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思想在很多方面都是与自称更先进的各种流派的社会主义针锋相对的。我倒是乐意承认,人家更活跃,也更流行。我们的论敌(我不想说他们是诋毁者)有共产主义者 [2] 、傅立叶的门徒、欧文的追随者,有卡贝、布朗基、普鲁东、勒鲁克斯 [3] ,等等。

特别有趣的是,各流派社会主义者之间的分歧,最起码也跟他们与我们之间的分歧一样严重。因此,我们必须确认某个我们不能接受、而他们却必然共同接受的某个原则;接下来,这一原则必须能够解释我们在他们中间看到的那种无穷无尽的多样性。

我相信,把我们跟他们截然分开的是这一点:

政治经济学坚定地要求,法律除了维护普遍的正义外没有别的目标。

而社会主义,尽管形态各异,表现多样,其数量是数不胜数,但都一致地要求法律实现博爱原则(principle of fraternity)。

那么,这种差异的后果是什么呢?社会主义者步卢梭之后尘,预设了法律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础。我们都知道,卢梭把社会建立在某种契约的基础上。而布朗基则在其论述大革命的著作的第一页上写道:

“博爱的原则就是,把人类大家庭的所有成员看成一体,每个人彼此守望相助,期待着有一天,作为人的杰作的社会,能够按人的身体的形式——这是上帝的杰作——来组织。”

从社会是人的产物、是法律的产物这一前提出发,社会主义者必然会得出结论:社会中,除了立法者事先规定和安排的东西之外,不存在任何东西。

于是,由于看到政治经济学把自己局限于要求法律为任何地方的所有人提供正义,也即提供普遍的正义,他们就觉得,政治经济学不承认社会关系中存在博爱。

他们的论证似乎完全合乎逻辑:“由于社会秩序完全是建立在法律之上的”,他们说,“而由于你们仅仅要求法律维护正义,于是,你们把博爱排除在法律之外,因而也就是排除在社会之外”。

于是,僵化、冷酷、残忍、枯燥等责难,一股脑儿地落到经济科学及教授经济学或接受其学说的人们头上。

然而,他们的主要前提是否合理?社会秩序难道真的完全是建立在法律之上的?如果事情并非如此,那么,很显然,所有这些责难立刻就成为无根之谈。

我们说,制定法(positive law)总是由某个权威利用强制来运作的,总是有某种强制性暴力的支撑,刺刀和监狱加强了它的惩罚的力度,这样的法律是不可能规定爱情、友谊、挚爱、忘我、献身或牺牲的。由于同样的理由,这种法律也不能规定这种情感之总和——博爱。那么,我们这么说,是不是就等于消灭或者否认我们天性中这些高尚的品行?当然不是,我们只是说,社会中有些东西是法律管不了的,人们的大量活动,很多情感,都是在法律之外,超出法律管辖范围的。

就我自己而言,我以科学的名义,最强烈地抗议他们恶毒的说法。根据这种说法,由于我们认识到法律是有限度的,因此,他们就指责我们不承认这一界限之外的所有东西。相信我们,当我们听到博爱一词时,我们的内心也充满炽热的感情。这个词18个世纪以前从圣山上传布给我们,并将永远地写在我们共和国的旗帜上。我们也热切地希望个人、家庭、民族,在凡俗艰难的历程中彼此团结、互帮互助、共渡难关。我们在阅读那些伟人的高尚事迹时,心潮澎湃,热泪盈眶,不管他们是为人们平凡的生活增添了光彩,还是把不同的阶级团结为一个紧密的国家,还是推进了处于进步和文明先驱位置的民族滚滚向前。

难道我们只知道谈论自己吗?如果真是这样,你们可以仔细地审查我们的活动嘛。当然,我们倒是十分乐意看到,我们这个时代的很多政治理论家——他们希望彻底遏制人们内心中的自私自利之情,他们对他们所说的个人主义深恶痛绝,他们不断唠叨着“奉献”、“牺牲”、“博爱”等词汇——我们希望他们本人都是在他们要求别人遵守的这些高尚动机的指导下行动的,希望他们遵奉他们所鼓吹的那些信条,希望他们严格地使自己的行为符合他们的学说。我们也确实希望他们言行一致,也宁愿相信他们都是无私的、仁慈的。然而,归根到底,我们可以斗胆指出,在这方面,我们也不遑多让。

他们中每个希望成为未来的德西乌斯 [4] 的人士都有一套使人类幸福的计划,他们都用那种口气说:我们之所以反对他们,那是因为我们担心失去自己的财产或者是我们的社会地位。不。我们之所以反对他们,是因为我们认为,他们的想法是错误的;是因为我们相信,他们的建议是幼稚的,必将导致悲惨的结局。如果他们确实能够向我们证明,幸福可以通过人为的社会组织或者通过下令所有人必须博爱而降临人世间,那么,即使我们是经济学家,我们也情愿支持这种做法,哪怕是为此流尽最后一滴血也在所不辞。

然而,我们并没有看到任何迹象表明,强加于人可以获得博爱。事实上,不管它表现为何种形态,假如它能强烈地激发我们的感情,那恐怕就是因为它恰好发生在所有的法律规范之外。博爱要么是自发的,要么就根本不存在。颁布政令只能彻底消灭博爱。法律确实可以强迫人维持正义,但法律如果企图强迫他们具有自我牺牲精神,只能是徒劳的。

并不是我自己发明这种区分的。我已经说过,18个世纪以前,我们宗教神圣的奠基人就宣示了这些话:

“法律对你们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我要对你们说:己所欲,施于人。”

我相信,这些话为区分公正与博爱划定了界限。此外,我还相信,这些话在受制于法律的领域与人的自发性(spontaneity)的无限领域之间划定了一条分界线。我不想说这是绝对的、不可逾越的,而是从理论上说,这是合理的。

如果大量家庭,不管他们是孤立的,还是联合起来的,都感到必须为了生存、为了致富、为了改善自己的境遇而努力,把自己的力量汇合到一起,这时候,对于这种共同的力量,他们除了要求其保护所有人的人身,保护所有人的劳动果实,所有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之外,还会有什么要求呢?难道除了普遍的正义之外,还能是别的什么吗?显然,每个人的权利都要受他人完全一样权利的制约。因而,法律除了承认这种界限,并保证人们尊重这种界限之外,不应该再有其他任何目的。如果法律竟然允许少数人逾越这种界限,那必然会伤害到他人,法律就是不公平的了;如果法律竟然不仅容忍这种侵犯行为,而且规定可以侵犯他人,那就更为不义了。

