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承认上述观点是正确的,那么作为这些观点的合理推论,就肯定会看出,通货理论的整个基础是不牢固的。通货理论认为,如果通货完全是金属货币,则每次输出或输入多少金块,也就会如数减少或增加多少流通货币数量,这种看法显而易见是错误的,而人们竟一直抱有这种看法,真叫人惊诧莫名。由此我们必然会得出结论说,以下看法也同样是错误的,这种看法认为,如果在通货学说提议的基础上管理纸币,即如果只允许一家银行发行纸币,如果以担保品作抵押只发行固定数量的纸币,如果超过这一数量,便可以用黄金兑换纸币,或用纸币兑换黄金,那么,公众手中纸币的数量和价值,便会随着输出或输入金块数量的变化或银行金库中金块数量的变化而变化。

我不想歪曲通货学说;但从该学说拥护者的著作中和发钞银行委员会的调查中,可以列举出无数例子,说明它正是持有我们所说的那种看法;通货理论的拥护者提出了一些计算表,借以显示英格兰银行拥有的金块数量和它发行的银行券数量不一致,以此有时指责地方银行管理不善,有时指责英格兰银行管理不善。导致他们犯错误的一个原因是,他们想象,在他们所设想的只有一个银行发行纸币的情况下,为输出的黄金所支付的银行券必然取自在公众当中流通的银行券,而输入的黄金将被拿到英格兰银行兑换银行券,这些银行券将落入公众手中;他们认为,现在情况不是这样,是现行制度的耻辱。然而,假如我已把事情说明白了,人们肯定看得很清楚,在只有一家发钞银行的条件下,无论就哪种情况而言,都不一定或一般不会出现那种情形,或者更确切地说,很少会出现那种情形;除了在特别情况下,在一种制度之下和在另一种制度之下一样,公众手中银行券的数量即使不是完全相同,也几乎是相同的。

人们可能要问(在那些认为银行券是通过其数量起作用的人和那些不清楚通货和资本之间区别的人看来,问这个问题是极其自然的),英格兰银行或全体地方银行,如果不能缩减发行额(正如我坚持认为的,它们不能通过任何直接的 运作来缩减发行额),也不能通过缩减发行额影响商品价格,那怎么能认为它们能影响汇率呢?回答是,它们只有通过对自己拥有的证券采取强制性行动,才能影响汇率,从而制止金块外流或阻止过度的流入。对证券采取强制性行动,一方面意味着利率的大幅度上升,另一方面则意味着利率的大幅度下跌。对利率作如此运作的理由是,这在前一种情况下会使可支配资本 短缺,在后一种情况下会使可支配资本充裕 ;在前一种情况中,它迫使资本从国外流入,在后一种情况下,则迫使资本流向国外。用这种方法吸收 或排出 金块是可靠的;实践中唯一的问题是道义上的、商业上的或政治上的考虑,它们可能会妨碍这种权力的充分运用。

正如我已说明的,英格兰银行无论从哪一方向对其证券采取强制性行动,都不一定会对商品价格产生立即和直接的影响。即使能产生什么影响的话,这种影响也只能是通过信贷所产生的间接影响,并且还依赖于以前市场的状况。

前面我谈到对地方银行家的调查时,曾提到发钞银行委员会的一些成员在提问时把通货和资本混淆在了一起。之所以会把这两者混淆在一起,是因为他们似乎一直抱有这样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认为公众手中银行券的数量是应当关注的焦点,认为它对物价和信用以及贸易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而不是像实际应该认为的那样——把公众手中银行券的数量仅仅视为各方面情况造成的结果,或各方面情况的显示,正是各方面的情况召唤出并维持了公众手中银行券的数量。由于固执地信奉通货学说,而通货学说把银行券且仅仅把银行券视为我国货币制度中的原动力 ,因而发钞银行委员会几乎未探究利率变化的原因和结果,同时那些进行调查的主要成员又对这一问题抱有叫人不可思议的错误看法。他们似乎自始至终都认为,利率的变化只有在影响流通数量时才具有重要意义。

