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后周世宗以三十四岁的英年,抱着统一中国的雄心,而即帝位。他即位不到一个月,北汉主刘崇联合契丹入寇,他便要去亲征。做了四朝元老的长乐老冯道极力谏阻。世宗说:“从前唐太宗创业,不是常常亲征的么?我怕什么?”冯道却说:“唐太宗是不可轻易学的。”世宗又说:“刘崇乌合之众,王师一加,便好比泰山压卵。”冯道却怀疑道:“不知道陛下作得泰山么?”世宗看他的老面,不便发作,只不理睬,径自决定亲征。周军在高平(即今山西高平)遇到敌人。两军才开始交锋,周军的右翼不战而遁,左翼亦受牵动,眼见全军就要瓦解。世宗亲自骑马赶上前线督战,并且领队冲锋,周军因而复振,反把敌军击溃,杀到僵尸弃甲满填山谷。在凯旋道中,世宗齐集将校,大排筵席来庆祝,那些临阵先逃的将校也行无所事地在座。世宗突然声数他们的罪状,喝令他们跪下受刑。说着,壮士们便动手,把七十多个将校霎时斩讫,然后论功行赏。接着他率军乘胜直取太原,却无功而还。

经这一役,世宗深深感觉到他的军队的不健全。回到汴京后不久,便着手整军。这里我们应当略述后周的军制。像唐末以来一般,这时州郡兵为藩镇所私有,皇室不能轻易调遣。皇室所有的军队即所谓禁军。禁军分为两部:一殿前军;二侍卫亲军。两部之上,不置总帅。侍卫亲军虽名为亲,其实比较和皇帝亲近的却是殿前军。侍卫亲军分马、步两军,而殿前军则无这样的分别。大约前者是量多于后者,而后者则质优于前者。世宗一方面改编全部禁军,汰弱留强;一方面向国内各地召募豪杰,不拘良民或草寇,以充实禁军。他把应募的召集到阙下,亲自试阅,挑选武艺特别出众、身材特别魁伟的,都拨入殿前军。

世宗不独具有军事的天才,也具有政治的头脑。他奖励垦荒,均定田赋。他曾为经济的理由,废除国内大部分的寺院,并迫令大部分的僧道还俗。他以雷霆的威力推行他的政令,虽贤能有功的人也每因小过而被戮,但他并不师心自用。他在即位次年的《求言诏》中甚至有这样的反省:“自临宸极,已过周星。至于刑政取舍之间,国家措置之事,岂能尽是?须有未周。朕犹自知,人岂不察?而在位者未有一人指朕躬之过失,食禄者曾无一言论时政之是非!”他又曾令近臣二十余人,各作《为君难为臣不易论》一篇和《平边策》一篇,供他省览。“平边”是他一生的大愿,可惜他的平边事业只做到南取南唐的淮南江北之地,西取后蜀的秦、凤、阶、成四州,北从契丹收复瀛、莫二州,便赍志而殁,在位还不到六年,遗下二个七岁以下的幼儿和臣下对他威过于恩的感想。

世宗死于显德六年(959)六月,在临死的一星期内,他把朝内外重要的文武职官,大加更动。更动的经过,这里不必详述,单讲他对禁军的措置。殿前军的最高长官是正副都点检,其次是都指挥使。侍卫亲军的最高长官是正副都指挥使,其次是都虞候。世宗对禁军要职的最后“人事异动”,可用表显示如下:

其中最可注意的是张永德的解除兵柄和赵匡胤的超擢。张永德是周太祖的驸马(世宗是周太祖的内侄兼养子),智勇善战,声望久隆,显然,世宗不放心他。赵匡胤是洛阳人,与其父弘殷俱出身军校,在周太祖时,已同隶禁军。高平之役,匡胤始露头角,旋拜殿前都虞候。其后二年,以从征淮南功,始升殿前都指挥使。他虽然年纪略长于张永德(世宗死时匡胤三十四岁),勋望却远在永德之下。但他至少有以下的几件事,给世宗很深的印象。他从征淮南时,有一次驻兵某城。半夜,他的父亲率兵来到城下,传令开城。他说:“父子固然是至亲,但城门的启闭乃是王事。”一直让他的父亲等到天亮。从征淮南后,有人告他偷运了几车财宝回来,世宗派人去检查,打开箱笼,尽是书籍,一共有几千卷,此外更无他物。原来他为人沉默寡言,嗜好淡薄,只是爱书,在军中是时常手不释卷的。南唐对后周称臣讲好后,想离间世宗对他的信任,尝派人送他白银三千两,他全数缴呈内府。从殿前都点检的破格超升,可见在这“易君如骰棋”的时代,世宗替他身后的七岁幼儿打算,认为在军界中再没有比赵匡胤更忠实可靠的人了。

(二)

世宗死后半年,在显德七年(960)的元旦,朝廷忽然接到北边的奏报,说北汉又联合契丹入寇。怎样应付呢?禁军的四巨头中,李重进(侍卫都指挥使,周太祖的外甥)是时已领兵出镇扬州;绰号“韩瞠眼”的韩通(侍卫副都指挥使),虽然对皇室特别忠勤,却是一个毫无智谋的老粗,难以独当一面。宰相范质等不假思索,便决定派赵匡胤和慕容延钊(副都点检)出去御敌。

初二日,慕容延钊领前锋先行。是日,都城中突然喧传明天大军出发的时候,就要册立赵点检做天子。但有智识的人多认为这是无根的谣言。先前也有人上书给范质说赵匡胤不稳,要加提防。韩通的儿子,绰号韩橐驼的,也劝乃父及早设法把赵匡胤除掉。但是他做都点检才半年,毫无不臣的痕迹,谁能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呢?但这一天不知从何而来的关于他的谣言,却布遍了都城,有钱的人家纷纷搬运细软,出城躲避。他们怕什么?稍为年长的人都记得:恰恰十年前,也是北边奏报契丹入寇,也是派兵出征。约莫一个月后,出征的军队掉头回来,统兵的人就做了皇帝(即周太祖)。他给部下放了三天假,整个都城几乎被抢掠一空。现在旧戏又要重演了罢。

初三日,赵匡胤领大军出发。城中安然无事,谣言平息。

初四日上午,出发的军队竟回城了!谣言竟成事实了!据说队伍到了陈桥,当天晚上军士忽然哗变,非要赵点检做天子不可,他只得将就。但出乎大家意料之外的,这回军士却严守秩序,秋毫无犯。在整个变局中,都城里只发生过一次小小的暴行。是日早朝还未散,韩通在内庭闻变,仓皇奔跑回家,打算调兵抵抗,半路给一个军校追逐着,才到家,来不及关门便被杀死,那军校把他全家也屠杀了。都城中已没有赵匡胤的敌人了,一切仪文从略。是日傍晚,赵匡胤即皇帝位。因为他曾领过宋州节度使的职衔,定国号为宋,他便是宋太祖。

在外的后周将帅中,不附宋太祖的,唯有镇守扬州一带的李重进和镇守潞州一带的李筠。四月,李筠结合北汉(占今山西全省除东南隅及雁门关以北)首先发难。李重进闻讯,派人去和他联络,准备响应。那位使人却偷到汴京,把扬州方面的虚实告诉了宋太祖,并受了密旨,回去力劝重进不可轻举。重进听信了他,按兵不动。北汉和后周原是死对头,而李筠口口声声忠于后周,双方貌合神离。他又不肯用谋士的计策:急行乘虚西出怀孟,占领洛阳为根据,以争天下;却困守一隅,坐待挨打。结果,不到三个月,兵败城破,赴火而死。九月,李重进在进退两难的情势下勉强起兵。他求援于南唐,南唐反把他的请求报告宋朝。他还未发动,亲信已有跳城归宋的。他在狐疑中,不问皂白,把三十多个将校一时杀掉。三个月内,扬州也陷落,他举家自焚而死。

(三)

宋太祖既统一了后周的领土,进一步便着手统一中国。是时在中国境内割据自主的区域,除宋以外,大小有八。兹按其后来归入宋朝的次序,列表如下:

太祖的统一工作,大致上遵守着“图难于其易”的原则。荆南、湖南皆地狭兵寡,不足以抗拒北朝,过去只因中原多故,或因北朝把它们置作后图,所以暂得苟全。太祖却首先向它们下手。他乘湖南内乱,遣军假道荆南去讨伐。宋军既到了荆南,却先把它灭掉,然后下湖南。既定两湖,便西溯长江,南下阁道,两路取蜀。蜀主孟昶是一纨绔少年,他的溺器也用七宝装成。他的命运,可用他的一个爱妃(花蕊夫人)的一首诗来交代:

君王城上竖降旗,妾在深宫那得知!

十四万人齐解甲,宁无一个是男儿?

这些解甲的军士中,至少有二万七千被屠,而宋兵入蜀的只有三万。

次取南汉。南汉主刘比孟昶更糟,是一变态的糊涂虫,成日家只在后宫同波斯女之类胡缠。国事委托给宦官,仅有的一二忠臣良将,因随便的几句谗言,便重则族诛,轻则赐死。他最后的办法是把珍宝和妃嫔载入巨舶,准备浮海。这些巨舶却给宦官盗走,他只得素衣白马,叩首乞降。

次合吴越夹攻南唐。南唐主李煜是一绝世的艺术天才,在中国文学史中,五代是词的时代,而李煜(即李后主)的词,凄清婉丽,纯粹自然,为五代冠。读者在任何词的选本中都可以碰到他的作品。他不独爱文学,也爱音乐、书画以及其他一切雅玩,也爱佛理,更爱女人。在一切这些爱好的沉溺中,军事、政治、俗务的照顾,只是他的余力之余了。他遇着宋太祖,正是秀才遇着兵,其命运无待龟蓍。以下是他在被俘入汴途中所作的词:

帘外雨潺潺,春意阑珊。罗衾不耐五更寒。梦里不知身是客,一晌贪欢。

独自莫凭栏!无限江山,别时容易见时难。流水落花春去也,天上人间!

和李煜的文雅相称,宋军在南唐也最文明,至少在它的都城(今南京)是如此。“曹彬下江南,不妄杀一人”,历史上传为美谈。但江州城(今九江)为李煜坚守不降,后来陷落,全城被屠,横尸三万七千。

南唐亡后次年,太祖便死,寿仅五十,遗下吴越、闽南和北汉的收拾工作给他的继承者,他的胞弟赵匡义,即宋太宗。吴越王钱俶一向以对宋的恭顺和贿赂作他的地位的保障。南唐亡后,他亲自入朝,临归,太祖交给他一个黄包袱,嘱咐他在路上拆看。及拆阅,尽是群臣请扣留他的奏章,他为之感激涕零。太宗即位后,他又来朝,适值闽南的割据者自动把土地献纳。他恐惧,上表请除去王号和其他种种优礼,同时求归。这回却归不得了!他只得照闽南的办法,也把土地献纳。

最后,宋朝可以用全副精神和全部力量图谋北汉了。北汉地域虽小,却是一个顽敌,因他背后有契丹的支持。自从太祖即位以来,它曾屡次东侵,太祖也曾屡加讨伐——有二次兵临太原(北汉都城)城下。其中一次,太祖并且亲征。但太祖终于把它放过了。太祖是有意暂时放过它的。他有这样的考虑:北汉北接契丹,西接西夏。北汉本身并不怎样可怕,它存在,还可以替宋朝作西北的缓冲;它若亡,宋朝和这两大敌的接触面便大大增加,那是国防上一个难题。但这难题可暂避而不能终免。吴越归地后不到一年,太宗更大举亲征北汉。契丹照例派兵去救,前军到达白马岭(今山东孟县东北),与宋军只隔一涧。主帅主张等后军到齐,然后决战,监军却要尽先急击,主帅拗不过他,结果契丹军渡涧未半,为宋军所乘,大溃。监军及五将战死,士卒死伤无算。宋军进围太原城。在统一事业中,这是九仞为山的最后一篑之功了。军士冒犯矢石,奋勇争先地登城,甚至使太宗怕死伤过多,传令缓进。半月,城陷,北汉主出降。太宗下令毁太原城,尽迁其居民于榆次。军士放火烧城,老幼奔赴城门不及,烧死了许多。(唐五代之太原,在今太原西南三十里。太宗毁太原城后,移其州治,即今太原省会。)

(四)

太祖、太宗两朝,对五代制度的因革损益,兹分三项述之如下:(1)军制与国防,(2)官制与科举,(3)国计与民生。

五代是军阀的世界。在稍大的割据区域内,又分为许多小割据区,即“节度使”的管区。节度使在其管区内尽揽兵、财、刑、政的大权,读者从不久以前四川“防区”的情形,便可以推想五代的情形。太祖一方面把地方兵即所谓厢兵的精锐,尽量选送到京师,以充禁军,又令厢兵此后停止教练。这一来厢兵便有兵之名无兵之实了。厢兵的编制是每一指挥使管四五百人。每大州有指挥使十余员,次六七员,又次三四员。每州有一马步军都指挥使,总领本州的厢兵;而直隶于中央的侍卫司,即侍卫亲军的统率处。在另一方面,太祖把节度使的行政权和财权,逐渐移归以文臣充任的州县官。这一来“节度使”在宋朝便成为一种荣誉的空衔了。

禁军的组织,大体上仍后周之旧,惟殿前正副都点检二职,经太祖废除。殿前和侍卫的正副都指挥使在太宗时亦缺而不置,后沿为例,因此侍卫军的马、步两军无所统属,而与殿前军鼎立,宋人合称之为“三衙”。禁军的数目,太祖时约有二十万,太宗时增至二十六万。禁军约有一半驻屯京城及其附近,其余一半则分戍边境和内地的若干重镇(禁军外戍分布的详情,是一尚待探究的问题)。其一半在内而集中,另一半在外而分散。这样,内力永远可以制外,而尾大不掉的局面便无法造成了。太祖又创“更戍法”:外戍各地的禁军,每一或二年更调一次。这一来,禁军可以常常练习行军的劳苦而免怠惰,同时镇守各地的统帅不随戍兵而更动,因此“兵无常帅,帅无常师”,军队便无法成为将官的私有了。

厢军和禁军都是雇佣的军队。为防止兵士逃走,他们脸上都刺着字。此制创自后梁,通行于五代,而宋朝因之。兵士大多数是有家室的。厢兵的饷给较薄,不够他们养家,故多营他业。禁兵的饷给较优,大抵勉强可够养家。据后来仁宗庆历间一位财政大臣(张方平)的报告,禁军的饷给“通人员长行(长行大约是伕役之类)用中等例(禁军分等级,各等级的饷类不同):每人约料钱(每月)五百,月粮两石五斗,春、冬衣紬绢六匹,绵十二两,随衣钱三千。……准例(实发)六折”;另外每三年南郊,大赏一次,禁兵均每人可得十五千左右。除厢、禁军外,在河北、河东(今山西东)及陕西等边地,又有由农家壮丁组成的民兵。平时农隙受军事训练,有事时以助守御,而不支官饷。

