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玉杯》是董仲舒著书的篇名,《汉书》提到这一篇名,不知此篇名取什么意义。本篇主要通过《春秋》所记载鲁文公、许止、赵盾、公子比等人的事,通过复杂的分析,认为《春秋》特别重视人的心志、办事的动机,这种重视没有明白说出,而是用曲折隐晦的笔法,即“微言”来表达的。本篇提出研究《春秋》的方法论问题。

《春秋》讥文公以丧取(1)。难者曰:“丧之法(2),不过三年,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今按经:文公乃四十一月方取(3),取时无丧,出其法也久矣(4),何以谓之丧取?”曰:“《春秋》之论事,莫重于志(5)。今取必纳币,纳币之月在丧分(6),故谓之丧取也。且文公秋祫祭(7),以冬纳币,皆失于太蚤(8),《春秋》不讥其前(9),而顾讥其后(10),必以三年之丧,肌肤之情也(11),虽从俗而不能终(12),犹宜未平于心,今全无悼远之志(13),反思念取事,是《春秋》之所甚疾也。故讥不出三年于首(14),而已讥以丧取也。不别先后,贱其无人心也。”

【注释】

(1) 《春秋》讥文公以丧取:《春秋》批评鲁文公在丧期内娶亲。文公,即鲁文公,名兴,鲁僖公之子。取,同“娶”。古代规定守丧三年即二十五个月,在此期间不能进行娱乐活动,更不能娶亲。鲁文公违背了这个规定,《春秋》给予批评。

(2) 丧之法:守丧的法则。《论语·阳货》载孔子说:“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小孩三岁以后才脱离父母的怀抱,因此要守孝三年,是天下共同的守丧期限。

(3) 四十一月方取:鲁僖公于三十三年十二月卒,第二年就是鲁文公元年。鲁文公四年夏五月才去齐国迎亲,离鲁僖公逝世已经四十一个月,超过了规定的二十五个月期限。

(4) 出其法:超出法定的期限。

(5) 志:指办事的动机、志向。

(6) 纳币之月在丧分:纳币,婚娶前男方给女方送的彩礼、聘金。送彩礼表示有娶亲的意图,也是动机。文公二年冬纳币,纳币的月份在守丧的期限内,所以说文公“丧取”。

(7) 祫(xiá)祭:把远近祖先的牌位放在祖庙里一起祭祀,叫祫祭,即合祭。

(8) 失于太蚤:祫祭必须在丧期过后进行,即二十五个月后。文公于二年八月进行祫祭,离僖公卒才二十一个月,还差四个月,因此说“失于太蚤(通“早”)”。

(9) 前:指秋八月进行祫祭,《春秋》没有批评。

(10) 讥其后:指冬纳币。

(11) 肌肤之情:《孝经》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肌肤指父母生养之恩情。

(12) 终:即坚持三年丧期。鲁国旧风俗,丧期比较短,没有三年即二十五个月。

(13) 悼远:即慎终追远。

(14) 首:首恶,最坏的事。

【译文】

《春秋》批评鲁文公在丧期内娶亲。有人问:“丧期法定不过三年,三年丧期共二十五个月。现在从经书中看,鲁文公丧后四十一个月才娶亲,娶亲时已经不在丧期内,而且出丧期已经很久了,为什么还说他‘丧娶’呢?”回答说:“《春秋》评论事情,最重视办事的动机。娶亲必须先送聘金,送聘金的时间在丧期之内,所以说他‘丧娶’。而且,鲁文公在秋天举行合祭,冬天送去聘金,都是太早了。《春秋》为什么不批评秋天的合祭,只批评冬天的送聘金呢?一定要坚持三年的丧期,是父母养育的恩情所定的,即使随俗不能坚持到底,还应该从心里有怀念的意思。现在一点悼念的意思都没有,反而想念娶亲的事,这是《春秋》所特别反对的。因此批评不出三年的最坏的事,就是‘丧娶’。不分别先后,只是鄙视没有人情的事。”

缘此以论礼(1),礼之所重者,在其志。志敬而节具(2),则君子予之知礼;志和而音雅(3),则君子予之知乐;志哀而居约(4),则君子予之知丧。故曰“非虚加之”(5),重志之谓也。志为质,物为文(6),文着于质,质不居文(7),文安施质;质文两备,然后其礼成。文质偏行(8),不得有我尔之名。俱不能备,而偏行之,宁有质而无文,虽弗予能礼,尚少善之,“介葛卢来”是也(9)。有文无质,非直不予,乃少恶之,谓“州公寔来”是也(10)。

【注释】

(1) 缘此:根据这个道理,指论事重志。

(2) 志敬而节具:志向端正,再加上节文(即适合的礼节)周全。

(3) 志和而音雅:心志平和,声音优美。

(4) 志哀而居约:内心悲哀,生活简约,没有排场和娱乐。

(5) 非虚加之:指《春秋》讥文公以丧娶。加,加责,给以批评、谴责。见《公羊传》文公二年:“非虚加之,以人心为皆有之。”

