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家大族经济势力的发展与门阀士族制度的形成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世家大族经济势力萌芽于西汉末年,如湖阳(今河南唐河南八十里湖阳镇)樊重,“世善农稼,好货殖,三世共财。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僮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勠力,财利岁倍,至乃广开田土三百余顷”(《后汉书·樊宏传》)。他又“广起庐舍,高楼连阁,陂池灌注,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鱼蠃梨果,檀漆桑麻,闭门成市,兵弩器械,资至巨万”(《水经·比水注》)。马援在“北地牧畜,宾客多归附者,遂役属数百家”(《后汉书·马援传》);及其屯田天水苑川,“请与田户中分”(《水经·河水注》);后归洛阳,又使宾客屯田长安上林苑中。东汉末,博陵崔寔著《四民月令》,对于这种自给自足的庄园经济就有较全面的叙述[1]。到了南北朝时,如颜之推颜氏家训·治家篇》所说:“生民之本,要当稼穑而食,桑麻以衣,蔬果之蓄,园场之所产,鸡啄之善,埘圈之所生,爰及栋宇器械,樵苏脂烛,莫非种殖之物也。至能守其业者,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但家无盐井耳。”说明这种自给自足的庄园经济,已经较为普遍了。

这种自给自足庄园主,有的出身于中央集权统治机构中的官僚,也有的是由商人转化来的。

由于中国古代国家的统治权是严格集中的,所有最高的权力最后都集中在皇帝的手中。专制君主要压制贵族——世卿势力的发展,造成绝对王权,必须提拔一部分自由平民和低级贵族来组成官僚集团,以统治整个国家,实现其集权中央的目的。恰好春秋、战国之际,“竹帛下于庶人”,于是列国诸侯、位置官吏就也提拔“士”这一阶层来作为官僚机构的骨干。这样,氏族贵族的政治势力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世卿自此而坠;严格集中制的官僚体系也于此形成,两汉的所谓布衣卿相,其实就是这种情况下的产物。

秦、汉国家的巨大规模使官僚机构愈来愈复杂而庞大,官僚的人数也愈来愈众多。而政府选拔官僚,因为自汉武帝以来,崇尚儒术的缘故,官僚也多以经术起家,致身通显。他们不但授徒讲学,注籍的弟子门生,成千上万,形成一种社会力量;而且由于他们的子孙往往绍继家学,也必然会造成一种累世公卿的情况。如东汉弘农杨氏,杨震官至太尉,震子秉亦官至太尉,秉子赐位至司空、司徒,赐子彪亦位至司空、司徒、太尉;自震至彪,凡四世皆为三公。汝南袁氏,袁安官至司空、司徒,安子敞亦官至司空,敞兄子汤为司空、太尉,汤子逢亦为司空,逢弟隗又为太傅,故臧洪谓袁氏四世五公,比杨氏更多一公。这些士族门阀也在东汉中叶以后渐次出现了。过去所谓“每寻前世举人贡士,或起畎亩,不系阀阅”(《后汉书·章帝纪》建初元年诏),现在开始“选士而论族姓阀阅”(仲长统昌言》),“贡荐则必阀阅为前”(王符潜夫论·交际篇》),“以族举德,以位为贤”(《潜夫论·论荣篇》)了。到了曹魏初期,九品官人之法行,州郡大小中正皆由当地著姓士族担任,九品的定评,自然操纵于他们的手中,于是官品的升降,大都凭借“世资”,久而久之,更造成了“公门有公,卿门有卿”(《晋书·文苑·王沈传》),“高门华阀,有世及之荣;庶姓寒人,无寸进之路”(《廿二史札记》)的情况。所以曹魏以后,世族的势力更加发展。例如:颍川荀氏,自荀淑仕汉为朗陵令,淑子爽官至司空,淑孙彧为曹操谋臣,位至尚书令,荀氏在魏晋南北朝,为世“冠冕”。颍川陈氏,自陈寔仕汉为太丘长,寔子纪位至九卿,纪子群仕魏至司空,其后子孙历两晋南北朝,并处高位。平原华氏,自华歆仕魏至太尉;东海王氏,自王朗仕魏至司徒;高平郗氏,自郗虑仕汉佐曹操至御史大夫;河东裴氏,自裴潜仕魏至尚书令;河东卫氏,自卫觊仕魏至尚书;扶风苏氏,自苏则仕魏至侍中;京兆杜氏,自杜畿仕魏至尚书仆射;北地傅氏,自傅嘏仕魏至尚书仆射:他们的子孙,一直到两晋南北朝,还是“衣冠”连绵不绝。此外以东晋南朝的王、谢而论,琅邪王氏,由王仁仕汉至青州刺史,仁孙王祥仕魏至太傅,祥弟览亦历九卿,祥从子衍仕西晋至太尉,览子导仕东晋至丞相;陈郡谢氏,自谢瓒仕魏为典农中郎将,瓒子裒仕西晋至九卿,裒子安仕东晋至太傅,王、谢遂俱为江左“盛门”。以北朝的崔、卢、郑、王而论,清河崔氏,自崔林仕魏至司空;范阳卢氏,自卢植仕汉为北中郎将,植子毓仕魏至司空;荥阳郑氏,自郑众仕汉至大司农,众玄孙浑仕魏至将作大匠;太原王氏,自王柔仕汉为北中郎将,柔弟子昶仕魏至司空,由于九品中正制的继续执行,这些士族门阀累世富贵,是显而易见的。

世家大族,除了出身于国家官僚机构中的官僚以外,也有从商人转化来的。从汉武帝以后,由于盐、铁等重要生产事业收归官营,使商人无法插手,于是商人通过土地的兼并把他们的财富最后集中于地权。这些商人在取得大量土地以后,已经不是商人的身份,而是大土地所有者了。西汉末,湖阳樊重“世善农稼,好货殖”,“资至巨万”,宛李氏“世以货殖著姓,雄于闾里”(《后汉书·李通传》);其后重子宏以汉光武帝刘秀母舅,李氏子通以光武帝妹夫,转化为东汉贵族。东汉末,东海麋竺“祖世货殖,僮客万人,资产巨亿”;竺后为徐州牧陶谦别驾从事,嫁妹于刘备为夫人,并进“奴客二千,金银货币,以助军资”(《三国志·蜀志·麋竺传》),后遂随备适荆州,由荆入蜀,为备上客。这些身“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的富商大贾,至此,已部分转化为拥有部曲、佃客的大土地所有者了。这些从富商巨贾转化来的大土地所有者,往往与“武断乡曲”的豪强不容易严格区分,故在当时统称之曰“地方豪强”。

但是,从官僚体系中派生出来的世家大族和从商人方面转化而成的地方豪强,他们都带着特别浓厚的父家长色彩,这是不难理解的。由于中国国家形态的比较早熟,在社会制度上,氏族残余也长期严重遗留,因此秦、汉以来的小农农村,虽然在农村公社——井田和书社已经崩溃以后,但也还依然以氏族为纽带而巩固结合起来,人们都是聚族以居的。虽然汉高祖为了削弱六国旧氏族贵族的势力,曾下令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后诸族十余万口于关中,武帝时,又“徙强宗大姓,不得族居”(《后汉书·郑弘传》注引谢承《后汉书》),但这不过是局限在六国旧族和豪杰名家一方面,而且即使是六国旧族和豪杰名家,在迁徙之后,也还是在他们定居的地域内保存了他们的血缘结合。至全国各地区,小农农村之内,仍然广泛地以血缘作为结合的纽带。

在东汉末年长期纷扰之中,世家大族除了和依附农民之间的隶属关系有了急剧的发展以外,他们还通过血缘的结合,在坞垒堡壁之间,部勒宗姓,加以武装,或聚族以自保,或举宗而避难。前者如《三国志·魏志·常林传》载“林避地上党……依故河间太守陈延壁。陈、冯二姓,旧族冠冕,张杨利其妇女,贪其资货,林率其宗族,为之策谋,见围六十余日,卒全壁垒”;《三国志·吴志·孙静传》载“静……坚季弟也。坚始举事,静纠合乡曲及宗室五六百人,以为保障,众咸附焉”;《三国志·魏志·王脩传》载“胶东人公沙卢,宗强,自为营堑,不肯应发调”;《三国志·魏志·许褚传》载“汉末,〔褚〕聚少年及宗族数千家,共坚壁以御寇”。后者如颍川韩融,“将宗亲千余家,避乱密西山中”(《后汉书·荀彧传》);颍川荀彧“谓父老曰:‘颍川,四战之地也,天下有变,常为兵冲,宜亟去之,无久留。……’彧独将宗族至冀州”(《三国志·魏志·荀彧传》);陈留高柔以“陈留四战之地……从兄幹……在河北呼柔,柔举宗从之”(《三国志·魏志·高柔传》);右北平田畴“率举宗族他附从数百人……入徐无山中,营深险平敞地而居……百姓归之,数年间,至五千余家”(《三国志·魏志·田畴传》);李典“宗族部曲三千余家,居乘氏,自请愿徙诣邺郡。……遂徙部曲、宗族万三千余口居邺”(《三国志·魏志·李典传》);南郡董和,“汉末,和率宗族西迁”(《三国志·蜀志·董和传》)。这种以血缘为纽带的结合,在魏、晋之际世家大族庄园形成初期,是曾经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的。魏明帝时,杜恕以疾去官,“遂去京师,营宜阳一泉坞,因其垒之固,小大家焉”。一直到南北朝,如北魏时,河东薛氏,“世为强族,同姓有三千家”(《宋书·薛安都传》),聚居绛郡;赵郡李显甫“集诸李数千家,于殷州西山开李鱼川,方六五十里居之,显甫为其宗主”(《北史·李灵传》)。北齐时,“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一宗将近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通典·食货典·田制》引宋孝王《关东风俗传》)。这些世家大族,大都是聚族而居的,所以自从东汉统治崩溃,两汉的地方机构乡亭里制失去了它的作用之后,北魏的三长制度尚未确立以前,由于中古这种自给自足的庄园还保存了氏族制的纽带,世家大族同时也是几个大的家长制家族的总体的代表,因此,必然出现符合于当时实际情况的“宗主督护”制度[2],来与政府的地方机构取得一定程度上的联系,可以更合法地来“庇荫”丁户,在“百室合户,千丁共籍”(《晋书·慕容德载记》)的实际情况下,分割了国家的户口。