这里我们应当涉及一个和军制有关的问题,即首都位置的问题。宋都汴梁在一大平原中间,四边全无险阻可资屏蔽,这是战略上很不利的地形。太祖曾打算西迁洛阳,后来的谋臣也每以这首都的地位为虑。为什么迁都之议始终没有实行,一直到了金人第一次兵临汴梁城下之后,宋帝仍死守这地方,等金人第二次到来,而束手就缚呢?我们若从宋朝军制的根本原则、从主要外敌的所在、从经济地理的形势各方面着想,便知道宋都有不能离开汴梁的理由。第一,在重内轻外的原则下,禁军的一半以上和禁军家属的大部分集中在京畿,因此军粮的供应和储蓄为一大问题。随着禁军数量的增加,后来中央政府所需于外给的漕粮,每年增至六七百万石,而京畿的民食犹不在内。在这样情形下,并在当时运输能力的限制下,政治的重心非和现成的经济的重心合一不可。自从唐末以来,一方面因为政治势力由西而东移,一方面因为关中叠经大乱的摧毁和水利交通的失理,汉唐盛时关中盆地的经济繁荣和人口密度,也移于华北平原。汴梁正是这大平原的交通枢纽,经唐、五代以来的经营,通渠四达,又有大运河以通长江。宋朝统一后,交通上的人为限制扫除,它便随着成为全国的经济中心了。第二,宋朝的主要外敌是在东北,它的边防重地是中山(今河北定县)、河间、太原三镇,而在重内轻外的原则下,平时兵力只能集中在京畿,而不能集在其他任何地点。因此,都城非建筑在接近边防重镇且便于策应边防重镇的地点不可。汴梁正适合这条件。

(五)

中央政府的组织,大体上沿袭后周。唐代三省和御史台的躯壳仍然保存,但三省的大部分重要职权,或实际上废除,如门下省的封驳(“封”谓封还诏书,暂不行下,“驳”谓驳正台议),或移到以下几个另外添设的机关:(1)枢密院(创始于后唐)掌军政,与宰相(即“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所主的政事堂对立,并在禁中,合称二府。院的长官(或称“枢密使”,或称“知枢密院事”,或称“签事枢密院事”)的地位也与宰相抗衡。(2)三司使司(创始于后唐)掌财政,三司使下辖盐铁、度支和户部三使,宋初以参知政事(即副宰相,太祖时创置)或宰相兼领,后置专使。(3)审官院(不知创于何时,后分为审官东院与流内铨)掌中下级文官的铨选,其上级文官的铨选则归中书省。(4)三班院(不知创于何时,后分为审官西院与三班院)掌中下级武官的铨选,其上级武官的铨选则归枢密院。(5)审刑院(创始于太宗时)主复核刑部奏上的重案。枢密院分宰相及兵部之权,三司使分户部之权,审官院分吏部之权,三班院再分兵部之权,审刑院分刑部之权。

地方行政的区域有三级,自下而上是:(1)县;(2)府、州、军、监,通称为郡;(3)路。在郡的四类中,府是经济上或军事上最重要的区域,其数目最少,其面积却最大。通常州所管辖的县数较府为少。军次之,至多只三县,少则一县。监则尽皆只占一县。设监的地方必定是矿冶工业或国家铸钱工厂等所在的地方,监的长官兼管这些工业的课税和工厂的事务。宋初在郡县制度上有两项重要的变革。一是郡设通判(大郡二员,小郡一员,不满万户的郡不设),以为郡长官的副贰,郡长官的命令须要他副署方能生效;同时他可以向皇帝上奏,报告本郡官吏的良劣和职事的修废。因为通判的权柄这样大,郡的长官就很不好做。宋人有一传为话柄的故事如下:有一杭州人,极好食蟹。他做京朝官做腻了,请求外放州官(宋朝京官得请求外放并且指明所要的郡县),有人问他要那一州,他说我要有蟹食而没有通判的任何一州。二是县尉(县尉制始于汉朝)的恢复。在五代,每县盗贼的缉捕和殴斗的案件,由驻镇的军校管理,县政府无从过问。宋初把这职权归还县政府,复设县尉以司之。路的划分在宋代几经更改,这里不必详述。太宗完成统一后将全国分为十路,其后陆续于各路设一转运使,除总领本路财赋外,并得考核官吏,纠察刑狱,兴利除弊,几于一路之事无所不管。后来到真宗(太宗子)时,觉得转运使的权太大,不放心,又于每路设一提点刑狱司,将转运使纠察刑狱之权移付之。宋人称转运使司为漕司,提点刑狱司为监司。

宋在变法以前的科举制度,大体上沿袭唐朝,进士科独尊。以后的规模,但有以下的更革:(1)唐朝每年一举进士,每举以一二十人为常,至多不过三四十人。宋朝每四年一举进士,在太宗时每举常一二百人,后来有多至五六百人的。(2)唐朝进士考试不弥封,不糊名,考官亦不专凭试卷去取,而可以参考举子平日的声誉。因此举子在考试之前,照例把自己的诗赋或其他著作,向权要投献,望他们赏识、延誉,以至推荐。宋朝自真宗(一说太宗)时定糊名制以后,试官于举子只能凭试卷去取了。(3)唐朝进士经礼部录取后,即算及第。宋朝则礼部录取后,还要到殿庭复试,由皇帝亲自出题,这叫作“殿试”。及第与否和及第的等次,是在殿试决定的(仁宗某年以后,殿试只定等,不关去取)。(4)唐朝进士及第后,如想出仕,还要经吏部再定期考选。“吏部之选,十不及一”,因此许多及第的进士等到头白也得不到一官。宋朝的进士,一经及第,即行授职,名次高的可以得到通判、知县或其他同等级官职。(5)宋朝特定宗室不得参与科试。

从上面所述科举制度的更革,已可以看出宋朝对士大夫的特别优待。但宋朝士大夫所受的优待还不止此。像“官户”免役、免税及中上级官吏“任子”(子孙不经“选举”,特准宦仕)的特权,固然沿自前代(汉代),但宋朝官吏“任子”的权利特别大。台省官六品以上,它官五品以上,每三年南郊大礼时,都有一次“任子”的机会,每次品级最低的荫子或孙一人,品级最高的可荫六人,不拘宗人、外戚、门客以至“医人”(家庭医生)。此外大臣致仕时有“致仕恩泽”,可荫若干人;死后有“遗表恩泽”,可荫若干人。因为科举名额之多,仕途限制之宽和恩荫之广,宋朝的闲职、冗官特别多,且日增无已,到后来官俸的供给竟成为财政上的大问题了。更有一由小可以见大的优待士大夫的制度:太祖于每州创立一“公使库”,专以款待旅行中的士大夫。据一个曾受其惠的人的记录:“公使库……遇过客(自然不是寻常的过客)必馆置供馈……使人无旅寓之叹。此盖古人传食诸侯之义。下至吏卒(随从)批支口食之类,以济其乏食。承平时,士大夫造朝不赍粮,节用者犹有余以还家。归途礼数如前,但少损。”太祖还有一个远更重大的优待士大夫的立法。他在太庙藏一传诸子孙的密约:“誓不杀大臣及言事官。”规定以后每一皇帝于即位之前,在严重的仪式下,独自开阅这誓约。这誓约对宋代政治的影响,读者以后将会看到。

(六)

宋初财政收入的详细节目,大过繁琐,这里不能尽述,举其重要的如下:(1)“两税”(分夏、秋两季征纳的田赋和资产税)。沿唐旧制,而大致仍五代加重的额数,约为唐代的六倍。其中田赋一项,通常每亩产谷十五石而抽一斗(依当时度量),但因为逃税的结果(上官册的田只占垦田实额约十分之三),大多数豪强或显达田主实纳的田赋远较上设的比率为轻。(2)政府专卖的物品,除沿自唐季的盐、茶、酒,沿自五代的矾外,又有自外海输入的香料。此外,苛税之沿自五代的有(3)通过税(即近代的厘金)。每关抽货价的百分之二(现款亦照抽)。又有(4)身丁钱,即人头税。此税只行于江淮以南,迄于闽广(四川除外),因为五代以来本是如此。这种税的负担,加上别的原因,使得这区域的贫民无法维持他们所不能不继续孳生的人口,因而盛行杀婴的习俗。宋朝大文豪苏东坡于这习俗,有一段很深刻的描写。他写给一位鄂州知州的一封信道:

昨……王殿直天麟见过……言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死之。尤讳养女……辄以冷水浸杀之。其父母亦不忍,率常闭目背面,以手按之水盆中,咿嘤良久乃死。……天麟每闻其侧近有此,辄驰救之,量与衣服、饮食,全活者非一。……鄂人有陈光亨者,今已及第,为安州司法。方其在母也,其舅陈遵梦一小儿援其衣,若有所诉。比两夕辄见,其状甚急。遵独念其姊有娠将产,而意不乐多子,岂其应是乎?驰往省之,则已在水盆中矣。救之得免。

这是宋朝的黄金时代的一斑。

人民除赋税的负担外,还有差役的负担。差役有四种:一是押运官物,二是督征赋税,三是逐捕盗贼,四是在州县衙门供使唤或管杂务。民户分九等,上四等服役,下五等免役。押运(即所谓衙前)和督赋(即所谓里正),最是苦差,当者要负赔偿损失的责任,每至倾家荡产,并且坐牢。宋朝名将韩琦当知并州时,在一封论及役法的奏疏里有这样的描写:

州县生民之苦,无重于里正、衙前。兵兴以来,残剥尤甚。至有孀母改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以免上等。或非分求死,以就单丁。规图百端,苟脱沟壑之患。

这是宋朝的黄金时代的又一斑。

在五代,一方面军阀横行,一方面豪强的兼并也变本加厉。军阀是给太祖兄弟以和平的手段解决了,但豪强的兼并并不妨碍他们的政权,所以他们也熟视无睹。宋初豪强兼并的程度有下列几事为证:

(1)在太宗淳化四年至至道元年(993—995)间,四川成都附近发生一次贫民(也许大部分是农民)的大暴动。他们的领袖李顺的口号,据宋朝国史的记载,是“吾恨贫富不均,吾为汝均之”。他们把官吏杀掉,拿来示众。他们把富人的财产,除了足供养家的一部分外,尽数充公,拿来赈济贫困。他们竟“号令严明,所到一无所犯”,但他们终于一败涂地。

(2)同时在四川盛行着一种沿自五代的“旁户”制度。旁户是隶属于豪家的贫户,豪家所领的旁户,每有数千之多。他们向领主纳租外,并供领主役使,如奴隶一般。当李顺乱起时,有些豪家反率领旁户去响应他。后来事定,太宗想把旁户制度废除,终因怕引起更大的扰乱而止。

(3)同时在江淮以南迄于闽广(即身丁钱制施行的区域),又有一沿自五代的特殊法律:佃户非得田主的许可并给予凭证,不许迁移。这一来,佃户便成了附着于田土的农奴,如欧洲中古时代的情形。这特殊的法律到太宗的孙仁宗时始行废除。仁宗之所以为“仁”,于此可见。

(原载《思想与时代》第4期,1941年11月)

附一 宋太宗继统考实

(一)

宋太祖在位十七年,崩时长子德昭已二十六岁,乃始终未尝立太子,未尝封诸子为王,而特封弟匡义为晋王,使久尹开封,握畿辅大权,其生平传位匡义之意原甚明显。然李焘《长编》记太祖之崩,自注云:“顾命大事也,而《实录》(按:此指《太祖实录》。《太祖实录》有二本,一修于太宗太平兴国五年〈980〉,一重修于真宗咸平二年〈999〉,皆李焘所引据)及《国史》(按:此指《三朝国史》)皆不能记,可不惜哉!”吾人于此,不惟感觉可惜,抑且感觉可疑。《太祖实录》原本之修,距太祖之崩不过四年,正史亦因《实录》而修,二书于太祖顾命事俱非有年远迹湮,不得不从阙略者。顾何为皆不能记顾命之事?于此有三种可能之假说:

(1)太祖暴崩,未及顾命,因而于传弟之事无正式表示。此于太宗不利,故《实录》《国史》皆不记其临终之情形。

(2)太祖顾命中所定传位之程序(譬如以次传匡义、廷美、德昭),非太宗所愿遵依者,故掩没其顾命之事。

(3)太祖末年有悔传弟之意,而又见匡义羽翼已就,传子无望,故于身后事宁缄默不言。

以上三说,孰为事实,今固无从判断,然有一事可确知者:太宗之即位,并无太祖正式传授之法令根据(无论为事实上本无或事实上虽有而太宗名义上不用之)。否则,《实录》《国史》以至李焘《长编》,断无不加记载之理。惟然,故太宗即位之际,符瑞纷起,凡以见其继统,乃出天意。

马韶,平棘人,习天文三式之学。开宝中,太宗以晋王尹京邑,时朝廷申严私习天文之禁,韶素与太宗亲吏程德元善,德元每戒韶不令及门。九年十月十九日既夕,韶忽造德元……曰:“明日乃晋王利见之辰也。”德元惶骇,因止韶于一室中,遽入白太宗,太宗命德元以人防守之,将闻于太祖。及诘旦,太宗入谒,果受遗践祚。(《长编》卷十七引《三朝国史·方技传》)

开宝末,上在晋邸,遣亲信诣西边市马,还,宿要册湫祠旁。中夕,梦神人语之曰:“晋王已即位矣,汝可倍道还都。”使者至京兆,果闻太祖升遐。(《长编》卷十八)

是岁五月,静南〔难〕节度使宋偓又言:“白龙见要册祠池中,长数丈,东向吐青白云。”癸亥,诏封湫神普济王为显圣王,增饰祠宇,春秋奉祠,仍立碑纪其事。(同上)

此类事通常只见两朝嬗递之际,使太宗之继统而有名正言顺之法令根据,则此类事岂非画蛇添足,而烦伪造也?

