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人丁项下

人丁三千四百九十六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外加康熙三十、三十五、四十、四十五、五十等年编审增出人丁五百八十二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人丁四千七十八丁,共征银一千九百四十一两一钱二分八厘。内除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台湾县人丁八百九十七丁,共银四百二十六两九钱七分二厘;又收回台湾县拨归本县人丁一百一十九丁,共征银五十六两六钱四分四厘:实在人丁三千三百丁,共征银一千五百七十两八钱。续于乾隆元年「钦奉上谕事」案内,奉旨:『台湾人丁悉照内地之例,每丁征银二钱,以乾隆元年为始,永为定例。钦遵』;饬行遵照在案。今每丁征银二钱,减免银九百一十两八钱,实征银六百六十两。又为「据实陈奏等事」案内,乾隆十二年将台属通郡丁银匀入通郡田亩,应加匀丁银七十九两二钱一分四厘。二共征匀丁银七百三十九两二钱一分四厘,遵照部行匀入田园内征收。内于「钦奉上谕事」案内,乾隆十五年被水冲陷田园,奉文自十八年为始,豁免匀征人丁无征银七两六钱七分七厘;又于乾隆二十六年,奉文豁免乾隆二十四年被水冲陷下则田园无征匀丁银六钱六厘外,实征银七百三十两九钱三分一厘。

外八社土番并归本县番丁四千三百四十五丁口,内除年老疾番、少男子番、老番妇七百五十三丁口豁免丁米外,实派征男女番三千五百九十二丁口。内教册、公廨番丁九十七丁,每丁征米一石,共征米九十七石;壮番一千三百九十五丁,每丁征米一石七斗,共征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五斗;少壮番二百五十六丁,每丁征米一石三斗,共征米三百三十二石八斗;壮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征米一石,共征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案为「请溥格外皇恩等事」案内,奉准豁免讫。以上八社土番人丁共征米二千八百一石三斗,折粟五千六百二石六斗。内于乾隆二年奉文减免番丁每粟一石折银三钱六分,共银二千一十六两九钱三分六厘。内查番丁一千七百四十八丁,每丁征银二钱,共减免银一千六百六十七两三钱三分六厘,实征银三百四十九两六钱。

