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神宗熙寧十年三月盡是年四月

  三月辛亥朔,分命輔臣祈雨。

  上批:「安南行營:鄜延路應募非食祿蕃兵及首領去家萬里,以瘴死者,情尤可愍,加賜絹有差。內番官自來陣亡有例承襲者,即具合補職名聞奏,餘但離陝西界,雖未過嶺,並依例支給。」

  甲寅,贈宣慶使、康州防禦使、內侍右班副都知王守規昭武軍留後。皇城使、忠州防禦使、入內都知藍元震檢身清修,奉上勤謹,十年左右,始終不渝,可並優贈故也。

  戊午,詔著作佐郎、前崇文院校書張載歸館供職。載前以尋醫去,秦鳳路經略使呂大防請召還,故有是詔。案綱目云:載自崇文歸,與諸生講學,呂大防薦之,召同知太常禮院。此云「歸館供職」,於七月乙卯始書其兼知太常禮院,與綱目異。

  侍御史知雜事蔡確言:「鄭、滑舊為輔郡,屏蔽京師,頃因論者苟欲裁減役人,廢以為縣,所利者小,所害者大。東、西兩京相望數百里,大河之南,直抵都城,並無州郡為限,雖有縣、鎮,形勢不強,非所以輔王畿、重根本也。臣以謂鄭、滑二州皆宜復置,兼州廢尚近,完復亦易。」不報。

  權御史中丞鄧潤甫言:「近聞增築廣源州,選武臣為守。願先下本路安撫司,令與監司熟計其利害,條列一歲凡用甲兵若干,資糧若干,甲兵調於某所,資糧取於某郡,使兵足以勝敵,食足以贍兵,而無倉猝調發之艱,則一方之民受賜,而陛下無南顧之憂,惟留意而審行之。」

  詔安南應募諸路兵,與免本路番戍一次。

  廣南西路轉運司奏:「廉州言,戰棹司舟船與賊戰鬥,頗有殺傷。」詔廣南西路經略司:「如楊從先一行舟船未至,即選使臣量以兵援接。」從先亦言:「近收交趾偽命行軍招討使李繼元牒,并克復後屢與臣戰鬥,無恐懼詘服之意,乞嚴敕邊備,以制非常。」從先奏事,乃此月二十五日,今附此。朱本以無施行削去,新本復存之。

  詔自今川峽四路轉運、提點刑獄、提舉常平官,不得兼差川峽人。

  又詔諫官遇起居橫行諸處集會,或有職事與臺官通議,聽於側近幕次往還。臺、諫舊不相通,司馬光建儲帖可考。相通或自此始,更詳之。

  詔安南新克復廣源、思琅等州,可差洪州等處威果等十七指揮往防托。上批:「前日指揮差張誠一都大提舉選差使臣教在京馬軍教頭,可改差內侍副都知王中正,仍以中正為入內副都知。」密記九月二十三日可考。元豐三年二月二十五日罷。

  己未,詔邵州關硤寨同管轄兵甲、三班借職秦用和子瑜為借職。以用和闢徽州等處道路,為蠻人所害也。

  詔特遷虞部員外郎畢仲熊一官,專切管勾興置順州等處坑冶。從郭逵等所舉也。

  辛酉,分命輔臣祈雨於郊廟、社稷,仍詔開封府界、京東、西、河北轉運、提點刑獄司各訪名山靈祠,委長吏請禱。

  詔名文德殿南門曰端禮,左、右長慶隔門曰左、右嘉肅,安樂門曰含和,崇政殿【一】北橫門曰通極,拱宸門裏西橫門曰臨華。

  詔入內供奉官吴靖方寄崇儀副使,裴昱寄供備庫副使,各降一官;殿頭藍從熙以下八人各罰銅二十斤。坐仙韶院火也。

  著作佐郎范育權檢詳樞密院兵房文字。

  鄜延路走馬承受賈從禮奏:「本路蕃捉生、弓箭手死於安南,其子幼,乞量給口食。」詔大人日支一升,小兒半升,三年住支。

  御史彭汝礪言:「太學試內舍生,皆用科場敕式,仍乞就景德寺試,物論紛紜,雖學者亦不自安也。且今日所以紛紛如此者,恐考試不公耳。學校風化之地,所繫甚大。竊聞太學考試,舊法亦頗詳悉,欲乞但因八年以前舊制,稍令加嚴,如在上舍,更賜加察,而以才行優異者寵進之。」詔國子監相度以聞。科場敕式誰所修,此事當考。朱本以為無利害又無施行,遂刪去,今復存之,仍增以時政記。

