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的修订 唐王朝的法规,有律、令、格、式四类。“律以正刑定罪”,就是规定罪名和刑罚的法典。“令以设范立制”,是对于各种重要制度所作的规定(1)。“格以禁违正邪”,是根据有关制敕,按照六部二十四司的职掌分类编辑的百官办事准则(2)。“式以轨物程事”(《唐六典·刑部郎中》),是官署行政条例(3)。四者相辅而行,而以律为主,令补律的不足,格、式辅律、令的施行。

下面着重讲《唐律》。

唐自高祖初取关中,即下令废除隋炀帝时期的苛法,悉从简易。武德元年(公元618年),诏大臣增损隋开皇律令,制成新律。武德七年,又命臣下加以修订,计五百条,分为十二卷,称《武德律》。唐太宗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诏大臣房玄龄与学士、法官重加修撰,称《贞观律》。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又诏大臣长孙无忌等加以删定,称《永徽律》。为使全国司法机关判刑划一,避免一个罪犯“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唐律·名例》疏议)起见,同时命长孙无忌广召“解律人”,撰定《律疏》三十卷,来逐条注释律文,并提出问题,加以解答。永徽四年,书成,颁行全国,这就是今天尚完整保存下来的中国封建社会法典——《唐律疏议》。《唐律疏议》虽是永徽四年撰成的,但这部书也经过武则天垂拱元年(公元685年)、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等几次小小的改动,但基本上还保持了《永徽律》的原来面目。

《唐律》分十二目,一曰《名例律》;二曰《卫禁律》(卫指禁卫,禁指关禁);三曰《职制律》(职司、法制);四曰《户婚律》(户口、婚姻);五曰《厩库律》(厩为马牛之所聚,库为兵甲财帛之所藏);六曰《擅兴律》(兴谓兴师动众,擅为专擅);七曰《贼盗律》;八曰《斗讼律》;九曰《诈伪律》;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律》(捕系、逃亡);十二曰《断狱律》。这十二目,大都沿袭隋旧。

唐代刑罚分为五等:笞、杖、徒、流、死,皆依隋制。

笞刑五: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刑五: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徒刑五: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流刑三:二千里,居作一年;二千五百里,居作一年;三千里,居作一年;加役流,则为居作三年。《唐六典·都官郎中》职下规定,“其应徒则皆配居作。在京送将作监,妇人送少府监缝作;外州者,供当处官役及修理城隍仓库及公廨杂使。犯流应任居作者亦准此。妇人亦留当州缝作及配舂。”

死刑二:绞,斩。

唐代有所谓“十恶”的十种重大罪名:

一曰谋反(原注谓谋危社稷);

二曰谋大逆(原注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三曰谋叛(原注谓谋背国从伪);

四曰恶逆(原注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母、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五曰不道(原注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

六曰大不敬(原注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对捍制使);

七曰不孝(原注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原注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九曰不义(原注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十曰内乱(原注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有人如果犯了“十恶”大罪中严重的条目,即使遇到大赦,也不在赦免之列。

皇帝是地主阶级的总代表,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危害皇帝和封建统治的行为,被称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或“大不敬”。在《唐律·贼盗律》里,第一条条文就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不同异(不管同居或分居)。”不是杀,便是没为官奴婢。另外还有一条:“即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以谋叛论”,也是入“十恶”之目,为首者处斩刑,父母妻子流二千里。倘若人民集众百人以上,抵抗官军,那就要全体处斩,这百人的父母妻子,并流三千里。如集众不满百人,也作百人以上论罪。《唐律》还用“不孝”、“不睦”、“不义”等条目来维护封建的伦常秩序,这充分说明封建国家是地主阶级专政机器,封建国家的法律是力图巩固封建秩序和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的。

《唐律》在量刑定罪方面,也是按照尊卑贵贱来定轻重的。而且还沿袭了《周礼》旧制,有八议之法:一曰议亲(谓皇亲国戚);二曰议故(谓皇帝故旧);三曰议贤(谓有“大德行”);四曰议能(谓有“大才能”);五曰议功(谓立过“大功勋”);六曰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五品以上及爵国公以上者);七曰议勤(谓有“大勤劳”);八曰议宾(谓如北周后人介公、隋后公)。勋臣、贵戚和大官僚,如果触犯刑章,可以援引“八议”来请求赎罪、减刑、免罚。这就明白规定封建统治阶级在法律上享有特权。

《唐律》里,把人分成“良”和“贱”两大类。良人这一大类中,既有地主剥削阶级,也有农民、手工业者等被剥削阶级。如上面“八议”中提到的贵戚勋臣,以及世家大族等大官僚、大地主阶级,和一般的庶族地主阶级,他们都是剥削阶级;而列在“编户齐民”中的均田农民和均田制没有推行地区的自耕农民,以及身份自由的手工业者,他们在法律上的身份也是良人,实际却在受着封建政权的沉重剥削。因此他们实质上是被剥削阶级。对于占田过限、盗耕种公私田、卖口分田、隐匿户口、虚报年龄、输课税物违期、负债不能偿、丁夫杂匠逃亡等等,《唐律》订立轻重不等的处罚办法。编入户籍的劳动人民,被封建法律束缚在里村邻伍等的地方基层组织中,受到连环保的制约,他们不得自由迁移,如私自“浮浪他所”,“十日笞十,二十日加一等”(笞二十),最高的处罚为“杖一百”。如果有课役而全户逃亡的话,“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笞四十),罪至徒三年”(《唐律·捕亡律》)。基于他们的经济地位,尽管他们在法律上规定为良人,名义上是国家的编户齐民,是自由民,而实质上仍然是被剥削被压迫者。

官奴婢、官户、杂户,是当时属于官府的“贱民”等级。反逆的家属私奴婢没入官府以后,成为官奴婢。官奴婢经过赦令,“一免为番户(亦称官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唐六典·都官郎中》),但这种机会是绝无仅有的。官奴婢配发到诸官府去从事无偿劳动,“长役无番”,一年中只能有三天(元旦、冬至、寒食节)休息。由于官奴婢不授田,又没有私有财产,每一年度由官府发给布衫裤一套,皮靴一双,每二年发给襦复裤一套,每季度发给口粮一次,丁奴每日口粮为三升。官奴婢如果逃亡,处刑极重,《唐律·捕亡律》规定:“官奴婢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番户亦称官户,《唐律·名例律·疏议》说:“官户者,亦谓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有今朝(指唐朝)配没。州县无贯,唯属本司。”官户“受田减百姓口分之半”(《唐六典·户部郎中》)。他们分番上诸司服役,“一年三番”,即一年中每三个月上番一个月,一年共上番四个月,故称番户。番户逃亡的处罚,和官奴婢一样,“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杖七十)。杂户,据《唐律·户婚律·疏议》:“杂户者,前代犯罪没官,散配诸司驱使,亦附州县户贯,赋役不同百姓。”《贼盗律·疏议》又说:“杂户及太常音声人,各附县贯,受田进丁老免,与百姓同。”杂户中还有工户和乐户,“工属少府,乐属太常”,他们和一般杂户的最大区别,是他们的户口,“并不贯州县,散属诸司上下”(《唐律·名例律·疏议》)。杂户和工户、乐户,“二年五番,番皆一月”,即每年上番两个半月。对杂户、工户、乐户判处逃亡罪也很重,《唐律·捕亡律》规定:“工、乐、杂户亡者,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笞四十),罪至徒三年。”另外有一种太常音声人,《唐律·名例律·疏议》说:“太常音声人,谓在太常作乐者,元与工〔户〕、乐〔户〕不殊,俱是配隶之色,不属州县,唯属太常,义宁(隋恭帝义宁元年,即公元617年)以来,得于州县附贯,依旧太常上下,别名太常音声人。”他们也是在太常“分番上下”。“关外诸州,分为六番,关内五番,京兆府四番,并一月上。”(《唐六典·太乐令》)即关外诸州六个月中上番一个月,关内诸州五个月中上番一个月,京兆府四个月中上番一个月。太常音声人和杂户有相似的地方,即他们的户籍,隶属于州县,但太常音声人在法律上允许和百姓通婚,而杂户是不允许的。杂户、官户和官奴婢,只能“当色婚嫁”,即杂户娶杂户,官户娶官户,严格禁止和“良人为婚”。《唐律·户婚律》规定:“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官户、官奴婢的身份地位,大概和私家奴婢相等。太常音声人和杂户、工户、乐户的身份地位,大概和私家部曲、客女相等。

