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政府

(一)三省制的演进

初唐的各种制度,大体是承袭隋朝的,这一点颇像汉初的承袭秦制。中央政府的各种职官,诸如三公、三师、三省、九寺、诸监、御史台等,其组织及职掌,莫不沿袭隋制。高祖时固然是“率由旧章”,即使太宗也没有什么革命性的创作,只是把隋制加以充实或局部修改,使它更趋完善严密而已。

唐代的三省,仍是中央最高行政机关,三省的首长,均为宰相之职。隋时,三省的职掌尚没有明确的划分。直到太宗时,始告确定,以中书省制定法令,门下省审查法令,尚书省执行法令。但因权力的彻底分化,中书与门下,有时不免因成见的关系发生公务上的争执。太宗为补救这个流弊,因而设“政事堂”,作为三省首长联席议政的机关。最初政事堂设在门下省,后来移到中书省,改称为“中书门下”。

三省长官虽为宰相,但其他官吏也可由皇帝指派,参决大政。这个制度也承自隋朝。太宗时,命杜淹以吏部尚书参议朝政。此后任何官吏,只要在他的原有官衔之下,加上一个“参议朝政”或“平章政事”之类的名号,便是实际的宰相。这类名号最初甚为繁多,后来逐渐确定为“同中书门下三品”及“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两个名称。前者的意思是表示任何拥有这个名号的官吏,都具有与中书省首长中书令和门下省首长侍中相同的品级(三品)和权力;后者的意思是表示可以与中书令、侍中共同平章政事。到高宗以后,除三公、三师、中书令、侍中外,凡不加这两个名号之一的官吏,虽为尚书省的首长,也不得入“中书门下”议政,而致失去宰相的权力。

唐代三省长官的名称,屡有更改。尚书省的最高长官原为尚书令,高祖武德时,太宗曾为尚书令,其后无人敢任此职,因此自太宗时起,左右仆射变成尚书省的最高长官。至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左右仆射为左右匡政,咸亨元年(670),又复旧名。武后光宅元年(684),改尚书省为文昌台(其后又称文昌都省、都台及中台),左右仆射为文昌左右相。中宗时,复称尚书省及左右仆射。玄宗开元元年(713),又改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天宝元年(742)复旧。其后直至唐末,均称左右仆射。门下省的最高长官,武德初称纳言,不久改称侍中。高宗时,一度改称左相。至武后,改门下省为鸾台,侍中为讷言。中宗时,又称门下省及侍中。玄宗开元初,改称侍中为黄门监,不久复称侍中。天宝初,又改称左相。肃宗至德二年(757),复称侍中,一直沿用到唐亡。中书省的最高长官,武德初称内史令,不久改称中书令。高宗时,一度改称右相。武后时,改中书省为凤阁,中书令为内史。中宗时,复称中书省及中书令。玄宗开元初,改称紫微令,不久复称中书令。天宝初,又称右相。至肃宗至德,复称中书令,直至唐亡。

三省的组织,与隋也大致相同。尚书省的长官,自左右仆射(从二品)以下,有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尚书,正三品。每部又置侍郎一或二人,正四品上或正四品下。每部分四曹,各置郎中一或二人,正五品上或从五品上。此外又有左右丞各一人,左正四品上,右正四品下。门下省有侍中二人,正三品;门下侍郎二人,正四品上;左散骑常侍二人,从三品。此外又有左谏议大夫(正五品上)、给事中(正五品上)、左补阙(从七品上)、左拾遗(从八品上)等多名。中书省有中书令二人,正三品;中书侍郎二人,正四品上;中书舍人六人,正五品上;通事舍人十六人,从六品上。此外又有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右补阙、右拾遗等多名,官品与左散骑常侍等相同。

由于三省首长以外的官员可以参议大政,因此唐代宰相数目之多,为历代所少见。西汉二百年间,宰相仅有四十五人,而唐代二百九十年间,宰相竟多至三百六十九人。唐代宰相员额最多的时期,为武后、中宗、睿宗三朝。武后时,宰相同列者常七八人,中宗朝达十余人,而睿宗景云时,一度至十八人。宰相的数目既多,其权力也自然因而削弱,所以唐代相权,平均不如西汉为重。但唐代也有掌握大权的宰相,因为同一时期,宰相虽有多人,其中受皇帝信任的,权力往往较他相为大。例如玄宗开元时,姚崇与卢怀慎同为宰相,而政事皆由崇裁决,怀慎只能“伴食中书”。又如天宝时的李林甫、杨国忠,其权威之重,也都不亚于汉代。

(二)相权的剥夺

唐代中叶以前,相权有时遭受剥夺,其原因在皇室自身的把持政权。武后、中宗、睿宗三朝三十年间,由于武后、韦后、安乐公主、太平公主等人的垄断朝政,以致三省无法充分行使其职权。当时的宰相,只能苟合取容,以保禄位而已。武后自高宗后期当国,竭力排斥前朝旧臣,起用新进;对旧有制度,也蓄意破坏。最初她引用文学之士,密参国政,以分宰相之权,渐至事无巨细,都由她本人决断。李敬业举兵后,她推行恐怖政策,恣意杀戮,宰相因细故而被杀的,先后达十六人之多。对亲附者则不次拔擢,例如首先向她劝进的侍御史傅游艺,于一年之间,由九品历升至三品。政事也由她独断专行,宰相并无置喙的余地,例如她的诏敕,不经鸾台、凤阁的审查颁布,即可行施。她对宰相的任遇既轻,礼数也薄,每当内庭宴乐,常命张易之兄弟,嘲戏公卿,以为笑乐。虽然她曾提携了不少贤士,但目的也只是供她本人的驱策而已。

到中宗睿宗时代,韦后和安乐太平二公主相继乱政,三省旧制,破坏愈甚。当时宰相的除拜,多出于安乐、太平之门,所除的宰相,也多不循资格。皇室狎戏公卿的风气,也愈演愈烈,中宗时,竟有命大臣做拔河游戏的怪事出现。大臣的尊严,可谓扫地以尽。当时一切政事,均须取决于宫中,政事堂诸相的联席会议,徒拥虚名,所议的仅是些极其琐碎的事。中宗更以婕妤上官婉儿专掌制命,皇帝的制敕,也不必经中书门下,径自施行,甚至安乐公主可以自制敕书。至此,三省可以说陷入瘫痪状态,政治的败坏,达于极点。直到玄宗,三省才恢复旧观。

