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又一个问题是无出或不生育的问题。在讨论这问题之先,我们很可以把下面的两种例子搁过不提:第一种是,在婚姻之前,男女双方先有过一番熟虑,觉得因为种种原因,最好是暂时不要子女,或根本的而且永久的不预备生子女[霭氏自己就是这样的一例。他在《我的生平》里说,他和霭夫人在结婚以前,就很坦白地讨论到这方面,结果决定不生子女。];第二种是,想要子女;而一时因生理或心理关系不能有子女,但只须经外科或医药的诊治以后,依然可以有生育的希望。除了这两种以外,还有一小部分的夫妇一方面想有子女,而一方面又明知根本没有法子有。这种例子又应该怎么办呢?

这种根本不能生育的情形论理是不应当很多的。这种夫妇要是真渴望着有子女,他们在结婚以前,应当先经过一次医学的检查,检查的结果至少可以让他们预先知道,成孕与生产的机会大概有多大。我说大概,因为无论检查得如何细密,要预先完全断定是不可能的,也因为,有的例子,在第一次婚姻里没有能生育子女,期望虽殷,杳无踪影,但后来离婚而彼此再婚以后,男女双方都居然生起子女来。还有一种情形,婚前的检查是认为可以有子女的,但婚后局势变动,成孕的可能性也就随而变动,而这种局势的变动当然不是在婚前所可预料的。凡已婚而根本不能希望生育的例子只有四条可能的路走,而每一条在当事人的精神生活方面都有它的影响。

一、第一条路是坦白地接受不能有子女的局面[在立嗣的办法普遍通行的中国,这条出路可以说是很无须的。在以后,旧日家庭的精神减杀的结果,走这条路的人也许要多些。]。对于许多的例子,这也许是最好的出路。大多数的人,特别是大多数的妇女,固然愿意有子女,但这种愿望不一定是很长期的,过了一时往往会成过去,他们会发现子女而外,生命中值得愿望的东西还不只一端。他们同时也会看到当代的世界事实上也并不吃人口太少的亏,少数人不生子女是不关宏旨的。他们的阅历增多之后,他们更会感到他们的专门业务也已经够叫他们操心了,或已经需要他们的全神贯注,再要让他们,特别是在妇女一方面,担当起做母亲的责任来,也似乎有些说不过去,何况这种母道的任务,要是做得好,也等于一个必须维持上好多年的职业,而其所需要的惨淡经营,全神贯注,也许还在一般专业之上呢。又或许这女子自审对于母道根本缺乏特殊的能力,即使强勉做去,也是吃力而不见得讨好。又或许男女双方或男女的一方感到自己的遗传的气质里,多少有一些不很健全的地方,能够不把这种气质传递到下一代,也未始不是一桩功德的事。好在做父母的本能一大部分是可以升华的;母性的本能是不难改用社会事业做它的对象的。加入社会事业之后,这样的一对夫妇虽不是一些未必成材的子女的骨肉上的父母,却不难成为许多别人家的子女的精神上的父母,他们造福所及,也许要远在生养两三个子女之上,许多被人称为“万家生佛”的人不往往就是这种社会分子吗?在西洋社会里,有不少的妇女,就是这样的成了名,造了无量的功德,而赚取了生命的乐趣的。

二、第二条出路是离婚。为那些以子女为婚姻的第一义的人,这也许是一个合理的解决困难的方法[这条出路使我们联想到唐律以至于明清法律的“七出之条”里的“无子”一条。现行的《民法·亲属论》里没有这一点。参阅《中国之家庭问题》,页二二六至二三八,又《人文史观》中《优生婚姻与法律》一文。]。但是,这实在不是一条很值得欢迎的出路。大多数国家法律在这方面是很复杂的,要老老实实地根据了不能生育的理由提出离婚,往往困难很多,因此就不能不假造了理由,来迁就法律的条文。即使撒开这一点困难不说,这一条出路还有许多问题。我们一面尽管在原则上赞成离婚不应当太困难,但同时在实际上也尽可以取一个态度,认为这路子是越少走越好[霭氏这几句话说得好。一个人尽管可以在原则上主张离婚应当相当的自由,而在事实上劝别人最好不诉诸离异的一途。无论为什么理由,离婚总是一个生活失败的供状,一个生活前途的莫大的打击。近代婚姻朝秦暮楚的日多一日,有的几乎完全说不上什么理由,只是受了见异思迁或择肥而噬的心理所驱策,这种人应当熟读霭氏这几句话和下文接着的一段议论。]。离婚之后再婚,也许结果比第一次婚姻还要不好,关于子女生育的一点,也许更毫无把握。同时,离婚的举动,我们即使用最表同情的眼光来衡量,总等于一个失败的自白,失败的招认,而这失败又是非同小可的,因为它是人生最密切的一种关系的失败,此而失败,将无往而不失败;而反过来,一桩婚姻,除了不生子女这一点而外,也许是好好的,不生子女也许是唯一的美中不足之点,只是为了这一点,我们即用最苛刻的眼光来看,又何能断定这婚姻是已经失败了呢?因无出而想离异的人,不明此理,贸然的舍此而就彼,岂不是有几分愚拙?凡是用没有子女的离婚的理由的人,我们若把真相研究一下,实在是性情上有些问题彼此融洽不来,不过恰巧又没有子女,于是就拿它做一个比较冠冕的题目罢了。因此,就这种夫妇说,不生子女的问题实际上不过是一个更大的问题的一部分。

