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裔美国人对结社权的日常应用——三种政治社团——美国人如何将代议制用于社团——这对国家的危险——1831年关税问题大会——这次大会的立法性质——为什么结社权的无限应用在美国不如在他处危险——为什么可以认为这样做是必要的——社团在民主国家的功用美国是世界上最便于组党结社和把这一强大行动手段用于多种多样目的的国家。

除了依法以乡、镇、市、县为名建立的常设社团以外,还有许多必须根据个人的自愿原则建立和发展的社团。

美国的居民从小就知道必须依靠自己去克服生活的苦难。他们对社会的主管当局投以不信任和怀疑的眼光,只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向它求援。他们从上小学就开始培养这种习惯。孩子们在学校里游戏时要服从自己制定的规则,处罚由自己制定的犯规行为。这种精神也重现于社会生活的一切行为。假如公路上发生故障,车马行人阻塞不通,附近的人就会自动组织起来研究解决办法。这些临时聚集在一起的人,可以选出一个执行机构,在没有人去向有关主管当局报告事故之前,这个机构就开始排除故障了。假如是事关庆祝活动,则自动组织活动小组,以使节日增辉和活动有条不紊。而且,还有反对各种道德败坏行为的组织。比如,把大家组织起来反对酗酒。在美国,为促进公安、商业、工业和宗教,也建有社团。人们的愿望一定会通过私人组织的强大集体的自由活动得到满足。

以后,我再找机会叙述社团对公民生活发生的作用。现在,我的任务是只谈政界。

既然结社权是公认的,所以公民们可以用各种不同方式去行使。

一个社团可以由一致赞成某一学说或主张的若干人组成,并约定以某方式去促进该学说或主张获胜。因此,结社权与写作自由几乎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早先建立的社团,却比出版界拥有更大的权力。当一种见解由一个社团来代表时,它必须具有简单明确的形式。这个社团要拥有它的支持者,并让支持者为本社团的事业献身。支持者们彼此结识以后,他们的热情便随人数的增加而增强。社团把多数人的精神力集结在一起,促使他们精神饱满地奔向由它指明的唯一目标。

行使结社权的第二阶段,是行使集会权。当一个政治社团将其活动中心设在国内的某个重要地点时,它的活动显然要强大,而它的影响也将扩大。在那里,人们容易互相见面,各种执行手段可以结合使用,思想可以用文字永远无法达到的力量和热情向外传播。

最后,在政治方面,结社权的第三阶段是:同一见解的支持者们可以组成选举团,选出代表到中央立法机构去代表本社团。这就是真正将代议制用于政党了。

因此,第一,拥护同一见解的人要在彼此之间建立纯思想的联系;第二,他们要组成只代表本党的一个派系的小团体;第三,他们要建立一个国中之国,政府中之政府。他们的代表表面上好象是在代表多数,而其实只代表他们的支持者的集体。他们的支持者也给人以代表国家和由此而来的一切道义力量的外貌。不错,这些支持者不能象他们那样有权制定法律,但支持者们可以攻击现行的法律和协助他们草拟法律。

假如一个民族完全没有利用自由的习惯,或易于掀起狂热的政治激情,而在它的立法者的多数之旁,只有一个负责审议和监督执行的少数,那我不妨认为它的公共秩序一定处于严重的危险之中。

证明一项法律本身比另一项法律好,与证明这项法律应代替另一项法律,其间无疑有很大不同。但是,当聪明人的智慧又发现一个重大差别时,他便不再考虑众人的想象。有时,一个国家分裂为两个势均力敌的两派,每派都争做多数的代表。如果在领导权之旁再建立一个道义权威几乎与它同样大的权力,你会认为领导权能够长期只说不干地混下去吗?

认为结社的目的在于引导舆论而不在于强制舆论,在于审议法律而不在于立法,乃是形而上学的想法。人们能在这样的想法面前止步不前吗?