安史之乱以后,相权又被削弱,中书省的职权首先遭到破坏。原来中书省的六名中书舍人,不但负责制诰的起草,且可对国家政事条陈意见。舍人每有建议,皆同押连署,称为“六押”,而由皇帝作最后的裁夺。及安史乱起,一切务从权便,因而废除六押的制度,舍人乃变成纯粹的文翰之臣,不再参与机务,其重要性乃大为降低。其后渐至舍人不设常员,中书省等于名存实亡。门下省也跟着变质,门下省的首长,有时独主大政;中书省的官员,有时又可在门下省兼职。两省职掌日趋紊乱,完全失去原来的立法意义,这种现象尤以代、德两朝为最甚。此外,政事堂(即“中书门下”)的制度,也发生变化。政事堂原为宰相议政之处自开元末至天宝,李林甫杨国忠相继擅权,改于私家处决机务,政事堂之制尽废。肃宗时,为杜绝宰相专权,把宰相的联席议政改为轮流执笔,十日一更,结果变成宰相轮流负责。德宗时,宰相虽常有四五人,但皇帝有时只与其中最亲信的一人商决大政,他相竟不能预闻。

中书舍人的职务既废,代之而起的为翰林学士。唐初,皇帝常选拔文词经学之士,值于别院,以备宴见,有时召入宫中,草拟制诰,但当时并无特殊的名目。高宗时,号为北门学士。玄宗开元以后,始有翰林学士之号,但并非正官,也无品秩,只是一种加置的职名。他们的职掌,本与中书舍人不同,只掌理四方表疏,撰写应酬文字和将相制命,中书舍人则草拟和署行诏敕。安史乱后,诏敕有时不经中书,而由翰林学士起草。德宗因酷爱文学,与翰林学士益加亲密。他出奔奉天时,以翰林学士陆贽等参决大政,时人称为“内相”,与政事堂分庭抗礼。此后翰林学士日益受亲重,成为宰辅的储备人员。从德宗到懿宗的九朝间,翰林学士凡一百五十四人;懿宗时最多,共三十人;顺宗时最少,仅二人;其中位至宰相的五十三人,约占总数的34%。但德宗以后,宦官的势力日益膨胀,翰林学士必须与宦官相结,才能居中用事,否则便无法久安其位。例如顺宗时的王叔文为翰林学士,但因受宦官的嫉视,终致失败;文宗时的李训,因有宦官的支持,而由翰林学士擢任宰相。

唐中叶以后,其他侵夺相权的力量,又有枢密使。枢密使初置于代宗永泰时,以宦官充任,最初仅于内廷承受表奏。德宗时,权势渐盛。到宪宗时,已能参与机密,左右朝政。文宗以后,枢密使更成为朝廷大臣,内可决定诏书,外可与宰相同议政事。战争时,皇帝诏令有时不经宰相,即由枢密使直接下达军前。因此唐室大权,操于内廷。宦官之所以凶横,虽然由于他们掌握禁军,也因为他们占据这么一个要职。外廷的宰相,变成傀儡,他们必须获得内廷宦官的支持,才能安于其位。直到唐末,藩镇的势力益强,外廷大臣借藩镇的力量消灭宦官,才结束这种政局,但唐室也跟着灭亡。[参看周道济《唐代宰相名称与其实权之演变》(载《大陆杂志》十六卷四期);孙国栋《唐代三省制之发展研究》(载《新亚学报》三卷一期)]

二、地方政区

(一)府道的建置

唐代地方政区的划分,仍大体承袭隋制。隋制以州县为主,州以上又有总管府。炀帝时,撤销总管府,并改州为郡。到唐高祖武德元年(618),罢郡置州,复设总管府。七年(624),改总管府为都督府。玄宗天宝元年(742),又改州为郡。肃宗乾元元年(758),复改郡为州,其后一直沿用到唐亡。至于州县的数目,代有不同,开元末,全国共有府州三百二十八,县一千五百三十七,外族地区的“羁縻府州”,尚不在内。

都督府多设于国内冲要地区,每府督统数州。武德时,规定凡统十州以上者称大都督府。贞观时,全国共有四十一个都督府,三百五十八个州。除京畿九州外,其余各州,均隶属于都督府。其后府数时有增减,睿宗时,分都督府为大、中、下三等;玄宗时,又分为上、中、下三等。都督府的主要任务,为统理所属各州的军事,对于各州的政事,并不能完全控制。因为安史乱前,诸州政事均直接报告中央,中央的政令也直接下达各州。州刺史以下的重要官吏,有别驾、长史、司马各一人,录事参军事一人。又有六曹,即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每曹有参军事一人,分掌各项政务。

都督府以外,还有两种府,一是设于外族地区的都护府,一是设于京都及行在的府。都护府一名,承自西汉,自太宗至武后时代,前后凡设八都护府,用以统理降附的外族。八都护的名称及范围,前面已有说明,不再赘述。都护府以下,也辖有若干都督府和州,称“羁縻府州”,以别于内地的府、州。羁縻府州的都督刺史,皆由异族充任。从贞观到开元,唐室于四裔所设的羁縻府州,多至八百五十六个,这可看出唐帝国疆域的辽阔。

在京都所设的府,前后共有七个。唐初,以长安为京师;高宗时,以洛阳为东都;武后时,又以太原为北都;玄宗开元时,乃于三地设府,以长安为京兆府,洛阳为河南府,太原为太原府。玄宗并一度以蒲州(今山西永济县)为中都,置河中府,不久罢府为州。肃宗时,又复设府。肃宗至德二年(757)以扶风郡(今陕西凤翔县)为西京,置凤翔府;蜀郡(今四川成都市)为南京,置成都府;不久罢京名,但仍置府。其后又以荆州(今湖北江陵县)为南都,置江陵府,不久又罢都而置府如旧。行在亦即皇帝临幸之地,所置的府有三,即兴元府,原梁州(今陕西南郑县东),因德宗于其地避朱泚之乱而置;兴德府,原华州(今陕西华县),因昭宗于其地避李茂贞而置;兴唐府,原陕州(今河南陕县),因朱全忠挟昭宗幸其地而置。总计上述于京都、行在所设的府,共有十处。

至于道的建置,太宗曾于贞观元年(627)分全国为十道,其名称和辖区如下:

(一)关内道 今陕西省中北部(秦岭以北地区)内蒙古南部,宁夏东南隅和甘肃省东北隅。

(二)河南道 今黄河与淮水之间,西到潼关东到沿海的地区。

(三)河东道 今山西省及河北北部内外长城间地区。

(四)河北道 今太行山以东,黄河以北,东到辽河一带的地区。

(五)山南道 今汉水流域及长江中游沿岸地区。

(六)陇右道 大致包括今六盘山以西、青海省青海湖以东及新疆东部地区。

(七)淮南道 长江与淮水之间的地区。

(八)江南道 长江与南岭之间的地区。

(九)剑南道 今四川省。

(十)岭南道 五岭以南地区,包括今两广及越南一带。

十道并非实际的行政单位,也不是为巡察吏治而分,初可能只是一种地理上的区划。到武后、中宗时,才渐成监察区。武后天授二年(691),设十道存抚使,督察各道政务,但不常置。中宗神龙二年(706),置十道巡察使,每道二员,二年一替,以按诸州,自此渐有定规。其后这种监察制度时废时复,名称也常有更改。直到玄宗开元二十年(732),才规定每道置一采访处置使,如汉刺史之职,三年一奏,永为常式。次年,又析关内道置京畿道,析河南道置都畿道,分山南道为东西两道,分江南道为东、西、黔中三道,共十五道。

(二)节度使区

节度使本是都督所兼有的一种特殊名义,始行于高宗永徽以后。凡都督持有中央所颁给的节钺者,称节度使,但最初只是一种重要名义而非正式官职。到玄宗时,由开元初年至天宝初年,先后在沿边成立十大兵镇,其最高长官称节度使,于是节度使成了正式的官。他们下所辖的武力,也远较从前的都督为大。十镇的名称、任务和所辖兵力如下:

(一)安西节度使 治龟兹(今新疆库车县),抚宁西域,有兵二万四千人。

(二)北庭节度使 治北庭都护府(今新疆乌鲁木齐市),防制突骑施、坚昆,有兵二万人。

(三)河西节度使 治凉州(今甘肃武威市),断隔吐蕃、突厥,有兵七万三千人。

(四)朔方节度使 治灵州(今宁夏灵武市),捍御突厥,有兵六万四千七百人。

(五)河东节度使 治太原府(今山西太原市),与朔方犄角,以御突厥,有兵五万五千人。

(六)范阳节度使 治幽州(今北京大兴区),临制奚、契丹,有兵九万一千四百人。

(七)平卢节度使 治营州(今辽宁朝阳市),镇抚室韦、靺鞨,有兵三万七千五百人。

(八)陇右节度使 治鄯州(今青海乐都县),备御吐蕃,有兵七万五千人。

(九)剑南节度使 治益州(今四川成都市),西抗吐蕃,南抚蛮獠,有兵三万九百人。

(十)岭南五府经略使 治广州(今广东广州市),绥靖夷獠,有兵一万五千四百人。[见《资治通鉴》卷二一五,天宝元年]

总计十镇共辖兵四十八万六千九百人,马八万余匹。节度使的任务,本是纯军事性的,目的在防御外族,保固疆土。但至迟到天宝后期,节度使已俨然是地方最高行政长官,集军政大权于一身。例如安禄山任范阳节度使,不但可任意调换部将,并可保举其辖区内的官吏。常山太守颜杲卿原任范阳户曹参军,便是经禄山保举,转迁至太守的。节度使所以能掌握地方政权,与兼任采访处置使(简称“采访使”)有关,安禄山便曾兼任过河北、河东采访使。采访使职司监察,而以节度使兼之,权威益重,渐成州县的上官。由于节度使一面拥有庞大的武力,一面又掌握地方政权,因此他们的辖区,渐变成半独立的封建王国,终致酿成安史之乱。

安史乱后,唐的地方行政制度发生剧烈的变化。唐室于平乱期间,在内地又设了不少兵镇,权重者称节度使,权轻者称防御使,旧日内地的都督,乃渐为节度、防御所替代。又因武人势大,往往干涉地方行政,各道采访使无法行使其职权。肃宗不称已,于乾元元年(758)废采访使,既而又改置观察处置使(简称“观察使”),而以节度使兼之。于是内地节度使也成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旧有的道制,因而沦替。安史乱后所谓的“道”,实际是指节度使的辖区。

安史之乱以后的节度使和防御使,大都兼有观察使之号。不设节度使的非军事地区,有时也设观察使,掌数州之政。西南地区,仍设有经略使与都护(如安南都护)的官,地位又在观察使之下。节度、防御、观察、经略诸使以及都护的辖区,通称“方镇”或“藩镇”,数目时有变化。宪宗元和六年(811)左右,全国共有二十九个节度使,三个防御使,十个观察使,两个经略使,一个都护。在二十九个节度使中,其辖区在淮水、秦岭以北的占二十二个,这与北方的战乱较多有关。到唐末,全国骚乱,节度使的数目增加到五十个,他们的辖区,错综零乱到不可究诘的地步。唐代藩镇中,除胡化诸镇肆意扩军搜括民财外,中央系的节度使也率多豪奢贪暴,不恤民力。加以战争频仍,因此不但使唐室中央的财政陷于绝境,而整个的社会经济也趋于破产,这现象以关中和关东地区为最甚。中国经济重心的逐渐南移,与此大有关系。唐室灭亡后,整个中国成为藩镇军阀的世界,五代与十国,事实上只是一些大型的藩镇。

三、财经制度

(一)田赋

唐朝前期的田制,大体承袭隋朝,由政府授田给人民而征其租赋。男子十八岁以上者授田一顷,即一百亩(高祖时规定,阔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一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用以种植榆枣桑等类的树,身死可以传后,不须归还国家;八十亩为“口分”田,用以种植农作物,身死必须归还。年老以及残废或生重病的人,给田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如是一个家庭的主持者,则另加二十亩。但这种授田办法,只限“宽乡”,“狭乡”则须减半。所谓宽乡,是田地足够当地人口分配的地区,狭乡则是人多田地不敷分配的地区。至于宽乡的工商业者,授田要较常人减半,狭乡则不给田。死者交还的田,再由政府授给无田者。政府于每年十月,办理田地的收授事宜。除平民外,政府官员自王公以下,也各有定额的永业田。

人民对于国家所应缴的赋税和应尽的义务,分租、庸、调三种。租是授田的男丁,每年须缴粟二斛或稻三斛(一斛十斗)。庸是每丁每年须为国家服劳役二十日,遇闰月则加二日,因故不能服役者,每日可折绢三尺;加役十五日者免调,加三十日者租、调全免。调是每丁按照当地的出产,每年输纳绢二匹,绫二丈,绵三两;缴布则加五分之一,并须缴麻三斤;不产绢麻之区,可折银十四两缴纳。这种征课,平均仅占当时人民总收入的四十分之一,免课的范围也很广,官吏九品以上及皇亲贵戚、官学生徒等,均免课役;此外如鳏寡孤独以及部曲客女(豪族的仆妇)奴婢等,也都不课。

