包括与商人的地位、活动以及税役等有关的规定与限制。

本文的讨论集中于清初到鸦片战争(1644—1840年)这一段时期,换言之,即是传统中国开始受到西方势力的空前冲击以前的两个世纪。这段时期特别令人感觉兴趣的理由,其中之一是这段时期内,中国的统治者是几位相当开明而且非常能干的异族皇帝;这段时期中国正经验到社会与经济方面重要的变迁,即是中国大陆学者称为“资本主义萌芽”或初期成分者。[1]此外,中国在这段时期仍保留有许多传统的面貌。

一般对传统中国只有初步了解的研究者,可能认为旧社会商人的地位是这样的:农人所从事的职业是“本业”,相对的,商人与工匠的职业被视为次等的、非基本性的“末业”。此外,商人多被视为奸狡、惟利是图,因而受到轻视。他们的投机、操纵物价、屯积货财,都被认为不但害及消费者(特别是无助的农民),也对整个经济有害。商人的这些活动有违于公正与安定的原则,因而各种规限与税役必须加在商人身上,对于他们的地位必须加以降抑。但是,像这种一般性的说法至多不过是粗略的说明罢了。

这种一般性的说法所以流行的一个原因,是受到古代中国某些时期的史籍的影响。差不多三十年前,如果中国学生曾读过一点点中国的正史,很可能不是《史记》,便是《汉书》;前者的范围是从中国古代至西元前100年左右,后者则从西元前206年到西元23年。上述的说法大部分便取材自这两部史书中谈到食货与商人的篇章。[2]那时候大学里中国通史的课程仍然只着重于古代史方面。比如就制度史来说,教授们认为只要说明与讨论汉代的制度史就可以,因为后代差不多都是因袭汉代的模式,只有很少的修改与出入。

当然,中国古代史与中国第一个官僚帝国确有许多值得研究之处。简单地说,在战国时代(西元前403—西元前221年),政治、社会与经济上巨大的动乱与变迁中,游士、游侠与行商坐贾这些人变得非常流动而活跃。他们成为各独立邦国以及后来帝国的政治资本。因此,他们可能是艾森斯塔教授(S.N.Eisenstadt)所称的“自由浮动资源”的最好的例子,对于他所谓“历史性官僚帝国”之成立,有过重要作用。[3]

到西元前221年秦统一各国,这个中国史上第一个帝国要面对的问题是如何处理这些自由浮动分子。明显的办法是统制,包括操纵与利用——为了政府的利益,绝对不能让他们自由集附到另一个政治中心,或是自己形成一个有影响力的集团。秦朝只是短短的十几年(西元前221—西元前207年),未能完成这项工作。它的失败也许由于过分注重法家思想,过分独裁。汉朝从这里学到教训,成绩较好。当温驯的儒家学者(借用顾里雅教授H.G.Creel的定义:儒乃懦弱者也)成群地协助或加入汉朝的统治集团,中国官僚帝国的模式便开始形成了。

汉代是否真正采用压制商人的政策是值得讨论的。支持这方面看法的人会说,商人得缴纳额外的重税,他们不准拥有土地,不准穿着丝绸,他们的子孙不得做官,他们的活动在政府有专卖权的一些基本货物上受到限制。事实上,上面这些说法,除了有关纳税那一项之外,大多数是不难修改的。一个富裕的商人可以很容易放弃他登录的商人身份,变成一个地主,而仍然做谷物、丝帛或其他生意。汉高祖命商人不得衣帛,这道命令恐怕当时并未认真执行过,以后更是完全被忽略了。雄心勃勃的汉武帝即位后,即打破政府不任用商人为官的规定,两个在盐铁买卖上非常成功的商人成为他的主要参谋。把盐铁收归国有的建议,就是他们提出来的。他们主管专卖事业之后,就引进更多的生意人担任政府官职以协助他们办事。桑弘羊,贾人之子,精明而有谋略,深得武帝信任,由侍中官升御史大夫(副相)。由此看来,中国第一个持久的帝制朝代——汉朝,对商人的态度就已经是模棱两可的,至少在一段相当时期内,政府是有意兼用一种对商人限制、征税而又加以利用的政策。

在后来的朝代里,商人的命运也走着一条曲折的路途。为了解某一段时期商人的地位,一般历史背景的知识是需要的,因为只有与其他时期商人的地位相比较,才可能对某一时期的情形得到一个有意义的评价。

二、政府对城市商人的统制

如果回顾一下清代最初两百年间政府对城市商人的统制,很明显的是,这段时期我们见不到什么特别的障碍妨害商人改善他们的地位;政府对商业活动的控制是有限的,加于他们身上的课税与勒索,相对来说较轻(或至少不特别重),另外是,在统制的执行上,往往都离不开“保”与“包”这两个古老而特别重要的观念。我们可以先从最后一点谈起,以作为了解的背景。

“保”与“包”这两个观念与“报”不可相混。关于“报”我已有另文谈及。这三个观念都是传统中国盛行的观念,而且还继续到现代。在“保”与“包”这两个观念中,“包”流行较晚,大致是自宋代以降,这点也许可以反映出中国从宋代以来就对有限而可确保的利益或结果越来越感到兴趣。

