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寻找活佛及呼图克图的灵童问题,依照藏人例俗,确认灵童必问卜于四大护法,这样就难免发生弊端。大皇帝为求黄教得到兴隆,特赐一金瓶,今后遇到寻认灵童时,邀集四大护法,将灵童的名字及出生年月,用满汉藏三种文字写于签牌上,放进瓶内,选派真正有学问的活佛,祈祷七日,然后由各呼图克图和驻藏大臣在大昭寺释迦佛像前正式认定。假若找到的灵童仅只一名,亦须将一个有灵童名字的签牌,和一个没有名字的签牌,共同放进瓶内,假若抽出没有名字的签牌,就不能认定已寻得的儿童,而要另外寻找。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像父子一样,认定他们的灵童时,亦须将他们的名字用满汉藏三种文字写在签牌上,同样进行,这些都是大皇帝为了黄教的兴隆,和不使护法弄假作弊。这个金瓶常放在宗喀巴佛像前,需要保护净洁,并进行供养。

为求西藏永远安乐计,今后由邻近各国来西藏的旅客和商人,需要进行管理,如果他们安分守己,遵守地方例俗,可以准其照旧经营商业,但是所有来往商人,必须进行登记,造具名册呈报驻藏大臣衙门备案。准许尼泊尔商人每年来藏三次,克什米尔商人每年来藏一次,各国商人无论前往何地,须由该国主脑呈报驻藏大臣衙门,按照该商人所经过的路线签发路证,并在江孜和定日两地方新派官兵驻扎,各国商人经过时,须将路证拿出检验。如有外人要求到拉萨者,须向各边境宗本进行呈报,并由驻江孜和定日的汉官进行调查,将人数呈报驻藏大臣衙门批准。该外人到拉萨后,需要进行登记并受检查。派驻各地的汉官及文书等人员,如有贪污受贿行为,一经发现即予惩办。有不丹、哲孟雄前来拉萨办理朝佛等事的人员,也同样需要呈报。外人返回本国时,也由各地宗本加以管理并进行检查。达赖喇嘛派往尼泊尔修建佛像或去朝塔的人员,由驻藏大臣签发路证,如逾期不能返回,由驻藏大臣另外行文给廓尔喀王。这样办理既可澄清边务,也对西藏有利。

西藏章卡(市场所流行的一种硬币)历来掺假很多,今后政府应以纯粹汉银铸造,不得掺假。并依旧制,每一章卡重一钱五分,以纯银的六枚章卡换一两汉银。本来六枚章卡只等于九钱银子,所差一钱银子即算为铸造费用。‘章卡’正面铸‘乾隆宝藏’字样,边缘铸年号,背面铸藏文。驻藏大臣派汉官会同噶伦对所铸造之章卡进行检查,以求品质纯真。以前尼泊尔铸有假章卡,藏政府也铸有假章卡,现规定其比价一律为汉银一两换一百枚,并决定以后不得再私自铸造。凡尼泊尔及西藏所铸章卡之没有掺假者,一律以上述比价为标准,以后不得非议。所铸新章卡如有掺杂锡、铁等假料而被发觉时,所有由汉官及噶伦委派之孜本、孜仲(僧官)等管理人员以及工匠人等,一律依法应受严厉处分,并依所铸假币数目加倍罚款。

以前前后藏都没有正规军队,用时临时征调,不仅缺乏作战能力,并且造扰人民,为害很大。这次呈请大皇帝批准,成立三千名正规军队:前后藏各驻一千名,江孜驻五百名,定日驻五百名,以上兵员由各主要地区征调,每五百名兵员委一代本管理。以前西藏只有五个代本职位,这次增加兵额,应依新增人数,增加代本名额。前藏代本即由驻拉萨游击统辖,日喀则、江孜、定日各地代本,由日喀则都司统辖。所有征调的兵员,应填造两份名册,一份存驻藏大臣衙门,一份存噶厦。以后如果发生缺额,即依名册补充。以上兵员统为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警卫。

关于军官的职位,按照这次的编制,代本以下设十二个如本,每一如本管二百五十名兵员,如本以下设两(原书作“二十四”)名甲本,每一甲本管一百二十五名兵员,甲本以下设五名定本,每一定本管二十五名兵员。以上人员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挑选年轻有为者充任,并发给执照。代本出缺时,由如本升补;如本出缺时,从甲本中升补,以下类推。贵族出身的军职人员,也要从定本、甲本逐级提升,不得任意升迁。按照旧制:平民只能升任定本,不能上升,今后应依照其学识技能及战功逐级升迁,不能歧视。如有违犯军纪的事情发生,即予严惩。