不过,魏、晋之际,世家大族势力形成初期,由于一族之内,就已贫富分化,贫富的对比,就已非常显著,因此,贫穷的族人,实际上已不得不受显贵的族人——世家大族所役使了。随着庄园经济不断发展,阶级关系的变化也特别复杂,经两晋以至南北朝,连同族的大地主与大地主之间,由于官位的升降,门第的高下,也有东崔不及西崔[3],乌衣诸王,官位不及马粪诸王之高的差别了[4];崔、卢、李、郑四大族,每姓之内,又“第其房望”(《新唐书·高士廉传》),以显示出他们门第的特别优越。这样,不仅“一姓中,高下悬隔”,就是一房之中,差别也很大。一部分贫穷的族人,到那时,其身份地位,实际上已降落到可与奴客为伍了。

然而这种情况,并不是在世家大族地主庄园一开始形成时就是如此的。显贵的族人,为了要团结宗族子弟作为他们屯坞自守、筑壁相保的一种基本力量;贫穷的族人,也要依靠显贵族人——世家大族来出面组织武装,进行自卫,使自己不致转尸于沟壑之间,或者沦为其他封建主的佃客与奴仆,因此,他们两者,就在原先的血缘基础上,更加上了政治利害的一种结合。新兴的世家大族所以带着特别浓厚的父家长色彩出现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就是这个缘故。

世家大族为了维护他们的既得利益,在统一政权崩溃的废墟上屯坞自守,筑壁相保;他们就在战争发展之中,部勒他们的依附农民,成为部曲。所以建安以后,战争的持续进行,不但没有把他们的经济摧毁,反而更加强了世家大族和部曲、佃客之间的隶属关系。

农民本身也由于遭受掠夺及苛捐杂税和繁重的力役而感到绝望,尤其在当时,兵役成为加速自耕小农破产的主要原因,割据之雄为了充实军事力量,搜括民丁,甚为酷虐,至“放兵捕索,如猎鸟兽”(《三国志·魏志·袁绍传》注引《九州春秋》),这更使农民不得不托庇于世家大族。但农民付出了非常高的代价——放弃土地所有权,将自身交给显要的和强大的世家大族去奴役——才得到庇护的。他们受世家大族的剥削,除了“其佃谷皆与大家量分”(《隋书·食货志》),“被强家收大半之赋”(《通典·食货典·丁中》)以外,并替世家大族服许多杂役[5],必要时还得荷戈作战。但是在这一时期,兵役既是农民破产的主要原因,依附于世家大族以后的佃客所负担的兵役杂徭,究竟比自耕小农负担的国家租税重担减轻很多,因此,劳动人口纷纷向世家大族庄园集中,这些被奴役的农奴,就是以后要特别提到的,平时为封建主耕地、战时为封建主打仗的部曲和佃客。

东汉末年的割据之雄,为了扩展自己势力,压倒敌人,对拥有部曲、佃客的世家大族,更极尽拉拢之能事。如曹操拉拢许褚、李典、田畴,孙权拉拢鲁肃、甘宁以及吴中四姓,刘备拉拢麋竺、霍峻,正由于这些世家大族的归附与支持,魏、蜀、吴政权才得以形成鼎立的局面。

在这种力量支持下出现的政权,它不但不能立刻搜括逃户,而且还把政府民屯下的农民赐予世家豪族。如曹魏“给公卿以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故“自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晋书·外戚·王恂传》)。东吴也有复臣下客户的事实:《三国志·吴志·陈表传》注引《江表传》载“权命复客二百家”;《三国志·吴志·周瑜传》载“权后著令曰:‘故将军周瑜、程普,其有人客,皆不得问。’”《三国志·吴志·吕蒙传》载“别赐寻阳屯田六百户”,“与守冢三百家,复田五十顷”;《三国志·吴志·蒋钦传》载“钦卒,权以芜湖民二百户,田二百顷,给钦妻子”;《三国志·吴志·潘璋传》载璋“嘉禾三年卒,璋妻居建业,赐田宅,复客五十家”。政府既然以大量佃客赐予臣下,则已被“庇护”于世家豪族的部曲、佃客之被追认为合法更是不容置疑。这样,使曹魏以后,两税法实施以前,出现了最显著的一个特征,即人口的分割,封建土地所有主的权力,在这一时期内,诚如马克思所说的:“不是由他的地租的多少,而是由他的臣民的人数决定的”(《资本论》第1卷,第785页)。这种人口的分割,反映在法制上,便成为两晋、南朝的给客、荫客制度和隋、唐的奴婢部曲为“不课口”等规定。

晋武帝初“践位,诏禁募客”,募客是指豪势之家公然招募佃客。佃客可以逃避公家的赋役,所以“惮役”的农民,多愿意充当佃客,“贵势之门,动有百数。又太原诸部亦以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武帝时王恂为河南尹,“明峻其防,所部莫敢犯者”(《晋书·外戚·王恂传》),说明当时王权还强大,还能够制止募客,使它不致过分发展。泰始五年(公元269年)正月癸巳敕有云:“豪势不得侵役寡弱,私相置名。”(《晋书·食货志》)“置名”就是把佃客的姓名,载在豪势之家的户籍上,“私相置名”,就是没有经过给客、荫客制度的正式手续,擅自把编户齐民占募为佃客载在自己的户籍上是不合法的,所以西晋政府下令禁止这种情况的继续发展。

西晋初年,也有赐客制度,如《晋书·华表传子廙附传》载:“初,表有赐客在鬲,使廙因县令袁毅录名,三客各代以奴。”赐客是封建国家赏赐的佃客,袁毅却把赐客中的三客代之以奴,这是不合法的,所以后来袁毅因贪污犯了罪,华廙也因以奴代客的事情而免官削爵。

晋武帝太康元年(公元280年),下令实施占田法。同时根据官品规定了“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的制度,“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晋书·食货志》)。当然,实际荫客的数目要远远超过这个数字,这在后面还要讲到。

东晋元帝过江,“时百姓遭难,流移此境(指南兖州),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元帝太兴四年(公元321年),诏以“流民失籍,使条名上有司,为给客制度,而江北荒残,不可检实”(《南齐书·州郡志》南兖州序)。这个给客制度,可能就是《隋书·食货志》里所载的给客制度。《隋志》云:“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官品第一、第二,佃客无过四十户;第三品三十五户;第四品三十户;第五品二十五户;第六品二十户;第七品十五户;第八品十户;第九品五户。其佃谷,皆与大家(指主人)量分。其典计,官品第一、第二,置三人;第三、第四,置二人;第五、第六……一人,皆通在佃客数中。官品第六已上,并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二人;第九品……一人。客皆注家籍。”

元帝太兴四年给客制度的数目,也和实际的庇荫人数出入很大,所以《南齐书·州郡志》里才明确提出“江北荒残,不可检实”这个现实。

南史·齐东昏侯纪》云:“又先时诸郡役人,多依人士为附隶,谓之‘属名’。”东昏侯于永元(公元499至501年)中,下令“在所检占诸属名”,“凡属名多不合役,止避小小假,并是役荫之家”。东昏侯把他们都搜括出来,“摄充将役”。“属名”之名,也就是前面提到的“私相置名”之名,“属名”、“置名”,都是说他们的名字,已经登记在豪势之家的户籍上,也就是“客皆注家籍”了,他们已经不算为政府的编户齐民,而成为世家大族或豪势之家的荫庇户口了。

西晋官吏占田荫客表

东晋南朝官吏占田荫客表

在北朝,情况也是一样。《魏书·食货志》称:“魏初不立三长制,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由于匈奴、羯、氐、羌、鲜卑各族迭据中原,他们的社会发展阶段大都还留滞在家长奴隶制阶段,因此黄河流域奴隶制残余一时很为严重,鲜卑勋贵和中原世家大族,他们的土地上有很多奴隶。可是到了北朝后期,如在北周武帝建德六年(公元577年)的诏文中,解放了官私奴婢,令“所在附籍,一同民伍。若旧主人犹须共居,听留为部曲及客女”(《周书·武帝纪》)。可见部曲、佃客、客女之成为荫庇人口,当时政府也认为是合法的。他们一成为荫附的人口,就不成为政府的“编户齐民”,也不再负担政府的课役了。因此,日益发展和巩固的世家大族土地所有制,它与国家所有制是对立的。国家为了得到一部分劳动力,用来补充军队,作为国家的军事力量,并使之直接耕种国家的土地,而用田租、户调的剥削形式,把直接生产者的剩余生产品攫为己有,因此,国家所有制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世家大族土地所有制的发展。

这种对立的关系,决定了魏晋南北朝时期政府与世家大族及僧侣大地主间的关系。世家大族及僧侣大地主想增多他们的荫庇民户,而政府便防止荫庇户的增多。当丧乱分据,“赋重役勤,人不堪命”的时候,自耕小农不是“多依豪室”(《通典·食货典·丁中》),便是“假慕沙门,实避调役”(《魏书·释老志》)。而一当政府权力集中时,不是下土断之令,便是立三长之制,建输籍之法,来搜括荫户。

从西晋开始,王朝就重视搜括荫冒即不合法的荫户。武帝咸宁三年(公元277年),中山王司马睦“遣使募徙国内八县,受逋逃、私占及变易姓名、诈冒复除者,七百余户”(《晋书·高阳王睦传》),为冀州刺史所奏,贬为丹水县侯。可见用私占、诈冒的手段来隐庇户口,是要受到严厉惩罚的。

