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论述了家庭所有子女间平均分割地产的经济与政治后果之后,我只需比较一下这一制度与另一相反的制度在道德上的后果就行了。

我首先要谈到反对平均制度的最常见的论点之一,这就是:根据长子继承权的规定,必然只有一个家庭成员是无所事事的。反之,如果所有子女都能得到父亲相等的一份遗产,就无人必须工作了。一个人无所事事总比许多人都无所事事好些。

我必须承认,在我看来,这一异议是肤浅而无远见的。事实上,假定现在第一次采用这种平均制度,那么不管它的直接后果是什么,在我看来,它的更为持久的最终后果必定正好与上述论断相反。这一制度因缺乏一批这样的人(他们摆脱了谋求生计的麻烦)所引起的弊端,恰恰具有相反的性质。

在任何一个第一次废除了长子继承权的国家里,确实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即在前一种制度下须自谋生财之道的殷实家庭较年幼的子女,现在他们发现已有足够的财产来维持满意的生活而无需设法增加他们的收入了。如果这种情况毕竟是一种弊病,尽管一点也不清楚这是否是一种弊病(因为如果一个人没有必要为他的生活而劳动,那么他为什么必须这样做呢?),那么这种弊病也不大可能长期持续下去。因为,如果这一代人不去增加他们的财产,显然,当这些财产最终在他们的孩子间平均地再分割之后,每一个孩子都将比他的父亲更不富有,从而有必要从事某种有利可图的职业。如果人们不去增加他们的财富,虽然风险少,但是在一代或至多两代的时间里,他们的子孙将贫困得足以促使他们尽力工作。确实,这是一种奇特的反对意见,如果它有什么好处的话,那么它好就好在证明了它所竭力反对的制度反而使每个人如此富足以致免除了辛劳的必要!

不幸的是,人们尚未想出这样的妙策。据说,人在破落的时候,会遭到这样的责难:“拼死拼活地操劳来挣口苦饭吃”,而且他的确也躲不开这种初时的咒骂,我们也不可能想出什么办法来使他免除这样的命运。

正如我所说的一样,这种平均制度的真正弊端,具有一种与上述异议所作的推想恰恰相反的性质。它的趋势是使一切人都处在同一水平上,阻止任何一批人上升到这样一种地位,由于他们优裕的境况,使他们免除谋生的必要,从而也摧毁了一切闲暇,而这种闲暇乃是知识与文明的进步最必要的条件。这样的一批人对任何一个社会的重要性是不可能被估计过高的,因为它决定着一切知识和文化的发展。

凡是我们考虑到每一个国家在法制的进步、技术与科学的发展、生活与风俗的雅致等方面的利益,总之,考虑到崇高的宗教和道德情操在整个社会上的盛行,我们同样都将不得不承认:一批免除了挣钱的苦役而有时间培养他们智能的人,对整个国家具有多么大的价值呀!

波拿巴把英国人称之为商业国民。如果他把这个词使用到美国人的身上,那么他也许更公正得多。在美国,商业活动就是一切。追求货币的热情普遍占上风,从缅因州岩地到路易斯安那州的沼泽都一味崇拜财神菩萨。为了追逐财富,科学技术、文学、高尚的思想风度,甚至连娱乐都一律被忽视了。不管这样一种制度对于广阔而肥沃的国土的开垦和移民可能多么适用,我们仍然不能认为它是社会状态中最可喜和最完善的样板。

可是,在平均分割的习俗已存在了某些时间以后,它便倾向于产生这样一种情况,即这种因拥有财产而使他们有闲暇钻研知识的人数逐渐变得越来越少。这是从以上全部研究中直接得出的必然结论。我们已在辽阔的法兰西王国普遍看到了这一事实的例证。在那里,富有的地产所有者和房产所有者的人数在迅速减少。 [98]

当我们在论述瑞士的情况时,已经提到了缺少士绅阶级所引起的一些不便,因而无需在此重复。但是,除了在那里已说过的难于找到恰当的人来处理重要的法律事务之外,还有,当上述阶级由于地产再分割而行将消失的时候,我试问,在没有一个常在的士绅阶级的情况下,对每一个文明社会的福利非常必要的所有其他下属职务怎样来充实呢?我们到哪里去找适于执行治安推事职务的人、省议会的议员(例如,法国的省和州的议会)、地方自治市的成员、道路受托管理人(因为道路最需要按地段来管理),最后还有陪审员呢?难道我们确实可以设想,所有这些职务都同样可以由这样一批人——他们的大部分时间都用在耕作他们的小地产上,从而没有多少闲暇来阅读、思考或与别人商量——来很好地履行吗?