(6) 文:文饰,形式。相对于本质、内容而言。

(7) 居:安置,容纳。

(8) 偏行:指文饰和本质两方面不全,或只有文饰,或只有本质。

(9) 介葛卢来:载《春秋》僖公二十九年。介,国名。葛卢,介国国君名。这是东夷一个小国,不懂华夏的礼节。缺少“文”,而愿意来礼仪之邦,说明心中有向往礼仪的志向,动机是善的,因此称他的名字。

(10) 州公寔(shì)来:州是国名,公是爵号,是很有社会地位的人物。州公去曹国,经过鲁国,没有去朝拜鲁公,是无礼的表现,因此,《春秋》桓公六年春正月载“寔来”。寔,通“是”,此,这。“寔来”意即这个人来。为什么不说来人的名字呢?这人就是“州公”,鄙视他没有礼貌,才这样称呼他。

【译文】

按照以上的说法来讨论礼,礼的最重要的方面在于志向、动机。志存敬意而又有周到的礼节,那么,君子承认他知道礼;心志平和,声音又优雅,那么君子就承认他知道音乐;心中悲哀,生活又简约,君子也就承认他知道哀丧。因此说“并不是无端加以谴责”这句话,正是说明应该重视志向的说法。心志是本质,事物是形式,形式是依附于本质的,本质若不容纳形式,形式怎么能附在本质上?本质和形式两方面都具备,然后形成礼制。形式或本质只有一个方面,那么,两方面都不能有礼的名称。不能具备两方面而只有一个方面时,宁可有本质而没有形式,虽然也称不上礼,还可以说比较好些,像“介葛卢来”,记载他的名字就是明显的例子。有形式而没有本质,不只不承认有礼,还认为是比较坏的,说州公来,记作“这个人来”,就是个典型例子。

然则《春秋》之序道也(1),先质而后文,右志而左物(2),故曰:“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3)推而前之(4),亦宜曰:“朝云朝云,辞令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引而后之,亦宜曰:“丧云丧云,衣服云乎哉!”是故孔子立新王之道(5),明其贵志以反和(6),见其好诚以灭伪,其有继周之弊(7),故若此也。

【注释】

(1) 序道:排序的原则。序,排顺序。道,法则。

(2) 右志:重视本质。古代尚右,认为“志”比“物”重要。

(3) “礼云礼云”二句:出自《论语·阳货》。意思是:礼呀礼呀,难道只是玉帛之类的礼器吗?

(4) 推而前之:往前类比推论。五礼之序,吉前凶后,故云推前引后。

(5) 孔子立新王之道:汉代人认为孔子为汉世创立新王的法则。

(6) 贵志以反和:重精神心志,轻物质之利。和,疑为“利”或“物”之误,指物质、物利。

(7) 继周之弊:周朝重文饰,周道衰微,孔子继周弊之后,所以提倡质。

【译文】

那么,《春秋》排序的原则是,先本质而后文饰,重志向而轻物质,所以说:“礼呀礼呀,难道只是玉帛之类的礼器吗?”向前推论,也可以说:“朝拜呀朝拜呀,难道只是那些外交辞令吗?音乐呀音乐呀,难道只是钟鼓这类乐器吗?”向后推论,也应该说:“丧礼呀丧礼呀,难道只是穿上丧服吗?”所以,孔子创新王的法则,表明贵志向而贱物利,好诚实而反对虚伪,这是由于继周代重文饰的弊端之后,才这么提倡的。

《春秋》之法:以人随君(1),以君随天(2)。曰:缘民臣之心,不可一日无君;一日不可无君,而犹三年称子者(3),为君心之未当立也,此非以人随君耶?孝子之心,三年不当,而逾年即位者,与天数俱终始也(4),此非以君随天邪?故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春秋》之大义也(5)。

【注释】

(1) 以人随君:人要服从国君。人,指万民,包括百官和各地方的诸侯王。随,依附,服从。

(2) 天:是虚悬的概念,董仲舒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天,天就成了儒学的代名词。

(3) 三年称子:国君死后,儿子继位,居丧三年,不称爵号,只称“子”,说明“子”有孝心,不忍当国君。

(4) “三年”三句:三年不当,为什么逾年就即位呢?这是为了与天数终始相一致。例如鲁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卒,鲁文公继位,第二年就是鲁文公元年。这样,年份连接才能严密,不出现旷年。

(5) “故屈”三句:屈伸之义,相对为言。屈民防止叛乱,巩固大一统政治局面;屈君防止肆行无忌惮,以免权力产生腐败,导致灭亡。两屈伸,董仲舒认为是《春秋》的大义,实是董仲舒天人感应和大一统论两大思想的集中表达,也是他的政治哲学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译文】

《春秋》的原则:人要服从国君,国君要服从天。可以这样说:按照人民的心愿,不能一天没有国君;不能一天没有国君,而国君继位三年都称子,这是由于国君心中悲哀不忍心当父位,这不是人民要服从国君吗?根据孝子之心,三年不当父位,但是,过一年就即位,是为了与天的年数相一致,这不是国君要服从天吗?因此,屈抑民众而伸展国君,屈抑国君而伸展上天,是《春秋》的要义。

