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息和创业利润

迄今为止的经济学,主要仅仅从组织形式的区别和由此直接产生的结果中来寻求个人企业和股份公司之间的区别。它指出两种企业形式的“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时而把主观因素(经营者的直接利益和责任的大小,企业控制的难易),时而把客观因素(资本筹措的难易,积累力量的大小),作为区别的标志加以强调。但是,它却忽略了对两种企业形式的基本的经济区别的研究,尽管这种区别对理解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不理解股份公司的胜利及这种胜利的原因,就根本不能理解这种发展)有决定性的意义。

我们最先考察的产业股份公司,首先意味着产业资本家职能的变化。因为它从根本上带来了在个人企业中只是偶然才能出现的东西,即产业资本家摆脱产业企业家的职能。对于资本家来说,这种职能的变化,赋予投入股份公司的资本以纯粹货币资本的职能。货币资本家作为债权人,同他的资本在生产过程中的利用完全无关——尽管仅仅在他转让自己的货币资本并经一定时期之后带着利息收回的意义上,这种利用实际上也是借贷关系的必要条件。正像这种情况一样,投入股份公司的资本的职能仅限于一种法律上的交易,从而股东也执行单纯的货币资本家的职能。他献出货币,从而以此获得收益(开始时我们使用这个非常一般的名称)。这里,他可以任意决定货币数额,超过这一数额便不承担责任,正像货币资本家只以自己选择的一定货币额冒险一样。但是,这里已经出现了差别。以股份形式提供支配的货币资本的利息率,本身不是事先决定的,而只是作为对一定企业收益(利润)的要求权而存在。同借贷资本的第二个区别在于,资本向货币资本家的回流不是直接决定的,即不是作为在这种关系本身发生时约定的和由借贷关系的性质本身产生的东西决定的。

我们首先考察第一个要素。首先可以确定,以股份形式提供支配的货币资本的收益,绝不是完全不确定的。资本主义企业被建立起来,是为了产生利润。谋取利润,即在正常情况下谋取一般平均利润,是建立企业的前提条件。无论如何,股东这里所处的地位,同为了不致使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而必须考虑自己的资本在生产上增殖的货币资本家相类似。一般说来,股东同货币资本家相比,具有更大的不安全性,也为股东带来一定的风险酬金。只是不可设想,这种酬金本身会以某种方式固定下来,表现为股东自觉的和首先可以计量的要求。相反地,它是由下述原因产生的: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用于股份投资的货币资本的供给(创业者求助于游离的货币资本),比用于固定利息的、可能是特别安全的投资的货币资本的供给要小。一般说来,这种供给的区别说明了利息率的区别或有息证券市价的区别。安全与否作为供给大小的动因发挥作用。但是,只是由于这种供求关系的区别,才造成利息收益的区别。因此,股份收益的可能结果是由产业利润决定的,而产业利润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是由平均利润率决定的。

但是,股东并不是产业企业家(产业资本家)。他首先仅仅是货币资本家。借贷资本家同产业资本家不同的根本标志是,他能够以完全不同的方式自由支配自己的资本即货币资本。产业资本家本身把他的全部资本投于一定的企业。其前提条件是,他的资本足以能够在这一产业部门中独立执行职能。相反地,股东只需支配较小的资本额。产业企业家把他的资本在自己的企业中固定下来,只是在这个企业的生产上发挥作用,随这个企业而持续不断地发展。他不能抽回他的资本,除非出卖整个企业。而出卖整个企业则意味着资本家个人的换位,即一个产业资本家为另一个产业资本家所代替。他不是货币资本家,而是产业资本家(生产资本家,职能资本家)。企业收益(产业利润)归他所有。但是,如果我们把股东作为单纯的货币资本家来考察,那么,对于他来说,谋取自己资本的利息,就足以使他提供自己的货币资本。

但是,要使股东成为货币资本家,必须使他能够随时把他的资本作为货币资本而收回。但是,他的资本似乎也像个人资本家的资本一样,在企业中被固定下来。实际上情况也是这样。货币被让出,用来购买机器、原料和向工人进行支付等等,总之,它由货币资本转化为生产资本,即, 以便进入产业资本的循环。这种一经让出的资本,股东便不能再收回。他对这一资本没有要求权,而只是对收益的一个相应部分有要求权。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内,每一个货币额都有产生利息的能力。相反地,每一种可以转移的(只要不像工资等同纯粹个人的从而是短暂的和不能确定的条件联系起来,情况就是如此)、有规律地重复获得的收入,被看作是资本利息,获得与按一般利息率资本化的收入相等的价格。 这一点由下述事实直接得到说明:越来越大的货币额为了增殖而游离,并在对收益的要求权中找到这种增殖的途径。因此,股东通过出卖他的股票即他对利润的要求权,便能够随时收回他的资本,从而处于同货币资本家一样的地位。这种出卖的可能性是由一种特殊的市场即证券交易所创造的。只有这种市场的形成,才赋予现在对各个人始终都是“能够实现的”股份资本以完全的货币资本性质。相反地,货币资本家以股份形式投入他的资本时,他才保留了他的货币资本家的性质。因此,游离的货币资本本身即作为生息资本,为投于股票而竞争,正像它在其作为借贷资本的原有职能上,为投于固定利息的贷款而竞争一样。为这些不同的投资可能性而进行的竞争,使股票的价格接近于固定利息投资的价格;对股东来说,把产业利润的收益归结为利息。

因此,这种归结是一个同股份制度和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同时进行的历史过程。只要股份公司的形式还没有占统治地位,股票的买卖还不发展,股息中也就不仅包含利息,而且还包含企业利润。