  丙寅,賜皇第六子名傭。哲宗舊名當附初生時,賜名恐不須書。

  詔廣源州及填乃等處金銀、硃砂坑冶,令廣南西路經略司興置回易。

  又詔太子中舍、前權通判岷州黃察遷一官,知福津縣郭造、西華縣令李璙與改京官,右侍禁張元方等五人循資減磨勘年。賞鐵城敗鬼章之功也。

  權荊湖南路轉運副使朱初平言,神田等團洞頭首楊光善等三人來降,詔各補三班差使。

  三司言:「相度及再體問商人,自來出產小鹽及鄰接京東、河北末鹽地分澶,濮、濟、單、曹、懷州,南京及開封府界陽武、酸棗、封邱、考城、東明、白馬、長垣、胙城、韋城九縣,令通商必為外來及小鹽侵奪,販賣不行。合依舊官自出賣,仍召客人入中外,其河陽、同、華、解州,河中、陝府,及開封府界陳留、雍邱、襄邑、中牟、管城、尉氏、鄢陵、扶溝、太康【二】、咸平、新鄭十一縣,欲且令通商,候逐月繳到客人交引【三】,對比官賣課利不相遠,即立為定法。若相遠,或趁辦年額不敷,即依舊官賣。」從之。本志刪潤亦可用,已附注二月二十七日。

  先是,張景溫提舉賣鹽,八年閏四月十八日。頗增鹽價,民不肯買,則課民日買之,隨其貧富作業為多少之差;有買賣私鹽者,重賞募人告,以犯人家財充賞;民買官鹽、食不盡留經宿者,同私鹽法。民間騷怨,鹽鈔每席舊直六千,至是才二千有餘,商不入粟,邊儲失備。朝廷疑之,召陝西轉運使皮公弼入議其事,公弼極陳官賣鹽為不便,詔與三司議之。沈括在三司,雖不能奪公弼議,然王安石方主景溫,括希王安石意,乃言若通商則歲失官賣緡錢二十餘萬,雖乞將管城等十一縣并南京、孟、陝、同、華、衛六州府通商,而中書訖不行。此見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安石既去位,括始與公弼共言官賣鹽不可不罷,十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是詔許孟、陝、同、華、解、河中六州府,陳留等十一縣通商,餘官賣猶如故云。司馬記聞載張景溫賣鹽事雖多差誤,然不可不入長編,今考按前後,刪取附見。大抵官賣鹽事,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三司先有相度,中書不行;十年三月十六日,再相度,乃許河陽、同、華、解、河中、陝六州府并陳留等十一縣通商。皮公弼先于二月二十六日言官賣不得不罷,今罷官賣者,但此六州府并十一縣耳,曹、濮、澶、懷、衛、濟、單、南京并陽武等九縣官賣猶如故。

  己巳,試校書郎、知崇德縣邢恕復為崇文院校書。罷知延陵縣,未及赴而縣廢,改知崇德,亦不赴,久之,自陳乞開封府界監當差遣,特復之。初,王安石行新法,恕謂其子雱曰:「新法人皆不以為然,子盍言之。」安石怒,其罷校書由此也。恕三年五月十六日罷校書,實錄所載與恕本傳不同,今從本傳。

