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的贬值是全欧洲的现象,多多少少有些变化的领主阶级为了重新恢复财富而作出各种努力也是全欧洲性的。在德意志、英格兰、波兰,如同在法兰西一样,相同的经济悲剧提出了类似的问题。但是,各国的社会政治条件却不一样,因而为被损的利益作出的行动也采取了不同的形式。

在东德意志,易北河以东地区,如同向东延伸的斯拉夫人地区,整个旧领主制度发生了改变,确立了新的制度,没有了地租。这没有什么关系!小贵族地主自己生产和销售小麦,他们剥夺农民的田地,集中在自己手中。大的农庄经营建立了起来,其周围继续存在着相当多的小农户,他们为大农庄保证了可供征役的众多的劳力。越来越紧密的联系把农民统一到主人的支配之下,使他们为他提供强制的无偿的劳动。领地吞食着并榨干了租地。在英格兰则是另一种显然不同的演变过程。诚然,在那里也同样靠广泛地牺牲农民的土地和公有土地来进行自行经营农田的开发。但是,英国的地主在很广泛的程度上依然是食租者。不过大部分地租不再固定不变。小土地经营的转让最多只能在一定时期内进行,而且经常要听从领主的意志。在每一次改变地租时,再没有比将租金调整得同经济行情相一致更简单的了。因此,在欧洲的两端,基本特征是相同的:构成危机主要原因的终身租地制已被人们所抛弃了。

然而,在这种粗暴形式下,法国却做不到这点。为了简要地说明这一点,我们先把东德意志和波兰撇在一边,那里的社会结构使领主阶级握有许多权力,但与我国的君主制度则迥然不同。我国现在只同英国的情况作些比较。在英吉利海峡两边,总的说,约始于13世纪的起点是相同的,适用于各个领地的习惯法,庇护了农民实际上也就保证了农民有继承权。但是,哪一个统治当局关心过使人们尊重这种习惯法呢?这里,存在着非常强烈的对比,英国君主政体从12世纪起就以特别的力量建立了它的司法权,它的法庭高居于原自由民法庭和领主裁判权之上,整个国家都置于它之下。但这种罕见的早熟现象必然要付出代价。在12世纪时,依附关系还很强,在领主与其直接的臣民之间,人们绝不能容许,甚至设想插入一个外来者,哪怕他是国王。在领主的“采邑”中——在英国,人们这样称呼他的土地——领主在金雀花王朝期间完全不惩办凶杀罪,这是属于公法的罪行。领主的“农民”靠缴纳佃租和服劳役而握有领主的田地,在许多案子中,农民是被送交国家法庭,但所有涉及他们租地的事,就只由领主自己或其法庭进行裁判。自然,按习惯法,领主的法庭是能够作判决的,它常常这样作出判决或相信自己作出了判决。但如果习惯法没有成文,它实际上是什么呢?不就是一条判例作规则吗?当领地的审判官倾向于按有利于主人利益的前例作出裁判时,人们是不会感到惊愕的。在14和15世纪,领主法庭审判官越来越不愿承认农民对租地的继承权,而习惯于由土地证书——土地保有权证书——来确认租地,因为租地只能通过登录簿才能在领主的土地名册中得到证明。诚然,到15世纪末,国王的法官才有机会最终越过古老的障碍,得以干预领地内部的事务。但即使如此,他们也只能在不同的土地惯例的基础上作出自己的判决,而这些原封不动地交给他们的惯例,几乎已经完全变了样。他们承认各地最大多数的农民对土地的占有并不牢靠。

在法国,国王司法权的发展较迟,比英国整整延迟了一个世纪,而且沿着完全不同的道路演变。常常不是在这儿处理一个“案件”,就是在那儿解决这样那样的对土地的要求。从13世纪以后,国王法庭逐渐地蚕食了领主裁判权,尽管没有什么重大的立法措施可同金雀花王朝的“刑事法庭”相比,而且对法律问题很少有全面的看法,但两者之间已不再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了。从原则上讲,领主和佃农之间的诉讼案件从来没有被排斥过。从一开始,国王的人员只要一有机会就毫不犹豫地受理这些诉讼。他们对这些案子进行审判,不言而喻,审判是根据当地惯例进行的,在这种方式下,他们往往作出规定由农民负担诉讼费用,并且一直就沿袭了下来,有时,这种权力的滥用就变成了先例,农民的负担加重了,但是,农民最重要的好处是至少保留了租地的继承权。租地继承权经由法官的保证得以巩固,并到了16世纪成为一种富有美德的习俗,从此后不容再有争议。自从在学院中教授查士丁尼 [28] 法典以来,法官们十分关注一个严重的术语问题。领主庄园组织以及在它之上的封建制度把一种建立于习惯或契约上的重叠的物权等级制强加在所有的土地上,在这种物权范围内一切都同样得到遵守,没有任何一项法权对平民财产具有绝对的居支配地位的性质。实际上,在许多世纪中,所有有关土地权的诉讼或有关土地收益的诉讼都是以“法定占有”为依据,而从来不是以所有权为依据,也就是说,土地占有的合法性受传统习惯保护。但是罗马的法类法专横地束缚住了学者们。究竟谁是封地的所有者?是领主还是附臣?究竟谁是租地的所有者?是领主还是平民?必需不惜一切代价地去了解这一点。这里我们只谈及租地,不谈封地,而且把多年中拼凑而成的所有混合制度也暂撇一边(它们可分为两个“部分”:“直系的”和“使用的”)。在探索真正所有者的研究中,各种学说长期来犹豫不前,但从13世纪起有一些实践家,从16世纪起有一些著作家,如著名的迪穆兰,他们认为份地佃农是租地的所有者。到18世纪这已成为公认的看法。 [29] 土地由领主管家分类登记以便于征收田租,经常是按人头排列登记,记上承担负担的土地持有者的姓名,这是决定“所有者”的字。这也是实际意义重大的字,它确认和加强了永久性这一概念,即佃农对房屋和田地行使固有的物权。由于奇怪的历史反常现象,法国司法权的缓慢发展较之英国人的诺曼底和昂热诸王的大胆革新建筑对农村居民更有好处。