最可异者,太宗之制造历数在躬之符瑞,不始于太祖既死之后,而始于太祖将死之时。

初,有神降于盩厔县民张守真家,自言:“我天之尊神,号黑杀将军,玉帝之辅也。”守真每斋戒祈请,神必降室中,风肃然,声若婴儿,独守真能晓之。……上不豫,驿召守真至阙下。壬子,命内侍王继恩就建隆观设黄箓醮,令守真降神。神言:“天上宫阙已成,玉锁开,晋王有仁心。”言讫不复降。(李焘《长编》卷十七。原注:此据《国史·符瑞志》稍增以杨亿《谈苑》。《谈苑》又云:“太祖闻守真言以为妖,将加诛,会晏驾。”)

使是时太祖与太宗之间毫无隔阂,太宗有以逆料乃兄死前必将作传位于己之正式表示,则太宗之鹰犬何致冒犯刑诛,为此大伤太祖感情之伪构?将谓太宗深恐太祖暴崩,阙为顾命,因预为之防,而竟亿中乎?此则不近情理之甚也。将谓太宗逆料太祖顾命中所定传位之程序,非己所能接受,而昭示天下者,故别为他日即真之地乎?则亦太早计矣。以余测之,上所举三种可能之假说中,殆当以第(3)种之“盖然性”为最高。

又有一事似可为第(3)说张目者如下:

开宝末,右补阙窦偁为开封府判官,与推官贾琰同事上(太宗)。……上与诸王宴射,琰侍上侧,颇称赞德美(按:太祖诸子皆德名,惟无名德美者,此必德昭之误)。……偁叱之曰:“贾氏子巧言令色,岂不愧于心哉!”坐皆失色。上(太宗)亦(“亦”字李焘下得极妙)为不乐。因罢宴,白太祖,出偁为彰义节度判官。至是(太平兴国五年(980)十一月,时去德昭自杀不久)上(太宗)思见偁,促召赴行在。(李焘《长编》卷二十一)

此事不知确年,要前太祖之崩不久。时太宗为开封府尹,而窦偁为府判官,地极亲近。偁之所以凌迫德昭者如此,可谓目无太祖。此岂能无所希合与倚藉?由窦偁所希合与倚藉者观之,则此时太宗与其兄侄间之真情可睹矣。

(二)

然太宗为继统事终造出一名正言顺之法令根据,即所谓“金匮之约”是也。此事据李焘《长编》所记,大略如下(《宋史》及《东都事略》并大致相同):

(1)太祖建隆二年六月,皇太后疾革……问上曰:“汝自知所以得天下乎?”……上曰:“此皆祖考及太后余庆也。”后曰:“不然,政由柴氏使幼儿主天下,群心不附故耳。若周有长君,汝安得至此?汝与光义皆我所生,汝后当传位汝弟。四海至广,能立长君,社稷之福也。”上顿首泣曰:“敢不如太后教?”因谓赵普曰:“汝同记吾言,不可遗也。”普即就榻前为誓书,于纸尾署曰:“臣普记。”上藏其书于金匮,命谨密宫人藏之。(李焘自注云:“司马光《纪闻》,称太后欲传位于弟,谓太宗及秦王廷美也,今从正史及新录。”)

(2)太祖开宝六年八月,普既出镇河阳,上书自愬云:“外人谓臣轻议皇弟开封府尹。皇弟忠孝全德,岂有间然?矧昭宪皇太后大渐之际,臣实预闻顾命。知臣者君,愿赐昭鉴。”上手封其书,藏之金匮。

(3)太宗太平兴国六年九月,如京使柴禹锡等告秦王廷美骄恣,将有阴谋窃发。上召问普,普对曰:“臣愿备枢轴,以察奸变。”退后密奏:“臣开国旧臣,为权幸所沮。”因言昭宪顾命及先朝自愬之事。上于宫中访得普前所上章,并发金匮,遂大感悟。

考太祖崩时,年仅五十,《东都事略·本纪》及《宋史·本纪》所载并同。溯建隆二年(961,即太祖即位之第二年),杜太后死时,太祖年仅三十五,而皇子德昭年已十一。(按:德昭以太平兴国四年〈979〉为太宗所迫自杀,《宋史》本传不详其卒年,据《东都事略》卒年二十九,则杜太后死时年十一,《长编》作十岁,误。)假太祖以下寿,则尔时德昭已三十六岁,较太宗之三十七岁即位不过少一岁,较太祖之三十四岁成帝业犹长二岁。即太祖卒时,德昭已二十六岁,亦不为幼弱。彼杜太后者,何能抑亦何忍,预断其甫创帝业、荣及己身之壮子,命必远促于下寿,而他日可能继位之孙,必不过如柴氏髫龀之幼儿乎?此所谓“金匮之约”之大破绽一也。

且太祖既遵母命,立约传位于其弟矣,此盛德事,亦国家大事,何故将此约深藏固秘,惟恐天下有闻?直至太祖死时,太宗不之知,赵普不敢泄,而待太祖身后三年余之久,当太宗既已迫死其侄,又将迫死其弟之际,始显露于天日乎?此其破绽二也。

将谓太祖初有传弟之意,而未完全决定,故在其生时不欲公开作正式表示乎?则金匮之藏,如其有之,乃太宗继统合法之惟一证据。赵普既为署名此约之人,纵有所畏而不敢泄之于太祖在生之时,果何所畏而不敢宣之于太宗即位之际?(据《宋史·本纪》太宗于太平兴国元年〈976〉十月即位,赵普于十二月来朝。)使当此际而宣之,太宗发而昭示天下,既明己身得位之正,又见赵普调护之勤,其德赵普而所以宠任之者当何如?以赵普之热中趋势,见利忘义,时又失相居外,郁郁不自聊,果何所因竟坐弃此结主之良机,而蹉跎至于五六年之久?此其破绽三也。

金匮之约最初载于咸平二年(999)之重修《太祖实录》,而《实录》言太宗亦预闻之。果尔,则太宗即位时,正宜举其得位以正之惟一证据昭示天下,而载之初修之《太祖实录》。今太宗即位,即位时既无宣示此约之事,初修本《太祖实录》亦无此约之记载,则知太宗预闻之说为妄也。李焘亦辩之曰:“按太宗初疑赵普有异论,及普上章自诉,且发金匮得普所书,乃释然。若(太宗)同于床下受顾命,则亲见普书矣,又何俟普上章自诉,且发金匮乎?”是则金匮之约之传说,就其最初出现而未经李焘删改之形式,又多一虚妄之迹,此其破绽四也。

传说中金匮之约与关涉此约之事,无一而非秘密者。金匮之约,秘约也。赵普开宝六年(969)之自诉,太祖藏之金匮,亦一秘密文件也。赵普太平兴国六年(981)之自诉,亦密奏也。何取乎秘密如此之多?盖凡伪托之事,如作伪之时与所伪托之时相去不远,必利于秘密不利于公开。因所伪托者若为公开之事,则必有能反证之人,如所伪托者为秘密之事,而得知此秘密者又为作伪者本人或作伪者所利之人,则无人能反证矣。今秘密所关者,除死无对证之杜太后与太祖外,不出赵普与太宗二人。而二人者决不致反证金匮之约及与其有关之事明矣。此其破绽五也。以此五征,吾人今可断言,所谓“金匮之约”,乃乌有之事。

附记

宋有太宗以下凡十四君,除高宗在非常事变中继统外,无论为受禅与否,皆于即位之次年改元。盖即位之时,以先君年号为纪之年犹未尽,待其既尽,乃更始也。惟太宗独于即位之年改元,即改太祖之开宝九年(976)为太平兴国元年。而太宗即位已在十月矣。予旧以此明太宗与其兄不协,后知昔人已有注意及之者。明郑瑗井观琐言》卷一称有《宋史笔断》一书,“论太宗之事而援其不逾年改元为戕其兄之证”。而明陈霆《两山墨谈》卷十四云:“太宗……不逾年而改元,宋后崩,殡于佛寺,皆五代故习,当时以为固然,踵而行之。而后之儒吹毛索瘢,遂指以证其无兄之心……此皆先入之疑胜,而不考之过也。”予谓五代衰世之习,宋以大一统之兴朝,无取踵之,且何以有宋一朝,独太宗沿五代之习,而他主不尔?他主便觉五代旧习之非,而太宗独不觉?此则仍不能为太宗解也。

金匮之约,清古文家恽敬亦尝疑及之,惟仅疑约之内容为饰说,而不疑约之本身为伪托,此则为太宗、赵普所欺矣。恽敬之言曰:“夫太祖之传位太宗,以太宗与闻乎禅代也。与闻禅代不可以示后世,则饰为递传之说,递传之说不可以示后世,则饰为长君之说。不然,授受大事,太后何事真泠时始及之耶?盖此议之定也亦非一日矣。”(《大云山房文稿》初集一《续辨微论》)此乃据司马光《涑水纪闻》所记预定之传位程序为说,不知《实录》《国史》所载无此预定之程序也。金匮之约,其伪造之本来面目具于《实录》及《国史》,考证此约,自宜依《实录》及《国史》为说。此约之伪托,乃在德昭既自杀而太宗将要迫死廷美之时,断无于此时伪托以为太宗解之文件中,反为廷美、德昭张目之理。《纪闻》所记,盖又伪中出伪也。至恽氏“不可以示后世”之云云,真迂儒之见,取国于他人孤儿寡妇之手,而还防丧国于己之孤儿寡妇之手,此独可以示天下乎?

(原载《文史杂志》第1卷第8期,1941年8月)

附二 宋太祖誓碑及政事堂刻石考

南宋人所传北宋文献,有二事焉,本俱伪造,而伪出有因,其作伪所因伪之历史事实,甚关重要,此即所谓太祖誓碑及太祖政事堂刻石是也。兹分别考之如下:

一、太祖誓碑

旧题陆游撰之《避暑漫钞》(无卷数)载:

太祖受命之三年,密镌一碑,立于太祖寝殿之夹室,谓之誓碑。用销金黄幔蔽之,封闭甚严。因饬有司,自后时享及新天子即位谒庙礼毕,奏请恭读誓词。是年秋享,礼官奏请如敕。上诣室前,再拜升阶,独小黄门不识字者一人从。……群臣及近侍皆不知所誓何事。自后列圣相承,皆踵故事……不敢泄漏。虽心腹大臣,亦不知也。靖康之变,犬戎入庙。……门皆洞开,人得纵观。碑止高七八尺,阔四尺余,誓词三行。一云:“柴氏子孙,有罪不得加刑,纵犯谋逆,止于狱中赐尽,不得市曹刑戮,亦不得坐连支属。”一云:“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一曰:“子孙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后建炎中曹勋自虏中回,太上寄语云“祖宗誓碑在太庙,恐天子不及知”云云。

此故事经后人传引,又生讹变。王夫之宋论》一云:

太祖勒石镇置殿中,使嗣君即位入而跪读。其戒有三:一、保柴氏子孙。二、不杀士大夫。三、不加农田之赋。

不知其何据也。

《漫钞》谓曹勋传徽宗寄语,提及誓碑。按曹勋《北狩见闻录》今具存,内载徽宗寄语,涉及太祖藏于太庙之约,初不云有誓碑,而其所称太祖之约之内容,亦与所谓誓碑不尽合。誓碑之说,盖由《北狩见闻录》所载徽宗之寄语而繁衍耳。予所见《北狩见闻录》有二本:一为《学津讨原》本,一为《许刻三朝会编》所引本。二本异文甚多,关于太庙藏约之记载,二本之出入尤甚。兹先并录二本之文。然后加以考定。

(甲)《学津》本:“徽庙……又宣谕曰:‘太祖有约,藏于太庙。誓不诛大臣、用宦官,违者不祥。故七圣相袭未尝辄易。’”

(乙)《许刻会编》本:“太上……又曰:‘太祖有约,藏于太庙:誓不诛大臣言有(字不可通,当是“官”字之讹),违者不祥。相袭未尝辄易。’”

今考王明清挥麈录》(后录一)及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四皆引据《北狩见闻录》此段记载,而于太祖藏庙之约,前者作“誓不杀大臣言官”,后者作“誓不杀大臣及言事官”。则知许本近是而讹“官”为“有”也。

太庙藏约,而有待于徽宗传语高宗,则其为秘密可知。北宋人臣虽不知有此约,然因历世君主遵守唯谨,遂认为有不杀大臣之不成文的祖宗家法,观于以下二事而可见。其一,据《退斋笔录》:

神宗以陕西用兵失利,内批出令斩一漕臣。明日,宰相蔡确……曰:“祖宗以来未尝杀士人,臣等不欲自陛下始。”上沉吟久之,曰:“可与刺面配远恶处。”门下侍郎章惇曰:“如此,即不若杀之。”上曰:“何故?”曰:“士可杀不可辱。”上声色俱厉曰:“快意事做不得一件!”

其二,据《道山清话》:

元祐八年,吕大防因讲筵言及前代……多深于用刑,大者诛戮,小者远窜。惟本朝用法最轻,臣下有罪,止于罢黜。至于虚己纳谏,不好畋猎……皆祖宗家法。

太祖不杀大臣及言官之密约所造成之家法,于有宋一代历史影响甚巨。由此事可以了解北宋言官之强横,朝议之嚣杂,主势之降杀,国是之摇荡,而荆公所以致慨于“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法必行”也。神宗变法之不能有大成,此其远因矣。此就恶影响言也。若就善影响言,则宋朝之优礼大臣言官,实养成士大夫之自尊心,实启发其对于个人人格尊严之认识。此则北宋理学或道学之精神基础所由奠也。

二、政事堂刻石

《道山清话》载:

太祖尝有言,不用南人为相。《实录》《国史》皆载。陶榖《开基万年录》《开宝史谱》言之甚详。皆言太祖亲写“南人不得坐吾此堂”,刻石政事堂(按政事堂乃宰相办公之处)。或云,自王文穆(按:即王钦若)大拜后,吏辈故坏壁,因移石于他处,后寝不知所在,继而王安石、章惇相继用事,为人窃去。如前两书,今馆中有其名而亡其书也。顷时尚见其他小说往往互见,今皆为人节略去,人少有知者,知亦不敢言矣。

右记太祖政事堂刻石事,虽言之凿凿,实不可信。此事既云见《实录》及《国史》,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乃据《实录》及《国史》而修,于如此重大事,何以不著一字。藉曰,李焘南人,为南人讳,然据《宋史》(卷二八三)《王旦传》:

帝(真宗)欲相王钦若。旦曰:“钦若遭逢陛下,恩礼已隆,且乞留之枢密,两府亦均。臣见祖宗朝未尝有南人当国者。虽古称‘立贤无方’,然须贤士乃可。臣为宰相,不敢抑人,此亦公议也。”真宗遂止。旦没后,钦若始大用,语人曰:“为王公,迟我十年作宰相。”

王旦既力阻真宗相钦若,使是时政事堂有太祖禁相南人之亲笔刻石,正宜引以为据,何致但云“祖宗朝未尝有南人当国者”而已。王旦即瞆瞆,及王旦死后,真宗卒相钦若,如有所谓政事堂刻石在,则此事乃明反祖宗家法之罪,非常大变,以北宋言官大臣论事之勇,何致悉皆默尔。即此一端,可见所谓政事堂刻石之伪无疑也。

朱弁曲洧旧闻》(卷一)记王旦论相钦若事,与《宋史》本传稍异,其文云:

真宗问王文正曰:“祖宗时有秘谶云‘南人不可作宰相’,此岂‘立贤无方’之义乎?”对曰:“立贤无方,要之贤而后可。”

朱弁所记得之传闻,自不如本传之根据《实录》及《国史》者为可信。即如朱弁所记,亦可反证所谓政事堂刻石之为乌有也。

考太祖、太宗两朝之未尝用南人为相,盖非由于原则上歧视南人。太祖初代周,国境未逾江以南,其所需笼络之先朝重臣及所可信托之股肱心膂,有任宰相之资格者,自无南人在内。其后南土渐次平定,南士之入朝者悉是远方降臣,自无取冠朝列之理。至真宗时,南士之以科第起而积资至可当宰相之任者,渐有其人。北人久已获得之政治上特殊地位,因南人政治势力之增长而发生动摇,对于南人,难免侧目。王旦所代表之公议,所以使王钦若之作相蹉跎十年也。真宗朝北人歧视南人之例,史尚多有之。李焘《长编》载:

景德二年五月。抚州进士晏殊年十四,大名府进士姜盖年十二,皆……召试。晏……属辞敏赡,上深叹赏。宰相寇准以殊江左人,欲抑之而进盖,上曰:“朝廷取士,惟才是求。四海一家,岂限遐迩?……”乃赐殊进士出身,盖用学究出身。

景德三年五月。上封者言:“诸路巡检当择武勇心力强明者,乞不用福建、荆湖、江浙、川峡(中略)人领其事。”上谓王钦若曰:“人之勇怯,岂限南北?若此区别,非任人之道也。”

大中祥符八年三月。故事,当赐第,必召其高第数人并见,又参择其材质可者然后赐第一。时新喻人萧贯与胶水人蔡齐并见,齐仪状秀伟,举止端重,上已属之。寇准又言:“南方下国,不宜冠多士。”齐遂居第一。(中略)准(中略)出,谓同列曰:“又与中原夺得一状元。”

真宗朝南人在政治上始抬头,此后南人政治势力日长,北人政治势力日消,至神宗以降,北人在政治上之地位,遂远落南人之后,而北人之侧目南人更可知矣。此“祖宗时秘谶”及“太祖政事堂刻石”一类故事所由起也。

(原载《文史杂志》第1卷第7期,1941年1月)

附三 宋代南北社会之差异

以我国历史所涉地理范围之广漠,在每一时代,各地域之社会状况恒差异甚巨。故研究一时代之社会史,首须注意各地域之特色。近来述国史者每喜谈某时代之社会,然类皆摭拾片段,而不明著其地域之限制,一若以概全国者焉,于显真之义,殊有未尽。兹举宋代南方与北方之若干重大社会差异,以为上说之例证。

一、农奴制度之存在于南方

事有出乎史家意想之外者。至少在北宋,农奴制度在江淮以南,西迄四川,东迄闽浙,犹有普遍之存在。《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二四载:

(仁宗天圣五年)十一月,诏江淮、两浙、荆湖(即今两湖)、福建、广南(即今两广)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与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抑勒,不放起移。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

佃户非经田主许可,并给与凭证,不得自由迁移,是即附着于田土之农奴也。诏书以“旧条”为言,明此制得法律之承认也。诏书许以后被锢之佃户“经县论详”,明以前被锢之佃户无此权利也。此“旧条”不知起于何时,在汉以后、唐以前无闻,殆起于唐末五代;当此分崩离析、上无道揆之世,豪强地主,遂得专威,浸假而成为法律也。诏书仅涉及江淮以南诸路,明江淮以北无此制也。仁宗此诏乃解放南方农奴之一大社会变革,亦宋初一大惠政,而《宋史》及李焘《长编》均不载。其他宋人记载,以作者所知,亦无道及者。不有最近《宋会要》之重现于世,此事不几何与时俱湮?