在法国,自“七月革命”以来,为了把选举制扩展到该王国的各个地区,通过了各种具有自由性质的法律。自国民议会 时期起,首先把国土划分为省,这些省再分成那么多的州,最后又分为公社 。上面提到的这些法律,其目的是要给每一个这样的行政区设立一个由某一部分人民选举的议会来处理它的地区性事务。这些法律的目的是极好的。但是,在许多公社中,由于缺乏适当的人选,至今还不可能实施这些法律。不久以前,王国的下院公开宣称:在王国2/3的公社 里,在寻找具有一般阅读和书写能力同时又愿意履行市长或助理职务的人员方面,困难很大。这一声明得到了赞同的表示。因为在法国,市长是很少几种没有薪金的公职之一。虽然我们假设这样的断言未免言过其实,但竟然能拿这样的虚言来妄断的社会状况该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况呢?毫无疑问,发展初等教育可消除这种严重的愚昧无知,并且在国家职务方面如果不能提供比目前更愿意担任公职的人,那么也可提供更合格的人才。然而,要是士绅阶级的人数更多一些,那么人们决不会感到缺乏恰当的人选,也不会产生因没有这样一个阶级而引起的各种弊病,这一切都完全可以避免。

非常开明的法国人曾向我诉说:许多地区都体验到,由于担任治安推事和下级司法机关职务的人的无知和普遍低能而引起的弊病。治安推事的人数是如此之多,以致如果那里的士绅不愿意无报酬地承担这种工作的话,任何政府都没有能力给这种职务支付那样高的薪金,以诱使受过教育的有才干的人依靠它来生活。因此,这种职务不得不让才干很差的人来担任。在法国,不仅治安推事的薪金少得可怜,而且下级法院的成员也同样如此。这一批人也是很多的,因为他们判决许许多多这样的诉讼。而在英国,这些诉讼是由每季开审的地方法院的法官处理的。对于那些反对大不列颠无酬长官的人来说,首先去了解一些另一种相反制度的后果必定是有好处的。

由低能是与那些生来就豪富的人联系在一起的说法得出了一个反对被称之为给长子作准备的论点,而且他们引用了法国与西班牙的旧贵族来证明这一论点。但是,在我们断言闲暇 是掌握知识的必要条件时,我们根本没有认为仅仅这一点就已经足够了。如果我们说明它是个必要的条件,那倒是足够了。民主主义者与贵族的接触迫使后者要善于利用他们的闲暇,否则他们必将失去他们的权势。在一个人民有某种权力的社会里,努力的动机是那么多,活动的领域也是那么多,从一年开四次庭的法院或州议会,一直到上议院,因此上层阶级不能不好好地利用他们的时间。总之,长子继承权提供了闲暇,而舆论、渴望显达和唯恐地位的丧失,所有这一切都保证了在一般情况下这种闲暇不致被白白浪费掉。因此,不能拿专制王国的经验中所得到的论据来反对更为民主的国家中这种做法的效用。西班牙和法国的贵族陷于无足轻重的地位,是因为他们没有活动的领域,但是在很多方面,他们也许丝毫不亚于其余的同胞。他们的无能是就他们的职位来说的,而不是相对于其他阶级来说的。在大不列颠,难道除了一大批士绅之外,还有贵族院的议员不都是些与该国任何人至少一样有才干的人吗?这些人中的大多数都是生来就有财产的。

现在,我们就要谈到一种可能是针对长子继承制固有的特权而发表的极其严肃的反对意见,即这种特权引起家庭不和,引起兄妹之间与父子之间的纠纷。如果这一异议有可靠的依据,那么它足可对这个问题作出有利于反对这种特权的裁决。因为,这种制度的后果竟是如此地与道德背道而驰,难道它还能是好的吗?

让我们首先考察一下它是怎样影响子女之间的感情的。

如果牺牲家庭中其他成员的利益而使一个人致富的制度初次被任何一个国家采用的话,我就不难设想它的后果一定是惹起对得到恩惠的那个人的嫉妒。如果我们不考虑相反的一种做法的一切深远影响,那么还有什么比仅仅早生一两年就使长子的前景与他弟弟的处境之间造成了这样大的差别更不公正的呢?在少数人由于深思熟虑而接受的“制度”尚未在多数人中产生默许的地方,上面这种想法不能不在头脑中产生反映。但事实是这种做法一旦被稳妥地确立,这种制度确实会产生这种默许。那时,把整个地产传给长子就会被认为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而家庭中的弟妹不再比他们抱怨不能生下来都当帝王更多地抱怨这样一种习俗。他们看到这种制度是普遍的,或至少是非常普遍的,还得到国家法律的支持,所以它不是双亲偏爱的结果,那么它必然是由某些通常的实用观点而产生的。如果他们仔细想一想这个问题,那么这些便是可能产生的想法,而这样的想法就会防止他们对受惠的长兄产生任何嫉妒的感情。

我想大不列颠的例子已充分证明,情况确实是这样的。在那里确实不常听说弟弟对他们长兄怀有恶意。事实上,我相信在前者之间的不和更要多得多。这是十分自然的。一切公认的优越地位排除了嫉妒,嫉妒只能存在于有疑问的、从而存在着竞争余地的场合。根据嫉妒本身的性质来说,这是一种只能在那些处于平等地位的或自认为平等的人们之间存在的情绪,而在不平等已为人们所接受与无可争辩的场合,这种情绪就不可能产生。因此,一个家庭中弟弟之间产生嫉妒比他们与长兄之间产生这种情绪的可能性更大得多,因为长兄被认为独自占着一个地位,而其余的弟妹们自幼就习惯于对他表示一定的尊敬。

