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传及其著书

孔子年十九,娶于宋之亓官氏,一岁而生伯鱼。伯鱼之生也,鲁昭公以鲤赐孔子,荣君之贶,故名之曰“鲤”,字伯鱼。伯鱼年五十,先孔子卒。即伯鱼之卒,当孔子六十九岁也。《论语》(按,《先进》 )曰:

颜渊死,颜路请子之车以为之椁。子曰:“[材](才)不[材](才),亦各言其子也。鲤也死,有棺而无椁。吾不徒行以为之椁,以吾从大夫之后,不可徒行也。”

以此观之,伯鱼之卒在颜渊之前,而又在孔子在鲁之时,即当在孔子年六十八岁返鲁以后也。不然,则当在孔子五十五岁以前。而子思之生亦当在孔子五十岁前后也。然据《孟子》、《檀弓》、《汉书·艺文志》皆云子思晚年为鲁穆公之师。穆公即位在周威烈王十九年。如子思之生在孔子五十前后,则此时当年九十明矣,其说难信。故若以伯鱼之死在孔子返鲁以后,而子思之生略前于此,则子思之为穆公师时,年七十七八,是尚可信也。《困学纪闻》之说亦如此,则《孔子家语》谓伯鱼年五十而死,是也。

子思生于孔子之晚年,伯鱼之子也。孔子不甚注意于其子之教育,观陈亢问伯鱼之语,而曰:“闻君子之远其子”(按,《论语·季氏》 ),可以见已。又伯鱼似非甚明哲之人。孔子就颜渊之死,而曰:“[材](才)不[材](才),亦各言其子也。”则颜渊与伯鱼,其贤明之度之相去明矣。就伯鱼之事,史传无一言之者。

子思之事迹,史传不详。《孔丛子》谓子思被围于宋,然其书不可信。刘向说苑》曰:子思在卫甚苦,田子方赠以狐白裘,不受。孟子亦言其居卫之事。又其晚年为鲁穆公之师,出于《孟子》、《檀弓》、《艺文志》。由此观之,子思之年当至八十岁,而经过孔子学派全盛之时代者也。

子思不知学于何人,意七十子之徒皆其师乎?唯韩愈《送王埙序》曰:“子思之学盖出曾子。”此不过想象之说,故以“盖”字疑之。伊川信之,至朱子遂去“盖”之一字。观《檀弓》:曾子谓子思曰:“伋”,汝云云,语气虽似师弟,然观其下文所述,乃敌体之问答,不能以《檀弓》之词而遂断为曾子之门人也。

孔子之学说之根柢,仁也。仁者不可名状,又人之所以不可不仁,不能由理论证明之,譬诸无基础之宫室,此其缺点也。比之老子自宇宙之根本说来者,甚为薄弱。老子之说出,孔子之说危,此必然之势也。于是子思乃从宇宙说起,以证人伦之为宇宙必然之法则。《中庸》之本意即在于此。曾子,孔子之徒也,故用社会上之文字而谓之曰“忠恕”。然子思用更普遍之文字而谓之曰“诚”。前者社会问题,后者宇宙问题也。此二者虽不必相矛盾,决不可同类视之也。故吾人以《中庸》为反于孔子之正传,乃孔子学派对老子而欲保其独立之位置而作者也。然《中庸》实儒教哲学之渊源,通孟子而至宋代,遂成伟大之哲学者也。

第二章 本论

第一节 形而上学

孔子之“仁”,伦理的概念也,圣人之本能也。曾子窥破此本能,而谓之曰“忠恕”。忠恕所以维持人类社会者,而子思以“诚”之一字形容之,更进而以“诚”为各人之本性。苟人率其性而行,则行而无不正。故曰:“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按,《中庸》 )是以彝伦存于人之天性中。后世儒教哲学之根本全在于此。然《中庸》于思索之涂径,不止于此。以为人之性质之动而合于彝伦也,恰如鸢之飞,鱼之跃,此等皆自然而能然者。寻其所以然之源,则由于“诚”之发现。故一切万物,“诚”而已矣,故曰:“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而“诚”者是一而非二,有性而无量。自其为万物之根本观之,与叔本华之“意志”相似,故曰:“洋洋乎发育万物,峻极于天。”而诚又非盲目的活动,而有智力的成分者也,故曰:“至诚之道,可以前知。国家将兴,必有祯祥;国家将亡,必有妖孽。见乎蓍龟,动乎四体,祸福将至,善必先知之,不善必先知之,故至诚如神。”诚,绝对也,不变也,无始终也,常活动也,故曰:“故至诚无息,不息则久,久则征,征则悠远,悠远则博厚,博厚则高明。”而诚者一切万物之本性,又人之本性也。

由此观之,子思以有伦理的意义之诚,为宇宙之根本主义,因之为各物之本性。故自子思目中观之,伦理的法则与物理的法则、生理的法则,皆同一也。自其发现之方面言之,虽千差万别,然求其根本,则无出于诚之外者。故曰:“天地之道可一言而尽也。其为物不贰,则其生物不测。”而人之能返于诚者与自然无异,即与天地合体者也。故曰:“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按,以上引文均见《中庸》 )

如此,以“诚”为宇宙之根本主义,为人类之本性,故彝伦者人性先天中所有者也。其驳击蔑视社会、排斥伦理之徒,可谓十分用意。今不问其论据之是非,如此飘然而涉宇宙问题,孔子之所梦想不到也。孔子平时之所说者,社会内耳,人情上耳,诗书执礼耳,与子思之说,其大小、广狭、精粗之差,果何如乎?宜哉荀卿洞察之,曰:“略法先王而不知其统,犹然而材剧志大,闻见杂博。案往旧造说,谓之五行,甚僻违而无类,幽隐而无说,闭约而无解。案饰其辞而祗敬之曰:此真先君子之言也。子思唱之,孟轲和之。”(按,《非十二子》篇 )

第二节 伦理学

若夫一切之事,一切之物,而皆为诚之发现,则人率其性,自无不合于道,教育之事可废矣。子思欲救此失,于是谓人性诚也,然其知之与行也,人各不同。知有种种之阶级:其上者“生而知之”,其次“学而知之”,其下“困而知之”。行亦有“安”、“利”、“勉强”之别。故人之本性虽为诚,然有不知其诚者,于是有教育之必要;有知之而不能行者,于是有训练之必要。果然,则知与行可谓妨碍诚之发现者也;即妨之者非知与行,然必有妨碍之者明矣。至此而子思所建设之一元论,不得不破而为二元论,即一面“诚”有伦理的实现性,一面有妨碍之者是也。

其所以有矛盾者,由“诚”有二义:一,伦理上之意义;一,实在之意义也。子思混而一之以证人性之诚。其说宇宙之法则时,只有实在之意义;而其说人性也,又有伦理上之意义,而不悟其与事实相矛盾。于是至孟子,而不得不唱“性”“欲”二元论,亦自然之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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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篇刊于1905年7月《教育世界》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