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服小记

“小”,之为言详也。礼不遗于小,小者必察,而哀乐之文乃以成章,故曾子曰“慎终追远”,谨于小而后为慎之至也。《仪礼》有《丧服》一篇,此篇乃引申其义类而详辨之。凡三十二章。

斩衰,括发以麻,为母括发以麻,免而以布。 衰,仓回反。篇内并同。为,于伪反。免,亡运反,篇内并同。

“括发”者,去笄 而露髻,以麻自项前交于额,却上绕髻也。小敛则括发。父在为母,虽齐衰期,而括发同于父丧,但于父则括发至于成服,乃着丧冠,为母则尸出堂又哭而易以免也。

齐衰,恶笄以终丧。 齐,即夷反,篇内并同。

“恶”,粗也;以榛木为笄,无雕治也。此谓妇人为父母及舅姑也。妇人质,有除无变。

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其义:为男子则免,为妇人则髽。

“冠”“笄”,以饰吉;“免”“髽”,以饰凶;其义同也。“为”,犹成也。童子未冠则不免,女子未笄则不髽,不备饰也。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

“苴”,粗恶之意。“苴杖”,斩衰之杖。“削杖”,齐衰之杖。竹不假削,桐则必削之,丧以质为重也。“桐”,白桐,今谓之水桐。

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 卒,子律反。为,于伪反。

“为祖母后者”,谓长子卒而冢孙承为丧主也。其礼视父在为母齐衰期,父没乃伸三年。

为父母、长子稽颡也。大夫吊之,虽缌必稽颡。 为,于伪反。长,丁丈反。下同。

哀之至者礼必尽,故先稽颡而后拜。“大夫吊之”,谓吊士也,以己故来吊,重尊者之惠,虽疏必自为主,故礼视丧主。大夫于大夫,则亦非父母、长子不稽颡也。言大夫则君吊可知。

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余则否。

“妇人”,已嫁之称。“其余”,谓父母、舅姑。

右第一章。

男主必使同姓,妇主必使异姓。

谓丧无主而为之主也。言“使”者,男则异姓者有服而同姓者无服;妇则同姓者有服而异姓者无服;有服者必不自为主,而令当主者主之也。妇之异姓,谓夫家之族属。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 “为出”之“为”,于伪反。

“为父后者”,適长子也。非为父后者,齐衰期,不杖不禫。

右第二章。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杀,所戒反。

“亲亲”,谓合族制服之道。“三”者,祖一也,父二也,己身之等为兄弟,三也。“为五”者,由祖而有从父之属,由兄弟而有从子之属也。“五”者,曾祖四也,高祖五也。“为九”者,由曾祖而有从祖之属,由高祖而有族曾祖之属,正服五,旁服四也。自己而下为子为孙,皆己所自出,不待亲而固亲,且子孙更无旁属,统于一身,是以不与数焉。杀者,减渐轻也。“上杀”,由父而上至于高祖,递降也。“下杀”,由从子而下至于从孙,递降也。“旁杀”,一从、再从、三从为族,递降也。此小宗之法,五世而迁,过此则为族人,大宗收之,非己所得亲,故曰“毕矣”。

礼,不王不禘。 此句旧在下章“女君之子报”之下,今从石梁王氏说,定之于此。

德不至,气不盛,则诚不及。诚所不及,礼所不行也。自此节以下皆言宗子、庶子丧祭之别,而推本于禘,以见尊祖合宗之所自始。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

“祖”,始王者也。祖所自出者,四代王者皆自侯国而兴,其先皆帝王之支庶,故推本古帝以为始出,而禘以飨之。“四庙”,二昭二穆,与祖为五,殷制也。周则自祖而外立六庙,所自出者无庙,禘则因祖庙而祭之。

庶子王亦如之。

“庶子王”,谓兄终弟及者。“亦如之”,谓亦为一世,如父子与四庙之数。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