现在,让我们看一看父子之间的关系是怎样受长子特权影响的吧。我在讨论这一异议的前一部分中,已对这一制度造成家庭中弟妹们对其父亲产生任何恶感的见解作了充分的解答。根据弟妹们不会对其受惠的长兄产生嫉妒的同一理由,我们便可推断他们也不可能抱怨父亲。他们看到这种制度是普遍的,而且还受到国家法律的鼓励,因而它并不是盲目偏袒的结果,而是某种共同利益的要求。但是,只要那里没有根据去怀疑过分的偏袒,那里就不会引起反对赐惠者或反对受益者的精神痛苦。

因此,我们可以很有把握地断定:我们目前正在研讨的这种做法,不会惹起较年轻的孩子对他们父亲的敌对情绪。

但是,长子与父亲之间的关系是怎么样的呢?我承认,这里我们触及了长子继承制问题中最薄弱的部分之一。必须承认这一制度将引起地产的当前持有者与其有确定继承权者之间猜忌的倾向,这种倾向是由常常使君主与他的儿子和继承者之间不和的同一原因产生的。长子眼前的实际情况与其父亲死后他将要占据的地位之间,他目前生活上的依从地位与呈现在他面前的富有而显贵的灿烂前景之间,存在着这么大的差别,因此也许 有时有点想要搬掉夹在他目前状况与未来命运之间的障碍。当人们渴望着立即跨越在他们与追求的目的之间的时间阻隔时,这就是他们在用期望的视线甚至把并不美妙的未来镀上一层金色光彩的情况下的心理倾向。因此,我们的确可以相信,在前景确实非常吸引人的情况下,要把视线从展现在前面的并向着你召唤的乐土上转移开去,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对目前状态的不耐烦则是向往着未来的必然结果。从不耐烦到急于要搬掉阻碍他们愿望实现的绊脚石之间,仅有一步之差。

另一方面,由于父亲本人曾经是长子 ,所以不会不了解长子所特有的情绪。因此,甚至在并不真有这种愿望和这种不耐烦的情况下,他也易于作这样的猜测。他的态度变得冷淡,慈爱也势必随之减少,并且把这种情况的产生归咎于长子的这些邪恶的念头,而事实上这些念头尚未产生。结果双方开始逐渐疏远,这种疏远可能与日俱增,直到公开决裂为止。

这确实是长子继承制的倾向。很不幸,现在它被我们在英国目击的事实所证实。在那里最为常见的是贵族的长子和他们父亲之间的不和,如果不是完全闹翻的话。就该国的整个社会道德状况来说,我不知道还有什么东西比这种情况更为可悲的了。

但是长子的特权并非这一不幸情况的唯一原因。另一个原因,即在英国通常采取的教育方式,也大大助长了这一状况。贵族的儿子从小就从家里送进学校,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他在学校中食宿,每年可以回家探亲两三次,时间只有几个星期。当一个男孩第一次被送进学校去的时候,他迫切地期待着回家度假时节的到来。但是随着离家的生活年复一年地延长,使他逐渐减弱了对父亲的感情,并使幼年时期的父子联系松懈。当男孩子成了青年,他就喜欢自己作主。这种非常自然的感情和在学校中感受到的不受管束的自由(除通常的校规有所妨碍之外),使这个早熟的青年养成了酷爱独立和任性。父亲的房屋不再是一座在一切单调无味的学习中照亮他道路的幸福灯塔,反而被看做是一所温和的监狱,而父亲就是这所监狱的典狱长。这种年轻人已习惯于爱做什么就做什么的学校生活,他甚至以欺压比他年轻的同学为乐事,当然会感到家庭的拘束是难于忍受的了。这样,父子之间的感情就疏远了,他成了他祖先厅堂上的不速之客。中学开始的住校教育制度同样在大学中得到了继续,而只有一点是不同的,即假期要长一些。在此之前,对管束的厌恶已经在头脑中深深扎下了根子,而在大学里享受的自由又那样地助长了这种厌恶,以致外部的影响仍将远比家庭的影响在他的性格上打上更深的印记,这种性格总是与管束格格不入的。

就像这样,当孝顺的感情被破坏之后,长子继承制倾向于产生的那些向往未来的阔绰、急不可待地渴望着自由、财富和显贵时期的到来等邪念逐渐在心中冒头,是毫不奇怪的。

这便是英国的教育制度与长子继承制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不是单单由后一个原因所引起的结果。我想这一点已经可以从苏格兰的实例中看得很明白了。因为与英国相比,那里允许长子有更多的特权,但那里是以截然不同的方式来教养儿子的。