我越深入研究出版自由的主要成果,便越深信它在现代世界里是自由的主要成分,也可以说是自由的基本组成部分。

因此,一个决心保卫自由的国家,有权要求人们全力尊重自由。但是,政治结社的无限自由,又与出版自由不尽相同:前者的必要性不如后者,而其危险性却大于后者。一个国家能够把结社自由限制起来,并使其永远处于国家的控制之下;但是,国家为使结社自由存在,有时也需要耍些手腕。

在美国,以政治为目的的结社自由是无限的。

有一个例子可以清楚地表明这项权力被容许到我们难以想象的最大程度。

我们可以回想一下,关税问题和贸易自由问题曾在美国引起人们很大冲动,关税制度不仅影响舆论,而且影响十分重大的物质利益。北方把它的一部分繁荣归因于关税制度,而南方则把它的一切灾难归因关税制度。可以说有很长一段时间,关税制度一直是使当时美国不安的唯一政治激情的制造者。

1831年,当争论处于最激烈的时候,一个名不见经传的马萨诸塞州公民想出一个办法,即通过报纸向反对现行税制的人建议,请他们派代表到费城,共同研究恢复贸易自由的办法。这项建议,经过报刊转载,没有几天就由缅因州传到新奥尔良。反对现行税制的人热烈地采纳了这项建议,他们到处开会,推选代表。选出的代表都是知名人士,有的人还大有名气。南卡罗来纳州为此问题还拿起了武器,仅它一州就派去63名代表。1831年10月1日,一个按照美国人的习惯取名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大会,于费城召开,有二百多人参加。会上的辩论是公开的,大会自开幕日起就具有立法的性质。会上讨论了国会的职权范围、自由贸易理论和税则。第十天,大会在草拟一封致美国人民的信后闭幕。这封信中宣称:(1)国会无权制定关税税则,现行税则是违宪的;(2)不准自由贸易对任何国家均无利益,特别是对美国。

应当承认,政治方面的结社无限自由,至今在美国还未产生在别处也许会产生的致命后果。在美国,结社权是从英国输入来的,输入之后便一直存在下去。现在,这项权力的行使,已成为美国人的习惯和气尚。

在我们这个时代,结社自由已成为反对多数专制的一项必要保障。在美国,一旦一个党居于统治地位,一切国家大权就都落于它的手中;它的党徒也将取得各种官职,掌握一切有组织的力量。反对党的最出名人物也不能打破把他们排除在政权以外的藩篱,反对党只能在野,发动少数的全部道义力量去反对压制他们的强大物质力量。可见,这是用一种危险去平衡另一种更为可怕的危险。

在我看来,多数的无限权威对美国共和制度的危害十分巨大,以致使我认为用来限制它的那个危险手段还好一些。

在这里,我要提出一个想法,它使读者可以想起我在本书第一部分讲述乡镇自由时所说的话。这个想法就是:再没有比社会情况民主的国家更需要用结社自由去防止政党专制或大人物专权的了。在贵族制国家,贵族社团是制止滥用职权的天然社团。在没有这种社团的国家,如果人们之间不能随时仿造出类似的社团,我看不出有任何可以防止暴政的堤坝。另外,在这样的国家,一个伟大的民族不是要受一小撮无赖的残酷压迫,就是要受一个独夫的残酷压迫。

常有可能成为一种必要手段的大政治集会(有各种人参加),即使在美国也经常是重大事件,使国内的好心人表示惊异。

这种情况,在1831年的大会期间表现得最为清楚。参加大会的所有杰出人物,都竭力使发言温和,把目标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大概,1831年的大会对不满政府措施的人起了很大影响,促使他们在1832年对联邦商业法进行了公开造反。

不能否认,政治方面结社的无限自由,是一切自由当中最后获得人民支持的自由。即使说这种自由没有使人民陷入无政府状态,也可以说它每时每刻都在使人民接近这种状态。

但是,这个如此危险的自由,却在一点上提供了保障:即在结社自由的国家,是没有秘密结社的。在美国,只有党派分子,而没阴谋造反者。

欧洲和美国对结社权的不同理解——它们对结社权的不同使用人们把自己的力量同自己的同志的力量联合起来共同活动的自由,是仅次于自己活动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因此,我认为结社权在性质上几乎与个人自由一样是不能转让的。一个立法者要想破坏结社权,他就得损害社会本身。但是,如果说结社自由在一些国家可促进和加快繁荣,那么在另些国家又可能因为滥用和歪曲结社自由而使它由积极因素变为破坏的原因。在我看来,对比一下对自由有正确理解的国家的社团和滥用自由的国家的社团所经常采用的不同方法,对于政府和政党都会是有好处的。