“别子者”,世子之母弟也,世子无母弟,则庶弟之长者亦为“别子”。天子统天位之尊,世子承国储之重,族人不得而宗之,于是立其母弟之长者为一宗之祖,若周公之于周是已。其適长子又承诸侯之封为诸侯之祖,其庶子之次长者则继别子,而以世相嗣为宗子,以统一姓之族属,虽天子亦受统焉,于其家则天子讲家人之序。《诗》所谓“在宗载考”也。此所谓大宗也。“继祢”者,谓虽为大宗,而又统其五世之属籍以为一宗,及虽非大宗而冢子自承其祢,因以分支之始统五世之族属而为一宗,至于五世之外,则各以其继祢后者别为一宗,故五世而宗分,不与先为宗者相为宗矣。此“小宗”也。记者因禘而推周代之家法,上溯远祖,下连百世之义。若诸侯非天子之同姓,则各立一大宗,以自纪其家世。至于同姓之诸侯、大夫,则皆附天子、诸侯之大宗而不得为祖,故滕谓鲁为宗国,以周公为周之大宗之祖也。若鲁三家以桓公为祖,叔肸、仲婴齐之后以僖公为祖,庙乱于上,宗乱于下,皆僭天子而非礼矣。盖惟禘其远祖者则立大宗,禘不迁而宗不易,既立大宗而又立小宗,抑如有百世不祧之祖而又有五世则迁之庙,庙迁于上,小宗易于下,尊祖敬宗而等杀立焉,其义本一。先儒不察,乃以诸侯之适子弟及去国之公子仕于他邦者皆谓之大宗,则亦未达先王尊亲之大义矣。

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

“祖迁”,谓四庙之祖。“宗易”者,小宗也。“尊祖敬宗”,兼禘祖、大祖、大小宗而言,以其承祖而统族,则必敬宗,敬其宗子者,以著其德厚流光之盛,故所以“尊祖”。兼言“祢”者,祢庙立则适长子异于众子而预为五世之宗主也。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自宗子而外,皆谓之“庶子”。此言庶子与小宗之宗子为从兄弟,虽于其祢为冢子,仕至适士以上,得立祖庙而不敢立,但立祢庙以祭祢,于祖则供其牲物而宗子为之祭也。其得祭祢者,于祖则为庶孙,于祢则为冢子,又将继祢而为宗也。“明”,著也。“其宗”,谓继祖之宗。

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 为,于伪反。长,丁丈反。

父为长子斩者,父承宗后而以传之长子也。其父为庶子,则虽长子,但为己后,而非祖祢之嗣,亦与众子等服齐衰期也。兼言“祖”者,或父之父死,直承祖后也。若母,则长子承夫后,不降三年。

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

“无后”,谓庶兄弟死而无子,以庶贱故不为立后也。于祢而为庶子者不祭己之殇子,于祖而为庶者不祭无后之兄弟,以“殇与无后者”不立庙,必从祖祔食。今祖之庶无祖庙,祢之庶无祢庙,无从祔祭,则供其牲物而宗子为祭之。

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

此谓继祢之宗子之庶兄弟也,虽贵不得立祢庙,供其牲物而冢子为之祭也。“其宗”,谓继祢之宗。

右第三章。此章记周之宗法,虽详言祭礼,而丧服之隆替亦用可推矣。

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 长,丁丈反。

“人道”,人所以别于禽兽之道也。四者惟人能喻而修之,故生而叙之为伦,没而为之制服,重、轻、降、杀,各有差等,所以立人道之大也。此一章之大指,下七节皆以推明其义。

从服者,所从亡则已。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

“从服”者,恩义不涉,卑为尊屈,从尊而服也。“属从”者,虽从尊者而服,而恩义与己固相连属也。亡,亦没也。“已”,止也。“所从亡则已”有四:妾于女君之党,子于母之君母,妾子于君母之党,臣于君之党。虽没犹服有三:子于母之党,妾于夫之党,夫于妻之党。

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 为,于伪反。

“妾”,诸侯之媵侄娣也,妻出则俱出。众子为出母服期,母报之,妾在国则从女君而服。今女君虽服而妾不从服,出母以恩服,妾以义服,出则义绝也。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適子同。 为,于伪反。適,都历史。

期以下,天子绝,诸侯降,世子不敢以君道自居,故不降妻之父母。大夫之適子为妻不杖期,父在己不敢为主也。虽世子而与大夫之適子同,父在斯为子,无贵贱一也。

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则祭以天子、诸侯;其尸服以士服。

“以”,用也。“祭”者,养道,子所得自尽也。尸服不逾其生,不敢以己爵加于父也,如舜之于瞽瞍是已。子不敢以己爵加于父,乃以尊其亲于无可加,故孟子曰:“为天子父,尊之至也。”若后世人臣封赠之典,子爵之得加于父者,君命在故也;天子受命于天,非人子之得加于父也。知此则欧阳修濮议之邪说可得而息矣。