《春秋》论十二世之事(1),人道浃而王道备(2),法布二百四十二年之中(3),相为左右(4),以成文采,其居参错(5),非袭古也(6)。是故论《春秋》者,合而通之(7),缘而求之(8),五其比(9),偶其类(10),览其绪(11),屠其赘(12),是以人道浃而王法立(13)。以为不然,今夫天子逾年即位,诸侯于封内三年称子,皆不在经也(14),而操之与在经无以异,非无其辨也(15)。有所见而经安受其赘也(16),故能以比贯类(17),以辨付赘者(18),大得之矣。

【注释】

(1) 十二世:指鲁国国君十二代:隐、桓、庄、闵、僖、文、宣、成、襄、昭、定、哀。

(2) 人道浃(jiā)而王道备:人道和王道都很完备。人道,指处世之道。浃,完善,完备。王道,指治国之道。

(3) 二百四十二年:从鲁隐公元年(前722)到鲁哀公十四年(前481),共计242年。

(4) 左右:互助配合。

(5) 参(cēn)错:参差交错。

(6) 非袭古:不是继承古代已有法制,而是创新的。袭,因袭。

(7) 合而通之:是将许多类似的事例联系在一起,加以研究,融会贯通,从而得出结论。这是董仲舒提出的研究《春秋》的方法。

(8) 缘而求之:由一个说法,深入探求更深一层的道路,意即深入研究。缘,根据。求,探求。

(9) 五其比:把类似的事例排列在一起,所谓同类项合并。五,通“伍”,队伍。比,类似。

(10) 偶其类:把同类的道理合并起来。偶,合并。类,同类。

(11) 览其绪:观看事情的端绪,掌握经书主要的根本精神。绪,端绪,头绪。

(12) 屠其赘:删除多余的不重要的内容。这是指当时经师繁琐解经的内容。屠,删除。赘,从属的、多余的内容。

(13) 王法:即王道,或指王道指导下产生的具体法则。

(14) 经:指《春秋》。《春秋》没有天子逾年即位,诸侯于封内三年称子这些内容。

(15) “而操”二句:操之,掌握理论,指不在经书中的说法。但是,这是需要根据的,不能将没有根据的说法也附会到经书上去,这是需要辨别的。当时大概已有一些经师把没有根据的说法附会于经书,后来发展为纬书迷信。

(16) 有所见而经安受其赘也:有新的正确创见,经书也乐意接受这种(附会的)发挥。有所见,有正确的创见。经,指经书。安受,乐意接受。赘,附会经书的内容。

(17) 以比贯类:通过并列事例的比较来理解同类的道理。比,并列。贯,贯通。类,同类的道理。

(18) 以辨付赘:通过分辨,确定哪些内容是经书上所没有的。

【译文】

《春秋》论鲁国十二代的事情,把人道和王道都说得很完备了。这些法则分布在二百四十二年的历史中,互相配合,形成文采,复杂的内容交织在一起,并不是因袭古代的说法。因此,研究《春秋》的人要融会贯通,深入探讨,排列事实,分门别类,把握纲领,排除附会,所以能理解人道并确立法则。如果认为不是这样,那么,现在“天子过一年才即位”,“诸侯在封地内三年只称子,不称爵号”,都没有写在经书里,人们把它当做写在经书里的说法一样看待,并非没有经过考辨。有新的正确创见,经书也乐意接受这种发挥,因此,能够融会贯通,通过考辨有所发挥,就真正领会了《春秋》的基本精神。

人受命于天,有善善恶恶之性(1),可养而不可改,可豫而不可去(2),若形体之可肥臞(3),而不可得革也(4)。是故虽有至贤,能为君亲含容其恶(5),不能为君亲令无恶。《书》曰:“厥辟不辟,去厥祇。”(6)事亲亦然,皆忠孝之极也。非至贤安能如是?父不父则子不子,君不君则臣不臣耳(7)。

【注释】

(1) 善善恶恶:喜欢善良的,厌恶丑恶的。前“善”、“恶”均为动词,相当于喜欢与厌恶。

(2) 可豫而不可去:(恶的方面)可以预防,但不能除去。豫,预防,防备于未然。去,根除。

(3) 臞(qú):瘦。

(4) 革:改变。

(5) 含容:包涵,容忍。

(6) “厥辟”二句:伪《古文尚书·太甲上》有“辟不辟,忝厥祖”句,《礼记·坊记》也载:“《书》云:‘厥辟不辟,忝厥祖。’”厥,其,他的。辟,国君。辟不辟,国君不像国君的样子,没有认真尽自己作为国君的职责。忝,辱没。厥祖,自己的祖先。董仲舒引文“去厥祇”,意思是除去他的毛病。祇(qí),通“疧(qí)”。

(7) “父不父”二句:父亲不像当父亲的那样慈爱子女,子女也不会像做子女的那样孝顺父亲。国君不像国君的样子尊重臣子,臣子也不会忠于国君。父子、君臣在儒家那里是对等的双向关系,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