租庸调制的精神,在于政府为民治产,然后因其产而课赋。这种办法,既没有重敛病民的弊病,又可以杜绝兼并,自是一种善制。但实行这种制度,必须有其特殊条件,即社会秩序必须安定,人口流动性不能太大,户籍和田籍又须清楚齐全,然后才能实行。这些条件,也只有一个具有高度行政效率的政府才能做到。唐自武后时起,政治渐不如前,加以突厥、契丹连年入寇,人民规避摇役,逃亡者渐多。玄宗开元时,曾力加整顿,检括逃亡户口。但到天宝时代,政事日坏,田地兼并之风大盛。据史书的统计,天宝十四载(755),全国人口为八百九十一万余户,五千二百九十一万余口。而不课赋役的户达三百五十六万余,占全国总户数的三分之一强:不课赋役的口达四千四百七十万余,占全国总口数的六分之五强。[见《通典》卷七“食货七、历代盛衰户口。”]法令的废弛,可以想见。安史乱后,户口逃匿者益多,旧有的户口名籍,多非其实;租庸调制度,无法继续实行,因此到德宗时,乃有两税法的创立。

两税法是德宗时宰相杨炎制定的,于建中元年(780)颁布。颁布后,唐室设两税使以推行之。其办法是由政府将全国各地定居的人民,不论主户客户,一律以他们现有男丁与田地的数目为标准,划分等级,规定税额,分两次于夏秋两季输纳,夏输不能过六月,秋输不能过十一月。其余一切名目的租税,均予罢除。商贾则于其所在的州县课税,税率为其货物总值的三十分之一。两税法的税额,先以钱计算,再折合绫绢缴纳。最初物重钱轻,人民的负担不重,但不久变成物轻钱重,人民生计日艰。而豪家大贾,更一味积蓄金钱,操纵物价,以从中取利,于是农民益困。因此到穆宗时,改为缴纳布帛,以匹数计而不以钱计,这是两税法的一个重要修改。

唐自行两税法,旧有的租庸调制完全破坏,往日授田征租的办法,变为只征租而不授田。这不但使户籍、田籍益陷以紊乱,而兼并之风,更无法遏止。此后中国的田制,一直沿袭两税法的原则,最多只能作局部的修改,而无法恢复租庸调的旧观。

(二)杂税与币制

所谓杂税,大致是指盐酒茶关矿五种税课,这类杂税的征收,多半实施于安史之乱以后。因为当时战乱频仍,政府的收入较前锐减,唐室不得不于田赋以外,别开财源。唐朝前期,虽也征课某些杂税,但并非政府的主要收入;中叶以后,才变成政府的大宗利源。

唐初,全国共有盐池十八座,盐井六百四十口,均由官办。但商民可以自由买卖,并不课税,因此盐价极廉。玄宗开元元年(713),始征盐税,但税率甚低,盐价仍贱。天宝时,每斗不过十钱。肃宗乾元元年(758),开始收归官卖,就出盐之地,设立监院,由盐铁使统辖之。百姓愿业盐者,政府免其徭役,隶于监院,谓之亭户,禁止百姓私自煮鬻。盐价则每斗卖一百一十钱。代宗时,刘晏为盐铁使,改为官卖商销,于产盐之处,仍置亭户,以之制盐,而由商人批发,往各地出售。僻远之地,则由政府在当地设常平盐仓,如商运不至,则减价出售仓盐,以济盐荒。这办法施行后,获利甚多。至代宗末年,盐税几占政府全部税收的一半。其后唐室仍行官卖办法,但盐价屡增。德宗时,官价每斗达三百七十钱,而商人售价,有时又超出官价一倍。

酒税唐时称榷酤,代宗时开始征收。广德二年(764),唐室命全国各州,自行规定其州“酤酒户”的酿酒数量,按月纳税,此外不问公私,一律禁止酿造。德宗建中三年(782),改为政府专卖,收利以助军费。其后有时由政府专卖,有时由人民经营而由政府征税,严禁漏税私卖。

茶税始于德宗贞元九年(793),其办法是于出茶州县和茶山附近的商旅要路,由政府设置关卡,估计茶价,分三等征税,税率为茶价的十分之一。宪宗时,置茶榷使以董其事。穆宗时,茶税每百钱增五十。其后茶税益重,茶商所过之地,上至节度、观察,下至州县,均有征课。因此私贩者渐多,政府对私贩的处分,则非常严厉。

关税也始于德宗时,其办法是于诸道冲要之地,设置关卡,过路商贾携钱者,每缗(千钱)税二十钱;商货如竹木茶漆之类,则税十分之一。其后关税一直维持,但税率和征课的范围,则时有不同,无法详考。此外唐于广州(今广东广州市)、泉州(今福建晋江市)、杭州(今浙江杭州市)等与外国互市之地,设市舶司,由市舶使主之,掌理互市事宜,并征课商税。

矿税始于玄宗开元十五年(727),但当时课税的仅为伊阳(今河南嵩县)五重山的银矿和锡矿,只是局部性的收税。到德宗时,把全国各地矿冶都改为官办,由盐铁使主其事。文宗时,矿冶改由地方自办,获利亦归州县政府。至宣宗,再度划归中央,仍由盐铁使统辖之。

除以上五种重要杂税外,尚有种种苛敛,大都为供应政府的急需。例如代宗时,曾增加田税,并征收户税:德宗时,也曾征收房屋税。但这类征敛,大都时征时免,并非常制。

币制方面,自隋文帝铸五铢钱,统一钱币。至隋末,全国大乱,民间私铸的钱极多,因此钱币的重量越来越轻。高祖初年,恶钱仍充斥全国。武德四年(621),铸“开元通宝”,每十钱重一两,严禁私铸。其后盗铸者渐多,至高宗时,恶钱又复充斥,政府不得已加以收购。乾封元年(666),改铸“乾封泉宝”,重二铢六分,以一当旧钱十,但市面拒用,仍通行开元通宝钱,而盗铸之风益烈。至肃宗乾元元年(758),铸钱使第五琦铸“乾元重宝”,每千重十斤,以一当开元通宝十,故又称“乾元十当钱”。继而第五琦为相,又铸“重轮乾元钱”,每千重十二斤,以一当开元通宝五十。当时三种钱同时通用,因币制屡更,物价腾贵,百姓贫饿而死者,充满道路。及代宗即位,改为无论大钱小钱,均以一当一,民始称便,其后乾元、重轮二钱,不再使用,只有开元通宝钱,一直维持到唐亡。但盗铸之风,始终不能戢止。

唐代货币,以钱为主,金银则不甚流行。当时全国大部地区,均通用钱币,惟边远如岭南地区,始以金银为货币。西南地区(今四川省南部及贵州省一带),则尚停滞于以物易物的阶段。

