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本出色当行的好书。书的副题是“明代におけゐ商人おょひ商业资本”(明代的商人与商业资本),说明本书研究的时代断限,其中有若干处,也下及清朝,但着墨无多。例如煊赫一时的山西票商,大概因为已有卫聚贤、陈其田两位先生的专书(注中提及),就没有讲。(拙作Money and Credit in China,a Short History,1952年初版,1971年再版,略有改正。八一—八四页,讲山西票号,或可备初学参考。)书有目次三页,本文四一三页,索引(倒数)十页,1972年京都出版。是京大文学部东洋史研究会所印行的“东洋史研究丛刊之二十五”。

寺田隆信先生,1931年生于兵库县姬路市。在京大史学科毕业之后,继续研究,期满,任文学部助手(即助教,但地位比中国、美国的大学助教为高)数年,1966年起,任东北大学文学部助教授(相当于中、美的副教授)分任东洋史学第二讲座。在日本研究明代社会经济的壮年学者中,是第一流的健者。

这本书的特长是,广搜资料(方志文集等),仔细推敲。注重实证,不为空论。不过在理论方面,对中日两国近代学人对明史研究的进展与成果,也有简明公正的评述。可谓见树而亦见林,实在是一部值得郑重推荐的作品。

序言是“基本问题之考察”,以次第一章“北边军事消费地带之经济构造”,第二章“开中法之展开”,第三章“北边米谷市场之构造与商业利润之展开”,第四章“北边商业活动之诸侧面”(包括棉布、棉花之需要与布商,外商与土商——作为盐商之“山西商人”之一侧面,官僚、军人的商业活动),第五章“山西商人之系谱”(包括“山西商人”之故乡,营业种目与活动范围,作为两淮盐商之“山西商人”,“山西商人”之经营形态与商业观)。第六章“由商业书所见之商人与商业”,引及的商业书中,有《三台万用正宗》(1599刊行)第二一卷商旅门,其中包括“客商规鉴论”全文七九○字,作者分为六段讨论,其中有两处略有缺落,已从下列二书补足;《士商要览》三卷(大约是清代的作品);《商贾便览》八卷,有乾隆五十七年著者吴中孚自序。末章“山西商人之历史的性格——由明代到清代”。以下有“补论:苏州踹布业之经营形态”。最末三页,是简短的自跋。全书各章内容都很充实,值得研究明代社会经济史的中外学人参考。

我同寺田先生初识,在1962年,我3月间在巴黎元老教授院(用陈祚龙先生译名,法文是Collige de France)讲了四堂“中华帝国时代土木兴建(或公共工程)之经济观”(我又称之为“兴建考”。是用法文讲的,有单行小书,1964年印行,英文本已附入我的《汉学散策》Excursions in Sinology,1969)。之后,来到京都客讲,在史学部讲读《盐铁论》(是所谓集中讲义,共用不及两个月,另外在中国文学部讲《颜氏家训》,也是集中讲义,前者兼用中英日文,后者用中文)。来听讲的有十几位同学(内有励波护君,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吉川幸次郎教授的公子吉川忠夫,治史时期大约相同;梅原末治教授的公子梅原郁,则以宋史为主,也兼及前后),佐伯富教授同寺田助手,也是每次都来捧场。今年3月,收到佐伯教授代寺田教授寄赠此书二册(其中一册送给余英时教授了),非常感谢。连日起草这一篇评介,预备把副本寄请佐伯教授一阅,再转寄寺田教授,以代谢函。

闲言少叙,现在把从《山西商人之研究》书里见到的若干小错误及可以稍作补充之处,列在下面,以供作者印勘误表,或再版时参考(因此也就不避琐屑了):