【译文】

人从天那里获得生命,有喜欢善良、厌恶丑恶的本性,性中善的方面可以培养而不能改变,恶的方面可以预防而不能除去,就像人的形体可以有肥瘦的不同,但不能改变一样。所以即使是最贤智的人,能够为国君或父亲包涵容忍某些恶性,但不能使国君和父亲没有恶性。《尚书》上说:“那个国君不像国君,要除去他的毛病。”侍奉父亲也应该这样,这都是忠孝的最高道德。不是最贤智的人哪能做到这个地步?父亲不像父亲,儿子也就不像儿子了;国君不像国君,臣子也就不像臣子了。

文公不能服丧(1),不时奉祭(2),不以三年,又以丧取,取于大夫(3),以卑宗庙(4),乱其群祖,以逆先公(5)。小善无一,而大恶四五(6),故诸侯弗予盟,命大夫弗为使,是恶恶之征(7)、不臣之效也(8)。出侮于外(9),入夺于内(10),无位之君也。孔子曰(11):“政逮于大夫四世矣。”盖自文公以来之谓也。

【注释】

(1) 文公不能服丧:指鲁文公在丧期中给女方下聘礼,想到娶亲的事。

(2) 不时奉祭:祭祀没有按时进行。僖公丧期未满,文公就把僖公放入祖庙与祖先合祭,即祫祭,早了四个月。

(3) 取于大夫:文公四年,娶齐大夫之女,不是门当户对。按地位,他应娶齐侯之女。

(4) 卑宗庙:娶妻低贱,降低宗庙的名分。

(5) 以逆先公:违背了先祖的通例。逆,颠倒。先公,对诸侯祖先的尊称。僖公是闵公的庶兄,闵公在先,僖公在后。闵公时,僖公还是臣子,有君臣关系。文公把僖公弄到祖庙中,升在闵公之上。董仲舒认为,僖公虽为庶兄,但论任位先后,应排在闵公后面。升僖公于闵公之上,是乱了群祖的顺序,违反先公的通例。

(6) 大恶四五:指不能服丧、不时奉祭、娶于大夫、乱其群祖等。

(7) 恶(wù)恶(è)之征:《春秋》作者厌恶丑恶的表现。

(8) 不臣之效:大夫不肯出使,是臣子不像臣子的样子。

(9) 出侮于外:在外面受到轻视、侮辱,指诸侯不肯与鲁国结盟。

(10) 入夺于内:在国内权力被剥夺,指命大夫出使,大夫不肯听从。

(11) 孔子曰:下引文见《论语·季氏》。宣公死后,季文子驱逐东门氏,自此任正卿,掌握鲁国大权。自季氏掌权到孔子说话时,经历了文子、武子、平子、桓子四代,故称四世。

【译文】

鲁文公不能服丧,祭祀不准时,都没有超过三年丧期,而且丧期中娶妻,娶的又是大夫家的闺女,使宗庙卑贱,又把僖公放在闵公之上,乱了群祖的顺序,违背了先祖的通例。鲁文公没有做一件小善事,却做了四五件大坏事,因此诸侯不愿与他结盟,大夫不肯为他出使,这是《春秋》讨厌丑恶的表现,也证明了君不君就会臣不臣的结论。鲁文公在外受到侮辱,在内失去政权,是没有实权的国君。孔子说:“政权落到大夫手里,已经有四代了。”就是从鲁文公开始算起的。

君子知在位者之不能以恶服人也,是故简六艺以赡养之(1)。《诗》、《书》序其志(2),《礼》、《乐》纯其美(3),《易》、《春秋》明其知(4)。六学皆大(5),而各有所长。《诗》道志,故长于质(6);《礼》制节,故长于文(7);《乐》咏德,故长于风(8);《书》著功,故长于事(9);《易》本天地(10),故长于数(11);《春秋》正是非,故长于治人(12)。能兼得其所长,而不能遍举其详也。故人主大节则知闇(13),大博则业厌(14),二者异失同贬(15),其伤必至,不可不察也。是故善为师者,既美其道(16),有慎其行(17),齐时早晚(18),任多少(19),适疾徐(20),造而勿趋(21),稽而勿苦(22),省其所为(23),而成其所湛(24),故力不劳而身大成。此之谓圣化(25),吾取之(26)。

【注释】

(1) 简六艺以赡养之:选择“六艺”来培养人的德性。简,选择。六艺,即下文所言《诗》、《书》、《礼》、《乐》、《易》、《春秋》。赡养之,指涵养当政者个人的德性。赡,通“澹”。

(2) 《诗》、《书》序其志:《诗经》和《尚书》能够叙述心志。序,通“叙”,叙述,抒发。志,志向,情绪。

(3) 《礼》、《乐》纯其美:《礼经》和《乐经》能够净化心灵,陶冶情操。纯,净化。美,审美情趣。

(4) 《易》、《春秋》明其知:《易》讲万物的变化规律,《春秋》讲社会人事的是非原则,二者使人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有正确的认识,使人明白道理。