以前征调兵丁,不发粮饷武器,系由各兵丁自备,一旦用完,即行潜逃。今后每年每人应发粮食二石五斗,总共为七千五百石。上述粮食仅靠前后藏的田赋收入不够支付,故以沙玛尔巴、仲巴呼图克图的田产,以及丹津班珠尔之子目居索南班觉所呈缴的五个庄园,总共收入青稞三千一百七十石,做为补充。如还不够支付,即将沙玛尔巴桑坚班的什物尽行变卖,以补不足,这样每年就可收入青稞七千五百石,用以发给各兵员应发的粮饷。另外受征调的兵员,由达赖喇嘛发给减免差役的执照,这样更可使兵员知道对他们的照顾,以增进他们的战斗情绪。各代本因为已经有了达赖喇嘛拨给他们的庄园,就无需另发薪饷。各如本每年应发三十六两银子,各甲本二十两,各定本十四两八钱,总共两千六百两银子,由藏政府交给驻藏大臣,分春秋两季发给。兵员的粮饷也分春秋两季发给,又甲本和代本负责,不得短少。

关于军队装备:十分之五用火枪,十分之三用弓箭,十分之二用刀矛。前后藏各寺院如有剩馀武器,给价予以收买,其用费由前被没收的沙玛尔巴牧场收入的酥油价值五百五十两中开支。弓箭、火药由政府每年派人前往太昭及边坝制造。各兵丁还要经常操练。

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收入及开支,以前不经过驻藏大臣审核。由于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全付精力贯注于宗教,不加细察零星事务,完全由他的亲属及随员等负责管理,难免发生中饱舞弊等情事,所以这次大皇帝特命驻藏大臣进行审核,每年在春秋两季各汇报一次。一有隐瞒舞弊等情事发生,应即加以惩罚。

此次廓尔喀侵犯藏地,西藏许多村落夷为废墟,人民饱尝痛苦,因此对于所属人民应大发慈悲,予以爱护,最近决定济咙、绒夏、聂拉木等三个地方免去两年的一切大小差徭,宗喀、定日、喀达、从堆等地方各免去一年的一切差徭。并免去前后藏所有人民铁猪年以前所欠的一切税收。政府僧俗官员、各宗、谿负责人等,所有欠交税收也都减免一半。以上各项措施符合大皇帝爱护西藏众生的意志,对于前后藏人民造益不浅。

驻藏大臣督办藏内事务,应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等,共同协商处理政事,所有噶伦以下的首脑及办事人员以至活佛,皆是隶属关系,无论大小都得服从驻藏大臣。扎什伦布的一切事务,在班禅额尔德尼年幼时,由索本堪布负责处理,但为求得公平合理,应将一切特殊事务,事先呈报驻藏大臣,以便驻藏大臣出巡到该地时加以处理。

十一

噶伦发生缺额需要补任时,从代本、孜本、强佐中考察各人的技能及工作成绩,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共同提出两个名单,呈报大皇帝选择任命。噶伦喇嘛之缺额,从大堪布中提名呈请委任。代本之缺额从如本中升迁,或从边界宗本中提出两个名单,呈请选择委任。孜本和强佐之缺额,由业仓巴和协邦(管理刑事者)、噶厦大秘书、孜仲喇嘛(僧官)中选任。业仓巴和协邦之缺额,由雪地巴、拉萨米本、达本中选任。雪地巴、拉萨米本、达本之缺额,由各地宗本及噶厦仲尼(交际人员)中委任。业仓巴和雪地巴之僧官缺额,从各大寺喇嘛中挑选委任。大秘书之缺额,由小秘书及噶厦仲尼中委任。大宗及边宗宗本之缺额,由小宗宗本中委任。小秘书之缺额,由武官甲本及其他适当人员中委任。各边宗及小宗宗本之缺额,由普通职员中委任。过去各宗之僧官宗本,都由达赖喇嘛的随从中委任,他们多不能亲自到宗任职,而派代理人前往,这些代理人难免不发生贪污敲诈情事,因此今后所有代理人均由驻藏大臣选派,不能由孜仲喇嘛私自委派。噶厦的小秘书及仲尼,其职位虽小,但经常和噶伦一处工作,不谓不重要,所以须从俗官中挑选能力较强者充任之。最近改组造币厂,委任两个孜本和两个孜仲为管理人,如该人员发生缺额时,须由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协商选任。所有以上人员,除噶伦和代本须呈请大皇帝任命外,其馀人员可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委任,并发给满、汉、藏三种文字的执照。噶伦代本以下人员和各个宗本,今后均按上述规定逐级升迁,不得逾规乱为。至于草官、卫士、糌粑管理人、帐篷管理人等,无关重要,可由达赖喇嘛自行派任。