父为天子、诸侯,子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

“尸服士服”者,天子、诸侯之服不可入于士之庙也。天子、诸侯自失位而后子为士,故以道绌之而无疑,若三恪之封,后王以礼尊之,修其事守,则尸仍服天子之服。此言天子者,如夏大康之类也。按天子、诸侯子为士则尸士服,父为大夫、子为士,则尸仍可服大夫之服,其义异者,大夫、士尊卑不相远,且仕无恒达,大夫不世官也。

妇当丧而出,则除之。

“当丧”,当舅姑之丧也,恩义已绝,可以除矣。

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 为,于伪反。期,居之反。

“三年”,以受服终也。“既练”,则期服已除,不可更制服也。“反”,既出而复归也。“遂”,终服也。既练则已逾除期之期,不可以苟除也。愚按:既练而遂,情理终有未安,虽义在可反,不知待终丧而后反,斯为守正而无疑与!

右第四章。

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故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 期,居之反。为,于伪反。

“年”“时”,以所历节序言之。“再期”,二十五月而祥。“期”,十三月而除;为母十三月而禫。“七月”,殇服也。“祭”,练祭。“除”,除首绖也。“礼”者,人子孝养之理。“道”者,天时变迁消息之道,不以己之除丧故而祭,故必先祭而后除。祭可于期、再期之内,除必于期、再期之外,服有余哀而祭必及时也。

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

“三年而后葬”,有非常之故也。丧在殡,练祥之祭不行,奠而已矣。葬而虞,虞之后月乃练,又后月乃祥,又后月乃除,不忍遽也。“时”者,更三月之辞。

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 为,于伪反。

“大功”,从兄弟也。“主”,为丧主也。“有三年”者,谓没者之妻及幼子不能为主者也。“再祭”,练祥也,服已除而为主练祥,终三年者之礼也。若期服者为主,则除服而犹为主祥也。惟无三年者,则所谓无后者祔食,不特祭矣。无同姓而朋友主之,则虞、祔而止,恩义轻,不可过也。然惟朋友虞祔而已,则小功、缌亦必为再祭,举大功以概之耳。

右第五章。

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

大夫之妾有贵有贱,贵则缌,贱则否。士妾无贵贱之殊,但有子则以贵妾之服服之。

右第六章。

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 税,吐外反,下同。

“及”,及见也。“昆弟”,从昆弟也。“税”者,丧期已过,始闻丧而追服也。父以故适他国,生己于外,不及与祖父母、诸父、昆弟相见,则不从父而税,情义所不及,不虚饰也。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君已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 为,于伪反。长,丁丈反。

“君之父”者,父病废而子承祖立也。臣之恩轻,从君而服,君除丧,无所从,此谓大夫见羁执,锢于他国者。

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

缌、小功不税,惟降者则税,谓殇服也。中殇降二等,则降而缌者本服大功。

近臣,君服斯服矣。其余从而服,不从而税。

“近臣”,阍寺之属。“君服斯服”者,谓君税而己亦税也。“其余”,卿大夫之从君于外者。

君以时闻丧,则从君而服,君不以时闻丧而税,则己不税,税主恩故也。此谓君出奔者。

君虽未知丧,臣服已。

谓君出在外而臣留国中者,与社稷之守,则自尽臣礼而已。“已”,决辞,谓不待君也。

右第七章。

虞杖不入于室,祔杖不升于堂。

“杖”,以著哀,去杖以昭敬。既葬则哀渐杀而敬必伸矣。“室”,殡宫寝室。“堂”,庙堂。

绖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 杀,所界反。去,邱矩反。此节旧在“不为君母之党服”之下,今定之于此。

“杀”,差等也。斩衰之首绖大搹。大搹者,取中人大指食指一握之围九寸为率也,五分而去一,以为要绖,齐衰之首绖视之;又五分去一,以为要绖,大功之首绖视之。递降以至缌之要绖,仅二寸九分四厘九毫一丝二忽。绖以大为重服者,大者粗,小者差精也。“杖大如绖”者,斩齐之杖,各如其要绖。