举个例子,假定我们讨论的是财产。这里的原则就是,每个通过自己劳动生产出来的东西都归自己所有,那些技能更出众一些、更有耐性、更成功的,因而也是更有效率的人,劳动果实会更多一些。如果两个劳动者想把他们的力量联合起来,按照事先双方协商达成的条款分享其共同成果,或者交换他们所生产的产品,或者一个人借钱、送钱给另一个人,这种种行为跟法律有何关系呢?没有任何关系。在我看来,如果说他们对法律有所求的话,也就是执行合同,防止或者惩罚歪曲、暴力和欺诈等行为。

这是否意味着禁止自我牺牲和慷慨的行为?我们有过这种想法吗?但是否可以由此更进一步命令他们这么做呢?这恰恰是把经济学家和社会主义者区分开来的要害所在。

如果社会主义者的意思是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紧急状态下,国家可以征用某些资源救助某些不幸的人,帮助他们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那我们当然也赞成。国家现在就在这样做,我们希望可以做得更好一些。然而,在这条路上有一个点,是不能逾越的。这一个点就是,政府的考虑取代了个人的考虑,因而彻底取消了个人的考虑。由此观之,很显然,有组织的慈善博爱活动所造成的长远损害要远大于一时半会儿的好处。

不过,我们这里并不考虑特殊情况下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我们要讨论的是:从某种普遍的、理论的观点考虑,法律的职责到底是为事先已经存在的人们的权利划定一个界限、并监督这些界限得到尊重,还是相反,为了让人们幸福而直接强制他们采取具有慈善、忘我、互助、牺牲精神的行动?

后一种制度中最引人注目的(因而也是在这些匆匆草就的文章中经常谈论的话题)是,它使所有人的活动及其结果都陷入不确定性中,使主体对它所生活于其间的社会处于无知状态,而这种无知状态足可以使所有人有劲无处使。

我们都知道正义是什么,它存在于何处。它有某种固定不变的含义。如果法律以正义为指针,那么,每个人都知道它在说什么,并知道相应地自己该干什么。

但如果换成是博爱,那么,有没有一个明确的含义?它的界限在哪儿?它的形态是什么样的?显然,这些都不明确。根据定义,博爱是指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为他人作出牺牲。如果这种牺牲是自由的、自发的、自愿的,那么,我表示理解,我也会高声喝彩。如果这种牺牲是全心全意的,那我会更加敬重钦佩。但如果像有些人声称的那样,由法律强制人们博爱,或者更直截了当地说,通过立法活动分配劳动果实,而根本不考虑劳动者本身的权利,那么,谁敢打保票,这样的原则在多大程度上可行?反复无常的立法者会想出什么样的花样,而法令建立的制度是不是会一天一个样儿?我真的怀疑,不管是哪个社会,在这种状况下是否还能够存在下去。

注意,牺牲跟正义不一样,就其性质而言,是没有明确的范围的。可以从扔给乞丐一分钱到献出自己的生命,“即使是死,也要死在十字架上” [5] 。教导人们博爱的《福音书》(The Gospel )最完美地解释了博爱的含义:“如果有人唾你的右脸,把左脸也转向他;如果有人拿走了你的外套,那么,连你的大衣都一起给他。”基督更以实际行动向我们解释了博爱的含义;各各地之颠 [6] 耶稣的殉难给了我们最完美、最感人、也最高尚的楷模。

那么,是否可以像有些人说的那样,无限制地运用立法活动和行政管理手段推动博爱原则的落实?或者在这条道路上还是有止步的时候?那么,哪个地方是个头?我们根据什么样的法则决定该止步了?结果只能是今天依靠这次投票,明天依靠另一次投票。

博爱原则的表现形态也同样充满了不确定性。既可能是强迫少数人为大家牺牲,也可能是强迫大家为少数人作出奉献。那么,谁能告诉我,法律该如何规定?谁也无法否认,实现博爱的公式方法有无数种。恐怕每天都不得不通过五六部法律,而且你等着瞧吧,每部法律的规定都会完全不同。一个国家如果接受了某种原则,据此,一天到晚、日复一日,立法者们将由着自己的性子,按自己当时所喜欢的博爱的形式来塑造整个国家。如果你竟然相信这样也能够实现心灵的宁静和物质的繁荣,岂不是太疯狂了?

我来比较一下经济学家和社会主义者分别提出的上述两种制度最重要的后果。

首先,我们设想,有一个国家,将普遍的正义作为其立法活动的基本原则。该国的公民就会对政府说:“我们自己会对我们的生存承担全部责任的,我们愿意自己照管自己的劳动,自己的企业,自己的教育,自己的发展,自己的宗教;你的唯一的职责就是使我们所有人在自己采取行动的时候,保持在正当的权利范围内。”

我看到,在我国,或者在随便哪个国家,大家已经尝试了那么多事情,那么,至少让我们也尝试一下这种制度吧。当然,我不想否认,这种机制是简单到了极点。每个人按自己的意愿行使自己的权利,只要他不侵害他人的权利即可。对这种制度的检验结果更加有趣,因为,实际上,那些比较接近这种制度的国家,在安全、繁荣、平等、尊严等方方面面,都要比其他国家略胜一筹。是的,如果我还能再活十年,那么,我宁可放弃九年而只活一年来看看我国进行这种制度实验。在我看来,那时,我将会是下面这些结果的幸运的见证人:

首先,每个人都会对自己的未来比较有把握,最起码对可能受法律影响的那些问题有把握。我上面已经说过,严格的正义是有明确界定的东西,因而,只考虑维护正义的立法原则实际上就是固定不变的,唯一可能变化的是尽可能彻底地实现保障所有人的人身和权利这一目标的手段。因此,每个人都能够放心地投入各种各样诚实的事业中而不用担心,也避免了不确定性。所有职业对所有人开放;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发挥自己的才能,做什么完全取决于自己的兴趣、自己的天性、自己的才智和自由的条件;在这里,既没有特权,也没有垄断,更没有五花八门的限制。