实际上,在决定究竟是作某种修改而继续实行现在的制度,还是改而实行只允许一家政府和国家银行发行纸币的制度时,从重要性上说,利率的或大或小的可变性是仅次于纸币的可兑换性而应该加以考虑的因素。博赞基特先生在前面提及的那部著作中,过分夸大了利率的大幅度上升(他似乎把这看作是通货价值的变化)对国家商业活动的灾难性影响,以致在他提出的只允许一家银行或多家银行发行纸币的计划中,他根据与汇率相关联的某些规则,规定了强制性的最高和最低利率,最高利率为6%,最低利率为4%:为制止英格兰银行的金块外流,他不愿政府操作利率,而宁愿先暂时发行面额为1镑的银行券,如果这不足以制止金块外流,就暂停兑换纸币!任何一个不属于伯明翰学派而又见闻广博的人,怎么会认真地提议暂停支付现金,而不提议提高利率,使商业界遭受某种不便,他认为提高利率会使物价下跌,这真叫我感到惊诧莫名。他的这种看法可当作一个证据,表明某些人往往夸大操作利率所产生的影响,这与发钞银行委员会和鼓吹建立政府或国家发钞银行的人几乎不注意这个问题形成了鲜明对照。

我不像博赞基特先生和吉尔巴特先生以及反对通货原理的其他人那样,夸大利率大幅度变化产生的影响,但我倾向于认为,除了纸币的可兑换性和银行的偿付能力(这两项是在并且应该在立法机关的最细心的保护范围之内)外,一种银行制度和另一种银行制度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利率或大或小的突然变化的倾向,在于一种银行制度下不同于另一种银行制度下的商业信用状况;仔细思考一下为贯彻通货原理而向公众提交的各种计划,便可证实我以前发表过的那种观点,即:若把发行职能和银行业务职能完全分离开来,则转变将比在现有制度下来得更加突然和剧烈,除非(在我看来,这是问题的关键)存款和银行业务部持有的储备金比我所见到的任何计划提出的数额都多得多。

让我从一封已经发表的信件中摘录以下几段话,这几段话再鲜明不过地表明了两种银行制度之间的区别。此信是托伦斯上校寄给我的,讨论了我在以前的一本著作中就这个问题发表的看法。

托伦斯上校说:“我们之间的分歧是,你认为,把银行的业务分为两个性质不同的部门,将会制止发行部门的过度交易,但不能制止存款部门的过度交易;而我却认为,这种拟议中的分离将同时制止两个部门的过度交易。下面的例子可以说明何以会产生这种双重作用。

让我们假定,银行持有18 000 000镑的证券和9 000 000镑的金块,以抵付18 000 000镑已公开发行的银行券和9 000 000镑的存款,假设出现了逆汇兑,致使储户要求以金块的形式提取存款,其数量达到了3 000 000镑。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行业务同存款业务混在一起的话,以金块的形式提取3 000 000镑的存款,除了减少3 000 000镑的存款和金块外,没有任何其它的作用,而银行券和证券的数量,以及证券到期时银行继续以从前的规模从事贴现业务的能力,不会减少和降低。但是假定发行部门和存款部门完全分开,那结果就完全不同了。

一旦这两个部门分离开来,持有9 000 000镑存款和9 000 000镑证券的存款部门将不得不出售一部分证券,比如说三分之一,以应付储户的提款要求。那么,两部门的状况就会是这样:

发行部门

银行券发行额 — — — 18 000 000镑

证券 — — — 9 000 000镑

金块 — — — 9 000 000镑

存款部门

存款 — — — 9 000 000镑

证券 — — — 6 000 000镑

银行券储备 — — — 3 000 000镑

在这种状况下,储户要求提取价值3 000 000镑的黄金将引起下述变化。存款部门持有的作为储备金的3 000 000镑银行券,将被储户提走,用来向发行部门兑换黄金,而存款部门的经理为了弥补相当于其三分之一存款的储备,将不得不出售持有的6 000 000镑证券中的2 000 000镑。结果是,发行部门的金块从9 000 000镑减少到6 000 000镑,发行额从18 000 000镑减少到15 000 000镑,存款部门的存款从9 000 000镑减少到6 000 000镑,证券从6 000 000镑减少到4 000 000镑,储备从3 000 000镑减少到2 000 000镑。不言而喻,这种变化不仅会减少银行券发行额,而且还会限制银行在贴现和放款方面进行过度交易的能力。”

我愿意承认,这种说法基本上道出了我们两人之间的分歧。在我看来,由于国际支付会发生变化,换句话说,贸易差额会发生变化,而有关国家的通货价值不会发生变化,因而可以作出这样的推测,在偶然流出4 000 000、5 000 000或6 000 000镑金块之后,过不了多久,完全相等数额的金块会流回来。这正是1828—1829年和1831—1832年间的情况,当时英格兰银行的金块减少了5 000 000或6 000 000镑,但该银行丝毫未变动其证券的数量或利率,减少的数额就得到了补充。若继续施行目前的制度,若英格兰银行经常持有大量的储备,这种流出和流入就可能再次发生,而对货币市场没有任何干扰,对公众手中银行券的数量也不会有任何影响。但是,如果把发行部门和存款部门分离开来,如果这两个部门处于托伦斯上校所假设的情况,那么输出3 000 000镑的黄金会产生什么结果呢?对黄金的这种需求十之八九会完全落在存款部门头上。

在这种情况下,存款部门的经理们便不能有片刻的犹豫,一旦出现提取黄金的要求,就得立即采取措施保持或恢复储备。他们必然出售证券,或听凭现有的短期证券流出,无情地拒绝所有要求贷款和贴现的申请。正像托伦斯上校所说的,这将限制银行在贴现和贷款方面进行过度交易的能力。这实际上会最有效地限制银行的能力,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会对信用状况产生强烈的影响,在我看来,托伦斯上校对此没有足够的认识。就一个实际上并不精通贸易和银行业的作家来说,这是不足为奇的;但另一些赞成分离方案的人;却是正经八百的商人和银行家,竟也没有觉察到这一点,倒确实使我吃惊。在从公众之间流通的数量中强制抽取2 000 000或3 000 000镑的银行券之前,对伦敦银行家们储备的压力必然是十分强大的。当然,他们会尽可能地收回贷款,并坚决拒绝进一步放款。 [1]

虽然最近没有发生过这种情况,但当任何一个商人、银行家、或货币兑换商面临这种情况时,他会对由此而可能造成的极端压力有片刻的怀疑吗?我深信,完全可以设想,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将不得不接受20%或20%以上的贴现率(假设银行的大门和经理的耳朵对所有的申请紧闭着),而且如果很大一部分货物是赊购的,货物会以更加亏本的价格抛售。况且最终还有这样一个问题,即英格兰银行出售其证券能否有效而及时地 恢复其储备以应付紧急需求。这完全取决于存款的性质。如果存款是严格见票即付的,同时导致证券外流的情况很紧急,那么伴随着强制出售证券的3 000 000镑的支付可能不能及时制止提款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发行部门仍然持有6 000 000镑的金块,但存款部门除了停止支付外别无其他选择。这是一种极其荒唐而灾难性的局面。但这太荒唐,后果太不堪设想了,以致人们不会听凭这种局面发展下去。即将发生这样的危机(公债利息到期的时候,最有可能发生这种危机)时,人们会紧急要求政府干预以制止这种荒唐然而又可悲的灾难。能够应付这种紧急情况的唯一干预,就是允许硬币从发行部门暂时转移到营业部门。

