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

自道光二十二年火开海禁,与各国立约通商,洋人各货进口纳税后,即准由华商贩运各地,过关只按估价,每百两加税不得过于五两。维时,当事不知中国税额轻于各国四五倍或七八倍,故立约甚轻也。适后天下多事,始创榷货抽厘之制,藉资军饷。厘捐最旺时,岁收二千万,今虽稍减,亦有一千万百万。取于商者甚微,盖于国者甚大,较之按亩加赋,得失悬殊。无如法久弊生,或因办理不善,或因设卡过多,避重就轻,遂增于税之条。

于是,洋商获利,华商裹足不前,迫令纳费洋人,托其出名认为已化,洋商坐收其利。者有代华商领于口半税单者,有洋商洋船装运洋药各货者,有代用护照包送无运照之土货者。且同一土货由香港来则准其报半税无厘捐,若由粤省来则不准报子口税必报厘捐;同一洋货在洋人手则无厘捐,在华人手则纳厘捐,无异为渊驱鱼为丛驱爵,不独涛张为幻,流弊日多,且先失保护已民之利权,于国体亦有大关碍也。

查看港澳门无征收厘捐之例,商贾多乐出其途。为今之计,不如裁撤厘金,加增关税。其贩运别口者,仍纳半税,华洋一律征收,则洋人无所藉口,华商不至向隅,似亦收回利权之要道也。或虑西人不允请,俟换约之岁,预先叙明,如有不利吾民有碍吾国自主之权者,准其随时自行更变,以豫为日后酌改地步。况据《公法便览》第三章,论邦国相交之权及款待外国人民之例,注兑甚明,其二节云:“凡遇交涉,异邦客商一切章程均由各国主权自定。”实于公法吻合,彼虽狡悍,亦可以理折之也。尝考泰西各国税额,大致以值百取二十或取四十六十为率,最多则有值百取百者。美国进口货税值四征三,商虽非之,然不能违抗。

亦有全不征税者,盖于轻重之中各寓自便之计,如洋酒烟卷等物外洋征税极重,在国中列肆卖烟酒者,尚需纳规领牌。

今中西和约,凡进口之吕宋烟洋酒,只充伙食,概不纳税,查泰西俱无此例,尤属不公,今宜重订新章,一律加征。又如中国各种烟酒朱玉古玩等物,本非日用所必需,虽加数倍亦不为过,而土货出洋者,税宜从轻。凡我国所有者,轻税以广去路,我国所无者,重税以遏来源。收我权利,富我商民,酌盈剂虚,莫要于此。总之,泰西税法于别国进口之货税恒从重,于本国出口之货税恒从轻,或全免出口之税。今日本已仿行之矣,其税于国中者,烟酒两项特从其重,他货或免或轻,专以遏别国之利源,广本国之销路。便吾民之日用生计为主。其定税之权操诸本国,虽至大之国不能制小国之轻重,虽至小之国不致受大国之挠阻,盖通行之公法使然也。其或某国重收本国某货之税,则本国亦重收某国之税以相抵制;某国轻收本国某货之税,则本国亦轻收某国某货之税以相酬报,此又两国互立之法了。即此而推,因时制变之机权在是矣。

当日海禁初开,华人不谙商务,一切船只之进出,货物之稽征,皆委洋人经理。京都特设总税务司,各口海关则设正副税务司,帮同监督经理榷政,税务司下又有帮办自头等以至四等,每等皆分正副。此外更有人手,皆以西人承充,惟通事及办理汉文之书启、征收税项之书吏,始用华人。夫中外通商数十余载,华人亦多精通税则,熟悉约章,与其假手他人袒护彼族,何若易用华人之为愈乎?

或谓华人诚实者少,狡猾者多,用之恐滋弊窦。不知税则既定,中外通行,耳目众多,观瞻所系,非若各省厘卡货税之数彼此不符,虽有奸胥,安能舞弊?应请明定章程,择三品以上官员曾任关道熟悉情形者为总税务司,其各口税司帮办等皆渐易华人,照章办理,庶千万巨款权自我操,不致阴袒西人阻挠税则,不特榷政大有裨益,而于中华政体所保全者为尤大也。

余阅吴兴税步生《通商综核表序》,云:“约章所载进口免税各物,初因品物不多,无关税额,又皆彼中日用无预华人,不予征科,以示曲体远人之至意。”

讵向之专供旅用者,今则视为利途。非无可关者,稍与争持,而总税务司动加驳斥,商利关税交受共侵。又若同一纸也墨也金银器也氈毯也衣服也蜜饯也烟叶烟丝也,皆出口有税,进口则免。中外互市,贵取其平,免则均免,税则均税。

苟取旧章后更定之,酌一进出皆税之则,坚持定论,彼必无词。况我国免税备物大半为日本税则所不免,何西人于日本则甘于输?

