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记下

凡六十四章,其四十七章以下皆非丧礼,记者杂辑以充篇帙尔。

有父之丧,如未没丧而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 卒,子律反。下同。

“没”,终也。“未没”者,将终之辞,已练而未祥也。“除服”,祥祭之服。“卒事”,卒祭也。“反丧服”,反母服也。礼必辨其分际,终其丧父之礼而明后此之丧母也。

虽诸父、昆弟之丧,如当父母之丧。其除诸父、昆弟之丧也,皆服其除丧之服;卒事,反丧服。

“当”者,期之丧终始在三年之内。母之期丧在父丧之内不得除,而诸父、昆弟得除者,祭非己主也。大功以下除之,期不与主人练祭相值则不除。

如三年之丧,则既 ,其练、祥皆行。

“三年之丧”,谓长子之丧,与父母之丧先后相值也。“ ”,今字书作“ ”,如麻而柔白,无葛之乡以之代葛。“既 ”者,谓既葬而变葛也。言长子之丧在父丧之先,时已及练祥,必留祭不举,待父丧变葛而后祭行,祭则必服其除服,未葬不得服轻也。父丧在长子丧之前亦然。

右第一章。

王父死,未练祥而孙又死,犹是附于王父也。 附,与祔同。

迁庙祫祭而后昭穆序,今此王父尚未有庙,则祔于王父之所祔以从王父。称“王父”者,未有庙,不得言祖也。

右第二章。

有殡,闻外丧,哭之他室。入奠,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即位之礼。 卒,子律反。

“有殡”,宫内之殡,父母妻子也。“外丧”,兄弟之丧在他国不及奔者。“哭之他室”,明所哭者非殡也。“奠”,哭之明日朝夕奠于殡也。“出”,仍往他室。“改服”,改外丧之服。“即位如始”者,终其哭之日皆如始哭也。于此而言“如始即位之礼”,明始哭于他室之必为位也。彼此各致而别行之,情得以交尽矣。

右第三章。

大夫、士将与祭于公,既视濯而父母死,则犹是与祭也,次于异宫;既祭,释服,出公门外,哭而归。其他如奔丧之礼。如未视濯,则使人告,告者反,而后哭。 与,羊洳反,下同。

“视濯”,在祭之前夕,祭事之始也。“与祭”者,当祭不敢告,不敢专废公事。“次于异宫”者,相视濯已,不敢归即丧所,凶不可干吉也。“告者反,而后哭”,哭则不与祭矣。

如诸父、昆弟、姑姊妹之丧,则既宿则与祭,卒事,出公门,释服而后归。其他如奔丧之礼。如同宫,则次于异宫。 卒,子律反。

“诸父”,世父、叔父。“昆弟”,同生者。“姑姊妹”,在室者。皆期之丧也。“宿”,戒也;在祭前三日。宿则与祭,未宿则不与于宿矣。出公门而后释服,降于父母之哀遽也。然则妻及众子私丧之期与大功以下,在散齐之内,与祭可矣。

右第四章。

曾子问曰:“卿、大夫将为尸于公,受宿矣,而有齐衰内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出舍乎公宫以待事,礼也。”孔子曰:“尸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尸必式,必有前驱。” 音见《曾子问》。

义见《曾子问》。

右第五章。

父母之丧,将祭,而昆弟死,既殡而祭。如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祭,主人之升降散等,执事者亦散等。

“祭”,练祥之祭也。待“既殡而祭”者,哀新死,不忍行吉礼也。“臣”,隶;“妾”,婢也。必“葬而后祭”者,不以凶干吉也。“散”,历也。“等”,阶之级也。谓两足各蹑一等,无威仪,盖凶步也。练祥吉祭,其升降当聚足涉级,新有昆弟之丧,哀不忘于心,故凶步。此谓“殡而祭”者。

虽虞、祔亦然。

谓亦异宫待殡,同宫待葬也。

右第六章。

自诸侯达诸士,小祥之祭,主人之酢也哜之,众宾、兄弟则皆啐之;大祥,主人啐之,众宾、兄弟,皆饮之可也。

自诸侯下达不言天子者,按《尚书》,康王顾命,大保当初丧而哜,则天子之礼,小祥可啐,大祥可饮也。“哜”者,引爵至齿。“啐”,微入口也。“饮”则卒爵。“酢”,谓受宾酢,若尸酢则皆卒爵。众宾、兄弟祭末受献。

凡侍祭丧者,告宾祭荐而不食。

“侍”,相也。“祭丧”,亦练祥也。“告”,相者告之。“荐”,脯醢也。吉祭,相者告宾祭荐,祭已食之,丧祭不食,虽大祥犹然,食重于饮也。

右第七章。

子贡问丧,子曰:“敬为上,哀次之,瘠为下;颜色称其情,戚容称其服。” 称,昌孕反。

“丧”,父母之丧也。“敬”,慎也,所谓慎终也。“瘠”者,啜粥饮水之必然也。“颜色”,黧黑枯槁之色。“戚容”,涕泣悲酸之容也。内称其情,色无伪也;外称其服,服不虚也。丧以哀为主,而有真哀者必有真慎,若乘一往以自致,则但发气为哀,气衰而哀竭矣,故孝莫大于慎终。

请问兄弟之丧。子曰:“兄弟之丧,则存乎书策矣。”