保的观念几乎在政治、社会与经济生活的每一方面都可以发现。参加科举考试、进入官场、担保贷款、申请护照等等,都需要某种地位的人或某级以上的店铺担保。几个人或店铺联合起来担保的称为“连环保”,执行地方警卫与地方统制的保甲制度,是中国史上最为人熟知的制度之一。包的观念最常见的是包税(常与另一个字“额”连用)此外还用于包车、包船、包工乃至包饭等等。

我们可以就商业活动范围之内举出更多的例子:政府核准的牙行的一个作用是保证某种程度内的公平交易。政府要求商人行会的领袖负责保证会员的行会,而且要供应清廷官方所需要的应用物品(这些往往牵制到所谓规费以及类似的勒索)。有引票经营盐运的商人首领称做“总商”,责任重大。经营出入口贸易的“公行”,有时称为“保商”,必须负责一个港口的对外贸易。大规模的商业组织,政府往往要他们成为多头制,以便维持制衡。这种预防办法,类似政治圈内所使用的,例如数名省级的高级官员并列。这是中国统治者从历史上得到的经验,知道倚重惟主管首领是问与联合负责的原则。

(一)地位与登记

在清朝统治下,阻止商人爬上政治阶梯的障碍,显然很少。中国帝制早期的几百年内,统治阶级经常妒忌地守住他们的政治权力,商人即使想占一席地位都极端困难。隋代(581—618年)所建立的进士制度,一直成为学者经由考试进入官场的最佳途径。但是这项考试,在隋唐(618—907年),以及辽代(907—1125年),对商人、工匠及其子孙是不开放的。[4]这种歧视政策到宋代(960—1279年)似乎减轻了不少。1444年颁布的规定要进士级的考生之间组成相互担保的团体,每一组三人(首都区开封府内五人)。担保的条例有一项是“身是工商杂类,及曾为僧道者”不得取应。条文中所用的“身是”与“曾为”两词似乎指出,出于商人家庭而自己不是商人,或甚至曾为商人而目下已非商人,都准许参加考试。如果我的解释正确,这点值得研究中国历史的人记在心里。同时要注意的是,在金(1115—1234年)、元(1206—1368年)两个异族入主的朝代,似乎没有禁止商人或工匠参加考试的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说,最近数百年中商人已经得到了政治解放。

事实上,在明清两代,盐商还有一项特权,可以令其子弟注册入“商籍”,参加生员考试,以进入商人居住地与经商地的学府,而不必如一般人须返回本籍才能参加考试[5]。此外,学府中特别为商籍学生保留名额,这些生员以后多半在省城参加考试。这种特权无疑地为清代盐商的后代造就了几百位进士,与更多的举人。何炳棣教授在他的研究中,曾举有数字。[6]把这些资料大略地再检查一遍,可以发现这些举人进士大多数是在18世纪通过考试的。

令人感兴趣的是,为盐商家庭子弟设置学校的制度,可以追溯到元代。1299年,一位蒙古籍的盐政在河东为盐商家子弟设立了一个学校,称为“运学”。注册的学生称为“运籍”,这名词是“商籍”的前身。这件事以后在16世纪末,被人提出来当作在别处成立类似设施的前例。[7]也许,就元朝来说,给予商人特权是很自然的事,因为蒙古的统治阶级十分依赖维吾尔商人与中国商人给他们带来的巨大利润。

除了考试以外,商人获得荣耀乃至官位的另一途径是“捐纳”,这是一种花钱买头衔、职位的制度。卖官鬻爵自然不是新事,它甚至可以追溯到汉代,但清代的制度无疑地是最完备,而且是最被倚重的一项主要收入。在18世纪早期更是重要。这个制度显然也包含有政治动机。正如雍正皇帝曾公开承认,有才能的人不由正途,而借着捐纳等非正途出身,可以平衡由科举出身者造成的过分影响力。在理论上,正规的捐纳,虽然本身不是正途,却是让生员得官或小官取得晋升的主要台阶,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形。实际上,所有的富人都能为他们的父母买一个荣衔,并有不少替自己捐买监生、荣衔甚至官职者。富有的商人任意利用这种机会不难想像得出,18世纪的盐商就可以举出很多例来。商人捐官这件事,在19世纪下半叶曾经遭到章奏强烈的反对,但是清政府不能也不肯放弃这笔每年给国库带来几百万两银子的财源。有人曾说,这一大笔收入使得清代早期统治者不必重视商税,结果是商人得利。此外让人感兴趣的一点是,大约从1851年开始,旧式银行称做“银号”者,为人办理捐纳而大赚其钱。[8]

在结束我们对商人地位的讨论之前,我们需要注意到明清两代社会系统的流动性,这点何炳棣教授已有畅论。[9]其中很有趣的是,我们可以看到家庭分工的例子,父亲或兄弟经营家中的田产或生意,而让儿子或另一个兄弟去读书、参加考试。清代学者沈垚(1798—1840年)曾上溯到宋代,认为这种经济基础是帮助考生成功的重要因素。沈垚认为,从那时候起,所谓四民的士、农、工、商已有了结合与混合的现象。[10]另一位清代学者钱大昕(1728—1804年)也注意到,宋元时代的儒家学者已经鼓励学生首先应获得适当的生活方式(谋生方法),这样才可以使他们在进入官场前专心读书,日后在任位上才能维持正直与清廉。[11]农夫的职业当然是基本的,一个诚实的商人或制造有用而非奢侈品的工匠,他们的职业也可视为基本的,黄宗羲(1610—1695年)曾强调过这一点。[12]这种态度上的改变,无疑地反映出当时的社会环境。在一个较为流动的社会里,不只富商成为有威势、有影响力的人物,就是普通商人也发现他们的地位改善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说,古老的轻商观念,此时已经归于消灭。举例来说,乾隆皇帝在1742年下诏免除米与豆在国内所有的通过税,诏令中他依然提出“重本抑末”的老调作为理由。[13]