三三页,倒四行,“初”字应读断。

三五页,倒四行,断句应作“令掌收粮官辨验,酌量市米上仓”。

四三页,倒三行,“疆场”似应作“疆埸”(也许原文就错了)。

一二九页,倒四行,“先年、大市中”应读断。

一四一页注(3),及一五页注(3)以“粟米”为脱壳之黄米(即小米),甚是。按《山西通志》(觉罗石麟雍正十至十二年修辑,光绪十八年刊本)卷四七《物产》云“谷即五谷中之粱也。脱壳则为粟米,亦曰小米,今直名曰谷”。可证。

一六三页,倒二、三行,引冯时可《太师徐文贞公传》(《皇明文海》卷一一)有“宣大米麦无所得,而戍卒月饷七环,仅易粟二斗,时畿(?)甸二麦熟,石止直四环,可及时收买数十万石,石费五环,可出居庸抵宣府,费八环可出紫荆抵大同,大约合计之费,中金一两,而饱士卒一月,其地米价且渐平”。以下解释镮(环)为银一钱,中金为银,甚是。按,拙作《中国语文札记》(史语所《集刊》第三十九本,1969年)有一条“说货币单位镮”,就我所得的资料,唐宋以镮为铜钱一百文,明代文人用此字似乎有时指银一两,有时指银一钱,是一种文学的用法。此条是以银一钱为镮之佳例。

一八四页,引《明实录》正统四年闰二月甲申条,有“请给造新钧线青甲,其旧者修之,以给屯军”。按此据梁鸿志影印本,史语所影印本“新钧线青甲”作“新钓线青甲”,校勘记未指出。按“钧线”、“钓线”,均甚费解,疑当作“钩线”。诸桥《汉和大辞典》引《礼·深衣》“续衽边”,解为将前后两幅之衽缝合,再于缝合处交互缝起。按“钩”为缝纫用语,今尚通行。《国语词典》(三)三一八页“(钩),缝衽法之一,以针粗缝之”是也。又“青甲”是用青色布(梭布)。作者之解释甚是。按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吴辅宏纂辑《大同府志》卷一六《兵防》,步军用青梭花盔甲,马军多用白梭花盔甲,偶亦用青布。(花当指染花)