除丧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轻者。

“除丧”,谓三年之丧既练而除绖也;男子除乎首,妇人除乎要,男子重首,妇人重要也。“易服”,谓先遭重丧,麻已变葛,复遭重,更易用麻,男子易要,妇人易首。重者,从重丧之变;轻者,易轻丧之麻。

右第八章。

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 为,于伪反。长,丁丈反。

“君母”,適母也。“为君母后”,谓君母无子,而己以庶长为后也。君母卒则不服其党,所谓“所从亡则已”也。母道主恩,恩不及则止。

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

母服长子齐衰三年,君母服之,妾从之,尊正统也。適未有子而庶长子将为后,父母服之齐衰期,妾亦从之。

右第九章。

无事不辟庙门,哭皆于其次。 辟,毗亦反。

“事”,谓朝夕哭奠及宾来吊也。“庙门”,殡宫之门;谓之“庙”者,使死者主有此宫也,既殡而门阖有事乃启,尚幽谧也。“哭”,谓哀至非时之哭。“次”,庐次。不辟门为位,礼不敢黩也。

复与书铭,自天子达于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 复,芳服反。

旧说谓此殷礼,是也。殷尚质,死而名之。“姓”,所得姓,若姬、姜之类。“伯仲”,若伯姬、季姜也。“氏”,后世分族而赐之氏,若鲁“仲孙”“叔孙”之类。殷人六世而婚姻通,或有忘其本姓者。

右第十章。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麻葛,皆兼服之。

皆谓绖带也。“葛”者,卒哭后所受服。“同”者,大小正等也。斩衰受服之葛,齐衰初丧之麻,绖皆七寸五分寸之一,带皆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齐衰受服之葛,大功初丧之麻,绖皆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带皆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兼服”者,谓两丧相仍,重者已受,轻者始遭,则绖受重服之葛,带用轻服之麻,以其情制相等,故不偏废也。此皆主男子而言,妇人不葛带。

报葬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 报,芳遇反。卒,子律反。

“报”,急疾也;谓时有变,故不及期而葬也。虞以安神,葬而旋虞,卒哭之祭必待三月,哀必及时而始杀也。诸侯五月而后卒哭,天子七月。

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

父母同月而没,则先葬母而不虞祔,待父之葬虞祔而后及母。义详《曾子问》。其莅母葬,服父之服,丧从重也。

右第十一章。

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

士为庶子期而大夫为之大功,尊其统也。庶子之子虽祖在,为父斩衰而不降,尊所宗也。

大夫不主士之丧。

士丧无主,大夫不为之主。大夫为宗后,不得替其宗也,则令以次亲而为士者主之。

为慈母之父母无服。 为,于伪反。

“慈母”,谓妾子失母,父命他妾之无子者子之。《仪礼》曰:“慈母如母。”如母者,如其身而已矣,其父母固非己所自出,恩不得及也。

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 “为舅”之“为”,于伪反。

“舅姑”,谓夫所生父母。夫降而期,妇降而大功,然不论与所后者族属之远近,悉大功也。

士祔于大夫则易牲。

“祔”,祔于祖也。士得祔于大夫者,祖之兄弟行无为士者,则亦祔于祖也。祔之祭虽主于新祔者,而不敢以卑者之牲入尊者庙,故用少牢。

右第十二章。

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

此释《仪礼》“继父同居期,不同居齐衰三月”之义也。必尝同居而后谓之不同居,初不同居则不得谓之不同居,无服矣。“无主后”,谓子之父死,幼而不任为主,又无大功之亲可代之为主,其继父亦无大功之亲可依为后者也。“同财而祭其祖祢”者,就子同居,为之经营,立庙制器,使子得修其祀事也。逮其后子长而可自为主,继父抑生子而有后,则为异居矣。按继父之名,本为同居而设,古之人以祭为重,是故大录其恩而为之制服,亦“三月无君而不祭则吊”之义;故不同居之服与旧君等,斯以为仁孝之推恩也。自非然者,母所嫁之后夫亦途之人而已,岂忍以父之名加哉!