因此,就股份企业所及的范围内,产业现在便以这样一种货币资本来经营:它向产业资本的转化,对这些资本家来说,不需要产生平均利润,而只需要产生平均秘息。但是,这里似乎出现了一个明显的矛盾。作为股份资本而提供支配的货币资本,的确转化为产业资本。对它的所有者(即从主观上)来说,它完全是按照借贷资本的方式执行职能的。这肯定不能影响产业企业的收益。这种货币资本仍然像在正常情况下一样产生平均利润。股份公司低于平均利润出卖自己的商品,自愿放弃一部分利润,以分配只给股东产生利息的收益,这是一种不可能的假设。因为每一个资本主义企业都试图谋取尽可能高的利润,正是这种努力造成按生产价格出卖商品,即按等于成本价格加平均利润的价格出卖商品。因此,上述主观上赋予按股份形式投入的货币资本以借贷资本即生息资本的性质的因素,似乎不足以说明股票收益归结为利息这一事实。由此的确还不能说明,利润的另一部分,即等于真正企业主收入的平均利润减利息,消失于何处了。我们现在详加考察。

由于私人企业向股份公司的转化,似乎出现了资本的二重化。但是,最初的由股东预付的资本,确定不移地转化为产业资本,实际上也仅仅作为产业资本而继续存在。货币执行生产资料购买手段的职能,为生产资料而支出,从而最终在这种资本的循环过程中消失。只是生产资料通过生产向商品转化,以及这些商品的出卖,才使货币(完全不同的货币)从流通中流回。因此,在后来的股票交易中被支付的货币,完全不是股东最初提供的和使用了的货币,也不是股份公司的资本即企业资本的组成部分,而是资本化的收益证券进行流通所必要的追加货币。同样,股票价格也绝不是作为企业资本的一部分被决定的,毋宁说是资本化的收益的相应份额。它本身并不是作为在企业中固定下来的总资本的相应部分从而作为相对固定的量被决定的,而仅仅是作为按一般利息率资本化的收益被决定的。因此,股票价格并不取决于实际执行职能的产业资本的价值(或价格),因为股票不是企业中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一部分的凭证,而是收益的一部分的凭证,因而首先取决于利润量(因而是一个比产业资本本身的生产要素的价格变动更大的量),其次取决于一般利息率。

因此,股票是收入证书,是对未来生产的债权证书,是收益凭证。由于这种收益资本化以及由它构成股票价格,所以这种股票价格中似乎存在着第二资本。这是纯粹虚拟的。实际存在的只是产业资本及其利润。但是,这并不妨碍这种虚拟的“资本”在计算上的存在和作为“股份资本”来援用。实际上,它并不是资本,而仅仅是一种收入价格,这种价格是由于下述原因才成为可能: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每一个货币额都产生收入,从而每一种收入都相反地表现为一个货币额的果实。如果产业股票中这种假象还是由实际执行职能的产业资本的存在所促成,那么,在其他收益凭证中,这种证券资本的虚拟的、纯粹计算的性质便完全无可怀疑了。国家债券无需以任何方式代表某种现存的资本。国家债权人当时所贷出的货币,可能早已化为炮灰。国家债券不过是历年赋税的一定份额的价格,而这些赋税则是与当时以某种方式非生产性支出的资本完全不同的资本的收益。

股票交易并不是资本交易,而是息金证书的买卖。它们的价格波动,根本不使实际执行职能的产业资本(股票代表它的收益,不代表它的价值)直接受到影响。股票价格除了取决于收益之外,还取决于股票据以资本化的利息率的高低。但是,利息率的运动根本不依赖于个人产业资本的命运。由此已经可以看出,把股票价格看作是产业资本的相应部分是不适当的。

因此,“股份资本”总额,即资本化的收益证书的价格总额,无需同最初转化为产业资本的货币资本相一致。现在的问题是:这种差额是怎样产生的,它的大小如何。我们假定,一个产业企业拥有100万马克资本。平均利润率是15%,一般利息率是5%。这个企业产生15万马克的利润。但是,这15万马克的数额作为年收入按5%资本化,将会有300万马克的价格。当然,按5%,货币资本也许只想接受具有固定利息的更安全的证券。但是,如果我们假定有一个高的风险酬金,比如说2%,还要考虑必须由企业利润中承担的对同股份公司相反的私人企业来说仍然可以节约下来的管理费用和董事的红利等等,为此使可支配的利润减少2万马克,那么,便有13万马克可以分配,应给股东提供7%的利息。于是,股票价格等于1 857 143马克,按整数说就是190万马克。但是,为了生产15万马克的利润,只需100万马克,90万马克被游离了。这90万马克是由带来利润的资本向带来利息(带来股息)的资本的转化而产生的。如果撇开由股份公司的形式产生的、使利润减少的较高的管理费用不论,这90万马克就等于按15%资本化的收入与按7%资本化的收入之间的差额,即产生平均利润的资本与产生平均利息的资本之间的差额。这种差额表现为“创业利润”,是仅仅由带来利润的资本向带来利息的资本形式转化而产生的利润的源泉。

流行的观点如此热心地强调股份公司比私人企业的管理费用昂贵,但对由生产费用低廉的企业形式向生产费用昂贵的企业形式转化条件下利润由何产生这一值得注意的问题,既没有看到,也没有解释,而是满足于关于费用和风险的空话。但是,创业和润既不是欺诈,也不是补偿或报酬,而是一种特殊的(sui generis)经济范畴。