为了维护大地主阶级的利益,《唐律疏议》明确解释“部曲为私家所有”(《名例律·疏议》)、“奴婢、部曲身系于主”(《贼盗律·疏议》),“至如奴婢、部曲,唯系于主”(《斗讼律·疏议》),用现在的话说,就是人身依附。此外还说“部曲、奴婢,是为家仆,事主须存谨敬”(《斗讼律·疏议》)。部曲、客女是没有自己的户籍的,从东晋南朝起,“客(指部曲、客女)皆注家籍”(《隋书·食货志》),唐代更是这样,《唐律·户婚律》释文云:“此等(部曲、客女)之人,随主属贯,又别无户籍。”《吏学指南》亦云:“此等(指部曲、客女)幼无所归,投身衣饭其主,以奴畜之,别无户籍,唯随本主籍贯,若此之类,名为部曲。及其长成,许得通娶良人。”部曲、客女和奴婢不同的地方(4),是“奴婢同于资财”(《唐律·名例律·疏议》),而“部曲不同资财”(《唐律·贼盗律·疏议》),“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唐律·名例律·疏议》),“奴婢有价”(《唐律·诈伪律·疏议》),可以买卖,而“部曲转事无估”,是不许买卖的。奴婢只能和奴婢结婚,“奴娶良人,徒一年半,即娶客女,减一等,合徒一年”(《唐律·户婚律·疏议》),而部曲却不然,“其妻通娶良人、客女、奴婢为之”(《唐律·名例律·疏议》),不像奴婢那样受到严格的限制。

部曲死后,他们的妻女,封建大地主有权指配给另一部曲,《唐律·户婚律·疏议》:“又问:‘部曲娶良人女为妻,夫死服满之后,即合任情去住。其有欲去不放,或因压留为妾,及更抑配与部曲及奴,各合得何罪?’答曰:‘服满……仍即任去。若元娶当色(部曲娶客女)为妇,未是良人,留充本色,准法无罪。若是良人女,压留为妾,即是有所威逼,从不应,得为重科。或抑配与余部曲,同放奴婢为良,却压为部曲,合徒一年。如配与奴,同与奴娶良人女,合徒一年半,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此等转嫁为妻及妾,两和情愿者,并不合得罪。’”在这里,《唐律》只规定部曲妻如果是良人女,就不准封建主们威逼她们作妾,或者抑配给另一部曲;但如果部曲妻不是良人女,她们的身份是低于良人一等的客女甚至是奴婢的话,那么,封建主就有全权支配她们,或者指配给另一部曲,或者把她们留作自己身边的侍妾,律文上是不加禁止的。

部曲、客女,是束缚在地主土地之上,被禁止离开这块土地的,他们倘若没有得到主人的允许,而擅自离开这块土地的话,那就要作为逃亡论罪。《唐律·捕亡律》里有“诸官户、官奴婢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的条文,注云“部曲、私奴婢亦同”,可见部曲、客女逃亡,到了唐代还是和逃亡的私奴婢一样,处刑很重。另外,《唐律》还规定部曲、客女禁止自由地从一个封建地主转到另一个封建地主那里去,某些地主倘若不经过合法手续而收留逃亡部曲的话,那就得看情节的轻重,情节重的称作“略”(不和为略);情节轻的称作“和诱”(谓和同相诱)(5)。《唐律·贼盗律·疏议》:“略他人部曲为奴婢者,流三千里。略部曲还为部曲者,合徒三年。”“和诱者,各减一等。和诱部曲为奴婢,徒三年。还为部曲,徒二年半。”可见对略卖、和诱或收留逃亡部曲、客女的处刑,是相当重的。这样,部曲、客女就完全被固着于土地之上,丧失了人身自由。在这一时期内和此后一段时期,封建主买卖土地,也必然会连同部曲、客女一起转让与人,所谓“部曲转事无估”,只是不能作价计算罢了。北宋中叶皇(公元1049—1054年)年间制定的官庄客户逃移之法,才规定“凡为客户者,许役其身,毋及其家属。凡典卖田宅,听其离业,毋就租以充客户;凡贷钱,止凭文约交还,毋抑勒以为地客”(《宋史·食货志》),开始有所厘革。但是南宋绍兴二十三年(公元1153年)的诏文,还宣称“民户典卖田地,毋得以佃客姓名私为关约,随契分付;得业者,亦毋得勒令佃耕”(《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六十四)。可见这种抑勒地客,不许迁移的情况,到南宋初期还是存在着的。

部曲、客女如果要离开封建主的土地,必须获得封建主的许可。《唐律·户婚律》:“诸放部曲为良,已给放书,而压为贱者,徒二年。若压为部曲……者,各减一等(徒一年半)。”《疏议》曰:“依《户令》,放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并听之。皆由家长给手书,长子以下连署,仍经本属申牒除附。”可见部曲、客女离开他们的主人,必须由带着浓厚的父家长色彩的封建主,给与手书发放文书,还须取得封建主长子,即未来的父家长的副署,申报地方政府,剔除“附籍”,才算合法(6)。这一习惯法,也一直保持到北宋中叶,才明令废除。据《宋会要辑稿·农田要录》称:“仁宗天圣五年(公元1027年)十一月诏: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与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抑勒,不放起移。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年田收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州县详论”(第一百二十一册)。可见一直到北宋中叶,地客没有取得封建主给与的“凭由”,还是不能随便离开封建主的土地。

《唐律》还明文规定:奴婢、部曲,不同良人(《名例律》)。因此,部曲杀良人,绞;良人杀部曲,减一等,流三千里(7)。部曲杀主,斩;主杀部曲,部曲有罪,勿论,部曲无罪,主徒刑一年(8)。部曲过失杀主,绞;主过失杀部曲,勿论(9)。部曲殴伤主之近亲,斩或绞;主之近亲殴伤部曲,杖一百至七十;如主之近亲因过失杀部曲,勿论(10)。良人相奸,部曲客女相奸,徒刑一年半;部曲奸良人,加一等,徒刑二年;良人奸他人部曲妻及客女,杖一百。部曲奸主之妻及主之姑、姊、妹或主兄弟之妻女,绞,强奸者斩;主奸己部曲妻及客女,无罪(11)。除谋反、谋逆、谋叛直接危害到最高统治者外,部曲无权控诉主人。部曲诉主,绞,部曲诉主之近亲,流;主诬告部曲,勿论,若非诬告,更不用说了(12)。