事实是,单纯的存款银行不能承担政府职责,因为不管存款银行有其他什么业务活动,它的储备只有3 000 000镑,而政府的职责却涉及50 000 000镑的岁入和支出,有时收入不足,有时又收入过多。很难想象它在没有发行部门的支持下,怎么能提供所需要的巨大数额。但这个问题同本书论题无关。我要指出的只是,假设英格兰大量出售其证券是有效的,则毫无疑问,这会给公众带来很大的不便。所有这些不便也许完全是不必要的,是为通货原理所作的牺牲;因为对黄金的极大限度的需求,可以通过输出3 000 000镑或4 000 000镑黄金来满足,在发行部门和银行业务部门结合在一起的制度下,便可以做到这一点,譬如1828—1829年以及1831—1832年的情况就是如此,没有给公众造成丝毫不便。

但人们可能会提出以下关键性问题,即假设对金块输出的需求很大,不是仅需要输出3 000 000镑或4 000 000镑,而是需要输出9 000 000镑或10 000 000镑才能满足这种需求,那么,不采取行动会带来什么结果?我的回答是,若黄金开始外流时英格兰银行的黄金储备不超过9 000 000镑,我就不对不采取行动的方案负责。1839年英格兰银行的黄金从9 336 000镑减少到5 119 000镑,直到此时,该银行仍不采取任何行动,那是错误的。当时所作的唯一努力是把利率逐步提高到了6%。 [2]

这种努力是根本不够的;每年提高2%的贴现率,对于最高期限为60天的票据来说,是微不足道的,因此,英格兰银行采用这些方法不仅没有能减少其证券,反而实际上增加了其证券,只要贴现的大门是敞开的,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这种情况。因此,由于进行亏绌垫款,证券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在外流压力最大期间实际上增加了3 000 000镑或4 000 000镑。但借助于巴黎的贷款,还是阻止了黄金的外流;虽然采取最后这一着很不光彩,可却克服了危机,因而现行制度仍是有功的,它几乎没有带来商业上或金融上的痛苦和不便,就摆脱了险境。产品市场完全未受扰动,没有一家大商店、大工厂或大银行倒闭,公债价格也没有大幅度下跌;所以,造成的真正不便实际上不值一提。以上述方式在不遭受痛苦或严重不便的情况下阻止黄金外流,正像包括我在内的一些人所认为的,是以巨大代价换来的,但仅此而已。

然而,倘若1839年发行部门和存款部门处于分离状态,情况又会是怎样呢?

考虑到1839年1月英格兰银行的实际状况,并假定发行职能与存款职能相分离,把12 000 000镑的证券(不是9 000 000镑,这一数量显然太少了)分配给发行部门,则这两个部门的情况有如下述: [3]

发行部 证券 金块

公众手中的银行券 18 201 000英镑

银行营业部 3 135 000

21 336 000 12 000 000 [4]

9 336 000

银行营业部 证券 金块

存款 10 315 000英镑

其它 2 500 000 9 680 000 3 135 000

一旦出现对黄金的需求(银行营业部的储户很自然地会要求兑换黄金,而且事实上他们也兑换了黄金,一至三月对黄金的需求超过了1 000 000镑),董事们很自然地就会觉得有理由出售或允许同样数量的证券流出。如果他们同时不予受理亏绌垫款的贴现和预付,他们的债务将减少同样的数量。银行券将被从银行营业部提取出来拿到发行部门兑换黄金,而公众手中流通的数量没有任何变化。可以想象,这一过程会持续到余留的银行券全都从银行营业部转移到发行部为止,而对公众手中流通的数量不会产生丝毫影响。