  辛未,錄繫囚,雜犯死罪降從流,流以下第降一等,杖以下釋之。其雜犯死罪情理重,並鬥殺情理輕者,皆降決刺配千里外牢城。

  詔權發遣荊湖北路轉運副使徐禧、提舉兩浙路常平等事范峋同會計安南行營軍事實費錢帛以聞。後禧等言,軍事實費錢帛、金銀、糧草五百一十九萬貫、匹、兩、石、束。

  河北西路提點刑獄司言:「洺州多盜賊,最為難治,知州萬賾【四】年老才短,乞選能吏以代。」從之,仍詔濟、單、沂、濠、洺、博、淮揚知州軍並中書選差。明年正月庚午,賾落差替,提刑韓宗道罰銅。

  壬申,詔:「時雨稍愆,令開封府界洎諸路監司分察州縣,檢舉除殄蝗蟲種子法施行,無使滋生。」

  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五】燕達為鄜延路副都總管。先是,上批:「安南行營軍馬已節次放散,可令達赴闕。」未至而有是命。令燕達赴闕乃二月二十九日事,此據御集。除鄜延副總管,本傳不書,達尋留京師故也。

  詔右騏驥副使、權沅州東路都巡檢使張整,右班殿直、權西路都巡檢劉滋各遷一官,西頭供奉官、權東路同巡檢王潛等四人減磨勘年有差。以捕殺崖、誠等州狤狑蠻功也。

  詔廣南西路經略司差官瘞安南丁夫輦運軍須死於道者,仍加祭奠。

  詔廣南路緣邊軍事增置遞馬鋪兵減半,馬送羣牧司。

  甲戌,都大提舉疏濬黃河范子淵言:「近聞朝廷以濬川杷於汴河試驗有效,乞候七八月間水湍急,用疏導汴流。」從之。子淵所言試驗有效,當是去年十月二十八日蒲宗孟、霍翔等事也。

  御史蔡承禧言:「翰林學士楊繪挾朝廷薦舉之令【六】,陰為姦利。供奉官王永年監金耀門紙庫,盜官錢百五十萬,交結繪等,繪為之奏舉,豫許本人閤門祗候。臣昨錄問叔兼等罪,已見其狀。案:繪禁掖近臣,不以廉恥自檢,未及進用,而豫許小人職名,所為如此,有辱清班。伏乞解繪提舉、翰林二職,以俟推劾。」繪亦言:「近王永年持執臣受珠事,臣雖曲盡辭理,獄官必不肯信,事無由明白者,不幸在永年死後也。臣舉薦匪人,久與之往還,受其酒食等物,甘受誅殛。至於身為侍從,面受永年珠,接而懷之,臣亦不敢自明,惟乞免追贓,依所估錢計贓定罪,遠貶重竄。」永年既死,而其家言永年以官錢市珠遺繪,引一從者為證,云於窗隙窺見之。獄官詰繪,繪恥與吏卒辨,即引伏。索其珠,則曰:「焚之矣。」宰臣吴充言:「繪為近臣,職在提舉,而與永年非類往還,受其器玩,用此自可貶謫。若加疑似之罪,繪今雖不辨,安知他日無說?」遂置珠事不劾。或言永年盜賣官文書,得錢費於娼家,畏其妻知之,乃偽為籍曰「買物若干遺某、遺某」,其實無有也。緣繪及竇卞實嘗過永年家,永年妻手掬酒以飲繪、卞,故兩人不能自明,竟坐責黜。「或言」據記聞及東軒錄。朱本簽貼云:「遍檢吴充家供到章疏,無此語,自有聖旨令不問珠事及免追攝,非用充言,並削去。」今復存之。

  詔諸路走馬承受任滿,不許本路經略、安撫、鈐轄司奏舉差遣。先是,李承之知延州,乞以走馬承受、內殿崇班史辯為西路都巡檢兼安塞寨主,上不許,仍降是詔。十月庚寅,又降指揮。