以上二项人丁,共实征银一千八十两五钱三分一厘。

民田地亩项下

原额:官民田园五千四十八甲六分八毫三丝六忽。内:上则田一千八百四甲三分八厘七毫五丝六忽,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共征粟一万五千八百七十八石六斗一升五勺。内除雍正九年奉文拨归台湾县田并乾隆二年缺额水冲坍陷田共五十五甲五分三毫一丝七微七纤二沙七尘二埃七秒二漠,共无征粟四百八十八石四斗二升七合三勺;又除乾隆四十三年被水冲陷豁免田一十甲五分九厘九毫,共无征粟九十三石二斗七升一合二勺:实田一千七百三十八甲二分八厘五毫四丝五忽二微二纤七沙二尘二秒八漠,共征粟一万五千二百九十六石九斗一升二合。中则田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二厘六毫二丝一忽,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共征粟一千三百八十五石四斗七升四合。内除雍正九年奉文拨归台湾县田并乾隆二年缺额水冲坍陷田共三十三甲九分四毫二丝五忽,共无征粟二百五十石八斗九升一合五勺;实田一百五十三甲三分二厘一毫九丝六忽,共征粟一千一百三十四石五斗八升二合五勺。下则田六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三毫四忽,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共征粟三千七百七十七石八斗五升六合七勺。内除雍正九年奉文拨归台湾县田并乾隆二年缺额水冲坍陷田共八十九甲三分九厘八毫九丝三忽,共无征粟四百九十一石六斗九升四合一勺;乾隆十五年被水冲陷田一十甲四分六厘五毫八丝二忽七微九纤,共无征粟五十七石五斗六升二合一勺:实田五百八十七甲一厘八毫二丝八忽二微一纤,共征粟三千二百二十八石六斗五勺:上则园七百三十八甲九分一厘一毫一丝五忽,每甲征粟五石,共征粟三千六百九十四石五斗五升五合八勺。内除雍正九年奉文拨归台湾县园六十甲六分四厘五毫六丝七忽二微,共〔减〕征粟三百三石二斗二升八合四勺;实园六百七十八甲二分六厘五毫四丝七忽八微,共征粟三千三百九十一石三斗二升七合四勺;中则园二百二十九甲二分一厘五毫六丝四忽,每甲征粟四石,共征粟九百一十六石八斗六升二合六勺。内除雍正九年奉文拨归台湾县园并乾隆二年缺额水冲坍陷园共九十七甲三分一厘六毫五丝,共无征粟三百八十九石二斗六升六合:乾隆十五年被水冲陷园一甲四分二厘四毫五丝,共无征粟五石六斗九升八合;实园一百三十甲四分七厘四毫六丝四忽,共征粟五百二十一石八斗九升八合六勺。下则园一千四百一甲九分八厘四毫七丝六忽,每甲征粟二石四斗,共征粟三千三百六十四石七斗六升三合四勺。内除雍正九年奉文拨归台湾县园并乾隆二年缺额水冲坍陷园四百七十五甲八分三厘七丝六微三纤三沙七尘三埃三秒三漠,共无征粟一千一百四十一石九斗九升三合七勺;乾隆十五年被水冲陷园三十六甲九分九厘五毫五丝,共无征粟八十八石七斗八升九合二勺;又除乾隆二十六年奉文豁免乾隆二十四年被水冲陷下则园九甲七分八厘一毫七丝九忽七微二纤七沙二尘七埃二秒八漠,共无征粟二十三石四斗七升六合三勺:实园八百七十九甲三分七厘七毫七丝五忽六微三纤八沙九尘九埃三秒九漠,共征粟二千一百一十石五斗四合二勺。

外康熙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三、六十一并雍正元、二、六、七、九、十、十二等年召募里民报垦田园六千六百五甲七分六厘五毫八丝二忽,又田园二十九顷一十八亩九分六厘(每甲征粟不等),共征粟二万三百一石七斗八升八合七勺。内除雍正六、七、八年里民首垦田园,奉文以雍正九年为始,准照同安县则例化甲为亩征输,计少征粟二千六百五十八石二斗九升三合九勺外,应征粟一万七千六百四十三石四斗九升四合八勺。内除拨归台湾县新垦下则园二甲四分四厘七毫七丝六忽七微,共减征粟四石二斗一合九勺外,又乾隆十五年被水冲陷新升下则园五十甲一分七厘二毫六丝四忽三微,共无征粟八十六石一斗二升六合九勺,实田园六千五百五十三甲一分四厘五毫四丝一忽,又田园二十九顷一十八亩九分六厘,实征粟一万七千五百五十三石一斗六升六合。

又雍正十三年并乾隆十二、十四、十五、十七等年劝垦、报垦、首垦,应于乾隆五、九、十二、十四、十五、十七等年起科各则田园八顷四十九亩四分九厘二毫六丝一(每亩征粟不等),共征粟一百三十五石二斗七升五合二勺。

又雍正九年奉文台湾县拨归本县田园七十八甲三分一厘二毫三丝九忽(每甲征粟不等),共征粟二百六十七石一斗八升七合九勺。内除雍正七年里民首垦田园,奉文以雍正九年为始,准照同安县则例化甲为亩征输,计少征粟七石六斗五升四合外,实征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三升三合九勺。

又乾隆十二年里民报垦,遵照上谕:定例旱园以十年起科,应于二十一年起科下则园一顷一十五亩八分六厘三毫,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六两五钱九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十八石八升一合一勺。