然而,把证券强制减少到所设想到的程度,无疑会减轻黄金外流的压力,而且可能会制止黄金的外流;但是,由于造成外流的情况错综复杂,这里所假设的这种措施是否足以制止这种外流是颇为值得怀疑的。我确信,这种措施即便可以施行,也不足以制止黄金外流;而且我怀疑这种措施是否可行。尽管董事们在充分意识到采取预防措施的重要性时作出了种种努力,尽管贴现率上升并重新规定了票据期限,但证券不仅没有像我推测在分离制度下那样减少3 000 000镑,实际上反而增加了3 000 000镑,这部分是由于进行亏绌垫款造成的。这样,由于一方面可自由支配的资本缩减了3 000 000镑,另一方面又实际预付了3 000 000镑,便会出现6 000 000镑的差额。公众手中可利用资本数量的这种突然减少,必然会给公众造成严重的不便。正如市场上信贷大量增加那样,这肯定会扰乱信用状况。

但尽管造成了巨大不便,却应该加以忍受,英格兰银行则不能不履约。

我希望这种看法给人的印象是,发行部与银行营业部分离之后,银行营业部将没有时间判断黄金外流的性质和可能的程度,但必须一出现外流的苗头就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自我保护。因而,若银行营业部只拥有少量储备,即只拥有迄今人们认为必须分配给它的那些银行券和硬币,则变化将是,在像1839年那样的情况下(以及像在1835年和1836年那样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制止黄金外流的措施,不管多么迅速和有力,都不可能及时有效地制止银行营业部的暂停支付;而在两个部门联合在一起的制度下,却可以赢得时间,可以从发行部门得到黄金来支持存款部门,由此可能会大大减轻黄金外流的压力,并最终克服这种压力,而不会给公众造成什么不便。

但人们会再次提出这样的问题,即究竟有多大把握最终将消除压力并维持纸币的自由兑换?

关于这个问题,我只需提及我以前发表过的观点,这些观点已被包含在发钞银行委员会报告中的大量资料、论述通货问题的各种小册子中,尤其是被最近的经验所进一步证实和加强。

在1838年春天出版的一本著作中, [5] 我曾指出:“若最近14年即1824年以来事变频仍的经验可以作为判断的标准,则似乎有充分理由认为,鉴于人们经常向英格兰银行突然提出提款要求,所以应该把不少于10 000 000镑的数目视为该银行的安全储备。”两年后,即1840年2月,根据这点我冒味地提出了下列计划。在我看来,实施该计划,可以很好地管理纸币的发行,给公众带来极大的便利,而又丝毫不会威胁纸币的自由兑换。

“我提出的计划是,当贵金属的流入趋势再次达到最高点时,英格兰银行的贴现率应稳定地保持在高于市场利率的水平上,以此逐渐减少证券,而不通过其它投资增加证券。这样做的结果将确保英格兰银行的储备重新达到10 000 000镑的数目。一般地讲 ,为了保持那一数目,英格兰银行采取任何主动的 措施增加其证券是不妥当的。根据贵金属以前流入趋势的强度来判断,英格兰银行的储备数额达到 15 000 000镑 ,这并非没有可能,但根据以往的经验,储备数额是不可能超过15 000 000镑的。结果可能是,随着我国贸易的波动,特别是谷物贸易的波动,汇兑将向相反的方向变化;金块将流出,市场利率将上升到英格兰银行利率的水平,于是便会感受到大规模储备金块的好处,因为在5 000 000镑的限度内,可听任国际汇兑或者国内需求对金块的储备产生影响,英格兰银行无需采取任何积极的措施提高其贴现率或出售公债去抑制那种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流通的货币数量不会减少,即便减少,减少的数量相对于金块数量的减少而言也很小,因为提取存款会对货币市场造成轻微的压力,使市场贴现率上升到英格兰银行贴现率的水平,从而又使一定数量的英格兰银行券返回流通领域,返回的数量几乎与当初因提取金块而退出流通领域的银行券数量一样多。在我国的通货价值相对于其他国家的通货价值发生变化的大多数情况中,不管这种变化是起源于我们还是起源于其他国家,国际收支差额很可能要由输出相应数量的金块来清偿。然而,如果英格兰银行的储备在减少到10 000 000镑以后还继续外流,便有理由认为存在着更广泛和更为深刻的原因引致了对贵金属的需求,就会采取措施加以抑制,这些措施一方面不会在金融市场造成恐慌和混乱,另一方面也不会使英格兰银行的储备减少到过分危险的程度。