将于中国则每形崛强?折而服之,固有词矣。按西侧,出口货税或轻或免,以期畅销土货,重征进口货税以遏来源,保我黎民,毋侵害农工,未有舍已芸人,抑内护外者也。又阅经县吴剑华《续罪言》,其税务司一条云:“按海关之制,既有老关以收商课,又有新关以收洋税。税课总归海关,而洋税则另用外人掌之,名日税务司。积各海关之税务而辖之以一总税务司,亦用外人。滥觞已久,无有悟其非者吁?何其悖也!”夫创始之时,实以洋人货价非华人所谙,故不得不藉外人之力以助其成。

今日大非然矣,税则既定,专条章程尽人能解,何用碧眼黄发之俦越俎而代治乎?且既设一总税司以辖之,则凡为税司者,皆自以为不归关道辖活,俨成分庭抗礼之势,辄以细事动致龃龉,而所用洋人扞手,类皆袒护洋商而漠观华商。

同为一色之货,竟估二种之介,于是华商怏怏而控之关道,关道皇皇而问之税司,税司茫茫而委之扞手,率从初议使纳重税,关道瞠视之无如何也。于是,转贿嘱洋商为护符,而华商之货皆洋商之货矣。华商贿托洋商,则货本较重,不增价则本亏,价增而华商之货日滞,洋商之货畅销矣。

且广东各口往来港澳等处,轮船经过关口,必须停锚俟税关人役下舱查验,如系西人船主,则无庸候验。何薄于土人而厚于外人如此?而要皆一税务司阶之厉也。

方今天下洋务月兴,不乏深明税则,畅晓条规之人。苟使任关道者留心人才,时与税务司考究,选择干员,而荐举之以税务司之副责。其学习数年有效则渐裁外人而使代之,我华人皆知奋勉,次第迭更不十年而各关皆无外族矣。然税务司乃总税务司所辖也,不先去其总,则必多方挠阻而关道终无事权,各税务司必存私心,此议卒不能行。彼日本小国耳,昔海关榷税亦用外人,今则悉举而代之以本国官矣。呜呼!何以堂堂中国不如日本?

以天下利权授之外人之手,而使坐长奸利以笑中国之无才哉!查中外各国请外人为税务司监收国税者,只印度、中国、日本三国而已。印度税捐以鸦片为最,昔为英商承办,太阿倒持,祸致失国。

日本初聘西人协理,今则全换土人不用西人矣。

我中国尚属如故。考各口洋关,正税务司三十人,署税务司十余人,代理税务司二人,副税务司又十余人。尚有征税、船钞、教习三项,分内班、外班、海班,共有四千三百四十三人,其中华人三千五百七十四人,通西文且在洋关当司事者不少,何无一操守廉洁者可升为税司乎?或谓华人难免舞弊,西人岂得尽善?

不观镇江关洋人美生之事乎?如谓华人不尽如西人,何不于其中慎选而用之?

又谓选择甚难,然则西人独不须选择将尽人而皆贤耶?剑华所论实获我心。余细考华人之舞弊者,大抵西人俸重足以开销,华人俸薄不敷缴用。

且闻泰西各国无关卡。有纳税印花出卖,运货纳税者计银若干即贴若干印花,关卡委员无中饱病商等弊,附录于后以备当道采择。

附译《泰西征税略论》

考泰西税项,共分二大纲,一明征之税,一暗征之税。明税如一人应有产业几何,来修几何,而征税几何。暗税如茶商受重税,而茶价遂贵,布商纳重税而布价遂昂,使国家榷税稍轻,其价亦可稍廉,是则纳税虽在商人,而受亏则在所购货之人矣,所购货物不已暗中征税若干哉!尝有人谓征税之法皆宜用明征之法,即暗征之税亦可向购物之人征收,然各国皆二法兼用。