由于经济转变带来的严重后果,法国的领主在法律上已不能独占土地,然而他们是否因此而放下武器呢?谁若相信这一点,那他就是没有理解到,耕地占有者还在资产阶级处境中就已形成的精神状态,已在他们新进入的阶级中扩散,只是他们的方法变得更狡猾和更灵活。真正的领主权远没有失去其全部价值,只是领主权的收益已大大下降。不能通过更吝啬的管理来取得较好的收益吗?使领主很少变成经营者而更多地变成食利者的制度,已在长期中显示是前途不佳的制度。为什么不试图开倒车呢?既然暴力已不可能,为什么不在没有暴力的情况下顽强而机智地去努力重建庄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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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原来的佃租,恰恰由于收益不多以及由于动乱经常波及许多贵族,到中世纪末期已经逐步地停止了征收。领主不仅失去了通常价值不大的年赋收入,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失去了一种希望,当有一天由于死亡或让与土地需要易手时,他们就不能证明自己征收财产转移税的权力,这种转移税,在一般情况下按习惯法是固定不变的,但要征收较高的税率。人们有时已搞不清某块小田块究竟是属于哪个领主庄园。在16世纪,这已不是个别情况,在以后的几个世纪中也能碰到这种情况——“领地从属关系”错综复杂到如此程度,因而很难确切地说明它们的界线——但已越来越不经常出现了。会计、清点财产等正确的事务办理法渗透到了庄园的管理工作中。无疑,自从领主庄园存在以来,人们就懂得不时进行阶段回顾和把权利写入条文是很必要的。可能继承了罗马传统的加洛林王朝的“记事摺”首先表明了对这一点的注意。同样,10世纪和11世纪的极度骚乱过去之后,出现的许多“征税人员”和“税吏”也证明了这一点。但是,自从百年战争之后的巨大的重建工作开始以来,这类文契就大大增加,同一块地就重复订约,而且期限越来越短,形式越来越细致和有系统。说真的,这种情况有一点不足之处,就是花费太昂贵。谁支付这些花费?税收条例希望份地佃农也同处于较高社会阶层的封地附臣那样,在一定时候进行的情况调查时,也对领主“供认”他的财产和债务状况。税吏能够很简单地综合一系列效忠书,那么由纳税人来承担费用有什么不好?然而,在份地上,效忠书通常是一种特殊的例外的方式,税吏常常再次誊抄这些效忠书,并大胆地更加加重负担。事实上,人们依照古老的法律准则抽取新的负担。法学上的解释似乎是犹豫不决的,这种解释从来都没有统一过,同时,在法国大革命前旧王朝时代一次次最高法院的裁判中,极少见解释一致。但是,从17世纪以来,在王国的大部分地区,法学的解释决定承认领主有权向他们要求收回——每30年,有的地方是每20年——那些令人可怕的规定他们隶属地的契约的更新所花费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比例多少按省份的不同而异)。 [30] 从此,面对着一种毫不值钱或只值微不足道的钱但却肯定能带来好处的劳动力,人们还会退却吗?完整的技术方法被创造出来了。在18世纪,人们写出大部头的专题著作并编辑成册,同时,出现了善于在多如牛毛的税收中开辟道路的专门人员:“特派员”。很快,没有一个领主城堡图书馆和修道院图书室中,人们不看到架上成行地排列着用羊皮或仿羊皮封面装帧的各种登记册——“土地赋税簿籍”、“土地丈量册”、“市场录”,这些名词无休止地变换,方式也千差万别——最古老的登记册照例是不幸地潦草涂划,而最近的登记册则是用鹅毛笔以雅致而清晰的书写体书写的,自17世纪末以后,人们越来越经常地同时放入“几何平面图”或地图集,因为数学方法已直接应用于测量土地,为经济服务。多亏一代又一代的连续清查,领主庄园的网络又较快并有力地收紧起来,没有任何一种权利哪怕是十分细小的权利,会因时效问题而丢失。

还有,在对旧的数目进行核对中,在搜集领主抽屉里的所有现钱的工作中,人的欲望是那么强烈,这里,要使已经被废除的旧的权力重新恢复,那里,又应把权力运用于一直逃避了该地区一般义务的土地上;在另外的地方,要从始终处于是暗中的法律结局中获取某些好处,甚至简直要在像一束乱麻的法律中塞入完全新的负担。对研究封建法律的专家或领主庄园的司法人员,这是多么的光荣!对一种好的职业名声,这在根本上是多么的有用!这如同给雇主送了一份同样的礼物!还加上直接的利润。因为,那些特派员们照常收取“发现”的欠款,“他们发现得很多”。 [31] 1769年孔泰亲王的代表写道:“在布略勒(Brieulles),一切都大大变了样。”那时这位代表刚完成这块土地的“清单”。人们曾向他显示一份较旧的资料,显然不太有利于“他尊贵的殿下”:“没有丝毫收益,一片乱七八糟”,今后他必需谨防转让给“任何人”。 [32] 惯例变化不定就可以做手脚。确实,在这一片乱如密林的紊乱中,最真挚可靠的人也可以不再总是需要了解哪一步才算是开始滥用权力——因为考虑到现存的社会秩序,要抹掉旧的负担有损于权力,此外,当领主指控农民——一位奥弗涅的夫人说道:“这是些极其狡猾的人。” [33] ——时,领主们并不总是有错。每一次他们都能躲避公认的明摆着的债务:在相互斗争的社会力量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法律上的异解。缺乏白金和恒范钢,还有什么比计量标准更难以确定、更摇摆不定的事吗?修改一下装量实物地租或什一税的量器就能多赚几袋粮食,18世纪时布列塔尼的某个修道院就是这样做的。通过巧妙的表现增加并满足新的经济需求的是附加税,而不是土地的收益。罗昂公爵领地的农民一年四季都向领主庄园的谷仓缴纳税粮。但是在17世纪,布列塔尼的领主庄园则进入到或回归到了交换经济的周转中。一切都如波罗的海沿岸的小贵族地主那样,公爵贵族摇身变成了谷物商。从此,按照雷恩省高级法院的一系列法令,农民们必须用马车来运输这些商品一直到海港,甚至常常到更遥远的地方。在洛林,从中世纪起,一些领主就为自己规定了“单独畜群”法。要知道,当休闲田或公有地开放作集体牧场时,他们可以不遵守义务放出自己的牲畜混入村庄的公共畜群,这样做,实际上也就是逃避了他们认为令人讨厌的对牲畜数量和牧场面积的监督。这些享有特权的人在当时是极少的。17和18世纪,在羊毛和肉类贸易发展的同时,一句话,领主庄园几乎也就同时立即参与商品流通的一般系统,这种贸易能够提高更令人奢望的利益。参与贸易活动的人数大大增加,包括所有有高级审判权的领主和大多数其他领主。按照法律,他们只是在自己从事这些活动时才有权,然而,除了极其明确的法律条文外,梅斯和南锡的法庭非常热情于承认把这种好处给予要求这种好处的人,给予大畜牧业经营者。同时,在王国的另一端,在贝阿恩、波城的高级法院却同习惯相反,泰然自若地准许许多拥有采地的人握有类似的权力,那里的人把这称之为“死草地”。 [34]