而政府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目标,因为政府把自己全部的力量都用于防范和镇制捏造、欺诈、失职、犯罪及暴力行为,而不像现在这样撒胡椒面,管了很多与它的基本职责完全不搭界的事情。我们的论敌恐怕也不能否认,国家的基本职能是防范和镇制不正义。那么,防范与镇制不正义这一精致的艺术,何以使我们如此没有长进呢?那是因为我们赋予了国家成千上万乱七八糟的职责,结果反而牵制了国家发挥其最基本的职能。正是因此,安全保障这种状态就不属于法国社会——我们离这种状态远着呢。然而,在我上面分析的那种制度下,我们却是可以获得安全保障的。我们的未来将是有安全保障的,因为没有人可以盗用公共警察力量把某种乌托邦强加于我们;我们当下也会有安全保障,因为公共警察力量仅仅被用于打击和消灭不正义。

这里,对安全保障所带来的好处,我必须说上几句。在这种状态下,各种类型的财产——土地财产、个人财产、实业财产,智力财产、体力劳动财产——都是十分安全的。它们不会受到犯罪分子的侵害,更进一步说,也不会遭受法律的侵害。不管是劳动者提供给社会或彼此交换或与外国人交换的劳务的性质是什么,总之,这些劳务都可以保持其自然的价值。这种价值确实会受到环境不断变化的影响,但至少,绝不会受到法律的变幻无常的影响,不会受到苛捐杂税、受到议会的阴谋、要求和实力的冲击。因而,商品和服务的价值波动的幅度最小,而在这种情况下,工业不可能不迅速发展,财富不可能不急剧增加,资本不可能不高速积累。

那么,现在,如果资本不断增值,它们之间就会竞争加剧;资本的报酬就会递减,换句话说,利率就会降低。资本对产品价格形成的贡献越来越小。资本在其与劳动结合而形成的产品中所占的份额会持续下降。随之,生产资料会分散到越来越广泛的人口中。由于资本总量所占份额减少,消费品价格下跌,生活成本下降,而对于劳动阶级获得独立自主性而言,这是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7]

与此同时,由于同样的原因(资本的快速积累),工资必然会上升。事实上,如果资本不投入到周转过程中,就不可能产生任何回报。如果工人数量是既定的,工资基金增加得越多,那么,就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支付其报酬,工资也就涨得越高。

因此,这样维护严格的正义,也就是维护自由和安全的政治制度的必然结果是,从两个方面纾缓受苦受难的各阶级之痛苦:首先,降低他们的生活成本,其次,提高他们的工资水平。

而如果工人的精神世界没有相应的提高,变得比较文雅,那他们的生活状况就不可能自然而然地、成倍地改善。而现在,我们也正在逐渐地实现平等。我这里所说的,不仅仅是这种法律所必然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那种平等——因为这种法律已经排除了一切不公正——还指比较实在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平等。而导致这种平等的,正是劳动报酬的增加,甚至资本所占份额的减少也有助于这种平等之实现。

我们再来观察这种国家与其他国家间的关系,我们会发现,所有这样的国家都热爱和平。这样的国家的唯一对外政策就是保障自己不受侵略。它既不威胁别人,也不会受到别人威胁。它不需要外交,更不要说那种基于力量平衡的外交。由于各国奉行的是普遍正义原则,所以,没有任何国家能够阻止公民们买卖外国产品。这些国家的商业关系是自由的,自由无所不在。没有人会否认,这种关系有助于维护世界和平。这些关系本身就构成了某种真正的、宝贵的国防体系,它将使兵工厂、军事堡垒、海军、常备军等几乎都丧失用武之地。于是,各国都把全部的精力用于生产性劳动,从而又导致资本的增长,由此又形成了上面说过的种种正面效应。

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看到,在这样的国家中,政府规模必将缩减到非常有限的程度,而行政管理机构也将一切从简。政府必须要做的是什么?我们赋予公共警察力量的唯一职能是保证正义主宰公民的行为。目前法国每年的政府开支是2600万法郎,到那时,只需要一点点就够了。因此,我们可以断言,在这样的国家,不用纳那么多税。我们可以更肯定地说,文明和进步将逐渐使国家越来越简单、节省,因为,随着正义逐渐成为良好的社会习俗,慢慢地,没有政府的强制也可以维持正义。

如果一个国家靠税收支撑,那么,没有什么事情比平等地征税更难的了,甚至可以说,平等征税简直是不可能的。统计学家和财政专家甚至已经不再徒劳地做这种努力了。而更困难的是把税收负担加之于富人肩上。国家只有从每个人尤其是从普通民众那里征取税款,才有可能国库充裕。然而,在我所徒劳地呼唤的那种简单的政治制度下面,政府只需要有几百万法郎就够了,那么,公平地征税就不是一件难事了。为此,只需实行单一税即可,按每个人拥有财产的数量,根据同一税率对每个家庭征收,还可以节省目前各地方税务机构本身的开支。不会再有国库老是填不满的情形了,不会再有贪得无厌的官僚机构了,它们现在已经成了国家的蛀虫和寄生虫;不会再有那些苛捐杂税,不会再有巧取豪夺了;不会再有人对我们的每一笔生产性劳动都设下圈套,不会再有套在我们身上的种种枷锁。它们不仅剥夺了我们的财富,更剥夺了我们的自由,这种损害其实更严重。

秩序井然是这种政治制度的必然结果,这一点不用我再证明了吧?怎么可能会有秩序失调现象呢?不会再有贫穷来扰乱秩序了,因为至少在这种制度维持了一段时间的国家中,贫穷已经不存在了;即使某些人偶然地遇到了一些暂时性困难,也没有人会怪罪国家、政府和法律。而现在,一个公认的原则是,国家的职能就是向每个人分配财富,那么,国家就必须要履行它的这项承诺。为此,国家就必须不断地加税,结果,在救助一些穷人的同时,又制造了更多的穷人。于是,公众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国家不断增加新的税种,我们也就不得不从一场革命走向另一场革命。然而,如果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国家取之于民的税收,仅限于最低限度所必需的保障民众免受一切欺诈和暴力之苦,那么,我不能想象,在这样的国家,又何来混乱?