在大不列颠北部,没有大的男生寄宿学校,他们只是在白天去上学,一般在晚上以前回家吃饭。大学里的制度也与中学相同。因此,使孩子与父亲联结起来的纽带从未中断过,经常受着管束因而从未感受到什么拘束,以及对父亲的孝顺之情,这一切一直延续到成年,从而也就窒息了那些野心勃勃的想法。否则,在长子前面的希望可能使这些想法在他头脑里滋生。这些情况也防止了一切欲念中最可怕的欲念——急切地希望父亲死去——的产生。因此,恰恰在苏格兰,父亲与长子之间发生不和之少,正如在英国这类不和发生之多一样地不足为奇。 [99]

在我看来,该王国北部地区的实例证明:虽然长子继承制确实具有父亲与他的继承人之间产生猜忌与不和的倾向,但是通过恰当的教育制度,如果不能完全防止的话,那也可以大大减少。 [100]

但是,除教育制度之外,还有另一个应该引起注意的极为重要的情况。它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说明在长子继承制得到普遍承认的地方,父亲与长子之间易于引起隔阂的原因。这就是在实行地产留给长子的同时,经常辅之以限定继承权的制度。这一做法对于我们所说的情况造成了很大差别。我所要推荐的制度绝不许可包括限定财产的继承人,而倒是要给予父亲按其意愿不受约束地处置他土地的自由,只有在他未留下遗嘱而死去的情况下,地产才应传给长子,并对其弟妹承担适当的义务。在普遍实行长子继承制而在父亲方面又有随意处置权的地方,继承人懂得他必须小心行事,否则他可能与他的弟妹所得相等,或甚至完全被剥夺继承权。这是一个必能阻碍长子的一切无法无天行为的屏障。但是,在财产被限定由长子继承的地方,不管他的品行如何,他的父亲无权取消他的继承权。这样,他父亲方面的一切权力都被破除殆尽,从而搬掉了防止不孝的最有力的屏障。在限嗣继承制的许多弊端中,这不是最小的一个弊端。

在关于赞成或反对地产的均等继承这一问题上,这些便是我所想到的在道德与政治方面的主要论点。如果从经济上考虑,我们在前面已经不得不做出了一个不利于这种做法的结论。我想,我们必须承认,从政治上是否得策的观点来看,这一结论也理应得到支持,并且从道德上来反对它的意见也没有足够的分量来使这一结论无效。

在某些国家,人们极端嫌恶继承方面的不均等原则,这种情况可能并不是因为这一原则本身,而是因为人们把这一原则推向了极端。限嗣继承制的采用已经引起了这样一种情况,即为了使长子成为巨富而让他的弟妹处于赤贫的境地,并且使王国的所有土地都集中在极少数人的手中。我丝毫不想去捍卫对讨论中的这一原则的任何这样一种滥用。

古话说:“最好的事物的败坏是最不幸的事。”对我们目前所说的例子也是适用的。

我关心确立的是这一原则本身,而不是它的毫无节制的滥用。

罗马天主教的滥用在法国人的心目中造成了反对一切宗教的偏见。同样,在旧政权的统治下,把长子继承制推行得过了头,普遍造成了人们对这一制度的深恶痛绝。此外,由于该王国全境实行了各式各样的继承法,因而增加了实施它的困难。由于没有一种统一的占优势的制度,因此在某个省里,家庭中较年轻的子女看到他们的境况也许比邻省中的那些较年轻子女的境况要坏得多。关于把特权给予长子的这种财产制度,在某些地区只有给贵族的土地以这样的权利。在另一些地区,所有土地都是任意分配的,传给长子的土地也并不比保留给较年小的子女的那部分遗产更统一些。以习俗为唯一法律的地方,最无足轻重的妆奁被认为足可把一个女儿从遗产的所有份额中排除出去。在某些地区,这种妆奁必须由父亲赠与。在另一些地区,则要求由父母亲一起赐予嫁妆,或者在母亲活着的时候由父亲赠赐。还有一些地区,只要父亲、母亲、祖父或祖母中有任何一个人给予妆奁也就可以了。在诺曼底,除了在结婚的情况下,女儿不能要求取得她们父母亲的任何一部分遗产,也不能从她们的兄弟或子女那里获得遗产。按照安加、都伦和缅因的习俗,分到了一个玫瑰花环作为嫁妆的女儿再也不能要求更多的东西了。 [101]

在一个从前盛行过这样一些习俗的国家里,现在人们以憎恨的心理来看待一切不均等是毫不奇怪的。但是,我们没有理由再回到旧政权统治下的法国而把长子继承制推向极端。我们本国,特别是王国的北部地区给我们提供了足够的实例,而且只有在北部才能看到永久性的限嗣继承制。在特定的情况下,没有东西能超过这样一种制度的冷酷后果了,当一个限定由男性家系继承的地产所有者刚巧死去的时候,如果只留下了女儿,他的财产也许就要传给一个远亲,而自幼过惯了一切富贵生活的前一个所有者的女儿,却立刻一无所有地被抛弃在世上。如果还是要保留限嗣继承制,那么也确实不应允许如此野蛮地剥夺女儿继承一所房子的权利。无论如何,如果没有兄弟,她们就应该住进来。在其他各方面,严格的苏格兰限嗣继承制近年来已多少有点放松,现在已允许目前的财产持有人可将1/3的地租作为寡妇的所得产而指定给他的遗孀,并将三年的全部地租作为遗赠给所有年小子女的份额。 [102] 但是,不管长子继承制被推行得多么过头,我们都应该常常记住:仅仅因为在某些年代和某些国家中滥用了它而反对整个原则是完全不科学的,因而没有理由妨碍我们对讨论中的这一原则的认可,同时也确认应把这一原则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在我看来,上述一系列论点已导致并证实了一个结论,即在地产继承方面,平等的一般原则应成为一个例外。现在,我就强制性分割的政策说几句话。