所有这些例子中——人们还可以举出无数其它的例子——没有一个例子不显出最高法院这一字眼,这几乎并非偶然。具有官职的资产阶级大量地进入贵族行列,通过继承权和捐官纳贿的作用,司法人员构成了一个真正的社会等级集团,这些情况使得国王的法庭在各级都充斥着领主。从此最廉洁的法官也只能透过阶级精神的眼镜去看事物了。在德国,选举产生的代表大会和统治着“邦”的小贵族地主,以及在英国主要代表绅士地主的议院和统辖乡村警察的治安法官来源于同一阶层,他们最坚决地维护领主庄园制度。在法国,则是大法官的裁判所、司法总管辖区法庭、初等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支持着它们。如果说它们没有达到能剥夺份地佃农的所有权——没有人敢于要求这种真正的难以想象的法律革命——至少,它们容许大量的进行小块的蚕食,这种蚕食在长时期中终于形成了一个很大的数目。

对于农民来说,幸而法国的领主阶级的控制只伸展于司法等级制上,缺乏像英国绅士地主在大革命以后所拥有的那种完全的操纵杆,也不像德国的容克地主那样直到重建君主制前都强有力地把政治权力和领导管理机构的自由掌握在自己手中。从17世纪起,在每个省份,都有国王的直接代表总管老爷——这些人虽然由于自己的出身而属于领主阶级——由于他的职务的需要,同王家官员进行着无休无止的争夺。此外,杰出的收税官员不得不防止领主过度地剥削农村共同体,以保护共同体继续成为可以征税的对象。更普遍的是,他有着要为君王维持其庶民的任务。在英国,专制制度的衰落,有利于绅士地主阶级,它促进了著名的“圈地”运动的蓬勃发展和技术方法的改变,但实际上,这一运动本身及其后的发展,毁灭或剥夺了无数的佃农。在法国,通过类似的现象(但其方向却相反),绝对王权的胜利限制了“封建反动”的规模。它仅仅起了限制的作用。王权的忠臣们总是把领主庄园制度当作国家和社会秩序的主要支柱之一。他们不理解在现时代门口已经被福蒂斯丘隐约发现的这种反常情况的危险:一个农民承担的国家捐税越来越多,而他向领主(在一个君主政体的国家中领主仅仅是一个个人)所尽旧的义务负担并未被取消,甚至也没有得到足够的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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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单独畜群和“死草地”,我们看到了领主努力采用畜牧方式直接地从土地中获取部分的利益,他还通过重建领地更为有效地达到了同样的目的。

重建首先是靠牺牲公有土地。在后面我们还将描述有关大量开垦荒地的历史变迁情况。现在我们仍回到这一时期来,对现时代来说,这是非常艰苦的一个时期,它终于使许多领主得以在旧日的草莽中开辟出广阔的牧场,并保护它不受外人侵入,或者是开辟为良田,带来收获。

作为牺牲品的还有采地,这可能是主要的牺牲品。有时,对习惯法的巧妙运用,会给领主以有乘之机。从前,领主享有永久管理权的土地和财产几乎总是被出售,经常是卖给死者的近亲,以致在13世纪的某些领主庄园中,这种最后使用土地权具有了法律效力。现在,仅在还存在奴役状况的地方,领主仍保留着永久持业权这已成为经常的事情,一般情况下,允许领主有权将一切无主财产并入领地。在战争以后他们就乘征收田赋或合并小块地之机,对份地佃农的小块地进行丈量。总有那么一些地会显出其面积超过原来名义上的面积,这或是因为土地非法地扩大了,或是原始的丈量方法太粗略,或是丈量标准在这段时期中有了变化。这一部分多出的农田是无主的,正好就被占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过期未付款,按照“巧妙运用”的规则,它也被占有。17世纪一位伦理学家就这样说过,有一位领主热心于“分散”自己的领地,在整整29年中没有要求收取租金(通常时效可达30年),在末了,他说话了,而在骗人的安全中昏睡的“穷汉们”,自然不会一下子有一大笔钱放在身边,但是突然之间,这样一笔钱变得必不可少了,这些无清偿能力的人的土地就被没收了。这样,我们的这位老兄,在他死时已成了“他堂区里几乎全部土地的所有者”。 [35]

但是,领主们重新创建的巨大的土地经营农庄主要还是通过比较正常的途径——购买、交换——经过长期合并而成的。在这点上,他们的事业不可以同完全类似的、同一时期富裕阶级的其他许多成员如资产阶级所作的努力相脱离,他们这时仍然还处于分割贵族与平民或大农的变动不定的界限之外,同时他们正在准备采用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

现在我们来看一看从17世纪以来大量绘制的农村土地图中的一幅图吧,它为我们留下了农村社会外壳及其自身活力的一幅生动的景象。我们假定是在土地分成小块的地方,而且是在长条形田块的地区——这一例子更具有意义——所有的土地都呈通常的长条带状分割。但各处都有一些较宽的或非常宽的长方形地块,它们在一束束杂乱的细线条中,构成了宽阔的大白块,这些地块是由许多形状正常的小地块逐步地合并而成的。在布雷特维尔—洛格约斯村的四周的卡昂平原上,1666年绘制的地图显示出许多这样宽阔的田地同教会辖区的其它部分形成强烈的对比,清晰可见(见图16)。幸巧,在近两个世纪前,1482年的一部《演变录》提供了非常准确的方位标志点,通过这部纪录——或宁可说是通过18世纪的一位熟悉这一地区历史的博学者,他具有幸运的灵机而将这两个文献进行了比较——我们知道,在1666年,是四块大田地的地方,在1482年,人们所见到的只是附图标志的分别有25、34、42和48块小块地的四块大田块。这里,这一现象是非常清楚的,很易于了解,而且,在其它典型地区也重现千万个类似情况。现在从地图再转而看看领主的税赋册籍,查阅一下这些宽广的田地的幸运握有者的身份与资格。由于不可思议的规律性,我们看到的常常是下列四种情况的一种:领主(最经常的);附近的贵族乡绅,而且最经常是任官职的贵族,并已半资产阶级化;附近城市或小镇的资产者,商人,小官员,司法人员,一句话,是一位“先生”(一般情况下,税赋册籍非常注意只对乡村职业以上的有社会身份的人才赏赐这个可尊敬的头衔);有时(但是很少见)是一个纯粹的耕种者,而他在占有土地上已是一个大地产主,他常常在经营自己的本业——农业——以外,还像一个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如银矿业、商人、小酒店老板,他们通常同这种职业相联系,更赚钱的但他们不太乐于承认的行当是做短期高利贷者(参见图7、13、14)。