十六国时代,前燕、后燕、南燕都曾搜括荫户。如前“燕王公、贵戚多占民为荫户,国之户口,少于私家,仓库空竭,用度不足”。前燕的尚书左仆射悦绾向前燕主慕容建议:“国家政法不立,豪贵恣横,至使民户殚尽,委输无入。”“宜一切罢断诸荫户,尽还郡县。”慕容采纳了悦绾的意见,并命悦绾“厘校户籍”,“纠擿奸伏,无敢蔽匿,出户二十余万”(《资治通鉴》晋海西公太和三年)。后燕主慕容宝初嗣位,遵循其父慕容垂遗令,“校阅户口,罢诸军营分属郡县,定士族旧籍”(《晋书·慕容宝载记》)。南燕主慕容德时,其尚书韩上疏云:“百姓因秦(指后秦姚氏)、晋(指东晋)之弊,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依托城社,不惧熏烧,公避课役,擅为奸宄。”“今宜隐实黎萌,正其编贯。”慕容德采纳了韩的建议,“遣其车骑将军慕容镇率骑三千,缘边严防,备百姓逃窜”。并命“巡郡县隐实,得荫户五万八千”(《晋书·慕容德载记》)。慕容德所据青州,一共只有十几万户,而一次搜括出荫户五万八千,可见荫户数目之多。

西晋灭亡之后,“百姓之自拔南奔者,并谓之侨人”;另外,“其无贯之人,不乐州县编户者,谓之流浪人”(《隋书·食货志》)。侨人和流浪人往往“多庇大姓以为客”,这种客又大都由世家大族私自招募而不在给客制度数目之内的,东晋南朝政府为了要搜括这类不在法定范围之内的客,往往结合土断来进行户口的搜检。土断的事,以后有专节要谈到,这里只谈检括户口的雷厉风行情况。东晋哀帝兴宁二年(公元364年),桓温庚戌土断,严令“不得藏户”,时宗室彭城王司马玄以“匿五户”,“收付廷尉”(《晋书·彭城王权传玄孙玄附传》)。刘裕在东晋安帝义熙九年(公元413年)土断,余姚的世族大地主虞亮以“藏匿亡命千余人”(《宋书·武帝纪》),被刘裕处以死刑。宋、齐的整理户籍,检巧却籍,也是针对户口的搜括一事而进行的。

北朝搜括户口,往往是结合均田来进行,同南朝的做法不完全一样。在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实施均田制之前,“旧无三长,唯立宗主督护,所以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北史·序传》)。均田制颁布后,接着就创立三长制,它的职责之一就是使“包荫之户可出”。而且在均田制颁布后,政府不但依靠搜括的政治权力,有时还可以采用“廉价”的方法,使荫户登记户口,成为政府的编户齐民,所谓“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氓,奉公上蒙轻减之征”(《通典·食货典·丁中》)。东魏承丧乱之后,“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通典·食货典·丁中》),以致“户口失实”,“阙于徭赋”。武定二年(公元544年),东魏丞相高欢命孙腾、高隆之等“为括户大使,分行诸州”(《资治通鉴》梁武帝大同十年),“分括无籍之户,得六十余万。于是侨居者各勒还本属”(《隋书·食货志》)。北齐为北周所灭时(公元577年),有户三百零三万,而东魏孙腾等这次却搜括到六十多万户,几乎占北齐灭亡时户口总数的五分之一,可见户口的荫庇诈冒的严重程度。北周武帝灭佛教,把北周、北齐地区的三百万僧侣,“皆复军民,还归编户”(《历代三宝记》),这是统治阶级内部另一种争夺户口的手段,在《西魏与北周的政治》一节里要讲到,这里就不多讲了。北周武帝命群臣撰《刑书要制》,规定“正长隐五户及十丁以上、及地三顷以上,皆死”(《隋书·刑法志》)。这一条法律条文,也透露出政府对户口的控制是多么严格。总之,政府和地主之间,一个是要荫庇户口,一个是要搜括户口,这就构成魏、晋、南北朝时期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重要内容。

但是在人口分割方面,不管他们之间的矛盾尖锐化到如何程度,他们二者却抱着同一目的,即怎样来对他们的依附农民进行更厉害的剥削。而依附农民则争取要自己支配土地,并反对封建土地所有主不顾人命程度的剥削。因此,那一时期的主要矛盾,还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包括最高地主——皇帝和自耕小农、屯田上的屯田客佃兵、占田均田上的农民,世家大族(还有北朝的鲜卑勋贵和以军功出身的汉族地主)和他们有依附关系的部曲、佃客,庶族寒门地主和他们的佃户、佣耕者,僧侣大地主和“僧祇户”、“佛图户”、劳动僧、部曲(观寺亦有部曲,见《唐律疏议》)所构成的阶级矛盾。

有的同志问:魏晋南北朝这一阶段,有没有中小地主这个阶层?他们是采取哪种剥削形式来进行剥削的?我们这样答复:如果从土地的多少,庄园的大小,来划分大、中、小地主的话,那么世家大族中有大地主,也有中小地主;庶族寒门中有大地主,也有中小地主。但是这个时候有它的特点,即世家大族中的一些房分,他们从北方流寓到江南以后,有的土地不多,有的甚至依靠俸禄来维持生活,如颜之推《颜氏家训·涉务篇》所说的:“江南朝士因晋中兴南渡江,卒为羁旅,至今八九世,未有力田,悉资俸禄而食耳。假令有者,皆信僮仆为之,未尝目观起一土,耘一株苗,不知几月当下,几月当收。”个别世家大族没有获得土地,这种情况偶然还会有的。如梁代王僧孺,他是曹魏司徒王朗的九世孙,确实是东海的世家大族。但由于他的父亲早死,他这一房偏枯下来了,史称“僧孺幼贫,其母鬻纱布以自业”;僧孺“常佣书以养母”。后来僧孺以事免官,写给他友人何炯信中还提到“素无一廛之田,而有数口之累”(《梁书·王僧孺传》),可见他就是“资俸禄而食”的。和王僧孺同时的傅昭,是北地世家大族,他父亲在宋孝武帝时被杀,因此他早年生活清苦,年“十一,随外祖于朱雀航(即朱雀桥,在今江苏南京市镇淮桥稍东)卖历日”(《梁书·傅昭传》),当时他家也不会有土地。但尽管如此,由于他们出身世家大族,只要得到推荐,就能登仕,所以即使没有土地,他们也是属于世家大族这个阶层。一般地说,世家大族凭借他们在社会上的特殊地位,是会拥有巨大的田产的。所以我是认为只要是世家大族,就都是大地主,道理很简单,凡是世家大族,即使是“资俸禄而食”的,因为他们代表了大地主阶层的利益,所以就可以称之为世族大地主。

至于庶族寒门,应该区分为庶族寒门大地主和中小地主两个阶层。庶族寒门大地主虽然出身寒微一些,但有的已经致位将帅,有的又参掌机要,实际上已和这个统治政权的利益息息相关,固然“士庶天隔”,他们和世家大族之间还存在一些隔阂,而两者的利害得失基本上是一致的。庶族寒门中的中小地主和庶族寒门大地主不同的地方,就是中小地主虽有一些土地,但没有取得任何特权,尤其是没有取得荫客的特权,这是和世家大族最大不同的地方。

两晋、南朝的荫客制度规定各级官吏按照官品来享受荫客的特权。西晋官品第九荫客一户,东晋官品第九给客五户,庶族寒门中的中小地主未必有官位,就不一定能取得荫客的特权。部曲类似“家兵”,在中小地主的户籍中更不可能出现家兵。当然,庶族寒门中的中小地主,可以使用奴婢来从事耕织,此外还可役属“佣耕”或“自卖”的客。佣耕和主人的依附关系,是不会太强的;“自卖为十夫客”等的客,也只是债务关系,偿债完毕,就不再受人役属了。因此可以说,在庶族寒门中的中小地主的土地上,奴隶制的残留形态可能比较严重,雇佣租佃的封建地租形态或者也较发展,但部曲、佃客对主人的依附关系,却未必十分强化。

下面就来谈谈魏晋南北朝时期大、中、小三种类型的自给自足庄园。

世家大族庄园的类型 三国时期,在江南立国的东吴,有许多世家大族,如吴郡的顾、陆、朱、张,会稽的孔、魏、虞、谢,他们的庄园,都是“僮仆成军,闭门为市,牛羊掩原隰,田池布千里”,“金玉满堂,伎妾溢房,商贩千艘,腐谷万庾”(葛洪抱朴子·吴失篇》),经济势力很大。到了西晋时期,世家大族的庄园经济在北方也有了发展,如石崇“有别庐在河南县界金谷涧(今河南洛阳市西北)中,去城十里,或高或下,有清泉茂林,众果竹柏药草之属,金田十顷,羊二百口,鸡猪鹅鸭之类,莫不毕备。又有水碓、鱼池、土窟”(石崇《金谷诗序》)。石崇在他的文章里,提到这所“河阳别业”时还说:“其制宅也,却阻长堤,前临清渠,百木几于万株,流水周于舍下。有观阁池沼,多养鱼鸟”(石崇《思归引》)。可见这个庄园的规模是很大的。石崇的好友潘岳在洛水之旁,也“筑室种树”。他的庄园里,樱桃、葡萄、石榴、苹果(白柰和赤柰)、梨、柿、枣、李、桃、杏、梅树,“靡不毕殖”;蔬菜方面,有葱、韭、蒜、芋、堇、荠、笋、姜等等,种类也很多(见潘岳《闲居赋》)。