(5) 六学皆大:六艺的学问都很重要。六学,即六艺之学。大,重要,大法。

(6) 质:朴素的本质,没有伪装修饰的心理,是真实的思想。

(7) 文:文饰,形式。《礼》的种种规定都是为了节制欲望,所以有许多文饰的形式。礼是以统一的形式抑制个人不同的欲望。

(8) 长于风:《乐》是咏颂功德的,从而影响社会风气。音乐有感化性情的作用,所以“长于风”。

(9) 长于事:《书》记载历代帝王的功绩,所以保存了古代许多重大史事。

(10) 天地:自然界整体的代称。

(11) 长于数:《易》是关于天地阴阳的变化和事物相互关系的典籍,其卦与卦之间、爻之位次及奇偶变化,都常用数表示。

(12) 长于治人:《春秋》是孔子根据鲁国史记改编的,通过特殊的写法寓以褒贬、确定是非,因此此书成为指导政治活动的政治法典,故称“长于治人”。

(13) 人主大节则知闇(àn):国君兴趣太少就孤陋寡闻。人主,国君。大,即“太”。节,节制。知闇,知识太少。闇,同“暗”。

(14) 大博则业厌:爱好太广泛就可能荒废政务。博,广博,爱好广泛。业,事业,职业。厌,抛弃,厌恶。

(15) 二者异失同贬:两个极端错误不同,受到同样的批评。二者,指“大节”和“大博”。异失,不同的错误。同贬,一样受到批评。

(16) 道:指六艺之学。

(17) 有:通“又”。

(18) 齐时早晚:在时间上能调剂早晚,即确定最适当的时刻,不早不晚。齐,通“剂”,即调剂。

(19) 任:胜任,担任。

(20) 适疾徐:快慢的速度适中。

(21) 造而勿趋:不断前进,能够达到目的地就可以了,不必急速跑步。造,到达。趋,急速,跑步。

(22) 稽而勿苦:需要休息整顿,却不能停顿。稽,滞留,休息。苦,停顿。

(23) 省其所为:少花力气。省,约省,少。为,做,功夫。

(24) 成其所湛:所成就的结果很丰富。成,成就。湛,丰富,深厚。

(25) 圣化:即指董仲舒所讲教师的最理想化的教化过程。

(26) 吾取之:是说董仲舒自己赞赏这种教学方法。

【译文】

君子知道当权者不能以恶服人,因此就选择“六艺”来培养人的德性。《诗经》和《尚书》能够叙述心志,《礼经》和《乐经》能够净化心灵、陶冶情操,《周易》和《春秋》能够使人增长知识、知书达理。六艺的学问都很重要,又各有特长。《诗经》讲的是志向,所以它的特点是纯朴的素质;《礼经》是节制欲望的,所以它的特点在于文饰;《乐经》是歌颂功德的,所以它的特点在于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尚书》记载历代功绩,所以它的特点在于记叙了古代的许多史事;《周易》依据自然界概括出变化的规律,所以它的特点在术数;《春秋》确定是非,所以它的特点在于政治。能够了解各书的特长,但不能一一列举各经的详细内容。因此国君兴趣太少就孤陋寡闻,爱好太泛就可能荒废政务,两个极端错误不同,受到同样的批评,二者必定会导致败亡,不可不细心考察。所以善于做教师的人,既能赞美六艺的道理,又能够谨慎自己的行为,在教学方法上,能适时教学,教多少,讲快慢,都有讲究,能达到目的就不必太快,安排休息又不能停顿,花的功夫少而收获又能达到最大,因此不用太劳累却能获得巨大的成功。这就叫“圣化”,我赞成这种教学方法。

《春秋》之好微与其贵志也(1)。《春秋》修本末之义(2),达变故之应(3),通生死之志,遂人道之极者也(4)。是故君弑贼讨(5),则善而书其诛(6);若莫之讨,则君不书葬而贼不复见矣(7)。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贼不复见,以其宜灭绝也。今赵盾弑君(8),四年之后,别牍复见(9),非《春秋》之常辞也。古今之学者异而问之曰(10):“是弑君,何以复见?”犹曰:“贼未讨,何以书葬?”(11)何以书葬者,不宜书葬也而书葬;何以复见者,亦不宜复见也而复见(12)。二者同贯(13),不得不相若也。盾之复见,直以起问而辨不亲弑(14),非不当诛也(15)。则亦不得不谓悼公之书葬,直以起问而辨不成弑(16),非不当罪也。若是,则《春秋》之说乱矣,岂可法哉?故贯比而论(17),是非虽难悉得,其义一也。今诛盾有传,弗诛无传。以比言之,法论也(18);无比而处之,诬辞也。今视其比,皆不当死,何以诛之?《春秋》起问数百,应问数千,同留经中。援比类(19),以发其端(20),卒无妄言,而得应于传者。今使外贼不可诛(21),故皆复见,而问曰:“此复见何也?言莫妄于是,何以得应乎?”故吾以其得应,知其问之不妄,以其问之不妄,知盾之狱不可不察也(22)。夫名为弑父而实免罪者(23),已有之矣。亦有名为弑君而罪不诛者。逆而罪之(24),不若徐而味之(25)。且吾语盾有本(26),《诗》云(27):“他人有心,予忖度之。”此言物莫无邻(28),察视其外(29),可以见其内也(30)。今按盾事而观其心,愿而不刑(31),合而信之,非篡弑之邻也。按盾辞号乎天(32),苟内不诚,安能如是。故训其终始(33),无弑之志,挂恶谋者(34),过在不遂去(35),罪在不讨贼而已(36)。臣之宜为君讨贼也,犹子之宜为父尝药也。子不尝药,故加之弑父(37);臣不讨贼,故加之弑君,其义一也。所以示天下废臣子之节,其恶之大若此也!故盾之不讨贼,为弑君也,与止之不尝药为弑父,无以异。盾不宜诛,以此参之。