大多数欧洲人,目前还把社团视为在战斗中匆匆忙忙组织起来而马上投入战场的武器。

在结社时应当说清目的,但急于行动的思想却限制了创办人的头脑。一个社团,等于一支军队。向士兵讲话,是为了检查军容和激发士气,然后让他们冲向敌人。在结成社团的人们看来,合法的手段可能是成功的手段,但决非唯一的成功手段。

在美国,人们却不是这样理解结社权的。处于少数地位的美国公民之所以结社,首先是为了显示自己的力量和削弱多数的道义力量;其次是为联合起来进行竞争,从而找出最适于感动多数的论据,因为他们总希望把多数拉进自己的阵营,然后再以多数的名义掌权。

因此,美国政治社团的宗旨是温和的,而其手段则是合法的。由于它们只想依靠法律取胜,所以一般都讲真话。

美国人和欧洲人在这方面存在的不同,来自数种原因。

在欧洲,有些政党完全与多数分家,以致它们永远不能指望得到多数的支持,但这些政党又自信自己强大得足以与多数抗衡。当这样一个政党结社时,它并不想进行说服,而只想进行战斗。在美国,观点与多数大相径庭的人,绝对斗不过多数的权力,因为其余所有的人都想拉拢多数。

因此,大党越是不可能成为多数,结社权的行使越是没有危险。在象美国这样的各党意见只有细微差别的国家,结社权可以说能够无限地存在下去。

促使我们把结社自由只看成是攻击政府的权利的,是我们对自由还没有经验。一个党也和一个人一样,当它意识到自己强大而产生的第一个念头,就是以力服人。说服人的念头,只在很久以后才出现,因为这要由经验中获得。

因意见严重分歧而形成各种不同派别的英国人,很少滥用结社权,因为他们已有长期行使这项权力的经验。

而在我们法国,人们则被一种强烈的好战精神所激励,以致凡是系于国家安危的事,人们都发疯似地参与,认为手握武器战死是光荣。

但在美国,促使政治结社暴力趋于缓和的最强有力因素,也许是普选权。在实行普选的国家,多数从来都是容易辩别的,因为没有一个政党能够冒充没有选举它的选民的代表。因此,各个社团都知道,而且人民大众也知道,那样的党并不代表多数。这也是它们的存在本身所决定的,因为如果它们真是代表多数,它们本身就能修改法律而不必企求改革法律了。

受到它们攻击的政府的道义力量,必将大大增强;而它们自己的这种力量则必将大大减弱。

在欧洲,几乎没有一个社团不自充或自信自己是多数意志的代表。这种自充和自信,使它们的力量惊人地扩大,并令人不可思议地将它们的手段合法化。有什么事件比用暴力去打击压制权利的事件更值得原谅的呢?正因为如此,在浩繁而又复杂的人类行动准则中,极端自由有时反而能纠正自由的滥用,而极端民主有时反而能防止民主的危险。

在欧洲,社团差不多总把自己看成是无法发表意见的人民的立法机构和执行机构,并起着这种想法去行动和发号施令。而在人人都认为社团只代表人民中的少数的美国,社团只靠说理和恳求。

欧洲各国社团所使用的手段,与它们所提出的目的一致。

这些社团的主要目的是行动而不是空谈,是战斗而不是说服,所以它们自然要建立没有一点和平气氛的组织,并使其内部具有军事生活的习惯和准则。它们尽量集中领导自己的下属,把一切权力交给少数几个领袖。

这些社团的成员,要象战场上的士兵一样服从命令。他们信奉盲目服从的理论,或者更确切地说,他们一旦联合起来,就立刻放弃了自己的判断和自由意志。因此,这些社团内部实行的专横统治,往往比它们所攻击的政府对社会实行的专横统治还要令人难于忍受。

这便大大削弱了它们的道义力量。它们也失去了被压迫者反对压迫者的斗争所具有的神圣性。心甘情愿在一定的场合下奴颜婢膝地屈服于同伙中的某几个人的人,拱手交出自己的意志、甚至思想由他人控制的人,怎么能奢谈他希望自由呢?

美国人也在他们的社团中建立统治组织,但是,如果我可以用和平一词的话,那都是和平的统治组织。在社团中,承认个人的独立,每个人就象在社会里一样,同时朝着一个目标前进,但并非都要循着同一条路走不可。没有人放弃自己的意志和理性,但要用自己的意志和理性去成就共同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