与商人地位密切关连的问题是他们在人民中如何登记。中国历史上,登记(著籍)一直是政府统制人民的一项重要手段。从帝制中国开始,正规商人就得登记在“市籍”项下。秦汉时代由于用兵频繁,有时那些名字登记在市籍下的人是第一批被征召入伍的,然后是那些以前曾入市籍的人,再其次是那些父亲或祖父入市籍的人。[14]

市籍的登记至少继续到唐代,那时候由政府密切统制与监督的城内集中市场颇为繁荣。关于唐代的市场制度,杜希德教授(Denis Twitchett)曾有精辟的论述。[15]但是到了唐代后期,这种市场制度开始衰落,大多数城市市场的规定都被忽略或遗忘,很可能不久以后市籍登记便终止了。

在明代,户口的登记主要分为四大项:军、民、匠、灶(制盐者)。[16]工匠有专籍,因为他们必须轮班应差。明中叶以降,班匠可以纳银代差,渐渐得到解放。

军民工匠四种户籍在名义上延至清初。《嘉庆会典》列举“军、民、商、灶”[17],这一条很容易引致误解,因为此处之商即上述之“商籍”,单指盐商而言,而非指一般的商人。

户口的登记从1772年正式成为保甲制度的一部分。然而,保甲制度起初并未认真执行,直到1813年冬天,国内发生一连串暴动事件,特别是这年秋天“天理教”的一次暴动,震动了北京皇城,以后保甲制度才比较认真。清代的保甲制度并不是划一的,大致来说是“门牌”的登录以及登记入籍。登记的事项包括户长的“生理”或“行业”。这分为“住户”或“民户”,与“铺户”两个主要项目。有趣的是,铺户的登记只包括那些不与家人同住的店家(我们可以称为离家商人)。店主与家人同住的则归入民户。我们需记住,在中国帝制时代,远离家乡的老百姓很可能引起别人的猜疑,他们得随身携带执照或护照之类的文件以证明他们的身份。

根据1851年秋天的官方报告,北京的内城(西洋文献称之为“鞑靼城”,因为大多数居民均为旗人)住户七六四四三户,铺户一五三三三户。[18]在北京的外城或所谓“中国城”,铺户的数目可能更多些。另外从天津在1846年施行保甲制度下登记的民众,我们可以发现某些有趣的项目与细数。[19]生意人分成三个项目:“盐商”、“铺户”与“负贩”。在天津城围内登记的九九一四户中,盐商一五九户,铺户三一三二户,负贩一九三五户。在东郊,即东城门外,登记有七○七七户,其中一一○户为盐商,二九七五户为铺户,一三三○户为负贩。在北部的六六三五户中,盐商五二户,铺户三一九六户,负贩七九九户。其他西郊、南郊、东北郊与西北郊四个郊区,登记的户数较少。但在这些区中,生意人三项登记的总数仍超过总户数的三分之一或接近半数。这些显然相当可靠的数字,很可指出在我们所讨论的这段时期的末期,天津市的商业化程度。

(二)限制、征税与利用

唐代的各种民法与刑法包括许多关于市场的详细规定,但清代的《大清会典事例》与明代的会典相似,对于贸易与商业方面较少提及。会典中的“市廛”即市场统制一节,仅包括短短的五项:经纪业务、公平价格、市场的独占(把持行市)、度量衡,以及市场上出售的衣料与用具的品质标准。除了第一款内规定私营经纪业务为非法(私充牙行埠头),这点是从《明会典》中抄袭而来,其他各款都依照唐代标准而制定。[20]关于上述最后两项事务的规定,其起源最为古老,也可能最不受人重视。晚清的法律专家薛允升氏(1820—1901年)曾特别感慨这方面执行的松懈,他强调维持货物品质与统一度量衡的重要性,但并未引起作用。[21]

根据禁止私充经纪的一款,在城镇乡村的各行业的经纪人(诸色牙行),以及类似泊船地方(船埠头)的经理人,应从殷实人中选出来担任。政府发给他们盖有官方印记的登记簿,让他们记录来往商人或船主的姓名、固定住址、通行证号码,以及货物的数量。登记簿每月要送交政府当局检查。那些未经官方核准而营经纪业务的人应受杖刑六十大板,他们所收取的佣金(牙钱)应予没收,如果官方认可的经纪人或埠头(官牙埠头)有掩饰藏匿,应受杖刑五十大板,然后免职。关于物价一款,将制定公平价格的责任给予经纪人(行人,即牙行),而非唐律上所规定的市场官员(市司)。[22]

经纪人的作用是在买者与卖者中间协调商定一个合理的价格,除此之外,许多经纪人也充当店家,招待来往商人的食住与寄放货物,当然也照章收费。这些费用是在交易时所收的佣金(牙钱、用钱、或称行用)之外的。经纪人也可能充任商人买卖的代理人,为他们接洽贷款,安排他们的交通与货物运输问题。因此经纪人在贸易商业上能担任不少职务。[23]政府要借着经纪人以钳制商人是很自然的事。