扎什伦布的工作人员,都是僧人,过去没有规定品级,多少也不一定。今后强佐出缺时,须由索本喇嘛(管饮食者)和森本喇嘛(管寝室者)中补任,索本出缺时,从孜仲中补任,森本出缺时,从仲尼中补任,不得随意升迁。扎什伦布辖区内村落较少,各边地亦无重要之宗、谿,所有强佐、索本、森本及宗本等,须依前藏之制度,由班禅额尔德尼和驻藏大臣协商委任。至于管理酥油、糌粑、柴火等零碎事务之无关重要人员,可依其技能之优劣,由班禅额尔德尼自行选任。关于‘乌拉’等之派遣可依照旧例行之。

十二

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周围的随从官员,过去都是他们的亲属,如达赖喇嘛的叔父和班禅额尔德尼的父亲班丹团主,都是私人升任,又如达赖喇嘛之胞兄洛桑格登主巴,依仗势力多行不法。今后应依西藏各阶层及扎什伦布僧俗人民之愿望,在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在世时,其亲属人员不准参预政事。达赖、班禅圆寂后,如果还有亲属,可以根据他们的技能给予适当的职务。

十三

驻藏大臣每年分春秋两季出巡前后藏各地和检阅军队。各地汉官和宗本等,如有欺压和剥削人民情事,即可报告驻藏大臣,予以查究。驻藏大臣出巡时,所用民间乌拉等,都得发给脚价,不得扰累番民,以示体恤。

十四

西藏和廓尔喀、不丹、锡金等疆界相连,以前这些地方来人呈献贡物和处理公务,达赖喇嘛写回信时,曾因格式不合及其他原因而发生纠葛,例如廓尔喀前此行文交涉章卡一事,西藏方面没有谨慎从事,以致引起战争。现廓尔喀方面虽然表示悔改前非,归顺投降,但以后无论何种行文,都须以驻藏大臣为主,和达赖喇嘛协商处理。今后廓尔喀派人来见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其回文必须按照驻藏大臣之指示缮写,关于边界的重大事务,更要根据驻藏大臣的指示处理。外方所献的贡物,也须请驻藏大臣查阅。不丹,以前皇帝曾加过封号,其宗教虽然不同,但每年派人向达赖喇嘛呈献贡物;锡金、宗巴、孟唐等藩属,每年也派人向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献贡,均不要加以阻挠,而应详细检查。外方人员来藏时,各边宗宗本须将人数登记,报告驻藏大臣,由江孜和定日的汉官进行检查后,准其前往拉萨。各藩属给达赖喇嘛等人的来文,须译呈驻藏大臣查看,并代为酌定回书,交来人带回。所有噶伦都不得私自向外方藩属通信,即或由外方藩邦行文给噶伦时,也得呈交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审阅处理,不得由噶伦私自缮写回信。以上有关涉外事务的规定,应严格遵守。

十五

西藏的济咙、聂拉木、绒夏、喀达、萨噶、昆布等地区和廓尔喀疆土相连,又为交通要道,须在济咙的日班桥,聂拉木的潘瞻铁桥,绒夏的边界等处树立界碑,限止廓商和藏人随意越界出入。驻藏大臣出巡时必须予以检查。所有尚未树立界碑之处,亦须迅速树立,不得因迟延而引起纠葛。

十六

边界地区与外方相连,对于当地人民之管理,来往行人之检查,都属重要事务。过去知能较强之宗本多留拉萨供职,而派知能较弱之宗本前去边界,难免耽误事情。今后边宗宗本均由小宗宗本及军队头目中选派,任满三年后考查成绩,如果办理妥善,驾驭得宜,记名以代本等缺升用,倘办理不善,立即革退。

十七

西藏过去委任大小职务,均在贵族中选任,平民完全无份。自今新立规章,凡普通士兵如有知能较强并有战斗能力者,虽非贵族亦得升任定本甚至逐级升至代本。其他一切官职,可依旧例从贵族中派任,但如年龄过幼,亦不宜担任官职。因此规定小秘书、噶厦仲尼、小宗本等,年满十八岁之贵族子弟始可派任。

十八

堪布为各寺院之主脑,应选学问渊博,品德良好者充任之。近查各大寺之活佛,拥有很多庄园,并因享有群众信仰,所献贡物者很多,再加经商谋利,贪财好货,甚不称职。现规定今后各大寺堪布活佛人选,得由达赖喇嘛、驻藏大臣及济咙呼图克图等协商决定,并发给加盖以上三人印章的执照。至于各小寺堪布活佛之人选,可依原例由达赖喇嘛决定。