四、兵制

(一)府兵与骑

唐前期的兵制,仍是承袭隋朝的府兵制,而组织更为完密。高祖时,因国家草创,兵府只设在关内地区。到太宗,规模方才宏备,兵府也扩充到全国各地。当时全国凡设兵府六百三十四个,名曰折冲府,各有自己的名号。折冲府设于关内地区的有二百六十个,占全国兵府总数的五分之二以上。全国的折冲府,分属于十六卫,十六卫的名称是左右卫、左右骁卫、右左武卫、右左威卫、左右领军卫、左右金吾卫、左右监门卫、左右千牛卫。每卫置上将军一人,大将军一人,将军二人。十六卫中左右卫各辖六十府,其他各卫辖五十四十不等,剩余的府则隶属于太子东宫的六个率府。十六卫的总部皆在京师,它们的责任,是一面宿卫京城,一面统领全国的兵府。而宿卫京城的士卒,乃是自各地兵府轮流抽调而来。因此全国军队不但均由中央直接统领,同时中央军与地方军也没有严格的界限。加以兵府集中于关内,形成了绝对的内重形势。

折冲府共分三等,上府有兵一千二百人,中府一千人,下府八百人。估计太宗之时,全国的府兵当在六十万人以上,每府的最高长官是折冲都尉,其下有左右果毅都尉各一人,长史兵曹别将各一人。士兵的编制是三百人为一团,团有校尉;五十人为一队,队有队正;十人为一火,火有火长。府兵的役龄是二十至六十。府兵能骑射的,名为越骑;其余的编为步兵,名目有三,即步兵、武骑排手、步射。府兵平时务农习武,每年冬天,由折冲都尉率领,作攻防演习。

凡调发府兵,必须有中央颁发的符契为凭,经过州刺史和折冲都尉勘验属实,然后发兵。如全府调发,则折冲都尉以下的官员全须随行;如调一部分,则视其数目的多寡,由果毅都尉或其他官员率领出发。折冲府均负有宿卫京师的责任,派兵分批前往,轮流服务,名曰“番上”。并以各府所在地距离京师的远近,规定其番上的次数。离京师五百里的府,将应服宿卫任务的兵分成五批,更番前往,每月一轮;一千里的分七批,一千五百里的分八批,二千里的分十批;二千里以外的分十二批,也都是每月一轮。换句话说,距京师五百里的府兵,每年至少要轮两次;二千里以外的府兵,每年只轮一次。

府兵制的优点,在于国家无事,府兵可以从事农耕,自给自足;有事则临时命将,事毕兵归其府,将上其印;国家既不必竭财养兵,又可杜绝武人的拥兵自恣。同时府兵只是由若干精选的农民来充任,由一批身心武健的人组成一个专司战斗的团体,其战斗力自然强劲。而大多数的农民则可安心务农,不必为兵役所困扰。盛唐时代的武功彪炳,无疑得力于这种兵制。

高宗武后时,府兵制渐坏。主要由于国家承平日久,府兵备而不用,日渐腐败,政府对之也日益漠视。太宗时,对宿卫的府兵,异常重视,专命他们练武习战,甚至与之共同习射。兵府的将卒,皆出身优越,其生时的褒赏和死后的哀荣,均足以令人歆羡。但后来宿卫的府兵多为京中贵势所役使,如同奴隶。政府对之也日益冷淡,军官历年不迁,士兵死事也不加存问。因此府兵渐为社会所轻,其素质也跟着大为降低,甚至贫弱到无力番上的地步。而府务的废弛,逃亡的众多,战力的衰退,自然也都是不可避免的结果。

玄宗时,宰相张说以府兵逃亡过多,不能按时番上,因此奏请改用募兵担任宿卫的任务。开元十一年(723),召募十二万人,号曰“长从宿卫”。次年,改名“骑”。此后,诸折冲府的士兵空缺,不再补充,任其耗损。十三年(725),唐室把骑分隶于十二卫。当时骑均是农民中所简拔的精壮,专司宿卫京城,而戍边的任务则委之于藩镇的士卒。因此中央军与地方军的界划,渐趋明显。其对立性也随之增加。

中央的骑,因始终屯驻京师,缺少战斗经验,加以养尊处优,士气日见衰颓。而藩镇边兵,则经常与外族接战,实力始终强劲。同时藩镇士卒的数目又远较中央为多,因此造成内轻外重之局。到安禄山造反,骑不堪一击,全面崩溃。唐室所仗以定难的,乃是藩镇的边兵和回纥人。乱平后,全国遍布藩镇,对中央形成重大的威胁,而中央所靠的武力,只剩下禁军。

(二)中叶以后的禁军

所谓禁军,乃是皇帝的侍卫亲军,它自成系统,不属于卫。其任务是保卫宫廷,侍从扈驾,与卫兵的防守京城不同。这种禁军在唐初就有,但在府兵制实行的时代,它并非唐室中央的主要武力。直至安史乱起,卫兵(骑)大衰,禁军才成为唐室的最后力量。而宦官握有禁军兵权,也就成为唐室的实际主宰。

唐代最初的禁军,是由追随高祖起义的士卒所组成的。高祖初以三万人自太原起事,进抵长安时,麾下已有二十万人。其后全国渐定,唐室乃遣散义军,而以留宿卫的三万人组成禁军,号“元从禁军”。后来这批人渐渐衰老,唐室乃以他们的子弟代之,因此又号“父子军”。贞观初年,太宗择其善射者百人,号为“百骑”,以从田猎。其后又置左右屯营,驻于玄武门,以诸卫将军兼领之,号曰“飞骑”。高宗时,扩充飞骑为“左右羽林军”,而百骑仍然存在。武后时,扩百骑为“千骑”;睿宗时,又扩千骑为“万骑”,玄宗便是以万骑讨平韦后的。玄宗即位后,又改万骑为“左右龙武军”,与左右羽林共为四军。至天宝末期,因承平日久,纪律松弛,禁兵空缺甚多,玄宗幸蜀时,从驾者不过千人。

肃宗初至灵武时,兵力异常单弱,因此积极扩充禁军。至德二年(757),置“左右神武军”,又称“神武天骑”,与羽林龙武,总称“北衙六军”。至代宗,又列“神策军”为禁军。神策军始置于玄宗天宝,因哥舒翰攻破吐蕃磨环川(今甘肃临洮县西),唐室即以其地置神策军,以成如璆为军使。及安禄山反,如璆遣其将卫伯玉率千人入援,屯于陕(今河南陕县)。其后因神策故地沦没,肃宗乃以伯玉所部兵号神策军,并以伯玉为节度使,而由宦官鱼朝恩监其军。其后伯玉罢职,军权落入朝恩手中,广德元年(763),代宗奔陕避吐蕃之难,朝恩率神策军迎扈。及京师平,唐室乃以神策军政隶禁军,其后声势渐盛,分为左右厢,渐居其他诸军之上。朝恩并要求京城以外的若干县邑隶于神策,于是其势力又扩展至京师以外的地区。