就其将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一般加以区分的经济学家来说,他们把股息简单地理解为利息加企业主收入,即理解为同个人企业的利润一样的东西。很明显,股份公司的特殊性在这里没有被认识到。例如,洛贝尔图斯说:“为了对术语有所理解,我这里只想指出,股票的股息中不仅包括利息,而且也包括企业利润;而在贷款证券的利息率中,却不包括企业利润。” 因此,对创业利润的说明是不可能的。“……股份企业的经营形式 上的企业利润,也归于资本所有者(如果他把他的资本贷给个人企业家,那便只得到通常的利息),而且也像利息一样方便。因此,对我们的资本家来说,股份企业也同样具有真正的吸引力,可以设想,股份形式将日益占领工业领地。所谓创业欺诈是真正事业的纯粹泡沫和渣滓。” 除了道德的判断以外,任何关于创业利润不是欺诈而只是使欺诈成为可能的解释都被放弃了。洛贝尔图斯片面地理解事物,因而是错误的。他说:“因此,以前的借贷资本在股份形式上便不再是借贷资本了,变成在它的所有者手上自行创造价值的东西,而且是在使他们在借贷资本家的神仙似的生活下差不多囊括了全部资本息金(洛贝尔图斯把它理解为企业利润加利息)的形式上。” 洛贝尔图斯只看到过程的内容,即由货币资本向产业资本的转化。但是,他却忽视了,转化的形式在这里是根本性的,因为货币资本同时成为虚拟资本,从而为它的所有者保持了货币资本形式。

如果我们现在考察虚拟资本的固有的流通形式,那我们就发现下述情况:股票(A)被发行,即为货币(G)而出卖。这一货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g1 )形成创业利润,归于创业者,例如发行银行,从这一循环的流通中脱离出来。另一部分(G1 )转化为生产资本,进入我们已经熟悉的产业资本的循环。股票被出卖。如果它们本身又要流通,那么,为此作为流通手段的追加货币(G2 )便是必要的了。A—G2 —A这一流通,在一个特殊市场上即交易所,找到自己的活动场所。

于是,产生了下列流通图式:

股票一经创造出来,便同它所代表的产业资本的实际循环无关了。股票在它的流通中所经历的事件和事故,并不使生产资本的循环直接受到影响。

股票和一般的虚拟资本证券的交易,要求新的货币,即现金和诸如票据等信用货币。但是,票据以前是由商品价格补偿的,而现在是由取决于收益的股票的“资本价值”补偿的。而收益又取决于股份公司制造的产品的实现,即取决于商品按它的价值或生产价格出卖。因此,这种信用货币只是通过商品价值间接补偿的。还不仅如此。支付往来的量在商业中是由商品价值决定的,而在股票交易中是由纯收益中资本化的数额决定的。另一方面,实际需要的货币在这里受到这种证券的互换性的很大限制。

我们现在考察创业利润的公式(Gg)。假定平均利润等于p,股息等于d,企业收益等于E,如果我们还记得资本等于100倍的利息除以利息率,那么,便产生如下公式:

如果股份公司的收益由于管理费用昂费而减少,可以用(E-n)代替第一个E。我们看到,迄今为止的经济学单纯记述的企业家职能的分离,同时就是产业资本家向股东、向特种的货币资本家转化;此外,也存在着使股东越来越成为纯粹的货币资本家的趋势。这种趋势由于股票在交易所始终可以出卖而完成。

我们对股份公司经济学的观点,超过马克思的观点而向前发展了。马克思在他的关于资本主义生产中信用的作用的天才概述(可惜,他没有详加论述)中, 把股份公司的形成理解为信用制度的结果,并把它的作用描述如下:

“1. 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同时,这种以前由政府经营的企业,成了公司的企业。

2. 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

3. 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因此,即使后者所得的股息包括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也就是包括全部利润(因为经理的薪金只是,或者应该只是某种熟练劳动的工资,这种劳动的价格,同任何别种劳动的价格一样,是在劳动市场上调节的),这全部利润仍然只是在利息的形式上,即作为资本所有权的报酬获得的。而这个资本所有权这样一来现在就同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完全分离,正像这种职能在经理身上同资本所有权完全分离一样。因此,利润(不再只是利润的一部分,即从借入者获得的利润中理所当然地引出来的利息)表现为对别人的剩余劳动的单纯占有,这种占有之所以产生,是因为生产资料已经转化为资本,也就是生产资料已经和实际的生产者相分离,生产资料已经作为别人的财产,而与一切在生产中实际进行活动的个人(从经理一直到最后一个短工)相对立。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另一方面,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

在我们作进一步阐述之前,我们还要指出一个经济上重要的事实:因为利润在这里纯粹采取利息的形式,所以那些仅仅提供利息的企业仍然可以存在;这是阻止一般利润率下降的原因之一。因为这些不变资本比可变资本庞大得多的企业,不一定参加一般利润率曲平均化。”

马克思这里所考察的首先是股份公司的经济政策的影响。他还没有把股息理解为特殊的经济范畴,因此也没有分析创业利润至于最后对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和利润率下降的影响所作的说明,很明显,随着股份公司的推广,股份公司的利润也同私人企业的利润完全一样,必定参与一股利润率的平均化。此外,我们上面也已经看到,在正常情况下,股份公司的产品也同私人企业的产品一样,服从于同样的价格规律。马克思想到的是他那个时代的铁路股份公司,他的说明在这方面也许部分地是正确的;之所以说是部分地,因为即使在那里,创业利润也已经事先取走了必然表现为铁路价格的利润的一部分。

二、股份公司的金融化。股份公司和银行

创建股份公司时,股份资本将这样来计算:企业利润足以为该资本分配股息,这种股息为各个股票所有者带来自己所投资本的利息。

如果出现高涨或有其他能在后来分配较高股息的有利情况,股票市价便会提高。假定某企业的股票在股息为6%时是100,那么,在股息为9%时便提高到150。因此,股息的不同便反映了各个企业在其后来的发展过程中的不同命运。另一方面,对于股票的新的购买者来说,这种不同便由于市价的涨落而消失了。