从《唐律》里可以看出,即使在封建制比较发展的唐代社会里,奴隶制残余还是严重存在的。尽管奴婢已没有使用在农业生产上的明显迹象,但家内仆使主要是由奴婢来充任的。《唐律》明确地说:“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名例律·疏议》),“奴婢与畜产、财物同”(《贼盗律·疏议》注),“奴婢贱隶,惟于被盗之家称人,自外诸条杀伤,不同良人之限”(《唐律·名例律·疏议》)。《唐律·贼盗律》还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和诱者,各减一等。”《疏议》曰:“和诱为奴婢者,流三千里。”即使略卖自己的至亲为奴婢,处刑也是极重。《唐律·贼盗律》:“诸略卖期亲以下卑幼为奴婢者,并同斗殴杀法(徒三年),即和卖者,各减一等”(徒二年)。奴婢逃亡,和官奴婢一样处刑,即“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唐律·捕亡律》)。藏匿逃亡奴婢,也得科以重罪。“若得逃亡奴婢不送官而卖,以和诱论(流三千里),藏匿者,减一等坐之(流二千五百里)”。《疏议》曰:“凡捉得逃亡奴婢,依令五日内合送官司”,五日之外,就得科罪。奴婢的地位,《唐律》里明确规定,要比部曲又低一等,如“部曲、奴婢相殴伤杀者,各依部曲与良人相殴伤杀法”(《唐律·斗讼律》),即部曲殴伤杀奴婢,流三千里,奴婢殴伤部曲,绞。在《唐律》里,还有不少条目是针对奴婢而制定的,其中最突出的,如《户婚律》里的一条:“即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妾者,准盗论。知情娶者,与同罪。各还正之。”《疏议》曰:“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辄将其女私嫁于人,须计婢赃,准盗论罪。”奴婢的女儿,是奴婢主人的财产,在法律上自然不能私自婚配。奴婢永远是奴婢,如果奴婢主人“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人“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奴婢自妄者亦同。各还正之”(《唐律·户婚律》)。可见除了主人放免奴婢为良人,业经申请地方政府批准,或主人纳婢为妾符合放良条款等外,奴婢是很难有其他途径改变其低下身份的。《唐律》是把“婢生子”和“马生驹”相提并论的,《名例律·疏议》举过这样的例子:“又问:‘有人知是赃婢(来历不明的逃婢),故买自幸,因而生子,合入何人?’答曰:‘知是赃婢,本来不合交关,违法故买,意在奸伪;赃婢所生,不合从良,止是生产蕃息,依律随母还主。’”可见法律规定,不仅“赃婢”得回原来主人家去,“赃婢”所生的孩子,也属于“马生驹”一类,随母归主,这个孩子的身份,也是“贱类”而不是良人。我们在另外的唐代文献上,还可以看到当时的封建主把他们拥有的奴婢用于赠遗、女儿的陪嫁、析产分居时的作为家产分配、纳为侍妾、指配给部曲或男奴为妻等等用途上。奴婢有罪,主人可以把他们送往官府,请求官府处以死刑。《唐律·斗讼律》里规定:“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二年。”《疏议》对这条律文还作了解释:“奴婢贱隶,虽各有主,至于杀戮,宜有禀承。”继承了前代“除奴婢擅杀之威”这一条文。但是实际上有的封建主为了防备家丑外扬,往往不顾法律,擅杀奴婢以灭口,所以《唐律》这一条,除奴婢擅杀之威,有时又等于具文,对封建主并没有什么束缚力量。因此,在唐代其他文献上,奴婢主人擅杀奴婢的例子,还是不胜枚举。

封建法律的阶级性,在《唐律》里是表现得非常露骨的,前面所举《唐律》中的许多条文,不同的阶级和等级,两相比较,奴婢、部曲、主人,同犯一罪,一处斩刑,一处绞罪,一无罪,处罚截然不同。本来,封建法律,是封建经济关系的反映,在这部《唐律》里,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在封建社会内,作为国家权力主要工具的封建法律,是如何地维护和巩固这种经济关系并使它神圣化的。

但是,经过隋末农民战争以后,唐统治阶级慑于人民的巨大威力,接受隋亡的教训,因此其所修订的《唐律》,在量刑定罪上就不能不轻于隋代的刑律。如《唐律》降大辟(斩首)为流刑的有九十二条,降流刑为徒刑的有七十一条,“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旧唐书·刑法志》)。此外又废除断右趾的肉刑,改为流三千里,居作二年;同时还规定笞刑不能鞭背,以减少受刑人的死亡。唐初谋反大逆,罪犯的祖、孙及兄弟同产,并处死刑;唐太宗时,凡“兴师动众”的反逆罪犯,其祖、孙、兄弟并配没为官奴婢,若是“恶言犯法”的反逆罪犯,他们的兄弟,只是判处流刑而已。这些都比前代的法律轻了很多。唐初有关缓和隋末以来阶级矛盾的许多措施,也都在《唐律》里被肯定了下来。因此,同汉魏两晋南北朝乃至隋代的法律比较起来,《唐律》还是进步的法律。

唐代司法诉讼手续,自县达于州,自州达于大理寺,最后由大理寺申报刑部详复。凡杖罪以下断于县;徒罪,县已定谳,也得送州复审。死罪皆报刑部详细审复,然后奏禀皇帝决定。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定令:判“决死刑,皆于门下、中书详复”(《唐六典·刑部郎中》)。

唐代法律是继承了魏晋南北朝的法律而加以修订增删而成的。魏晋南北朝的法律,表面上一直以继汉代法律自诩,事实上,不仅律文的形式上即类目的增多上有所变化,而且在内容上,即当时经济关系阶级关系的反映各方面,变化甚大。如前此律文中所没有的部曲、客女这一个等级,开始在律文中出现了。可惜的是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大都散失,没有被保存下来,我们只能从程树德所辑《九朝律考》中看到它们的一鳞半爪。只有《唐律疏议》这一部书,硕果仅存,它集结了魏晋南北朝法典的大成,深刻地反映了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封建生产关系以及当时整个社会结构,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我们如果要研究我国封建社会前期的历史,就非研究它不可。

唐修《氏族志》、《姓氏录》与《姓纂》 自然经济完全占统治地位的魏晋南北朝社会,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由于这种锢闭性经济所造成的统治阶级上层以地域为分野的政治宗派集团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带有狭隘地域性的宗派观念等等。封建统治阶级内部各个集团或阶层,从其狭隘的利益出发,往往发生矛盾和冲突,而唐又是继承周、隋的局面而来的,北周既灭北齐,混合北方,隋又征服南朝,统一南北,长期分裂的局面刚统一起来,统治阶级内部各个集团或阶层间的关系,比起其他时期来,是更要复杂得多的。

从魏晋南北朝以来,中原和江左的世家大族以及代北的勋贵,大概可以归纳为五个地域性的集团,这就是唐人柳芳所举的:“过江则为侨姓,王(琅邪王氏)、谢(陈郡谢氏)、袁(汝南袁氏)、萧(兰陵萧氏)为大;东南则为吴姓,朱、张、顾、陆为大;山东则为郡姓,王(太原王氏)、崔(清河崔氏和博陵崔氏)、卢(范阳卢氏)、李(赵郡李氏)、郑(荥阳郑氏)为大;关中亦号郡姓,韦(京兆韦氏)、裴(河东裴氏)、柳(河东柳氏)、薛(河东薛氏)、杨(弘农杨氏)、杜(京兆杜氏)首之;代北(平城)则为虏(鲜卑)姓,元、长孙、宇文、于、陆、源、窦首之。”柳芳还列述他们的风尚说:“山东之人质,故尚婚娅;江左之人文,故尚人物;关中之人雄,故尚冠冕;代北之人武,故尚贵戚。”(《新唐书·儒学·柳冲传》引柳芳论氏族)柳芳所讲的他们的风尚,未必完全中肯,但是把他们分为五个大的地域性集团,基本上符合南北朝以来门阀士族发展的历史实际情况。

西魏、北周以来组成的关陇贵族地主统治集团,就是上面柳芳所举的五个地域性集团中代北鲜卑姓(以武川镇为骨干的军事贵族)和关中郡姓两大地主集团的联合。这一关陇贵族地主统治集团,不但从西魏时起,就支配了西魏、北周、隋三个王朝的中央政权,就是唐前期的统治者也是这一集团的中坚分子。唐高祖曾对尚书右仆射裴寂说:“我李氏……祖祢。姻娅帝王,及举义兵,四海云集,才涉数月,升为天子。至于前代帝王,多起微贱。……公复世胄名家,历职清要,岂若萧何、曹参,起自刀笔吏也。唯我与公,千载之后,无愧前修矣。”(《唐会要》卷三十六《氏族》)唐德宗时人苏冕也说:“创业君臣,俱是贵族,三代以后,无如我唐。高祖(渊),八柱国唐公(李虎)之孙,周明懿(北周明帝后,独孤信长女)、隋元真(隋文帝后,独孤信第七女)二皇后外戚,娶周太师窦毅女,毅则周太祖(宇文泰)之婿也。宰相萧、陈叔达,梁、陈帝王之子;裴矩、宇文士及,齐、隋驸马都尉;窦威、杨恭仁、封德彝、窦抗,并前朝师保之裔;其将相裴寂、唐俭、长孙顺德、屈突通、刘政会、窦轨、窦琮、柴绍、殷开山、李靖等,并是贵胄子弟,比夫汉祖萧、曹、韩、彭门第,岂有等级以计言乎。”(《唐会要》卷三十六《氏族》引)由此可见,在唐代初年,关陇贵族地主统治集团始终掌握了中枢的实际权力。

