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大部分根据霭氏《研究录》第五辑中《性爱的象征现象》篇第五章。]

性冲动的另一个象征的表现是裸恋(exhibitionism);这在壮年人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而在儿童时期,则是天真烂漫的一种行为,不算不正常的。有若干作家曾经告诉我们,在春机发陈期内,甚至于成年期内,很多的男女都有一种自我炫耀的冲动,而资以炫耀的事物包括正在发育中的性器官在内(其在女子,特别要人注意的是乳峰),这自炫的倾向是从幼年时代自然沿袭而来,丝毫不足为怪的。弗洛伊德提到过,即在最幼小的儿童,在赤身露体的时候,会感到兴高采烈;在睡眠之前,脱衣之后,它们总喜欢在床上跳蹦一阵,跳蹦之际,又往往把下身的衣服揭开,甚至于有陌生人在场,也复如此,据弗氏看来,这是乐园时代的一番回忆,乐园是失落了,但当初的情景并没有完全忘怀[乐园的神话出犹太经典,今载在《旧约全书·创世记》。英诗人弥尔顿(Milton)有长诗叫《失乐园》。弗氏在此所指当然是淳朴的原始时代,乐园云云,不过是一个更诗意的说法罢了。];这种回忆,到春机发陈的年龄以后,虽大致已趋消灭,但也往往有呈露的可能,不过因为多少要受意志的制裁,尚不失为正常的罢了;设或不受制裁,那就成为一种病态的偏执行为(obsession),那就是裸恋了。成年人在梦境中时常觉得自己不穿衣服或穿得很少,普特南(Putnam)以为这种梦境是一种潜在的裸恋的表示;这看法我不能接受。普氏没有想到,我们在睡眠的时候,事实上已经是裸体的或半裸体的,初无待梦境的曲为补充。在儿童时代(一直可以到满十二岁),彼此脱衣验看,也是时常有的行为,儿童对性器官自有其单纯的兴趣,此种行为大都是这兴趣的一个表现;有时候,兴趣而外,儿童也间或借此表示一些顽皮与反抗的心理;但若成为习惯,这其间也许有几分暗藏的性的动因,或许是内部有些轻微的冲动正摸索着宣泄的路子的一个表示,也可能是一种替代的手淫的活动,应当和普通的手淫一般看待;总之,都不能算作裸恋。到了壮年人,裸恋却是性交合的一个更明确的象征,其方式也不一而足,可以归并成若干种类。

一八七七年,法人拉赛格(Laségue)最先描写到裸恋的现象,裸恋的西文名词也是他所起的[见拉氏所著《裸恋者》一文,载在法国《医学会刊》(L'Union Medicale),一八七七年五月号。]。裸恋是性爱的象征现象的一种;当事人只需把性器官对异性的人故意赤露一下,特别是对异性的年轻而在性的方面尚属天真烂漫的人,往往是对异性的儿童——就可以获取相等于性交合的满足。裸恋的现象似乎相当的普通,大多数的女子,在一生之中,尤其是在年轻的时候,至少总有一两次碰见不相识的男子故意在她们面前卖弄一下。从性犯罪的立场看,这实际上是最普通的一种侵犯行为。伊斯特(Norwood East)发现在法庭受理的和在勃里克斯顿监狱(Brixton Prison)里拘禁的二百九十一个性刑事犯中间,多至一百零一个犯的是这个罪名;西洋刑法里所称的“猥亵的暴露”(indecent exposure);这数目不能不算很大,因为犯罪学家告诉我们,在一切监犯之中,一切性刑事犯合起来,大约只不过占到百分之四。[见伊氏所著关于裸恋现象的观察一文,载在《刀针》(英国著名之医学杂志),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裸恋的人,虽然往往是一个年富力强的青年,但却只需把性器官暴露一下,从而得到对方的一些情绪上的反应,他就觉得心满意足;他对面前的女子并没有什么要求;他也不很开口,也不求更和那女子接近;就大多数的例子说,他甚至于在表面上并不透露一些兴奋的样子。平时他也难得手淫;他只要有机会暴露一下,而觉察到或自以为面前的女子已经因此而发生情绪的反应,他的愿望就算完全达到了。他就从此走开,踌躇满志,心气平和。