如果前面的论证已经足以证明土地平均分割制是不好的,甚至在出于家长的自愿时也是不好的,当然我们就应该反对用法律来阻止他们作出不同的安排。但是,强制分割的制度还有它自己特有的缺点,在这里略举其中的某些缺点也许并不是不恰当的吧。

首先,这一制度理应受到公正的反对,因为它非常不必要地干涉了家庭的私事。在一切场合,自由应当是一般的准则,而限制则应当是一种例外。所以,在大多数文明国家里,至少允许所有者有充分的自由来处置他们大部分财产被看成是一种有益的做法,而法律又明智地把他们视为应如何处置他们财产方面的最好法官。如果认为法律可以用一条不变的规定便能比当事人自己的决定更适用于多种多样的个别情况,那么这种想法一定是徒劳无益的。除非能举出有利于某一例外的某种很有力的实例,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坚持自由的一般准则。因此,我们反对强制分割的第一个论点就是,它违反了一般准则。如果我们再进一步考察一下这一制度的后果,那么因干预父亲在处置他财产方面的权力而易于引起的弊端不能不使我们感到吃惊。当孩子们知道不管他们的行为如何都不能因此而影响他们在遗产方面的利益时,父亲的权威必然大为削弱。既然法律已经规定家庭的财产将统统在他们之间平分,那么在这种场合善良的动机就不能保证有良好的行为,金钱利益的前景也不会加强行为的检点。因此,如果父亲没有任何有效的手段来使他的儿子守规矩,儿子自然有可能蛮横地当面反抗他的父亲。

因此,对于家庭中的一切成员来说,强制分割的法律都有削弱父亲权威的倾向,而与此相反的限嗣继承制则只是对于长子来说才有这种倾向。这还不是一切。一般说,我们目前讨论的这种制度对子女利益的损害并不亚于对家长权威的损害。姑且不去说,孝顺的和不孝顺的子女都不加区别地一律平等对待;也不去说,父亲无法把较大的一份遗产分给他孝顺的孩子以回报他的模范行为。光是整个家庭要受一个孩子的纷扰与毫无节制的挥霍之苦,也足以说明这一制度是何等的不公正了。在父亲生前,有个儿子把所能弄到手的一切乱花一空,父亲却不得不付清他拖欠的债务,结果减少了大家的遗产,而事后他却发现自己也像一直过着正常生活的兄妹们一样富有。由于前者挥霍无度,他分得的财产至少应该有所减少,但是在强制分割制下,这个负担却由无辜者与有罪者共同平均分担,而并不是由后者单独承担的。

强制分割的法律可以被认为是对父母亲的永远讥刺,它十分明显地把父母亲视为过于霸道、过于反复无常或过于重视他们的声誉,以致不能公平地对待他们所有的子女。但是这种看法是建立在什么样的人性经验的基础之上的呢?毫无疑问,确实是建立在非常狭隘的基础之上的,——我们发现它是建立在那些国家所发生的经验之上的,这些国家的法律并不是以建立平等作为一般的准则,以建立不平等作为例外,而是采取了完全相反的政策。在改变一国的道德情感方面,法律的效果真是太明显了,以致到了无可争辩的程度。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用法令来确定长子有一切权利而弟妹一无所有的地方,在很多情况下,受到政权机关支持的那种门第的骄傲必定会压倒父子之间天生的感情。但是,根据这样一种在人类天生的真正感情已被不公正的立法颠倒了的社会情况下的经验,来攻击通常情况下的父亲的公平,无疑是把结论建立在非常狭隘的基础之上的了。此外,在这样一种制度下,人们常常感受到的、特别是一家的女儿最常感受到的艰难,父亲是没有力量防止的。土地也许是由一个远房的被继承人遗赠给他的限嗣的,他本来很可能有办法供养他自己的较年小的孩子,而且我们也不能设想他非常关心那些尚未出世者们的利益,尽管他们可能是他的后裔。

永远保持门庭荣华的欲望,尽管也许不足以窒息心中对亲生子女的慈爱,却可以很容易地克服头脑中的一切迟疑和不安。但是要有效地防止由这一根源产生的一切弊端,禁止限嗣继承制,至少禁止那些永久性的限嗣继承制也就足够了。

在强制分割的法律已获得通过的国家里,例如在“大革命”期间的法国就是如此,其主要目的无疑是要消灭贵族,以及培植近似于普遍均等的财产制度。为了阐明我的论点,就算家庭成员之间平均分配各种财产是可取的,但仍然绝不能由此做出结论说:为了确保达到上述目的,侵犯留遗嘱的自由是必要的。