掌握了隋唐中枢实际权力的关陇贵族地主统治集团,不可避免地要歧视山东世族地主和江东世族地主(包括过江侨姓和东南吴姓两大世族地主集团)。《文馆词林》卷六百九十一引隋文帝《令山东三十四州举人敕》,“自周平东夏(指平北齐),每遣搜扬,彼州俊人,多未应起,或以东西旧隔,情犹自疏。”朕“四海为家,关东、关西,本无差异,必有材用,来即铨叙”。可知关陇贵族地主统治集团与山东世家大族之间由地域观念产生的门户之见,即使在周、齐合并多年以后,也尚未泯灭。一直到唐初,唐太宗论及“山东及关中人”,也还是“意有同异”,毋怪张行成听了这话,要对唐太宗说“天子四海为家,不容以东西为限,是示人以隘”(《新唐书·张行成传》)。当时关中、山东两大地主集团间的矛盾,还是继续存在着的。

世家大族势力的继续发展,势必成为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障碍。唐王朝为了要强化王权,必须继承隋代的传统政策,压抑门第。唐太宗即位初年,以“山东人士崔、卢、李、郑诸族,好自矜地望,虽累叶陵夷,苟他族欲与为婚姻,必多责财币(13);或舍其乡里,而妄称名族;或兄弟齐列,而更以妻族相陵”,乃命大臣高士廉、韦挺、令狐德棻、岑文本等搜集全国世族谱牒,撰为《大唐氏族志》一百卷。他们“质诸史籍,考其真伪,辨其昭穆,第其甲乙……分为九等”(《资治通鉴》唐贞观十二年)。贞观十二年(公元638年),《氏族志》初成,犹以山东世族地主黄门侍郎崔列居第一等。唐太宗看了大为不满,对高士廉等说:“我与山东崔、卢、李、郑,旧既无嫌。为其世代衰微,全无冠盖,犹自云士大夫。婚姻之间,则多邀钱币。才识凡下,而偃仰自高,贩鬻松,依托富贵。我不解人间何为重之?只缘齐家(北齐)惟据河北,梁、陈僻在江南,当时虽有人物,偏僻小国,不足可贵,至今犹以崔、卢、王、谢为重。我平定四海,天下一家,凡在朝士,皆功效显著……我今特定族姓者,欲崇重今朝冠冕,何因崔犹为第一等?……卿等不贵我官爵耶?不须论数世以前,止取今日官职高下作等级。”(《旧唐书·高士廉传》)于是以皇族列居第一等(上上),外戚列居第二等(上中),崔降居第三等(上下)。这一部《氏族志》包括二百九十三姓,一千六百五十一家。到了贞观十六年(公元642年),唐太宗又下诏:“氏族之盛,实系于冠冕;婚姻之道,莫先于仁义。自有魏(指北魏)失御,齐氏(北齐)云亡,市朝既迁,风俗陵替。燕、赵右姓,多失衣冠之绪;齐、韩旧俗,或乖德义之风。名虽著于州闾,身未免于贫贱。自号膏粱之胄,不敦匹敌之仪,问名惟在于窃资,结缡必归于富室。乃有新官之辈,丰财之家,慕其祖宗,竞结婚媾,多纳货贿,有如贩鬻。或贬其家门,受屈辱于姻娅;或矜其旧族,行无礼于舅姑(公婆)。积习成俗,迄今未已,既紊人伦,实亏名教。……自今已后,明加告示,使识嫁娶之序,各合典礼,知朕意焉。其自今年六月,禁卖婚”(《唐会要》卷八十三《嫁娶》)。这一诏令的颁发,在政治意义上是很明显的,即想压抑山东士族。同时,唐王室在选择王妃、主婿时,也“皆取当世勋贵名士家,未尝尚山东旧族”(《新唐书·高俭传》)。可是尽管如此,习惯势力还是相当顽固的,当朝大臣如房玄龄、魏徵、李勣等家,还是以同山东、河北的世家大族结姻为荣,因此山东、河北的世家大族旧日的社会地位,并没有降低多少。

崔、卢、李、郑、王七姓,还有许多传说。《太平广记》卷一百八十四引《国史纂异》云:“高宗朝,以太原王,范阳卢,荥阳郑,清河、博陵二崔,赵郡,陇西二李等七姓,其族耻与诸姓为婚,乃禁其自相姻娶,于是不敢复行婚礼,密装饰其女以送夫家。”《唐国史补》:“四姓郑氏不离荥阳,又冈头卢、泽底李、土门崔,皆为鼎甲。”《唐语林》:“崔氏博陵与清河亦上下,其望族博陵三望。”“清河崔氏亦小房最著,崔程出清河小房也。世居楚州宝应县,号八宝崔氏。”盖安史乱后,范阳卢氏、博陵崔氏、赵郡李氏,其许多房分,已流寓于外,不归河北。《唐国史补》:“太原王氏,四姓得之为美,故呼为镂王家,喻银质而金饰也。”《唐语林》亦云:“琅邪王氏与太原皆同出于周,琅邪之族世贵,号镤头王氏。太原子弟争之,称是己族,然实非也。太原自号镂王氏。”《朝野佥载》云:“后魏孝文帝定四姓,陇西李氏大姓恐不入,星夜乘鸣驼至洛,时四姓已定讫,故至今谓之驼李。”后魏孝文帝世,定族姓,时李冲贵宠用事,而云陇西李氏星夜乘鸣驼至洛,恐不可信。总之可见当时对郡望之向往,故有此传说。

《贞观氏族志》一百卷,今已无存,内容无法具体介绍。在半个世纪前,敦煌石室曾发现一件《唐贞观八年条举氏族事件》残卷四十余行,有的同志认为这个残卷可能就是贞观十二年所修撰的《大唐氏族志》的郡姓内容。我最近利用宋邓名世《古今姓氏书辨证》书中所引证的贞观氏族材料,来核对残卷郡姓,发觉两者内容出入较大,因此我认为它不能作为《大唐氏族志》的郡姓篇目来看待(14),但这个残卷,确能说明贞观年间氏族的一些问题,所以我把它的全文录在下面。由于残卷原件讹字、衍字、夺字很多,我根据近代学人的研究成果,做了一些订正(15)。

□阳郡三姓并州仪景鱼

雁门郡三姓〔代〕(岱)州续薄解

中山郡一姓〔恒〕(垣)州甄

广平郡四姓冀州宋焦〔谈〕(啖)游

高阳郡四姓冀州纪公孙耿夏

范阳郡三姓幽州卢邹祖

河〔间〕(涧)郡一姓〔嬴〕()州邢

内黄郡一姓相州扈

赵郡二姓赵州李睦

黎阳郡二姓卫州蘧桑

弘农郡四姓〔虢〕(郛)州杨刘张晋

太原郡十一姓并州〔王郭霍廖郝温昝〕阎鲜于令狐尉

上党郡五姓〔潞〕(路)州包鲍连赫连樊

〔渤〕(潮)海郡四姓冀州吴欧阳高刁

上谷郡四姓燕州寇荣侯麻

清河郡七姓贝州崔张房〔尚〕(向)傅路勒

巨鹿郡三姓邢州莫魏时

平原郡三姓德州师雍封

河内郡九姓怀州宗司马苟向浩淳于束寻□

河南郡七姓洛州贺兰丘士穆祝〔窦独孤〕

南阳〔郡〕十姓〔邓〕州张乐赵滕井何白邓姬〔周〕

荥阳郡四姓郑州郑毛潘阳

陈留郡四姓汴州〔阮〕(元)谢卫虞

梁国郡三姓宋州宋乔张

〔济〕(齐)阳郡三姓曹州蔡丁江

濮阳郡六姓濮州吴徐表扶黄庆

高平郡五姓兖州〔郗〕(郤)檀徐曹孙

东平郡三姓兖州万吕毕

鲁国郡七姓兖州夏孔车〔唐〕(庚)曲栗齐

太山郡四姓兖州胡〔母〕周羊鲍

乐安郡七姓青州孙任〔商〕(高)元薛门蒋

临甾郡三姓青州史宁左

彭城郡五姓徐州刘曹袁引受

琅邪郡六姓沂州王颜诸葛惠苻徐

下邳郡四姓泗州陈〔郗〕(郤)谷国

广〔陵〕(阳)郡三姓扬州戴高盛

会稽郡七姓越州虞孔贺荣盛钟离〔谢〕

吴兴郡七姓〔湖〕(胡)州姚明丘钮闻施沈

〔钱〕(余)唐郡三姓杭州〔全〕(金)褚〔范〕(花)