又同页,倒三行,引《涌幢小品》,有数句标点微误。应作“麤(粗)线逐行,相横直缝紧,(此即是‘钩’)入水浸透,取起,铺地”。

一九六页,注(8),引《六部成语注解》,小袄、胖袄、夹袄,三袄字均是襖字之误,今日旧戏中饰演净角者,多着胖襖于内,以显其体格魁伟。

二○七页,三、四行“一、积钱粮”应读断。(他处不误)又此节引至“商本既折”为止,语气欠完整。

二二六页,说明山陕盐商在淮安、扬州两府定居者,其子弟可于所在地考入府学为生员,其制定于万历时,名曰“商籍”,并于民籍之外,另增学额。二三二页注(1)说明此是山陕商人特权,至于徽商子弟,只能附民籍收考(即争取民籍学额)。引用康熙《两淮盐法志》卷二七《艺文》明末雷士俊的《增建两淮运学议》,说“崇祯五年(1632年),巡按御史史公代摄盐政,具书请建运学,天子可其奏,降旨。盖运学建,则凡商之业盐者,其子皆得入运学,非我国家柔远之初意矣。山西陕西人以为不便,喧哗于有司,时史公已去,而扬州知府张公,晋人也,力主其议,斯事遂寝”。寺田教授只引到此,但下文还有“然山西陕西远矣,而由徽至淮扬,亦千余里,其未入学也,自县而达于府以升提学焉,未必一学而尽当其选也。其既入学,则三年之中,有岁考,有科考,其子隋厥文以游于兹土,每试辄归,道途往返,非人情之所堪。且天下固多学矣,余陕西人也,即以陕西论,宁夏则有商学矣,平凉则有苑学矣,其尝厕两学者,即陕西人也。山西陕西盐商之子许入淮扬府学也,竈(灶)户之子亦与,而灶户皆淮扬所属之州县人也,以州县之氓,得考乎州县而历于府矣,以署载灶版,又得考乎州县而隶于运司矣,何独于徽州而疑之。然则徽商之子不与西商之子同考淮扬者,当时创议之臣之疏,而谓徽州淮安扬州,俱属南直隶,既考于彼不得考于此者,未之思也。十六年(1643年),徽商援曩旨请,西人复大喧哗,争讼不已。然其说有二、为进取之重者,惧他人之侵其利也,则称旧制以屈之,曰,祖宗之法不可变更;为省费之算者,则曰,商今重困,朝廷盐课大亏,尚可以作无益害有益乎。徽商之子,义应得考,旧制不必拘者,余既言之矣。今所难者财用耳……徽商之子,不能不寄学于外,而建学之费,商又不能支持。则亦加商子入学之额,凡业盐者,其子同得考淮扬,另编册籍,灶亦附焉。而运司在扬州府治,则使扬州府学兼领其职而已。昔者商灶之子之附淮扬两学也,入学之后,不殊其为商灶,今虽兼领于扬州府学,犹存商灶之号,为之定制,科学几名,廪饩几石,几年而贡,虽并聚一学而实与两学无异也。……若年建学,但稍增广而领其职于扬州府学,生徒廪饩之外无所加,其费数百。以数百之费,俵散于商,大商不过数两,则易辨也。今财用匮竭,岂可舍商之所易辨而就鞭挞之所不能足。且旨到之日,割拨商灶,列之册籍,后有入者,循次以附,可朝为而夕就也。(下略)”联陞按:此议结果虽不详,但内容甚重要,可知商籍本起于运学,运籍。此议又提及宁夏之商学,平凉之苑学,都是陕西人入学。又说运学之费,乃至增广盐商生员额数的廪给等费,都应由商人分担,这好像是一个原则,很可注意。又按雍正《两浙盐法志》卷一五《商籍》说“明嘉靖四十年(1561年)两浙网商蒋恩等为商人子弟有志上进,比照河东事例,具呈巡盐都御史鄢懋卿批提学道议允,行运司录送附民籍收考。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巡盐御史叶永盛题,为广开商籍以弘乐育事疏称……臣谨查淮扬长芦等盐场行盐商人子弟俱附籍应试,取有额例,惟两浙商籍子弟,岁科所取不过一二人而止,浙地濒海最迩,煮贩十倍他所,取数若少,则遗珠可惜,回籍应试,则阻隔为忧。伏乞圣慈,广作人之化,悯旅寄之劳,敕令在浙行盐商人子弟,凡岁科提学使者,按临取士,照杭州府仁和钱塘三学之数,另占籍贯,立额存例。庶商籍广而士无迁业赋有常经矣。奉旨该部议覆,允,札行提学道,碑行运使编立商籍录送考取入学,节该,遵行。(下略)”按:何炳棣教授Ping-ti Ho,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of Social Mobility,1368—1911(1962)(何教授自译书名为《明清社会史论》)讨论明清科举,有详细的统计,是一本权威性的著作,其中论及“商籍”说1600年(即万历二十八年)浙江初有商籍,即据《两浙盐法志》,只是没有提到商籍与运学运籍的关系。又何教授似未见康熙《两淮盐法志》,因而未注意山陕商人在明代已有在淮扬的商籍。因此他计算的明代商籍进士,只有一人。按寺田教授根据康熙乾隆的《两淮盐法志》,又以同治《两淮盐法志》补充。山陕进士,共三十七名,其中陕西二十九名(三原县十七名,泾阳县八名,是特多的两县),山西人八名(大同县五名);未成进士的举人,陕西三十八名(三原二十二名,泾阳十四名),山西只有五名(寺田说六名,也许把“陕西”的一位作为山西人了)。二二八页又附记两淮新安商人在明代成进士的,在歙县有七十名,休宁县一名,计七十一名。二三二页注(3)说,这些新安商人是所谓“附籍”中式,我想是对的。二三一页注(1)请读者参照藤井宏《新安商人の研究》(《东洋学报》三六の四)国家及び官僚との关系(一一九页以下)。但是我想也应该提一提藤井宏更早的一篇长文《明代盐商の一考察》(《史学杂志》五十四编五至七号)六号八二页,根据嘉庆《两淮盐法志》科第表,计算的是陕西盐商在两淮登第的进士三十名,举人四十二名,贡生三名(合计七十五名),山西商进士六名,举人九名,贡生一名(合计十六名),而歙商有进士七十名,举人一百六十名,贡生三名(合计二百三十五名)。(联陞按:计算似有小误,或三名,五名之中有一误。)数目虽小有出入,陕西商人在两淮之势力超过山西商人,而新安商又远远超过山陕商,是很容易看出来的了。