在理论上,只有有执照的经纪人才准许担任这些职务。根据规定,这种执照(称做“牙帖”)只有省级当局才能发给,并有固定的名额,这个执照每隔五年检查一遍,并重新发给(北京从1725年开始),同时,名额亦可能变更。[24]实际上,省区与地方官员常常不顾名额而自行发给执照,因为这项业务是州县政府收入相当可观的一个来源。对省府与清朝政府而言,从经纪人的执照所收取的费用只是非常小的数目,但是,自太平天国叛乱以来,情况有了重大改变,从那时起,特别捐也由经纪人收取,并与厘金合在一起。在湖北与湖南,从经纪人处收取的年度捐税估计有他们的牙帖费的一百倍之多。[25]

这些经纪人,特别是那些私营的,带给商人的麻烦实多于帮助。当某一行业的商人组成一个行会后,通常都会被与他们这一行打交道的经纪人控制住。通常借着使官准牙人或为本行会员而达到目的。有关这类做法的例子我们在北京18世纪时组成的行会记录上可以看到。[26]

在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行”这个字在中文里经常是表示“行业”而非“行会”,除非我们将行会的意思扩大到包括那些没有会馆或公所,甚至没有行规的原始行会。政府热衷于让商人按行业组织起来的主要理由是配合它对各种物资的需要,这种要求可能来自清廷当局或任何大小衙门。商人有义务应付这种要求,称之为“当行”,意思是“本行的当值”。理论上,政府需要的物品应该用“时价”或“实价”买进。事实上,真正照办的很少,即使政府付给相当的价钱,经办人在中间索取的陋规也成为当值商行的一个沉重的负担。1738年,清廷诏令全国各大小衙门纠正这种陋习。[27]在雍正皇帝名义下发布的《州县须知》,警告地方政府官员,不得向商人与百姓强索物品。[28]然而这些命令与警告实际上完全没效。举例来说,为了供应清廷光禄寺所需用的猪肉与鸡,北京城内宛平与大兴两县特别从这两行里挑选了殷实的商人来负责供给,结果害他们从1752年到1756年之间,每年都赔上两三千或三四千两银子,直到这两行在1756年被废除为止。[29]

在明代末叶以后,这种“当行”制度照规定本可纳银替代。16世纪时,北京城的铺户分为九等,每户每年要付一钱至九钱的银子称做“行银”,以免当行。到1582年冬天,政府批准一项奏折,免除最下三等的铺户缴纳这笔行银。中间三等的铺户,其资金从三百两银到五百两以上的,以及上三等的铺户,其资金多至数千两银者,则需继续缴纳。同一年早期,政府也批准北京城内两县中一三二家官方认可的行业中,三二家小号得以免除缴纳这笔银钱。[30]

到清代,北京城内的两县获准从内城以外的铺户收取这笔银钱。上等的铺户每年缴付五两银,中等每年二两五钱,下等的铺户则免缴。北京内城九门内的铺户得以免缴的理由是他们得负责整理街道,特别是填土、洒水的工作。

大多数城市中对商店开设的地点都没有严格规定,只要不太靠近衙门损其尊严就行。但是暂时性的货摊与浮摊不准见于大街上。在皇都里的规定就比较严格,举例来说,北京的内城不准开设戏院与旅店。1756年所做的调查,显示城里有十五家旅店,其中有好几家“关东店”,显然是为在满洲做生意的商人开设的。[31]还有四四家店铺,夜间也经营旅馆业。所有这些店铺都得迁到外城去。另外七二家经营猪肉、酒、鸡、水果与烟草的店铺则准许留在内城。[32]叫卖的负贩有时不准喊出某些被认为是忌讳的字眼。在1648年与1649年,北京城内的负贩曾被禁止叫卖,因为多尔衮嫌他们的声音太吵。[33]

有关这方面我们可以再加上一点是北京城内一般都实行宵禁,特别是在内城。为了便利警卫,许多较小的街道,特别是通往大道的傍道都树立起栅栏,夜晚关闭,禁止通行。根据《金吾事例》,1729年北京外城有四四○个官准的栅栏;1763年内城有一○九九个栅栏,皇城内有一九六个。这些栅栏似乎一直维持到19世纪初年。[34]栅栏与宵禁令人想起唐代首都长安城内坊门夜闭的严格规定。

北京城内的九个城门的征收货物税都是在恶名昭著的崇文门税关管制之下。这从明代起就如此,一直继续到民国时。更早的朝代当然也有类似的税。记得南唐时代曾有官吏幽默地对皇帝说,首都不下雨的原因是雨恐怕在城门要缴税。结果,皇帝下令减轻这些税捐。[35]

像清朝其他的税关,崇文门的税关也有年度的定额。在本文讨论的这段时期内一般定额是十万两银多一点,这笔数目不算大,留给税吏足够的余地去充实他们自己的腰包。[36]税关的主管者照规定都是旗人,他们在这位置做了几年后,大概都得到类似的下场:借某一个罪名免职,其大部分财产充公,但也罕见完全破产之例。清朝皇帝与这些权贵税吏之间的关系正像渔夫与他豢养的鱼鹰之间的关系。

州县政府的一个重要收入来源称做“落地税”的,是对所有进入其管辖的地方市场的货品所征收的税。这些税通常都是包给衙门的衙役或牙子,自然有滥用职权与腐败的情事。1735年清廷曾下令废止所有乡、镇、近郊的落地税,仅保留县城与州城的。[37]这道命令是否曾广泛执行以及行之多久却是值得怀疑的事。