【注释】

(1) 《春秋》之好微与其贵志也:《春秋》喜欢使用微言与它重视志向相联系。微,隐蔽含蓄而有所寓托的记事方式。贵志,重视思想动机、志向。这一句话把“好微”和“贵志”相联系,可以说明,董仲舒认为《春秋》从笔法上说是“好微”的,从思想实质上说是“贵志”的,就是用隐晦的笔法来表达重视思想动机的态度。

(2) 修:有撰写著述之义,如修书。在这里,“修本末之义”有著述关于本末关系的道理的意思。先后、轻重、贵贱、农商、物志等都有本末关系。

(3) 变故:意外发生的事故或灾祸。

(4) 遂人道之极:达到人生的最高精神境界。遂,成就。人道之极,指人生最崇高的精神境界。儒家以仁义礼智信等道德为最高境界。

(5) 君弑贼讨:君被杀死,臣子应该去讨伐贼盗。这是义。

(6) 善而书其诛:《春秋》隐公四年二月“卫州吁(xū)弑其君完”,九月“卫人杀州吁于濮(pú)”。州吁弑了卫国国君,卫国人杀了州吁。为什么写“人”,表明人人都可以杀他,说明杀弑君的贼是善的行为。但是这里也表示是国人去讨贼,而当官的却没有去讨贼,犯了该诛的罪行。

(7) 不书葬:国君被弑,若臣子未去讨贼,《春秋》就不写安葬的事,也不写弑君者的名字。

(8) 赵盾:晋国正卿。公元前607年,赵盾族弟赵穿攻杀晋灵公,史官董狐认为赵盾负有责任,乃直书“赵盾弑其君”。

(9) 别牍(dú):别的书简,指另外记载。赵盾弑君发生在宣公二年,而宣公六年又另出现记载,所以说“别牍复见”。

(10) 古今之学者:指通古达今的学者。

(11) “贼未讨”二句:《春秋》昭公十九年载:“冬,葬许悼公。”许悼公是饮了世子止的药而死的,属于被弑杀。按《春秋》之义,君弑贼不讨,不得书葬。此处书葬,表明世子止并未弑君,但亦难逃“过失杀人”之罪。

(12) 不宜复见也而复见:亲手弑杀晋灵公的是赵穿,赵盾只是作为臣子,没有讨贼,因此与弑君同罪。只在文字上或名义上谴责赵盾,所以赵盾可以再出现。而赵穿是弑君者,就没有再出现。

(13) 二者:指许世子弑其君与赵盾弑其君。

(14) 直以起问而辨不亲弑:只是由于发问而辨清他不是亲自弑君的。直以,只是由于。起问,发问。

(15) 诛:谴责。

(16) 不成弑:弑君不成立。

(17) 贯比而论:联系比较同类的事情,加以推论。贯,贯通。比,同类事联系比较。

(18) 法论:以法为根据来论定。法,法律。

(19) (fān)援:演绎引述。

(20) 以发其端:提出论题。发,引发。端,端绪。

(21) 外贼:弑君者逃到国外去,称为外贼。

(22) 狱:案件。

(23) 名为弑父:名义上称许世子“弑父”,而实际上又免了他的罪行。

(24) 逆而罪之:以叛逆来给他定罪。

(25) 徐而味之:慢慢体味其中的道理。

(26) 语盾有本:讲赵盾的事是有根据的。

(27) 《诗》云:下引诗见《诗经·小雅·巧言》。忖度,思考,猜测。

(28) 物莫无邻:事物都有相同类的。

(29) 外:指事物的外在形式,也指《春秋》微言。

(30) 内:指事物的内容和实质,也指《春秋》的大义。

(31) 愿而不刑:究其本心而不予刑罚。愿,同“原”。刑,刑罚。

(32) 辞号乎天:赵盾听说晋史写他弑君,他大声呼:“天乎无辜!吾不弑君,谁谓吾弑君者乎?”(《公羊传》宣公六年)

(33) 训其终始:考察事件的前前后后。训,顺。

(34) 挂恶谋者:跟弑君有某种牵连。挂,挂牵,牵连。恶谋,指弑君。

(35) 不遂去:指赵盾“亡不越境”,逃亡没有逃到国外去。越境就不再追究。

(36) 不讨贼:赵盾逃亡,不久又返回,回来又不声讨弑君者,因此有罪,与弑君者似有某种牵连。《左传》宣公二年说赵盾“亡不越境,反不讨贼,非子而谁?”与上说正相印证。