  乙亥,太常少卿、集英殿修撰張芻為右諫議大夫。時御史臺鞫王永年獄,案其簿書云:「嘗以繒帛及酒遺芻,芻不受。」上聞而嘉之,故特遷芻。此據司馬光記聞。

  詔玉牒所:「皇子賜名,如宗室名同并旁音相犯者,更不改。」

  詔都提舉市易司:「變法後未賣鹽,各依元買鈔價貼納鈔內餘錢,令本司自今依舊賣。」

  權知開封府孫固言:「本府火,朝廷當正典刑,以懲不恪,未敢即交職事。」詔釋固罪,府推官呂希道責監陳州糧料院,以火起希道家也。

  高陽關路走馬承受王延慶乞令緣邊安撫司精選職員、使臣主掌刺事人。樞密院言:「熙寧七年朝旨,緣邊刺事人多互傳報,徼倖賞物,人數雖多,於事無補。可下河北緣邊安撫司,選使臣牙吏有心力,諳識敵情者,裁定人數,委長吏同募土著可以深入刺事人,每事審實以聞,量事大小給錢帛,候有符驗,再與優賜。」詔申明行下。

  戊寅,侍御史周尹言:「提舉賣鹽張景溫擅增鹽價,禁賣蠶鹽,苛細害民,乞罷景溫職事,悉歸之制置解鹽司及依舊賞格。」詔景溫具析以聞。朱本云:具析到,進呈訖,無施行,合刪。今依新本復存之。八月十三日,景溫猶賣鹽。

  四月辛巳,詔復嵐州靜樂縣為憲州。以知太原府韓絳言,靜樂據汾河大川,當岢嵐、寧化四達之衝,屏蔽太原,當置郡屯兵,故復之。

  樞密院直學士、給事中、知定州薛向為工部侍郎再任。向辭所遷官,降詔不允。故事,前執政辭官乃降詔,兩省降詔自向始也。初,契丹求地之使久留邸舍,數出不遜語,邊奏雲、應集兵,治涿、易道,謂北人渝盟有端。累詔向察其實,向還奏:「契丹欲速成地界議,故多張虛勢,以動中國,使者懼朝廷不如其請,故為嫚言,徼倖取成,且兵來不除道也。」後卒如向言。

  新知延州呂惠卿乞入朝,許之。

  詔移慶州荔原堡都巡檢於大順城,從環慶路經略司請也。

  樞密直學士陳襄等言:「太常寺主簿黃君俞力學篤行,高出輩流,博通諸經,多所撰述。向舉進士及試經義,皆在高等,擢為國子監直講。昨以家艱去職,服除,復用為太常屬官,謹身率職,其操彌勵。乞置之館閣。」詔以君俞為崇文院校書。

  詔以福州常平司檢校崇勝院糧三萬八千餘石賑濟漳泉州、興化軍飢民。

  癸未,中書門下言:「新科明法及第出身人,當年秋以本業試中明法,至有循兩資者,推恩太優,況進士及第不許試經義,武舉不許更試武藝。今欲應明法及第人試中明法,除入第一等合差充刑法官與依例推恩外,餘只免試,更不推恩。銓試經義入等者,自依等第推恩。」從之。

  新知鄆州王克臣言:「本路號多盜賊,乞許以便宜處置。」從之。後詔大名府、高陽關、京東路安撫司,應強盜聽便宜處置,候盜息如故。

  甲申,詔罷茶場司官賣解鹽。此蓋從周尹之言。尹言在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乙酉,遼主遣奉國軍節度使蕭儀、副使崇祿少卿鄭士兼來賀同天節。

  法寺奏:「開封府司錄司勘到宗室叔兼、叔吴,進士秦宏各為私有禁書不全,及別制下問報上不實,未奏減等,係杖罪,緣會疏決釋放。」從之,韶秦宏送開封府鄢陵縣羈管。

  丙戌,詔諸路緣邊修城濬壕並令軍器監統轄。

  詔:「訪聞昨水利司於淮南收糴下小麥萬數不少,卻欲出糶變錢,於河北收糴封樁糧斛。可契勘見在令,即今管勾官計元糶價,如可運致入京,比都下市直猶賤【七】,即指揮水利司并淤田司,將糴到數目令逐司並津置赴京出糶。」此或與五月一日王秀事相關。