各家对于裸恋的分类很不一致。梅德(Maeder)承认三种:一是幼年的裸恋,要看别人的si处和要别人看他的si处是童年很正常的一种表现;二是衰老的裸恋,或未老先衰的裸恋,乃是阳道萎缩的人用以取得性兴奋的一个方法;三是壮年人的裸恋,其目的在诱惑与招徕异性的人,这种裸恋的人在其他方面也许相当的正常,但性的能力却是有缺陷的。梅氏这分类也许并不完全,但他有两点主张是不错的:一是性能薄弱,裸恋的人确乎是性能力不足的,二是裸恋虽属一种歧变,却自有其正常的基础,假若无此基础,就不会有第一类幼年的裸恋了。克拉夫特-埃平从医学方面把裸恋者分为四类:一、后天的心理衰弱的例子,大抵大脑和脊脑都有病态,因而意识模糊不清而性能萎缩;二、几近羊痫的例子,其裸恋行为是一种反常的有机冲动,而在此种冲动表现之际,当事人的神志是不完全清楚的;三、与第二类相近似的神经衰弱的例子;四、有周期的比较强烈的性冲动的例子,其先天的遗传是有很深的缺陷的。克氏这分类法也不能完全令人满意。伊斯特从实用的立场把裸恋者分为两大类:一是精神有病态的(约占全数裸恋者的三分之二,其中大多数是浸淫于象境中的梦幻家和低能的人);二是怙恶而有犯罪倾向的(有害人的动机的,约占全数三分之一)。还有一个归并成两大类的分法,每一类虽比较夹杂,但也有它的用处。第一类的例子,在性心理方面,是多少有些先天的变态的,不过在别的方面看去,心理和智能是相当的完整,甚至于全无瑕疵;这些例子也大都是成年不久的壮年人,他们对于裸恋的行为与目的,也未尝没有几分自觉,冲动之来,虽终于不免在行为上表现出来,但事前总要费一番很认真的抵抗挣扎。第二类的例子,则或因智能与神经已初步发生病态,或因饮酒过度,其上级的神经中枢已受剥蚀,其感觉力与辨别力因而削弱;因此在这第二类里我们有时候就可以遇到老年的人(老年的牧师等等),这种老年人在未老之前也许是律身甚严,无懈可击的,但到此年龄便不然了,他们在裸恋的时候和对于此种行为的目的,即究竟为了什么他们要出此一着,他们往往不大自觉,而冲动之来,也往往不加挣扎;对于这一类的例子,只要有相当时期的休养和治疗,健康便可以增进,而裸恋的行为可以停止。所以第二类的问题比较简单,只有第一类才是已成格局的一种性的歧变。在第二类的例子里,一种多少有些清楚的性的动机是不能说完全没有的,不过这动机恰恰是在有意识与无意识之间,而其所以出现于意识界的缘故,并不是因为动机本身的强有力,而是因为比较高级的神经中枢,暂时地或永久地失掉了控制的力量。此其原因不只一个,而比较普通的一个是酒毒;酒毒的影响有二,一是引起神志与意识的混乱,二是把潜在的比较下级的行为倾向解放出来。伊斯特提到过,在英国,酒的消耗减少以后,“猥亵的暴露”的案件也就随而减少(一九一三年,在英伦与威尔士,这种被判决有罪的男子有八百六十六人;至一九二三年,在更大的一个人口之中,反而只有五百四十八人)。

克氏所说的有羊痫的例子,在裸恋的时候是昏晕过去的,因此事实上只好算是一种假的裸恋或拟的裸恋。有人以为这种例子很多,其实不然;伊斯特在一百五十个裸恋的人里就没有能找到一个(其中未始没有羊痫的人,但痫疯发时不裸恋,裸恋时不发痫疯),因此他说,就他的经验而论,说这种例子比较更能凑热闹则有之,说它多,则未必。不过羊痫的人中间,可以发生真的裸恋,或拟的裸恋,是可以无疑的,意大利学者贝兰达(Pelanda)很多年前在维罗纳(Verona)地方就很清楚地提出过这种例子来。所以我们只能说这种例子不多,却不能说没有。同时,我们却也不能因为羊痫的人有裸恋的表现,便以为一切裸恋的行为,都是不自觉的。如果一桩裸恋的行为同时也是真正的痫疯的行为,则此种裸恋是假的、拟的,其间没有自觉的性的背景,并且它的发生也不受时间与地点的限制,也不因在场的人数多寡而有所取舍。羊痫的人在发病之际有时候会对着大众便溺,好像是有意的,其实是不自觉的。这和他的裸恋实际上是完全一类的行为,同是机器一般的自动的、不自觉的、不由自主的;旁边有没有观众,他根本不会看到;因此,这种裸恋是假的、拟的、不是真的;真的裸恋者暴露si处的行为是自觉的、故意的,而且是煞费苦心的。所以如果我们遇见的裸恋行为,一方面既有时间与地点的选择,另一方面又有旁观人数的限制——大抵是一个僻静的场合,在场的只有一二少女或儿童——我们就不能承认那裸恋的人是正在发着不自觉与不由自主的痫疯,即使那人真是一个羊痫的人,我们也敢说他那时候是决不在发病之中。