东晋末年,勃海刁逵一家自其祖侨居京口(今江苏镇江市),至逵兄弟子侄,“以货殖为务”,“奴客纵横,固吝山泽”,“有田万顷,奴婢数千人”(《晋书·刁协传孙逵附传》)。从“有田万顷,奴婢数千人”二语看来,刁家庄园的规模也是很大的,可惜庄园内部的情况缺乏记载。东晋名将谢玄因病解职以后,在会稽始宁县(今浙江上虞西南)经营的山墅,经过他的孙子谢灵运进一步“修营”,“傍山带江,尽幽居之美”(《宋书·谢灵运传》)。谢灵运为此写了一篇《山居赋》,对他修营的这所山墅,作了细致的描写,并作了注释。谢灵运这所山墅有“南北两居”,谢玄原来居住在南山,因此“南山是开创卜居之处”,“临江旧宅,门前对江”,“风兴涛作,水势奔壮”。“葺室在宅里山之东麓”。“葺骈梁(三间)于岩麓,栖孤栋于江源。敞南户以对远岭,辟东窗以瞩近田”。谢灵运又在北山,别营居宅。“其居也,左湖右江”,“面山背阜”,“四面有水”,“东西有山”。这两处居宅,距离相当远,又因隔了许多山岭,“峰崿阻绝”,只有“水道通耳”,所以说“南北两居,水通陆阻”。在“南山则夹渠两田,周岭三苑”。“众流溉灌以环迎,诸堤拥抑以接远”。“从江楼步路,跨越山岭,绵亘田野,或升或降,当三里许。涂路所经见也,则乔木茂竹,缘畛弥阜,横波疏石,侧道飞流”。“及其所居之处,自西山开道,乞于东山,二里有余。南悉连岭叠障,青翠相接,云烟霄路,殆无倪际”。“从径入谷”,“缘路初入,行于竹径,半路阔,以竹渠涧。”“西岩带林,去潭可二十丈许,葺室构宇,在岩林之中,水卫石阶。开窗对山,仰眺层峰,俯镜浚壑。去岩半岭,复有一楼,回望周眺,既得远趣,还顾西馆,望对窗户。缘崖下者,密竹蒙径,从北直南,悉是竹园。东西百丈,南北百五十丈。北倚近峰,南眺远岭,四山周回,溪涧交过,水石林竹之美,岩岫隈曲之好,备尽之矣。”谢灵运就是选择了这样一处山水幽深的地方,来“刊剪开筑,此焉居处”,建立他的居宅的。山墅周回,有上好的土地,所谓“田连冈而盈畴,岭枕水而通阡”。这些可耕地,“阡陌纵横,塍埒交经,导渠引流,脉散沟并。蔚蔚丰秫,苾苾香粳”。水稻以外,在旱种作物方面,还“兼有陵陆,麻、麦、粟、菽”。粮食以外,在蔬菜的莳艺方面,“畦町所艺”,有蓼、蕺、葼、荠、葑、菲、苏、姜、绿葵、白薤、寒葱、春藿。可以说,山墅的主人完全“不待外求”,“灌蔬自供”,可以自给自足。在果园方面,“北山二园,南山三苑,百果备列”。其中有“杏坛、柰(苹果)园,橘林、栗圃,桃李多品,梨枣殊所,枇杷、林檎,带谷映渚”。山墅周围除了修竦萧森的竹林以外,还有很多树木,常见的有松、柏、檀、栎、桐、榆、楸、梓,都是“干合抱以隐岑,杪千仞而排虚”。山墅“出药甚多”,有桃仁、杏仁、五茄根、葛根、菊华、柏实、菟丝实、女贞实、蛇床实、天门冬、麦门冬、附子、天雄、乌头、地黄、细辛、卷柏、茯苓等等,凡是雷公《本草》、桐君《药录》所记载的药物,也基本能够自给自足,不需外求。在山墅里,也有一些家庭手工业,蚕桑麻纻,是由佃客、客女为之进行生产的。“寒待绵纩,暑待绤”,一切衣着,绝大部分都是自给的。谢灵运还提到“陟岭刊木,除榛伐竹”;又说“既坭既埏,品收不一,其灰其炭,咸各有律”,可见庄园有计划地砍伐一些竹木,同时也烧木炭以作燃料及供冬日烤火之用,并且烧制一些陶器和砖瓦之类。他又提到“昼见搴(拔)茅,宵见索绹(搓草绳)”,大概是为佃客、客女、奴婢盖茅草屋用的。《山居赋》里还提到“六月采蜜”。又提到酒的酿造,“亦酝山清,介尔景福。苦以成,甘以熟”。酒味苦,可治痰冷;酒味甘,可治痈核。有时候还“剥芨岩椒”,用来造纸。总之这个大庄园提供了谢家生活上的一切需要,“春秋有待,朝夕须资。既耕以饭,亦桑贸衣。艺菜当肴,采药救颓”,“供粒食与浆饮,谢工商与衡牧”。既然一切能够自给自足,就不须同手工业者、商人和渔业畜牧业者打交道了,所以他最后画龙点睛地指出:“但非田无以立耳”。正因为他占了这么多土地,才能达到这种自给自足的现状。在当时不仅谢灵运有这样规模的庄园或山墅,谢灵运在《山居赋》注里还提到,在他的山墅北面,有大小巫湖,东晋“义熙中王穆之居大巫湖,经始处所犹在”。在他的山墅东面较远一些地方,有五个奥。“五奥者,昙济道人(和尚)、蔡氏、郗氏、谢氏、陈氏,各有一奥”。其中郗氏,是高平大族,他家还在谢灵运山墅南面的漫石这个地方修建起“精舍”来。还有白烁尖一带,“下有良田,王敬弘经始精舍”。“昙济道人住孟山,名曰孟埭,芋薯之疁田”。这些山墅、精舍,规模也不会比谢灵运的山墅小多少。王敬弘除了经营白烁尖精舍外,他在余杭舍亭山还置有山墅,也是“林涧环周,备登临之美”(《宋书·王敬弘传》)。这个山墅,一直到王敬弘的孙子王秀之时候,还加以营理,继续扩展。和谢灵运同时而略后的孔灵符,他以会稽的世家大族,在宋文帝元嘉年间,出任本郡太守。孔家累世卿尹,“产业甚广”。灵符“又于永兴(今浙江萧山)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含带二山,又有果园九处”(《宋书·孔季恭传子灵符附传》)。这个山墅的规模,甚至会超过谢灵运家的山墅。当然,像孔灵符这样占地二三百顷的庄园究竟也是不多的,这必须在当时比较荒僻的东土(今浙江东部),经过几代的占山固泽,并取得给客、置名各种特权,才有条件形成这么规模巨大而连成一片的庄园。

有些世家大族,土地虽多,但他们的庄园,却不全是集中在一处。如东晋末年的谢混,他家的土地是分散在十余处的。谢混为刘裕所杀,他家的庄园经济,都归谢混的侄儿谢弘微来代理经营。史称:“混仍世宰辅,一门两封,田业十余处,僮仆千人”,“弘微经纪生业”,“一钱尺帛出入,皆有文簿”。“自混亡,至是九载,而室宇修整,仓廪充盈,门徒业使,不异平日,田畴垦辟,有加于旧”。到了宋文帝元嘉九年(公元432年),谢混的妻子东乡君病死,留下来“资财巨万,园宅十余所,又会稽、吴兴、琅邪(南琅邪郡,治所在金城,今江苏句容北)诸处,太傅(谢安)、司空琰时事业,奴僮犹有数百人”(《宋书·谢弘微传》)。可见谢混的土地虽多,除了在上虞东山(浙江上虞西南)的山墅,或者可以和谢玄的山墅匹敌以外,其余十余处田业,如果平均每处僮仆百人的话,一人耕种五十亩,百人耕种五十顷左右土地,规模比起谢灵运的始宁山墅和孔灵符的永兴山墅来,就要小得多了。梁代王骞有旧墅在钟山大敬爱寺侧,“有良田八十余顷,即晋丞相王导赐田也”(《梁书·太宗王皇后传》)。因为在首都附近,不可能出现大型的庄园,像这样一个占地八十余顷的山墅,在当时只可以说是中型的庄园。

梁名将韦叡的孙子韦载,“有田十余顷,在江乘县(今江苏句容北)之白山”。陈文帝天嘉元年(公元560年),载以病去职,“遂筑室而居”(《陈书·韦载传》)。这大概可以说是小型的庄园了。《颜氏家训·止足篇》称:“常以为二十口家,奴婢盛多,不可出二十人,良田十顷,堂室才蔽风雨,车马仅代策杖,蓄财数万,以拟吉凶急速。”这可以说是小型庄园经济的写照。

十六国时期北方的世家大族庄园,因史文缺载,我们已无法考查。北朝的世族庄园,规模较大的如赵郡李灵甫“集诸李数千家于殷州西山,开李鱼川方五六十里居之”(《北史·李灵传》)。不仅赵郡李氏如此,崔、卢、郑、王这些世家大族,都可能有这样规模的庄园。像清河崔浩,自曹魏时的司空崔林以来,庄园的基址当在不断扩展,到了崔浩仕北魏,“牛羊盖泽,资累巨万”(《魏书·崔浩传》)。这个庄园的规模,想必也不会太小。东魏孝静帝元善见被迫退位后,北齐主高洋送给他“奴婢三百人,水碾一具,田百顷,园一所”(《魏书·孝静帝纪》)。梁将陆法和投降北齐,北齐主高洋赐给陆法和“田一百顷,奴婢二百人,生资什物称是”(《北齐书·陆法和传》)。这两所庄园大概都是北朝中上型的庄园形态。至于小型的庄园,占地都在十顷左右。如西魏丞相宇文泰赐庾季才“宅一区,水田十顷,并奴婢牛羊什物等”(《隋书·艺术·庾季才传》);北周明帝赐裴侠“良田十顷,奴隶耕牛粮粟,莫不备足”(《周书·裴侠传》)。