同时,所有这一社会类别的人往往只有相同的上升阶梯:富裕农民是“先生”的始祖,而这些“先生”可能就是贵族的始祖。第一批土地兼并者,从15世纪起就来自这些乡村或近郊的小资产者之中——商人、公证人、高利贷者——他们在重新恢复的、愈来愈为金钱之王支配的经济社会里,起着无疑比银行和贸易大冒险家的作用更隐蔽但同样有效的作用,总起来说是一种酵素的作用。照例,这种人丝毫没有消除顾忌,但他们懂得看得透和看得远。在所有各省这种进程是普遍的,并同样不断地重复出现:同样的黏韧性吸引着普罗旺斯地区奥利乌勒的司法官若姆·戴迪埃、蒙莫里永地方的普莱桑斯的商人皮埃尔·博比松“阁下”和S.M.菲利普二世陛下在多莱最高法院的顾问皮埃尔·塞西尔的采购活动。领主则跟得稍迟,并往往延长了平民出身的祖先的行动。勃艮第的米诺村的领主,同时是大土地主的亚历山大·梅雷特是路易十四时第戎最高法院的顾问,他出身于该村的一个小商人家庭,他在同一地方,从16世纪起才积累财富。原籍在卡昂或其周围地区的佩洛特·德·凯隆家族,在1666年握有了布雷特维尔—洛格约斯周围几乎全部的单块的大面积耕地,该家族的成员以骑士贵族头衔炫扬夸耀,继续不变地以领主庄园的名称作为姓氏,叫作圣洛朗先生、拉盖尔先生、卡当维尔先生、皮加西耶尔先生、圣维哥尔先生。但是他们的贵族身份不过仅持续两个世纪,而且他们的家产首先是在商业或担任官职中形成的,并为可靠的土地占有所迅速巩固。尼古拉·德·凯隆从1482年起就在村庄的入口拥有当时称为“大比武场”或“演习场”的一块田,“所谓的比武场取自好几个人,有的通过夺取,有的通过交换而得来” [36] 。往往——如在米诺村,对于梅雷特家族——土地的领主庄园性质仅是次要的。勃艮第最高法院的总检察官在1527—1529年的3年中,由于从10个不同的地主那儿获得22张卖契而建立了拉沃德庄园,总共60公顷土地,从此使自己拥有一部分领主权和司法权 [37] 。

17世纪和18世纪,在上层资产阶级家族中一直延续着这种占有土地的传统。这种传统也灌注在贵族世家之中。合并耕地、牧场、森林和葡萄园,对发了财的商人来说,确保了他的后代命运能立于比商业冒险更稳固的基础上。科尔贝 [38] 写道:“这些家族只有建立巩固的地产才能很好地保持下去。”它也增加了家世的声望,占有土地和迟早总能增加的领主权力给予了他们尊敬,为他们准备了授爵。对于那些真正的贵族,则使变动的租税收入得到稳固。对所有有钱人,原来的贵族和新发家的贵族,或纯粹的平民,到了18世纪又增加了新的购置土地的理由:在当时,对动产进行投资是很少既有利可图又十分可靠的。人们在当时购买田地,如同在以后购买国家债券、铁路债券或石油股票一样。真是长久的事业!艾克斯地方的律师安托万·德·克罗兹为自己的利益而恢复林塞尔的被有继承的人分成小块地的领主庄园,几乎花费了整个一生的时间,他从一位无偿债能力的债务人手里获得的第一块地才占其总的土地数的1/48。勃艮第地区朗特奈的领主们花了75年时间合并了各小块地,从而使地块采用了具有“大块地”性质的名称。他们经历161年时间将小块地集中到他们的手中,最后在这些土地上建立他们的城堡。但是,辛劳是值得的,它换来了收益。

在有些地区,土地的集中取得了相当的成功,以至于甚至改变了人群在土地上的分布。在大村庄占优势的地方,土地非常辽阔,占有土地的人数很多,再也不可能由一个唯一的支配人来代替众多的土地经营者,相反,在中部的土地圈围地区,可能还有布列塔尼的圈围地区,土地集中的规模则小得多,小块地分散的情况不太显著,还有,在新开垦地区,开伐林地的人组合成小村庄,这些地区中倒不是不可能形成逐步独占全部土地的幸运的地主。在利穆赞地区的蒙莫里永,在蒙贝利亚尔的山冈上,原先矗立着一簇又一簇古代住宅的地方,人们从此孤零零地建造起庞大的农庄,四周环绕着它的田地。 [39] 恢复土地的工作,在大革命前旧王朝时代,为资产阶级和贵族们所完成,其结果是散居方式的新发展。

在一些旧的领地得以部分地继续存在的地区,它才可能成为农庄重建的支撑点,这种农庄已大大超过原来的领主庄园。交换活动到处得到了顺利扩大。但是不言而喻,小块地的合并统一主要是通过购买手段完成的。那么多的小农又是怎样卖掉父辈的田地的呢?换句话说,他们为什么感到金钱的逼迫呢?

有时,一个意外事件就导致了他们的困境,例如战争。在17世纪末的勃艮第地区,那些为数很多的继承份地的佃农的村庄,同时也就是遭受掠夺和侵扰最深的村庄。在长时期中,一些原来的居民离去了,从此再没有返回,他们留下的土地无人继承而落入领主手中,这些领主比他们自己百年战争后的祖辈更小心谨慎,也有着一个更好的经济环境,他们特别注意不再把土地重新作为永久性租地分配出去,而是自己保留着,如果他认为必须租出去时,他也只签订一个临时性的租约。可是,许多留在原地或返回来的纳赋者,没有借款,忍饥挨饿并常常负债,他们不得不以低价出卖自己的财产。

然而,要把广大农民抛进理不清的财务困境中去,根本用不着意外的打击。那些需要应付的新的经济世界的困难就已绰绰有余了。在过去的岁月中(与其说好年头多于坏年头,不如说坏年头多于好年头),小生产者能够也善于自给自足地生活。而从此之后,他们却必需把手伸入口袋,向征税人员缴税,因为后者是国家的工具,而国家的经济革命使财政需要成百倍地增长;他们还得向领主缴钱,领主也同国家一样,在时代的驱使下,生活必需品的支出膨胀了;他们还得向商人付钱,因为渗透到最卑贱的人们心中的生活习惯已使人不得不购买一些食物或一些产品才能活下去。无疑,土地的成果就在那里,至少在好年景时,人们可以出售一部分。但是仅仅出售还不是事情的全部。为了取得收益,还必须在有利的时候去出售,因而要善于等待和进行预计,问题在于要有准备金和良好的精神状态。但这些都不是小农的强处,他们没有大量资金,也没有算计“行情”的机巧。从16世纪到18世纪,巨大的财富建立在谷物贸易之上,这是商人的财富,是“粮食贩子”的财富,有时也是大耕种者、旅店老板、大车运输承包商的财富。“中等”乡下人挣的钱就少得多。在旧王朝时期,那么多乡下人不惜一切代价去捞现钱的迫切性,表现为许多地区的人急切地通过家内劳动的形式去追求工业工资这样的零用钱。他们更经常的则是去借债。