有的人可能觉得,这种制度未免太简单、太容易实施了。在这种制度下,社会恐怕必然会一塌糊涂。那些国家大事会变成什么样子?政治家们干什么去呀?国民大会本身的职能是不是得缩减到仅仅是完善民法和刑法?公众是不是再也看不到议员们唾沫横飞、激情万丈地争论、斗争的场面了?

所有这些疑虑其实都出自一种观念,即政府和社会合二为一,就是一回事。这实在是一个完全错误而有害的观念。如果两者真是一回事,那么,简化政府当然就意味着缩小社会的作用。

然而,把公共警察力量局限于仅仅维护正义,这一点对公民的主动创造性能有什么负面影响吗?即使在今天,公民们的行动难道就仅仅局限于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吗?只要他们并没有越出正义的界限,凭什么不允许他们按自己的意愿建立自然、宗教、慈善、工业、农业、思想方面的合作组织和社团,甚至是建立法朗吉和伊加利亚 [8] 式的组织?而资本的充裕有利于所有这些事业。对这一点,难道还有什么疑问吗?但是,每个人都应该是自愿地与他人联合,他自己必须承担风险和责任。某些人总是希望由国家出面来构建这些合作组织,这必然是让公众承担风险,让公众付出代价。

有些人会毫不迟疑地说:在这种政治制度下面,我们确实看得到正义、繁荣、自由、财富、和平、秩序和平等,但却没有博爱啊。

我们应该再问自己一声:人们的内心中难道只有立法者塞进去的东西吗?博爱难道是有了投票箱之后才出现在这个地球上的吗?如果法律要求你必须履行的义务仅仅是正当行事,那它怎么会禁止你行善呢?自我牺牲精神和同情怜悯之心不是出自法律的命令。难道妇女们的内心因此就没有了自我牺牲精神和同情怜悯之心?那么,有哪条法律规定年轻女性要走出她母亲的怀抱,又有哪条法律强迫她在那些阴暗的住宅中伺候老年人?在那里她们所看到的惟有丑陋的躯体和受到创伤的精神。哪一条法律规定了牧师的天职?是哪一条成文法律、哪一项政府干预,创建了基督教、造就了信徒们的热诚,铸就了殉难者的勇气,塑造了费纳隆和弗兰西斯·德保罗 [9] 的仁爱以及我们当代很多人士的忘我牺牲精神?他们为了人民的事业获胜,无数次地把自己的生命置之度外。 [10]

每当我们认为某种做法是善的和美好的时候,我们就很自然地想要把它变成一种普遍的规范。而现在,如果我们看到社会中有某种力量,所有的人都要对其退避三舍,那么,我们的第一反应就是利用法律,规定人们的行为,并将其强加于所有人。然而,问题在于,把某种本质上是自发的、自愿的行为变成所有人的义务,难道不会因此而使这种力量和这种行为的性质都堕落变质?反正在我本人这里,我不能想象,作为一种暴力的法律能够有效地适用于镇制不公正、保护正当行为之外的其他目的。

我已经描述了我认为比较正当的国家的情形。现在让我们设想,这个国家的人民中间普遍流行的看法是,法律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维持正义,法律应该更进一步努力地推进博爱。

由此会发生什么?对此我不想多费口舌,读者只需要把我上面的描述颠倒过来就可以了。

首先,一种严重的不确定性、一种致命的不安稳感将笼罩私人活动的领域;因为博爱可以以几十亿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形态表现出来,因而立法者会相应地搞出几十亿条事先根本无法预见的法规。每天都会有人提出无数议案,每个议案都会威胁已有的社会关系。有人可以以博爱的名义要求实现工资的平等,于是,劳动阶级将会回到印度种姓社会的状态。不管他们是有能力、勇气,还是勤奋而有才智,都不可能再让他们提高工资了,因为一部蹩脚的法律将压低他们的工资。对他们来说,这个世界将成为但丁所描述的那个地狱:你要想进入,就得抛弃所有的希望。另有一位将以博爱的名义要求把工作时间减少到10小时、8小时、6小时或者4小时;于是,生产活动将立刻会陷入停顿状态。于是,将没有面包来填满饥饿的肚子,没有衣服来遮蔽我们免受寒风的侵袭。第三个人则提议用法定纸币来取代面包和衣服。我们现在不是用钱买东西吗?他就说,钱多了就等于面包和衣服多了,多印纸币就等于钱多了。OK,证明完毕。第四位则要求通过法规取消竞争。第五位要求用法律消灭自私自利之心。这一位要求国家为大家提供工作岗位,另一位要求国家提供教育,再一位则要求为全体公民提供养老金。还有人想把地球上所有的国王废黜,所以想以博爱的名义发动世界战争。够了。很显然,如果我们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要搞的乌托邦简直是数不胜数。有的人会说,我们会抛弃这些乌托邦的。同意。但是,也有可能这些乌托邦不会被抛弃;而这,就足以造成不确定性,而这,正是劳动的最大的祸害。

在这种制度下,不可能形成资本。资本会非常稀缺,非常昂贵,集中在少数人手里。这就意味着工资将会降低,不平等将会演变为不断加深的社会阶级鸿沟。

不久前,我国的公共财政陷入完全混乱的状态。如果国家得承担起为所有人解决所有问题的责任,除此之外,还能有什么结局呢?人们会被沉重的捐税压垮,一笔一笔贷款烟消云散。在榨干了今天的财富之后,国家就会开始挥霍明天的财富。

最终,由于我们会从原则上承认,国家有责任代表其公民建立、巩固博爱,于是,我们就会看到,全体人民反倒成了乞求者。地产、农业、工业、商业、航运、实业公司,所有人都会忙着争取国家的优惠照顾。国库将成为名副其实的掠夺者。每个人都有充足的理由证明,法律意义上的博爱就等于下面的意思:“让我得到好处,让别人付出代价。”所有人的精力都投入从立法活动中占好处、搞特权的活动中。受苦受难的阶层尽管呼声最强烈,却未必能取得最多的好处;与此同时,他们的人数又在不断扩大。由此得到的结果,就只能是一场接一场革命。

简而言之,我们看到,呈现在我们面前的这一副凄惨的景象,目前已在某些现代国家初露端倪,原因就在于他们采取了这种可悲的法律博爱观念。

不用说,这一整套观念的根源在于人们慷慨的感情,在于无私的动机。恰恰是因为这一点,所以这种观念才迅速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因此,如果这套观念最后证明是错误的,那么,我们就肯定已踏在深渊边缘了。