庶族寒门的取得土地,往往通过兼并、高利贷等等手段,因此土地分散,难得连成一大片,中小地主的土地更是如此。

佃客与部曲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基本阶级,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这里只讲世家大族与受他们剥削的依附农民——佃客和部曲的关系。

“客”这一名称的涵义,在井田公社解体以后,凡是离开自己土地的人,都可以称之为“客”。也有称为“宾萌”的(见《吕氏春秋·离俗览》,宾萌即客民)。所谓客,寄也,自此托彼曰客。因此,战国以来,脱离生产劳动的游士,称之曰客,或称“宾客”。后来就是自己土地不够而劳动力有余,于是到拥有土地较多的家族那里去佣耕,也称之曰客;或者已经“无置锥之地”,失去自己土地而到拥有较多土地的家族那里去租佃他们的土地的佃农,也称之曰客。随着依附关系的发展,久而久之,他们也终于变成部曲和佃客了。不过佣耕也好,假地种植也好,并不是一开始就沦为依附农民,如西汉时匡衡“父世农夫,至衡好学,家贫,佣作以供资用”(《汉书·匡衡传》);东汉时,孟尝“隐居穷泽,身自耕佣”(《后汉书·孟尝传》);第五访“少孤贫,常佣耕以养兄嫂”(《后汉书·第五访传》);杨震“少孤贫,独与母居,假地种殖,以给供养”(《后汉书·杨震传》注引司马彪《续汉书》);郑玄“家贫,客耕东莱……后以书戒子益恩曰:‘……年过四十,乃归供养,假田播殖,以娱朝夕……’”(《后汉书·郑玄传》)。他们在当时都是以编户齐民的身份为大土地所有者佣耕或向大土地所有者佃耕土地,并不立刻变成农奴。从魏晋时起,封建依附关系加强,佣耕的佃农与主人的依附关系才逐渐强化起来,这样,他们的身份就继续低落,渐渐蒙上了依附农民的色彩,终而变成部曲、佃客了。

所谓宾客,顾名思义,他们在开始时是可以和主人分庭抗礼的。这一阶层的开始带有依附色彩,应该溯源于战国时代的食客。西汉的强宗大姓,都有宾客,如颍川灌夫,其“宗族宾客为权利,横颍川”(《汉书·灌夫传》);“阳翟轻侠赵季、李款,多畜宾客,以气力渔食闾里”(《汉书·何并传》);“涿郡大姓西高氏、东高氏,自郡吏以下,皆畏避之,莫敢与牾……宾客放为盗贼,发辄入高氏,吏不敢进”(《汉书·酷吏·严延年传》);马援留北地“牧畜,宾客多归附者,遂役属数百家”(《后汉书·马援传》)。主人对宾客可以“畜”,可以“役属”;宾客也可以依赖主人“豪大家”的势力,“为权利”,“为盗贼”,这说明他们之间的结合,已经带着一种浓厚的依附色彩了。到了王莽末年,四方兵起,这些“豪大家”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起见,也将依附的宾客加以部勒,如南阳冯鲂,“为郡族姓,王莽末,四方溃畔,鲂乃聚宾客,招豪杰,筑营堑,以待所归”(《后汉书·冯鲂传》);刘“部署宾客”(《后汉书·齐武王传》),起兵讨莽;臧宫“率宾客入下江兵中”(《后汉书·臧宫传》);“王郎起,〔刘〕植……率宗族宾客,聚兵千余人,据昌城”(《后汉书·刘植传》)。部勒以后的宾客,虽名为宾客,其实已经是部曲了。

王莽时,马援在北地牧畜,役属宾客数百家;其后援屯田苑川,《水经·河水注》称其“请与田户中分以自给”。《水经注》里的“田户”(佃户),可能就是马援以前在北地所役属的“宾客”。那么过去宾客与主人之间只是一种客主的结合,而现在却已经是在租佃的基础上建立起依附关系来了。到了东汉末年,刘节“宾客千余家”,“前后未尝给繇”(《三国志·魏志·司马芝传》);“曹洪有宾客在〔许〕界”(《三国志·魏志·满宠传》),又有“宾客在〔长社〕县界,征调不肯如法”(《三国志·魏志·贾逵传》注引《魏略》),这些宾客虽名为宾客而实为依附农民。

由于客的依附性愈来愈强化,因此客的身份也愈来愈低落。其初犹“宾客”、“人客”杂称[6],久而久之,便名为“私客”、“家客”[7],终于与奴僮合流,连缀起来,称为“奴客”、“僮客”了[8]。东吴、曹魏甚至把佃客像土地钱帛一样,赐与臣下,无怪赐客要被主人视为僮仆。东吴陈武“所受赐复人得二百家,在会稽新安县”,后其子表“简视其人,皆堪好兵”,乃上书称“枉此劲锐,以为僮仆”(《三国志·吴志·陈武传》),可见这时候佃客已被当作僮仆看待。

“部曲”这名词,原来是两汉以来的一种军事建制。汉大将军营,有五部,每部有校尉一人、军司马一人;部下有曲,每曲有军侯一人;曲下有屯,每屯有屯长一人。“部曲”二字,连缀起来,犹如后世的师、团、营、连一样,因为常常连缀在一起,运用习惯了,本来军事建制中的部曲,一转而成了代表军队的名词、士卒队伍的变称了。

东汉一代,家臣的依附关系已经随着新的前进的各种关系而被强化起来,所谓“仕于家者,二世则主之,三世则君之”(《三国志·魏志·公孙度传》注引《魏书》)的情况,已成为普遍的风气,军队中自然也不能例外,于是对主将有人身依附关系的部曲也日益变形为主将的私属了。东汉末年,困于战争的农民,都去请求武装的世家大族保护;世家大族在屯坞自守、筑壁相保的过程中,也采取军事建制,来部勒他们已有的宾客和佃客,使成为武装的部曲[9],这时的私部曲,有时亦称家兵[10]。

战争的不断扩大和延续,使部曲成为人数众多的阶层,同时武装的世家大族又把部曲转移到土地上,使他们成为且耕且战的武装耕作者。战时是武装的世家大族统率下的部曲,在平时又是他们土地上耕作的佃客。因为佃种土地,是父子承袭的,因此,部曲在参加耕作之后,部曲的身份,自然也是家世承袭的。所以《陈书·沈众传》有“家代(“代”即“世”字,唐人避唐太宗李世民讳所改)所隶义故部曲,并在吴兴”的说法。部曲从事耕作以后,渐次变为依附于世家大族的佃客,主要的任务,不是作战,而是耕田,如《梁书·处士·张孝秀传》所载“孝秀居于东林寺,有田数十顷,部曲数百人,率以力田”,可见那时私部曲,主要用来种田了。这样,开始是部曲作战,佃客耕田,以后部曲的主要任务,既然也是佃耕土地,所以到了南北朝、初唐,就把佃客这一名称,也包括在部曲名称的涵义之内了。唐代著名的法典《唐律》,是只称部曲,而不称佃客的。

在世家大族经济发展的初期,以前被剥夺了土地和脱离了土地的流民,又以依附者的身份,重新和土地结合起来,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的过程。但是,由于隶属制度的加强,农民的身份显然地低落下来。本来在封建社会里,要是大土地所有者没有直接支配农民人身的权力,他们就不可能强迫分得土地和经营自己的经济的人为他们劳作,因此必须要有“超经济的强制”。但是,经济外的强制,在巩固世家大族地主的经济权力方面,固然起过作用,可是封建制度的基础,并不是经济外的强制,而是封建土地所有制。世家大族用封建地租形式来占有依附农民的剩余劳动,他们的剥削程度往往包含部曲、佃客的全部剩余劳动,甚至还包含大部分必要劳动,因此,世家大族不得不利用超经济的强制来保证完成他们的封建剥削。这种超经济的强制,主要表现在部曲和佃客虽然有着自己的经济,然而却牢固地被束缚在土地之上,无权支配自己的劳动。

部曲、佃客禁止离开自己的土地的。他们倘若没有得到他们主人的允许,而擅自离开自己土地的话,那就作为“逃亡”论罪。据《南史·范云传》称齐明帝时(公元494—498年),范云“为始兴(治曲江,今广东韶关市)内史。旧郡界得亡奴婢,悉付作(指作部,是从事苦役的作坊);部曲即货去,买银输官”。也就是说,在南齐时代,奴隶逃亡后被捉获,罚充终身苦役;而部曲逃亡后被捉获,即可把他们货卖,买银输官。法律有它的继承性,唐初制定的《唐律》,有一些主要内容,尤其律文中所反映的阶级关系,往往是继承南北朝(包括隋)沿用的律文而制定的,因此《唐律》中有一部分实际上也反映了南北朝的阶级关系。在《唐律》卷28《捕亡律》及其本注里有着“诸官户、官奴婢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部曲、私奴婢亦同”的规定,可见对部曲逃亡处刑的轻重,到唐时还是和逃亡奴婢一样的。

另外,《唐律》还规定禁止部曲、佃客不经过合法手续便从一个封建地主手里转到另一个封建地主手里去。某些封建地主倘若收留逃亡部曲而被人告发,那就要看情节的轻重,遭受不同程度的惩罚。情节重的称作“略”(不和为略),情节轻的称作“和诱”(谓和同相诱)[11]。《唐律疏议》卷20《贼盗律》疏议曰:“略他人部曲为奴婢者,流三千里。略部曲还为部曲者,合徒三年。……和诱者,各减一等。和诱部曲为奴婢,徒三年,还为部曲,徒二年半。”可见对收留逃亡部曲的地主处刑是相当重的。这样,部曲、佃客就完全被固着于土地之上,丧失了人身的自由。在这一时期内,封建地主之间买卖土地,部曲、佃客也会随同土地一起被转让。

部曲、佃客必须经过主人的放免才能成为平民。《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诸放部曲为良,已给放书……。疏议曰:‘依户令:放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并听之。皆由家长给手书,长子以下连署,仍经本属申牒除附。……’”可见部曲离开世家大族,必须由带着父家长色彩特别浓厚的封建主给予手笔的发放文书,这文书还须取得封建主的长子——未来的父家长——以下的连署,申报地方政府,剔除“附籍”,才算合法。

