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与一个国家的政府的物质资产在建立、消费、管理各方面有关的那些事项,也就是国家的财政经济,必须处处与国内个人经济所依存的、并受其约制的那些制度、规章、法律和事态,也就是人民经济,相划分清楚。就任何政治团体来说,不论这些团体所包括的是整个国家还是国家的一个部分,也不论这些团体的范围是大是小,有作出这种区别的必要总是显而易见的。

就联邦国来说,国家财政经济又有各个邦的财政经济与整个联邦的财政经济的区别。

当国家或联邦国所包括的是一个国家整体,这个整体就人口数量、领土广袤、政治制度以及文化、财富、力量各方面来看,都有独立资格,因此可以享有稳定局面和政治势力时,人民经济就等于国家经济,也就是说两者这时是同一事物。这两者就与国家的财政经济共同构成国家的政治经济。

但是,另一方面,有些小邦人口和领土只占国家或国家领土的一个部分,它们彼此之间既没有作完全的、直接的结合,也没有采用联邦结合形式从而构成一个整体,在这样一个情况下我们所能考虑的只是’‘人民经济”,这是与“私人经济”或“国家财政经济”直接对立的。

在这样一个欠完备的政治状况下,关于作为一个大国的那种目标和要求就不能加以考虑;要以完整国家的发展以及国家的独立自主与长远利益为目的来计划人民经济,就更加无从着手。这里势必要从组济中将政治因素撇开,所能考虑的只是社会经济的自然法则,因为在没有统一起来的大国或没有国家经济存在的情况下这些法则也会自行发展和形成起来的。

德国的经济科学就是在这样的观点下发展起来的,以前人们把这门科学叫作“国家行政”,后来又叫作”国家经济”、“政治经济”或“人民经济”,始终没有人清楚地了解到这些理论体系的根本错误。

由于从经济上结合起来的一个国家这里并不存在,又由于人们到处把“国家”这个清楚、明确的名词用“社会”这个笼统、含糊的名词来代替,而后一名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全人类,或一个小国,或一个小城市,也可以适用于国家,因此就无法认识国家经济的真正概念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