不用说,这要付出非常昂贵的利息。农业信贷还没有组织起来,甚至还没有预想到。相反,金融家的敏巧却是无限的。贷款、贷粮、贷牲口,用土地或未来的收获作抵押,常常是——尤其在16世纪,由于以前有过禁令,收利息在理论上仍是受到攻击的——戴上不那么伤人的契约的假面具,所有这些狡猾的、五花八门的手法,其结果都大大地加重了借债人的负担。一旦陷入债务的罗网,就不可能同时满足税收机关、领主的管家和农村高利贷者了,农民即使有运气摆脱查封或“强令”拍卖,最终仍不能避免在两相情愿下出卖一些田块、葡萄园或者牧场。往往放款人本人就是销售商品的商人,如同16世纪普瓦图人所说的是一些“货主”,同时,他们又是一些货币商。他们本人也就充当买主,很可能,从一开始,他们就是在这种意图下才同意贷放钱款的。他们自己一会儿为了守护土地而变成地主,在进程的第一步就迈向社会威望和贵族诱引力,一会儿为了利润又再出卖土地给更上层的资产阶级或某些贵族。此外,缺少现金的卖主则一开始就直接出售给大商人或他自己所属的领主。所有这些人自然是不会随随便便就买进的,他们了解“标界清楚”的土地的价格,这是些可能连接“住宅周围”的土地, [40] 不管怎样组合,它们都成为一个持有者手下的大地块。对于人们当时所看到的在乡村中诞生和扩大起来的大土地经营体复兴的起点,和聚集而成的如此好的领地的起源,总有一天人们必需逐省逐省地进行仔细研究,这种研究将首先发现的,无疑是在农民生活的财政方面存在着的长期而深刻的信贷危机。 [41]

自然,事情的发展在各地区的强度是很不相同的,我们暂时还只能模糊地感到某些不一致,而且我们还只是仅仅触及了事情的结尾,也即近18世纪末的情况。 [42] 从一省到一省,各社会阶级之间,重新分配着“财产”——永久租地、自由地或采地——或是自己直接经营,或是暂时租佃出去,分配的方法在各地变化很大。在康布雷齐和拉昂,教士们终于能够守住或者说更可能是重建了广大的庄园;在图卢兹,教士们则很少取得成功,或许是他们费的力气不够;在西部绿篱围隔田地区的大部分地方,教士们则完全失败了,或是根本没有去做这种追求。在康布雷齐,资产阶级只有微不足道的利益;在佛兰德滨海地区,资产阶级则独占了一半土地;在图卢兹附近,大商业城市和行政城市则完全为贵族掌握,而这些贵族中的许多世家本身可能是出身于资产阶级,他们占有着最大量的土地。无疑,这些相互的影响的延续,到现在也还能感到。通过拍卖国家资产,大革命使许多地产易了手,但是大革命拍卖的土地,只有很少一部分被分成小块地(见图15)。在皮卡第平原,大地产占主要地位,在诺曼底的绿篱围隔田地的地区或瓦桑,农民小地产占优势。同现在或不久前的情况一样,可以肯定,这一情况的关键所在应到百年战争后土地重建的变迁中去探求。遗憾的是,现在还缺乏这方面的确切研究,而只有这种研究才能把现在同过去紧密地连接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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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或资产阶级是新的土地主人,他们在拒绝只是当永久食利者的情况下,如何组织他们的农庄呢?他们中的一些人不反对使用“仆人”来自己经营。这是多么巨大的习惯的变化!中世纪的领主,除南部地区外,始终是一个乡下人,在这一意义上,他们是自愿生活在城市以外的,但是他们几乎从不关心自己的田地。无疑,根据13世纪一位诗人的见证,法耶尔老爷在清晨“看望自己的小麦及其土地”。凝视那幼苗的柔翠嫩绿或麦穗的金色是那么令人舒适愉快,美丽的庄稼将会产生出美丽的叮NBA36作响的埃居 [43] 。但领导耕植却几乎从来不属于领主的事。关心地租的收入、审理诉讼、督促建筑——除了战争、政治、狩猎以及高尚的令人愉快的记事外——这就是领主们的工作和欢乐。轶事搜集者在把一位骑士兼耕作者搬上舞台吗?那他是在向我们提醒这是一个灭亡了的人。12世纪初,多尔大主教博特里·德·布尔盖伊是一位高尚的人道主义者,无疑,他阅读过许多农事诗,人们告诉我们,他乐于亲自去促进开发沼泽地,真是短暂的幻想,因为随即他就把土地分配作永久租地。 [44] 在16世纪则相反,在现实中如同在文学作品中一样出现了新类型的人:即乡绅,例如16世纪下半叶在诺曼底的古贝尔维尔老爷,就他的地位和生活方式来说属于贵族,但他却是出身于资产阶级和司法官吏。他不满足于同自己的产业代表人保持活跃的通信关系,他自己出卖牛只,亲自监督筑堤、竖立栅栏和挖掘沟渠,亲自“带领家中全体仆役”清除多石的田地中的砾石。资产阶级或贵族的妻子同样也亲自动手干事。在16世纪的法兰西岛,一位国王顾问官的妻子普瓦尼昂小姐领导收割庄稼和葡萄,并在她监视下对田地进行施肥。在17世纪的普罗旺斯,罗什福尔伯爵夫人的丈夫远在外地,因此她自己管理种植葡萄,看管小麦的脱粒和入仓工作。1611年,人们公开承认,在阿图瓦,主人亲自经营有了发展。 [45]

如果是机智地进行管理,那么没有什么比由主人自己来经营管理更有利的了。但这必须以主人常住为条件。同样,即使土地是全部或部分租出,最好的有利地利用土地的方法也仍然是居住在原地,这便于监督佃农或分成制佃农,可以自己消费一部分产品,可以领导销售剩余产品。比西—拉比坦 [46] 给塞维涅夫人 [47] 的信中写道:“我从自己的土地上得到的东西,比你从布尔比利同样土地上得到的多,因为我就住在田庄附近,而你却住得遥远……远居他乡吧,而事情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困难”。