德宗时,又置“左右神威军”。神威军的前身是肃宗时代的“衙前射生手”。肃宗至灵武后,除置神武军外,又以善骑射者千人任侍卫,名曰衙前射生手,分左右厢。其后名号屡更,德宗贞元二年(786),改称“殿前左右射生军”。四年(788),又改称神威军,与羽林、龙武、神武、神策总称左右十军。肃宗以后唐室所建的禁军,除以上十军外,尚有若干其他番号的军队,但废置不定,只有十军为最盛。

肃宗、代宗时,宦官李辅国、程元振、鱼朝恩等虽均曾典掌禁军,但为时甚暂,其权势尚不十分巩固,因此唐室犹能加以诛除。至德宗,因惩于泾原兵变,不敢信任武人,于是把禁军再度交给宦官统领。贞元十二年(796),他于神策、神威等军,设置护军中尉、中护军等官,以宦官窦文场、霍仙鸣等任之,从此宦官常主禁军,直至唐亡。当时神策军待遇特优,高出边兵三倍,因此诸边将多请遥隶神策军,称神策行营,于是边兵亦多统于宦官。宪宗元和二年(807),省神武军。次年,合并左右神威军为天威军。八年(813),废天威军,以其兵隶神策军,于是神策之势益盛。

德宗以后,若干皇帝与外朝士大夫想夺回宦官的兵权,都告失败。顺宗时,王叔文用事,曾用宿将范希朝为左右神策京西诸城镇行营兵马使。以分宦官之权,结果酿成“永贞内禅”。文宗时,李训欲以京城卫军抢出皇帝,然后消灭宦官,但为宦官仇士良统领的神策军所破,而致功败垂成,发生“甘露之变”的惨剧。昭宗时,也曾以宗室典掌一部禁兵,以分宦官之权,又为藩镇李茂贞、韩建所破坏。直到朱温诛宦官,神策军才废,唐室也跟着灭亡。

五、法律

(一)法典的修撰

唐代法律,在形式上虽是因袭隋律而损益之,但在精神或实质上,却与隋律大不相同。隋律的精神是严酷的,而唐律则较仁厚。同时唐律经历朝修撰,其内容除因袭隋律外,更参以汉律,因此审慎精密,宽严适中,不但为当时若干外国所采用,且为唐以后历代法律的模范。

唐代法典的形式,共分四种:一曰律,是国家刑法的总则。二曰令,是国家制度的总则。三曰格,是政府各机关工作范围的条例。四曰式,是政府各机关的单行法规。而令、格、式又都以律作最后的标准,也就是说,任何令、格、式的内容,都不能与律有所冲突。

唐高祖于武德元年(618),命裴寂、刘文静等斟酌隋开皇律令,加以损益,颁新格五十三条,务从宽简。其后又命裴寂、殷开山、萧瑀等更撰律令,至七年(624)完成,共十二卷,颁行全国。十二卷的名目,全依隋制,即:(一)名例(刑法总目),(二)卫禁(警卫之法),(三)职制(职司之法),(四)户婚(户口婚姻之法),(五)厩库(公物保藏之法),(六)擅兴(国防军戎之法),(七)贼盗(防禁盗贼之法),(八)斗讼(防止斗讼之法),(九)诈伪(处理欺诈之法),(十)杂律(补充各律阙遗之法),(十一)捕亡(捕系逃亡之法),(十二)断狱(决断狱案之法)。此外又有令三十一卷,式十四卷,但与律均已亡佚。

《武德律》虽较宽简,尚未能大变隋律。到太宗贞观元年(627),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与学士法官厘改旧律,又接纳戴胄、魏征的建议,务删前代酷法,凡成律十二卷,令二十七卷,格十八卷,留司格一卷。较隋代旧律,减大辟罪九十二条,徒流等罪七十一条,其他削繁去蠹、变重为轻之处,更不可胜记。高宗永徽二年(651),再命长孙无忌、李等修定律令,凡成律十二卷,式十四卷,式本四卷,令三十卷,散颁天下格七卷,留本司行格十八卷。三年(652),无忌等又撰《疏义》三十卷,解释法义。次年,颁行全国。《贞观律》久已佚失,但《永徽律》则因《疏义》而流传至今,它是现存惟一完整的中国最古法典。高宗以后各朝,也常删定律令,但大抵以《永徽律》为本而加以损益。

唐律也承袭前代的“十恶”之条,用以惩叛逆,禁淫乱。十恶据唐律的解释是:(一)谋反,谓谋危社稷。(二)谋大逆,谓损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三)谋叛,谓叛国从伪。(四)恶逆,谓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之祖父母及父母。(五)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或肢解人,以及制造蛊毒厌魅等。(六)大不敬,谓盗取重大祀典器物或御用物品;盗取或伪造御玺;配制御药,与处方不合或封题有误;调制御膳,误犯食禁;御用舟船,误不牢固;指斥皇帝,悖乎情理;以及对抗制使,无人臣之理等。(七)不孝,谓汗告或诅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而别籍异财,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而身自嫁娶,或释服作乐;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以及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等。(八)不睦,谓谋杀及出卖缌麻以上亲(高祖父母、中表兄弟、妻父母、婿、外孙等);殴打或讼告夫及大功以上尊(夫之祖父母及伯叔父母)长(堂兄姊),小功尊属(伯叔祖父母、姑、外祖父母、舅、姨等)。(九)不义,谓杀害直属长官、刺史、县令、现受业师等;闻夫丧匿不举哀,或释服作乐及改嫁等。(十)内乱,谓奸乱小功以上亲(堂伯叔母、已嫁堂姊妹、嫡孙妇、侄孙女、兄弟妻等)及父祖妾。凡犯十恶之罪者,皆从重量刑,不予赦免。但另一方面,唐代的减刑办法,其范围又远较隋代为广。

唐律的基本观念,简而言之,是以礼教为中心。因此许多礼教中最重要的事,都受到刑律的维护。例如“立嫡违法”或“有妻更娶妻”,皆为法律所不许,犯者须服徒刑一年。同时唐律中充满仁恕精神,这可以其“自首”法为证。犯人自首,可托他人代办,不限本人;同时自首不必向官府投案,凡犯窃盗诈取等罪的罪犯,只须向物主首露,便与向官府自首者具有同一效力。又如当时规定子孙不应讦告父母,告而属实,其父母之罪,亦按自首法办理,从轻处分。[参看徐道邻《唐律中的中国法律思想和制度》(载《大陆杂志》五卷一期)]