丹阳郡四姓润州纪甘许左

临海郡四姓台州屈谭靖戈

颍川郡七姓许州陈〔荀〕(苟)韩钟许庾库

东郡三姓〔滑〕州费成公上官

谯国郡八姓亳州戴夏侯桓嵇曹娄□

汝南郡七姓〔豫〕州殷〔周〕(昌)袁应和荆梅

济〔南〕(阴)郡〔五姓〕齐州董禾卞郗苗

济北郡一姓济州氾

山阳郡三姓兖州功革群

平阳郡一姓兖州孟

平昌郡一姓兖州管

千乘郡一姓青州倪

成阳郡二姓〔青〕州成盖

沛郡三姓徐州朱张周

兰陵郡一姓徐州萧

东莞郡四姓海州臧关竹刀

长城郡一姓〔湖〕(胡)州钱

吴郡四姓〔苏〕(豫)州朱张顾陆

盐官郡三姓杭州岑邬戚

东阳郡五姓婺州蒯姚黄留难

松阳郡〔三〕(四)姓括州黄赖〔丰〕(曲豆)

寻阳郡二姓江州陶翟

武陵郡二姓〔朗〕州供仵

武都郡一姓果州舟

豫章郡五姓洪州熊罗章雷湛

长沙郡四姓潭州刘茹曾秦

南安郡五姓泉州黄林单仇戚

以前太史因尧置九州,今为八十五郡,合三百九十八姓。今贞观八年五月十日壬辰,自今已后,明加禁约,前件郡姓出处,许其通婚媾。结婚之始,非旧委〔悉〕(怠),必须精加研究,知其囊谱相承不虚,然可为匹。其三百九十八姓以外,又二千一百杂姓,非史籍所载,虽预三百九十八姓之限,而或媾官混杂,或从贱入良,营门杂户,慕容商贾之类,虽有谱亦不通。如有犯者,剔除籍。光禄大夫兼吏部尚书许国公〔高〕士廉等奉敕令臣等,天下士族,若不别条举,恐无所凭准。令详事讫,件录如前。敕旨:“依奏。”

引用这个残卷时,应该加以说明下列几点:第一,残卷中所列的郡名,有些在唐代已不存在,如中山、梁国、广平、上谷、渤海、长城等郡名,是作为郡望来称呼它的。第二,卷末引奏云:“八十五郡,合三百九十八姓。”现存残卷只保存六十六郡,二百六十六姓,尚缺十九郡,一百三十二姓,关内、陇右、剑南、岭南等道,几乎全缺。第三,这残卷决不就是《贞观氏族志》,因为《贞观氏族志》一百卷,洋洋巨著,在每姓之下,对于姓氏的世系房分,官位婚媾,一定叙述得很详细。在修撰《氏族志》之前,参加修撰的大臣以吏部尚书高士廉为首,先把全国有代表性的郡姓,定了一个篇目,抄掇出来,奏报皇帝,经过皇帝批准,或有所增减,然后根据这个奏件,来修撰《贞观氏族志》。所以残卷虽不就是《贞观氏族志》,但它还是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

上引《唐贞观八年条举氏族事件》残卷提到的郡姓,如中山甄氏,渤海高氏、刁氏,广平宋氏、游氏,上谷寇氏、侯氏,河内司马氏,范阳祖氏,清河张氏,河间邢氏,巨鹿魏氏,弘农杨氏,颍川陈氏、荀氏,琅邪颜氏、诸葛氏,谯国桓氏,济阳江氏,太山羊氏,乐安孙氏、任氏,东莞臧氏,会稽虞氏、贺氏,吴兴沈氏、丘氏,盐官岑氏,大都是魏晋南北朝以来的世家大族,他们的姓氏,大都列在郡姓之中,这也说明唐王朝修撰《氏族志》时,尽管后来发生了压抑一部分山东旧姓的事情,但《氏族志》的本质,还是在于严士庶之辨,为世家大族和当朝勋贵服务的。列于《氏族志》的郡姓,无论婚媾、仕宦,都是居于优越的地位的。

唐高宗显庆四年(公元659年)六月,中书令许敬宗以贞观时撰定的《氏族志》,没有记叙皇后武氏的郡望,因此请求改撰。同年九月改撰完成,称为《姓氏录》,凡二百卷。一共收录二百三十五姓,二千二百八十七家。它完全根据官品高下,分为九等。以后族、国宾(北周宇文氏和隋朝杨氏的后人)、三公、太子三师、开府仪同三司、尚书仆射为第一姓,文武二品及知政事者三品为第二等,凡是仕唐“得五品官,书入族谱”。只是“取其身及后裔;若亲兄弟,量计相从;自余枝属,一不得入谱”(《唐会要》卷三十六《氏族》)。由于“当时〔士卒以〕军功入五品者,皆升谱限”(《新唐书·高俭传》),因此引起了世家大族的不满,他们诋毁这部《姓氏录》,称之为“勋格”。这次改定,对于世家大族说来,影响较大。《大唐贞观氏族志》不过把唐初的新兴冠冕掺杂到世家大族的队伍里去,这一次规定“士卒以军功致位五品,豫士流”(《资治通鉴》唐显庆四年),士流范围扩大,勋品同流,清浊同贯,这可以说是较大的变化。同时,《姓氏录》不载各家族的枝属,新兴冠冕家族不大,分房不多,受这项规定的影响不会太大;世家大族族大丁殷,分房多,子弟多,所受影响就特别大了。以后世家大族中,“每姓第其房望,虽一姓中,高下悬隔”。有些房分,便自称“衰宗落谱,昭穆所不齿”(《新唐书·高俭传》),这类偏枯房分的出现,就是这个缘故。

在《姓氏录》成书后,宰相李义府由于以前曾为儿子向赵魏的世家大族求婚,可是赵魏的世家大族却嫌李义府是暴发户,门第低,不屑和他攀亲戚,李义府怀恨在心,在《姓氏录》修成后,又上奏高宗。高宗因之在显庆四年十月下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浑、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为婚。”(《新唐书·高俭传》)同时还规定,“自今已后,天下嫁女受财,三品已上之家不得过绢三百匹,四品、五品不得过二百匹,六品、七品不得过一百匹,八品以下不得过五十匹,皆充所嫁女资妆等用,其夫家不得受陪门之财”(《唐会要》卷八十三《嫁娶》)。这一道诏令,打击面很宽,揭露卖婚的事实也更具体。唐太宗和唐高宗的两次下诏,禁止士族卖婚,并下令禁止崔、卢、李、郑等七姓十家自相为婚。在强大的政治压力下,七姓十家并没有完全屈服下来,相反他们自封为“禁婚家,益自贵,凡男女皆潜相聘娶,天子不能禁”(《新唐书·高俭传》)。即使政治上受到一些压力,他们还是说:“姓崔、卢、李、郑了,余复何求耶!”(《旧五代史·李专美传》)他们之间,还是偷偷地互通婚姻,不肯和新进的士族联姻;倘若和他们结成姻亲,就得赠送一笔丰厚的财聘。白居易《唐河南元府君夫人荥阳郑氏墓志铭》云:“天下有甲姓五,荥阳郑氏居其一。郑之勋德官爵,有国史在;郑之源流婚媾,有家牒在。”《旧唐书·崔珙传》云:“〔博陵〕崔氏,咸通(公元860—873年)、乾符(公元874—879年)间,昆仲子弟,纡组拖绅,历台阁,践藩岳者,二十余人。大中(公元847—859年)已来盛族,时推甲等。”从以上两条史料看来,无论在中唐或晚唐,赵魏大族还有一定的政治、经济力量,如果人们过早地说他们的势力已一蹶而不振,那是不符合当时历史实际的。