在股份公司的生活过程中,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和(虚拟的)股份资本之间的差别可能进一步扩大。如果企业产生的收益比平均利息高得多,出现了增加资本的必要性或者哪怕仅仅是一个机会,那么,这种较高的收益便成为新的资本化的基础,名义股份资本便远远超过职能资本而增加。相反地,也有这种可能:职能资本增加,而名义股份资本却没有增加。例如,当纯利润不是作为股息分给股东,而是全部或部分地用于企业经营时,情况就是这样。因为这种利用预示着未来收益的提高,所以股份资本市场价值的提高便会同时出现。

撇开这一点不论,与收益的变化和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的增减无关的市场价值的变化,将由一般利息率的变化而产生。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长期持续降低的利息率使股份资本的市场价值提高,而较高的利息率则使其降低。

从股息的形成中已经可以看出,无论是按利息率的方式,或者是按利润率的方式,都不能产生平均股息。股息最初等于利息加风险酬金,但在发展过程中却可以低些或高些,而且也可以持续保持不变,因为竞争在这里并不像在利息率和利润率中那样对收益进行平均化,而仅仅是对股票市价进行平均化。

因此,股份资本的市场价值,总是比在正常条件下执行职能的即带来平均利润的资本的价值要大。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收益和利息率是既定的,那么,股份资本的市场价值便取决于发行的股票量。一个企业的全部股份资本,如果其中的生产资本是100万马克,带来20万马克利润,在利息率为5%时,便有400万马克的市场价值。而一张票面价值1 000马克的股票的市价,在发行股票100万马克时为4 000马克,在发行200万马克时为2 000马克,在发行400万马克时为1 000马克,在发行800万马克时则为500马克。

如果名义股份资本很大,以致它的市价在发行时降低到票面价值以下,即降低到平价(pari)以下,这就是人们所说的股份资本掺水。很明显,这种掺水首先具有纯粹计算的性质。收益是既定的,这就决定了整个股份资本的市价。构成整个股份资本的股票数量越多,落到各个股票上的相应部分自然也就减少。掺水同创业利润无关,创业利润毋宁说是在每个股份公司创建时由生产的带来利润的资本向虚拟的带来利息的资本的转化而产生的。实际上,掺水并不是根本性的东西,因此,与创业利润相反,一般可以通过法律来阻止。德国股票法规定,股票贴水必须归入准备金。这一规定只是造成股票按平价或较小的贴水转让给银行团,银行团卖给公众而获得利润(创业利润)。

但是,在一定情况下,掺水是把剑业者的份额提高到超过创业利润的适当的金融技术手段。例如,在美国,当大规模的股份公司创建时,通常发行两种股票,即优先股和普通股。优先股的利息是限定的,大多是5%到7%。这种股票同时常常是积累的,即是说,如果这种股票所要求的整个股息一年内没有被支付,那它就有要求从以后年度收益中补充支付的权利。只有在满足了优先股之后,股息才能在普通股之间进行分配。优先股的数额在股份公司创建时是这样衡定的:它比实际执行职能所必要的资本大。在优先股中已经包含了创业利润的最大部分。然后补充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差不多是同样数额的普通股。一般说来,普通股的市场价值最初是很低的。优先股和普通股一起,通常略高于平价。但是,第一,这种普通股大部分保留在创业者手中,使他们很容易保证超过半数。 第二,优先股在创建较稳定的公司时获得相当的利息,而普通股的份额则完全不确定,这里首先反映了行情的一般状况,这种股票的收益波动极大,因此是受人喜爱的投机证券;但是,市价波动却可以被那些不为这种波动花费分文的内行的大股东利用来进行有利可图的投机。第三,这种金融化方法为创业者、普通股所有者,保证了通过创建所期待的超额利润以及一切未来的成就和景气的收益;而占有优先股的公众的利润,被置于一种固定的、不能超过利息太多的限界内。最后,在达到一定阶段时,企业的真实情况就会被此所掩盖, 这种模糊不清的状况可以很容易被利用进行欺诈活动。但是,过度的资本化对价格绝无影响。那种认为由于虚拟资本名义上的增加,所以价格规律以某种方式发生变化的想法,是一种奇怪的想法。大的股份资本产生高价可以使它获得利息的愿望,是很自然的。但是,资本也可以逐渐扣除到零;任何资本家也不会比他必须按其出卖的价格更便宜地出卖,不管他是一个私人企业的支配者、一个简单的股份公司的支配者,还是一个托拉斯的支配者。

股份公司是资本家的公司。它通过资本家投入资本而建立。每一个资本家参与它的建立的程度,是由他投入资本的量决定的。因此,他的表决权或支配权力自然也是依据他所付资本的量。只是就其有资本的意义上来说,资本家才成为资本家;他同任何其他资本家只有量的区别。因此,整个企业的支配权力落在超过半数的股份资本所有者之手。因而,为了能够支配股份公司,只需要资本的半数,而不像在支配私人企业中那样,需要占有全部资本。这就使大资本家的权力增加一倍。一个把自己的私人企业(撇开信用不论)转变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家,为了保持完全的支配权力,只需要他的一半资本。另一半被游离了,可以从这个企业中抽回。当然,这后一半资本的股息也就丧失了。但是,对别人资本的支配权力具有极大的重要性;撇开所有其他方面不说,控制企业对交易所股票所有权运动的影响有极大的意义。