哭朋友者,于门外之右,南面。

“门”,寝门。“南面”,受吊不西面也。朋友之义虽笃,不哭于庙,重别其宗也。此二节皆记古人重宗庙之意。

右第十三章。

祔葬者不筮宅。

“宅”,茔域也。《士丧礼》“筮宅”者,为无赐墓者言也。有赐墓者,则从其昭穆而祔,不更筮矣。

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诸祖姑。

“祔”,祔葬也。祔皆于其祖之下,昭恒为昭,穆恒为穆。公孙而为士、大夫,则就其从祖之域,《周礼·冢人》所谓“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后也”。妇人祔于祖姑,亦自为昭穆,公孙之妻亦祔从祖姑,而不敢祔于祖姑之域。祖姑,夫人居前,卿、大夫、士之妻居后也。

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

“中”,间也。“一”,一世也。诸妾各自为域,不与適乱,亦自为昭穆而祔焉。“亡”,谓无妾祖姑也。间一世而上祔于妾高祖姑,虽有妾曾祖姑,不得祔也。若其昭穆之中从未有妾可祔,虽有妾曾祖姑、妾姑,俱不得祔,而即之为始,以待后来,昭穆必不可乱也。妾皆为有子者而言。

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

天子之子孙为诸侯、大夫者,墓地在天子兆域之外,不得祔也。士之子孙,虽骤贵而祔于祖之域可也。言“可”者,古未有天子祔士之事,以大夫祔士推之,无不可也。

右第十四章。

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 为,于伪反。卒,子律反。

所谓“所从亡则已”也。

宗子,母在为妻禫。 为,于伪反。

齐衰期之禫者,十三月而禫,十五月而除。非宗子,则母在不为妻禫。宗子之妻,承统而尊,故不以母在厌降。

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

谓庶母及祖庶母皆可为慈母也。“后”者,谓服齐衰期而以子道为之丧主也。妇人不与男子为昭穆,故可以祖庶母为慈母,然必祖命之。

为父、母、妻、长子禫。 为,于伪反。长,丁丈反。

斩衰、齐衰虽异,其禫月同也。为君斩衰,则二十五月而除,于斯见矣。

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

“妾母”,庶子所生母也。子则祭,孙则止矣。

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 冠,古乱反。

“不为殇”者,丧如其服,祭则所谓“无后者”也。

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

此谓诸侯世子及大宗之子以殇死,更无庶弟,求于从兄弟之列以为父后而不得,乃立其从子,以嗣殇者之父,而孙不可承祖以乱昭穆,则仍使承殇后;然虽为之后,以定世次,仍以其殇服服之而不为之斩,以殇无父道也。

右第十五章。

久而不葬者,惟主丧者不除,其余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

“久而不葬”,谓有故不得葬,逾服外也。“不除”,不忍以吉居殡宫也。“其余”,谓旁亲也。“以麻终月数”,未葬则不变葛也。逾年而葬者期不变,逾九月而葬者大功不变,不变以终其月径除矣。葬者主人之事,疚在己而哀不可辍,旁亲不变斯足矣。

箭笄终丧三年。

“箭”,筱竹。“笄”,长尺。“终三年”者,妇人质,有除无变。

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

“绳屦”,治麻为绳以结屦,别于疏屦也。“齐衰三月”者,衰裳绖皆与齐衰期同,而惟屦视大功,盖曾祖视祖而杀,其服当为大功,以一本故,服不可轻,而特减其月,乃因其可同而于屦示同焉。必于屦同者,屦轻故也。

右第十六章。

练、筮日、筮尸、视濯,皆要绖、杖、绳屦。有司告具,而后去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 要,于宵反。去,邱矩反。

“练”,小祥之祭也。“要绖”,葛绖。男子除乎首,故惟要绖,去首绖也。“要绖”“绳屦”,皆练后之受服。犹“杖”者,大祥而后去杖也。视濯,则有司告具,主人往视而去杖。筮日、筮尸,则去杖莅筮,事毕而杖以拜送宾,不以杖临祭,礼也。