看来,通过这一法律本身就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它的无益。因为,如果在一个国家里人民的意见也像他们的代表所表达的那样赞成均等,那么还有什么必要来强制推行它呢?为什么不允许人民自由地表达这种意见和完全用不干涉个人自由意愿的办法来鼓励它呢?当用间接的办法能够达到同样的目的时,法律就绝不应该诉诸直接的强制。仅仅用法律规定,每一个没有留下遗嘱 而死的人,他的全部财产应在他的子女间平均分配,便必可取得相同的一般结果,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仍需作出例外规定。这样一种法律要长期存在而不影响那些起初反对它的人的感情以利于它所支持的这种做法,是极其不可能的。此外,没有立下遗嘱而死的人数是非常多的。因此,即使承认土地的平均分割如同其他财产的平均分割一样,就像人们所希望的那样尽善尽美,强制的法律仍是完全不必要的,仅仅为了这一理由,它就应该被废弃。确实,这只是一个从反面来驳斥它的论点。但是,我们已在上面看到它还应该受到正面的有力反驳。

在不止一次地论及限嗣继承制问题之后,我将提出一些关于这一制度的看法来结束这一继承地产最优方式的研究。正如强制分割的法律是平等原则的极端运用一样,我们可以把这一制度看做是不平等原则的极端运用。它的主要弊端如下:

首先,从经济观点来看,我提出下述一点作为反对限嗣继承制的理由,即它妨碍所有者在他的地产上采取那些本来他会采取的改良措施。因为受到这种约束的土地所有者,既不能出售他的任何一部分领地来改良其余的土地,又不能为此或为其他目的而借钱。

在那些没有一大批拥有大量资本的农场主的国家中,人们觉察到这一不便具有特别严重的性质,因为这些农场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把他们的资本投放在土地上,而这些资金地主是无法取得的。这就是法国“大革命”前农业非常落后的一个主要原因。许多贵族的大地产有一半抛荒。分裂这些大片荒芜的地产所产生的变化是法国在革命战争中所显示出来的力量的主要源泉——这种力量部分地由物质的原因、部分地由道德的原因产生的。土地耕种面积的迅速扩大提供了做出这些非凡努力的手段,而新生的、人数众多的所有者在支持他们获得地产的事业中所得到的利益,则产生了拥护这种新秩序的有力动机。

如果说这种限嗣继承制的弊端在大不列颠尚未如此严重地为人们觉察的话,那么这是因为长期以来该国产生农场主的中产阶级人数不但多,而且他们的财富也相当殷实的缘故。此外,在英国,永久性的限嗣继承制一直是不允许的。

可以用来反对限嗣继承制的第二个异议是:对社会上大多数人来说,这种制度是非常不公正的,因为它对少数大家庭垄断土地是那样有利,而又那么无情地剥夺了其余一切人拥有一块地产所具有的和农村生活所带来的那种安全、独立和乐趣。至于人的天性偏爱这种生活方式,看来我们不需要引用比那些经常把土地分成小块来出售的国家中所发生的情况更好的明证了。

我在前面已经说过,在法国,为了拥有土地就得支付非常高的地价。并且还说过,一个人为了积蓄足够的钱来购买一小块土地,常常要苦干多年,他所支付的这笔钱是完全与地租不相称的。由于前面已详细说明过的理由,虽然小土地所有者发觉给这么大的地价要比仅可指望取得地租收入的小土地出租者稍微有利些,但如果不去设想他们对土地的偏爱是因为从土地的占有中可得到安全、独立和欢乐,我们就不能充分说明他们为什么如此渴求土地了。在每一个国家里,按支付地价的比例来说,从土地上取得的收入,事实上比从其他投资中所能取得的收入要少。

第三,限嗣继承制之所以受到强烈的反对,还有这样一个理由,即它可用来诈骗债权人,使债务人的家庭得以免除铺张浪费的法律后果,而把重轭套到不应承担责任的那些人的脖子上去。

在一个限嗣继承地产的所有者死去以后,不管他欠了多少债务立刻都被取消,继承人取得了他已被免除了一切债务的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对这样一种制度的不公正作详细的论述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但是某些人也许要说:人们为什么信任已经变得这么穷的土地所有者呢?他们不会不知道这种法律。如果他们提供了信用贷款,他们就要自己对危险负责,而且自己要注意到可能的后果。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我可以说:对于不给赊欠的商人来说,特别是对盛行限嗣继承制的国家中不愿赊销的商人来说,他们最好还是马上停业。因为,如果他们拒绝按大人物自己规定的偿债期来赊销货物,他们很可以确信,他们将完全不能卖东西给他们了。甚至因拒绝同某个贵族做交易,他们就不难看到他们自己被整个贵族所离弃,因为贵族和士绅之间彼此有一种同情心。如果他们坚决对所有贵族概不赊欠,那么一定会是什么样的后果呀!其后果必定是,他们的生意不可避免地衰落下去,而某个更能满足有财有势者愿望的竞争对手必将走运,生意日见兴隆。这种反诘的错误就在这一点上,即如果概不赊欠还没有普遍,就决不能这样做。而相反的做法即使避免了赊账方面的危险,也就必定会招致败落。再者,只要存在着没有受过多少损失而为了做到生意甘冒一切风险的贪婪商人,拒绝赊欠就根本不可能成为普遍的惯例。经验充分证实了这一论点。在一切通常的商业部门中,竞争是如此剧烈,以致尽管赊销给那样一些人可能招致危险,因为他们的继承人大概不会偿清他们的债务,但是除了对某些声名狼藉的人之外,发生拒绝赊账的事还是非常少见的。商业上受到排挤的恐惧压倒了对不能偿付债款的担心。