在15 000 000镑和5 000 000镑之间变化,要比最近在10 000 000镑和零之间变化,能更大地免除金融市场的震动。

英格兰银行通过调整其证券,一般说来可以保持高水平的金块数量,例如维持此处所说的足足10 000 000镑的水平,对于这一点,不容有丝毫的怀疑。而且我认为,这样的调节甚至比维持证券数量不变或维持金块与债务的比例不变更加容易和更加切实可行。同采取后两种方法相比,金融市场反而更不容易受干扰。英格兰银行或许有机会改变贴现率的最大幅度将不会超过1%;甚至作这么小的变动,机会也很少。这样的制度,限制性较少,也就是说,在这样调节金块的制度下,亦即在像当前英格兰银行把发行部门和存款部门合在一起的制度下,要比把这两个部门完全分离开来,限制性会少一些。” [6]

写出此处援引的这段文章,已过去了四年时间,但我并未感到要对这个建议作任何修改。英格兰银行的储备已达到了我所设想的最高限额;这将使旨在维持高额储备的所有调节计划更加切实可行。反对维持10 000 000镑巨额储备的主要理由是,这种储备不产生收益,反而会减少英格兰银行的利润;虽说这是实情,可英格兰银行的地位却会更加巩固;况且这一储备数额并不比任何稳健的银行家在看到英格兰银行负有数额如此巨大而又变化不定的债务后认为它应该持有的数额大。

除了这一自然很有分量的反对意见外,在《物价史》第198页上,我还借机谈到了另外一种反对意见。这种反对意见虽然在我看来实际上毫无分量,但表面上却似乎很有道理,也很流行,所以这里值得重复一下我当时发表的意见。

“针对这里提出的储备巨额金块的计划,人们会提出另一些反对意见,其中之一依据的是这样的推测:吸引额外的数额必然会导致和伴随着不应有的过度通货收缩,其结果是物价过大幅度地下跌。

这是一种为公众着想的意见,与基于利润方面的考虑反对巨额储备的意见不谋而合。1938年春,英格兰银行的董事们试图阻止金块的流入和摆脱他们似乎认为过多的金块时,这种意见可能对他们产生了很大影响。关于当时金块的流入,诺曼先生在前面提及的那本小册子中说道:

人们很可能会发现,英格兰银行的金块储备在去年春天的最低数额和下一个兑换期开始前的最高数额之间,从7 000 000镑增加到了8 000 000镑。金块的这种流入是很不自然的,在只流通金属货币的条件下绝不会发生这种情况。其结果,不论同这种错误相比是较大还是较小,都首先是伴随着物价过大幅度地、过长时间地下跌,最后伴随着一种反作用,导致金块再次错误地过多流入。(第91页)

为什么在只流通金属货币的情况下金块绝不会这样流入,或为什么应把这看作是不自然的,叫人实在搞不懂。在我国的对外贸易急剧扩大,其中出口通常大都借助于长期信用,进口大都借助于短期信用的情况下,在我国当前限制谷物贸易的情况下,一方面会突然作巨额国外支付,要求在过量出口的商品带来收益之前输出大量金块;另一方面,当对谷物和包括外国证券在内的其他进口商品的需求停止或减少时,以前过量出口的商品却会带来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因为缺少其他手段,金块必然成为这种收益的很大一部分,这就是1815—1816年以及1820—1822年的情况,也是1826和1838年初金块流入的情况(不考虑谷物贸易)。如果各港口在今后两三年中禁止谷物进口 ,与此同时 ,由于有益的怀疑或其它原因 ,对国外证券的需求减少 ,那很可能会出现流入贵金属的强大趋势 。 [7] 叫人不好理解的是,为什么在只流通金属货币的情况下不会出现同样强大的流入贵金属的趋势。毫无疑问,英格兰银行可以像在1836和1838年那样,通过其存款的投资,创造对国外证券的新需求,以阻止金块的流入;但如果存款部门的职能同发行部门的职能相分离,存款部门也可能会这样做。