三、第三条出路是抱养别人的子女[这在中国是最普通的路子。不过在中国,抱养是有条件的,就是养子必须是同姓本宗,并且在血统上要越近越好,至于所抱养的必须是男孩是无须说得的。这种抱养我们叫立嗣。抱养的儿子大都是立嗣的儿子,但立嗣的儿子不一定要经抱养的手续,因为有的嗣子是在已经长大以后入嗣的,甚至于入嗣的时候,所嗣的父母已经去世的也很多。西洋一般的抱养的方法我们自然也有,特别是在不甚读书的阶层里;读书的士大夫阶层里有家谱,家谱上特别写明“异姓抱养不书”。]。这是很容易想到的一条出路,并且要是做得得法,也是最好的一条出路,特别是因为到了现在它可以取得坚强的法律的保障,我说到了现在,因为至少在英国,这种法律的基础是比较最近才有的事。子女的抱养不但不拆散一个婚姻,并且或许可以使它更见巩固;而对于这种子女,做父母的,特别是做母亲的,除了生理或血缘的一端而外,尽可以把父道与母道的兴趣与能力完全施展出来。同时抱养的举动也有不少社会服务的意义,别人家的一个子女,本来也许免不了糟蹋的,免不了成为家庭与社会的一个累赘的负担的,从此可以有一个比较光明的前途,比较充分发育的机会,这也岂不是很好吗?对于不少的妇女,即使大部分的生活是在家庭以外,大部分的兴趣是在事业与学问之上,抱养子女以后,往往精神上更见得饱满,生活上更见得愉快。

不过抱养子女是很显然的要小心的,否则恐怕不容易成功。不但所抱养的小孩,年龄要小,要很小,并且抱养的手续要做得干净,最好和本生父母完全脱离关系。主要的问题是子女本身的健康和家世的清白。假若对子女所从来的父母家世不加充分的理会,前途也许会发生很痛苦的经验的。抱养子女的人家,应当先请医师帮忙,把养子或养女的来历,凡属可以调查清楚的,都弄一个清楚与加以熟虑以后,才实行抱养,否则不宜轻于尝试。

四、第四条可能的出路是在婚姻以外别谋结合,而希望从新结合里产生子女。这是最困难的一条出路[其实在以前的中国,娶妾就是这样的一条出路,这条路在道义上最有困难,但在事实上,只要不顾道义,却最容易,以前如此,现在对于一部分的人,还是如此。]。有时候也有人想到这条出路,但除非有很特别的情形,实行是不容易的。最大的困难是这种举动第一要取得三方面的同意,而三方面的意见很不容易完全一致,即使勉强一致,又不免感到这种举动总要遭大部分的外界社会的反对,而不能不多所顾忌。要实行这出路,而希望各方面都不发生问题,所需要的条件的凑合是极难的,是百不得一的,所以我们觉得也就不值得加以讨论了,至于劝人家走这条路,那更不是方便的。

我们也知道这条路还有两条变通的办法,第一法是绝对要不得的,就是,做妻子的,瞒了丈夫,暗中自己去找外遇,把由此产生的子女算是和丈夫所生的子女[这在中国以前叫作“借种”。引一个借种的故事于下,以备一格。明,郑瑄《昨非庵日纂》(卷二十)说:“周状元旋之父,多子而贫,馆富翁家。翁无子,欲令妻求种;召饮,酒半,佯入睡。令妻出陪曰,君多男,妾冒耻求种。某愕然遽起,而门闭不得出,以指书空云:欲借人间种,恐妨天上人。妻启门放之。是秋(旋)中乡榜,太守梦迎状元,幡上写‘欲借人间种’二语。明年大魁报至,太守往贺,因诘所梦,讳之而不言。”科举时代里,这种因缘果报的故事是很多的,果报的部分究属确否,我们不得而知,但可知借种的办法以前是有的。不过这种办法也可以有丈夫的同意在内,甚至于丈夫就是出主意的人,原文中“瞒了丈夫”云云,也是不尽然的。又明徐应秋《玉芝堂谈荟》(卷七)有“固宠借种”一则,搜集的例子不只一个,但实际上不尽属“借种”的外遇,而是一般的外遇性质。这第四条出路有此变通的一法,也亏霭氏想得周到。不过霭氏若了解中国的社会情形,便可以知道第三条抱养的出路也可以有同样的一个变通办法,就是所谓“装假肚”,假肚装到相当时期,便从外间抱进一个来,算是自己生的。此其用意,一部分也许在固宠,像借种一样,一部分也所以回避异姓不许抱养而同姓又无可抱养或不愿抱养的困难。]。第二法是比较可行的,就是人工授精的方法。不过这方法也往往失败,并且也有许多显然的不近人情的地方。但这是可以做的,并且成功的例子也间或可以遇到。人工授精的技术问题,范·德·弗尔德医师在不久以前有过一番讨论。[见范氏所著《婚姻中的多育与不育》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