哭踊服食之文,《礼》具有之,求其称而已。

右第八章。

君子不夺人之丧,亦不可夺丧也。

“夺丧”者,强之从政,及居处饮食使即便安也。君子遇丧而恻怛生心,行乎所不容已,故于人能恕,而在己不移也。

右第九章。

孔子曰:“少连、大连善居丧,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东夷之子也。” 少,诗照反。解,居卖反。期,居之反。

少连,见《论语》,大连或其兄弟也。“不怠”,哀而慎于殡也。“不解”,哀而慎于葬也。“忧”,思也。“东夷”,滨海徐、莒、杞、郯之地。杂用夷礼,而二子能自尽于礼也。

右第十章。

三年之丧,言而不语,对而不问,庐垩室之中,不与人坐焉;在垩室之中,非时见乎母也,不入门。 语,鱼讵反。

“三年之丧”,父丧也。“言”,言己事也。“语”,教告人也。未练居“庐”,练居“垩室”。“不与人坐”者,或来慰问,立酬之,不与为礼也。“时”,定省之时。“门”,大门,垩室在门外。居庐之时,非哭次不见母,有疾乃问之,练而后可时入见母也。

疏衰皆居垩室,不庐。庐,严者也。 衰,仓回反。

“疏衰”,母丧。“皆”云者,统父在期、父殁三年而言。“严”者,尊重之意,尊统于一,故惟为父居庐。

右第十一章。

妻视叔父母,姑姊妹视兄弟,长中下殇视成人。 长,丁丈反。

“视”,谓哀容及居处之节也。妻虽杖而不得过于叔父母,姑姊妹出嫁则降,长中下殇虽递降,而情与兄弟及其成人同,则必伸其哀,礼与情相为出入,而各惬也。

亲丧外除。

服已释而哀未忘,饮食居处必异乎恒也。

兄弟之丧内除。

哀已澹乃除之。期功之丧,兄弟为重,其他可知矣。

视君之母与君之妻,比之兄弟,发诸颜色者,亦不饮食也。

君之母、妻皆服期与兄弟等,而情之不逮远矣,退而饮酒食肉可矣。惟 酒 容,荤辛发色,则与服太不相称,则绝之。

右第十二章。

免丧之外,行于道路,见似目瞿,闻名心瞿,吊死而问疾,颜色戚容,必有以异于人也。如此而后可以服三年之丧,其余则直道而行之是也。 瞿,九遇反。

“免”,除也。“似”,貌相似也。“瞿”,惊怵貌。“闻名”,言语触其讳也。“吊死问疾”,忆其亲之曾若此而感其哀思,则容色异于未遭丧者之但为人哀而不至也。终身思慕,有感必动,而后可以居丧执礼无不称情之文矣。“其余”,谓哭踊居食之节,葬祭之仪。“直道”,如礼遵行之。

右第十三章。

祥,主人之除也,于夕为期,朝服。祥,因其故服。 朝,直遥反。

“除”,谓除练服而即祥服也。“夕”,祭前一日之夕。“为期”,告宾以祭期也。“朝服”,缁衣素裳;异于吉者,缟冠耳。“祥”,谓正祭日也。“因其故服”,仍为期之朝服也。祭之明日仍服素缟麻衣,以待释而始易。于祭特吉者,正祭服也。

子游曰:“既祥,虽不当缟者,必缟,然后反服。”

“既祥”,谓祥祭之日也。“缟”,缟冠也。“不当缟者”,齐衰以下助祭者,久已释服,服玄端,不当缟冠也。“必缟”者,祥祭为吉凶之交,礼尤重也。“反服”,祭毕反其初吉。

右第十四章。

当袒,大夫至,虽当踊,绝踊而拜之,反改成踊,乃袭。

“当袒”,小敛、大敛时,为敛变故袒。“当踊”,谓正当踊时。“绝”,中止也。“反”者,拜宾必于堂下,拜已升堂,反即视敛之位也。“改”,更也。凡踊三者三而成,先虽已踊,以绝不数,仍九跃也。“袭”,着衣也。敛事毕,踊而后袭;言“乃袭”者,谓即袒以拜,不待袭而成礼,急敬尊者也。

于士,既事,成踊袭而后拜之,不改成踊。

“既事”,终敛事也。“成踊袭而后拜”,不绝踊袒也。“不改成踊”,踊已成也。此士礼也。若大夫,则虽大夫至亦必成踊袭而后拜。夫人子于亲丧之际,哀乱摧折,若一致于其亲而他皆所不恤,乃其于尊卑之等、拜踊之节犹若是其详辨者,盖亲亲尊尊之义,同出于性而非由外铄。故孝子尽性以事亲,无所不致慎焉。而节文之宜,仁义并而不悖,非达于天德之全体者,固不足以知其深远矣。夫岂仅恃其不学不虑之知能,而直情径行者所得与哉!直情径行者,戎狄之道也。

右第十五章。

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附,皆大牢。下大夫之虞也犆牲;卒哭成事、附,皆少牢。 少,诗照反。卒,子律反。大,他盖反。犆,徒得反。

卒哭之祭谓之“成事”。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其间凡五虞,然后卒哭。虞,丧祭;成事、祔,渐吉矣。丧不备物,渐吉然后备所应用之牲。

右第十六章。

祝称 句 :卜葬、虞,子孙曰“哀”,夫曰“乃”,兄弟曰“某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