总结来说,清代最初两百年内对地区间以及地方贸易的税收并不特别重,尤其当我们比较一下明代万历朝(1573—1619年)的下半期,朝廷的宦官在征收全国商业税那种无情的勒索时,或是比较一下从1850年代加之于各省的厘金,给朝廷从1869年到1908年每年都带来一千四百万至二千一百万两银子的收入时,就可明白。[38]

在物价管制方面,政府关心的主要是谷价的稳定,以及铜钱与银两的兑换率。为了防止大量囤积铜钱与米谷,政府曾试用各种方式,下令禁止这种事情发生。当谷价太高的时候,最有效的办法显然就是抛售政府所存积的米谷。在北京,官方的米局特别用来供给旗人。由于北京城人口众多,因而有严格的规定管制米谷运出京城。原则上只有少量的米,村民买来供自己食用的才准许运出京城。此外,不论米或谷都不准运出城或甚至京畿地区。[39]清廷对未去壳的谷子管制更为严格,原因是谷子能保存得更长久。

银与钱的兑换是钱铺的主要生意。通常,北京城的钱铺得五家一组连合互保。18世纪有一段时期清廷依靠官方认可的钱币经纪人(称做钱行)来稳定兑换率。[40]大体来说,雍正与乾隆两朝在北京的成效相当好。兑换率的波动幅度是从八○○到一一○○文铜钱对一两银,但大多数时间都维持在八五○或九五○上下。[41]谈到钱铺间的连保,可注意的是类似的要求初期并未应用到旧式的银行(称做银号)上面,直到1860年数家半官方的银行宣告破产以后,银号才需要连保。由此看出,尽管银本位经济已经继续了几个世纪,政府对银的控制总是落后一步。

利用城市商人的一个主要方式,是托付给他们一笔公家资金作为投资之用。这种制度称做“发商生息”,在前几个朝代就有了。受到这种资金的商人绝大多数都是当铺与盐商。政府收取的利息是月息一分至二分。一般来说,这笔利息是指定作为特殊用途的。[42]雍正皇帝特别爱好这个制度,用所得的利息来资助八旗与绿营军。清廷的内务府也非常依赖发商的利息为其财源。乾隆皇帝时仍继续这个制度,后来他改变主意,1759年时宣告发商生息于政体有损,下令加以限制。1769年,他下令将已经发给长芦盐商的资金改称做“赏借项款”。[43]使用这个新名词的理由是政府所订的利率较法定准许的月息三分利率低得多。但是,旧的名词与制度仍被清廷、省府、州县政府以及半官方或非官方的组织继续使用下去。可注意的是信托资金对商人并不一定有好处。1783年长沙府的当铺为某种原因婉拒从省府接受更多的资金,托辞说他们手头已有足够的信托资金了。[44]

另一种利用城市商人的方式是“自动捐献”,称做“捐输”或“报效”,这是城市商人资助政府的军备、公共建设、水患、饥荒的救济,皇帝出巡与皇帝生日等的开销。根据两淮地区盐政管理官方记录的数字显示,在1738年至1804年之间,这个地区的盐商在四十多个场合总共捐献了三千七百五十万两银子。[45]根据盐政的报告,盐商们都是“情愿”甚至“踊跃”认捐,恭请皇帝“赏收”。在另一方面,盐商们又不时请求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来捐献。有几次,皇帝对商人的忠诚报效与急公好义表示嘉奖,而只赏收一半的捐款。商人在这种情形下所得到的直接回报不过是所谓“议叙”与名义好听而已。然而在其他场合,皇帝为显示对商人的仁慈宽大,准许他们免费取得额外的“余盐”,或是允许他们延期偿付滞纳的盐税与信托基金的利息。皇恩的殊荣,甚至免除盐商对政府的负债,1780年减免了一百二十万两银子,1782年与1784年大约是三百八十六万六千两。[46]另一批重要的自动捐款,是由广东的盐商与洋行(行商)所认捐的。从1773年至1832年间的捐款总数大约是四百万两银子,数目虽不是大得惊人,也是一笔巨款。[47]

如果能比较清代各皇帝所采行的经济政策,特别是有关商业贸易的细节,甚至比较一个皇帝在不同时期的经济政策,将是一件极有趣的事。遗憾的是这样的比较已远超出本文的范围。然而我们可以强调的是康熙、雍正、乾隆三帝都绝不是蒙昧无知不肯用心的专制君主。康熙皇帝有一次在1717年曾夸称他对盐政方面深刻的了解。[48]雍正皇帝无疑地非常通晓一般的财经事务,但1728年有一次也承认他并不特别了解有关茶政上各种渎职情事,以及有关茶与马的贸易,因此不能给负责的官员特定的指示。[49]乾隆皇帝在1748年曾有很合理的意见,认为一般来说还是把市场方面的事交给人民,准许他们自由流通货物较好。政府的干涉,虽然出于好意,常常由于处理不当而产生扰民的障碍。[50]清代皇帝一般都可以称得上对商人宽大而同情的。但在另一方面,他们对商人有时也出诸操纵甚至有喜怒无常的态度。