但是,在实践中,足以控制股份公司的资本额通常还要小,只是资本的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甚至比这个数目还小。而股份公司的控制者却支配别人的资本,就像他支配自己的资本一样。这种支配方式同一般的支配别人的资本完全不一样。如果说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里,由于信用的发展,每个人自己的资本同时也是别人借入资本的指数(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信用量取决于自有资本量,虽然它比自有资本量会更为急剧地增长),那么,大股东的自有资本还在双重的意义上成为这种指数。他的资本支配其他股东的资本,企业的整个资本力量又成为企业所接受的别人的资本即借贷资本的吸引力。

控制一个股份公司的巨额资本,如果它不仅涉及单个的股份公司,而是涉及互相依存的公司的体系,那它的重要性还要大得多。假定资本家N以他所有的500万的股份,控制着股份资本为900万的股份公司A。这个公司创建了一个拥有3 000万股份资本的子公司B,其中它保留有1 600万的股份。为了能投入这1 600万的货币,A发行了1 600万没有表决权的固定利息的债券。N现在以他的500万的股票控制了两个公司,从而控制了3 900万资本。A和B现在可以按照同样的原则创建新公司,以致N以一个相对较小的资本便取得了对别人的极其庞大的资本额的指挥权。随着股份制度的发展,形成了一个独特的金融技术,它的任务是以尽可能小的自有资本保证对尽可能大的他人资本的控制。这一技术在美国铁路系统的金融化中得以完成。

一方面随着股份公司的发展,另方面随着日益增进的财产积聚,在各种不同的股份公司中投入自己资本的大资本家的数目增加了。但是,大量股票的占有赋予在公司领导机关代表自己的权力。作为监事会的成员,大股东,第一,以红利的形式取得利润的一个份额; 第二,取得影响企业管理的机会或利用企业中一些事务的知识于投机交易或其他商业交易的机会。于是,形成一个集团,他们通过自己资本的力量或作为他人资本集中力量的代表(银行董事),能够成为大量股份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因此,首先在各种不同的股份公司相互之间,其次在这些公司和银行之间,产生了一种个人联合, 这种情况对这些公司的政策必然具有极大影响,因为在各种不同的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共同的占有利益。

为了实现把资本集中于一个企业,股份公司由各个小额资本聚积自己的资本;每个小额资本,就本身来说,为要执行产业资本(一般地,或特别在作为股份公司领地的产业部门)的职能也许是太小了。但是,应该注意:在股份公司的初期,这种聚集大都是通过直接诉诸于个别资本家而进行的。而在发展过程中,个别资本已经被收集和集中于银行之中。因此,诉诸货币市场是通过银行的中介进行的。

任何银行也不能指望筹措一个私人企业的资本。银行通常基本上只给它提供“支付信用”。股份公司的情况就不同了。在这里,对银行来说,筹措资本不过意味着预付资本、分成股份以及通过出卖这些股份收回资本,即按形式完成纯粹的货币交易G—G1 。这种资本证券的可转移性和让渡性,构成股份公司的本质,赋予银行“创建”从而最终控制股份公司的可能性。同样,银行债务的可能性在这里也比在私人企业中大得多。私人企业一般能够由收益中偿清债务,因此这种债务有一个狭隘的界限。正因为这种债务比较小,所以使私人企业家保持相当的独立性。而在股份公司中则存在这种可能性:这种银行债务不仅可以由正常收益中偿还,而且也可以通过扩大资本、发行股票或债券(它们的发行还为银行带来创业利润)来偿还。因此,银行可以以比对私人企业更大的安全性向股份公司提供更大的信用。它首先是不同种类的信用,这种信用不仅是作为支付中介的流通信用,而且也是用作补充不足的经营资本的资本信用。因为银行如果认为必要的话,可以限制这种信用的提供,其办法是通过新发行股票或债券,把新资本提供给企业。

但是,银行不仅可以向股份公司提供比对私人企业更多的信用,而且也可以把自己货币资本的一部分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投于股票。而在任何情况下,都会产生银行对股份公司的持续的利害关系。银行一方面为保证适当地利用信用,必须对股份公司进行监督,另方面,为保证自己一切有利可图的金融交易,也必须尽可能地对股份公司进行控制。

从银行的这种利害关系中,产生出不断地对与它利害攸关的股份公司进行监督的努力,这可以通过监事会中的代表来最有效地进行。这种代表同时提供了使公司将一切其他与发行业务有关的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进行的保证。另一方面,银行为分散风险和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也与尽可能多的公司发生业务关系,以便同时代表这些公司的监事会。对占有股票的支配权,使银行有可能代表最初也许是相对立的公司。于是,由此便产生了兼任这种监事会职位的趋势。

监事会中的产业代表起另外一种作用。这里的问题是两个公司之间业务关系的联系。例如,一个钢铁厂在一个煤矿的董事会中设一名代表,以谋求从这个煤矿中取得自己的煤炭,这时的情况就是如此。

这种个人联合,同时意味着监事会的职位在一小撮大资本家手中的积累。一旦它成为过去彼此独立的公司之间更紧密的组织联系的先驱或促进者,这点就变得重要了。

三、股份公司和个人企业

因此,股份公司在它创建的时候,并不诉诸于执行职能的和有执行职能能力的资本家(他们必须把所有权职能和企业家职能结合在一起)的相对狭小的阶层。它从一开始就同这种个人的性质无关,而且只要它还存在就仍然如此。它的所有者的死亡、遗产分配等等,对它都没有任何影响。但是,这还不是同个人企业的决定性区别,因为个人企业在达到一定发展程度时,它的所有者失去的个人性质,可以由雇用的职员的个人性质所代替。文献中在股份公司和个人企业之间所作的另一种对比,实际上也是毫无意义的。这种对比是:一方是由主观上负全部责任的、完全独立的、但也有完全利害关系的企业家进行管理,另一方是由一群没有教养的、没有影响作用的、只有部分利害关系和不懂管理的企业家(股东)进行指挥。因为股份公司(恰恰是最重要的、收益最多的和最有开拓精神的股份公司)是由一个寡头或者甚至只由一个大资本家(或一个银行)所控制,他们实际上同样有完全的利害关系并同大量的小股东相独立而存在。此外,管理者,即产业官僚的上层,通过红利,首先是通过通常的扩大股票占有,也与企业发生利害关系。