当一千八百六十年,美国明征之税共得百分之十六,暗征之税共得百分之八十一;普国于是年收明税百分之四十六,暗税得百分之四十;奥国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三十二,暗税得百分之五十二;俄国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二十九,暗税得百分之三十二;法国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十七,暗税得百分之六十三;西班牙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二十五,暗税得百分之六十二;荷兰国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二十五,暗税得百分之五十一;葡萄牙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二十三,暗税得百分之五十。观以上各国所征,虽皆有明税暗税之分,而暗税恒多于明税。

其税虽分明暗,然有时为明为暗,颇难区别。

有谓此税为明,忽有人谓之暗;有谓此税为暗,忽有人谓之明。故另有区别之法,法以家产薪水来修等为明税,而以食用各物及一切需用钱文录卖交易皆谓暗。税既分明暗二大纲,于是可详核其细目矣。

又闻征纳税项之要有五:一、征纳税款须在国家总理,税务之人不能任人征约勒索;二、征纳须有定章,如轻重贵贱及收纳之法;三、办理宜公正,凡所收之税款,皆宜作为众人有益之用,不可有私饱侵蚀之弊;四、征收宜均平,不可稍令偏多偏少,使贫者输重税,富者输轻税;五、征收税款不可见利忘义,如国内一切奸恶有害世道人心之事,国家非独不禁且又从而利之,征其捐税,是即见利忘义也。要之势不可禁,乃从而征其税,犹可言也,如鸦片是也;可禁而不禁从而征其税,乃见利忘义,如闱姓博赌,西国榷酒酤是也。

若论征税之法应如何为最公最精,则甚难乎其言之。盖欲征税之法轻重多寡至极公极当之处,非详核国内各项人民每年费国家之钱物工役多寡,而后定其征纳之法不可。如农工贫乏之流远引跋涉,率多徒步,则街道不易损坏而省修葺之费,有耗于国家者即少;若有乘马行于途者,则其损坏街道较诸徒步者为多;若有乘车而驰驱往来于途者,则更甚矣。然如此核算,必不能之事也。又如商船行于海,国家设兵舰藉资保护,岁中所费不赀,此皆不能详算而定也。故各国之征税因此甚难,皆不用详核之法,只视其人之贫富而定其征纳之轻重。

若视其家产贫富而征之,其大要之法亦有二:一均平征法,如一人有家产一千金征五十金,又有一人二千金征一百金之类;二增减比例征法,如一人有家产一千金者征百分之五,又有一人家产二千金者征百分之六。其第二法近日尚未通行,然多人皆愿从第二法者,以其贫富轻重之得当也。瑞士兰国有一城名拔苏,其处用第二法征税已五十年矣,其征税之法又分二等;一家产租利之税稍重,因其取之易也;二俸禄来修之税稍轻,因其得之不易也。

是处家产租之税定为每年二百圆美银征纳百分之二;若每年得租利有四百圆美银则征纳百分之三,若每年得租利六百圆则征纳百分之四,若每年得利八百圆则征纳百分之四分半,得利一千二百圆则征纳百分之五,如是加增至一万二千圆则征纳百分之十,自此以上,其征纳之比例加增渐迟。至如辛俸之税得产利之半耳。

以上征税,凡二法。无论何法均须遵其章制,不得向民人乱征,使民无适从,又不可稽查时故意欺肆,妄行恫喝,与民为难。所言征税,皆其产利之税也,如家产之租利及辛俸来修是也。至其本钱则不能征,若用此法,则久之必至罄其家产归之征纳而后已也。凡征税不可扰害民人事业恒产,亦不可扰乱国内之贸易。

又征税不可过重,但令敷国用而上,如国用忽然加增,则税项亦将加重,然亦不可任意将各项加增,故须预定其征纳之事物何者易于加增而后为常征之物,以便国用忽增之时而加重之也。不然,则任意加增,如忽增米税糖税,则米与糖必贵,天下贫者多富者少,小民食力何以聊生?