三、城市商人的反叛取向

相对于政府统制,重要的一点是检讨商人是否曾抗议或反叛这种统制,和采用什么方式。有关这方面讨论,我们可以19世纪学者汪士铎(1802—1889年)所做的观察作为起点。他认为,商人与城市的文人一样,似乎是最不倾向反叛的,或者我们可以说,他们表现非常低度的反叛取向。汪士铎在1853—1856年间,因太平天国之乱曾躲藏在长江下游的南京与绩溪之间,这段时期所保存的日记中有如下一段:

天下最愚,最不听教诲、不讲理者乡人。自守其所谓“理”而不改。教以正,则哗然动怒;导以为非为乱,则挺然称首。其间妇人又愚于男子。山民又愚于通涂之民。惟商贾则巧猾而不为乱,山民之读书者不及也。在外经商之人,又文弱于当地之商贾。知四民之中,最易作乱者农。工次之。武生次之。山中之士次之。商贾之士次之。城士之士,则硜硜然可以决其不为乱[51]。

这种议论显然是概括而充满偏见的,但我们或可了解这不完全是处于一个大动乱暴力时代所发的愤激之言。无论如何汪士铎是个相当独立敢言的学者,他不受传统儒家思想的束缚,而且是热心于提倡改革、恢复秩序的人。至少他在这段话里提出一个启发性的见解,就是在传统的四种功能团体中,城市商人与城市文人的反叛取向最低。

进一步说,根据汪士铎的推论做一初步检查,显示其中确有一些历史的真实性。[52]中国历史上曾记载无数次农民叛变,但几乎看不到任何城市商人领导的叛变。从唐宋时代以降,我们看到走私盐商与海盗商人的记载,然而他们行动的范围似限于山林、沼泽、海岛与外海上,有时在他们势力范围内,他们也会打劫城镇,因而可算是城市商人的敌人。在明清时代,关于矿工、伐木者与城市匠人的暴动与罢工事件,也有所闻。

当然,一个社会中叛乱取向的问题,或广泛地说暴力取向的问题,其研讨不一定只限于功能团体。举例来说,这个问题可以就个人或团体从年龄、性别、地位、财富、角色、功能、教育、风俗、传统或是其他的角度来探讨。甚至汪士铎所作的粗略的推论也提到其中几方面。然而,对这个问题更深一步的方法论,却已远超出本文的范围,而且坦白地说,也不是作者能力所及的。为说明城市商人在清初时代抗议与叛变的性质与程度,我们可以看看下面四个例子,他们所谓的“商人与手工业者反抗清朝封建统治的斗争”。[53]这四个例子记述的事实均是“罢市”,就是商人与生意人拒绝做生意以示抗议。

(一)1660年在山西潞安的罢市

这次罢市的背景是源于明代生产御用丝织品称做“皇”的制度。在山西潞安做这一行生意的“机户”,必须以固定的官价供应这项货品,而官价显然是经常不足以抵付生产所需的开销。明末清初时代,皇年度配额是三千匹(一匹为六丈八尺)。1652年诏令将配额减去一千五百二十匹零四丈八尺,每匹的价格则从十两银子增至十三两。1658年,配额又由一千四百七十九匹零二丈减去一千一百七十九匹零二丈,因此实际上所需要的仅是三百匹。但是到1660年,机户发动一次罢市,据说将其织机焚毁,手里捧着账簿记载着他们的损失,准备向北京城进发,直接向皇帝请愿。

据潞安一位朝廷官员王鼐的奏折,这些机户在明末时原有三千张以上的织机,但大多数都已破产,因为他们得依照政府命令按行服务,所谓“抱牌当行”,结果是他们生产的丝得不到适当的偿付而大受损失。从1644年到1660年,所留存的织机仅两三百张。据奏折所言,皇帝的削减配额,延长限期,先行付款,以及“合理实价”,使得机户争着愿为皇室服务。但是本省官吏的取用以及外省采购使者的要求勒索,却使他们遭受损失。理论上,机户们可以从他们出售的丝得到官价付款,但是经过层层勒索,特别是付差官差役的催费、验费及纳费,实际所余无几。

我们在王鼐的奏折中可看到很生动的描写:“臣乡山西,织造潞,上供官府之用,下资小民之生。……为工颇细,获利最微。……今年(1660年)四月,臣乡人来言,各机户焚烧机,辞行碎牌,痛苦奔逃,携其赔累簿籍,欲赴京陈告,以艰于路费,中道而阻。天有簿籍,必有取用衙门,有衙门必有取用数目。小民含苦未伸,臣闻不胜骇异。”他接着建议严禁本省不得滥行取用,隔省不许擅差私造。从方志记载中,我们不清楚他的建议采行至何种程度,因为只说到山西巡抚下令立碑严禁。推想大概是,差役与差官不许继续强索,而机户也不许再度罢市。[54]

(二)1660年安徽芜湖的罢市

这次罢市是抗议芜湖内地税关过度的附加税与其他各种名目的勒索。根据阴历十月十三日御史李见龙弹劾户部郎中兼湖钞关监督郑秉衡的奏折,在郑秉衡的指使下,若干名不法的官吏征收额外的火耗与特别捐款用来充实其官邸的维持费用。郑秉衡还发明了“皇税”一词,对民船上装载的日用必需品甚至如薪柴与米都征以税。结果是,全部地区的商民发动罢市三天,以1660年阴历七月十四日为始。本地生员韦佩等向总督与巡抚请愿,结果总督命令知县接受商民所具甘结,同意地方人民发动罢市是因为征收薪柴与米的征税。据奏折上说,御史闻知这事是得自于从芜湖到北京来诉苦的商人,因而有关这事的消息传遍京城。[55]