“祝称”,谓命龟称主人之辞。“卜葬”,卜葬日也。“卜虞”者,大夫五虞,诸侯七虞,须卜日也。“孙”,父没为祖后者。“乃”者,对其妻之称。

右第十七章。

古者贵贱皆杖。叔孙武叔朝,见轮人以其杖关毂而 轮者,于是有爵而后杖也。 朝,直遥反。 ,胡馆反。

“朝”,谓造朝而涂遇之也。“轮人”,为车轮者。“关”,穿也。“ ”,回转以试其圆否也。礼虽不下于庶人,能者弗禁也。愚贱不能自勉于礼,而或存其实,或存其名,苟名存而实虽亡,犹愈于名实之皆亡,则存其名以俟能者可也。以私意忿一人之失而遽禁庶人之杖,此其所以为叔孙武叔与!

凿巾以饭,公羊贾为之也。 饭,扶晚反。

公羊,复姓,贾名。“巾”,覆面帛。大夫以上,宾为之饭,则以巾覆面,当口凿之,以远宾之憎恶。士亲饭而凿巾,则子而憎其亲矣。苟欲僭大夫之礼以尊其亲,而不知其陷于大恶也。废杖、凿巾,皆记鲁礼之失。

右第十八章。

冒者何也,所以掩形也。自袭以至小敛,不设冒则形,是以袭而后设冒也。 后字衍丈。

“冒”,韬尸者,制若直囊,凡二,上曰质,下曰杀,先以杀韬足而上,后以质韬首而下,齐于手。自袭至敛,为日不一,容色变异,将见于形,孝子不忍其亲或为人所憎恶,故以此掩之。此先王之礼所以曲尽人情而求其心之安也。程子以是治司马温公之丧,而苏轼诮之,亦多见其不知量而已。

右第十九章。

或问于曾子曰:“夫既遣而包其余,犹既食而裹其余与?君子既食则裹其余乎?”曾子曰:“吾子不见大飨乎?夫大飨,既飨,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也。子不见大飨乎?” 夫,防无反。遣,诘战反。与,以诸反。归,求位反。

“遣”,遣奠也。“包”,裹而载之遣车也。“大飨”,诸侯相飨之礼。“三牲”,大牢也。“大飨”,礼之盛者,必归俎以致敬,可以释裹余之疑矣。乃以宾客之礼待父母,疑于恻隐之不足,而孝子之心于亲之死不得而不宾之,且若其生而他往,不忍以其不能饮食而遂竟以祭礼行之,则哀恋之情亦至矣。

右第二十章。

非为人丧,问与?赐与?三年之丧,以其丧拜;非三年之丧,以吉拜。 为,于伪反。与,以诸反。

“非为人丧”,谓虽在丧中而不以丧故相赙助也。“问”,遗也。敌者曰“问”,尊者曰“赐”。吉拜,不稽首也。三年之丧,无可暂吉,故必丧拜。期功以下,自可以寻常之礼拜受也。

三年之丧,如或遗之酒肉,则受之,必三辞,主人衰绖而受之。 衰,仓回反。

“遗之酒肉”者,或因疾毁,劝令强饮食也。君子自尽其道而谅人之情,受之可也。“三辞”者,诚不忍食,必以情告也。“衰绖”者,示虽受之而固不可夺也。如此则人之强之者亦且止矣。

如君命,则不敢辞,受而荐之。

“荐”,奠也。不敢虚君惠,而己固不可夺也。

丧者不遗人;人遗之,虽酒肉,受也。从父昆弟以下,既卒哭,遗人可也。 从,疾用反。

“丧者”,期以上之丧也。情尽于亲,不能及人,故不遗人。有丧宜为人所恤,故遗之必受,虽酒肉亦有所用之也。“从父昆弟”,大功之亲者也,自此以下,丧非己主,余情可以及人。

右第二十一章。

县子曰:“三年之丧如斩,期之丧如剡。” 县,胡涓反。期,居之反。

“斩”,思虑断绝也。剡,神志衰削也。志壹于哀,则气象容貌动止云,为之间无不然者。县子此论可谓善言丧者矣。

右第二十二章。

三年之丧,虽功衰,不吊,自诸侯达诸士,如有服而将往哭之,则服其服而往。 此节旧本在“十五月而禫”之下,今从陈氏本定于此。衰,仓回反。下同。

“功衰”,谓既练而所受之衰与大功同也。“吊”,吊生者。“哭”,哭死者。“其服”,所哭者之服。

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练则吊。 期,居之反。下同。

此父在为母之丧也。“练则吊”者,其练如三年之祥也。然则三年之丧,祥而可以吊矣。

期之丧未葬,吊于乡人,哭而退,不听事焉;功衰吊,待事不执事。 此节旧本在“不听事焉”之下,今定序于此。

“期之丧”,从服、义服及姑姊妹无主殡不在己族者。“听”,亦待也。当主人袭敛之际,须待,其事毕而成礼也。“功衰”,谓殇服,由齐衰而降者也。“不执事”,不相助主人敛奠。

既葬,大功,吊,哭而退,不听事焉;小功缌,执事,不与于礼。 与,羊洳反。

“既葬”,己所服者既葬也。“与”,相也。“礼”,谓馈奠。缌,既葬而“不与于礼”者,死者士,逾月而葬也;大夫既葬,缌者除矣。

右第二十三章。

相趋也,出宫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问也,既封而退;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虞附而退。 封与窆同,彼验反。