然而有人却把所谓不自然的物价下跌,归因于流通数额的缩减,认为流通数额的缩减导致了我提及的贵金属的流入。这种假说依据的是通货价格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流通数额的缩减,在这里提及的那种情况下,会使物价下跌,物价的下跌又会导致贵金属的流入;实际上,流通数额的缩减,或更确切地说,流通数额的减少,在这种情况下是物价下跌的结果,而物价下跌则是由受贸易状况以及一方面影响供给和生产成本另一方面又影响消费的独特环境造成的。至于贵金属价值的增加,可以被认为是永久保持额外的5 000 000镑作为英格兰银行储备的结果,但根据公认的计算标准,它在流通数额中所占的百分比极小,以致不会产生任何可以感觉到的 影响,因而完全可以忽略不计。”

这里提出来供人考虑的上述看法,导致了这样一个结论:银行业务同发行业务的结合,在由管理良好的银行指导时,同把它们分离开来相比,很可能会给公众带来多得多的便利。

我认为,诺曼先生和劳埃德先生非常明智,没有提出什么具体计划来付诸实施其把银行业务同发行业务分离开来的看法。另一些鼓吹相同看法的作家则没有这么慎重;他们提出了许多建立一个单一发行机构的计划,而且大都主张由一政府银行履行此项职能。本文不拟详细考察其中任何一个计划;但我不得不指出,就我注意到的那些计划而言,大多是粗制滥造和毫无条理的,而其中的一些又是那样的异想天开,以致使人感到近乎滑稽可笑。我认为,这些计划无一不大大夸大了所设想的好处,而大大低估了伴随着如此巨大的变化给人们带来的不便。在所有这些计划中,那些主张分离的论点都完全误解了所要取代的现行体制的机制和实际运行情况。

* * *

[1] 令人遗憾的是,发钞银行委员会1840年花费大量时间讨论叫人争论不休的定义问题,用含义模糊不清的术语把他们自己和证人搞得晕头转向但却没有对伦敦西区的银行家和货币兑换商进行调查。其实不泄露这些银行家和货币兑换商的具体交易,只稍许了解一点他们的业各,便可以使人明白,银行券用在哪些方面,英格兰银行究竟有多大的能力直接影响流通数量。

[2] 虽然1839年10月以后英格兰银行的黄金外流停止了,但此后几个月却未出现回流的趋势。结果,1840年10月15日英格兰银行的董事们很正确地宣布,把票据期限从95天改为65天。1841年1月3日取消了这一规定。

[3] 这是彭宁顿先生在寄交给我的一篇论文中所设想的1839年1月英格兰银行的状况,这篇论文载于拙作《物价史》第3卷第279页至283页,此后,又转载于1840年出版的《彭宁顿致柯克曼·芬利先生的信》第97页。由于我认为彭宁顿先生深刻而准确地了解通货原理和通货的运转情况,而且关于发行部和银行营业部分离开来之后会产生的结果,我的看法同他在这里提到的论文中发表的看法不谋而合,所以我又转载于此,读者可参阅附录(D),附有他对托伦斯上校写给我的信所作的评论。

[4] 第2版注:5月6日提交给议会的法案所建议的证券数量被确定为14 000 000镑,因此,正文中的推理在考虑到这2 000 000镑的差额,不过推理所得的结论并不会由此而受到严重影响。

[5] 《物价史》,第2卷,第330页。

[6] 《物价史》,第3卷,第187页。

[7] 由于这些原因,贵金属流入的趋势一直非常强烈,以致英格兰银行拥有的金块数量超过了我所认为的最高合理数额,现在已达到16 000 000镑。但有理由认为,这个数额中有大约1 000 000镑可能是退出流通领域、用银行券替代下来的不足值金币。