唐中宗神龙元年(公元705年),左散骑常侍柳冲上表请修氏族谱,参加这次修撰的,除了柳冲以外,还有徐坚、刘知幾、吴兢等人。唐玄宗开元二年(公元714年),撰成《大唐姓族系录》二百卷,这部书以“四海望族”为“右姓”(《新唐书·儒林·柳冲传》),可见世家大族的地位,也还没有被湮没掉。同时这一部书,把国内少数兄弟民族的酋帅姓氏,也别为一门,这在当时我国姓氏谱录中是一种创格。稍后有路敬淳著《衣冠谱》六十卷,《著姓略记》二十卷。唐肃宗乾元元年(公元758年),著作郎贾至撰成《百家类例》十卷。宪宗元和七年(公元812年),王涯、林宝等奉诏撰成《元和姓纂》十卷。由于甘露事变后王涯被杀,所以后来改用林宝名义流传于世。这部《姓纂》原书虽已散佚,但清人从《永乐大典》残卷中,又把它辑了出来。从这个辑本中,还可以窥见当时崇尚门第的风尚。

在唐肃宗乾元元年贾至撰成《百家类例》之后,在宪宗元和七年林宝等撰成《元和姓纂》之前,还有敦煌石室发现的《新集天下姓望氏族谱》(斯坦因敦煌文书第二〇五二号)。这件文书里有“处州松阳郡出五姓”之语,处州原名括州,唐德宗名适,故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德宗即位后,因避讳改括州曰处州。唐宪宗名淳,故即位后,改淳于复姓为单姓于氏。《新集天下姓望氏族谱》中已改括州为处州,而淳于氏尚未改为于氏,可见这个《氏族谱》撰于大历十四年以后、元和元年(公元806年)以前。今录原件如下(16):

《新集天下姓望氏族谱》一卷并序

夫人立身在世,族望为先,若不知之,岂为人子?虽即博学,姓望殊乖,晚长后生,切须披览。但看注脚,姓望分明。谨录元出州郡,分为十道如右:

  第一关内道〔八〕郡

雍州京兆郡出卌姓 车 杜 段 严 黎 宋 秦 铉 雍 韦 田 粟 於 米 冷 支 员  扈 皮 昆 申屠 庚 别 夫蒙 家 郜 丰 禄 史 伦 邢 金 戋 第 五 宗 宜 扶 (粟) 计