这种实际的区别要重要得多:诉诸货币市场就是一般地诉诸一切有货币的人。货币在这里同时意味着对信用的支配。股份公司并不取决于个别资本量,个别资本要能够执行一个私人企业的产业资本的职能,必须首先集中在一个人手里。这不仅使入的范围扩大了(现在,每一个有货币的人都可以成为货币资本家),而且也使每一个超过一定最低限度(众所周知,只需有几个先令)的货币额,能够在一个股份公司中同其他货币额结合起来,并作为产业资本加以利用。这从一开始就使股份公司的创建比私人企业具有截然不同的容易程度,使股份公司具有比既有企业大得多的扩张力量。

在这种收集资本的属性上,股份公司执行同银行相类似的职能。区别在于:银行中所收集的资本保持货币资本的原有形式,并在货币收集之后通过信用提供给生产支配;而在股份公司中,这种分散的货币资本以虚拟资本的形式结合起来。此外,不能认为,小资本(它们只需是大资本的组成部分)的聚集同小资本家的参与是一回事。这些小资本可能恰恰属于一些大资本家。小资本家的小资本,与其说是通过股份公司结合起来的,毋宁说是通过银行结合起来的。

随着资本筹措的容易,积累也容易了。在私人企业中,积累必须从利润中承担。一部分未被消费的利润,从一开始就是以企业的一定大小为前提的。这部分利润在它的量足以进行新的投资和扩大经营之前,是作为潜在的货币资本被积累的。与此相反,在股份公司中,股息当然首先支付给股东。但是,这里也存在着把利润的一部分进行积累的可能性,特别是在股息大大超过平均利息率的情况下。但是,这种扩大首先并不取决于来自企业自己收益中的真正的积累,而是可以直接通过增加资本来进行。私人企业增长的限制(企业本身中生产的利润量)被取消了。因此,股份公司的增长能力比私人企业的增长能力要大得多。全部游离的货币资本被提供出来,用于股份公司的创建和扩大。股份公司不仅仅用它自己利润的积累而扩大。全部积累起来的以及现在力求增殖的货币资本,是股份公司可以往自己磨盘里注进的水。由资本在它的个人的、对事业漠不关心的和偶然的承担者之间的分散化产生的限制消失了。股份公司直接诉诸资本家阶级的结合起来的资本。

脱离开个别资本而独立化,使企业的大小独立于已经在个别人手中积累起来的财富的大小,使企业(不考虑财产积聚已经达到的程度)能够扩大。因此,那些由于自己的资本需要量是私人企业家所不可企及的从而必须放弃或由国家来经营的企业,即离开资本的直接的势力范围的企业,只有通过股份公司才是可能的,或至少在必要的规模上才是可能的。众所周知,这里最明显的例子是铁路,它最强有力地促进了股份公司的推广。股份公司打破了财产的个人限制,它的规模似乎只受社会资本量 而不受个人资本量的限制。股份公司的这种意义,特别是在它发展的初期,具有极大的重要性。

已经成为股份公司的资本主义企业的扩张,摆脱了个人财产的桎梏,现在可以纯粹按照技术的要求来进行:采用新机器,吸收相近的生产部门,使用专利等,仅仅按照它们技术的和经济的适用程度的观点来进行。为筹措必要的资本(这在私人企业中起主要作用)而操心,限制了私人企业的扩张力量,降低了它的抗冲强度和经常的应变准备。这种操心现在减轻了。景气可以更好地、更彻底和更迅速地加以利用。特别是在繁荣期间缩短的场合,这是一个重要的着眼点。

上述一些因素在竞争中具有自己的意义。我们已经看到,股份公司中筹措资本的容易程度,与私人企业中相比,真有天渊之别。因此,股份公司有按照纯粹技术的考虑装备自己企业的可能性,而个人企业家这时却继续受他的资本量的限制。这在个人企业家利用信用时也是如此,因为信用量是受他的自有资本量制约的。股份公司则相反,无论是在创建时,也无论是在扩大和进行新投资时,都不受这种个人财产限制的束缚。因此,它可以占有最好和最新的成就;即使在它进行新投资时,也比私人企业家独立得多,私人企业家在他的利润达到能够进行积累的量之前必须等待。因此,股份公司可以得到技术上的优越设备以及始终保持这种技术上的领先地位,这后一点与前一点差不多同样重要。但是,这也意味着,它在技术的成就和节约劳动的方法普及化之前,就能够利用它们;因此,同私人企业相比,股份公司能够首先在更大规模上、其次以更完善和更新的技术进行作业,从而能够对私人企业相比获取超额利润。

此外,股份公司在利用信用方面也比个人企业家有很大的优势。在这方面,还必须简单地加以论述。

私人企业家通常只能要求相当于他的流动资本最高额的信用。任何进一步的信用提供,将把所贷资本转化为固定的产业资本;因此,对借贷资本家来说,这种资本实际上(de facto)被夺去了借贷资本的性质。借贷资本家简单地转变为产业资本家。因此,对私人企业家的信用,也只能由那些通晓这个产业资本家的一切情况和经营方法的人来提供。对私人企业的信用,是以熟知自己顾客的经营状况的小的地方银行企业、私人银行家为前提的。