就我自己而言,假如能够证明这一整套观念不是错误的,那我也会很高兴。天哪!如果可以颁布法令使人人都具有博爱精神,如果可以用公共警察力量有效地执行这些法令;如果自私自利的动机如布朗基所希望的那样,能够很简单地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消灭;如果和平民主的纲领中的一条“不要自私!”可以通过立法而轻松实现;如果我们可以做到,国家能给任何人他所需要的东西,而不用从任何人那里拿走任何东西;那么,就让人家竭尽所能地去做好了。当然,我也会投票支持这样的法令,我也会为人类可以用这么简短省事的办法就获得尽善尽美和幸福快乐而喜悦。

然而,我们必须坦率地说,在我们看来,这样的观念纯属空想,毫无价值,可谓幼稚之极。这些观念激起了那些没有时间仔细思考的劳动阶层和受苦阶层的期望——这倒没什么奇怪的。但是,这样的观念何以竟也能够让那些才能出众的政治理论家如醉如痴?

这些人士相信,我们的大多数同胞所遭受的痛苦可以归咎于自由,也即正义。他们的看法是,自由的制度,即严守正义的制度已经接受了法律实践的检验,事实证明,它已经失败了。由此,他们得出结论,已经到了立法活动迈出一大步的时候了,法律最后应当完全贯彻博爱的原则。于是,就出现了圣西门主义者、傅立叶主义者、共产主义者、欧文主义者;于是,就出现了动员组织管理劳动的各种努力;于是,就出现了国家应当负责每个公民的生存、财富和教育的种种说法;他们声称,国家应当是慷慨的、仁慈的,应当管每件事情,应当关心每个人;国家的使命是哺育婴儿,教育年轻人,保证每个力所能及的人有工作可干,为残疾人提供生活保障。总而言之,国家应当进行直接干预,以解除所有人的痛苦,满足并预见所有人的需求,为所有活动提供经费,教化所有人的思想,医治所有人的创伤,补偿所有人的不幸,甚至到了这种地步,让法国人流热血抛头颅去帮助世界上所有被压迫者。

谁不愿看到,所有这些好处,可以通过法律、通过某个源源不断的源头而为全世界所有人分享?看到国家解除上帝——他的心思可真是令人难以理解——加之于人类的所有的艰难、所有的防备、所有的责任、所有的义务、所有费力而又沉重的任务,留给个人的都是那些最诱人、最省事的东西——满足感、享受、确定性、平静、休憩,还有一个万事无忧的现在,一个美好的未来,只有财富没有忧愁,一个不用承担责任的家庭,不用抵押的贷款,不用付出努力的生活:拥有这些,谁不高兴?

如果这一切真能实现的话,我们当然也喜欢享有。然而,它可能吗?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不能理解,人们所说的国家是什么意思。我们相信,国家的这个永恒的化身,是对国家的最怪异、也最不光彩的神秘化。这个国家靠什么担当起全部的美德、全部的责任和一切慷慨大度的活动?它从哪儿获取那些由它进行分配从而给个人带来好处的资源?这些资源难道不就是来自这些人吗?那么,在过了那些寄生于国家肌体而又贪婪的官员一道又一道手之后,这些资源会有所增加吗?恰恰相反,整个政府机构本身反倒要消耗很多有用的资源,从而会相应地减少劳动者的份额,这一点难道还不明显吗?劳动者在丧失他们的一部分财富的同时,还会因此而丧失一部分自由,这一点不也是显而易见的吗?

不管从哪个角度思考人间的法律,我都看不出,除了合理地要求法律维护正义之外,我们还能对它有何要求。

举个例子,有人可能会要求国家干涉宗教事务。当然,如果这个世界上只有一种信条、一种信仰、一种礼拜形式,只要它是正确的信念,那么,这当然挺不错的。然而,尽管这种一律是可欲的,但是,多样性,也即探索和讨论,更值得我们追求,除非到了某个时刻,所有人都看到了真理的光芒,都承认这种唯一正确的信仰。而在此之前,国家为了实现信仰一律而进行的任何干涉,即使是打着博爱的旗号,也只能被视为压迫行动,被视为不义;因为,谁能够保证,国家不是——哪怕是无意地——在扼杀真理而鼓励谬误?信仰一律只能是具有信仰自由的人们一致同意的结果,只能源于真理对于人的精神的那种天然的吸引力。因而,我们对法律的全部要求,就是信仰自由,哪怕由此而导致精神上的无政府状态。这种无政府状态有什么可怕的?信仰的一致不应该是精神进化的开端,而只能是其结果。它不是出发点,而是终点。把某种信仰强行塞进人间的法律,必将是不义的。如果说,正义并不必然意味着博爱,那么,我们至少得承认,博爱总不包括不义吧。

教育问题上也是如此。显然,如果人们都认为,不管就内容还是方法来说,存在着某种最佳的教育模式,那么,某种统一的公共教育体系就更可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把谬误排除在外。然而,假如我们还没有发现这样的统一标准,只要立法者和公共教育部长本人还没有成为永远不会出错的人,那么,正确的方法就是为发现和替代留下充裕的空间,在这里,有多样性,可以试错,可以进行试验,个人也可以努力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一句话,在这里,人们享有自由。在通过法令建立的统一的教育体系中,人们却没有这样好的运气,因为在这样的体系中,错误是永久的、普遍的、无法挽回的。有些人打着博爱的旗号,要求法律确定应该教孩子们什么,并将其强加于所有人。他们应当认识到,自己可能要冒一种风险:法律规定并强迫人们教授给孩子的,可能恰恰是错误的东西;因为司法禁令可能使那些相信自己掌握了真理的人思想扭曲,从而颠倒事实真相。那么,我就要问一声,博爱,真正意义上的博爱,难道就是诉诸暴力,把错误强加于人类,或者至少有这种危险?多样化令人恐惧,人们将其污蔑为无政府状态。然而,这种状态恰恰是人们的态度和信念多样性的结果,而这种种多样性,只能随着讨论、学习和阅历增多而逐渐趋于消失。同时,我们要问,一种理论有何资格通过法律或暴力将自己凌驾于其他理论之上?在这里,我们再次看到了这种博爱是假装的,它利用法律或法律的强制力量所要追求的目标,是完全与正义对立的。