羊痫性的拟裸恋[清纪昀记载着的一例似乎是羊痫性的拟裸恋;“一宦家妇,遇婢女有过,不加鞭棰,但褫下衣,使露体伏地,自云如蒲鞭之示辱也。后此宦家女患癫痫,每防守稍疏,辄裸而舞蹈云”[《阅微草堂笔记》(卷九),或《如是我闻》(卷三)]。此宦家妇前半节有虐恋(见下节正文)的倾向,下半节则显然患痫性的拟裸恋。痫风中有一种叫亨丁顿的舞蹈病(Huntington's Chorea),患者是会舞蹈的。],从法律的立场看,显而易见是不负责的,我们固然可以搁过不论。不过我们还须记得,就在真的裸恋,当事人也大抵在神经病态之上又有些高度的理智的失常,甚或完全有病。在一切歧变的种类之中,这原是共同的一点,但对于裸恋,这一点恐怕比任何其他种类都关系重大。因此,一个做“猥亵的暴露”的人,在受法律惩处以前,理应交由专家先加诊察。希尔虚弗尔德认为没有一个裸恋者是心理正常的。在有的例子里,裸恋的冲动可以被克服过去,或过了一阵自己无形消散。这大概是因为裸恋的来历有些不同;或因酒毒,或因其他原因,当事人的高级的神经中枢暂时失去了制裁的能力;唯其是暂时的,所以经调养与诊疗之后也许可以复原。如果这种暂时的现象发生在青年时期,则年事稍长后,更自然而然地有复原的倾向;有受虐恋倾向的卢梭就是一个例子,他自己在《忏悔录》里说,在童年的时候,他有一次或两次曾经远远地向青年女子暴露他的臀部。好几年前,我旅行经过摩拉维亚(Moravia,欧洲大战前属奥国,后属捷克一带地方),我在火车上望见一个少妇在铁道附近的小河里洗澡,当火车在她面前驶过的时候,她转身过去,并且特地把围着下身的衬衣提起来,露出她的臀部。(在这里,我们要记得暴露臀部原是古代的一个辟邪的方法,到了后世,则退化而成为表示鄙薄与不屑的一种姿态,在女子用得特别多。)在妇女中间,除了儿童时代,真正的裸恋行为是极难得的。布莱恩(Douglas Bryan)说得好,妇女发生裸恋行为时,她把全身当作男子阳具一般的向人暴露;这在事实上是比较困难的,唯其困难,所以少见。[男子的性能集中于性器官,女子则比较散漫,其发欲带的多而且广,要远在男子之上,已具见第一章中,布氏的见地,显然的以此为张本。]

裸恋者的暴露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很无聊与无意义的,一般的人又不察,以为一定是疯癫的一种行为,无法解释的,以前有不少的关于精神病或性的“孽邪”的作家都有过这种看法,这种作家如今恐怕还有;这看法是过分的,固然我们也承认,有一部分极端的例子往往和精神病有关,或确乎是一种性的病态。

我们的看法是,裸恋根本上是一种象征的行为,其动机与出发点还是在求爱,约言之,根本还是一种求爱的行为,不过是没有走正路罢了。一个裸恋的男子把他的性器官向相逢的女子卖弄一下,而观察他这种突如其来的行动,对那女子究竟发生什么一种打击,一种置身无地的怕羞的反应,在他就得到了情绪上的满足,仿佛和正常的交合所给予的满足一样。他觉得在精神上他已经一度破坏了一个女子的贞操。