但远居他地毕竟是一种十分遗憾的解决办法,再说,许多大地主、贵族或资产阶级对田地没有兴趣,也没有在田地上生活的趣情,还不说富人拥有的土地通常非常多又非常分散,以致他们不可能都亲自经营。于是,许多人都依靠租佃办法,当然是有时限的租佃,在地产主的心中,世袭份地终究是被禁止的,因而出现了两种制度:即把大地产分散成几个小的经营单位,分别出租给不同的租户;或者是,把土地整个地转给一个土地出租人。假如这是一个领主庄园,按照13世纪起广泛流行的做法,这位土地出租人通常也是租地佃农的年贡和各种负担的包税人。两种方法同时也就是两种社会形式。小租户是一个农民,常常就住在他的农地近傍,是一份份地的握有者。他经营的那份地对他自己只要不多的预付金,确切地说,因为人们知道在他的箱子里只有少量的钱,挣钱的能力也不大。在许多省份里,对这种农民要求的租金往往全部或部分用粮食来支付。相反,大的包租人则需要有较大的流动资金,他必需善于销售和计算。他同时管理一座大住宅院落,并通过代理人管理自己的庄园。他在自己所在的地区里是一位有势力的人物,由于他的经济作用,他是一位资本家,由于他的生活方式和精神面貌,他更经常是一个资产阶级。我们握有1641—1758年奥杜努瓦地区托米雷的领主庄园和农庄的包租人的名单,其中共有“商人”21人,肉店老板1人,公证人1人,律师1人,还有1人是托米雷及其周围城市或小镇的简单的“商民”,在这些人之间都多少有着联系;通过两份代表性的契约,我们看到只有一家是当地的耕农,而且显然很富有并同商业家族联系在一起。 [48] 在这些人的身份的选择中,说真的,应该剔除某些虚浮的部分,长时期中商人被看作比种田人更优越。许多自命为商人的人,可能从土地获得自己最大部分的收入,必要时,他们也能屈尊俯就自己亲自动手扶犁耕作。他们的活动并不局限于耕作,他们的前程和奢望超出乡村的狭窄范围。富裕的包租人最终替代自己的主人的情况也不是没有例子可循。在18世纪时,各地的农业都越来越明显地具有资本主义的特点,许多直至那时还认为分散自己的土地更为方便合适的地主,现在则进行农庄的“联合”,结果使得大土地包租人得利,大批小土地者受损。1789年,法国北部的陈情书中充满了激昂的抗议,反对这种由农民群众推广的新的实践。在这种间接的方式下,直至那时为止一直凑合地维持小农庄制度的大土地所有制又慢慢地重新恢复,并终于在我国达到了真正的所有权的剥夺。 [49]

而小农庄——它们被迫转到新占有者手中,或是由于他们一般只有微薄的资金,或是由于他们不得不分散购买——不打算吸引资本主义的承包人。在这些农民中,总是难以找到一个能接受小额的必要预付金的小包租人。最后,特别是在16世纪和17世纪上半叶,新近的货币动荡的经验使许多地主对货币利息留下了十分的恐惧,这种恐惧在一段相当时期内(哪怕这段时间再短)必然也不会改变。从而,使“土地收益分成制”的租金有了很大的提高,基本上一般要占到收成的一半。

通过分摊农民收成作为付给统治当局的土地报酬,这是罗马法习以为常的惯例,在我国农村也从未被忘记过。其证明是在10世纪和11世纪时,征收实物地租的土地成倍地增加,并损害了领地的利益。但随后,这种地租形式不断地变化,如同人们所知,在中世纪结束前,领主鼓励用金钱支付来代替实物地租。在继续使用实物地租的地方,它迅速成为世代相传的地方,同时,实物地租的负担经常远远不能代表收获物的一半,并具有了不可更改的性质,这使大革命前的土地占有者感到非常强烈的不满。然而,分成制租田的名字本身和规定分成一半或一半左右的习惯,很早就在一些省份存在,尤其是在整个西部地区,从11世纪或12世纪起发展到了曼恩和佩尔什,差不多在同一时期也到了阿图瓦。是永久性出租还是暂时性出租?对此文献资料常常还不能帮我们搞清,同时也不能对每种情况确定究竟是要遵守对领主尽一系列义务的真正的租地,还是属于并无从属关系的个人之间的一种简单契约,人们可能会怀疑这后一种纯粹是私人性质的土地契约,这在13世纪以前没有在任何地方出现过。相反,可以肯定的是,在整个中世纪时期,许多地方几乎还完全不知道分成制租佃这回事,或者说这种制度只局限于在某些土地有特殊性质的地区,尤其在葡萄种植地区。获得葡萄园的资产阶级和教士们宁可找分成制佃户而不是包租人,宁可让地窖里塞满财物却不愿叫钱箱里放钱。从16世纪开始,突然地出现了分成租佃制,在这之前,虽然已有,但是不均衡地零星地存在,而且一般很少,至少是到18世纪,分成制才在整个法国普及起来并站住了脚跟不断发展。面对货币的动荡,再没有更可靠的医治药方了。意大利的资产阶级,狡猾的金融家们最早觉察到这一点,不正是他们像1376年在波兰那样通过法律强制城市的市民实行这种性质的租佃制,把土地租给顺从的受压榨的农村居民吗?法国的地主在稍晚时也有了同样的察觉。

在开始时,紧接着百年战争后的一段时期,契约往往是永久性的。在荒无人烟的农村,地主们力图重整自己的家声,在他们眼中货币地租已丧失威信,许多地主又不愿也不可能自己经营,要找到只需简单保证临时租种以便整修土地的耕种者,几乎也是梦想。继承性的分成制租佃保护承租人不被剥夺,也保护了出租人不受货币贬值的损失。在某些地区例如在中部地区,继承性的分成租佃制获得了明显的成效。 [50]

但是,随着大地产确保了自己的统治地位,期限性分成租佃制——占收获的1/2、1/3或1/4——就占据优势,而且是稳定的优势。在亨利四世时期,奥利维埃·德·塞尔热烈推崇这种租佃制,比起这种制度,他还更喜欢直接经营。到处都这样做,或差不多到处是这样做,尤其是在地理上处于贫困的地区,人们更愿意采用这种经营方式,这些地区的庄稼汉缺乏准备金,从社会阶层上说,小的资产阶级地主更愿意这样做,不仅因为他们资财太少而不能请到一个资本主义性的承租人,同时还特别因为从好多方面讲,分成租金能满足他们的生活习惯和思想习惯。小城市的商人或公证人喜欢消费自己土地上的产品,他们满足于向分成制佃农收取的地租,小麦可磨成粉在自家烤炉上烘烤,做出松脆的面包或黄灿灿的烤饼来,鸡蛋、鸡、猪肉等可制成种种菜肴,这些都是在契约上详细规定了的,他们的主妇懂得为了使讲究吃喝的人愉快就得收取那么多地租。出租者无论住在城市中还是小住在自己的乡村别墅中,看到自己的佃农手持便帽向他走来,对这位佃农要求他所同意的契约中详细规定的各种服务——差不多是繁重的劳役——时,那是件很开心的事。在法律上,分成制佃农是一位“合作者”;而在实践上,按罗马人的观念,他是一位顾客。1771年,为图卢兹初等法院顾问、同时也经常放债的热罗姆·德·里梅约的利益而签订的“对半分”租约规定,承租人必须对出租人“忠诚、听话、顺从”。 [51] 通过分成租佃制,城市人口的一部分同土地事务保持了直接的关系,他们同田地上的人们连结在一起,在现时代中,构成了真正的私人依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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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所叙述的巨大运动有着双重的后果:其一是过渡性的,其二则一直持续着。

农民阶级一点一点地似乎在摆脱领主控制的缓慢进程终止了。领主强烈地紧缩开销的捆束,往往是新来人才更强烈地感到主人的精神,没有什么比某些包税人(在重新出现后)对受人尊敬的权势所加的重要性更富有特征了。1734年,一位勃艮第的包税人这样说道:“当布列特尼埃尔的领主或夫人,或其子女到教堂去或从教堂出来时,所有居民和堂区教民都得肃静并向他们致敬”,而以前的包税人则从未这样说过。

