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业以“我”见为种子,

住于“我”见主体中;

如以“我非”烧掉它,

业其如何生果报?

释:这一章是专门批判“我”的,这个“我”并非阿特曼(ᾱtman)的那个“我”,而是ahaṃ的那个“我”。这个我见也即把小我视同大我,以小我为主体,把经验的主体等同于了阿特曼。第一句说,业是以我见为种子的,只要把小我作为行为和经验的主体,就不可避免地要作业,于是它当然就是业行的种子了。业也就会存在于“我”这种观念的主体(也即人的统觉机能)之中,要想消除这种错误观点,首先就要树立“我非行为或经验主体”的观念,这样一来业就不会再生了,果报当然也就不会有了。

2.

[灭业]果报如还生,

此为误解生于别;

如若“我”见遭除灭,

试问果报如何生?

释:如果有人说:就像我们现在所经验着的那样,尽管业行已经被火烧掉,但是果报却仍然会产生,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果报是来自于别的业的。你的此业虽被火烧掉,但别的业又会生起果报。问:如果把业的种子的“我”见消除掉,那么果报又如何生出呢?请给出回答。

3.

[业]因造出身体故,

抑压存在之知识,

故此果报得以生。

业尽知识即出现。

释:此颂是对上一颂后两句提问的回答。业因造出了轮回果报的身体,同时抑压与最高阿特曼(有、存在)有关的知识,因而生出了果报。一旦业行尽灭,有关阿特曼的知识就会显现出来。

4.

[业报]经验与知识,

皆因已生之果报,

因此理应不矛盾。

它业与[识]不同质。

释:对业的果报的经验,有关(梵的)知识,因为果报已经生起的原因,说它们两者是不矛盾的是可以的。而别的业,也即正在蓄积的但还未形成果报的业,那是与知识不同质的。

5.

肉身即是阿特曼,

对此观念加否定;

认知肉身同自我,

持此识者无解脱。

释:此颂是在批判那种自相矛盾的人。一个人拥有阿特曼的知识,这种知识会否定那种把肉身等同于阿特曼的观点;但是,他却又像普通人那样持有把肉身等同于阿特曼的观点,于是商羯罗认为这种人是没有希望获得解脱的。

[5附.以上事实得证明,

理由已经讲清楚。]

释:勘定《示教千则》版本的前田专学教授认为这两句可能是后来的人插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