雍州始平郡出四姓 冯 庞 宣 阴

雍州武功郡出四姓 苏 韩 是 殳

岐州扶风郡出十一姓 窦 马 曾 鲁 万 寇 井 苏 惠 班 辅

邠州新平郡出四姓 古 异 附 虢

泾州安定郡出八姓 梁 皇甫 席 伍 胡 安 荣 程

同州冯翊郡出八姓 鱼 吉 党 雷 印 合 力 寇

同州郃阳郡出四姓 支 奉 兊 骨

    第二陇右道四郡

凉州西平郡出三姓 申屠 段 池

凉州武威郡出六姓 索 石 贾 安 廖 阴

渭州陇西郡出十三姓 李 牛 时 辛 董 艾 彭 关 骞 闵 万  边

秦州天水郡出廿姓 赵 姜 尹 别 严 龙 权 秦 上官 □ 桂 庄 那 皮 双 智 昆 琴 蒙

    第三山南道五郡

襄州襄阳郡出五姓 荔非 蒯 辅 骞 蹇

邓州南阳郡出十七姓 白 韩 滕 乐 邓 宗 叶 穰 岑 翟 旷 井 赵 姬 仇 鹿 □

荆州江陵郡出五姓 能 县 仵 戎 酒

朗州武陵郡出五姓 伍 龚 卜 冉 莘

鄂州江夏郡出七姓 李 黄 程 费 任 衙 喻

    第四河东道〔九〕(十)郡

蒲州河东郡出十五姓 裴 柳 薛 储 莆 卫 聂 应 廉 麦 扈 昏 满 朗 贾

汾州西河郡出十姓 靳 卜 宋 林 植 相里 任 临 栾 通

晋州平阳郡出十二姓 任 隽  叶 平 柴 巫 景 勾 贾 晋 风

泽州高平郡出五姓 范 巴 翟 过 独孤

泽州晋昌郡出五姓 唐 杜 乜 爨 炅

潞州上党郡出六姓 鲍 包 陈 樊  尚

并州太原郡出廿七姓 弘 王 郭 郝 温 尉迟 祁 令狐 武 阎 宫 部 孙 伏 昝 霍 闵 弓 师 义 招 酉 廖 易 龙 韶

代州雁门郡出五姓 续 解 田 文 狄

虢州弘农郡出七姓 杨 谭 强 晋 虢 裘 □

    第五河北〔道〕十〔六〕(七)郡

冀州渤海郡出廿八姓 高 吴 欧阳 赫连 詹 喻 李 施 区 金 卿 甘 訾 凌 覃 封 刁 纥干 童  冀 斯 衡 居 仓 关 凤 郯

冀州中山郡出六姓 甄 侯 蔺 仲 郎 宦

冀州高阳郡出五姓 许 耿 纪 公孙 蒯 州广平郡出八姓 游 程 宋 谈 藉 啖 梁 焦

幽州范阳郡出九姓 卢 汤 祖 郢 范  张 厉 童

易州上谷郡出六姓 侯 荣 麻 燕 寇 谷

定州博陵郡出六姓 崔 䢻 寿 幸 濮 阳

瀛州河间郡出八姓 邢 俞 家 玄 尧 刘 詹 税

相州内黄郡出四姓 路 骆 扈 厍

贝州清河郡出十九姓 张 房 崔 戴 莋 聂 孟 傅 盖 卓 隋 尚 汲 檀 且 贵 革 舒 路

邢州巨鹿郡出六姓 魏 耿 特 莫 时 舒

德州平原郡出〔八〕(七)姓 莘 敬 孟 常 东方 师 内 义

赵州赵郡出〔七〕(六)姓 李 司徒 眭 朗 乜 问 关

魏州魏郡出六姓 申 暴 柏 畅 顿 苌

卫州黎阳郡出〔五〕(四)姓 璩 桑 卫 析 猗

怀州河内郡出十〔六〕(七)姓 司马 常 向 贺 平 车 善 宋 文 淳于 怀 茄  苟 枚 屈 容

    第六淮南道四郡

〔扬〕州广陵郡出十〔一〕姓 高 支 钱 盛 庆 于 立 戴 游 贡 莉

楚州山阳郡出六姓 典 楚 巩 念 郄 蹇

庐州庐江郡出四姓 何 况 门 俞

舒州同安郡出二姓 舒 仆固

    第七河南道廿二郡

洛州河南郡出廿三姓 褚 穆 独孤 丘 祝 元 闻人 贺兰 慕容 高 南宫 古 山 方 蔺 庆 闾丘 利 芮 侯莫陈 房 庸 宇文

许州颍川郡出十一姓 陈 荀 庾 库 钟 柏 许 韩 豆卢 鲜于 焉

郑州荥阳郡出〔七〕(六)姓 郑 潘 毛 阳 羊 郏 干

滑州白马郡出三姓 成公 费 上官

汴州陈留郡出十五姓 阮 何 谢 卫 殷 邯 蔡 典 虞 边 申屠 伊 智 曲 全

宋州梁国郡出四姓 乔 宋 葛 宾

亳州谯郡出十姓 曹 丁 娄 戴 夏侯 嵇 奚 桓 薄 汝

豫州汝南郡出廿六姓 周 殷 荆 项 盛 和 宣 南 蔡 梅 袁 鄹 贝 应  汝 吴 言 昌 蓝 胙 沙 满  宁 仲

曹州济阳郡出八姓 丁 卞 江 左 蔡 单 曹 郁

濮州濮阳郡出六姓 吴 文 扶 黄 庆 濮

兖州鲁国郡出廿姓 唐 吕 孔 齐 俞 苗 冉 万 宰 曾 邹 夏 车 颜 栗 仙 濮 韶 巢 □

兖州太山郡出四姓 鲍 羊 胡 斛斯

兖州平昌郡出四姓 管 盖 牟 孟

郓州东平郡出〔五〕(六)姓 魏 吕 万 平 戢

青州北海郡出廿六姓 史 成 盛 倪 盖 谭 邮 晏 查 莫 柯 氾 尽 花 左 宁 终 庾 然 范  开 营 彭 鞠 □

青州乐安郡出十〔四〕(二)姓 孙 任 陶 国 长孙 薛 蒋 种 公孙 供 阎 房 贺 曹

齐州济〔南〕(阴)郡出四姓 卞 单 东门 信都

徐州彭城郡出十〔四〕(二)姓 刘 朱 到 徐 庄 宛 支 宗 政  巢 幸 □ 砧

徐州兰陵郡出四姓 萧 缪 万俟 端木

泗州下邳郡出八姓 关 余 沈 邳 谷 国 皮 滑

沂州琅邪郡出十二姓 王 颜 诸葛 缪 骨 葛 艾 干 惠 畅 符 乾

海州东海郡出十姓 徐 匡 戚 竹 喻 关 綦母 麋 楚 茅

    第八江东道二十郡

润州丹阳郡出八姓 甘 纪 那 洪 左 洗 鄢 广

宣州宣城郡出四姓 旷 贲

苏州吴郡出五姓 朱 张 顾 陆 暨

杭州钱塘郡出〔五〕(七)姓 范 岑 褚 盛 仰

杭州盐官郡出五姓 翁 戚 东关 忽 延

杭州余杭郡出四姓 暨 隗 戢 监

湖州吴兴郡出十六姓 沈 钱 姚 吴 清 丘 放 宣 萌 金 银 阴 洗 钮 木 明

常州晋陵郡出四姓 蒋 苻 英 周

越州会稽郡出十四姓 夏 谢 贺 康 孔 虞 盛 贸 钟离 骆 兹 俞 荣 氾

处州松阳郡出〔四〕(五)姓 劳 赖 叶 瞿昙

台州临海郡出六姓 屈 冷 靖 谭 戈 叶

婺州东阳郡出七姓 蒯 习 留 姚 哀 难 □

歙州歙郡出五姓 叔孙 方 谏 授 汪

洪州豫章郡出八姓 罗 雷 熊 除 璩 谌 洪 □

饶州鄱阳郡出四姓 饶 芮 铎

江州浔阳郡出六姓 陶 翟 淳 瞿 骞 步

袁州宜春郡出四姓 袁 彭 易 邵

潭州长沙郡出六姓 曾 吴 罗 彭 茹 秦

虔州南康郡〔出四姓〕 赖 叶 银 寻

泉州南〔安〕(交)郡出四姓 林 仇 弘 单

    第九剑南道二郡

益州蜀郡出五姓 郗 文 费 任 郄

梓州梓潼郡出四姓 绵 景 文 麋

  第十岭南道五府邕容桂广安南等都督七十州并〔不〕(下)出人姓望

这一《新集天下姓望氏族谱》原件很完整,也很全面,全国十道中记载了九道九十一郡七百七十七个姓氏。在这七百七十七个姓氏中,两晋以来的东南侨姓如琅邪王氏,陈郡谢氏,济阳江氏、蔡氏,兰陵萧氏,东海徐氏,汝南周氏、袁氏、殷氏,陈留阮氏,颍川陈氏、荀氏、庾氏、钟氏,太山羊氏,平昌孟氏,彭城刘氏、到氏,谯国桓氏,南阳乐氏,庐江何氏,又琅邪颜氏、诸葛氏,几乎全部列在望族。东南吴姓如吴郡的朱氏、张氏、顾氏、陆氏,丹阳的纪氏、甘氏,会稽的虞氏、谢氏、孔氏,吴兴的沈氏、钱氏、姚氏、丘氏,浔阳的陶氏,豫章的熊氏,也都列为著姓。山东的郡姓,除了清河崔氏、博陵崔氏、范阳卢氏、赵郡李氏、荥阳郑氏、太原王氏外,还有乐安孙氏、任氏,渤海高氏、封氏、刁氏,中山甄氏,高阳许氏,广平游氏、程氏,清河张氏,河间邢氏,巨鹿魏氏,范阳张氏、祖氏,上谷侯氏、寇氏,太原郭氏,河内司马氏,几乎北朝的山东郡姓,都被保留下来。此外如河东裴氏、柳氏、薛氏,京兆的韦氏、杜氏,武功苏氏,弘农杨氏,安定皇甫氏、胡氏、梁氏,陇西李氏、牛氏,天水赵氏、权氏、上官氏,武威阴氏,敦煌索氏,也冠冕蝉联不绝。当然,在《新集天下姓望氏族谱》里还出现了许多新的郡姓,有很多是魏晋南北朝史书上所未曾提到过的,他们加入《新集天下姓望氏族谱》行列,说明新兴的庶族地主在抬头,门阀士族独占的局面开始在动摇。

代北的鲜卑姓氏,在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以后,以河南为其郡望,西魏、北周定都长安以后,以京兆为其郡望。在《新集天下姓望氏族谱》中,洛州河南郡郡姓中有元、穆、丘、祝、古、山、独孤、贺兰、慕容、宇文、侯莫陈诸氏,可以证明都是鲜卑族姓。同时他们也迁到河东道、河北道、河南道诸州居住,成为当地的望族了,如河东道泽州高平郡有独孤氏,并州太原郡有尉迟氏,河北道冀州渤海郡有赫连氏、纥干氏,河南道许州颍川郡有豆卢氏,兖州太山郡有斛斯氏,徐州兰陵郡有万俟氏,可见鲜卑族望不仅居住两京,而且遍及大河南北了。

此外如雍州京兆郡有夫蒙氏,同州冯翊郡有党氏、雷氏,襄州襄阳郡有荔非氏,他们原来都是羌族大姓。又如淮南道舒州同安郡住有出自铁勒九姓之一的仆固氏,江南道处州松阳郡住有来自五天竺的瞿昙氏,陇右道凉州武威郡有出自昭武九姓的安氏、石氏。国内少数族鲜卑、氐、羌和国外安氏、石氏、瞿昙氏之类,散居在大河南北、大江南北以及河西走廊,这在国内民族关系密切、对外关系广泛的唐王朝来说,本来是普通的事情,不过这些族姓,在两京以外的诸郡列县,被列入为著姓郡望,那就是说他们在所居住地区,已拥有较高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并具有较高深的汉文化修养,可以说不是很简单的事了。

现在我们来综合观察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的门阀制度的变化吧。当南朝的南齐时期,世家大族东海王源,因受聘礼钱五万,嫁女与寒人富阳满璋之之子满鸾为妻,遭到了御史中丞沈约的弹劾,沈约请求政府把王源剔出士族,禁锢终身,事见《文选》卷四十沈约《奏弹王源》一文。可见那时南朝政府是从门阀士族的利益出发,严格地区分世族、寒门的界限,目的是想巩固士族制度。到了唐代,《唐贞观八年条举氏族事件》残卷虽然也提到郡姓不得和从贱入良、营门杂户、慕容(即豆卢,犹言归化人)商贾之类通婚,如果有犯,剔除士籍;但是从唐太宗、唐高宗一再下诏禁卖婚和禁止崔、卢、李、郑等七姓十家自相为婚的事实看来,实际是要迫使崔、卢、李、郑等七姓十家和门第较次一等的士族通婚,目的在于扩大士族阵营,强化中央集权。

唐王朝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曾经有限度地对赵魏大姓加以压抑。事实上,门阀士族经过隋末农民起义的巨大冲击,他们的政治、经济势力,比起魏晋南北朝时的全盛局面来确实是削弱了,但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我们也还不能说世家大族自此便一蹶不振了。固然,这些世家大族,过去凭藉世资,平流进取,坐致公卿,是非常容易的,现在,这种特权受到了一定限制,以门第作为进身之阶,比较困难了,通过科举制度登上仕途,便成为时兴的事。魏晋南北朝以来的世家大族,由于经济条件远比一般庶族地主为优越,他们的读书求学条件以及文化修养等等,也远远胜过一般地主,于是他们就积极地参加科举考试,以为仕宦的进身之阶。有的人很快就躐居高位,仅仅从《新唐书·宰相世系表》所载唐代世族担任宰相的人数来统计,博陵崔氏出宰相十二人,清河崔氏出宰相五人,范阳卢氏出宰相八人,荥阳郑氏出宰相九人,赵郡李氏出宰相十三人,陇西李氏出宰相十人,太原王氏出宰相七人,琅邪王氏出宰相四人,京兆韦氏出宰相十四人,河东裴氏出宰相十一人,弘农杨氏出宰相十七人,兰陵萧氏出宰相十人,尽管其中有不少人未必都是从科举制度出身的,但多少能说明魏晋南北朝以来的世家大族,在政治、经济上的势力,还是不容低估的。我们在对唐代郡姓问题的研究上,也获得了确切的证明。