十九

政府之所有税收,有以银两折交物品者,即照所定新旧章卡兑换之数,按新铸旧铸,分别折收,不得稍有浮多。至采买各物,亦须公平交易,不得苦累商民。

二十

在济咙、聂拉木两地方抽收大米、食盐及各种物品之进出口税,可依原例办理,除非请示驻藏大臣同意,政府不得私自增加税额。

二十一

西藏之税收、乌拉等各种差役,一般贫苦人民负担苛重,富有人家向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领得免役执照,达赖喇嘛之亲属及各大呼图克图亦领有免役执照。各噶伦、代本、大活佛之藏民也多领得免役执照。今后所有免役执照一律收回,使所有差役平均负担。其因实有劳绩,需要优待者,由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协商发给免役执照。对新成立之兵员,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依照名单一律发给免役执照。兵员出缺时,须将所发免役执照收回。

二十二

达赖喇嘛所辖寺庙之活佛及喇嘛,一律详造名册,并由噶伦负责将全藏各呼图克图所属寨落人户详细填造名册,于驻藏大臣衙门和达赖喇嘛处各存一份,以便检查。以后各寺喇嘛如有不领护照而私行外出者,一经查出,即惩办该管堪布及扎萨等主脑人员。

二十三

青海蒙古王公派人来藏,迎请有学问之活佛到家念经祈祷,有些固然是通过驻藏大臣,但有些是私自前往,因而不易查访。以后青海蒙古王公前来迎请西藏活佛,须由西宁大臣行文驻藏大臣,由驻藏大臣发给通行护照,并行文西宁大臣,以便查访。到外方朝佛之活佛,亦得领取护照,始得通行。如若私行前往,一经查出,即惩罚该管堪布及主脑人员。

二十四

依照旧例,来往派遣人夫乌拉,皆由达赖喇嘛发给执票,流弊很大,噶伦、代本以及达赖喇嘛之亲属,都有私派乌拉用以运输食粮用物。今后各活佛头目等因私外出时,一律不得派用乌拉。因公外出时,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发给加盖印章之执票,沿途按照执票派用乌拉。

二十五

对于打架,命案及偷盗等案件之处理,可以缘依旧规,但须分清罪行之大小轻重,秉公处理。近年来噶伦及昂仔、辖米本(拉萨市长)等,对案件之处理不惟不公,并额外罚款,还将所罚金银牛羊等不交政府,而纳入私囊。噶伦中还有利用权势,对于地位低下之人,随便加以罪名,呈报达赖喇嘛,没收其财产者屡见不鲜。今后规定对犯人所罚款项,必须登记,呈缴驻藏大臣衙门。对犯罪者的处罚,都须经过驻藏大臣审批。没收财产者,亦应呈报驻藏大臣,经过批准始能处理。今后无论公私人员,如有诉讼事务,均须依法公平处理,噶伦中如有依仗权势,无端侵占人民财产者,一经查出,除将噶伦职务革除及没收其财产外,并将所侵占的财产,全部退还本人,以儆效尤。

二十六

每年操演军队所需用之弹药,由噶厦派妥员携带驻藏大臣衙门之公文,前去工布地方制造,运至拉萨发给部队。以前后藏番兵没有火炮,现从新造十四门火炮中调两门给后藏,以便在军队操演时试验射击,其馀都交给达赖喇嘛。

二十七

过去噶伦及代本等上任时,达赖喇嘛照例拨给公馆及庄园,卸任时交回。近查有噶伦及代本已经卸任,而公馆及庄园仍由家属承受不交,政府又另外拨给。今后所有卸任之噶伦及代本,应将公馆及庄园移交新任,不得据为私有。

二十八

依照原例,应该发给活佛及喇嘛之俸银,均有定时,近来多有提前发放情事。今后应按规定时间发放,绝对不得提前。希济咙呼图克图立即进行调查,如发现提前发放俸银,或未全部发放者,对负责人员予以处分。

二十九

西藏各村落应交政府之赋税、地租以及物品,邻近各地多派僧官催缴,较远者多派俗官催缴。近查僧俗官员和宗本中有少数坏人,将所收赋税地租不交政府而入私囊,致逐年积欠者甚多。甚有催收本年各项赋税时,预将明年各项赋税提前催收情事。还有逃亡户应该负担之赋税,强加给住地户负担者,以致苛捐繁重,民不聊生。以后强佐派人催缴赋税时,应按规定期限办理。僧俗官员及宗本等只准催清当年赋税,不得提前催收来年赋税。各村逃亡户之负担应予减免,俟该逃亡户还乡后照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