仁宗之诏书未提及四川,然农奴制度在北宋初之曾存在于四川,别有证据。农奴制之在四川似比较不普遍,惟田主对于农奴之权力则更大,直成为事实上之统治者。《宋史》卷三〇四《刘师道传》载:

川陕(当作峡)豪民多旁户,以小民役属者为佃客,使之如奴隶,家或数十户(《太宗实录》《宋会要·刑法二》之五均作千)。凡租调庸敛,悉佃客承之。时有言李顺之乱,皆旁户鸠集,请释旁户。

《宋会要·刑法二》记此事更详,文云:

(太宗)至道二年八月……诏制置剑南、峡路诸州旁户。先是,巴庸民以财力相君,每富人家役属至数千户,小民岁输租庸,亦甚以为便。上言者以为两川兆乱,职豪民啸聚旁户之由也。遂下诏令州县责任乡豪,更相统制,三年能肃静寇盗,民庶安堵者,并以其豪补州县职以劝之。遣职方员外郎时载、监察御史刘师道,乘传赍诏书谕旨。既而载等复奏,旁户素役属豪民,皆相承数世;一旦更以他帅领之,恐人心遂扰,因生它变。上然之,其事遂寝。

“旁户”为田主“役属……如奴隶……凡租调庸敛悉佃客承之”,且“皆相承数世”,其为农奴无疑。从彼等“相承数世”之事实推之,可知四川之旁户制度至迟当起唐末。

太宗初下诏,令“州县责任乡豪更相统制”云者,意谓使旁户尽皆易主,而田主与旁户之关系仍旧保存。故时载等以“一旦更易他帅,恐人心遂扰,因生它变”为言。从太宗改革旁户制之困难,可知此制之存在于四川,范围盖甚广泛,其非三数州府之特殊情形可断言也。李顺之乱为太宗初年一大变,余尝为文考之(见《清华学报》)。当时未知其与旁户之关系,及读《宋史·刘师道传》“李顺之乱皆旁户鸠集”之语,初疑此为农奴反抗田主之起事,颇合于近时治社会史者所喜谈之“农民暴动”。及读《会要》“两川兆乱,职豪民啸聚旁户之由”,乃知以前涉想之非。此“豪民”二字之增减,遂予读者以完全不同之印象。乃知于史文言外推论之难而不容苟也。盖四川地力较丰,田主对旁户租庸调之征殆尚比较上不甚苛,而旁户一方面又资田主之保护,用能彼此相安。故太宗于旁户制之废除,并不感急切。其后仁宗解放南方之农奴而不及四川之旁户者,殆亦以此故,而非由此时四川旁户制已消灭也。然太宗以后四川旁户之历史于载籍无征。

二、杀婴习俗之盛行于南方

宋代有一严重之社会病态,特盛于南方,即杀婴之习俗是也。其时间亘南北两宋,其地域遍及于江南东西路、荆湖南北路及闽浙、两广。政府虽严设法禁,力谋救济,终不能止。兹将此事之史证列举于下:

(1)统括数路之证

《宋会要·刑法二》之五十:

(徽宗大观三年)十一月九日,兵部侍郎详定一司敕令王襄等奏:“福建、荆湖南北、江南东西有生子不举者,近诏申严禁约,其刑名告只行于福建,而未及江湖诸路,乞一等立法。”从之。

同上《刑法二》之五七:

(徽宗政和二年)四月十二日……刑部看详:福建路溺子,已有增立新法外,所有江南东西、荆湖南北路溺子,虽有大观四年四月敕“生子而杀,刑名告赏”,今乞于逐项条内“生子而杀”下,各添入“孙”字。

同上《刑法二》之一四七:

(高宗绍兴三年)十一月八日,臣僚言:“浙东衢、严之间,田野之民,每忧口众为累,及生其子,率多不举。又旁近江东饶、信皆然,望赐止绝。”刑部检准现行条法为系江南东西、荆湖南北、福建路,其两浙东西路未有,乞依上条。诏依。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四:

(绍兴二十三年六月)壬戌,国子监丞兼权祠部员外郎吴武陵面对,乞申严荆湖、福建士民不举子之禁,令保伍更相觉察,月上娠产之数于官,兼申给钱之令,则全活婴孺,将不可胜计。诏监司丁宁州县,悉意奉行,其有显绩去处,保明申奏推赏。

《宋会要·刑法二》之一五八:

(孝宗乾道三年)十一月二日,大礼赦:“勘会民间……贫乏下户,往往生子不举,甚伤风俗。可令逐路州军检举见行条法,令于县镇乡村晓谕,严行觉察,许人陈告。”

刘时举《续通鉴》卷十三:

(宁宗开禧元年三月)申严生子弃杀之禁,仍令诸路文武官常平官月给钱米收养之。

(2)江南东西路之证

《宋会要·刑法二》之五七:

(政和二年)七月三日,宣州布衣臣吕堂上书:“东南数州之地,尚有……狃于故习……男多则杀男,女多则杀女……谓之薅子。即其土风,宣、歙为甚,江宁次之,饶、信又次之。愿委守令以禁戒之,联保户以督察之,立重赏以收捕之。有不变者,寘以极刑。……”诏依福建已得指挥,仍委监司按察。如有违犯,重寘于法。

(3)荆湖南北路之证

苏轼《与朱鄂州书》:

昨……王殿直天麟见过……言鄂岳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尤讳养女……初生辄以冷水浸杀之。其父母亦不忍,率常闭目背面,以手按之水盆中,咿嘤良久乃死。……天麟每闻其侧近有此,辄驰救之,量与衣服饮食,全活者非一。……鄂人有陈光亨者,今已及第,为安州司法。方其在母也,其舅陈遵梦一小儿援其衣,若有所诉。比两夕辄见之,其状甚急。遵独念其姊有娠将产,而意不乐多子,岂其应是乎?驰往省之,则儿已在水盆中矣。救之得免。……准律,故杀子孙,徒二年,此长吏所得按举。愿公明以告诸邑令佐,使召诸保正,告以法律,谕以祸福,约以必行。……且立赏召人告官,赏钱以犯人及邻保家财充。……若依律行遣数人,此风便革。……但得初生数日不杀,后虽劝之使杀,亦不肯矣。自今以往,缘公而得活者,岂可胜举哉!(按此书不见于今本《苏东坡集》。引见明姜南《学圃余力》。)

《宋史》卷三八一《范如圭传》:

如圭在高宗朝知荆南府时奏论:“东南不举子之俗,伤绝人理,请举汉胎养令,以全活之。”

《宋会要·刑法二》之一二六:

(光宗绍熙五年九月,明堂赦):“访闻湖广等处州县……贫乏下户,往往生子不举。条法禁约非不严切,习以为常,人不知畏。可令守令检举见行条法镂板,于乡村、道店、关津、渡口晓谕,许诸色人告捉,依条施行。仍仰监司严行觉察,毋致远戾。”

(4)两浙路之证

《宋史》卷四百《王信传》:

信知绍兴府,禁民不举子。(按:信,南宋初人。)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一七:

绍兴七年十二月庚申,礼部尚书刘大中言:浙东之民有不举子者……生女者例不举。

《宋会要·食货一二》之一九:

(孝宗乾道九年)七月十五日……上曰:“范成大谓处州……有不举子之风。”虞允文曰:“诚有之。……”诏曰:“两浙……绍兴府湖、处州……生子不举,有伤风化。……”

(5)福建路之证(按宋代杀婴俗在福建路最盛,故宋人之记载与论列亦最多)

《宋史》卷四五九《魏掞之传》:

建(州)俗生子多不举。(掞之)为文以戒,全活者甚众。

麈史》卷上《惠政门》:

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则率皆不举,为其赀产不足以赡也。若女则不待三,往往临蓐以器贮水,才产即溺之,谓之洗儿,建、剑尤甚。四明俞伟仲宽宰剑之顺昌,作《戒杀子文》,召诸乡父老为人所信服者,列坐庑下,以俸置醪醴,亲酌而侑之,出其文,使归谕劝其乡人无得杀子。岁月间,活者以千计。故生子多以俞为小字。……朝廷嘉之。……复为立法推行一路。……予(《麈史》撰者王得臣,嘉祐四年(1059)进士)尝至其邑,闻仲宽因被差他郡,还邑,有小儿数百迎于郊。

同上,卷下《风俗门》:

闽中生子既多不举,其无后者,则养他人子以为息。异日族人无出,族女争讼无虚日。予漕本路,决其狱,日不下数人。夫杀己子以至于后世讼狱不已,岂非天戒欤?

孙公谈圃》卷中:

闽中唯建、剑、汀、邵武四处杀子,士大夫家亦然。

《宋会要·刑法二》之四九:

(大观三年)五月十九日,臣僚言:“伏见福建路风俗……家产计其所有,父母生存,男女共议,私相分割为主,与父母均之,既分割之后,继生嗣续,不及襁褓,一切杀溺,俚语谓之薅子。……建州尤甚,曾未禁止。伏乞立法施行。”上批:“远方愚俗,残忍薄恶,莫此之甚,有害风教,当行禁止。”

同上,《刑法二》之五六:

(政和二年)四月十二日,臣僚言:“福建愚俗,溺子不育,已立禁赏。顽愚村乡习以为常,邻保亲族皆与之隐。州县勘鞫,告者认妄。……”

(6)广南东西路之证

《宋会要·刑法二》之一四七:

(绍兴五年)闰二月九日,臣僚言:“不收养子孙,二广尤甚。”诏其赅载不尽路分,依两浙等路见行条法。

在以上关于杀婴俗之文献中,凡政府之禁令,公私之论列,皆不及于江淮以北及四川,知此等地域尚无杀婴之俗,或虽有而未盛行至于成为严重之社会问题也。又从此诸文献,可知宋至徽宗时,朝廷始留意于杀婴俗之防禁。徽宗一朝,关于此俗,何啻三令五申。高宗初都南服,朝廷对于此俗,闻见益习,关怀益切,故论奏及诏谕亦更繁。其后孝宗、光宗、宁宗三朝亦不断重申旧禁。然上文只及于直接防禁之建议与法令耳,至间接补救之建议与法令,在此五朝,亦多有之,下文更详。宁宗以后,文献无征,非此俗遂绝也,殆若非因载籍残阙,即因朝廷鉴于过去法令之无效,转持放任态度耳。

宋代名臣,其初生时,为人从“薅子”盘中拯出者,以作者所知,亦有三人。一为章得象,一为章惇,皆北宋人;一为胡寅,南宋人。

《孙公谈圃》卷中:

章郇公(得象),建州人,生时家妪将不举。凡灭烛而复明者三。……家人惧甚,遂收养之。

《道山清话》:

(章子厚惇,人言初生时)父母欲不举,已纳水盆中,为人救止。其后朝士颇闻其事。苏子瞻尝与子厚诗,有“方丈仙人出渺茫,高情犹爱水云乡”之语。子厚为其讥己也,颇不乐。

齐东野语》卷六:

(胡致堂寅)文定公安国之庶子也。将生,欲不举。文定夫人梦大鱼跃盆水中,急往救之,则已溺将死矣,遂抱以为己子。

由此可见杀婴之事不仅限于“贫乏下户”,士大夫家亦有为之者。

关于杀婴俗盛行之原因,宋人议论纷歧。综而观之,凡有三说:

(1)有谓由于赋敛之重者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一七:

(绍兴七年十二月庚申,礼部尚书刘大中言)浙东之民有不举子者。盖自艰难以来,奸臣持不恤之说,虐用其民,为国敛怨。民被其毒,无所赴愬,一身不恤,惶恤其他。臣尝承乏外郡,每见百姓诉丁盐紬绢(“丁盐紬绢”乃一种“人头税”,本用盐纳,后折紬绢,只行于两浙、福建、荆湖南北路及广南东西路),最为疾苦。盖为其子成丁,则出紬绢,终其身不可免。愚民宁杀子,不欲输紬绢。

《宋会要·食货一二》之一九:

(乾道九年)八月十四日,宰执进呈两浙诸州丁盐绢数。上曰:“范成大谓处州丁钱太重,遂有不举子之风。”虞允文奏曰:“诚有之。但诸州县丁绢尺寸多少各不等。……”于是诏:两浙州军人户身丁盐钱折纳紬绢数内,绍兴府、湖、处州比之他州最重……民户避免,至于生子不举。……

同上:

(乾道九年)七月十五日,直宝文阁、知建宁府赵彦端言:“生子孙而杀之者……盖民贫累众,无力赡给;年方至丁,复有输纳身丁之患。……”

郑瑶、景定《严州志》:

前志载……淳熙丙午……丁一十七万五千九百有三。盖昔者丁钱未蠲,民苦重赋,故生子有不举。自乾道五年张宣公知州抗疏祈免,奉旨减免有差。至淳熙丁口之数,比绍兴增凡六万四千五百有九。开禧元年十二月,御笔尽免两浙身丁钱。……今……口凡三十二万九千二百有六,比淳熙之数增益。

(2)有谓由于婚葬之浩费者

《宋会要·刑法二》之五六:

(政和二年)四月十二日,臣僚言:“福建愚俗,溺子不育。……究其弊源,盖缘福建路厚其婚葬。至如殡葬……供祭罗列,焚献之物,创新缯帛。里闾之间,不问知识,尽行送礼。不顾父母具存,藏凶服以待送葬之用。利赴凶斋,意在所得,使遭丧者所费浩瀚。……”

又上引《系年要录》:

(绍兴七年)十二月礼部尚书云:“愚民宁杀子,不欲输紬绢,又资财嫁遣,力所不及,故生女者例不举。”

(3)有谓由于淫祀者

《宋会要·刑法二》之四九:

(大观三年)五月十九日,臣僚言:“伏见福建路风俗,克意事佛,乐供好施,休咎问僧,每多淫祀,故民间衣食因此未及丰足。……家产……分割之后,继生嗣续,不及襁褓,一切杀溺。……”