而闾阎因之不便矣。故孟德斯鸠学日定租税之纲领,须通国人之财产而分为三;一日国人所不可一日无者;二日国人有之得藉此以图利者;三日即国人有之亦不必有益于国人者。第一则为政府者决不得而税之,第二则不妨税,第三则税之不妨稍重。近日租税之法,英国最为适中,略计贫人财产之额而免其租税,若无益之物则较有益之物料税更重,租税之法莫善于此。

查嘉庆年间,英法常有战事,国用糜费无常,度支短绌,故英人于国内无论何物概行征税,课法重而又重。然百姓虽苦而不敢抗捐者,以国家出入公而官无私弊,凡酌捐之数皆由下议院公议批允而后饬行也。

银行

天下之财莫善于流,莫不善于壅滞,财流通日见有余,已与人两得其利,财壅滞时虞不足,自谓利于已而不利于人,其实亦不利于已。有之日:“惟圣人能以美利利天下。”可知利于已而不能利于人与利于民而不能利于国者,均非美利也。

自华洋互市以来,中国金钱日流于外,有心世道者咸思仿行西法以挽回补救之,而无如逐末忘本,得皮毛遣精髓者比比然也。夫洋务之兴莫要于商务,商务之本莫切于银行。泰西各国多设银行以维持商务,长袖善舞为百业之总枢,以为财源而维大局。

兹略举其利民利国之大要言之:银行之盛衰隐关国本,上下远近声气相通,聚通国之财,收通国之利,呼应甚灵,不形支绌,其便一;国家有大兴作,如造铁路,设船厂种种工程,可以代筹,其便二;国家有军务赈务缓急之需,随时通融,咄嗟立办,其便三;国家借款不须重息,银行自有定章,无经手中饱之弊,其便四;国家借款重叠,即或支应不敷,可以他处汇通,无须关票作押,以全国体,其便五;国中各殷实行家银号钱庄,或一时周转不灵,诸多窒碍,银行可力为转移,不至贩坏市面,商务藉可扩充,其便六;各省公寄存银行,需用之时支应与存库无异,而岁时入息仍归公项,不致被射利之徒暗中盘算,其便七;官积清俸,民蓄辛赀,存款生息,断无他虑,其便八;出洋华商可以汇兑,不致如肇兴公司动为洋人掣肘,其便九;市面银根短绌,可藉本行汇票流通以资挹注,其便十。

有此种种便益,是民生国计所交相倚赖者也。况银行获利之丰更有可得而言者:中国银行钱庄资本不过数万,开拓场面,联络声气,能者可岁获余利二三万金,银行资本既雄,流通中外,其获利之可知者一也;殷商富户银行存项例定一年期者息五厘,半年期者息四厘,三月期者息三厘,时有往来者息二厘,若转放各处则七厘一分,等不到即取回者无息,其获利之可知者二也,外国存款甚多,不过三四厘息,遇有要需均可互相补救,其获利之可知者二也;银行钞票通行市面百数十万,视若现银不费来源之息而得无本之利,其获利之可知者四也;提单票来自远方,见票一二月利息连汇水统收,其未到期还银者,回头息只付一半,其获利之可知者五也;汇票押款过期一日仍作一月计算,其获利之可知者六也;银行所置之铁门石栈,堆放所押货物,计出栈租火险其费视他业甚廉,其获利之可知者七也;况银行生意较别项尤为稳当,只有汇票及押款押票而已,即钱庄借银必用殷实庄票,限期不过数天,押款必须的实照市价七折至五折为限,不论何处汇票先收银而后付票一事事踏实,处处认真,其获利之可知者八也。便于人者如此其多,获于己者如此其厚,所谓以美利利天下者,莫要于斯矣。

泰西有官银行商银行,又能贫民银行,系官绅商乐善为怀,特设为贫民存款,代为支放月给利息起见。或设于各商埠,或设于各村乡,若水手银行则设于各兵船或陆路屯防之所。因负贩之辈利逐蝇头,信手得钱,恐易挥霍,其荷戈执戟者买醉赌钱,罄囊尤易。

今将手中所蓄存之银行,积少成多,可为防贫之计,便民之法周矣。今香港、上海招集中外股本并设之汇丰银行,亦仿其美意增立新章,代贫民收储,银洋由一元至百元皆可代为收存,每人积至五千元为限,每元岁给息三厘半,随时可以提用,诚便民良法。惟一月之是存银者以百元为率,百元之外例归入下月,一年以一千二百元为度,满五千元则归并大数,不在零存之数。息银则以三厘半按月计算,以本月所存最少之数为准。譬如月头存入百元,越数日支取六十元,则止存四十元,月底或又存三十元二十元,虽并存有八十元或九十元,而计息仍照四十元结算,此则银行之于中取利也。然此原不足为银引漏也,盖人向银行存款至少非千金百金不可,若百元以内,其细已其,银行意主便民,收此奇零之款,存银之人或今日存入,明晶以出,彼亦不得不为代劳,是不啻众人之总帐房,苟不予以沾润,谁乐为之?虽然此举虽善,所利者中人之家耳。