(37) “子不”二句:儿子不尝药,所以给他加上弑父的罪名。加,加责,给予谴责。《礼记·曲礼下》记载:“君有疾,饮药,臣先尝之。亲有疾,饮药,子先尝之。”许世子止给许悼公进药时没有先尝,致使许悼公饮药而死。《公羊传》认为许世子止没有尽孝道,谴责他“弑父”。

【译文】

《春秋》喜欢使用微言与它重视志向相联系。《春秋》明确本末的道理,通达应付意外变故的对策,理解生死的意义,达到人生的最高精神境界。因此国君被弑而讨伐弑者,这是对的,把凶手被诛也写上了;如果没有人讨伐凶手,那么国君死了不写安葬,弑君的凶手的名字也不再出现。不写安葬,说明没有忠君的臣子;不再出现凶手的名字,以为他应该灭绝。现在赵盾弑君,四年以后,在别处再现赵盾的名字,这不是《春秋》通常的说法。博古通今的学者感到奇异而问道:“这个弑君者,为什么再现他的名字?”好比说:“没有讨贼,为什么写了安葬?”所谓为什么写安葬,意思是不应该写安葬而写了安葬;为什么重复出现,也是说不应该重复出现而重复出现。两者是一样的道理,不能不相似。赵盾名字的重复出现,只是由于发问而辨清他不是亲自弑君的,不是不应该受谴责的。那么也不得不说书写悼公安葬之事,只是由于发问而辨清许世子止弑君是不成立的,不是不应该承担罪过。如果这样,那么《春秋》的说法就全乱了套,怎么能作为法则呢?因此联系比较同类的事情而加以推论,可知是非问题虽然难以全部弄清,其中主要道理则是一致的。现在传中有谴责赵盾的内容,没有不谴责的说法。根据事实讨论,是有法则依据的论说;没有依据的处治,就是胡说八道。现在看那些事实,他们都不应当有罪,为什么要谴责他们?《春秋》发问几百处,答问的话有数千句,都保存在经书中。反复引用事实进行类比分析,提出论题,从来没有乱说,与传中所说都能相应。现在假如说逃到境外的弑君者不能谴责,所以都可以重复出现他们的名字,那么可以问:“这种情况为什么可以重复出现?没有比这种说法更荒谬的,怎么能跟传中说法相应呢?”因此我根据这种说法能与传中说法相应,知道这些发问并不荒谬,根据并不荒谬的发问,知道赵盾的弑君案不能不细心考察。名义上定为“弑君”而实际上又赦免了他的罪行,这是已有的事实。也有名义上为“弑君”而又不谴责他叛逆罪行的。以叛逆给他定罪,不如让他慢慢体味其中的道理。而且我讲赵盾是有事实根据的,《诗经》上说:“别人的想法,我要猜测它。”这就是说事物没有与什么都不相类似的,考察外在的形式,可以看到内在的实质。现在按照赵盾的事情来研究他的内心,究其本心而不予刑罚,综合起来可以相信,他不是篡弑的那一类人。按照赵盾曾向天呼号,如果内心不诚,哪能这样。因此考察事件的前前后后,赵盾没有弑君的想法,只是跟弑君有某种牵连,他的过失在于没有跑到境外去,回来又没有去讨伐凶手而已。臣子应该为国君报仇去讨伐国贼,也像儿子应该为父亲尝药那样。儿子不尝药,所以给他加上弑父的罪名;臣子不讨贼,所以给他加上弑君的罪名,道理是一致的。以此向天下人表示废除臣子的忠孝气节,罪恶是如此之大!因此赵盾不讨贼,就有弑君之罪,与许止不尝药就等于弑父,二者没有什么差异。赵盾不应该被谴责,以此作为参照。

问者曰:“夫谓之弑而有不诛(1),其论难知,非蒙之所能见也(2)。故赦止之罪(3),以传明之(4)。盾不诛,无传,何也?”曰:“世乱义废,背上不臣(5),篡弑覆君者多,而有明大恶之诛(6),谁言其诛?故晋赵盾、楚公子比皆不诛之文(7),而弗为传,弗欲明之心也。”

【注释】

(1) 有:通“又”。

(2) 蒙:问者自卑词,说自己无知。

(3) 止:人名,即许世子止。进药给父亲而没有尝,父服药而死,许止有弑父之罪。后又写“葬许悼公”,说明《春秋》赦了许止的罪,因为他的心志没有弑父的意向。

(4) 传:指《公羊传》。《公羊传》昭公十九年:“止进药而药杀,是以君子加弑焉尔。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是君子之听止也。‘葬许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赦止者,免止之罪辞也。”《公羊传》有赦止的明确记载。