从这立场看,裸恋可以和另一种更普通的冲动相比,并且事实上也是相连的。有许多人喜欢在年轻和天真烂漫的异性前面,做一些不雅与失态的动作,或讲一些秽亵的故事与笑话,而观察对方的反应。这种行为其实也未尝不是一种裸恋的行为,他的动机和所企求的满足是一样的,即同样要目击别人在情绪上的难堪,而于中取利。不过奈克以为裸恋不过是施虐恋的一种;令人难堪,令人惊慌失措,便是一种施虐的行为;这又未免把裸恋看得过于简单,我们不敢赞同。秽亵的暴露,与秽亵的言辞,[猥亵的暴露,在中国也偶尔可以遇见,而猥亵的言辞则更为普通,尤其是在骂人的时候。]虽若两种不同的裸恋,但也可以在一个裸恋者身上发现。

还有很有趣的一点,值得在此提出的,就是施虐恋中的主动的鞭笞行为(详见下节)和裸恋行为,就象征的意义而言,是大可以相比的。一个鞭笞者拿了一根棍子或鞭子(本身就是阳具的一个象征,并且在有的民族的文字里,鞭棍一类的名词往往也就是阳具的称号)[中国语言里即有此种情形,例如牛鞭、虎鞭之类。]走近一个女子,要在她平时隐秘着的一部分的身上,鞭出一些像脸部怕羞时所呈现的红晕来,并且要在被鞭的地方观察肌肉的痉挛性的颤动(在性兴奋的时候,肌肉颤动原是常有的现象),而同时又要使她在情绪上发生和此种红晕与颤动相呼应的反应,即一种又惊又爱的怕羞的反应,至少在执鞭的人以为她已经有了此种反应,他就算是满足了。一样的是模拟着性的交合,这鞭笞的行为比暴露色相的行为更要进一步了,一则鞭笞者是得到了对方的同意的,再则他和对方的一部分的赤露的身体可以发生很密切的接触,而在裸恋者则否。两种人的分别是有缘故的,大抵鞭笞者比裸恋者要来得壮健,在别的身心方面,也要比较正常。不过我们应当注意,上文云云只是一个比论,而决不是把两种现象混为一谈;我们绝对不能把裸恋者也当作一种施虐恋者,上文所引奈克和别人的见解,我们已经说明是不敢苟同的,就大多数的裸恋者而论,他们的性冲动的力量是薄弱的;有的甚至于已经进入初期的全身麻痹(general paralysis)状态,有的已呈衰老性的癫狂(senile dementia)的症候,有的或因其他原因,神智已日就衰败,例如慢性酒精中毒。他们性能的薄弱还有一个旁证,就是,他们所选择的对象往往是幼年的女童。

从表面上看,裸恋者的行为似乎不可究诘,但从心理学的立场看,是不难了解的。裸恋者普通总是一个怕羞而胆小的人,并且有时候在发育上还有种种幼稚的品性,他那种暴露的行为实际上是对他自己性格的一个强烈的反动。物恋者和他一样,也往往是一个缩瑟不前的人,因此希尔虚弗尔德坚持一种说法,以为在裸恋之中往往有些物恋的成分。他认为一切裸恋的例子的构成,有两个因素是不可少的:一是内在的神经变态的因素,二是外铄的因素,而这往往就是物恋的。因为足以打动裸恋者的性兴趣的事物,决不会是对象的面部,而最普通的是对象的腿部;儿童与小学校的女学生容易成为裸恋者的对象,希氏以为原因也就在于此,童年的装束是往往把腿部露出来的。

裸恋者对于对方所能唤起的反应,大抵不出三种:一、女子受惊之余,就跑开了;二、女子发怒而以恶声相向;三、女子觉得惊喜,觉得有趣,因而微笑或忍俊不禁地笑得出声。三种之中,最后一种最能给他满足。