今有人于一日之中偶获四五十元十数元,而需用不过一二元,其余银无可安放。若置之床头则恐随手浪费,即藏诸箱笥犹恐突遭肢箧不翼而飞。

更有长作寓公并无家宝者,有此大帐房得一元则存一元,余两元则存两元,该银行予以存折,随时可支,虽朝存夕取,不以为厌。即存折遗失拾得者,亦无所用之,盖存银之时,必签名总薄,日常支取亦必签名,所签与总薄字迹相符者乃付,不然则否。

故存折虽失,亦自无妨,并可与银行商立补折。立法之善,蔑以加矣。其银行所出钞票,每张一元至五百元,到处通行。商银行所出者必须经官验看核,其存库钱若干,始准出票若干若今之洋商,所用银票并不由中外官吏验看虚实,不论多少,惟所欲为。闻英商汇丰银票在粤通用之票百余万,该行已获利二百余万之谱,虽有华商股份,不与华商往来,即有殷实华商公司股票亦不抵押,惟外国公司货物股票均可抵押。西商操其取而华商失其利,华商助以赀,而西商受其益,强为区别,是诚何心?中国钱庄赀本二三万,放款数十万,稍有倒欠,呼应不灵。

所谓倒持太阿,授人以柄者非欤?今为之计,非筹集巨款,创设银行,不能以挽救商情而维持市面也。

说者谓中国自兵燹后,帑藏空虚,加以水旱灾荒无岁不有,欲创设官银行,款将何出?纵竭力筹集而中国人情向多疑阻,迩来集股亏折,闻者咸有戒口,始疑其不成,继疑其不稳,终疑其不能长久,惑之者半,沮之者半,而事终不成矣。

且华人之富者喜置房产而不喜经营,存储之银决不肯轻易出借,亦不肯轻易借人之银,其贫者虽欲借银而无货物产业作抵,银引虽设必不如西国获利之丰。是说也,知其一而不知其二者也。

今不设银行则已,敬设银行,其利益甚大而筹款亦无难也。何则?数百万之成本在民间集之不易,在国家筹之即无难。就请先设官银行于京师,简派户部堂官督理,即将四成洋税拨作银行成本,约得库平银九百万两,仍由藩司督理,以专责成,此官银行之法也。设票十万,每股百金,不分官民,悉听入股,各督抚札饬府县功谕富商集办尤易,此商银行之法也。至于一切条规悉仿西法。查西国银行创自英人约翰拉乌,后人相率踵行,获利日溥。

所出汇单虽数万里之遥,克期无误,如有折阅,一切存款钞票例必如数赔偿。

所出钞票动至数百万,每岁行中存本之多寡必与钞票出入之数相抵,由官查核,不至钞溢于银,方能取信于人,持诸久远。

中国如设银行,行钞票亦当先定妥善章程,用顶厚洁白纸为质,心铜板镌刻精细龙文,上列满汉文字以及皇清宝钞字样。钞既造成,盖用部印并盖银行钤记,以示信于民。民间从钞易银,可随时随地向银行支取,绝不留难,俾知存钞无异于存银,且携银反不如携钞。盖钞票有一两银一张,有十两银一张,有五十两银一张,有百两银一张者,进出一律有轻赍之便,无氈折之虞。如妥议钞章,尽杜流弊,奏请朝廷,颁示天下,官民通行,合十八省计之,不难销流数千万两。得此巨款,腾挪生息,利莫火焉。惟开办之始,尤宜晓谕商民人筹,凡厘捐、关税、捐款、地丁一切报效输纳之款及职官廉俸、兵丁口粮、一切支放之款,进出一律俱以银钞各半为程,开诚布公,昭示大信,则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每岁由官查核钞票行市者若干,本银存行者若干,必使钞本相均,否则,再行纠本,查清之后,刊登日报,俾众周知。