大祥吉服而筮尸。

“吉服”者,朝服而缟冠。祭吉礼,筮吉事,故练与祥皆必服其所变除之服。不言筮日者,文略耳。

右第十七章。

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 为,于伪反。

不命之士,父子同宫,其母虽妾,亦不降而服功,然十二月而除,父在厌之也。父没则禫。

庶子不以杖即位。

此下三言“庶子”,皆冢子以下之通称。为父杖止于中门外,不以即哭位,避丧主也。

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

適子、適妇之丧,父为之主,则其子与夫不敢以杖即位。庶子、庶妇,父所不主,私恩得伸矣。言“可”者,不命之士,父子同官,仍不得伸也。

右第十八章。

诸侯吊于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

诸侯相朝,遇其大夫之丧,吊之可也。“君为主”者,臣不敢与君敌礼也。子中庭北面,哭而不拜。

诸侯吊必皮弁锡衰。所吊虽已葬,主人必免。主人未丧服,则君亦不锡衰。

“吊”,谓吊于异国之臣也。“锡衰”,麻之滑易者,十五升之缕而去其半,有事其布,无事其缕。“主人”,所吊者之子也。主君则素弁环绖以受吊。“未丧服”,未成服以前也。皮弁服袭裘。

右第十九章。

养有疾者不丧服,遂以主其丧。非养者入主人之丧,则不易己之丧服。养尊者必易服,养卑者否。 养,于亮反。

“养”,侍养之也。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妇人不绝于男子之手,故或无子,必亲属一人为之主养以待其终。“不丧服”者,己或先有丧服,必变之,服深衣,重养疾,避凶也。“遂以主其丧”者,病革将终,则易朝服,已死,袒免三日而成新丧之服也。“入”,谓闻丧而入哭也。虽新丧未成服,己旧有服,则仍其丧服,非为丧主,不舍故服也。“养尊”者,谓所养尊于所服也。“养卑”者,谓所服尊于所养也。

右第二十章。

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

妾不世祭而有妾祖姑者,或诸侯之礼也。“女君”,適也。“易牲”者,诸侯之妾少牢,不敢以卑牲加于適,易用大牢也。“可也”云者,中一以上祔,正也,弗获已,宁祔于適,必不可乱昭穆。

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则舅主之。

“妇”,兼適妇、众妇而言。“若”,犹及也。夫没则子主之。“虞卒哭”,主于祭妇。“祔”者,祭告于舅之母也。

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惟宗子。

“摄”,代为之主也。大夫之丧虽无主,旁亲之士不敢为之主,宗子尊则可以摄矣。小宗摄其五世,大宗摄合族。

主人未除丧,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人不免而为主。

“兄弟”,主人之兄弟,亦死者之子也。既葬而或吊之,主人必免。兄弟以奔丧至,哀各自致,不为己来,故“不免”。若已除丧而因触生哀,主人既不丧,冠不可纯吉,则免。

右第二十一章。

陈器之道,多陈之而省纳之可也,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 省,所景反。

从葬之器,有明器,有祭器,此谓祭器也。“陈”者,设之于庭;“纳”者,藏之于圹。“省”,减也。“多陈之”,以宾客所赠为荣;“省陈之”,务实而不为虚设。二者各有义而非丧纪之大节,君子精义而不执,类若此也。

右第二十二章。

奔兄弟之丧,先之墓而后之家,为位而哭。所知之丧,则哭于宫而后之墓。

“家”,奔丧者之家也。兄弟则可自为主,己方有服而殡已去宫,则从己之重,为位于家,不为主人也。“所知”,朋友也。“宫”,故殡宫也。以主人为主,故必先哭于其宫。

右第二十三章。

父不为众子次于外。 为,于伪反。

父则有老者之道焉,即安以尊生可也,惟冢子统尊,则次于外。

右第二十四章。

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

尊亲兼至,虽仕于他国,必归而以臣礼服之。

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本,诎而反以报之。

“下殇”而“小功”,本皆齐衰之服,以殇而降尔。“本”,麻近根处也。小功本牡麻带,今但澡治其莩垢而不绝去其本。“报”,合结也。殇服之麻皆散垂,今则屈其余向上,合而纽结之,以本重降轻,使伸其哀也。

右第二十五章。

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

“三人”,二继室也。“亲者”,其舅之所出。

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 句 ,于其妻则不易牲。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 句 ,于其妻则以大夫牲。 卒,子律反。

此谓大夫之妻祔于祖姑而祖姑则士妻者也。“其妻为大夫而卒”者,当妻卒时夫为大夫也。“其夫不为大夫而祔”者,当祔时夫被黜谪也。“于其妻不易牲”者,祔用二牲,祖姑一牲,妻一牲;今俱用士牲,不易也。“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者,受命于卒后祔前也。“妻以大夫牲”者,祖姑仍用士牲,以未正祭,不敢辄荐贵者之礼,而妻从夫贵,即可易牲也。妇人荣辱因夫,不问存没,予夺皆听君命也。