按以上三说皆用以解释局部之杀婴事实,然未能解释杀婴俗普遍盛行于南方之事实。身丁钱之重,婚丧之侈,及佞佛淫祀,就如说者所言,皆非普遍于江淮以南之现象也。即就局部之事实言,三说亦非穷源探本之论。杀婴之直接原因,为生产之家患口多为累。而所以患口多为累之故,则甚复杂。要而论之,患口多为累而至于杀婴之家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其生活标准已达最低可能之限度,无法减低其生活标准以供养增加之人口,即所谓“贫乏下户”是也。第二类,其生活标准本未达于最低限度,而不愿过于减低其生活标准(婚葬之费、淫祀之费,皆构成生活标准之一部分原素),以供养增加之人口。士大夫家之杀婴者,属于此类。由上引之文证观之,由事理测之,大多数杀婴之家当为“贫乏下户”。而如此“贫乏下户”之阶级之存在而且众多,则为社会富力之分配问题。至于身丁钱之特重,只是其局部之助长因,而非其普遍之主因也。杀婴俗之特盛于江淮以南,而无闻于江淮以北者,可见南方之贫者较北方之贫者为更贫而且众,换言之,即南方富力之分配较北方更为不均也。此推论下文将证实之。

宋人对于杀婴俗除严设法禁外,尚有种种救济之法:

(1)限制婚丧礼

《宋会要·刑法二》之五六至五七:

(政和二年)四月……礼部看详:“福建路婚葬丰厚等条已有施行外,今重别拟定下项:诸父母存,非本宗及内外有服亲而辄凶服送丧(受雇行丧人非)……者……杖六十。”从之。

(2)减免身丁钱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一:

(明道元年三月)戊戌,两浙转运司言:“大中祥符五年,已放诸路丁身钱,而婺、秀二州尚输钱如故。己亥诏悉除之。”

同上卷一七〇:

(皇祐三年七月丙子),减湖南郴、永、桂阳监丁身米。

《宋会要·食货一二》之一九:

(乾道九年)八月十四日……诏:“两浙……提举常平官限一月内取见逐州所管户口丁数等第,每丁岁纳若干,有无科折,核实保明,攒具成册,缴申尚书省取旨(减免)。”

同上:

(七月十五日)知建宁府赵彦端……乞将本府七县人户身丁钱自今以后并与蠲免。从之。

(3)资助产子贫户

《宋会要·刑法二》之一四七:

(八年五月)绍兴十六日诏:“应州县乡村第五等、坊郭第七等以下人户及无等贫乏之家,生男女而不能养赡者,每人支钱四贯,于常平或免役宽剩钱内支给。”……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臣僚言:“已降指挥,生男女每名支钱四贯文,于常平或免疫宽剩钱内支。窃闻州县免役钱所收微细,乞发义仓之粟以赈之。”诏于见管常平义仓米内每人支米一硕。二十年六月四日,以臣僚言,复申严行下。二十八年十一月三日,以臣僚言,诏勒令作立法。

(4)奖励收养婴孩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二〇:

(绍兴八年六月庚申)敕令:“所请福建路以子孙或同居缌麻以上亲与人,虽异姓及不因饥寒并听收养,即从其姓,不在取认之限,着为本路令。其江浙、湖广州县有不举子风俗处,令宪臣体究申明,依此立法。”从之。

《中兴两朝圣政》卷五九:

(淳熙八年十一月甲戌)臣僚言:“在法,诸因饥贫以同居缌麻以上亲与人,若遗弃而为人收养者,仍从其姓,各不在取认之限。听养子之家申官附籍,依亲子孙法。令之灾荒,亦非一处,向去寒冷,弃子或多,若令灾荒州县坐上件法镂板晓谕,使人人通知之,则无复识认之虑,而皆获收养矣。”

此诸法令毕竟实行至何程度,其效果若何,史无可稽。

三、南北财富分配之差异及其解释

南宋以文学与政事著名之辛弃疾,于当世南北之社会差异,有一极重要之观察。《宋史》本传载:“(弃疾)尝谓……北方之人养生之具不求于人,是以无甚富甚贫之家。南方多末作以病农,而兼并之患兴,贫富斯不侔矣。”

吾人于此宜分别观察与推论。(1)南方财富之集中(即兼并之患)甚于北方,贫富之差甚于北方,此观察所得之事实也。(2)北方工商业(即“末作”)不发达,生活所需,多由家庭自给;南方工商业发达,生活所需多取给于市场;此亦观察所得之事实也。谓第(2)事为南方农民特别贫困(病农)之原因,亦即第(1)事原因,此推论也。顾何以工商业之发达能增加农民之贫困,而造成财富之集中与贫富之钜差,此则稼轩所语焉未详者。又工商业何以在南方特别发达,稼轩亦无解释。

吾人于此不禁联想起英人勃刻尔(H.T.Buckle,略与达尔文同时之名史家)地理影响财富分配之学说。其说有云:地力饶裕而气候温燠,则食料之价廉,食料之价廉则人口之增速,人口之增速则佣值低。夫佣力所产之分配,不出三途:一归于佣者为佣资,一归于业主为地租或赢赆,一归于债主为利息。佣值愈贱,则佣者之所获愈少,而业主与债主之所获愈多;故富者愈富而贫者愈贫也。贫与贱为邻,随佣值之低,而劳力者之社会与政治地位愈下。此勃刻尔之说也。我国南方地力之较北方为饶裕,气候之较北方为温燠,此不争之事实也。而宋代南方出产之较富与粮价之较廉,此从政府每岁由南漕北米六百八十万石之事实而可见,此外尚有明证:真宗景德三年(1006)五月戊辰“三司言:‘富商大贾,自江淮贱市籴稻,转至京师,坐邀厚利,请官籴十之三。’不许。”(《长编》卷六三)故宋代南北财富分配之差异正可为上述勃刻尔学说之例证。且也物产富、人口众而佣价贱,正为工商发展之适宜环境,而工商业愈发达,则食利润之业主与债主愈多,彼等所食愈丰,则贫富之差愈甚。故辛稼轩之解释,实可与勃刻尔之学说相通。

农奴制之特别存在于南方,杀婴俗之特别盛行于南方,皆南方财富特别集中之应有现象也。

[原载《浙大史学杂志》第1卷第3期,1940年9月。据张荫麟《宋史论丛》,三联书店1956年版清校本(后因故未出版)刊录,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图书馆藏]

附四 北宋关于家庭制度之法令

《宋史·地理志》于涪陵一地,独记其“民……亲在,多别籍异财”。据此,以涪陵以外无此俗,至少此俗并不普遍,然据《长编》载,仁宗天圣间,“通判桂州王告言:‘刘氏(南汉)时应祖父母、父母在,孙子既娶,即令析产。其后,富者数致千金,而贫者或不能自给,及朝廷平岭南,乃知法不得以异居,争讼至今不息,请条约之。’”(文见天圣七年〈1029〉五月)据此,则广南亦有亲在其子别籍异财之俗,福建及江南亦有此俗,其证见后。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载,太祖“乾德六年诏……近者西川管内及山南诸州相次上言,百姓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别籍异财,仍不同居。诏到日,仰所在长吏明加告诫,不得更习旧风,如违者并准律处分”。此事,李焘《长编》及《宋史·本纪》均记之而较略。二书并系此事于开宝元年(968)六月。按开宝元年即乾德六年,是年十一月始改元开宝,《长编》及《本纪》已追改,而《会要》则仍旧文也。

宋太宗实录》残本载:“太平兴国八年十一月……诏曰:‘先是,开宝二年八月丁亥诏书,应广南、东西川峡路诸州民,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弃市。自今并除之,论如律。’”此开宝二年(969)之诏,《长编》及《宋史·本纪》并载于本年下,而于所涉地域,但言川峡诸路,无广南及东西川等地,于所涉亲属,无祖父母三字。后一事为《宋史》及《长编》之误无疑;惟关于前一事,《宋史》《长编》之省略,乃有原故。盖宋是时尚未取南汉,其法令似不及于广南也。《长编》及《宋史·本纪》亦载上引太平兴国之诏,仍缺广南、西川等,惟祖父母三字则不缺,则此三字开宝二年之诏亦不当缺也。

据《长编》,真宗天禧三年(1019)七月“诏福建州军伪命以前部民子孙别籍异财,今祖父母已亡,诣官诉均分不平者,不限有无契要,并以见佃为主,官司勿为受理。寻诏江南诸州军亦如之”。

又据《长编》,仁宗天圣七年五月“诏广南民,自今祖父母、父母在而则别籍异财者论如律;已分居者勿论”。因通判桂州王告之请也。

又据《长编》,仁宗景祐四年(1037)正月“诏应祖父母、父母服阕后,不以同居、异居,非因祖父母财及因官自置财产,不在论分之限。又诏士庶之家应祖父母、父母未葬者,不得析居。若期尚远,即听以所费钱送官,候葬日给之”。

又据《长编》,天圣七年四月“贝州言,民之析居者,例皆加税,惟其家长则免。清河、清阳、历亭三县,户罚丝五分、盐五升、钱五十,武城县增钱五十,漳南县增蜀黍八升,而他州悉无此例,请除之。诏可”。贝州之罪税不知是一种比较普遍制度之残遗,抑始终只限于贝州,尚待稽考。

以上所述皆限制家庭析小之立法。在另一方面,朝廷于例外庞大之大家庭,五世以上同居者,时加褒奖,计太宗、真宗、仁宗三朝此类事见于《太宗实录》残本、李焘《长编》及《宋史》者凡有十二,兹为表列如下:

宋太宗至仁宗朝旌赏五世以上同居表

(原载《益世报·文史副刊》第1期,1942年2月17日)

附五 北宋的土地分配与社会骚动

在一个“农业经济”的社会里,土地分配几乎可以说是“生产关系”的全部。所以拿经济因素做出发点去研究中国社会史的人,首先要注意各时代土地分配的情形。

在任举一个时代里,各地方地主和佃户的比例是怎样?在以前和以后这比率的升降怎样?在一个长久的和平时期里,土地有无大量集中的趋势?不少人认为过去社会变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土地的集中。到底在社会变乱发生的某时某地,土地集中的比较程度如何?这些问题我们都盼望得到解答。我们需要的是具备数目字的答案,而不是“想当然”的假设。

不过关于这些问题的史料极为缺乏。像“富者田连阡陌,贫者地无立锥”一类抽象的慨叹,虽然常常可以遇到,但这类慨叹对于谨严的、求“着边际”的社会史家,实在没多大用处。以作者所知,在我国历史中,详细供给我们以解答上说那些问题的资料的时代只有北宋。分别地主和佃客的户口统计只北宋有之。

现存北宋的这类统计有三种:

(一)见于乐史的《太平寰宇记》者。书为宋太宗太平兴国年间(公元976—983)所撰(确年不详)。书中大部分纂录前代旧闻,惟其记各地主客户数皆冠以“皇朝”字样,明其为根据宋初统计。

(二)见于王存的《元丰九域志》者。书成于元丰三年(1080)闰九月。此乃奉敕撰的书,其中材料似可信为“up to date”。

以上二种并有各路及各州府的细数。

(三)见于毕仲衍的《中书备对》者。此书之进呈亦在元丰三年,惟必在《九域志》成书之前,否则其所记各路主客户数不应与《九域志》异。《备对》的统计材料与《九域志》的时间上当有颇长之距离,因二者之差异有时颇大。前者所代表之确实年代不可知,惟认其代表太平兴国与元丰间之过渡情形,则决无误。《备对》原书已佚,惟其关于户口之文引见于《文献通考》卷十一。此种只有各路细数,无各州府细数。

现在把这三种资料,并为两个表,然后根据这两个表考察北宋土地分配的情形。

在造表之前,我们宜先表明这些材料所受的限制。

(一)在清康熙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以前,历史中户口统计的数目字的可靠程度是无从确定的。好在本文所注意的,不是全国或各地的户口数,也不是某类户口在全国或各地的数,而是两种户数(在全国及各地)的比例:即宋人所谓“主户”和“客户”(宋人所谓主户包括食租的地主和自耕农,所谓客户指佃客。上说的三种资料均把食租的地主和自耕农归并为“主户”一项不加分别,现在只得仍之)的比例,假如隐匿户口的原因没有“畸轻畸重”于主客户之间,那么,这两种户的各数即使很不可靠,它们的比例可以是很可靠的。

(二)现在所知,宋代隐匿户口的原因,“畸轻畸重”于主客户之间的,只有一种,那是畸重于客户方面的。当时土地陈报上有一种流行的弊端,叫作“诡名挟佃”。宋代按照财产把民户分为等级,户等愈高则赋役的负担愈重。所以田地多的人家,每把一部分的田地,假托在佃户名下,以图减低户等,也就减轻赋役。这便是所谓“诡名挟佃”。这一来,本来无田的客户在名义上便变作有田的主户了。所以表中的佃户数,其“过算”的可能性比“低算”的可能性大。

(三)第一和第二、三种资料的时代相差有九十年。在这时期里,和隐匿户口有关的社会因素不见有变化,所以这些资料所表示的主客户数及主客户比率即使不很可靠,我们据之以研究主客户比率在这时期里的升降,也可以无大过。

关于下面的表,还有几点要说明。

(一)因为行政区域的改变,三种材料所用的地理单位不同。第二、三两种所用地理单位还相近,故可归并一表。惟第一种所用地理单位和其他二种所用的相差太甚,无法和它们归并。

(二)表中地名之下有“……”时,表示本道或本路主客户之记录不完全(或当时未知,或传刻脱漏)。

(三)第二表中,地名之右注(1)者系指《中书备对》的记录,注(2)者系指《元丰九域志》的记录;其不注(1)或(2)者皆指《元丰九域志》的记录。

(四)《通考》所引《中书备对》,开封府梓州路及夔州路并缺客户数,惟具主客口数,兹姑以客口之百分数替代客户之百分数。

(五)《备对》于全国主户总数下注之:内若干户“元供弓箭手、僧院、道观、山泾、山团、徭、典佃、乔佃、船居、黎户、不分主客女户”,今并附入主户数。又全国总客户数下注之:内若干户“元供交界浮居、散户、蕃部、无名目户”,今并附入客户数。其余二种材料当亦如之。

我们看了这两个表,有以下的事实可注意:

(一)全国客户占总户的百分数在太平兴国时,是四一;在元丰时是三三点六,中间并经降到三二。可见在一百年左右(一个统一和平的时期),土地集中的程度不但没有增加,而且有显著的退减。北宋的土地政策是再放任不过的,像“限民名田”“授田”“公田”等近于“裁抑兼并”的制度都没有实行过,而结果如此。我们虽然不能照北宋土地分配的情形去类推其他历史上的一切“太平盛世”;但在长久的和平时期中,土地之没有趋向集中的必然性,于此得到坚决的证明。

(二)就最高的行政区域言,太平兴国间土地集中程度最高的似是淮南道(陇右道之记载残缺太多,其总数不可用),其平均客户所占总户百分数为五八;其次山南道(略当今川东及湖北),平均百分数为五五;最低的是岭南道,平均百分数为二〇,其次河东道(略当今山西),平均百分数为二一。

在元丰间,最高的是夔州路,平均数为七〇,其次荆湖北路,平均数为五七(此二路约略相同于太平兴国时之山南道);最低的是江南西道和陕西永兴军路,平均数皆为一七,其次河东路,平均数为一九。

(三)就州府言,客户占总户百分数七十以上的,在太平兴国间有:

涟水军、莱芜监(以上河南道),德清军、棣州(以上河北道),嘉州、普州、昌州(以上剑南道),涪州(江南道),光州、寿州、建安军(以上淮南道),渝州、开州、达州、渠州、广安军、巴州、蓬州、壁州、金州、邓州、忠州、梁山军(以上山南道),阶州(陇右道),端州、浔州(以上岭南道)。

在元丰间有:

郢州(京西南路),丰州(河东路),处州(两浙路),峡州(荆湖北路),嘉州(成都府路),商州(陕西永兴军路),熙州、通远军(以上陕西秦凤路),昌州、泸州、荣州、富顺监(以上梓州路),利州、巴州、兴州、政州(以上利州路),黔州、达州、涪州、渝州、南平军、大宁监(以上夔州路),南恩州(广南东路)。

占百分之十五以下的,在太平兴国间有:

滑州、广济军、宿州(以上河南道),并州、汾州、蒲州、绛州、慈州、隰州、威胜军、平定军(以上河东道),定州、莫州、乾宁军(以上河北道),杭州、广德军、歙州(以上江南道),文州、房州(以上山南道),春州、韶州、英州、南雄州、新州、雷州、崖州(以上岭南道)。

在元丰间有:

滑州(京西北路),沧州、瀛州、莫州、雄州、霸州(以上河北东路),深州、祁州、赵州、保州、广信军(以上河北西路),河中府、延州、同州、华州、邠州、解州、宁州、保安军(以上陕西永兴军路),晋州、府州、麟州、绛州、隰州、岚州、石州、平定军(以上河东路),通州(淮南东路),越州、苏州、湖州、婺州、睦州(以上两浙路),宣州、歙州(以上江南东路),南山军(江南西路),全州(荆湖南路),诚州(荆湖北路),绵州(成都府路),怀安军(梓州路),文州(利州路),韶州、南雄州(以上广南东路),桂州、邕州、昭州、横州、钦州、廉州、琼州、昌化军、朱崖军(以上广南西路)。

于此可注意者有两点:(1)土地集中程度最高或最低的州府,在地理分布上不是集中的。(2)各州府的土地集中程度在这一百年中大有升降。

(四)从太平兴国至元丰间中国的社会骚乱,除了兵变及边境内外蛮夷的反叛外,有下列的五次。(参看宋朝陈均的《皇朝编年纲目备要》)

1. 淳化四年至至道元年(993—995)王小波、李顺之乱;

2. 至道二年(996)王鸬鹚之乱;

3. 庆历三年(1043)王伦之乱;

4. 庆历七年(1047)王则之乱;

5. 熙宁十年(1077)廖恩之乱。

我们试考查这些乱事发生的地方的土地分配情形,看它们的起因是否和土地的高度集中有关:

1. 王小波、李顺之乱发难于眉州,其地客户所占总户之百分数在太平兴国间为四一,在元丰间为三七。眉州在太平兴国间属剑南道,该道之平均客户百分数为三四;在元丰间属成都府路,该路之平均客户百分数为二八。

2. 王鸬鹚之乱,史未确定为在蜀中那一州府。惟观其自称为南邛王,似在邛州。邛州在太平兴国间属剑南道,在元丰间属成都府路。邛州客户数,《寰宇记》缺略,据《九域志》,其客户百分数为二〇。

3. 王伦之乱起事于沂州,其地之客户百分数在太平兴国间为五七,在元丰间为四二。沂州在太平兴国间属河南道,该道之平均客户百分数为四六,在元丰间属京东路,该路之平均客户百分数为三二。

4. 王则之乱,起事于贝州,其地之客户百分数在太平兴国间为一七,在元丰间(即恩州)为四〇。此地所属之河北道,其平均客户百分数在太平兴国间为三五,在元丰间为二八。

5. 廖恩之乱发生于南剑州,其地之客户百分数在太平兴国间为四〇,在元丰间为五〇。南剑州在太平兴国间属江南道,该道之平均客户百分数为三九;在元丰间属福建路,该路之平均客户百分数为四四。

以上五次乱事发动所在之州府,其客户所占总户之百分数无过五七者,所在道路的这种百分数无过四六者。而同时其他州府的这种百分数有在七〇或八〇以上者,其他道路的这种百分数有至五八或七〇者。可见,此等乱事与土地的集中无甚关系。

附注:张荫麟先生这篇文章是历史研究上极有趣味的一个尝试。作者想从北宋主客户分配的情形证明北宋几次社会骚动与土地集中无甚关系。在一般历史学者对于北宋五次骚动的原因都有相当的认识之情形下,作者想用量的资料再作一个额外的佐证,其用意是很可钦佩的。

在历史研究法之中,尤其在研究社会经济史方面,量的分析是有用且有价值的一种方法。但在运用它的时候必须慎重,要理会它的危险,要认识它的应用限度。第一,“统计可以证明一切”,同样的量的资料可以同时证明完全相反的事情,这是对于引用统计最常有的批评,也就是对于我们采用统计方法的一个严重的警告。第二,量的资料必须精确、完整,足可以供统计的分析。近代统计方法日趋严密,现代的资料的蒐集须依统计原理设计,按时集录,乃得其用。至于见诸历史的量的资料,大都不外官厅行政所用的记载或时人认为有意义的数字。例如张先生文中关于主客户的数字似是当时政府征收田赋的记录,能否从中看出当时土地分配的实际情形,大有商榷的地方。故从现代统计学的观点视之,历史上许多量的资料实在无足重轻,大可弃之不顾。但在量的资料极端贫乏的历史学界偶得若干残缺不完的数字用作佐证,有时却也是很珍贵的,不过一定要如上面所说,把它的应用的限度估量清楚,否则很容易把它的用处估量过高。第三,我们要认清每个历史事实都是单独的、特别的,没有两个历史现象是相同的。因此之故,历史上量的资料原为某项事件或某项目的用的,我们很难同时用以类推或佐证其他的历史事项。第四,历史的资料繁多,量的资料不过是其中的一种,若不将其他相关的资料认识清楚而仅用量的资料来证明某一事项是危险的。

我们于读了张先生的文章后,觉得所用的统计资料有可讨论之处,爰附数语,以供读者参考。

汤象龙

(原载《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第6卷第1期,1939年6月)

附六 宋初四川王小波李顺之乱

——一失败之均产运动

一、引言

北宋初年四川有王小波(波或作博、或作皤)、李顺之乱,其事与南宋初年鼎澧间钟相、杨幺之乱,遥相对偶,皆可助阶级斗争说张目者。之二乱事,《宋史》及《宋会要》皆有记载,惟其特质,即“均贫富”之理论与举动,二书皆绝不泄露,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其书讫于北宋)于前一乱事亦然,谓非有阶级意识为祟焉,不可得也。幸私史所记,尚足补其缺。以此二事例之,有裨于阶级斗争说之史实,为正史所隐,而不幸野史无传,遂以湮没者,当复何限?

之二乱事中,前者尤为重要,以其在中国民众暴动史中,创一新旗帜,辟一新道路,而后者实踵其武。

钟相、杨幺之事迹,近人已有辑集之者,然犹未备。(朱希祖氏撰《杨幺事迹考证》,所采除《宋史》,有《金陀粹编》《三朝北盟会编》《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兴小纪》《挥麈三录》。此外可采以补正之者,以作者所知,有《宋会要·兵类》《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十四、《老学庵笔记》三,又《随园随笔》四)至王小波、李顺之事迹,则世尚无道及者,今故表而出之。

二、乱事之起因及其真性质

《宋史·太宗本纪》载:

(淳化四年二月)永康军青城县民王小波聚徒为寇,杀眉州彭山县令齐元振。

叛乱之因,《宋史》不言。惟《长编》云:

初,右谏议大夫许骧知成都府,及还,言于上曰:“蜀土久安,其民流窳易扰,愿谨择忠厚者为长吏,使镇抚之。”时东上阁门使吴元载实代骧为成都。元载颇尚苛察,民有犯法者,虽细罪不能容,又禁民游宴行乐,人用胥怨,王小波起为盗。

则纯以苛政为致此乱之因。苛政固不失为致此乱之一因,而是时蜀中统治者之残酷实有远出于吴元载所为之上者。是时镇蜀者为益王元杰,据《长编》三五:

王尝作假山,所费甚广。既成,召僚属置酒共观之,众皆褒叹其美,(姚)坦(时为益王府翊善)独俯首不视。王强使视之,坦曰:“但见血山,安得假山?”王惊问其故。对曰:“坦在田舍时,见州县督税,上下相急以剥民。里胥临门,捕人父子兄弟,送县鞭笞,血流满身,愁苦不聊生。此假山皆民租赋所出,非血山而何?”

其后王小波等乱起,太宗遂徙封益王为吴王。然小波等作乱之主因,有在普通苛政之外者。北宋人王辟之(据《直斋书录解题》,辟之为英宗治平四年〈1067〉进士)于《渑水燕谈录》八载:

朝廷初平孟氏,帑藏尽归京师,其后言利者争述功利,置博易务,禁私市,商贾不行,蜀民不足,故小波激怒其人曰:“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均之!”贫者附之益众。向使无加赋之苦,得循良抚绥之,安有此乱?

与此相符而更赡详之记载,则见于南宋末人陈均之《皇朝编年备要》四。(日本静嘉堂文库影宋刊本。四库本作《宋九朝编年备要》。作此文时未得见日人影本,偶书贾持此书旧抄残本来清华图书馆求售,因得引用之。)盖二者同出一源,而《燕谈录》但凭记忆,《备要》则直录旧文。故后者虽较晚出,而史料价值不减也。《备要》云:

蜀地饶富,孟氏割据,府库益以充溢。及王师平蜀,孟氏所储悉归内府。而言事者竞起功利,成都常赋外,更置博买务。诸郡课民织作,禁商旅不得私市布帛,司计之吏,析及秋毫。蜀地狭民稠,耕作不足以给,益以贫困。兼并者复籴贱贩贵,以夺其利。青城县民王小波聚众起而为乱,谓众曰:“我疾贫富不均,今为汝均之!”贫民多来附。遂攻掠邛、蜀诸县,袭杀县令齐元振,剖其腹,实以钱,盖恶其诛求之无厌也。贼党由是愈炽。

《燕谈录》谓“禁私市,商贾不行”,《备要》谓“禁商旅不得私市布帛”,二者差异甚大,当以《备要》为是。《燕谈录》容有夺字。由前之说,似四川一切民营商业悉被禁止,此在当时社会状况下,殊难想象。由后之说,则政府所垄断者仅四川布帛之贸易耳。

四川在当时为全国织造工业最发达之地,有二事可证。一者,据《备要》二,蜀民所输两税,皆以匹帛折充。二者,据《长编》八,宋平蜀,得锦工数百人,因于京师置绫锦院以处之。五季以来,四川财富之一大来源,殆为织造品之输出。此业为政府所垄断,而其赢利又归中央,蜀地繁荣所受之影响,可以想见。且也,孟蜀时代,聚敛之积极富,然取之于蜀者仍用之于蜀,自宋平蜀,悉举以归于内府。尔后蜀地赋税,既有增加(据上引《燕谈录》),又复外流,此又当地繁荣之一大打击也。繁荣既减,失业必增,而自布帛私市禁止后,此主要家庭工业品之唯一交易对手即为政府。胥吏为奸,抑价增度,在所不免,更加以统治者之残酷,“兼并者”之“籴贱贩贵”,贫民者之痛苦遂超越其忍耐之限度矣。此王小波之乱所由起也。

小波幕后之主要人物为李顺。沈括在《梦溪笔谈》二五记云:

(前广州巡检使陈)文琏家有李顺案款本末甚详。(上云,“文琏康定中归老泉州,予尚识之”。)顺本味江王小博之妻弟。始王小博反于蜀中,不能抚其徒,众乃共推顺为主。顺初起,悉召乡里富人大姓,令具其家所有财粟,据其生齿足用之外,一切调发,大赈贫乏。录用材能,存抚良善,号令严明,所至一无所犯。时两蜀大饥,旬日之间,归之者数万人。(据《备要》四,小波初起时众才数百人。)所向州县开门延纳,传檄所至,无复完垒。

则小波等“均贫富”之说固非徒用作欺骗民众之口号已也。

又陆游在《老学庵笔记》九记云:

蜀父老言:王小皤之乱,自言“我土锅村民也,岂能霸一方?有李顺者,孟大王之遗孤。初蜀亡,有晨兴过摩诃池上者,见锦箱、锦衾覆一襁褓婴儿,有片纸在其中,书曰:‘国中义士为我养之。’人知其出于宫中,因收养焉,顺是也。”故蜀人惑而从之,未几小皤战死,众推顺为主,下令复姓孟。

谓李顺为孟氏之裔,不知是否藉以号召孟蜀遗民之托词。李顺之被推为主,据陆游,乃在小波战死之后(《宋史·太宗本纪》同);据沈括,则似小波未死时已然。意者,小波为首难之人,而隐以主位期李顺,军中亦以此待之;顺则不欲遽居小波上,故至小波死后始复故姓,正尊号。审如是,则谓小波或顺为主均无不可。

合观上文所引用之原料,则小波等之所为有可注意者三事:一者,诛杀贪官污吏。二者,藉收资产阶级朘榨之所积,而不绝其生路,此真所谓仁至义尽者也。三者,以藉收所得,大赈贫穷。沈存中毕竟是科学家,于彼等之“录用材能,存抚良善,号令严明,所至一无所犯”,不惮直书。在官书观之,彼等则为杀人放火之盗匪矣。从官报中寻官敌之真相,自来等于缘木求鱼,读史者不可不察也。

三、乱事之发展

小波以淳化四年(993)二月起事于眉州。据《宋史·太宗本纪》及《备要》四,是年十二月,小波战西川都巡检使张玘,于江源县杀之,小波亦中流矢死。

自此以至李顺失败之前,其间蜀变之经过,但有官史(《长编》为进呈之书,亦可算官史)可凭;而《宋会要》(《辑稿》第一七七册《兵》一一)、《宋史》(《太宗本纪》及《宦者·王继恩传》)、《长编》(三五、三六)及《备要》(四、五)所载互有详略,兹参合之如下。(此节非欲专究本题者可略去不观。)

淳化四年(993)十二月,李顺破蜀、邛等州。

五年正月,李顺引众攻成都,烧西郭门,不利,去攻汉州(《宋史》作濮州,兹从《长编》及《备要》)、彭州,两日间连破之;继复攻成都,破之。先是,东上阁门使郭载受命代吴元载知成都,行至梓州,有日者潜告载曰:“成都必陷,公往亦当受祸,少留数日则可免。”载怒曰:“天子诏吾领方面,阽危之际,岂敢迁延?”遂行。成都破,载与运使樊知古斩关而出,帅余众奔梓州。李顺占领成都,自号大蜀王,改元曰应运,遣兵四出略地。(成都之陷,《备要》系于二月,兹从《宋史》及《长编》。)北抵剑关,南距巫峡,郡邑皆所被及。