上述这些反对意见都是根据社会的一般利益提出的。

下述意见是由于考虑到那些赞成限嗣继承制的家庭的特殊利益而提出的。但是,在已经谈到了某些这类弊端之后,再来详细叙述本题的这一部分就没有多大必要了。在严格实行限嗣继承制的地方,为了使一个人 豪富,而对家庭中所有较年小的孩子,特别是对女儿的不公正,想必大家都是很清楚的。我说特别对女儿不公正,是因为即使儿子在没有任何财产来开始他们事业的情况下,由于他们长兄和身居高位的亲戚的资助也能在社会上发迹。但是出身贵族家庭的纤弱千金将会变成什么样子呢?她们自幼就在奢侈生活中养育成长,不习惯于任何一种匮乏,因而完全不适于用自己的努力来防止穷困(即使自尊使她们有可能用勤勉的工作来降低家庭的声望),在父亲故世之后,她们的遭遇是何等悲惨呀!那时她们就必须用富足、安逸和显贵来换取贫穷、依附和永久独身生活的前景了。

在旧政权统治下的法国,推行绝对纯粹的限嗣继承制使较年小的儿子和女儿在遗产中得不到多少或根本得不到任何份额。他们,尤其是后者,被推进了女修道院和寺院,作为防止穷困潦倒或羞辱家庭尊严的最好保证。在限嗣继承制并不这样严格以致不准给年小的家庭成员作出某种安排的地方,也许儿子没有很多理由来抱怨这种制度的。因为,在他们的事业中,这种制度给他们保证了很大的贵族权利的有利条件。如果没有这一制度,那么他们多半要置身于相当低微的地位。可是女儿的命运就严峻得多了。

但是,在限嗣继承制给个人带来的一切灾祸之中,无一可与在那种情况下女孩子所遭到的不幸相比的,这种情况就是父亲身后没有留下儿子因而须授予男性家系 的产业也许落到一个远亲的手上,这时家中的女孩子必将立刻陷于贫困的境地。我在前面已谈到了这一点。像这样一种容许妇女的利益必须为一族的虚荣而牺牲的制度,是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立法机关的耻辱。只要财产还保留在同一个家庭里,女儿在窘迫的时候总还会有兄长的保护。但是一旦财产落入另一个亲戚的手中,这些从来不知道穷愁为何物的孩子还有什么活路呢?

我们已经说过,限嗣继承制对家庭还有另一个弊端,即父亲对他长子的权威必将因此而大大削弱。当对长子的胡作非为失去了一切有效控制的时候,继承人受到限制的程度只能促使他热切地等待着,令人厌烦的期望让位给占有的光明这样一个时期的来临。 [103] 另一方面,这种制度会十分有碍于父亲报答他其余孩子的、多半是女儿的孝顺。她们的关切和不知疲倦的照料,使他得到了安慰和延长了他的迟暮之年。如果他没有积蓄一笔动产,当他死的时候,可以肯定,他晚年的安慰者和依靠者将被抛进贫困的深渊。

如果在盛行限嗣继承制的每一个国家尚未充分感受到它的这些后果,那么这是因为人们还没有严格地按照它来做,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而缓和了它的后果。因此,在英国,这种制度的固有后果并不像在法国或苏格兰那样明显可见,部分是因为那里的限嗣继承制不是永久性的,部分是因为英国的贵族更易于屈尊俯就,常常通过联姻的办法来充实他们空空的钱库,并且用平民钱箱中得来的款项分配给许多后裔。可是,在苏格兰并没有像旧时法国修道院那样的变通办法,大部分较年小的儿子长期以来一直依存于家庭的势力,并凭靠它来走向世界各地另谋出路,而女儿则常常留在家里永远过着独身生活。

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并不是用出售一部分财产的办法,而是用允许在财产上附加一定负担的办法,试图纠正限嗣继承制的某些弊病,在此之后,家庭中的长子开始感到伤疤上的疼痛。他继承了名义上有大量收入的大片地产,但实际上他也许还不能享有收入的一半。我们可以设想,他要用其余的一半来支付寡妇所得财产、弟妹们分得的财产和其他负担。 [104] 他还得支撑这样一种人的声誉和排场,这种人的财产并不是用他实际上享有的数量而是用他名义上占有的财产,不是用他不得不花费的岁入而是用估算他的财产所能提供的岁入来衡量的。因此,他的各种开支经常超过他的收入,确实,这种处境决不是令人羡慕的,而只是永远促使他去借债。