每个人都知道,1789—1792年间,领主庄园制是怎样崩溃的,它的毁灭导致以前同它结为一体的君主政体的彻底垮台。

但是,不管新式的领主如何自诩为农民的首领,他也重新变成(或更加变成)了一个大土地经营者:不止一个普通的市民也同他一样变成了大土地经营者。假如——这当然是一个荒谬的假定——大革命是在1480年左右爆发,它将通过废除领主庄园负担而把几乎整个土地都分给广大的小占有者,但是从1480—1789年,三个世纪过去了,大土地所有制又重新建立了,这种所有制无疑不像在英国或在德国东部那样统治了几乎所有的土地。它留给农民地产主十分广阔的土地,或许比它自身经营的土地还要更广阔,然而,它也不是没有统治——依地区不同其成功程度也明显不同——可观的面积。它应该不受过分损害地渡过大革命。因此,要将今日法国农村的形象的多样性和它的基本特征解释清楚——我们不能像人们以前所做的那样,说我们法国是一个小土地所有制的国家,而应该说,它是一个大土地所有制和小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国家,随着各省情况的不同,两种所有制的比例在各地相差很大——首先应该研究的,是15到18世纪法国农村的历史演变。

* * *

[1] J. De la Monneraye, Nouvelle Revue Historique de Droit , 1921, p. 198.

[2] 1356年,法国国王约翰二世的军队在普瓦捷附近被英军打败。——译注

[3] Arch. Nat. , JJ60, fol. 23(1318年12月17日),瓦伊修道院长使一对农奴获得自由,教士向国王交纳十分之一附加税的必要性的理由陈述;-Froissart,éd·S. Luce,t.V,p. I n.1 -Arch. Nat. , L 780,n° 10( 1255年12月)。圣日耳曼德普莱的教会因受解放奴隶所带来的损害,于是抗议只交纳2460利佛尔的惯例;他们认为用这笔钱来购置财物才是公平合理的;通过相当复杂的金钱兑换,他们的要求才得以满足。—Bibl. Ste. Geneviève, ms 351 fol. 123;交给该隐修院议事司铎的清单上这样写道:“Iste sunt possessiones quas emimus et edificia que fecimus de denariis libertatum hominum nostrorum et aliorum quorum nomina inferius scripta sunt”.在各种收入、建筑及维修费用中,包括460利佛尔什一税,60利佛尔人头税。

[4] 当然还有一些更古老的例子,参见 De Vathaire De Guerchy 的论文,载 Bullet. de la Soc. des Sciences Historiques de l’Yonne ,1917.

[5] J. Carnier. Chartes de communes et af franchissements ,t. II,p. 550.—J. Finot,Bullet. de la Soc. d’agriculture...de la Haute-Saône ,1880,p. 477.

[6] 即法王腓力四世(1268—1314年)。——译注

[7] Marc Bloch, Rois et serfs, 1920.-Garnier, loc. cit. , Introduction. p.207.—P. Raymond 于1387年就前两个协会的注B98和注B119所作的调查,载Bullet. de la Soc. des sciences...de Pau ,1877—1878.

[8] cligès , v. 5502 e suiv.

[9] Du Cange,Manumissio et Recuil des Histor de France ,t XXI,p.141;Guérard, Cartulaire de N. D. de Paris , t. II, p. 177, n° VII.还有许多有名的证明材料,这里不可能一一列举。

[10] 见该诗第37203行及以下各行。

[11] G. Robert, Travaux de l’Académie de Reims , t. CXXVI, 1908—1909, pp.257—290.

[12] 危机和重建的情况还没有得到足够的研究,我这里仅对参考书目所列地方专著中所没有提到的这方面的一些情况给予注释。H. Denifle, La désolation de églises , t. II,2,1899,pp. 821-845. -J. Maubourguet, Sarlat et le Périgord méridional , t, II, 1930,p.131.-J. Quantin, Mémoires lus à la Sorbonne, Histoire et Philosophie ,1865(Sénonais).-Roserot, Dictionnaire topographique du département de la Côte d’Or , p.35; Arch,de la C. d’Or, E 1782 et 1783(Bessey).-C.D.Les villages ruinés du comté de Montbéliard , 1847. -Bulletin de la Soc. des Sciences historiques de Yonne , 1925,p. 167 et 184(Puisaye).-Ch. H. Waddington, Annales de la Société Historique et Archéologique du Gâtinais , t. XXXIX,1929, p. 14 et suiv.(Gâtinais).

[13] 1阿尔邦(arpent)相当于20—50公亩。——译注

[14] 1苏(sou)相当于1 /20法郎,即5生丁。——译注

[15] Olivier Martin, Histoire de la coutume de Paris , t. I, 1922, pp. 400—401.

[16] L. Delisle, Mandements...de Charles V , 1874, n°625.

[17] Chronique des quatre premiers Valois,éd.S. Luce, 1862,p. 302.

[18] 希望读者对这一货币史的梗概叙述的不充分予以原谅。没有比货币经济史更模糊不清、更难于理解的东西了,特别是有关中世纪末或16世纪大危机时的“有关财产转移”的情况。可是,也没有人比我们对旧法兰西的社会生活特别是农村生活认识得更多,我不得不扼要地指出,货币变动的最大特征,就是其本身就非常复杂,所谓扼要,也就是就只是以一种非常简单的说明方式,假如要做得更好,就必须有长期的讨论,在这里就完全不属于本题之内了。

[19] 这并不是说,所有涉及货币的支付,或至少货币符号的支付都是使用德尼埃,我这里不说用实物支付。虽然实物也具有货币的价值,也不谈使用金属铸块的情况,大量的支付常常使用外国金币,如用拜占庭或阿拉伯金币支付,但是上述后一种支付方式不应用于领主的地租。我希望能在别处更详细地来讨论这些棘手的流通问题。

[20] 这里借用的数字来源于 N. De Wailly 在 Mém. de l’Acad. des Inscrip-tiors , t. XXI,2, 1857,但作了下列修正:1.按新货币法的法郎价值计算;2.由于这一原因,不得不只考虑旧记账单位的黄金的价值,这是现行单本位制所几乎必须注意的,它有着各种不便,我知道,银的含量并不总是按照金的含量的比例而变的,而作为国际交换手段的金的法定价格常常是远离它的贸易市价(一般是偏低),最后,领主的租税几乎总是用银来支付,幸而这里仅仅涉及量的范畴,不会有错误的可能;3.我坚决舍去百分数以下的小数,这些小数仅能给予数学上的但却完全是走了样的精确意义,自然,我不关心1577年政府所作的取消用利佛尔、苏和德尼埃计算的企图。

[21] Ordonnances , t. XI, p. 132.-L. Lièvre, La monnaie et le change en Bourgogne , 1929, p. 49, n°1.-Planiol, La très ancienne coutume , 1896, p. 386.

[22] Le Quadriloge invectif , éd. E. Droz, 1923, p. 30.