这项弹劾似乎并未发生多大效力,因为罢市的事件已经发生了一年,而且显然已不了了之。对我们来说,有关这次罢市最感兴趣的一点,是其行动的有秩序以及商人与士人间的合作。

(三)1682年浙江杭州的罢市

这次罢市是抗议土棍(地方流氓)与旗丁(八旗兵丁)的高利贷,他们对那些无力偿债的人捉去儿女以为抵偿,有时甚至牵连到负债人的亲戚与邻居。杭州北门的商民发动罢市抗议,这事传到一位同情人民的道台王梁那里。第二天,当王梁去与其他官吏会合调查这件事的途中,八旗兵王和尚等一共几百个人,拦住他的仪仗,辱骂他并打破他轿子的顶盖。这次不寻常的暴动,迫使总督与满洲将军连合上奏向朝廷陈明情况,结果皇帝下诏严厉处罚王和尚及其同谋者。这时候,总督则下令店铺恢复营业。这个例子中特殊的一点,是它说明了在一个征服王朝下政治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56]

(四)1698年福建浦城的罢市

下面这段故事主要是根据直隶任邱人、出于书香门第的庞垲的墓志铭而来的。在戊寅年,即1698年(彭泽益误认为1758年),庞垲受命为福建建宁府知府。他到任后不久,传来报告说建宁府所辖的浦城县令,因为政令过于严苛,迫使人民反叛。城中愤怒的百姓趁着黑夜,攻击县府的“册局”,放火烧毁文件与记录,并杀死了一个当值的胥吏。县令害怕逃走,当地人民接着发动一次总罢市。庞垲得知这事,立刻赶到浦城,要求当地的教官与典史召集乡绅、生员与人民在明伦堂集合。在这些人面前,庞垲宣布县令的错误与罪状,并加以谴责,使士绅与人民气平下来。然后,他再提醒他们无法纪行为的不当。他让县府的财务与库房重新核对与收集未被焚的文件。他命令各行生意人恢复营业,城内秩序始告恢复。

在这时,总督郭世隆不满省中百姓攻击县府(称为围城),发动罢市的事件日益增加,想借此用高压手段压制罢市,以为警戒。由于县令与地方士绅间的强烈不睦,总督欲借不法结党、阴谋叛变的罪名惩罚所有的士绅。庞垲反对这个做法,他强调县令残酷作风的不当。最后,只有一名变乱者被处死刑,另二人流放。浦城百姓为感谢庞垲的大力相助,建立一个书院来纪念他。他死于1735年。[57]

显然地在福建省其他城市尚有类似的抗议与罢市的事件。当时的总督郭世隆(1643—1716年)出身山西的绿营。[58]上述故事中的县令是鲍鋐,沈阳人,以前曾任笔帖式(满文bitheshi,即书记官,七品、八品或九品),多半是个旗人。[59]从这件事也可以看出旗人与一般汉人的敌对。

这一类的例子常有学者引用来说明一个新兴中产阶级的斗争。真正令人注目的一点,似乎是在这种斗争中,城市商人仅扮演一个相当有限的角色。也许,他们所依赖于社会秩序的投资与利益之处太多。或许他们太软弱、太胆怯或是太精明,而不会去做一个叛徒。无论如何,历史上缺少由商人领导而叛乱成功的先例。当然,这只是一些根据常识判断而作的显然之论。行为科学家无疑将会尝试更深一层,理论上更为完善的分析,断不会满足于过分简化的解释,如有产者与无产者或压迫者与被压迫者的对立,这在说明近代富裕社会的许多反叛与暴力的例子中,已经证明为不够充分的。

【注释】

[1]有关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发表于1951年7月与1956年10月之间的三十三篇论文,均收入《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二册,1957年)中。有关这些论文的批判性评论,见费慰恺(Albert Feuerwerker)“From‘Feudalism’to‘Capitalism’in Recent Historical Writing from Mainland China”,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18(1958),pp. 107—116 and“China's History in Marxian Dress”,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66.2(1961)。有一篇启发性的讨论见白乐日(Etienne Balazs),“The Birth of Capitalism in China”,收入他的“Chinese Civilization and Bureaucracy”,1964,pp.35—54中。关于明清商人一本非常有用的作品是傅衣凌的《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1956)。

[2]这些篇章的英文翻译及注释,见孙念礼(Nancy Lee Swann),“Food and Money in Ancient China”,1950。

[3]E.N.Eisenstadt,The Political Systems of Empire:The Rise and Fall of theHistorical Bureaucratic Societies,1963,pp.27—28.

[4]一个总结的讨论见瞿同祖:“Chinese Class Structure and its Ideology”,in“Chinese Thought and Institution”p.386,Note 70。

[5]《宋会要辑稿·选举》卷三,页二五a—b。

[6]何炳棣: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Aspects of Social Mobility 1368—1911,1962,pp.83—84。

[7]《两淮盐法志》卷二五,页二a—五b。《河东盐法志》卷八,页一a—三b(运学)。

[8]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1950年)专论此题,特别见页一四○—一四九、一六七—一六九。此外参考罗玉东《中国厘金史》(1936年),页三—八。

[9]何炳棣:前引书,页五三—九一。

[10]沈垚:《落帆楼文集》卷二四,页一一b—一三b这一段部分曾经何炳棣翻译与讨论,见前引书,页五○—五一。

[11]《十驾斋养新录》(四部备要)卷一八,页一四a—b。

[12]《明夷待访录》(四部备要)页三四b。

[13]《大清会典事例》(光绪)卷七六三,页一四b—一六a。

[14]《汉书》卷二四A,页七b—八a;Swann,“Food and Money”,pp.50,146—147。

[15]Denis Twitchett,“The T’ang Market System”,Asia Major 12.2(1966),pp.202—248.