二三五页,倒二行,“计无如用盐筴便”,便字不应属下读。

二四五页,八行,“生数月,失先大夫光禄公”,“先大夫”,疑当作“先大父”。

又同行下文,“家中落,僦居,稍长,小贾”宜读断。

二六○页,八行,“不折产”是“不析产”之误。

二七四页,十一、十二行,“郡中人用资,无问识不识,皆与资,郡中人、亦无不多处士公云”。“用资”指需用资财,“与资”谓贷与。译文似误解为郡人以资金委托为营运(加入合伙)。

二七五页,六行,“敕关津往来,不得诰侍郎子”。诰当作诘(诘问)。

二七六页,倒四行,“不啻十赔其初”,赔当作倍。

二九○页,解释“贪贾三之,廉贾五之”,从宫崎先生之说,以为三之五之指资本运转之次数。按泷川《史记会注考证》考证云:“三之,五之,刘奉世、李光地以为三分取一,五分取一。自下文什二推之,旧说为长。中井积德曰:‘贪贾贪赢之多,故资货壅滞,岁计为少利,廉贾不多取盈,故流通物无滞货,岁计为多利。’”二九六页注(3)引宫崎“贪贾と廉贾”其资金运转次数之说,似出于中井积德。

同页注(2)引《康对山集》“凡吾所为,岁可十数贾,息固可十数倍矣”。此处十数贾,确指资金运转次数。但《史记》之“三之”“五之”,仍以从旧说解为获利三分之一,五分之一为妥。

二九八页,三行,“卮于岐路”当作“厄于岐路”。

三○○页,倒三行,“既出家庭,奔路程贵乎神速”断句小误。又末行“切记妨闲”似当作防闲。

三○一页,七行,第(五)段终于“莫向农忙之际”,以下“须识迟中有快,当穷好处藏低”是第(六)段起句(相对)。

三○六页,一行“陆路宜早投宿,睡卧勿脱里衣”,三行“遇人适兴酌杯,不可夜饮过度”皆六字为句,八行“闲中一览”闲当作閒。

三○九页,四行,“行李潇然”疑当作萧然。五行,“游吾入伴”似当作“邀吾入伴”。

三一三页,末行,“谅质授业”似当作量质。

三一四页,五行,“出门恳辞钱程”钱程是俴程之误。

三一五页,十一行,“辩货”当作“辨货”。

三二○页,倒二行,“盖尝为卑为降”,“尝”疑当作“当”。

三二九页,十行,“治铸”常作“冶铸”。

三三三页,倒六、七行,“悉知其人材具,短长敏钝,程才而授之事”断句小误。又“生平坦肝,膈示人人,人乐为用”。疑有脱衍,或当作“生平坦(荡),肝膈示人,人乐为用”。

三五一、三五二页,“保头”“包头”意义相同或相通,甚是。拙稿(《清华学报》新八卷一、二合刊一八八—一八九页)亦论此义,所举用例较多。“保(任)”较“包(办)”为先起。又“保”可作名词用,指保任之人,“包”则无此用法。