(5) 背上不臣:背叛君上,不守臣节。

(6) 有明大恶之诛:连上下文,有点费解。卢文弨以为中脱“不宜”二字,此句应为“有明大恶之不宜诛”。“之”为“不”之误,也通。句为“有明大恶不诛”,与下文“皆不诛”正相应。有,通“又”。

(7) 楚公子比:楚共王之子,楚灵王之弟。公元前529年,公子比从晋国回到楚国,其弟弃疾逼他即位,并弑杀了楚灵王,随后又杀了公子比。公子比已立为王,《春秋》还称他为“公子”,表明他不应为王,也是对他弑君的“不诛”。

【译文】

有人问道:“说是弑君而又不给予谴责,这种说法不好理解,大概是我愚蠢所理解不了的。不谴责许止的罪行,《公羊传》上有明确的记载。赵盾不受谴责,传上没有记载,为什么呢?”回答是:“世界动乱、道义废弃,背叛君上、不守臣节,篡位弑君、颠覆政权的很多,而又说明大恶不受谴责,那么谁知道这些罪行应该谴责呢?因此晋国的赵盾、楚国的公子比都有不谴责的文字,而不在传中写下,是不想明白说出的意思。”

问者曰:“人弑其君,重卿在而弗能讨者(1),非一国也。灵公弑,赵盾不在。不在之与在,恶有薄厚(2)。《春秋》责在而不讨贼者,弗系臣子尔也(3);责不在而不讨贼者,乃加弑焉,何其责厚恶之薄、薄恶之厚也?”曰:“《春秋》之道,视人所惑,为立说以大明之(4)。今赵盾贤而不遂于理(5),皆见其善,莫知其罪(6),故因其所贤,而加之大恶,系之重责,使人湛思(7),而自省悟以反道(8)。曰:‘吁!君臣之大义,父子之道,乃至乎此,此所由恶薄而责之厚也。他国不讨贼者,诸斗筲之民(9),何足数哉!弗系人数而已(10),此所由恶厚而责薄也。’《传》曰:‘轻为重,重为轻。’(11)非是之谓乎?故公子比嫌可以立(12),赵盾嫌无臣责,许止嫌无子罪。《春秋》为人不知恶,而恬行不备也(13),是故重累责之(14),以矫枉世而直之(15)。矫者不过其正,弗能直,知此而义毕矣。”

【注释】

(1) 重卿:指国家重臣,掌握大权的重要官员。

(2) 恶有薄厚:国君被弑,重臣不讨贼,是恶的。灵公被弑的时候,赵盾在不在场,责任有大小的不同。在场责任大,即恶厚;不在场责任小,即恶薄。

(3) 弗系臣子:不算臣子,指不守臣节的人。

(4) 立说:立一种说法,建一个理论。

(5) 遂:通,顺。

(6) 罪:指“君弑不讨贼”之罪。

(7) 湛思:即深思。

(8) 反道:回到正道上来。

(9) 斗筲(shāo)之民:指小气量的人,没有作为的平庸之人。斗与筲都是小量器。

(10) 弗系人数:不在统计人数之中。

(11) 轻为重,重为轻:罪轻而责重,罪重而责轻。

(12) 公子比嫌可以立:公子比是否可以立,被迫而立,能否说明他弑君自立?嫌,疑虑,怀疑,难以分辨。

(13) 《春秋》为人不知恶,而恬行不备也:《春秋》因为人们不知哪些是恶的,安然施行而没有戒备。恬,安然。备,戒备。

(14) 重累责之:反复地用严厉语气批评这些罪过行为。重,加大,犹如重判。累,多次,再三。

(15) 枉世:世俗的错误观念。

【译文】

问的人说:“有人杀国君,重臣在场而不能讨伐,这种现象不止是一个国家存在。晋灵公被杀时,赵盾不在场。不在场与在场相比,罪恶应该有大小差别。《春秋》责备在场而不能讨贼的臣子,只是不算臣子而已;责备不在场而不讨贼的人,却加上‘弑君’的罪名,为什么对罪过大的责备轻、对罪过小的责备重?”回答是:“《春秋》的原则,针对人所容易迷惑的问题,提出说法使它是非特别明白。现在赵盾贤良而做了不合理的事,大家都看到他好的一面,就不知道他犯的罪行,因此借着大家所赞扬的人物,给加上大的罪过,加以严厉批评,使人深入思考,反省自己以回到正道上来。还有人感叹说:‘呀!君臣的大义,父子的关系,会是这样,就是依据罪过小而责备重。其他国家也有不讨贼的人,都是些平庸的人,不能算数!不统计在正式人数中,也是依据罪过大而责备轻。’《传》中说:‘罪轻而责备重,罪重而责备轻。’不是说的这个道理吗?因此公子比被迫当了国君,能不能说他夺权篡位?赵盾不在场而不讨贼,是否没有臣子的气节?许止没有尝药,能不能说他有不孝的罪名?《春秋》因为怕人们不知道这些罪过,继续安然沿用而不能警戒,所以反复地用严厉语气批评这些罪过行为,以矫正世俗的错误观念而使之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矫枉不过正,不能使它直,知道这个道理就全面了解了《春秋》的大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