在新闻出版领域,我们可以看到同样的现象。事实上,我很不明白,那些要求建设一套统一的国家教育体系的人士,为什么没有要求搞一套统一的国家新闻出版体系?因为新闻出版也是另一种形态的教育。新闻报刊认可讨论,因为它就是赖此为生的。在这里,也同样存在着多样性和无政府状态。那么,为什么不成立一个舆论部,全面地掌管法国所有的书籍和所有的报纸?要么国家永远不会出错,则让国家来全面控制人们的思想,就是再好不过的了;要么国家也可能出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控制教育而不控制新闻,就一点道理都没有。

至于我们的对外关系,我觉得,没有任何规则比正义更审慎、更健全、更能为所有人接受的了——换言之,可以成为某种法则。让对外关系遵守法律规定的、强制的博爱原则,只能导致永久的、普遍的战争;因为这等于是为了那些令立法者同情激动的目标,而应随便什么人之请,牺牲我们的力量、我们公民的鲜血和财富。这实在是一种奇怪的博爱。塞万提斯早就刻画过这种做法的荒谬可笑和徒劳无益。

尤其重要的是涉及劳动的问题。在我看来,人们梦想着把博爱塞进我们的法律条文中,并制定出带有刑事条款的各种法律,此时,博爱的教条在这里是最危险的,是与构成这个神圣的单词之本质的观念相对立的。

博爱总是意味着奉献与牺牲;正因为如此,它才能博得我们衷心的钦佩。如果有人说——有些社会主义者就是这样说的——无私奉献的行为对行为者本人也有利,那么,他们就根本不必颁布法令:人们干对自己有利的事时,是不需要法令催促的。这种诉诸法律的立场,恰恰大大地贬低了博爱观念,使之失去了其本来的光彩。

因此,让我们尊重博爱的本质,这种本质就蕴涵在博爱一词中:由无私的情感所决定的自愿的牺牲。

如果你认为博爱是法律所规范的事情,博爱行为是事先规定好的,那么,这个定义还是完整的吗?除了牺牲之外,什么都没有了;只有非自愿的、强制的牺牲,由于害怕受到惩罚而作出的牺牲。说实在话,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强迫一个人作出牺牲,这种牺牲是什么性质的呢?这还是博爱的典范吗?不,这是一种不义的表现;我们必须得说:这是一种法律上的掠夺,是最坏的掠夺,因为这种掠夺是系统的、永久性的、无可逃避的。

巴尔贝斯 [11] 在5月15日的议会会议中,以穷苦阶级的名义提出征收10亿法郎税收的法令时,他是在干什么?他就是在把你们的原则付诸实施。没错,索布里埃 [12] 的公告跟巴尔贝斯讲话的结论没有任何两样,开篇第一句话就是:“我们认为,博爱不能仅仅是一句空话,必须付诸实施,国家必须下令:资本家应当按其财富多寡出钱”云云。

你们对此表示抗议。然而,你们有什么正当理由谴责巴尔贝斯和索布里埃?你们自己不也曾经这么干过吗?人家只不过是照着你们的逻辑又进了一步,把你们的原则又推进了一点而已。

我想说的是,不管什么时候,只要这种原则被引入立法活动,即使在刚开始只是初露端倪,也会立刻使资本和劳动瘫痪,因为,没有什么东西能够阻止它无限度地扩展。已经有那么多论著雄辩地证明,如果人们不能确信自己享受自己的劳动果实,那么,他们就会完全放弃劳动或者少干活。众所周知,不安全感是资本市场最主要的杀手。它会赶走资本,会妨碍资本形成;那么,我们本来想救助的那些阶级会从中得到什么好处呢?我真诚地相信,仅这一原因就足以导致最富裕的国家在很短时间内下降到土耳其那样的水平。

借助征税法令,以一些人的名义强迫另一些人作出牺牲,显然本身就已经丧失了博爱的性质。那么,谁可以当得起博爱的美誉?是议员们吗?他所做的只是计算他的选票箱而已;是税务官吗?他之所以遵守法令,只不过是害怕被人撤职而已;是纳税人吗?他只是很不情愿地掏钱而已。那么,在这里,究竟谁可以称得上是自我牺牲?哪儿能找到这种博爱伦理?

所有人都对非法掠夺行径深恶痛绝,这种行为是与公共舆论的全部力量背道而驰的。这种力量会促使人们站在正义一方。而借助法律进行的掠夺却可以不用遭受良心的困扰,因而它不可能不削弱一个民族的道德基础。

只要自己谨慎从事,并且有足够勇气,人们就可以保护自己不受非法掠夺之害。但是,没有谁可以躲开合法的掠夺。如果你想躲避,社会会出现什么样可悲的情形?掠夺者用法律武装着,而受害者却在对抗法律。

如果法律条文以博爱为借口,强迫公民们互相牺牲,那么,人性就必被扭曲。每个人都会尽量为公共利益少付出而多占有。那么,在这场斗争中获益的,会不会是那些最不幸的人?当然不会,相反,只能是那些最有势力、也最会算计的人。

那么,最起码,团结、一致、和谐总可以看作是博爱的结果吧?当然,博爱是一种神圣的纽带,把个人、家庭、民族、种族最终联结起来。然而,博爱要发挥这种作用,就必须保持其本来面目,也就是说,博爱之心必须是完全自由、完全自发、完全自愿,最有价值、最虔诚的情感。而假冒伪劣的博爱是不可能实现这一奇迹的;合法的掠夺可以盗用博爱之名,也可以装出博爱的样子,可以假冒博爱的规则,可以盗用博爱的标记,但它终究是争吵、混乱的原则,是为不当要求张目的原则,是恐怖、不幸、懒惰、仇恨的原则。

有人对我们的说法很不以为然。他们说,不错,自由、法律下的平等确实属于正义,但是严格意义上的正义必须在富人和穷人、在强者与弱者、聪明人与无知者、在有产者与无产者、在本国同胞与外国人之间保持中立。而人们的利益决定了他们自然是相互对立的,那么,法律的干涉如果仅仅是为保护人们的自由,就等于是牺牲穷人、弱者、无知者、无产者以及赤手空拳进入角斗场的角斗士。

孔西代朗先生说:

人们寄予厚望的工业自由,著名的自由竞争原则——人们相信这种竞争具有最突出的民主性质——会带来什么后果?不可能有别的,只能是广大群众普遍遭受奴役。他们的资本、工业装备、生产资料以及最重要的东西——教育,都将被那些拥有企业、装备精良的阶级剥夺。人们告诉我们,“竞技场的大门是敞开的;所有人都可以自由地进入这里进行搏斗;环境对所有参赛者来说都是平等的。”很好,不过,你们忘记了一件事——在这个巨大的战场上,有些人受过全面的训练,武装到了牙齿。他们掌握着大量装备、军需和战争机器,他们也已经占据了最有利的战略位置;而其他人,那些穷困、无知、饥饿、遭受掠夺的人们,为了维持生存、为了养活老婆孩子,不得不乞求他们的对头随便赏给自己个工作干,哪怕工资再低也可以。

这是什么话!竟然把工业比作战争!竟然把这些被称为资本、由各种各样的商品构成、除了用于征服不驯服的自然之外没有别的用处的资本,跟那些人们在战争上互相厮杀、沾满鲜血的武器相提并论,这实在是无耻的诡辩!人们为了谴责工业而借用一整套关于战争的词汇,此时,贬低工业秩序就是一件最容易不过的事。

社会主义者和经济学家最深刻、也最无法调和的分歧在于:社会主义者相信,人们的利益从根本上是对立的;经济学家则相信,人们的利益天然是和谐的,或者说,必然会一步一步地实现和谐。这就是全部分歧所在。

从人的利益根本对立这一前提出发,逻辑上,社会主义者必然企图寻找某种组织,以消灭利益冲突,只要有可能,甚至要消灭人们心中的自私之情。这就是他们如今企图在议会干的事情。然而,假如他们狂热到去进行尝试的地步,他们却不一定有取胜的坚强决心;不说别的,就只讲一点:他们在他们的书中猛烈批判个人主义,然而,他们却照样对自己的书抽取版税。在日常生活中,他们的表现也跟别人没什么两样。

如果人们的利益确实是根本对立的,那么,我们就必须把正义、自由以及法律之下的平等踩到脚下。我们必须重新建造这个世界,或者如他们所说,要根据他们不停地炮制出来的无数方案重新构造社会。至于自私自利、所谓的无组织的原则,则必须代之以法律规定的、强制的、非自愿的、暴力胁迫的自我牺牲——一句话,代之以有组织的掠夺;而由于这一新原则只能招致人们的反感和抵制,所以,一开始,就必须盗用博爱的名义,使之为人接受,然后,动用法律的暴力来维护他们的社会制度。

然而,如果上天没有错,如果它按下面的方式安排了万物:在正义的法则之下,人们的利益总会自然地以最和谐的方式彼此调适;用拉马丁先生的话来说,如果在自由的制度下,人已经获得了在任何专制制度下都不可能获得的正义;如果权利的平等是我们实现真正的平等的最可靠、最直接的途径,那么,对法律,我们只能要求其维护正义、自由、平等,这就像只有清除每一滴水落下的障碍,最后才能形成我们眼前的大海。

而这,正是政治经济学家所得出的结论。政治经济学并不是在专门寻找的过程中得出这个结论的,而是于不经意间获得的。但它也为这一发现而喜悦,因为,当有些人堕落到企图借助专断的手段实现自由的时候,我们却从自由中看到了和谐,我们怎能不为这种发现而喜出望外呢?

社会主义者经常用来咒骂我们的话,实在是莫名其妙。假如我们真的不幸犯了大错,他们怎能不表示痛心?我们想的是什么呢?我们想说的是:经过深思熟虑,我们必须承认,该上帝做的事,他做得很出色。因此,进步的最大机遇就在于正义和自由。

社会主义者相信我们错了,这是他们的权利。但是,他们至少应该为此而悲伤;因为我们的错误——如果果真是错误——就意味着,必须赶紧用人为的替代自然的,用专制替代自由,用人的偶然发明取代永恒的神圣观念。

设想一下,有一位化学教授跑过来说:“一场严重的灾难正威胁着整个世界;而上帝并没有替我们早作防备。我已经分析了从人的肺中呼出的空气。我的结论是,空气已经不适合我们呼吸了。因此,经过计算大气的总量,我可以大胆预测,总有一天,全部空气都会受到污染,人类将会死于肺病,除非他们采用我发明的人工呼吸机器。”

另一位教授则跑过来说:“不,人类不会灭绝的。确实,支撑动物生命的空气正在遭受污染,然而,这种空气却恰恰适合植物生长的需要,而植物呼出的空气又有利于人的呼吸。有些人根据不完整的研究就轻易地得出结论说,上帝出错了,然而,更严密的研究则显示,上帝的作品是和谐的。人类仍可以继续自自然然地呼吸。”

如果第一位教授对第二位教授破口大骂说:“你是个冷酷、顽固、心硬的化学家,你鼓吹可怕的自由放任理论,你一点都不爱人类,因为你竟然证明我的呼吸机器没有用处。”

这就是社会主义者与我们争吵时所说的话语的概括和本质所在。我们跟他们一样,都渴望和谐。他们想用自己发明出来的方案、通过法律强加于人来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则在人和万物的本性中看到了这种和谐。

本来,这里应该论证一下人们的利益趋于和谐的趋势,因为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不过,这需要一门政治经济学课程才能说清楚,请读者原谅,我们在这么短的篇幅中无法完成这样一个任务 [13] 。在此,我只想指出:如果说政治经济学确定得出了人们的利益是和谐的这样的高见,它之所以能得到这一洞见,是因为,它没有像社会主义者那样仅仅停留在对现象的直接因果关系的理解水平上,而是更进一步探索这些现象的长远和终极效应。这正是全部奥秘所在。这两个思潮的区别,完全相当于我上面所讲的两位化学家的分歧:一位只看到了部分,另一位则看到了全部。举个例子,如果社会主义者肯耐心地探究一下竞争最终对消费者带来的好处,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对生产者的影响上,他们就会发现,竞争是国内、国际平等与进步的最强大的推动者。正是因为政治经济学从这种终极效应中看到了和谐,它才说:在我的学科领域中,应该多学少做。之所以要多学,是因为一连串因果之间的关联,只有付出巨大的努力才能搞清楚;之所以要少做,是因为整个现象的和谐都来自于其最终效果。

我曾经跟一位在大革命中被推到前台的一位显赫绅士讨论过这个问题。我对他说,“对于靠暴力手段维持的法律,我们所能要求于它的,惟有正义。”

他觉得,人民除此之外还希望法律能给予人们博爱。去年8月,他写信给我:“如果在危机时刻,我能处于掌舵的位置,那么,你的观念将成为我的信条的一半。”

我给他回信说:“你的信条的另一半会扼杀这一半的,因为你如果因为博爱而立法,那么,你的立法就不可能不是不义的。” [14]

最后,我想对社会主义者说:如果你们以为,政治经济学拒绝合作、组织、博爱,那你们就错了。

合作!难道你们不知道,社会本身就是个联合体,不停地自我完善着?