部曲、佃客死后,世家大族有权将其妻子指配给另一部曲、佃客。《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又问:‘部曲娶良人女为妻,夫死服满之后,即合任情去住,其有欲去不放,或因压留为妾,及更抑配与部曲及奴,各合得何罪?’答曰:‘……若是良人女压留为妾,即是有所威逼,从不应得为重科。或抑配与余部曲,同……’”在这里,法律上只规定部曲妻本来是“良人女”,不准世家大族威逼她们作妾,或者抑配给另一部曲;但是如果部曲妻不是“良人女”,而她们的身份是低于良人一等的客女或甚至是奴婢的话,那么,封建主就有全权支配她们,或者把她们留做自己的侍妾,或者指配给另一部曲,这在律文上是不加禁止的。

部曲、佃客所不同于奴婢的,在于奴婢是奴隶主所有,而部曲、佃客只是“附籍主户”作人身的依附[12];奴婢在法律上是“律比畜产”、“同于资财”[13],而部曲、佃客虽是封建主变相的资财,但毕竟不同于资财,更非畜产[14];奴婢只能与奴婢结婚,而部曲除娶客女(客女谓部曲之女,或有于他处转得,或放婢为之)为妻外,也可娶良女,但也可以娶婢女[15];奴婢可以买卖,而部曲、佃客只准转移事人,不能出卖[16]。

唐代法典上还明文规定着:奴婢、部曲,不同良人(《唐律》卷2《名例》)。因此,部曲杀良人,绞;良人杀部曲,减一等,流三千里[17]。部曲杀主,斩;主杀部曲,部曲有罪,勿论,部曲无罪,主徒刑一年[18]。部曲过失杀主,绞;主过失杀部曲,勿论[19]。部曲殴伤主之近亲,斩或绞;主之近亲殴伤部曲,杖一百至七十,如主之近亲因过失杀部曲,勿论[20]。良人相奸,部曲客女相奸,徒刑一年半;部曲奸良人,加一等,徒刑二年;良人奸他人部曲妻及客女,杖一百。部曲奸主之妻及主之姑之姊之妹或主兄弟之妻女,绞,强奸者斩;主奸己之部曲妻及客女,无罪[21]。除谋反、谋逆、谋叛三大罪状,直接危害到最高统治者外,部曲无控诉主人之权。部曲诉主,绞,部曲诉主之近亲,流;主诬告部曲,勿论,若非诬告,更不用说了[22]。从上面的例子来看,两相比较,部曲与主人,同犯一罪,一绞,一无罪,处罚截然不同,法律的阶级性,在这里表现得特别露骨。本来,封建法律,是封建经济关系的反映,在这里,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在封建社会内,作为国家权力主要工具的封建法律,是如何地采取法律形式和立法形式来维护和巩固这种经济关系并使它神圣化的。

门生与故吏 与部曲和佃客社会地位相类似的便是门生和故吏。先说门生,次说故吏。

欧阳修《孔宙碑阴题名跋》称:“汉世公卿多自教授,聚徒常数百人,其亲受业者为弟子,转相传授者为门生。”本来是师弟间的关系,以后也随着各种关系的发展而强化起来,从士夫学术研究的结合,逐渐转变为依附名势的一种结合了。东汉末,大将军窦宪是外戚,而《后汉书·郅恽传子寿附传》称其有“门生”;黄门令王甫是宦官,而《后汉书·杨震传曾孙彪附传》称甫有“门生”,这类门生,只是出于趋炎附势而已,谈不到什么学术转相传授。门生为了取得师长的荫庇,以免课役[23],自然不能不自动地为师长执劳辱之役[24],岁时还有所馈献[25]。到了魏、晋、南北朝,门生的地位,更为低落,如《晋书·王机传》载机“将奴客、门生千余人入广州”;《宋书·谢灵运传》载灵运“奴僮既众,义故、门生数百”;《南齐书·刘怀珍传》载“怀珍北州旧姓,门附殷积,启上门生千人充宿卫”,可见这些门生的地位已接近于部曲了。在南朝,为门生者,至与士人不能同席共坐,所谓“士庶天隔”[26]。在北朝,世族大地主范阳卢宗道,“位南营州刺史。……将赴营州,于督亢城坡,大集乡人,杀牛聚会。有一旧门人,醉言疏失,宗道令沉之于水。后坐酷滥除名”(《北史·卢观传》)。当时寒门富室,为了取得政治上的地位,不能不投靠达官贵人之门,称“门生”,取得他们的提携以为进身之阶,否则在当时“世胄蹑高位”的情况下,寒人是无进身之路的[27]。东晋时,谢安做桓温司马,“属门生十余人于田曹郎中赵悦子。悦子……悉用之,曰:‘……今自乡选,反违之邪。’”(《世说新语·赏誉篇》)南齐时,王琨为“吏部郎。吏曹选局,贵要多所属请,琨自公卿下至士大夫,例为用两门生”(《南齐书·王琨传》)。陆慧晓为“吏部郎。尚书令王晏选门生补内外要局,慧晓为用数人而止,晏恨之”(《南齐书·陆慧晓传》)。从这些例子看来,门生的地位虽比士族低,但是比部曲、佃客为高。

东汉时,公府以至州牧、刺史,他们的幕僚掾属,多由自己挑选人才,征辟任用,被征辟的人愿意应征辟或不愿意应征辟,有完全的自由。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一应征辟,成为公府或郡国的幕僚掾属,便不上通为中央的有秩命士,这样就渐渐地和他的长官成了一种私恩的结合,所以东汉以来,幕僚掾属对其长官,往往私为君臣。这表现在社会礼制风俗方面的,如为郡国所保荐的孝廉、秀才,即使其后任官中央,但向过去保荐过他的郡国守相,皆称“故吏”[28]。主官或荐举者死,故吏掾属,有服丧之制。故吏称郡守为“本朝”[29]。并有“昔为人子,今为人臣”(《后汉书·公孙瓒传》)的说法,可见家臣的关系,也随着各种隶属关系的发展而在强化起来。到了东晋、南北朝,不称为故吏,而称为“义故”、“门附”了[30]。

此外又有与部曲、佃客地位相等的衣食客[31]、典计[32]等等。

奴隶制残余的严重遗留 在魏、晋、南朝,虽然封建社会已经发展到典型阶段,然而由于东方国家形态的特殊性,奴隶制的残余,还是相当严重的。从三国时“奴执耕稼,婢典炊爨”(《三国志·蜀志·杨戏传》载《季汉辅臣赞》注引《襄阳记》),南朝时“耕当问奴,织当访婢”(《宋书·沈庆之传》),北朝时“奴任耕,婢任绩”(《魏书·食货志》),“耕则问田奴,绢则问织婢”(《北史·邢峦传》)的话来看,世家大族庄园内的奴婢,不仅限于家内的执役,而且是参加农业生产劳动的。西晋时,石崇有“苍头八百余人,它珍宝货贿田宅称是”(《晋书·石苞传》);王戎“广收八方园田”(《晋书·王戎传》),“家僮数百”(《初学记》卷18引徐广《晋记》);苟晞有“奴婢将千人”(《晋书·苟晞传》)。东晋时,陶侃有“家僮千余”(《晋书·陶侃传》);刁逵“有田万顷,奴婢数千人”(《晋书·刁协传》);谢混死后,“会稽、吴兴、琅邪诸处,太傅(谢安)、司空琰时事业,奴僮尚有数百人”(《宋书·谢弘微传》)。宋彭城王刘义康“私置僮部(僮仆、部曲)六千余人”(《宋书·彭城王义康传》);沈庆之“广开园田之业……奴僮千计”(《宋书·沈庆之传》)。僮仆人数如此之多,决非家内执役所能容纳,他们实际上是被固着于土地之上了。《南齐书·萧景先传》载景先临死遗言:“三处田,勤作,自足供衣食。力少,更随宜买粗猥奴婢充使。”从这话看来,奴婢显然是用在土地上的。梁武帝即位初年,御史中丞任昉奏弹刘整,提到刘整“奴当伯,先是众(指大家庭)奴。整兄弟未分财之前,整兄寅以当伯贴钱七千,供众作田”(《昭明文选》卷40任昉《奏弹刘整》)。可见奴当伯也曾用来耕作土地。

宋时王僧达自言:“婢仆十余,粗有田入,岁时是课,足继朝昏。”(《宋书·王僧达传》)北齐时颜之推云:“常以为二十口家,奴婢盛多,不可出二十人,良田十顷。”(《颜氏家训·止足篇》)以上两例,尤其前一例“粗有田入,岁时是课,足继朝昏”这几句话,很明白地说明到那一时期的奴婢已经按照依附农民的租田课额把收获物分成缴给主人了,也就是说,他们已经走上农奴化的道路了[33]。

东晋会稽王世子司马元显“发东土诸郡免奴为客者,号曰乐属,移置京师,以充兵役”(《晋书·会稽文孝王道子传》)一事,也充分说明东晋末年,在东土一带的世家大族庄园里,已经开始把许多奴婢免为佃客、客女了。大概一直到梁、陈时期,“免奴为客”的事还在继续流行。

在奴隶制残余比较严重的北朝,前面已经讲到过,北周武帝灭北齐之后,在建德六年(公元577年)下诏释放官私奴隶,令“所在附籍,一同民伍,若旧主人犹须共居,听留为部曲及客女”(《周书·武帝纪》)。这反映了奴隶制残余形态的逐渐削弱和封建依附关系的继续发展。

现在把魏晋以来世家大族经济势力发展以后发生的阶级关系的变化简说如下:

(一)秦、汉以来,失去土地以佣耕为生的雇农,以及耕豪民之田的佃农,与由于遭受掠夺及苛捐杂税和为繁重力役所困倒而绝望以求助于世家大族荫庇的农民,随着依附关系的强化,他们逐渐丧失了人身自由,最后完全被固着于土地之上,变成了依附农民。

(二)本来是自由人身份的庄园主族人,由于日益贫困,不得不受其显贵族人所奴役;久而久之,逐渐接近依附农民的队伍。

(三)过了时的不占支配地位的奴隶制残余还是被保存了下来;由于奴婢被转移到土地上从事农业劳动的缘故,久而久之,他们就逐渐走上了农奴化的道路。

* * *

[1] 崔寔所著《四民月令》对于正在日益发展起来的地主庄园经济有较全面的叙述:

(一)庄园内农业生产进行情形:

十二月,休农息役,惠必下浃。遂合耦田器,养耕牛,选任田者,以俟农耕之起。

正月,雨水中,地气上腾,土长冒橛,陈根可拔,急菑强土黑垆之田。粪畴,可种瓜,可种瓠,可种葵,可种、韭、芥、大小葱、蒜、苜蓿及杂蒜,可种蓼,可菹芋。正月尽二月,可种青麦、豍豆。

二月,可种蓝,可种大豆,可种胡麻,可种稹禾,可种苴麻,可种瓜。

三月,可种稹禾,可种苴麻,可种瓜,可种胡麻,可种黍穄,可种粳稻。

四月,时雨降,可种黍禾,可种胡麻,可种大小豆。

五月,可种胡麻,可种黍,可种牡麻。可别种稻及蓝。

六月,可种小蒜,可种冬葵,可种芜菁。

七月,可种芜菁,可种大小葱,可种苜蓿,可种芥。

八月,可种大小麦及,可种大蒜,可种芥,可种苜蓿,可种干葵。

(二)庄园内林木栽种情形:

正月,自朔至晦,可移诸树竹、漆、桐、梓、松、柏杂木。唯有果实者,及望而止。

(三)庄园内手工业生产进行情形:

正月,命女工趣织布。典馈(厨子)酿春酒。

二月,蚕事未起,命缝人浣(洗)冬衣,彻复为袷,其有赢帛(多余的绢帛),遂供秋服。

三月,清明节,令蚕妾治蚕室,涂隙穴,具槌持箔笼。谷雨中,蚕毕生,乃同妇子(家族参加),以勤其事,无或务他,以乱本业。有不顺命,罚之无疑。

四月,茧即入簇,趣缲剖线,具机杼,教经络。

六月,命女工织缣、练。可烧灰染青、绀杂色。

七月,处暑中,向秋节,浣故制新,作袷薄,以备始凉。

八月,清风戒寒,趣织缣、帛,染采色,擘丝治絮,治新浣故(做新衣洗旧衣),及韦(生皮)履贱好,预买以备冬寒。

十月,可折麻缉织布缕,作白履、不借(草履曰不借),命典馈渍曲酿冬酒。

(四)为了发展庄园经济,庄园内囤积居奇,卖贵买贱:

二月,可粜粟、黍、大小豆、麻、麦子等。收薪炭。

三月,可粜粟买布。

四月,可粜及大麦、敝絮。

五月,霖雨将降,储米谷、薪炭,以备道路陷滞不通。可粜大小豆、胡麻,籴、大小麦,收敝絮及布絮。

六月,可粜大豆,籴、小麦,收缣、练。

七月,可粜大小麦、豆,收缣、练。

八月,粜种麦,籴黍。

十月,卖缣、帛、敝絮。籴粟、豆、麻子。

十一月,籴粳、稻、粟、豆、麻子。

一年中有九个月都作买卖,交易的都是衣食必需品,夏天收布絮、缣、帛,冬天卖出,春天缺粮时粮价上涨,就把粮食大宗卖出,四月麦熟粮价低落,就开始收购麦子。

(五)由于氏族残余的严重遗留,因此九族之内,贫富虽在分化,但是还得存问赈救:

三月,是月也,冬谷或尽,椹麦未熟,乃顺阳布德,振赡穷乏,务施九族,自亲者始。无或蕴财,忍人之穷;无或利名,罄家之富,度入为出,处厥中焉。

九月,存问九族孤寡老病不能自存者,分厚彻重,以救其寒。

十月,五谷既登,家储蓄积,乃顺时令,敕丧纪,同宗有贫窭久丧不堪葬者,则纠合宗人共兴举之;以亲疏贫富为差,正心平敛,无相逾越,先自竭以率不随。

(六)庄园内有大学五经章句,有小学学文字训诂,学生大概都是宗族子弟:

正月,农事未起,命成童已上入大学,学五经。砚冰释,命幼童入小学,学《篇》(《苍颉篇》)、《章》(《急就章》)。

八月,暑退,命幼童入小学,如正月焉。

十月,农事毕,命成童入学,如正月焉。

十一月,砚冰冻,命幼童入小学读《孝经》、《论语》、《篇》、《章》。

(七)庄园主即父家长在正月、二月、五月、六月、八月、十一月、十二月都要祀祖。也唯有父家长才有特权侍奉祖先:

正月之朔,躬率妻孥,洁祀祖祢。及祀日,进酒降神毕,乃室家尊卑,无大无小,以次列于先祖之前;子妇曾孙,各上椒柏酒于家长,称觞举寿,欣欣如也。

这宛然是“跻彼公堂,称彼兕觥,万寿无疆”的神气,只是氏族贵族的公却换成了封建庄园主家族中的父家长而已。

(八)《四民月令》中的记载,都是封建庄园制度下的正面文字,事实上能有这样好生活的,除了庄园主本房以外,还有一部分庄园主的宗族姻亲(他们也日益在分化的过程中)而已。奴隶姑且不论,就是佣耕的佃客,田家作苦,生活也是不堪设想的。贫富的对立,使庄园主不得不讲习武事,修筑门墙;也在这种过程中,把他的佃客同时加以部勒,成为部曲了。

二月,顺阳习射,以备不虞。

三月,葺治墙屋,修门户,警设守备,以御春饥草窃之寇。

五月,弛角弓弩,解其征弦;张竹木弓弩,弛其弦。

八月,正缚铠弦,遂以习射,弛竹木弓弧。

九月,是月也,治场圃,涂囷仓,修窦窖,缮五兵,习战射,以备寒冬穷厄之寇。

十月,培筑园场。

[2] 《通典·食货典·乡党》:后魏初,不立三长,唯立宗主督护,所以人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谓之荫附。……孝文太和十年,给事中李冲……创三长之制……。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

《北史·李灵传》:孙显甫,集诸李数千家,于殷州西山,开李鱼川,方五六十里居之。显甫为其宗主。

[3] 《魏书·高阳王雍传》:纳博陵崔显妹……欲以为妃。世宗初以博陵崔氏,世号东崔,地寒望劣,难之,久乃听许。

[4] 《南齐书·王僧虔传》:时迁御史中丞,领骁骑将军。甲族由来多不居宪台,王氏以分支居乌衣者,位官微减,僧虔为此官,乃曰:“此乌衣诸郎坐处,我亦可试为耳。”

《南史·王昙首传》:子僧虔,僧虔子志,家居建康禁中里马粪巷。……时人号马粪诸王为长者。

[5] 《宋书·王弘传》:尚书王淮之议:……有奴客者,类多使役,东西分散,住家者少。其有停者,左右驱驰,动止所须,出门甚寡。典计者在家十无一二。

《三国志·魏志·郭皇后传》:黄初六年,文帝(曹丕)东征吴,至广陵,后留谯宫。时后从兄表留宿卫,欲遏水取鱼。后曰:“水当通运漕,又少材木,奴客不在目前,当复私取官竹木作梁遏,今奉车(表为奉车都尉)所不足者,岂鱼乎?”

《三国志·吴志·孙休传》注引《襄阳记》:李衡每欲治家,妻辄不听。后密遣十人于武陵龙阳汜洲上作宅,种甘橘千株。临死,敕儿曰:“汝母恶吾治家,故穷如是。然吾州里有千头木奴,不责汝衣食,岁上一匹绢,亦可足用耳。”衡亡后……儿以白母,母曰:“此当是种甘橘也,汝家失十户客来七八年,必汝父遣为宅。……”吴末,衡甘橘成,岁得绢数千匹,家道殷足。

[6] 《潜夫论·断讼篇》:又贞洁寡妇……遭值不仁世叔,无义兄弟,或利其聘币,或贪其财贿……强中欺嫁……或后夫多设人客,威力胁载,守将抱执,连日乃缓,与强掠人为妻无异。

《三国志·魏志·曹仁传》注引《英雄记》:〔弟〕纯僮仆人客以百数,纲纪督御,不失其理。

《三国志·魏志·王修传》:高密孙氏素豪侠,人客数犯法。

《三国志·吴志·步骘传》:会稽焦征羌,郡之豪族,人客放纵。

《三国志·吴志·周瑜传》:权后著令曰:“故将军周瑜、程普,其有人客,皆不得问。”

[7] 《后汉书·梁冀传》:孙氏宗亲,为侍中卿校尉郡守长吏十余人,……各遣私客籍属县富人,被以它罪。

《三国志·吴志·吕范传》:将私客百人归策。

《三国志·魏志·田畴传》:自选其家客,与年少之勇壮募从者二十骑俱往。

[8] 《汉书·胡建传》:多从奴客。

《汉书·五行志》:成帝鸿嘉之间,微行出游,选从期门有力者,及私奴客,多至十余,少五六人。

《后汉书·窦融传曾孙宪附传》:奴客缇骑,依倚形势,侵陵小人。

《三国志·吴志·孙策传》注引《江表传》曰:许贡奴客潜民间,欲为贡报仇。

《三国志·魏志·董昭传》:又闻或有使奴客名作在职家人,冒之出入……。

《三国志·魏志·曹爽传》注引《魏略》曰:丁谧呼其奴客。

《宋书·王弘传》:奴客与符伍交接……是以罪及奴客。……奴客与邻伍相关……。有奴客者,类多使役。……罪其奴客。……无奴客可令输赎。(以上奴客连称)