  丁亥,于闐國入貢。

  辛卯,上批:「聞諸路皆少雨,可令轉運司訪名山靈祠,委長吏祈禱。已雨,速具以聞。監司察刑獄淹延,或就近巡按。」

  詔知欽州、西京左藏庫副使劉初,邕州永平寨主、供備庫副使楊元卿各遷七資。賞招諭廣源、蘇茂州首領功也。

  詔:「今後客鹽入京,並於市易務中賣,本務依市價收買。雖賤,每席不得減十貫,並畫時支還見錢。其京城內外諸路販賣鹽人,並於本務給印歷請買,願立限賒請者聽。如私自買賣,許人告首,等次給賞,鹽沒納入官。」會要有此,實錄無之。二月二十八日、四月二十四日當考,本志刪修此段。又詔:「商鹽入京,悉賣之市易務,每席無得減十千。民鹽皆買之市易,私與商人為市許告,沒其鹽。」

  壬辰,詔江南西路監司具鹽盜結集因依以聞。

  癸巳,梓州路提點刑獄司言,文州蕃賊二千餘人寇邊,已逐出界。詔:「利州路提點刑獄司體量因依,及城寨有無引匿,是與不是疊、宕州借助兵馬。城寨使臣等毋得輕易別致生事,若賊未退或兵甲實不足,即關成都府、利州路鈐轄司差務。」文州與梓州路何預,當考。密記亦同。

  丙申,命檢正中書戶房公事安燾體量京東、河北官吏不職事以聞,其官司行遣盜賊違法事,一面施行,如事體稍重,即奏取旨。以兩路賊盜頗多,慮州縣不能逐捕及施行違法故也。

  詔福泉漳州、興化軍諸縣第四等以下、災傷五分以上戶,去年秋料【八】、役錢並放。

  知諫院黃履言:「伏見差郭逵判潭州,逵至潭日,曾布以敕命交割,逵輒拒而不從。及朝廷以布所奏令逵分析,逵至鄂得之,又寄敕於鄂而不受。望正其專輒自歸之罪。」詔郭逵速赴任,仍具析因依以聞。要見後來如何,或移附初除時。

  詔軍器監置主簿及勾當公事官各一員,丞、主簿互差,從判監范子奇請也。

  詔知桂州趙卨,應接外界邊事,奏稟朝旨不及者,許一面施行。

  丁酉,雄州言:「北界追集兩地供輸南陽項【九】等五十八村首領,及逃移歸業百五十四戶六百九十七人,給賑貸錢千,已牒涿州劾本縣官吏賑貸罪。」詔雄州體量上件所貸民戶,如委闕食,相度具當如何賑濟以聞。尋詔兩地供輸人戶見欠賑濟米豆並除放。五月乙卯事,今并書。

  賜熙河路山西軍回弓箭手、蕃兵、寨戶、漢蕃勇敢特支錢,戰歿者賜絹,免夏秋稅支移、折變。如先有功者,以子孫姓名聞。因戰失馬者,買馬給之。

  詔:「禮部進士依舊試策五道。又祖宗袒免親已授官者,聽鏁應,及非袒免親許應舉。國子監及禮部別為一甲,試兩場,五分為額,發解所取不得過五十人。殿試與正奏名進士試策別作一項考校。累舉不中,年四十者,申中書奏裁,量材錄用。」