还有一种比较难得遇见的性爱的象征现象似乎也可以和裸恋相提并论,就是向妇女的白色的衣服上泼些墨水、酸类的化合物或其他恶浊的东西,因而取得性的满足。冒尔、舒奥诺(Thoinot)、希尔虚弗尔德和其他作家都记载过这种例子。舒奥诺认为这是一种物恋,而白衣服上的污点便是恋物。这说法是不完全对的。依我看来,就大多数的例子说,那白衣服本身原是一件恋物,不过经玷污以后,好像做上记号一般,更值得留神注目罢了,同时,玷污的行为和泼溅的时候在双方所唤起的强烈的情绪,从物恋者的立场看去,是等于交合的一番模拟;因此,与其说这种现象完全属于物恋,毋宁说是和裸恋更相接近。这现象又可以和另一种行为联系起来,就是履恋者不但觉得鞋子可爱,往往觉得沾上了泥滓的鞋子更加可爱,无疑的是出乎同一的心理。布雷东一面爱女人的整洁,一面又特别爱女子的脚,因为,他说,脚是身体上最不容易维持整洁的一部分,以常情论,这两种爱是矛盾的,就方才讨论的性心理论,两者却是相成而拆不开的。

对于主动的鞭笞行为和上文所讨论的各种表现,即如秽亵的言辞、溅污的举动等,加尼埃又特别起过一个名词,叫“施虐性的物恋现象”(sadi-fetishism),他的理由是,这种现象是施虐恋与物恋的混合现象,当事人一面对某种物品既表示病态的系恋,一方面对它又有一种冲动,多少要加以强暴的作践,结果就成为此种混合的现象。不过从我们所了解的象征现象的立场说,我以为这名词是用不着的。在这些表现里,我们事实上找不到两种不同的心理状态,更说不到两种的混合。我们眼前有的,只是一些象征现象所共具的一个心理状态,不过此种状态的完整的程度与复杂的程度各有不同罢了。

把裸恋当作一个象征现象的过程看,中间又牵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要知道裸恋者对于对方所表示的情绪上的反应,究属能自觉地注意到什么程度。他想激发对方的情绪,而就大多数的例子说,并且希望这情绪对对方自身也应该有几分快感,那似乎是可以无疑的。不过因为种种不同的理由,他自己的理解力与辨别力是受了抑制的,或很不活动的,因此,他对于对方因他的举动而发生的印象,以及他的举动所引起的一般的结果,事实上无法加以准确的估计;再或不然,他的举动是完全受了一种偏执的冲动的强烈的支配,那就不免情令智昏,更说不上估计的能力了。就许多的例子说,他的理解力与辨别力只够使他自己相信他这番举动对对方是有快感的,在别人和对方尽可以觉得他此种估计失诸过于一厢情愿,在他却决不这样想;因此,他在裸恋的时候,观众往往是一班下级的婢女之流,表面上尽管捧场,实际上也许全无快感的反应可言。

不过一个裸恋者的欲望也往往不止于使对象起一些隔靴搔痒似的快感而已;他要的是一些强烈的情绪的反应,至于反应者感到愉快与否,是无关宏旨的一点。因此,有的裸恋的男子,特别是身体瘦弱、形貌像妇人女子而精神上却有几分夸大倾向的分子,在裸恋的时候,不免费上很多的心思精力,为的是不鸣则已,一鸣惊人。他也许特别选上一所礼拜堂,来做他的用武之地,但人家在做礼拜的时候,他是不去的,因为他最怕群众集合的场所;大约总在晚钟初动的时候他才去,那时候礼拜堂中只剩得少数的信女,三三两两地散布在堂上,跪着默祷。他特意挑上礼拜堂,目的倒决不在亵渎神明——这一点,就大多数的裸恋者说,是毫无可疑的——不过他以为为他的举动与所希望的影响设想,礼拜堂的环境确乎是最合理想的。有一位常到礼拜堂的裸恋者自己承认说:“为了交换一些印象,礼拜堂的环境真是恰到好处。”“她们见我之后,到底在想些什么呢?她们见我之后,彼此之间又说些什么话呢?唉,我真想知道!”加尼埃所诊疗的例子中间,也有一个常到礼拜堂去的裸恋者,他对加氏所说的一番话最足以表示这种心理。他说:“你问我为什么喜欢到礼拜堂去吗?这我也很难说。不过我知道只有在礼拜堂里,我的举动才会产生最深长的意义。在那里的每一个妇女和寻常不同,她是在极虔敬的态度之中,她的心是虚一以静的,因此,她一定会了解,我在这种场合之下有这种举动决不是开玩笑,决不是一个村夫俗子不识廉耻的秽亵行为,她也一定知道,我到那里去,目的也决不在自寻快乐;我的目的要比自寻快乐严重得多!我要看那些小姐太太们,见了我的器官之后,脸上究竟发生一些什么变化。我指望着她们会表示一番极深刻的内心的愉快;我更希望她们会情不自禁地对自己说:“看到这里才知道造化是何等的庄严伟大呀!”在这里,我们也很清楚地看到一点生殖器官崇拜的遗迹,这种崇拜的情绪在古代是相当的发达的,即在今日,我们有时候也可以找到。霍尔和其他作家都说过,男女在青年期内,大都可有这种情绪的表示,不过在寻常生活环境之下,是受抑制而不发扬的,最多不过是对自己发育完整的男女身心品性,有一种自豪的心理在神情上流露罢了。