[16]《大清会典》(嘉庆)十一卷,《大清会典》(光绪)卷一七,页三b—四a。

[17]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1933年),页二八○—三○三,三七五—三八六。

[18]《金吾事例》章程三,页一五a—一八a。

[19]《津门保甲图说》卷一二。

[20]《会典事例》卷七六五。清代刑法中关于经纪人一段由Sybille Van der Sprenkel所作的讨论,见其Legal Institutions in Manchu China,1962,p.89,是不清楚也不能令人满意的。

[21]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廿七,页一三a—一六a。

[22]有意思的是,明清会典中这一段仍然题为“市司评物价”。

[23]《会典事例》卷七六五,页一b—二a;《北京志》,1908年,页五五四—五五八。

[24]但湘良:《湖南厘务汇纂》,1889年,卷一八,页五—一○b。

[25]但湘良:《湖南厘务汇纂》卷一八,页一a—b;八b—九a。

[26]加藤繁:《支那经济史考证》(1952—1953年),卷二,页五六四—五八四。

[27]加藤繁,卷一,页四四四—四四六;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1840—1949年),1957年,页四三三—四三四,四三九—四四二,四四五—四四六。

[28]《州县须知》,1886年,页一a—二b,三○b—三一b。

[29]《金吾事例》,章程三,页六○a。似“采买”(行户采买)的详细情形,见《光禄寺则例》五九卷。

[30]沈榜:《宛署杂记》,1961年,页九二——九八。

[31]《房部则例》,1851年,卷三九,页二六a。

[32]《金吾事例》,章程三,页四一a—四七a。

[33]李家瑞:《北平风俗类征》,1937年,页四○一。

[34]《会典事例》卷二三四,页一a;《金吾事例》,章程一,页一三a—一五a;《钦定台规》卷二八,页四a—b;八a—b,一三b—一四a,一六a—b。

[35]郑文宝:《江表志》(《学海类编》卷一八A,页四a)。南唐(937—975年)的首都是南京,统治者为李煜(961—975年),他及他的父亲李璟的陵墓在1950—1951年间被发掘出来,发现不少有价值的物件。见《南唐二陵发掘报告》,1957年。

[36]《会典事例》卷二三四,页一a:《京师税务纪实》,1925年,页九—十一。

[37]《清实录》(高宗朝)卷五,页二—三b,参看彭泽益,页四五九—四六○。

[38]罗玉东:前引书,页四六三—四六九。

[39]《金吾事例》,章程一,页五九a—六八b。

[40]《金吾事例》,章程二,页二七a—三四b;《清实录》(宣宗朝)卷三三三,页二七b—二八a。

[41]陈昭南:《雍正乾隆年间的银钱比价变动》(1723—1795年),1966年,页六—十二。

[42]杨联陞:“Money and Credit in China,a Short History”,1952,p.99.

[43]《清实录》(高宗),卷五八二,页二b—三a;卷八二七,页一四a—b。

[44]《清实录》(高宗),卷一一七六,页一三—一四b。

[45]根据《两淮盐法志》卷四二。平濑己之吉《近代支那经济史》(1942年),页二三七—二三九,所列表有数点错误。

[46]《两淮盐法志》卷四○,页二五b—二七a。

[47]平濑己之吉,页二四一。

[48]《清实录》(圣祖),卷二七一,页一九a—b。

[49]雍正皇帝这段朱批是对当时甘肃巡抚莽鹄立所上的奏折而发。关于这个重要的奏折以及雍正时期茶马交易,狩野直祯在《东洋史研究》十二卷三期(1963年),页三一九—三三九有专文讨论。

[50]《清实录》(高宗),卷三一四,页六a—七a。

[51]《汪悔翁乙丙日记》,1936年,卷二,页一八a—一九a:卷三,页二四a。

[52]一个主要的例外是浙江永嘉的方国珍。他出身于一个世代贩盐的家庭,他在1348年领导起兵反抗蒙古统治者。张相文(1866—1933年)曾有一篇《帝贼谱》(收入其《南园丛稿》中),文中列举中国历史上数百名造反起义的首领。张相文将朝代的开建者与反叛首领按地理区域分成十七组,以显示地理因素与有才能而性情不驯者之间的相关性。参看《汪悔翁乙丙日记》卷二,页一a。

[53]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页四六三—四六五。

[54]《潞安府志》,1770年,卷一一,页四三a;卷三四,页一a—二b。

[55]李见龙的奏折,其引文见彭泽益,页四六四。

[56]《清实录》(圣祖),卷一○四,页二○a—二一b。参照《会典事例》卷七六四,页三b—四a。

[57]墓志铭作者是王顼龄,其引文见彭泽益,页四六五。又见《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二二二,页一a—三a。

[58]《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五三,页三○a—三五b。

[59]《浦城县志》,1900年,页一六—一八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