  戊戌,入內東頭供奉官韓永式言:「廣源等州縣溪洞蠻眾悉已降附,乞各給朱記。」詔經略司具當給印記人數以聞。經略司未報上,尋棄其地。未及給印棄地,據朱史簽貼。

  禮賓副使杜師益、劉希古,三班奉職梅懷德、乞商,各減磨勘二年,楊斌三年。以環慶路經略司言師益等有招安蕃部之勞也。

  詔在京見欠市易及諸處官錢人免收禁,聽責保知在。

  提點兩浙刑獄司、安撫張諤誣奏前知蘇州沈紳俵糴不如法,獄訟滯留,至蒙差替。詔紳除落差替。

  庚子,遣官謝雨。

  新知延州呂惠卿乞不拘常制舉文臣二員,為經略安撫司準備差遣。從之。

  詔判登聞鼓院、祕閣校理陳睦衝替。坐前任兩浙提點刑獄顧女奴及不按知華亭縣張若濟贓罪,雖原赦,特責之。

  壬寅,權河北西路轉運判官汪輔之徙東路,以輔之與本路轉運使吴審禮相驗定州廩粟,論議異同也。始,輔之按定州支糧,封一百十三牔,以為粗惡,遣官剝估,又對軍吏揚言,以當貼支。卒聞之,皆有覬覦。薛向曰:「輔之東南人,不習河朔事。糧米精粗、分數,皆故事也,安可遽易?」乃預召諸將約束,且使監官諭之曰:「汝等所支糧,非一日也。轉運判官妄有議論,明日支請,敢有一言者先斬!」眾皆貼然。及朝廷委審禮等相驗,卒從輔之。五月壬子,具斛樣,當即此事。

  知鄧州劉忱修鄧、均等五州軍城畢,降敕奨諭之。

  三司言:「相度皮公弼鹽法,今參酌前後兩池所支鹽數,歲入以二百三十萬緡為額,自明年為始。」從之。

  詔蠲河北東路轉運使所借常平錢糧二十三萬貫、石。以累年災傷故也。

  內出蜥蜴祈雨法,試之果驗,詔附宰鵝祈雨法頒行之。

  癸卯,提舉在京諸司庫務言,布庫監官李宗裔等擅離局,乞差替。上批:「宗裔等違慢不職,可依所奏,庶在京官司有所警厲。」

  詔故蕃部巡檢趙餘德子三班奉職宗彥、殿侍宗傑宗彥【一○】等並特給俸,仍錄其幼子宗祐為茶酒班殿侍。以環慶路經略司言餘德蕃官,嘗有戰功,子孫貧弱故也。

  上批:「李舜舉面奏姚兕捕獲賀富殺人祭鬼,證左甚明,潭州推治滅裂,全出其罪,宜下朱初平取案牘看詳,別選官劾之。」既而初平再劾所獲戶乃阿鄧之夫劉文,非賀富殺人也。乃止。

  三司言:「近奉朝旨,將舊法東南鹽鈔,委官於在京等七處置場,每席三貫四百,權於內藏庫借見錢二十萬貫應副收買,候貼納到鹽錢逐旋撥還。尋令市易務依此收買。本務申:客人擁併赴務投下文鈔,據所買計用錢五十九萬三千餘貫,省司全闕見錢,深慮有妨鈔法,欲將在京客人所乞中賣文鈔,除單合用鈔,別無收附,對勘卻退令於向西州軍官場就近勘合中賣外,其餘鈔數盡行收買。價錢內三分支還見錢,餘七分依沿邊入中鈔價細算合支價錢目,給與新引。所有合貼新鈔,候降下指揮,從省司牒三班院,差使臣一員赴制置解鹽司取撥合銷新鈔,赴市易務下界契勘書填給付客人,令於解池【一一】請領鹽貨。所貴買盡民間舊鈔,兼客人換得新引,請鹽趁時變賣。」從之。其新鈔仍在熙寧十年合出鈔額。會要有此,實錄無之。二月二十八日、四月十二日、二十三日當考。初,詔京師置七場買東南鈔,而市易務言為錢五十九萬三千餘緡。三司言闕錢,頗還其鈔,令賣之於西,買者其三給錢,其七準沿邊價給新引,庶盡得民間舊鈔,而新引易於變易,從之。本志如此,刪修或即用此。

  甲辰,詔市易務茶限三年結絕,許客茶交易。上令中書召嘉問面問之,乃降是詔。面問呂嘉問,據御集。

  又詔:「已差徐禧會計安南興師費用。聞廣西民自供大役之餘,極為殫敝,令禧具可以寬恤賑補事以聞。」後禧上賑恤事:一曰蠲賦稅,減殺人;二曰除欠負,養孤遺;三曰罷折變,禁科買;四曰放鋪夫,省役人;五曰計地里,省科撥。並從之。

