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京都的高濑川是角仓了以挖掘的,五条以南的河段完成于天正十五年,二条至五条河段完成于庆长十七年。航行的船只是拖船。“高濑”本是船名,便将该船航行的河流称为高濑川,所以各地都有同名的河流。但航行的船只不止拖船,所以《和名钞》将“艇小而深者曰舼”的“舼”字释义为“高濑”。借阅竹柏园文库所藏之《和汉船用集》,其中有“艏高,艉、横艉低平”的记载,并附有撑篙行舟图。

据说德川时代,罪人被判流放远岛,则坐高濑舟押解至大阪。押解者京都町奉行所属之同心常听到悲惨身世诉说。某次,被押解上船的犯有杀弟罪行的男人毫无悲伤之色。详细询问后,该人回答:平时食不果腹,被判流放远岛后获得二百文钱,这是第一次持有这么多钱。又问他为何犯杀人之罪,他说兄弟二人在西阵干活,操作空引机,但收入微薄,难以生活。后来弟弟欲自杀,却未死成。弟弟求他,既然生已无望,不如尽快帮其死去。遂杀之。

此事见于《翁草》。在池边义象先生校订的铅字本中有一页多篇幅的记载。我读过之后,认为其中揭示出两大问题。一是财产观念。身无分文的人获得钱财后的喜悦与所获钱财的多少无关。因为人本欲壑难填,有多少钱都不满足。而将区区二百文视为财产而高兴,实为有趣。二是让濒临死亡而痛苦不堪者死去。致人死命无异于杀人。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能杀人。记得《翁草》中有这样的批注:无知无识之民,竟无恶意而杀人。然而,这绝非死板的规定所能轻易处理的问题。倘若有病人濒临死亡,极度痛苦,而且无可救药,束手无策,那么在一旁看着如此痛不欲生的人,你有何想法呢?即便是受过教育之人,此时也必定会产生“反正终得一死,不如尽快结束其生命,以免延长痛苦”的心情。这里就产生是否使用麻醉药的问题。即使药量不致其死亡,但只要用药,就有可能加快病人死亡。因此,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病人经受痛苦的折磨。传统的道德观命令我们必须让其痛苦。然而在医学界,有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对痛苦的濒死者,可让其轻松地死去,解脱痛苦。这就是“安乐死”,意为安乐地死去。我觉得高濑舟的罪犯正是这种情况。我对此很感兴趣。

因此,我写出《高濑舟》这个故事,发表在《中央公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