《三国志·蜀志·麋竺传》:祖世货殖,僮客万人,资产巨万。

《三国志·吴志·甘宁传》注引《江表传》:宁将僮客八百人就刘表。

《三国志·吴志·虞翻传》注引《会稽典录》:徐陵卒,僮客土地,或见侵夺,骆统为陵家讼之。

《晋书·隐逸·陶淡传》:僮客百数。(以上僮客连称)

[9] 《三国志·魏志·李典传》:典从父乾……合宾客数千家,在乘氏。……吕布之乱……布别驾薛兰、治中李封招乾欲俱叛,乾不听,遂杀乾。太祖使乾子整将乾兵……整卒,典……将整军。……太祖与袁绍相拒官渡,典率宗族及部曲输谷帛供军……典宗族部曲三千余家,居乘氏,自请愿徙诣魏郡……遂徙部曲宗族万三千余口居邺(后者之部曲,即前者之宾客,是部勒宾客,即成部曲之证)。

[10] 《后汉书·朱儁传》:会稽上虞人也。……光和元年,即拜儁交阯刺史,令过本郡简募家兵,及所调合五千人。……张燕……逼近京师,于是出儁为河内太守,将家兵击却之。

《三国志·魏志·吕虔传》:将家兵守湖陵……太祖以虔为泰山太守……虔将家兵到郡。

《三国志·魏志·任峻传》:峻别收宗族及宾客家兵数百人。

《晋书·王浑传》:以家兵千余人闭门拒〔楚王〕玮。

[11] 《唐律疏议》卷4《名例》:及略和诱部曲奴婢,若嫁卖之,即知情娶卖。疏议曰:“……此论部曲客女奴婢等,……或得而自留,或转将嫁卖,或乞人,亦同。……不问良贱,共知本情,或娶或买,限外不首,亦为蔽匿(不和谓略,谓设方略而娶之;和诱,谓和同相诱)。”

[12] 《唐律疏议》卷17《贼盗律》:疏议曰:“奴婢、部曲,身系于主。”

《唐律疏议》卷22《斗讼律》:疏议曰:“部曲、奴婢,是为家仆,事主须存谨敬。”

《唐律疏议》卷6《名例》:疏议曰:“部曲为私家所有。”

《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释文云:“此等(部曲)之人,随主属贯,又别无户籍。”

《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疏议曰:“奴婢、部曲,亦同不课之口。”

[13] 《唐律疏议》卷4《名例》:诸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本注曰:“转易得他物及生产蕃息皆为见在。”疏议曰:“……生产蕃息者,谓婢产子,马生驹之类。”(婢产子,谓之生产蕃息,则此子为主家所有,观其婢与马、子与驹对举,则私奴婢身同畜产,更不必说了。)

《唐律疏议》卷6《名例》:疏议曰:“奴婢贱人,律比畜产。”

《唐律疏议》卷4《名例》:疏议曰:“其奴婢同于资财。”

《唐律疏议》卷14《户婚律》:疏议曰:“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

《唐律疏议》卷18《贼盗律》:疏议曰:“奴婢比之资财。”

[14] 《唐律疏议》卷17《贼盗律》:疏议曰:“部曲不同资财。”

[15] 《唐律疏议》卷14《户婚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即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妾者,准盗论。知情娶者与同罪,各还正之。

《唐律疏议》卷6《名例》:疏议曰:“部曲……妻通娶良人、客女、奴婢为之。”

[16] 《唐律疏议》卷18《贼盗律》:诸杀人应死,会赦免者,移乡千里外。本注:“部曲及奴,出卖及转配事千里外人。”注云:“谓私奴出卖,部曲将转事人,各于千里之外。”(这是因避仇而定的特殊习惯,一般都是随着土地而转让的)

《唐律疏议》卷25《诈伪律》:疏议曰:“奴婢有价,部曲转事无估。”

《唐律疏议》卷2《名例》:疏议曰:“又令云:‘转易部曲事人,听量酬衣食之直。’”

[17] 《唐律疏议》卷22《斗讼律》:诸部曲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又殴良人折跌支体及瞎目者,绞,死者各斩。其良人殴伤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若故(有意的)杀部曲者,绞,〔故杀〕奴婢,流三千里。

[18] 《唐律疏议》卷17《贼盗律》: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

《唐律疏议》卷22《斗讼律》:诸主殴部曲致死者,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部曲)有愆犯,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法苑珠林》卷95引《冥祥记》:梁武昌太守张绚,常乘船行。有一部曲,役力小不如意,绚便捶之;一下,即无复活状,绚遂推置江中。

[19] 《唐律疏议》卷22《斗讼律》:诸部曲、奴婢,过失杀主者,绞,伤及詈者,流。诸主过失杀〔部曲〕者,各勿论。

[20] 《唐律疏议》卷17《贼盗律》:诸部曲、奴婢谋杀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

《唐律疏议》卷22《斗讼律》:(诸部曲、奴婢)即殴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詈者徒二年。殴主之缌麻亲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死者皆斩。诸殴缌麻、小功亲部曲、奴婢,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部曲、奴婢二等,大功又减一等,过失杀者,各勿论。疏议曰:“谓殴〔本〕身之缌麻、小功亲〔之〕部曲……总减三等,假如殴折肋者,凡人合徒二年,减三等,合杖一百……大功又减一等,谓殴小功部曲折齿,总减四等,合杖七十……其有过失杀缌麻以上部曲奴婢者,各无罪。”

[21] 《唐律疏议》卷26《杂律》: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部曲官户杂户,各加一等。奸他人部曲妻者,杖一百,强者各加一等。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强者斩。即奸主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流,强者绞。疏议曰:“奸他人部曲妻〔杖一百〕,明奸己家部曲妻及客女,各不坐。”

[22] 《唐律疏议》卷24《斗讼律》: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若〔告〕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亲,徒一年。……即奴婢诉良,妄称主压者,徒三年,部曲减一等。疏议曰:“日月所照,莫非王臣。奴婢、部曲,虽属于主,其主若犯谋反逆叛,即是不臣之人,故许论告,非此三事而告之者,皆绞,罪无首从。”注云:“……其主诬告部曲、奴婢,即同诬告子系之例,其主不在坐限。”

[23] 《晋书·王裒传》:门人为本县所役,告裒求属令。裒曰:“卿学不足以庇身,吾德薄不足以荫卿,属之何益?……”乃……送所役生到县,门徒随从者千余人,安丘令……出迎之。裒……云:“门生为县所役,故来送别。”因执手涕泣而去。令即放之……。

[24] 《宋书·隐逸·陶潜传》:潜尝往庐山,……潜有脚疾,使一门生二儿篮舆。

《宋书·王微传》:门冬昌术,随时参进。……家贫乏役,至于春秋令节,辄将二三门生,入草采之。

《南齐书·高昭刘皇后传》:门生王清与墓工始下插。

《南齐书·刘传》:游诣故人,唯一门生持胡床随后。

[25] 《宋书·颜竣传》:多假资礼,解为门生,充满朝野,殆皆千计。

《梁书·顾协传》:有门生始来事协,知其廉洁,不敢厚饷,止送钱二千。

《南史·姚察传》:有门生送南布一端,花练一匹。

[26] 《宋书·顾琛传》:尚书寺门有制,八座已下,门生随入各有差,不得杂以人士。琛以宗人顾硕头寄尚书张茂虔门名,而与硕头同席坐,明年,坐遣出,免中正。

[27] 《宋书·徐湛之传》:门生千余人,皆三吴富人子弟,资质端研,衣服鲜丽。每出入行游,涂巷盈满;泥雨日,悉以后车载之。

[28] 《昭明文选》卢子谅《赠刘琨》诗李善注引《傅子》曰:汉武元光初,郡国举孝廉。元封五年,举秀才。历世相承,皆向郡国称故吏。

[29] 《日知录》卷24《上下通称》条:汉人有以郡守之尊称为本朝者,司隶从事郭究碑云“本朝察孝,贡器帝庭”,豫州从事尹宙碑云“纲纪本朝”是也。亦谓之郡朝,《后汉书·刘宠传》“山谷鄙生,未尝识郡朝”是也。亦谓之府朝,《晋书·刘琨传》“造府朝,建市狱”是也。

[30] 门徒、义附连缀起来,称为徒附,如仲长统《昌言》“徒附万计”。亦称门附,如《南齐书·刘怀珍传》“怀珍北州旧姓,门附殷积,启上门生千人充宿卫,孝武大惊。召取青、冀豪家私附,得数千人。”

《晋书·祖逖传》:宾客、义徒,皆暴桀勇士。

《梁书·沈众传》:侯景之乱,众表于梁武帝,称家代所隶义故部曲,并在吴兴,求还召募以讨贼,武帝许之。及景围台城,众率宗族、义附五千余人,入援京邑。

[31] 《晋书·食货志》:平吴之后……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一人。

《隋书·食货志》:晋自中原丧乱,元帝寓居江左,历宋、齐、梁、陈……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官品第六已上并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二人,第九品……一人。……客皆注家籍。

[32] 《隋书·食货志》: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其典计,官品第一第二,置三人;第三第四,置二人;第五第六……已上,一人。皆通在佃客数中。(典计盖总管家内之事,即所谓管家。《三国志·吴志·楼玄传》:东观令华覈上疏曰:“臣窃以治国之体,其犹治家。主田野者,皆宜良信,又宜得一人,总其条目,为作维纲,众事乃理……所任得其人,故优游而自逸也。”此典计即指管家之职而言)

[33] 本节参考何兹全教授所著《中古大族寺院领户研究》,载《食货》第3卷第4期,和唐长孺教授著《三至六世纪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