  河東經略使韓絳言:「嵐州合河津並無地與夏國接界,乞減寨主,量留廂軍五人,及廢上下津十七鋪。又上平關雖當把截津要,亦阻黃河之險,欲止留監押一員、軍士三百人。」從之。

  乙巳,皇第七子賜名价。

  詔:「戎、瀘州沿邊地分蕃漢人戶,所居去州縣遠,或無可取買食用鹽、茶、農具。人戶願於本地分興置草市,招集人戶住坐作業者,並先於本州縣投狀保明,申轉運司差官相度經久可行以聞,方許興置,依例出納酒稅課利。」以本路轉運司所請也。

  又詔邕州有馬雄略員僚趙秀妻、男,送湖北配本路軍營充奴婢。秀常為賊定砲打邕州城也。

  丙午,定州路都監何澤言:「緣邊山口鋪無捍禦之備,近聞敵入滄州小南河寨殺傷老幼,剽奪器甲。乞應緣邊堡寨委安撫司增築。或北界來問,即以小南之事為辭,最為得策。」上批:「緣彼攻劫,因而整完,其於事機誠不可失。令諸路安撫司相度施行。」

  丁未,安南招討使言:「提舉先鋒奇兵將介定等,保明富良江接戰及策應有功總三千七十人,乞第轉資給賜。」從之。內苗履所部兵,嘗過富良江者,令趙卨詳定。履屯郭逵西六十里如月渡,黃金滿導之過江,稟於逵而行捷路,趨交州十五里,逵追回,將案軍法,履具言得逵節制【一二】,乃免。交人屯諒州甲洞,故履乘虛而行也。後依卨所定,履所部兵過江奪隘,及先下江與賊戰,四十人遷二資,一百三十七人賜絹有差。履,授子也。依卨所定,乃五月二十四日事,今并書之。黃金滿事,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可考。

  詔諸路五畝以下保甲,更不輪差赴縣尉巡檢司,仍免教閱。

  又詔泰、海、絳、耀、華、秀、溫、鄂、江、唐知州,祁州、保定乾寧永寧軍通判,並令審官東院選差,申中書審察。

  詔以淮南東路坊場錢五萬緡借轉運司,為今年冬衣及南郊賞賜鹽本錢。以災傷故也。

  司農寺言:「勾當公事王覺同江南西路監司、提舉司相度興國軍永興縣民每稅錢一出役錢一,今減二分。」詔減五分。

  是月,復冀州棗彊、武邑二鎮為縣,舊紀但於丁酉書復武邑縣今從實錄。名瀘州小溪口新寨曰武寧。

  注 釋

  【一】崇政殿「政」原作「文」,據閣本、活字本改。

  【二】太康「康」原作「原」,據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一四改。

  【三】候逐月繳到客人交引「人」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四】萬賾「賾」,閣本、活字本皆作「頤」,李燾注同。

  【五】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龍神」二字原倒,據宋史卷一四七兵志、卷三四九燕達傳、宋會要蕃夷四之三六乙正。

  【六】挾朝廷薦舉之令「廷」原作「延」,據閣本、活字本改。

  【七】比都下市直猶賤「比」原作「北」,「市」原作「京」,據閣本改。

  【八】秋料「料」原作「科」。按宋制,民田所納夏秋二稅,亦稱夏料、秋料,見宋史卷一七四食貨志,據改。

  【九】南陽項「項」,閣本、活字本皆作「頂」。

  【一○】宗彥上句有「三班奉職宗彥」,此處又有殿侍宗彥,二者必有一誤。

  【一一】解池「池」原作「地」,據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一六改。

  【一二】履具言得逵節制按:本句與上文「稟於逵而行捷路」,「逵追回」相牴牾。據宋史卷三四九燕達傳,「郭逵招討安南,為行營馬步軍副都總管」,疑此處「逵」為「達」之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