因为有此种情绪的表示或流露,所以我们可以知道,裸恋的现象,就它最近乎正常的各式表现而论,是青年期内可有的事。伊斯特的研究里,发现一百五十个例子中间,多至五十七个,即全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是不满二十五岁的,年岁逐渐增加,裸恋的例子就逐渐减少;而一百五十个例子中间,半数以上也是尚未结婚的。因为同样的理由,我们也可以了解为什么很大的一部分裸恋者(伊氏的一百五十例中有四十例)可以叫作“梦幻家”(visionaries)。那就是说,这些例子都能够用白日梦的方法来虚拟一些求爱的情境,此种求爱当然是反常的,不过其为求爱则一。但伊斯特也说,他们中间也有不少的一部分,其所用的求爱方法不免使人联想到院子里的家畜所用的方法和一部分动物所用的“卖弄”与“做把式”一类的惯技。

因此,我们可以说,裸恋者的所以不恤人言,而敢做公开的色相的呈露,是一种类似远祖遗传的或假远祖遗传的表示。我们不能说它是一个真正的远祖遗传的品性在文明生活里突然的由潜藏而显露,不过,文明生活所造就的种种较高与较细的情绪,既因上文所已说过的各种原因,而至于沉抑不宣,至于瘫痪不动,一个有裸恋倾向的人,在心理的水平上,就不免沦落下去,而与原始的人为伍,而既有这种心理的水平做基础,种种属于原始人的行为冲动也就可以滋生发育了。因此,如果一个人的遗传的神经病态不太深刻,只要有良好的环境,他的裸恋的倾向往往可以无形消灭,而正常的行为可以完全恢复。

由此可知裸恋者的行为也无非是把原始时代原有的一种性的表现更推进一步罢了;在其他的性歧变里,也大都有这种情形,这我们在上文已经看到;裸恋也正不是一个例外,所以如果此种行为能不走极端,能接受裁制,偶有流露,亦能有其时地与人事上的限制,则我们还不妨把它看作一种正常的表现,不必过事干涉[霭氏原注:我们得记住,一直到近代的英国,裸体的行为才成为一个可以惩罚的罪名。在第十八世纪以前,猥亵的批评则有之,但是在法律上不成一个名目。[其在十七世纪的爱尔兰,据莫利逊(Fynes Moryson)说,贵族的妇女在户内可以随便把衣服脱光,即有陌生人在场,亦所不避。]我读到一个伦敦的神父,在一七七六年,被教区里的妇女在宗教法庭里告发,说他故意把si处暴露给她们看。无疑的,他既然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中人,这种行为上的不检是可以闹大笑话的。但宗教法庭对他究作了何种处置,我们就没有读到什么下文了。]。要知一个裸恋的人实际上往往只是一个太不修边幅的影恋的人罢了,影恋的人,我们在上文已经看到,原是与人无忤,与世无争的。不过我们也承认,在今日的社会状态之下,裸恋的举动,无论它的根底如何深远,来历如何自然,是不能过事宽容的;至少在见他暴露而在精神上受他的打击的女子,如果天真烂漫一些,难免不发生神经的与歇斯底里症一类的病态;到此,就不能说与人无忤了。与人有忤的行为,社会法律出而干涉,自然是极应当的。