自从苏格兰放宽了限嗣继承制的原则以来,这种地位的不幸是如此确凿,以致在该国的许许多多土地的实际所有者,他们自己最急于要取得至少出售他们一部分遗产的自由。

在回答这些反对限嗣继承制的许多意见方面,我所能听到的有利于这种制度的论点,其源概出于下述两种考虑:第一,出于对家庭利益的考虑;第二,出于对整个社会的某些假想利益的考虑。

据说限嗣继承制有助于家庭永久的尊严和福利,保存贵族免于衰落以维护政府的稳定。

在回答这些论点中的第一个论点时,我可以这样说,就算限嗣继承制对某些家庭的福利确有贡献,而不只是对每个家庭中的一个人的豪华有所帮助。根据上面的考察来看,至少可以说这种说法是很可疑的。这种说法用来作为支持这一制度的理由,仍然是极为不足的。如果根据目前详细阐明的论证来看,那么这一制度是不利于整个社会的,我们一刻也不能为了少数家庭的局部利益而去捍卫这一制度。这一制度的拥护者说:但限嗣继承制不仅仅对少数家庭有利,政府可借助于它所提供的力量来维持整个社会的秩序。对于这种说法,我可以老实奉告:对于这一目的来说,限嗣继承制是不必要的。在没有这种制度的情况下,承认长子的继承权利就完全足以维持为此目的而需要的财产积聚。因此,它自然使我提出对限嗣继承制的最后一个异议,这是一个政治性的异议:这种制度给贵族的权力过大,势必使“少数人”毫无控制地统治“多数人”所引起的一切弊端永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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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工商业繁荣的地方,平均分割地产制度的后果可以部分地被抵消。因为,在上述这些部门中经常赚大钱,可大量购买土地,从而在分散的同时也存在着某种集中。总之,有某些空余的时间 ,因为富有的制造业者和商人的儿子有可供他们支配的时间。但是,我们必须记得,正如在分割制度长期盛行的一切地方所发生的那样,当土地一旦成为农民追求的对象时,购买土地应支付的昂贵价格将阻碍富有的资本家用资金来购买土地。此外,正如在“论地租”一章中所表明的那样,小规模的耕作方法,在养活了所有用于耕作的人手之后,只留下很少剩余,因而必定大大阻碍工商业的发展。农业与其他大产业部门的一个重大差别是它赚不到大钱。因此,如果土地并不转让给富有的工商业者,那么它必将继续再分割。这就是对动产来说,我们完全承认它的平均分割是可取的,但当它被运用到地产上来的时候,则可能是有害的一个理由。

[2] 我认为没有比儿子常常称他的父亲为统治者 更清楚地证明存在于英国的父子之间的那种关系了。我觉得这个词确切地反映了他们之间存在的那种关系。在我一生中,从未在苏格兰听到过一个孩子给他的父亲起过这样的诨名或者任何一个同义语。

[3] 像长子继承权的认可对一般道德风气产生的某些不利影响一样,这一倾向也没有逃脱一位有才能的作者与非常敏锐的风俗观察者德·斯塔埃尔先生的注意。在《有关论英国的书简》中,他把对有确定继承权的人有利的那种同情程度以及由此引起对老年人的缺乏感情归咎于这一原因。老年人似乎被认为是些不能马上撇在一边给上升的太阳让路的累赘,他们多活一年似乎被认为是扣除了年轻人一年的合法权利和欢乐。人总是有特别珍爱年青时代的倾向,因为伴随着它的不仅是想到眼前的欢乐而且还有未来的希望。但是,在我们现在所说的这种情况下,当未来确实是美好的时候,在脑际势必浮现这样的想法:耽误了这么久,多么遗憾呀!与此类似的第二个感觉便是希望搬掉拖延实现那些光辉前景的唯一绊脚石了。“要是老家伙 让让道,该多好。”这种想法不仅是一种深藏在内心的欲望,而且甚至经常公开地溢于言表。

一般说来,德·斯塔埃尔先生是一位非常赞扬英国的人,他曾谈到在该国的舞台上把觊觎父兄的地产而盼他们死去作为滑稽剧的主题,这种情况不仅为观众所容忍,而且甚至受到鼓掌喝彩,但是在法国必定使最粗俗的观众都要作呕。他把这种道德情感的堕落归咎于我们现在考察中的原因。

[4] 夏博德拉里埃先生在立法机关上所作的关于继承法的讲话。11年芽月 26日(1803年 4月 15日)。

[5] 这是有三个以上孩子的情况。如果只有一个孩子,只能留给他一年的地租。如果有两个孩子,则留给两年的地租。

[6] 从前,我听说一位限嗣继承财产的所有者把这一点作为将他的长子送到印度去的理由。他说:“一个继承人留在家里,除了希望他父亲死之外,就无事可做了。”

[7] 在苏格兰,为了矫正缺点,现在加在限嗣继承遗产上的负担也许已达到了相当大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