三五八页,二行,“不许包头多克”,“克”当作“剋”。

三六六页,倒二行,“分例”当作“分列”。

三八五页,三行,“消布”当作“销布”;“如派”似当作“加派”。

三九九页,十行,“且百工艺业,首禁把持。随牌名目,本属私议”断句小误,以下译文亦有可商。

最后,要特别提请读者注意的,就是本书标题所谓“山西商人”,是用的一种特别广义,包括山西、陕西两省的商人,所以实际讨论的是“山陕商人”或所谓“西商”。这一点,作者开宗明义,在序章第一段就大书特书,而且书中提到“山西商人”,前后都用方括号,随时提醒读者,这是寺田教授非常矜慎的地方。(按:佐伯教授在《社会文化史学》发表的《清朝の兴起と山西商人》一文,“山西商人”也指山陕商人。)

至于作者在书中提到的北边的军事消费,包括食粮棉布棉花的需要,以及开中法(商人在边地屯田、纳粮——后改纳银,但又不时纳米豆——领引中盐)这些背景,自然供给了商人发财的机会,可以刺激农商业,乃至棉织业的发展。不过影响所及,决不限于山西一省的工商业者。据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本名《中国棉业之发展》,1942年刊行出版,后由作者补充修改,改了书名,1955年出版。此书有日文译本,改题《中国近代产业发达史》,副题才是《中国棉纺织史稿》,1966年印行,译者是依山熹家)第三十页根据《万历会计录》卷一七、十八、二十一、二四作成的“明代各边卫军用花征派情况表”,大同在明初坐派山西布花,成化十六年(1480年)坐派(?)棉布十六万匹。宣府在正统十二年(1447年)会派山西山东河南各布政司棉布二十八万匹,棉花二十二万斤,数目最大,恐是预防外患,两年之后(1449年),也先入寇,竟把皇帝虏去。以后宣府在成化十八年(1482年)会派山西山东各布政司棉布十五万七千匹,棉花十万斤。再以后,正德八年(1513年),嘉靖三年(1524年),嘉靖六年(1527年)是“会派”、“额派”、“岁派”山东山西河南各布政司、北直隶各府,棉布十八万九千六百一十八匹,棉花三万七千五百斤。显然已经成了固定的岁额“会派”了。所以山西北边的棉花棉布实际负担,决不限于山西一省。我们因此也可以推定,山西本省的生产,不够边防之用。

关于开中,李龙华在香港中文大学文化研究所学报四卷二期(1971年)有一篇很结实的文章,题为《明代的开中法》,主要是从《明实录》搜集的资料。看他所列的表,宣府大同纳粮,多半是米豆合计。景泰三年(1452年)宣府纳粮,是米七分,豆三分。纳粮的是“土商”、“客商”不甚清楚(联陞按:如果陕西人在山西纳粮,似乎也应该称“客商”)。宣德五年(1430年)宁夏卫仓纳粮,是米豆麦,说明是“陕西山西客商纳价”。可知山陕商人已经以“客商”身份,在宁夏活动了。我推想在纳粮中盐一事,可能是“土商”与“客商”合作,而且有些时候,“客商”可能比“土商”更重要。这有一个显然的理由,就是“土商”资本不一定太雄厚,而“客商”远贾则应以资本厚者为多。尤其是能在主要营业之处定居的。例如《大同府志》卷七《风土》(叶四上)下面一段,就很可玩味:

其商贾俱山右人,而汾、介为多。踵世边居,婚嫁随之。本城市廛及往来运贩归化绥远各城者,皆逐微末自给,非能拥厚赀居奇擅利者也。

这大概是清朝初叶到中叶的情形(志成于乾隆四十七年),如果是抄的旧志,那就可能早到明代。这些汾、介“土商”,踵世边居,很可能经营商屯,至少有很大的可能经营米粟业。至于经营商屯的人,纳粮得引之后,是否亲自到产盐区去领盐,还是把盐引转卖与人,恐怕要看他们自己的资力与经营方略而定。《明史》卷七七《食货志·屯田》说:“弘治中,叶淇变法(实则在叶淇之前已有变化,参考和田清《明史食货志译注》,1957年,上册,八六页,注二○五,引藤井宏《史学杂志》五十四期五号之文)……诸淮商悉撤业归,西北商亦多徙家于淮。”所谓徙家于淮的西北商,当然是资本雄厚的山陕土商了。至于所谓淮商,则似指主要在两淮营业的大商,而不必限于本籍在淮之商。我曾重检藤井宏教授的名篇《新安商人の研究》(《东洋学报》三十六卷一至四号,1953年。此文已有傅衣凌、黄焕宗合译,见《安徽历史学报》总第二期,《安徽史学通讯》总第九号第十号,1959年),看见他提到的新安商人,到西北去营业的,为例并不甚多。只有(1)嘉靖万历年间的歙商程德容“父有华公,生大夫子四人,而君最少,其遗著最薄。君挟其遣以江淮,北溯燕代十余年,成中贾,又二十余年成大贾”。(2)汪道昆的祖父汪玄仪,“公聚三月粮客燕代,遂起盐筴,客东海诸郡中。”(3)又汪道昆的叔祖(藤井说“曾叔父”,似误。中译未改)汪玄倧有三个儿子,良柏、良楷、良权,“嘉靖中,三人者,从大叔父受贾。长公(良柏)季公(良权)居东省,若(就是‘及’)转谷关中。次公(良楷)主化居,独就常山(浙江衢州府下)为市”。(4)嘉靖间,休宁商王全“蒙故业,客燕、赵、齐、楚间,卒入浙,用盐起”等数例。实际自应比此为多。不过他所引的嘉庆《江都县续志》卷十二,则有下面一段:

扬以流寓入籍者甚多。虽世居扬而仍系故籍者亦不少。明中盐法行,山陕之商麋至。三原之梁、山西之阎、李,科第历二百余年。至于河津、兰州(明代属陕西)之刘、襄陵之乔、高,泾阳之张、郭,西安之申、临潼之张,兼籍故土,实皆居扬。往往父子兄弟,分属两地。若莱阳之戴,科名仕宦,已阅四世,族尽在扬州。此外如歙之程、方、吴诸大姓,累世居扬而终贯本籍者,尤不可胜数。

我们从这一篇点将录,可以推断《食货志》所谓淮商,应该也包括若干山陕商人。所以又可以推想在“纳粮中盐”从而取利这一大段的营业上,山陕商人,大约兼演过“边商”、“内商”、“囤商”(囤积盐引居奇,以邀厚利)三个角色,而且表演的相当火炽。

附带提一下,商屯与开中,可以分开,而不必一定连在一起。此点请考故清水奉次教授的《商屯考》,此文先生在《东亚经济研究》十一卷二号(1927年)发表,后来收入他的《明代土地制度研究》(1968年)。又开中不限于中盐,也有“中茶”的,而中盐也不限于“纳粮”,也可以纳马,纳铁,运茶等。李龙华君在上引文第一页已有说明,不过他的研究,是集中在盐粮兑换与盐铁兑换两方面。

至于边防常驻大军,需要军市,那是自然的。《史记》卷八一《李牧传》,说他“常居代、雁门,备匈奴。以便宜置吏。市租皆输入莫(幕)府,为士卒费,日击数牛飨士”。又卷一○二《冯唐传》,记冯唐对汉文帝称赞廉颇、李牧,接着说“今臣窃闻魏尚为云中守,其军市租尽以飨士卒,私养钱五日一椎牛,飨宾客军吏舍人。是以匈奴远避,不近云中之塞”。又宋朝边将多以“公使库”、“随军库”(南宋又有抚养边备等库)的财务,回易取利,佐伯教授在他的《宋代の公使库につぃて》(《史林》五十三卷第一号,1970年)已有论述(有两处我们在哈佛讨论过),这里不必多讲了。

1973年3月23日初稿

(原载《食货月刊》复刊第三卷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