又乾隆二十三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一顷九十七亩二分九厘四丝四忽七微,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四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三十一石五斗三升九合一勺。

又乾隆二十四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四十五顷七十三亩一分七毫,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二百六十三两一钱八分二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七百三十一石六升二合。

又乾隆二十四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园七十九顷二十八亩八分五厘三毫一丝四忽三微三纤三沙三尘一埃四秒四漠,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四百四十五两四钱四分三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千二百三十七石三斗四升一合六勺。

又乾隆二十七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八顷九十亩一分一厘九毫九丝九忽九微九纤九沙九尘八埃八秒九漠,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五十一两二钱二分六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百四十二石二斗九升五合六勺。又下则园一十三甲六十四亩五厘六毫五丝二忽一微□纤六埃四秒八漠,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七十六两六钱三分三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二百一十二石八斗六升八合六勺。

又乾隆二十八年里民首垦起科下则田三顷九十八亩二分,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二十二两九钱一分六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六十三石六斗五升六合七勺。

又乾隆二十八年里民首垦起科下则园七亩一分五厘,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四钱二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斗一升五合八勺。

又乾隆三十一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二顷三亩五分六毫四丝二忽六微六纤六沙六尘六埃五秒三漠,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一分二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三十二石五斗三升二合八勺。

又乾隆三十二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五十五亩八分八厘,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三两二钱一分六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八石九斗三升三合。

又乾隆四十二年被水冲陷,应于四十三年为始,豁免港西里下则园九顷三十七亩八分八厘二毫,每亩无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无征银五十二两六钱九分;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无征粟一百四十六石三斗六升一合七勺。

乾隆二十二、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五十、五十二、五十九等各年里民首报垦复额外溢出各则田园五顷七十亩五分一厘五毫五丝六微(每亩征粟不等),共征粟二千七百五十五石八斗九升六合五勺。

以上官民田园一万七百九十八甲二分三丝六忽八微七纤六沙二尘六埃六秒七漠,又田园一百九十一顷三十五亩一分一厘二毫六丝四忽四微二纤四埃三秒四漠,共征粟四万八千七百一十九石七斗六升一合四勺。内除雍正六、七、八等年里民首垦田园,奉文以雍正九年为始,准照同安县则例化甲为亩征输,计少征粟二千六百六十五石九斗四升七合九勺;内除雍正九年奉文拨归台湾县管辖田园、雍正七年里民首垦园地,奉文以雍正九年为始,准照同安县则例化甲为亩征输,计少征粟一石六斗七升二合八勺外,实少征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实征粟四万六千五十五石四斗八升六合三勺。

又嘉庆九年,汇题乾隆五十五年「勘办埔地」案内,垦户王浚明开垦月眉等庄下则田一百五十二甲二分五厘九毫二丝八忽五微六纤,应于本年升科,化甲为亩,每甲折一十一亩,共该田一十六顷七十四亩八分五厘二毫一丝四忽一微六纤,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县下沙则例升科,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九十六两三钱八分八厘。

附征杂项饷税项下

番社四社,共征银一百七十九两二钱二分二厘。

港五所,除抛荒无人承贌一所,实港四所,共征银一百八十九两六钱七分四厘。

罟九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一百五两八钱四分。

罾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

■〈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縺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四分。

■〈纟毫〉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四分。

泊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安平镇渡船三十四只,共载梁头九百八十九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厘。

采捕小船一百二十四只,共载梁头二千四百四十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一百八十七两九钱二厘。