此乡人会葬之节也。古者少长相遇,以趋为敬。“相趋”,谓相识而常相会晤也。“相揖”,谓同与饮射,相揖让也。“相问”,谓往来馈问也。“相见”,谓执贽定交也。同门曰“朋”,同志曰“友”,皆兼生死之交而言也。“出宫”,出殡宫,朝祖已,正柩,宾出而主人拜送,遂不复至也。“哀次”,祖道已,丧车外乡,为哀次于庙门,宾出,主人送也。“既窆”,主人赠已,宾退,主人拜送也。“反哭”,宾更吊,吊已出,主人拜送也。“虞附”则反哭而退,待祭而更来与祭也。宾退必因主人之拜送,退则不复再至矣。

吊非从主人也,四十者执 ;乡人五十者从反哭,四十者待盈坎。 从,疾用反。

谓送葬也。“主人”,同姓有服之通称。主人送者随柩行,无事焉,吊者必夹柩行相相助。四十筋力未衰,于道执 ,于坎实土;五十已衰,从主人反哭而相助虞祭;劳逸各有事矣。言“乡人”者,远宾来会,主人重劳之,虽未五十,可从反哭也。

右第二十四章。

丧食虽恶,必充饥。饥而废事,非礼也;饱而忘哀,亦非礼也。视不明,听不聪,行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故有疾饮酒食肉,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饮酒食肉,皆为疑死。 为,于伪反。

“饱而忘哀”,谓饱则嫌于忘哀也。“不正”,尪蹇欲仆也。“不知哀”,神志昏也。“致”,极也。“疑”,犹恐也。

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大功以下,既葬,适人,人食之,其党也食之,非其党弗食也。 人食之“食”,祥吏反。

“有服”,下达于缌之辞。“适人”,有故至人家也。“食之”,值食时而留之食也。“党”,同有服者。虽彼服轻已除,情相若,则虽食不忘哀也。

功衰,食菜果,饮水浆,无盐酪;不能食食,盐酪可也。

“功衰”,斩衰既练之服也。“水浆”,或水或浆,不专饮水也。“酪”,乳熬成者。“不能食”者,体质羸弱不胜淡食也。“可”者,稍食之。

孔子曰:“身有疡则浴,首有创则沐,病则饮酒食肉。毁瘠为病,君子弗为也。毁而死,君子谓之无子。” 创,初良反。

“疡”,头疮。“创”,古疮字。按字义当云“首有疡,身有创”,或传写互讹也。内伤曰“毁”,外羸曰“瘠”。“病”,成痼疾也。君子之居丧也,志壹气充,性尽而情顺,故虽毁而不病。若志之不逮,情欲偷而强之哀,则气馁形疲,强者病、弱者死矣。诚不足而灭裂以求名,君子耻而不为,其甚者反以殄生绝祀,不孝之罪,其能免乎!

右第二十五章。

非从柩与反哭,无免于堩。 免,亡运反。

柩所行道曰“堩”。反哭言堩者,循其从柩之路而归也。“无免”,必着丧冠,以致饰也。

右第二十六章。

凡丧,小功以上,非虞附练祥,无沐浴。 上,时掌反。

洁清致饰之事,哀则废之。丧祭以事神,可尔。小功、大功终祔,期终练,三年终祥。

右第二十七章。

疏衰之丧,既葬,人请见之则见,不请见人。小功,请见人可也。大功不以执挚。惟父母之丧,不辟涕泣而见人。 衰,仓回反。“则见”“涕泣而见”之“见”,贤遍反。辟,毗义反。

“疏衰”,期之丧也。“请见人”,通初见、亟见而言。“执挚”,初见之礼。大功可以亟见,不初请见,皆谓既葬也。“不辟涕泣而见人”,人来见而见之也。见者为相吊慰,无相见之礼。

三年之丧,祥而从政;期之丧,卒哭而从政;九月之丧,既葬而从政;小功缌之丧,既殡而从政。 期,居之反。卒,子律反。

“从政”,谓服官任事也。期以下,若今在官请假是已。父在为母期,则十三月而祥,而后从政也。

右第二十八章。

曾申问于曾子曰:“哭父母有常声乎?”曰:“中路婴儿失其母焉,何常声之有?”

古者哭踊皆有节,则哭有时数矣。故曾申疑而问之。无常声者,哀至之哭也。按曾申,曾子之子,而以哭父母问曾子,殆于野矣。孝者,人道之大,教之本也,然子不敢以问父,父不能以诏子,故古者易子而教,精义以利用者也。

右第二十九章。

卒哭而讳。 卒,子律反。

在殡不讳者,不忍遽以神道事亲也。卒哭则祔,祔斯神矣。

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与父同讳。

“王父母”,据子而言。“兄弟”以下,据父而言。“同讳”者,谓父在从父而讳,父没仍不改也。

母之讳,宫中讳;妻之讳,不举诸其侧。

内讳不出门。异姓之讳,非己讳也。

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 从,疾用反。

“名”,当作“居”,传写之误也。“同居”,谓共坐也。从祖,小功之亲,不逮事父则不讳,惟与其子同处则不举诸其侧。

右第三十章。

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既冠于次,入哭踊,三者三,乃出。 冠,古乱反。三,苏暂反。