股份公司很容易获得信用,因为它的组织方式使银行很容易通过简单地派遣一名可靠的人作为代表对它进行监督。这里,私人银行家被一位银行职员所排挤。但是,向股份公司提供信用的规模却可以大得多,因为股份公司可以很容易地筹措资本。所要求的信用不能被动员的危险是不存在的。即使信用实际上被股份公司用来置办固定资本,股份公司也可以在有利时机,不顾固定资本的实际回流,通过发行股票来动员资本,用以偿还银行债务。实际上,日常情况也是如此。但是,更容易进行监督和废除信用限于流动资本的障碍这两种情况,给股份公司以极大的利用信用的可能性,从而给股份公司在竞争中以新的优势。

因此,创建股份公司具有更容易筹措资本以及更容易进行扩张的经济优势,同时带来了技术的优势。

但是,由于自己的构成,股份公司在价格竞争中也具有优势。

我们已经看到,股东具有货币资本家的性质,从他所投的资本中仅仅期待利息。尽管有创业利润,尽管由于高额的管理费用、董事的红利等等而使利润减少,但在有利的发展过程中,收益还是可以远远超过利息。

像我们已经看到的,这种提高的收益并不一定总是对股东有利。它的一部分可以用来加强企业和形成准备金,后者在危机时期给股份公司提供了比对私人企业更强大的支持。与此同时,高额准备金可以造成更稳定的股息政策,并因此而提高股票市价。或者,这种收益中的一部分可以被积累起来;因此,实际执行职能的即生产利润的资本,在不提高名义资本的情况下,也被提高了。这也提高了股票的实际价值,而且是在比准备金的形成更大规模上的提高。这种也许在后来的时间里才能证明的提高,对大的和持续握有股票的股东有利;而小的和股票经常脱手的所有者,则必须为此付出损失自己一部分利润的代价。

但是,如果出现不景气和竞争激化,股份公司(这里,由于这样的股息政策而使股份资本和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之间的最初差额大大减小或完全消失)便可以把自己的价格压低在生产价格K+d以下,达到等于K+Z(成本价格加利息)的价格;于是,仍然可以分配等于或稍低于平均利息的股息。

因此,股份公司的抵抗力量要大得多。个人企业家努力实现平均利润。如果他产生的利润少,他就会考虑抽回他的资本。在股份公司中,这种努力绝没有到如此程度,至少在领导机关中是如此,在所有者中间也是如此。私人企业家必须从收益中承担自己的生活费用。如果他的利润降低到一定界限之下,那他便失去了经营手段,因为他把他的资本的一部分用在自己的生计上。于是,他便破产了。股份公司的情况则不同。它努力使股份资本获得利息。但是,一般说来,股份公司的活动只要不带来损失,股份公司就能继续存在。对股份公司米说,一般不存在为纯收益而工作的强制; 而对自己的资本减少的个人资本家来说,却存在着直接导致灾难的强制。这种强制也可能影响股东,迫使他出卖股票。但是,这种出卖并不影响执行职能的资本。如果纯利润没有消失而只是减少,那么,股份公司也可以长期继续存在。如果纯利润降低到股息的平均率以下,股票价格便会下降。新的股票购买者,也和老的股票所有者一样,现在都按较小的资本计算收益。股票的市场价格降低了。但是,那种由于不再生产平均利润而从产业资本家的角度来看已经不盈利的企业,对新的股票购买者却是完全盈利的;如果企业完全停顿,老的股票所有者只能遭受更为惨重的损失。但是,即使经营不善带来损失的股份公司,也还具有较大的抵抗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私人企业家往往失败和不可避免地遭到破产,而股份公司却可以比较容易地“改组”。因为筹措资本的容易性,使股份公司有可能筹集为继续经营和进行整顿所必要的资金额。股东一般不得不同意。实际上,股票价格反映了企业的这种状况。股东不得不同意将实际上的损失也在名义上反映出来。

股份资本被降低;这就是说,收益分配于较小的资本,以后就以这种较小的资本来计算。或者,如果这里收益全无,新资本便被筹集,它现在同较低估价的旧资本一起产生了足够的收益。顺便指出,对于银行来说,这种整理和改组有两重意义:第一,作为带来利润的业务;第二,作为使这种公司依附于自己的机会。

资本所有权同资本职能的分离,对企业的经营也有影响。对股份公司的管理者来说,所有者对尽可能大和尽可能快地牟取利润的关心,在每一个资本家心灵中潜伏着的掠夺式经营的冲动,在达到一定程度时,便退居到经营所提出的纯粹的技术要求之后了。他们比私人企业家更为热心地装备企业,使陈旧的设备现代化,为征服新的领域进行竞争,而不顾为满足自己的需要使股东遭受的牺牲。在管理他人资本时,表现出精明强干、合情合理以及不作个人考虑的特点。当这种政策通常也得到占统治地位的大股东的认可时,就更其如此。这些大股东能够容易地承受对自己利润的暂时限制,而最后通过市价上涨和利润提高,把早已出让自己股票的小股东同样必须作出的牺牲果实,也攫为己有。

股份公司对个人企业的优势在于:在股份公司中,纯粹经济的条件和要求,也可以不顾有时同技术一经济要求相矛盾的个人财产的条件而实现。

资本的积聚运动,经常伴随着作为新的独立资本执行职能的资本部分的分离。“在这方面,资本家家庭内部的分产起着重大作用。……所以,积累和伴随积累的积聚不仅分散在许多点上,而且执行职能的资本的增长还受到新资本的形成和旧资本的分裂的阻碍。因此,积累一方面表现为生产资料和对劳动的支配权的不断增长的积聚,另一方面,表现为许多单个资本的互相排斥。”