组织!你们难道不知道,正是组织造成了不同人群之间和上帝的杰作之间的一切分歧?

博爱!你们难道不知道,如果对内心热烈的冲动从心智上予以冷静的算计,那么,博爱不就等于正义吗?

我们跟你们是一致的。我们为你们在人类中间撒播一种将来会结出果实的种子而拍手叫好。

但当你们要用法律和赋税,也即强制和掠夺进行干涉的时候,我们就要反对你们;因为这种诉诸暴力的想法本身就显示了,你们更相信自己而不相信人类,除此之外,你们的作为也足以令我们看清,你们是想损害自然本身,伤害你们想努力实现的博爱本身。 [15]

* * *

[1] 本文最初发表在1848年6月15日的the Journal de séconomistes上。——法文版编者注

[2] 当然,在马克思之前,巴斯夏与其他人一样,用这个词主要是指那些鼓吹用集体主义手段增进社会平等的政治理论家。——英译者注

[3] Pierre Leroux(1797—1871),法国哲学家,出版家,和百科全书编纂者,圣西门的信徒,Le Globe的编辑。——英译者注

[4] Decius(201—251),罗马帝国皇帝(249—251),曾任元老院议员、执政官和多瑙河地区军事长官,后被部下拥立为皇帝。在位时迫害基督教徒,在抗击哥特人入侵时阵亡。——英译者注

[5] 原文为:usque ad mortem, mortem autem crucis。——中译者注

[6] Golgotha,耶稣被钉死在十字架上的地方。——中译者注

[7] 参见作者的小册子《资本与租金》及《和谐经济论》第7章《资本》。——法文版编者注

[8] 即法伦斯泰尔,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所幻想建立的社会基层组织。伊加利亚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卡贝幻想的一个理想国。——中译者注

[9] Francis de Paul,疑即St. Francis of Assisi,天主教圣芳济会创始人(1181?—1226)。——中译者注

[10]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总是严格地区分商业交易和慈善活动。有时看到我认识的那些最慈善的人、最虔诚的心灵、最博爱的灵魂做这样那样的活动,我也感到非常快乐。我们村庄的牧师就具有罕见的自我牺牲精神。他热爱自己的邻居,尤其是爱穷人。这位朋友已经到了这种地步,为了能够帮助穷人,就需要从富人那里搞到钱,于是,这种诚实的好人有时为此竟然会不择手段。他曾经把一位因为大革命而流离失所的70岁的修女安置在自己家中,为了让他的房客能够开心,我这位从来没有摸过牌的朋友,也努力学习玩牌;你真应该看看他是如何假装自己热衷于打牌的样子了,而修女也一定觉得她对她的恩人也是有用的(可以陪他打牌!)。这种情形一直持续了15年之久。然而,有一件事足以使这种简单的恩赐心态变成一桩真正的英雄壮举:这位善良的修女身患一种癌症,浑身散发着臭气,而自己却浑然不觉。这位朋友特别注意在玩牌的时候不吸烟,因为他害怕这个可怜的病人会因此知道自己的身体状态。今年刚刚获得罗马军团十字勋章的人士,不管是哪位,恐怕连一天都不能忍受这种生活,而这位牧师却这样度过了15年,够英勇的吧。

我亲眼看到这位牧师的事迹,而我敢打赌,如果他做生意,也会斤斤计较,跟随便哪位巴黎诚实的商人一样。在分量、尺寸、质量、价格等方方面面,都会捍卫自己的利益,他决不会把慈善与博爱混进生意买卖中。

因此,我们应该把最近加在博爱这个词上面的各种错误、幼稚、雄辩的含义剔除掉。[这是作者未发表的手稿,写于1847年末。——法文版编者注]

[11] Armand Barbès(1809—1870),巴贝夫的信徒,1838年与布朗基和Martin bemard组织“四季社”(Society of the Seasons),试图组织1839年起义,最后失败。由于参与此事,他被判处死刑,最后减刑为终身监禁,不过1848年革命后被解禁,最终在自我流亡中去世。——英译者注

[12] Marie Joseph Sobrier(1825—1854),编辑,1848年5月起与人共同编辑出版一份日报La Commune de Paris, Journal du citoyen Sobrier, moniteur des clubs, des-corporations,d'ouvriers et de l'armée, 1849年9月底停刊。——英译者注

[13] 当时《和谐经济论》中有几章中已经在the Journal des économistes杂志上发表。——法文版编者注

[14] 1847年8月在马赛举行的一个支持自由贸易的公共集会上,巴斯夏巧遇拉马丁,与他就商业自由问题长谈一番,并谈到了一般的自由,以及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则。参见法文版巴斯夏全集第二卷,马赛讲话后面的附注。也请参见第一卷,拉马丁的两封信。——法文版编者注

[15] 人们可能生活在三个层次的世界上:在较低水平时,是掠夺主宰的世界;在高级水平时,是仁慈主宰的世界;在中间水平时,则是正义主宰的世界。

政府只能在人们认可的范围内使用暴力。也即,法律可以强迫某人行为正当,但不可以强迫他对人仁慈。法律如果要用暴力去做伦理靠说服做的事,那么,它绝不会把人提升到慈善的世界,反而将把人抛入掠夺的世界。

法律和政府的正当范围就是维护正义。

[这些想法是作者亲笔写在一份手稿上的。1850年,the Society of Men of Letters将其送往伦敦世界博览会参展。法文版文后收入这些话,因为它能够概括作者在这篇文章中所阐述的理论。]——法文版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