采捕乌鱼给旗九十二枝,每枝征银一两五分,共征银九十六两六钱。

蔗车一百二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五百七十四两。

山猪毛等十社土番认输鹿皮折价银四两八钱。

加走山等一十八社生番认输鹿皮折价银八两六钱四分。

猫仔一十九社生番认输鹿皮折价银九两一钱二分。

南路蔡文庄番社一宅,征银六两。

石螺潭鱼塭一口,征银一十二两。

大塭一所,征银二百二十两。

梁头饷税溢额银一十一两七钱七分九厘。又溢额粟一十三石折银五两二钱。

乾隆五十五年里民首报,应于本年起科,竖立糖廍一张,应征饷银五两六钱。

乾隆五十九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竖立糖廍一张,应征饷银五两六钱。

又嘉庆九年,汇题乾隆五十五年「勘办埔地」案内,垦户王浚明开垦,竖立糖廍一张半,应于本年升科,每张饷税银五两六钱,共征银八两四钱。

以上杂饷,共征银一千八百二十六两六钱五分。

以上通县应征丁口、田园正杂等项截至嘉庆二十四年分奏销止,总共额征粟四万六千五十五石四斗八升六合三勺,共征银三千三两五钱六分九厘。内坐编:

应支存留各款项下

一、应支经费项下银九百九十一两五钱七分三厘。内:

凤山县知县俸银四十五两。门子二名、皂隶一十六名、马快八名、轿伞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库子四名、斗级四名、民壮四十四名,共九十三名:工食银五百七十六两六钱。

添设下淡水县丞一员,俸银四十两。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民壮八名,共一十四名:工食银八十六两八钱。

典史,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

新编台湾县儒学教谕、训导二员,原俸并加品俸银八十两。斋夫三名、门子三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膳夫二名,工食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

兴隆里巡检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皂隶二名,工食银一十二两四钱。

一、应支支发项下银七百六十六两七钱六分。内:

本县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

春秋祭祀启圣公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银一百二十三两二钱。又加关帝庙祭品银一十八两。嘉庆七年,奉文添给文昌祠祭品银一十二两。

乡饮二次银六两。

习仪、拜贺、救护香烛银六钱。

祈晴、祷雨、谢神香烛银一两二钱。

修理文庙、城隍、社稷、无祀等坛祠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

存恤孤贫衣布、月粮银二百六十一两五钱六厘。内衣布奉文自乾隆十九年为始,均匀派给,比照原额之数应减少衣布银六十二两五钱二厘,实给银一百九十九两四厘。又加给孤贫口粮,除扣支该年小建外,实加给银六十四两一钱三分。

囚犯月粮银二十两。

兴隆里巡检司弓兵一十八名,工食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县前等一十二铺铺司兵共二十八名,工食银一百九十七两九钱四厘。

新中举人花红旗匾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

会试举人盘费银三十两。

进士花红旗匾银二两。

县学岁贡生员旗匾银一两二钱五分。

凤山县学廪生一十名,廪粮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

嘉庆十六年,奉文添设凤山县学廪生五名,应支廪粮银一十四两四钱六分七厘。以上总共额编应支存留各款银一千七百五十八两三钱三分三厘。

应征起运项下

实征丁口、田园正杂饷税等项共银一千二百四十五两二钱三分六厘。

实征粟四万六千五十五石四斗八升六合三勺。

外官庄田园实征糖廍、蔗车银九千七百一十五两二钱八分二厘。内除乾隆十五年被水冲陷官庄田园,于乾隆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文,自乾隆十八年为始,豁免无征银一百两一钱五分六厘;又除乾隆二十六年奉文豁免乾隆二十四年被水冲陷官庄下则园无征银二百九十七两八钱三分二厘外,实征银九千三百一十七两二钱九分四厘。又加乾隆二十六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银五两二钱七分二厘,二共实征银九千三百二十二两五钱六分六厘。内除乾隆三十六年于「请申劝垦等事」案内汇题勘实豁免被水冲崩蔗园无征饷税银二百五十三两四钱五分二厘外,实征银九千六十九两一钱一分四厘。内除乾隆四十二年于「请申劝垦等事」案内汇题勘实被水冲陷小竹桥里官庄蔗园,于乾隆四十三年为始,豁除无征饷银四十九两五钱三厘外,实征银九千一十九两六钱一分一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