右第二十六章。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 “为出”之“为”,于伪反。

此以释《仪礼·丧服》篇文,不以私恩废宗祀也。然则父在祭非己主,虽適长子服之可矣。

右第二十七章。

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 “为夫”之“为”,于伪反,下同。

丧有主人,有主妇。母丧子或三年,为主妇。然妻于夫三从之义,恩笃分重,姑不能厌也。“为夫杖”者,以杖即位。

母为长子削杖。 长,丁丈反。

齐衰则削杖矣。妻为夫苴杖,重于母,故不厌其杖。

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

“主丧者不杖”,谓无子而齐衰不杖,期以下者为之主也。“女子子在室”视童子,不杖,以无杖者故使伸其哀,则其长者一人杖,虽未笄,杖矣,不使均于无出也。然则童子不杖,而摄丧主者不杖则杖,愈可知矣。

右第二十八章。

缌、小功,虞卒哭则免。 卒,子律反。

三月而葬,缌已且除,小功变矣。与于虞卒哭之祭,则必更免,送死之终,哀之尤也。言缌、小功,则大功以上可知。

既葬而不报虞,则虽主人皆冠,及虞则皆免。 报,芳遇反。

“报”,谓反哭而即虞也。有故而不报虞,不可以久无饰,故主人亦冠。“及虞”,虽缌、小功更免。

为兄弟,即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报虞卒哭则免,如不报虞则除之。 为,于伪反。报,芳遇反。卒,子律反。

“兄弟”,该远兄弟。除丧而后葬,有故也,犹必反服其服,哀深于葬也。“除之”者,除于墓次。及其虞卒哭,又以免往。

远葬者比反哭者 句 ,皆冠,及郊而后免反哭。 比,毗至反。

“远葬”,谓墓地非一日之程。“比”,及也。道途不冠,则以骇众,故主人而下皆冠,及郊而后免以反哭。

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虽异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

殡之明日成服,则不免矣。君于大夫视小敛,于士视大敛,皆当免时而吊。今君来虽迟,宠君之至如新丧,故“必免”。“不散麻”者,绖不垂余而结之也。大敛以前免而散麻,哀之至也。今为君而变尔,故不散。“免也”,谓亦如本国之君也。“亲者”,谓大功以上。

右第二十九章。

除殇之丧者,其祭也必玄。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 朝,直遥反。

殇不虞,除丧则吉祭之。“玄”,玄端,其裳黄。“成丧”,成人之丧。“祭”,祥祭。“朝服”,缁衣素裳。“缟冠”,不纯吉也,禫乃玄。

右第三十章。

奔父之丧,括发于堂上,袒,降踊,袭绖于东方。

谓已至殡宫时也。亲死小敛,括发于房,以尸未殡,故避其亵也。奔丧,已殡,故括发于堂上。袒者,亦袒于堂也。已括、“袒”,降东阶,西乡成踊,乃袭绖于序东。“袭”,掩其所袒之衣。“绖”,要绖也。“东方”者,主人之位。

奔母之丧,不括发,袒于堂上,降踊,袭免于东方,绖。

“不括发”者,至之明日,又哭而不括发也。父则三日五哭,皆括发,终五哭乃免。

即位,成踊,出门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

此统奔父丧、母丧而言,其礼一也。“即位”者,众主人先在丧次者及来哭之宾各即位也。“出门”者,成踊毕拜送宾,与众主人兄弟皆出门反次也。“三日”,通始至之日而言,初至一哭,明日又明日各朝夕再哭。“三袒”者,始至及两朝哭,皆升堂袒,视小敛、大敛也。

右第三十一章。

適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 適,都历反。“为之”之“为”,于伪反。

“適妇”,冢子之妇,“不为舅后”者,夫死而无子,舅立庶子为后,则適妇夷于庶妇矣。“小功”,庶妇之服也。专言“姑”者,舅没而后为后者始定也。非天子诸侯无生立后之礼,皆定位于初丧。

右第三十二章。

礼记章句》卷十五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