(二)刑法与司法机关

唐代的刑罚,分笞杖徒流死五种,其中笞杖徒死四刑,均同隋制,惟流刑的规定,略有不同。流分三等,即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刑期均不超过三年。三流通常均配役一年,最重者为“加役流”,配役三年。

唐代刑罚虽与隋制大致相同,但其用法却远较隋为审慎。隋文帝用法已甚严急,炀帝末年,更尚酷法,冤滥已极。唐代则除武后、中宗时期,用法较滥以外,历朝刑律,均甚宽和。监狱中犯人的待遇,也很合理。唐代不少系狱的诗人,皆曾在狱中作诗,可知其环境并不太坏。流犯则准许妻妾或父祖子孙随行,前往徙地。当时官吏多流岭南,百姓则多流北边(如天德、振武节度使区)、西州(今新疆吐鲁番市)等地。对死刑的处理更为审慎,太宗时,凡处决死罪,在京师者须于行刑前五次覆奏,外地须三次覆奏,经皇帝批准后,始可行刑。

至于减刑办法,隋有“议贵”之法,唐则扩充至“八议”。八议是:(一)议亲,亲指皇亲国戚。(二)议故,故指皇帝故旧。(三)议贤,贤指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则者。(四)议能,能指能整练军旅、娴熟政事、恢宏帝道、表率人伦者。(五)议功,功指能杀敌制胜、立功万里,或率众归化、宁济一时者。(六)议贵,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七)议勤,勤指将吏居官勤恪、夙夜在公,或远使绝域、经涉险难者。(八)议宾,宾指周隋皇室后裔。凡身列八议的人,犯死罪的,皆先奏请,由皇帝与大臣议其所犯,作最后裁定。犯流罪以下的,罪减一等。但犯十恶条的,不用此律。

隋代以铜赎罪之法,唐时也有。唐制凡人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老少废疾,则可准其赎刑。其办法大致为笞五十赎铜一斤,杖一百十斤,徒一年二十斤,流二千里八十斤,流三千里百斤,绞与斩均赎铜一百二十斤。此外又有“官当”之法,即官吏可以官抵罪,大致官吏犯罪属私人性质者,五品以上,一官可抵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可抵徒一年;犯公罪者,均多抵一年;三流均以徒四年计,也可以官抵罪。至于自首法,前面已经说过,今不赘述。

中央政府的司法机关,主要为刑部及大理寺。刑部为大理寺的上级机关,掌全国律令刑法的颁布,复审大理寺的判决,以及接受全国各地司法机关的判案报告。大理寺司审理罪案,凡罪至流死的案件,皆须呈报刑部,转至中书门下。凡鞫讯大狱,例由“三司”会审,三司是刑部尚书侍郎、御史中丞及大理卿。但平时刑部只掌按覆奏谳,并不亲理狱案。御史台兼掌纠察狱讼事,侍御史并可接受诉讼;同时御史台中也设置监狱,御史中丞及侍御史均可系人于狱。

至于地方,并无独立的司法机关,而由州县政府兼办。州刺史和县令皆有察听狱讼之权,每州的司法参军事,专主刑事案件,如鞫狱定刑,督捕盗贼,纠察贪污等事,均由他掌理。至于民事案件,如婚姻田地的争讼,则由司户参军事处理。此外府、都督府及都护府,也均有法曹参军事及户曹参军事,分掌刑事及民事案件。每县则有司法佐及司户佐分理之。地方诉讼,县不能决的可诉之于州府,州府不能决的可诉之于大理。普通的狱案,以大理的判决为最后判决,不得再行上诉。因此唐代的司法程序,可以说是采三级制度。

六、科举与学校

(一)明经与进士

唐代取士的主要途径有三:一是礼部主持的各地士人的考试,名为“乡贡”。二是中央官学毕业生的考试,名为“生徒”。三是皇帝下诏征求,名为“制举”。前两种考试是经常举办的,制举则依当时的需要举行,并无定期。所谓科举,主要是指乡贡。

隋文帝于开皇中取消九品中正制,改采荐举办法,即命京官及地方官保举人才。至炀帝,置进士科,开始改用以考试任官的办法,但其时尚不甚盛,科举出身的士人,在政治上也不占势力。到唐初,才为政府用为取士任官的主要方法。唐代的乡贡,是专为不由学馆出身的士人而设。凡欲应试者,可至其所在的州县报名,先由州县加以甄试,其合格者于每年仲冬送礼部,与学馆生徒一同考试(乡贡考试最初由吏部主办,玄宗开元二十四年,始移礼部,其后遂成定制)。由于参加乡贡的士人不拘资格,因此成为平民的进身之阶。

乡贡的科目甚多,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道举、童子八科。当时士人所最感兴趣的,是明经、进士二科。高宗永徽以后,形成进士科独盛的局面,士大夫虽位极人臣,如不由进士出身,仍觉美中不足。

明经的主要考试项目为经义,应试者须精熟文注,明辨义理。当时政府规定的经有九:《礼记》、《左传》为大经,《毛诗》、《周礼》、《仪礼》为中经,《周易》、《尚书》、《公羊》、《谷梁》为小经。凡通二经者,即可为明经。二经是一大经及一小经,或两中经。试法是先行笔试,称为“帖经”;及格后,再行口试,称“经问大义”,凡十条;口试及格后,再试时务策,凡三题。有时尚须加试《孝经》、《论语》、《尔雅》等书。考试办法,也时有更动。

唐代科举,录取人数以明经为最多,平均每次约录取一百名,较之其他各科录取名额,常高出若干倍。但明经考试,多重记忆注疏,对于经书的义理旨趣,反不注意。因此明经渐不为人所重,加以政府的提倡文学,进士科乃为士人争趋的对象。

进士取“士可进受爵禄”之意,始创于隋炀帝大业中。唐代进士分甲乙两科,考试项目,最初以时务策为主,题五道;帖经为副,试一小经及《老子》,题十道,经注均试;此外又试杂文两首。策须义理惬当,文须洞识文律。经策全对者为甲科;策对四题、经对四题以上者为乙科。文士于经多不精熟,因此视帖经为难关。玄宗时,进士考试始尚诗赋,其试杂文,最初用赋,后增以诗。应试者有策文俱佳而帖经成绩过差的,也可以诗代替,谓之“赎帖”。试毕发榜,凡举进士,合格者谓之“及第”,及第后,尚须经吏部考试(又称“释褐试”),中试者始由政府授以官职。