“以丧冠”,谓年已及冠,适有丧,即冠丧冠也。“次”,庐也。“入”,升堂诣殡前也。“哭踊”,哀父母之不及见也。“三者三”,成踊也。“出”,即哭次也。此谓三年之丧而冠者,期以下见《曾子问》。

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妇。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娶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 冠,古乱反。取,七句反。卒,子律反。

“末”,受服即葛之后也。“大功”言己服,“小功”言父服,错举互明之。“妇”,子妇也。小功可以取妇,大功则不可取,吉于冠、嫁也。“己虽小功”,父没之辞也。“冠”,自冠。“娶妻”,自娶。小功卒哭可以冠、娶,大功可冠而不可娶也。“下殇之小功”,本期服之亲,服虽五月而无受,故必终丧。“不可”者,冠、嫁、娶俱不可也,麻不可以接吉也。言下殇之小功,则上、中殇之大功可知。

右第三十一章。

凡弁绖,其衰侈袂。 衰,仓回反。

“弁绖”,吊服,其衰有三,锡衰、缌衰、疑衰也。“侈”,张大而被于衣上也。“袂”,裒衣相属当腋者。凡衰之制,幅布当心,缀于衣上,其博四寸,左右辟领各四寸,衰不覆袂也。吊服之衰,不为辟领,以一幅博如其躯,侈加于袂上,哀轻则简而文也。

右第三十二章。

父有服,宫中子不与于乐;母有服,声闻焉不举乐;妻有服,不举乐于其侧。 与,羊洳反。

“父有服”,功、缌及义服,己不从服者。“宫中”,谓同官居也。“与”,执习也。“乐”,琴瑟也。士无故不彻琴瑟,为所尊亲故变也。母妻之服,其私丧也。“声闻焉不举乐”,则宫中容有不相闻之处,举之可矣。“不于侧”,则虽声闻不避。

大功将至,辟琴瑟;小功至,不绝乐。 辟,必益反。

“将至”,谓有是服者来诣己,已将命而未入也。“辟”,屏也,方弹而彻也。“不绝乐”者,方弹不辍,未弹则亦不奏也。凡习乐而客至者,不为中止,曲终而后肃之。

右第三十三章。

姑姊妹,其夫死,而夫党无兄弟,使夫之族人主丧;妻之党,虽亲弗主;夫若无族矣,则前后家、东西家;无有,则里尹主之。

“兄弟”,谓有服之亲。“族人”,无服者也。“妻”,即姑姊妹也,其党不得为主。妇人既嫁从夫,非出则本宗义殊也。“东西”,左右也。“无有”,谓邻近素不相往来。二十五家为“里”。“尹”,里宰。

或曰:主之,而附于夫之党。

“主”,谓母家兄弟主之。“党”,昭穆所宜附者。此流俗之说,非礼也。

右第三十四章。

麻者不绅。

首绖则要必绖,必不大带而垂绅也。

执玉不麻。

宰受含玉则朝服是已。又大夫在聘而闻君薨,虽已服衰,聘享则必易吉服,凶不干吉也。

麻不加于采。

外服吊服,则内衣必素。

右第三十五章。

国禁哭,则止,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

大祀致齐则“禁哭”。“即位”,即哭位也。因哀之至,垂涕而无声也。

右第三十六章。

童子哭不偯,不踊,不杖,不菲,不庐。 菲,扶沸反。

“偯”,委曲之声。“菲”,菅屦。礼非以强人所不逮,能者由之,未能者无躐等也。

右第三十七章。

孔子曰:“伯母叔母疏衰,踊不绝地;姑姊妹之大功,踊绝于地。如知此者,由文矣哉!由文矣哉!” 衰,仓回反。

“绝地”,跃起离地。“姑姊妹之大功”,已嫁者也。“知此”,谓通其义。“由”,用也。言能知恩义之各有当,不屈义以从恩,不裁恩以就义,则情文各得,并行不悖,即用之无不宜矣。

右第三十八章。

泄柳之母死,相者由左。泄柳死,其徒由右相。由右相,泄柳之徒为之也。 相,息亮反。

凶礼由右,相者从左,礼也。泄柳之徒不能守其师说,以从流俗,而礼乱矣。

右第三十九章。

天子饭九贝,诸侯七,大夫五,士三。 饭,扶晚反。

实颐曰“饭”,塞齿曰含。“贝”,今谓之蚆子,精小者多,粗大者少,贵用精,贱用粗也。旧说此夏、殷之礼也,周用珠玉。

右第四十章。

士三月而葬,是月也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士三虞,大夫五,诸侯七。 卒,子律反。

“卒哭”以缓为贵,伸其哀也。“虞”在葬、卒哭之间,葬之日即一虞,其后每月二虞,卜日行事。

右第四十一章。

诸侯使人吊,其次含、襚、赗、临,皆同日而毕事者也,其次如此也。 含,胡绀反。

上篇备矣。“次”,因死事之先后。“临”则使臣之私事,故最后。

右第四十二章。

卿、大夫疾,君问之无算,士壹问之。君于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为士比殡不举乐。 此,毗至反。卒,子律反。为,于伪反。

《丧大记》言君三问大夫之疾,此云“无算”者,疾之淹速不一也。“壹”,与“一”通。“壹问”,疾亟而后问也。古之君臣如此,岂以笼络士心而望其报礼哉!君臣之义植于性,而人道所自立也。