初,蜀变之起,朝议欲遣大臣慰抚。给事中参知政事赵昌言独请发兵捕斩,无使滋蔓,议久不决。及李顺连陷邛、蜀等州,乃命昭宣使、河州团练使王继恩(宦者)为西川招安使,率兵讨之,军事委继恩制置,不从中覆,诸州系囚非十恶真赃悉得以便宜决遣。于是二月朔,帝闻成都陷,召宰相,谓曰:“岂料贼势猖炽如此!万方有罪,罪在朕躬。忍令陇蜀之民,陷于涂炭?去年以来,连雨数月,此亦兵气之应。朕当部分军马,旦夕讨平之。”遂命少府少监雷有终、监察御史裴庄并为峡路随军转运使,工部郎中刘锡、职方员外郎周渭为陕府西至西川随军转运使。马步军都军头、勤州刺史王杲帅兵趋剑门,崇仪使、带御器械尹元帅兵由峡路(《长编》作陕路,兹从《宋史·王继恩传》。峡路,巫峡一带也)以进,并受昭宣使王继恩节度。是月,李顺分遣数千众北攻剑门。剑门疲兵才数百,都监、西京作坊副使开封上官正奋励士卒,出御之。会成都监军供奉官宿翰领麾下投剑门,适与正兵合,遂迎击大蜀众,大破之,斩馘几尽,余三百人奔还成都。顺怒其惊众,悉命斩于城东门外。初,朝廷深以栈路为忧,正等力战破敌,自是阁道无壅,官军得长驱而入。奏至,太宗喜,以正为六宅使、剑州刺史、充剑门兵马部署,翰为崇仪使、昭州刺史。旋诏除剑南、东西川、峡路诸州主吏民卒淳化五年以前逋负。

三月,诏:“近者凶民啸聚,蜀郡惊骚,聊举偏师,往伸薄伐,已闻虎旅,将覆枭巢。既显戮于鲸鲵,虑俱焚于玉石。宜令招安使王继恩候前军所下处,其贼党敢抗王师,即须杀戮。其有本非同恶,受制凶徒,先被胁从,今能归顺者,并释其罪,倍与安存。庶以明好生恶杀之心,亦以举惩恶劝善之典。凡尔庶民,深体至怀。”(此事《王继恩传》记在二月,兹从《会要》及《长编》。)

四月,王继恩帅师由小剑门路入研口寨(奏报斩首五百级),逐北过青强岭,遂平剑州。继入绵州境,大蜀军溃,被杀戮及溺水死者不可胜计,绵州为官军所克。(《宋史》记复剑州在复绵州后,兹从《长编》。)继恩别遣内殿崇班曹习分兵自葭萌趋老溪。大蜀军在老溪者万余,依险为寨,习击破之,斩戮及拥入水溺死者甚众,(奏报斩首三千级)遂克阆州。(《长编》引《张洎集·赐王继恩诏》载曹习状称:“四月十三日,领军发葭萌到青山镇,其镇已为贼烧焚。至十二日到老溪,贼依阻江山,分为二寨,约万余人,习击破之。十三日收阆州。”)又遣巡检使胡正违率兵克巴州,破大蜀兵五千人。

是月,少府少监雷有终破大蜀兵于广安军。初,有终由峡路入蜀,调发兵食,规画戎事,皆有节制。师行至峡中,遇敌格斗,将士渴乏,会天雨,军人以兜鍪承水饮之。且行且战,进至广安军,军垒濒江,三面树栅。会夜阴晦,众敌奄至,鼓噪举火,士伍恐惧,有终安坐栉发,气貌自若。敌既合围,有终引奇兵出其后击之,敌众惊扰,赴水火死者无算。

五月,官军解梓州围。初,知梓州张雍闻李顺乱西川,即谋为守城计,训练城中兵,得三千余,又募强勇千余,令官属分主之,辇绵州金帛以实帑藏,销铜铁为箭镝,伐木为竿,纫布为索,守械悉备。遣观察推官盛梁请兵于朝。既而都巡检、内殿崇班卢斌以十州之众援成都,弗克而还,雍即委以监护之任。子城先为江水所毁,斌复劝谕州民,自城西大壕中掘堑深丈,决西河水注之以环城。李顺寻遣其党相贵帅众二十万来攻。雍与斌登堞望之,大蜀所出兵皆老弱疲惫无铠甲。斌笑,请开北门击之,雍曰:“不可。贼或诈见羸形,设伏伺我。且城中吏民心未定,脱为贼所乘,则内外堕其奸计矣。”言未毕,果有卒依敌楼,呼啸与敌相应,亟斩以徇。斌遂突出应战,击刺三十余合,敌少却,继复大设梯冲火车,夜鼓噪攻城。城中大恐,雍命发机石碎之,火箭杂下,敌稍却,复治攻具于城西北隅。雍绐曰:“军士趣治装,吾将开东门击贼。”阳遣步骑五百临东门,敌升牛头山瞰城中,见之,谓雍必出,乃设伏于山东之隅,众万余以待之。雍即召死士百余辈缒而下,焚其攻具,自午达申殆尽,敌以为神。敌数乘城进战,皆不利。一日,北风昼晦,敌乘风纵火,急攻北门。雍与斌等据门,立矢石间固守不动,敌不能进。有节度推官陈世卿者素善射,当城一面,亲中数百人。敌浸盛,同幕者皆谋图全之计,世卿正色谓曰:“食君禄,当先报国。奈何欲避难为他图耶?”亟白雍曰:“此辈皆怯懦,存之适足惑众,不若遣出求援。”雍从其言。围城凡八十余日,会王继恩遣内殿崇班石知颙分数千兵来救,敌始溃去。斌出兵追击之,降者二万余。又破敌数万众,解阆州围,斩三千人,平蓬州。

是月,官军复成都。

四、李顺之结局

成都之复,《长编》三六记云:

王继恩至成都,引师攻其城,即拔之,破贼十万余,斩首三万,擒贼帅李顺及伪枢密使计词、吴文赏等,并(获)铠甲僭伪服用甚众。顺方欲尽索城中民,黥其面以隶军籍,前一日城破,民皆获免。

《宋史》及《备要》所记视此为略,亦皆言成都陷,李顺被擒。然《梦溪笔谈》二五载:

蜀中剧贼李顺陷剑南两川,关右震动,朝廷以为忧。后王师破贼,枭李顺,收复两川,书功行赏,了无间言。至景祐中,有人告李顺尚在广州。巡检使臣陈文琏捕得之,乃真李顺也,年已七十余。推验明白,囚赴阙,覆按皆实。朝廷以平蜀将士功赏已行,不欲暴其事。但斩顺,赏文琏二官,仍阁门祗候。……(顺有惠于民)及败,人尚怀之,故顺得脱去,十余年始就戮。

又《老学庵笔记》九载:

王师薄(成都)城,城且破矣。顺忽饭城中僧数千人以祈福,又度其童子亦数千人,皆就府治削发僧衣。晡后分东西门两门出,出尽,顺亦不知所在,盖自髡而遁矣。明日,王师入城,捕得一髯士,状颇类顺,遂诛之,而实非也。有带御器械张舜卿者,因奏事密言:“臣闻顺已逸去,所献首非也。”太宗以为害诸将之功,叱出,将斩之,已而贷之,亦坐免官。(按:王明清《挥麈后录》五引《太宗实录》云,“淳化五年五月,李顺之平,带御器械张舜卿奏事言:‘臣闻顺已遁去,诸将所获非也。’太宗云:‘平贼才数日,汝何从知之?徒欲害人功尔!’上怒,叱出将斩之,徐曰:‘前代帝王暴怒杀人,正为此辈。然其父戍边以死。’遂贯之,但罢近职。舜卿父训为定远军节度使,卒于镇,故上念之。”今存《太宗实录》残本惜恰缺淳化至道部分。此条承戴振辉君指出,合志谢。)及真宗天禧初,顺竟获于岭南。初欲诛之于市,且令百官贺。吕文靖为知杂御史,以为不可,但即狱中杀之。人始知舜卿所奏非妄也。

据此二证,则李顺不死于成都之陷,而死于三十余年后,确无可疑。《长编》等书所记皆但凭最初之官报,而未尝参考日后之翻案者也。真李顺之获,沈括谓在仁宗景祐(1034—1037)中,陆游谓在真宗天禧(1017—1020)中,吾人自当采用前说。盖沈亲识案中主要人物,而陆则但凭二百余年后父老之传说耳。

《老学庵笔记》九尚记李顺遗闻二事,录之以备掌故:

蜀人又谓:顺逃至荆渚,入一僧寺,有僧熟视曰:“汝有异相,当为百日偏霸之主。何自在此?汝宜急去。今年不死,尚有数十年寿。”亦可怪也。又云:方顺之作,有术士拆顺名曰:“是一百八日有西川耳,安能久也?”如期而败。

五、大蜀之末路

李顺虽于淳化五年(994)五月败逃,其余党至翌年(至道元年〈995〉)底始去蜀窜伏黔水,以后遂无消息。(《宋史》三〇一《寇瑊传》:“李顺余党复起为盗〈瑊时为蓬州军事推官〉,设方略擒送京师。”此事不知在至道元年底以前,抑后。)此一年半内大蜀之见存史料,除《宋会要》《宋史》《长编》及《备要》外,又有韩琦之《张咏神道碑铭》(见《安阳集》五十),皆此节所据。(此节非欲专究本题者可略去不观。)

王继恩之克剑州也,西京作坊使马知节实为先锋。知节将家子,每以方略自任,继恩挟势骄倨,恶知节不附己,群小从而间之。继恩既破成都,遣知节守彭州,配以羸兵三百,彭之旧卒,召还成都。知节屡乞师,继恩弗听。大蜀复十万众攻彭州城,知节率兵力战。自寅至申,众寡不敌,士多死者。逮暮,退守州廨,叹曰:“死贼手,非壮夫也!”即横槊溃围而出,休于郊外。黎明,救兵至,遂鼓噪以入,蜀众败去。此五月事也。

同月,峡路大巡检白继赟大败李顺余众于夔州。初,尹元等入峡路,首破敌三千余众于新宁,遂深入梁山、广安、渠果之间,捕斩收集,久未得进。王继恩虽径拔成都,而郭门十里外犹为李顺余党所据。其帅张余以官军孤绝无援,复啸聚万余众攻陷嘉、戎、泸、渝、涪、忠、万、开八州。大蜀兵至开州,监军秦传序督士卒昼夜拒战,婴城既久,危蹙日甚,长吏皆奔窜投敌。传序谓士卒曰:“吾为监军,尽死节以守城,吾职也。安可苟免?”城中乏食,传序尽出囊橐服玩市酒肉,犒士卒而慰勉之。众皆泣力战。既而敌势日盛,传序度力屈终不能拒,乃为蜡丸帛书遣人间道上言:“臣尽死力战,誓不降贼矣!”城既坏,传序投火死。大蜀乘胜攻夔州,列阵西津口,矢石如雨。先是,太宗复遣如京使白继赟为峡路都大巡检,统精卒数千人晨夜兼行,助讨李顺余众。继赟入夔州,出敌不意,与巡检使解守颙腹背夹击之,敌众大败,斩首二万余级。流骸塞川而下,水为之赤。夺得舟千余艘,铠甲数万计。

是月,磔李顺党八人于凤翔市。

六月,诏赦李顺胁从诖误。大蜀攻施州,指挥使黄希逊击走之。峡路行营破蜀兵于广安军,又破张罕二万众于嘉陵江口,又破蜀兵于合州西方溪,俘斩甚众。蜀五万众来攻陵州城。州兵才百四十六人,旧无城堑。知州张旦修完战具,设鹿角,招集民丁拒战,大破之,斩首五十余级。

七月,蜀兵复攻眉州,知州李简等紧守,逾月,蜀兵引去。

八月,剑南招安使昭宣使王继恩擢宣政使、顺州防御使。

先是,继恩有平李顺功,中书建议欲以为宣徽使。太宗曰:“朕读前代史书多矣,不欲令宦官干预政事。宣徽使,执政之渐也。止可授以它官。”宰相恳言,继恩大功,非此不足以赏。上怒,深责宰相等,因命翰林学士张洎、钱若水议,别立宣政使名,序立在昭宣使上以授之。诏释剑南、峡路诸州亡命。王继恩握重兵久留成都,专以宴饮为务,每出入,前后奏音乐,又令骑兵持博局棋枰自随,威振郡县。仆使辈则事恣横,纵所部剽掠子女、金帛,坐而玩敌。转饷稍不急给,军士亦无斗志。李顺余众并伏山谷间,郡县有复陷者。太宗屡遣使督战,继恩意颇厌兵。会参知政事赵昌言摄祭太庙,斋宿中书,因召对滋福殿。上谓之曰:“西川本自一国,太祖平之,迄今三十年矣。”昌言揣知上意,遂言国家士马精强,所向无不克。顾此草窃,不足仰烦宸虑,即于上前指画攻取之策,上甚喜。旋命昌言为川、峡两路都部署,自继恩以下并受节度。昌言恳辞,上不许,厚赐遣行,别赐手札数幅,亲授方略焉。峡路行营破蜀帅张余,复云安军。

九月,知益州(前已降成都府为益州)张咏奉命赴部(受任在半载前),太宗面谕之曰:“西川乱后,民不聊生。卿往当以便宜从事。”有峨眉山僧茂贞者,以术得幸于太宗,往尝语太宗曰:“赵昌言鼻折山根,此反相也,不宜委以蜀事。”于是昌言行既旬余,或又奏言昌言素负重名,又无嗣息,今握兵入蜀,恐后难制。上亟幸北苑,召宰相谓曰:“昨遣昌言入蜀,朕徐思之,有所未便。盖蜀贼小丑,昌言大臣,不可轻动。宜令且驻凤翔,为诸军声援,但遣内侍押班卫绍钦赍手诏往指挥军事,亦可济矣。”昌言已至凤州,诏追及之,因留候馆。(张咏赴部,及卫绍钦代赵昌言,《宋史·本纪》并系八月,今从《长编》。)太宗以蜀变渐平,下诏罪己。初命翰林学士钱若水草诏,既成进御,帝笑谓若水曰:“朕为卿润色可乎?”若水顿首谢。因命笔亲窜数字,皆深切引咎者。诏辞略曰:“朕委任不当,烛理不明,致彼亲民之官不以惠和为政,筦榷之吏唯用刻削为功,挠我蒸民,起为狂寇。”又曰:“念兹失德,是务责躬。改为更张,永鉴前弊。而今而后,庶或警余!”陕西课民运粮以给蜀师,相属于路。是月,张咏至益州,亟问城中所屯兵数,凡三万人,而无半月之食。咏访知民间旧苦盐贵,而私廪尚有余积,乃下盐价,听民得以米易盐。民争趋之。未逾月得米数十万斛。军士欢言:“前所给米皆杂糠,士不可食,今一一精好,此翁真善干国事者。”咏闻而喜曰:“吾令可行矣。”时益州虽复,诸郡余敌尚充斥,继恩恃功骄恣,不复出兵,日以娱燕为事;军不戢,往往剽夺民财。诸军支刍粟饲马,咏但给以钱。继恩怒曰:“国家征马,岂食钱耶?”咏曰:“城中草场,贼既焚荡,刍粟当取之民间。公今闭门高会,刍粟何从而出?若开门击贼,何虑马不食粟乎?咏已具奏矣。”继恩乃不敢言。会卫绍钦亦以诏书来督捕李顺余党,继恩始令兵四出。绍钦破敌于学射山,攻拔双流等寨,招降数万众。别将西河杨琼趋邛、蜀,荡清敌根据地,遂克蜀州。曹习等又破敌于安国镇,杀其帅马太保,斩获甚众。咏以顺党本皆良民,当示以恩信,许其自新,即揭榜谕之。已而首者相踵,咏皆释之,使归田里。一日,继恩械送三十余人请咏治之,咏询之,悉皆前以自首者,复纵之。继恩怒,咏曰:“前日李顺胁民为贼,今日咏与公化贼为民,何有不可哉?”继恩有帐下卒,颇恃势掠民财,或诉于咏,卒缒城夜遁,咏遣吏追之,且不欲与继恩失欢,密戒吏曰:“得即缚置井中,勿以来也。”吏如其戒,继恩不恨,而其党亦自敛戢云。继恩即分兵四出,咏计军食可支二岁,乃奏罢陕西运粮。太宗喜曰:“向者益州日以乏粮为请。咏至未久,遂有二岁之备。此人何事不能了,朕无虑矣!”