[23] 波托西,玻利维亚地名。——译注

[24] 贵族财产衰落的另一个原因是由于分产的结果,长子继承权远没有以前人们所以为的那样普遍实行。参见 Y. Bezard, La vie rurale dans le sud de la région parisienne, p. 71 et suiv. ;Ripert-Montclar, Cartulaire de la commanderie de Richerenches , 1907, p. CXXXIX et suiv.

[25] A. Vachez,Histoire de l’acquisition des terres nobles par les roturiers dans les provinces du Lyonnais, Forez et Beaujolais ,1891.

[26] Bourquelet 提供的资料很不充分,载 Biblioth. de l’Ecole des Chartes ,1867.-L. Mirot, Les d’Orgemont ,1913.-Beaurepaire, Notes et documents sur l’état des campagnes en Normandie , p. 491.

[27] 埃蒂安·马塞尔(1316—1358年),法国政客。——译注

[28] 查士丁尼(公元483—565年),拜占庭皇帝,曾重订《罗马法》,公布《查士丁尼法典》、《法学总论》等。——译注

[29] 在习俗中有一些老例子:R. Merlet, Cartulaire du Grand-Beaulieu , l907 n° CCCXXI,1241(那里的土地占有者同永久佃农完全是同义的). Arch. de Seine et Oise H, fonds de livry,1(1296).有关15世纪的情况。见 J. Legras, Le bowrgage de Caen, 1911,p, 126 n. 1;220 n. 2; R. Latouche, La vie en Bas-Quercy ,p. 72。在法律文学中,这方面的倾向是从 J. d’Ableiges 开始的(尤其在 II,c. XXIV).-Dumoulin,Œuvres ,éd. de 1681,t. I,p. 603.-Pothier, Traité du droit de domaine , ch. 3,Cf. Championnière, De la propriété des eaux courantes , 1846,p. 148.——当然,不难列举更多的情况,表明佃农是非地产的所有者,而是持有土地权的占有者,认真的说,中世纪所理解的不动产所有制正是处于这种形式下—— 是占有物权,而不是直接占有不动产。

[30] Guyot 的 Répertoire 中有关“税吏”词条。关于法学上解释的变化,参见 O. Martin: Histoire de la coutume de Paris ,t. I,p. 406.

[31] Rapport des commissaires civils dans le Lot, 1791年3月15日,载 Arch. Parlementaire , t. XXV,p. 288.

[32] Lettre (1769年12月2日), en tête du terrier de 1681: Chantilly, reg.E 41.这一遭到不公正对待的土地赋税册籍是克莱蒙地区一系列古代文献中唯一保存下来的作品,其它材料可能都被亲王的侍从们强令毁掉了。

[33] Revue d’Auvergne ,t. XLII,p. 29.

[34] L. Dubreuil: Revue d’histoire économique , 1924, p. 485.-Du Halguët, Le duché de Rohan , 1925,t. II,p. 46;参阅 M. Sauvageau, Arrests et règlements , 1737, livre I, ch. 289—291.—Annales d’histoire économique , 1930,p. 366 et 516.

[35] Annales d’histoire économique ,1930,p. 535.—Le Père Collet, Traité des devoirs des gens du monde , 1763,p. 271.

[36] Aubert, dans Comité des travaux historique, Bull. historique , 1898.-Texte relatif à la pièce 33, Arch. Calvados,H 3226, fol 271.该档案馆握有从1460年2月13日开始的凯隆家族的契约集,我们尚未来得及详细研究这一材料,但这种研究将是十分有趣的事。

[37] A. de Charmasse: Cartulaire de l’église d’Autun ,3e partie, 1900,p. CXIV.

[38] 科尔贝(1619—1683年),路易十四时的大臣,财政总监。——译注

[39] 有关蒙莫里永的情况,见 Raveau: L’agriculture … dans le Haut-Poitou , p.5A.——关于利穆赞的情况,由 M.A. Petit (上维也纳档案馆保管员)大力提供,或由作者本人收集;——关于蒙贝利亚尔的情况,见 C.D. , Les villages ruinés ,1847.——有关孔布拉伊的情况,参见本书图12。

[40] Rapin,Les plaisirs du gentilhomme champêtre ,cité par P. de Vaissière, Gentilhommes campagnards . 2e éd. ,1928,p. 205.

[41] Loutschisky 认为18世纪末,至少在利穆赞或许由于这一危机的缓和,农民的购买力有所回升,他写道,这一现象的性质仍然模糊不清。参见G.Lefebvre 的观点,载 Revue d’histoire moderne ,1928,p. 121.

[42] 见 G. Lefebvre 所收集和详加解释的情况,载 Revue d’histoire moderne ,1928,p. 103 et suiv.在特权范围内实行的免税、免税权及其实践,使贵族和教会的财产增长,而大大不利于国王的税收收入,同样,大地产的重新恢复也促进了君主制的危机。

[43] 埃居(écu),法国的古银币。——译注

[44] Le Châtelain de Coucy ,v. 6387.-Ch.V. Langlois,La vie en France au moyen-âge ,t.II,1925,p. 154 n.1.—J. Allenou,Histoire féodale des marais de Dol,1917,p. 57,c.17 et p. 63,c. 20.

[45] A. Tollemer,Journal manuscrit , 2e éd. , 1880; Mém. de la Soc. des Antiquaires de Normandie , t. XXXI et XXXII; Lettres missives de Charles de Brucan , éd. Blangy, 1895; A. de Blangy, Généalogie des sires du Russy , 1892.—Y. Bezard, La vie rurale dans le sud de la région parisienne , p. 108.—Ch. de Ribbe, Une grande dame dans son ménage ..., 1890. —Ch. Hirschauer, Les Etats d’Artois , t. I, 1923, p. 121, n. 3.——有关这方面的材料,另可参见 p. de Vaissière, Gentilshommes campagnards de l’ancienne France .2e éd. , 1928.

[46] 比西—拉比坦(1618—1693年),塞维涅夫人的表兄,常与塞维涅夫人通信,任法兰西学院院士。——译注

[47] 塞维涅夫人(1626—1696年),法国作家,以书信著名,尤其是与女儿的通信更是以情感人。——译注

[48] Arch. de la Côte d’Or,G 2412 et 2415.

[49] 说真的,在布列塔尼,大农庄建立的结果并没有必然地消灭小农场。常常是“特别富有的财主”在农村共同体中独占了“几乎全部农庄”,通过若干“二手税户”来耕种这些农田。见 E. Dupont 的文章, 载Annales de Bretagne ,t. XV, p. 43。其他地区如北部平原、皮卡第、博斯,真正存在着大农庄取代小农庄的情况。

[50] A. Petit,La métairie perpétuelle en Limousin ,载 Nouvelle Revue Historique de Droit ,1919.

[51] J. Donat,Une communauté rurale à la fin de l’ancien France ,1926, p.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