右第四十三章。

升正柩,诸侯执 五百人,四 ,皆衔枚;司马执铎,左八人,右八人;匠人执羽葆御柩。大夫之丧,其升正柩也,执引者三百人,执铎者左右各四人,御柩以茅。 引,羊进反。

“升”,谓朝祖而升阶也。“正柩”,厝棺于庙两楹之间,以待发也。朝祖为行葬之始事,其后之墓,皆仍此而为之尔。“ ”,牵柩车绳,庙中谓之“ ”,道路谓之“引”,其实一耳,互言之。“枚”,如箸,衔之,有 结项中,以止 嚣者。“司马”,两司马,二十五人之长也。“执铎”者,振之,夹柩以令柩进止也。“匠人”,冬官司空之属,主棺事及窆者。“葆”,形如盖,杂五色鸟羽为之。“御柩”,以为升降左右之节也。大夫之“执铎者”,亦其家司马之属。“茅”之为言明也,所以明示人之观瞻,谓旗帜也。《春秋传》曰:“前茅虑无。”

右第四十四章。

孔子曰:“管仲镂簋而朱纮,旅树而反坫,山节而藻棁,贤大夫也,而难为上也。晏平仲祀其先人,豚肩不掩豆,贤大夫也,而难为下也。”

“镂”,雕虫兽也。大夫盛粢盛以敦,“镂簋”,僭诸侯。“纮”,冕系。大夫缁纮,“朱纮”,僭天子“贤大夫”者,贤其功业。“难为”,谓已隆则上无可加也,己替则下无可减也。豆径尺,“不掩豆”者,甚言其小。

君子上不僭上,下不偪下。 偪与逼通,彼侧反。

如其礼而已矣。

右第四十五章。

妇人非三年之丧,不逾封而吊;如三年之丧,则君夫人归。

“封”,国境也。妇人已嫁,于其父母期,而言“三年”者,缘本亲也。“君夫人归”,则大夫之妻可知已。

夫人,其归也,以诸侯之吊礼,其待之也,若待诸侯然。

“吊礼”,谓含襚及赗之仪。不纯乎子而可用其夫之礼,妇人从夫者也。“待之”,谓主孤馆饩之事。

夫人至,入自闱门,升自侧阶,君在阼,其他如奔丧礼然。

惟此为异于诸侯之相吊耳,使得伸其子道于门以内也。“闱门”,宫中两旁入庭中之门。“侧阶”,东房外东乡之阶。“君”,主孤。“在阼”,不降迎也。“其他”,哭踊髽麻之属。

右第四十六章。

嫂不抚叔,叔不抚嫂。

“抚”,抚尸也。嫂叔生不通问,死不为服,何抚之有!

右第四十七章。

君子有三患:未之闻,患弗得闻也;既闻之,患弗得学也;既学之,患弗能行也。

君子闻道而学焉,期于行也。时虽未可行,而能行在己,则亦可弗患矣。三者,学之事也。

君子有五耻:居其位,无其言,君子耻之;

不知其职所当为,则不能有言。

有其言,无其行,君子耻之; 行,胡孟反。

得失利病,言之详而行不逮,是欺人也。

既得之而又失之,君子耻之;

所行不固,独劳而无功也。

地有余而民不足,君子耻之;

仁不足以保民,故民去之。

众寡均而倍焉,君子耻之。

“众寡”,谓其国邑夫田之数也。“均”者,与人相若。“倍”,赋敛所入倍于均我者也。不能致民以阜财,而徒多取以致富,其行贱矣。五者,仕之事也。

右第四十八章。

孔子曰:“凶年则乘驽马,祀以下牲。”

马六种,“驽马”最下,人君乘之示自贬,且易供。“下牲”,谓天子、诸侯降用少牢,大夫特牲,士特豚。

右第四十九章。

恤由之丧,哀公使孺悲之孔子,学士丧礼,士丧礼,于是乎书。

“书”,犹传也。五礼之籍皆藏于公府,周衰散乱,孔子定之,孺悲学焉而传其书,至今犹为明备,其他仅存而阙失多矣。

右第五十章。

子贡观于蜡。孔子曰:“赐也乐乎?” 乐,卢各反。下同。

“蜡”祭,事偕野人而近于戏,惟圣人之心达性情之和以类万物之情,含弘周遍而油然各得,故见其可乐而以为问。

对曰:“一国之人皆若狂,赐未知其乐也。”

“若狂”,谓致鹿女、迎猫虎之状。贤者守正,不见其可乐也。

子曰:“百日之蜡,一日之泽,非尔所知也。”

“百日”,谓春耕之劳,以蜡息之也。“泽”,惠也,先王以恤民之勤苦而畅其情以惠之也。“非尔所知”者,非其识量所及。

“张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张,文、武弗为也。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

“张”,控弦,喻操之使效能也。“弛”,释弦,喻纵之使自适也。文、武,谓文王,武王。蜡始于伊耆氏而言文、武者,古有其礼而周益备也。“弗能”者,天地屈伸之化,人物性情之几,自然而不可强也。“弗为”者,圣人裁成之用也。“道”,谓通变宜民之理,所以调治人情而引之正也。

右第五十一章。

孟献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于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于祖。”七月而禘,献子为之也。 正,如字,佫读诸盈反者,非。