十月,宋叛将西川行营指挥使张嶙为部下所杀,其众自拔归。初,王文寿者,隶继恩麾下,继恩遣领虎翼卒二千,分遂州路追讨。文寿御下严急,士卒皆怨。一夕卧帐中,指挥使张嶙排闼入,斩文寿首以出。会夜昏黑,嶙犹疑其非,然炬照之,曰:“是也!”时大蜀帅张余有众万余,在嘉州,嶙即以所部与之合,大蜀势甚盛。继恩奏至,太宗欲尽诛军人妻子。近臣或请勿杀,悉索营中书,遣帅招抚,谕以释罪,亲属偕全,必自引来归,因可破贼。上然之。(此据《宋会要·兵》一一及《宋史·王继恩传》。《备要》四却云:“奏至,有司请戮其孥,上曰:‘此不须杀。’乃命悉索营中书……”)令巡检程道符谕旨。亡卒斩嶙,函首送继恩,皆自拔来归。因使为乡导,击蜀余众。杨琼等复邛州。

十一月,蜀兵攻眉州,为崇仪使宿翰所败,蜀中书令吴蕴死之。

十二月,宿翰等引兵趋嘉州,蜀知州王文操以城降。王继恩御军无政,其下恃功暴横。张咏恐军还日或有意外之变,乃密奏请遣心腹近臣可以弹压主帅者,亟来分屯师旅。乃命枢密直学士张鉴、西京作坊副使冯守规偕往,召对后苑门,面授方略。鉴曰:“益部新复,卒乘不和,若闻使者骤至,易其戎伍,虑彼猜惧,变生不测。请假臣安抚之名。”帝称善。鉴至成都,继恩犹偃蹇,不意朝廷闻其纵肆。鉴之行,上付以空名宣头及廷臣数人。鉴与咏即遣部戍兵出境。继恩麾下使臣亦多遣东还。督继恩等杀捕残敌,而鉴等招辑反侧,蜀乱渐平。

至道元年(995)二月,嘉州函张余首送西川行营。于是大蜀渠帅窜死尽,然其余党犹有伏匿山谷间者。(《宋史·本纪》谓是时“余党悉平”,未确。)

五月,西川行营缚送蜀将勾重荣等五人至,召见于崇政殿。太宗谓近臣曰:“此本皆平民,官吏失于抚御,遂相诱起为盗寇耳。及用兵讨伐,将帅又恣行杀戮,此辈惧死,故亡命山泽。及朕遣中使赍诏招诱,以诚信待之,皆投戈请命,亦可哀也。”以重荣为供奉官,余四人为殿直。

十月,以峰州团练使上官正、右谏议大夫雷有终并为西川招安使,召王继恩归阙。正等招降余敌,剑南以宁。

寻遣使采访川、峡诸州守贰能否,七人以称职闻,赐诏奖之。遂州通判查道与焉,道徙知果州。时大蜀余党尚有伏宕穴,依险为栅者,诏书招谕未下,或请发兵殄之。道曰:“彼愚人也,殆惧罪欲延数刻命尔。”即微服直趋其寨,谕以诏意。或识之曰:“郡守也,尝闻其仁。是宁害我者?”乃相率舍兵降。道悉给券,纵令归农。(此事不定在何月,《备要》系于召继恩归阙后,兹从之。)

十二月,太宗以年丰乱息,顾谓宰相曰:“国家自近岁以来,钟兹艰运,水旱作沴,连年不顺。河西(李继迁)、蜀川,相继叛乱。飞刍挽粟,千里骚然,而又京邑之中,霖雨弥月,百物涌贵,道殣相望。于兹时也,百姓嗷嗷然。朕为其父母,居亿兆之上,位尊责重,莫遑宁处,每日与卿等相见,虽不形于颜色,然而中心忧念,无须臾之安。由是内修政纪,救万民之愁疾;外勤戎略,定三边之狂孽。以至有司常职,米盐细事,朕亦不惮劳苦,并躬亲裁断,遂致上天悔祸,否极斯泰。巴蜀余妖,窜伏黔水,继迁(案:先是银夏有李继迁之乱)丑类,穷蹙沙漠。而又普天下九谷咸登,塞北江南红粟流衍。朕岂望才经灾歉之后,便睹兹开泰?深自庆慰也。”宰相吕端等相率称贺。

六、张咏《悼蜀诗》、苏辙《蜀论》及唐士耻《拟平李顺露布》

右文写成后,又检得有关之文献三件:一为张咏之《悼蜀诗》并序(见《乖崖集》二),一为苏辙之《蜀论》(见《栾城应诏集》五),一为唐士耻之《拟两川招安使平李顺露布》(见《露岩集》二)。

张咏即上节所记当乱事末期知益州者也。《悼蜀诗》,据自序乃作于咏赴成都约一年后(序有“间一岁而民弗克安”语,咏初赴蜀在淳化五年〈994〉九月,以此推之,诗作于至道元年〈995〉左右)。当乱事未息之时,居乱事所在之地,为乱事而咏叹,亲切之见证无过于此者矣,乖崖诗赋本为北宋一大家,此作瑰丽精严,可为淳化蜀乱史生色,即置其史料价值不论,亦乌可不录?

悼蜀四十韵并序

至道纪号元祀春三月,为审官院考绩引对。天子曰:“天厌西蜀,岁荐饥馑,任失其人,枉政偷剥,民与怨嗟,构孽肆暴,授命虎旅,殄灭凶逆。矧彼黔首,不聊其生。官人安民,朕意罔怠。宽则育奸,猛则残俗;得夫济者,实难其人。尔惟方直,历政有绩,邛、棘幽僻,往理其俗。克畏克爱,汝其钦哉。”祇奉厥命,乘辂西征,夏四月二十有八日供厥职。噫!谋术庸陋,罔敢怠忽。豪猾抑之,赋敛乃息。存恤穷困,招抚流亡,杜厥剥削,宣扬皇风。间一岁而民弗克安,非郡县之罪,偏将之罪也。有听者孰不知民心上畏王师之剽掠,下畏草孽之强暴乎?良家困弊,渐复从贼,庶赊其死,深可忿也。天子远九重,孤贱者惮权豪而不敢言。呜呼!虽采诗之官阙之久矣,然歌咏讽刺,道不可寂然。某敢作悼蜀古风诗四十韵,书于视政之厅,有识君子,幸勿以狂瞽为罪!

蜀国富且庶,风俗矜浮薄。奢僭极珠贝,狂佚务娱乐。虹桥吐飞泉,烟柳闭朱阁。烛影逐星沈,歌声和月落。斗鸡破百万,呼卢纵大噱。游女白玉珰,骄马黄金络。酒肆夜不扃,花市春恨怍。禾稼暮云连,绕绣淑气错。(以上第一段叙乱前之繁华。)熙熙三十年,光阴倏如昨。天道本害盈,侈极祸必作。当时布政者,罔思救民瘼。不能宣淳化,移风复俭约。情性非方直,多为声色著。从欲窃虚誉,随性纵贪攫。蚕食生灵肌,作威恣暴虐。佞罔天子听,所利唯剥削。(以上第二段叙苛政。)一方忿恨兴,千里攘臂跃。火气烘寒空,雪彩挥莲锷,无人能却敌,何暇施击柝?害物黩货辈,皆为白刃烁。瓦砾积台榭,荆棘迷城郭。里第锁苔芜,庭轩喧燕雀。斗粟金帛市,束刍罗绮博。悲夫骄奢民,不能饱葵藿。(以上第三段叙乱况。)朝廷命元戎,帅师荡凶恶。虎旅一以至,臭巢一何弱。燎毛焰晶荧,破竹锋熠爚。兵骄不可戢,杀人如戏谑,悼耄皆丽诛,玉石何所度。未能翦强暴,争先谋剽掠。良民生计空,赊死心陨获。四野搆豺狼,五亩孰耕凿。出师不以律,余孽何由却?(以上第四段叙官军。)鄙夫炽蜂虿,寡术能笼络。边陲未肃清,胡颜食天爵?世方尚奔竞,谁复振謇谔?黄屋远万里,九重高寥廓,时称多英雄,才岂无卫霍?近闻命良臣,拭目观奇略。

读此诗并序有可注意者五事:

(1)序云:“天厌西蜀,岁荐饥馑。……”似四川灾荒为此次乱事之一因。检《宋史》《长编》及《备要》,在此次乱事期间及其稍前,四川均无灾荒之记录。惟韩琦于《张咏神道碑铭》云:“(淳化)四年冬,东西两川旱,民饥,吏失救恤,寇大起。(第一节所引《笔谈》亦记此事,惟不详其时。)五年正月,贼首李顺陷成都府。”按王小波起事于四年二月,则两川旱灾乃此次乱事之一助长因,而非其一造始因也。

(2)官军抢劫之事,韩《碑》中言之,《长编》采韩《碑》(据本书三六原注)而削去此事,《宋史》等更无论矣。今序云“民心上畏王师之剽掠”,诗云“未能翦强暴,争先谋剽掠”,可为韩《碑》铁证。以此数语与沈存中所记“贼”方“号令严明,所至一无所犯”诸言相比对,不知果孰为贼也。“王师之剽掠”,此何等语!乖崖虽官,的非禄蠹。

(3)首八韵写尽乱前四川上层社会之豪华,惜未以下层状况与之对照。然姚坦“但见血山,安得假山”之语已为补足。

(4)《诗》云:“害物黩货辈,皆为白刃烁。”可见贪官酷吏服上刑者,决不止腹实青钱之齐元振。

(5)“瓦砾积台榭,荆棘迷城郭。里第锁苔芜,庭轩喧燕雀。……兵骄不可戢,杀人如戏谑。悼耄皆丽诛,玉石何所度?”四韵刻画出一幅四川浩劫图。

《长编》三六自注云:“咏知益州在(淳化五年)九月,不得其日,据《耆旧后传》,咏先到,卫绍钦继至。……《张咏集》乃云至道元年春正月(今所见莫氏仿宋本作三月)受命,夏四月二十八日供职。《茅亭客话》亦载咏诗年月,与诸书不同,盖误。咏自作诗,纪年月亦应不误,恐传写错谬耳。至道元年正月,则咏已在成都矣。”按诗序所云三月(或正月)奉命,四月供职,按其上下文语气,不似述职而复返。李焘所疑是也。

淳化蜀乱之社会心理的背景,苏辙于《蜀论》中畅发之,文曰:

蜀人畏吏奉法,俯首听命,而其匹夫小人,意有所不适,辄起而从乱,此其故何也?观其平居无事,盗入其室,惧伤而不敢校,此非有好乱难制之气也。然其弊常至于大乱而不可救,则亦优柔不决之俗有以启之耳。今夫秦晋之民,倜傥而无所顾,负力而傲其吏,吏有不善,而不能以有容也。叫号纷呶,奔走告诉,以争毫厘曲直之际。而其甚者至有怀刃以贼其长吏,以极其忿怒之节,如是而已矣。故夫秦晋之俗,有一朝不测之怒,而无终身戚戚不报之怨也。若夫蜀人,辱之而不能竞,犯之而不能报,循循而无言,忍诟而不骤发也。至于其心有所不可复忍,然后聚而为群盗,散而为大乱,以发其愤憾不泄之气。虽有秦晋之勇,而其为乱也志近而祸浅;蜀人之怯,而其为变也怨深而祸大。此其勇怯之势必至于此,而无足怪也。是以天下之民,惟无怨于其心,怨而得偿以快其怒,则其为毒也,犹可以少解;惟其郁都而无所泄,则其为志也远而其毒深,故必有大乱以发其怒而后息。古者君子之治天下,强者有所不惮,而弱者有所不侮,盖为是也。

此论不专为王小波、李顺之事而发。盖王、李之乱平后五年,蜀又有王均之乱。小苏乃总括宋初之蜀乱而为言也。《渑水燕谈录》于记王、李之乱前,有一段话可为小苏之论注脚,文云:

蜀虽阻剑州之险,而郡县无城池之固。(按:此语甚可注意,说明小波等易起易灭之故。魏了翁鹤山集》十五云“盗发两川,惟陵、梓、眉、遂有城可守”,乃指王小波事,可为旁证。)民性懦弱,尚文学,而世以为蜀人好乱,殊不知公孙述及刘辟、王建、孟知祥辈率非士人,皆以奸雄乘中国多事盗据一方耳。

王辟之与小苏,皆注意蜀地民性之懦弱易欺,亦皆注意宋初蜀人叛乱之叠起。然小苏乃独察及此二事表面上之矛盾性而试为之解释,此事辟之远不及小苏处。小苏之解释,今之社会心理学尚无以过之。宋人策论中每有甚佳之史料与甚精之义理,未可一概以空文矫说目者也。

唐士耻之《拟两川招安使平李顺露布》,代表乱后百余年学士大夫之反响。读此,而受豢之文人学者在今日社会中之任务,亦庶几髣髴焉。吾人于揭穿真相之后,读此矞皇典丽,声高气壮之文,乃如观讽刺画也。文曰:

尚书兵部、臣继恩等言:坤维(按:宋人以四川属坤维,指罗盘上之方向言)盗弄,何劳虮虱之诛?师律中行,即遂创痍之复。讫奠蚕鱼之国,既安参、井之疆。用宽西顾之忧,亟上北门之捷。国家鼎来帝运,离照鬼区;大一统以同文,奄八纮而有截。顾维益牧,小远神京。然深仁厚泽之渐摩,与时俱化;乃曲见私心之反侧,动众以言。首谋幸厌于天诛,胁附更思于扇乱。适持节不知于抚定,致号狐益遂于张皇。城壁屡隳,官僚踵戮。痛吾赤子,何忍堕于铦锋?愤尔绿林,敢肆行于虐焰。皇帝陛下,赫然出命,昭若选才。推毂惟专,事靡容于掣肘;释囚兼用,罪惟问于吞舟。甚昧愚心,敢争天险。属旗鼓两明于将钺,乃声威大折于妖徒。矧东川素备于金汤,盖巨干岂移于蝼蚁!栈路何虞于来往,王师亦务于驱驰。虽凶旅方兴,若可游魂而假息。逮天威一鼓,悉皆授首以摧肝。电扫无前,风行孰御?破竹实三单之快,刈鲸无半瞬之留。锦里依然,重被吾皇之雨露。鸡竿肆及,尽还昔日之农桑。人违黥墨之灾,罪止渠魁之取。虽支党亦归于禽献,惟众心本荷于皇明。岷峨还澈底之清,星宿有倍常之润。臣叨膺授钺,每誓捐躯。曾何三略之知?常愧六韬之学。幸赖诸军毕力,群校协心,更由神圣之威,获致纤毫之效。贪天何敢?赎罪既多。

附注:此文排就校定后,检《宋景文笔记》上《学海类编》本有一条云:“蜀人谓老为皤(原注,音波),取‘皤皤黄发’义。后有贼王小皤作乱,今《国史》乃作小波,非是。”按小波之名,既经官书采用,俗成约定,不改亦可也。

(原载《清华学报》第12卷第2期,1937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