惟银行用人实为第一难事,亦宜仿照西例,官总其成防其弊而不分其权。

一切应办事宜,由股商中慎选一精明干练操守廉洁之人,综计出入,另举在股董事十人襄赞其在,重其事权,丰其廪饩,激以奖励,警以刑诛,庶利多而弊少耳。所虑者银行既设,各处皆设分行,其中帐房需人,司事需人,书契需人,招徕商客又需人,大行数百人,小行数十人。用人既多,钻谋必众,附股有荐举,亲友有恳求,达官显宦有嘱托,远近踵至,良莠不齐,偶有疏虞,即生弊窦。薪水或支用过度,钞票或作伪混行,甚至荐托愈多无从位置,推而却之,恐碍情面,乃提送干修,少则数金,多至数十金,年复一年,漏扈无底,是皆有损于银行而始无穷元弊者也。

宜仿西法,凡银行所用之人,皆由公举不得私荐,责成官绅及诸股董各就所知保荐才能廉洁之士,荐而作弊,举主坐之,倘有亏蚀,荐主罚赔。

以众人之耳目为耳目,以天下之是非为是非,则弊绝风清,当亦庶乎其可也。

然而押款不实,其弊犹可虞也。盖设立银行,大半恃放息为利,中国钱庄放息以六廿厘为率,多则一分,尚多亏负。今银行取息不能更重于钱庄,格外轻微又恐亏耗,况放息嬉徇情面,则所出之款项溢于所押之货值,银行已阴受其亏,偶有数户卷逃,被累辄至巨万矣。呜乎!可欲救其弊,亦必以西法为归。西国银行与人交易必有押款抵押之法,以估价为度,如货物值十成者,所押不过六七成,多至八成而上。

合同各执,载明限期,如过限期不还,即将所押之物拍卖偿抵。倘后卖之价不足所押之价,仍向欠户追还。其实在无力贫民,亦有报穷之举,乃始归之折阅。

是以银行虽有亏累,为数不多,所在官司亦多认真护持追究,不似中国官吏动以钱债细故膜外置之也。其所放之款,月杪必洁,以视中国之曲徇私情,彼此往来,漫无限制,终至被累不堪者,判如霄壤矣。似宜令出使大臣将各国银行详细章程编行翻译,然后准情酌理,择善而从,以官护商,以商铺官,用商务之章程屏官场之习气,内外合力,期在必成,上下同心,联为一体,则通之四海,行之百年,度支无匮竭之忧,亿光有转输之利,而国家百世之业亦且有苞桑之固。

磐石之安矣。

虽然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欲设银行,仍必自建立商部始。

盖既立商部,必定有商务通例颁行天下保护商人,使商务日新月盛,而后银行可开,钞票可设,上下通用,自然大获利益。且同一钞票中国用之而多弊,泰西用之而无弊者,无他,信不信之分耳。民情不信,虽君上之威无济于事,民情信之,虽商贾之票亦可通行。中国前行之钞,立法未尝不善,其后吏胥因缘为奸,卒不取信于民者,无商部以统率之也。故欲用钞票,须先设银行,欲设银行,须先立商部。泰西国帑皆存诸银行以为根抵,而出钞票以为凭帮,其利皆归诸国。

中国官项悉存诸库,徒供官吏侵挪。而西号之汇兑,商家之期票,反得彼此往来,以沽什一之利。市侩专权,最为可痛,今既自设银行收回利权,当先存国本,然后再集商股,乃足取信于民。至集股之法,首当得定窄利。

中国自矿股亏败以来,上海倾倒银号多家,丧赀百万,至今视为厉阶。

盖中国公司集股时,官则代为招徕,股敬时,官则置之不理,是以视为畏途,无敢再与股份者。查泰西国定例,倘国家欲举一大事而力有未逮,则听民间纠集股份,国家让以利益,且为保利若干,亏则官为赔补,多则官取赢余,故虽数百万金咄嗟可办。中国能设商部,当仿此法奏明,国家保定官利每年由官给发,别人人倚信而集股自易矣。