“正月”“七月”,皆以周正言之,建子之月日南至,建午之月日北至也。“有事于上帝”,郊也。祖,太祖。“有事于祖”,禘也。日南至而郊,礼也,所谓大报天而主日,迎阳之至以求阳也。若殷祭必以孟月,示不忍旷也。诸侯秋尝冬烝,因而举殷祭焉,于秋举之,当以夏正七月建申之月。献子以周正行之,实为仲夏,徒欲与郊对月而举,而不知祭祖之事与日无与,则亦不达礼意矣。“为”者,以私意改作之谓。

夫人之不命于天子,自鲁昭公始也。

以娶同姓而不敢告于周,后遂因之而废王命。此章两记鲁礼之失,皆人道之大者也。

右第五十二章。

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也。 为,于伪反。

“外宗”,君诸姑姊妹之女。“为”,为之服也。“内宗”,君同姓之女也。凡内外宗女自以戚受命为命妇,不系乎夫,则为君服斩衰,夫人服齐衰;其疏远不得受命而嫁于士大夫者,自从其夫服君期,夫人无服。

右第五十三章。

厩焚,孔子拜乡人为火来者。拜之士壹,大夫再,亦相吊之道也。

有灾则吊,吊则必拜也。

右第五十四章。

孔子曰:“管仲遇盗,取二人焉,上以为公臣,曰:‘其所与游辟也,可人也。’” 辟,匹亦反。

“取”,择用也。“上”,升之于公朝也。“曰”,管仲荐之之辞。“游”,交游。“辟”,邪僻也。

管仲死,桓公使为之服。宦于大夫者之为之服也,自管仲始也。有君命焉尔也。

“为之服”,为服旧君之服,齐衰三月也。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有君命可尔,后遂因之为始,则不可。

右第五十五章。

过而举君之讳则起。与君之讳同则称字。

“过”,误也。“举”,称也。“起”者,方坐而起,示不宁也。“与君之讳同”,名同君也。“称字”者,以字行,曲避之。名者父所命,不可易也。

右第五十六章。

内乱不与焉,外患弗辟也。 与,羊洳反。辟,毗义反。

“内乱”,谓君臣适庶之间有衅端。“外患”,邻寇也。内乱之未成,守正以匡其难,不可则蚤去之,列国之大夫有用是道者,宋子哀、蘧伯玉是已。若贵戚之卿身执国政,则死生以之,无全身幸免之道,况六合一王之天下,而卒有萧鸾,武曌之事,为之臣者乃欲浮沉幸免以自谓明哲,此奸佞之尤者,而岂君子之所许哉!读者亦不可不辨也。

右第五十七章。

赞,《大行》曰圭,公九寸,侯伯七寸,子男五寸;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玉也。藻,三采六等。 赞,盖瓒字之误,才旱反。

“瓒”,祼玉也;前为盘盛鬯,后以圭为柄。《大行》者,《秋官·大行人》也。记者节引《大行人》记圭之文,以明圭瓒之等也。《考工记》天子之祼圭,尺有二寸,与镇圭等,则诸侯之祼瓒视其命圭可知已。子男执璧而瓒则通用圭者,璧不可为瓒首也。“剡上”,谓柄端锐出,两旁斜杀也。“左右各寸半”者,中为脊文,两分,其博各寸半也。此桓圭之式,命圭惟公圭为然;祼圭则通用之,但长短殊尔。“藻”,以组为之,藉以执者。“三采”,朱、白、苍。“六等”,每采再就,凡六匝也。于命圭则侯伯之礼,祼圭酌而用之。

右第五十八章。

哀公问子羔曰:“子之食奚当?”对曰:“文公之下执事也。”

“食”,先人始食禄。“奚当”,言当何代也。子羔谦慎以对,记者取之为对君之体。

右第五十九章。

成庙则衅之。

血祭曰“衅”,惟荐血而不荐腥熟,盖以礼土木之神而辟禳也。

其礼: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爵弁纯衣。

“祝”,主隋衅之事。“宗人”,宗伯之属,主宗庙之事。“宰夫”,燕则代君为主人,此亦摄主以礼神。“雍”,《周礼》作“饔”。“饔人”,掌烹割之事,司割牲。“纯衣”,丝衣,其色玄。按《大戴礼》,宗人受命于君,君玄服命之。

雍人拭羊,宗人祝之。

“拭”,去其尘污也,用毛血故必外洁。“祝”,当作“视”,谓莅视也。

宰夫北面于碑南,东上。

“碑”在庙堂下中庭,以丽牲者也。“东上”,宗人典祀最东,宰夫、祝、雍以次而西也,不拜者,土木之神亵,拜则嫌于拜庙也。

雍人举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于前,乃降。

“举”,持也。其徒举之,雍人莅之尔。“升自中”,由檐阿之中也。“中屋”,当屋脊也。“血流于前”,持刲羊下至檐,遍洒之也。于是而衅事成矣。

门、夹室皆用鸡,先门而后夹室。其衈皆于屋下。割鸡,门,当门;夹室,中窒。

遍衅之也。“门”,大门。“夹室”,两旁室。“衈”,将割而先灭耳旁毛荐之也。“于屋下”,言不升屋也。“当门”,霤下正中。“中室”,室内四方之中。

有司皆乡室而立,门则有司当门北面。 乡,许亮反。

“有司”,宗祝宰雍也。“皆”,云者,夹室不一也。“当门北面”,位在门外,乡门。

既事,宗人告事毕,乃皆退。反命于君,曰:“衅某庙事毕。”反命于寝,君南乡于门内,朝服。既反命,乃退。 朝,直遥反。乡,许亮反。

“寝”,路寝。有司受命莅衅事,君留路寝待之。“门”,路寝户也。“朝服”,君不莅祭,不祭服也。“退”,君反内,有司出也。《大戴记》:“告已,君曰诺,宗人请就晏,揖之乃退。”