进士科始盛于高宗时,至玄宗开元以后,益为社会所尊崇。开元以前,朝中名士,杂出他途者尚多;开元以后,进士出身者占十之七八。进士科取士之数,每年不过二三十人。宣宗以后,选拔尤严,非专精赡博之才,无法膺选。若干士人,屡试屡败,有垂老始中进士的,如昭宗时的王希羽,及第时已有七十三岁。明经考试则远较进士为易,因此当时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的谚语。而进士之落第者,亦为人推重,有“白衣公卿”、“一品白衫”的称号。

明经与进士,虽然同为科举,但应试者的社会背景,则有显然的不同。唐中叶以后,应明经试的,大多为北方的旧家子弟;应进士试的,则多为南方的平民阶级。牛李党争,便是这两派人士的冲突,但这只是个大致的划分。明经多薄进士为浮冶,诚然进士中颇多行为放浪的人,但并不尽然。唐代名臣,出身进士科者甚多,最著名的如房玄龄、来济、张柬之、姚崇、宋璟、张说、张九龄、张巡、颜真卿、裴度等。他们类皆公忠干练,勋绩彪炳。进士之所以人才众多,虽因政府选拔严格,与考试时务策和杂文也有相当关系。因为诗赋策论可使应试者的思想比较不受拘束,容易发挥才情,因此人才也比较容易被发现。

(二)中央官学

唐代的中央官学,最初成立的,有所谓“六学二馆”。六学是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均由国子监管辖;二馆是弘文馆和崇文馆,不隶于国子监。玄宗时,又成立广文馆和崇玄馆,前者属国子监,后者不属。

诸学之中,以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为最重要。太学始创于汉代,前面已经详述。国子学则始创于晋武帝咸宁二年(276),“国子”二字,据说是取“国之贵游子弟”的意思,可能因当时太学生流品过杂,才为贵族子弟特设这一学校。四门学创立于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齐明帝建武二年,495),当时称四门小学,它的名字,据说是因为学校设于“四门”(当指首都洛阳的四门)而起的。设置的目的,可能为普及教育,以招收平民出身的学生为主,程度方面也可能较国子、太学为低。但到唐朝,四门学与国子、太学的不同处,只剩了学生家庭地位不同的一点。

隋代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同时并立,但文帝以“生徒多而不精”,于仁寿元年(601)废除太学、四门学和全国的州郡学,只简留国子学生七十人,并改国子学为太学。当时仅国子学生就有一千人,其他各学学生为数更多,这一措施,真是当时教育界的浩劫。炀帝时,虽又恢复已废的学校,但当时旧儒多已凋谢,末年又以外战内乱,教育事业遭受严重摧残,所以谈不到什么成绩。

律、书、算三学,隋代也都设置过,但中间曾停顿了一个时期,至唐再行恢复。律学复置于贞观六年(632),书学复置于贞观元年(627),算学复置于显庆元年(656)。其后,三学时废时复,远不如国子等学来得稳定。至于弘文、崇文等馆,最初是一种特殊的研究机构,都在唐代开始设置,弘文馆设于武德四年(621),崇文馆设于贞观十三年(639),崇玄馆初名崇玄学,设于开元二十九年(741),广文馆则设于天宝九载(750)。

学馆生徒的录取资格,不在学生的教育程度,而在其父祖的政治地位。父祖政治地位最高的入崇文馆及国子学,其次入弘文馆及太学,再次入四门学,低级官吏及平民子孙则入律、书、算学。至于广文馆及崇玄学生徒的资格,则不得其详。

国子学生名额三百人,学生主要为三品以上文武官的子孙。太学生名额五百人,学生主要为五品以上官的子孙。四门学生名额一千三百人,其中五百名为中级官员(七品以上)子弟而设,其余八百名为平民的优秀子弟而设。律学生名额五十人,书学及算学各三十人,学生资格均为八品以下官吏或平民的子弟。六学的教师,有博士、助教、直讲等。广文馆学生名额为六十人,教师称博士。崇玄馆学生名额一百人,教师称学士。

弘文馆隶门下省,原名修文馆,高祖武德末年,改名弘文馆。太宗时,于太极宫的弘文殿置图书二十万卷,移弘文馆于殿侧,选朝臣中饱学之士,各以本官兼学士,轮流值宿馆中,以备咨询。并由学士一人主持馆务,号为馆主,其后渐成定制,但当时只是一个研究及顾问性质的机关。至玄宗开元七年(719),置学生三十八名,才成为学校。学生的资格,是五品以上京官的子弟。崇文馆隶属于东宫,原名崇贤馆,肃宗时,才改名崇文馆。高宗时,始置学士及生徒。学生名额二十人,都是皇族、皇亲以及大臣如同平章事、尚书的子孙。

课程方面,国子、太学、四门三学,弘文、崇文二馆及广文馆皆以经学为主。习经余暇,又须练习隶书,因为当时考试,特重书法。律学研习各朝法律的内容、格式和法例,如《贞观律》、《永徽律》等。书学每日写字一幅,间或研习时务策论,并读《国语》、《说文》、《尔雅》等书。算学的课目分两组,甲组着重学习算学原理,乙组着重演习算式。崇玄学的课目,则有《道德经》、《庄子》、《列子》等。

修业期限,律学六年,玄学三年,其他各学则为九年。假期通常每十天放假一日,称为“旬假”。此外每年五月有“田假”,九月有“授衣假”,假期不详。每年仲冬,国子监派人考试所辖各学学生,就各生一年所修的课业,加以口试。成绩平庸而次年仍无进步者,停给公膳;成绩连续三年为下等者,开除学籍。学馆生徒毕业后想出仕的,先由国子监举行“简试”,应试者有时多至千人,被淘汰者占十之七八。简试及格的,由国子监呈报礼部,再由礼部加以考试,及格的才有做官的资格。

唐代官学,以太宗时为最盛。当时四方儒士,云集京师;四裔如高丽、百济、新罗、高昌、吐蕃等国,相继派遣子弟,来中国求学。六学二馆的学生,多至八千余人。高宗初年,唐以洛阳为东都,并于其地设六学。但因提倡进士科的考试,学校日就衰败。到武后时,学校等于完全荒废。中宗复位后,国学稍有起色。玄宗对学校颇加整顿,两京官学学生达二千余人,但已不及唐初之盛。及安史乱起,两京沦陷,官学生徒尽散,直至代宗时,学校仍是一片荒凉。同时进士科已为取士的主要途径,学校不复为世人所重视,但唐室为装潢门面,仍不能不维持官学。至宪宗,两京官学生不过二三百人,学风的败坏也日甚一日;但官学仍在奄奄一息的境况下,一直维持到唐末。[参看拙作《唐代的中央官学》(载《中国历代大学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