附英国国家总银行考

英国总银行开设于一千六百六十四年,英人铿白伦着创,其中章程皆丕得生所定。

逮立银行之初,意为济国起见。初,内阁允许即交户部转下议院会议。

按英国议员亦分两党:一党为君日开化党,一党为民日守旧党。当时开化党宣言云:“银行之引,其益有六:民间利息可轻,税则或能稍减,一益也:民间产业急时可抵押行中,产业既可抵押,必当增价,人民更得有无相益,二益也;银行既设,钞票通行,无有票无银之虑,百姓亦得坚信,钞票携带轻便,随意所如,倘欲交易不啻取之宫中,三益也;自此以后,下情上达,君民通济,信协中孚,四益也;一设银行可从维持市面,虽有缓急,大局无妨,五益也;百姓所剩余囊可以付给银行取利,母以生子,子复作母,积累无穷,六益也。”守旧党亦宣言云:“不然,银行之设,流弊滋多,敛民间之钱归之国家,垄断把持在所不免。巨款已归于上,其权已为国家所操,上欲用之则取怀而与,下欲用之则推故迟延,财利属于上,势必挟引以陵百姓,而百姓苦矣,此弊之大者也。

若夫商务之中亦多未便,有此银行,势必行用股票,股票出入价值不同,或朝贵而暮贱,或朝贱而暮贵,因此而获巨利者有之,丧巨款者又有之。

市里之中,放利而行,同于赌博,于风气大有相关,此弊之缓者也。至若聚财于一处,积于一人,一有银行而居奇,属之于一人而众人为其所困,尚何利之足云乎?”两党相争如此,间有公正者独抒谠论,谓尔等所言均属偏见。

以某等观之,银行之设固不能无弊,然其事获益甚大,期在必行,万不能会使中止。

自当妥定章程,俾臻美善,使上下皆无遗憾,其估利权,方可设立。诸君以为何如?于是议员中之应许者甚多,遂公议章程,先定一例。无论士商农工,上自国君,下至民庶,或一股或合股能使国家银行集银一百五十万镑,助英国与法国交战之费者,国家当给予获利之权,准其业酒不收其税,并许于商务之中便宜行事,免取其捐。议毕各散,次日复议,谓昨议银行集银一百五十万镑可分大小两等二一等共输银一百二十万镑,准其行商免税,一等只输三十万镑。视输数之多寡,定获利之大小,其中分为三等:输最多者,一身以下三代可食国家俸糈;次多者,两代食糈;输最少者,一代食糈。以为急公好义才,劝议定之后,悬示国门,于日内即须集款。每款在七日交多至输借一万镑,倘七日内集数未足,于七日后再筹,每股多至二万傍。每一股准举司事一人,办理银行出纳之事,每年以八厘起利,又赠给行中办公费四千镑,此为章程之初定者也。既复略定细章,银行开后,虽可以汇划票款,收兑金银,定为一例,可以任人抵借,亦可向人借银,惟不准买货卖货,即向人借银亦不得过于原本。如有人存款,听其自便,但亏些之银过于原本,国家当惟银行办事人是问。其押下产业若三月后不来取赎,一律拍卖充公。

议定遂名曰英国有限公司银行。按外国商务有有限无限之分,无限者不顾原本若干,随意经营,胜则利权独操,败则倒闭,众人波累,此干禁令者也。

有限者须由国家准定,量赀本之多寡为商务之大小,不准逾于原本,逾则罚罪,此官定之公司也,即今之国家银行是也。

至一千六百九十四年七月十七示谕后,十日银数已齐,遂于二十七开市,议院给示执照,分列数款:一定司事,银行中督办一人,会办一人,董事二十四人。

督办会办由国家派委,董事则由各股东公举,每年一易,逢三月二十五日议事一次,保举董事,议至四月二十五日为止,不能逾期;二防舞弊,股分票之设,以移多者为贵,往往有利本不多,故将赀本提分。若并利给派,以为利厚而期股票兴旺购买者多,今此弊一律删除。倘股主欲收利息,只许将所获之利分给赀本,不许摇动,如有利不取,亦听其便;三定位置,行中之人虽须公举,然须有股者方能入内,督办须存股银四千镑,会办须存股银三千镑,董事须存股银二千镑,不足数者,不能与办;四一事权,行中督办、会办、董事最少用十有三人,平常之时,无论督办、会办均须一人常居,其中即督办所居之处为议事院。或督办或会办相间值日,亦无不可。行中用人均由督会办同董事会议酌定薪水;五禁妄论,行中议事均须在股之人,但股有大小,股小存银不足五百镑者,不得参言,以免意见纷歧,嚣凌争竞;六订会集,每年除董事在行,每礼拜聚议之外,股中又须聚议四次,一在四月,一在七月,一在九月,一在十二月。存银五百镑以上之小股东可以函请董事订期议事,其入股者均须本国土人,若他国之人须居英国数年,已入英籍者方准入股。