郑樵通志·氏族略》的序言里说:“自隋、唐而上,官有簿状,家有谱系。官之选举,必由于簿状;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所以人尚谱系之学,家藏谱系之书。自五季(五代十国)以来,取士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故其书散佚,而其学不传。”郑樵这个说法,反映了经历唐末农民大起义之后,魏晋以来的世家大族,无论政治上还是经济上的势力,完全衰落了,谱系之学也绝而不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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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六典·刑部郎中》:皇朝之令,武德中,裴寂等与律同时撰。至贞观初,又令房玄龄等刊定。麟德中源直心、仪凤中刘仁轨、垂拱初裴居道、神龙初苏瓌,太极初岑羲、开元初姚元崇、四年宋并刊定。

凡令二十有七,分为三十卷。一曰《官品》,分为上下;二曰《三师三公台省职员》;三曰《寺监职员》;四曰《卫府职员》;五曰《东宫王府职员》;六曰《州县镇戍岳渎关津职员》;七曰《内外命妇职员》;八曰《祠》;九曰《户》;十曰《选举》;十一曰《考课》;十二曰《宫卫》;十三曰《军防》;十四曰《衣服》;十五曰《仪制》;十六曰《卤簿》;分为上下;十七曰《公式》,分为上下;十八曰《田》;十九曰《赋役》;二十曰《仓库》;二十一曰《厩牧》;二十二曰《关市》;二十三曰《医疾》;二十四曰《狱官》;二十五曰《营缮》;二十六曰《丧葬》;二十七曰《杂令》。而大凡一千五百四十有六条焉。

按《旧唐书·刑法志》:“又定令一千五百九十条,贞观十一年正月,颁下之。”是贞观时定令一千五百九十条,至开元末,有所删并,故《唐六典》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条。

(2) 《唐六典·刑部尚书》:皇朝《贞观格》十八卷,房玄龄等删定。《永徽留司格》十八卷,《散颁格》七卷,长孙无忌等删定,永徽中,又令源直心等删定,唯改易官号曹局之名,不易篇第。《永徽留司格后本》,刘仁轨等删定。《垂拱留司格》六卷,《散颁格》二卷,裴居道等删定。《太极格》十卷,岑羲等删定。《开元前格》十卷,姚元崇等删定。《开元后格》十卷,〔开元六年〕宋等删定。皆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为篇目。

《新唐书·刑法志》:玄宗开元二十五年,中书令李林甫又著《新格》,凡所损益数千条……皆以开元名书。天宝四载,又诏刑部尚书萧炅稍复增损之。……宪宗时,刑部侍郎许孟容等删天宝以后敕为《元和敕后格》。文宗命尚书省郎官各删本司敕……为《太和格后敕》。开成三年,刑部侍郎狄兼谟采开元二十六年以后至于开成制敕,删其繁者为《开成详定格》。宣宗时,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为《大中刑律统类》,诏刑部颁行之。

(3) 《唐六典·刑部郎中》:皇朝《永徽式》十四卷,《垂拱》、《神龙》、《开元式》并二十卷,其删定与定格令人同也。《旧唐书·刑法志》:凡式三十有三篇,亦以尚书省列曹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及《监门》、《宿卫》、《计帐》名其篇目,为二十卷。

(4) 客女据《唐律·户婚律·疏议》云:“客女,谓部曲之女,或者于他处转得,或放婢为之。”

(5) 《唐律·名例律》:诸略和诱人,若和同相卖,及略和诱部曲、奴婢,若嫁卖之,即知情娶卖。 《疏议》曰:“……此论部曲、客女、奴婢等……或得而自留,或转将嫁卖,或乞人,亦同。其知情娶买者,谓从略和诱以下,不问良贱,共知本情,或娶或买,限外不首,亦谓蔽匿。”按不和谓略,谓设方略而娶之,和诱,谓和同相诱。

(6) 《唐会要》卷八十六《奴婢》:显庆二年(公元657年)十二月敕:放还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听之。皆由家长手书,长子已下连署,仍经本属申牒除附。

《唐律·名例律·疏议》:“又〔户〕令云,转易部曲事人,听量酬衣食之直”。 按这两句话有歧义,究竟是封建主要给离开的部曲、客女送一些财物呢?还是部曲、客女在转事另一封建主之前,要张罗一点财物“酬谢”原主人呢?意思不明确。

(7) 《唐律·斗讼律》:诸部曲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殴良人折跌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死者各斩。其良人殴伤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若故杀部曲者,绞,〔故杀〕奴婢,流三千里。

(8) 《唐律·贼盗律》: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 《唐律·斗讼律》:诸主殴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部曲)有犯,决罚至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9) 《唐律·斗讼律》:诸部曲、奴婢过失杀主者,绞;伤及詈者,流。 诸主过失杀者,各勿论。

(10) 《唐律·贼盗律》:诸部曲、奴婢谋杀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

《唐律·斗讼律》:诸部曲、奴婢……即殴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詈者徒二年。 殴主之缌麻亲,徒一年,伤重者,各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死者皆斩。 诸殴缌麻、小功亲部曲、奴婢,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部曲、奴婢二等,大功又减一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谓殴〔本〕身之缌麻、小功亲部曲……总减三等,假如殴折肋者,凡人合徒二年,减三等,合杖一百。……大功又减一等,谓殴小功部曲折齿,总减四等,合杖七十,若殴大功奴婢,合杖六十。……其有过失杀缌麻以上部曲奴婢者,各无罪。

(11) 《唐律·杂律》: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部曲、杂户、官户奸良人者,各加一等。 《疏议》曰:奸他人部曲妻、杂户官户妇女者,杖一百,强者各加一等。

《唐律·杂律》:诸奴奸良人者,徒二年半,强者流,折伤者绞。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强者斩。即奸主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流,强者绞。

《唐律·杂律》:奸他人部曲妻、杂户官户妇女者,杖一百。 《疏议》曰:奸他人部曲妻;明奸己家部曲妻及客女,各不坐。

(12) 《唐律·斗讼律》: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告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亲,徒一年。……即奴婢诉良,妄称主压者,徒三年,部曲减一等。 《疏议》曰:日月所照,莫匪王臣。奴婢、部曲,虽属于主,其主若犯谋反逆叛,即是不臣之人,故许论告,非此三事而告之者,皆绞。 《疏议》注云:其主诬告部曲、奴婢者,即同诬告子孙之例,不在坐限。

(13) 《颜氏家训·治家篇》:近世嫁娶,遂有卖女纳财,买妇输绢,比量父祖,计较锱铢,责多还少,市井无异。

北齐书·封述传》:前妻司马氏一息(子),为娶陇西李士元女,大输财聘,及将成礼,犹诉悬违。一息娶范阳卢庄之女,述又径府诉云,送骡乃嫌脚跛,评田则云咸薄,铜器又嫌古废。

(14) 敦煌石室发现的《条举氏族事件》残卷,卷后奏文明白提到上奏的日期是唐贞观八年五月十日,因此我认为它不是《贞观氏族志》,而是准备修撰《氏族志》之前,向皇帝报告全国八十五郡的郡姓情况的奏折钞件,这一奏折经过皇帝批准,然后作为依据,进行《氏族志》的修撰工作。在《氏族志》定稿时,又对全国郡姓加以一番调整。我曾把残卷和宋邓名世《古今姓氏书辨证》一书中所举唐贞观所定郡姓加以比较,发觉差异较大,已有专文加以述说,这里就不多作解释了。

(15) 唐贞观八年《条举氏族事件》残卷,据许国霖氏《敦煌杂录》所收《姓氏录》及流传照片,另据王重民氏《敦煌古籍叙录》中所收辑的缪荃荪氏《辛亥稿·唐贞观条举氏族事件卷跋》和向达氏《敦煌丛抄叙录》两文,作了一些订正。订正详情,另有专文加以说明。

(16) 关于《新集天下姓望氏族谱》,我另有考释,另作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