随着股份制度的扩大,经济的发展便摆脱了表现为股票的而不是股份公司的命运的财产运动的个人偶然性。因此,企业的积聚可以比财产的集中更急剧地进行。两种运动有它们各自的规律。但是,在两者中都存在着积聚的倾向。在财产运动中,积聚的倾向只不过更加偶然地和很少强制地表现出来罢了,而且实际上也常常为偶然性所阻滞。这种现象使一些人有借口去侈谈财产通过股票而民主化。产业的积聚运动同财产运动相分离是重要的,因为这样一来,前者便摆脱了个人财产限制的束缚,而只需依从技术经济的规律。这种并不同时是财产积聚的积聚,必须同通过财产运动并与财产运动一起同时进行的积聚和集中 区别开来。

由于财产向股份财产的转化,所有者也就成为权利较少的所有者。他作为股票所有者,依赖于所有其他股票所有者的决议:他只是整体的一员(即使并不总是从属的一员)。因此,随着股份制度的扩大,资本主义的所有制越来越成为这样一种有限制的所有制,它只给资本家一种简单的剩余价值的要求权,而不允许他对生产进程进行决定性的干预。但是,这种限制同时也使巨额股票所有者对少量股票所有者施行无限制的统治。于是,极大数量的小资本家的所有制越来越受到限制,对生产的无限支配权被取消了,生产支配者的范围日益狭小。资本家们形成一个公司,在这个公司里,他们大多数人对管理是不容置喙的。对生产资本的实际支配权,落到那些实际上只付出生产资本的一部分的人的手里。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不再作为个人而存在,而是他们形成一个公司,从公司那里,个人只有对收益的相应部分的要求权。

四、发行活动

作为票据交易的中介,银行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作为由闲置货币向货币资本转化的中介,银行向生产资本家提供新的资本。银行的第三种职能,同样是向生产资本家提供资本,但不是银行把资本贷给生产资本家,而是通过银行把货币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和虚拟资本以及这种转化本身的实现。一方面,这种发展日益造成这样的结果:一切货币汇流到银行,并且只有通过银行的中介才能转化为货币资本。另方面,由于银行资本向产业资本的转化,资本不再以货币形式存在,从而不再是银行资本的适当组成部分。资本的动员,即资本向虚拟资本,以及向资本化的收益凭证的转化,解决了这一矛盾。因为随着这一转化,这种凭证的市场也同时发展起来了,从而这种凭证随时都能转化为货币,都能成为银行资本的组成部分。这里,银行并不发生任何信用关系,也不实现任何利息。银行只是把要向产业资本转化的一定的货币资本以虚拟资本的形式提供给市场。在市场上,虚拟资本被出卖,银行实现了由产业资本向虚拟资本的转化中所产生的创业利润。因此,“发行信用”这个术语并不表示任何信用关系,而只不过是指公众认为银行不会进行欺骗的多少有些根据的信任罢了。

银行的动员资本的职能,是从银行对社会的全部货币的支配中产生的。同时,这种职能是以银行的巨额自有资本为条件的。虚拟资本即债务证书,是一种特殊(sui generis)商品,只有通过出卖才再转化为货币。为此,一定的流通时间是必要的;在这段时间内,银行资本固定在这种商品上。此外,出卖并不是随时都是可能的,而银行债务却始终必须以货币形式履行。因此,为了这种交易,银行必须始终掌握它不负债务的资本即自有资本。同时,随着产业企业的发展,这种交易的量也增长了,从而扩大银行资本的必要性也增长了。

银行势力越强,把股息归结为利息也就完成得越充分,创业利润也就越是完全地归银行所有。相反地,一些强大的和稳定的企业,在增加自己资本的时候,也能为自己企业保证一部分创业利润。于是,在公司和银行之间便出现了一种为分配创业利润而展开的斗争,从而产生了银行保证自己对企业的控制的一种新的动机。

创业利润不仅仅是在真正意义上的创建时才达到的,不论是完全新建还是把现有私人企业转化为股份公司都是一样,这是不言而喻的。经济意义上的创业利润,在现有股份公司每一次增加资本的时候,也同样可以获得,其前提条件是:它的收益大于单纯的利息。

部分地看,表现为利息率下降的,仅仅是股息不断地归结为利息的结果,而创业利润越来越表现为全部企业利润的资本化。这是一个以银行及其与产业的联系高度发展和虚拟资本市场即交易所的相应发展为前提的过程。美国铁路债券的利息,70年代是7%,现在是35%, 这是因为,在7%中作为企业利润所包括的一部分,现在被创业者资本化了。这一点也是重要的,因为这意味着,创业利润由于股票和债券的收益越来越归结为利息而有提高的趋势。对这种创业利润提高的趋势发生反作用的是利润率的下降。可以认为,利润率常常被中断的下降(与此相对立的是把利润提高得更多的反作用)的最终结果,并不能取消创业利润提高的趋势。因此,创业利润直到最近还是沿着提高的方向发展,而且在那些银行和交易所的发展十分迅速和银行对产业的影响已最后完成的国家里表现得最显著。

货币资本家通过出借资本获得利息,而发行股票的银行什么也不贷出,因此也不获得利息。相反地,股票所有者以股息形式获得利息。企业利润流归银行,但不是作为每年的收入,而是作为资本化的收入,作为创业利润。企业利润是连续的收入,但这种收入以创业利润的形式一次付给银行。银行把资本主义的财产分配当作永恒的和不变的东西,并把这种永恒性实现于创业利润之中。因此,它也一次永久地得到偿付,没有任何对废除这种财产分配要求补偿的权利。它已经得到了自己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