股东所议之事,更章损益,均无不可,惟须与国家定例无碍。定议时,发言盈庭,必当以众是者为法,此皆执照中所定之例也。

此例当时曾经议及每至十年为期,再行大议一次。自此以后,时复更张,不能备详。其所得之利最重者在一千六百九十七年至七百零八年,统计获利二十七分半,即百元中获利二十七,最轻者在一千七百五十三年至六十二年,统计获利四厘五毫,即百元中之四元五角,此统十年而计者。以一年而论,一千八百七十九年获利一分五厘,盖因商务极为交孚,即一分五厘之息

户口

圣贤论政,首重民数,曰:有人此有土。又曰:得众则得国。诚以民为邦本。

邦者,民之所积也。故抚民而不知其数,则一切政事无从藉手。譬如一家之中为父兄者,子弟之多寡尚不能了然于胸,安问优劣?然则居今日而谈变法,其必自清查户口始乎!

夫知县知府之官,顾名思义,官为知县,应知一县之事,官为知府,应知一府之事。租税营业,事虽至赜,莫非出于户口,则户口之数更应知之。

乃问今之府县其所辖之境户口多少,类皆瞠目而不知,非不悬保甲之牌,非不造鱼鳞之册,乃户非其户,丁非其丁,生者不增,死者不减,流亡者不知其去,逃匿者不知其来,上下胥视为具文牌,册有名而无实。查东西各国,均以户口为重,有生死婚姻注册官,无丁税徭役,有片进款多者,亦有抽丁练兵者,由地方有司或饬警察署总巡,逐户稽查,编立号数。日本章程首将烟户编号,次及资产有无、衣食丰歉。

自城镇以至乡村,其户主家族、姓名、阶级、职业、生计、年貌、行状、男女老幼、生死出入,与夫同居寄寓,乡贯往来,莫不部分而籍记之,随时阅视。

而于家无恒产以及娼馆、旅店,巡视加密,若博徒、刑余、私窠子等类则尤平常加意察其举动,所以无赖之徒既不得朋比为奸,又苦于避匿无地,改过自新,比比皆是。遂能以三岛之地,雄视五洲。顾其章程亦与中国初无大异,何于彼则效,于此则否乎?无他,彼践其实,责成巡捕,逐日稽查,其名,但凭文告,终年不问耳。中国自西粮摊入地亩,永不加赋,非若前代之丁口有赋,隐漏有罚,因此而户口之数视为无足重轻。大吏之考核牧令之报最胥不在此,其申报督抚咨达户部者不过虚应故事耳。

今宜设生死注册官,并依照日本警察之法,招募壮丁以为巡捕,城镇各设警察署,一二百户之乡村,各设巡捕房,畸零村户谅近编附,地方官会同警察署将辖境之内男女若干?出仕者几何?充兵者几何?为农者几何?为工者几何?为商者几何?谁为家主?谁为佣人?谁为土著?谁为寄寓?年貌老幼,逐一详记。其有产无产,有业无业,亦载册中。每月日有生死婚嫁,产业卖买,远路往返,人口增减,责令屋主告知,所司登记于岫。其渔舟埠船则用部勤之法,编号给牌。

客栈旅馆则用循环之簿,详细注明。至于乞丐,另为编册,酌给庙宇或公所,责令丐甲查点,日间任其行乞,夜必一律归宿。

如不归宿,即行驱逐,丐甲不察,有事连坐。以上分为稽核,而总其成于警察署署,由警察署会同地方官或按月或按季递申疆吏而达之政府。岁时由政府或疆吏轻车简从,亲自抽查,以期于事核实,于民不扰。抽查无定期,亦无定处,庶不敢如保甲牌、鱼鳞册之随意编造。如是则若纲在纲,有条不紊,然后征兵,劝学诸政可以次第施行。天下虽大不难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矣。

当此群雄环伺中国,沿海口岸及边缴之地与各国属土犬牙相错者,时虑为人侵占,若能自治其民,则百废可兴,庶政可举,而一切皆自户口清厘始。

愿为当轴者借箸筹之。

值此群雄围绕窥视中国,沿海口岸以及边远的地方和各国的属地交叉在一起,时时担忧被别人侵占,如果自己能够治理好百姓,那么各种没有办的事业都可以兴办,众多的政事可以推行,而这一切都从清查户口开始。希望当权的人仔细筹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