不过法律对裸恋的人又应如何处置呢?伊斯特说过,今日的法庭有很大的一部分总教附属的医事机关对他先有一度心理状态的调查与报告。这种调查与报告当然是一个进步,但我们对于性歧变的见解虽越来越开明,问题的困难却越来越增加。对于裸恋的例子,处罚太轻,则等于无用,处罚太重,则失诸不平,并且一样的无效;除非当事人比较的有身家,我们又不能把他送进精神病的机关,让专家悉心诊疗。我不妨在此引一段一位做法官的朋友寄给我的信,他是一个以干练著称的人,所说的话应当极有分量;他说:“昨天在地方法庭(一年开庭四次)上我审到一件案子,当事人是一个工人,罪名是秽亵的暴露,屡戒不悛。当时的判决是六个月苦工的徒刑。不过这样一个判决似乎有两重困难。第一,据我所知,这样一个人没有什么拘禁的地方可送,也没有地方可以给他一个诊疗的机会。第二,即使送到寻常的监狱里去,监狱的医官一定要说,这人在心理上是不够正常的,因此,对他自己的行为不能负责,他做医官的也不便签字证明,我们暂时虽让他在监狱里住下,我们的权力实在达不到他。你试想,他现在是一个三十八岁的年富力强的人,看他那样子是很可以活到六十八岁的,在短短的六个月以后,他还不是在外间自由流浪,而依然可以继续他的犯罪行为吗?这人当过兵,成绩很好。别的法官对这件案子同样的表示关心,我看见法官们的意向大都反对把这样一个人送进牢狱,我自然很高兴。但不监禁,就得当场开释。幸而我们已经过了笞刑的法律时代,若在两三年前,根据刑法的条文,这人还是免不了一顿鞭子。”

另一个法官,他同时也是一个医师与精神治疗的专家,在给我的信上说:“我在法庭上见过很多的这种犯案的例子;他们的情形实在是很悲惨的。有几个我设法当场开释了,但有的只好‘依法’惩处。无疑的,大多数的例子是需要精神治疗的,他们实际上是精神病的例子,而不是犯案的罪人。也有许多对于他们自己的行为表示真挚的痛恶的态度,并且也曾努力地设法控制自己。我们一般的对于裸恋的见解是太陈旧了,但若要加以改革,大量的社会教育工作是少不得的。”

说到精神治疗,我倒要提议一个方法,并且认为这方法含有几分效力。就是,让有裸恋倾向的人加入近来日渐流行的日光浴运动。[霭氏提倡适当的裸体运动最力,认为它有很大的性教育的价值,详见《研究录》第六辑第三章,所以提出这样一个解决的方法来。]如果裸恋的人不过是一个比较极度的影恋或顾影自怜的人,有如上文所说,则其所表示的冲动便不一定与社会相忤,在相当条件之下,并且很可以受社会的认可。既然如此,则一旦加入日光浴运动以后,他的冲动就可以有一个合法表现的机会,也就等于取得一种新的自我制裁的能力。在日光浴的场合里,不论男女都是赤身裸体的,让裸恋者加入其间,其他在场的可不以为怪,而在裸恋者则可以充分地满足他的影恋的倾向;只需他不超越相当的限度,此种男女杂沓的生活只有减轻他的病态之功,而无变本加厉之患。在这种场合里,他也自然会知道,如果他不自制,而至于越出轨范以外,则结果一定是遭受大众的摒斥,而裸恋的权利将从此无法享受。约言之,他有不得不自我制裁的苦心与必要,一样一个冲动,到此境地就有了一个健全的社会化的出路,否则便不免越亲越孤僻、越奇怪、越为人所不齿。

此外,我们对一个有裸恋倾向的人,如果他还没有受到过警察的注意,第一件应当加以劝导的是,让他无论如何不要单独出门。希尔虚弗尔德也承认这劝告是很重要的,因为,他说,裸恋者对自己的冲动也自知警戒,所以对于这样一个劝告是很肯接受的。不幸而被捉将官里去,则法官对于第一次过犯的最合理与最合人道的办法是把他放了,同时却警告他,释放他是有条件的,就是要他立刻去请医师检视。在许多较大的都市里,目前已有一种特殊的诊疗所;法官、警员、医师以及社会工作者可以很容易地把当事人介绍前去;此种诊疗所所收的费也不大。我以为这种诊疗机关应当更多量的有人利用。在第二次过犯以后,一个裸恋者就该被拘留起来,至少以一月为限,但拘留的目的应当也是在检查与诊疗,而不在惩罚,而拘留的处所也决不是牢狱,而是近乎住家性质的疗养院。这种处置的方法是和沃瑞尔的意见相呼应的,沃氏认为裸恋者并没有什么危险性,并且(除了同时患低能的分子)只应短期的受疗养院的拘留,使专家有诊断与治疗的机会,便足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