路寝成,则考之而不衅。衅屋者,交神明之道也。

“考”,亦落成之祭名。《春秋》:“考仲子之宫。”“不衅”者,具俎豆,不血祭也。宗庙以奉神明,祀则嫌于祀其先,故但用血祭,不荐腥熟。路寝无嫌,祀之可矣。

凡宗庙之器,其名者成,则衅之以豭豚。

“名者”,谓典礼之器以名著者。“豭”,豮也。

右第六十章。周之五礼,其属三千,《仪礼》之仅存者十七篇而已。此章衅庙之礼。盖祭礼之属散见于佚亡之余者,戴氏以其事止一节,故不收之《礼经》而附之于《记》,大戴氏所记亦略同焉,实则《经》也,非《记》也。下章出夫人之礼,盖亦婚礼之属,亦《礼经》之遗策也。

诸侯出夫人,夫人比至于其国,以夫人之礼行;至,以夫人入。 比,毗至反。

“比”,及也。送之之车服,迎之之馆饩,皆如其故,未致命,犹未绝也。

使者将命曰:“寡君不敏,不能从而事社稷宗庙,使使臣某敢告于执事。”主人对曰:“寡君固前辞不教矣,寡君敢不敬须以俟命。” “使者”“使臣”之“使”,疏吏反。

“前辞不教”,谓纳采对辞云然。“须”,听也。“俟命”,俟后命,冀复合也。

有司官陈器皿,主人有司亦官受之。

“官”,各如其所掌之官。“器皿”,其本所齐物。

妻出,夫使人致之曰:“某不敏,不能从而共粢盛,使某也敢告于侍者。”主人对曰:“某之子不肖,不敢辟诛,敢不敬须以俟命。”使者退,主人拜送之。 共,九客反。盛,是征反。辟,毗义反。“使者”之“使”,疏吏反。

此大夫以下出妻之礼。诛,谴也,“主人拜送使者”,君子怒不废礼也。

如舅在则称舅,舅没则称兄,无兄则称夫。主人之辞曰:“某之子不肖。”如姑姊妹亦皆称之。

所出者若无主人,则有所出无所归,义不得出矣。

右第六十一章。

孔子曰:“吾食于少施氏而饱,少施氏食我以礼。吾祭,作而辞曰:疏食不足祭也。吾飧,作而辞曰:疏食也,不敢以伤吾子。” 少,诗照反。“食我”“疏食”之“食”,并祥吏反。

少施氏,鲁惠公子施父之后。“飧”,食将竟,而以饮浇饭尽之,所以饱主人之惠也。“伤”,谓不堪多食而强之也。即其致辞观之,而将事之谦谨概可知矣。

右第六十二章。

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寻。

婚礼纳征之币也,玄、 各半。“五两”者,十端,每二端合卷之。“两五寻”者,每端二丈。《周礼》:“娶妻入币,无过五两。”自天子下达,其度数一也。

妇见舅姑 句 ,兄弟姑姊妹皆立于堂下,西面北上,是见已。 见,贤遍反。下同。

“兄弟姑姊妹”,舅之妹未嫁者及子女也。舅席在阼堂下,“西面北上”,统乎舅也。“是见”者,谓就此而与兄弟姑姊妹相见。“已”者,不更与行相见之礼也。言“兄弟”,娣姒在其中。

见诸父,各就其寝。

“诸父”,夫之伯叔父。“寝”,室也。他日特见之,此谓舅之兄弟同宫者。

右第六十三章。

女虽未许嫁,年二十而笄,礼之,妇人执其礼。

许嫁乃笄,常也;或未许嫁,年已及,必为之笄。“礼”,醴也。其礼与男子冠相拟。许嫁而笄,则受命于父而行;未许嫁,纯乎内事,母专执其礼。

燕则鬈首。 鬈,巨圆反。

“燕”,燕居。谓既笄以后在家之饰也。许嫁而笄,则恒服 笄或次,今未许嫁,虽笄不备妇饰,仍如女子之制,分发为鬌 也。

右第六十四章。

长三尺,下广二尺,上广一尺,会去上五寸。纰以爵韦六寸,不至下五寸。纯以素。 以五采。 长,直亮反。广,古旷反。会,古外反。纯,之尹反。

详 制也。与《玉藻》互记之。 长三尺,下博上狭,以渐杀也。“会”者, 一幅,至上裂而为三,中为颈,两旁为肩,会当三裂之处而横缘之。“去上五寸”者,去颈肩之端五寸,所谓“其颈五寸”也。缘在旁曰“纰”。“以爵韦”者,士 也。君朱纰,大夫素纰。“六寸”,以博言,表里各三寸,凡用爵韦六寸也。“不至下五寸”,凡纰二尺,下五寸不纰,与上会去上之数相配也。“纯”,下缘也,纰所不至则纯之。“素”,生帛也。“ ”,组也;在缘缝间巡绕为饰,惟纰间有之。

右第六十五章。

礼记章句》卷二十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